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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法制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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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法制现代化

中国于二十一世纪初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意味着中国经济真正开始融入经济全球化的世界潮流.“入世”与经济全球化给我国的法制建设尤其是经济法制建设带来巨大的冲击,也给中国法制建设提出了实现中国法制现代化这样一个全新的概念、课题和目标.党的十六大在界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时,修订了原来的"小康"和"四化"概念,提出了"新的四个现代化"概念.(注1)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等一系列的与时俱进的新的理论观念.经济基础的现代化变革必然引起上层建筑的变革.体现现代市场经济的新的意识形态和法律制度的法制现代化的出现和建立是必然的趋势和要求,也是唯一的选择.从实践上看,一九七八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保障人民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方针已经打开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帷幕.邓小平是中国法制现代化道路的开拓者和奠基人;一九九八年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使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进入更加"自觉"的阶段;二零零一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又进一步使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及全球大多数国家的惯例相比较,中国有了更多的机会借鉴外国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并且进行交流.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及两万多条规则已经成为中国在世界贸易关系中必须遵循的信条,必将极大地影响和决定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和方向.我们已别无选择,而且时间紧迫.探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内涵、外延、实现途径、特征,成为摆在我们面前必须解决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本文仅就此进行若干基础性的探讨分析,作为引玉之砖抛出,以求引起争鸣,请求斧正.

一.什么是中国法制现代化

解析中国法制现代化这个概念的内涵,可以从"法制"和"现代化"两个不同的侧面进行.从法制侧面是三层意思:法制化,法制现代化,中国法制现代化;从现代化侧面看也是三层意思:现代化,法制现代化(或现代法制化),中国法制现代化.从法制化侧面解析,基本上(就是说不完全是)从法制发展的历史脉络这个纵的方面来研究的;而从现代化侧面解析,则是社会现代化和现代政治文明的各个方面,从横的方面来进行研究的.从两个方面均可切入正题.

(一)从法制化角度解析

用历史角度看,法制化是与市场经济的建立、形成、发展、现代化、国际一体化而出现的国际公认的新概念。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时代虽然也有法律和制度,但由于没有形成市场经济,基本上是无序的,没有现

代意义上的竞争,国家除收取赋税之外基本上不加管理,当然也无缘现代法制化建设.资本主义由初级阶段的自由竞争发展为法制经济,本身是一个法制化过程.自由资本主义时代,残酷的弱肉强食,尔虞我诈,无法律制度约束;在自由竞争中,不断出现了契约、交换的价格及质量规则、工业产权、著作权等等并由国家用法律加以固定,市场经济取代了自然经济;国际贸易出现并逐渐繁荣,国际贸易规则也相应出现、确立、完善,到二十世纪末期,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标志着法制现代化国际化与现代市场经济同步在全世界范围内最终完成了。从时间跨度上,大约经过了二、三百年的时间.新中国的法制化建设过程走了弯路.建国后三十年没有提出过法制化目标,是与当时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也没有认真贯彻过依法办事这个法制化定律.尽管在党的八大上提出过实行法制问题,也提出过依法办事是实行法制的中心环节,但并没有真正施行.长期实行以党代政、党政不分、以言代法、人治、政策代替法律这些方针.如果说有什么法制的话,那也只是从内涵到外延都被根本严重扭曲了的所谓“人治”型的法制.中国的法制化建设,应当从确立市场经济体制开始.法制化建设的起步比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最少晚了二、三百年.认识这段历史,有助于理解加强法制化建设的紧迫性.

中国法制现代化三层次意思的内涵怎样理解呢?

第一.法制化.就是树立宪法和法律的绝对至上的权威,用法律规范一切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的社会行为,尤其是市场行为.执政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绝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和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权存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确立为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商品交换法律体系形成.市场主体法、市场交易法、市场秩序法、市场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均得到切实实行.一切侵权行为都可以依法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

第二.法制现代化.即与高度发达的国际化的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制化.法制现代化的标志是国际贸易组织的出现并得到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认同..对于中国而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就必须与以WTO规则为代表的国际贸易规则接轨,必将引起中国经济法律制度一系列重大变革.由此开始,还将引起中国所有法律制度从内容到诉讼程序、诉讼制度、律师制度的重大变化.

第三.中国法制现代化.中国法制现代化就是中国式的法制现代化.什么是"中国式"的?就是符合中国国情.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不与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法律制度相抵触.当前,我们正在努力克服新中国建立以来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和人治造成的各种传统和影响,加速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正在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中国实现法制现代化,不会等同于西方发达国家实现法制现代化进程.这是因为,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经济,是循着自然经济___自由竞争时代初级市场经济____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发展的;

他的法制,也是循封建专制___法制化___法制现代化这个规律发展起来的.而中国则完全不同.不论实现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体制上的转变,还是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都是通过党和政府的力量启动和进行.而且实现市场经济和实行法治,也主要是靠党和政府的力量做保证的。

中国式的法制现代化,实质和精髓就是要发扬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治".通过法治的有效方式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至今还有人把法治看成"治民"而不是"民治",不尊重民意,以"为民做主"、"替民做主"来替代人民当家作主.其表现形式就是通常所说的"以言代法"、"权大于法"`、"长官意志高于一切"等."中国式"不能理解为中国的人治传统和那些与法制不相容的现象,而应当理解为由中国宪法确立的代表中国根本利益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的与世界大多数国家参加的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及其他国际规则不相矛盾的中国民族的`体现中国时代特征的特色.

(二)从现代化角度解析

对于"现代化"这个社会学、政治学的常用概念,人们往往偏重于或片面地仅仅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加以认识和研究,这是不全面不正确的.现代化(拉丁文是Modernization),辞海解释为从不发达社会成为发达社会的过程和目标.所谓过程,其首要标志当然是用先进的技术发展生产力,生产和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但不可忽视的还有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结构和政治意识形态也随之出现变化,如政治民主、理性主义和科学精神、社会活动和现代化人格;所谓目标,他一般是指以当代发达社会为参数的先进科学技术水平、先进生产力水平及消费水平.虽说目前全世界并未就现代化一词形成权威性定义,实际上也没有一个公认的模式,各国都可以按照各自的不同国情制定各具特色的现代化的理想目标,但民主政治建设和经济的高度发展应当是主要标准则是没有也不应该有争论的.

