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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8-第八章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8-第八章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8-第八章产品责任法

第八章产品责任法 2012.10

一、美国产品责任法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主要是州法,而不是联邦统一的立法。各州都有自己的产品责任法,而且各有差异,为了统一各州的产品责任法,美国商务部在1979年1月提出了一项《统一产品责任法(草案)》(Draft Uniform ProductLiability Law),供各州采用,但至今尚未被各州采纳。

一、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

美国产品责任法是以下列几种法学理论为依据的:①疏忽说(theory ofnegligence);②违反担保说(breach of warranty);③严格责任说(strictliability)。凡原告由于使用有缺陷的产品遭受损害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时,他必须基于上述三种理由之一,作为要求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责任的依据。

1.疏忽

所谓疏忽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到损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责任。但是,当原告以疏忽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时,原告必须提出证据证

明:①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reasonablecare),即被告有疏忽之处;②由于被

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仅凭原告使用产品造成了损失这一事实的本身一般并不能推定被告有疏忽。另外,如果由于原告自己的疏忽造成了损失,原告也不能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疏忽在英美法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在以疏忽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原告与被告之间

不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privity of contract),因为这不是根据合同提起的诉讼。所

以,作为原告的一方就不仅限于买方,而且扩及到其他有关的人,如买方的家属、亲友、来访者以至过路的行人或旁观者,只要他们是由于该产品的缺陷而受到损害,都可以对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提起疏忽之诉。

原告在以疏忽为理由对被告起诉时,可以从各个不同的方面证明被告有疏忽。例如,原告可以证明产品的设计有缺点,从而说明生产者在设计产品时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原告也可以证明被告对产品的危险性没有作出充分的说明,以提醒消费者或使用者的注意,从而构成疏忽;此外,原告还可以证明被告在生产或经销该产品时,违反了联邦或州的有关这种产品的质量、检验、广告或推销方面的规章、法令,而违反这种规章法令的本身就是一种疏忽行为。但实际上,在现代化大生产的条件下不,要证明某种产品有缺陷往往是很困难的,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这是原告在以疏忽为理由控告生产者和销售者时所遇到的一个难题。

2.违反担保

所谓违反担保是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或瑕疵,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例如违反了产品应具有商销性的默示担保,或违反了产品必须适合一般用途或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等。如果原告由于产品的缺陷遭受损害,原告可以以违反担保为理由对被告起诉,要求其赔偿损失。违反担保之诉是根据买卖合同提起的诉讼。按照美国普通法的原则,凡依合同提起的诉讼,原告与被告之间必须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具体到买卖合同来说,只有买卖双方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所以,如果卖方违反担保义务,原则上只有买方才能对卖方起诉,买方以外的任何人都无权对卖方起诉;另

一方面,买方只能对其卖方起诉,而不能对卖方以外的其他人(如货物供应商或制造商)起诉。这一原则对于买卖合同所引起的一般性的货物品质、规格、数量等问题的

诉讼无疑是适宜的,但对于涉及产品责任的诉讼就显得不合适了。因为产品责任法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一种有缺陷的产品,例如,某种含有有害成份的食品,不仅会使直接购买这种食品的买方身受其害,买方的家属、亲友乃至客人都可能因食用这种食品而受害。另一方面,出售这种产品的卖方往往是一般的零售商,如果只要求零售商对有缺陷的产品负责而不追究生产者的责任,那显然是不合理的。而且,零售商的财力有限,往往无力承担赔偿受害者的损失的责任。所以,如果在产品责任的诉讼中仍然固守双方当事人必须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的原则,就不可能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有鉴于此,美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以违反担保为理由提起的产品责任的诉讼,逐步从纵横两个方面放宽和取消了对双方当事人要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要求。从纵的方面来说,原告不仅可以对卖方起诉,而且可以对生产或销售这种有缺陷的产品的各有关责任方起诉,其中包括零售商、批发商、进口商、出口商,一直到制造厂商。从横的方面来说,有权提起产品责任诉讼的人不仅包括买方,而且包括一切因使用有缺陷的产品而蒙受损失的人,如买方的家属、亲友、客人,甚至包括被伤害的过路行人。但必须注意的是,在这个问题上,美国各州的判例和法律并不完全一致,有些州放得比较宽,有些州还有一些保留或限制。因此,在遇到具体案件时,还必须注意有关州的法律和判例。

在以违反担保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对原告的有利之处在于,他毋需证明被告有疏忽,而只须证明产品确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他遭受损失,他就可以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根据美国的判例,广告也有可能构成卖方的明示担保。因此,如果被告在电台、电视、报纸上对其产品做了广告,但广告的内容与实际不符,结果使原告因产品的缺陷遭受损失,原告也可以以违反担保为理由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3.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又称侵权法上的“无过错责任”,是最近发展起来的一种产品责任理论。按照严格责任的原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unreasonable dangerous),并因此而使他们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承担赔偿责任。美国法学会在1965年出版的《侵权行为重述》中确认了这一来自判例法的原则。该重述第402A条和第402B条对此作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是:①凡出售任何有缺陷的产品对使用者或消费者或其财产带来不合理危险的人,对于由此而造成使用者或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承担责任,只要销售者是从事经营出售此种产品的人,而且当产品到达使用者或消费者手中时,对该产品在出售时的条件并没有重大的改变。②尽管出售者在准备和出售其产品时已经尽一切可能予以注意,而且使用者或消费者并没有从出售者手中购买该产品。即同出售者之间并无任何合同关系,上述原则仍应适用,出售者仍须承担责任。

对原告来说,以严格责任为依据对被告起诉是最为有利的,因为严格责任原则消除了以违反担保或以疏忽为理由提出损害赔偿时所遇到的种种困难:第一,严格责任

是一种侵权行为之诉(a form of tort action),它不用于以合同为依据的违反担保之诉,

不要求双方当事人之间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第二,在以严格责任为理由起诉时,原告毋需承担证明被告有疏忽的举证责任,因为它要求卖方承担无过失责任。在这种情

