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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鼓励举报税务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对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前款的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税务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基金),专款滚动使用。

举报奖励基金从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财政机关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补助经费总额中按照规定的比例计提;不足的部分,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财政机关申请专项追加拨付。

举报奖励基金由稽查局管理;稽查局未设财务机构的,委托税务局负责开支的财务机构代管;经费拨付机构、监察机构负责监督。

第五条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奖金限额可以适当提

高。具体奖金数额标准及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六条同一税务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或者其所属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七条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税务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八条举报奖金由负责查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税务机关支付。举报中心应当在案件查结后一个月内,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九条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中心领奖通知后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条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办[2017]280号 【发布部门】宁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2.19 【实施日期】2017.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2017〕2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中专院校: 《宁德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9日

宁德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和《福建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闽政〔2015〕58号)等文件精神,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强化正面激励,提高预警监测水平,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并做好保密等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办〔2017〕89号)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处非办)负责全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以下简称举报奖励)的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奖励等工作。各县(市、区)处非办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举报奖励工作。 第三条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以来信、来电、来访、网络等方式,向我市各级处非办、公安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在宁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第四条市、县两级处非办、公安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电话、奖励联系电话或其他接受举报和实施奖励的方式和途

工商局诚信奖惩制度汇报材料

建立诚信“红黑名单”制度,把恪守诚信者列入“红名单”,把失信违法者列入“黑名单”,定期发布 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尚未出台恪守诚信者列入“红名单”相关政策。失信违法者列入“黑名单”中 新出台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实现信息共享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制定失信行为惩戒措施,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违法者共同依法实施惩戒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草案)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

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标准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标准版) 为充分发挥隐患举报对我项目部安全生产的促进作用,鼓励广大员工积极举报安全生产隐患,监督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提高我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在施工现场安装安全隐患举报电话牌,在举报牌上公布项目部安全隐患举报电话,并且在项目部办公室设举报信箱。 第二条举报人可以采取电话举报、写举报信、当面提出等方式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客观真实,对其提供举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中伤他人。 第三条项目部各部室要明确受理举报的责任人员,规范受理举报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程序。 第四条举报存在的安全隐患包括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设备、安全设施、保卫消防等方面影响安全生产以及存在的事故预兆等方面的问题。

第五条员工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时,有权立即向现场管理负责人或带班领导提出隐患内容。现场管理人员对员工提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现场管理人员对举报过的隐患,整改不力或推诿不整改的,员工可直接向安质部门或项目经理进行举报。 第六条对员工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以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批转的隐患举报,项目部必须认真受理,登记建档,安排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认真对照排查;对查实的隐患,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按五定原则进行整改即: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间,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验证人形成闭合。 第七条针对隐患内容确定责任部门,项目部各部门应将隐患查实、整改情况及时在安全生产会上或交班会上通报,并将受理举报的隐患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向举报人反馈。 第八条对查实的隐患,按下述原则确定对举报人的奖金额度。 1、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使项目部管理人员或员工及时纠正了违章行为,有利于我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的,给予举报人100

银行违法违纪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违法违纪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廉政建设、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增强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有效遏制各类案件的发生,充分发挥群众的信访举报监督作用,根据《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以及《省农村信用社深化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举报受理范围 1、受理对系统内党员干部违反法律法规,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2、受理对系统内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其他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 3、受理其他涉及党纪政纪、党风行风的问题。 第三条举报方式及原则 1、举报可以采用信件书面、电话以及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举报人实名举报,应当使用真实姓名、说明工作单位、住址或者其他联系方法。对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的,尊重举报人意愿。 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本行纪委和监察部门举报。 3、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和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如以举报名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

制造事端,干扰总行纪检监察部门正常工作的,要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举报处理 对署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都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一)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2、接受电话举报,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视情况可以录音。 3、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二)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当面或电话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于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可以协助举报人联系受理部门或报告有关领导后再处理。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信函举报,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并酌情予以回复。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应当报告有关领导。 (三)经初查,认为被举报行为未构成政纪处理的,应当作出初查报告和结论;认为需立案调查的,依照《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规定办理。 (四)凡署名举报的,将以适当方式将处理情况或结果回告举报人。 第五条对举报人的奖励和保护 1、向总行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南宁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南宁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南宁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品安全办),根据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所辖区域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农业、水产畜牧兽医、商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公安、林业、盐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各级食品安全办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部门、受理范围及有效联系方式,负责受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举报受理 第五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途径包括: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举报; (三)信函举报; (四)其他部门移送的举报; (五)其它途径。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24小时内将书面通知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管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举报之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举报情况属实的,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查处。 第三章奖励范围 第八条举报下列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活动的,经查证属实,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未经获准定点屠宰而进行生猪及其他畜禽私宰行为的,屠宰和销售过程中向畜禽等动物及其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舞弊举报工作规定

