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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doc

淮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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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文号:淮北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发布日期:2007-10-12

执行日期:2007-12-1

生效日期:1900-1-1

《淮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梅劲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防治水害,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

用、节约、保护、管理和水害的防治。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有效保护、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水工程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控告和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九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制定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的流域、区域规划。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制定综合规划,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专业规划,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规划的修改,必须按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需要,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和航运需要。

第十一条建设水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应当经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发浅层地下水、严格限制使用深层地下水、鼓励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截(蓄)水、引水、排水,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三章水资源配置和取水管理

第十四条全市和跨县(区)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省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市实际情况制订,经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县(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经县(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跨流域和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编制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应当服从防洪抗旱的总体安排,遵循生活用水优先原则,并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

第十六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用水定额,结合本行政区域用水状况及下一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取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七条直接从湖泊、河流、水库、渠道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

费,取得取水权,免于取水许可申请的情形除外。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提交论证报告书,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申请后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并于工程竣工后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取水许可证。已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办取水许可证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补办;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相关设施;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

地质灾害的;

(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二十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冒用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第二十二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核查后,注销其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下列情形免于取水许可申请:

(一)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四)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农村中小学、幼儿园及敬老院直接取水自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据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保证取水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并按规定提供取水数据等有关资料。确需拆除、更换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农业灌溉应当逐步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第二十五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出的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接到水行政主管部

门的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缴纳水资源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缴纳的,可以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 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但缓缴最长期限不得超过90日。水资源费及滞纳金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植树种草,保护自然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质污染和水土流失,防止水流阻塞和水源枯竭,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对水源保护等工作给予扶持,保障饮用水安全。

第二十九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水库、

渠道的水功能区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跨县(区)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的水功能区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条兴建工程或者进行其他活动,不得污染和破坏水资源,不得损坏各种水工程和供水、取水设施。

第三十一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内,禁止新建地下水取水井用于餐饮、浴池、洗车等服务业和水空调、住宅小区及单位集中供水等。已经修建的,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封闭;逾期不封闭的,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闭。

第三十二条地下水的开采,必须维持采补平衡。在地下水超采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地下水取水设施,已有取水设施应当限期封闭。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

禁止向弃用未成井和报废水井、矿井排放有害物质,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水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或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0年9月13日发布的《淮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3号)同时废止。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 (2010年11月29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1月16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管理规定 第三章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满足广大市民生活和工作需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

设施和道路交通、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把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城市管理投入,运用先进管理方法,提高城市管理科技水平,促进城市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对居(村)民委员会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动员辖区单位和居(村)民参与相关城市管理活动。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环保、公安、交通、林业、卫生、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工商行政、水务、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管理活动中应当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事项,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八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疏导与治理相结合,增强服务意识,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章城市管理规定 第九条城市公共设施和道路交通、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秩序的管理活动,相关法律法规已作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进行管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十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实际需要,编制城市管理各类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2014安徽省水资源公报

2014年安徽省水资源公报 安徽省水利厅

发布单位: 安徽省水利厅 编制单位: 安徽省水文局 审定: 张效武 复审: 王家先王德胜 初审: 汪俊飞朱岳松 丁峰张广萍 编写:祝丽萍吴春艳张延孟云侠章莹孙璞储挺韩志国姚梅