况下,原告的举证责任仅限于:①证明产品确实存在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险;②正是由于产品的缺陷给使用者或消费者造成了损害;③产品所存在的缺陷是在生产者或销售者把该产品投入市场时就有的。只要原告能证明以上三点,被告就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是,如果使用者或消费者在拿到产品之后,擅自改变了产品的性能,因而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上的损失,他就不能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损失。

所谓产品的缺陷不仅包括设计和生产上的缺陷,而且包括为使产品安全使用所必需的各种因素,如包装、标签、提醒用户注意的事项、安全使用说明书,等等。如果由于没有做到上述要求,致使使用者或消费者遭到损失,卖方和制造者亦应承担责任。

以严格责任为理由起诉和以疏忽为理由起诉的主要区别在于,疏忽是以卖方有无疏忽,即卖方是否尽到“适当注意”的义务作为确定其应对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而严格责任则不必考虑买方是否已做到“适当注意”的问题,即使卖方在制造或销售产品时已经做到了一切可能做到的注意,但如果产品有缺陷并且使原告遭到损失,卖方仍须对此负责。这里所说的卖方不仅包括同买方直接订立合同的卖方,还包括生产者、批发商、经销商、零售商以及为制造该项产品提供零部件的供应商。所谓买方也不仅包括直接买主,还包括买方的家属、亲友客人乃至过路行人。所以,严格责任原则对消费者的保护是最为充分的。

二、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

在产品责任诉讼中,被告可以提出某些抗辩,要求减轻或免除其责任。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依随原告起诉的诉因之不同而有所不同。被告的抗辩主要有以下几种:

1.担保的排除或限制(disclaimer or limitation of warranties)

《美国统一商法典》允许卖方排除其对货物的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如商销性的担保和适合特定用途的担保等)。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如果原告以被告“违反担保”为理由对其起诉,被告如果已经在合同中排除了各种明示或默示担保,他就可以提出担保已被排除作为抗辩。但是,按照美国1974年法律(Magnuson—MossWarranty Act)的规定,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在消费交易中,卖方如有书面担保就不得排除各种默示担保。此外,这项抗辩仅能对抗以“违反担保”为理由起诉的原告,而不能用来对抗以“疏忽”为理由起诉的原告,因为后者是属于侵权之诉,不受合同中关于排除明示或默示担保义务的制约。

2.承担疏忽(contributory negligence)或相对疏忽(comparative negligence)

承担疏忽是指原告(受害者)在使用被告所提供的有缺陷的产品时也有疏忽之处,

由于双方面的疏忽而使原告受到伤害。按照普通法早期所确立的原则,承担疏忽在侵权之诉中是一种充足的抗辩理由。因此,在以疏忽为依据提起的产品责任诉讼中,如

果一旦确认原告有“承担疏忽”,原告就不能向被告要求任何损害赔偿。但是近年来,

美国许多州已通过立法或判例放弃了承担疏忽原则而采用相对疏忽原则。

所谓相对疏忽是指尽管原告方面也有一定的疏忽,但法院只是按原告的疏忽在引起损害中所占的比重,相应减少其索赔的金额,而不是像承担疏忽那样使原告不能向被告请求任何损害赔偿。现在,美国许多州都把相对疏忽原则适用于严格责任之诉。

应当指出的是,无论是承担疏忽还是相对疏忽都属于侵权范畴。被告只有在侵权

之诉中才能提出这些抗辩,而不能在合同之诉(如违反担保之诉)中提出这种抗辩。

3.自担风险(assumption of the risks)

自担风险是被告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可以提出的另一种抗辩。所谓自担风险是指:①原告已经知道产品有缺陷或带有危险性;②尽管如此,原告也甘愿将自己置于这种危险或风险的境地;③由于原告甘愿冒风险而使自己受到损害。按照美国法,无论原告是以被告违反担保为由起诉或以疏忽为由起诉或以严格责任为由起诉,被告都可以

提出“自担风险”作为抗辩。根据美国《侵权行为重述》第402A条的注解,如果使用

者或消费者已经发现,产品有缺陷,并且知道有危险,但他仍然不合理地使用该产品,并因此使自己受到损害,他就不能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但是,在采用前述“相对疏忽原则”的各州中,有些州已不再把自担风险作为完全阻止原告索取任何赔偿的抗辩,而只是把原告的疏忽作为减少其索赔金额的依据。

4. 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misuse or abuse of the product)在产品

责任诉讼中,如果原告由于非正常地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使自己受到损害,被告可以以此为理由提出抗辩,要求免除责任。但是,当被告提出原告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的抗辩时,法院往往对此加以某种限制,即要求被告证明原告对产品的误用或滥用已超出了被告可能合理预见的范围。如果这种对产品的误用或滥用是在被告可能合理预见的范围之内,被告就必须采取措施予以防范,否则就不能免除责任。

5.擅自改动产品(subsequent alteration)

如果原告对产品或其中部分零部件擅自加以变动或改装,从而改变了该产品的状态或条件,因而使自己遭受损害,被告就可以以原告擅自改变产品的状态或条件为理由提出抗辩,要求免除责任。

6.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如果某种产品即使正常使用,也难以完全保证安全,而且权衡利弊,该产品对社会公众是有益的,是利大于弊的,则制造或销售这种产品的被告可以要求免除责任。其中,以药物最为典型。因为有些药物不可避免地含有某种对人体有害的副作用,但它又确能治疗某些疾病。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和销售这种产品的卖方只要能证明,该

产品是适当加工和销售的,而且他已提醒使用者注意该产品的危险性(如药物的副作用),他就可以要求免责。即使在严格责任之诉中,被告也可以提出这一抗辩。2011.10.27

三、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

按照美国法院的判例,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可以提出的损害赔偿的请求范围

相当广泛,判决的金额往往也相当可观,通常都在100万美元以上,有时甚至高达上亿美元。具体来说,原告可以提出的损害赔偿主要包括:

1.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

如果原告由于产品的缺陷,遭受人身伤害,他可以向被告要求如下赔偿:①痛苦与疼痛;②精神上的痛苦和苦恼;③收入的减少和挣钱能力的减弱;④合理的医疗费用;⑤身体残废。

美国法律不仅允许受害者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用,还允许他索赔肉体上和不精神上的痛苦,而且后者的金额在全部赔偿额中占很大的比重,这是美国产品法的一个重要特点。

2.财产损失的赔偿

财产损失的赔偿通常包括替换受损坏的财产或修复受损财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商业上的损害赔偿

商业上的损害赔偿通常是指有缺陷的产品的价值与完好、合格的产品的价值(合同价金)之间的差价。

4.惩罚性的损害赔偿

如果有过错的被告全然置公共政策于不顾,受损害的原告可以要求法院给予惩罚性的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金额一般很高,其目的是对有过错一方的恶意的、不负责任的行为施加惩罚,以遏止其他人重犯类似过错。至于是否判处惩罚性的损害赔偿以及其金额的大小,主要由陪审员根据案情事实酌情决定。

复习思考题1.美国产品责任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有哪些?