舞弊举报工作规定 一、总则 1.为保障公司各级员工及外部相关单位、人士积极有效地举报,强化审计监督,维护公司合法利益,促 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总奖惩办法》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2.本公司舞弊举报受理单位为审计室,审计室隶属董事会直接领导。 3.审计室受理舞弊举报工作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3.1公平原则:无论举报者在何处办公、属何等级,将以公平的态度处理,一视同仁。 3.2公正原则: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为准绳。 3.3保密原则:基于维护私隐的原则,为举报人及举报内容绝对保密。 3.4在公司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受理举报。 二、举报接收与受理 1.审计室负责管理舞弊案件的举报电话热线、电子邮箱,接收员工实名或匿名、外部第三方实名或匿名 举报(注:对匿名举报未提供有力证据之投诉不予受理),并留下书面记录。 2.对涉及公司內部不同职别的实名與匿名举报,审计室视实际情形进行上報。 3.由审计室根据实际情况,成立调查小组,组长由审计室人员担任,调查小组成员不得与举报人、被举 报人存在利益关系。 4.舞弊投诉查办前,调查小组应设计适当的舞弊调查程序,以确定舞弊者、舞弊程度、舞弊手段及舞弊 原因,保证工作有效进行。 三、查办与处理 1.查办 1.1审计室在对舞弊投诉查实过程中,针对不同情况,可采取文件调查、录音、访谈记录等方式采集证 据,其中访谈记录应有被访谈人员签字确认。 1.2审计室在对舞弊投诉查实过程中,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协助调查。 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受查人员不得有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

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举报奖励办法

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化解金融风险隐患,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XXXX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对我县行政区域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与县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相同,两领导小组并成一个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县非法集资案件举报的受理、查处和督办工作,并公布举报电话、地址等举报途径,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方便公众举报。举报方式由各成员单位设定。我县非法集资举报方式: 第四条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

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处非办)负责全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工作。定期向县人民政府和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处非办)报告全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督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处非办负责本县辖区内举报奖励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奖励发放等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打击处置。按季度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处非办报告辖区内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二章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和准确的联系方式;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提供信息要真实可靠,不得故意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的内容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或举报线索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或已进入查处程序的;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违法违章 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揭发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奖励为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经济违法违章案件提供有效线索人员,依据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他形式举报经济违珐违章行为,且举报情况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经查证属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奖励政策。 第二条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含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家属)举报下列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将罚没款缴入省国库的,可以发放基报奖励金: (一)无照经营行为; (二)投机倒把行为; (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四)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可以实施举报奖励的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没有罚没款入库,但政府有关部门设置专项举报

奖励金的也可按其规定发放。 第三条下列案件不得发放举报奖励金: (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或办案过程中扩线的案件; (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应奖励的其它案件; 第四条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奖励金的经费,从财政核拨的办案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协助调查情况,举报分为3个等级: (一)掌握比较充分的证据,并可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为一级举报; (二)掌握部分违法行为的证据并可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为二级举报; (三)提供查办线索,不掌握违法行为证据,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为三级举报。 第六条举报奖励金根据举报的不同等级,在该案罚没款入库总额的10%以内,分别按照10%-8%、8% -5%、5%以下的比例提取。单案的举报奖励金发放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同一案件只对首个举报人奖励,一宗案件有多个

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资料

纳雍县阳长镇东联煤矿 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支持和鼓励广大员工和群众积极参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举报重大安全隐患和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违规行为,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重大安全隐患和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违规行为向各级矿领导或安检科举报。 第三条安检科负责受理举报事项,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姓名、电话号码、举报事项等严格保密。 第二章举报内容 第四条举报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安检科没有发现的安全隐患,二是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违规行为。主要有: (一)违反国务院《特别规定》的重大安全隐患; (二)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作业规程》、《煤矿操作规程》三大规程的行为;

