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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第二版)期末总复习归纳

计算题

1.保险的损失分摊机制第二章ppt12

设某一地区有1000户住房,每户住房的市场价值为10万元,据以往资料知,每年火灾发生的频率为0.1%。假设每次火灾均为全损,保险公司要求每户房主缴纳110元保险金,保险公司则承担所有风险损失。请问: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是保险公司吗?

保险公司怎样兑现承诺

所收金额:110×1000=11(万元)

每年可能补偿额:1000×0.1%×100000=10(万元)赔余额:1万元

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并不是保险公司,而是其他没有遭受风险损失的房主,其承担份额为110元,遭受风险损失者也承担了110元。保险公司不仅没有实质性地承担风险损失,反而因为提供了有效的保险服务而获得了1万元的报酬。——保险公司的作用在于组织分散风险、分摊损失

某企业将其价值300万元的财产分别在A、B、C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分别为2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损失金额为100万元。按比例责任方式,三家保险公司分别应分摊赔款多少万元?50、37.5、12.5

2.保险费的计算第六章

保费分两个部分:

①基本保费——与车辆的新旧程度和档次无关,采取固定保费制

②保额保险费——依据车辆的实际价值和类型确定的保险费,计算依据为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车损险保费=基本保费+保险金额×费率

赔偿计算——保险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实行比例补偿。

①全损——保险车辆整体毁损;或受损严重,没有修复价值的“推定全损”。

保险金额>实际价值——以不超出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保险金额≤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②部分损失若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达到投保时的保险价值,即保险单上记载的新车购置价,则无论保险金额低于、等于或是高于出险时的保险价值,发生部分损失均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一残值)×(l一免赔率)

若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保险价值比例计算赔款。

赔款=(修复费用一残值)×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1一免赔率)

在保险有效期内,赔款不累计,只要一次损失赔款低于保险金额,原保险单仍然有效。只有一次损失等于保险金额,保险责任才终止。

甲、乙两辆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均为15万元的小汽车发生部分损失,损失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均为12万元,两车残值均为1万元,免赔率为10%,甲车的保险金额为15万元,乙车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两车的实际修复费用均为5万元。请计算保险公司应该分别向甲、乙两车主赔偿多少?3.6、2.4

3.第三者责任保险例题:

设甲乙两车碰撞,甲车损800元,货损2000元,乙车损500元,货损1200元;甲乙两车共损失4500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应当承担70%的责任,即3150元;乙应当承担30%的责任,即1350元。两车均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问:保险公司应向甲和乙赔偿多少?

甲:车身险800×70%=560(元)第三者责任险(500+1200)×70%=1190(元)

乙:车身险500 ×30%=150(元)第三者责任险(800+2000)×30%=840(元)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甲1750元,赔偿乙990元。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由于李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事后,王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10万元。问题是:

(1)因未指定受益人,李某的家人能领取多少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答:(1)李某死亡的近因属于意外伤害,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李某的家人只能领到2万元的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全部归李某的家人所有,因为人身保险不适用于补偿原则。【案例分析】保险赔偿后的索赔案

甲于2002年12月8日将自有的一辆“东风”牌货车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2万元,甲弟担任驾驶员。12月12日该车途经邻县一险要处时,坠入悬崖下的河水中。事故发生后,甲称该车无法打捞,要求保险公司按全部损失赔偿。经查,该车当时价值2万元。保险公司向甲赔偿了保险金2万元。事后甲某组织人力将车打捞上来共卖得价款1万元,支付打捞等费用5000元。保险公司很快得知此事,要求甲返还卖车所得1万元价款。问:保险公司的要求是否应当予以支持?为什么?

