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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城乡规划

衡阳城乡规划
衡阳城乡规划

一、总体目标

规划核心目标为建设宜居宜业的新衡阳,四个具体目标为:1、工业重镇,2、文化名城,3、旅游胜地,4、宜居家园。

二、总体结构

一江两岸、九桥四环、南工北旅、东文西商、三横四纵、主辅相连。

第一节城市性质与职能

第87条城市性质

湘南地区中心城市。

第88条城市主要职能

应当继续强化和提升的城市职能有:湘南地区中心城市,区域重要

的交通枢纽。

需要大力弥补和完善的城市职能有: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旅游服务

职能,承接产业转移职能,区域物流中心职能。

第二节城市规模

第89条中心城区城市人口规模

2020年中心城区人口170万人。

第90条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60平方公里,人均建

设用地控制在95平方米左右。

第101条城市空间结构

中心城区“十字”型的空间形态,由9个功能片区组成,包括中心

片区、高新片区、角山—合江套-江霞片区、黄茶岭—跃进片区、

白沙洲-周家坳片区、江东片区、酃湖片区、东阳渡片区和茶山坳

-咸塘-大浦片区,其中茶山坳-咸塘-大浦片区主要布置在中心

城区的范围之外。

(1)中心片区:位于湘江西岸、蒸水以南,由西外环路和衡酃西路(老

湘桂线位置)围合的地区,是传统的以居住、商业服务功能、教育

科研为主的城市中心区。

(2)高新片区:位于西外环路以西,由蒸水和国道G322围合的地区,

其主体是高新技术开发区,是以行政办公、居住为主,无污染和轻

度污染工业为辅的城市新区。

(3)角山—合江套-江霞片区:位于湘江以西,蒸水以北的地区,重

点改造置换老工业,形成以居住、商业服务、市场和二类工业等功

能为主的城区。

(4)黄茶岭—跃进片区:位于湘江西岸,由衡州大道、一环路西路、

跃林路、蒸湘路和新湘桂铁路围合地区,是以教育科研、居住、行

政办公、休闲娱乐为主,二、三类工业为辅的综合功能区。

(5)白沙洲-周家坳片区:跨湘江两岸,位于跃林路以南和泉南高速

以北,西起一环路西路东至湘江东岸,包括综合保税区、白沙洲地

区和周家坳地区,是以一二类工业、对外交通、仓储、居住等功能

为主的制造业与物流业发展地区。

(6)江东片区:位于湘江东岸、酃湖以西的地区,是以对外交通、商

业服务、居住为主,兼有少量工业的功能区。

(7)酃湖片区:位于酃湖以东,耒水包围的地区,重点增强面向区域

的综合服务功能,完善城市功能,是以商业金融、会议展览、教育

科研、文化娱乐、体育、综合交通、居住等功能为主导的城市新区。

(8)东阳渡片区:位于湘江白沙洲段南岸的地区,重点振兴和改造老

工业,逐步建成以工业、居住、物流、服务等功能相配套的城区。

(9)茶山坳-咸塘-大浦片区:位于茶山坳及以东地区,绝大部分处

在中心城区边界以外的咸塘和大浦镇区范围内,是以化工工业、物

流、综合交通功能为主导的功能区。

第107条居住区规划建设要求

(1)低层住宅的人口密度为200—280人/公顷,容积率为0.4-0.7。

(2)多层住宅的人口密度为280—420人/公顷,容积率为0.7-1.5。

(3)中高层住宅的人口密度为350—450人/公顷,容积率为1.0-2.0。

(4)高层住宅的人口密度为400-550人/公顷,容积率为2.0-3.5。

衡阳市规划城市公园一览表

注,生态公园纳入城市绿地规划系统,但面积不

计入用地统计表

衡阳市规划水厂情况一览表

第二节城市交通

第187条城市交通发展目标:

以城市发展方向和布局结构为导向,以城市交通与用地布局整体协

调发展为中心,加快道路交通建设,完善城市道路网络,优先发展

公共交通,合理引导小汽车发展,逐步取消摩托车,实行有效的城

市交通管理和交通需求管理;到规划期末,形成路网完善、功能明

确、结构合理、换乘方便、运营高效、管理先进的综合交通网络体

系。

第188条发展策略

城市交通与用地布局相协调。以交通走廊引导城市整体发展,以公

交优先支撑城市中心区和各片区中心开发,以通道建设引导新区开

发和跨江发展,以规划引导和法制建设保持土地利用与城市交通协

调发展。

道路网规划和建设适度超前。依托快速道路和城市干道构建城市骨

干路网系统,支撑城市“十字形”轴向扩展;提高路网密度,完善

次、支路网建设;明确道路功能分级,发挥路网整体效应;加强道

路衔接和重要节点交通组织,提高路网运行效率。对重要交通通道

提前预留并适度超前建设,引导城市开发。

推行公共交通优先,各种交通方式协调发展。通过发展大运量公交

系统支撑城市客运走廊,提高城市交通效率;建立多元化公共客运

交通结构,构建分层分级的公共交通系统;有计划适度发展小汽车,

逐步取消摩托车;正确对待自行车交通发展,营造良好的步行交通

环境;结合公路、铁路客运交通枢纽建设和改造以及旧城改造等时

机,高水平规划建设城市客运枢纽。

加强静态交通建设和管理,完善停车配建指标,加快各类停车场建

设。

加强交通需求管理,建立现代化的交通观念,建设现代化的管理体

系。

第189条道路等级划分

规划形成以快速路、主干路为骨架,次干路、支路为补充,功能分

明、等级合理、衔接顺畅、与城市用地相互协调的具有一定发展弹

性的道路系统。规划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总长度628.4公里,

路网密度3.92公里/平方公里。

第190条快速路

快速路沿城市主要发展轴方向布局,承担城市组团间长距离快速出

行联系需求,并与区域公路网络(高速公路和高等级公路)衔接,

承担城市对外联系功能。根据城市“十”字轴向空间发展格局,规

划三条快速路。快速路总长度64.51公里,沿路两侧各设置50米

绿化带。

一环西路—衡云快速通道:服务湘江西岸南北向松木片区、江霞-

合江套片区、老城去、华新区、黄茶岭片区、白沙洲片区之间快速

机动化交通联系,北端与衡邵高速公路(即吉邵高速公路)和南岳

高速公路衔接,南端与衡枣高速公路(即泉南高速公路)衔接,并

向南延伸联系南岳机场,长24.86公里,红线45~65米,建设用地

内部路段采用主辅路结合断面布局形式,衡枣高速以南采用无辅路

形式。

衡州大道:服务湘江两岸高新区、老城区、江东片区、珠晖片区之

间东西向快速机动化联系,西端与京珠高速和G322衔接,东端与

外环东路衔接,并延伸至G107东移线,长22.84公里,红线64

米,采用主辅路结合断面布局形式。

一环东路:服务城市南北轴向白沙洲片区、黄茶岭片区、江东片区、

江霞-合江套片区之间的快速机动化交通联系,北端与一环西路衔

接,南端与外环南路衔接,长16.81公里,红线50米,采用主辅

路结合断面布局形式。

第191条主干路

主干路为城市路网的主骨架,承担城市各片区之间和片区内部的主

要交通联系;主干路间距1000-1200米,道路红线宽度控制为32

-45米;交通主干路横断面形式采用两块板为主,机动车道与非

机动车道用护栏隔离,实行机非分离。

东西向主干路:上倪路、松枫路、外环北路、望城路、船山路全线、

解放路全线、雁城路全线、雨母湖路、跃林路—五星路、东阳渡正

街、内环南路-前进路、外环南路。

南北向主干路:高新区主干路纵一、蒸东街、内环西路(华新大道)、

长丰大道、高岭路、白沙洲主干路纵一,火车北站主干路、红湘路、

蒸湘路、蒸阳路、东风路、清泉路—酃湖路、酃白路、双江路、高

铁站西路、衡云干路。

第192条次干路

次干路对城市道路主骨架起补充作用,承担片区内部及片区之间短

距离交通联系功能,分流主干路的交通;次干路间距500-700米,

道路红线宽度控制为30-40米,部分路段22米,26米。

第193条支路

支路为片区内交通联系道路,承担集疏交通流的作用,可以机非混

行。规划支路间距一般为150-200米,路网密度3-4公里/平方

公里。分区规划应按此规定执行。

第194条道路交通组织

(1)城市骨架道路

主干路按其在城市路网中的功能分为两类,分别为交通性主干路和

一般主干路。交通性主干路主要承担城市功能片区之间的长距离联

系交通,作为快速路的补充,与快速路和共同构成城市的路网骨架,

要求优化道路沿线交叉口交通组织,提高交通性主干路的运行效

率,减少干扰。交通性主干路包括上倪路、外环北路、船山路、东

阳渡正街、内环西路、内环南路—前进路、蒸湘路、东风路、酃白

路、外环南路、外环东路。

(2)城市对外衔接道路

公路网络在中心城区交汇,并通过城市道路进行衔接。与公路衔接

的城市主要道路包括:

解放路:主干路,向西衔接S315;

船山路:主干路,向西延伸衔接S315,联系西渡;

衡洲大道:快速路,向西衔接G322;

蒸湘路:主干路,向北衔接G107老线;

外环东路:快速路,向北衔接G107东移线;

外环东路:快速路,与S315东段衔接;

高铁站西路:主干路,向北衔接S315;

酃湖路:主干路,向东衔接X013;

东风路:主干路,向南衔接G107;

衡云快速通道:快速路,向南衔接S214.

