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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简介

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简介

我国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简称:《实施方案》)(交海发【2018】168号),该《实施方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在实施《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内实施方案》(交海发【2015】177号)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主要要求如下:1、排放控制区范围扩大

沿海控制区:大致范围为中国领海基线外延12海里内的所有海域及港口,以及特别划定的海南水域及港口。香港与台湾管辖水域限硫排放要求见技术保障部工作提示-25号。具体控制区范围详见《实施方案》表1、表2所列边界控制点坐标。

内河控制区:长江干线(云南水富至江苏浏河口)、西江干线(广西南宁至广东肇庆段)的通航水域。具体控制区范围详见《实施方案》表3所列起止点位坐标。

2、燃油硫含量限值控制更严

(1)自2019年1月1日起,进入排放控制区的海船使用的船用燃油硫含量不超过0.50% m/m;

(2)自2020年1月1日起,进入内河排放控制区的海船使用的船用燃油硫含量不超过0.10% m/m;

(3)自2022年1月1日起,进入沿海控制区海南水域的海船使用的船用燃油硫含量不超过0.10% m/m;

(4)适时评估,确定是否2025年1月1日起,进入沿海控制区的海船使用的船用燃油硫含量不超过0.10% m/m。

3、岸电使用要求

2019年7月1日起,具有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现有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3小时,或者在内河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2小时,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代措施的(包括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船载蓄电池装置或关闭辅机等),应使用岸电。

4、其它气体排放污染物

除了SOx排放污染物以外,对氮氧化物(NOx)、油气回收(主要体现为挥发性有机物(VOC)排放)也提出了控制要求,其中对NOx和VOC的特殊排放控制要求现仅适用于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

我们应该认真研读《实施方案》,了解和掌握《实施方案》规定的区域范围,分阶段实施的内容要求。船舶应严格执行其他现行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要求。随着《实施方案》在排放控制区内的逐步实施,各港口必定会加大对船舶排放污染物的监控和检查,船舶需要保持与口岸代理经常性的联系,了解当地港口最新的相关要求,提前做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准备工作。

船舶污染物处理方案

船舶污染物处理方案 随着全球海上贸易的增长和船舶运输的日益繁忙,船舶污染问题日 益引起关注。船舶排放的废气、废水以及固体废弃物对海洋生态系统 和人类健康产生着潜在的危害。因此,制定科学有效的船舶污染物处 理方案至关重要。本文将详细介绍几种常见的船舶污染物处理方案, 并提出一种综合性的解决方案。 一、船舶废气处理方案 船舶废气主要包括燃油燃烧产生的氮氧化物(NOx)、硫化物(SOx)、颗粒物(PM)以及有机物等。为了降低船舶排放的废气对 空气质量和气候变化的影响,可采取以下措施: 1. 使用低硫燃油或液化天然气(LNG)作为船舶的燃料,以减少硫 化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 2. 安装排放净化装置,如SCR(Selective Catalytic Reduction)和DPF(Diesel Particulate Filter),以降低废气中的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含量; 3. 促进绿色航运技术的应用,如风能、太阳能和核能等。 二、船舶废水处理方案 船舶废水主要包括生活污水、厨房污水、洗涤水以及船舶操作过程 中产生的污水。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和水质,应采取以下处理方案:

1. 安装船舶废水处理装置,如污水处理装置(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和压滤装置(Membrane BioReactor),以去除污水中的悬浮物、有机物和微生物; 2. 对灰水(洗涤水和厨房污水)进行流程控制和预处理,以减少污水产生量和有害物质的排放; 3. 严格遵守国际海事组织(IMO)关于废水排放的规定,及时将处理后的废水排放到指定区域。 三、船舶固体废弃物处理方案 船舶在航行和操作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固体废弃物,如食品残渣、废纸、废塑料等。为了减少对海洋和岸上环境的污染,应采取以下处理方案: 1. 开展垃圾分类和压缩,将可回收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并进行回收利用; 2. 安装垃圾处理装置,如压缩垃圾箱和焚烧炉,以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体积和对环境的污染; 3. 使用可降解的替代品,如可降解塑料袋和纸质包装材料,以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产生量。 综合解决方案 为了综合解决船舶污染问题,需要采取综合性的治理措施: 1. 强化管理和监督,加强对船舶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和执法力度;

