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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保险重点案例

保险重点案例:

1、若某保险公司承保某企业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4800万元,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的某日发生了火灾,损失额为600万元,出险时财产实际价值为6000万元。试计算其赔偿金额,并指出该保险是超额保险还是不足额保险,为什么?

解: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600×4800/6000=480万元。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2.某日,甲、乙两车相撞,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车损10万元,医疗费8万元,货物损失12万元;乙车车损22万元,医疗费4万元,货物损失14万元。甲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的70%;乙车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的30%。该两辆车均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甲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6万元的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乙车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问:

在不考虑免赔额的条件下,分别计算A、B保险公司对甲、乙两车的被保险人各应承担赔偿金额?

解:甲车自负车损=甲车车损10万元X70%=7万元

甲车主应赔乙车=(乙车车损22万元+乙车车上货损14万元+乙车人员医疗费用4万元)x70%=28万元

保险人负责甲车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甲车自负车损7万元+甲车应赔乙车28万元)=35万元

乙车自负车损=乙车车损22万元x30%=6.6万元

乙车主应赔甲车=(甲车车损10万元+甲车上货损12万元+甲车人员医疗费用8万元)x30%=9万元

保险人负责乙车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乙车自负车损6.6万元+乙车应赔甲车9万元=15.6万元

3.若胡某19999年6月10日购买一栋别墅,价值120万元,同月15日,胡某向A保险公司购买了房屋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并于当日交清了保险费。2000年2月10日,胡某将该别墅以125万元的价格卖给江某,胡某并没有经A保险公司办理批单手续,2000年\\\月\\\日,因意外发生巨大火灾,房屋全部被烧毁。问:

(1)若胡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

(2)若江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

答:(1)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因为《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本案中,一方面,胡某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别墅转让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没办理批单手续,保险合同失效;另一方面,别墅转让后,被保险人胡某对该别墅已经不存在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自别墅转让时起失效。

(2)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因为江某同A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关系,不是被保险人。

4. 李某拥有50万元的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40万元。在保险期间李某家中失火,当:

(1)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家庭财产损失4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

解:(1)因为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按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的发生。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10万元,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0万元。

(2)保险公司应当赔偿40万元。

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40万元。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为第二危险,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家庭财产保险采用的是第一损失保险而非不定值保险,所以不能采取比例赔偿的方式。也就是说,不论保险金额与全部财产价值的大小关系如何,只要损失金额小于保险金额,保险人就按实际损失赔偿。因此,当家庭财产损失10万元时,损失金额小于40万元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应赔偿10万元;当损失金额大于保险金额时,保险人的赔款就是保险金额。因此,当家庭财产损失45万元时,损失金额大于40万元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只赔偿40万元。

5.若某保险公司承保某企业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万元,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的某日发生了火灾,损失额为\\\万元,出险时财产实际价值为\\\万元,企业抢险施救费为\\\万元。试计算保险公司的赔款金额,并说明该保险是超额保险还是不足额保险。

6.若张某1999年8月8日购买一辆汽车,购买价格24万元,同月16日,张某向X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金额24万元的机动车辆保险和责任限额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并于当日交清了保险费。2000年2月8日,张某将该汽车以23万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张某并没有经X保险公司办理批单手续,也没有告知该保险公司。2000年3月18日,具有合格驾驶证的车主刘某合法驾驶,不料发生车祸,车辆全损,但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问:

(1)若张某向X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

(2)若刘某向X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

解:(1)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一是被保险人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车辆转让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没办理批单手续,保险合同失效;二是被保险人张军对该车辆已经不存在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自车辆转让时起无效。

(2)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刘某同x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关系,不是被保险人。

7.某企业一批财产在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900万元,后因发生保险事故,损失400万元,被保险人支出施救费用50万元。这批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价为1000万元,问保险公司如何赔付?(先计算公式,再计算)。

解:这种情况属于不定值保险的不足额保险方式,应使用比例赔偿方式。即:保险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施救费)×保险保障程度(或者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400+50)×900/1000

=405(万元)

8.A某为其妻子B某投保了15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万元,A某指定B某为受益人。半年后A某与妻子离婚,离婚3日A某因意外死亡。A某生前欠其好友C某2万元的债务。对此,A某的父母要求领取\\\万元保险金。A某的父母提出,B某已与A某离婚,则B某不应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其保险金应该作为遗产,\\\万元用于清偿好友C某的债务;其余\\\万元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试分析,A某父母的要求是否正确?为什么?保险金按理应当给谁?