(3)客运通道组织

客运通道包括城市对外客运通道和城市内部客运通道两个层次。

城市对外客运通道主要包括高速公路、主要干线公路、城市对外衔

接道路、重要交通枢纽地区的集散道路。其中重要交通枢纽地区的

集散道路包括火车客运站集疏运道路、机场集疏运道路。

衡阳站:依托站场西侧的东风路和站场东侧的清泉路—酃湖路进行

集散;

衡阳东站:依托站场西侧的高铁站西路及与其垂直相交的多条城市

干路进行集散;

衡阳南站:依托外环南路、蒸湘路、蒸阳路进行集散;

南岳机场:依托衡云快速路、衡云干路、东风路与中心城区联系。

城市内部客运通道结合公交规划布局。

(4)货运通道组织

城市货运交通应在城市外围依托城市快速路和交通性主干路进行

组织,避免对城市客运交通形成干扰。根据工业、物流用地布局,

城市货运通道主要包括:上倪路、火车北站主干路、外环北路、外

环南路、外环东路、衡洲大道。

第195条城市跨江通道规划

中心城区共设40处跨江通道,其中跨湘江的通道14处,跨蒸水的

通道10处,跨耒水的通道16处。预留1处跨湘江遂道。

(1)跨湘江通道

现状包括6座大桥:衡邵高速公路跨湘江大桥,泉南高速公路跨湘

江大桥,湘桂铁路跨湘江公铁大桥(即湘江一桥),湘桂铁路复线

跨湘江大桥,国道107(船山路)跨湘江大桥,外环南路跨湘江大

桥。

规划新增8个通道:由北至南依次为怀邵衡和安张衡铁路跨湘江

桥,规划的娄衡城际跨湘江大桥,外环北路跨湘江大桥,内环东路

来雁跨湘江通道,解放路跨江隧道,雁城路跨湘江大桥,内环东路

跨湘江的东洲大桥,酃(湖)白(沙洲)路湘江大桥。

规划改造1个通道:衡洲大道大桥。

预留1个通道:雨母山路跨湘江通道,作为远景预留。

(2)跨蒸水通道

现状包括8座桥梁:五一路跨蒸水桥(青草桥)、蒸阳北路跨蒸水

桥、蒸湘北路跨蒸水桥、西合铁路跨蒸水桥、一环西路跨蒸水桥、

船山大道跨蒸水桥(拓里渡桥)、解放西路(S315)跨蒸水桥、京

珠高速复线跨蒸水大桥(呆鹰岭大桥)。其中,西合铁路改造后,

西合铁路跨蒸水桥将改造为城市道路桥。

规划包括2座:由东向西依次为内环西路桥、船山路大桥。规划改

造1座:青草桥。

(3)跨耒水通道

现状包括4座桥梁:京广铁路及连接线跨耒水桥2处、外环东路跨

耒水大桥、衡阳东站前路跨耒水桥(雁城路东段)。

规划包括12座桥梁:由西向东、由北向南依次为湘江东路跨耒水

河口大桥、船山东路跨耒水的3座大桥、酃白路跨耒水大桥、解放

东路跨耒水大桥3处、改造的省道S315公路大桥、雁城东路跨耒

水大桥、衡洲大道跨耒水大桥、X013跨耒水大桥。

第196条城市跨铁路通道规划

(1)跨京广铁路通道

现状城市主干路包括4条:由东向西分别为外环东路、衡洲大道、

东风路、外环南路。

规划城市主干路包括9条:由东向西分别为酃白路(北段)上跨、

内环东路(北段)上跨、清泉路下穿、船山路东段上跨、解放路下

穿、雁城路下穿、改造后的衡洲大道上跨、内环东路(南段)下穿、

酃白路(南段)上跨。

(2)跨武广高铁通道:

现状主要道路包括3条: S315、X013、X014。

规划主要道路包括:衡洲大道,预留船山路、解放路东段通道。

(3)跨湘桂铁路复线通道:

现状主要道路包括:内环西路、蒸湘南路、蒸阳南路、白沙大道、

东风路(G107)。

规划主要道路包括:前进路的向西延伸线、白沙洲主干路纵1、红

湘路、内环东路(茶园路)、酃白路。

第197条城市主要平面交叉口规划

主次干路交叉口近期完成信号灯控制的设置,对所有新建设的道路

交叉口以及有改造条件的交叉口采取展宽进出道路红线、增加进出

交叉口的车道等措施实施渠化,在距离交叉口70-100米范围内,

增加2-4个车道宽度。

第198条城市立体交叉口规划

规划控制的主要立体交叉口分为四类,包括与道路功能相关的立

交、与铁路相关的立交、与河流相关的立交、与地形限制相关的立

交。

(1)与道路功能相关的立交

高速公路出入口及与城市道路衔接处、快速路与快速路、快速路与

主干路相交均应采取立体交叉。

1-1与高速公路相关的立交

所有与高速公路相交的道路交叉口均采取立交形式。衡邵高速公路

与一环西路的衔接立交(松木塘立交)、与外环东路的衔接立交(福

星庙立交),泉南高速(衡枣高速)与一环西路的衔接立交、与外

环南路的衔接立交,京珠高速复线与衡洲大道的衔接立交。

1-2快速路与快速路衔接

快速路与快速路衔接的立交为枢纽立交,应选用全定向、半定向或

组合型立交形式,包括3个:一环西路与衡洲大道衔接立交、一环

西路与内环东路衔接立交、衡洲大道与内环东路衔接立交。

1-3快速路与主干路衔接

快速路与主干路衔接的立交为一般立交,除已建成立交之外,一般

立交建议采取菱形立交形式,或采取主线上跨或下穿,辅路与相交

道路平交的方式,减小对用地的占用。

一环西路与内环东路、望城路、船山路、解放路、前进路衔接立交;

衡洲大道与高新区主干路纵一、蒸东街、西二环路、长丰大道、红

湘路、蒸湘路、蒸阳路、东风路、内环东路、酃白路、双江路、高

铁站西路衔接立交;内环东路与蒸湘路、蒸阳路、船山路、解放东

路、雁城东路、跃林路、前进路、外环南路衔接立交。

1-4快速路与次干路衔接

快速路与次干路不相交,对于重要的次干路可以采用分离式立交形

式。

(2)与铁路相关的立交

所有城市道路穿越铁路主线时均采用分离式立交形式。穿越铁路主

线的道路与铁路主线两侧平行于铁路主线的道路相交时,部分采用

一般立交形式,部分采用分离式立交形式。

一般立交包括:东风路与酃白路衔接立交,衡洲大道与清风路衔接

立交,东风路与船山路衔接立交,内环东路与船山路立交。

分离式立交:东风路与内环东路立交、雁城路与清泉路立交。(3)与河流相关的立交

所有跨湘江的通道与临江道路的交叉口均采取立交形式。

一般立交包括:外环北路与湘江北路立交,内环东路来雁越江隧道

与湘江北路、湘江东路立交,东风路与船山路立交,雁城路与湘江

东路立交,衡洲大道与湘江西路、湘江东路立交,内环东路东洲大

桥与湘江南路、湘江东路立交,酃白路与湘江南路立交。

(4)与地形限制相关的立交

受地形限制,城市主次干道之间交叉按需要采取立交形式。

第199条人性化道路环境规划:

为改善旧城的居住生活条件,结合自然景观,塑造宜人的交通环境,

主要措施包括:

中心城区分期改造为商业步行街区。

规划景观性的道路,设立城郊及城区慢行交通系统,沿湘江、蒸水、

耒水两侧的道路,强调亲水性和滨水景观。

第200条城市广场规划:

按交通集散广场和游憩集会广场两类进行布局控制。

(1)交通集散广场:

车站、码头的交通集散广场的总用地规模按规划人口0.07-0.1平

方米/人计算,用地面积11.9-17万平方米。每处规模按聚集人流

量1.0-1.4人/平方米确定。

交通集散广场共设5处,包括衡阳中心汽车站站前广场、衡阳铁路

南站站前广场、铁路衡阳站西广场、铁路衡阳站东广场、武广客运

专线衡阳站站前广场。

衡阳市城市交通集散广场一览表

(2)游憩集会广场

城市游憩集会广场的总用地规模按规划人口0.13-0.4平方米/人

计算,根据城市性质以及职能和发展目标,总用地面积取高值

51-68万平方米。市级广场每处4-10万平方米,区级广场每处1-3

万平方米。

市级广场共设6处,包括来雁文化中心广场、石鼓文化广场、岳屏

广场、回雁峰广场、太阳广场、杨柳公园广场。

区级广场共设13处,包括石鼓区市民广场、蒸水湾广场、石鼓市

场区广场、解放路步行街西广场(观光步行街西广场)、工人文化

宫广场、火车西站广场、古樟广场、师院湖湘文化广场、白沙洲体

育广场、白沙洲商业广场、白沙洲市民广场、解放路步行街东广场、

酃湖片区商业广场。

衡阳市城市游憩集会广场一览表

第201条公共交通规划

为建立特大城市合理的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规划期内衡阳市区必

须加大对公共交通基本建设投资的倾斜力度,保持公交运力水平的

不断增长。

(1)规划目标:

大力发展常规公共汽车系统,逐步推动快速公共汽车系统建设,适

时开展轨道交通系统规划研究,并配合公交优先政策的完善和优先

设施的建设,力争在规划期内形成以快速公共交通系统为骨架、常

规公共汽车系统为主体、出租汽车系统和轮渡系统为补充,多方式

分工协作、整合协调、统筹城乡的一体化公共交通系统。

2020年居民出行方式中公交方式所占比重提高到25%,中心城区公

交客运量将达到127万人次/日。公交车万人拥有率达到12.5标台

/万人,公交车辆拥有量达到2125标台。

(2)公共交通线网规划

为提高公共交通的通达性和线网整体服务水平,公共交通服务网络

包括四个层次:公交主干网络、公交次干网络、一般线路网络和郊

区线路网络。

公交主干网络:为城市重要功能组团之间的联系走廊,包括南北向

沿蒸湘路、蒸阳路联系江霞-合江套、老城、黄茶岭、白沙洲的公

交走廊,东西向沿解放路、雁城路联系华新、老城、江东、珠晖的

公交走廊,南北向沿内环路联系江霞-合江套、江东、黄茶岭、白

沙洲的公交走廊。

公交次干网络:承担重要功能组团与一般组团以及一般组团之间的

衔接交通功能,主要包括红湘路、湘江路、船山路、衡洲大道、一

环西路、酃白路等。

一般线路网络:布置在换乘枢纽与居住小区之间,道路条件允许时

尽可能走支路。

郊区线路网络:城区与郊区的公交联系,包括茶山坳-咸塘-大埔

方向、泉溪-洪山-茶市方向、东阳渡-车江-云集-向阳方向、

呆鹰岭-三塘-雨母山风景区方向和角山-松木-樟木方向。(3)快速公共交通

公交主干网络和公交次干网络构成城市骨干公交客流走廊,主要由

快速公共交通承担,近期形成以老城为中心的“十”字形快速公交

客流走廊,远期形成“井”字形快速公交客流走廊。

为城市长远发展考虑,预留公交主干网络升级为城市轨道交通走廊

的条件。

(4)出租车系统

衡阳市(市辖区)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衡阳市(市辖区)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 版

引言 本报告借助数据对衡阳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进行深度剖析,从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绿地总面积等方面进行阐述,以全面、客观的角度展示衡阳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真实现状及发展脉络,为需求者制定战略、为投资者投资提供参考和借鉴。 衡阳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专题报告的数据来源于权威部门如中国国家统计局、重点科研机构及行业协会等,数据以事实为基准,公正,客观、严谨。本报告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要注明出处。 本报告旨在全面梳理衡阳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的真实现状、发展脉络及趋势,相信能够为从业者、投资者和研究者提供有意义的启发和借鉴。

目录 第一节衡阳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现状 (1) 第二节衡阳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3) 一、衡阳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现状统计 (3) 三、衡阳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占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比重统计 (3) 四、衡阳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衡阳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衡阳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同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6 第三节衡阳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7) 一、衡阳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现状统计分析 (7) 三、衡阳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占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比重统计分析 (7) 四、衡阳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衡阳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9)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 日期:2012-5-25 作者:衡阳市城乡规划局来源:衡阳市城乡规划局点击次数:138 HYCR—2012—00005 衡政发〔2012〕6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 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 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衡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审批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村民住房是指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的拆迁安置房是指城区政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木工业园以及白沙洲工业园在实施城市建设和土地储备时,因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对被征地拆迁的村民进行安置的专用住宅。 第四条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应坚持符合规划、节约用地、相对集中、依法审批等原则。 第五条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实行分区控制管理。 A类控制区-----:城市总体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因城市建设需要的重点控制区,面积约271平方公里,该控制区内的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必须实行集中联片,统规统建。 B类控制区:城乡规划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该控制区大致范围为:东以武广高速客运铁路线为界,南至湘江,西至潭衡西高速公路,北至松木工业园用地北端,围合的区域范围内除A类控制区以外的区域,提倡统规统建,允许统规自建。

衡阳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编辑 衡阳市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一部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 衡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请示》(衡政[2009]5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二、你市要强化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机制,确保房屋拆迁程序合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三、你市要切实加强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管理,妥善做好被拆迁群众的住房安置工作。 附件: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简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拆迁单位和村民(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或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发生的房屋等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安置。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

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拆迁安置工作的领导,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管理,征地拆迁机构具体实施。 发展与改革、财政、审计、物价、公安、建设、规划、农业、畜牧水产、林业、水利、环保、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民政、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在征地报批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征地前告知书,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依据、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告知。 第五条自征地前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办理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分户和迁入,但因出生、婚嫁、军人退伍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分户和迁入的除外; (四)改变房屋、土地使用用途; (五)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到期的除外; (六)特种养殖证; (七)其他有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暂停办理期限自征地前告知书发布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征地告知后,征地拆迁机构应对拟征地上的建(构)筑物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拟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利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拟被拆迁人不配合调查或不签字盖章的,征地拆迁机构可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确认或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七条征地公告发布后,被拆迁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持房屋有效证件到指定