目录 一、综述 二、水资源量 三、蓄水动态 四、水资源开发利用 五、水质状况 六、重要水事 附:主要指标解释

安徽省水资源计算分区图

2014年安徽省水资源公报 一、综述 安徽省地处中纬度,为亚热带与暖温带的过渡区,具有明显的过渡性气候特征。受季风气候影响,天气多变,降水年内年际变化大,洪涝旱等自然灾害经常发生。全省辖16个地级市,国土面积139476平方公里,按水系分属淮河、长江及新安江三个流域。 2014年全省生产总值(GDP)20848.8亿元,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2392.4亿元,第二产业增加值11201.0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7252.4亿元。全年工业增加值9581.4亿元,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9530.9亿元。常住人口6082.9万人,城镇化率49.2%。全省有效灌溉面积6497.5万亩,实灌面积5206.5万亩。 1.降水量 2014年全省年降水量1278.5毫米,比2013年多24.9%,较常年值多9.0%,属降水偏丰水年。年内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匀,1~4月、5~9月、10~12月份全省降水量分别为340.5毫米、847.2毫米、156.9毫米,分别占全年降水量的25.3%、63.0%、11.7%。三个流域降水情况是:淮河流域年平均降水量1013.8毫米,较常年值多7.5%;长江流域1468.3毫米,较常年值多9.2%;新安江流域2060.9毫米,较常年值多15.2%。 2.水资源量 2014年全省水资源总量778.48亿立方米,比2013年多32.9%,较常年值多8.7%。其中地表水资源量712.86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量178.91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量与地表水资源量不重复量65.62亿立方米。全省人均水资源量为1279.78立方米。全省入境水量8854.88亿立方米,出境水量9427.81亿立方米,比2013年分别多1041.78亿立方米、1191.75亿立方米。 全省大中型水库年末蓄水总量78.65亿立方米,较年初增加25.75亿立方米。 2014年年末与2013年同期比,淮北平原浅层地下水储存量增加14.51亿立方米。 3.供用水量

海南省水资源管理办法

海南省水资源管理办法 【文献号】1-24218 【时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海南省水资源管理办法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颁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正文】 海南省水资源管理办法 (1990年9月1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省辖区内规划、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办法。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合资、合作、独资以及其他形式开发利用水资源和从事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在海南岛内举办的水电、水利开发经营企业,享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办法的优惠待遇。 第五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

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本省开发利用水资源实行以地表水为主,与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相结合;以蓄为主,蓄引结合;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利用和保护,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方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当采取措施,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防汛、防旱、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工作及保护水资源、水环境的义务;对破坏水资源、污染水环境,损坏水域以及水工程设施等行为,有制止、举报和进行斗争的权利。 第七条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节约用水和进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本省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分部门管理服从统一管理。 省人民政府设水资源领导机构,负责协调全省水资源开发利用与除害、保护等重大事宜。该机构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省水资源办公室,负责实施其决定的各项工作。 市、县水资源领导机构的设置,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其有关水资源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水资源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水利事业的发展计划、规划。 (二)统一组织水资源的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负责组织编制全省和主要江河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制订水的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参与城市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部门有关的专业规划的可行性论证及审批工作,组织审议地区性水资源综

区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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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内容摘要 ............................................................ I 引言 . (1) 1 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概述 (2) 1.1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2) 1.2我国水资源现状 (3) 1.3水资源合理配置现状 (4) 1.4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本原则 (5) 1.5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6) 2 水资源价值与价格 (7) 2.1水资源的价值内涵 (7) 2.2水资源价格组成与确定原则 (7) 2.3水资源价值与成本的关系 (8) 2.4水价制定方法 (8) 2.5本章小结 (9) 3 区域水资源利用及目标 (10) 3.1区域水资源 (10) 3.1.1 区域水资源的界定 (10) 3.1.2 区域水资源组成 (10) 3.2生态环境需水量 (11) 3.2.1 生态环境需水量的概念 (11) 3.2.2 生态环境需水量的分类及特点 (11) 3.3区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11) 3.4区域水资源利用目标 (12) 3.5本章小结 (12) 4 实证分析 (14) 4.1某区域水资源概况 (14) 4.2该区域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及可持续利用情况 (14) 4.3本章小结 (15)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

长政发…200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规划 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五月日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修订) 二OO九年五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离界及退让 第六章建筑设计相关规定 第七章停车场配建规定 第八章建筑环境与配套设施 第九章市政工程 第十章附则 附件: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长沙市建筑间距I类地区范围示意图 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三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 附表四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 附表五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

第一章总则 1.1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危房翻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1.3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2.1 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在长沙市进行规划编制及实施规划管理需符合如下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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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6.03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3年8月1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 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章水资源节约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用水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年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 理制度年度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 【发文字号】淮政办秘[2017]9号 【发布部门】淮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1.22 【实施日期】2017.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年度考核工作方案的 通知 (淮政办秘〔2017〕9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全市“十三五”期间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年度考核工作,根据《安徽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皖政办〔2013〕49号)、《淮北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淮政办〔2014〕1号)精神,结合国家和省对“十三五”期间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北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