解:(1)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保险利益。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2)保险应为受益人A某。

9.某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甲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20万元;向乙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50万元。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对方车辆财产损失16万元和人身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4万元;本车全损,车辆损失14万元和人身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

1万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车主负全部责任。若不考虑赔偿额,则:

(1)甲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解(1)甲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本车车辆损失x本车的责任比例x(1-免赔率)=14x70%x (1-15%)=8.33万元

(2)乙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对方车辆损失和人身伤害x本车的责任比例x(1-免赔率)=(16+4)x70%x(1-15%)=11.9万元

10.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1)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

答:(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11.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解:保险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投保方违反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保证是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内容,是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内对某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等事项的真实性;保证是被保险人接受承保或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重的,以致这种违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接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在本案例中,银行去投保时在保单上明示保证24小时都有警卫值班,某日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以致警卫不在岗与银行被窃有关系,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2.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24万元,保险金额也为24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20万元。问:

(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

(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8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

(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

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

其赔偿金额为24万元。

(2)保险人按比例赔偿方式。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24×80%=19.2万元

13.张某2000年12月18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间为1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40万元,2001年2月28日张某家因意外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张某的家庭财产实际价值为50万元。若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则:

(1)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家庭财产损失4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答:(1)因为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按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的发生。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10万元,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0万元。

(2)保险公司应当赔偿40万元。

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40万元。

14.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8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若:

(1)该企业于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4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5月18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3)12月18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7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7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答:(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40×80/100=32万元。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2)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3)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70万元。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赔偿。

15.某企业财产在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64万元,后因发生保险事故,损失20万元,被保险人支出施救费用5万元。这批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价为80万元,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写出赔偿方法和计算公式)

解:由于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施救费用)×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或保险保障程度)=(20+5)×64/80=20万元

16. 1998年上海郊县赵某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同年8月15日赵某该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定期寿险,投保时隐瞒了病情。1999年9月12日该妇女病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叶某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按照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为什么?

答:保险公司应当拒付。

因为赵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时对保险公司隐瞒了自己患有高血压病这一重要事实。

因此按照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由于赵某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所以,一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拒付保险金义务;二保险公司可以不退还保险费。

17.某人将一批财产向A、B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额分别为6万元和4万元。如果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损失5万元,因保单上未约定分摊方法,按我国《保险法》规定,A、B两家保险公司应分别赔付多少?(要求写出你采用的分摊方式、计算公式)

答: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按保险金额占保险金额总额的比例分摊,即比例责任制。因此:

A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损失金额×A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总额

=5×6÷(6+4)=3万元

B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损失金额×B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总额

=5×4÷(6+4)=2万元

18.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由于李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

康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事后,王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10万元。问题是:

(1)因未指定受益人,李某的家人能领取多少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答:(1)李某死亡的近因属于意外伤害,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李某的家人只能领到2万元的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全部归李某的家人所有,因为人身保险不适用于补偿原则。

19.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费由企业支付。职工张一指定妻子刘二为受益人,半年后张一与妻子刘二离婚,谁知离婚次日张一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张一生前欠单位借款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刘二已与张一离婚为由交给张一父母。此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保险金按理应当给谁?为什么?

答:此企业处理错误。

因为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只有受益人才有保险金请求权;同时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不是遗产,不得用于清偿债务或按遗产分割。因此该保险金应当归刘二。

保险学案例

案例1 为员工投保的企业能否成为受益人? 奚某的妻子张某是被告某制衣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1993年11月,该公司以张某为被保险人,以本公司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1994年4月,张某乘公司汽车出差,途中因车祸身亡。 制衣公司认为自己是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理应得到保险赔偿。奚某认为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的近亲属,而不应该是单位法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双方争执不下,起诉至法院,诉请得到保险合同中约定的10万元保险金。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在签订“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张某对于制衣公司为保险金受益人始终没有异议,而且保单上有张某的亲笔签名认可。据此,法院判决10万元保险金给付了制衣公司。 如果未指定受益人,那么保险金付给谁? 案例2:前后两个妻,受益人如何确定? 林勇,男,40岁,1996年5月投保了10年定期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投保时,林在投保单上“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1999年6月11日,林发生车祸死亡。由谁来领取这份保险金在林某的两个“妻子”之间发生了争议。原来,林用在保单上只注明“妻子”,而没有明确姓名。而在1996年5月投保时,其妻为徐某,两年后林某离婚,并于1999年春节与李某结为夫妻。因此,徐某和李某都来到保险公司要求领取保险金。 林勇在投保时,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虽然没有写明妻子的姓名,但这里填写的妻子显然是徐某。后来他与徐某离婚,与李某结婚,但并未提出更改受益人的要求,因此,合同中的“妻子”为受益人值的数徐某,这一客观事实始终没有改变,保险金应由徐某来领取。 被保险人在投保可以指定除己之外的人为保险金受益人时,为了避免以后产生纠纷,在填写受益人时,最好直接写出姓名,以证实受益人的身份。 案例3 继承遗产还是领取保险金? 1996年3月,王母以王某为被保险人投保某保险公司的终身寿险(含人身意外伤害致死责任),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就在保险单的“受益人”栏填写“法定”二字。1997年王某与赵女士结婚,后来生一男孩。1998年6月王某因遭意外伤害死亡。保险公司应付10万元身故保险金。但王母与赵女士为保险金归属问题发生争执,双方各执己见而对簿公堂。 原告赵女士认为配偶是法定受益人,应该有保险金分割权。被告王母认为自己是投保人,保费是自己交的,投保时王某未婚,因而投保时的法定受益人是王的父母。 一审法院认为变更受益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从未出具变更通知,因而判决受益人是王的父母。赵女士不服,上诉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核心问题是法定受益人在时间的界定上是指投保时,还是指王某婚后。因法律规定不明确而征求保险公司的意见。 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公司在“受益人”栏填写“法定受益人”是符合规定的。本案法定受益人的涵盖内容在投保时与出险时确实发生了变化,但应属于受益人范围的自然扩展,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是否出具通知无关。受益人与投保人无必然关系,保险金的法定受益人应以发生保险事故时的情况而定,赵女士享有保险金分割权。 终审法院认为:“本案给付的保险金转化为被保险人的个人遗产,赵女士享有保险金的分配权,应由双方当事人均等继承。”

