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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供暖住宅分户热计量设计技术规程

北京市新建集中供暖住宅分户热计量设计技术规程

本文出自: 能源世界网作者: 我爱蓝天点击率: 1154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家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推行集中供暖住宅的分户热计量,特制定本设计技术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集中供暖住宅热水供暖系统的设计。分户独立热源的户内热水供暖系统相应部分的设计,也可参考执行本规程。

1.0.3 集中供暖住宅热水供暖系统分户热计量的设计,除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

和《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 19)、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CJ 26— 95)、北京市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北京地区实施细则》(DDJ 01—602—97),以及其它标准、规范或规定。

2 术语(略)

3 供暖负荷计算

3.0.1 应按《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常规进行房间供暖热负荷计算。

3.0.2 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等主要居住空间的室内计算温度,应按相应的设计标准提高2度。

3.0.3 实施分户热计量的住宅,应按热源为连续供暖的条件计算供暖负荷。除燃煤锅炉房外,不应考虑热源状况附加系数。

3.0.4 户间因室温差异而形成的热传递,应按下列原则计算传热负荷:

一、应计算通过户间楼板和隔墙的传热量。

二、与邻户的温差,暂按6度计算。采用地板供暖时,暂按8度计算。

三、以各向户间传热量总和的适当比例,作为户间总传热负荷。3.0.5 按3.0.4条计算的户间传热量,不宜大于按3.0.1条、3.0.2条和3.0.3条计算的基本供暖负荷的80%。

3.0.6 户间传热量仅作为确定户内供暖设备容量和计算户内管道的依据,不应计人户外供暖干管热负荷和建筑总热负荷内。

3.0.7 同一热源系统的各幢建筑,均应按同一标准进行供暖负荷计算。

4 热源和室外系统设计

4.1 城市热网、地区供热厂和燃煤集中锅炉房供暖

4.1.1 采用城市热网或地区供热厂作为热源时,应经技术经济论证,合理确定换热站的供暖范围,供暖面积宜加以控制。

4.1.2 采用供热规模较大的集中燃煤锅炉房作为热源时,应以高温水为热媒,并应设置换热器,划分锅炉侧的一次水和用户侧的二次水系统。

4.1.3 换热设备的二次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热量计量装置。

二、为变流量系统时,循环水泵宜设置变频调速装置。

三、为定流量系统时,循环水泵宜多台并联设置。

4.1.4 换热站的二次水侧的调节控制系统,应根据系统的流量变化特征,具备随室外气温变化而改变供水温度的功能。

4.2 燃气、燃油和电热的小型集中锅炉房供暖

4.2.1当采用燃气、燃油和电热的锅炉房作为热源时,应根据建筑规划条件和物业管理的合理性设置锅炉房,每一个锅炉房的供暖面积不宜过大。

4.2.2 在符合现行有关消防设计规范和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限定条件时,锅炉房可设置在地下室内,燃气和电热锅炉房还可设置在屋顶机房内。

4.2.3锅炉的选择,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宜采用全自动锅炉或模块式锅炉。

二、燃气或燃油锅炉在额定发热量和不同负荷率条件下的燃烧效率,均应不低于90%。

三、除受条件所限外,不宜采用需设置水泵扬升的“无压热水锅炉”。4.2.4 锅炉房热媒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锅炉的每一燃烧单元,应能基本保持定流量运行。

二、用户二次水侧为变流量系统或变流量和定流量混合系统时,为适应锅炉侧和用户侧不同的流量特性,可采用两级泵或单级泵系统型式,划分锅炉一次水侧和用户二次水侧系统,不宜采用设置换热器的方式。

三、两级泵系统的二次循环水泵宜设置变频调速装置,一、二次水系统间应设置连通管。

四、单级泵系统的一、二次水系统间,应设置压差旁通阀。

注:系统图式可参见附录D。

五、用户二次水侧应设置热量计量装置。

六、用户二次水侧的质调节要求,同4.1.4 条。

4.3 室外系统

4.3.1 集中供暖的室外区域管网,应在充分了解热源系统和各室内系统特性的基础上,统筹进行设计,确保总体系统的水力平衡和可有效进行调节控制。

4.3.2 采用分户热计量的住宅,同其它公共、公用建筑或未实施分户热计量的住宅,在同一区域内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分户热计量住宅,宜设置单独的热源和室外系统。