现代化概念又具有历史性和时代性.从这个概念产生以来(此概念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不论从科学技术进步还是从民主政治建设都经历过若干重大变化.今天的现代化概念与上世纪四十年代下半叶就有若干差别;再过五十年即到本世纪中叶,那时的现代化概念与今天的现代化概念也会有若干差别.所以,我们所论述的现代化概念指的是当今世界发达国家和中国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发展水平而言。

现代化概念又是一个全面性概念.他至少包括:1.以科学技术为基础的工业、农业、国防、医疗卫生、环保、交通、通讯等的现代化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全面建立;2.社会政治生活中民主制度化、法律化;3.国家权力现代化包括国家机构、国家机关权力行使的合理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的完善,国家官员廉洁高效的工作效率;4.确立依法治国原则,法律体系完备,全社会法治观念形成,社会成员间实现平等,

废弃一切特权;5.社会成员即人的自然素质(指人的身体素质)及社会素质(指科技、文化、民主、道德素质)与生产力发展、民主政治建设要求相适应;6.国际关系真正实现国家和民族不论大小一律平等,禁止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平等协商解决国际争端,具有对抗外来干涉和侵略的实力;7.国际贸易现代化,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参加主要的国际经济组织并发挥作用.

二.法制现代化的基本要求

法制现代化的基本要求指社会经济基础和国家制度对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法制现代化是政治现代化的基本表现形式.法制现代化必须与其他"三化"(经济、文化、社会)相适应,法制现代化也是其他"三化"得以实现的保障.对于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基本要求,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探究.

(一)内容要体现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制,他是为产生他的经济基础服务的.他必须适应经济基础发展的要求;在上层建筑中,法制又是为其他上层建筑政治、文化、社会服务的.因此,探讨法制现代化的内容,主要应当从现代市场经济和现代民主制度的法律化两方面去探究.这是一个空前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目前,中国不仅未颁布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民法典、商法典,连物权法、债权法、反倾销法、反暴利法、反垄断法也未颁布;在人权领域,也未颁布相关的配套法律.已颁布的法律还有一些与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和规则相悖,应当予以废止或予以修改,在这方面的任务是极其繁重的.

(二)形式要体现现代政治文明的要求

法制形式指的是法律制度表现形式.法律制度的表现形式体现了国家权力的分配和再分配形式.体现国家政权性质和体制,主要是立法权的分配方面.目前,解决法制现代化,必须逐步解决以下一些矛盾:

1.法制现代化与现行政治体制之矛盾.西方资产阶级国家法制现代化主要体现在政党制度的多元化和不动摇的三权分立制度上.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既拒绝政党制度多元化,也拒绝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党章已明确规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强调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要进行改革,在立法方面,党组织和立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党的政策转化为国家法律制度的途径和方式,党组织与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领导监督关系等均应通过法律制度确立下来.如果不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那末,审判权、检察权的独立性、公正性、权威性便无从体现.个别党的领导干部以党的名义干扰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超越于法律之外这个痼疾,就会见长期存在下去.

2.法制现代化与现行行政权力运行之间的矛盾.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在处理法治与政府权力的关系时,首

先是通过法制控制政府,使其行政权力不能滥用.而后,才是通过法制逐步扩大政府的权力,并可随时调整政府的行政权力.而我国的行政机关,不仅具有行政执法权,而且具有广泛的立法权.从量上来看,建国以来的法律法规总量中,行政法规占立法总量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在未立法之前便先行改革,就等于牺牲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改革必然突破法制,必然产生矛盾,产生矛盾之后,再修改法律;再者,地方立法权一再膨胀.由于中国幅员辽阔,东西南北之间,发达地区,不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贫困地区之间,在经济、文化、历史、民族、宗教各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产生了独具特色的法律渊源的多样性.我国宪法规定,除权力机关之外,各级行政机关都有相应的立法权.国务院有权颁布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有权颁布行政规章,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政府以及国务院颁布的较大市的市政府有权颁布地方性规章,此外的市、县、乡(镇)均有权在本行政区内颁布地方性规定.我国法律的表现形式从广义上说,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再加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单独立法权,共有九种法律表现形式,都被称作法律的渊源.这些表现形式(特别行政区法除外)经常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1986年12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对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进行了修订.对地方政府的立法权限有条件、有范围的扩大了.给地方以更多更广更大的灵活性,等于给立法权的多元化增加了新的内容.所有这些法律形式都应该与国际接轨。法制的统一性和灵活性之间的矛盾应当在实践中不断加以解决.

(三)法律运行机制要符合司法独立的要求

法律运行机制的核心是保障两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党的十六大已把政治现代化确立为党的奋斗目标.相应地,也应当把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运行机制也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并在实践中予以保障.司法独立原则是宪政和法治的最基本原则之一般性.什么是司法独立?历来有不同的解释.新中国建国以来,司法独立是形式上的独立,实践上,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体系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奉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原则,绝不能允许脱离党的领导,也绝对不允许脱离权力机关(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这种领导和监督不但包括方针、路线、人事、财政等方面的领导和监督,而且要细化、深化到对具体案件、具体司法行为(如起诉、判决)的领导和监督。这与欧美的解释是不同的。按照本来意义上的解释,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独占司法权和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立法、行政、和任何社会势力的非法干涉,当然也不受任何党派包括执政党的非法干涉。美国被认为是成功实行独立审判的范例.美国及其他实行三权分立国家的执政党从不涉足、不干涉法官独立行使职权.相反,却处于严格的法律约束之中.司法是解决具体社会矛盾(违法和犯罪)和具体社会冲突(各类民事、行政、经济争议纠纷)的最后裁