湖南衡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湖南省衡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五月

目录 前言 (1) 第一章总则 (1) 第一节规划背景 (1) 第二节指导思想 (3) 第三节规划原则 (3) 第四节规划依据 (3) 第五节规划范围 (5) 第六节规划期限 (5) 第二章土地利用概况 (6) 第一节土地利用现状 (6) 第二节土地利用特点 (6) 第三节上轮规划实施评价 (7) 第四节土地利用问题 (8) 第五节土地利用潜力 (9) 第三章总体战略和规划目标 (11) 第一节土地利用总体战略 (11) 第二节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13) 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 (16) 第一节优先构建绿色生态体系 (16) 第二节协调安排农业用地,维护城乡绿色空间 (17) 第三节优化建设用地布局 (18)

第四节城乡建设用地规划布局 (19) 第五章统筹区域土地利用 (21) 第一节土地利用综合分区 (21) 第二节土地利用功能分区 (24) 第三节合理调控县(市、区)土地利用 (27) 第六章农用地规划 (29) 第一节严格保护耕地 (29) 第二节加强基本农田建设 (30) 第三节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33) 第七章优化建设用地结构与布局 (35) 第一节推进城乡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35) 第二节保障基础设施用地 (36) 第八章土地生态建设 (38) 第一节生态用地规划 (38) 第二节土地生态恢复治理 (40) 第九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 (42) 第一节中心城区规划目标 (42) 第二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划布局 (43) 第三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分区管制 (44) 第十章合理安排重大工程用地 (47) 第一节基本农田保护工程 (47) 第二节土地整理开发复垦工程 (47)

衡阳市规划要求

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 2005-10-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衡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衡阳市总体规划,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农村居民建房参照本准则执行)。各县(市、南岳区)各项工程建设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依照相关规范,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以及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均应符合本准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必须符合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并考虑土地使用兼容性。有批准的详细规划,按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按本准则附表(一)执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项目性质、规模以及周边环境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能否适建及要求,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六条凡确实需要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应先调整规划方案,按法定和规定的程序与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审批

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功能布局要求,坚持“成片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八条老城区改造遵循三个原则:1、容积率低于原有容积率;2、绿地率大于等于35%;3、建筑间距控制在1:1以上。 第九条核定建设用地规模,应根据计划部门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计划及相关规范要求核定,适当考虑发展余地,既要防止“多征少用、征而不用”;又要留足发展余地。 第十条建设基地面积未达到下列规模,不得单独建设,应纳入统一开 注:①建设项目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与规定。 ②超高层建筑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第十一条用地界线与形状的确定,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用地界线尽可能与批准的详细规划所划分的地块相统一。 (二)地块形状,除考虑地形、地貌、土地权属等条件外,尽可能规整,对不规整的用地应予调整。 (三)位于规划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必须负责征用并拆迁临街面长度对应的规划道路用地的50%,即征用并拆迁至道路中心线(道路已形成的除外)。 (四)用地大小,必须按规划的建筑征用或拆迁周边规定间距用地范围的50%。 第十二条军事禁区周边的用地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并征得军事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与容积率,下同)按本章执行。 第十四条建设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0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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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衡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衡阳市总体规划,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农村居民建房参照本准则执行)。各县(市、南岳区)各项工程建设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依照相关规范,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以及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均应符合本准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必须符合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并考虑土地使用兼容性。有批准的详细规划,按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按本准则附表(一)执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项目性质、规模以及周边环境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能否适建及要求,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六条凡确实需要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应先调整规划方案,按法定和规定的程序与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审批 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功能布局要求,坚持“成片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八条老城区改造遵循三个原则:1、容积率低于原有容积率;2、绿地率大于等于35%;3、建筑间距控制在1:1以上。 第九条核定建设用地规模,应根据计划部门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计划及相关规范要求核定,适当考虑发展余地,既要防止“多征少用、征而不用”,又要留足发展余地。 第十条建设基地面积未达到下列规模,不得单独建设,应纳入统一开发。 表(一) 序号项目内容建筑高度最小用地面积 1 低层居住建筑H<10m 500㎡ 2 多层居住建筑10m≤H<28m 800㎡ 多层公共建筑10m≤H<24m 1000㎡ 3 高层居住建筑28m≤H<50m 2000㎡ 50m≤H<100m 3000㎡ 高层公共建筑24m≤H<50m 3000㎡ 50m≤H<100m 4000㎡ 注:①建设项目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与规定。 ②超高层建筑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第十一条用地界线与形状的确定,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用地界线尽可能与批准的详细规划所划分的地块相统一。 (二)地块形状,除考虑地形、地貌、土地权属等条件外,尽可能规整,对不规整的用地应予调整。 (三)位于规划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必须负责征用并拆迁临街面长度对应的规划道路用地的50%,即征用并拆迁至道路中心线(道路已形成的除外)。 (四)用地大小,必须按规划的建筑征用或拆迁周边规定间距用地范围的50%。 第十二条军事禁区周边的用地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并征得军事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与容积率,下同)按本章执行。

