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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水保[2005]35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以下简称“农发水保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项目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水利部组织实施的农发水保项目。

第三条农发水保项目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以保持水土、整治国土为基础,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农发水保项目以《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规划》等国家和流域(区域)水土保持规划为指导,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的原则,集中投资,规模治理。

第五条农发水保项目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并实行中央、流域、省、地(市)、县分级管理的制度。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同级财政部门(农发办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办,下同)密切配合,各负其责,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农发水保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前期工作及立项审批

第六条农发水保项目按项目区申请立项,项目区选择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区应在《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规划》及流域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重点治理区内,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相衔接;

(二)按流域或区域集中连片,规模治理。每个项目区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一般不少于70平方公里;

(三)当地政府重视,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领导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四)所在地水土保持机构健全,技术力量强;

(五)有资金配套能力,项目区群众积极性高,投劳有保障。

第七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规划》,编制本省(区、市)项目建设规划。

农发水保项目根据规划分期实施,每个项目实施期为三年。

第八条农发水保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两个阶段。

可行性研究报告以项目区为单元,由省级水利水保部门组织编制。初步设计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小流域(或单坝)为单元,由县级水利水保部门组织编制。

第九条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报告根据水土保持工程前期工作有关技术规范编制,并须由具有相应规划设计或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

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投资概(估)算,按水利部颁发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执行。

第十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初审后,与省级财政部门联合报送水利部,经水利部审批后立项。未按要求联合申报或越级申报的项目,不予立项。

水利部在立项审批前,组织流域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其评估意见作为立项审批的重要依据;中央财政年度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与审批立项。

第十一条项目评估建立责任制。评估人员应对项目区选择的合理性、防治措施的技术可行性等做出客观真实的评价。因评估结论失实影响项目正确决策的,评估人员及其所属评估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作为施工和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依据。

第十三条可行性研究阶段,须按照《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水保[2004]665)的要求,落实群众投劳承诺。凡是投劳不符合有关规定、投劳不落实的项目,不予审批立项。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水利部按照超过国家农发办当年下达的投资控制指标10-20%的比例,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对各省项目实施的综合考核情况,会同流域机构提出下年度备选项目。在国家农发办下达下一年度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总指标20个工作日内,在保证续建项目的基础上,从备选项目中择优选项,向国家农发办申报中央财政分省分项目投资控制指标,同时附报项目评估审定情况。

第十五条农发水保项目计划自下而上编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批复情况,以及国家农发办下达的中央财政分省分项目投资控制指标,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逐级编报、汇总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中央财政分省分项目投资控制指标下达后2个月内,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将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报送水利部,抄送流域机构,同时附送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承诺文件。

第十六条水利部会同流域机构对省级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审查,汇总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于中央财政分省分项目投资控制指标下达3个月内报国家农发办批复。

水利部根据国家农发办批复的汇总计划,批复项目分省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经水利部批复后,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逐级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并抄送省财政部门和水利部。

第十八条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为:编制本辖区农发水保项目总体规划;制定农发水保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准备、设计审批和实施工作,负责项目的技术审查、年度实施计划申报、竣工项目验收,以及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效益等情况的汇总统计工作;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农发水保项目的责任主体为县级水利水保部门,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总责。

第二十一条以中央财政投资为主的种苗、淤地坝和坡面水系工程、集中连片的机修梯田等单项工程,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的,应推行招标投标制。承建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施工能力。严禁转包和分包。

群众施工的工程,应加强施工组织、劳力安排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二条农发水保项目全面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质,由项目责任主体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定。

监理单位依据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根据《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落实群众投劳。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根据《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制管理暂行规定》(水保[2004]642号)的要求,实行施工前和竣工自验后公示,并作为监督检查与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不得擅自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且属布局、投资规模、主要建设内容调整的,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涉及总投资和治理面积,不降低质量,不影响项目功能的一般性修改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应开展效益监测工作。监测工作须由有相应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单位承担,监测成果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因地制宜地推广新技术,引进新品种,加强技术培训,建立技术支撑体系,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与效益。

第二十八条工程竣工后,应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晰产权、办理产权登记,制定管护制度,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九条农发水保项目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的投资机制和“集中投入、奖优罚劣”的原则。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第三十条项目资金多渠道筹集,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自筹资金等。

