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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实施办法

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完善以校长职级制度为核心的校长管理制度体系,提高校长队伍专业化水平,加快构建现代学校制度,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长,是本市教育部门所属的公办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高级中学(含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现任在岗校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长职级制,是指在本市公办中小学设置独立的校长职级序列,建立专业的职级评定标准,对符合资格条件的校长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或晋升相应职务等级的校长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条实施校长职级制必须坚持如下原则:

(一)发展性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职责与权利统一、职级与待遇对应,激发校长的创新精神和办学积极性,不断提高个人综合素质和学校管理水平。

(二)科学性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中小学特点和校长成长规律,客观评定校长职级,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做到标准统一、政策配套、制度健全、程序合理、考评科学。

(三)创新性原则。解放思想,先行先试,以理顺校长管理体制为突破口,完善校长职级制度,创新校长评价方法,建立校长动态管理制度。

第二章职级设置

第五条校长职级制共设置四级九档:从高到低依次为特级校长,高级校长(高级一档、高级二档、高级三档),中级校长(中级一档、中级二档、中级三档),初级校长(初级一档、初级二档)。

第六条合理设置校长职级比例。特级校长的数量控制在全市中小学校长总数的5%以内。市直属学校和各县(市、区)的高级、中级、初级校长的比例由市、县(市、区)教育局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其中高级校长比例不超过所辖中小学校长总数的30%,高级与中级校长比例合计不超过所辖中小学校长总数的80%。

第三章职级评定

第七条申报校长职级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实践经验,熟悉中小学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坚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质量观和人才观,了解和掌握中小学生健康成长规律,业界声誉好。

(三)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管理、教科研及组织协调能力,掌握现代信息技术,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富有改革创新精神,善于规划学校发展、注重学校办学特色发展、营造育人文化、领导课程教学、引领教师成长、优化内部管理、调适外部环境。

(四)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淡泊名利,甘为人梯,富有教育情怀,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尊师重教,关爱学生,严于律己,廉洁从业。

第八条申报校长职级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特级校长

具有6年及以上校长经历且担任校级领导职务10年及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高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教育教学成绩显著、学校管理卓有成效、教育科研成果丰硕、社会公认度高,在市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曾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模范)教师、特级教师、优秀教育(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或省级名校长、名教师、名班主任或省中小学校长工作室主持人。

(二)高级校长

具有3年及以上校长经历且担任校级领导职务8年及以上,或担任校级领导职务10年及以上;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高级讲师)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教育教学业绩突出,学校管理较有成效,教育科研成果较丰硕;在市内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曾获得地市级及以上优秀(模范)教师、特级教师、优秀教育(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地市级及以上名校长、名教师、名班主任或工作室主持人,或省中小学校长工作室主持人等。

(三)中级校长

担任校级领导职务5年及以上;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一级(讲师)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取得一定的教育教学业绩,有一定的教育科研成果,学校管理规范。

(四)初级校长

具有一级(讲师)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达到《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的学历要求。

1970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中小学(高级中学除外)校长,在申报二级及以上校长职级时,学历资格条件可放宽为大专学历。

第九条校长任职时间的确定。

(一)校长任职时间按实际聘任校级领导职务的年限累计计算,一年内实际任职时间累积不足半年的(含寒暑假,下同),当年不计入任职年限,超过半年的当年任职年限按一年计算。

(二)在市外学校任校级领导的时间等同计算。

第十条建立市、县(市、区)“两级管理、市级报备”的校长职级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设立中小学校长职级制专家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具体负责校长职级评审工作。评定委员会人数不少于7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教育专家、名校长、名教师组成。

特级校长及市直属学校的一级校长、二级校长、三级校长由市评定委员会评定,报市教育部门审批。县(市、区)属学校的一级校长、二级校长、三级校长由县(市、区)评定委员会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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