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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中国现代化

法治与中国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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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法治是一个国家文明的象征,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也存在着缺憾,特别是深受苏联法制模式的不利影响,所以在今后的法制建设过程中,要接受教训、吸取经验,要走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现代化道路。本文从方法论的检讨出发初步探讨了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所遇到的困惑及不足,再到现代方法论的重构,着重浅谈了现代法治及中国法治现代化未来正确的走向。

关键字:法治方法论现代化

毋庸臵疑,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并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和愈益显明的成效。然而,实践中的窘态与理性的求证却让人清醒的看到,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并没有表面上那么乐观与繁荣,恰恰相反,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因为方法论上的误区和偏差-一种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的扭曲,正在或势必偏离现代化轨道,并进而直接导致了当下的窘态与困惑:完美与缺憾的矛盾交织,理想与现实的冲突扭曲,滞阻了法制现代化的纵深运行。对于21世纪的中国法治来说,必须进行方法论的检讨与重整,确保法治的现代化运行。

一、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方法论的检讨。

详细来说,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存在如下方法论上的误区或缺欠:

(一)法治的先期热情与神秘忠诚-中国法治缺乏足够的理论准备。

翻开中国法治的历史,法治没有任何时候象今天这样在中国这般荣光-获得了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庶民百姓的关注与垂青,甚至被纳入了基本国策。其突出的表现就是法治的话语没有任何时候象今天这样风靡流行,这也充分显示了法治的勃勃生机与话语的泛化,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这是一个贩卖法治话语的时代,“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市”……,充分体现了其时代特色的话语霸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全民性事业。尽管如此,但在我看来,法治话语的风行一方面反映了人们对秩序的愿望和渴求,但另一方面,却也刺目的凸现了法治的神秘忠诚和先期热情,中国法治缺乏足够的理论准备,而对于一个如我们一样古老而又生机勃勃的国度来说,要进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缺乏甚至没有理性的代表时代精神的理论作指导,无疑将是一个美妙的设想,为着同样的原因,它也只能是一份神秘的忠诚与先期热情。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将本着因果关系的演绎方法进行阐释,准确地说,从中国法治的产生缘由,中国法治与现代意义的法治关系说起。

众所周知,现代意义上法治产生于近代西方文明,是人类走出蒙昧迈入文明的创造物,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标志之一。然而,中国法治由于先天出生的缺陷,不可能产生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美国学者昂格尔认为,法治产生于西方而非中国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没有形成现代型法的秩序的历史条件-集团的多元主义、自然法理论及其超越性宗教的基础.因而中国形成了主要表现为行政命令方式的官僚法(管理型法),而西方形成了自主、普遍适用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尽管在中国文明型态中,我们也会发现导致了多元集团产生,导致了某种超验的世界观的社会变化……但是,这两种因素并未结合在一起,也没有

通过它们彼此之间的相互作用而产生现代法治.因为在传统的中国,具有压倒一切的重要意义的是社会和谐,这也是支配人们思想的全部观念,然而奠基于封建等级身份观念上的社会却无论如何形成不了现代法治的法律至上的神圣观念,因为严格说来它不是实在的规则与准则,而是模范行为的模式。这样就不难理解,尽管中国也曾有诸如儒家和法家等关于人、社会和法律的系列观点,比如儒家主张符合伦理典范的习惯礼仪,法家主张官僚政府以及强制执行官僚法,但双方确实从某些不言而喻的共同(礼仪)前提出发进行论证的,而这些前提根本不允许他们捍卫甚至承认现代西方意义上的法制原则.传统中国的流行做法完全是以家长的方式处理事务。所谓法就不可避免的带有浓厚的工具色彩和官僚政治色彩。因而中国产生不了现代意义的法治,也确实不需要现代意义的法治。

认识到这个问题,我们就不难发现并认同,中国要实现真正的法治具有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它绝不是急功近利的产物,也并非一蹴而就的事情,它需要理论的准备和证成,除此之外的任何观点和看法都势必具有方法论上缺憾-或多或少的先期热情和神秘忠诚,否则就是智识上的盲点。法治不能缺少理论的准备与证成,唯其如此,方才能摆脱方法论上的缺陷,并进而真正凸现法治的本来面貌。然而,不无遗憾的是,当下的中国法治却盛行着一种流行病-先期热情和神秘忠诚。我们先看一则珍贵的实例然后才分析个中缘由,尽管这只是冰山一角或法治缩影:1998年《读书》杂志第7期刊载了苏力先生名为《“法”的故事》的文章。在文中苏力先生详细的演绎了近代乃至当代法理学者(家)对法的词源学解释,即想当然演绎许慎那显然不慎的关于法的词源学解释。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这样对法进行解释“(法),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之所以偏旁如水,是因为法律如水那样公平;之所以有“”,因为“”是传说中的一种独角兽,生性正直,见到不公平的人,会用角去顶,因此也就了法。“在先生看来,后者可不作追究,但前者却值得怀疑,因为从认知心理学上看,一般说来,最容易引起人们注意的往往是物体的活动特征。所以法字的水旁具有平的特征,但不应该成为代表或指涉法律要求公平这高度抽象的结论性特征,不仅如此,理论和史实都强调了法的水旁指涉-法的自上而下公布的特征。然而事实上中国近代直到现代许多法理学家却轻信许慎的法的故事,而且先生经过详细考察发现这不是因为他们没有知识或没有我们的知识。唯一的理由只在于他们的先期热情和神秘忠诚-无视逻辑和事实上的基本要求,想当然的努力论证中西法的一致性,并满足于时代需要和情感需要。一方面不得不承认西方制度的先进,另一方面还必须不损及近乎变态的民族自豪感。这就是国人的先期热情和神秘忠诚,或者福柯所说的那种追求知识的情感意志.历史总有惊人的相似,法治登陆中国也有自己的为外人所始料不及的初始缘由-先期热情和神秘忠诚。一般来说,法治是文明的产物,更确切的说是伴随17、18世纪西方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的西方文明的产物,这也符合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然而在中国,当法律权威出现时,正是中国文革意识显出弊端,个人魅力权威危害极大时,也许出于义愤或相对不成熟的思考以及西方法治的成功经验,因而它从一开始就被民众寄予了很大的期望和热情,法律似乎是作为救命稻草而出现的。所以中国法治从开始出现之日起就有自己独特的憧憬与梦想,梦想的理由在于:将人们从随意专断的受侵犯的境地中解脱出来,确保人们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不再为领导人的意志而饱经人间的沧桑;让人完全明了,任何人都不可随意滥用权力,任何人都必须受法律的约束,以确保正常的社会关

系、社会秩序得以维持,然而我国几千年的人治传统却总是疲于保证这种梦想的实现。因而立基于文革的反思和西方法治的良好印象就注入中国法治的期待中,与此同时,文革的惨痛教训反过来又增加了法治的神话色彩,于是我们便很认真地被引入法治的神秘崇拜中,法治从西方泊来时,我们便把这看作不言自明的真理:法治能约束政府权力,法治能保障平等、自由与人权,所有人生来就是平等的……相应地,我们的法治理论仅停留在引介和移植西方理论阶段,但从来没有反思过这些法治理论的现实意义,也没有对中国传统治国方略做出科学认识和评断,因而一个显明的事实是中国法治缺乏应有的理论准备。

而对于一个几乎没有法治传统、人治色彩浓厚的国度来说,要实现真正的法治没有理性的代表时代精神的理论作指导,法治怎么可能得以真正的践行?于是我们不久就会发现,这种以对文革的义愤或者说革命情结为契机建立起来的法治虽然都象革命一样曾经有血有肉,但也注定象它一样存在缺陷,在不顾一切的打破传统和秩序之后,相伴而生的是失去了保持传统和秩序的能力。而当现实法治陡现其真貌时,法治对我们每个人来说就逐渐沦为一种稀疏平常的事物,真正的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也就无从培育,道理很简单,当一种为人所崇拜的东西在事后看来不过如此时,也即崇拜的东西露馅并没有带来人们期望的效果时,法治也就注定了命运的扭曲与失落,又没有足够的理论来予以证成,因而人们对法治也就逐渐缺乏了这种难言的崇拜,反而弃之如蔽履了。一提到法治就摇摇头说它没啥用,这势必使法治失去民众的支持和拥护,法治意味着什么,也就不言而喻了,道理仍然很简单:“一种不可能唤起民众对法律不可动摇的忠诚的东西,怎么可能又有能力使民众愿意服从法律?”