保险学保险重点案例

保险重点案例: 1、若某保险公司承保某企业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4800万元,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的某日发生了火灾,损失额为600万元,出险时财产实际价值为6000万元。试计算其赔偿金额,并指出该保险是超额保险还是不足额保险,为什么? 解: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600×4800/6000=480万元。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2.某日,甲、乙两车相撞,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车损10万元,医疗费8万元,货物损失12万元;乙车车损22万元,医疗费4万元,货物损失14万元。甲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的70%;乙车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的30%。该两辆车均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甲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6万元的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乙车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问: 在不考虑免赔额的条件下,分别计算A、B保险公司对甲、乙两车的被保险人各应承担赔偿金额? 解:甲车自负车损=甲车车损10万元X70%=7万元 甲车主应赔乙车=(乙车车损22万元+乙车车上货损14万元+乙车人员医疗费用4万元)x70%=28万元 保险人负责甲车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甲车自负车损7万元+甲车应赔乙车28万元)=35万元 乙车自负车损=乙车车损22万元x30%=6.6万元 乙车主应赔甲车=(甲车车损10万元+甲车上货损12万元+甲车人员医疗费用8万元)x30%=9万元 保险人负责乙车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乙车自负车损6.6万元+乙车应赔甲车9万元=15.6万元 3.若胡某19999年6月10日购买一栋别墅,价值120万元,同月15日,胡某向A保险公司购买了房屋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并于当日交清了保险费。2000年2月10日,胡某将该别墅以125万元的价格卖给江某,胡某并没有经A保险公司办理批单手续,2000年\\\月\\\日,因意外发生巨大火灾,房屋全部被烧毁。问: (1)若胡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 (2)若江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 答:(1)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因为《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本案中,一方面,胡某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别墅转让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没办理批单手续,保险合同失效;另一方面,别墅转让后,被保险人胡某对该别墅已经不存在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自别墅转让时起失效。 (2)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因为江某同A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关系,不是被保险人。 4. 李某拥有50万元的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40万元。在保险期间李某家中失火,当: (1)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家庭财产损失4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 解:(1)因为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按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的发生。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10万元,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0万元。 (2)保险公司应当赔偿40万元。

保险学案例

案例分析: 1、刘某为其妻魏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8万元,由魏某指定刘某为受益人。 (1)半年后刘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魏某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8万元,若:a魏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5万元,因此刘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5万元,你认为这说法正确吗?为什么?b魏某的父母提出,刘某已与王某离婚而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你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针对万某的身故保险金,刘某的父母和魏某的父母分别向保险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 答:(1)a不正确。因为在指定了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受益人所得,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用来返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b不正确,保险金应当给刘某。因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中,刘某在投保时与受益人(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与妻子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同时,保险利益原则只是对投保人的要求,并不要求受益人。(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依据“共同灾难”条款规定,推定受益人刘某先于被保险人魏某死亡,针对魏某的身故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魏某的父母以其继承人身份领取保险金。 2.胡某为其妻汪某投保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10万元,汪某指定胡某为受益人。半年后胡某与其妻汪某离婚。离婚次日,汪某因发生意外导致其终身全部残疾,对于汪某该合同项下的10万元伤残保险金,汪某和胡某分别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本案伤残金应由被保险人汪某领取。因被保险人汪某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享有生存保险金请求权,受益人胡某则仅享有身故保险金请求权。人身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利益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索赔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并不影响被保险人得索赔权。故本案10万元伤残金应由汪某领取。 3、某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费由企业支付。职工老余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余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老余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5 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余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余妻与老余离婚为由交给老余父母。(1)此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2)保险金按理应当给谁?为什么?(1)不正确。(2)保险金应当给老余的妻子。因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中,老余在其企业投保时与受益人(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与妻子不存在保险利益,但不影响其获得保险金给付。企业不可以留下一半。在指定了受益人,且指定的受益人有效的情况下,保险金不能作为遗产,因此不能用来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4、1996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瞒了病情。1997年2月该妇女高血压病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分析: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

