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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物业管理)天津市物业管理企业管理规定

2020年(物业管理)天津市物业管理企业管理规定
2020年(物业管理)天津市物业管理企业管理规定

(物业管理)天津市物业管理企业管理规定

天津市物业管理企业管理规定

第壹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工作的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天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从事物业管理且取得物业管理资

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条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行业管理发展规划、物业管理市场规则和管理服务标准;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协调各专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指导物业项目达标创优;组织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资格培训和行

业统计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持有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天津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物业项目。未取得管理资质擅自承揽业务的,按照《天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予以

处罚。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在接管物业项目时,要对房屋主体、配套用房以及房屋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现状、使用功能进行综合评定,签定移交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保证房屋和设备的正常使用。第六条新建物业项目入住率没有达到50%未成立管委会的物业管理工作,由房屋建设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旧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由物业管理企业和管委会签订委托合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使用全市统壹制定的示范文本,内容确需增加的,新补

充的条款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签订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合同壹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壹份,在合同签订十天内,由物业管理企业到管理物业项目坐落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备案且接受监督、检查。合同双方要严格按照合同委托的管理事项、管理标准、管理权限、监督检查

的条款履行合同。

第八条新建住宅小区的首届管委会由物业管理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筹建,旧住宅小区首届管委会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筹建。具体筹建工作按《天津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寓管理、运营于服务之中,保持房屋和公用设施设备完好、环境整洁优美、公共秩序有序,且按下列要求实施管理:(壹)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服务标准编制年度管理服务计划,经管委会审议后实施管理服务;

(二)在产权人(包括使用人,下同)入住房屋前,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使用、维修的方法、要求、注意事项以及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书面告之产权人;

(三)依法对房屋装修进行严格管理,制定相应的审核制度和监管制度,确保住用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四)定期对物业管理区域的房屋进行查勘,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发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时,应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且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

(五)接到报修时,应限期进行维修和处理;

(六)做好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费用支出的各项记录,妥善保管房屋设施设备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帐册。每半年向管委会报送房屋设施设备维修、更新费用的收支帐目,接受监督;(七)对违反物业管理有关规定或产权人公约的行为,应进行劝阻、制止,造成损失的应要求其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八)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做好管委会、产权人委托的其

他管理事项。

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壹)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物业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各项物业管理制度且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对物业项目实施管理;(二)制止改变房屋结构、外貌、用途,违章篙、拆、搭、建,践踏、占用共用绿地,随意停放车辆等行为,对违反物业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也可申请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

处罚;

(三)要求管委会协调产权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且督促产权人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和遵守各项物业管理制度;(四)物业管理企业能够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聘请专业或专人承担专项服务。不得将管理项目的整体责任及利益转让他人或单位;(五)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开展多种运营,以其收益补充物业管理经费及企业发展基金。

第十壹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管理物业项目的房屋、设备的使用、维修养护档案;建立清洁卫生、保安服务、车辆交通管理以及委托管理

合同规定的其他管理事宜的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岗位职责、岗位工作标准、考核办法等管理制度;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管委

会及产权人的监督。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每季度要向管委会征求壹次意见,每年至少壹次向产权人征求意见,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因管理、维修、养护不善,造成产权人损失的,管委会或产权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经查证属于物业管理企业责任

的,物业管理企业应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要建立产权人投诉处理制度,对投诉的事项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且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日内答复投诉人。投诉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到期前三个月,物业管理企业和管委会协商续聘事宜,达成壹致续聘的,应在合同到期前重新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双方达不成壹致意见的,可申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管委会要尽快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或委托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招标选聘,在此期间原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工作,合同到期后三个月内仍未选聘到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可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代

管,以保持物业管理的连续性。

第十六条管委会改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在管委会的监督下由新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原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共用配套设施设备使用情况、房

