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法律事务管理实施细则

法律事务管理实施细则

法律事务管理实施细则
法律事务管理实施细则

法律事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控制和防范法律风险,提高依法治企水平,增强运用法律手段促进改革、管理经济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能力,根据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事务。包括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的法律咨询论证、规章制度管理、合同审核与管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商登记管理、法制宣传教育等涉及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方面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按照集团公司的总体要求,公司全面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法律工作管理体制,逐步形成法律事务机构健全、法律顾问人员到位、责任落实的组织管理体系。

第四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合同、纠纷案件、知识产权、工商登记、基础管

理等专项管理制度,构建全方位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基本职责

第六条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总法律顾问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基本职责如下:

(一)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法律事务机构;

(四)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公司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提出处理或者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应当由公司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公司法律事务部是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起草及组织实施公司法律事务相关制度;

(二)负责对公司所属各单位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三)负责管理、审核公司对外合同(协议),参加重大合同(协议)的谈判;

(四)参与公司的招标、投标、租赁等重大经济活动,进行法律论证,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负责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建立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的再教育和业务培训及法律资源的综合利用制度。

(六)提供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七)负责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受公司总经理的委托,参加公司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八)负责组织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参加全国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并报送集团公司统一办理考试通过人员的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及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备案;

(九)负责对外聘律师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十)负责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的管理、申报及年检;

(十一)办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公司应逐步配齐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全面负责或参与处理公司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第九条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具备参加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应在具备

考试报名条件后三年内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逾期未取得的,予以转岗。

第十条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公司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或者外聘人员。

企业法律顾问的任职和聘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于坚持原则;

(二)具有法律、经济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3年;

(三)参加并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并按有关规定注册备案。

(四)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权利及义务按国务院国资委颁发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法律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经集团公司审批后,可以聘请资深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处理公司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公司逐步建立和推行总法律顾问参与经营

决策的法律意见书制度。公司在研究重大复杂的法律事项和涉及法律风险的事项时,就法律论证事项做出安排和要求,充分听取总法律顾问的意见。在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的过程中,由法律事务部门或外聘中介机构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书,按管理权限逐级呈公司分管领导、总法律顾问、总经理审批,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保证决策的合法性、有效性。(重大事项法律审核意见表格式见附件)

公司呈报须集团公司批准的重大事项时,应当由法律事务部门或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合并、分立、申请破产、解散、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投资、融资、发行债券、资产处置、股权变动、改制、上市、对外担保、进行捐赠等关系到国有资产安全或出资人权益的重大经济活动。

第十四条法律事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知识产权、工商登记、基础管理等专项管理制度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主动、严谨、高效地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五条对较为复杂或者重要的法律事务,法律事务部门应拟定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的范围、目的和要求。

第十六条法律事务部门应当定期对纠纷案件的种类、成因及诉讼情况进行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报告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

第十七条完成较为复杂或者重要的法律事务后,相关承办人应写出总结报告。对公司内部存在的问题,可以提出改进的意见或建议,经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总法律顾问)审定后报告公司总经理。

第十八条公司应为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不得阻碍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或法律顾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规章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出具涉及单位权利、义务、责任、利益的证明、承诺及其它法律文件。若需出具,应经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备案,相关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及仲裁、公正、律师等机构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由法律事务部门签收。收发部门在接到上述法律文书后,不得擅自签收,应立即送交法律事务部门。

第二十一条法律事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明知咨询人的动机或行为是违法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帮助;

(二)不得故意曲解法律以迎合咨询人的不正当要求,损害企业的利益;

(三)不得对授权代理的法律事务无故拖延,草率处理;

(四)不得泄露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公司规定不得公开的事实和资料;

(五)不得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超越代理权限或者利用被授予的权限从事与代理事务无关的活动;

(六)其它法律事务工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对于可能对公司改革、发展、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的纠纷案件,以及带有普遍性的重大、典型案件,应当及时按照纠纷案件管理制度规定报集团公司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三条完成较为复杂或重要的法律事务后,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按档案管理规定做好有关文件或资料的归档工作,法律事务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立法律图书资料室(包括计算机法律数据系统)。

第二十四条公司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应给予经济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并调离法律事务工作岗位。

第二十五条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或在重大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为本单位避免或挽回重大损失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法律事务咨询与指导

第二十六条公司总法律顾问通过咨询、指导的方式,协调处理公司所属各单位涉及的法律事务,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以各职能部门及经营管理人员主动咨询与法律事务部门及时解答或主动指导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主要以法律事务咨询单和法律意见书的形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各职能部门及经营管理人员对在经营管理活动中遇到的需要咨询的事项,应主动通过法律事务咨询单的形式经部门负责人批示后,向法律事务部门寻求法律咨询。(法律事务咨询单格式见附件)

第三十条法律事务部门应当与业务部门建立经常性联系,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或建议书。