二、欧洲国家有关产品责任的三个国际公约

欧洲国家的产品责任可以分为有合同关系的产品责任和无合同关系的产品责任,

即侵权行为的产品责任,主要规定在各国的民法典中,在责任性质上均属于传统的过

错责任或推定过错责任。但20世纪70年代以来,欧洲理事会和当时的欧洲共同体相

继制定了几个产品责任方面的公约,对欧洲各国产生影响,英、法、德等国通过专门

立法或审判实践吸收了公约原则或有关规定,使这些国家的产品责任由过错责任转变

为无过错责任。

1)欧洲理事会公约

欧洲理事会公约的全称是《关于人身伤亡的产品责任欧洲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n Products Liability in regard to Personal Injuryand Death)。该公约1976年在欧洲理事会总部所在地斯特拉斯堡通过,所以又称为《斯特拉斯堡公约》。该公约采用无过失责任原则,但赔偿范围仅限于对人身伤亡的责任,不包括对财产损害的责任。尽管法国、奥地利、比利时等几个国家已经在公约上签字,但该公约目前尚未生效。

2)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的全称为《关于对有瑕疵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Directive Concerning Liability for Defective Product)(以下称《指令》)是欧共体为消除其成员国在产品责任方面的法律分歧而发布的法律命令。《指令》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对产品责任采用无过失责任即严格责任原则。

(2)关于“生产者”、“瑕疵”和“损害”的含义。

(3)对产品责任的抗辩,包括生产者并未将有瑕疵产品投人市场,引起损害的瑕疵在生产者将产品投人市场时并不存在,以及受害人的自身过失等。

(4)诉讼时效:受害人诉讼的时效期限为3年,从受害人发现损害之时起算;生产者对其产品所造成的损害的时效期限为10年,从产品投人市场时起算。

(5)赔偿限额。《指令》允许成员国在立法中规定,生产者对于具有同样瑕疵的同类产品造成人身伤亡的全部赔偿责任不得少于7000万欧洲货币单位。

(6)产品责任法是强行法,不得由当事人以合同任意排除或限制。

该《指令》现已被英国、希腊、意大利和联邦德国引人其国内法。

3)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

为了统一国际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1973年10月2日,第12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了一项《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以下称《公约》),目前已经有法国、奥地利、比利时、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瑞士等十几个国家在该公约上签字。该公约于1978年10月1日生效。

《公约》对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采用的原则是,首先适用直接受害者惯常居所所在国的内国法,其次适用损害发生地所在国的内国法。这个原则规定在《公约》的第4条和第5条中。

《公约》的第4条规定,适用的法律应为损害发生地所在国的内国法,但以该国也是下列所在地为条件:(1)直接受害者惯常居住地;或(2)被指控为责任者的主要营业地;或(3)直接受害者取得产品的所在地。

《公约》的第5条规定,尽管有第4条的规定,适用法律应为直接受害者惯常居所地所在国的内国法,但以该国也是下列所在地为条件:(1)被指控为责任者的主要营业地;或(2)直接受害者取得产品的所在地。

《公约》的第6条还规定,凡第4条和第5条都不适用时,则适用的法律应为被指控为责任者的主要营业地所在国的内国法,除非原告根据损害发生地所在国的内国法提出要求。

该《公约》的第8条对适用法律的范围作了规定。

三、我国的产品责任法

我国的产品责任法更多的是通过产品质量责任来表现的。有关产品责任的立法内容最早见于同在1986年4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2条)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共31条);1993年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我国第一部涉及产品质量和产品责任的专门立法。

我国现行产品责任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初级产品(如煤和石油)及农、林、牧、渔产品。

(2)因产品有缺陷(即瑕疵)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对此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而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但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2条)。

(3)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因产品瑕疵而致他人损害负连带责任,受害者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产品责任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不以受害人和责任者之间有无合同关系为前提条件。

(4)对产品责任的抗辩理由。

《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未将产品投人流通的;

②产品投人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③将产品投人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5)产品瑕疵责任是法律直接规定的责任,属于强行法的范畴,当事人不得以合同免除或限制,但受害人事后自愿放弃赔偿请求不在此限。

