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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关保税物流监管现状研究

我国海关保税物流监管现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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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保税物流业务的一点想法

关于发展保税物流业务的一些想法 鉴于目前物流及货代行业的激烈竞争,尤其是小型货代公司的低价格及灵活的业务服务带来的冲击,已经给我司带来了不小的压力,即造成我司新业务增长点不多,基本上是维护老客户带来的利润,销售也很难开展。所以请公司考虑一下发展保税仓储物流业务,在我们原有的服务网络中加入这一重要项目,此业务可能会成为我司新的销售亮点,进而会成新的业务增长点,也可能产生连带效应发展了我司原有的业务。所以在杭州保税物流中心(B型)刚刚建成的契机下,应该早些发展保税业务,做销售准备,争取比别人多领先出几步,早些打开保税仓储物流的市场。 由空港管理委员会的宣传图册可以了解到我市的保税物流中心具备了保税区的一切核心功能,即: 1 保税仓储 2 口岸和出口退税 3 转厂服务 4 全球采购和国际配送 5 简单加工与附加值服务 6 国际中转和转口贸易 7 港口延伸内移(非港口城市特有) 可以看出以上7点都是我司可以利用的销售卖点,可针对有相关需求的企业去提供业务服务支持。不过就目前来看有可能快速并提供稳定利润增长点的主要还是来源于功能1,4,5。即:保税仓储费,国际和国内配送的运费(包括海关监管车的运费),进出区的单证操作及其他费(包括单证制作费,报关费,报检费,验货费等),简单附加值服务费(包括货物的分拆分拣,分装,计量,改换及组合包装,打膜,加刷唛头等物流增值服务)。 另对于保税物流中心可享受的政策优势,(即:境内关外,出口退税,进口保税,加工增值,税收政策等)我认为我市部分企业很熟知也有保税区的业务,但其无一例外他们的货物都必须存储在苏州或上海的保税区,或通过这两处保税流转,无疑增加了企业的物流成本(主要指这两地与杭州之间的物流成本)和造成货物送递时间的延迟率上升。所以此类企业是我们最佳的销售目标,也是最可能销售成功的目标,我司不用就保税区的功能政策特点及一站式的大通关多做说明,只需介绍我司自身的优势,发挥我司固有品牌效应即可。 对于保税物流中心认识不深的潜在客户,主要的说服点还是着重于本中心的地理交通优势,政策及作用优势,我司网络服务优势等方面。下列: 1.保税物流中心的所处的独特地理交通优势。尤其是在萧山机场在扩建,吞吐 量逐步变大的背景下与苏州及上海的保税区的比较优势。会帮助客户企业达到降低成本,保证货物准时到达的目的。 2.利用保税政策。国内企业可以将在国际上收购的原材料或将时间和数量都是 不确定的订单下货物集中进口存放入保税仓库,这样可以随用随报随缴税! 可以有效避免国际市场原材料波动带来的风险,及可以有效减轻有关税费保证金等给企业带来的资金占用压力。对于那些企业无法消耗的原材料及剩余

保税物流中心简介

苏州工业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运行 一、保税物流中心简介 1.物流中心是封闭的海关监管区域,与现有的直通点(唯亭物流中心A型)连接,具备口岸功能,物流中心享受境内关外优惠政策,国内货物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国内企业由物流中心提出货物视同进口,海关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验收手续。 2.保税物流中心六大功能 1)保税仓库功能:可保税存放各种贸易方式的进口商品和已申报出口商品,且存储期限不予限定,企业可利用该区域作为国际国内商品的汇集和分拨配送中心 国际物流配送功能:货物可自由配送给境内外企业,也可与国内其他海关监管特定区域间进行转移 2)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可从事不改变货物化学性质和不超过海关规定增值率的简单加工,包括拆分、分类、分拣、分装、组合包装、挑选、刷贴标签、加刷唛头、改换包装、拼装拼箱,即进入物流中心的货物商品编码前四位不发生改变 3)进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中心内企业可与境外自由开展进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 4)口岸功能:赋予物流中心口岸功能,启用专门的关区代码,企业可直接在物流中心所在地主管海关报关,可采用直通式空陆联程中转等多种方式快捷报关 5)物流信息处理和咨询服务功能 二、在保税物流中心内设立物流企业 1.国内外投资者经批准注册在苏州工业园区保税物流中心设立物流企业,以及经海关总署批准中心外企业在中心内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包括进出口货物的仓储服务、普通货物运输、货物运输代理、进出口贸易(限与中心内)、转口贸易、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物流信息咨询服务的企业。 2.企业申请在中心内注册,设立物流企业,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为500万人民币 2)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3)在中心内有专门存储海关监管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在中心综合办公大楼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在保税物流中心内设立的物流企业,根据其进出口货物的料号、中文品名、商品编码的规并关系清单,向海关申请,建立以w开头的电子帐册,根据物流中心内的管理系统进行进出口的备案,该帐册可以连续滚动使用,可以增加和变更,无核销时间,只有核销时间的分段 三、保税物流中心的海关监管模式

