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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产业的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产业的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产业的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产业的意见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布部门】烟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06

【实施日期】2014.0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产业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激发市场活力和潜力,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现就加快我市养老产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突出产业属性,培育市场主体,促进融合发展,提升服务水平”思路,依托我市优良的生态环境、旅游资源和区位优势,以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为支撑,在养老产业发展思路、政策和服务方面不断创新,大力发展主体多样化、服务特色化养老服务综合体,拉长产业链条,实现与各产业融合发展,创树养老产业品牌,把我市建成全国一流的养老服务业典范城市。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充分发挥政府“规划引导、政策扶持、行业服务”作用,激发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养老产业。

2.依托基础,发挥优势。准确把握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发挥我市现有产业基础、历史文化和生态人居环境等优势,培育发展以老年人养生保健、异地休闲养老、医养配套、健康保险、金融服务、养老地产、文体娱乐等为主要内容的养老产业。

3.强化招商,项目带动。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知名企业和国外先进理念,做大做强养老产业。以政府保障性养老项目为引导,以社会资本投资养老项目为主体,推进养老社区建设,促进养老产业健康发展。

4.因地制宜,集约发展。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兴办规模合理、设施齐全、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养老机构。鼓励发掘现有设施潜力,有效利用其他设施资源及存量土地发展养老产业。

5.开拓创新,融合发展。创新发展思路,在政策、制度、管理服务等方面求突破,切实清除影响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按照多业协同、融合发展思路,培育和发展养老产业,促进产业间互动发展。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养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形成设施完善、服务优良、配套齐全的产业体系。完成“4211”养老产业工程,即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40张,建成20处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完善10处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10处城市养老服务综合体;基本实现“两个全覆盖”,即城市高龄老人和政府购买服务对象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城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全覆盖;养老产业占三产总收入比重明显提高,使其在扩内需、增就业、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转型升级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发展重点

(四)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一是推进保障性养老机构建设。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每个县市区兴建一处具有示范带动和托底保障功能的养老机构,保障社会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开展公建民营改革试点。加强资源整合,因地制宜加快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及农村幸福院建设,满足农村养老需求。二是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立街道综合性养老机构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老年人提供短期、长期托养或日间照料服务,为周边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空巢、独居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健身康复等服务。到2020年,城市社区日间照料服务在全覆盖的基础上更加完善,农村社区日间照料服务基本全覆盖。三是拓展居家养老服务。以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逐步建立起满足老年人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拓展服务领域,发展居家养老便捷服务。到2020年,建立完善覆盖全市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服务老年人30万户以上。鼓励发展邻里养老互助服务,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

(五)建设养老服务综合体。发挥“联合国人居奖”、“中国人居环境奖”等品牌优势,大力发展养老服务综合体。支持集养老、医疗、康复、精神慰藉等养老养生于一体的龙口南山、福山乐天、莱山养老服务中心等养老服务综合体建设,吸引大财团、大企业投资发展养老服务综合体。鼓励房地产企业调整开发结构,按照国家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进行建设,适度扩大公用设施建筑面积,合理设置集中式养老机构、老年住宅、老年大学、购物中心、酒店、医院、休闲娱乐等设施,综合运用订单式、保姆式服务和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提供人性化、个性化、高品质服务。到2020年,10处城市养老服务综合体初步建成,打造成高端养老社区。加强与北京、上海、海南、云南、哈尔滨等地养老机构合作,探索开展方便快捷、资源共享、利益均享的异地养老服务,推行连锁化经营,提高床位利用率。鼓励和吸引国内外老年人来烟购房定居、休闲度假、养老养生。引进国内外大型养老服务综合体来烟设立基地,推动日韩、台湾、香港、新加坡以及欧美等国家和地区养老项目落户烟台,吸收借鉴其现代化、精细化、规范化服务理