方案的通知》(淮政办秘〔2014〕126号)废止。 2017年1月22日淮北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年度考核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根据省政府对“十三五”期间水资源管理的要求,依据《安徽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皖政办〔2013〕49号)、《安徽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年度考核工作方案》(皖水资源〔2016〕137号),结合我市水资源管理现状,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目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一)目标完成情况。 主要考核内容包括用水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万元GDP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污染物总量减排量六项指标。 (二)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主要考核内容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其他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四个方面。 (三)权重系数。 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权重系数分别为0.4和0.6。 二、县区政府自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于次年1月25日前报市政府,抄送市

我国水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与完善

我国水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及其完善 摘要: 水资源是关系到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要自然资源。依法治水的重要 前提是建立健全完善的水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当前亟须加强流域立法及水权制度建设。加强水行政执法力度 ,规范水资源利用行为,是依法治水的重要环节。重视水资源司法 保护 ,有效惩治水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公众水资源参与意识 ,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关键词: 水资源保护;立法;行政执法;司法 一、水资源保护的法制现状 一水资源保护立法现状 《宪法》第 9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 ,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宪法》第 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水资源是自然资源之 一 ,宪法的这些规定显然适用于水资源保护 ,构成我国水资源保护立法的核心和基础。 以宪法为基础 ,国家制定并颁布了水资源保护的基本法《水法》。该法对水资 源规划 ,水资源开发利用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水法》第4 条规定: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 ,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第 9 条规定: 国家保护水资源 ,采取有效措施 ,保护植被 ,植树种草 ,涵养水源 ,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 ,改善生态环境。 二水资源保护执法现状 我国水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水行政执法工作起步于 1988年《水法》的颁布实施。经过 20 多年的努力 , 已基本建立了覆盖全国、机构健全的水行政执法网络 ,专兼 立了覆盖全国、机构健全的水行政执法网络 ,专兼设 ,队伍素质明显提高 ,执法效能显 著增强 ,执法力度不断加大 ,平均每年查处水事违法案件 4 万余件 ,维护了正常的水事 秩序。 我国环境保护部门在水资源保护中主要是对水体污染源实施监督管理、制定水 环境质量及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督促各城市进行水环境 综合治理等 ,重点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违法排污和治理设施建成而不运行、国控重点污染源等违法行为进行执法。为此 ,环境保护部门开展了一系列水资源专项保护执法行动 ,并取得了巨大成效。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精心整理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已由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8月27日修订通过,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9月28日批准,现将修订后的《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0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 作。 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方案的意见,并将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方案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方案应当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确保供水安全。 第十条城市公共供水工程、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范围从事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等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供水工程、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的设备、材料和配件,不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三章供水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检查维护,加快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保障正常供水。 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限时抢修,尽快恢复供水。对重大故障,应当及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用户投资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结算水表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和维护。 结算水表和表箱由用户负责保护,应当保持内外清洁,箱盖完好,无堆压物。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坏的,其维修、更换等有关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十四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确保用水安全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和维护,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改造后,城市供水企业必 连接; 报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加强管理,提高制水质量,减少水损,降低成本,实行优质服务承诺制。 第二十一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厂取水口周围的水域内,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设立水源保护标志或者告示牌。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水厂周围划定保护范围,设定保护标志,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安徽2016水资源公报