(三)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煤安监行管【2017】5号)要求的有关规定行的为: (四)违反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违反集团公司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劳动防护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六)对各类安全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行为。 第三章举报受理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或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并要求简要描述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的基本事实、现状或将要产生的危害。 第六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要应当客观真实,并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有效通讯方式:不愿公开自己身份的,至少应留下本人的联系方式。 第七条安检科负责受理的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对举报事项进行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 第八条安检科、调度室24小时受理举报事项,举报电话与联系地址如下: 举报电话:调度室806001:安检科806004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关于印发《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监〔2014〕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鼓励群众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我们对原国家计委、财政部2001年发布的《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2014年1月26日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价格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予以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举报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四条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 (三)举报事项事先未被价格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五条价格主管部门对举报人进行精神奖励的,一般给予口头表扬;举报人提供证据的,可以给予书面表扬。

第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对举报人进行物质奖励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个提出举报的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对案件查处起重大作用的,可以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价格主管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价格主管部门奖励;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不一致的部分不予奖励; (五)除举报事项外,价格主管部门还认定了其他违法事实的,对其他违法事实作出的处罚决定不予奖励; (六)有价格投诉内容的举报,不予奖励。 第七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重大价格违法行为; 二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 三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但未提供证据。 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按照《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给予精神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给予精神奖励;也可以给予100元至2000元物质奖励。 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给予2001元至5000元物质奖励。 第九条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举报案件,可以适当提高物质奖励金额,但最高不超过10000元。 第十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精神奖励条件的举报人予以精神奖励;对符合物质奖励条件的,书面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 第十一条举报人应当在接到物质奖励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到作出物质奖励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领取奖励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金。委托他人领取的,还应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青政办发〔2007〕4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有关食品安全执法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各执法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第三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监督、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工作。 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商贸流通、海洋与渔业、畜牧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市、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执法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第五条各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接报、受理举报人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 (一) 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二) 以来访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三) 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应当有接报受理记录。 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3日内书面通

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举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奖励: (一) 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的; (二) 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三) 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四) 销售失效、变质、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的; (五) 销售的食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 生产、销售国家或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禁止或暂停销售的食品的; (七) 无生产许可证、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的; (八) 违法、违规销售盐及其产品的; (九) 未按法律、法规、食品卫生标准的规定范围、规定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十) 其他涉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第七条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 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 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四) 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反舞弊与举报机制管理办法

反舞弊与举报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舞弊,加强铁岭新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降低公司风险,规范经营行为,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明确了反舞弊工作的宗旨、舞弊的概念及形式;反舞弊的责任归属;舞弊的预防和控制;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和报告;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及职能;反舞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舞弊的补救措施和处罚。 第三条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本公司高、中级管理层职员和普通员工的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业规范和准则、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树立廉洁和勤勉敬业的良好风气,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二章舞弊的概念及形式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故意的、有目的的、有预谋的、有针对性的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正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为谋取自身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公司正当经济利益、股东正当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组织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财; (四)虚构业务、记录虚假的交易或事项,使公司为该交易事项支付款项; (五)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六)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七)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六条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组织内部人员为使公司获得不当经济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获得相关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国家、其他组织、个人或股东利益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此类舞弊: (一)为不适当的目的而支出,如支付贿赂或回扣; (二)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三)从事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 (四)偷逃税款; (五)其他谋取组织不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七条无论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财务舞弊:

【银行办法】重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0001)

【银行办法】重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8〕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有关奖励适用本办法。各区县(自治县)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受理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并给予奖励。市、各区县(自治县)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电话、接待举报的时间和地点或其他接受举报的方式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筹集资金的行为。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四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如欺诈性广告、合同、收据等); (二)举报者本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三)举报内容未经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 (四)举报内容客观真实,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

政处理或刑事立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奖励: (一)受理举报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二)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三)匿名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 (三)同一举报人向多个区县(自治县)金融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金融管理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七条各区县(自治县)金融管理部门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公安、工商等部门核查。有关部门接到核查事项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反馈核查结果。情况复杂的,经当地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核查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跨省市、区县(自治县)的案件,由市金融办确定主办地后办理。