念,创树烟台养老服务品牌。

(六)融合发展医疗养老服务。以预防和控制老年疾病发生与发展、提高养老质量为目标,创新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协作模式。增强养老服务机构内医疗卫生服务支撑功能,鼓励医疗机构建设老年养护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构建医疗、养老、照护、康复、临终关怀相互衔接服务模式。拥有5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应内设护理院或申请设置医疗机构;规模较小的可采取合作方式或通过设立卫生所(室)、医务室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服务。鼓励和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变服务模式,主动为长期卧床、70岁以上、独居等行动不便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开设家庭病床。健全医疗保险机制,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入住的参保老年人享受相应待遇。完善医保报销制度,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多方筹集资金,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长期护理商业险以及与养老相关商业保险产品,为老人提供多样化、多层次、规范化产品和服务。

(七)培育养老产业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委托、以奖代补等形式,扶持发展专业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开发和培育市场服务主体,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及精神慰藉等服务。设立养老产业行业协会、养老服务企业商会、专业人员协会等养老服务业社会组织,做好行业标准制定、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行为监督等事务,发挥其行业自律、监督评估、沟通协调、中介服务作用。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支持老年人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活动,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工作机制。

(八)拉长老年消费产业链。整合生态旅游资源、优势医疗资源、养生文化资源,培育以养生养老为核心的养老文化旅游产业,拉长养老休闲旅游产业链,推动养老服务、旅游景点、酒店餐饮、休闲娱乐等行业互动发展。在龙口南山、昆嵛山、牟平龙泉、烟

台开发区磁山、栖霞艾山等风景优美、特色鲜明区域建设度假养老基地,带动养老地产、养老金融、养老护理等相关产业发展。深入挖掘昆嵛山道教养生文化、莱州长寿文化、蓬莱仙道文化内涵,推广养生理念,争取国内外高端养老养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18.03.01

目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建设用地 (3) 第三章建筑间距 (9) 第四章建筑退让 (14) 第五章空间形态 (18) 第六章公共空间 (23) 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 第八章特别规定 (44) 第九章附则 (48) 附录1名词解释 (50) 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 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 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 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 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 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 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 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 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 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 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 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 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

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 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 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 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318 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 2018 年1 月23 日 ― 1 ―

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有关问题的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 更新日期:2004-12-30 阅读次数:306次 (2004年6月12日烟政发[2004]86号) 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 计价格 〔 2001 〕 585 号 ) 和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 2001 〕 301 号、鲁价费发〔 2002 〕 176 号文件精神 , 经研究确定 , 取消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 , 将原收取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集资、管道煤气工程建设资金、管道燃气表后管设计和安装费、供水增容费等单项收费 , 调整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统一收取。现就有关问题 , 提出如下意见。 一、收取范围 凡在烟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 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用途及收费标准 ( 一 ) 用途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供热管网 ( 含主干网至用户楼前入口阀门 ) 、管道燃气管网 ( 含主干网至用户室内 ) 的配套设施建设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干网衔接的城市配套设施( 包括道路、给水、排污水、排雨水、环卫设施 ) 建设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环卫等设 施建设 ( 详见附件 1) 。 ( 二 ) 收费标准 1. 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253 元收取。 经审核 , 不需要配套供热管网和管道燃气管网的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74 元 收取。 2. 新建工业建筑等建设项目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37 元 ( 不含供热、管道燃气、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配套设施 ) 收取。 3. 旧城区过去没有缴纳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集资的用户 , 现需集中供热的 , 用户应与供热企业签订 相关协议 , 缴纳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宅供热 , 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80 元 ( 含室内部分 )公共建筑供热 , 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20 元。 4. 旧城区过去没有缴纳管道煤气工程建设资金的用户 , 现需安装管道燃气设施的 , 用户应与供气 企业签订相关协议 , 缴纳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宅供气 , 收费标准为每户 2652 元。 三、收取办法 根据征费与工程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 , 新开发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在 办理施工许可证时 ,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不得核发 施工许可证。旧城区单项供热、供气工程的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收取。 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 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 所收资金 , 纳入同级财政专户 , 实行 " 收支两条线”管理 , 专款专用 , 不得挪作他用。具体执收方式按财政部 门的统一要求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国家、省政府有规定外一律不予减免。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政府50号令)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 2010年12月1日) (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 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第七条(招投标要求)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本辖区运输单位,应当通过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