浅谈中国法治现代化之路

2011年7月(总第282期) 法制与经济 FAZHIYUJINGJI NO.7,2011 (Cumulatively,NO.282) [摘要]近现代国家市民社会形成以后,要求的是追求自由、平等、公平的市场经济,而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观念更新的社会急剧变化过程。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和非市场化,阻碍了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就法律制度建设而言,至关重要的乃在于立法、司法、执法等。本文旨在针对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观点,以便于使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路程走的更好。 [关键词]市民社会;法治现代化;普适性 一、中国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产生于西方文明,是人类智慧对法治建设的重大贡献。中国法治现代化亦在不断的建设和完善过程中,然而,由于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存在先天性的经验不足以及中国国情的影响和限制,存在了诸多的问题和阻碍,现就其原因进行浅析: 首先,经济发展水平的落后和非市场化,阻碍了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公民的政治参与权的全面实现和法治现代化观念的形成,有赖于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和公民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质的提高。因为,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出现了真正的“市民社会”,这个市民社会起源于城市里的自由民,而城市里的自由民就是由商人阶层组成的新兴资产阶级。①原有的贵族和封建主为主导的社会被打散,取而代之的是由平等的人组成的,在商人之间的没有土地依附关系的一个自由民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总和的‘市场’,它对法律的最初始、最本能、最基本的要求便是自由、平等和权利保障。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不足温饱的物质生活水平,不可能产生对现代法治的强烈需求,不可能产生更多的政治参与要求。现代法治的内核是民主政治,而现代民主政治必然是现代商品经济的产物。因为经济上的商品等价交换原则派生平等观念,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求实行民主政治,平等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正如马克思所说:“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产生的现实基础。” 其次,计划经济强烈的行政命令性,扼制了民主、平等、自由等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近现代国家市民社会形成以后,要求的是追求自由、平等、公平的市场经济,而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观念更新的社会急剧变化过程。以行政指令连接起来的社会生产活动缺乏对现代法治的社会需求,现代法治社会的建构与实现,其基本前提就是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的同步进行,而法治变革则贯穿于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建设过程的始终。②离开了民主政治,所谓的现代法治不仅难以建立,而且即使从形式上建立了现代法治 模式,其在社会生活中也会出现扭曲、变形、走样甚至形同虚设的情形。没有民主政治作前提,法治从产生、运作到实施,整个过程便不可能做到科学化、合理化,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现象便不可能完全消除,依法办事原则便只能成为一句空话。同样,没有市场经济作基础,公民的平等、权利、自由等现代法律意识便无法培育,社会主体的个性便无法真正得到解放。中国古代儒学对等性人伦大多只停留于理想人格的局面,而至现代法治社会亦然绝不是也不可能仅靠法治变革就可以建立起来,它事实上是在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法治变革的不断发展和成熟中不断成长起来的,具有强烈的阻碍性。 再次,中国封建专制主义传统的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阻碍了法治现代化进程。封建社会的政治理论和法治理论,无论是主张以法治国的法家,还是主张以“礼”治国的儒家,无一例外都主张君权至上,其理论的中心就是论证如何治民,维护封建统治,巩固君主万世一系的家天下。中国封建社会有着两千多年的漫长岁月,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家国一体化的集权体制,“三纲五常”为核心的伦理道德观念构成了封建社会三位一体的超稳定结构。刑民不分的法律体系, “刑不上大夫,法不下庶民”的刑罚制度,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律观念,惧讼、厌讼的民众法律心理等等均阻碍了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进程。③虽然近代在西方思想影响下,中国也曾出现过呼唤民主和法治的思潮,但是由于缺乏经济基础和社会变革的支持,在中国始终未建立起现代意义的法律制度。 最后,中国的现代化过程还始终面临着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影响与渗透。西方国家主要是打着“民主”与“人权”的旗号,瓦解中国党和政府的政治权威。如果一开始就将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目标定位于全面实现包括政治参与权在内的公民权,则会超出现有政治制度的承受能力,使政治权威分崩离析,经济发展的计划也会毁于一旦。美国学者昂格尔认为, “法治产生于西方而非中国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没有形成现代型法的秩序的历史条件—— —集团的多元主义、自然法理论及其超越性宗教的基础”。但是,经济发展的内部冲动和国际竞争的强大压力,使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的法治现代化无可选择地将社会政治稳定前提下的经济快速发展确定为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阶段性目标,是合乎时宜并符合当代中国国情的。 二、浅谈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解决办法 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实行法治现代化会成为治国安邦的手段,但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经理了几千年封建伦理社会洗礼的国家来说,实行法治固然会受到很大的阻碍,以下对于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的解决方法提出几点建议:首先, “攘外先安内,师夷长技以自强”。就中国而言,现代化的法治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律创制系统,使立法主体能够按照立法的权限和程序,根据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一般规律来制订相关法律。这种法律体系从形式上来看必须做到体系严 浅谈中国法治现代化之路 郭春生 (新疆大学研究生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46) 158

法制现代化

的关系是一个不可省略的工作。 一、中国法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发展的历史过程,不能将其中某个阶段呈现出的特征抽象为法制现代化全部历史进程的本质概括。 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主要分为三个阶段:一、清末法制改革:清末修律是清末法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中国传统法律进行了重大而深刻的改革,引进了近代的法律思想、原则,客观上促进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发展,在中国法律近代化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和深刻影响。二、南京临时政府:主要从法律上确认资产阶级共和制度,以“去专制之淫威,谋人民之幸福”,“人权神圣”为中心,颁行了一系列反映革命主要精神的单行法律、法令。三、南京国民政府:按照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的原则,对司法制度进行了改革,完成了司法制度的近代转变。而最终作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基本法典的《六法全书》的出现,其六法体系最终建立,标志着近百年的中国法律的近代化的最终完成。 法制现代化是一个由传统法制向近代法制的转型过程,是在法律领域的一场历史巨变。法制现代化始终会受到社会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发展的影响,因此法制现代化既是一个复杂、迂回曲折的发展过程,也必然呈现出阶段性的特点。所以研究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制现代化时,必须从其社会和法制发展的总体趋势和本质特点来把握,不能以偏概全,用某个阶段的特点替代整个进程的总体型态。譬如,晚清时期中国法制现代化几乎等同于西方化,但我们不能以此为理由就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整个过程等同为西方化。 二、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外源性特征决定了这一历史进程之始不可避免地呈现出一定程度的西方化形态。 按照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要实现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就必须按照近代法制的基本标准来开展本国的法制改革;而由于本国传统法文化中近代法制文明要素的阙如或发育不够成熟,也就只能从已基本实现法制现代化并有成功经验的西方社会中引入。这是中国法制现代化之始呈现出一定程度的西方化的根本原因。无论是清政府“参酌各国法律”、“务期中外通行” 的变法谕令,还是沈家本“折冲樽俎,模范列强” 的修律主张,所表达的都是同样的西方化的法制现代化路线。 这样的路线必然表现在修律的实际成果当中。1、以民法为例,1911年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不仅采纳了当时最先进的潘德克顿法典编纂体例,还采用了来自大陆法系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亲权、债权、所有权等民法概念,引进了诚实及信用、契约自由、过失责任等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建立了法人、时效等西方民法的主要制度,真正贯彻了法典制定者所提出的“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求最适合中国民情之法,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的编纂指导思想。2、以刑法为例,1911年制定完成并予以颁布的《大清新刑律》,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刑法的总则与分则两编的体例,引进了近代资产阶级的罪刑法定、死刑唯一等刑法原则,吸收了诸如未遂、共犯、自首、累犯等西方刑法概念,并仿照西方刑事法制建立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缓刑、假释及主刑和从刑相协调的刑种体制等刑法制度。总之,经由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等人的不懈努力,终于在中国建立起近代的法律体系和制度,从而开启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征程。 第三、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必然会超脱西方化的藩篱,实现中华法制文明的伟大复兴。 一方面,中国的法制改革之所以显现出一定程度的西方化形态,源于其总体上的外源性。但是,承认总体上的外源性并不意味着否定中国社会内部存在着对法制现代化进程起着推进甚至在某些层面的决定性作用的多种因素。自从明清以来,中国社会已经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经济生活日益活跃,各种经济交往主体地位的平等性日