第五章法律知识考核与培训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建立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制度,提高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工作由法律事务部和人力资源部负责,主要对象为各单位负责人及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的主要内容分为通用法律和专业法律法规两大部门,主要包括:

(一)关于民主法制的论述以及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刑

法、行政处罚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基本法律知识;

(三)设计具体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与业务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

第三十四条法律知识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与分散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加强合同法等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重大事项法律审核意见表

注:1、重大事项的法律审核必须填写此表并留存法律事务部门,意见填写不下时可附页;

2、送审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法律事务部门审核意见等栏目由法律事务部门填写;

3、审批流程:承办部门∕单位—法律事务部门—分管领导—总法律顾问—总经理,承办单位应依照流程呈送各级领导签署意见,越级签署的视为无效;

4、各级领导、部门负责人的意见应明确,只签署姓名的视为无效。

附件二:法律事务咨询单

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合同风险防范的措施 在合同起草、审核、签定、管理等各个环节中,均可以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采取相应合同风险防范措施,防止在企业合同方面出现风险。措施包括: 1、争取合同的起草权 一般来讲,合同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权。 2、认真审查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能力 首先要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了解其经营范围,以及对方的资金、信用,经营情况,其项目是否合法。 同时也要审查签约人的资格,查看对方提交的法人开具的正式书面授权证明,了解对方的合法身份和权限范围,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时效性。对于标的额大的交易,还应到工商、税务、银行等单位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能力。 3、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要一致 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是好事。但一定要对合同性质要了解,不要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 4、注意价款支付及其方式 为了确保价款能够及时足额地收回,必须把好合同签订中价款支付及其方式的关,从源头上降低经营风险。

5、用词要严谨 签订合同不仅要做到字斟句酌、反复推敲,不要在合同中用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词句或多义词,而且要注意合同的条款有无重复,或者前后是否自相矛盾,以免使对方钻了空子。 6、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违约的责任 许多合同只规定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这样,无形中等于为双方解除了应负的责任,削弱了合同的约束力。 7、合同条款必须对等 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一方享受权利,必须承担义务,合同条款的对等性是公平原则的重要内容。对于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这类一边倒的合同,应谨慎与之签订合同。因为一旦出现纠纷,本方将会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同样,也不要签订权利多、义务少、责任轻的合同,否则另一方可能以该合同违背公平原则对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辩。 8、约定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和诉讼管辖地要明确具体 在合同中一般约定,若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解决。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不能只是笼统的写一旦发生纠纷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门解决,而应写具体的名称。若选择诉讼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应尽量选择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若对方不同意,可改为双方所在地法院均可管辖,尽量不要选择对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docx

上海市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2008) (2008年12月27日市律协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讨论通过)注:本操作指引经过二次民委会研讨,并经过民委会部分委员三次修改后定稿,借鉴原《上海市律师国内见证工作暂行规定》(已废止)、福建省律师协会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等兄弟省份现有实施的操作指引认真制订而成。 1.总则 1.1为帮助和指导上海律师开展见证法律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订本操作指引。 注:本条是本指引的制订目的和法律依据。 1.2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根据客户(下称“委托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名义,对律师本人亲身所见的、具体的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作出证明的业务活动。 注:律师见证的内容包括事件和行为。在讨论过程中,有的观点认为,“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即可,而不需“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名义”。后经仔细斟酌,多数意见认为,律师见证业务的特点之一,就是由具体承办律师根据自己的感官见证,因此,行文还是以现在的内容为宜。 1.3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注:这是对于律师见证业务的主体资格要求,多数委员认为,律师助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和律师合办见证业务。 1.4律师从事见证业务,应当依据已经知悉的客观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注:在讨论的前几稿中,有“通过律师见证,使当事人诚实守信,以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行文。有的委员认为,“三个维护”是律师法规定律师的基本职责,这里再述显得多余,因此商议后这里删除。 2.律师见证业务范围 2.1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 (1)委托人亲自在律师面前签名、盖章; (2)委托人签署法律文件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该等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合同/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声明、遗嘱; (3)其他法律行为(其他法律事实)发生的真实性或其过程的真实性,例如:

史上最安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流程

一、征地告知 这里的征地告知,是我们常说的“拟征地公告”,为什么是拟征,而不是征地公告呢?因为征地文件还没有报批,先提前预告一下,这个预告一般会告知征地范围,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在预告之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般就很难获得补偿了,这就是我们征地拆迁中常说的“防三抢”。 一些地方在征地方面操作不规范,根本不发布征地预告,就算是民间关于征地的消息满天飞,官方也没有一些确切的信息,让老百姓蒙在鼓里,作为被征收人,不了解征地从何时开始,也不知道自己所处的征地阶段,往往就只有被征收方牵着鼻子走,这其实是严重侵犯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二、土地现状调查及确认 通俗一点讲,这个环节就是量地、量房,确定你家被划入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房屋面积、地上青苗、附着物的情况等等,把要征收的这块的情况摸清楚,用于制作征地审批文件,报请上级政府审批。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农户确认。 三、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前面我们说过了,征地预告要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这些都与被征收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如果被征收人对适用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不满意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听证,而只要有老百姓提出听证,国土资源部门必须组织听证。

