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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黑人口发〔2008〕59号)

根据《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精神,以及国家对这项工作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切实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决定在全省推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下简称特别扶助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特别扶助制度的意义、目的及基本原则

(一)建立特别扶助制度意义和目的

特别扶助制度是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新的组成部分,是由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对实行计划生育且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家庭给予资金扶助、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

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给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这一特殊群体特别的关怀,有利于缓解他们的特殊困难,使他们经济上得到帮助,精神上获得慰籍,有利于形成鲜明的利益导向,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激励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可以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逐步减少新增贫困人口,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促进消除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二)建立特别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统一政策,严格审核。制定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扶助金的发放标准,并对扶助对象身份的真实性进行逐级审核,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建立并落实本人申请、群众评议、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社会监督等工作程序,实行扶助制度政策公开、扶助对象公开、资金发放公开、监督办法公开,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直接补助,到户到人。通过委托符合资质的金融机构,以“直通车”方式将扶助金发放给扶助对象。

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扶助制度的顺利实施。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人口计生部门牵头,协调财政、残联、扶助金代理发放机构和其它非政府组织,把实施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与开展“幸福工程”、“生育关怀”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特别扶助对象条件

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二)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以个人为单位确认。

三、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扶助对象,由政府发给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扶助对象,由政府发给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四、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一)本人申请

申请纳入扶助范围的对象;应在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子女死亡证明或子女《残疾人证》等证明材料。

(二)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村(居)委会依照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初审,提出拟上报的扶助对象名单,提交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议事会审议,并将审议通过的扶助对象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和所在村(居)民小组张榜公示10日。公示结束后,村(居)委会在拟上报对象的《申报表》上签署审议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子女死亡证明或子女《残疾人证》等证明材料于2月15日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委会呈报的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入户核实,然后将审定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于3月15日前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四)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批并公布

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扶助对象进行审批,并将审批通过的名单批复到乡镇(街道办事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印发至各村(居)委会张榜公布,同时将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通过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于3月31日前将最终确认的扶助对象名单同时上报市(地)人口计生委和同级财政部门。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根据最终确认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档案,为其办理《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以下简称《扶助证》)。

(五)市(地)、省人口计生部门及相关部门抽查备案

市(地)人口计生委与财政、残联、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对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上报的确认对象进行质量检查。每年4月30日前,将确认的扶助对象名单及信息资料录入“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对扶助对象确认质量进行抽查。

(六)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年审

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每年要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对扶助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查验扶助对象状况、扶助金领取情况。对符合扶助条件需继续扶助的对象,在其《扶助证》上加盖年审专用章;对因死亡、子女数量变化、户籍迁移、伤残子女已经康复等需退出的对象办理退出手续;对原确认错误的扶助对象取消其扶助资格,并收回《扶助证》,注销个人扶助金账户。

(七)争议处理

对在扶助对象资格确认过程中出现的对申请人残疾等级有异议的情况,由省、市扶助对象审核小组做出最终裁决。

五、扶助资金来源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50%,

地方财政负担50%。

我省地方财政负担部分按以下比例分级负担:

(一)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市(地)、县(市),省级财政负担80%,市(地)、县(市)财政负担20%。

(二)不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市(地)、县(市),省级财政和市(地)、县(市)财政各负担50%。

六、扶助金发放

(一)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每年一次性发放。

(二)农村扶助对象的扶助金发放。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在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通过财政资金补贴农民“一折通”发放形式,以“直通车”方式将扶助金发放给扶助对象。

(三)城镇扶助对象的扶助金发放。省、市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与城镇委托发放机构签订代理发放协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在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以“直通车”方式将扶助金发放给扶助对象。

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其它政策待遇。

七、扶助制度运行机制

扶助制度的实施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四权分离”(即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

扶助制度的实施在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各尽其责。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管理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编制资金需求计划,掌握并监督扶助金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发放情况;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扶助资金的拨付和对扶助金的监督管理,督促扶助金代理发放机构将扶助金及时划转到扶助对象个人账户;残联负责扶助对象的伤残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发放及确认;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及非政府组织,在民政、教育、卫生、扶贫、助残等方面争取对这些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和养老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互相配合做好《残疾人证》发放、扶助对象户籍资料核查管理、婚姻和收养子女的核查、扶助资金发放情况审计和对扶助制度实施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八、组织领导