(6)《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标书翻译

第八章标书翻译 1标书文件特点 1.1条理性 标书文件像合同一样大多采用纲目、条款或细则等体例,因此要求条理十分清晰。标书文件一般包括投标者须知、投标文件、投标准备、开标评标和授标五个纲目,每一个纲目又有相应条款组成,比如授标包括授标标准、业主的权利、授标通知、签订合同、履约保函等一系列条款,同时,每一条款又含有具体细则说明。 1.2规范性。 标书文件文体要求用词规范,不管是英语还是汉语,都要求正式的语言。 例如:履约保函Performance Security 英文:Within 28 days of receipt of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 the successful tenderer shall furnish to the Employer a security for the due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ditions of Contract. The form of performance security provided in the tender documents may be used, or some other form acceptable to the Employer. 中文:在收到接受证书后28天内,成功投标者应按合同条款向业主提交一份保函,保证将执行合同。保函可以使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也可使用其他业主接受的格式。 2标书文件翻译要点 2.1术语专业 在招标文件中有大量的专业术语,这些专业术语近似于行话,尽管具有国际通用性,有明确的特定含义,但一般辞书中往往查不到,不了解招投标业务的人很难准确地理解和翻译。 如:采购Procurement 投标资格预审Pre-qualification 投标资格预审文件Pre-qualification documents 投标资格后审Post-qualify 标前会Pre-bid meeting 招标文件Bidding Documents 投标邀请函Invitation For Bids 谈判采购Negotiating Bids 联营体Joint Venture 例1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外贸投标书、技术投标书、投标一览表和投标报价表(包括投标报价汇总表和分项报价表)。价格表(表中项目除价格数字外都要填写)及报价说明三份(一正二副)和投标人银行保函应分别单独密封,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 译文:Among the tender documents, tenderers shall fill out completely the Business Tender, Technical Tender, Tender List and Tender Quotation. The Quotation (all items in the Quotation shall be filled out except for the prices) and three copies (one Original and two Duplicates) of the Instructions to Quotations as well as the letter of guarantee from the bank of tenderers must be sealed separately, and be submitted together with the tender documents. 原文中术语“外贸投标书、技术投标书、投标一览表和投标报价表”分别译为“the Business Tender, Technical Tender, Tender List and Tender Quotation.” 2.2 措词精当 如同所有的法规性文件一样,招投标文件在情态动词的选用上特别慎重:shall、will、should、may、must各司其职,翻译时不可混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招标方处于居高临下的地位,在对投标人提出要求时总倾向于使用带有强制性含义,翻译时应该用shall或must。显然此shall 并不是单纯表示未来的助动词,而是表示命令的情态动词:应该。 例2投标人必须就技术说明做出承诺,保证技术可行或有效。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试题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发价的是()A.普通商业广告B.商品目录 C.商品价目表 D.一项包含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的订约建议2.乙公司对甲公司发价的接受通知于8月5日从乙地发出,8月9日到达甲公司所在地,8月10日下午到达甲公司传达室,8月11日上午甲公司经理阅及此通知。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乙公司接受的生效时间是() A.8月5日 B.8月9日 C.8月10日 D.8月11日 3.产品责任法的目的是保护() A.生产厂家的利益 B.零售商的利益 C.买方的亲友的利益 D.消费者的利益 4.下列国际公约中我国是其成员国的是() A.《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B.《海牙规则》 C.《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 D.《维斯比规则》 5.承诺是对要约的接受,这种接受原则上() A.不得附加条件B.可以附加一定条件 C.可以变更一些条件 D.可以限制一些条件 6.船舶所有人保留船舶的所有权,而将船舶的占有权转移给租船人以供运输,由租船人雇用船长、船员、并按照使用船舶的时间支付租金的合同称之为()A.航次租船合同B.光船租赁合同 C.定期租船合同 D.提单运输合同

7.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不涉及的内容有() A.合同的订立 B.买卖双方的义务 C.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D.合同的有效性 8.依大陆法,由于本人的意思而产生的代理为() A.意定代理 B.法定代理 C.指定代理 D.意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9.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不适用于下列哪个合同() A.消费者合同 B.国际知识产权合同 C.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D.国际服务贸易合同 10.下列国家属于大陆法系的是() A.英国 B.法国 C.美国 D.新加坡 三、判断正误(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不能作为国际商法的渊源。() 2.营业地在英国的公司和营业地在中国的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不适用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 3.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认为广告是邀约邀请。() 4.《国际货物买卖法》与《国际产品责任法》性质相同。() 5.保险合同成立后,除法律或者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外,被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

第八章 产品责任法

第八章产品责任法

第八章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主要是确定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或出售的产品所应承担的责任。 产品责任法的主旨是加强生产者的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产品责任法是一种保护消费者的法律。 第八章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为产品有缺陷,从而给消费者或使用者造成财产损失甚至人身伤亡时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1.产品责任是由产品的缺陷引起的 (1)设计方面的缺陷。 (2)生产方面的缺陷。 (3)指示方面的缺陷。 2.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tort)责任 3.产品责任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节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主要是州法,而不是联邦统一立法。 美国商务部在1979年1月提出了一项《统一产品责任法(草案)》(Draft Uniform Product Liability Law),供各州采用,但至今尚未被各州采纳。一、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

①疏忽 所谓疏忽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到损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责任。 原告必须提出证据证明: ①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reasonable care),即被告有疏忽之处;②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 疏忽在英美法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在以疏忽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原告与被告之间不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原告在以疏忽为理由对被告起诉时,可以从各个不同的方面证明被告有疏忽。 适用疏忽原则,受保护者的范围扩大。但原告须负举证责任。证明(1)被告有疏忽;(2)产品的设计或制造有缺陷;(3)其缺陷保持到原告受害的时候;(4)原告对产品的缺陷未知;(5)原告对产品的使用与该产品的用途一致。 实际上,在现代化大生产的条件下,要证明某种产品有缺陷往往是很困难的,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 ②违反担保说(breach of warranty); 所谓违反担保是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或瑕疵,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例如违反了产品

产品责任法课后复习资料

单元练习六 一、单项选择题 1、在以疏忽为理由提起诉讼时,()。 A、原告可以从各个方面证明被告有疏忽 B、原告不能从各个方面证明被告有疏忽 C、原告与被告之间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2、违反担保之诉是()。 A、原告与被告之间不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B、依美国普通法原则,买方以外的任何人都有权对卖方起诉 C、依美国普通法原则,买方可以对卖方以外的其他人起诉 D、根据买卖合同提起的诉讼 3、产品责任法中对原告最为有利的诉讼依据是()。 A、疏忽 B、违反担保 C、严格责任 D、未有疏忽 4、对于严格责任的理解错误的是()。 A、以严格责任为依据对原告起诉是最为有利的 B、它要求原告承担证明被告有疏忽的举证责任 C、它不要求双方当事人之间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D、它是新近发展起来的一种产品责任理论 5、在涉外产品责任诉讼中,按美国的冲突法规则通常适用的法律是()。 A、损害发生地的法律 B、对原告最为有利的法律 C、购买产品地法的法律 D、原告国籍国法 6、《指令》规定,原告的诉讼时效是()。 A、10年 B、3年 C、2年 D、5年 7、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主要是()。 A、州法 B、联邦统一立法 8、在涉及汽车事故的产品责任案件中,是按照()来确定法律适用问题。 A、损害发生地法 B、产品制造地法 C、购买产品地法 D、对原告最为有利的地方法 二、多项选择题