四、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五、征地的审核和报批 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预审。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审查。 征地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下发征地批准文件。 六、发布征地公告 经依法批准征地项目后,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征地公告。 征地公告内容包括: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地公告是征地拆迁过程中的一份很重要的文件,被征收人一定要详细阅读征地公告的内容,了解载明的各项权利。 七、办理补偿登记

律师事务所管理系统

律师事务所管理系统 律师事务所管理系统是由网畅基于php+mysql开发,具有律师简介、案例精选、律师风采、法律文书、法律法规、法律常识、在线咨询等律师网站常用的栏目,并预设了二十多种常用分类。用户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创建各种文章、图文、下载型栏目,支持栏目内容加密访问和会员阅读权限控制,支持HTML静态网页生成和多语言,可用于创建律师个人网站、律师事务所网站。 律师事务所管理系统主要功能模板 ?会员类型管理 - 可创建多种会员类型,设置不同的注册参数和权限 ?会员管理系统 - 会员注册、登录、重设密码、会员资料修改?权限控制系统 - 针对会员类型或单个会员设置阅读、发布权限?栏目管理系统 - 自由创建栏目频道,设置栏目名称和显示参数?新闻文章系统 - 任意创建多个文章频道,灵活设置频道首页?图文发布系统 - 任意创建多个图文频道,灵活设置频道首页?下载管理系统 - 任意创建多个下载频道,灵活设置频道首页?互动交流社区 - 内置小型互动BBS,也可使用DISCUZ!论坛会员接口 ?网站广gao系统 - 具有页内广gao、浮动广gao、弹出窗口、挂角广gao等多种形式

?访问统计系统 - 网页访问统计分析 ?投票调查系统 - 设置投票组,任意插入模版 ?友情链接系统 - 支持文本和图片链接 ?模版插件设置 - 通过后台设置模版插件的显示参数 ?管理权限设置 - 可设多个管理员,自由分配各种管理权限二、系统特点和优越性 [>]灵活的可视化模版引擎 采用可视化模版引擎,每个频道可设置使用不同模版套系;每 个页面或显示模块均可自定义模版;针对分类信息网站的特点,可以为每个不同的信息类别指定不同的发布表单和查询模版。[>]和分类信息相关的文章资讯频道 可以和分类信息类别相关联的文章资讯频道,在不同的分类信 息频道显示不通的文章资讯 [>]全站内容插件灵活调用 文章、信息等插件可自由插入到任何模版页面,丰富网站内容。[>]灵活的会员权限控制体系 可将栏目、类别或单篇内容进行阅读权限控制,指定阅读权限 级别; 为各会员类型或单独会员设置各种阅读、发布权限和发布数量 控制; [>]灵活的网站广gao管理系统

加强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

加强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 北京刘勇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刘勇 一、风险的话题 ●所谓风险。我理解风险是指那些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侥幸可以避免,而造成的难以克服、难以控制的客观情形。但风险不是不可抗力,二者最大区别是:风险来源于疏忽大意、或者侥幸等主观过错;而不可抗力是没有主观过错。这两者之间是量与质的区别。 ●所谓经营风险,我理解是指在经营活动中为了获得最大利润和效益而自愿加重责任、并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实现预定经营目标的情形。其特点是,经营风险与获得效益可能是成正比的。 ●所谓法律风险,我理解是指在经营活动中出现的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 或者权利与义务极不平等、使自己始终处在只承担或多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或少享有权利的情形。其特点是,法律风险一旦形成,就会使自己始终处于不利地位并必然遭受损失,而且这种不利局面和损失往往不能通过单方面继续履行该行为来避免。 二、发包方与承包方串通投标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案例 ●仲裁案例:某高档住宅小区进行施工招标。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方与某投标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其中约定:施工企业按 7649万元投标,招标方争取让该企业中标,还约定中标价款只作为备案合同用,双方要另行确定合同价款, B 施工企业还要在真实合同价款的基础上再让利 5%。开标后,该施工企业中标。备案合同中特别 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最高到合同结算价款的 5%。在 施工中开发公司资金匮乏,施工企业垫资 3700万元完成了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确认工程结算价款为 9400万元。后开发公司新上任的总经理要求重新进行造价审核,否则就不支付剩余的 3500万元工程款。双方为此争执了两年后,施工企业申请仲裁。庭审中,开发公司提出:双方恶意串标,中标无效,因此双方签订