保险学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1.有一租户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房屋发生火灾。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始终要有可保利益,若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可保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无效,本案例中,租户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一年,租期满后退房时,并没有办理火险保单转让手续,所以发生保险事故时,因合同效,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 对于一般财产保险而言,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效,本案例中若租户退租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户东,并没有征得保险人同意,则保单转让无效,若发生保险事故,房东虽然对房屋有经济利益,但没有有效的保险合同而无效向保险公司索赔;相反,租房退租时,将保单转让房东,并征得保险人同意,即保险合同有效,若发生保险事故,房东可以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人索赔。 27、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24万元,保险金额也为24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20万元。问:(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8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 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其赔偿金 额为24万元。(2)保险人按比例赔偿方式》赔 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24×80%= 19.2万元 3、商人A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与卖方交易 采取的是离岸价格。投保海上货运险。问保险公 司是否愿意承保?为什么? 愿意承保,因为海上运输保险的特殊性,货物 装运后,随着提单的转让,买方即有保险利益, 并且,保险责任均为承运人控制,并不为因为 买卖双方对货物有否可保利益而发生变化。 4、商人B要出口一批货物到某国,与买方交 易采取的是离岸价格。船舶沉没,货物灭失。问 保险公司是否承保货损的赔偿?是赔给买方还 是卖方? 保险人应承保货损的赔偿,是赔给买方。由于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特殊性,按国际惯例,货 物在运输途中,其所有权是可以转移的,而在 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水险保单是重要的文件之 一。因此尽管签发保单时,货物的买方还不具 有可保利益,但自货物转让时起,允许买方对 其具有合法的保险利益。海上运输保险保单随 提单一起转让,无须经保险人同意即实现被保 险人的变更。 13、A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 押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然后,银行以 机器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一年,保单有效期为 19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银行于1998年 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后此机器于1998 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问:1)银行在投保 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为什么? 2)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 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赔款?为什么?答:1)因 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额为50万元,故银 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为50万元。这是 根据保险利益原则决定的。由于有本案例中, 对于投保人(A银行)具有50万元的保险利益, 所以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50万元为 好。 2)根据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 保险合同从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 保险利益。如果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保险利益, 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 合同无效。本案例中,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银 行已收回20万元贷款,故在发生保险事故时, 保险公司应赔偿给银行50-20=30万元损失。 19、王某,男,24岁。19XX年12月1日他的 姐姐王艳为其在县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简易人 身保险,保险期限为30年,保险金额为3950 元,指定受益人是王艳。投保时王艳在投保单被 保险人身体状况一栏中填写"健康"二字,投保 后,王艳每月按时交费。后发现,王某于上年 10月曾经在县人民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他患有 癌症,后经转入天津市肿瘤医院进行激光放射性 治疗,病情得到缓解。此案如何处理?答:1) 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违反了如实 告知义务,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而不退还保险费。2) 如果王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王某投保,则投 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 故的发生有严重路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20、小学生张某,男,11岁。19XX年初参加了 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保险期限为当年3月1日至 次年2月28日。当年10月5日张某在家附近的 一幢住宅楼施工工地玩耍,被突然从楼上掉下的 一块木板砸在头上,当即气绝身亡。有人认为保 险公司先给付张某的死亡保险金,然后向造成这 起事故的施工单位索要与此等额的赔偿金。这种 说法对吗?为什么?本案该如何处理? 不对,因为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 不运用人身保险,人身保险只是定额保险,平 安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符合代位求偿的3个 条件。应该由保险公司给付张某死亡保证金。 同时不能向拖工单位索要与此等额的赔偿金。 因为保险公司按团体平安保险合同履行赔偿与 施工地安全事故处理赔偿是两种法律行为。所 以,保险公司应按合同规定付给张某死亡保险 金,同时张某的监护人因按施工责任故向施工 单位索要事故赔偿金。 21、奚某的妻子系某外商独资制衣公司的副经 理,一是奚之妻乘本公司汽车由公司前往加工厂 途中不幸车祸身亡。经交通事故鉴定,本公司驾 驶员负全责。奚之妻的善后事宜可得抚恤金等约 4万元。奚之妻生前其公司投保过人身意外伤害 险。受益人栏填的是制衣公司。法院如何处理? 答:1)由于车祸造成奚某妻子身亡的抚恤金应 归于法定继承人2)受益人一般由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加以指定,并且投保人指定 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又因为奚之妻 生前其公司投保过人身意外伤害险,只要其发 生车祸的时间在保险期限内,则保险公司应赔 付保险金额,由于受益人栏填的是制衣公司, 所以法院将这笔保险赔款应判给制衣公司。