浅谈辛亥革命对中国政治现代化进程的影响

浅谈辛亥革命对中国政治现代化进程的影响 【摘要】爆发于1911年的辛亥革命是近代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完全意义上的反帝反封建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它推翻了清朝的封建统治,结束了两千多年的君主专制政体,建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使人民获得了民主和自由,提高人民参政议政意识,使民主共和观念深入人心。开启中国社会近代化进程中的里程碑。 【关键词】辛亥革命;现代化;民主;影响 现代化是人类文明的一种深刻变化,是文明要素的创新、选择和传播的过程,是追赶、达到和保持世界先进水平的国际竞争。政治现代化,指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由传统农、工、耕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迈进时,社会政治制度发生与现代经济基础相适应的转换,是社会、经济和文化现代化在政治上的表现和结果。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的封建统治,结束了延续了几千年的封建专制,使民主共和观念深人人心,这一切都开启了中国政治现代化的大门。辛亥革命对于中国政治现代化的意义在于: 1推翻清政府,结束了封建专制制度,打开了中国政治现代化的闸门 辛亥革命推翻反动腐朽的清王朝的封建统治,建立起一个具有较高权威性和稳定性的政权,为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扫清道路。尽管从辛亥革命以后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现实看,这个任务并没有最终完成。但辛亥革命通过暴力革命的方式,结束了统治中国两千余年之久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直接缔造了中国的民主共和政体,为中国的政治从专制向民主转化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为中国政治现代化谱写了开篇。近年来,一些人提出了所谓“告别革命”的观点,他们认为,中国封建的清王朝通过自身的改良也能够领导中国走上现代化之路,否认中国革命的伟大历史作用和伟大历史意义,否认中国革命的胜利是中国实现现代化的必要前提。这种观点的要害是没看清楚清王朝的腐朽性,看不清以清朝政府为代表的封建势力对现代化的抗拒,没有认识到以清朝政府为代表的封建专制制度对中国残酷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是造成近代中国贫穷落后和多次丧失现代化发展机遇的主要根源。在中国要实现现代化只有以革命的手段推翻腐朽的封建统治,才能达到,辛亥革命在这方面是成功,辛亥革命的意义绝不仅仅在于它赶走了一个皇帝,更重要的在于它彻底结束了作为封建社会制度主要象征的专制政治体制,从这时开始,无数的中国先进分子为之奋斗民主共和政治第一次由理想变为现实。尽管在这之后上演过袁世凯称帝、张勋复辟丑剧,但民主共和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他们妄图阻止历史车轮的阴谋最终都遭到了失败。 2实现了国家政权由传统封建政治制度向民主政治制度的转变 首先,创建了新的民主政治构架。在孙中山的领导下,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立了议会、宪法、责任内阁制、五权宪法等具有现代意义的政治形式,奠定了民主共和国的雏形。这种新的政治形式,与以往的政治形式完全不同,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 中国于二十一世纪初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意味着中国经济真正开始融入经济全球化的世界潮流.“入世”与经济全球化给我国的法制建设尤其是经济法制建设带来巨大的冲击,也给中国法制建设提出了实现中国法制现代化这样一个全新的概念、课题和目标.党的十六大在界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时,修订了原来的"小康"和"四化"概念,提出了"新的四个现代化"概念.(注1)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等一系列的与时俱进的新的理论观念.经济基础的现代化变革必然引起上层建筑的变革.体现现代市场经济的新的意识形态和法律制度的法制现代化的出现和建立是必然的趋势和要求,也是唯一的选择.从实践上看,一九七八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保障人民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方针已经打开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帷幕.邓小平是中国法制现代化道路的开拓者和奠基人;一九九八年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使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进入更加"自觉"的阶段;二零零一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又进一步使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及全球大多数国家的惯例相比较,中国有了更多的机会借鉴外国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并且进行交流.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及两万多条规则已经成为中国在世界贸易关系中必须遵循的信条,必将极大地影响和决定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和方向.我们已别无选择,而且时间紧迫.探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内涵、外延、实现途径、特征,成为摆在我们面前必须解决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本文仅就此进行若干基础性的探讨分析,作为引玉之砖抛出,以求引起争鸣,请求斧正. 一.什么是中国法制现代化 解析中国法制现代化这个概念的内涵,可以从"法制"和"现代化"两个不同的侧面进行.从法制侧面是三层意思:法制化,法制现代化,中国法制现代化;从现代化侧面看也是三层意思:现代化,法制现代化(或现代法制化),中国法制现代化.从法制化侧面解析,基本上(就是说不完全是)从法制发展的历史脉络这个纵的方面来研究的;而从现代化侧面解析,则是社会现代化和现代政治文明的各个方面,从横的方面来进行研究的.从两个方面均可切入正题. (一)从法制化角度解析 用历史角度看,法制化是与市场经济的建立、形成、发展、现代化、国际一体化而出现的国际公认的新概念。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时代虽然也有法律和制度,但由于没有形成市场经济,基本上是无序的,没有现

浅析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过程与现实选择(一)