工作方案: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2020年前,武汉、荆州、宜昌、黄石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以上已建的集装箱、滚装和邮轮、3000吨级以上客运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 (二)2020年底前,完成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任务,建成武汉化学品船舶洗舱站。 (三)建立船舶污染物体处置联合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和联单制度,做好与城市市政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按规定处置。 (四)2020年底前,按照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完成现有船舶的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 (五)建成主要水源保护地绿色航运示范区。 二、工作措施 (一)持续推进船舶结构调整。加快推进船舶标准化和船舶生活污水设施改造,2020年建成一批1140标箱江海直达新船型。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加快淘汰老旧落后船舶,鼓励节能环保船舶建造和船上污染物储存、处理设备改造。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等政策规定,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规范船舶水上拆解行为。(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长江航务管理局、武汉新港管委会)

(二)积极推广港口岸电建设。比照中央支持港口岸电补助奖励政策,按照核定的项目设施设备投资额一定比例予以一次性奖励。编制全省港口岸电建设规划,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的要求,建设港口岸电设施。2018年完成全省50%以上已建集装箱码头岸电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研究推进靠港船舶强制使用岸电。(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长江航务管理局) (三)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根据非法码头整治后港口码头的变化,修编完善《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方案》。按2018年不低于50%,2019年不低于75%,2020年全部完成的目标任务,推进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住建厅、省环保厅) (四)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专项治理。完善并全面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建立船舶污染应急预案,强化应急规划和污染应急救援能力建设,2020年以前在长江支流建成2个处置50吨溢油能力的设备库。研究推进船舶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技术运用。加大执法力度,开展港航海事联合执法,加强对船舶防污染设施和船用燃料油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污染物偷排漏排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做好船港之间、港城之间污染物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长江航务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五)建设水上洗舱站。修编(调整)港口规划,将化学品船舶洗舱站纳入港口规划,出台政策对洗舱站按照建设费用一定比例给予补助。2020年底前,建成武

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简介

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简介 我国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简称:《实施方案》)(交海发【2018】168号),该《实施方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在实施《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内实施方案》(交海发【2015】177号)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主要要求如下:1、排放控制区范围扩大 沿海控制区:大致范围为中国领海基线外延12海里内的所有海域及港口,以及特别划定的海南水域及港口。香港与台湾管辖水域限硫排放要求见技术保障部工作提示-25号。具体控制区范围详见《实施方案》表1、表2所列边界控制点坐标。 内河控制区:长江干线(云南水富至江苏浏河口)、西江干线(广西南宁至广东肇庆段)的通航水域。具体控制区范围详见《实施方案》表3所列起止点位坐标。 2、燃油硫含量限值控制更严 (1)自2019年1月1日起,进入排放控制区的海船使用的船用燃油硫含量不超过0.50% m/m; (2)自2020年1月1日起,进入内河排放控制区的海船使用的船用燃油硫含量不超过0.10% m/m; (3)自2022年1月1日起,进入沿海控制区海南水域的海船使用的船用燃油硫含量不超过0.10% m/m; (4)适时评估,确定是否2025年1月1日起,进入沿海控制区的海船使用的船用燃油硫含量不超过0.10% m/m。 3、岸电使用要求 2019年7月1日起,具有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现有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3小时,或者在内河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2小时,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代措施的(包括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船载蓄电池装置或关闭辅机等),应使用岸电。 4、其它气体排放污染物 除了SOx排放污染物以外,对氮氧化物(NOx)、油气回收(主要体现为挥发性有机物(VOC)排放)也提出了控制要求,其中对NOx和VOC的特殊排放控制要求现仅适用于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 我们应该认真研读《实施方案》,了解和掌握《实施方案》规定的区域范围,分阶段实施的内容要求。船舶应严格执行其他现行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要求。随着《实施方案》在排放控制区内的逐步实施,各港口必定会加大对船舶排放污染物的监控和检查,船舶需要保持与口岸代理经常性的联系,了解当地港口最新的相关要求,提前做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准备工作。

中国版ECA路线图

中国版ECA路线图 2016年8月30日,环保部首次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 15097—2016),这是中国首次发布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国家标准。短短不到一年时间,中国官方在加强船舶污染排放控制上至少已两次“亮剑”。2015年12月4日,交通运输部印发《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简称《方案》),首次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控制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为全面控制船舶大气污染奠定基础。经初步测算,船舶排放控制区(DECA)实施后,到2020年,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硫氧化物和颗粒物将比2015年分别下降65%和30%。 长三角率先实施减排2016年2月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统一部署,长三角区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将先行先试,也就是从2016年4月1日开始,上海、宁波—舟山、苏州、南通四个核心港口同时实施第一阶段措施,即船舶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0.5% m/m 的燃油。目前,在船公司与航运界人士的积极支持与有力配合下,船舶排放控制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据上海市海事局危防处处长徐旻介绍:“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自4月1日启动以来,两省一市交通、环保、港