屋档案、工程维修等资料,进行接管。原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如实提供

资料且做好移交事宜。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对新接管的物业项目,在实施管理壹年内,须按《天津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服务达标标准》达标,且以次作为物业项目资质年检的条件,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的

取消其物业管理资格。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申报参加国家、市级优秀物业管理的物业项目,必须按照先达标、后市级再国家级的程序逐年申报参加评验。对已获得国家优秀、示范和市优秀称号的物业管理项目,每三年进行复验,复验不符合标准的,取消称号,且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得违背产权人的意愿预收物业管理服务费。

物业管理企业为产权人提供的专项服务和特约服务项目,应公开收费

标准。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规范性岗位培训,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壹条物业管理企业要准确、及时完成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各类统计报表,不得瞒报、漏报、拒报。

第二十二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推动物业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规范工作程序,按照公平、公开公正、讲求信誉的原则以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合理报价等条件公平竞争,为房地产开发商或

管委会择优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三条对物业管理项目未能达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合同规定的内容、标准和管理程序进行服务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天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六章有关条款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收回资质证书等处罚,对收回资质证书的,移交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壹九九九年六月十六日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与解读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与解读 【发文字号】:天津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号 【执行时间】:20081201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章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七章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政策解读 问题解答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

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民政、市政、园林、物价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第八条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 第十条引导和支持业主中的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成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依法履行职责。 推动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

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正式版_1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正式版

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本 出租方(甲方): 受权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承租方或业主(乙方):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受权代表人: 本物业名称: 甲方租赁商铺基本情况:

1、座落位置:号楼层号铺 2、建筑面积:平方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商用物业租赁合同》时,甲乙双方就物业服务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制度,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 2、有权要求乙方及物业使用人配合甲方的管理服务行为; 3、依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法律规定的或双方合同的其它

费用; 4、对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失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5、负责租赁铺内部清洁,内部安保及消防安全工作,如在乙方承租的房屋内发生火灾,治安事件或其他意外,造成甲方或第三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负责编制物业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7、将装饰装修房屋的规定将相关文件发放乙方,当乙方装修房屋时,与其签订《装修工程合同书》,并对其监督,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进行劝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天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02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11-10 【生效日期】1996-11-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天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11月1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小区房屋及其设备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创造清洁优美、舒适方便、文明安全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配套设施齐全、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建筑面积不足5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和大厦、工业区物业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住宅小区内房屋建筑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场地、周围环境、清洁卫生、安全保卫、公共绿化、道路等,以经营的方式进行统一的维护、修缮和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起草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制定配套办法; (三)审查和管理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颁发《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四)培训物业管理专业人员,颁发《物业管理岗位资格证书》; (五)指导、监督、检查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各区、县物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第五条规划、工商、物价、环卫、园林、市政、公安等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对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第六条住宅小区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统一实行物业管理。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验收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依照本办法作出规划,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七条第七条物业管理应纳入住宅小区建设规划,规划主管部门审批规划应符合本办法关于统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第八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委员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代表选举产生。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在管委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管委会可聘请派出所、居委会等有关单位的人员担任管委会委员。 第九条第九条管委会的权利: (一)代表住宅小区内的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维护房地产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二)制定管委会章程; (三)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四)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年度管理计划和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 (五)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第十条管委会的义务: (一)反映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意见和正当要求并督办落实; (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三)接受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监督; (四)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实习总结范文