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有关文件执行。地方财政分级配套比例原则上为:省级不低于80%,地(市)和县20%以下,地(市)、县分级配套比例由省(区、市)自定。国家级扶贫重点县和财政困难县原则上取消县级配套,由此减少的配套资金由省级承担。

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计划足额落实财政配套资金,并将财政配套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将根据情况调减下年度的中央财政资金规模。

第三十二条项目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坡地及沟道整治、土壤改良、保土耕作、田间道路;拦引蓄灌排小型水利水保工程等所需的材料、设备、机械施工补助及技工工资;营造水土保持林草、经济林所需的种子、苗木、整地、定植及幼林管护、封禁治理、苗圃建设;科技推广、技术培训、效益监测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等费用。

第三十三条用于项目前期及建设管理等费用,严格执行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其中: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费、工程建设监理费、科技推广费、幼林管护费分别按财政资金总额的2%、2%、7.5%和2%控制,在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农发水保项目实行财政资金使用报账制度,并按照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项目财政资金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

第三十六条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资金使用的追踪检查,定期对资金的拨付、到位、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第六章检查验收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农发水保项目验收包括年度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或下一期农发水保项目中央财政投资的依据。

年度验收工作由省(或委托地级)水利水保部门会同省(或地级)财政部门组织,在县级水利水保部门自验的基础上进行。自验要对各项治理开发措施的数量、质量,逐项、逐地块进行全面的验收,对单项工程做出总体评价,并提出年度自验报告。年度验收按项目对各项措施进行抽样验收,抽样比例不得少于20%,淤地坝、坡面水系、集中连片的机修梯田等工程要逐个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做出评价,提出验收报告。

第三十八条在项目实施三年期满后,由水利部组织竣工验收,地方财政部门参与。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

(二)各项建设内容的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定标准;

(三)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使用是否符合规章制度;

(四)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五)档案资料是否完整;

(六)工程管护责任是否落实。

竣工验收结束,应提出验收总结报告并对分省分项目做出评价。

第三十九条竣工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如下资料:

(一)项目竣工自验报告和省级水利水保部门年度验收报告;

(二)监理报告;

(三)项目的现状图、设计图、竣工图以及相应的数据表;

(四)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五)工程管理、管护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第四十条水利部在竣工验收的基础上向国家农发办提交验收考评申请并附验收总结报告。国家农发办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样确定考评项目,组织开展验收项目考评,并按考评标准做出是否合格的综合评价。

第四十一条流域机构受水利部委托对农发水保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和抽查验收,并将检查、抽验情况报送水利部。抽查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期纠正,问题严重的要向水利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项目档案应有专人管理,按文书、财务、工程三大类,根据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保持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十三条档案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掌握到县级,县级掌握到乡级,乡级掌握到村,基础资料到户。

第四十四条省水利水保部门每年2月底前向水利部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工作总

结(含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抄送流域机构,并附年度验收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本省(区、市)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由水利部会同国家农发办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水保[2002]596号)同时废止。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 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财发[]号)以及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政策规定,结合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是指承担监理任务的单位受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委托单位)的委托,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对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进行监理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工程建设监理必须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计划、审定的项目扩初设计和施工设计图、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监理委托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前,原则上应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建设监理资格或监理能力的单位。 有监理资格的单位是指具有一定资质、经国家认可的专业监

理单位;有监理能力的单位是指有相关专业技术力量的法人,其中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名,有承担同类工程的建设监理或质量监督工作经验,能够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方法完成监理任务。 第四条从事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第二章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国家立项实施的土地治理项目中,年度财政投资万元以上(含万元)的单项工程纳入监理范围,包括小型水库、拦河坝、排灌站、机电井、防渗渠道、机耕路、桥涵闸等,可委托专业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或者委托具有监理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监理。 对于上述范围以外的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是否需要进行监理由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决定。 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按照工程建设合同控制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监理单位的具体工作应包括:审查项目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下同)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 审查与控制工程建设所需施工材料、设备的质量,对不能满