口和海事等相关部门积极行动,通力协作,全力推进船舶排放控制区各项工作开展。在船公司与航运界人士的积极支持与有力配合下,船舶排放控制区的推进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从海事监管执法情况看,船舶排放控制区方案操作性强,长三角船舶排放控制区正稳步推进,实施成效明显。但同时也查处了一定比例船舶燃油不符合规范的行为。”长三角区域率先实施船舶排放控制,为近日举办的杭州G20峰会空气质量保障做出了贡献。排放控制区(ECA)制度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旨在通过制定严格的燃料和引擎要求,减少在环境敏感区域的气体排放。相比ECA在欧洲和北美已经实行多年,中国的船舶排放控制区才刚刚成立,对燃油含硫量的控制相对滞后,但仍在迎头赶上。在亚洲地区,中国是第一家实施强制性区域船舶排放控制政策的国家,这一方面有国家意志推动的作用,另一方面跟中国的内河资源分布也有很大关系。众所周知,与日、韩几乎没有内河相比,中国是一个内河航运资源比较丰富的国家。截至2013年底,中国拥有水上运输船舶17.26万艘,净载重量2.44亿吨。全球十大港口,中国占据八席,吞吐量约占全球四分之一。据测算,2013年全国船舶二氧化硫排放量约占全国排放总量的8.4%,氮氧化物排放量占11.3%。受船舶污染影响最大的是港口城市,其次是江河沿岸城市。因此,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远洋船航运活动频繁,船舶运输所带来的环境污

船舶污染物处理方案

船舶污染物处理方案 随着全球海洋贸易的发展,船舶行业的污染问题日益受到关注。船舶排放的废气和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污染物,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制定和实施有效的船舶污染物处理方案至关重要。本文将详细介绍船舶污染物的处理方法以及相关的管理措施。 一、船舶废气处理方案 船舶排放的废气主要包括硫化物、氮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这些废气的排放严重影响着大气的质量和人类健康。为了减少船舶废气的排放,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1. 使用燃料硫含量低的燃料。船舶可以选择燃烧硫含量低的燃料,如液化天然气(LNG)等,以减少废气中的硫化物排放。 2. 安装排放控制设备。船舶可以安装尾气处理装置和颗粒物过滤器等设备,以降低废气中的氮化物和颗粒物排放。 3. 优化航行方式。通过合理规划航线和控制船速,可以减少燃烧所产生的废气排放。 二、船舶废水处理方案 船舶的废水主要包括生活污水、排舱水和轧线水等。这些废水中的有机物、氮、磷以及各种微生物对海洋生态环境具有潜在的威胁。为了保护海洋环境,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处理措施:

1. 安装废水处理设备。船舶可以安装生物处理装置和化学处理装置等设备,对废水进行处理后再排放。 2. 分类处理废水。船舶可以将不同类型的废水进行分类处理,如将生活污水和排舱水分开处理,减少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污染风险。 3. 合理利用海水资源。船舶可以利用海水对废水进行稀释处理,降低废水中的污染物浓度,减少对海洋生态的不良影响。 三、船舶污染物管理措施 为了实施有效的船舶污染物处理方案,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和监督制度。以下是一些可行的管理措施: 1. 制定环境保护法规。国家应制定相关的环境保护法规,明确船舶在污染物处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并加强对其的监督和检查。 2. 建立国际合作机制。各国船舶管理部门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和实施船舶污染物处理方案,并分享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 3. 强化船舶排放监控。加强对船舶废气和废水排放的监控,并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船舶进行处罚和惩罚。 4. 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不断推动船舶污染物处理技术的研发和创新,提高处理效率和降低成本,为船舶业界提供更可行的解决方案。 总结: 船舶污染物处理方案是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举措。通过减少船舶废气和废水的排放,可以降低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保护生物多样性

工作方案XX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

工作方案XX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 设方案 一、背景和目标 XX市作为一个重要的港口城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和处置问题日益突出。为了保护环境、维护港口的可持续发展,制定并实施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十分必要。 本方案的目标是建设一套完整的设施体系,包括污水处理设施、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和有害废弃物处理设施,以实现港口和船舶污染物的有效接收、转运和处置。 二、项目内容和实施步骤 1.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根据港口和船舶的污水排放特点,建设一座规模适中的污水处理厂。该污水处理厂应当具备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能够高效处理港口和船舶的排放污水,并达到国家标准的排放要求。同时,还应该加强对港口和船舶的污水排放进行监测和管理,确保污水排放的合规性。 2.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 在港口和船舶周边建设几个分散的固体废弃物处理点,以便及时接收港口和船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这些处理点应当配备适当的设备和人员,实现对固体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和处置。针对不同类型的固体废弃物,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如焚烧、填埋、循环利用等,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3.有害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

