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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城市规划

衡阳市城市规划
衡阳市城市规划

再振昔日雄风

━━衡阳在长株潭(3+5)城市群的发展研究

衡阳市城市规划局郑成华侯跃泽

衡阳历代为南北要冲,粤桂门户,区位优势十分明显。资源丰富,交通便利,“扼两广,锁荆吴”,是全国45个交通主枢纽城市之一。作为湖南第二大城市,早在1984年就被国务院列为全国16个中等城市综合改革试验点之一,1988年又被国务院批准为湘南改革过渡试验区,近年来,我省又把衡阳列为全省“一点一线”的重点发展区域。一次次机遇给衡阳提供生生不息的发展动力。今天,衡阳纳入长株潭(3+5)大城市发展圈,又将撬动衡阳新一轮大发展。面对这一千载难逢的机遇,我们必须珍视机会,把握优势,再振雄风。

借助客观优势凝聚发展动力

长株潭大城市群8个城市中,其他城市都位于湘中以北地区,只有衡阳位于湘南,从区位和经济上来说都是一个不能缺少的支点,撬起了整个大城市群经济圈,保持着区域发展的平衡,并可辐射整个湘中南部,区域广阔,潜力巨大。同时,衡阳其他各方面的优势也十分明显,构成了衡阳发展的强大的动力源。

衡阳南连珠江三角洲经济区,东接长江三角洲经济区,具有明显的地缘经济优势。107国道、京珠高速公路、京广线和武广客运专线把衡阳市与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紧密联系在一起,便利的地缘优势,使衡阳市在长株潭大城市群首先接纳珠江三角洲的经济辐射,起到吸引聚集的作用。同时,衡阳东侧和南侧是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西侧和西南是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西部,具有承东启西的纽带作用。随着我国西部大开发工作的进一步推进,西部发展机遇大大增加,既可接纳珠江三角洲和长江三角洲经济区的辐射,又将沿海地区的经济增长活力和辐射力向西部地区传递。

南北贯通,通江达海又是衡阳得天独厚的优势。衡阳市是全国45个主要交通枢纽之一,京广铁路与湘桂铁路在衡阳相交呈丁字型展开;衡北编组站以其吞吐量大,现代化程度高而成为全国四大铁路编组站之一。京珠、吉邵、衡昆高速公路、107国道、东外环路、衡大连接线、武广客运专线四通八达。水运也极为便利,湘江上溯潇水,下入洞庭,耒水、蒸水、洣水等一级支流四季皆可通航。

资源丰富,是衡阳大发展的坚实物质基础。衡阳素有“有色金属与非金属之乡”的美称,在长株潭大城市群8个城市中矿产资源最为优良。矿产资源品种多、储量可观、开采条件便利。目前已发现各类矿产59种,其中48种已探明了储量,其潜在价值总量居全省首位。铜、锡、金、铁、岩盐、芒硝、硼、硅灰石、高岭土、钠长石等10种矿产的储量在湖南省排列第一。南岳衡山,以山川形胜而独秀,以佛道共荣而扬名,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观光胜地。以此为中心轴的旅游资源开发,必将给衡阳明天大旅游的形成叩开希望之门。

衡阳作为湖南老工业基地,人才优势明显,科研基础雄厚。全市已拥有各类人才28.3万人。主要分布在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和医疗单位,其中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市学科带头人180人,博士250多人,并逐步推行了年薪制、技术入股、奖励、项目扶持等政策,打造出一支高科技、门类齐全、整体实力强的梯形人才队伍。

这些得天独厚的优势已为我们衡阳新一轮大发展打下了较好基础。要把这些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任重道远,还需要我们全市人民在市委“以工业总揽”战略思想的统领下,迎难而上,乘势发展。

围绕发展战略,打造实力衡阳

城市的竞争,是实力的竞争。衡阳要在“3+5”城市圈中脱颖而出,必须加快发展,增强实力,并围绕这一点,确定发展战略。衡阳的发展战略应该是:以科技创新为导向,以工业为基础,物流业为支撑,整体提高衡阳区域核心竞争力。将衡阳建成湘南商贸、物流业发达,工业先进,宜居宜游的现代化中心城市。大力培植具有省际或全国意义的主导产业,增强城市经济竞争力,重塑湘南经济中心的地位。衡阳不但要在长株潭大城市群中凸显衡阳的比较优势,还要在中部地区甚至全国形成一个经济洼地,努力吸收各方资源聚集并引入到大城市群,促进省域整体实力的提升。