(二)价值上的求同证成与理性的建构-中国法治价值目标的错位

伴随着法治的先期热情和神秘忠诚,中国法治又走上了一条价值上求同和理性建构的不归路,在中国法治的工作者(无论是理论上的工作者还是实践的操作者)看来,西方法治有着成功的经验,因而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价值定向与目标似乎就是要在中国实现从传统社会控制手段向西方治国方略的转变。这就不难理解,中国法治现在总有这样一种倾向,将未来梦想中的法治演绎成标准的西方法治版,并想当然的从价值上进行求同性证成。关于这个问题夏勇先生有着自己独特的见解:“无庸讳言,尽管法治在本世纪里已

经成为中国的流行话语,但迄今为止我们在从学理上阐释法治的时候所使用的话语主要是翻译过来的西方原理”。而造成这现象的原因在于:“一、因西方法治先行经验厚积且学术经年,易成文化强势,二、因法治乃人类共求之物,人类社会共通之理,故先知先述,多知多述者遂居语言优势;三、因吾国近世深重,学人难以从容梳理故旧接应西学,且多患文化失语症,不能用自己的语言讲述当前发生的与自己相关的事情。”然而价值上求同主义的法治又很容易滋生一种证明什么的倾向,证明我们也能同样的实行法治,但这却隐含着这样一个十分危险的法治陷阱-盲目与想当然。事实上,由于历史、国情、传统文化的差异,决定了:在(中国)这样一个伦理社会的土壤中是培植不出西方人的文化精神的,因而“中国不可能建成西方那样的法治社会,我们的法治必然是法治与伦理精神的结合”,法治从来不是数学考试,没有标准的一成不变的答案。

价值上求同总是伴随着天才的法治构想,于是怀着美好法治梦想的人们又再一次从不同角度揣着不同的想法走在了同一条道路上:建构法治,而若隐若现的法治期盼又给了人们异乎寻常的力量和炽热的渴望,驱使我们努力去建构中国法治体系,急于实现法治现代化,而无视逻辑的思辨和理性的把握,似乎法制就是法治的分水岭,法制齐了,法治也就实现了。也不在乎是否会有同样的绩效,于是短短二十年中国法治进入了法制化(准确的说是立法)运动时期,其火热的局面甚至可以使我们合理地认为,中国法治已进入了法制时代或法制的黄金时代。的确,一般来说,在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法治化程度较高,因而这种努力建构的价值在于助始了法治实践历程的驱动力。然而过之犹不及的是,我们的建构热情过度炽热,使我们患上了全民性的建构症-一种“吃不到的总是甜的,得不到的总是好的”偏见的结果,有学者尖锐的指出,这是一种法律饥渴症。客观后果是:我们一方面建构出了全方位的法制(治),另一方面我们又发现叛逆法治的实践仍然不减,使得中国法治刺目的凸现出奇特的双重性特征,它在法治建构领域突飞猛进,却无力满足于人民的基本秩序的需要,无论我们多么努力宣称法治,但却始终无法掩盖这样的现实,法治的力不从心,表面繁荣的法制时代掩盖不了粘乎乎的法治泡沫,正如表面的经济繁荣掩盖不了脆弱的泡沫经济一样,试镜中的法治效果并不明显,期望中的法治并没有到来,不期而至却是变形的法治,变味的法治,给人一种形似而神不似的感觉。究其根源,当与中国法治传统基础薄弱,民众法治意识、参与精神的匿乏有很大关系,但更重要的是,这不能不说是方法论缺陷所导致的结果,因而必须加以检讨与重整。

(三)功能上的速效与法治的远近-中国法治逻辑自洽的困惑

先期热情、神秘忠诚以及价值上求同本来就是危险的陷阱,但我们还不知不觉地人为地背上了法治速效的沉重使命。诚然,当代中国法治的预想版图既然准备于上个世纪之交的时代,则不应完全重踏西方法治之路,因而从一开始就应与现代法治的发展合拍同步,同时它还应担负回归和重建近代法治及超越近代法治和实现法治现代化(法治意识,拿学者的话说,中国法治需要补课)的双重使命,也就是说,在有几千年封建人治传统盛行、法治几近虚无的中国要实现现代法治,它所要面临的既有消解传统人治体系、建构法治体系的艰巨任务,又有自进化论角度为法治提供理论基础的双重任务,我们多少显得有些仓促、紧迫一些,因而毫不奇怪,中国法治现代化从理论上讲是一个厚重而迫切的问题,也就是学者们常说的历时性问题共时性解决的紧迫问题。但是法治实践归根到底是一个渐进的历程,法治不应也不能设有时刻表,不能人为的设定时限。然而不无遗憾的是,中国法治现在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却是,中国法治已被人为地有意无意的设定了时限,流行一种典型的速效跳板意识,并理所当然地演绎出理性建构主义而非科学的进化论渐进主义色彩的期收速效的法治实践。这就是学者所概言的(在文化认同上)的所谓“奋起直追”问题,其杰出表现就是前述所及的大肆立法,实现所谓的有法可依,而忽视一些配套的甚或更重要的东西的建设,如法意识、法观念的培育、法律信仰的诱导和确立等等。自不待言的是,在这种期收速效的跳板意识支配下的许多立法相当粗糙,进而在实践(际)上直接成为了这些立法的墓碑,其典型例子就是学者们关注与检讨的破产法的颁行。事实上,法治原本就是一种偏重信仰的治国方略,法治的精神意蕴从来就是信仰-一种神圣的宗教般的信仰,因而伯尔曼才严正的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

律的宗教情怀和信仰,是全部法治建立、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前提和保障”.他不应该或主要不应该是现实主义和工具主义的。然而就是这样一种偏重信仰的法治方略,在中国自辟蹊径的独特演绎和看似自洽的逻辑支配

下却幻化成了一种取实利的工具,令人不得不佩服“中国特色”之重之妙,这不能不让人产生逻辑上的困惑与追问-法治究竟是什么,法治到底有怎样的逻辑?这个困惑没有得到解决,相应地,法治在今天中国意味着什么也就不难理解了。对于21世纪中国法治来说一个明显的结论是:必须进行逻辑上的修正和重整,方能实现真正的法治。

二、中国法治的未来:方法论的重构

显而易见,正是由于方法论上的缺陷导致了中国法治的现状是一种没来由的喝彩式的法治,其理想版本是标准的西方版,同时还带有一种浅尝辄止的特征。而对于正在践行法治的中国来说,这是远远不够的,我们需要的不仅是喝彩的法治,也是理性的法治,是一种深层次的法治,同时还是一种针对性的法治。

(一)理性的法治

毋庸臵疑,作为一种治国方式,法治是迄今为止最有效的也是最好的治国方式,正是基于此,亚里士多德才严正的指出“法治应优于一人之治”,而对于我们这样一个经历了多年封建伦理社会的国家来说,法治无疑如同一个新生的婴儿,必须给以足够的呵护,然而我们却不能没来由的神化法治,更不能想当然的构造21世纪的法治国家,我们需要的是理性的法治。