浅析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过程与现实选择(一) 【论文关键词】现代化落后国家外源性现代化社会主义中国特色 【论文摘要】现代化作为一个世界性的历史过程,是全世界发展的必然趋势。中国的现代化属于后发外源性现代化,新中国建立后中国走上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道路。如今我国的改革开放进入新的阶段,现代化建设面临许多复杂的问题,深入研究我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挫折和教训,实事求是的总结一些历史经验作为借鉴,对于创造性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模式,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实现现代化不仅是我国从近代以来就追求的主体目标,而且是全世界发展的必然趋势。马克思很早就曾根据生产力的普遍发展与民族普遍交往的事实,从历史向世界历史转变的宏大视角,科学地分析、预见了人类现代化的世界历史进程。他在《资本论》第一版序言中说过一句名言:“工业较发达的国家向工业较不发达的国家所显示的,只是后者未来的景象。”罗荣渠在其《现代化新论》中指出,现代化作为一个世界性的历史过程,是指人类社会从工业革命以来所经历的一场急剧变革,这一变革以工业化为推动力,导致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全球性的大转变过程,它使工业主义渗透到经济、政治、文化、思想各个领域,引起深刻的相应变化。中国的现代化属于后发外源性现代化。新中国建立后中国走上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道路。如今我国的改革开放进入新的阶段,现代化建设面临许多复杂的问题,深入研究我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挫折和教训,实事求是的总结一些历史经验,对于创造性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模式,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现代社会理论及关于落后国家发展道路设想 在马克思的著作中,马克思早已形成关于“现代”的科学概念。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把当时19世纪的资本主义社会称为“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现代”一词并非是对当时时代的泛称,而是指一个特定的新的历史时代。马克思划分新时代的根据是生产方式的变化。他认为,从16世纪以来欧洲发生的社会巨变,导致了大工业的兴起,产生了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这种新的生产方式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②“产生了以往人类历史上任何一个时代都不能想象的工业和科学的力量”。它开创了世界历史,“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从此,“新的工业的建立已经成为一切文明民族的生命攸关的问题”。(而这个不同于中世纪的“现代生产方式”所引起的一系列革命性变革的新时代,就是马克思著作中“现代”的含义。马克思虽然没有使用过“现代化”一词,但他关于现代化的思想是非常明确的。在马克思看来,所谓现代化过程,实质上是指16世纪以来尤其是西方工业革命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出现的以现代工业和科学技术为动力所引起的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巨大转变,进而引起社会生活全面变革的过程,是新的文明出现的过程。马克思的社会发展理论的中心部分就是关于现代社会的发展问题。在马克思的三大社会形态理论中,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相当于“第二阶段”,对应的是商品经济形态。马克思认为,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既有历史必然性,又有历史暂时性。马克思在指出19世纪创造了人类历史上任何一个时代都不能想象的工业与科学的力量的同时,看到了现代社会的对抗性矛盾,即“现代工业、科学与现代贫困、衰颓之间的这种对抗,我们时代的生产力与社会关系之间的这种对抗”。指出,只有用共产主义代替资本主义,实行生产资料全社会占有和有计划的组织社会生产,才能真正实现社会整合,形成自由人联合体。②东西方社会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不同,东方社会还处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即前现代社会。l9世纪50年代中期,马克思开始关注东方落后国家的发展问题,提出了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著名论断。按照马克思的看法,这些以“亚细亚生产方式”为基础的社会,凭其自身的力量,是没有进行变革和现代化的手段,或制度上的推动力的。在l9世纪的历史条件下,亚洲摆脱闭关自守的国家建立现代工业的道路,只能是“西方化”或“欧洲化”的道路。 70年代到80年代,马克思恩格斯从东方社会的历史特点和现实环境出发随着对俄国公社发

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

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执行( )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 A.收支两条线 B.罚缴分离 C.执法上审裁分离 D.决策上审裁分离 2、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原则是违法归责,下列对违法的含义不正确的理解是:() A.违法指的是行为违法 B.违法指的是行为结果违法 C.违法指的是违反法律,是一个客观标准 D.行政违法既包括积极的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 3、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面不属于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方面内容的是() A..加大政府管理成效的力度 B.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C..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 D.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4、《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A.经济社会 B.政治社会 C.文化社会 D.生态社会 5、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列不属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的是()A.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 B.必须把维护政府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 C.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D.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6、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 )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要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A.市.县 B.省.市 C.省.县 D.县.乡 7、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法律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 )。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移植_法理学论文完整篇.doc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移植_法理 学论文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社科系 常州 213001 ) 摘要:法律移植是实现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一条重要途径。文章重点就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可能性及法律移植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法律移植、法律文化、法制现代化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新世纪我国的治国方略和宪政目标。但对于“法治”的理解,古往今来中外历史上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解释。在众多的解释中,古希腊哲人亚里斯多德对法治的诠释突出了法治的精髓并经历了时间的考验,亚氏认为,所谓的法治应当包含两层含义,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在亚氏的上述定义中,“良法之治”是法治的基础。我国要实现法

治的目标,前提是必须实现“良法之治”,换言之即实现法制的现代化。为实现法制现代化的任务,除了充分利用本土资源主动立法外,大力移植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是另外一条重要的途径。 一、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缺少现代化成分,为实现现代化、必须进行法律移植。根据学者的论证,与西方“私法文化”不同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现出“公法文化”的特征(2)。受“公法文化”的影响,我国是个具有悠久人治传统的国家,历史上没有多少现成的符合现代法治的资源可供继承,本土资源中反法治的成分是主要的。传统法律文化反法治成分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中国国内从未形成统一的市场,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反映市场经济运行一般规律的法律文化从未产生。另一方面,在封建极权统治下,人们恪守严格的等级观念,法律仅仅成为统治者手中推行礼教和驭民的工具,难以形成和提供市场经济及法治建设所要求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私权神圣、权力制衡等现代法治观念。在大力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的今天,在传统法律文化不能提供有效本土资源的情况下,适时地移植西方法律文化比大规模地制定法律更能提高效益,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开支,美国比较法学家埃尔曼认为,“法律制度自一种文化向另一种文化移植是常有的情况,当改革是由物质或观念的需要以及本土文化对新的形势不能提供有效对策或仅能提供不充分之手段的时候,这种移花接木就可以取得完全或部分的成功。”(3) 2.从社会的发展的角度来考察,一个社会要取得发展,必