确保沿用全省各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组织机构,将残联等部门充实其中,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人口计生部门牵头,建立人口计生、财政、残联、公安、民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相互沟通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共同做好扶助制度的实施工作。

九、责任追究

(一)对把握政策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提供虚假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对下拨扶助金不及时、资金管理出现重大问题,影响扶助制度落实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金的,要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不按要求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家庭医生制度实施方案

家庭医生制度实施方案 为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发挥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居民康健“守门人”作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严重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把建立家庭医生制度作为“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严重措施,与居民建立安定的服务关系,进一步提高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信任程度,提升居民的康健保障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体现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坚持突出重点、全面覆盖,以老人、孕产妇、儿童、慢性病患者、残疾人等人群为工作重点,逐步覆盖到全体居民;坚持充分告知,引导自愿签约;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满足群众康健服务需求;坚持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增加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 三、服务规范 队伍建设。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深化全科团队服务内涵,建立由全科医学、临床医学、公共卫生、护理学、中医药学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家庭医生队伍,并进行相关服务理念、服务方式、服务技能以及职业道德的系统培训和教育,提高团队的服务能力。 要对全科服务团队服务的区域进行合理分片、分区、分户,各团队分片、分区、分户开展工作,按照每名家庭医生签约服务200户左右的标准,建立家庭医生包干责任制。 家庭医生以户为单位,与居民签订书面服务协议,为群众提供康健管理和寻医问药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卫生服务。 工作任务。家庭医生是全科服务团队的一员,并作为签约服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直接与居民签订服务协议,全面掌握签约对象的康健信息,主动加强

与签约家庭的沟通联系,认真履行服务协议承诺内容,在服务能力许可范围内满足签约家庭康健服务需求。全科服务团队其他成员应积极协助签约家庭医生履行服务协议承诺内容。各全科服务团队应明确1人为团队长,负责团队服务的协调和管理,同时负责与居委会以及服务区域内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的沟通协调。 服务内容。家庭医生为签约家庭提供以下康健服务: 1、免费建立康健档案和对档案进行维护; 2、有针对性地提供康健教育和康健促进服务; 3、对0-6岁儿童提供康健管理、咨询指导服务; 4、对孕产妇提供孕产期康健管理服务,为育龄妇女提供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等康健知识咨询和指导; 5、对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康健管理服务; 6、对高血压、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提供定期随访、用药指导、康健教育等服务; 7、对居家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提供随访服务; 8、对居家医学观察的传染病密切接触者提供预防指导; 9、对在康健管理中发现问题的,及时给予医学指导或转诊建议; 10、为签约居民优先提供上级医院预约诊疗和双向转诊服务; 11、为行动不便、确有需要的签约居民,提供上门访视等服务; 12、根据社区居民需求,开展其他合适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服务管理。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广泛开展面向群众的宣传发动,引导居民根据自身康健需求,选择详尽所需的服务项目,并按照居民自愿原则,与愿意接受签约服务的居民签订服务协议。协议原则上为一年一签,期满后可根据居民的意愿,自动续约或另选签约医生。家庭医生要履行协议规定的服务承诺,将各类服务详细内容记入康健档案、工作表格,以备考评,并根据居民的意见,及时调整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居民满意度。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02年9月29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为在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富民兴黔步伐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着重抓好与新阶段扶贫开发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并予以保障。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重点扶持。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管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配备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人员,村民小组可以设育龄妇女组长和计划生育中心户户长,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育龄妇女组长和计划生育中心户户长由村民推选。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人负责制,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工作总结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工作总结篇一:XX乡镇开展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工作总结 XXXX开展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 工作总结 XXXX年XX月以来,我乡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在乡党委政府领导下,在XXXX精心指导下,围绕目标,强化宣传,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取得显著成绩:全乡XX例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对象,XX例符合特别奖励扶助条件对象全部为她们办理了相关手续,上报准确率在XX以上,受到了XXXX肯定和表扬,总结下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点: 一强化宣传,营造氛围,确保全乡干部群众对奖励扶助制度人人知晓。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制度是党和政府对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的一种补偿,是一项民心工种、德政工作,为此,我XX围绕“让每个家庭了解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的目标,采取措施宣传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全方位立体式宣传。在宣传工作中,我们力争做到“三有”:做到空中有声音。乡村广播每天进行早中晚三次宣传,连续十五天。墙上有标语。乡村张贴宣传标语XX余条,乡在要道口悬挂横幅X条,每个村居在要道口悬挂横幅X条。手中有资料。乡印刷奖励扶助宣传资料XX余份,通过集市、村组下发到每个群众手中,确保户均一份。

