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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核准马维平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核准马维平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核准马维平任职

资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3.09.23

【实施日期】2013.09.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核准马维平任职资格的批复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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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保监局保险公司行政许可

陕西保监局保险公司行政许可 及报告事项申报指引 第一部分保险公司行政许可事项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一)筹建阶段 1、申请人 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或者由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 (3)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清单; (4)申请人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5)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6)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 (7)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8)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9)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提交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并就是否存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20号)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做出声明; (10)《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保监发[2011]52号)中要求的反洗钱材料; (11)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同一机构申请设立多家分支机构,以上第2、3、4、9项材料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只需首次报送时提供,再次报送需提交已报送说明。说明内容包括该材料首次报送时间、文号及具体事项等。 3、申请材料说明 (1)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在每年的4月30日前无法提供的,可提供最近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替代; (2)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在每年的4月30日前无法提供的,可提供最近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替代,公司治理结构报告以向保监会报告的文本为准; (3)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包括市场分析、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等部分,论证应具体、真实、客观、充分; (4)申请人分支机构管理制度是指保险公司总公司及省级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批单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 批单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 【发文字号】陕保监发[2009]28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9.05.11 【实施日期】2009.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批单管理的通知 (陕保监发〔2009〕28号) 各产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财产保险市场秩序,防范保险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保监发〔2008〕70号)的要求,现就规范财产险公司批单退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公司严格执行: 一、严格规范批退手续及业务流程 (一)保险公司以批单形式变更保险合同,必须真实、合法、完整。 (二)投保单列明的投保人有权提出批改申请。对投保单无投保人签字、签章,投保人可能虚假的,原投保人丧失可保利益的(如车险业务车辆买卖),投保人丧失民事行

为能力(如投保单位撤并、个人投保人死亡)等情形,保险公司应核实确定投保人,对投保人真实性负责。 (三)批改申请应由投保人签字签章。投保人为个人的批单申请必须由投保人亲自提出,须取得投保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严禁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代签字或以转授权的方式由第三方代办退费申请。投保人为单位的,签章单位的职能部门或其保险经纪公司代为申请批改的,须签章单位出具书面授权书。 (四)涉及非车险业务的批退必须经省公司以上的机构核保。 (五)经核保后的批单必须通过核心业务系统签发,且应与保单对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 的通知 陕金融发〔2009〕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已经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 〕108号)、《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金融发[2008]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金融办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应遵循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持续性监管和把握总体风险相结合、定性监管和定量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责权明晰、管理规范、风险可控、运行高效的监管机制。

第二章机构职能 第四条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为省金融办)是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由省金融办、省工商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等部门组成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第五条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指等同于扩权县待遇的开发区,后同)管委会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管委会)成立金融办的,由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没有成立金融办的,由当地政府(管委会)指定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以下统称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市级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县(区)级监管机构对其辖区内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和非法人分支机构进行监管。上级机构可向下延伸进行监管。 第六条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有: (一)审核本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申请,指导、帮助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省金融办有关规定,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股权变更、停业整顿、撤销、关闭方案进行审核,对授权范围内的进行审批;需要报批的,及时上报。 (三)落实省金融办布置的非现场监管要求,查收有关报表资料,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进行审核、整理、汇总、分析。 (四)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其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做出客观评价。 (五)根据省金融办的年度现场检查工作安排和工作需要,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六)根据风险程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对高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督促和指导其制定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的方案,并对其进行跟踪监控;对不能有效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并向省金融办报告。 第七条工商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登记,并依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 第八条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 第九条银监部门负责对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的处置工作。 第十条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的相关商业银行协助监管部门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资 金流向,防止抽逃资金、非法集资等异常资金流动。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等数据。 第三章营业场所审核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便于对外经营的门店,经营场所应有足够经营的面积,并符合安全经营的要求。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经审核合格方可开业。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审核由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开业之前应进行现场勘验。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悬挂省金融办批复文件、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

陕西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支持交易场所健康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保护交易活动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含省外交易场所在陕西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交易以及其他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包括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其中,权益类交易包括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大宗商品交易指以商品现货为主要标的,具有公开性、经常性特点,同时附带信息、产业背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交易,可包含非标准化的远期合约、互换合约、期权合约等场外衍生品交易;其他交易特指碳排放权、排污权等交易。 第四条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负责对全省交易场所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统筹协调跨区域风险处置。各设区市政府和省属企业主管部门,按照“谁申报、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责,分工协作,对交易场所进行持续监管,履行交易场所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职责。 提请设立交易场所的设区市政府或省属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该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省政府相关部门依职能对交易场所进行行业管理。 第五条交易场所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风险可控原则,坚持市场化方向,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二章设立、变更及终止 第六条省政府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制定交易场所品种结构规划和审查标准,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使交易场所的设立与实体经济发展水平及监管能力相协调。交易场所确因业务发展需要,可跨设区市设立分支机构。原则上不重复批设同类别交易场所,不上线与当地产业无关的交易品种,推动现有交易场所按类别有序整合。 设立交易场所应符合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一)应由具备相关行业背景、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骨干企业牵头组建,主发起人具备符合规定的资本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陕西省市场监管局批准发布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等项陕西省地方标准陕市监发

陕西省市场监管局批准发布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等项陕西省地方标准陕市监发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陕西省市场监管局批准发布《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等25项陕西省地方标准陕市监发〔2018〕58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等25项陕西省地方标准,2018年12月13日发布,自2019年1月13日起实施。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通告。 附件:批准发布的25项陕西省地方标准目录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13日 序号 地方标准编号

地方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1 DB61/T 1200-2018 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 2018-12-13 2019-01-13 2 DB61/T 1201.1-2018 智慧旅游建设与服务规范第1部分:导则 2018-12-13 2019-01-13

3 DB61/T 1201.2-2018 智慧旅游建设与服务规范第2部分:旅游产业运行监测与应急指挥中心 2018-12-13 2019-01-13 4 DB61/T 1201.3-2018 智慧旅游建设与服务规范第3部分:智慧旅游景区 2018-12-13 2019-01-13 5 DB61/T 1201.4-2018 智慧旅游建设与服务规范第4部分:智慧乡村旅游目的地

2018-12-13 2019-01-13 6 DB61/T 1201.5-2018 智慧旅游建设与服务规范第5部分:智慧旅行社 2018-12-13 2019-01-13 7 DB61/T 1201.6-2018 智慧旅游建设与服务规范第6部分:智慧旅游饭店 2018-12-13 2019-01-13 8 DB61/T 1201.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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