首先,我们必须理性地认识到,法治并不是什么灵丹妙药,它只是治国方略的一种最好的形式,正如学者所说的,从一定意义上讲,它只是相对好的治国方式,这种相对意义蕴含着这样的内涵,人们渴望比法治更好的治国方略,但因各种因素不具备,因而人们不得不以退而求其次的办法选择了法治,而法治从被选择的那天起就伴随着缺陷,只是瑕不掩瑜才为人们所接受所选择,从这种意义上说,法治只是人们无奈的选择,因为没有准确体现人们意愿的治国方略,而社会还得继续下去,因而人们在不得不选择接受、认可法治的优点的同时,不得不(不管情愿不情愿)也认可、默许了它的缺陷。而事实上也确实这样,中国古代没有现代意义的法治,社会观念的核心在人们心目中最突出的是和谐,人们靠传统习惯、宗教信仰、道德教化就可以起到社会控制、道德约束的作用,因而我们也会看到历史上的贞观之治的社会秩序良好的盛世局面,只是到了近代,社会的发展,物质的丰富,西方工业文明的发展导致了资本主义大发展,资产阶级为了排挤封建等级特权和封建剥削,保护自己的利益便高扬法治民主精神,因而法治也才真正形成,所以哈耶克认为:“法治理想得以巩固的主要时期,乃是18世纪上半叶,当时法治的理想正逐渐的渗透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实践之中”.因而我们总信奉着学者们如下简明的结论,传统社会不需要法治,也产生不了法治,法治只有在现代文明发展这个催生婆的催生下才能得以生产,它是治理国家的最佳方

略,但绝不是唯一方略。杜撰法治的神话,无限度抬高法治的作用,既不符合理论旨趣,也不符合客观事实,对待法治的真实态度应该是理性的法治观。

同时常识告诉我们,社会是由宗教、道德、习惯、法律等多种手段来维持的,尽管法治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但绝不代表全部,“这不仅因为法律不可能规定一切”,也不应规定一切,必须有个限度以防过度法规化,窒息人们的生活,而且更重要的是因为法律具有保守性、僵化性、缺乏灵活性等缺陷.所以对法治而言,掷地有声理性评价哪怕是批评远比言不由衷或不负责任的喝彩重要得多,毕竟“理性才是法律的生命”(爱德华。科克爵士语)。

(二)深层次的法治

如前所述,正是由于方法论的缺陷,中国法治理论和实践总在低处徘徊,明显呈现浅层次特征,这对于准备践行法治理想的国度来说,无论如何可不是什么好的福音,真真切切的要实现法治就必须是一种深层次的法治,即全民参与的法治。它不但适用于官员,而且也适用于公众,我们一直信奉着这样的观念,法治是一种实践的事业,“法治的意义在于给人们的行为提供有效的指引”(拉兹语)“其基本要素是用公民秩序的理性原则限制官员的权力”(塞尔茨尼克语),换句话说,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应当是全民的事业,它的核心价值理念是吸引、充分调动全体公民的主动参与精神。这种参与不仅是社会成员成为公民而非臣民的权利表征,而且这还意味着是使社会成员成为公民而非臣民的先决条件。法治化的过程实际上就内蕴着大众普遍参与,并确立神圣信仰和树立忠诚的过程。因而“法治不仅是国家(或政府)所关心并努力从事的事情,而且更是也是社会公众所关心的或者应当关心并努力投身其中的时情;不仅是其他社会公众所关心的或者应当关心并为之奋斗的事业,而且也同时也是包括自己在内的全体社会公众应当主动地自觉参与的共同事业”.明白了这个道理,我们就不难理解当下中国法治低层次的原因和关键所在。表面看来是因为法治在中国刚刚践行,时间较短,但更不容忽视的潜在的病灶则在于其方法论上的缺陷:理性的建构并缺乏生活的经验,把民众有意无意的当作“局外人”或者如学者所说的“旁观者”,为着同样的原因,法治仅作为一个象征,一种标志,远远没有进入民众的日常生活,法治仅存在于法学家或法学职业工作者的自问自答式的理论建构和热情参与中。而真正的法治要义-大众认同与回应、民众参与与合作却遭到了忽视或漠视,从而导致了学者所言的法治主体整体性的缺位与失落,结果是法治的意义尽失,徒具有形式而已.盛荣下的法制时代却涅磐出苍白的果实-现实中的法治非但不如预料中的热烈,反倒出奇的平静也就不足为怪了。对于21世纪的中国法治来说,必须进行深层次的方法论转向-法治乃是全民的事业,需要全民的参与。我们必须让法治厚实起来,穿越所有人的热情注视,并真正认同和积极的参与,否则法治终究逃不过被遗弃出局的命运。简言之,法治的真正上帝是中国的亿万百姓和人民大众!这意味着,未来的法治理论与实践:1、在思维方式上进行革命性转换。法治需要全民的参与,每一个社会成员既是看剧者又是剧中人,两个角色不能截然分开。也就说,作为社会基本构成粒子的人不再被想象为存在于他所认识、理解和分析的法律现象和法律实践之外的旁观者,法律也不再被简单地看作认知对象,恰恰相反,法律(治)应当被理解为观察者也参与其中的一项事业.从而塑造出新的真实的法治社会的组成成员,这当然意味着,真正的法治社会中的法治

人既是法律的严正服从者,也是法律的自由批判者,既是现有社会的维护者,也是进步社会的推动者,既是法治价值的信仰者,又是法治价值的填充者!2、在实践层面上,法治必须真正走向生活,也就是说法治是人们日常生活的组成部分,它与人们的生活方式生存样式息息相关,缺了它,人们将寸步难行。这就意味着:在一个维度上,要建立法治就是要建立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他人行为和自己行为的确定预期,并让亿万人民来共同负责践行,另一方面法律能够为人们真正寻求定纷止争、冲突解决、利益配臵的合理手段和路径,而绝非理想层面的想当然的臆断。正如法治不是一种抽象的事业一样,法治不应该是天启的说教也不应是劝善的圣经,我们不能期待每个人都成为圣人,事实上,法治是一个实践的理想,它部分的是以“关于人和社会的本质的悲观主义前提的”,正是法治才“唤起了秩序、理性和正义”.因而如果法治不能给人承诺什么,那么多少会让人不由生起几分虚幻和不踏实,长期下去,势必迫使人们重新正视它们时,传统的非法律权威势必会再度变得真实起来,法律权威的旁落也就不可避免了,结果正如前文所述,期待中的法治不仅没有到来,不期而至却是传统的落后的人治传统逾益坚固,刚刚启幕的法治也就无可奈何地摆脱不了谢幕的命运,这何尝不是文明的悲哀?!

(三)针对主义法治

我们一直还信奉着这样的观念,法治是一种实践的事业,它所要回应和关注的是社会的现实需要,因而它从来都是事实上的事业而非逻辑的事业,或者借用埃利希的话说就是:“法律发展的中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断,而在社会本身”.因而法治具有现实的世俗性意义,从来就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适性法治标本和范例。这就意味着为一国所践行的法治必然是针对主义法治,必须适合自己本国的客观需要,所以“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人民的…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这是因为“具体的适合一个国家的法治并不是一套抽象的无背景的原则和规则,而涉及到一个知识体系”,一个活生生的不断变化的社会知识体系。具体到中国来说,要实现法治,就必须处理好法治理想与国情、法治现代化与法律传统的关系。因为我们不是在一张白纸上建设并践行法治,我们是在有着千年封建传统礼法文化浸泡下的法治本土资源上进行革命式变革。“传统之于中国人,并非死了的过去,而是活着的现在。”人们往往根据自己的经历、文化传统来理解和接受法治,这就决定了在中国践行法治不可能摆脱传统积淀的影响。换句话说,中国法治践行的独特使命必

须是以传统资源的松动并逐渐更新为前提的,为着同样的原因,中国法治的始基性使命就是要追寻几千年封建传统社会文化浸泡下的国人心中那份久违的冲动-一种推陈出新,进步文明的内心体验和信奉。因此“中国现代法治不可能只有一套细密的文字法规加一套严格的司法体系,而是与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心态以及行为相联系的”.与此相适应,“中国法治之路就必须注重利用中国的本土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与实际”,否则“即使制订出了法律……法律也只能部分实行,或者完全不通”.这就真可能造就一个学者常谓的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了,当然这也绝不是我们期望中的法治社会!