农业综合项目开发流程

农业综合项目开发流程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流程 土地治理项目 一、前期工作阶段: 总体规划:县级农发办事机构依据国家农发办及省级农发办事机构规划,以及本县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农业开发后备资源情况,编制本县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五年总体规划。 前期准备:(一)以“农民要办”为前提,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农民参与农业综合开发的主体意识。(二)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前,应由村民委员会采取民主方式征求是否愿意实施土地治理项目和是否自愿筹资筹劳,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编制项目建议书:(一)县级农发办事机构要指导乡镇等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二)编制项目建议书按国家农发办有关要求编制。

建立项目库:(一)项目建议书经省(地)级农发办事机构或委托县级农发办事机构实地考察(审查)合格后,方可存入项目库。(二)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报想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充实,入库项目材料应存入计算机并报上级农发办事机构。(三)县级农发办事机构采取竞争立项办法,从项目库中选择扶持项目。 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依据经审查合格后的项目建议书,由有资质的单位或县级农发办事机构组织专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农发办有关要求编制和上报。(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将作为年底项目实施计划的编报依据,各级农发办事机构须加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确保质量。 评估审定:(一)省级或委托地级农发办事机构对所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定或审查。(二)地级农发办事机构组织专家对所有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省级农发办事机构抽查。(三)省级农发办事机构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或审查意见和项目实施考察结果,择优确定项目。(四)需国家农发办办组织评估审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在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下达前报送国家农发办。(五)项目评审应建立责任制,明确评估人员的职责。 二、申报批复阶段: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案效力)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和施工、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实施“三通一平”前期工程。 第五条(编制机构)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编制。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方案内容)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生产建设项目概况及项目所在区域概况; (二)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与水土流失预测;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 (四)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防治措施布局; (五)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 第七条(方案分类)根据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两类。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不足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万立方米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八条(方案深度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应当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深度,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阶段和

农业项目管理制度

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各县(市)农业项目建设单位要贯彻落实《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严格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不能挤占、挪用、套用项目资金。规范财务核算管理,项目资金要实行专 帐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条各县 ( 市)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设置独立的 规范会计行为,严禁白条入 基建财务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工作,账,严禁 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项目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停止拨付工程款,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该项目,追回全部中央投资,同 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项目单位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 不向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反映的,要追究有关财会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建议当地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证。 第三条不得擅自改变批复的投资规模和资金使用结构,财务管理不规范的要及时进行整改和规 范; 第四条认真落实配套资金。各地承诺的配套资金要明确,当年县(市)配套、自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下 年不得申报同类项目。 农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项目监管工作力度,地区农业局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地区农业局将把项目督查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把在建项目执行情况做为项目推荐申报的重要依据。 第一条项目县市应成立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并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同时由地区农业局项目办公室组织 牵头,局相关业务科 (室 )、局属单位参与组成督查组进行重点督查,最后形成总体督查情 况总结,并向局务会议汇报通过后,及时上报农业厅项目监管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以书面形式进行情况通报; 第二条各相关业务科 (室) 、业务(中心)站要结合业务工作、调研任务对本行业项目进行认真 检查,完成项目建设阶段性或专项总结上报地区农业局项目办公室; 第三条局项目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单位、科(室)结合地区负责的竣工验收项目,对在建的重点项目进行严 格抽查;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今年项目督查的安排开展认真自查, 2 月、6 月、 9 月底前向地区农 业局项目办公室、相关业务单位上报自查自验报告;所有项目验收前必须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五条各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监管职责,加强项目建设督促检查,检查辖 区内已建成竣工项目的验收准备情况。及时向地区农业局上报县、市项目督促检查工作情况总结。项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等规定,结合部门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部门项目是指为了发挥部门行业技术优势,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示范、服务、保障作用,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由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以下简称中央农口部门)组织实施、地方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下同)参与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三条部门项目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有机组成部分,应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相互配合、协调发展。 第四条部门项目分为两类: (一)土地治理类项目,主要是为提高大宗农产品生产能力、