保险学案例

案例 拖欠保费被起诉后补缴并索赔审理案 一、案情介绍 1999年10月6日,某市Y棉纺厂以厂内财产向Z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200万元,应缴纳保险费7 000元,保险期限为1年。双方订立了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缴付保险费的时间是1999年10月6日。当天Z保险公司向Y棉纺厂出具了企业财产保险单,并在未收到保险费的情况下向后者开具了保险费收据。保险单签发后,Z保险公司多次派人或通过电话向Y棉纺厂催要保险费,但Y棉纺厂以经营不佳、经济困难为由一次次地拒绝支付。 数次碰壁的Z保险公司觉得如此催要保险费无望,只有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于是在2000年1月5日正式向法院起诉,把Y棉纺厂告上了法庭,要求Y棉纺厂作为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支付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法院受理了此案。 Y棉纺厂在法庭上为自己拖欠保险费的行为作了解释,并辩称:按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Z保险公司无权采取诉讼方式向它索要保险费。就在法院审理此案期间,Y棉纺厂不慎发生火灾,投保的财产被烧毁,损失近120万元。事故发生后,Y棉纺厂立即通过法院向Z 保险公司支付了7 000元保险费,Z保险公司就此撤诉。没过多久,Y棉纺厂将发生火灾事故的情况通知Z保险公司并以合同被保险人的身份向后者提出索赔。 Z保险公司收到索赔通知后,以Y棉纺厂未在约定期间内缴付保险费及隐瞒保险事故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合同双方就此再次发生争议,为解决争议,双方又开始了一场诉讼。不过,这一次,Y棉纺厂是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Z保险公司则成了被告。 二、问题思考 1.财产保险合同生效和生效时间。 2.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对不按期缴付保险费的投保人,保险公司有权采取哪些方式处理保险公司能不能采用诉讼方式向投保人催要其拖欠不缴的保险费 3.投保人按约定缴纳保险费是否是财产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 4.在本案中,Z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被保险人Y棉纺厂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理由是否成立你认为法院对此案应当如何判决 三、本案评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 (一)李某1999年6月10日购买一栋别墅,价值120万元,同月15日,李某向A保险公司购买了房屋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并于当日缴清了保险费。2000年2月10日,李某将该别墅以125万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李某并没有经A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而把保险单转让给周某。2000年3月10日,因意外发生火灾,房屋全部被烧毁。问: (1)若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 (2)若周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 (一)分析: (1)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一是房屋出售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没有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保险合同失效;二是李某对该房屋已经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自房屋出售时起失效; (2)(2)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周某同A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关系,不是被保险人。财产保险单是属人的合同,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准把它转让给他人。 (二)何某(男)与林某(女)自小青梅竹马,成年后情深意笃,但由于两家有矛盾,双方家长均坚决反对这门亲事。1994年4月,何、林二人双双南下广东某市打工,为相互照应及生活方便,两人租用民房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年后生育一女孩。1997年4月,一保险营销员到何某工作单位推销人寿保险,何某以自己为投保人给自己和林某各买了一份人寿保险,死亡保额均为十万元,受益人为双方所生女孩。其时,林某因出差在外并不知情。不久后,林某因车祸意外死亡。何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拒赔。何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问: (1)本案中何某对林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2)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分析: 何某对林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属及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以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因此何、林之间不能构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而且由于何某投保时,林某不知情并且事后没有表示同意,故何、林之间不具有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从《保险法》的规定看,只能认定何某对林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何某为林某投保的人寿保险合同无效。 由于何某为林某投保的人寿保险合同无效,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997年10月,李某投保了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保险。1999年6月,李某突发心肌梗塞,住院治疗半个月,花掉医疗费一万多元。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后遭到拒绝。原因是李某在投保书上“是否有过肝炎或其他肝功能病史”一栏中填写了“否”,而李某投保前曾患有乙型肝炎。问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理?为什么? 分析: 本案是一例因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所导致的保险公司不予承担保险责任的案件。对本案的审理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投保人因患心脏病导致理赔,与乙肝没有任何直接关系,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投保时患过乙肝的情况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

保险学 案例

案例 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 案例一: 一、案情介绍 1982年有个名叫马丁·鲁滨逊的出版商向英国劳合社的承保人申请投保以当时的苏共总书记安德罗波夫为被保险人的生命和任期保险。 鲁宾逊诉说的投保理由是因为他正在计划出版一本由他女儿撰写的书,书名叫《安德罗波夫在台上》。 劳合社的承保人接受了这一投保申请,双方订立了人身保险合同。这份特约的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限自投保之日起至1984年6月止,保险事件为被保险人安德罗波夫在保险期限内死亡、辞职或被驱赶下台。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如果保险事件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承保人将按照合同给付鲁滨逊22 000英镑,而这位出版商作为投保人则向承保人缴付4 700英镑的保险费。 后来,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安德罗波夫果真病逝,由于约定的保险事件发生,劳合社的承保人履行了给付责任。 二、问题思考 1.英国出版商马丁·鲁滨逊作为投保人对苏共总书记安德罗波夫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2.劳合社的承保人是按照什么原则来承保这笔业务的? 三、本案评析 一个英国出版商以当时的苏共总书记安德罗波夫为被保险人向劳合社的承保人申请投保人身保险,这在我们看来是十分荒唐的。 第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一个家庭的成员,他们之间也没有什么“血亲”或“姻亲”关系,事实上他们是两个国家的人,彼此之间毫不相干; 第二,出版商鲁滨逊作为投保人在为被保险人安德罗波夫投保时根本没有征得后者的同意。但是,不可思议的是,劳合社的承保人居然接受了这一投保申请,与英国出版商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而且双方都按照这份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在本案中,投保人英国出版商对被保险人安德罗波夫是有保险利益的。因为在确认

保险学案例

案例专栏 例1:某外贸企业于1995年5月8日将一批出口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起运港为上海,目的港为伦敦;保险金额为500万元。6月23日货轮在新加坡沉没,若是: 一、货物全数损失,即损失程度=10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本地市价为420万元,那么保险人应当补偿的金额=保险金额×100%=420万元。 再如货物在出险时的本地市价为620万元,那么保险人应当补偿的金额一样是500万元。 二、货物部份损失,损失程度=8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本地市价为450万元,那么保险人应当补偿的金额=保险金额×80%=500万元×80%=400万元。又如货物在出险时市价为600万元,那么保险人应当补偿的金额一样是400万元。 例2:某企业于1997年12月1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金额为100万元。1998年4月23日企业蒙受水患。经核查,该企业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20万元,实际蒙受损失3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如何补偿? 分析:因为被保险人(企业)投保的是企业财产保险,是不定值保险;而且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少于金额为120万元的保险价值,因此保险人应当采纳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补偿方式,即:补偿额=30×100/120=25万元 在上例中,若是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120万元,实际蒙受损失30万元,那么保险人应当补偿: 补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 在例2中,若是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80万元,那么: 一、当实际蒙受部份损失30万元时,保险人补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 二、当实际蒙受全数损失80万元时,保险人补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80万元; 例3:一游客到北京旅行,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惜国家财产的动机,志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 分析: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平安存在时投保方能够由此而取得经济利益。假设保险标的受损,那么会蒙受经济损失。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故宫)的存在可不能为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可不能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因此该旅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