1、《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产品责任的主体包括()。 A、成品生产者 B、部件生产者 C、产品供应者 D、天然产品生产者 E、产品销售环节的有关人员 2、当原告以疏忽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A、原告必须证明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即被告有疏忽之处 B、原告必须证明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自己的损失 C、如果由于原告自己疏忽造成了损失,原告也能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D、原告与被告之间不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3、按照美国普通法的原则,违反担保之诉()。 A、原告与被告之间必须有直接合同关系 B、买方以外的任何人都无权对卖方起诉 C、买方不能对卖方以外的其他人起诉 D、原告毋须证明被告有疏忽 4、严格责任原则中的“卖方”包括()。 A、直接订立合同的卖方 B、为制造该项产品提供零部件的供应商、批发商 C、零售商 D、生产者

国际产品责任法案例讲解大全

、国际产品责任法案例讲解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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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际产品责任法案例讲解大全 邹岿编 第八章国际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 1、Brandenburger Y. Tayota Motor Sales. U. S. A Inc. And Toyota Motor co. ,Ltd. 在该案中,原告Brandenburger驾驶丰田公司的汽车,在高速公路上快速行驶时,不慎翻车,丰田汽车的车顶发生破裂,乘客被抛出车外造成死亡。美国法官在审理此案时,认为汽车车顶的构造有缺陷而最终导致死亡的发生。 法院最终判决制造商和销售商负赔偿责任。 2、拉哥格诉克拉格公司案 1969年,克拉格制衣公司制造的木棉棉衣的棉花未经防火处理,小孩在穿着木棉棉衣玩发火玩具手枪时,因棉衣着火而受伤。法官认为小孩所穿衣料用的木棉若经防火加工即可避免火花着火,遂判决制造厂商负赔偿责任。 法院的判决理由是:在今日广泛使用化纤合成物的时代,社会大众依赖生产者供应其衣料。合成纺织品的成分及其性质,一般人多不明了。销售者应注意维护所有使用人尤其是儿童的利益。如果对儿童的衣服,需要实验及研究,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危险性,而不应在穿着茄克者的身上进行实验。 3、马修诉Lawnlite公司案 案件发生在1956年,原告马修在观看铝制椅子,在试坐旋转时,椅子回旋部分将原告手指切断。法官认为。切断原告手指的机构装置部分是椅子构造的必要部分,被告应在其危险部分装上保护装置,否则应负设计缺陷的责任。 4、卡马乔诉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案 在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1987年判决的卡马乔诉本田汽车公司一案中,原告在驾驶被告生产的摩托车时发生车祸,其腿部严重受伤。原告在起诉时主张,该车没有安装腿部防护设施,属于设计上的缺陷。被告提出的辩护理由之一是,摩托车发生事故的风险,是每一个消费者都能预见到的,因此,根据《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402A条注释i,未安装腿部防护设施不属于对消费者具有不合理危险的缺陷。该州最高法院认为:某一产品的危险是公开的和显而易见的这一事实,并不能构成对产品有不合理的危险的主张的辩护理由。我们注意到,采纳这样的原则,作为一个法律问题,将不公平地加强风险承担抗辩的作用。但现有的证据表明,被告本来可以通过投入可接受的成本安装该防护装置,并且不会减损该产品的效用或实质性地改变其性能;被告未能这样做,从而使该产品依照“危险/效用标准”包含了不合理的危险性。 5、瓦克维尔工程有限公司诉BDH化学制品有限公司案 该案是警示缺陷的经典案例。案情经过是:被告向瓦克维尔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一种装在玻璃安瓿里的瓶上标有“有害蒸气”的化学药剂。供应商并不知道该化学药剂遇水后会产生强烈反应。一位科学家在做实验时意外地将安瓿掉在水池里引起爆炸,导致了该科学家死亡,并给原告的工厂造成了巨大损失。

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述教材

? 国际商法 ?前言 ? 国际商法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 第三章代理法 第四章合同法 第五章货物买卖法 第六章产品责任法 第七章票据法 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述 第二节资本主义国家两个主要法律体系 的形成及其特点 第三节中国法律制度概述 ? 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二、国际商法的历史发展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合。 概念分析 1.国际商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合。

2.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 ? 1.国际商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合 法律规范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法律与道德规范的不同 (1)起源不同: 道德起源于原始社会 (2)表现形式不同: 道德存在于认的思维中 (3)具体内容不同: 法律体现权利与义务的 一致性,道德强调义务。 (4)实现方式不同: 道德依靠社会舆论 (5)调整的范围不同: 道德更为广泛,深刻 ? 2.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 A. 国际意为“跨越国界”,国际商事关系是指处于不同国家的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商事关系,而不是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后者由国际公法调整。 B. 商事关系包括: (1)商事组织关系 (2)商事交易关系:传统商法仅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现代商法除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外,还调整无形商品的交易,如国际技术转让、国际投资、国际融资等。 ?二、国际商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商法历史发展简图] 古罗马时期出现了商法规范(萌芽) ┇ 11世纪威尼斯商人习惯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 16世纪成为国内法一部分(丧失了国际性) ┇ 二战后统一的国际商法形成(蓬勃发展)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