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而实施的项目,包括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的土地复垦,水利部组织实施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水土保持,农业部组织实施的良种繁育,林业局组织实施的林业生态示范。 (二)产业化经营类项目,包括农业部组织实施的优势特色示范,林业局组织实施的名优经济林等示范,供销总社组织实施的新型合作示范。 第五条部门项目应坚持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选项,奖优罚劣,激励竞争;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并实行自下而上联合申报项目。 土地治理类项目应突出公益性、基础性、保障性。 产业化经营类项目应体现公平性、示范性、引导性。 第六条地方各级农口部门应与同级农发机构建立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的合作机制,共同做好部门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农口部门以组织项目实施为主,应与农发机构主动沟通协调;农发机构以资金管理为主,应把部门项目管理作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组成部分,主动配合和参与。 第二章扶持重点 第七条部门项目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水资源短缺地区和生态脆弱地区。根据各类项目的特点,确定各自的重点扶持区域。项目原则上安排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发改农经〔2011〕170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补助地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2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水土保持工程项目。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程根据经批准的规划,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集中连片、规模治理、强化管护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实施。 第四条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投入由中央、地方和受益区群众共同承担。各地应按要求及时足额落实地方建设资金,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受益区群众投劳参与工程建设。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工程建设。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对中央补助地方点多、面广、单项资金少的小型水土保持项目,实行中央切块下达投资规模计划、地方分解安排具体项目的管理办法,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程建设规划衔接平衡、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综合监督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程建设规划编制、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审查、工程建设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有关流域机构做好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水土保持工程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组织实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第二章前期工作

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建设的意义

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建设的意义 水土保持在生态文明建设占有重要地位,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建设是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内容。建设规划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是进行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和生态环境教育的重要尝试,为推进水土保持宣教育活动和生态环境建设步伐,2004年4月,水利部印发了《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建设活动的通知》,以通过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的建设,充分发挥其科技支撑、典型示范、宣传教育等作用。示范园建设为增强全社会的水土流失忧患意识、展示水土保持治理成果、提升水土保持科技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建设的必要性 建设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是实现新阶段水土保持发展的现实需要,对加快水土流失防治步伐,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挥水土保持科技支撑。典型带动和示范辐射的作用具有很好的科技支撑作用。其中宣传教育与科普培训水土保持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建设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是提升水土保持战略地位和社会影响力的需要。通过建立展示平台,增强人们对水土流失危害与开展水土流失治理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起到国策教育和科普宣传的作用。 风沙区综合治理措施 1、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综合治理 一是顺应农业产业结合调整的大潮流,不再将治沙改土后的土地种植一般粮食作物。二十沟渠、路、林机井综合权利布局。风沙区内由于自然环境恶劣,加之各方面投入少,沟渠绿林基本都是自然形成,沟弯、路窄、数不成行。所以将治理区分成两大区,一区是对原有沟渠进行拓宽、清淤,沿沟渠的道路加宽,种植防风林,营造防风林网,对土地基本以渠灌为主;另一区是对无沟渠、调水困难的高亢地区,采取井灌,通过科学规划,综合治理,不但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而且为风沙区的根本治理奠定基础。 2、精心施工,科学种植,严把工程质量关 由于风沙区内大面积的土地平整比较浪费财力,把区域分解成子区分别平整。防风林、经济林的载种直接关系到风沙区治理的成败,聘请了林业果木专家现场技术指导,从苗木的购置、泽选、栽种、剪枝、浇水,都一一指点到位,成活率达95%以上。 3、以点带面,促进风沙区的农业经济发展 因园区综合治理效果所产生了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了周围区域群众治沙改土、优化农业生产结构的积极性。村民栽种了杏树、枣树、对盐碱地进行改造,大力发展杂果林及园林用苗铺。