《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详解

《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详解--解读第101号海关总署令 申请设立备料保税仓库应向海关提交哪些资料? 申请设立备料保税仓库应向海关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书与申请事项表(固定标准格式)、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股权结构证明书(合资企业)、开户银行证明、消防合格证书、担保书、仓储用地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外经贸部门出具的年出口额超1000万美元证明书、仓库管理制度(办法)等。 海关受理和批准企业设立保税仓库的申请,在权限和程序上有什么具体限定?对于保税仓库的行政许可,《规定》对每一级海关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做了严格的限定。主管海关对齐全有效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海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和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不能对申请人的申请内容直接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保税仓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正式开展保税仓储业务? "批准设立保税仓库"与"保税仓库开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海关批准设立保税仓库后,保税仓库企业虽然具有了从业资格,但保税仓库在开业前还要完成相关的筹备工作,并向海关申请验收。海关对其库址、面积、设施、账册、管理制度进行验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和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经海关验收合格,注册登记并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doc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经2005年11月1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及其进出货物、保税物流园区企业及其经营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税物流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第三条海关在园区派驻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进出园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及园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

第四条园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及其他海关监管所需的设施。 第五条园区内设立仓库、堆场、查验场和必要的业务指挥调度操作场所,不得建立工业生产加工场所和商业性消费设施。 海关、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在园区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园区企业)等单位的办公场所应当设置在园区规划面积内、围网外的园区综合办公区内。除安全保卫人员和相关部门、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园区内居住。 第六条经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设施、场所验收合格后,园区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第七条园区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一)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二)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三)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 (四)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五)国际中转; (六)检测、维修; (七)商品展示; (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 (沪府令1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在更深层次、更宽领域、以更大力度推进全方位高水平开放,打造更具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 在本市大治河以南、金汇港以东以及小洋山岛、浦东国际机场南侧区域设置新片区。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原则,先行启动南汇新城、临港装备产业区、小洋山岛、浦东国际机场南侧等区域。 第三条(区域功能) 新片区对标国际上公认的竞争力最强的自由贸易园区,在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各项开放创新措施的基础上,实施具有较强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开放政策和制度,加大开放型经济的风险压力测试,实现新片区与境外投资经营便利、货物自由进出、资金流动便利、运输高度开放、人员自由执业、信息快捷联通。 第四条(产城融合) 新片区鼓励国际优质资本进入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园区建设、城市运行等公共服务领域,加强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提升高品质国际化的城

市服务功能,打造开放创新、智慧生态、产城融合、宜业宜居的现代化新城。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管理机构)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落实新片区各项改革试点任务,承担新片区经济管理职责,统筹管理和协调新片区有关行政事务。 第六条(机构职责) 管委会依照本办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新片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有关行政管理制度; (二)负责投资、贸易、金融服务、规划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三)领导或者协调驻区机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与驻区机构、有关部门建立合作协调和联动执法工作机制; (四)统筹推进新片区开发建设,统筹指导新片区内产业布局和功能培育,协调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五)落实“一网通办”要求,全面实行“互联网+政务服务”,为新片区内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 (六)领导、管理南汇新城镇,统筹新片区其他镇的经济管理事务,协同相关区做好新片区内社会事务的协调和管理; (七)履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 新片区实行综合审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体制和机制,由管委会集中行使本市有关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的具体事项,