2016年安徽省水资源公报 安徽省水利厅 一、水资源量 降水量:2016年,全省年降水量1612.7毫米,比2015年多18.3%,较多年平均值多37.5%,属于丰水年。降水量年内分布不均匀,1~4月、5~9月、10~12月全省降水量分别为341.2毫米、956.7毫米、314.8毫米,分别占全年降水量的21.2%、59.3%、19.5%。三个流域降水情况分别是:淮河流域年平均降水量1114.1毫米,较多年平均值多18.1%;长江流域2042.1毫米,较多年平均值多51.9%;新安江流域2342.7毫米,较多年平均值多31.0%。 地表水资源量:2016年,全省地表水资源量1179.23亿立方米,折合面平均径流深845.5毫米,较2015年多38.7 %,较多年平均值多80.8 %。按行政分区统计,与2015年相比,淮南市地表水资源量减少12.9%,其他各市增多;与多年平均值相比,淮北、宿州市分别减少1.8%、4.0%,其他各市均多于多年平均值。 全省入境水量10289.46亿立方米,出境水量11353.03亿立方米。其中:淮河流域入境水量115.86亿立方米,出境水量323.78亿立方米;长江流域入境水量10173.60亿立方米,出境水量10930.63亿立方米;新安江流域出境水量98.62亿立方米。 地下水资源量:2016年,全省地下水资源量219.26亿立方米,比2015年多13.2%,比多年平均值多14.5%。其中:淮河流域95.59亿立方米,长江流域108.47亿立方米,新安江流域15.20亿立方米。

水资源总量:2016年,全省水资源总量为1245.17亿立方米,比2015年多36.2%,较多年平均值多73.9%。其中地表水资源量1179.23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量219.26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量与地表水资源量不重复量65.94亿立方米。全省人均水资源量为2018.23立方米。全省水资源总量占降水总量55.4%,平均单位面积产水量为89.28万立方米/每平方公里。 二、蓄水动态 大中型水库蓄水动态:2016年,全省大中型水库年末蓄水量为83.57亿立方米,较年初增加1.09亿立方米。其中大型水库年末蓄水量为69.07亿立方米,较年初减少0.31亿立方米;中型水库年末蓄水量为14.50亿立方米,较年初增加1.40亿立方米。 淮北平原区浅层地下水动态:2016年年末,淮北平原浅层地下水水位与2015年同期相比,有升有降,全区平均水位上升0.71米,浅层地下水储量总体增加9.48亿立方米。其中:水位上升区面积26502平方公里,平均上升0.89米,地下水蓄水量增加8.58亿立方米;下降区面积253平方公里,平均下降0.58米,地下水蓄水量减少0.07亿立方米;相对稳定区面积9953平方公里,平均上升0.25米,地下水蓄水量增加0.97亿立方米。 淮北平原中层及深层地下水位降落漏斗:2016年年末,淮北市地下水漏斗中心水位埋深29.0米,比2015年同期水位上升0.25米,漏斗面积280平方公里,与2015年同期持平;亳州市地下水漏斗中心水位埋深58米,比2015年同期水位下降1.37米,漏斗面积540

山东潍坊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潍坊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四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改、经贸、建设、市政管理、环保等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产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资源和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处理。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七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积极利用客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回用再生水和综合利用海水、微咸水、矿坑水的原则,对地表水、客水和地下水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需要,维持生态环境用水。 第九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第十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资源专业规划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水资源综合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开发利用水资源综合规划,制定中长期实施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城市节约用水规划,严格按计划开采,防止造成地面沉降和其他地质灾害。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严格控制凿井。城市公共供水不能满足用水需求需要凿井的,要限量开采地下水。不得为家庭生活等非经营性活动开凿水井。