《浙江大学优秀实习总结汇编》 社区管理与服务岗位工作实习期总结 转眼之间,两个月的实习期即将结束,回顾这两个月的实习工作,感触很深,收获颇丰。这两个月,在领导和同事们的悉心关怀和指导下,通过我自身的不懈努力,我学到了人生难得的工作经验和社会见识。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总结社区管理与服务岗位工作实习这段时间自己体会和心得: 一、努力学习,理论结合实践,不断提高自身工作能力。 在社区管理与服务岗位工作的实习过程中,我始终把学习作为获得新知识、掌握方法、提高能力、解决问题的一条重要途径和方法,切实做到用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思想上积极进取,积极的把自己现有的知识用于社会实践中,在实践中也才能检验知识的有用性。在这两个月的实习工作中给我最大的感触就是:我们在学校学到了很多的理论知识,但很少用于社会实践中,这样理论和实践就大大的脱节了,以至于在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找不到方向,无法学以致用。同时,在工作中不断的学习也是弥补自己的不足的有效方式。信息时代,瞬息万变,社会在变化,人也在变化,所以你一天不学习,你就会落伍。通过这两个月的实习,并结合社区管理与服务岗位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学习的社区管理与服务岗位工作各项政策制度、管理制度和工作条例,使工作中的困难有了最有力地解决武器。通过这些工作条例的学习使我进一步加深了对各项工作的理解,可以求真务实的开展各项工作。 二、围绕工作,突出重点,尽心尽力履行职责。 在社区管理与服务岗位工作中我都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去对待每项工作。虽然开始由于经验不足和认识不够,觉得在社区管理与服务岗位工作中找不到事情做,不能得到锻炼的目的,但我迅速从自身出发寻找原因,和同事交流,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以至于迅速的转变自己的角色和工作定位。为使自己尽快熟悉工作,进入角色,我一方面抓紧时间查看相关资料,熟悉自己的工作职责,另一方面我虚心向领导、同事请教使自己对社区管理与服务岗位工作的情况有了一个比较系统、全面的认知和了解。根据社区管理与服务岗位工作的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的

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办法

【标题】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容分类】物业管理【颁布日期】2008-12-10 【实施日期】2008-12-10 【失效日期】 【文号】津政办发〔2008〕168 号 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监督管理和新建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工作。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推动、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 新建物业项目内有市区级规划道路穿越的,应当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相关场地,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服务。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应当与住宅小区物业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条新建物业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其配套的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单个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总体规模原则上建筑面积不超过 30万平方米。 第七条原有建筑规模较小的相邻物业项目,遵循规模经营、方便管理的原则,可以将几个物业项目整合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原有物业项目内,已分割成两个以上相对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同一个地基基础上的多业态物业,其共有的部位、设施设备和场地,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第九条与住宅物业项目相邻的新建单幢商住楼宇或者非住宅物业,具有独立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可以单独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条新建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由市国土房管局在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时最终认定。 原有物业项目规模较小的,有关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进行整合,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推动、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12月20日起施行。原市房管局印发的《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暂行办法》(津房物〔2003〕321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市国土房管局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项目的正常管理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出售物业项目中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建筑设计和建设的监督管理。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新建物业项目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 —1 —

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一)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含本数,下同),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确定物业管理用房。 (二)多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独立的物业管理用房或者配置在公建楼内。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且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在高层住宅内的,应当设置独立的使用通道。 (三)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根据服务半径要求合理布局。 (四)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 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是指?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总建筑面积中的可出售部分。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设计规范执行,在规划设计图纸上标注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并在经济指标中注明建筑面积。 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 (一)上下水、供电、供暖等设施应当具备正常使用功能;—2 —

最新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自1996年起步以来,天津市物业管理保持了快速、健康的良好发展势头,截至2007年12月25日,全市实施物业管理面积达到了16108.07万建筑平方米,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87.77%。物业服务企业886家,在物业管理项目中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近12万人,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年营业收入16.7亿元,形成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持续增长,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业仓储等非住宅物业管理全面发展的新格局。以下是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最新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全文。欢迎阅读和参考! 最新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的市场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全体业主对物业共同利益的维护和管理,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依照与业主或者业主会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专业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和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根据条件推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管理、服务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 第二章业主、业主会、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会会议,发表意见,享有表决权; (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会或者业主代表会(以下统称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提议召开业主会会议; (五)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题】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日期】2009-10-30 【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2009-12-1 【颁布单位】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失效日期】2014-11-30 【内容分类】委局级-物业管理【文号】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0号 发布日期:2009-11-9 9:07:47 责编:作者: 各区、县物价局、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实施后,新建和物业服务合同已到期的普通住宅小区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成立业主大会且物业服务合同未到期的普通住宅小区,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新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或补充协议;也可以继续执行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待合同到期后,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协商确定新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本《办法》实施前,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仍按原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执行。待成立业主大会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协商确定新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 三、廉租住房小区和整修后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旧楼区,物业管理服务费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认真组织好新《办法》的贯彻和执行,及时掌握执行情况。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设置“社区交通管理”课程的必要性