保税物流中心管理制度

保税物流中心(B 型)管理办法 保税物流中心(B 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本公司及入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政策、法令,在海关的监管下开展业务。 第一条本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一)设立管理机构负责物流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遵守海关法及有关管理规定; (三)遵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四)制定完善的物流中心管理制度,协助海关实施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及中心内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 本公司不得在本物流中心内直接从事保税仓储物流的经营活动。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1 年未开展业务的,视同撤回物流中心设立申请。由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标牌和《保税物流中心(B 型)验收合格证书》。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向直属海 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总署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标牌和《保税

物流中心(B 型)验收合格证书》。 第二条入驻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特殊情况下的中心外企业的分支机构;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 万元人民币;属企业分支机构的,该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 万人民币; (三)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 (四)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五)在物流中心内有专门存储海关监管货物的场所。 中心内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6 个月未开展业务的,视同其撤回进入保税物流中心的申请,由主管海关报直属海关办理注销并收回《保税物流中心(B 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第三条入驻企业的经营业务范围: (一)国内出口货物; (二)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三)外商暂存货物; (四)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六)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中心内企业应当按照海关

保税物流中心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

?当前文档修改密码:8362839 保税物流中心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项目概述 第三节项目建设优势 第二章市场评价 第一节食用液体化工 第二节工业液体化工 第三章建设规模及产品方案 第一节建设规模 第二节产品方案 第四章场址选择 第五章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 第一节设备方案 第二节工程方案 第六章项目总体布局 第一节平面布局 第二节储罐区布局 第三节绿化布局 第七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节防治措施 第二节水污染的控制措施 第三节大气污染控制 第八章安全与消防设施 第一节安全设施

第二节消防设施 第九章经营管理 第一节责任与义务 第二节自动控制 第十章项目实施进度 第十一章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第一节投资估算 第二节资金筹措 第十二章经济评价与还贷分析第一节经济评价 第二节还贷分析 第十三章风险评价 第一节面临的主要问题 第十四章研究结论和建议 第一节研究结论 第二节建议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概述 进入新世纪,建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构建泛珠三角经济区域合作、中越建设“两廊一圈”经济区的启动,为北海、钦州和防城港沿海三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遇。作为沿海地区经济支柱的港口、工业和物流等产业,能否抓住机遇,加快发展, 事关广西如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全局。因此,对广西沿海地区物流业及仓储基地的发展极为重要。 物流经济发展规律告诉我们,物流的形成从来都不是孤立的,繁荣的物流背后都有强大的区域经济作后盾。广西作为中国连接东盟的陆海国际大通道,处于多区域经济合作的交汇点上,在发展区域物流上具备独一无二的区位优势和优良条件。 有关资料表明,国际贸易的90%以上是通过港口物流实现的。自2002年中国与东盟启动自由贸易区建设以来,双边贸易额以年均近30%的速度快速增长,为港口发展与合作带来了巨大的物流和商机。 即将举行的第四届中国-东盟博览会以港口合作作为重点主题,正是以港口物流为切入点推动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之举。今年2月,为提升港口竞争力,有效发挥北部湾大型组合港的整体优势,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公司挂牌成立。目前,集团已拥有生产性泊位45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29个、5万吨级以上泊位13个,年通过能力超过4500万吨,初步形成了以集装箱、铁矿石、有色金属矿石、硫磷、非金属矿石、煤炭、液体化工、粮食、油气等码头为主的港口生产结构布局和港口物流体系布局。

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治理方法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治理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治理方法》经2005年11月1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及其进出物资、保税物流园区企业及其经营行为的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保税物流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经国务

