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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规程指引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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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规程指引

1 范围

本规程指引明确了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的检查内容、检查对象、工作要求、检查方法、结果判定及对饮用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和涉水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处理适用的执法依据。

本规程指引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活动。饮用水卫生监督的具体适用范围是指:集中式供水单位(市政供水、乡镇供水、自建设施供水、管道分质供水单位等),二次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上述范围以外的内容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检查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

2.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2.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 53号)

2.5《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2.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国家环保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

3 检查要求

3.1 监督检查前准备

3.1.1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及检查员应掌握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

3.1.2了解并掌握饮用水执法相关的卫生要求和卫生标准和规范。

3.1.3根据检查内容和需要,准备相应的检验仪器(含现场快速检测仪器)、采样容器等工具,掌握仪器使用方法和调试好仪器。

3.1.4监督检查前,应查阅被监督单位的基础档案,熟悉被监督单位的有关情况和现场检查的有关内容,根据准备好检查所需的执法文书及取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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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专项检查应明确重点检查目的及要求,检查内容或检查中应重点注意的环节。

3.1.6投诉举报调查应先对举报内容进行分析讨论,制定调查方案,掌握对被举报单位进行检查的重点内容或检查中应重点注意的环节;根据需要先进行暗访摸底,或进行外围调查。

3.1.7根据职责分工,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时,应熟悉饮用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原则。

3.2 监督检查要求

3.2.1卫生监督员从事执法活动应当着装整齐、文明执法、依法行政,遵守监督执法程序,取证及时,执法文书书写规范,履行相关保密义务。

3.2.2监督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共同实施,并向被监督单位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及依据,告知被检查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3.2.3现场检查应当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人核对无误后,监督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3.2.4检查时,监督员可对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监督员和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3.2.5检查人或被询问人对笔录内容有异议时,可在笔录上说明理由并签名,监督员应在其后签名。

3.2.6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由2名以上监督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情况,并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名作证。也可采取录音、录像等手段固定证据。

3.2.7监督员进行现场采样或检测的,应当制作采样记录和检测记录或在现场笔录上记录检测结果,并由当事人书面确认。

3.2.8现场检查所取证物尽可能是原件、原物,调查取证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

3.2.9在证据可能失灭或以后难以取得时,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出具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七日内对所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3.2.10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正意见,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限期改正;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处罚意见。

3.2.11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合法、适当、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 饮用水供水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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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供水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是对新、改、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进行监督审查,包括申请单位填报《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填发《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等。

4.1 检查依据

4.1.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4.1.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4.1.3《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2001)

4.1.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4.1.5《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

4.1.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4.1.7《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1993)

4.1.8《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206-2005)

4.1.9《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SL308-2004)

4.1.10《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1993)

4.1.11地方法规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4.2检查内容

饮用水集中式供水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主要内容:一是选址及周围环境;二是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三项是水厂总体设计和取水构筑物设计;四是水处理工艺设计与消毒设备配置;五是输配水管网设计;六是水质检验室设计与仪器设备配置。一般分选址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2个阶段。

4.2.1选址卫生审核

4.2.1.1选址卫生审核:a.依据平面图、地形图、风向图和建设项目性质、用途,对项目毗邻

的有毒有害场所、卫生防护带,进行选址卫生审核;b.水源水质监测评价,根据需要到建设项目现场进行踏勘;c.制作现场审核记录。

4.2.1.2资料审核:a.审查提供的图纸、资料、预评价报告的合法性、有效性,包括图纸设计单位、资料出具单位、预评价单位的签章、资质等;b.依据卫生规范、标准,审查卫生专篇中关于水处理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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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工艺布局、卫生设施(消毒等)、卫生防护设施等;c.审查生活区和生产区的分割情况,以及废弃物处理排放措施符合卫生要求。

4.2.1.3审核意见:a.对疑难项目可征询专家意见,作为提出审核意见的参考;b.卫生监督机构在出具受理决定书后30日内完成资料和现场审核工作,提出书面的预防性卫生审核意见:·符合卫生要求的,通过选址、方案、扩初、施工卫生审查;

·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提出改进意见并说明理由。

4.2.2竣工验收卫生审核

4.2.2.1申请

申请材料:a.填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b.施工阶段书面的卫生审核意见;c.卫生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d.卫生监督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2.2.2审核