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顾问制度 一、工作职责 为聘请方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代为处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二、工作范围 包括:法律咨询、法律策划、法律文件、协商谈判、法务管理、法律培训等。具体为: 1、解答法律问题,帮助聘请方策划、分析、判断法律事务,就聘请方决策、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方案和建议; 2、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公告债务催讨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指导或代理聘请方参与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接受委托,参与经济合同及商务谈判; 4、协助清理债权债务并提供风险评估及解决方案; 5、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并针对国家新颁布法律、修订法律,就聘请方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出具《法律建议(意见)书》; 6、对聘请方无形资产提供法律保护方案;

7、应聘请方要求,全程参与项目的立项、调研、资信调查、可行性法律分析、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件、商务谈判、调处纠纷等工作; 8、协助聘请方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等; 9、单位内部事务处理; 10、单位法律事项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工商、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11、单位资产出售、重组、改制等事务; 12、协助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协助聘请方举办法律讲座和培训,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13、在聘请方授权范围内,参与有关的涉外法律事务的谈判、签约活动,在授权范围内,参加招标、开标、见证和代理各种商务活动; 14、接受聘请方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三、服务制度 1、法律顾问经常性工作将以提供法律咨询、审查法律文件、参与经营决策、参加商务活动、建立合同制度、法律培训等为主要内容; 2、法律顾问按聘请方要求提供工作总结,经聘请方确认、考核,并随时调整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3、法律顾问在服务年度末与聘请方座谈沟通,提交法

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操作指引 【法规类别】律师业务 【发布部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 2015年10月汇编)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非诉讼买卖合同法律事务中律师的职责 第一节买卖合同当事人的资信调查 第二节买卖合同的起草 第三节其他涉及买卖合同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三章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代理人的职责 第一节对基础事实的审查

第二节证据审查 第三节诉讼请求的确定 第四节起诉和应诉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指导律师在承办买卖合同法律事务中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承办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所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供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时参考适用。 第2条律师经所在律师事务所指派,并征得当事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起草、审查、修改买卖合同,参与买卖合同各方的谈判,监督和见证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出具律师意见书、律师见证书等法律文书;担任原告、被告、第三人或者仲裁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的代理人,可以结合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参照本指引办理。 第3条律师承办买卖合同法律事务,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契约自由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将律师个人的意志强加于当事人。但对当事人的主张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应书面予以提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可以拒绝代理。 第4条律师承办买卖合同法律事务,应本着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深圳城市更新项目拆迁安置补偿流程解析及业务实操要点

深圳城市更新项目拆迁安置补偿流程解析及业务实操要点 目录 一、前期摸底工作 二、初步核查被拆迁房屋及相关权利主体 三、项目拆迁计划的制定、完善与审核 四、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测绘 五、拆迁谈判 六、正式拆迁协议的签订与备案 七、被拆迁房屋的回收、拆除与产权证注销 八、拆迁补偿款项的申请与支付 九、回迁房选房、交房结算、办证 一、前期摸底工作

(一)拆迁人在正式开展拆迁前,应对项目所在区域、被拆迁房屋及相关权利主体进行调研,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所在区域拆迁人口数、户数; 2.被拆迁房屋数量、类型、现状、权属; 3.权利主体的背景、更新意愿和需求; 4.所在区政府城市相关更新主管部门的有关项目申报、权利主体认定、拆迁合同备案等行政流程; 5.周边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设施,周边项目拆迁补偿对价。 (二)被拆迁房屋、项目用地涉及村集体资产的,拆迁人应尽早与村集体主要负责人、所在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联系,确认房屋、土地的权属情况、现状,以及村集体资产流转的相关决策流程。 二、初步核查被拆迁房屋及相关权利主体 (一)被拆迁房屋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被拆迁人即为产权证书记载的所有人。如房屋产权为共有的,则被拆迁人为产权登记证书记载的全部共有人,共有人享有的被拆迁房屋权益份额以产权证书记载为准。 (二)被拆迁房屋未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应按照所在区政府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所规定的权利主体认定政策,由对被拆迁房屋享有权利的利害