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进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专门监管区域。 第三条海关在园区派驻机构,依照本方法对进出园区的物资、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及园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 第四条园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及其他海关监管所需的设施。 第五条园区内设立仓库、堆场、查验场和必要的业务指挥调度操作场所,不得建立工业生产加工场所和商业性消费设施。 海关、园区行政治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在园区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园区企业)等单位的办公场所应当设置在园区规划面积内、围网外的园区综合办公区内。除安全保卫人员和相关部门、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园区内居住。 第六条经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方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设施、场所验收合格后,园区能够开展有关业务。 第七条园区能够开展下列业务: (一)存储进出口物资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物资;

方略保税物流中心简介

方略保税物流中心简介及所提供服务 山西方略保税物流中心,是经国务院授权由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四部委联合批准,在山西设立的唯一一家集功能叠加、政策优惠于一体的保税物流中心,是山西省“十一五”发展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是省政府确立的“无水口岸”试点、大通关的平台以及融入国际市场的“汇聚点”。 中心位于山西省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北连108国道,南接大运公路,西入大运高速公路,距离运城机场只有50余公里。总投资19.2亿元。一期位于山西省侯马开发区,占地340亩,投资3.2亿元,建设项目主要有:联检综合办公楼、出口监管仓库、公用型保税仓库、铁路专用线、露天堆场、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查验平台、计量室等;二期规划占地2000亩,投资16亿元。建设共分两期,目前政府入驻中心设立的进出口联检服务大厅,已引入海关、检验检疫、工商、税务、外管、沿海港口、铁路、金融机构、保险等多家部门进入中心联合办公,开展“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公用型保税仓和出口监管仓、22余万㎡的大型露天物料堆场、可同时进行万吨大列货物装卸的上千米双道自营铁路专用线、集装箱作业站台及配套设施已投入使用。中心与马士基、太原铁路局、中铁、中海等集装箱集团公司,以及天津、青岛、连云港等沿海港务局展开优势互补、联合组建合资性公司、开通“五定班列”,发展集装箱运输,实现海-路-铁多式联运;海关监管车队和特种运输车队已经组建,运输体系已覆盖全国。

中心功能: 中心已能以“准口岸”平台、通过“境内关外”的运作方式为各类进出口企业提供进口保税、出口退税、报关、报检、发运的代理、国际国内物流分拨配送、进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物流融资、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物流信息处理与咨询等功能性服务。 通过中心的国际国内贸易、仓储服务、代为报关报检、代为运输、仓单质押、信息咨询等一系列业务的开展,为周围企业走向世界提供便利。 1、进出口货物进入中心的保税存储及出口退税功能 2、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存储功能 3、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功能 4、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功能 5、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功能 6、物流融资功能 7、集装箱海铁陆多式联运门到门服务功能 8、物流信息处理与咨询功能 9、进出口手续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功能 10、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物料享受免税政策的功能 11、外国产品保修用零部件享受免税政策的功能 12、多环节加工贸易企业复合退税功能 13、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功能强大的服务功能和优惠政策,不仅为各类进出口企业带来实惠,而且也使得方略保税物流中

保税仓库管理制度(完整)

保税仓库管理制度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公安部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制定本管理制度。 1.2 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 手续货物的仓库, 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1.3 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仓库: a.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b.转口货物; c.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 d.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e.外商暂存货物; f.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g.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保税仓库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仓储业务。 1.4 保税仓库不得存放国家禁止进境货物,不得存放未经批准的影响公共安 全、公共卫生或健康、公共道德或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境货物以及其他不得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 1.5 保税仓库应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 关联网,积极维护海关对保税仓库实施计算机联网管理。 1.6 保税仓库应参照海关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与之相对应的货物进、出、 存台帐管理系统。 1.7 保税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容积)、所存货物范围和商品 种类等事项的,应当经直属海关批准。 1.8 保税仓库经营企业负责人和保税仓库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海关有关法律 法规,遵守海关监管规定,接受海关培训。 1.9 保税仓库应遵守直属海关的规定进行月度核销和年度审核。 1.10 保税仓库设置单证信息管理、货物收发、货物复核、收费结算等岗位, 并制订相关的岗位职责或岗位说明书。 1.11 保税仓库储存货物,要与货主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 和义务、收费标准及违约责任条款。 1.12 保税仓储货物,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质押、 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1.13 当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来仓库处理保税货物时,仓库工作人员 应请其先到海关办理手续,并及时与海关取得联系。 2安全和消防