4.2.2.2.1资料审核:a.审核提供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包括资料出具单位的资质和材料的形式、内容);b.必要时对专业机构出具的卫生学评价报告和水质检测报告进行复核和抽测。4.2.2.2.2现场审核

a.在现场勘察建设单位是否按图施工;b.检查施工阶段卫生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c.制作竣工验收现场审核勘验记录。

4.2.2.3审核意见

4.2.2.3.1书面提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

4.2.2.3.2参加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如实签署意见。

4.3检查要求

监督审查日供水量3000立方米以上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集中式供水项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二次供水设施。集中式供水单位是否符合《办法》和《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是否符合《办法》、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4.4检查方法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采取资料审核为主、现场审查和水质监测相结合的方法。

4.5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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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按《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进;处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见表1)。

4.6检查要点

接申请单位提交的预防性卫生监督申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作出受理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对饮用水供水项目选址、设计实施现场审查,并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审查或验收发现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消除不良环境对健康的影响。

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资料审核和现场审查。对符合《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以下简称《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以下简称《标准》(GB5749)或《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501)要求的,发放《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书》、《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对存在的问题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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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法律责任

违法条款判定依据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饮活《改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生供水单位新建、生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卫监督管理办法》第用水理水单位卫生规范》、《生活饮用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督管八条监第二参加选址、设计审查水卫生标准标准》()或办法》GB5749第水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次《二供设六范生卫规》十条施(二项水的)GB17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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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饮用水供水单位经常性卫生监督

饮用水的经常性卫生监督包括对供水单位现场监督、对水质进行监督监测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

5.1检查依据

5.1.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5.1.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5.1.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5.1.4《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2001)

5.1.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5.1.6《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

5.1.7《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5.1.8《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1993)

5.1.9《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206-2005)

5.1.10《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SL308-2004)

5.1.11《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1993)

5.1.12 地方法规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5.2检查内容

检查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市政供水、乡镇供水、自建设施供水、管道分质供水单位等)、二次供水单位。检查如下内容:

5.2.1卫生许可证查验卫生许可证,有无涂改、转让、伪造、倒卖、出租、出借等;企业名称、地址和许可项目等有无变更;卫生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5.2.2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检查水源地卫生防护情况,是否按相关要求做好水源卫生防护工作。有无违反《办法》第十三条的事实。

5.2.3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情况检查水厂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和质

量保证体系情况,检查水厂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有效运转。现场询问相应管理人员和制水人员,对其水质净化消毒过程中相关问题处理和反应能力,判断其是否按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卫生规范》(2001)。

5.2.4检查水处理及卫生设施运转情况水处理工艺和卫生设施与申报卫生许可时是否一致,

是否已更改。检查水处理及卫生设施是否完善、运转情况是否正常。混凝是否达到效果,待滤水

浊度情况,滤后水质情况,加氯消毒情况,查看水厂记录与实际检查内容是否一致,能否保证水处理运转正常,能够保持日常安全供水。

5.2.5检查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相关资料检查水厂所用消毒产品与饮用水接触材料合格供方(卫生许可批件、厂方生产条件、质量保证体系等)资料是否齐全,现场抽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是否从合格供应商进货,进货后是否进行验收,有无验收记录。判断使用的材料是否卫生安全。

5.2.6检查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是否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体验,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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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明是否在有效期,不合格人员是否及时调离,有无违反《办法》第十一条的事实。检查不同工作岗位的从业人员,持有效专业资格证书和卫生知识培训情况,其专业水平是否可胜任相应工作。判断员工素质能否保证供水卫生安全。

5.2.7水质和检验室的检查检查检验室水质检验是否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采样点与检验频率是否符合要求、水质检验记录是否完整清晰,档案资料是否保存完好,有无按要求上报水质资料。对出厂水水质进行现场监督检测,有无违反《办法》第六条的事实。

5.2.8检查水厂的防污染事故和应急措施是否有防止污染措施和应急事故处理方案,污染事件报告制度是否健全。

5.2.9检查输配水系统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加强管网的维修,管网渗漏率应严格控制在国家允许范围之内,其它各项应按(《卫生规范》(2001)。