农业项目管理与评价

浅议农业项目管理与评价 浅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 【摘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对今后农业的发展、提升农业生产抗灾能力至关重要。本文针对当前农业基建项目财务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基建项目前期工作、实施、竣工验收三个环节提出了加强农业基建项目财务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农业投入的力度加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逐年增加,单项资金规模动辄成百上千万。以“十五”期间国家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为例,投资资金规模达181.2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共投入资金92.7亿元,地方配套和群众自筹资金88.5亿元。然而,这些庞大的基建资金在使用和管理上出现了诸多问题,贪污、挤占、挪用等违规违纪现象经常发生,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严重损失。为保证国家资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强化财务监督势在必行。 一、当前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项目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力 项目建设单位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不够重视,内部控制制度残缺不全或有关内容不够合理。更多的是有章不循,将已订立的内部控制制度“印在纸上,挂在墙上”,以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而不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如何。遇到具体问题多强调灵活性,使项目内部控制制度流于形式,失去了应有的刚性和严肃性。 (二)建设资金管理不严,财务管理不规范 部分建设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不熟悉新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不重视项目资金管理,部分资金不能专款专用,甚至改变了资金用途。项目资金管理不规范,财务人员的职能仅限于会计核算,既不参与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又无法根据财务管理的需要主动参与监督,造成被动应付,弱化了项目财务管理的职能。 (三)项目概算科学性、合理性差,细化程度不够 有些基建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流于形式,甚至捏造论证的基础数据,项目工程投资成本测算不合理,导致概算不切实际,造成项目投资建设内容不能完成。项目预算细化不够,概算不适应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需要。 (四)重“争项目”、轻“建项目” 一些地方在申报项目时,受“跑步(部)前(钱)进”潜规则影响,抱着“不要白不要”的态度,只重视项目资金的争取,不注重调查研究和项目论证,设计方案不切实际、内容粗糙,不适应项目实际建设需要。项目执行时难以按正常的程序做出合理的调整变更,随意调整建设内容。 (五)地方财政困难,配套资金落实不到位 自1994年国家实施分税制改革以来,落后地区本级财政收入较少,基层财政可支配财力不多,保吃饭、保机构运行都有问题,基本上无力解决基本建设项目配套资金问题。但有些项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09年工作要点 2009年是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重大战略决策的重要一年。做好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对于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保持农民增收良好势头、有效扩大内需、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作用。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围绕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加大投入,创新机制,加强管理,大规模改造中低产田,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稳步提高粮食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积极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现代农业建设,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贡献。

按照上述总体要求,2009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工作要点是: 一、以粮食主产区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为重点,大力推进粮食核心产区建设 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关于“大规模开展中低产田改造,提高高标准农田比重”、“推进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继续加大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骨干工程节水改造力度”等要求,切实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建设高标准农田,大力推进粮食核心产区建设,稳步提高粮食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一)继续坚持以粮食主产区为重点。中央财政资金分配要进一步向13个粮食主产省份倾斜,项目安排要进一步向13个粮食主产省份集中。各地区特别是粮食主产省份要进一步集中资金,重点加大对本地区纳入《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的粮食生产大县(市、农场)的扶持力度,支持其集中连片地大规模改造中低产田,促进大中型灌区田间工程和小型灌区节水改造,大力推进粮食核心产区建设。 (二)大力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提高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项目投入的比重,确保达到75%以上,重点加大对中低产田改造的投入。除少数生态建设任务较重的省(区、市)外,其他各省(区、市)安排用于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含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的财政投资不得低于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总投资的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最新版】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

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 第六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5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