宁波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境商品监管办法

附件1 宁波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境商品监管 办法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企业、商品备案 第三章企业管理 第四章通关申报 第五章征税管理 第六章退换货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宁波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境商品的监管,提高通关效率,根据《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宁波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项目业务及技术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商企业由宁波保税区进口,通过互联网以及相关信息平台向境内个人销售的商品。 通过邮件、快件进境的商品,另按照有关规程监管。 第三条货物进境后应当实际进入宁波保税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专用仓库(以下简称专用仓库),由宁波保税区海关实施集中监管,负责办理通关手续。 第四条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期间实施“四限”(详见附件)管理。即限企业、限品种、限金额、限数量,海关在通关系统对企业资质、商品种类等内容进行审核,对个人消费者购买金额、数量等内容进行参数化管理。 第二章企业、商品备案 第五条电商企业和仓储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与通关系统和智能化系统对接并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第六条在保税区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电商企业、物流企业和仓储企业应当与宁波海关、宁波电子口岸签订三方协议。 第七条在保税区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电商企业、仓储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在服务平台注册,并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对有关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企业降为C类的,取消保税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业务经营资格。 第九条电商企业在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前应当向保税区海关提交商品备案,办理商品归类备案手续。 第十条保税区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审核商品归类。 第三章企业管理 第十一条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商品在保税区内须与保税货物分库存储,不得混合存放。 第十二条专用仓库应当配备符合海关监管需要的具有称重、X光机、自动分拣以及能够实现X光机图像与进口申报数据进行比对等功能的检查设备。

关于做大做强保税物流中心的调研报告

关于做大做强保税物流中心的调研报告 2008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保增长、扩内需的政策措施。做出了“鼓励加工贸易向中西部转移,在部分重点产业承接地增加保税物流功能。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引导先进制造业和现代生产型服务业入区发展”的重大决策。在此背景下,批准设立了包括山西方略保税物流中心(以下简称:“山西方略”)在内的17家保税物流中心。 山西方略自2009年6月封关运营以来,在促进我省外向型经济发展、整合物流资源、降低物流成本、扩大国际贸易、加快产业进程、促进经济一体化、改善投资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巩固市局4月召开的“方略保税园区服务协调会”会议成果,拓展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市局工作安排,8月2日,我们第一调研组深入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焦化”),结合保税物流政策和我省进出口贸易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研基本情况 (一)我省进出口保持较快增长。2010年我省外贸进出口总额125.8亿美元,同比增长46.8%,在全国31个省市区中增长速度排名第11位。其中,进口额78.7亿美元,增长

37.3%;出口额47.1亿美元,增长66.0%,全年贸易逆差36.1亿美元。一般贸易进出口101亿美元,增长36.3%,占全省进出口总值的80.3%。加工贸易进出口19.4亿美元,增长81.3%,占全省进出口总值的15.4%。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10.8亿美元,增长63.6%,占全省进出口总值的8.6%。机电产品进出口32.1亿美元,增长55.1%,占全省进出口总值的25.5%。 (二)进出口行业分布集中。进口方面主要集中在钢铁冶炼行业,机电产品进口也占一定的份额。2010年我省全年进口铁矿砂及其精矿2435.4万吨,进口金额28.7亿美元,占全年进口贸易总额的36.47%;进口机电产品20.0亿美元,占全年进口贸易总额的25.41%。 出口方面主要集中在机电产品、镁及其制品、焦炭和煤炭四个方面。2010年全省出口机电产品12.1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25.69%;出口镁及其制品9.8万吨,出口金额2.8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20.81%;出口焦炭166.1万吨,出口金额7.0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14.86%;出口煤炭192.0万吨,出口金额3.4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7.22%。 (三)企业具有保税物流需求。进口方面。我省钢铁冶炼企业的铁矿砂及其精矿大量依赖于进口。今年,国际市场的铁矿砂价格波动较大,一月份,品味在62的铁矿粉,国际市场价格在每吨98美元左右,到五月份,达到187美元每吨,