对管道分质供水单位应检查制水和消毒设备,管网设计,检验设备和人员是否符合相关卫生要求。对二次供水单位按地方法规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采取资料审核、现场审查与水质监测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查看管理档案和运行记录,检查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了解设施运行情况,查找是否存在影响安全供水的问题和隐患。现场采设施入口水、出口水和末梢水样。水样可以在现场检测或送实验室检测。

5.3检查要求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厂供水、二次供水和用水点的水质卫生监督监测,全面查清当地饮用水质量和主要卫生安全问题。及时全面掌握饮用水供水单位日常检测数据,掌握水质动态变化。开展经常性的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对取水、制水、供水全过程的卫生安全监督监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及时掌握城乡饮用水水源环境、供水水质状况,注意已发生的问题和隐患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辖区内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

每年对管辖内二次供水单位的经常性监督检查次数不少于2次,如果需要可以增加到每季度至少1次。按一定比例开展水质抽检。

5.4检查方法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对饮用水供水单位采取资料审核、现场审查与水质监测相结合的方法。

5.5法律责任(见表2)

5.5.1供水单位违反《办法》第二十五条,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5.2.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供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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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2.3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2.4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

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微生物指标),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要求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6 检查要点

5.6.1水质质量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卫生监督监测时的水质评价应结合供水单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和水源水质情况进行,按生活饮用水中是否有病原微生物、毒理学指标和放射性物质(当超过本标准时,应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有否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标准限值,从而判定该饮用水能否可以饮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水,其中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表4评价,管道分质供水出水应符合纯水或净水的要求。

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完成资料审核和现场审查。对存在的问题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当确定饮用水存在不安全因素时,供水部门应及时解决不安全因素,经再次检测后,判断不安全因素是否已经消除。

5.6.2查验卫生许可证,有无涂改、转让、伪造、倒卖、出租、出借等;企业名称、地址和许可项目等有无变更;卫生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5.6.3查验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是否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明是否在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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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饮用水供水单位经常性卫生监督相关法律责任

违法条款判定依据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未取《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第二监督管理办法》无卫生许可证或已过有效期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七条十六条第三项发的卫生许可证。无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明或已管)直接从事供、(1过有效期;患有痢疾、伤寒、甲水人员未取得体检合肝、戊肝、活动性肺结核、化

脓格证明上岗工作;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伤寒、患有痢疾、(2)《生活饮用水卫生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生活饮用水卫生甲肝、戊肝、活动性监督管理办法》第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第二监督管理办法》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二款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有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发生饮用水水源保护行的作业有碍水源水质卫生区内修建任何可能危《生活饮用水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第第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办法害水源水质卫生的十六条第一二施及一切有碍水源质卫生的行为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生活饮用水卫《生活饮用水卫)标准限值,从而判GB574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第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办法该饮用水能否可以饮用。不符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六十六条第四标准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水,的(微生物指标外中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按供水单位供应的饮《中华人民共和)GB574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水不符合国家规定传染病防治法》评传染病防治法第生活饮用水卫生标二十九条第(一十三条第(一)的(微生物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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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涉水产品卫生监督

6.1检查依据

6.1.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

6.1.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6.1.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 53号)

6.1.4《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80号)

6.1.5《卫生部关于调整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卫生行政许可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58号)

6.1.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6.1.7《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

6.1.8《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

6.1.9《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2001)

6.1.10《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2001)

6.1.1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1)

6.1.12《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2001)

6.1.13《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2005)

6.1.14《饮用水水表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2010)

6.2检查内容

检查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规定需要监督检查的涉水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和个人。生产企业是否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涉水产品卫生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6.3检查要求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中规定的涉水产品应取得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质量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6.4检查方法

依据涉水产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采取资料审核、现场审查和涉水产品抽检相结合的方法。

6.5法律责任(见表3)

生产企业涉水产品不符合国家涉水产品卫生标准与规范(微生物指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水产品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 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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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 30000元,或处以 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6.6检查要点

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2016)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常务会议、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31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益有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八条供水单位机关报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另行规定。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l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水质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 2 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l7051—1997)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1993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Addendum to Volume 2,1998 3 定义 3.1 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3.2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3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 3.4 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方式。 3.5 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或再处理(如过滤、软化、矿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4.1.1 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 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 4.2.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1。

注:①表中NTU为散射浊度单位。②特殊情况包括水源限制等情况。③CFU为菌落形成单位。④放射性指标规定数值不是限值,而是参考水平。放射性指标超过表1中所规定的数值时,必须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以决定能否饮用。 4.2.2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2。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6.1)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原建设部原卫生部令第53号,2010年2月12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予以修改,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4月17日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予以修改,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益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生活饮用水监督档案