关系人根据拆迁测绘报告,填报相关产权申报文件,完成申报程序。经确认无误的前述利害关系人即为被拆迁房屋的被拆迁人。 三、项目拆迁计划的制定、完善与审核 拆迁人根据调查摸底所了解到的信息,以及主管部门的意见,编制、审核拆迁补偿工作方案和拆迁进度计划,作为拆迁工作推进和考核的指导性文件。 四、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测绘 (一)拆迁人应联同专业测绘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坐落位置、用地面积、基底面积、建筑面积、房屋用途等事项进行认定核查,并编制房屋测绘报告,作为被拆迁房屋现状的认定标准。 (二)按照行业惯例,被拆迁房屋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在签订拆迁协议时,如被拆迁房屋现状测绘建筑面积大于产权登记建筑面积的,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当以测绘报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如被拆迁房屋现状测绘建筑面积小于产权登记建筑面积的,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当以房地产证书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 被拆迁房屋未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签订拆迁协议时,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以测绘报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 2010-5-12 13:53中国工程管理网刘哲【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EPC合同,即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是一种包括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直至竣工移交的总承包模式。传统承包模式中,材料与工程设备通常是由项目总承包单位采购,但业主可保留对部分重要工程设备和特殊材料的采购权。在EPC合同模式下,承包商的工作范围包括设计(engineering),工程材料和设备的采购(procurement)以及工程施工(construction)直至最后竣工,并在交付业主时能够立即运行。这种合同格式主要适用于那些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结构、工艺较为复杂、一次性投资较大的建设项目。 在项目管理当中,风险管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特别是EPC项目,这些风险通常包括政治、经济、市场、业主、合同和自然条件等,其中导致EPC项目的合同法律风险更为重要。EPC项目合同法律风险包括合同条款风险和合同管理风险。合同条款应本着平等、公平、诚实信用、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原则。每一条款都应仔细斟酌,避免出现不平等条款、定义和用词含混不清、意思表达不明的情况还应注意合同条款的遗漏,合同类型选择不当。合同管理是承包商获利的关键手段,不善于管理合同的承包商是绝对不可能获得理想的经济效益的。它主要是利用合同条款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扩大受益,这就要求承包商具有渊博的知识和娴熟的技巧要善于开展索赔,否则,只能自己承担损失。因此要注意合同中的工程范围、合同价格及其款项支付方式、保函条件和违约条款等合同内容,并加强合同条款的审核。 承包商企业对EPC工程总承包项目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控制和处理,通过以上各个方面调查研究,分析发生各种风险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对风险做出客观的综合评价,为制定和采取减轻和转移风险的措施提供依据。转EPC大型总承包工程项目中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应贯彻从立项到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竣工、结算等全程。 一、EPC前期立项、招投标阶段合同法律风险与防范 1、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主体资质、资格及履约能力、资信、关联关系等进行审查和调查 对建设工程项目背景、建设工程项目立项、规划、环评、土地等项审批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调查,参与工程项目立项的前期法律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的起草和准备、审核和修改,提供工程项目法律、政策可行性分析,审查可行性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办理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审批及其他各种政府批准、登记备案手续,拟定建设工程项目合作开发方案,参加起草和完善合作合同文件,就项目用地涉及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进行合法性审查及法律文件的起草、准备、审核、修改、完善,对在建工程的或房地产等实物抵押融资的法律可行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办理征地手续,起草、审核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相关合同,制定拆迁方案,拟定、审核委托拆迁协议、拆迁安置文告、拆迁安置协议等,协助处理拆迁纠纷。 2、通过参与编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文件,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G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G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FS-QG-27817 编 号: G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G compa ny legal advisor man ageme 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总则 1. 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其经营管理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为依法调整本公司对内、对外的各种关系,使公司的行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休的要求,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制定本工作制度。 2. 公司设立法律顾问岗位,作为公司的专职法律工作人员,直接接受公司总经理领导,负责整个公司的法律工作,指导公司各部门的涉及法律的业务工作,并根据总经理的授要或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的从法律角度对各部门的工作行使监督、审核权。 3. 法律顾问根据公司的发展形势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参与制定与法律有关的规章制度,由总经理批准发布后实施,各部门应予以贯彻执行。 二、工作方式。 1. 接受公司总经理的指示或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直接

处理本岗位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各种具体事务。 2. 接受公司总经理或各部门的法律咨询,经解答、建议、 指导的方式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使公司的各项工作合乎法律的要求。 三、工作内容 1. 代理公司参加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纠纷的诉讼、调解和仲裁等活动。 2. 从法律角度参与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和条例的制定等内部管理活动。 3. 参与公司的重要经营活动: 根据指示或需要,直接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 草拟、审查、修改公司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参与公司的有关收购、参股、兼并等资产运作活动。 4. 参与处理公司与工商、物价、税务等政府部门的其他 有关涉及法律的事务。 5. 在公司内部开展法律培训工作,提高公司干部员工的法制观念,增强公司整体的法律素质。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2012年6月19日福建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规范福建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遵循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就特定法律事务,根据已知的事实及证据,正确运用法律进行分析和判断,向委托人提供书面的法律意见。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律师承办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应当按执业规范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尊重事实、依照法律、审慎及时。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严格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二章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可以就以下事项,接受当事人委托,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见书(主要业务范围): (一)民商事法律事务:1、公司法律事务。2、证券法律事务。3、金融法律事务。 (二)行政法律事务。 (三)刑事法律事务。 (四)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认真审查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及其与所涉特定事务的关联性。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提交的事实材料应进行必要的审查,对相关事实可以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提交的事实材料仅作形式审查的,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当明确提示。 委托人仅作口头陈述而没有提供任何事实材料的,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当明确提示。在法律意见书中如果列举委托人陈述的内容的,应当由当事人在经办律师面前制作笔录留存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书面确认。 第九条法律意见书中所列举的事实材料或陈述的内容,表述应当客观。 第十条律师对作为其发表法律意见的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的法律文件、资料以及经调查的证据,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罗列,不得遗漏。 第十一条法律意见书中如需对相关法律事实做出实质性审查的,应当符合律师出具见证意见书的相关职业规范的规定。 第十二条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同时,应制作工作底稿。 前款所称工作底稿是指律师在为制作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会议纪要、谈话记录等资料。