衡阳市规划技术准则

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则 2014年1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衡阳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参照本准则执行)。各县(市、南岳区)的各项建设工程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规范,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提出规划条件、城乡建设用地规划以及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均应符合本准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控制 第四条根据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用地分类划分为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按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必须符合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并考虑土地使用兼容性。有批准的详细规划,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的,按本准则《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局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以及周边环境和外部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六条凡需要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且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申请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再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又确需建设的地块,建设用地应按本准则《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

表二)的规定,提出规划条件。 第八条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的划定,应当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等因素综合确定。 用地界线的确定,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规划用地界线、拆迁范围线必须闭合并尽可能的与详细规划所划分的地块相统一。 (二)地块形状,除考虑地形、地貌、土地权属等条件外,尽可能规整,对不规整的用地应予调整。 (三)位于规划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必须负责征用并拆迁临街面长度对应的规划道路用地的50%,或者(即)征用并拆迁至道路中心线(道路已形成的除外)。 (四)必须按规划建筑征用或拆迁不小于周边规定间距用地范围的50%。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包括建设项目自身用地面积和代征用地面积,各部分用地面积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中明确。代征用地包括代征道路、绿地、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用地。 第十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设项目建筑基地用地面积必须满足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最小用地规模的要求。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规定面积的,不得单独规划建设。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最小面积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经市城乡规划局核准,可单独规划建设:

衡阳城乡规划

一、总体目标 规划核心目标为建设宜居宜业的新衡阳,四个具体目标为:1、工业重镇, 2、文化名城,3、旅游胜地,4、宜居家园。 二、总体结构 一江两岸、九桥四环、南工北旅、东文西商、三横四纵、主辅相连。 第一节城市性质与职能 第87条城市性质 湘南地区中心城市。 第88条城市主要职能 应当继续强化和提升的城市职能有:湘南地区中心城市,区域重要 的交通枢纽。 需要大力弥补和完善的城市职能有: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旅游服务 职能,承接产业转移职能,区域物流中心职能。 第二节城市规模

第89条中心城区城市人口规模 2020年中心城区人口170万人。 第90条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60平方公里,人均建 设用地控制在95平方米左右。 第101条城市空间结构 中心城区“十字”型的空间形态,由9个功能片区组成,包括中心 片区、高新片区、角山—合江套-江霞片区、黄茶岭—跃进片区、 白沙洲-周家坳片区、江东片区、酃湖片区、东阳渡片区和茶山坳 -咸塘-大浦片区,其中茶山坳-咸塘-大浦片区主要布置在中心 城区的范围之外。 (1)中心片区:位于湘江西岸、蒸水以南,由西外环路和衡酃西路(老 湘桂线位置)围合的地区,是传统的以居住、商业服务功能、教育 科研为主的城市中心区。 (2)高新片区:位于西外环路以西,由蒸水和国道G322围合的地区, 其主体是高新技术开发区,是以行政办公、居住为主,无污染和轻 度污染工业为辅的城市新区。 (3)角山—合江套-江霞片区:位于湘江以西,蒸水以北的地区,重 点改造置换老工业,形成以居住、商业服务、市场和二类工业等功 能为主的城区。