第16卷 第1期2014年1月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JournalofTianjinVocationalInstitutesNO.1Vol.16Jan.2014 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设置 “社区交通管理”课程的必要性 王震刚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天津 300382) 摘 要: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社区交通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警力不足的背景下,社区交通安全建设需要具有懂交通管理知识、会交通管理技能的社区管理人才。本文在分析社区交通安全形势的基础上,说明社区管理机构是社区交通安全建设社会化的主力,从而进一步揭示了高职院校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开设“社区交通管理”课程的必要性。 关键词: 社区交通管理;课程设置;高职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82X(2014)01-0077-04 收稿日期:2013-10-15 作者简介:王震刚(1976-),男,天津人,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警察管理系讲师,主要从事交通管理专业的 教学与研究工作。 自2006年中共中央枟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枠的出台,到2010年“十二五”规划纲要中的强调,再到2011年温家宝总理在枟政府工作报告枠的指出……和谐社会已成为未来中国致力追求的目标所在。由此,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总理念下,构建和谐社区是其重要的切入点[1]。然而,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激增,社区交通安全问题成为影响和谐社区建设的重要障碍。2010年9月7日上午,在江苏省新沂市青年路良辰花苑小区,一男童在玩耍时被一辆宝马X6轿车倒车撞倒在地,车辆左后轮从其上半身碾过[2]。令人惊愕的是,宝马车紧接着又反复三次碾轧男童,导致其惨死。公众在讨论肇事司机主观恶性的同时,也对社区交通安全问题有所关注。当前社区交通安全问题繁多,交管部门由于警力不足等原因,在短时间内又无暇顾及,极大地影响了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面临复杂形势,作为培养社区管理人才后备军的高职院校,在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开设枟社区交通管理枠课程,打造一支具有社区交通管理知识和技能的社区管理与服务人才队伍成为必然。 一、严峻的社区交通安全形势需要加强社区交通管理 (一)交通事故数量增多显现社区交通安全形势严峻 据公安部统计,2012年上半年我国机动车和驾驶人保持快速增长趋势,截至2012年6月底,全国机动车总保有量达2.33亿辆。其中,汽车1.14亿辆,摩托车1.03亿辆。全国机动车驾驶人达2.47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1.86亿人。在这种形势下,我国近年来重特大交通事故频发,特别是社区中的交通事故有逐渐上升之势。以天津市为例,2011年9月21日傍晚,在天津市塘沽丹江路欧美小镇四期的晴景家园18号楼,随父母自山东德州来津打工并在此租住的3岁女孩,刚刚走出楼门,就被一辆疾驰的面包车猛然撞倒。其后司机不仅没有救护,反而驾车迅速逃逸。女孩父母急忙把她送往塘沽医院,但由于伤势过重死亡[3]。接着同样在天津市,2011年9月25日下午,在西青区东姜井景园里小区又是一名3岁女童因交通 事故死亡[4]。仅相隔几天,同样是在社区中,就发生两起死亡事故。 (二)基础设施差造成社区交通安全形势严峻 目前,我国社区道路及相关设施的建设规划主要由建设部门负责,我国与社区道路及设施建设有关的? 77?