二、当热源和室外系统不能单独设置时,应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

5 室内系统设计

5.1 一般要求

5.1.1 新建集中供暖住宅的室内系统,应按分户设置热量表的热计量方法进行设计。与此相对应,宜采用代用立管的分户独立系统型式。5.1.2 应设置一户一表。具有多种套型、且套型面积相差较大的住宅,根椐水力平衡或管系设置的需要,套型面积较大时一户也可多于一表。

5.1.3 室内供暖系统由供暖管道人口装置、各环路的供回水干管和

各代用立管组成。

5.1.4 住宅内的公共用房和公用空间,应设置单独供暖系统和热量计量装置。

5.1.5 热水供暖系统最低点的工作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散热器供暖系统,应符合国家标准《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关于竖向分区供暖的要求。

二、地板辐射供暖系统,应符合北京市标准《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应用技术规程》的规定。

三、空调供暖水系统,不宜超过1.OMPa。

5.1.6 系统最低点的工作压力超过5.1.5条的供暖系统,应采用可靠和符合节能要求的方法进行竖向分区,并与热源系统和室外管网系统的设计协调一致。

5.2 供暖管道入口

5.2.1 在满足室内各环路水力平衡和总体热量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建筑物的供暖管道入口数量。

5.2.2 供暖管道的人口装置,除常规做法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供水管上设置过滤器。

二、设置热量计量装置或预留安装条件。

三、根椐总体调节的需要,设置差压或流量自动调节装置。

5,2.3 供暖管道人口装置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无地下室的建筑,宜于室外管沟入口或楼梯间下部设置小室:小室净高应不低

于1.4m,前部操作面净宽应不小于0.7m。室外管沟小室宜有防水和排水措施。

二、有地下室的建筑,宜设置在地下室可锁闭的专用空间内,空间净高不低于2.

Om,前部操作面净宽应不小于0.7m。

5.3 水平干管和共用立管

5.3.1 供水和回水水平干管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供水及回水干管的环路应均匀布置。

二、各共用立管的负荷宜相近。

三、供水及回水干管应设置于住宅户外的室内设备层或半通行管沟内。当下部

为公共用房时,允许设置于公共用房空间内,但应具备进行检修的条件。

5.3.2 共用立管的布置,应根据下列原则确定:

一、符合住宅平面布置和户外公用空间的特点。

二、一对立管可以仅连接每层一个户内系统,也可连接每层一个以上的户内系

统。同一对立管宜连接负荷相近的户内系统。

三、除每层设置热媒集配装置连接各户的系统外,一对共用立管连接的户内系

统,不宜多于40个。

5.3.3 共用立管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采取防止垂直失调的措施,宜采用下分式双管系统。

二、共用立管接向户内系统分支管上,应设置具有锁闭和调节功能的阀门。

三、共用立管宜设置在户外,并与锁闭调节阀门和户用热量表组合设置于可锁封的管井或小室内。

四、户用热量表设置于户内时,锁闭调节阀门和热量显示装置应在户外设置。

五、下分式双管立管的顶点,应设集气和排气装置,下部应设泄水装置。

5.3.4 户外公共空间的建筑设计,应为共用立管、阀门和户用热量表的合理设置提供条件。

5.3.5 供水及回水干管、共用立管,宜采用热镀锌钢管螺纹连接。5.3.6 供回水干管和共用立管,至户内系统接点前,不论设置于任何空间,均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加强保温。

6 户内系统设计

6.1 入户装置和管系布置

6.1.1 户内系统的人户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人户装置应包括供水管锁闭调节阀和回水管锁闭阀、户用热量表、设于热量表前的管道过滤器等构件。