烟台市总体规划(2006-2020)

第1章总则 第1条规划目的 为促进烟台市经济社会发展,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建设,编制《烟台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2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 (2)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 (3)《山东省城镇体系规划(1996-2010年)》; (4)《山东半岛城市群总体规划》(2005年); (5)《山东省海岸带规划》(2005年); (6)《烟台市城市总体规划(1993-2010年)》; (7)国家、省、市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第3条指导思想与规划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五个统筹”的基本原则,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烟台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第4条规划重点 (1)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 (2)科学合理地调整市域城镇体系结构,统筹城乡健康发展。 (3)调整、优化中心城区空间结构,培育区域性中心城市。 (4)明确城市绿地系统、结构和布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5)做好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和综合防灾规划。 (6)统筹规划社会服务设施,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7)发展高效便捷的城市交通体系。 (8)塑造城市特色。 第5条城市规划区 烟台城市规划区的范围为:烟台市五区(芝罘区、莱山区、牟平区、福山区、开发区)的全部行政区划范围和桃村镇,总面积约为3002平方 公里。 第6条规划期限 本规划的期限为2006-2020年,其中,近期为2006-2010年,远期

为2011-2020年,远景为2020年以后。 第7条强制性内容 文本中黑体字加下划线的内容为强制性内容。 第2章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 第8条城市发展目标 大力推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和社会全面进步,把烟台建设成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的区域性中心城市、港口城 市和富有历史、人文、山海特色的滨海旅游城市。 到2010年,烟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预计全市生产总值达到4000亿元左右,年均增长13%左右,人均生产总值达到7000美元左右,综 合经济实力显著提升,经济增长方式明显转变,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 城镇化水平达到60%,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和谐社会初见成效。 到2020年全市生产总值力争达到10000亿元,年均增长9%左右,人均生产总值达到1.6万美元左右,城镇化水平达到70%。全市社会、 经济等各项主要指标达到现代化水平。 第9条城市总体发展战略 (1)港口带动战略:建设大型港口,发展临港产业,积极承接外来产业辐射,带动城市和区域发展。 (2)集聚发展战略:突出北部滨海城市带建设,为承接外来产业辐射、打造山东半岛制造业基地提供一体化的空间保障。 (3)中心强化战略:促进烟台制造业集群化、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强化烟台中心城市的产业带动能力和中心服务职能。 第10条经济发展战略 (1)努力培育支柱产业簇群,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建立以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的产业体系,提升产业结构,强化中心城市的功能。 (2)积极接受外来产业转移,主动融入全球经济。 (3)统筹城乡经济与产业,推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4)加强教育,提高劳动力素质,为未来经济发展做好人才储备。第11条社会发展战略 (1)积极应对老龄化、新一轮婚育高峰和外来人口增加等人口结构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66号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66号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李克强 2002年3月1日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

使用效益,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腐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称采购人)使用财 政性资金从事采购活动及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均应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国内外政府性贷款、赠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确定的方式和规范的程序获 取商品、公共工程(基本建设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施行)和服务的行为。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省财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编制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三)审查进入省级政府采购市场招标中介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和供应商的条件;(四)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五)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六)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七)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采购工作 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本省实行政府采购目录分级审批公布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编制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同时公 布上一年度政府采购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编制政府采购目录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逐步扩大政府采购内容和范围。