第8章翻译

第八章 (2349---2690) 2349 Y o u r v e s s e l i s t o d o c k b o w i n a t a p i e r w i t h o u t t h e a s s i s t a n c e o f t u g b o a t s.W h i c h l i n e w i l l b e t h e m o s t u s e f u l w h e n m a n e u v e r i n g t h e v e s s e l a l o n g s i d e t h e p i e r? A. B.Inshore headline. C.Stern breast line. D.Bow breast line. 你船靠泊船首在码头并没有拖轮协助。哪一根缆绳最有用当你操纵船舶靠泊时? 2350 Y o u r v e s s e l i s l o a d e d w i t h n o n-h y g r o s c o p i c c a r g o e s a n d i s g o i n g f r o m a c o l d t o w a r m c l i m a t e.Y o u s h o u l d______. A.Start the exhaust blowers. B.Start the intake blowers. C. D.Ventilate the cargo holds. 你船装载不吸湿的货物自寒冷地区到温暖地区。你应 2351 Y o u r v e s s e l i s l i s t i n g b e c a u s e o f a n e g a t i v e G M.T o l o w e r G b e l o w M,y o u s h o u l d______. A.Deballast. B.Transfer weight to the high side. C.Ballast on the high side. D. 你船因为GM高度不足导致倾斜。为降低G在M之下,你应。 2352 Y o u r v e s s e l i s l i s t i n g4?t o p o r t a n d h a s a s h o r t r o l l i n g p e r i o d.T h e r e i s l o o s e f i r e f i g h t i n g w a t e r i n t h e h u l l.T h e s h i p i s t r i m m e d d o w n b y t h e h e a d w i t h o n e f o o t o f f r e e b o a r d a t t h e b o w.W h i c h a c t i o n s h o u l d y o u t a k e f i r s t? A.Press up the slack No.1 starboard double bottom tank. B. C.Eliminate the water in the tweendecks aft. D.Jettison stores out of the paint locker in the fo’c’sle. 你船左倾4度且横摇周期短。船壳内有自由流动灭火留下的水。船舶首倾且首干舷1英尺。你应最先采取什么措施? 2353 Y o u r v e s s e l i s g o i n g f r o m a w a r n c l i m a t e t o a c o l d c l i m a t e w i t h a h y g r o s c o p i c c a r g o.W h i c h s t a t e m e n t i s t r u e? A. B.You should ventilate, there is little danger of ship sweat, but a possibility of cargo sweat. C.There is danger of heavy cargo sweat if you ventilate. D.There is little danger of any sweat problem. 你船装载吸湿的货物自温暖地区开往寒冷地区。哪一句是正确的? 2354 Y o u r v e s s e l h a s a m i d s h i p s e n g i n e r o o m a n d t h e c a r g o i s c o n c e n t r a t e d i n t h e e n d h o l d s.T h e v e s s e l i s______. A.Sagging with tensile stress on main deck. B.Sagging with compressive stress on main deck. C. D.Hogging with compressive stress on main deck. 你船的机舱在船中部并且货物集中装在船的首尾部。船舶有。 2355 Y o u r t a n k v e s s e l i s l o a d e d d o w n t o h e r m a r k s,a n d y o u f i n d t h a t s h e h a s t o o m u c h t r i m b y t h e s t e r n.T o a d j u s t t h e t r i m,y o u m a y______. A.Add ballast forward. B.Load more cargo forward. C. D.All of the above. 油船满载,并且你发现尾倾过大。为调整吃水差,你可以。 2356 Y o u r t a n k v e s s e l i s f u l l y l o a d e d,a n d y o u f i n d t h a t s h e i s d o w n s l i g h t l y b y t h e h e a d.T o a d j u s t t h e t r i m,y o u m a y______. A.Add ballast aft.

7、国际产品责任法案例讲解大全汇总

7、国际产品责任法案例讲解大全 邹岿编 第八章国际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 1、Brandenburger Y. Tayota Motor Sales. U. S. A Inc. And Toyota Motor co. ,Ltd. 在该案中,原告Brandenburger驾驶丰田公司的汽车,在高速公路上快速行驶时,不慎翻车,丰田汽车的车顶发生破裂,乘客被抛出车外造成死亡。美国法官在审理此案时,认为汽车车顶的构造有缺陷而最终导致死亡的发生。 法院最终判决制造商和销售商负赔偿责任。 2、拉哥格诉克拉格公司案 1969年,克拉格制衣公司制造的木棉棉衣的棉花未经防火处理,小孩在穿着木棉棉衣玩发火玩具手枪时,因棉衣着火而受伤。法官认为小孩所穿衣料用的木棉若经防火加工即可避免火花着火,遂判决制造厂商负赔偿责任。 法院的判决理由是:在今日广泛使用化纤合成物的时代,社会大众依赖生产者供应其衣料。合成纺织品的成分及其性质,一般人多不明了。销售者应注意维护所有使用人尤其是儿童的利益。如果对儿童的衣服,需要实验及研究,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危险性,而不应在穿着茄克者的身上进行实验。 3、马修诉Lawnlite公司案 案件发生在1956年,原告马修在观看铝制椅子,在试坐旋转时,椅子回旋部分将原告手指切断。法官认为。切断原告手指的机构装置部分是椅子构造的必要部分,被告应在其危险部分装上保护装置,否则应负设计缺陷的责任。 4、卡马乔诉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案 在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1987年判决的卡马乔诉本田汽车公司一案中,原告在驾驶被告生产的摩托车时发生车祸,其腿部严重受伤。原告在起诉时主张,该车没有安装腿部防护设施,属于设计上的缺陷。被告提出的辩护理由之一是,摩托车发生事故的风险,是每一个消费者都能预见到的,因此,根据《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402A条注释i,未安装腿部防护设施不属于对消费者具有不合理危险的缺陷。该州最高法院认为:某一产品的危险是公开的和显而易见的这一事实,并不能构成对产品有不合理的危险的主张的辩护理由。我们注意到,采纳这样的原则,作为一个法律问题,将不公平地加强风险承担抗辩的作用。但现有的证据表明,被告本来可以通过投入可接受的成本安装该防护装置,并且不会减损该产品的效用或实质性地改变其性能;被告未能这样做,从而使该产品依照“危险/效用标准”包含了不合理的危险性。 5、瓦克维尔工程有限公司诉BDH化学制品有限公司案 该案是警示缺陷的经典案例。案情经过是:被告向瓦克维尔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一种装在玻璃安瓿里的瓶上标有“有害蒸气”的化学药剂。供应商并不知道该化学药剂遇水后会产生强烈反应。一位科学家在做实验时意外地将安瓿掉在水池里引起爆炸,导致了该科学家死亡,并给原告的工厂造成了巨大损失。