二、人户装置各构件的设置位置,由设计确定。

6.1.2 当采用散热器供暖方式时,应根据建筑平面和层高、装饰标准和使用要求、管材和施工技术条件等因素,选择采用以—I;户内

供暖管道布置方式:

一、布置在本层顶板下,采用上分双管式系统。

二、布置在本层地面上或镶嵌在踢脚板内,采用下分双管式或水平串联单管跨越式系统。

三、布置在本层地面下的垫层内,采用下分双管式、水平串联单管跨越式或放射双管式系统。

6.1.3 当采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方式时,管道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北京市标准《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应用技术规程》的规定。6.1.4 当采用冬季集中供暖和夏季独立冷源供冷相结合的分户空调系统时,户内供暖管道与空调水系统的连接,应方便供暖和供冷系统之间的切换,并确保切换时各户独立冷源系统的密闭性。

6.2 散热器及其布置

6.2.1 散热器的选用,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关于“体型紧凑、便于清扫、使用寿命不低于钢管的型式”的要求。其中,应根据系统类型、热源和管网的运行管理条件等因素,权衡使用寿命。

6.2.2 当采用铸铁散热器时,应对散热器内腔的清砂工艺,提出特殊要求并有可靠的质量控制措施。

6.2.3 散热器的布置,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确保室内温度的均匀分布。

二、与室内设施和家具的布置协调。

三、尽可能缩短户内管系的长度。

6.3 室内温度的调节和控制

6.3.1 分户热计量的分户独立系统,应能确保居住者可自主实施分室温度的调节和控制。

6.3.2 散热器供暖系统的温度调节控制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双管式和放射双管式系统,每一组散热器上设置高阻手动调节阀或自力式两通恒温

阀。

二、水平串联单管跨越式系统,每一组散热器上设置手动三通调节阀或自力式三通恒温阀。

6.3.3 地板辐射供暖系统的主要房间,应分别设置分支路。热媒集配装置的每一分支路,均应设置调节控制阀门。

6.3.4 当冬夏结合采用户式空调系统时,空调器应具备供冷或供暖的转换功能。

6.3.5 当共用供回水立管、锁闭阀门和户用热量表设置于户外时,宜在户内适当位置,设置具有防冻功能的手动或自力式总调节阀门。6.3。6 所有调节阀,均应确保能灵活调节和在频繁调节条件下无外漏。

6.4 管道材质和敷设

6.4.1 户内供暖管道的明装配管,宜采用热镀锌钢管螺纹连接。埋设在地面垫层内或镶嵌在踢脚板内的管道,应根据系统工作压力、系统水质要求、材料供应条件、施工技术条件和投资费用等因素,选择采用以下塑料类管材:

一、交联铝塑复合(XPAP)管。

二、聚丁烯(PB)管。

三、交联聚乙烯(PE-X)管。

四、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

6.4.2 塑料类管材的性能指标要求和选择计算,可参照北京市标准《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应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对散热器供暖系统使用条件分级的选择,应按不低于5级的要求。

6.4.3 系统中采用钢制散热器时,埋设在地面垫层内的管道,宜采用铝塑复合管,或采用有阻氧层的其它塑料类管材。

6.4.4 在垫层内埋设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采用下分双管式系统连接散热器处的PB管和PP-R管可采用相同材质的专用连

接件进行热熔接外,其它管材和所有管材在其它部位均不应设置连接配件。

二、无坡度敷设时,管中水流速不宜小于0.25m/s。

三、上部覆盖层的厚度和构造,应确保防止地面因热作用而开裂。

四、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防止地面二次装修时受到损坏。

五、放射双管式系统热媒集配装处管道密集的部位,宜设置柔性套管等保温措施。

6.4.5 在户内上部空间或沿地面明装的管道,应排列有序、布置紧凑,便于用建筑装饰包覆,不得阻挡通道和影响其它室内设施或家具的合理布置。

7 系统水力计算

7.1 室外系统

7.1.1 用户二次水侧室外管网最不利环路管道的比摩阻,宜不大于60Pa/m,且其压力损失,宜不大于热源出口处总压差的1/4。7.1.2 与最不利环路并联的其它环路管道的比摩阻和压力损失,应根据水力平衡的原则确定。