生活饮用水监督档案 单位(盖章)地址 电话

目录 1、单位基本情况表 2、生活饮用水基本情况 3、生活饮用水突发卫生事件处置领导小组 4、许可材料内容:(按年度排列以下许可材料) ⑴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⑵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⑶经营场所平面图; ⑷卫生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认可书(限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单位); ⑸基础卫生设施情况; ⑹卫生管理体系或制度; ⑺从业人员健康查体及卫生知识培训情况一览表(加盖体检、培训单位公章); ⑻法定代表人业主或负责人资格证明; ⑼房屋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⑽生活饮用水卫生检测报告书, ⑾卫生监督机构卫生审查意见书; ⑿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申报的其他资料。 5、基础卫生设施 6、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报告 7、生活饮用水单位卫生量化分级评分表 8、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9、卫生监督处罚情况 10、生活饮用水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

单位基本情况表

饮用水卫生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饮用水单位:地址: 饮用水管理负责人:联系电话: 卫生管理人员:联系电话: 从业人员数:取得健康证明人数: 二、供水方式 1、集中式供水:市政□乡镇□自建□ 2、二次供水□ 3、分质供水□ 4、分散式供水□ 5、其他□自建集中式供水与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有□无□ 自建集中式供水:⑴水源类型:井水□河水□水库水□泉水□ ⑵水源防护措施:井房□围墙/栏□水池□ ⑶饮水消毒:①消毒方式: 氯化消毒□二氧化氯 消毒□紫外线消毒□臭氧消毒□ ②投药方式:机械投加□人工投加□ 三、水质监测 本年度是否开展水质监测:是□否□频次: 水质监测结果: 四、饮用水事件 本年度是否发生饮用水污染事件:是□否□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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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总结

2020年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总结 做好饮用水的安全工作,是相关部门的职责所在,也是关系到人民群众健康问题的大事,不能出现一点差错。中国文库-教育资源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2020年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总结供大家参考选择。 2020年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总结 为认真贯彻落实《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卫生规范》和《**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稳步推进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根据**省卫生厅20**年卫生监督工作要点,结合今年**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积极推进我市农村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全面掌握水质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处置供水卫生安全隐患,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一、检查范围 全市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 二、检查内容 (一)开展供水单位卫生监督情况,对农村公共供水单位基本情况、卫生管理情况、饮用水净化、消毒措施配备和使用情况、开展水质检测以及饮用水水质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其中,饮用水水质情况的检测指标应包括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消毒剂余