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标准样本

合同编号:WU-PO-1391-540 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标准样本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Each Party,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n Agreement Through Common Consultation And Fix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Each Party,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Restricting All Par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标准样本 使用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协作的当事人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把各方所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从而实现制约各方的效果。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出租方(甲方): 受权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承租方或业主(乙方):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受权代表人: 本物业名称: 甲方租赁商铺基本情况:

1、座落位置:号楼层号铺 2、建筑面积:平方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商用物业租赁合同》时,甲乙双方就物业服务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制度,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 2、有权要求乙方及物业使用人配合甲方的管理服务行为; 3、依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法律规定的或双方合同的其它费用; 4、对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失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恢复原

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剖析.doc

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剖析 一、学制 采用课时制,修业年限最高为3年,弹性学习年限为3~6年 二、培养目标 本专业面向基层政府,派出机构及物业公司,培养具有与本专业未来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创新意识,具备掌握国家政策,熟悉国家社会保障和社区工作政策法规以及物业管理操作技能,具有较强人际协调能力、一定的英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具备社区管理与社区服务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够胜任社区管理、小区物业管理、和商业物业管理,社会调查等岗位工作实际操作的应用型高级技能人才。 三、培养规格 本专业培养人才的主要就业岗位(群)有: 社区管理、物业管理员、商业物业管理员、社区服务管理员、社区文化宣传员 社会调查员等。 培养的人才具有以下素质、技能和知识。 (一)基本素质 1.热爱祖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和人生观,具有尽心尽责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行为规范;具有良好的服务观念,有爱心、同情心和宽广的胸怀。 2.具有较好的组织、管理和宣传、协调、沟通、公关以及一定的心理救助能力。 3.具有良好的口语表达能力和应用写作能力。 4.具有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 5.具有基本的文书处理和档案管理能力。 6.具有运用计算机进行信息处理和管理的能力。 (二)专业技能和知识 1. 社区综合服务管理能力 熟练掌握网点服务,家政服务,保洁服务,医疗服务,特殊群体服务能力,具有制定相应各类服务项目,制定服务标准的能力。掌握党的方针政策宣传普及能力,具有文化娱乐和体育的组织能力。熟练掌握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的申报及申报材料的归档保管工作能力,具有协调能力、微机操作能力。熟悉国家失业养老保险有关制度及就业政策。与社区居民建立良好人际沟通的能力,以及楼层管理能力。组织和协调能力以及社区行政管理能力,社区环境审美能力。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并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10-28 ]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物业管理项目的正常管理服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出售物业项目中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建设的监督管理。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新建物业项目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 (一)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含5万平方米,下同),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确定物业管理用房。 (二)多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独立的物业管理用房或者配置在公建楼内。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且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在高层住宅内的,应当设置独立的使用通道。 (三)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根据服务半径要求合理布局。 (四)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 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是指《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总建筑面积中的可出售部分。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设计规范执行,在规划设计图纸上标注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并在经济指标中注明建筑面积。 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对物业管理用房的设计进行控制监督。

天津新物业管理条例解读空置房不减免物业费.doc

天津新物业管理条例解读空置房不减免物 业费() 物业管理纠纷 物业管理维权 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员 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职责 物业管理服务 市国土房管局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本市对于空置房的物业费依然是按照全额费用收 市国土房管局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本市对于空置房的物业费依然是按照全额费用收取。按照《天津

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因此,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即便房屋空置,业主也应全额交费。 市国土房管局物业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作为业主,花钱购买的商品房包含两部分财产,根据《物权法》规定,一部分属于业主个人所有的专有部分财产,另一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共有部分财产,如小区内的绿地、道路、电梯、楼梯、房屋的屋顶、外墙等。对于共有部分财产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开发商交给业主后,不论业主是否实际入住,作为每一位业主都拥有对该部分财产的共有权利,根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不论采取聘请物业公司管理,还是业主自行管理,业主都要履行自己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义务。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组成。