重庆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199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蒲海清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补偿 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 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 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二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 烟政发[2004]86 ──────────────────────────── 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1〕301号、鲁价费发〔2002〕17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确定,取消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将原收取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集资、管道煤气工程建设资金、管道燃气表后管设计和安装费、供水增容费等单项收费,调整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收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收取范围 凡在烟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二、用途及收费标准 (一)用途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供热管网(含主干网至用户楼前入口阀门)、管道燃气管网(含主干网至用户室内)的配套设施建设,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干网衔接的城市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排污水、排雨水、环卫设施)建设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环卫等设施建设(详见附件1)。 (二)收费标准 1.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3元收取。经审核,不需要配套供热管网和管道燃气管网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74元收取。 2.新建工业建筑等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7元(不含供热、管道燃气、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配套设施)收取。 3.旧城区过去没有缴纳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集资的用户,现需集中供热的,用户应与供热企业签订相关协议,缴纳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宅供热,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含室内部分),公共建筑供热,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 4.旧城区过去没有缴纳管道煤气工程建设资金的用户,现需安装管道燃气设施的,用户应与供气企业签订相关协议,缴纳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宅供气,收费标准为每户2652元。 三、收取办法 根据征费与工程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新开发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收取。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旧城区单项供热、供气工程的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执收方式按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执行。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国家、省政府有规定外一律不予减免。 四、职责划分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修建道路(含供热、管道燃气、给水、排污水、排雨水和环卫等)、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等年度配套费工程建设收支预算的编制,下达年度配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 2016年9月5日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2016年9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其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 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农药、燃气等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单位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通、海事、质量技监、环保、工商、邮政、铁路、民航、检验检疫等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加强督促、检查、指导。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属地监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信息系统)

2020烟台保险补缴新政策有什么

2020烟台保险补缴新政策有什么 为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后烟台市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根据山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相关文件通知,烟台市人社局出台《关于贯彻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全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企业因各种原因未给在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曾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或中断缴费的人员及未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均可按规定补缴社保费。 什么人具备补缴条件?补缴区分企业职工身份和个人身份 补缴的范围、年限和条件,主要区分企业职工身份和个人身份办理补缴。 对于企业职工身份补缴的,规定为烟台市企业职工与企业存续劳动关系期间,企业因各种原因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经法院判决(调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调解)以及劳动监察和社保稽核部门检查的,企业应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整改通知书等为职工补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对于个人身份补缴的,明确规定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满足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缴。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要求具有烟台市户籍,曾在烟台市机关、企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未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或中断缴费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请补缴。 个体工商户补缴,要求具有烟台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本人(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姓名为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家人及其雇工)可以个人身份申请补缴。 补缴有无年限?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最多15年 个人身份补缴的,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0年,自2011年6月30日按“自后向前”原则倒序补缴,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按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再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年限最多15年,自办理补缴时间按“自后向前”原则倒序补缴,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再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所有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人员,补缴时间均不得早于1998年1月,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还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时间;有过机关和企事业工作经历的,补缴时间还不得早于其本人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最早工作时间。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和已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人员不再按照通知办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渝府令第 202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一月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发展环境,切实推动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创建,按照市委、市政府开展“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部署,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333项市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以下同)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取消、停止实施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一)取消或停止实施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共57项,具体项目见附件1。 (二)拟取消或停止实施22项行政审批项目,具体项目待国务院批准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另行公布。 二、改事前审批为事后备案 (一)改审批项目为备案项目。将12项许可审批项目改为备案项目(即告知性备案)。具体项目见附件2。