量、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铁、锰、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耗氧量、氨氮、砷、氟化物、硝酸盐(部分指标可按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表4执行)。 (二)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和现场快速检测情况。对农村公共供水单位各采集出厂水和1处末梢水(村级供水单位仅采出厂水)进行水质检测和现场快速检测部分指标可按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表4执行。完成汇总表。 三、工作步骤 (一)培训准备阶段(3月)。各县区要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卫生监督人员、供水单位负责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的培训,启动专项整治工作。 (二)监督检查阶段(4-6月)。各县区按照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和本工作方案,在去年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对去年未检查的单位开展监督检查,认真填写监督检查表,对无或未健全分户档案的摸清底数,建立、健全供水单位卫生监督分户档案,完成汇总表。档案应详细记载供水单位的基本信息、各项卫生状况、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表、整改情况和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情况及有关书面材料等内容。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并督促落实整改。 对农村公共供水单位各采集出厂水和1处末梢水(村级供水单位仅采出厂水)进行水质检测和现场快速检测。各县区要对本辖区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试题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试题 判断题部分(每小题3.0分,共30.0分) 第1 题. 二次供水是指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的供水方式 A. 正确 B. 错误 标准答案:B 第 2 题. 对供水单位卫生监督包括依法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卫生许可管理和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并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A. 正确 B. 错误 标准答案:A 第 3 题. 从事饮用水生产或者供应活动的单位称为供水单位,包括市政自来水厂、自建供水单位、农村自来水厂、分质供水单位 A. 正确 B. 错误 标准答案:B 第 4 题. 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制水工艺与分质供水基本相同,也是将市政供水或自建供水进行进一步处理,但不是通过管道送到用户,而是由用户自己到供水站购得饮用水 A. 正确 B. 错误 标准答案:A 第 5 题. 所有的涉水产品可以通过卫生安全检测防止其对污染饮用水;部分有净化或消毒作用的涉水产品可以通过功能检测验证其效果 A. 正确 B. 错误 标准答案:A 第 6 题. 分质供水的制水工艺的膜过滤可选用砂滤、精滤、微滤、超滤、纳滤和反渗透等技术方式 A. 正确 B. 错误 标准答案:B 第7 题. 有一种二次供水的基本形式是将水贮存到低位水池或水箱中,再通过水泵加压后,送到高位水箱,最后送给用户。一般用于有多幢多层建筑 A. 正确 B. 错误 标准答案:B 第8 题. 由于饮用水安全涉及水源水的资源选择与调配、水源保护与污染控制、水厂处理、管网建设与维护、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以及用水点水质监测等多个环节,在我国,监管职能涉及政府多部门。卫生部门主要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饮用水水源管理工作 A. 正确 B. 错误 标准答案:B 第9 题. 自来水水厂通过制水、输配水过程,将饮用水送到用户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规范用语试题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规范用语试题 一、单选题: 1、监督员在检查中发现某集中式供水单位擅自改变清水库位置,其在监督意见中应写明“你单位擅自变更清水库位置,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参加’的规定,你单位应。。。。。。” A、工商行政管理局 B、卫生行政部门 C、审计部门 D、水利部门 答案:B 理由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2、监督员检查中发现某水厂的检验人员健康证过期,但该检验人员仍然继续工作,监督意见中应写明“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年进行1次健康体检。” A、1 B、2 C、0.5 D、3 答案:A 理由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3、监督人员检查中发现某正常运营的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过期,监督意见中应写明“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年,每年复核1次。” A、2年 B、1年 C、3年 D、4年 答案:D 理由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4、监督人员检查中发现某正常运营的供水单位无卫生许可证,现场笔录中应写明“该供水单位未取得()而擅自供水。” A、卫生许可证 B、 QS证 C、工商营业执照 D、税务登记证 答案:A 理由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

法》第七条 5、在对某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设施检查中发现,该单位部分消毒设施损坏缺失,监督意见中应写明“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 A、沉淀、过滤 B、净化、消毒 C、沉淀、净化 D、过滤、消毒 答案:B 理由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6、监督人员检查中发现某取水点内有人从事网箱养殖,在对其下达的监督意见书中应写明“取水点周围半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A.50米 B.100米 C.200米 D.500米 答案:B 理由依据:《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十条第一款 7、检查中发现,某地表水取水点上游300米内一家造纸厂正在向河内排放污水,在监督意见中应写明“地表水取水点上游()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A.1000米至下游100米 B.10000米至下游1000米 C.100米至下游10米 D.1000米 答案:A 理由依据:《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十条第二款 8、检查中发现某供水单位水质检测人员未进行体检既上岗工作,现场笔录中应写明“某某作为()未取得体检合格证,仍在上岗工作。 A. 供、管水的人员 B. 工作人员 C. 水质监测人员

生活饮用水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

生活饮用水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 被监督单位(个人): 注册地址: 地址: 行政区划代码:□□□□□□ 被监督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监督单位经济类型代码:□□ 一、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在岗职工数□□□□ 供管水人员数□□□□持健康合格证明人数□□□□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人数□□□□日供水能力□□□□□□□□吨供水人口数□□□□.□□万人 是否在学校内:是□ 否□ 二、单位类别 1.集中式供水:(1)公共供水:城市□乡镇□(2)自建设施供水□(3)分质供水□2.二次供水:(1)居民住宅□ (2)单位□ 三、水源水类型(可多选) 1.地表水:江河□湖泊□水库□窖水□其他□ 2.地下水:浅层□深层□泉水□其他□ 四、制水工艺(可多选) 1.混凝沉淀□ 2.过滤□ 3.消毒□ 4.深度处理□ 5.特殊处理□ 五、消毒 1.消毒设施:有□ 无□ 消毒方式:氯化消毒□二氧化氯消毒□臭氧消毒□紫外线消毒□其他□ 2. 加药设施:有□ 无□ 加药方式:机械加药□部分机械加药□人工加药□ 六、检验能力 1.检验室:有□无□ 2.检验员数□□ 3.检验内容(可多选):微生物指标□毒理指标□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放射性指标□消毒剂指标□ 4.可检项目□□□项:其中常规指标□□项非常规指标□□项 七、卫生许可情况 1.卫生许可证号: 2.新发□变更□延续□注销□ 日期:□□□□年□□月□□日有效期截止:□□□□年□□月□□日 3.行政许可机关: 八、营业状态 1.正常□ 2.关闭□ 报告单位:报告单位负责人: 报告人:报告日期: 填报说明: 1.本卡由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填报。 2.本卡报告范围为辖区内所有集中式供水单位;设定二次供水卫生许可地区取得卫生