最全的保险学案例复习

最全的保险学案例复习 一、被保险人违反物上代位原则案 [案情简介] 个体运输专业户张某将其私有东风牌汽车向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了车辆缺失险,保险金额10万元,以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4万元。保险期为1年。 在保险期限内的某一天,该车在外出办事途中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有合格驾驶执照,系张某堂兄,随车遇难。事故发生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该保险公司通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势险要,无法打捞,按推定全损处理,当即赔付张某人民币10万元;同时声明,车内尸体及善后工作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由车主自理。后来,为了打捞堂兄尸体,张某与王某达成一协议,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汽车,车内尸体及死者身上采购物资的2800元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王某向张某支付4000元。残车终于被打捞起来,张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承诺擅自处理实际所有权已转让的残车是违法的。双方争吵不果而诉讼。试分析后得出结论。 二、代理人展业不规范导致保单失效案 [案情简介] 1997年1月,A为其子投保了5份少儿保险,缴费期为6年。依照该少儿保险条款规定,假如投保人在保险交费期间因疾病或者意外事故死亡,则可免交余下保险期间的保险费,保险责任连续有效。1998年9月,投保人A因肝炎后转肝硬化身故。A的

妻子依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向保险公司申请豁免。经保险公司调查,A于1993年就已确诊为重症肝炎,系带病投保,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A的妻子称,投保书并非A本人亲笔签名,是业务员代签的,A投保时全然就没有能够见到投保书和保险条款,因此无法进行告知,故起诉至法院。法院经笔迹鉴定,证实投保人签名的确不是A的笔迹,判保险公司败诉。 [案情分析] 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显现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投保人签名虽系他人代签,但投保人以按约缴纳了保险费,且保险公司也签发了保险单,该保险合同已事实上履行。虽经调查投保人确属带病投保,但由于其未见到投保书,明显无法履行告知义务,因此,应予保费豁免。另一种意见认为,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也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投保人未曾履行或未依约全面履行投保手续,由此导致对法定告知义务的规避,则在此情形下签发的保险单自始就存在瑕疵,由此导致保险合同中有关投保人保险责任部分无效,保险公司不承担保费豁免的责任。 三、保险人的不作为适用弃权与禁止反言 [案情简介] 某保险公司于2006年6月3日承保了某甲的机动车辆保险,在某甲尚未交付保费的前提下,业务员将保单正本和保费收据一并交给了被保险人某甲,此后多次督促某甲支付保费,某甲均以资金不足为由拖延。同年10月10日,某甲的车辆肇事,发生损毁。

保险学经典案例分析(考试必备)

保险学期末案例分析 一、保险利益 1、李某与妻子马某于2000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8岁的儿子和马某一起生活,每周六儿子到李某处生活一天。后来李某与赵某再婚,由于李某的儿子活泼可爱,加上赵某不能生育,所以特别喜欢李某的儿子。于2002年5月份以孩子母亲的身份为孩子买了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李某。2003年6月,发生了保险事故,李某的孩子死亡。思考:是否应该赔付? 【争议焦点】 赵某认为,自己为被保险人办理了投保,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双方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被保险人发生的是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理应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认为,由于李某离婚时,孩子判归前妻马某抚养,赵某虽然喜欢丈夫与前妻所生的小孩,但未与小孩形成抚养关系,对该小孩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保险公司不能承担保险责任。 【结论与法理解析】 本案中,赵某对孩子是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李某与妻子马某离婚以后,孩子是和马某生活,只是周六日和李某生活一天。在赵某和孩子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抚养、赡养、或者扶养的关系。所以赵某也就不享有保险利益。该保险合同无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他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所以它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本案当中,李某只是受益人,而不是投保人。虽然在孩子投保时取得了他的同意,但合同上的投保人是妻子赵某,而不是李某。所以只能认定保险合同无效。 2、a公司租用b公司房屋用于办公,租赁期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1日,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火灾险,保险期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10年9月a公司因办公需要搬离位于b公司的办公场所同时解除租赁合同,同年10月b公司房屋发生火灾,a公司知悉此情况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思考:保险公司应该对其进行赔付么? 【结论与法理解析】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b公司房屋)对于投保人a公司在租用期内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但保险事故发生时,a公司已搬离b 公司房屋并解除租赁合同,a公司不再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故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3、2009年1月2日,A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0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同年3月6日,A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为一年。当年A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A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次年1月2日至18日间,印刷厂多次与A公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A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支付违约金。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A公司最迟在2月10日前交换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2月3日,A公司职员不慎将洒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设备损失215 000元,厂房屋顶烧塌,需修理费53 000元,A公司于是向保险人索赔。 【结论与法理解析】 首先,根据《保险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以及第12条第3款的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本案中,A公司于2006年1月2日向印刷厂租借厂房,租期为一年,根据《合同法》第212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A公司享有对承租厂房“使用”及“收益”的权利,因此在本案中,A公司投保时,对厂房具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其次,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期满后,保险合同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6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以及《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本案中,A公司与印刷厂的租赁合同到期后,经数次交涉,印刷厂的法定代表人最终同意A公司在2007年2月10日前交还厂房。前述事实表明,印刷厂对A公司租赁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厂房行为