深圳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建设的理念与实践_王永喜

第11卷第4期2013年8月中国水土保持科学Science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Vol.11No.4 Aug.2013 深圳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建设的理念与实践 王永喜1,叶枫1,夏兵1,马义虎1,陈霞2,郑佳丽 2 (1.深圳市北林苑景观及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518045,深圳;2.深圳市水务局,518036,深圳) 摘要:为促进当前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建设的良性发展,推广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建设的新理念和新模式,通过回顾深圳市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的建设过程,介绍深圳市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建设的理念与实践。深圳水土保持园区包括水土文化区、水土保持科普试验区2大部分,将文化性、景观性与水土保持各种技术展示相结合,建设以城市水土保持特色为主的专业示范园。突出在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对广大市民的水土保持宣传、对中小学生的科普教育,营造寓教于乐的户外课堂,同时分析园区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对今后水土保持示范园建设提出设想:准确定位,以科普宣传功能为主;规划设计创新,多专业领域参与,多方面、多层次宣传水土保持理论与实践内容;建立良好的园区运行管理机制,保障长期有效运营。 关键词:城市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科普教育;户外课堂;运营管理中图分类号:S15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 3007(2013)04-0067-05收稿日期:2013-01-21修回日期:2013-07-01第一作者简介:王永喜(1970—),男,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城市水土保持。E- mail :wangyx868@21cn.com Design theory and practice of the Shenzhen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Science Demonstration Park Wang Yongxi 1,Ye Feng 1,Xia Bing 1,Ma Yihu 1,Chen Xia 2,Zheng Jiali 2 (1.Shenzhen Beilinyuan Landscape &Architecture Planning &Design Institute Co.,Ltd ,518045,Shenzhen ,China ; 2.Shenzhen Water Service Bureau ,518036,Shenzhen ,China ) Abstract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and popularize new ideas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science demonstration parks ,this paper tells the story of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and elaborates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taking the Shenzhen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Science Demonstration Park (hereinafter “the Park ”)as an example.The Park comprises two parts ,namely soil and water culture area and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plot.Both of the parts integrate culture ,landscape with techniques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making it a professional park that features urban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The Park also offers varieties of opportunities for students and citizens to receive popular science education.In addition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Park and proposes some suggestions for its future development.Creative planning and design theories with multi-discipline practices will be needed to create an excellent operation system and offer a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Park. Key words :urban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science demonstration park ;science education ;outdoor education program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水土保持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是必 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进水土保持宣传教育活动和生态环境建设步伐,进一步提高水土保持工作的科技水平,增强科技示范的带动作用,加大科普宣传力度, 从2004年开始,水利部在全国开展了水土保持科技 示范园区的创建活动。自2007年以来,水利部先后命名了4批84个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这些科技示范园区已成为水土流失治理和监测示范、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教育的重要基地和平台,为增强

农业项目管理规定

农业项目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各县(市)农业项目建设单位要贯彻落实,建立严格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严格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不能挤占、挪用、套用项目资金。规范财务核算管理,项目资金要实行专帐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条各县(市)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等规定,设置独立的基建财务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工作,规范会计行为,严禁白条入账,严禁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项目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停止拨付工程款,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该项目,追回全部中央投资,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项目单位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反映的,要追究有关财会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建议当地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证。 第三条不得擅自改变批复的投资规模和资金使用结构,财务管理不规范的要及时进行整改和规范; 第四条认真落实配套资金。各地承诺的配套资金要明确,当年县(市)配套、自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下年不得申报同类项目。 农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项目监管工作力度,地区农业局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地区农业局将把项目督查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把在建项目执行情况做为项目推荐申报的重要依据。 第一条项目县市应成立相应的并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同时由地区农业局项目办公室组织牵头,局相关业务科(室)、局属单位参与组成督查组进行重点督查,最后形成总体督查情况总结,并向局务会议汇报通过后,及时上报农业厅项目监管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以书面形式进行情况通报; 第二条各相关业务科(室)、业务(中心)站要结合业务工作、调研任务对本行业项目进行认真检查,完成项目建设阶段性或专项总结上报地区农业局项目办公室; 第三条局项目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单位、科(室)结合地区负责的竣工验收项目,对在建的重点项目进行严格抽查;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今年项目督查的安排开展认真自查,2月、6月、9月底前向地区农业局项目办公室、相关业务单位上报自查自验报告;所有项目验收前必须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五条各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监管职责,加强项目建设督促检查,检查辖区内已建成竣工项目的验收准备情况。及时向地区农业局上报县、市项目督促检查工作情况总结。项目监督检查应重点围绕项目程序、前期工作、工程质量、项目资金、招投标及合同、、开工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 (国农办〔2004〕48号)中对草原(场)建设的相关标准 在牧区实施的草原(场)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人工草地、天然草场改良、天然草场划区轮牧、饲料基地、草籽繁育基地和畜牧基础设施等建设内容。 一、综合标准 项目区相对集中连片,天然草场成片面积在5000亩以上,人工草地在1000亩以上;人工草地覆盖度达到95%以上,亩产优质青干草达250kg以上;天然草场退化草地改良治理后,优良牧草占40%以上,牧草产量在原基础上提高30%以上,草地覆盖度达到90%以上;沙化草地经治理后,草地覆盖度达到90%以上,优良牧草占40%以上,亩产青干草达到150kg以上;天然草场划区轮牧,牧草产量增加20%以上,载畜量提高0.8倍以上;饲料基地亩产青贮饲料2500kg以上,精饲料200kg以上,多汁饲料3000kg以上;草籽繁育基地亩产草籽18kg以上。 二、水利措施 1、灌溉人工草地、饲料基地和草籽繁育基地,有可靠的水源和配套齐全的灌溉设施。采用节水灌溉方法与技术,灌溉人工草地灌溉保证率在50%以上,饲料基地、草籽繁育基地灌溉保证率在75%以上。 2、天然草场改良,在有条件的地方建小塘坝、集雨工程等,以适时对退化及沙化草地实施灌溉。