建设一座有害废弃物处理中心,通过集中管理和处理港口和船舶产生 的有害废弃物。该中心应当具备专业的设备和技术,能够安全地处理各类 有害废弃物,避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同时,要加强对有害废 弃物的监测和管理,防止非法倾倒和流入市区。 4.实施步骤 (1)制定详细的项目方案,明确建设内容和实施时间表。 (2)进行相关调研和技术研究,选择适用的处理技术和设备。 (3)选择适宜的建设地点,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如土地征用、环境 评估等。 (4)开始设施的工程建设,包括污水处理设施、固体废弃物处理设 施和有害废弃物处理设施。 (5)设施建设完成后,进行设备调试和运行试验。 (6)在设备正常运行后,开始接收、转运和处置港口和船舶污染物。 三、保障和评估 1.资金保障 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应该制定合理的资金计划,包括政府投资 和社会资本参与。同时,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化的 运营机构,提高设施的管理和运行水平。 2.监测和评估 在设施建设后,应加强对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工作的监 测和评估。定期进行设施和设备的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对接

船舶污染物处理方案

船舶污染物处理方案 船舶作为主要的海上交通工具,提供了便捷的货物运输和人员出行 的方式。然而,船舶的排放也导致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为了减少 船舶排放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船舶污染物处理方案被广泛探讨和 采用。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船舶污染物处理方案,并探讨其优缺点。 1. 燃油改良技术 燃油改良技术是目前减少船舶排放的主要手段之一。在船舶运行过 程中,通过对燃油的改良处理,减少有害物质的排放,进而达到降低 船舶对环境的影响。燃油改良技术主要包括:低硫燃油的使用、燃油 添加剂的应用、燃烧控制技术等。这些技术可以有效降低硫氧化物、 氮氧化物以及颗粒物等有害物质的排放量。然而,燃油改良技术需要 大量的投资和维护成本,对船舶的性能和可靠性也有一定的要求。 2. 尾气处理系统 尾气处理系统是另一种有效减少船舶排放的方案。该系统通过对船 舶尾气进行处理,去除有害物质,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常见的尾 气处理技术包括:选择性催化还原(SCR)技术、氧化催化剂技术、 颗粒物捕集器等。这些技术在船舶尾气排放中起到重要的净化作用, 提高了船舶排放的环保性能。然而,尾气处理系统需要占用一定的空间,并且需要经常进行维护和清洁。 3. 污水处理设备

船舶的污水排放也是常见的污染源之一。为了减少船舶污水排放对 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船舶上需要配备污水处理设备。这些设备通过 物理、化学或生物方法对船舶污水进行处理,去除其中的有机物、营 养物质和微生物等有害成分,使其达到排放标准。目前,常见的船舶 污水处理设备包括生物膜反应器、活性炭吸附器和超滤器等。然而, 污水处理设备的体积较大,需要适应船舶上有限的空间,并且设备的 维护和运行成本也较高。 4. 垃圾处理方案 船舶上产生的垃圾也是一种主要的污染物。为了减少船舶垃圾对海 洋环境的影响,船舶需要配备垃圾处理设备。这些设备可以对船舶产 生的固体垃圾进行分类、压缩和处理,减少垃圾的体积和对环境的危害。常见的垃圾处理设备包括压缩机、粉碎机和焚烧炉等。然而,垃 圾处理设备的能耗较高,同时还需要进行垃圾分类和管理,增加了船 舶运行的复杂性。 5. 管理与监测 除了上述的船舶污染物处理方案,船舶运营管理和监测也是减少船 舶排放的重要手段。船舶公司应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合理安排船舶 运营计划,减少船舶的不必要运行和等待时间,降低排放量。同时, 船舶的排放也需要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污染物处理方案,确保其良好的环保性能。 总结:

我国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汇总

我国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汇总截至2024年3月最新消息,近期我国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汇总如下: 1、高速公路收费优惠与管理: 重庆等地继续落实集装箱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和鲜活农产品车辆免费通行政策,取消了港口建设费,减轻了物流运输企业的负担。 2、快递行业管理: 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强调保障快件安全,规定快递企业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至驿站、快递柜等场所。 3、交通运输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层面在2020年及后续几年推出了一系列政策,旨在推动交通运输行业的规范化、快速化和高质量发展,涉及公路、水路等领域的交通管理体制改革和转型升级。 4、企业融资支持: 重庆市武隆区等地方政府出台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通过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等方式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 5、智慧交通建设: 各地积极推动智慧交通蓝图,例如中国电信参与建设全国首个规模化区域级数字道路项目,利用5G、物联网、智能监控等技术提升交通管理效能。