保税物流中心

保税物流中心是指封闭的海关监管区域并且具备口岸功能,分A型和B型两种。A型保税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B型保税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 注册资本 不低于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要求 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优点 丰富了当地的物流业态和形式 保税物流中心是封闭的海关监管区域,具备口岸功能。分A型和B型两种。 2功能作用 9大功能 保税仓储[1];国际物流配送;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检验检测;进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商品展示;物流信息处理;口岸;入物流中心出口退税。 主要作用 一、解决一般贸易出口商品入中心退税问题; 二、解决一般贸易进口商品保税问题; 三、解决加工贸易中的深加工和结转货物问题。 四是有利于降低物流成本和增加物流服务价值。 对于地方经济的好处 一、有利于建立一个稳定而长效地吸引国内外物流企业进入园区发展的机制; 二、就近解决当地从事出口加工的生产制造企业和进出口的贸易型企业的出口退税、保税等问题,降低物流成本,也有利于吸引外资和促进企业投资; 三、丰富了当地的物流业态和形式,促进本地物流业的国际化和现代化。 3批准中心名单 截至2014年10月,国家共批准过43家保税物流中心,分别是: 1、苏州工业园区保税物流中心; 2、苏州高新保税物流中心;

3、南京龙潭保税物流中心; 4、北京空港保税物流中心; 5、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物流中心; 6、上海西北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 7、东莞保税物流中心; 8、中山保税物流中心; 9、广州空港保税物流中心; 10、江阴保税物流中心; 11、太仓保税物流中心; 12、杭州保税物流中心; 13、青岛保税物流中心; 14、日照保税物流中心; 15、厦门火炬(翔安)保税物流中心; 16、营口港保税物流中心; 17、西安保税物流中心; 18、成都保税物流中心; 19、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 20、南昌保税物流中心; 21、山西方略保税物流中心; 22、武汉东西湖保税物流中心; 23、南宁保税物流中心; 24、盘锦保税物流中心; 25、宁波栎社保税物流中心; 26、连云港保税物流中心; 27、深圳机场保税物流中心; 28、河南保税物流中心; 29、北京亦庄保税物流中心; 30、淄博保税物流中心; 31、黄石(棋盘洲)保税物流中心。 32、新疆奎屯市保税物流中心 33、武威保税物流中心 34、泸州港保税物流中心 35、湛江保税物流中心 36、山东鲁中运达保税物流中心 37、蚌埠(皖北)保税物流中心 38、西咸空港保税物流中心 39、铁岭保税物流中心、 40、河南德众保税物流中心[2] 41、湛江保税物流中心[3] 42、东莞清溪保税物流中心[4] 43、鲁中运达保税物流中心[1] 4分类

海关监管仓库

海关监管仓库 一.海关监管仓库的概念 海关监管仓库就是指在海关批准范围内,接受海关查验的进出口、过境、转运、通关货物,以及保税货物与其她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其实也就是保税储存的一种类型,与外国的保税区域的功能有类似之处,主要存放货物以及行李物品进境而所有人未来提取,或者无证到货、单证不齐、手续不完备以及违反海关章程,海关不予放行,需要暂存海关监管仓库听候海关处理的货物。 这种仓库有的由海关自行管理,但随着进出口业务的增大,海关作为行政管理机关,自营诸多不便,现在基本上交由专营的仓储企业经营管理,海关行使行政监管职能。 存放在海关监管仓库的货物有两个期限,如储存超过14天,海关要征收迟纳金;超过三个月仍不提取的,便视为放弃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海关法》的规定变卖,款项交归国库。 二.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监管的原则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管都有明确规定,这些规定调整了人们在进出境活动中的相互关系与行为规范,明确了监管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具体到货物进出境活动的规范,主要有以下原则规定: (一) 进出境货物必须通过设有海关的地点进出境、并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二) 办理进出境货物通关手续的“人”必须就是经海关注册的报关企业与经海关认可的报关员。 (三) 进口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超期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四) 当事人应向海关申报、交验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商品还应交验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及其她批件;交纳税费。 (五) 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当事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与重封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六) 进出境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间,非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装卸、搬移、交付、提取、开拆、改装、调换、抵押、转让或者更关标记。 (七) 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所的经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监管法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 (八) 各类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实现需经海关备案、审核与批准。 三、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监管的作用 海关监管不就是海关监督管理的简称,海关监督管理就是海关全部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称,而海关监管则就是指海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通过一系列管理制度与管理程序,依法对进