对于一个小区来讲,在业主入住后物业公司就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开始提供各种服务,空置房屋的存在对服务成本支出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以生活垃圾为例,有的业主说我没有在小区里居住,也没有产生生活垃圾,这部分钱应该在收取物业费时减掉,针对这一问题,记者通过采访一些物业公司了解到,目前本市的物业公司多数都采取和物业项目所在地的环卫部门按自然月包干结算费用的合作方式,不会因为空置房业主没有产生生活垃圾而减少成本的投入。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大多数业主和物业公司对给空置房业主减免物业费的做法不认同,认为这种做法等同于把空置房业主理应承担的物业费转嫁到其他入住的业主身上,同时会影响物业公司的收支平衡,造成运营困难,直接影响的是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品质,将侵害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和生活品质,危害小区业主共有财产的保值增值。 业主张女士认为,自己的房屋空置没有入住,并没有享受到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全额缴纳物业费不合理。对此观点,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人表示,这实际上是忽略了自己对小区共有部分的所有权,忽略了专业物业管理对自身财产保值增值所起到的重要保障作用。物业管理服务具有公共性特征,物业公司不可能因有空置房的存在,就可以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记者查阅相关法规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中提道: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社区管理与服务

推进社区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一项战略举措。社区是城市的细胞,是城市工作的落脚点,加强城市社区管理是搞好城市管理的坚实基础,是实现城市基层长治久安的重要措施,是提高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途径。 (一)加强社区管理的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的原则。强化社区党团群组织的服务功能,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社会需求,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 (2)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的原则。充分调动社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等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实现社区资源的共有共享。 (3)责任统一、管理有序的原则。建设健全社区组织,明确职责和权利,加强管理优化服务,增强社区的凝聚力。 (4)扩大民主、居民自治的原则。在社区内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逐步实现社区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5)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突出特色,从居民迫切需要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社区建设的发展目标。 (6)以社区党建为龙头,促进社区发展的原则,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创新社区党建工作机制,以党建促进社区全面发展,推动社区“三个文明”建设。 (二)强化社区管理功能 (1)社区管理协调功能 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协调社区各类组织,形成工作合力,积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社区思想政治工作,反映社情民意,做好社区具体事务等工作。 (2)社会化服务功能 开展面向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面向全体社区成员的便民利民服务和面向驻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 (3)卫生保健服务功能 积极开展疾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和康复逐步建立完善卫生保健服务网络,促进卫生保健服务向发展小区和家庭延伸。 (4)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功能。

《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人才培养实施方案

《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人才培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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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专业代码:690104) 专业名称社区管理与服务 专业代码690104 招生对象 高中阶段教育毕业生或同等学力人员 学制与学历 三年制,专科 一、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社区建设与管理行业、广西及其它地区社区建设、管理与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具有较强综合职业能力、职业道德和创新精神,能够熟练运用社区调解等基本专业技能,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社区公益性机构,向社区弱势人群及一般居民提供社区管理及专业服务的服务性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二、人才培养规格 (一)综合素质 1.思想政治素质 信仰马克思主义,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坚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解决中国问题的科学理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爱祖国、爱人民,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 遵纪守法和良好道德品质。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做“四有新人”,具备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 2.身心素质 身心健康,能调控自身心理情趣;具有体育卫生和运动保健素养;树立自觉锻炼、终生锻炼身体的意识;体魄良好,体能达到规定标准。 3.人文素养与科学素质 应用语言文字,清晰地进行信息、思想、感情的传递、表达和交流;具有文学艺术美学