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总结

篇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传染病防治资料准备指引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部分工作指引 一、卫生监督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档案资料要求 ◆公共场所部分 ㈠公共场所的相关法规和标准(对应创卫标准5.1) 内容: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2001版)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部分 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程序》 5.《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6. 各类型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gb9663--9673-1996,gb16153-1996,gb/t17220-1998,ws205-2001) 7.国家标准《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gb19085-2003)㈡××市、区政府相关的工作规划、领导讲话、工作汇报等文件(2003-2005年)参考样板: 1.《关于印发××市农村2004—2010年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方案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市卫生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市卫生局 3.*副市长在2005年全市卫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4.关于做好公共场所卫生工作的通知――××市卫生监督所 ㈢××市**区三年来的工作计划和总结(对应创卫标准5.1) 内容: 1.××市**区近三年公共场所卫生工作总结。 2.2003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总结 3.2004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总结 4.2005年上半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总结。 近三年公共场所卫生工作总结撰写要求 题目:“××市**区公共场所卫生工作汇报” 内容包括: a.基本情况概述 b.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各项创卫指标的完成情况,注意采用的数据与《国家卫生城市信息报表》一致; c.采取的主要措施(突出亮点,如基层建设、专项整治等); d.采取措施取得的成效; e.当前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公共场所卫生工作汇报要包含以下内容:7类28种公共场所的体检率、茶具、用品用具、空气质量监测及达标情况等。 参考资料:××市公共场所卫生工作汇报(市卫生局) ㈣每年上级布置和自己制订的公共场所专项检查计划和总结(对应创卫标准5.1)参考样板: 1.2005年××市健康相关产品抽检计划和总结 2.2003年**区游泳场所卫生监督抽检计划和总结 ㈤各类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技术指导规范。(对应创卫标准5.1)参考样板: 1.××市**类公共场所卫生要求

监督意见书规范用语

检查内容 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要求悬挂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卫生制度、(建立情况、完整程度、保持和落实情况)。 卫生档案管理、是否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专人管理卫生档案。 从业人员健康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卫生指标检测是否是当年近期有效监测报告书,监测数据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饮具清洗、消毒、保洁是否有专用消毒场所,消毒设施能否正常运转。 客用物品、毛巾、浴巾的清洗、消毒、保洁记录 皮肤病专用工具箱是否配备,是否合理(包括大小围布、理发工具、消毒剂、棉签) 公共场所监督意见 1、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能持证上岗。 2、配备1名专(兼)职卫生管理员,并制定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及健康危害事件应急预案。 3、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4、建立健全卫生管理档案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5、你单位应当制定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用品用具卫生安全管理等制度。 6、你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及考核制度,建立卫生管理档案。 7、从事经营服务的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8、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9、你单位负责人及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学习掌握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接受卫生行政部门业务指导。 10、从事经营服务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10、培训要求和考核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11、你单位所应当具备专门清洗消毒场地,配备相应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和保洁贮存设施,并分类使用。 13、你单位应当配备有效的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设施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 14、你单位应当配置相应盥洗设施、设备,卫生间应设置独立通排风装置。 15、你单位单位应当保证各项卫生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挪作他用。 16、你单位单位提供的公共用品、用具应当卫生、安全、无害。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公共用品、用具。 17、你单位室内空气、室内微小气候、饮用水、采光、照明、噪声等各项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18、你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对有关卫生指标进行检测,乙类场所单位应当按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检测频次进行卫生指标检测。 19、你单位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或规范。 20、你单位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口应当设置于室外,远离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