国际商法第4章 产品责任法

第四章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 一、产品责任与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于因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使用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产品责任所要解决的不是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也不是在生产、流通领域中如何实行产品质量管理的问题,它所解决的是产品致人损害时的损失赔偿问题。由于一般情况下产品责任最终要由产品的生产制造者承担,因此,产品责任又被称为产品制造者责任。 产品责任是伴随着现代化工业发展而出现的,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18世纪末开始的工业革命,使得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商品生产逐渐形成一些前所未有的特点,随之也带来了因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损害事故增多的现象。对于产品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后果由谁来承担责任,受损害者是否应该得到赔偿,如何得到赔偿的问题日益为社会所关注。为解决这个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回避的问题,相关的法律应运而生。 现代意义上的产品责任法最先诞生于英国,现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的法律部门。产品责任法不同于调整国家与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之间为保证产品质量而产生的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的产品质量管理法或产品质量监督法。产品责任法所调整的是作为平等法律关系主体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因产品损害事故而发生的损害赔偿关系,它以规定何种产品损害应获得赔偿、谁应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产品责任诉讼等为内容。产品责任法是调整有关生产与消费关系的最直接、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其精髓是平衡生产与消费之间的利益关系。产品责任法在规定了生产者责任的同时,为消费者、产品使用者或者第三人的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与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产品责任法应属于消费者保护法。 二、产品责任的构成 (一)关于产品 从经济学上讲,产品是人们通过劳动手段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形成的一定成果。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产品不只是满足生产者自身的消费需要,更主要是为了满足社会的消费需要而进行生产的,此时的产品表现为从生产者手中通过市场交换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商品。但是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比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品的范围要窄,并非任何商品都能产生产品责任。 各国法律规定不同,因而在不同国家“产品”的内涵和外延是不同的,在一些有关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中也有着不同的规定。例如《关于造成人身伤害与死亡的产品责任的欧洲公约》(又称《斯特拉斯堡公约》)中规定:“产品”一词指所有动产,包括天然动产和工业动产,无论是未加工的,还是加工过的,既使是组装在另外的动产内或组装在不动产内。这里它强调受产品责任法调整的只是动产。而有些国家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则不限于动产。《欧洲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则还将电这种无形产品纳入产品的范围。一些国家的产品责任法、国际公约还将初级农产品和狩猎产品排除在产品责任法之外。 (二)产品责任的构成条件 产品责任的构成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产品存在缺陷 关于产品缺陷,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的规定大致相同又略有差异。例如《德国产品责任法》规定:“产品不具备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即为有缺陷。”《欧洲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如果产品不能提供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即属于缺陷产品。”《斯特拉斯堡公约》规定:“考虑包括产品说明在内的所有情况,如果一件产品没有向有权期待安全的人提供安全,则该产品为有缺陷。”有些国家虽然对产品缺陷无明确的定义,但仍可推知其立法含意。例

《产品质量法》问题

我国《产品质量法》存在的问题(整理版) 一、产品范围问题 “产品”是各国产品责任法首先要明确的概念。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于这个定义,我认为,产品外延较窄,应稍宽泛一些,我国毕竟是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国家在经济发展,科技水平尚有一定差距,生产者的经济势力较弱小,无力承担像西方国家生产者,销售者那样重的产品责任。因此,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宜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必须是生产活动的有形产出物和无形产出物,不包括智力产品。无形产出物包括电,煤气,天然气,因为电,煤气,天然气现已成为或将成为消费者普遍使用的能源,产品质量法应将电,煤气,天然气归属产品范围内,智力产品包括图书,计算机软件等,应由知识产权法专门调整。2.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天然物品。因为初级农产品,天然产品主要是借助大自然条件天然生成,不依附于人的加工,制作,在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情况下,可适用其他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3.必须用于流通。《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用“销售”一词欠恰当,因销售是指生产制造产品的目的,不是已经进人流通。假如让生产者为生产制造出但尚未入流通的产品承担责任是有失公平的,并且会与该法第四十一条的“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作为生产者免责条件的规定矛盾。现实中,企业除采用销售方式,还会采用赠送,发放福利的形式交付给消费者或使用者,因此,为囊括产品进入消费领域的各种方式,使该法前后规定相一致,用“流通”代替“销售”更合适。4.不包括

国际商法习题及答案1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国际商法》试题(1) 一、判断题(请判断对错,正确的,在题前的括号内打“?”,错误的在括号内 打“?”,每小题1分,共15分) ()1、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只要以书面签字形式发出的 有关货物买卖的要约,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不得撤消。 ()2、根据大陆法国家的规定,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出售 的产品有瑕疵者,卖方可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3、一方违反合同,没有违约的一方所能得到的损害赔偿金,最多 不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到的损失赔偿金。 ()4、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只要卖方未按 期交货,买方都有权立即宣告合同无效。 ()5、现行的德国产品责任法规定,索赔的主体只能是消费者。 ()6、对产品有关的危陷或产品的不正确使用,未给予适当的警告或指示,致使产品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被称之为设计缺陷。 ()7、如果一方违约未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依据大陆法,另一方不能要求损害赔偿;根据英美法,另一方可以取得名义上的赔偿。 ()8、成文法不是英美法的主要渊源。 ()9、英美法认为,卖方对货物的默示条件或默示担保,是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而产生的。 ()10、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要约在任何情况下都得撤消。 ()11、英国普通法认为,金钱赔偿是对违约的一种基本的补救方法。 ()12、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发生错误,即产生合同无效或可撤消的后果。 ()13、“格林曼规则”即严格责任,该规则标志着严格责任在产品责任领域被正式予以确认。 ()14、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直接损失,对利润的损失不予赔偿。 ()15、美国产品责任法规定,任何产品都可以被产品责任法所调整,包括人体器官。 二、单项选择提(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被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的要求的,请将其选出,未选、少选或多选均不得分。

写译教程第八章翻译(英汉对照)