学习中华法系与中国法治近代化的心得

学习中华法系与中国法治近代化的心得通过学习中国法制史,我深深体会到了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的儒家精神。西周的法律制度的特点是礼法一元化,礼就是法,法律的精神就是儒家的,尽管此时儒家并未真正出现。而至春秋战国,由于法家思想更符合现实,因此法家实际上取得了立法主导思想的地位,法律的精神主要在这一时段主要是法家。中国古代的法律儒家化肇始于汉代,汉武帝之前的法律是法家化的法律以及黄老思想指导下的法律,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儒家的官方地位,并通过春秋决狱,将儒家思想引入了司法领域。而其后的引经注律更是以儒家经典注释律文,使法律儒家化。从魏晋至唐,是儒家思想进入法典的时期,这个时期通过立法行为,儒家思想进入了法典,具体表现有曹魏新律的八议制度,西晋的“准五服以制罪”,南北朝的官当、重罪十条以及存留养亲制度的形成,这种礼法和一在唐律中正式形成,形成了“一准乎礼”的《唐律疏议》。宋以后至清末是中国法制的进一步深化,此时儒家精神在中国法律中已经定型,法律的演进也就限于形式上的演化,直至清末近代化才开始引发新的变化,打破原有“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结构,引入民主宪政理念,逐步去除了法律中的儒家精神。 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从理论上讲,似乎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人们都认同对其应持批判、继承的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然而,时至今日,人们在论及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有哪些优良传统时,仍是泛泛而论、空洞无物,而在说到其消极因素时却生动具体,给人一种传统法律文化“糟粕大于精华”的感觉,好像一部中国法律史除君主专制、刑罚残酷、控制和镇压人民之外,没有多少积极意义。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除了对基本的法律资料了解和研究不够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囿于先入为主的框架,还没有完全按照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去审视中国法律史,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还没有给予恰当和充分的阐述。 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在如何对待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的问题上,经历了曲折的历程。从20世纪五十年代初到七十年代末,受法律虚无主义、“阶级斗争为纲”等左的思想影响,传统法律被说成是封建主义的毒瘤,属于被肃清的对象,受到全面的否定。“文化大革命”中,“四人帮”为篡党夺权,批孔批儒,中国历史被全面歪曲,更谈不到传统法律文化有什么优良传统。进入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期以后,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加强,法史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近二十多年来法史研究的实践表明,凡是有建树的学术成果,其成功之处都在于能够实事求是地对待和评析传统法文化,注重依据大量的史料得出研究的结论。但也应当看到,在法史研究中,一些非科学的认识论和研究方法论仍有市场。表现在脱离历史实际,把中国传统法制视为现代法治的对立物,割裂二者的传承关系,简单地以现代法学理念为尺度,凡是古代法制不符合现代法学理念的地方,就不加分析地予以否定;受旧的“以论代史”研究方法的影响,不是论从史出,而是摘录史籍中的只言片语去证明自己预设的、批判传统法制的观点。受这种非科学的思想方法论的影响,就很难对中国传统法制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要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史,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实事求是是治学的基本原则,也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方法。把实事求是原则运用于法史研究,就是要以历史实事为根据,客观地再现中国法制史的面目,探讨它发展的内在规律性。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历史虚无主义。历史虚无主义无视古代法制在推进中华文明进程中的作用,认为中国传统法制漆黑一团,都是落后的、反科学和反民主的东西,不值得研究。另一种是苛救古人,无视古今法制的概念、内容及其他方面是否相同,以现代法治的理念套用、描绘和拔高古代法制。这两种倾向都不符合实事求是的精神,因而不能正确地阐述中国法制

法制现代化

关于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中几个重大关系 【内容提要】在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应当要处理好法制变革与社会发展,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法律本土化与国际化,法律制度与法律意识之间的矛盾关系。法制变革应当要与现代民主政治、现代市场经济和现代文化建设同步进行,应当吸收传统文化中的合理因素,吸纳他国法律文明的先进因素,在现代法律制度建构的同时,特别应重视现代法律意识在全社会的牢固确立。这些均是中国法制变革应当要做好的基础性工作。 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中华民族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的旨在实现现代法治社会,促进社会进步与文明发展的现代法制变革运动。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特殊的国情与文化背景的国家进行法制现代化变革,需要我们处理好诸多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与关系。 一、法制变革与社会发展的关系 在对中国法制变革进行研究时,国内外有些学者常常认为西方法制发展属于“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而中国则属于“外发型”法制现代化,是对西方现代化的冲击而做出的回应。确实,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事实上从一开始就处于相对不利的环境之中。即相对于西方国家特别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建成的相对成熟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以及比较发达的物质文明而言,我国在各个方面都相对落后。这几乎是所有的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所面临的极为头痛的问题。这种反差极易带来一些不良的心理,比如或急躁,希冀一蹴而就赶上发达国家;或抱怨,总以外国的标准来衡量国内的事情;或崇洋媚外,丧失民族的自尊心与自信心等等。而为了尽快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很多发展中国家常常将法制变革当做推动社会发展的手段。其实,这实在是一个误区。 在论及法律与社会经济关系的内在关联时,马克思指出:“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还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集中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21—122页。)相对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言,法律毕竟是第二性的因素,其内容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法律虽然对社会发展也有能动的反作用,但这种能动作用只有与社会发展内在要求相一致并基于一定的社会关系条件才能真正发挥作用。综观中国近代历史上的法制变革,其屡遭失败的根源之一即在于没有基于相应的社会生活条件来进行。如清末修律、戊戌变法与辛亥革命后孙中山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的《临时约法》,均是在没有根本触动甚至是在保持、维护原有政治、经济体制的情况下,企图仅靠法制变革而实现其社会理想。这样,尽管其颁布的法律均涉及到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内容也具有一些近现代革命性的因素,但这样的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几乎形同废纸,没有起到任何作用。这种功利性的法制变革除了留下失败的惨痛教训外,对整个社会几乎没有带来任何实质性的影响与触动。(注:国内学术界对日本明治维新的成功有相当一致而清醒的认识。即日本明治维新成功的关键在于它首先进行了自上而下的政治革命,然后对整个社会的经济、教育、文化等都进行了相当彻底的变革。国外也有学者对中日两国的法制变革运动进行了对比研究,也得出了与上述观点基本一致的结论。参见(美)斯塔夫里亚诺斯著:《全球分裂——第三世界的历史进程》(上),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313—376页。)现代法治社会的建构与实现,其基本前提就是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的同步进行,而法制变革则贯穿于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建设过程的始终。离开了民主政治,所谓的现代法制不仅难以建立,而且即使从形式上建立了现代法制模式,其在社会生活中也会出现扭曲、变形、走样甚至形同虚设的情形。因为没有民主政治作前提,法制从产生、运作到实施,整个过程便不可能做到科学化、合理化,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现象便不可能完全消除,依法办事原