实施科技创新,培育五大重点产业

目前衡阳市的工业在湖南省的位次比较靠后,2005年第二产业为227亿元,占全市GDP的38.5%,在长株潭大城市群8个城市中排在第5,仅高于湘潭、娄

底、益阳。因此应充分实现产业资源高效配置,构建产业链,提高产品的技术附加值,形成在省域甚至全国都有比较优势的主导产业。在分析衡阳市产业发展优势的基础上,确定输变电制造、盐卤化工及精细化工、钢铁冶炼及钢管材加工制造、汽车及零部件、有色金属冶炼及深加工等五大重点关联产业为支柱产业部门,依托产业集群区和工业园区,合理规划布局,壮大产业规模,全面提升五大产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尽快实现由“基础型”向“制造型”工业结构的转变;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和科技投入,为传统工业向科技产业转型奠定基础,不断增强工业经济的整体实力。

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统筹城乡发展有利于衡阳在中心城市、小城镇和乡村之间形成产业分工合理、梯度推进的发展格局。通过城乡结合,协调发展,逐步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促进生产力在城市和乡村之间合理分布,从而促进城市和乡村连为一体。今天,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已经全面启动,村庄规划正在全面铺开。在新农村建设中,应重点把握好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衡阳中心城市的特点及周边县市的特色,规划一批高质村、旅游村、工业村、果蔬村等专业村镇,既为城市的发展提供“后勤”,又为城市的发展提供“缓冲”,实现城乡结合,统筹发展。

加快物流发展,建设全国物流中心城市

湖南已重点规划建设长株潭、怀化、衡阳、岳阳4大区域物流中心城市。这4个区域物流城市有3个属于长株潭大城市群,因此,衡阳要充分利用省域区位及政策优势,全力打造为全国物流区域中心城市、湖南一级物流节点城市。一方面,衡阳现代物流应立足本区域,联系湘赣鄂,建设面向东南沿海和西南地区的开放性物流系统。将传统交通枢纽的建设理念转向建设现代物流中心,将传统的商品营销功能提升到与信息化配送制相结合的新型物资集散方式。逐步实现现代化物流的电子商务化。另一方面,衡阳现代物流应广泛寻求途径,积极引进外资和国际商贸、物流企业,鼓励国内外销售商、生产商或代理商、第三方经营商开展物流商贸活动。

依据衡阳城市特点和产业布局,充分利用现有物流基础,加快完善物流基础设施的建设,在珠晖区建设茶山坳物流园区,以区域运送物流为主,兼顾区域城市加工配送物流,建成现代化仓储型第三方物流园区。在雁峰区铜桥港建设白沙洲物流园区,形成多种产业服务综合性物流中心。同时加快对传统储运企业向物流企业的转变,重组和建设若干专业批发市场。在珠晖区建设粮食物流中心、在高新区建设水果蔬菜物流中心、在石鼓区建设机电建材家具物流中心。在运输、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车辆调度、路径选择等方面,广泛地应用信息技术,切实做到信息资源共享。

打造文化名城,提升城市品位

衡阳是湖南省三个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湖湘文化的传播赋予衡阳灿烂的人文色彩,而近现代革命与战争的历史又为衡阳增添了沧桑和悲怆感。

随着衡阳强化湘南中心城市地位,建设旅游服务基地,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城市的历史文化对于城市全面提升发展质量越来越重要。虽然衡阳城市历史文化特色不再明显,但我们应重新挖掘和整理现存的历史文化遗存,使之重新焕发历史文化名城的风采。继承发扬雁城城市人文精神、文化传统,融入到整个湖湘文化范畴,精心打造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充分将五岳独秀、抗日名城的内涵挖掘与整理,提升衡阳的历史文化内涵及城市品位。