保税物流货物的含义

保税物流货物的含义 保税物流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也称作保税仓储货物。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尚未离境经海关批准存放在海关专用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带有保税物流货物的性质。保税物流货物在境内储存后的流向除出境外,还可以留在境内按照其他海关监管制度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如保税加工、正式进口等。 保税物流货物的监管模式 海关对保税物流货物的监管模式有两大类,一类非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包括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a型;另一类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包括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 保税物流货物监管特征 保税物流货物监管制度具有“设立审批、准入保税、纳税暂缓、监管延伸、运离结关”的特点。 一,设立审批 保税物流货物必须存放在经过法定程序审批设立的保税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要经过海关审批,并核发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设立及存放保税物流货物;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要经过国务院审批,凭国务院同意设立的批复设立,并经海关等部门验收合格才能进行保税物流货物的运作。未经法定程序审批同意设立的任何场所或者区域都不得存放保税物流货物。 二,准入保税 保税物流货物通过准予进入监管场所或监管区域来实现批准保税。这样,“准入保税”就成为海关保税物流货物监管的特点之一。海关对于保税物流货物的监管通过对保税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的监管来实现。以保税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实施监管成为海关对保税物流货物监管的重要职责,海关应当依法监管场所或者区域,按批准存放范围准予货物进入保税监管场所或者区域,不符合规定存放范围的货物不准进入。 三,纳税暂缓 凡是进境进入保税物流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的保税物流货物在进境时都

海关保税物流中各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的关系

海关保税物流中各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的关系 摘要 传统的保税仓、出口监管仓十多年以来作为我国出口、进口中保税物流的两种最重要的模式在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但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大力发展对外贸易,保税仓、出口监管仓已经不能适合大通关、快速通关、国际配送等现代国际物流的发展,所以,海关开始整合保税仓、出口监管仓的功能,提出了三种层次、六种模式的保税物流体系。本文主要针对海关的保税物流体系,分析了现在热门的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之间的异同点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联系。 一、三个层次、六种模式的保税物流体系 目前海关保税物流体系为“以保税区区港联动为龙头,以保税物流中心(A型、B 型)为枢纽,以优化后星罗棋的公共型、自用型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为网点”的多元化、立体的保税物流体系,概括而言就是三个层次、六种模式。 1.1网点层次——两仓(包括公共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三种模式) 保税仓、监管仓(以下简称两仓)是传统的海关保税仓储形式,其政策实施已有十几年历史,为促进国际贸易和加工贸易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保税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其中,按照使用对象的不同可划分为:公共型保税仓库和自用型保税仓库;按专用型可分为: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 出口监管仓库是指存放已按规定领取了出口货物许可证或批件,已对外卖断结汇并向海关办完全部出口海关手续的货物的专用仓库。存放在该仓库内的货物为:出口监管仓库货物。 1.2枢纽层次——保税物流中心(包括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两种模式) 保税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及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具有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其中,按照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的种类不同分为:保税物流中心A 型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保税仓、监管仓的优化整合,分有自用型和公共型两种;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多个A型的聚集地或集中布局。A型和B型保税物流中心在功能上没有根本的区别。

{物流管理}物流保税中心B型

(物流管理)物流保税中心 B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6日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适应现代国际物流业的发展,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及其进出货物的管理和保税仓储物流企业的运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壹家企业法人运营,多家企业进入且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第三条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能够存入物流中心: (壹)国内出口货物; (二)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三)外商暂存货物; (四)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六)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壹般贸易进口货物; (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中心内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储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物流业务。

第二章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设立 第壹节物流中心的设立 第四条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壹)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10万㎡,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万㎡; (二)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三)选址于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四)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且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和海关联网,以便海关于统壹平台上和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六)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第五条物流中心运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壹)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 (三)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四)具备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运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 第六条物流中心运营企业具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壹)设立管理机构负责物流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遵守海关法及有关管理制度; (三)遵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