保险学案例

一、小学生张某,男,11岁。1998年初参加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保险期限为当年3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当年10月5日张某在家附近的一幢住宅楼施工工地玩耍,被突然从楼上掉下的一块木板砸在头上,当即气绝身亡。问题:有人认为保险公司先给付张某的亡保险金,然后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工单位索要与此等额的赔偿金。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本案该如何处理? 分析——这种说法不正确。因为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应向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但无权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工单位索要与此等额的赔偿金。张某的受益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同时,也能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工单位索要赔偿。 二、某居民投保家庭财产险,在保险有效期间内,由于他妻子的过失造 成火灾而损坏了财产。问题: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赔偿以后能否向其妻子进行追偿? 分析 ——火灾属于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损失。但我国《保险 法》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规定的 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 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能对他妻子行使代位求偿权。 三、某项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进口货物发生保险事故,该货物损失时的实际价值为120万元,损失金额为80万元。由于该货物的部分损失所形成的处理费用大于120万元,因此被保险人提出委付申请,保险人经审查接受了被保险人的委付申请,按照推定全损处理此案,并向被保险人支付了100万元的保险赔款,从而取得了对该货物的所有权。保险人利用其国外分支机构的关系,投资10万元处理好了该货物,并以15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某公司。保险人在该项业务中获利40万元。被保险人认为保险人的这40万元为不当得利,便诉讼于法院,要求得到保险人40万元收益的一部分。问题:法院该如何判决? 分析——法院应判定被保险人败诉。因为被保险人通过委付已经丧失了该 货物的全部权利。 四、某投保人对某批货物分别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其保险金额分别为20万元、30万元,约定按照独立责任分摊。(1)保险事故发生时, 若发生全部损失,则甲、乙两保险公司的赔偿 金额分别是多少?(2)若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金额为10万元,则甲、乙两保险公司应各赔偿多少? 分析——(1)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30×20÷(20+30)= 12 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30×30÷(20+30)= 18 二者赔偿之和为30万元,正好等于损失金额30万元,符合补偿原则。 (2)甲、乙两保险公司的独立责任各为10万元,赔偿金额分别为: 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10×10÷(10+10)= 5 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10×10÷(10+10)= 5 二者赔偿之和为10万元,正好等于损失金额10万元,符合补偿原则。 五、某人在行走时因心脏病突然发作跌倒死亡,生前他投保了意外伤害险10000元,单位为他投保了团体人身险(既保意外,也保疾病)3000元,生前指定的受益人均为其妻刘某。受益人刘某可获得多少保险金? 分析——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心脏病发作,即疾病。意外伤害保险只保意 外伤害不保疾病,所以其受益人不能获得意外伤害保险的10000元保险 金,而只能获得团体人身险的3000元。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可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举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要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觉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因此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夫君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关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假如此事发生在美国,情形又该如何?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 答案: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晰自己怎么说患何种疾病。在前一种情形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然而,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专门重要的〕是不可能有不明白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有关键恰恰在那个地点。也确实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晰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形下,倘假设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然而假如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那么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有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 3、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觉,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 4、被保险人51随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4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元。然而该保单承诺投保的极限年龄为50岁,1年后保险人发觉,应如何处理?假如是5年后发觉又该如何处理?该条款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被保险人的年龄、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或多于应对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金额。假如发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能够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人能够接触合同,并将已收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给投保人,然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后发觉的除外。 5、刘辉于1997年12月5日为其岳父李富国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险15份,受益人是李某6岁的外孙刘华〔刘辉之子〕,保险费由刘辉每月从工资中扣除。1998年9月21日,刘辉与被保险人的女儿李芳离婚,刘华由李芳抚养。离婚后,刘辉仍旧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 1999年2月,李富国病故,刘辉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与此同时,李芳也提出了申请,并摆出了以下理由:被保险人是她父亲,指定受益人又是她的亲小孩,并由她抚养,刘辉自与她离婚后,与她们家没有任何的联系,这笔保险金应由她作为监护人领取。保险公司认为此合同由于投保人后来对被保险人已无可保利益,合同无效。 答案:(1)这份保险合同有效。理由如下:刘辉具有投保人的资格,能够作为该合同的当事人。«保险法»第十二条中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从本案来看,刘辉在投保时与其岳父的关系,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有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即对其岳父是有保险利益的。尽管,刘辉后来离了婚,与其前妻之父不再有赡养关系,但刘辉征得被保险人李富国同意,能够连续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因此,这份保险合同在离婚后连续有效。 (2)刘辉完全履行了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刘辉签定了合同,按照合同的要求,按期交纳保费,尽管保险期间婚姻关系发生了变化,导致了亲属关系的改变,但其义务的履行从未间断,直至被保险人病故。刘辉既然履行了义务,保险公司也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即给付保险金。 (3)这笔保险金应给刘华。刘华是被指定为这笔保险金的唯独受益人,只有他才享有保险金要求权。尽管刘华是保险金的合法所有人,然而因其未满10周岁,属民法中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其监护人保管。综上所述,这是一起比较专门的离婚阻碍保险合同的案例。一样情形下,夫妻用公共财产投保,指定其中一人为受益人,离婚后会阻碍保险合同是否连续有效。而此案例是,女婿