6、公共交通扶持政策: 安阳市政府等多个地方与中央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15项政策举措,包括补贴补偿、优先通行等措施。 7、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交通规划: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包含了对于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政策指导。 8、新能源汽车政策: 近年来,国家持续鼓励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优化充换电基础设施布局,延长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期限,推动电动汽车在公共交通领域普及。 9、网约车与共享出行规范: 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针对网约车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措施,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认证、平台企业经营许可制度、安全管理和乘客权益保护等。 10、铁路投资与建设: 继续加大高速铁路和城际铁路的投资力度,推进“八纵八横”高速铁路主通道、区域连接线和都市圈城际铁路建设,提高铁路网络覆盖率。 11、绿色交通发展战略: 制定并推行绿色交通发展规划,包括推广新能源汽车、优化交通结构、降低交通污染排放、开展绿色出行行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督 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16.01.29 •【文号】海船检〔2016〕48号 •【施行日期】2016.01.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督管理工 作的通知 海船检〔2016〕48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为落实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5〕177号,以下简称《方案》),便利船舶在船舶排放控制区(以下简称“控制区”)航行、停泊和作业,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方案》控制要求在控制区内需要转换低硫燃油的船舶,应将换油的起止日期、时间、船舶经纬度和燃油含硫量,以及低硫燃油的使用量、换油操作人员等信息记录在轮机日志中。需要换油的船舶应配备一份书面的燃油转换程序,作

为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 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对每批次燃油进行检测,并按规定将检测报告留存备查,已经检测的燃油又经调和或者与其它燃油混装的,应当重新检测。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当依法向船舶提供船舶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船舶应将燃油供受单证保存3年,将燃油样品保存至少1年并直至所加燃油用完为止。 二、船舶和码头具备岸基供受电条件,且已就供受电程序做出了适当安排,在不影响船岸安全的前提下,船舶应优先使用岸电。船舶应将岸电使用起止日期及时间、操作人员等信息记录在轮机日志中。 船舶使用岸电的,船岸双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岸电提供方应为船舶提供书面的使用程序手册和安全作业指南。 三、使用液化天然气或其他低排放船舶燃料等清洁能源作为替代措施的船舶,应在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的记事栏中备注使用清洁能源的种类。双燃料动力船舶应将各种燃料的使用量、换用燃料的日期、时间和船舶经纬度、操作人员等信息记录在轮机日志中。 四、使用尾气后处理装置作为替代措施的船舶,应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尾气后处理装置产品证书,并在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中签注。船舶应将使用尾气后处理装置的起止日期、时间和船舶经纬度、操作人员等信息记录在轮机日志中。 五、为保障船舶安全或实施海上人命救助,或因船舶及其设备损坏、故障而产生不符合《方案》排放控制要求的,船舶应及时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在航海日志中。 六、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控制区内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督管理指南》(详见附件)供执法时参考使用,各单位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督管理指南

船舶排放控制区方实施方案

船舶排放控制区方实施方案 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船舶排放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为了减少船舶排放对环境的影响,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我国决定在部分海域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是为了规范船舶排放行为,减少大气污染 和水体污染,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提高海洋环境质量。 一、船舶排放控制区的划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我国将在部分海域划定船舶排放控 制区,对于这些区域内的船舶排放将实施严格的控制措施。划定船 舶排放控制区需要考虑海洋环境的特点、航道的繁忙程度、船舶排 放的影响范围等因素,确保控制区的划定科学合理。 二、船舶排放控制区的管理措施 在船舶排放控制区内,将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 制船舶使用高硫燃料、推广清洁能源船舶、加强监测和执法力度等。同时,加强对船舶排放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排 放行为,确保船舶排放控制区内的空气和水质达标。

三、船舶排放控制区的宣传教育 为了确保船舶排放控制区的管理措施得到有效执行,需要加强对船 舶企业和船员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船舶 企业和船员对环保政策的认识和遵守意识,增强环保法律法规的执 行力度,推动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顺利推进。 四、船舶排放控制区的监督检查 为了确保船舶排放控制区的管理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将加强对船舶 排放控制区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船舶 排放控制区内船舶排放的监测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规排放行为,保障船舶排放控制区内的环境质量。 五、船舶排放控制区的效果评估 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方案后,将定期对其效果进行评估。通过对船 舶排放控制区内的空气和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 以解决,确保船舶排放控制区的管理措施能够取得预期的环保效果。 六、船舶排放控制区的未来展望