创造良好人居环境

人居环境是以建筑、园林、规划为基本核心,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应以城市各方面共同创造良好聚居环境。衡阳市老城人居环境一直以来不佳,绿地率在长株潭在城市群8个城市中是偏低的。但近年随着湘江风光带建设和“三水六岸”的整治,石鼓书院的重修、各个市级公园广场的建设,绿地面积不断增加,初步形成点、线、面的城市绿地系统;同时我市的基础设施的加大投入及软环境的建设,使我市的人居环境得到了长足进步。因此,既要有自然生态保护的发展观,又要有文化生态经济发展的观念,使良好的人居环境与打造城市经济形成良性循环,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衡阳市(市辖区)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衡阳市(市辖区)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 版

引言 本报告借助数据对衡阳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进行深度剖析,从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绿地总面积等方面进行阐述,以全面、客观的角度展示衡阳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真实现状及发展脉络,为需求者制定战略、为投资者投资提供参考和借鉴。 衡阳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专题报告的数据来源于权威部门如中国国家统计局、重点科研机构及行业协会等,数据以事实为基准,公正,客观、严谨。本报告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要注明出处。 本报告旨在全面梳理衡阳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的真实现状、发展脉络及趋势,相信能够为从业者、投资者和研究者提供有意义的启发和借鉴。

目录 第一节衡阳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现状 (1) 第二节衡阳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3) 一、衡阳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现状统计 (3) 三、衡阳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占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比重统计 (3) 四、衡阳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衡阳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衡阳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同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6 第三节衡阳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7) 一、衡阳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现状统计分析 (7) 三、衡阳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占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比重统计分析 (7) 四、衡阳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衡阳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9)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 日期:2012-5-25 作者:衡阳市城乡规划局来源:衡阳市城乡规划局点击次数:138 HYCR—2012—00005 衡政发〔2012〕6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 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 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衡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审批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村民住房是指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的拆迁安置房是指城区政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木工业园以及白沙洲工业园在实施城市建设和土地储备时,因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对被征地拆迁的村民进行安置的专用住宅。 第四条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应坚持符合规划、节约用地、相对集中、依法审批等原则。 第五条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实行分区控制管理。 A类控制区-----:城市总体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因城市建设需要的重点控制区,面积约271平方公里,该控制区内的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必须实行集中联片,统规统建。 B类控制区:城乡规划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该控制区大致范围为:东以武广高速客运铁路线为界,南至湘江,西至潭衡西高速公路,北至松木工业园用地北端,围合的区域范围内除A类控制区以外的区域,提倡统规统建,允许统规自建。

衡阳市城市公共交通专业规划新鲜

衡阳市城市公共交通专业规划新鲜“出炉” 记者邓小山通讯员方显龙

“公交优先”“绿色公交”成公交发展关键词

“方便出行,服务百姓”,大力发展城市公交是城市发展的需要

最近,记者从市城市规划局了解到,《衡阳市城市公共交通专业规划》(2006—2020)已“出炉”,该《规划》贯彻以人为本、创造和谐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决实行公交优先政策;坚决贯彻科学发展观,统筹发展城镇公交,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坚持近、远期相结合,近期强调其针对性和操作性,远期强调其控制和引导作用,使规划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坚持定性与定量分析、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使规划成果能充分体现衡阳市的实情和发展要求。

据了解,为进一步协调城市建设与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关系,适应城市发展变化,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公交出行要求,逐步缓解城市总体交通压力和改善交通环境,切实贯彻“公交优先”的城市交通政策,市规划设计院在《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基础上,结合其它相关专业规划,编制了《衡阳市城市公共交通专业规划》,该《规划》系《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规划》的目标为:到规划末期,将衡阳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建设成以大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它公共交通方式为补充的、相互协调发展的多元化、人性化、智能化、低污染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

《规划》的范围是:按照《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所规定的衡阳市中心城区范围,近期为96平方公里,远期为120平方公里,并适当兼顾周边相关地区。

《规划》的期限为:2006-2020年,其中近期规划至2010年,城市人口为100万;远期规划至2020年,城市人口为130万。

《规划》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市建设局、规划局依法按照本规划进行管理,凡在衡阳规划区范围内从事与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有关的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和建设活动均应执行该《规划》。