浅谈中国农村现代化

浅谈中国农村现代化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现代化是中国当前形势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中国的60年间,中国农业和农村的发展与变迁始终是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大背景下进行的。让我们铭记中国农民的贡献:新中国成立最初几年,农业收入一度占国家财政收入的40%,正是依靠农业“乳汁”的哺育,新中国从“一穷二白”的起点上,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的近30年,国家在农业和农村工作中建立了为工业提供积累的一整套制度安排,这期间尽管有种种波澜曲折,但除3年困难时期外,农业生产总体上保持稳定,各类农产品产量有小幅增长,农民收入也不断增加。为了尽快建立国家工业体系,加快工业化进程,我国长期实行统购统销政策,特别是针对粮棉油等主要农副产品,通过压低农产品价格,实行工农产品剪刀差,从农业和农民那里获取了巨额的积累。 但是,事实证明,农村现代化仍然面临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社会结构问题、三农问题、教育问题和环境污染问题。 一、社会结构问题。 中国目前之所以还是发展中国家,一个关键原因就是农业劳动者太多,农村人口太多。发达国家之所以被认为已经实现了现代化,则是因为它们已经具备了现代化的社会结构:农业劳动者阶层规模非常小,只占全体劳动者的10%以下;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5%~25%。相比之下,中国农业劳动者的比例虽然从1978年的82%下降到目前的53%左右,城市化率从19%上升到36%左右,但其现有比例本身仍然过大,距现代化对社会结构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这里的关键问题就是,农村社会结构的变迁还是非常滞后,国家在推进农村社会结构的现代化变化上没有明晰的政策导向,也进一步影响了这种变迁进程。当前中国农村社会阶层结构与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表现为一、农村社会一步分化,但是农村人口却没有减少,反而在增加,越来越多。二、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社会分化存在着结构性不合理问题。三、农村个体劳动者和个体工商户增加缓慢。四、产业缺陷越来越严重。从弥补产业缺陷的角度出发,农民只有根据比较优势寻找自身的非农化出路,才会形成比较持久、比较灵活的就业格局,从而农村的分工和专业化才会逐渐自发演化,农村的市场秩序才会自发拓展,才会尽可能实现生产时间和劳动时间相一致,其经济水平的发展才具有持续性和自发演进性,其物质生活的改善也才具有制度意义下保障。进一步的,对于农村长期形成的特有的文化状态,也必须是身在其中的农民,随着生产方式的逐渐改进以及小农经济的不断改造,从而在文化精神层面做出相应的调整,这种调整是内生在农业组织方式改进这个进程之中的,这个过程不能由其他人取代农民来完成,也不能通过外在力量进行强制性的移植,否则往往就不能使农业现代化与弥补产业缺陷相对应。 二、三农问题。 所谓“三农”问题,是指农业、农村、农民这三个问题。 农业问题,主要是农业产业化的问题。常常听到农民抱怨种了东西卖不出去或卖得过于低廉,原因在于他们没有遵循市场规律。农业产业化的另一个问题是中国农业目前基本上属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没有形成规模经济。加入世贸组织后,如何应对国外的集约型农业的挑战?这将是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面临的严峻问题。从现在看来,目前中国应通过加快农业机械化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抛弃小农经济的自给自足,迎接入世挑战。 农村问题,目前突出表现的一个问题是户籍制度改革。以往户籍制度将城乡明确分开,形成了城乡之间经济发展、文化水平的较大差异。这种户籍制度在建设市场经济的今天已经受到了质疑。但需要注意的是:户籍制度改革以后,民工如果得不到合理的安臵和疏导,形成的移民潮会给社会治安造成相当大的压力。 农民问题,主要是农民素质问题,尤其针对文化素质。据统计,截至2000年底中国义

法治与中国现代化

内容摘要 法治是一个国家文明的象征,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也存在着缺憾,特别是深受苏联法制模式的不利影响,所以在今后的法制建设过程中,要接受教训、吸取经验,要走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现代化道路。本文从方法论的检讨出发初步探讨了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所遇到的困惑及不足,再到现代方法论的重构,着重浅谈了现代法治及中国法治现代化未来正确的走向。 关键字:法治方法论现代化 毋庸臵疑,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并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和愈益显明的成效。然而,实践中的窘态与理性的求证却让人清醒的看到,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并没有表面上那么乐观与繁荣,恰恰相反,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因为方法论上的误区和偏差-一种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的扭曲,正在或势必偏离现代化轨道,并进而直接导致了当下的窘态与困惑:完美与缺憾的矛盾交织,理想与现实的冲突扭曲,滞阻了法制现代化的纵深运行。对于21世纪的中国法治来说,必须进行方法论的检讨与重整,确保法治的现代化运行。 一、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方法论的检讨。 详细来说,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存在如下方法论上的误区或缺欠: (一)法治的先期热情与神秘忠诚-中国法治缺乏足够的理论准备。 翻开中国法治的历史,法治没有任何时候象今天这样在中国这般荣光-获得了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庶民百姓的关注与垂青,甚至被纳入了基本国策。其突出的表现就是法治的话语没有任何时候象今天这样风靡流行,这也充分显示了法治的勃勃生机与话语的泛化,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这是一个贩卖法治话语的时代,“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市”……,充分体现了其时代特色的话语霸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全民性事业。尽管如此,但在我看来,法治话语的风行一方面反映了人们对秩序的愿望和渴求,但另一方面,却也刺目的凸现了法治的神秘忠诚和先期热情,中国法治缺乏足够的理论准备,而对于一个如我们一样古老而又生机勃勃的国度来说,要进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缺乏甚至没有理性的代表时代精神的理论作指导,无疑将是一个美妙的设想,为着同样的原因,它也只能是一份神秘的忠诚与先期热情。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将本着因果关系的演绎方法进行阐释,准确地说,从中国法治的产生缘由,中国法治与现代意义的法治关系说起。 众所周知,现代意义上法治产生于近代西方文明,是人类走出蒙昧迈入文明的创造物,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标志之一。然而,中国法治由于先天出生的缺陷,不可能产生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美国学者昂格尔认为,法治产生于西方而非中国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没有形成现代型法的秩序的历史条件-集团的多元主义、自然法理论及其超越性宗教的基础.因而中国形成了主要表现为行政命令方式的官僚法(管理型法),而西方形成了自主、普遍适用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尽管在中国文明型态中,我们也会发现导致了多元集团产生,导致了某种超验的世界观的社会变化……但是,这两种因素并未结合在一起,也没有