附件2所列项目中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改为备案项目的生效时间,以国务院批复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为准。 (二)明确备案项目的性质。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在我市实施的所有备案项目,法律性质均为告知性备案,不再具有许可审批的性质。实施部门在接件后只对送备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查验,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只能要求补正备案材料,不得以备案为名行许可审批之实。 三、对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合并审批 (一)实行合并审批。将11个部门的108项行政审批与本部门的其他审批项目进行合并。对合并的多个审批项目,由审批部门按照“同时申请、同时审查、同时批准”的原则,一并予以实施。实行合并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3。 (二)实行并联审批。以4个部门(主办部门)的8项行政审批为主体,将其他14个部门(协办部门)的24项行政审批与其进行并联,由主办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组织相关协办部门实施并联审批。实行并联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4。 四、授权或委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权限给区县(自治县、市)行使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16个部门的89项行政审批权限,以授权(限非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或委托(限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方式下放给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行使。授权或委托的具体项目及其权限见附件5。 除附件6所列项目及其权限外,市人民政府对万州、黔江、涪陵、江津、合川、永川6个区域性中心城市有关行政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附件5所列项目,市级部门采用授权方式下放的,其授权应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采用委托方式下放的,委托的市级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签订委托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并对受委托方实施审批的行为负责监督;受委托方应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市级部门的名义实施审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五、简化行政审批的办理程序 (一)创新建设项目审批方式。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4项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片区办理了审批手续的,片区中的具体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但若具体建设项目位于片区内地质灾害中易发区以上区域的,该项目仍需单独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手续);各级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以具体建设项目未取得该审批手续为由,对项目业主、开发商、施工单位等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有关部门也不得以此为由拒办项目的相关后续手续。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征收管理体制 (一)市政府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直接负责昆嵛山保护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保税港区管委负责各自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指导、检查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昆嵛山保护区管委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保税港区管委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自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各县市区应明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各级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公安、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城管、规划、审计、环保、文物保护、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和职责分工,配合联动,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在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组织下,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 (一)房屋征收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就拟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书面征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意见,确定该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类项目已经纳入市或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已按照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二)房屋征收部门依据有关批准文件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用地红线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新建、改建、扩建、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产权分割、分立承租、营业登记、税务登记和补办土地出让等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在暂停期限内违反上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房屋征收时不予增加补偿费用,仍按原房屋和土地的用途、功能进行征收补偿。 (三)市或县政府(管委)组织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有关权利人出具权属证明。对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由规划部门或城市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被征收人通过协商、投票、随机选定等方式选定征收评估机构。 (五)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评估机构等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2019-2020年烟台市高三期末考试科试卷(含答案)

2019-2020学年度第一学期期末学业水平诊断

高三数学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D 3.C 4.A 5.C 6. D 7.B 8.A 二、多项选择题 9.AC 10.AC 11.ABD 12.ABC 三、填空题 13. 34π 14. 0.1 15. 16. 52π,4π 四、解答题 17.解:若选①: 由正弦定理得 ()()()a b a b c b c +-=-, ………………………………2分 即222 b c a bc +-=, 所以2221cos 222 b c a bc A bc bc +-===, ……………………………………4分 因为(0,)A π∈,所以3A π= . …………………………………………6分 又2222()3a b c bc b c bc =+-=+-, a =6 b c +=,所以4bc =, …………………………………………8分 所以11sin 4sin 223ABC S bc A π?= =??= ……………………………10分 若选 ②: 由正弦定理得 sin sin sin cos()6A B B A π =+. …………………………2分 因为0B π<<,所以sin 0B ≠,sin cos()6A A π =+, 化简得1sin sin 2 A A A =-, ………………………………………4分 即tan 3A = ,因为0A π<<,所以6A π=. …………………………6分 又因为2222cos 6a b c bc π =+-, 所以2222 bc =,即24bc =- ……………8分

所以111sin (246222 ABC S bc A ?= =?-?=- ………………10分 若选 ③: 由正弦定理得 sin sin sin sin 2 B C B A B +=, ……………………………2分 因为0B π<<,所以sin 0B ≠, 所以sin sin 2 B C A +=,又因为B C A π+=-, 所以cos 2sin cos 222 A A A =, ………………………………………………4分 因为0A π<<,022A π<<,所以cos 02 A ≠, ∴1sin 22A =,26A π=,所以3A π=. ……………………………6分 又2222 ()3a b c bc b c bc =+-=+-, a =6 b c +=,所以4bc =, ………………………………………8分 所以11sin 4sin 223 ABC S bc A π?==??= …………………………10分 18.解:(1)因为2(1)n n S n a =+,*n ∈N , 所以112(2)n n S n a ++=+,*n ∈N . 两式相减得112(2)(1)n n n a n a n a ++=+-+, 整理得 1(1)n n na n a +=+,. ………………………………………………2分 即 11n n a a n n +=+,*n ∈N ,所以{}n a n 为常数列. 所以121n a a n ==, ………………………………………4分 所以 2n a n =. …………………………………………………5分 (2)(1)2=(21)4n a n n n b a n =--. ……………………………………………6分 所以 12314+34+54++(21)4n n T n =???-L 231414+34++(23)4(21)4n n n T n n +=??-?+-?L . ……7分