二、召开层层会议,落实会议精神,全面理解贯彻会议精神。 XX月XX日上午,乡召开了由XX和XX、XX以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会议,会上,乡党委书记XX同志对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意义、要求及步骤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要求,会上要求各村成立以支部书记为组长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领导和指导,明确了支部书记为这一工作第一责任人,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一个漏,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一个不错,确保将党和政府这项“德政”工程惠及符合条件农村家庭。最后,乡长XX同志对开展这项工作提出了要求,要求当前,农村工作要以计划生育工作为中心,计划生育工作要以实施奖励扶助工作为中心,确保将这项民心工程做到位。XXX下午,计生办还召开了计生专干培训会议,开展奖励扶助制度工作进行了具体业务辅导,并印发了各种表格,计生办人员从XX日开始全部分到村,到各村负责召开村组干部会议,进行业务辅导,帮助排查符合条件的对象,确保对象一个不漏和一个不错。 三、成立组织,强化领导,确保奖扶工作有序进行。乡成立了以党委书记XXXX同志为组长,纪检办、党政办、财政所、有线台以及计生办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单位要各自发挥作用,及时推进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各村也相应成立了以支部书记或村主任为组长的工作领

三胎政策最新消息2020 全面放开

“三胎政策”是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中的决定。 该地方性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了除少数民族和特殊家庭之外,边境城市人口也可以生育三胎。 政策背景: 生育意愿不强烈 在黑龙江边境地区中,黑河市爱辉区经济发展较好,主要从事对俄贸易,中俄天然气管线的接驳处便设在黑河。 资料显示,黑河市爱辉区人口不足20万。地处黑龙江省东北部,与俄罗斯布拉戈维申斯克市隔江相望,有满、回、达斡尔、俄罗斯、鄂伦春等25个少数民族,3个民族乡,21个民族村,少数民族人口1.89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9.7%。有良好的自然生态和土地、草原、森林、水利、矿产、旅游等六大资源。 爱辉区处于中俄交界处,相关记者接触了爱辉区几位40岁以下的女性,其生育意愿都不强烈。 2014年全区地区生产总值23.02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660元。据国家统计局,2014年全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67元。爱辉区收入略高于全国。 但是,长期的一胎政策,已经对人口生育意愿产生了影响。 “培养一个孩子已经很累了。”这是多数人的反馈。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基础上,规定有六种情形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城内定居的,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居民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和夫妻双方或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族的,已经生育两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其中双方均为边境居民的地区包括黑龙江省的漠河、塔河、呼玛、黑河市爱辉区、孙吴、逊克、嘉荫、萝北、绥滨、同江、抚远、饶河、虎林、密山、鸡东、穆棱、东宁、绥芬河共计18个边境县(市、区)。 此前,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对此并没有放开,当时的规定为“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或者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允许再生一胎。 目前计生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而黑龙江省的此项生育政策,较之年初放开二胎政策更为激进。

家庭医生工作制度

家庭医生工作制度 1、签约的家庭医生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对工作完成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工作小结; 2、每周安排一个或两个半天在既定乡镇进行巡诊; 3、按照签约服务的承诺,严格执行国际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为签约家庭提供协议规定的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服务; 4、外出开会、培训及休假等不能保证正常在岗时,必须与所在乡镇卫生院取得联系,并妥善安排; 5、工作时间着隔离衣,佩戴胸牌,携带相应出巡诊物品。 7、家庭医生自觉接受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及所在乡镇卫生院的质控指导、督导和考核。 家庭医生岗位职责 1、家庭医生在团队队长的领导下,开展居民的健康管理工作。 2、积极开展为居民签约式服务工作,认真完成签约目标。 3、运用适宜技术,进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 4、为签约居民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按规范进行动态管理。 5、为诊断明确的高血压、Ⅱ型糖尿病等慢性病进行治疗、行为干预、监测和健康评估,提供定期随访、用药指导等。 6、对居家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及肢体残疾等病人提供随访和康复指导服务。 7、开展健康教育及健康咨询,落实免疫接种、妇幼保健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传染病消毒隔离指导等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任务。