工商行政管理所管理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的组织建设,使工商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所是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受县(市、区)工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工商所人员编制应严格控制。分配、调入、招聘人员必须经市(地)工商局审核批准,且先培训后上岗。 第三条工商所按经济区域设立,由县(市、区)工商局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管理任务需要,提出具体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市(地)工商局备案。 第四条工商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领导日常行政工作。副所长是所长的助手,协助所长工作。 第五条工商所实行所长领导下的所务会制度。所务会应当定期召开,研究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监督所长依法办事。所务会为三至五人,由所长提名,县(市、区)工商局批准。 第六条县(市、区)工商局应定期考核工商所长,对不称职者应及时撤换。

第七条工商所应当健全岗位责任制,县(市、区)工商局应对工商所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定期考核。 第八条工商所的基本任务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维护经济秩序,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工商所负责办理辖区内由县(市、区)工商局登记管理的企业的登记初审和年检的审查手续,并对县(市、区)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管理辖区内的集贸市场,监督集市贸易经济活动。 (一)建立健全市场内规章制度,划行归市,分类经营;传递市场信息,按规定收取市场管理费。 (二)建立和管理好档案资料,及时向县(市、区)工商局报送市场统计报表; (三)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查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和不正当竞争等不法行为。 第十一条监督辖区内经济合同的订立及履行,查处利用经济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做好经济合同的资信、咨询工作,调解经济合同纠纷,协助仲裁机构工作

《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隐患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链条中,最易出现,最常发生,最难掌控的重要环节,作为一个极不稳定的不安全因素,它犹如蚁穴,足以渗透腐蚀牢固的安全生产防线,使之崩塌。可见,做好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治,是抓好安全生产的源头性工作。除了常规性的安全巡查、专项排查以及综合检查等动作外,不断创新安全管理机制,激发全员参与热情,形成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常态化工作,才是确保施工现场安全可控、长治久安的治本之法。市政交通公司近两年来建立并大力推行《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即是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改各类安全隐患,遏制安全事故发生的得力之举。 集团副总经理符建在去年6月视察公司空港工地时,对该制度给予了充分肯定:“隐患举报奖励制度有力地提升了全员安全意识及参与热情,对现场安全生产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这是市政交通公司安全管理上的创新,这一亮点值得在全集团范围内推广。” 创新管理,制度出台 安全隐患在施工现场可以说是无处不在,无论隐患的大小与否,都必须进行及时的管控处理,将其扼杀在萌芽状态,否则将会后患无穷。然而只单纯地依靠安全员、项目经理、安全检查组等片面的力量,便显得薄弱且有限。如何调动和激发广大一线施工管理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班组这一重要群体主动参与到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治中,形成安全管理的合力,是市政交通公司一直关注且致力解决的问题。 2011年3月,该司二项目部《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的创新性出台,加速了全员融入安全管理的步伐,该制度率先在项目内部推行实施。制度中明确规定:项目部全体员工和各班组人员均有权对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安全违章行为等进行举报或提出合理化建议,举报范围涉及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作业人员情绪失控、机械设备带病工作、各类保护装置失效、安全操作规程存在缺陷等安全管理环节的方方面面。凡隐患举报属实或建议有效者,每一起奖励报告人50~200元不等,或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奖励。奖励资金从项目部在建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中支出。此举通过有效的激励手段,在合理利用安全专项经费的同时,充分激发全体干管人员尤其是最基层的农民工群体积极融入到身边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建言献策,督促整改,以全员参与的方式,将隐患排查整治的触角延伸到整个施工面,每条操作线,每个作业点,实现了安全防范在施工现场“面、线、点”式的全覆盖。 执行到位,效果显著 自《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颁布实施以来,项目部多措并举,严格执行,确保其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强化组织领导。设立现场举报箱及受理办公室,接受电话、书信、当面陈述等各类形式举报;项目党支部书记更是亲力亲为、全程参与,和专职安全员一道,全面负责各类举报事件的处理、监督及反馈。项目部以健全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了该制度的执行力度。 重过程留轨迹。在受理各类建议或安全举报的过程中,项目部要求受理人立即做好书面记录并到现场勘查核实,严禁捏造事实、诬告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安全管理工作秩序。一旦受理人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后,属一般或较大安全隐患的,由项目部安全部门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人员或班组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要求隐患整改责任人员或班组完成隐患整改后,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项目部存档留底;凡属情节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或重大隐患,受理人立即上报项目部领导和公司安保部备案,并按上级要求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0-73条 规定,为规范事故隐患举报,维护安全管理秩序,杜绝虚报、 瞒报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业集团范围内重大事故 隐患、涉险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应向**煤业集团有关业务主 管部门举报。 第三条 **煤业集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举报事项,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举报内容 第四条举报内容主要包括: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 (二)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原国家安监总局85号令)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为; (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行为; (四)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的行为;