保险学案例与分析报告

案例1车辆“自燃”索赔案 [案情简介] 某年黄某为其骏马牌客车投保了车损险,保额 18 万元;第三者责任险 10 万元;车上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7 月 12 日,黄某雇请司机某驾驶该车,在行车途中因车顶行架上货物起火燃烧导致该车全部烧毁。火灾发生后黄某向承保公司报案,接到报案后, 保险公司立即邀请当地公安消防科人员一同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细致勘察。 7 月 16 日,当地公安局消防课对该车火灾事故出具了证明,认定:“火灾部位为车顶行架,起火源分析为乘客上客车货架装货时,可能将烟头或其他可燃物掉进行架上的 棉被、蚊帐里被点燃后引起火灾。”同年 10 月 8 日,省公安厅消防局作出了该车火灾事故的《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结论为:“排除该车电线路故障和人为纵火以及装行过程中 没有发现异常情况等三个因素,认定该起火灾的原因为该车行架上的货物起火所致。”同年 11 月 5 日,当地公安局消防科又作出第 3 号《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这起火灾是先从车顶货架上的行引燃的,起火源分析为乘客上客车货架上装行时,将烟头或其他 火源调进货架上的棉被、蚊帐里引起火灾。” 火灾事故后,被保险人黄某估损,因该车经济损失 18 万元,将该车残骸出卖,得残值 1 万元。黄某在索赔手续凭证俱全后于同年 11 月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同年 12 月20 日保险公司正式向被保险人黄某发出《拒赔通知书》,认为:“本火灾事故不属保险责任,故此不予赔付。”黄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分析及结论] 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未投保附加险的自燃险,且火灾为不明原因产生起火,虽然当地公安消防科的认定书对起火源分析是烟头或其他火源什么的,但只是推测与可能。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中“自燃”的解释:“非指物理学所定义的自燃,而只是保险车辆因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以及不明原因产生起火,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就此可定义上述现象引发的火灾为自燃,而自燃引发的火灾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 [本案启迪]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中,“火灾”的释义是:“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这里指外界火源以及其他保险事故造成火灾导致保险车辆的损失,“烟头或其他火源”均不属这个围。 案例2电梯受损拒赔案 [案情简介] 某事业单位向 A 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承包房屋建筑及附属机器设备等设施。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表示投保设备中有一部电梯线路起火,造成配电柜 起火使两部进口电梯受损,索赔金额超过 100 万元。 接报案后保险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该单位独立在大厦办公,办公大楼使用一年左右,到现场查勘时已看不到火灾的情景,只是在空气中有较重的胶皮气味,对损失标的检查后发现线路有烧焦痕迹,天梯配电柜多处有熏黑的痕迹,经检测该配电柜多处受损,需重新更换。 案件发生后,被保险人认为属火灾责任,提出索赔,承包公司根据察看情况,并咨询电梯的重置价,经认真展开案件分析、讨论后认为:该案件属意外发生的事故,有燃烧的现象,但没有形成火灾责任,同时受损的真正原因也不在综合险承保责任围,应予拒

保险学重点案例及分析

保险学重点案例及分析 案例专栏 例1:某外贸企业于1995年5月8日将一批出口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起运港为上海,目的港为伦敦;保险金额为500万元。6月23日货轮在新加坡沉没,如果: 1、货物全部损失,即损失程度=10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100%=420万元。 再如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6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500万元。 2、货物部分损失,损失程度=8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5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80%=500万元×80%=400万元。又如货物在出险时市价为60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400万元。 例2:某企业于1997年12月1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金额为100万元.1998年4月23日企业遭受水灾。经核查,该企业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 分析:因为被保险人(企业)投保的是企业财产保险,是不定值保险;而且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少于金额为120万元的保险价值,所以保险人应当采用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方式,即: 赔偿额=30×100/120=25万元 在上例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 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 在例2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80万元,则:

1、当实际遭受部分损失3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 2、当实际遭受全部损失8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80万元; 例3: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 分析: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故宫)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旅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 例4:王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已怀孕。王某感到非常高兴,于是想自己花钱为其姐购买一份“母婴安康保险”以示庆祝.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为什么? 分析:保险公司不能承保,因为王某与其姐没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 例7—1-3:A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然后,银行以机器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一年,保单有效期为1998年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银行于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后此机器于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问: (1)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为什么? (2)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赔款?为什么? 分析:在投保时,虽然抵押品(即机器设备)价值100万元,但因银行发放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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