船舶废气排放控制技术

船舶废气排放控制技术 1.2排放控制标准MARPOL73/78附则VI对于船舶废气中的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含量作了限制,禁止故意排放消耗臭氧的物质,附则规定了燃油中硫的含量不超过4.5%m/m的全球上限,并呼吁国际海事组织在议定书生效后监控全球燃料的平均含硫量。附则还设立波罗的海区域、北海区域为硫氧化物排放特别控制区,从而对硫的排放进行更严格的控制,在上述区域,船舶使用的燃油中硫的含量不得超过1.5%m/m,或者,船舶必须要安装废气清洁设备或者使用其它技术手段控制硫氧化物的排放。附则VI规定2000年1月1日起输出功率超过130kW的柴油机,其NOx排放限制如下:1.对转速低于130r/min 的低速柴油机NOx≤17.0g/kw·h。 2.对转速在130r/min N2000R min时,NOx≤45.0×n(-0.2)g kW•;h。 3.对转速n 2000r/min, NOx≤9.8g/kW•;h。国际海事组织(IMO)防止大气污染规则的生效,导致各国对船舶柴油机排放的进一步认识,出台一系列地方排放标准或国家船舶排放控制计划,如瑞典提出,国内船舶(如渡轮)NOx排放限制为24kW•;h。挪威的目标为国内航线每年减少10000tNOx(大约总量的20%),估计波罗的海国家也会有类似的计划。如果不符合IMO规则,就可能以增加港口使用费的手段加以控制。2船舶废气SOx、NOx的生成特征SOx主要是燃料中的含硫的燃烧产物,以废气的形成排放于大气,尤其SO2容易氧化形成酸雨危害人类,因此主要是取决于柴油机所燃用燃料的含硫量。而NOx包括NO、NO2、N2O4等,其中对环境危害最大的是NO和NO2,通常所提及的氮氧化物的污染,即指NO及NO2污染。在柴油机的排气中,NO2的浓度仅占5%,而的N2O4浓度更低,因此,主要研究的氮氧化物便是NO,NO可由空气中的氮生成(称为热NO),也可由燃料中含氮的成分生成(称为燃料NO),对于柴油机来说,由于其所使用的燃料中一般含氮量不到0.02%,因此,排气中的NO主要是由空气中所含氮在高温下氧化而成(热NO)其氧化过程为(扩充的捷尔杜维 奇)N2+O→NO+N O2+N→NO+O N+OH→NO+H上述反应中的氧原子是氧气(O2)在高温分解时所产生的,氧原子的存在诱发了NO生成的连锁反应。整个反应过程中第一个式子起决定作用,所以,氧原子浓度以及反应温度对NO生成最为重要。NO生成量还与反应时间有关,如果燃气在高温富氧环境下停留时间长,NO生成量就会增加。因此,高温、富氧和氮与氧在高温环境中长时间停留,是柴油机燃烧过程中促进NO生成的三要素。对柴油机,即使是增压柴油机来说,其压缩行程的气体温度仍不能达到形成NO的程度。在燃烧过程中,由于

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 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推进绿色航运发展和船舶节能减排,减少船舶在我国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以下简称“排放控制区”),控制我国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改善我国沿海和沿河区域特别是港口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为全面控制船舶大气污染奠定基础。 二、设立原则 (一)突出国家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区域。 (二)维护区域港口公平竞争,鼓励核心港区先行先试。 (三)兼顾区域船舶活动密集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 (四)遵守国际法和国内法律法规要求。 三、适用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在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和渔业船舶除外。 四、排放控制区范围 基于以上目标和原则,设立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

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确定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具体如下: (一)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 海域边界:下列A、B、C、D、E、F六点连线以内海域(不含香港、澳门管辖水域)。 A:惠州与汕尾大陆岸线交界点 B:针头岩外延12海里处 C:佳蓬列岛外延12海里处 D:围夹岛外延12海里处 E:大帆石岛外延12海里处 F:江门与阳江大陆岸线交界点 内河水域范围为广州、东莞、惠州、深圳、珠海、中山、佛山、江门、肇庆9个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 本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为深圳、广州、珠海港。