非常规水资源利用以及区域水资源的合理配置

非常规水资源利用以及区域水资源的合理配置 1.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废水或雨水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水。再生水也是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水,一般为二级处理,具有不受气候影响、不与临近地区争水、就地可取、稳定可靠、保证率高等优点。再生水虽不能饮用,但它可以用于一些水质要求不高的场合,如冲洗厕所、冲洗汽车、喷洒道路、绿化等。 再生水使用方式很多,按与用户的关系可分为直接使用与间接使用,直接使用又可以分为就地使用与集中使用。多数国家的再生水主要用于农田灌溉,以间接使用为主;日本等少数国家的再生水则主要用于城市非饮用水,以就地使用为主;新趋势是用于城市环境“水景观”的环境用水。 再生水水源保证率高,水质、水量相对稳定的优点,已成为国际公认的“第二水源”。一般而言,城市供水的80%将会转化为污水,经收集处理后,其中70%可以再次循环利用,但实际利用率较低,截至2009年,我国城市再生水利用率为8.5%。这其中存在这很大的提升潜力。我国污水深度处理工程建设规模远远不够,与发达国家相差甚远。主要原因有:再生水厂与管网建设不同步;出厂管网与管网建设不配套;管网建设滞后;价格不合理,销售形势不理想,再生水生产企业在经营上很难实现盈亏平衡,无法继续再生产。 2.海水淡化 海水淡化即利用海水脱盐生产淡水。是实现水资源利用的开源增量技术,可以增加淡水总量,且不受时空和气候影响,水质好、价格渐趋合理,可以保障沿海居民饮用水和工业锅炉补水等稳定供水。现在所用的海水淡化方法有海水冻结法、电渗析法、蒸馏法、反渗透法,目前应用反渗透膜的反渗透法以其设备简单、易于维护和设备模块化的优点迅速占领市场,逐步取代蒸馏法成为应用最广泛的方法。 而限制我国海水淡化的因素也有很多:设备的国产化率低,多级闪蒸、低温多效蒸馏和反渗透是当今海水淡化的三大主流技术。其中大部分设备都是进口,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海水淡化的成本;高能耗的制约。 3.雨洪水 雨洪水主要是因为在较短时间内较大强度的降雨或者持续强降雨而形成的洪水,简称雨洪水。雨洪水分为雷暴雨洪水、台风暴雨洪水、锋面暴雨洪水。利用实例:北京奥运会场馆。 国家体育场等雨洪利用系统的功能是将体育场用地范围内的降雨变为可用的水资源,即回收雨水和将雨水处理后回用。系统主要由雨水收集管道、贮水池、泵送系统、雨水处理系统、回用水供水系统和自动控制系统组成。主体设施大部分建设在体育场建筑室外地下,与景观体系融为一体。在鸟巢、奥林匹克公园中心区、五棵松体育馆等15个奥运场馆及设施中应用了雨洪利用系统,年平均雨水利用105万吨。 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的对策建议 1..尽快实现水事务统一管理。 2.建立合理的水价结构和水价体系。 (1)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2)完善水利工程供水水价形成机制。(3)合理制定海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供水价格,对不同企业不同水质标准制定不同的水价政策。 3.完善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的工程措施。 (1)要扩大再生水回用范围。(2)加大海水的开发利用。(3)加大微咸水

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思路

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思路 1问题的提出 我国水源地众多,列入国家级重点饮用水水源地达175个,其中大型 湖库型水源地占40%[1]。总结我国大型湖库型水源地,普遍具有集 水区域广、供水范围大、功能多样、管理复杂、水质影响因素多等特征。大型湖库型水源地作为水源的载体,对保障饮水安全至关重要[2]。为增强水资源管理,国务院于2012年出台文件推动实施最严 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其中提出要“增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并要求到2020年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但受跨行政区、水问题复杂等 因素影响,水源地在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方面上尚存有管理思 路不够清晰、管理主体不够明确、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工程建设尚显 落后等问题。本文以珊溪水利枢纽水源地为研究对象,针对该水源地 的特点、存有问题以及水资源管理不足,紧密结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制度要求,探索大型湖库型水源地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思路 和措施,从而为类似水源地提供借鉴。 2研究对象概况 珊溪水利枢纽水源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飞云江中游河段,是一个典型 的大型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包括珊溪水库、赵山渡水库,其中珊溪 水库位于上游,总库容18.24亿m3,赵山渡水库位于下游,总库容 3414万m3。水源地集水区主要涉及温州市两县一市,总面积2302km2,主要支流有玉泉溪、泗溪、黄坦坑等14条。集水区内总人口达50万人,以农业经济为主。水源地主要承担了温州市8个县(市、区)、500 多万人口的供水重任。珊溪水利枢纽水源地现状主要面临2方面问题:①水环境问题突出。集水区内生活污水、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 染等主要污染物多直排入河,致使河流水体污染严重,直接影响了水 源地水质,同时受过度捕捞影响,部分区域水生态系统遭到破坏。② 水资源管理水平不高。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高、水源地跨行政区等 因素影响,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存有管理方式不相统一、管理体系尚未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满足广大市民生活和工作需要,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道路交通、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城市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公众的理念,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综合管理、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基层自治组织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实现城市管理的法治化、长效化、精细化。 第四条【保障措施】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管理工作领导,把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城市管理投入,使城市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