中国法制现代化诸问题研究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中国法制现代化诸问题研究 王立民 摘要:在对中国法制发展的研究中,首先必须关注的是中国法制现代化中的三个重要时期:旧中国租界首先出现现代法制;自20世纪初始,中国政府通过法制改革来推进华界的法制现代化;近30年来,中国法制现代化在改革创新中逐步走向完善。这三个时期体现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起点、发展和臻于完善的三个阶段。现代法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为:可以规范人的行为,实现社会和谐;可以调控人的行为,促进社会和谐;可以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等。目前,在推进法制现代化中也遇到一些困难,十分不利于现代法制建设;克服途径在于不断营造法制环境,大力提倡现代法制文化,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等。 关键词:中国法制现代化;法制的作用;和谐社会;途径 一、中国法制现代化中的三个重要时期 中国从出现现代法制到发展成为今天的现代法制,前后历经了160余年,其中有三个十分重要的时期。 1. 1中国租界首先出现现代法制 在中国大地上,首先出现现代法制的,是在中国租界,时间在19世纪中叶。鸦片战争失败以后,中英两国签订了《中英南京条约》,其附件《中英五口通商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章程》规定,在中国开放的五个通商口岸中,设立租界,实行领事裁判权。[1]1845年,《上海土地章程》颁行。从内容上看,这个章程已具有现代法规的性质,其取名、结构、内容、语言等均已具备了现代法规的特征;它对上海租界的设立、租地、管理机构等都作了明文规定。1846年,上海英租界出现了。这个租界的当局具有自己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至此,现代法制率先于中国其他地方落户在上海英租界。1863年,英租界与美租界合并,成立了公共租界。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上海公共租界已颁行了不少现代法规,形成了自己的法规体系,其中包括:《工部书信章程》(1893年)、《公共租界工部局中式新房建造章程》( 1901年)、《公共租界工部局治安章程》(1903年)等等。[2] 继上海公共租界之后,上海的另外一个租界,即法租界,也在20世纪以前就使用了现代法制。1849年4月,根据中法《黄埔条约》的规定,法国领事敏体尼(Montigny)与上海道台麟桂签署了租地协议,上海法租界出现了。它与上海英租界差不多,也具有在法租界的立法、行政与司法权,于是法租界的现代法制也诞生了。在20世纪初以前,上海法租界也颁行过一些现代法规,比如《公董局组织章程》(1866年)、《法租界公董局警务路政章程》(1869年)等等。上海法租界的法制也是上海那个时代所出现的现代法制的一个组成部分。 除了上海租界制定和实施现代法制以外,中国其他城市的租界也先后颁行过现代法规,从而进人了法制现代化的行列。在天津,英、美、法三国分别于1860年设立了自己的租界,均位于海河西岸的紫竹林村一带,故又被称为“紫竹林租界”。[3]之后,天津租界范围又有扩大,德、日、俄、比利时和奥地利等国也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518244366.html,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 作者:王飞 来源:《青年文学家》2011年第03期 摘要:法制现代化是由传统人治型社会向现代法制型社会的转型过程。随着改革开放的 快速步伐,中国也正向法制社会迈进,如今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果。法制现代化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但以往的政治、经济体制都构成了法制现代化的障碍,使得这一过程并不一帆风顺。同时,随着国家之间法律文化的交流与借鉴增多,法制现代化也面临着挑战。 关键词:法制现代化法制现代化 作者简介:王飞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2008级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 一、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基本内涵 法制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法律包括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制度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制度。在我国,一般认为法制是指一个特定国家或地区中一切法律现象的综合体系,通常是指法律制度,包括立法、执法和守法三个方面。 法制现代化是法律文明的成长与进步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价值发生了变化,法律体系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整体从社会政治体系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社会上层建筑体系,整个法律体系不断被更新、创造。亨廷顿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提到:“现代化是一个多层面的进程,它涉及到人类思想和行为所有领域里的变革。”法律制度的变化不是孤立的,它是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等条件的发展变化而不断运动的社会现象。法律制度从历史到当今,从野蛮到文明的进展,无疑是一场深刻的变革。法制价值现代化是实现 法制形式现代化的理念支持,规定了形式现代化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模式,有力地推动和支持了法制体系的形式转换;法制的形式现代化反映了价值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同时形式现代化反过来促进价值现代化的深化。 二、法制现代化的特征 (一)法律至上 “法律至上”是指法律具有绝对权威,在社会系统中处于最高地位,没有任何人和组织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市场经济,“法律至上”是市场经济的要求。市场主体之间是一种紧张且平等的竞争关系,这就需要一种公认的、权威的规则来协调并解决相应问题,这种规则要能够合理配置权利、义务,这种规则即是法律规则。法律不仅具有国家强制性,还

浅谈中国建筑如何现代化

浅谈中国建筑如何现代化 摘要:作者从“现代化与西化不能划等号,中国的现代化并不是全盘西化,但在不少人那里,现代化似乎是一个与传统毫不相关甚至互相矛盾的问题,现代化似乎是一个与传统毫不相关甚至互相矛盾的问题,要现代化就必须抛弃传统,现代化是向前看,是创造、革新” 开始提出问题,首先从对“现代化”概念的理解谈起,简要回顾了西方现代建筑的发展过程。 关键词:现代建筑.消费主义.英克尔斯体系.新现代化.东方价值 随着中国国内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近代建筑的保护日 益受到重视,逐步付诸实践。作为多元文化下的历史见证的中国近代建筑,对其进行保护的现实意义正在逐渐为人们所认识,其历史文化价值也正在逐渐体现出来。 虽然大多数人似乎已经承认,现代化与西化不能划等号,中 国的现代化并不是全盘西化,但从实际所见,我很怀疑我们对这个问题到底认识到了一个什么深度。此外,在不少人那里,现代化似乎是一个与传统毫不相关甚至互相矛盾的问题,要现代化就必须抛弃传统,现代化是向前看,是创造、革新;传统是向后看,不过是属于文物保护范畴的事。 那么,究竟中国建筑要如何现代化,就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 个重大课题了。我想,应该首先从对“现代化”概念的理解谈起,让我们简要回顾一下西方现代建筑的发展过程。

18世纪60年代英国的产业革命是西方现代化的开端,其后经蒸汽机的发明和法国大革命,到了19世纪,英国、法国、德国和美国都相继完成了产业革命,生产力大大提高,资本主义蓬勃发展。20世纪初,包括表现派和风格派在内的大部分新艺术流派对于建筑的探索更多的还只是注目于外在的形式方面,仍属于现代建筑的前期,从德意志制造联盟继续下来的包豪斯学派,才是真正触及到现代建筑的本质性内容的成熟的建筑运动,其最重要的代表就是1926年在德国德骚建成的由格罗庇乌斯设计的包豪斯新校舍,最近它已被列入为人类文化遗产。以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为标志,“现代主义”建筑正式诞生,其总的特点是更加重视功能问题的合理解决和强调冷静地理性地面对创作,反对学院派保守落后的思维方式和形式的复古,所以又被称为“功能主义”或“理性主义”,对历史起到了极大推动作用。 这种“现代主义”,与所谓英克尔斯体系(传统工业化时代的 现代化标准),即主要从工业化的角度衡量现代化程度的评价方法基本同拍。当时人们面临的问题是随着工业化的步伐,城市化急速发展,无产阶级生活环境加速恶化,城市住宅的需求急速膨胀,要求建筑迅速从中世纪式的手工业操作发展为工业化操作,加上在同一要求下新的建筑材料,新的建筑结构和建筑设备的不断涌现,以及人的审美观念的更新,乃促成了这一浩浩荡荡的建筑革命。简而言之,多、快、好、省地建设资本主义,可以说是现代主义当时面临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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