城市公交需求及发展预测

规划部门秉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系统化的思想、宏观与微观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发展与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对衡阳城市公共交通的需求及发展进行预测,得出的主要结论如下:居民人均出行次数为2.7次/日,日出行总量为393万人次/日,其中常住人口出行量351万人次/日,流动人口出行量42万人次/日;公交车方式出行量98.25-117.9万人次/日,其中常住人口出行量87.75-105.3万人次/日,流动人口出行量10.5-12.6万人次/日;居民乘公共交通出行占出行总量的25-30%;居民日常出行的方式以骑自行车和乘公交车为主,各占出行总量的 20-30%。

城市公交发展策略

据了解,本市公共交通拟采取的发展策略是:协调城市各片区交通关系,构建城市大交通网络;加强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完善城市交通网络;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结构,提高公交线路的吸引力;加大公交优先发展的力度,推进公交体制改革,完善公交运营环境,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快道路交通设施的规划与建设,优化公交结构,坚持以公共交通引导人们合理的出行方式,形成城市客运交通主格局。

《规划》建议有关部门重视交通管理,平衡交通需求,提高交通系统的整体运行效率。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包括:建立现代化的城市交通管理系统;建立综合性的交通管理权威机构,保障城市交通发展的协调统一和交通政策的贯彻落实;落实公交优先和优惠政策;建立健全的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制度,规范市场准入管理,完善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职能,树立管理权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保障衡阳城市公共城市交通统一协调发展。

据悉,本市公共交通发展政策为:一是实行公共交通优先,完善城市道路网设施建设;近期尽快开辟公交专用车道,远期积极发展大运量快速公交运营系统;在城区主干道上开辟港湾式停靠站;运行线路优先;交叉口公交优先。二是协调土地利用与公交发展,建立较大运量、快速的客运交通体系。三是加强接驳换乘设施建设,扩大公交线网覆盖率。四是采用先进技术建立科学、高效的公交调度和管理系统。五是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引导和促进公交企业在科学管理和技术提高上进行发展。六是建立公交车辆自动监控系统和乘客信息系统,并构建以公交调度指挥中心为目标,将公交运营调

衡阳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编辑 衡阳市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一部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 衡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请示》(衡政[2009]5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二、你市要强化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机制,确保房屋拆迁程序合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三、你市要切实加强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管理,妥善做好被拆迁群众的住房安置工作。 附件: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简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拆迁单位和村民(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或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发生的房屋等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安置。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

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拆迁安置工作的领导,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管理,征地拆迁机构具体实施。 发展与改革、财政、审计、物价、公安、建设、规划、农业、畜牧水产、林业、水利、环保、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民政、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在征地报批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征地前告知书,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依据、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告知。 第五条自征地前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办理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分户和迁入,但因出生、婚嫁、军人退伍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分户和迁入的除外; (四)改变房屋、土地使用用途; (五)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到期的除外; (六)特种养殖证; (七)其他有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暂停办理期限自征地前告知书发布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征地告知后,征地拆迁机构应对拟征地上的建(构)筑物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拟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利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拟被拆迁人不配合调查或不签字盖章的,征地拆迁机构可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确认或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七条征地公告发布后,被拆迁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持房屋有效证件到指定

湖南衡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湖南省衡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五月

目录 前言 (1) 第一章总则 (1) 第一节规划背景 (1) 第二节指导思想 (3) 第三节规划原则 (3) 第四节规划依据 (3) 第五节规划范围 (5) 第六节规划期限 (5) 第二章土地利用概况 (6) 第一节土地利用现状 (6) 第二节土地利用特点 (6) 第三节上轮规划实施评价 (7) 第四节土地利用问题 (8) 第五节土地利用潜力 (9) 第三章总体战略和规划目标 (11) 第一节土地利用总体战略 (11) 第二节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13) 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 (16) 第一节优先构建绿色生态体系 (16) 第二节协调安排农业用地,维护城乡绿色空间 (17) 第三节优化建设用地布局 (18)