7.1.3 应计算室外管网在每一建筑供暖人口的资用压差,以对照室内系统的总压力损失,正确选择人口调节装置。

7.2 室内系统和户内系统

7.2.1室内系统和户内系统的总压力损失,应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最不利户内系统的压力损失。

二、自该户人口起至建筑供暖人口止,室内系统的压力损失。

三、以上两项压力损失之和的10%。

7.2.2 室内系统和户内系统的比摩阻,应根据各并联环路之间水力平衡的要求,并对照建筑供暖入口的资用压差确定。

7.2.3 室内系统和户内系统各并联环路之间的计算压力损失相对差额,均应不大于15%。当条件所限不能达到时,应设置必要的调节构件。

7.2.4 各并联环路之间的水力平衡,应计及垂直共用立管的重力水头。重力水头值按设计供回水温度条件下重力水头值的2/3计算。7.2.5 户内系统包括锁闭调节阀门和户用热量表在内的计算压力损失,宜控制在≤30kPa范围内。

7.2.6 当户内采用水平串连单管跨越式系统时,应顺序计算温降,

确定散热器数量。

8.1 一般要求

8.1.1 住宅的分户热计量,应采用以热媒的焓差和质量流量在一定时间内的积分的直接测量方式。

8.1.2 由流量计、测温传感器和热量的积分计算显示器三部分组成的机电一体化仪表即热量表,与其它相关功能配件相组合,构成热量计量装置。

8.1.3 热量计量装置应区分为:户用热量表、建筑采暖入口热量表和热源热量表。

8.1.4 住宅分户热计量各种热量计量装置的分项精度、总体精度和其它技术要求,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在国家标准未正式发布前,宜参考采用相关国外先进标准。

8.1.5 国内研制开发的产品,应通过省级及以上鉴定。生产企业应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国内外的各类产品,均应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省级及以上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8.1.6 热量计量装置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单一供暖还是供暖供冷兼用的不同使用要求,区别选用对应的热量表。

二、耐温性能应与安装位置热媒的最高工作温度相适应。

三、承压应不低于安装位置热媒工作压力的1.5倍。

四、使用和安装条件与产品说明书要求相一致。

8.2 户用热量表

8.2.1 应按系统设计流量对应热量表的额定流量,选择确定户用热量表的规格型号。

8.2.2 户用热量表的流量计及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采用机械式旋翼流量计,也可采用超声式流量计。

二、宜设置于供水管上。

三、额定流量下的水流阻力,宜不大于25kPa。

四、在表前配置过滤器。

8.2。3 户用热量表的温度传感器及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采用热量制造厂配套供应的配对传感器。

二、应选用直接插入管道的短探头或可将探头直接插入的球阀。

三、当需要设置于户内时,宜采用温度传感器内置式的一体化表。8.2.4 户用热量表应采用内装电池,有效使用寿命应不低于五年。8.3 建筑采暖入口热量表和热源热量表

8.3.1 宜按系统设计流量的80%对应热量表的额定流量,选择确定建筑入口热量表和热源热量表的规格型号。

8.3.2 建筑入口热量表和热源热量表的流量计及其设置,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口径为50—65mm时,宜采用机械式旋翼流量计。口径为80-150mm 时,宜采用超声式流量计。也可以采用机械式水平或垂直螺翼流量计。口径≥200mm时,宜采用超声式流量计。

二、应设置于回水管上。

三、额定流量下的水流阻力,宜不大于20kPa。

8.3.3 建筑人口热量表和热源热量表的配对温度传感器,应严格按照配套产品的安装使用要求设置。

8.3.4 建筑人口热量表宜采用内装电池,热源热量表可采用外接电源。

8.3.5 建筑人口热量表宜采用流量计和积分计算仪合为一体的整体式,热源热量表宜采用流量计和积分计算仪分离的组合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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