生活饮用水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生活饮用水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做好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保证全县人民群众用水安全,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切实履行卫生部门监管职责,按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规范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提高我县水环境质量,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二、检查范围 1、城镇集中式供水单位,包括自来水厂和自建水厂; 2、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 3、学校生活饮用水。 三、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继续开展基本情况调查 开展供水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进一步完善本县集中式供水单位和农村供水的水源类型、水源污染状况、水处理方式(水处理工艺、消毒措施等)、饮用水检测与供水卫生管理状况、日平均供水量、供水范围以及供水人口等基本信息档案。 (二)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定期对辖区内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质消毒、水质检测、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措施、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等情况。指导和督促集中式供水单位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提高自身卫生管理能力,确保生活饮用水符合卫生要求。对检查中存在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督促整改。 (三)加强供水单位水质监测

一是县疾控中心要按照水质监测工作要求,按照《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要求做好自来水厂供水水质监测,按时报送监测结果。二是卫生监督所在加强日常监督的同时,做好出厂水水质的快速监测,并督促供水单位加强自检能力建设,按照规范要求,做好自检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供水安全。 (四)大力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宣传,促进广大人们群众科学认识和正确对待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接受卫生指导,养成饮用水良好卫生习惯。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概述试卷试题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概述试卷试题 单位:姓名:考试 判断题部分(每小题3.0分,共30.0分) 第 1 题. 分质供水是对市政供水或水源水(也包括二次供水)作进一步净化处理和消毒处理后,由独立封闭的循环管网供水,目的是调节市政供水水量 A. 正确 B. 错误 标准答案:B 第 2 题. 在屋顶设置水箱,夜间市政水压高时靠管网自身压力向屋顶水箱贮水,白天水压低时供给高楼层用户,低楼层用户直接使用市政水。这种情况在高层建筑中比较普遍 A. 正确 B. 错误 标准答案:B 第 3 题. 由于水源存在的问题,水处理工艺存在的问题,供水管网、设施及其设计存在的问题,造成不同城市的饮用水供水水质参差不齐 A. 正确 B. 错误 标准答案:A 第 4 题. 地下水源水的无机盐类超标,需要在水质消毒处理前增加特殊处理工艺,如高氟水源的除氟工艺 A. 正确 B. 错误 标准答案:A 第5 题. 二次供水是指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的供水方式 A. 正确 B. 错误 标准答案:B 第6 题. 由于饮用水安全涉及水源水的资源选择与调配、水源保护与污染控制、水厂处理、管网建设与维护、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以及用水点水质监测等多个环节,在我国,监管职能涉及政府多部门。卫生部门主要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饮用水水源管理工作 A. 正确 B. 错误 标准答案:B 第7 题. 采用无负压供水设备直接接入市政供水管网,以连续密闭接力加压方式供水。主要由无负压稳流调节罐、水泵、智能控制系统等组成,通常无需设置水箱或水池 A. 正确 B. 错误 标准答案:A 第8 题. 南方一些城市的供水源水和出厂水分别检出微囊藻毒素,同样情况在北方城市地也有出现 A. 正确 B. 错误 标准答案:A 第9 题. 自来水水厂通过制水、输配水过程,将饮用水送到用户 A. 正确 B. 错误 标准答案:B 第10 题. 对供水单位卫生监督包括依法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卫生许可管理和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并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A. 正确 B. 错误 标准答案:A

生活饮用水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笔录(参照) 第 1 页共 1 页 被检查人:泗洪县XX水厂,法定代表人:XXX,地址:泗洪县XXX,电话:12345678 检查机关:泗洪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检查时间2014 年10 月19 日9 时00 分至10 时00 分 检查地点:泗洪县XX水厂 卫生监督员出示证件后检查,检查记录: 1、没有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2、没有水质污染事件报告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3、没有索取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防护材料等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 4、没有在水源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 5、没有配备水净化设施、设备。 6、没有配备消毒设备、设施。 7、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没有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8、没有本年度水质检测报告书。 9、没有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被检查人签名:卫生监督员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编号:2011-2270 卫生监督意见书(参照) 被监督人泗洪县XX水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 地址泗洪县XXXX 联系电话 XXXXXXXXX 监督意见: 针对你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1、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2、建立水质污染事件报告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3、索取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防护材料等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 4、在水源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 5、配备水净化设施、设备。 6、配备消毒设备、设施。 7、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8、每年通过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水质进行检验,并保存水质检测报告书。 9、必须取得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证。 以下空白。 被监督人签收:泗洪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监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完整版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 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益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另行规定。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清洗消毒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XX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