第四节城乡建设用地规划布局 (19) 第五章统筹区域土地利用 (21) 第一节土地利用综合分区 (21) 第二节土地利用功能分区 (24) 第三节合理调控县(市、区)土地利用 (27) 第六章农用地规划 (29) 第一节严格保护耕地 (29) 第二节加强基本农田建设 (30) 第三节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33) 第七章优化建设用地结构与布局 (35) 第一节推进城乡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35) 第二节保障基础设施用地 (36) 第八章土地生态建设 (38) 第一节生态用地规划 (38) 第二节土地生态恢复治理 (40) 第九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 (42) 第一节中心城区规划目标 (42) 第二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划布局 (43) 第三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分区管制 (44) 第十章合理安排重大工程用地 (47) 第一节基本农田保护工程 (47) 第二节土地整理开发复垦工程 (47)

衡阳市规划要求

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 2005-10-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衡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衡阳市总体规划,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农村居民建房参照本准则执行)。各县(市、南岳区)各项工程建设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依照相关规范,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以及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均应符合本准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必须符合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并考虑土地使用兼容性。有批准的详细规划,按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按本准则附表(一)执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项目性质、规模以及周边环境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能否适建及要求,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六条凡确实需要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应先调整规划方案,按法定和规定的程序与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审批

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功能布局要求,坚持“成片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八条老城区改造遵循三个原则:1、容积率低于原有容积率;2、绿地率大于等于35%;3、建筑间距控制在1:1以上。 第九条核定建设用地规模,应根据计划部门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计划及相关规范要求核定,适当考虑发展余地,既要防止“多征少用、征而不用”;又要留足发展余地。 第十条建设基地面积未达到下列规模,不得单独建设,应纳入统一开 注:①建设项目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与规定。 ②超高层建筑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第十一条用地界线与形状的确定,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用地界线尽可能与批准的详细规划所划分的地块相统一。 (二)地块形状,除考虑地形、地貌、土地权属等条件外,尽可能规整,对不规整的用地应予调整。 (三)位于规划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必须负责征用并拆迁临街面长度对应的规划道路用地的50%,即征用并拆迁至道路中心线(道路已形成的除外)。 (四)用地大小,必须按规划的建筑征用或拆迁周边规定间距用地范围的50%。 第十二条军事禁区周边的用地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并征得军事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与容积率,下同)按本章执行。 第十四条建设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0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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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衡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衡阳市总体规划,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农村居民建房参照本准则执行)。各县(市、南岳区)各项工程建设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依照相关规范,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以及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均应符合本准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必须符合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并考虑土地使用兼容性。有批准的详细规划,按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按本准则附表(一)执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项目性质、规模以及周边环境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能否适建及要求,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六条凡确实需要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应先调整规划方案,按法定和规定的程序与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审批 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功能布局要求,坚持“成片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八条老城区改造遵循三个原则:1、容积率低于原有容积率;2、绿地率大于等于35%;3、建筑间距控制在1:1以上。 第九条核定建设用地规模,应根据计划部门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计划及相关规范要求核定,适当考虑发展余地,既要防止“多征少用、征而不用”,又要留足发展余地。 第十条建设基地面积未达到下列规模,不得单独建设,应纳入统一开发。 表(一) 序号项目内容建筑高度最小用地面积 1 低层居住建筑H<10m 500㎡ 2 多层居住建筑10m≤H<28m 800㎡ 多层公共建筑10m≤H<24m 1000㎡ 3 高层居住建筑28m≤H<50m 2000㎡ 50m≤H<100m 3000㎡ 高层公共建筑24m≤H<50m 3000㎡ 50m≤H<100m 4000㎡ 注:①建设项目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与规定。 ②超高层建筑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第十一条用地界线与形状的确定,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用地界线尽可能与批准的详细规划所划分的地块相统一。 (二)地块形状,除考虑地形、地貌、土地权属等条件外,尽可能规整,对不规整的用地应予调整。 (三)位于规划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必须负责征用并拆迁临街面长度对应的规划道路用地的50%,即征用并拆迁至道路中心线(道路已形成的除外)。 (四)用地大小,必须按规划的建筑征用或拆迁周边规定间距用地范围的50%。 第十二条军事禁区周边的用地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并征得军事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与容积率,下同)按本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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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则 2014年1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衡阳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参照本准则执行)。各县(市、南岳区)的各项建设工程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规范,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提出规划条件、城乡建设用地规划以及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均应符合本准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控制 第四条根据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用地分类划分为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按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必须符合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并考虑土地使用兼容性。有批准的详细规划,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的,按本准则《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局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以及周边环境和外部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六条凡需要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且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申请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再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又确需建设的地块,建设用地应按本准则《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