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手册

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手册 一、合同管理规范化 按照公司要求,合同办联合其他各相关业务部门,切实完善了合同论证、起草、谈判、签订、履行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形成了规范 化和制度化合同的管理体系。 在合同论证阶段,主动参与技术、物资部分的讨论与计划,从到货时间,供货质量,采购成本等各方面考虑,做到集思广益。在合 同起草阶段,及时做好与供应商的沟通,避免出现出现不符合当地 市场或者违反当地国法律的情况发生。在合同谈判阶段,联合技术、物资部门,针对包分商的价格、质量、供货时间等方面进行联合谈判,避免出现供货不及时或者质量缺陷。在履行合同时,及时进行 制度化的动态跟踪,避免意外情况的发生。 项目所在国印度尼西亚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法律、法规并不是很健全,有很多法律也与国内的法律不同。以报税为例,最新的税务法,要求企业免税必须在三个月以内完成,如果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就不予免税。这就要求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既要符合国内的法律、法规,也要充分了解印尼法律,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本项目是一个国际项目,需要同时在中国、雅加达、巴厘巴板同时驻守相关人员,同时在这三个地方都会发生采购。本着节约采购 成本的原由,分包合同签订被分成三个地方,分别规定其采购范围,进行集约化管理。在国内部分,主要负责三大主机及大部分辅机的 采购;在雅加达部分,主要负责大型的印尼 采购部分;巴厘巴板负责辅件等零星物资采购。 虽然项目采购地点较为分散,但是项目对各分包合同进行集约化管理。任何一宗采购的进行,都会同时与另外两个地方进行沟通, 保持采购的整体统一,避免重复采购。

在一个陌生的国家承担采购任务,相对来说是有一定困难的。面临着一个完全陌生的市场环境,大部分经营实体对中国水电不甚了解。所以在开拓市场的初期,严格履行合同,树立起中国的良好信 誉就显得尤为关键。 正是考虑到这一点,项目部严格执行合同,力图做到百分百履约。并努力做好与供应商的沟通工作,及时消除与合同的误解,在当地 获得了良好的声誉。 二、做好设备物资采购工作 一)规范设备和物资采购程序 按照公司设备物资管理分手册,项目部严格、规范执行设备物资采购程序,规避任何可能出现的采购风险。 为规范设备物资采购程序,项目部保障办制定了严格的采购管理程序文件,目前共有印尼东加火电项目部采购管理程序、印尼东加 火电项目部当地采购管理程序细则、印尼东加火电项目部采购招投 标工作操作流程、印尼东加火电项目部设备物资管理办法四个文件,切实做到设备物资采购价格公道合理、质量有保证、及时到位无延期。 为避免出现采购设备物资差错,项目部保障办会在采购前严格审查核实具体的设备物资型号、数量及质量要求,避免因上述问题而 带来的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等风险。 二)按施工进度和主合同要求编制设备和物资采购计划 根据电厂安装进度特点,根据主合同要求,结合MASTERLIST设 备清单,项目部保障办制定项目/年度采购计划,再由设计院根据图 纸编制招标文件技术 规范书,项目部保障办编制采购计划申请表,报国际公司成套办批复,启动采购程序。 三)采购合同审批与处理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县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X局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参与行政管理,受局党组或局长委托处理法律事务。 第三条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法律顾问在XX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XX的要求和委托,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XX的要求和委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措施、行政行为、合同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XX在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必要时根据XX要求参与谈判、起草或者审查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四)协助处理重大涉法案件和重大案件,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意见书; (五)接受XX委托参加行政复议,参加诉讼、仲裁活动,维护XX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XX的合法权益; (六)协助XX进行有关法律知识辅导或培训;

(七)为XX提供统计执法检查及立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 (八)参与处理涉及XX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及其他重大纠纷; (九)向XX及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就XX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十)承办XX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第五条 XX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甲方要求参加与法律事务有关的会议; (二)在履行职责时,可以独立发表咨询意见和提出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 (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关程序阅读、摘录、复制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公开文件和公共信息资料; (四)为履行职责需要,可提出调研、考察的要求。 第六条 XX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乙方开展法律顾问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为乙方办理法律事务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用。 第七条 XX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公职律师资格。XX法律顾问由XX直接聘任。 第八条 XX法律顾问参与XX决策、社会经济管理事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对其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XX及其科室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操作指引