修养;能够正确认识和分析当今时代有关问题;具有良好的共情与人际沟通能力,能够较快地与社区工作对象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 4.职业素质 具有良好的职业态度和职业道德修养;具有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精神和严谨求实的作风;具有从事职业活动所必需的基本能力以及管理和创新素质。熟悉社区建设、社区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掌握社区建设与管理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管理规范和业务操作技能。 (二)职业能力 1.职业通用能力——从事社区管理与服务、社区规划及相关专业工作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 (1)英语应用能力。具备阅读和翻译本专业一般性英文资料的能力,具备基本的日常口语交流的能力。 (2)计算机应用能力。①具备熟练地应用计算机操作系统的能力,加强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训练,要求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进行学习和工作;②具有利用计算机网络搜集信息、处理信息的能力。 (3)写作能力。具备较强的写作能力,文章语言要规范、准确、连贯,用词准确,有逻辑,会常用应用文体的写作。 (4)能够快速适应环境并具备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和学习能力。 2.职业专门技术能力——从事社区管理与服务、社区规划等工作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 (1)社会分析能力。具有分析现代社会现象的能力。 (2)社会调查能力。具有收集、处理、分析及利用信息的能力。 (3)特殊人群心理分析能力。具有对社区内特殊人群(如老年人、儿童、残疾人、低保户等)的心理分析及应对能力。 (4)社区财务管理基本能力。具备分析社区经济业务、确认会计事项、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组织资产清查和编制会计报表等基本能力。 (5)社会工作方法与技巧。掌握社区中运用社会工作基本的方法与技巧。 (6)社区建设业务能力。掌握街道、居委会和社区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和工作方法,具有从事社区组织建设、社区建设规划、为不同群体设计提供相应服务项目和较强的社区资源策动能力。

(完整版)天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非住宅)

附件1: 天津市非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JF-2009-006)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住所: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乙方: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彩霞联系电话: 住所: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BH1100001 企业资质证号:1040095 资质等级:壹级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甲方根据招标备案号或者协议选聘备案号将(物业项目名称)委托乙方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写字楼、商业、工业园区等):写字楼、商业、酒店式公寓 座落位置:天津市滨海新区(县)滨河西路以东、万顺北道以 南道(路、街)/号 四至:西至滨河西路,北至万顺北道,东至众安路,南至横福路本物业分一期开发建设,总占地面积:0.92376 万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10.6487 万平方米。 其中:地上36 层、地下 3 层。 写字楼 3.3144 万平方米 商业 2.0804 万平方米 工业园区/ 万平方米 酒店式公寓 2.4120 万平方米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表一、二、三、四。 (后附规划总平面图) —2—

该项目是通过招投标(招投标、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第二条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见附件) (一)房屋本体和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具体服务内容及标准请见附件四 (二)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 1.供、配电设施设备: 具体服务内容及标准请见附件四 2.给、排水设施设备: 具体服务内容及标准请见附件四 3.升降系统: 具体服务内容及标准请见附件四 4.消防系统: 具体服务内容及标准请见附件四 —3—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别墅、酒店型公寓等高档住宅以及廉租住房、整修后实施物业管理的旧楼区以外的住宅小区,且采取包干制形式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按照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物业管理服务费、特约服务费和代办服务费等。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的委托,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 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是指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中综合管理、清洁卫生、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养护五项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是指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电梯、给排水系统、强弱电系统(电子防盗门、可视对讲门、电子巡更系统、住户报警、周界报警、电子显示屏、中央监控系统、景观灯等)、消防系统、避雷系统、航空障碍灯、水景(包括喷泉)等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的费用。 第六条代办服务费是指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将服务和收费事项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并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费用。代办服务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代办协议中明确,不得向业主收取。 第七条特约服务费是指业主、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所支付的费用。特约服务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服务标准和对应的收费标准实行级别管理,各等级收费标准为中准价格。 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协商确定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时可在中准价格基础上进行浮动,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 第九条普通住宅小区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本小区具体情况另行协商确定。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天津市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的市场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的市场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全体业主对物业共同利益的维护和管理,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依照与业主或者业主会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专业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和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

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根据条件推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人民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管理、服务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的政府对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 第二章业主、业主会、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会会议,发表意见,享有表决权; (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会或者业主代表会(以下统称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提议召开业主会会议; (五)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 (六)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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