表二)的规定,提出规划条件。 第八条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的划定,应当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等因素综合确定。 用地界线的确定,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规划用地界线、拆迁范围线必须闭合并尽可能的与详细规划所划分的地块相统一。 (二)地块形状,除考虑地形、地貌、土地权属等条件外,尽可能规整,对不规整的用地应予调整。 (三)位于规划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必须负责征用并拆迁临街面长度对应的规划道路用地的50%,或者(即)征用并拆迁至道路中心线(道路已形成的除外)。 (四)必须按规划建筑征用或拆迁不小于周边规定间距用地范围的50%。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包括建设项目自身用地面积和代征用地面积,各部分用地面积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中明确。代征用地包括代征道路、绿地、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用地。 第十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设项目建筑基地用地面积必须满足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最小用地规模的要求。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规定面积的,不得单独规划建设。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最小面积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经市城乡规划局核准,可单独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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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则 2014年1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市城市总体规划,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市规划区围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参照本准则执行)。各县(市、南岳区)的各项建设工程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规,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提出规划条件、城乡建设用地规划以及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均应符合本准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控制 第四条根据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用地分类划分为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按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必须符合市城市总体规划,并考虑土地使用兼容性。有批准的详细规划,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的,按本准则《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围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局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以及周边环境和外部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围。 第六条凡需要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且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围的,应当先申请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再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又确需建设的地块,建设用地应按本准则《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围表》(附表一)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

表二)的规定,提出规划条件。 第八条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的划定,应当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规定等因素综合确定。 用地界线的确定,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规划用地界线、拆迁围线必须闭合并尽可能的与详细规划所划分的地块相统一。 (二)地块形状,除考虑地形、地貌、土地权属等条件外,尽可能规整,对不规整的用地应予调整。 (三)位于规划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必须负责征用并拆迁临街面长度对应的规划道路用地的50%,或者(即)征用并拆迁至道路中心线(道路已形成的除外)。 (四)必须按规划建筑征用或拆迁不小于周边规定间距用地围的50%。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包括建设项目自身用地面积和代征用地面积,各部分用地面积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中明确。代征用地包括代征道路、绿地、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用地。 第十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设项目建筑基地用地面积必须满足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最小用地规模的要求。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规定面积的,不得单独规划建设。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最小面积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经市城乡规划局核准,可单独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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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目标 规划核心目标为建设宜居宜业的新衡阳,四个具体目标为:1、工业重镇, 2、文化名城,3、旅游胜地,4、宜居家园。 二、总体结构 一江两岸、九桥四环、南工北旅、东文西商、三横四纵、主辅相连。 第一节城市性质与职能 第87条城市性质 湘南地区中心城市。 第88条城市主要职能 应当继续强化和提升的城市职能有:湘南地区中心城市,区域重要 的交通枢纽。 需要大力弥补和完善的城市职能有: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旅游服务 职能,承接产业转移职能,区域物流中心职能。 第二节城市规模