山东律协文件——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和规范我省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保证服务质量,增强各级人民政府对法律风险的承受能力和防范化解能力,促进、保障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是指:律师依法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本指引所称的“政府顾问单位”,是指聘请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 本指引条文中,“政府”一词单独使用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条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应遵循预先防范、控制风险为主,事后补救为辅;过程参与、决策指导为主,事后承办、代理为辅的基本原则。 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应贯彻发挥法律顾问的参谋、助手作用,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宗旨。 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除代理顾问单位进行诉讼、仲裁活动外,主要以非诉讼的服务方式,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帮助顾问单位办理行政活动过程中涉及的各种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相关行政活动的合法、公平、效率,从而达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 第二章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 第四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受政府的委托办理下列常规法律事务:

(一)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参与政府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解答有关行政事务的法律咨询; (二)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对由政府负责人签署的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防止出现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现象; (三)受政府委托,参与或者协调政府投资、采购的合同谈判和经济贸易谈判; (四)协助政府草拟、修改、审核重大的经济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 (五)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就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六)协助处理一般突发事件或公共危机事件; (七)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参与法律知识培训活动,提高公务员队伍法律素质; (八)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法制建设中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合理化法律意见; (九)受托办理其他政府法律事务。 第五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受政府的委托办理下列专项法律事务: (一)应政府要求,就特定的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项目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政府委托,参与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二)应政府要求,就特定的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政府委托,为有关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律师办理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07)(2007年12月18日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1.1 制订目的 本操作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研究委员会起草,其目的系为规范本市律师办理与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提高律师办理拆迁法律服务质量,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并非强制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与借鉴。 1.2 概念界定 (1)城市房屋拆迁,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和国家专项工程的拆建计划以及当地政府的用地文件,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城市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并对房屋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给予补偿安置的法律行为。 (2)征地拆迁,是指为了国家建设和乡镇规划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并对房屋所

有者或者使用者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律行为。 (3)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4)拆迁单位:取得拆迁资质的房屋拆迁公司。 (5)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6)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7)房屋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8)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1.3 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的基本原则 拆迁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广大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遵循如下原则: (1)忠诚负责原则。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不受任何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法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专业精湛原则。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掌握拆迁专业知识和业务操作的相应能力和水平,以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

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其经营管理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为依法调整本公司对内、对外的各种关系,使公司的行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休的要求,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制定本工作制度。 2.公司设立法律顾问岗位,作为公司的专职法律工作人员,直接接受公司总经理领导,负责整个公司的法律工作,指导公司各部门的涉及法律的业务工作,并根据总经理的授要或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的从法律角度对各部门的工作行使监督、审核权。 3.法律顾问根据公司的发展形势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参与制定与法律有关的规章制度,由总经理批准发布后实施,各部门应予以贯彻执行。 二、工作方式。 1.接受公司总经理的指示或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直接处理本岗位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各种具体事务。 2.接受公司总经理或各部门的法律咨询,经解答、建议、指导的方式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使公司的各项工作合乎法律的要求。 三、工作内容 1.代理公司参加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纠纷的诉讼、

调解和仲裁等活动。 2.从法律角度参与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和条例的制定等内部管理活动。 3.参与公司的重要经营活动: a.根据指示或需要,直接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 b.草拟、审查、修改公司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c.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参与公司的有关收购、参股、兼并等资产运作活动。 4.参与处理公司与工商、物价、税务等政府部门的其他有关涉及法律的事务。 5.在公司内部开展法律培训工作,提高公司干部员工的法制观念,增强公司整体的法律素质。 6.协助管理部门处理公司内部各种违法乱案件。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的原则 防患于未然,防止违法事件的发生,发现问题则及时处理,尽量减少争议和纠纷。 2.指导为主的原则。 除需直接自行办理的工作外,对其他部门的工作以提供法律意见为主,不代办包办。 3.法制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维护公