结束语:

其实,从终极意义上讲,作为一种表征进步与文明的治国方略的法治,既是一种理想,也是一种过程,并无所谓的好坏良莠之分,唯一有所区别的只是践行过程中的差异,也就是说在何种情形下法治的践行方才有效。换言之,对于每一个国家每一个民族而言,都有自己渴望法治的理由,正如每个国家每个民族都有自己渴望富强的理由一样,真正不同点只在于每个民族如何将这些理由转化成促使法治理想得以实现的动力,这才是法治的关键和灵魂。除此之外的任何别的解说都只能看作是法治自不待言的误解和不言自明的违犯,因而也是错误的,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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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泰格、利维:《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学林出版社,1996版。

浅谈中国法治现代化之路

2011年7月(总第282期) 法制与经济 FAZHIYUJINGJI NO.7,2011 (Cumulatively,NO.282) [摘要]近现代国家市民社会形成以后,要求的是追求自由、平等、公平的市场经济,而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观念更新的社会急剧变化过程。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和非市场化,阻碍了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就法律制度建设而言,至关重要的乃在于立法、司法、执法等。本文旨在针对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观点,以便于使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路程走的更好。 [关键词]市民社会;法治现代化;普适性 一、中国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产生于西方文明,是人类智慧对法治建设的重大贡献。中国法治现代化亦在不断的建设和完善过程中,然而,由于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存在先天性的经验不足以及中国国情的影响和限制,存在了诸多的问题和阻碍,现就其原因进行浅析: 首先,经济发展水平的落后和非市场化,阻碍了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公民的政治参与权的全面实现和法治现代化观念的形成,有赖于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和公民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质的提高。因为,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出现了真正的“市民社会”,这个市民社会起源于城市里的自由民,而城市里的自由民就是由商人阶层组成的新兴资产阶级。①原有的贵族和封建主为主导的社会被打散,取而代之的是由平等的人组成的,在商人之间的没有土地依附关系的一个自由民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总和的‘市场’,它对法律的最初始、最本能、最基本的要求便是自由、平等和权利保障。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不足温饱的物质生活水平,不可能产生对现代法治的强烈需求,不可能产生更多的政治参与要求。现代法治的内核是民主政治,而现代民主政治必然是现代商品经济的产物。因为经济上的商品等价交换原则派生平等观念,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求实行民主政治,平等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正如马克思所说:“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产生的现实基础。” 其次,计划经济强烈的行政命令性,扼制了民主、平等、自由等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近现代国家市民社会形成以后,要求的是追求自由、平等、公平的市场经济,而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观念更新的社会急剧变化过程。以行政指令连接起来的社会生产活动缺乏对现代法治的社会需求,现代法治社会的建构与实现,其基本前提就是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的同步进行,而法治变革则贯穿于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建设过程的始终。②离开了民主政治,所谓的现代法治不仅难以建立,而且即使从形式上建立了现代法治 模式,其在社会生活中也会出现扭曲、变形、走样甚至形同虚设的情形。没有民主政治作前提,法治从产生、运作到实施,整个过程便不可能做到科学化、合理化,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现象便不可能完全消除,依法办事原则便只能成为一句空话。同样,没有市场经济作基础,公民的平等、权利、自由等现代法律意识便无法培育,社会主体的个性便无法真正得到解放。中国古代儒学对等性人伦大多只停留于理想人格的局面,而至现代法治社会亦然绝不是也不可能仅靠法治变革就可以建立起来,它事实上是在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法治变革的不断发展和成熟中不断成长起来的,具有强烈的阻碍性。 再次,中国封建专制主义传统的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阻碍了法治现代化进程。封建社会的政治理论和法治理论,无论是主张以法治国的法家,还是主张以“礼”治国的儒家,无一例外都主张君权至上,其理论的中心就是论证如何治民,维护封建统治,巩固君主万世一系的家天下。中国封建社会有着两千多年的漫长岁月,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家国一体化的集权体制,“三纲五常”为核心的伦理道德观念构成了封建社会三位一体的超稳定结构。刑民不分的法律体系, “刑不上大夫,法不下庶民”的刑罚制度,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律观念,惧讼、厌讼的民众法律心理等等均阻碍了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进程。③虽然近代在西方思想影响下,中国也曾出现过呼唤民主和法治的思潮,但是由于缺乏经济基础和社会变革的支持,在中国始终未建立起现代意义的法律制度。 最后,中国的现代化过程还始终面临着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影响与渗透。西方国家主要是打着“民主”与“人权”的旗号,瓦解中国党和政府的政治权威。如果一开始就将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目标定位于全面实现包括政治参与权在内的公民权,则会超出现有政治制度的承受能力,使政治权威分崩离析,经济发展的计划也会毁于一旦。美国学者昂格尔认为, “法治产生于西方而非中国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没有形成现代型法的秩序的历史条件—— —集团的多元主义、自然法理论及其超越性宗教的基础”。但是,经济发展的内部冲动和国际竞争的强大压力,使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的法治现代化无可选择地将社会政治稳定前提下的经济快速发展确定为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阶段性目标,是合乎时宜并符合当代中国国情的。 二、浅谈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解决办法 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实行法治现代化会成为治国安邦的手段,但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经理了几千年封建伦理社会洗礼的国家来说,实行法治固然会受到很大的阻碍,以下对于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的解决方法提出几点建议:首先, “攘外先安内,师夷长技以自强”。就中国而言,现代化的法治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律创制系统,使立法主体能够按照立法的权限和程序,根据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一般规律来制订相关法律。这种法律体系从形式上来看必须做到体系严 浅谈中国法治现代化之路 郭春生 (新疆大学研究生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46) 158

浅析中国司法解释的现状

浅析中国司法解释的现状 内容摘要:司法解释就是依法有权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叫做司法解释。中国的司法解释有时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司法解释不能满足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要求,很难保证准确适用法律等等,这些与法制的不健全与法制的粗陋、过于原则;法律解释体制的影响;司法机关权力扩张的需要等原因息息相关。面对这种状况,为了推动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必然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完善司法解释体制。就此分析我国的司法解释现状是完善司法解释体制的必要前提。 关键字:司法解释立法化现状问题 一、司法解释的概念及作用 (一)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只能由有权机关作出。司法解释,具有普遍的司法效力,有关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应当遵照执行。应该严格依法进行。没有法律具体明确规定的,也要严格依照法律的精神和法律的原则作出解释,供审判工作中具体适用。这就是我们对司法解释的一般理解。司法解释分为审判解释、检察解释和审判检察联合解释三种。司法解释权是最高司法机关的重要职权。从新中国成立至今,司法解释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发挥着巨大作用。 (二)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是为司法机关使用法律审理案件提供说明,总结我国司法解释的经验,这种作用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

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是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富裕比较概括、原则的规定以具体的内容。比如198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对当时的《刑法》第139条的解释,具体解释了什么事强奸罪、什么是暴力手段、胁迫手段和其他手段等。2、通过法律解释是法律适应变化了的新的社会情况。法律调整应当与社会现实相协调,应当随社会的发展而赋予某类行为以相应的法律意义,做出适合社会发展的法律评价。3、对使用法律中的疑问进行统一解释。其中包括几种情况:第一,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法律条文理解不一致,通过解释,统一认识,正确司法。第二,为同一审理标准,针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种案件、某一问题或某一具体个案,就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规定而作出的统一解释。4、对各级各类法院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理案件、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范问题进行解释。5、通过解释活动,弥补立法的不足。由于种种原因,在法律实践中曾经存在过法律没有规定、立法前后不一致、立法不配套、实体法与程序发布一直以及立法滞后的问题,最高司法机关在这些情况下所做的司法解释对弥补立法不足,保证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司法解释在我国的现状 (一)司法解释制度的产生 1976年粉碎“四人帮”之后,党和国家认识到法制的极端重要性。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会议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对法制建立起了有力推动和重要的指导作用。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法制现代化