第89条中心城区城市人口规模 2020年中心城区人口170万人。 第90条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60平方公里,人均建 设用地控制在95平方米左右。 第101条城市空间结构 中心城区“十字”型的空间形态,由9个功能片区组成,包括中心 片区、高新片区、角山—合江套-江霞片区、黄茶岭—跃进片区、 白沙洲-周家坳片区、江东片区、酃湖片区、东阳渡片区和茶山坳 -咸塘-大浦片区,其中茶山坳-咸塘-大浦片区主要布置在中心 城区的范围之外。 (1)中心片区:位于湘江西岸、蒸水以南,由西外环路和衡酃西路(老 湘桂线位置)围合的地区,是传统的以居住、商业服务功能、教育 科研为主的城市中心区。 (2)高新片区:位于西外环路以西,由蒸水和国道G322围合的地区, 其主体是高新技术开发区,是以行政办公、居住为主,无污染和轻 度污染工业为辅的城市新区。 (3)角山—合江套-江霞片区:位于湘江以西,蒸水以北的地区,重 点改造置换老工业,形成以居住、商业服务、市场和二类工业等功 能为主的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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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振昔日雄风 ━━衡阳在长株潭(3+5)城市群的发展研究 衡阳市城市规划局郑成华侯跃泽 衡阳历代为南北要冲,粤桂门户,区位优势十分明显。资源丰富,交通便利,“扼两广,锁荆吴”,是全国45个交通主枢纽城市之一。作为湖南第二大城市,早在1984年就被国务院列为全国16个中等城市综合改革试验点之一,1988年又被国务院批准为湘南改革过渡试验区,近年来,我省又把衡阳列为全省“一点一线”的重点发展区域。一次次机遇给衡阳提供生生不息的发展动力。今天,衡阳纳入长株潭(3+5)大城市发展圈,又将撬动衡阳新一轮大发展。面对这一千载难逢的机遇,我们必须珍视机会,把握优势,再振雄风。 借助客观优势凝聚发展动力 长株潭大城市群8个城市中,其他城市都位于湘中以北地区,只有衡阳位于湘南,从区位和经济上来说都是一个不能缺少的支点,撬起了整个大城市群经济圈,保持着区域发展的平衡,并可辐射整个湘中南部,区域广阔,潜力巨大。同时,衡阳其他各方面的优势也十分明显,构成了衡阳发展的强大的动力源。 衡阳南连珠江三角洲经济区,东接长江三角洲经济区,具有明显的地缘经济优势。107国道、京珠高速公路、京广线和武广客运专线把衡阳市与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紧密联系在一起,便利的地缘优势,使衡阳市在长株潭大城市群首先接纳珠江三角洲的经济辐射,起到吸引聚集的作用。同时,衡阳东侧和南侧是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西侧和西南是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西部,具有承东启西的纽带作用。随着我国西部大开发工作的进一步推进,西部发展机遇大大增加,既可接纳珠江三角洲和长江三角洲经济区的辐射,又将沿海地区的经济增长活力和辐射力向西部地区传递。 南北贯通,通江达海又是衡阳得天独厚的优势。衡阳市是全国45个主要交通枢纽之一,京广铁路与湘桂铁路在衡阳相交呈丁字型展开;衡北编组站以其吞吐量大,现代化程度高而成为全国四大铁路编组站之一。京珠、吉邵、衡昆高速公路、107国道、东外环路、衡大连接线、武广客运专线四通八达。水运也极为便利,湘江上溯潇水,下入洞庭,耒水、蒸水、洣水等一级支流四季皆可通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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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 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 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衡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衡阳市总体规划,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农村居民建房参照本准则 执行)。各县(市、南岳区)各项工程建设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依照相关规范,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以及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 规划的审批,均应符合本准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执行。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必须符合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并考虑土地使用兼容性。有批准的详细 规划,按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按本准则附表(一)执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项目性质、规模以及周边环境 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能否适建及要求,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六条凡确实需要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应先调整规划方案,按法定和规定的程序与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审批 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功能布局要求,坚持“ 成片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八条老城区改造遵循三个原则:1、容积率低于原有容积率;2、绿地率大于等于35%;3、建筑间 距控制在1:1以上。 第九条核定建设用地规模,应根据计划部门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计划及相关规范要求核 定,适当考虑发展余地,既要防止“多征少用、征而不用”;又要留足发展余地。 第十条建设基地面积未达到下列规模,不得单独建设,应纳入统一开发。 表(一) 序号项目内容建筑高度最小用地面积 1 低层居住建筑H<10m 500㎡ 2 多层居住建筑10m≤H<28m 800㎡ 多层公共建筑10m≤H<24m 1000㎡ 3 高层居住建筑28m≤H<50m50m≤H<100m 2000㎡3000㎡ 高层公共建筑24m≤H<50m50m≤H<100m 3000㎡4000㎡ 注:①建设项目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与规定。 ②超高层建筑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 加。 第十一条用地界线与形状的确定,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用地界线尽可能与批准的详细规划所划分的地块相统一。 (二)地块形状,除考虑地形、地貌、土地权属等条件外,尽可能规整,对不规整的用地应予调整。 (三)位于规划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必须负责征用并拆迁临街面长度对应的规划道路用地的50%, 即征用并拆迁至道路中心线(道路已形成的除外)。 (四)用地大小,必须按规划的建筑征用或拆迁周边规定间距用地范围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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