3、划区轮牧区的牧道和饮水点设置合理,一般轮牧区采用固定和移动饮水方式,固定饮水点与放牧场适宜距离为1.5km左右。 三、草业措施 1、围栏。网围栏符合ZBB92001-003环扣式镀锌钢丝网围栏标准,围栏高度在1.1~1.3m;生物围栏采用密实种植,宽度l.5~2.0m;划区轮牧小区利用网围栏、太阳能、风能围栏或活动围栏进行分隔保护。 2、耕作。选择适宜的播期、播深和播量,精耕细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苗全、苗齐、苗壮。旱作人工草地原则上采用免耕播种等保护性耕作技术。 3、良种。选择适合当地水土条件,抗旱、抗寒、抗逆性强、产量高、营养价值高的优质牧草和饲料作物品种,牧草种籽和饲料作物种籽的纯净度达到85%以上,发芽率达到95%以上。1000亩以上的草籽繁育基地,根据需要配置仓库、晒场和种子精选设备。 4、畜牧基础设施。标准化棚圈符合当地统一设计标准,砖木结构,建筑面积按一个羊单位0.5㎡计算,但不少于150㎡;配套活动场院面积按一个羊单位3㎡计算,但不少于600㎡;配套贮草棚面积按一个羊单位0.6㎡计算,但不少于180㎡平方米;青贮窖就地取材,坚固耐用,内壁光滑,防冻,不透气,青贮体积按一个羊单位0.1立方米计算,但不少于30立方米;药浴采用洗浴池和移动淋浴式,洗浴池坚固耐用,防冻,长度在15m以上。 5、牧业机械化。地势相对平坦的草场作业基本实现机械化,小丘陵和沙丘作业实行机械和人工相结合。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84号 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 2016年9月6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 (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 (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省级农发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具体政策和发展规划,分配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确定本地区各级农发机构的管理职责,对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第七条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非农业主产区的省应当确定本地区重点扶持的农业主产县(包括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及农场,下同)。 第八条农业综合开发应当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优化开发布局。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能够永续利用的区域实行重点开发;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有限,但有一定恢复潜力、能够达到生态平衡和环境再生的区域实行保护性开发,以生态综合治理和保护为主,适度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生态比较脆弱的区域实行限制开发,以生态环境恢复为主。 第九条农业综合开发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建设期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水行政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工作涉及的范围主要是水行政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中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第三条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建设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 二、分工与职责 第四条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1、认真组织公司全体人员,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国家、省、部有关水保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积极联系本地区水保部门,明确工程项目的水保要求,制定和落实工程项目的水保措施。 3、加强各施工单位水保检查和监控工作,加强水土保持的监理、监测的管理。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各施工单位进行水保工作的评定。 4、督促各施工单位施工人员积极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坚持清

结生产,综合利用各种资源,最大限度的降低各种材料的消耗,将工程项目对当地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低。 第五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1、认真组织各施工参建人员,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国家、省、部下发的有关水保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技术交底书。 2、积极配合当地水保部门,明确相关要求,制定和落实各项目水保措施。 3、加强日常检查和监控工作,加强对水土保持监理、监测的检查及管理,记录存档。 4、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咨询单位的工作职责 1、咨询单位主要负责对水土保持设计方案和措施进行审查。 2、审查施工图设计时,应对水土保持措施、方案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和技术要求的提出审查修改意见。 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工过程中的水土保持措施、方案、实施办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查修改意见。 4、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指导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发现存在问题分析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协调组织处理。 第七条设计单位的工作职责: 1、设计单位主要对水土保持的设计负责。在设计中要全面贯彻