图1 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示意图(二)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 海域边界:下列A、B、C、D、E、F、G、H、I、J十点连线以内海域。 A:南通与盐城大陆岸线交界点 B:外磕脚岛外延12海里处 C:佘山岛外延12海里处 D:海礁外延12海里处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规范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规范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 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6.08.22 •【文号】海危防〔2016〕454号 •【施行日期】2016.08.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规范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的通知 海危防〔2016〕4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海事监管工作,落实《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5〕17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进一步规范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海事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船舶使用合格燃油的监督检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普通柴油》(GB252-2015)第4章规定的技术要求的船用燃油;海事执法人员在查验船舶燃油供受单证时,应重点检查燃油的硫含量、闪点、酸度、凝点、水分、机械杂质等安全和环境保护指标是否满足规定的最低限

值要求;需要取样送检的,重点检测硫含量,有条件的可视情抽检其它影响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指标。对“江海直达船舶”的内涵正在研究中,暂无明确界定,目前主要是特指在满足一定结构和设备要求的基础上,可进出入海口附近特定海域的内河船舶,不宜将“江海直达船舶”的概念扩大到海船。 海事执法人员在查验进入船舶排放控制区船舶的燃油供受单证时,应重点检查《实施方案》规定的燃油硫含量,以及《船用燃料油》(GB17411-2015)第4章规定的船用馏分燃料油的闪点、酸值、倾点、水分和灰分,船用残渣燃料油的运动黏度、闪点、酸值、倾点、水分、灰分和“铝+硅”等安全和环境保护指标是否满足规定的最低限值要求;需要取样送检的,重点检测硫含量,有条件的可视情抽检其它影响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指标。 承担上述检测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 二、正确理解和把握《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实施方案》中的“靠岸停泊期间”系指船舶开始稳固的系泊于某泊位的时刻至解开与其泊位系缚的时刻之间的时间段。“靠岸停泊”不包括船舶锚泊与浮筒系泊。前文所述“稳固的系泊”系指所有船舶缆绳都系固完毕的状态;“解开与其泊位系缚”系指所有船舶缆绳解开的状态。在极端恶劣海况下,船舶所有缆绳都系固完毕后仍需主机备车以维持船舶安全的,“稳固的系泊”指船舶主机完车的状态。 “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系指船上所有使用燃油的设备(包括主机、辅机、锅炉、发电机等)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替代措施”系指船舶使用任何装置、设备或替代燃料,使船舶取得与实施方案规定的相同或更好的大气污染减排效果的措施。 “尾气后处理装置”系指通过船上脱硫、脱硝等技术手段,降低船舶尾气中的硫、氮和颗粒物含量,使船舶取得与实施方案规定的相同或更好的空气污染减排效

船舶环境保护介绍船舶行业的环保政策和可持续发展方案

船舶环境保护介绍船舶行业的环保政策和可 持续发展方案 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重要议题之一。船舶行业作为全球贸易和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环境影响日益受到重视。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减少船舶排放对气候变化的影响,船舶行业采取了一系列环保政策和可持续发展方案。本文将介绍船舶行业的环保政策和可持续发展方案。 一、船舶行业环保政策 1.国际海事组织(IMO)的环境规定 IMO是负责监督全球船舶行业的国际组织,其环境规定是船舶行业环保政策的重要依据。其中包括以下几点: (1)能效设计指标(EEDI):要求新建船舶在设计时提高能源效率,减少二氧化碳排放。 (2)船舶运行能效管理计划(SEEMP):要求船舶运营商制定和执行船舶能源管理计划,优化航行方案和操作,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3)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ECA):设置特定海域,要求船舶在该区域内使用低硫燃料或洗涤器等技术减少排放。 2.全球航运组织(GSA)的环境准则

GSA是一个非营利组织,致力于推动船舶行业的环境可持续发展。其环境准则包括以下要点: (1)在船舶建造和运营中采用可再生能源和低碳技术。 (2)减少船舶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鼓励船舶回收和再利用。 (3)加强对污染和非法活动的监管,保护海洋生态系统。 二、船舶行业可持续发展方案 1.使用清洁能源 (1)液化天然气(LNG):LNG是一种清洁燃料,以其较低的碳排放和低污染物含量受到船舶行业的青睐。越来越多的船舶采用LNG 作为燃料,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2)氢燃料电池:氢燃料电池作为一种零排放的能源形式,在航运领域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这种技术可以将氢气和氧气反应产生电能,不产生有害气体。 2.污染物处理技术 (1)尾气处理系统:船舶尾气处理系统可以减少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排放。通过使用催化剂和过滤器等设备,有效解决了船舶尾气对环境的污染问题。 (2)废水处理系统:船舶行业推广使用废水处理系统,对船舶产生的废水进行净化处理,保护海洋环境。 3.船舶设计与运营优化