8、提供日常门诊、下社区随诊等服务。 9、执行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各项规范和制度。 10、为有需求的签约服务对象提供与大医院的双向转诊、专家预约和专家会诊服务。 家庭医生工作规范 一、家庭医生文明礼仪规范 1、忠于职守,尊重患者,对待服务对象一视同仁。 2、精益求精,慎言守密,不得泄露服务对象的隐私。 3、重视沟通,语言文明,使用文明用语,不讲服务忌语。 4、尊重同事,团结协作,一切以服务对象利益为重。 二、家庭医生岗位道德规范 1、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诊疗常规,操作服务规范。 2、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保护权,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3、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4、遵纪守法,廉洁行医,不收受服务对象的馈赠和红包。 三、家庭医生服务规范 家庭医生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十大类41项和各项诊疗常规、技术操作规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相关医疗核心制度,保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安全。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条件及标准文件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条件 一:奖励扶助条件:(1)户口为农村户口、(2)有婚育史、(3)有生育史、(4)无违法计划生育政策、(5)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无子女、(6)男方年龄60 周岁以上、女方年龄58 周岁以上。 二:特别扶助条件: 1、1933 年1 月1 日以后出生; 2、有婚育史; 3、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无违法计划生育政策; 5、户口性质农村和城镇均可以享受; 6、现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鉴定为三级以上病残儿的 独生子女、且不再生育了的; 7、女方年龄49 周岁及以上、男方年龄不作限制。 三、2017 年1 月1 日起特别扶助子女死亡标准每月650 元、一年7800 元。子女伤残标准每月520 元,一年6240 元。 四、特别扶助对象上报材料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2、特别扶助对象个人申请。 3、特别扶助对象退出的,上报《特别扶助对象退出申 请表》。 精选

五、特别扶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材料: 一:1、身份证;2、户籍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5、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独生子女 证明材料、夫妻姓名、出生年月、结婚年月、曾经生育 子女数、子女姓名、性别、子女出生时间等内容。由乡 镇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调查核实。 二:收养子女应提供以下材料: 1、收养子女的,应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子女证 明。 2、解除收养子女关系的应提供解除证明。 3、独生子女病残儿的提供残疾三级以上残疾证。 4、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 以上医疗机构或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子女死亡 证明材料。 精选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精心整理2016最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发布时间:2016-05-1111:15来源:北京卫计委 (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作。 划。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育。 ,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_共10篇完整篇.doc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_共10篇 范文一: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891213(颁布时间) 19900201(实施时间) 19940701(失效时间)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1989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育节制与优生 第三章技术服务 第四章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宪法、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人口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严禁计划外生育。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计划生育工作,制定人口计划,实行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保证本条例的实施。

各部门必须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本省境内的机关、部队、团体和一切企业、事业单位与其他组织以及居住在本省境内的公民均须执行本条例。 第二章生育节制与优生 第五条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始得生育。禁止非婚生育。 提倡晚婚晚育。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后初婚为晚婚;女二十四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第六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经本人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小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在本省定居的归国华侨或台湾、香港、澳门同胞; (四)婚后五年未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五)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残废军人; (六)夫妻一方为非遗传性残疾,其残疾程度相当于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的; (七)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无计划外生育的。 第八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经本人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无子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老人的(只

家庭医生工作制度工作规范岗位职责工作流程

家庭医生工作制度 1、制定工作年度计划和每月工作安排,对工作完成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工作小结。每月5日前向全科团队长汇总上报工作报表。 2、实行正常诊疗时间,确保预约门诊、咨询、签约等工作的开展,做好服务情况的记录,及时准确更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工作台账。保持手机通畅,电话健康咨询服务时间至22:00。 3、按照签约服务的承诺,做好康复指导、妇幼保健管理等服务。 4、外出开会、培训及休假等不能保证正常在岗时,必须向团队长请假,并做好工作交接,对特殊病情的签约患者,要安排上门进行工作交接。 5、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发生院内感染、死亡病例、医疗卫生突发事件等要及时向团队长及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 6、工作时间着工作服,上门服务着单位统一的工作服,佩戴胸牌,携带相应出巡诊物品。 7、家庭医生自觉接受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和团队长的质控指导、督导和考核。团队每月召开一次家庭医生工作例会,加强家庭医生之间、全科团队成员之间的沟通协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 屯昌县屯城镇大同卫生院