保税物流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文库巴巴提供资金申请报告,建议书,可研报告,商业计划书,投标书,word文档下载 目录 一、项目的背景情况 1、物流行业宏观环境背景分析 1.1产业环境分析 物流业作为我国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优化经济流程、调整经济结构、扩大内需、增进社会福利等都具有全局性的积极影响。随着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不断向前推进、产业分工协作不断增强、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潜在物流市场巨大。预计“十一五”期间我国物流行业生产总值年均将增长23%,远高于GDP 的增长速度, 物流市场将继续向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及渤海经济圈集中。 1.2 科技环境分析 现代技术的进步为物流企业提供了现代工艺技术的价值输送平台,促进了物流产业的技术升级;在信息技术方面,特别是EDI(电子数据交换)、EOS(电子自动订货系统)、RFID(射频识别)、电子商务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物流方面的应用提高了我国物流信息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在运营管理方面,六西格玛项目管理的实施,使公司专注于流程的控制,通过物流流程的创新和再造,从根本上避免流程的缺陷,提高运营效率。 1.3宏观经济环境分析 文库巴巴提供资金申请报告,建议书,可研报告,商业计划书,投标书,word文档下载

2008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300,670亿元,比上年增长9.0%(见图1所示)。受金融危机影响,增长速度有所放缓。根据最新数据,2008年物流业增加值完成1.94万亿元,同比增加14.6个百分点,全社会物流总额达到88.8万亿,增长18.1%。2008年物流业增速略低于预期,但与其他行业相比,增速仍居较高水平。 图1 2002-2008年国内生产总值及其增长速度 120333 135823 159878 183217 211924 246619 300670 9.1 10.0 10.1 10.4 11.1 11.4 9.0 50000 100000 150000 200000

自贸区、综保区、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分别是什么

自贸区、自贸试验区、保税区、保税港区如何区分 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区简称自贸区,传统的自贸区是Free Trade Area(英文简称FTA),指两个以上的国家根据WTO相关规则签署自由贸易协定所形成的区域,不仅包括货物贸易自由化,还涉及服务贸易、投资、政府采购、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等更多领域的相互承诺,是一个国家实施多双边合作战略的手段。自贸区的生产、贸易和投资活动适用的关税、审批和管理政策灵活。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就是FTA类型。另一种自贸区是Free Trade Zone,(英文简称FTZ),指某一国或地区在己方境内划出一个特定区域,单方自主给予特殊优惠税收和监管政策。 中国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自由贸易区是指在我国境内关外设立的,以优惠税收和海关特殊监管政策为主要手段,以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为主要目的的多功能经济性特区。中国自由贸易区是政府全力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重要举动,其核心是营造一个符合国际惯例的,对内外资的投资都要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际商业环境。2013年9月27日,国务院批复成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我国首个自由贸易园区,同时也是我国第一批设在境内关外的自贸区。 2013年9月至2019年8月,中国已经分多批次批准了18个自贸试验区,已经初步形成了“1+3+7+1+6”的基本格局,形成了东西南北中协调、陆海统筹的开放态势,推动形成了我国新一轮全面开放格局。

图片来源:广西日报 保税区:保税区又称保税仓库区,是一国海关设置的或经海关批准注册、受海关监督和管理的可以较长时间存储商品的区域。中国最早是没有保税区的,货物过关入境是需要缴税的,直至1990年,上海外高桥有了中国的第一个保税区。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可以进行储存、改装、分类、混合、展览,以及加工制造。外国货物可以在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自由进出,但如果要进入关境就需交纳关税了。在自贸试验区出现之前,保税区就是境内最开放的地方。就地理位置而言,自贸试验区是现有保税区的合并;从政策上来讲,自贸试验区就是现有保税区的全方位升级,自贸试验区实行“境内关外”政策,保税区实行“境内关内”政策。 保税港区:保税港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在港口作业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集港口作业、物流和加工为一体,具有口岸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区”与“保税港区”,虽一字之差,但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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