Ⅱ. 运用适当的技巧翻译下列句子。 1.人们不久就认识到,这种办法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最佳框架。 It was soon recognized that this approach offered the best framework for a solution 2.一些分析家说,各家银行期望联邦储备局采取紧缩银根的行动。 Some analysts say that the banks are anticipating money tightening actions by the Federal Reserve Board 3.他刚露出一副不屑搭理的模样,就过来一位年纪比他大得多的人,满脸喜气洋洋的过节神情。 His snorting was interrupted by the arrival of a much older man wearing a warm Christmas smile 4.他说话直率,但我照样喜欢他。I like him none of the less for being out spoken 5.树林里突然钻出一个人朝她走来,原来是小猪倌。他带着一顶蓬蓬松松的帽子,穿着一件羊皮夹克。Plunging through the woods, the little swine-herd was coming towards her,in a shaggy cap,a short sheep-skin jacket 6.Nothing can be accomplished without a stable political environment. 没有安定团结的政治环境,干什么都不成7.To me my aquarium is like my own little kingdom where I am king. 对我来说,我的水族箱就像我自己的一个小王国。我就是里面的国王 8.Like those of little experience, he was easily elated by success and deflated by failure. 正如没经历过大事的人一样,他是经历不起成功也经历不起失败的。 9.Before handing in your translation, you have to read it over and over again and see if there is anything in it to be corrected or improved. 交出翻译之前,必须多读几遍,看看有没有需要修改的地方 10.Our educational policy must enable everyone who receives an education to develop morally, intellectually and physically and become a worker with both socialist consciousness and knowledge. 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有文化的劳动者 Ⅲ. 综合运用各种技巧翻译下列长句。 1.沿河挤满了一排排又暗又脏的矮房子,不计其数的穷苦百姓居住在这里,他们经年累月永无休止地辛苦干活,挣扎着活下去。Crowding down to the water are rows of low houses,dirty and dark,inhabited by countless thousands of poor folk,whose days are spent in unending toil and the struggle to keep alive 2.每当想起曾在伦敦住过的伟人以及曾在这里从事过写作的诗人、剧作家、小说家,来访者不能不感到他们给这地方带来的浪漫色彩和诱人的魅力。The memory of great men who have lived in London and the poets and dramatists and novelists who wrote their works there lend the place a romance and charm that every visitor cannot but feel. 3.一伙冒充善良、爱撒谎、不顾事实瞎写瞎说、追求金钱、追求快乐、追求名誉的人,一伙既失去对地狱的畏惧,又没有代之以对正义的热爱的人,这一伙人,硁硁在意的,只是分到最大部分的财富,这笔财富是从创造它的那些阶级的手里以饥饿相威胁而榨取来的。A canting, lie-loving, fact-hating, scribbling, chattering, wealth-hunting, pleasure-hunting, celebrity-hunting mob,that,having lost the fear of hell, and not replaced it by the love of justice, cares for nothing but the lion’s share of the wealth wrung by threat of starvation from the hangs of the classes that creat it 4.我正在保卫自己,一个被控告的共产党员;我正在保卫我的政治荣誉,一个革命家的荣誉;我正在保卫我的共产主义观点、我的理想、我全部生命的内容和意义。”I am defending myself, an accused communist; I am defending my political honor, my honor as a revolutionary; I am defending my communist ideology, my ideals, the content and signifance of my whole life. 5.由于剩余价值的发现,这里就豁然开朗了,而先前无论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或者社会主义批评家所做的一切研究都只是在黑暗中摸索。The discovery of surplus value suddenly threw light on the problem, in trying to solve which all previous investigations, of both bourgeois economists and socialist critics, had been groping in the dark. 6.季米特洛夫的德文很好,可是他马上看清为了斗争的胜利更有把握,他应该学得更好。于是他就带着手铐脚镣研究德文文法、歌德的著作和德国历史,因为他觉得这也是一种很好的武器。Dimitrov knew German quite well,and saw at once he must learn to know it even better in order to fight victoriously and so he studied, chains on his hands and feet, German grammars, the works of Goethe, German history , for he felt that this would also prove an excellent weapon.

国际商法8-第八章产品责任法

第八章产品责任法 2012.10 一、美国产品责任法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主要是州法,而不是联邦统一的立法。各州都有自己的产品责任法,而且各有差异,为了统一各州的产品责任法,美国商务部在1979年1月提出了一项《统一产品责任法(草案)》(Draft Uniform ProductLiability Law),供各州采用,但至今尚未被各州采纳。 一、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 美国产品责任法是以下列几种法学理论为依据的:①疏忽说(theory ofnegligence);②违反担保说(breach of warranty);③严格责任说(strictliability)。凡原告由于使用有缺陷的产品遭受损害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时,他必须基于上述三种理由之一,作为要求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责任的依据。 1.疏忽 所谓疏忽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到损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责任。但是,当原告以疏忽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时,原告必须提出证据证 明:①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reasonablecare),即被告有疏忽之处;②由于被 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仅凭原告使用产品造成了损失这一事实的本身一般并不能推定被告有疏忽。另外,如果由于原告自己的疏忽造成了损失,原告也不能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疏忽在英美法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在以疏忽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原告与被告之间 不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privity of contract),因为这不是根据合同提起的诉讼。所 以,作为原告的一方就不仅限于买方,而且扩及到其他有关的人,如买方的家属、亲友、来访者以至过路的行人或旁观者,只要他们是由于该产品的缺陷而受到损害,都可以对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提起疏忽之诉。 原告在以疏忽为理由对被告起诉时,可以从各个不同的方面证明被告有疏忽。例如,原告可以证明产品的设计有缺点,从而说明生产者在设计产品时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原告也可以证明被告对产品的危险性没有作出充分的说明,以提醒消费者或使用者的注意,从而构成疏忽;此外,原告还可以证明被告在生产或经销该产品时,违反了联邦或州的有关这种产品的质量、检验、广告或推销方面的规章、法令,而违反这种规章法令的本身就是一种疏忽行为。但实际上,在现代化大生产的条件下不,要证明某种产品有缺陷往往是很困难的,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这是原告在以疏忽为理由控告生产者和销售者时所遇到的一个难题。 2.违反担保 所谓违反担保是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或瑕疵,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例如违反了产品应具有商销性的默示担保,或违反了产品必须适合一般用途或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等。如果原告由于产品的缺陷遭受损害,原告可以以违反担保为理由对被告起诉,要求其赔偿损失。违反担保之诉是根据买卖合同提起的诉讼。按照美国普通法的原则,凡依合同提起的诉讼,原告与被告之间必须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具体到买卖合同来说,只有买卖双方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所以,如果卖方违反担保义务,原则上只有买方才能对卖方起诉,买方以外的任何人都无权对卖方起诉;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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