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

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 为有效实施国际海事组织2020年1月1日起全球船用燃油限硫规定(以下简称全球限硫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及《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8〕168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部署,履行我国缔结的国际公约义务,充分考虑我国航运发展实际,坚持环保标准不降低、国际国内协同推进,保障全球限硫令在我国有效实施,减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促进绿色航运发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 二、具体要求 (一)船舶使用、装载燃油和替代措施要求。 1.自2020年1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应当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50% m/m的燃油(以下简称合规燃油)。本方案中的“燃油”,系指为了船舶推进或操作而交付船上的用于燃烧的油类,包括馏分型燃油和残渣型燃油。 2.自2020年1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我国内河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应当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10% m/m的燃油;自2022年1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我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海南水域的,应当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10% m/m的燃油。 3.自2020年3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不得装载硫含量超过0.50% m/m的自用燃油(以下简称不合规燃油)。 4.国际航行船舶采用的替代措施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第4条所述等效要求的,可以免除本款第1、2、3项的要求。上述“替代措施”系指船舶使用任何装置、设备或者替代燃料,使船舶取得与规定相同或者更好的大气污染减排效果的措施。自2020年1月1日起,船舶不得在我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内排放开式废气清洗系统洗涤水。

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LT

(三)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政策法规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船舶与港口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得到有效防控和科学治理,排放强度明显降低,清洁能源得到推广应用,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水平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具体目标:到2020年,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与2015年相比分别下降65%、20%、30%;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 %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主要港口100%的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封闭储存。沿海和内河港口、码头、装卸站(以下简称港口)、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具备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接收能力,并做好与城市市政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按规定处置。按照新修订的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2020年底前完成现有船舶的改造,经改造仍不能

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制修订。按照国家污染防治总体要求,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工作,强化标准约束,做好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标准,以及与国家有关标准的衔接。 2015年底前,发布《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修订)》、《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配合环境保护部力争出台船舶污染物排放、船舶发动机废气排放标准;配合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能源局修订船用燃料油强制性国家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内河危险化学品禁运目录》。2016年底前,出台《码头船舶岸电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出台《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发布内河危险化学品禁运品种遴选管理办法,建立禁运目录动态调整机制。2017年底前,配合环境保护部制修订适合我国国情的码头油气排放相关标准。2020年底前,出台船舶天然气动力设施改造技术规范,编制船舶污染物排放监测系列技术标准。

盐城港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盐城港港口船舶

盐城港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盐城 港港口船舶 盐城港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 盐城港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 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 1 概述 1.1 編制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交通运输部相继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文件,确保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顺利推进和工作目标如期实现。2015年8月3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交水发〔2015〕133号),明确提出了协同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建设的主要任务,要求各地积极探索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新机制,推动港口、船舶修造厂加快建设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污染物的接收设施,做好船港之间、港城之间污染物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提高污染物接收处置能力,满足到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需求。“方案”要求港口、船舶修造厂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会同工信、环保、住建、海事等部门完成本区域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评估,编制完善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2016年4月1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下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 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16〕308号),要求各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2016年底前完成对本区域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评估,确定单个港口或联合编制方案的港口群名单并报部备案,并依据《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编制指南》(2016年8月31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编制完成《建设方案》。 2016年4月12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港口局转发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沿海沿江港口管理部门会同环保、住建、海事等部门按照“一港一方案”的要求组织编写建设方案。同时开展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评估等相关工作,了解相关设施的运营模式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最终,我省确定10个沿海沿江港独立编制方案, 13个内河港口联合编制建设方案。 1.2 编制目的和意义 盐城港作为江苏省沿海地区性重要港口、区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枢纽,是盐城市临港产业发展的重要依托,开展港口船舶污染防治,编制《盐城港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系统研究评估辖区内港口、码头和到港船舶的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现状,明确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需求,提出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的建设内容和运营机制,提高污染物接收处置能力,提升污染物管理控制水平,提高港口绿色发展水平,保护海洋水环境,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建设“强富美高”新盐城提供有力支 撑。 1.3 编制原则 ——资源统筹规划。综合考虑港口、码头及城市区域内 可利用的已建和在建环保设施,充分利用现有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科学规划新建、改扩建设施,提出港口、码头和 到港船舶的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建设方案。 ——部门联合协作。强化各部门对港口和船舶污染物监管职责的落实,进一步明确港口、海事、环保、住建等部门的管理任务和措施,形成多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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