的关系是一个不可省略的工作。 一、中国法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发展的历史过程,不能将其中某个阶段呈现出的特征抽象为法制现代化全部历史进程的本质概括。 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主要分为三个阶段:一、清末法制改革:清末修律是清末法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中国传统法律进行了重大而深刻的改革,引进了近代的法律思想、原则,客观上促进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发展,在中国法律近代化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和深刻影响。二、南京临时政府:主要从法律上确认资产阶级共和制度,以“去专制之淫威,谋人民之幸福”,“人权神圣”为中心,颁行了一系列反映革命主要精神的单行法律、法令。三、南京国民政府:按照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的原则,对司法制度进行了改革,完成了司法制度的近代转变。而最终作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基本法典的《六法全书》的出现,其六法体系最终建立,标志着近百年的中国法律的近代化的最终完成。 法制现代化是一个由传统法制向近代法制的转型过程,是在法律领域的一场历史巨变。法制现代化始终会受到社会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发展的影响,因此法制现代化既是一个复杂、迂回曲折的发展过程,也必然呈现出阶段性的特点。所以研究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制现代化时,必须从其社会和法制发展的总体趋势和本质特点来把握,不能以偏概全,用某个阶段的特点替代整个进程的总体型态。譬如,晚清时期中国法制现代化几乎等同于西方化,但我们不能以此为理由就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整个过程等同为西方化。 二、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外源性特征决定了这一历史进程之始不可避免地呈现出一定程度的西方化形态。 按照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要实现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就必须按照近代法制的基本标准来开展本国的法制改革;而由于本国传统法文化中近代法制文明要素的阙如或发育不够成熟,也就只能从已基本实现法制现代化并有成功经验的西方社会中引入。这是中国法制现代化之始呈现出一定程度的西方化的根本原因。无论是清政府“参酌各国法律”、“务期中外通行” 的变法谕令,还是沈家本“折冲樽俎,模范列强” 的修律主张,所表达的都是同样的西方化的法制现代化路线。 这样的路线必然表现在修律的实际成果当中。1、以民法为例,1911年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不仅采纳了当时最先进的潘德克顿法典编纂体例,还采用了来自大陆法系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亲权、债权、所有权等民法概念,引进了诚实及信用、契约自由、过失责任等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建立了法人、时效等西方民法的主要制度,真正贯彻了法典制定者所提出的“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求最适合中国民情之法,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的编纂指导思想。2、以刑法为例,1911年制定完成并予以颁布的《大清新刑律》,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刑法的总则与分则两编的体例,引进了近代资产阶级的罪刑法定、死刑唯一等刑法原则,吸收了诸如未遂、共犯、自首、累犯等西方刑法概念,并仿照西方刑事法制建立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缓刑、假释及主刑和从刑相协调的刑种体制等刑法制度。总之,经由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等人的不懈努力,终于在中国建立起近代的法律体系和制度,从而开启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征程。 第三、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必然会超脱西方化的藩篱,实现中华法制文明的伟大复兴。 一方面,中国的法制改革之所以显现出一定程度的西方化形态,源于其总体上的外源性。但是,承认总体上的外源性并不意味着否定中国社会内部存在着对法制现代化进程起着推进甚至在某些层面的决定性作用的多种因素。自从明清以来,中国社会已经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经济生活日益活跃,各种经济交往主体地位的平等性日

浅谈辛亥革命对中国政治现代化进程的影响

浅谈辛亥革命对中国政治现代化进程的影响 【摘要】爆发于1911年的辛亥革命是近代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完全意义上的反帝反封建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它推翻了清朝的封建统治,结束了两千多年的君主专制政体,建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使人民获得了民主和自由,提高人民参政议政意识,使民主共和观念深入人心。开启中国社会近代化进程中的里程碑。 【关键词】辛亥革命;现代化;民主;影响 现代化是人类文明的一种深刻变化,是文明要素的创新、选择和传播的过程,是追赶、达到和保持世界先进水平的国际竞争。政治现代化,指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由传统农、工、耕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迈进时,社会政治制度发生与现代经济基础相适应的转换,是社会、经济和文化现代化在政治上的表现和结果。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的封建统治,结束了延续了几千年的封建专制,使民主共和观念深人人心,这一切都开启了中国政治现代化的大门。辛亥革命对于中国政治现代化的意义在于: 1推翻清政府,结束了封建专制制度,打开了中国政治现代化的闸门 辛亥革命推翻反动腐朽的清王朝的封建统治,建立起一个具有较高权威性和稳定性的政权,为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扫清道路。尽管从辛亥革命以后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现实看,这个任务并没有最终完成。但辛亥革命通过暴力革命的方式,结束了统治中国两千余年之久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直接缔造了中国的民主共和政体,为中国的政治从专制向民主转化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为中国政治现代化谱写了开篇。近年来,一些人提出了所谓“告别革命”的观点,他们认为,中国封建的清王朝通过自身的改良也能够领导中国走上现代化之路,否认中国革命的伟大历史作用和伟大历史意义,否认中国革命的胜利是中国实现现代化的必要前提。这种观点的要害是没看清楚清王朝的腐朽性,看不清以清朝政府为代表的封建势力对现代化的抗拒,没有认识到以清朝政府为代表的封建专制制度对中国残酷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是造成近代中国贫穷落后和多次丧失现代化发展机遇的主要根源。在中国要实现现代化只有以革命的手段推翻腐朽的封建统治,才能达到,辛亥革命在这方面是成功,辛亥革命的意义绝不仅仅在于它赶走了一个皇帝,更重要的在于它彻底结束了作为封建社会制度主要象征的专制政治体制,从这时开始,无数的中国先进分子为之奋斗民主共和政治第一次由理想变为现实。尽管在这之后上演过袁世凯称帝、张勋复辟丑剧,但民主共和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他们妄图阻止历史车轮的阴谋最终都遭到了失败。 2实现了国家政权由传统封建政治制度向民主政治制度的转变 首先,创建了新的民主政治构架。在孙中山的领导下,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立了议会、宪法、责任内阁制、五权宪法等具有现代意义的政治形式,奠定了民主共和国的雏形。这种新的政治形式,与以往的政治形式完全不同,