衡阳市城市规划

再振昔日雄风 ━━衡阳在长株潭(3+5)城市群的发展研究 衡阳市城市规划局郑成华侯跃泽 衡阳历代为南北要冲,粤桂门户,区位优势十分明显。资源丰富,交通便利,“扼两广,锁荆吴”,是全国45个交通主枢纽城市之一。作为湖南第二大城市,早在1984年就被国务院列为全国16个中等城市综合改革试验点之一,1988年又被国务院批准为湘南改革过渡试验区,近年来,我省又把衡阳列为全省“一点一线”的重点发展区域。一次次机遇给衡阳提供生生不息的发展动力。今天,衡阳纳入长株潭(3+5)大城市发展圈,又将撬动衡阳新一轮大发展。面对这一千载难逢的机遇,我们必须珍视机会,把握优势,再振雄风。 借助客观优势凝聚发展动力 长株潭大城市群8个城市中,其他城市都位于湘中以北地区,只有衡阳位于湘南,从区位和经济上来说都是一个不能缺少的支点,撬起了整个大城市群经济圈,保持着区域发展的平衡,并可辐射整个湘中南部,区域广阔,潜力巨大。同时,衡阳其他各方面的优势也十分明显,构成了衡阳发展的强大的动力源。 衡阳南连珠江三角洲经济区,东接长江三角洲经济区,具有明显的地缘经济优势。107国道、京珠高速公路、京广线和武广客运专线把衡阳市与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紧密联系在一起,便利的地缘优势,使衡阳市在长株潭大城市群首先接纳珠江三角洲的经济辐射,起到吸引聚集的作用。同时,衡阳东侧和南侧是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西侧和西南是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西部,具有承东启西的纽带作用。随着我国西部大开发工作的进一步推进,西部发展机遇大大增加,既可接纳珠江三角洲和长江三角洲经济区的辐射,又将沿海地区的经济增长活力和辐射力向西部地区传递。 南北贯通,通江达海又是衡阳得天独厚的优势。衡阳市是全国45个主要交通枢纽之一,京广铁路与湘桂铁路在衡阳相交呈丁字型展开;衡北编组站以其吞吐量大,现代化程度高而成为全国四大铁路编组站之一。京珠、吉邵、衡昆高速公路、107国道、东外环路、衡大连接线、武广客运专线四通八达。水运也极为便利,湘江上溯潇水,下入洞庭,耒水、蒸水、洣水等一级支流四季皆可通航。

衡阳市国土空间规划行政技术准则

衡阳市国土空间规划行政技术准则 (2020年修订版) 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4月1日

目录 1总则 (1) 2建设用地控制 (2) 2.1建设用地分类 (2) 2.2建筑容量控制 (4) 3建筑工程控制 (6) 3.1建筑间距 (6) 3.2建筑退让与离界 (13) 3.3建筑高度 (20) 3.4竖向设计 (22) 3.5其他要求 (23) 3.6工业项目、仓储物流项目的有关规定 (24) 4市政公用设施 (25) 5道路交通工程 (30) 6绿地控制 (35) 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37) 7.1历史城区保护 (37) 7.2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38) 7.3历史建筑保护 (39) 8乡村规划 (40) 9环境景观 (42) 10公共配套设施 (45) 11附则 (47) 12计算规则 (48) 13名词解释 (58) 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60) 附表二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62) 附表三工程管线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米) (65) 附表四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米) (67) 附表五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米) (68) 附表六管线、其他设施与绿化树木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米) (69) 附表七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表(米) (70) 附表八建筑工程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表 (71) 附表九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 (74)

1总则 1.1为加强衡阳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保证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衡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衡阳市国土空间规划行政技术准则》(以下简称《准则》)。 1.2本准则适用于衡阳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不参照本准则执行)。 1.3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管理,应遵守本准则。 1.4为保证本准则的适用性和可持续性,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法律、法规、规范和衡阳市的国土空间规划修编(修改)及实施评估情况对本准则作出修订。 1.5各县(市、南岳区)可参照执行。 1

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

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 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 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衡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衡阳市总体规划,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农村居民建房参照本准则 执行)。各县(市、南岳区)各项工程建设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依照相关规范,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以及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 规划的审批,均应符合本准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执行。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必须符合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并考虑土地使用兼容性。有批准的详细 规划,按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按本准则附表(一)执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项目性质、规模以及周边环境 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能否适建及要求,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六条凡确实需要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应先调整规划方案,按法定和规定的程序与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审批 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功能布局要求,坚持“ 成片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八条老城区改造遵循三个原则:1、容积率低于原有容积率;2、绿地率大于等于35%;3、建筑间 距控制在1:1以上。 第九条核定建设用地规模,应根据计划部门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计划及相关规范要求核 定,适当考虑发展余地,既要防止“多征少用、征而不用”;又要留足发展余地。 第十条建设基地面积未达到下列规模,不得单独建设,应纳入统一开发。 表(一) 序号项目内容建筑高度最小用地面积 1 低层居住建筑H<10m 500㎡ 2 多层居住建筑10m≤H<28m 800㎡ 多层公共建筑10m≤H<24m 1000㎡ 3 高层居住建筑28m≤H<50m50m≤H<100m 2000㎡3000㎡ 高层公共建筑24m≤H<50m50m≤H<100m 3000㎡4000㎡ 注:①建设项目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与规定。 ②超高层建筑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 加。 第十一条用地界线与形状的确定,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用地界线尽可能与批准的详细规划所划分的地块相统一。 (二)地块形状,除考虑地形、地貌、土地权属等条件外,尽可能规整,对不规整的用地应予调整。 (三)位于规划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必须负责征用并拆迁临街面长度对应的规划道路用地的50%, 即征用并拆迁至道路中心线(道路已形成的除外)。 (四)用地大小,必须按规划的建筑征用或拆迁周边规定间距用地范围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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