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评定计分细则

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评定办法 1 总则 1.0.1为规范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评定工作,加强园区创建,促进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提高公众生态文明意识,制定本办法。 1.0.2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是指贯彻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战略,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坚持水土保持工作方针,全面发挥水土保持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具备一定规模,质量高、效果好、典型强,能充分发挥理念引领、典型示范、宣传教育、科学普及等作用的水土保持生态设施、资源和场所。 1.0.3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的评定。省级以下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的评定可参照执行。 2评定内容 2.1基础条件 2.1.1园区的地形地貌和水土流失等特征具有典型代表性。 2.1.2园区土地使用手续合法完备,权属清晰。

2.1.3园区位于城市或交通干线附近,交通便利。区内道路布局合理,路标清晰。 2.1.4园区水、电、通讯、房建、休憩、网络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能够满足园区正常运行的需要。 2.1.5 园区生态景观良好,环境优美。对垃圾等废弃物设有相应处理设施,污水经处理达标排放。 2.2基本功能 2.2.1园区规划设计科学合理,功能分区清晰,实施情况良好。 2.2.2园区各项防治措施布局合理,建设规范,形成完整的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和综合治理体系。宜治理水土流失得到全部治理。 2.2.3园区布设相应的效益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2.2.4园区布设宣传标牌等措施,并通过报刊、电视、网站或新媒体开展宣传报道。 2.2.5园区设置各种措施和工程等的标识牌,具有水土保持生态科普教育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具备基本的科普能力。 2.2.6园区导视系统完善,有讲解方案和通俗易懂的介绍材料。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农计发[2005]39号)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农计发[2005]39号)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文号】农计发[2005]39号 【发布日期】2005-06-14 【生效日期】2005-06-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 (农计发[2005]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机、畜牧、农垦、渔业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2005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按照农业部党组关于转变作风、推动工作、促进发展的要求,我部制定了《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现将方案印发执行,请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并于今年7月15日前报我部备案。 农业部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2005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按照农业部党组关于转变作风,推动工作,促进发展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必要性和紧迫性 党中央、国务院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不断加大农业投入力度,对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强项目管理,实现投资目标,是落实中央投入政策,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

随着“两个趋向”论断的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将继续增加,农业建设领域将不断扩大,项目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同时,基本建设管理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对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迫切需要各级农业部门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提高管理实效。 近年来,各级农业部门高度重视农业建设工作,采取了完善规划,健全制度,强化监管,落实责任等一系列措施,农业项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加强,农业投资效益明显提高。但“重争取投资,轻项目管理”的倾向依然存在,前期工作不扎实,建设进度缓慢,财务管理薄弱,以及违反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等问题时有发生。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抓紧解决上述问题十分必要而紧迫。 二、工作思路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以完善规划为基础,加强前期工作;以制度建设为保障,规范管理行为;以队伍建设为手段,增强服务能力;以监督管理为重点,解决突出问题;以总结评价为依据,改进管理工作。通过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实现投资效益提高,农业基础设施条件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强的目标。 从今年开始,力争用三年的时间,逐步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培养一批业务熟悉的农业项目管理人才,创建一个透明高效的项目管理信息网络,形成责任明确、监管有力、协调高效的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 三、工作重点 (一)完善建设规划,搞好前期工作 根据国民经济和农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抓紧制定和完善以农业“七大体系”为主体的重大农业建设规划。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与国家相关规划和地方发展规划相衔接,研究制定本区域的农业建设规划。以建设规划为基础,根据实际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充分利用已有工作基础,加快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提高前期工作质量,储备一批重大项目,为争取投资打好基础。当前要重点做好优粮工程、种养业良种工程、动植物保护、渔政渔港、农村沼气和退牧还草等方面的项目前期工作。 (二)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建设行为 农业部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和相关配套规章的要求,修改和完善基建项目管理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规章。组织制定《农业建设项目专家评估办法》、《农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委托管理办法》、《农业建设项目检查工作细则》、《农业建设项目违规问题处理规定》和《农业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制度》等管理工作制度。同时,加快制定农业工程建设标准,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的规范化水平。 各级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农业部颁布的项目管理规章,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完善项目管理制度体系,把项目管理真正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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