论述中国法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措施

论述中国法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措施 法律是一个国家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它反映着统治阶级的利益与意志,它有利于调整社会关系,在维护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推进和完善国家法治建设便成了一个国家政治、经济、社会长期稳定发展的关键。 、中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其一,国民整体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建国以后,由于基础薄弱,教育事业仍然没有摆脱落后的局面,加上工作中的一些失误,长期以来忽视了民主和法 治建设。一些在实践中出现的好的民主形式,没有能够用制度加以确定;已经建立的民主制度,又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而得不到保障;本来就很不健全的民主制 度,又多次遭到破坏,“家长制”、“等级制”等封建思想还未肃清,法律应有的权威还没能建立。在国民的整体素质仍然较差,全民的法律意识还很薄弱的情况下,进行民主法治建设必然会遇到极大的阻力。 其二,法律思维模式落后。传统的法律文化重礼轻法,治人高于治法,权力至上和 义务为本,重义而轻利,重实体而轻程序,重特权而轻民主,无一不和现 代法治精神相冲突。法治社会是“向下型”的权力结构,即“国家主权在民而不在君,在下而不在上”。而中国法律传统素以集体为本位,无视个人,造成法律否定个体和压抑个人,丧失了现代法治要求的独立法律人格和意识。这种思维模式的落后阻碍了法律主体积极推进法治建设的主观能动性。 其三,法律系不完善。中国近代以来立法的着眼点在于把中国改造成现代化国家,法律往往是立法机关或规则制定机构通过一定的程序制作出来的产物。 这种对立法及程序的认识仍局限于当年中国知识界急于求成的情况下,造成法律文件本身及相互协调存在许多缺陷。比如法律文件普遍存在操作性不强的弊病,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及其规范化运作明显不足。立法缺乏整体规划,致使该出台的一些基本法律未出台等等。这样一方面是成文法的大量制定和颁布,而另一方面是成文法难以通行,难于融入社会,成为真正的规则,违背了人们的立法初衷。 其四,学理论相对滞后。长期以来东西方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存在着明显差异,中国人视法为维护道德之器,西方人则主张法律至上;中国人的理想社会是“法立而无犯,刑设而不用”,西方人则总是在不断地致力于法律的完善,并努力使其发挥作用;中国人致力于“无讼”来维护社会的安定,西方人则以“好讼”来争得权利;中国人注重由里及表的自律,而西方人注重由表及里的制度等。 我国的法学研究常常落后于法律发展,停留于追随政府政策注释。法治现代化要求实现以法律引导法学发展的根本性变革,以树立科学的法学理论观念,这就要求法学家坚持学术的独立性,创造法学研究的自由学术氛围,带动全社会法治观念的更新与变革。 其五,法律从业人员职业素质不高。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成熟的基本标志就是有法可依和司法公正,严格、严肃、公正地执法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在我国现阶段,无论是法官还是从事执法的公务员,或是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普遍缺少职业法学家集团所要求的素质。众所周知,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丧失司法公正,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作为法治现代化建设前锋的职业法学家集团,其法律素质的提高是带动全社会走上法治道路的关键因素。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 中国于二十一世纪初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意味着中国经济真正开始融入经济全球化的世界潮流.“入世”与经济全球化给我国的法制建设尤其是经济法制建设带来巨大的冲击,也给中国法制建设提出了实现中国法制现代化这样一个全新的概念、课题和目标.党的十六大在界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时,修订了原来的"小康"和"四化"概念,提出了"新的四个现代化"概念.(注1)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等一系列的与时俱进的新的理论观念.经济基础的现代化变革必然引起上层建筑的变革.体现现代市场经济的新的意识形态和法律制度的法制现代化的出现和建立是必然的趋势和要求,也是唯一的选择.从实践上看,一九七八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保障人民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方针已经打开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帷幕.邓小平是中国法制现代化道路的开拓者和奠基人;一九九八年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使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进入更加"自觉"的阶段;二零零一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又进一步使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及全球大多数国家的惯例相比较,中国有了更多的机会借鉴外国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并且进行交流.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及两万多条规则已经成为中国在世界贸易关系中必须遵循的信条,必将极大地影响和决定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和方向.我们已别无选择,而且时间紧迫.探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内涵、外延、实现途径、特征,成为摆在我们面前必须解决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本文仅就此进行若干基础性的探讨分析,作为引玉之砖抛出,以求引起争鸣,请求斧正. 一.什么是中国法制现代化 解析中国法制现代化这个概念的内涵,可以从"法制"和"现代化"两个不同的侧面进行.从法制侧面是三层意思:法制化,法制现代化,中国法制现代化;从现代化侧面看也是三层意思:现代化,法制现代化(或现代法制化),中国法制现代化.从法制化侧面解析,基本上(就是说不完全是)从法制发展的历史脉络这个纵的方面来研究的;而从现代化侧面解析,则是社会现代化和现代政治文明的各个方面,从横的方面来进行研究的.从两个方面均可切入正题. (一)从法制化角度解析 用历史角度看,法制化是与市场经济的建立、形成、发展、现代化、国际一体化而出现的国际公认的新概念。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时代虽然也有法律和制度,但由于没有形成市场经济,基本上是无序的,没有现

浅析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过程与现实选择(一)

浅析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过程与现实选择(一) 【论文关键词】现代化落后国家外源性现代化社会主义中国特色 【论文摘要】现代化作为一个世界性的历史过程,是全世界发展的必然趋势。中国的现代化属于后发外源性现代化,新中国建立后中国走上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道路。如今我国的改革开放进入新的阶段,现代化建设面临许多复杂的问题,深入研究我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挫折和教训,实事求是的总结一些历史经验作为借鉴,对于创造性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模式,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实现现代化不仅是我国从近代以来就追求的主体目标,而且是全世界发展的必然趋势。马克思很早就曾根据生产力的普遍发展与民族普遍交往的事实,从历史向世界历史转变的宏大视角,科学地分析、预见了人类现代化的世界历史进程。他在《资本论》第一版序言中说过一句名言:“工业较发达的国家向工业较不发达的国家所显示的,只是后者未来的景象。”罗荣渠在其《现代化新论》中指出,现代化作为一个世界性的历史过程,是指人类社会从工业革命以来所经历的一场急剧变革,这一变革以工业化为推动力,导致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全球性的大转变过程,它使工业主义渗透到经济、政治、文化、思想各个领域,引起深刻的相应变化。中国的现代化属于后发外源性现代化。新中国建立后中国走上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道路。如今我国的改革开放进入新的阶段,现代化建设面临许多复杂的问题,深入研究我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挫折和教训,实事求是的总结一些历史经验,对于创造性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模式,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现代社会理论及关于落后国家发展道路设想 在马克思的著作中,马克思早已形成关于“现代”的科学概念。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把当时19世纪的资本主义社会称为“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现代”一词并非是对当时时代的泛称,而是指一个特定的新的历史时代。马克思划分新时代的根据是生产方式的变化。他认为,从16世纪以来欧洲发生的社会巨变,导致了大工业的兴起,产生了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这种新的生产方式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②“产生了以往人类历史上任何一个时代都不能想象的工业和科学的力量”。它开创了世界历史,“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从此,“新的工业的建立已经成为一切文明民族的生命攸关的问题”。(而这个不同于中世纪的“现代生产方式”所引起的一系列革命性变革的新时代,就是马克思著作中“现代”的含义。马克思虽然没有使用过“现代化”一词,但他关于现代化的思想是非常明确的。在马克思看来,所谓现代化过程,实质上是指16世纪以来尤其是西方工业革命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出现的以现代工业和科学技术为动力所引起的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巨大转变,进而引起社会生活全面变革的过程,是新的文明出现的过程。马克思的社会发展理论的中心部分就是关于现代社会的发展问题。在马克思的三大社会形态理论中,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相当于“第二阶段”,对应的是商品经济形态。马克思认为,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既有历史必然性,又有历史暂时性。马克思在指出19世纪创造了人类历史上任何一个时代都不能想象的工业与科学的力量的同时,看到了现代社会的对抗性矛盾,即“现代工业、科学与现代贫困、衰颓之间的这种对抗,我们时代的生产力与社会关系之间的这种对抗”。指出,只有用共产主义代替资本主义,实行生产资料全社会占有和有计划的组织社会生产,才能真正实现社会整合,形成自由人联合体。②东西方社会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不同,东方社会还处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即前现代社会。l9世纪50年代中期,马克思开始关注东方落后国家的发展问题,提出了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著名论断。按照马克思的看法,这些以“亚细亚生产方式”为基础的社会,凭其自身的力量,是没有进行变革和现代化的手段,或制度上的推动力的。在l9世纪的历史条件下,亚洲摆脱闭关自守的国家建立现代工业的道路,只能是“西方化”或“欧洲化”的道路。 70年代到80年代,马克思恩格斯从东方社会的历史特点和现实环境出发随着对俄国公社发

中国法治的现状及未来走向

中国法治的现状及未来走向

中国法治的现状及未来走向 中国法治的现状及未来走向 作者:郭起干时间:2013-01-26 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谈到中国法治的进程,我觉得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核心的目标是四个:第一个是人治和法治的问题,第二个是国家和社会的问题,第三个是公权和私权的问题,第四个问题就是法制和法治。 人治和法治的问题 从人治到法治是改革最初的目标,也是一个非常长远的目标。因为我们国家改革开放最初的动机、最早的由来就是由于“文化大革命”所造成的那场灾难,这场灾难对于我们当代的领导人来说是一个沉痛教训。所以最早的一个目标就是不能够由个人来决定国家的命运,国家命运必须由制度来掌握,依法才能够保障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在一开始的时候,我们提出的目标就是十六个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这十六个字可以说在这三十多年来,进展