《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

《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了《烟台市森林防火》,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含非本市行政区域内但森林资源由本市经营管理的区域)的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灾后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

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政府和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居)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森林资源经营单位和个人负责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应当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实

行年度责任目标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应当与辖区内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管辖区域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的村(居)民委员会、单位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 村(居)民委员会和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应当健全森林防火组织,订立森林防火公约,落实森林防火措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应当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总指挥、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当地驻军有关负责人组成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管辖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6.07 【实施日期】1999.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关于实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 (1999年6月7日) 第一条为了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执行,正确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根据《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及有关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执纪,违纪必究; (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对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领导班子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整顿调整领导班子。 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职务、免职。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条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其中诫勉谈话按照《中共河南省纪委关于对各级党的组织负责人及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或者受纪检监察机关委托的党政机关负责人进行。 (一)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邓小平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的; (二)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不重视,对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的; (三)不注重抓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的措施,不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 第五条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的处理;问题严重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 (一)对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不分析研究,没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299号令-2016.3.1起实施)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99号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 2016年1月4日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 第四条市市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停车场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等部门,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本市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市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编制主城区停车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县(自治县)停车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发展实际,科学评估、动态调整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 第八条新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新建写字楼、商铺、公共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比例配建停车场。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修建停车场。 第九条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的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体系。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山东烟台籍政要简历

山东烟台籍政要简历《一》 2008年08月21日星期四 19:19包括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原牟平县)、莱山区、龙口市(原黄县)、莱阳市、莱州市(原掖县)、招远市、蓬莱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 迟浩田简历 迟浩田,1929年7月生,山东招远人,1946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44年6月参加工作,1945年7月入伍,解放军军事学院合成系毕业,大专文化。1944年至1947年任胶东区招远县齐山区中队文书,招远县独立营通信员、班长,胶东军区抗大分校教导二团学习,胶东军区五旅十三团三营八连文书。1947年至1948年任华东九纵第二十五师七十三团三营书记、连文化干事。1948年至1950年任三野第二十七军七十九师二三五团三营七连副指导员、指导员、营副教导员。1950年至1955年任志愿军第二十七军七十九师二三五团三营教导员、团政治处副主任。1955年至1958年任陆军第二十七军二三五团政治处主任。1958年至1959年在解放军总高级步兵学校学习。1959年至1960年在解放军军事学院合成系学习。1960年至1966年任陆军第二十七军七十九师二三五团副政委兼政治处主任、团政委。1966年至1967年任陆军第二十七军七十九师政治部主任。1967年至1969年任陆军第二十七军七十九师副政委。1969年至1970年任陆军第二十七军政治部副主任。1970年至1973年任陆军第二十七军八十一师政委,《解放军报》社核心小组成员。1973年至1977年任北京军区副政委,《人民日报》社负责人、副总编辑。1977年至1987年任解放军副总参谋长兼总参谋部政治部主任(1982年免兼职),济南军区政委。1987年11月至1992年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总参党委书记。1988年任中央军委委员。1992年10月在中共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1993年3月在全国人大第八届一次会议上被任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部长。1993年10月任国防法起草委员会主任。1995年9月在中共第十四届五中全会上被增补为中央军委副主席。1995年12月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被任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1997年9月当选为中共第十五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1997年11月任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副主委。1998年3月在全国人大第九届一次会议上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并任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部长。是中共第十二届、十三届、十四届、十五届中央委员,第十五届中央政治局委员。1952年荣立一等功。1985年获三级解放勋章。1988年9月被授予上将军衔。 张万年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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