公司法律事务处理流程

1.0 1.1 1.2 2.0 2.1 2.2 2.2.1 2.2.2 3.0 3.1 3.2 3.3 4.0 4.1 4.1.1 4.1.2 4.1.3 4.1.4 4.2 4.2.1 4.2.2 4.2.3 4.2.4 目的 明确公司及下属分公司、管理处各项法律事务的处理流程。 通过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监督以减少或规避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促进公司正常经营管理。 适用范围 本流程文件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分公司、管理处各项法律事务的处理。 定义及分类 诉讼类法律事务:下列各项法律事务需要视为本流程规定的诉讼类法律事务: 公司及下属分公司、管理处涉及的诉讼、仲裁(包括商事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执行等法律事务。 非诉讼类法律事务:除诉讼类法律事务以外的下列各项法律事务视为本流程规定的非诉讼类法律事务: 1)公司的合并分立、对外投资、资产重组、公司改制、公司(含分公司、管理处)设立变更注销、商标注册等法律事务; 2)公司及下属分公司、管理处签署的各类合同的评审、法律咨询、公司营业执照(含资质证书)年审、公司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年审、法院送达各类法律文书的签收、应收帐款催收等法律事务。 职责 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标的额在五万元以上各项法律事务的处理方案。 各分公司、深圳管理部总经理负责审批由其下属职能部门(含各管理处)上报的、标的额在五万元以下的各项法律事务的处理方案。 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办理公司领导交办或批转的各项法律事务。 工作步骤 法律风险的预防和重大法律事件的处理 公司法律顾问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应及时出具规避法律风险的具体法律意见或建议并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予以实施。 公司法律顾问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业已发生的法律事件,应在该法律事件发生的当日向公司领导汇报。对法律事件的处理方案在形成具体法律意见或建议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发生的重大法律事件符合集团公司《法律重要事件日报》制度规定的,公司法律顾问应于重大法律事件发生的当日同时将抄报集团公司一份。 公司法律顾问根据待处理法律事务的关联性和专业性,有权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专项讨论和分析,根据讨论结果,由公司法律顾问向公司领导提交具体法律意见书。 诉讼类法律事务的处理 公司起诉的案件: 1)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分公司、管理处对其日常运作产生的法律纠纷,认为需要公司法律顾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应将该纠纷发生的基本情况、对该纠纷的处理意见按本流程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相关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公司法律顾问办理。 2)对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法律纠纷,报案部门(指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下属分公司、管理处)应按公司法律顾问要求,按时、无保留地提供与争议案件有关的所有资料。 3)公司法律顾问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所提出具体代理意见或代理方案,再按本流程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相关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予以实施。 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由公司法律顾问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实施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负责全面跟进案件的执行过程。 应诉、被执行的案件,公司法律顾问在收到人民法院开庭传票、履行通知书后3 个工作日内,对需要向公司相关部门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和请求协助的事项,相关部门应在公司法律顾问指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理;公司法律顾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相关代理意见或代理方案并按本流程规定审批权限报相关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 公司涉及重大诉讼、执行案件需要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下属其他子公司参与或协助办理的,由公司法律顾问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参照《集团法律事务处理程序》规定报请

棚户区改造流程

一、前期准备工作 (1)核实拟拆迁的土地性质,确定适用拆迁的程序。 主要区分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和城市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以及农村房屋拆迁。 (2)核实拆迁人、拆迁单位的主体资格与资质,核实拆迁工作人员的上岗证并核实拆迁人与拆迁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此时应该注意:① 拆迁主管行政机关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委托实施拆迁。② 不得采用恐吓、威胁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实施拆迁。③提示委托人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④提示建设项目若在拆迁期限内发生转让,应经拆迁主管行政机关同意,并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 ⑤提示委托人,拆迁方案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地的实际情况。 (3)核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征收征用批准文件,是否合法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是否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且公示。 (5)调查被拆迁人的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拆迁的四至范围、房屋类型、面积、户数、人口、老弱病残特殊对象。 (6)在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有无法律不予允许的事情。包括(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四)分户。等行为。 (7)参与制定并核实拆迁计划与拆迁方案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可行性。 二、参与评估 (1)评估机构的确定。 通过三种方式,一般采取被拆迁人投票的方式,也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或者抽签方式确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经建设行政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的相应房地产评估资质。 (2)审查拆迁估价委托书 ①核实估价机构及估价人员的资质、综合实力、社会信誉。 ②对估价机构确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核实。 ③核实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或者是否是拆迁当事人。 ④对估价报告的形式与内容进行核实。 ⑤对估价机构公示初步估价结果和送达分户估价报告的程序性、合法性进行核实。 ⑥对评估报告有疑问或异议的处理。 三、评估的详细操作 (1)何谓房屋拆迁评估 房屋拆迁评估是指在房屋拆迁过程,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专业评估人员,遵循房屋拆迁估价原则,选择适宜的估价方法,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该房屋客观合理价格(价值)进行估算和判断的活动。 (2)房屋拆迁评估的标准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确定了房屋拆迁评估的标准,是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Ⅰ 房屋的区位是指房屋的地理位置,与城市区域发展地位、交通的便捷、重要场所的距离、周边环境等有关。区位是决定房屋价格的主要因素,实质上是土地价值因素。但房屋拆迁补偿考虑区位因素并非是对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实际补偿。Ⅱ 房屋的用途是指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没有所有权证书或证书上未标明用途时,应界定其实际用途。实际用途的界定以是否依法征得规划、城建部门同意,是否取得合法手续为依据。如原设计为住宅,改为营业用途不但要看是否有营业执照,还要有规划部门批准手续。 Ⅲ 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书上标明为准。没有所有权证书的房屋以有资质的面积测绘单位测绘结果为准。 除上述三个因素外,房屋的成新、权属、结构形式、楼层、朝向等因素均应在评估时一并考虑,采用一定的系数进行换算。 (3)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的法律性质 Ⅰ 合法性:房屋拆迁评估必须符合《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估价机构做出的《评估报告》才是合法的。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