还是蛮大的,第一个目标我们大体达到了。有法可依,原来我们没有多少法,现在法律制度比较完善了,或者说原定的目标到2010年,我们国家能够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上做到了。 但是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这三个方面,现在离我们的目标还相差甚远。为什么说相差甚远?就是人治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人治之所以不能够彻底解决有三个原因: 原因一:执法是在人,是靠人的意志。有了规则还是要靠人去执行,但在现实环境下,有了法律我们就必然会出现一些潜规则,有了政策就必然有一些土政策。 因为法律太刚性,法律是一个条文,条文是不能够轻易改变的。所以有的时候就出现法律规定已经过时了,很不合理了,你执行不执行呢?合法,但可能不合理。我们现在无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移植_法理学论文完整篇.doc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移植_法理 学论文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社科系 常州 213001 ) 摘要:法律移植是实现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一条重要途径。文章重点就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可能性及法律移植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法律移植、法律文化、法制现代化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新世纪我国的治国方略和宪政目标。但对于“法治”的理解,古往今来中外历史上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解释。在众多的解释中,古希腊哲人亚里斯多德对法治的诠释突出了法治的精髓并经历了时间的考验,亚氏认为,所谓的法治应当包含两层含义,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在亚氏的上述定义中,“良法之治”是法治的基础。我国要实现法

治的目标,前提是必须实现“良法之治”,换言之即实现法制的现代化。为实现法制现代化的任务,除了充分利用本土资源主动立法外,大力移植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是另外一条重要的途径。 一、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缺少现代化成分,为实现现代化、必须进行法律移植。根据学者的论证,与西方“私法文化”不同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现出“公法文化”的特征(2)。受“公法文化”的影响,我国是个具有悠久人治传统的国家,历史上没有多少现成的符合现代法治的资源可供继承,本土资源中反法治的成分是主要的。传统法律文化反法治成分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中国国内从未形成统一的市场,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反映市场经济运行一般规律的法律文化从未产生。另一方面,在封建极权统治下,人们恪守严格的等级观念,法律仅仅成为统治者手中推行礼教和驭民的工具,难以形成和提供市场经济及法治建设所要求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私权神圣、权力制衡等现代法治观念。在大力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的今天,在传统法律文化不能提供有效本土资源的情况下,适时地移植西方法律文化比大规模地制定法律更能提高效益,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开支,美国比较法学家埃尔曼认为,“法律制度自一种文化向另一种文化移植是常有的情况,当改革是由物质或观念的需要以及本土文化对新的形势不能提供有效对策或仅能提供不充分之手段的时候,这种移花接木就可以取得完全或部分的成功。”(3) 2.从社会的发展的角度来考察,一个社会要取得发展,必

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

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执行( )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 A.收支两条线 B.罚缴分离 C.执法上审裁分离 D.决策上审裁分离 2、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原则是违法归责,下列对违法的含义不正确的理解是:() A.违法指的是行为违法 B.违法指的是行为结果违法 C.违法指的是违反法律,是一个客观标准 D.行政违法既包括积极的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 3、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面不属于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方面内容的是() A..加大政府管理成效的力度 B.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C..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 D.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4、《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A.经济社会 B.政治社会 C.文化社会 D.生态社会 5、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列不属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的是()A.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 B.必须把维护政府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 C.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D.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6、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 )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要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A.市.县 B.省.市 C.省.县 D.县.乡 7、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法律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 )。

我国依法行政的现状与对策探析

我国依法行政的现状与对策探析 现代行政管理,必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行政”执行的状况如何,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对我国依法行政的 现状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和分析,并尝试着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措施。 标签:依法行政;现状;对策 依法行政是我国的治国方略,是法治的关键和核心,其目的在于合理配置行政权力,有效规范行政权力的运作,从而为公民权利的行使提供充分的保障,实现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等价值目标。然而二十世纪以来,行政权在很多国家的权力结构中极度扩张的事实不断提醒人们,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是国家权力制约 的重中之重。 1 依法行政的内涵及其基本要求 所谓依法行政,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的有效管理活动。它要求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行政的范围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都要依法进行,其核心是行政执法,因为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对管理对象采取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最容易侵犯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如下: (1)合法行政。行政機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对象,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 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试析中国法治化困难与对策

试析中国法治化困难与对策 导读:本文试析中国法治化困难与对策,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内容提要:法治是一种“法律至上”、“法律主治”的社会状态。伴随着改革开放,中国开始 了法治化的进程。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公民权利开始愈来愈多的受到关注、执法队伍执法能 力的不断提高等都是法治化建设的成果。但是中国法治化仍然困难重重,进一步建立完备的法 律体系、完善相关理论,培养全民的崇高的法律意识,加强国家整体建设是克服法治化遇到的 困难的必要选择。 关键字:法治中国法治化法律制度法律意识 一. 对法治的理解 法治最早出现于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22)的《政治学》一书:“法治应包 含两个重要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 的法律。”在这里,亚里士多德强调实现法治的标志是服从法律,而法律也是正义的法律。否 则,即使有法律的统治,也非实质意义上的法治。从这个原始的

法治概念出发来给法治寻求定 义则可得:法治是指存在于法律是正义的前提下的一种“法律至上”、“法律主治”的社会状 态。 为更好的理解法治,有必要明确法治、法制及人治的关系。 1. 法制与法治 法制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法制与法治同义,指的是法律成为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 分,发挥着管理人们日常生活的作用,而且人们自愿接受法律约束的社会状态。不过,广义的 理解随着法治一词的盛行已很少被使用。人们现在讲法制更主要是狭义层面的理解,即完整的 法律规范体系,健全的法律运作机制以及相关的保障制度。本文中的法制也是狭义的理解。 在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论述中,就认为法治的前提基础条件是“良法”。因此,完整的法律体 系,规范的法律运作机制是法治的前提保障,能够促进法治的实现。实现法制是法治的前提。 在我国,一直强调中国法治化的首要任务是建设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 2. 人治与法治 人治与法治问题,中国儒法两家争论了2000多年,但给人治、

学习中华法系与中国法治近代化的心得

学习中华法系与中国法治近代化的心得通过学习中国法制史,我深深体会到了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的儒家精神。西周的法律制度的特点是礼法一元化,礼就是法,法律的精神就是儒家的,尽管此时儒家并未真正出现。而至春秋战国,由于法家思想更符合现实,因此法家实际上取得了立法主导思想的地位,法律的精神主要在这一时段主要是法家。中国古代的法律儒家化肇始于汉代,汉武帝之前的法律是法家化的法律以及黄老思想指导下的法律,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儒家的官方地位,并通过春秋决狱,将儒家思想引入了司法领域。而其后的引经注律更是以儒家经典注释律文,使法律儒家化。从魏晋至唐,是儒家思想进入法典的时期,这个时期通过立法行为,儒家思想进入了法典,具体表现有曹魏新律的八议制度,西晋的“准五服以制罪”,南北朝的官当、重罪十条以及存留养亲制度的形成,这种礼法和一在唐律中正式形成,形成了“一准乎礼”的《唐律疏议》。宋以后至清末是中国法制的进一步深化,此时儒家精神在中国法律中已经定型,法律的演进也就限于形式上的演化,直至清末近代化才开始引发新的变化,打破原有“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结构,引入民主宪政理念,逐步去除了法律中的儒家精神。 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从理论上讲,似乎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人们都认同对其应持批判、继承的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然而,时至今日,人们在论及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有哪些优良传统时,仍是泛泛而论、空洞无物,而在说到其消极因素时却生动具体,给人一种传统法律文化“糟粕大于精华”的感觉,好像一部中国法律史除君主专制、刑罚残酷、控制和镇压人民之外,没有多少积极意义。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除了对基本的法律资料了解和研究不够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囿于先入为主的框架,还没有完全按照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去审视中国法律史,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还没有给予恰当和充分的阐述。 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在如何对待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的问题上,经历了曲折的历程。从20世纪五十年代初到七十年代末,受法律虚无主义、“阶级斗争为纲”等左的思想影响,传统法律被说成是封建主义的毒瘤,属于被肃清的对象,受到全面的否定。“文化大革命”中,“四人帮”为篡党夺权,批孔批儒,中国历史被全面歪曲,更谈不到传统法律文化有什么优良传统。进入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期以后,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加强,法史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近二十多年来法史研究的实践表明,凡是有建树的学术成果,其成功之处都在于能够实事求是地对待和评析传统法文化,注重依据大量的史料得出研究的结论。但也应当看到,在法史研究中,一些非科学的认识论和研究方法论仍有市场。表现在脱离历史实际,把中国传统法制视为现代法治的对立物,割裂二者的传承关系,简单地以现代法学理念为尺度,凡是古代法制不符合现代法学理念的地方,就不加分析地予以否定;受旧的“以论代史”研究方法的影响,不是论从史出,而是摘录史籍中的只言片语去证明自己预设的、批判传统法制的观点。受这种非科学的思想方法论的影响,就很难对中国传统法制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要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史,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实事求是是治学的基本原则,也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方法。把实事求是原则运用于法史研究,就是要以历史实事为根据,客观地再现中国法制史的面目,探讨它发展的内在规律性。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历史虚无主义。历史虚无主义无视古代法制在推进中华文明进程中的作用,认为中国传统法制漆黑一团,都是落后的、反科学和反民主的东西,不值得研究。另一种是苛救古人,无视古今法制的概念、内容及其他方面是否相同,以现代法治的理念套用、描绘和拔高古代法制。这两种倾向都不符合实事求是的精神,因而不能正确地阐述中国法制