家庭医生岗位职责 1、家庭医生在全科团队长的领导下,开展居民的健康管理工作。 2、积极开展为居民签约式服务工作,认真完成签约目标。 3、运用适宜技术,进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 4、为签约居民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按规范进行动态管理。 5、为诊断明确的高血压、Ⅱ型糖尿病等慢性病进行治疗、行为干预、监测和健康评估,提供定期随访、用药指导等。 6、对居家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及肢体残疾等病人提供随访和康复指导服务。 7、开展健康教育及健康咨询,落实免疫接种、妇幼保健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传染病消毒隔离指导等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任务。 8、提供日常门诊、预约门诊、下社区随诊等服务。 9、执行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各项规范和制度。 10、为有需求的签约服务对象提供与大医院的双向转诊、专家预约和专家会诊服务。 屯昌县屯城镇大同卫生院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总结(精简版)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总结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总结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总结 **区位于**市东北部,总面积159平方公里,总人口.7万,农业人口6.4万,现辖5个街道办事处,个社区居委会,2个乡镇,个行政村。今年年初以来,我区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规范操作,认真开展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按照“制定方案、调查摸底、宣传培训、对象申报、资格确认、资金组织、资金发放、监督保障”的程序,稳步开展奖励扶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绩。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全区共确认2016年度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69人,占全区农业人口的1.‰,其中A乡38人、B镇15人、C办事处7人、D办事处9人。至7月底,奖励扶助各项工作已全部按程序落实到位,奖扶对象个案上报率和奖励资金发放到位率均达1。一、统一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是鼓励广大农民群众响应党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切实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成立了**区落实省8件、市10件实事考核办公室,下发《关于落实省8件、市10件实事考核指标分解任务的通知》,将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做为一项重要考核指 标纳入其中。今年2月初成立了**区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副书记***任组长,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区人口计生局、区纪委、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人口计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办事处也成立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名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区人口计生局成立了“**区人口计生局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调配2名工作能力强、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配备了电脑、档案柜等硬件设施。区奖励扶助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部门协调会议,听取奖励扶助工作运行情况,具体部署安排奖励扶助工作,保证了奖励扶助工作的顺利开展。二、

河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版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稿)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 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3月 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持适度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措施,共同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技术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管理,提高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保障育龄公民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级 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 第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坚持避孕为主,推广综合节育措施,提高节育效果,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操作常规,减少节育手术并发症,保障受术者的安全与健康。 第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执业许可和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有关信息、资料属于国家机密的,必须遵守《计划生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医疗机构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信息及其它技术手段,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等有关的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宫内节育器取出术、皮下埋植剂放置术、皮下埋植剂取出术、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人工流产钳刮术、药物流产术、麻醉镇痛技术实行负压吸宫术、中期妊娠引产术、各种男女性绝育术及男女性绝育术后的复通术等技术; (二)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防治和高危病例的抢救; (三)避孕、节育、生育的健康教育、指导、咨询和随访; (四)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治疗及评审; (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信息登记、统计和报告。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必须按照《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技术基本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的原则,医务人员应指导公民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公民提供有效、安全的技术服务。 第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 第三章管理机构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方案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方案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国家、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是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党委、政府对农村人口与发展问题的高度重视,是对农民切身利益的关心。实施奖励扶助制度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是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此项措施有利于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为全县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二)实施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制度创新。建立和落实好奖励扶助制度,有利于引导基层干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牧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农牧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有利于增强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感召力,树立政府为民、务实的良好形象。(三)实施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国家政策性的奖励扶助,引导更多农牧民少生快富,有利于从根本上扭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减少新增贫困人口,提高农牧民的生活水平。(四)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可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有利于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五)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通过建立资格确认、资金发放、资金管理、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互相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管理机制的改革。 二、范围、内容、原则和组织管理(一)范围从**年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工作(二)内容 1、奖励扶助对象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即: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年以来没有违反过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935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2、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1)本人提出申请;(2)村民委员会初审并张榜公示;(3)乡(镇)人民政府审议并张榜公示(4)县计划生育部门审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发布日期:2003-02-27 2002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0月24日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2008)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信息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全面监测并掌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促进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5〕7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按照“分工协作、分级负责、运转协调、管理规范、快捷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建立信息登记、传输、应用、维护、质量控制等制度,以确保“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机构)进行奖励扶助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按照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明确人口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机构)的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信息录入上报、编制资金需求计划、掌握专项资金运行情况、档案管理及考核评估工作。 第三章奖励扶助对象信息 第六条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评议公示、乡级初审公示、县级审批确认、省地备案五个步骤。 第七条每年1月15日前,个人申报。坚持自愿申报原则,上年度未纳入奖励扶助、本年度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认定的,重新进行申报。 第八条每年2月15日前,村级评议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