年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 为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饮水卫生管理水平,做好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质卫生监测项目任务,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全国爱卫办《年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 继续深入开展农村饮用水常规卫生监测,及时了解水质及经水传播疾病的动态变化,建立并完善监测信息反馈和报告制度,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监测信息;掌握农村高氟高砷地区和淮河流域农村饮用水水质现状及其变化趋势,了解降氟降砷工程情况;开展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为供水水质卫生安全提供保障,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有效运转。 二、组织结构 行政网络体系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成,负责审查和确定工作计划,组织和协调各级参加单位,落实工作所需经费,审查总结报告,发布监测公报等。 技术网络体系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成。省疾控中心负责监测网络的技术工作,负责制订监测方案,编制监测工作中的计算机数据库,组织各市疾控中心建立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进行质量保证,技术指导,编写总结报告等。各省辖市疾控中心负责本区域的技术指导和现场指导,组织、实施辖区所有市县的农村饮水监测、上报,并进行总结、分析。各县(市、区)疾控中心具体承担农村饮用水卫

生监测任务。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对监测数据进行研究、分析、上报、反馈。 三、农村饮用水常规卫生监测 (一)监测围 全省个县(市、区)监测点分配数见附件。监测对象:农村集中式供水的出厂水和末梢水。 (二)监测点数量 、省级监测点:各监测县(市、区)应根据当地情况,监测集中式供水水厂的水质情况,不同水源类型(地面水、地下水)各占一定比例。农村水厂数量不足的地区,可以增加乡镇加压供水站作为监测点(出厂水),要求每个监测点的出厂水和末梢水比例为:,每个水厂共采集份水样(枯、丰水期各份)。 、市、县级监测点:在省级监测点的基础上,各地应对辖区的农村水厂实行卫生监测全覆盖。 (三)监测容和方法 、监测点基本情况 集中式供水基本情况:建设和营运时间、投资情况、水源类型、供水方式、供水围、覆盖人口、水处理工艺等。 ()按网络直报系统中调查表格的容,通过查阅资料、现场调查等方式,填写全国统一的调查表。 ()建立覆盖所有农村水厂的基本档案(见附件、、、)。 、饮用水水质监测 ()水样的采集、保存和运输要求:集中式供水监测点在枯水期(月)和丰水期(月)各检测次,每次采集出厂水、末梢水水样各份;

【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GB 5749-85 1985-08-05批准1985-08-06实施 1 总则 1.1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 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2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1.3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 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 2.1 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2.2 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 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2.4 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否则,责任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 2.5 集中式给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进行冲洗、消毒,经检验浑浊度、细菌、肉眼可见物等指标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2.6 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每年不少于一次。如发现有传染病患者或健康带菌者,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2.7 分散式给水应加强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经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培训试题

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培训试题 单位:姓名:成绩: 一、名词解释: 1.集中供水: 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二、单选题: 1、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供、管水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对供水单位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A、20—1000 B、200—500 C、50—1000 D、50—500 2、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 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元,或者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A、3000 B、1000 C、3000 D、1000 3、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及《城市 供水条例》有关规定,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B、《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C、《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D、《消毒管理办法》 4、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加。 A、工商行政管理局 B、卫生行政部门 C、审计部门 5、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标准 A 、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B、国家纯净水卫生标准 C、国家天然矿泉水卫生标准 6、当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极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A、卫生行政、建设行政 B、卫生行政、工商行政 C、工商行政、建设行政 D、卫生行政、环境保护 7、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部门主管参加。 A、环境保护、工商行政 B、环境保护、卫生行政 C、建设、环境保护 D、建设、卫生行政 8、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 ()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A、建设 B、工商 C、卫生 D、环保 9、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保护区 A、绿化 B、植物 C、水源的 D、动物 10、()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A、建设部 B、工商局 C、环保局 D、卫生部 11、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并()年进行1次健康体检。 A、1 B、2 C、0.5 D、3 12、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可以对供水单位处以()以下的罚款。 A、200—5000 B、500—5000 C、1000—10000 D、20—5000 三、多选题: 1、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适用于()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A、自备水 B、二次供水单位 C、集中式供水 2、凡患有()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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