城市管理应当充分运用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等先进科学技术,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协调。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对居(村)民委员会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动员居(村)民和辖区单位参与城市管理,单位和居(村)民应当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城市管理局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以及规划、建设、国土、园林、公用事业、环保、公安、交通、房产、林业、卫生、文化、工商、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新闻、教育、文化等单位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宣传。 第七条【权利保障】对城市管理中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事项,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时间:2007-11-21 来源:作者: 温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89 号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05-10-17 返回目录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十三届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建平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办法。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水资

源的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资源、建设规划、财政、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各镇、街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工作,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强化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全面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 第八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环境灾害,应当统一制定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以及水资源承载能力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 专业规划,是指防洪、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节约用水等规划。专业

京津冀区域水资源合作的主要思路

首都经济圈区域水资源合作的思路和重点 2013 京津冀区域水资源总体短缺,加强区域水资源合作,是推进首都经济圈发展的重要任务。根据区域水情,结合国家南水北调总体战略,从四个方面推进。 一、拓展调水通道。一是充分利用好南水北调中线来水,京津冀三省市共同争取多调水(一期调水规模57亿立方米),北京坚持17亿立方米二期调水目标;二是研究南水北调东线二期调水量和调度、利用方案,重点解决沧州等地区地下水超采和白洋淀等南部地区湿地生态水源问题;三是争取把首都经济圈纳入南水北调西线工程供水范围,利用永定河引水,回补沿线地下水,改善沿线生态用水,增强张家口、廊坊及本市水资源保障能力。 二、强化水源储备。一是建立优先利用域外调水,涵养本地水源的制度,通过来水调蓄、涵养,增加密云、官厅、潘家口、册田等水库蓄水,利用潮白河、永定河等地下空间储备战略水源;二是建立区域水库群联合调度合作制度,以密云、潘家口两大水库蓄水量和京津两大城市用水需求为基础,统一调度储备水源;三是加强战略水源前期工作储备,按照区域一体化模式,研究海水淡化调度措

施,制定减少调水距离、降低扬水高程的优化方案。 三、完善合作机制。一是结合区域生产力布局,完善京津冀合作机制,优化区域水资源调配,做好外调水、本地水,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及及海水淡化等多水源的合理调配;二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建立完善区域水权转让的制度和机制,按照《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确定水资源初次配置指标,明确调水指标转让的机制,利用市场机制实现优化配置。 四、共建绿色通道。一是把恢复永定河生态功能上升为国家战略,京冀联动增加永定河生态用水,结合京张冬奥会申办建设官厅水库生态库滨带,合理开发利用水面资源,建设跨省市生态旅游度假区;二是推进北运河水质还清,沿线实施退耕还湖,建设大面积生态湿地,提升河道生态功能,恢复京杭运河京津段通航,打造京津黄金水道,既丰富通州副中心城市功能,又增强京津双城之间的经济活力;三是利用引温入潮调水能力,扩大潮白河调水量和水面面积,扩大生态补水范围,逐步向下游延伸。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 例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已由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 次会议于2008年8月27日修订通过,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 议于2008年9月28日批准,现将修订后的《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公布,自2009 年4 月1 日起施行。 2008年10月27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生活、 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 例。 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城市用水包括生活用水、生产用水、经 营用水和特殊行业用水。 第三条城市供水用水实行开发水源、安全供水、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 活动。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节约用水 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供水用水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城市供水用水行政处罚和其他具体管理工作。 规划、水利、环保、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价格、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节约用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在政府主导的前提下可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采用多种融资方式发展供水事业。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城市供水节水事业科学技术进步政策,鼓励供水与节水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城市供水节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二章供水工程建设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必须服从城市供水专业规划、水资源保护要求,并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新建、扩建、改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方案的意见,并将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方案报城市供水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方案应当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确保供水安全。 第十条城市公共供水工程、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范围从事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等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全文 (1982年10月29日山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1994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第十九条第一款的决定》修正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管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三条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

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省重要的流域、泉域设立的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依法行使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水资源的重大事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合理配置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 第七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在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制定流域、泉域、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第八条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政府依法编制,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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