2013年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2013年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广东:符合以下8种情况可生二胎。分别是: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计生部门备案。 江西:江西省出台《特殊情况的夫妻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审批制度和程序》,根据这一制度,符合4大条件的特殊夫妻,可以申请再生一胎。 陕西:2009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订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有特殊贡献人员作出照顾性政策:因保护人民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劳动力者,

烈士的独生子女,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吉林:根据吉林现行的《计生条例》规定,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第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怀孕。夫妻双方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第一个子女是女孩;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此外,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再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一方无子女;夫妻一方为丧偶,另一方无子女;夫妻一方为离异有两个以下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男女双方按照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的; (五)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家庭医生服务工作制度

家庭医生服务工作制度 一、以(全科)医生为主,护士、公卫(卫技)人员为支持的家庭医生团队为辖区居民提供契约式服务,即有需求的居民在服务团队中自主 选择家庭医生(家庭健康医生) , 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家庭医生(家庭健康医生)签订协议书,,家庭医生 (家庭健康医生)为其家庭和个人提供健康管理。 二、家庭医生团队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2011年版) 》和专业技术服务规范要求为签约居民提供服务项目。 三、严格执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项规章制度,有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 四、家庭医生团队主动了解签约家庭健康状况,制定健康计划,对老年人、儿童、孕产妇、慢性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实施有效的健康干预。 五、与村(居)委会召开联络会,联合制定工作计划并落实。 六、开展签约家庭基本医疗服务,及时联系双向转诊服务。 七、定期开展专业理论知识学习,提高专业技术服务能力、掌握沟通技巧和全科医学理念。 八、团队负责人应对家庭医生团队各个成员进行定期考核,结合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进行综合测评,并接受机构绩效管理部门的考核。

家庭医生服务人员职责(家庭医生) 主要负责诊疗、健康体检和健康指导咨询服务: (一)承担辖区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传染病的诊治,负责院外急救与转诊; (二)进行双向转诊; (三)承担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二、三级预防为主的管理工作; (四)开展社区诊断,根据本辖区主要健康问题制定、实施工作方案并进行评价; (五)承担辖区健康人群与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 (六)建立、管理辖区居民健康档案和家庭医生式服务协议; (七)组织并指导护理、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咨询指导等服务工作; (八)配合精神科专业医生开展精神卫生服务; (九)开展卫生服务科研与教学活动; (十)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管理工作。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实施方案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目标人群调查登记条件 一、条件 凡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夫妻均为农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 (一)依法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二)依法终身只生育两个子女并自觉主动落实了结扎措施的家庭; (三)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未满18周岁死亡,只剩下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生育的家庭。 (四)离婚或丧偶前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离婚或丧偶后不再婚或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五)再婚夫妻一方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六)再婚双方各只生育过一个女儿,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以上依法生育子女含依法收养子女。 二、标准 (一)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依法生育两个子女,自觉落实结扎措施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2007年8月22日《奖扶办法》颁布施行后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给予奖励金1500元;

2. 2007年8月22日《奖扶办法》颁布施行后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 计划生育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给予奖励金1200元; 3.2007年8月22日《奖扶办法》颁布施行前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奖扶办法》颁布施行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女方年龄在35周岁以内的,一次 性给予奖励 金1000元; 4.2007年8月22日《奖扶办法》颁布施行前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计 划生育家庭,在《奖扶办法》颁布施行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女方年龄在35周岁以内的,一次性给予奖励金600元。 (二)1979年11月6日以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 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 (三)1979年11月6日以后,2007年8月22日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发放奖 励金2000元。 (四)1979年11月6日以后依法生育,农村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因意外伤残 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发放 600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 (五)1979年11月6日以后依法生育,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救助金,直至年满60周岁止。 1.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2.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一个或两个女儿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9月25日修正) (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7月2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着重抓好与新阶段扶贫开发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并予以保障。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重点扶持。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管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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