(五)违反原国家安监总局《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 制度建设指南(试行)》有关规定的行为; (六)违反**煤业集团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劳动防护等 有关规定的行为; (七)对各类涉险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行为。 第三章举报受理 第五条子公司、、煤矿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在 井口和信息发布栏等醒目位置,公布事故隐患举报电话,接受 职工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举报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举报,并要求简要描述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的 基本事实、现状或可能产生的危害。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有效通讯方式。 第七条**煤业集团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安全隐患和违 规行为的有关举报,对举报事项进行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 第八条 **煤业集团各业务主管部门24小时受理举报事项,举报电话(传真)如下: 第四章举报核查及奖励

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新)

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鼓励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辽食安委发〔2011〕14号)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食安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市本级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垂直管理部门全系统亦适用。 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工作之便利用他人举报信息进行举报,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食安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应明确举报受理范围,至少公布一种举报受理方式,如举报电话、传真、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按照有关规定受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受理食品安全举报、依法调查处理、申领举报奖励等,举报奖励申领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奖励行为负主要责任。市食安办负责举报奖励的审

核、奖金发放、监督、信息披露等工作事宜。 第四条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之一,并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的; (三)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四)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定点非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五)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六)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包括非法收集、加工、经营、使用“地沟油”和非法生产、经营、使用三聚氰胺以及含有三聚氰胺的食品和饲料等的; (七)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八)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九)其他涉及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五条获得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举报投诉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得到正确有效地贯彻执行,堵塞漏洞,规范运行,提高全员防控经营管理风险的意识,健全公司反舞弊举报投诉机制,鼓励员工及相关方依法有序对公司内部的违规、违纪、违法、舞弊和有损公司利益、形象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促进公司健康、快速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条例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一、举报投诉方式 1.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邮件、信函、当面举报等方式,举报和投诉公司内部的违规、舞弊和有损企业利益、形象的行为。 2.举报投诉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告知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被举报投诉人的姓名、部门、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以便于调查核实取证。 二、举报投诉处理 公司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是反舞弊举报投诉的归口管理部门,接受举报人的举报投诉及调查处理。 1.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调查处理; 2.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3.接受电话举报,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有条件的可以录音; 4.经过初步核实,确有线索和资料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举报投诉保护与奖励 向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公司内部的违规、舞弊和有损企业形象的行为的员工、部门受公司保护 1.对举报投诉人的姓名、部门、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将受理的案件线索材料交给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的转办案件,检举材料要隐名转摘抄件。

2.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投诉部门、被举报投诉人。 3.接受举报投诉人举报投诉或向举报投诉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 露举报投诉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4.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投诉有功人员的奖励,除征得举报投诉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 报投诉人的任何信息。 5.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投诉人的举报投诉和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 6.对侵害举报投诉人及其亲属及有关的证人和协助办案人员的合法权益的,按打击报复处理。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应有惩处,并为公司挽回或减少损失的, 对举报人可酌情给予奖励,根据为公司挽回或减少损失的3%—5%合予奖励,奖金最高额为5000 元。 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公司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公司纪委会。

株洲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2019)

株洲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201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对2017年5月9日印发的《株洲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株经金办〔2017〕9号)部分条款进行完善,现将新修订的《株洲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株洲市财政局 株洲市公安局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10 月 30 日 株洲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活动线索,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防范和化解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金发〔2017〕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举报人包括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本办法适用于举报株洲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公安机关立案的,应给予举报奖励。 第四条市和各县市区处非办、公安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牵头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电话等。且群众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一)拨打市长热线12345、110、12315以及市处非办、县(市)区处非办公布的举报电话; (二)向所在地处非办、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章举报奖励原则 第五条实施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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