法制现代化

关于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中几个重大关系 【内容提要】在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应当要处理好法制变革与社会发展,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法律本土化与国际化,法律制度与法律意识之间的矛盾关系。法制变革应当要与现代民主政治、现代市场经济和现代文化建设同步进行,应当吸收传统文化中的合理因素,吸纳他国法律文明的先进因素,在现代法律制度建构的同时,特别应重视现代法律意识在全社会的牢固确立。这些均是中国法制变革应当要做好的基础性工作。 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中华民族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的旨在实现现代法治社会,促进社会进步与文明发展的现代法制变革运动。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特殊的国情与文化背景的国家进行法制现代化变革,需要我们处理好诸多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与关系。 一、法制变革与社会发展的关系 在对中国法制变革进行研究时,国内外有些学者常常认为西方法制发展属于“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而中国则属于“外发型”法制现代化,是对西方现代化的冲击而做出的回应。确实,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事实上从一开始就处于相对不利的环境之中。即相对于西方国家特别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建成的相对成熟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以及比较发达的物质文明而言,我国在各个方面都相对落后。这几乎是所有的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所面临的极为头痛的问题。这种反差极易带来一些不良的心理,比如或急躁,希冀一蹴而就赶上发达国家;或抱怨,总以外国的标准来衡量国内的事情;或崇洋媚外,丧失民族的自尊心与自信心等等。而为了尽快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很多发展中国家常常将法制变革当做推动社会发展的手段。其实,这实在是一个误区。 在论及法律与社会经济关系的内在关联时,马克思指出:“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还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集中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21—122页。)相对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言,法律毕竟是第二性的因素,其内容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法律虽然对社会发展也有能动的反作用,但这种能动作用只有与社会发展内在要求相一致并基于一定的社会关系条件才能真正发挥作用。综观中国近代历史上的法制变革,其屡遭失败的根源之一即在于没有基于相应的社会生活条件来进行。如清末修律、戊戌变法与辛亥革命后孙中山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的《临时约法》,均是在没有根本触动甚至是在保持、维护原有政治、经济体制的情况下,企图仅靠法制变革而实现其社会理想。这样,尽管其颁布的法律均涉及到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内容也具有一些近现代革命性的因素,但这样的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几乎形同废纸,没有起到任何作用。这种功利性的法制变革除了留下失败的惨痛教训外,对整个社会几乎没有带来任何实质性的影响与触动。(注:国内学术界对日本明治维新的成功有相当一致而清醒的认识。即日本明治维新成功的关键在于它首先进行了自上而下的政治革命,然后对整个社会的经济、教育、文化等都进行了相当彻底的变革。国外也有学者对中日两国的法制变革运动进行了对比研究,也得出了与上述观点基本一致的结论。参见(美)斯塔夫里亚诺斯著:《全球分裂——第三世界的历史进程》(上),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313—376页。)现代法治社会的建构与实现,其基本前提就是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的同步进行,而法制变革则贯穿于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建设过程的始终。离开了民主政治,所谓的现代法制不仅难以建立,而且即使从形式上建立了现代法制模式,其在社会生活中也会出现扭曲、变形、走样甚至形同虚设的情形。因为没有民主政治作前提,法制从产生、运作到实施,整个过程便不可能做到科学化、合理化,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现象便不可能完全消除,依法办事原

浅谈中国农村现代化

浅谈中国农村现代化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现代化是中国当前形势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中国的60年间,中国农业和农村的发展与变迁始终是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大背景下进行的。让我们铭记中国农民的贡献:新中国成立最初几年,农业收入一度占国家财政收入的40%,正是依靠农业“乳汁”的哺育,新中国从“一穷二白”的起点上,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的近30年,国家在农业和农村工作中建立了为工业提供积累的一整套制度安排,这期间尽管有种种波澜曲折,但除3年困难时期外,农业生产总体上保持稳定,各类农产品产量有小幅增长,农民收入也不断增加。为了尽快建立国家工业体系,加快工业化进程,我国长期实行统购统销政策,特别是针对粮棉油等主要农副产品,通过压低农产品价格,实行工农产品剪刀差,从农业和农民那里获取了巨额的积累。 但是,事实证明,农村现代化仍然面临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社会结构问题、三农问题、教育问题和环境污染问题。 一、社会结构问题。 中国目前之所以还是发展中国家,一个关键原因就是农业劳动者太多,农村人口太多。发达国家之所以被认为已经实现了现代化,则是因为它们已经具备了现代化的社会结构:农业劳动者阶层规模非常小,只占全体劳动者的10%以下;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5%~25%。相比之下,中国农业劳动者的比例虽然从1978年的82%下降到目前的53%左右,城市化率从19%上升到36%左右,但其现有比例本身仍然过大,距现代化对社会结构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这里的关键问题就是,农村社会结构的变迁还是非常滞后,国家在推进农村社会结构的现代化变化上没有明晰的政策导向,也进一步影响了这种变迁进程。当前中国农村社会阶层结构与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表现为一、农村社会一步分化,但是农村人口却没有减少,反而在增加,越来越多。二、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社会分化存在着结构性不合理问题。三、农村个体劳动者和个体工商户增加缓慢。四、产业缺陷越来越严重。从弥补产业缺陷的角度出发,农民只有根据比较优势寻找自身的非农化出路,才会形成比较持久、比较灵活的就业格局,从而农村的分工和专业化才会逐渐自发演化,农村的市场秩序才会自发拓展,才会尽可能实现生产时间和劳动时间相一致,其经济水平的发展才具有持续性和自发演进性,其物质生活的改善也才具有制度意义下保障。进一步的,对于农村长期形成的特有的文化状态,也必须是身在其中的农民,随着生产方式的逐渐改进以及小农经济的不断改造,从而在文化精神层面做出相应的调整,这种调整是内生在农业组织方式改进这个进程之中的,这个过程不能由其他人取代农民来完成,也不能通过外在力量进行强制性的移植,否则往往就不能使农业现代化与弥补产业缺陷相对应。 二、三农问题。 所谓“三农”问题,是指农业、农村、农民这三个问题。 农业问题,主要是农业产业化的问题。常常听到农民抱怨种了东西卖不出去或卖得过于低廉,原因在于他们没有遵循市场规律。农业产业化的另一个问题是中国农业目前基本上属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没有形成规模经济。加入世贸组织后,如何应对国外的集约型农业的挑战?这将是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面临的严峻问题。从现在看来,目前中国应通过加快农业机械化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抛弃小农经济的自给自足,迎接入世挑战。 农村问题,目前突出表现的一个问题是户籍制度改革。以往户籍制度将城乡明确分开,形成了城乡之间经济发展、文化水平的较大差异。这种户籍制度在建设市场经济的今天已经受到了质疑。但需要注意的是:户籍制度改革以后,民工如果得不到合理的安臵和疏导,形成的移民潮会给社会治安造成相当大的压力。 农民问题,主要是农民素质问题,尤其针对文化素质。据统计,截至2000年底中国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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