答:(1)保险公司的要求应当予以支持,但只能要求返还5000元。

(2)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据此,坠入悬崖下河水中的货车属于保险公司所有,甲打捞出来后卖车所得价款1万元应归保险公司。但是,甲组织人力打捞货车可以按无因管理处理,作为受益人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甲为打捞该车而支付的5000元打捞费用。l万元卖车款抵消5000元打捞费用,所余5000无返还保险公司。

【案例分析】投保单与保险单不符的索赔案

2003年10月10日,某市造纸厂向某市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保险期限自2003年10月11日零时到2004年10月10日24时,造纸厂在投保单上注明其要求投保的财产项目及保险金额为:固定资产保险金额800万元;流动资产保险金额180万元,其中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各60万元,保险公司收到投保单后,经审查同意承保,经办人员在投保单上签章并开具了保险单。由于保险公司经办人员的疏忽,保险单上投保财产项目为:固定资产保险金额800万元,流动资产保险金额为180万元,在流动资产一栏中未按投保单上的内容载明原材料、燃料和低植易耗品三个项目。2004年4月5日,某市造纸厂发生火灾、烧毁财产价达8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损失50万元,产品(纸张)损失30万元,事故发生后造纸厂以保险单为凭证向保险公司索赔全部损失80万元。保险公司以产品(纸张)不属保险范围规定的流动资产而拒付保险金。双方因此而产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

答:投保单属于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保险单属保险合同的正式文本。投保单有时也被称为投保申请书。投保单上如有记载而保险单上遗漏,投保单上记载之效力与保险单上记载效力一致。本案中关于流动财产的三种形式,在保险单中未记载,但在投保单中有记载,故应以此记载内容为有效。而造纸厂损失的产品(纸张)并非记载中所表明的流动财产,所以造纸厂的主张无正当依据,保险公司只应给付造纸厂50万元固定资产的损失,而不应承担30万元产品的损失。

【案例分析】房屋买卖后的索赔案

甲出售自有房屋一幢于乙,双方依书面合同给付价款、交割钥匙已讫。又特约,双方应于

10日之内办完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自当日起算;否则,因迟延所导致的后果,概由责任方负担。乙装修所购房屋,铺地板,装空调后于第五日搬入居住。乙临时出差,估计4天内定可返回,不至于耽误房屋。行前,乙电话请甲代投房屋火灾保险。甲说,按10日之约过户,不会有火险,我有绝对的把握。又说,与其投保,不如今天就过户。待过户后你自己投保不迟。随即挂断电话。至第十日,乙返程。正点应于8:24分到达。因飞机晚点,迟至16时乙才赶到甲处。二人同赴房屋管理局申办过户手续,到机关下班时,未能办完,工作人员命二人第二日继续办理。分手时,甲申明,10日之约届满,如生不测,概由乙负责。是夜2时,该房屋遭受雷击而焚毁,乙遇难,乙父丙要求退还房价款。经查:(1)甲原已对房投保了火险。但故意不告知乙。(2)房屋被击,系自然灾害。

问:(1)丙的要求有无理由,为什么?

(2)保险公司应否就房屋雷击事故,对受益人负责?如应赔偿,那么赔偿应付给何人?为什么?

(3)在该房保险问题上,甲的行为有无不当之处?如有不当,应否负责?为什么?

(4)设甲获得保险人的赔偿金,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1)无。因为该房的风险,依约已转移于乙。

(2)应赔偿甲。因为甲是投保人。

(3)无。不负责任。甲应在房屋买卖完成后将此事告知保险人,但本案中房屋买卖尚未最终完成。

(4)应转移于乙。甲受保险赔偿利益,无法律依据,属不当得利,故应将该利益返还于受害人乙。

【案例分析】年龄误告条款

1.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现,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

2.被保险人51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4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元。但是该保单允许投保的极限年龄为50岁,1年后保险人发现,应如何处理?假如是5年后发现又该如何处理?

答:该条款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被保险人的年龄、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或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金额。

如果发现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可以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人可以接触合同,并将已收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给投保人,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后发现的除外。

【案例分析】健康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2000.1.17晚,学生吴某返校途中,突然一辆中巴车从后面将她撞倒了,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经当地的交通管理部门裁决,此次事故是由于中巴车刹车系统出了故障而导致的,车主负有全部责任。吴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共计4500元,车主全部承担了,吴某由于被撞还落下轻度残疾,车主又另行支付了残疾补助金2万元。吴某所在的学校在事故发生前已为在校的全体学生投保了学生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每人保额5000元。在车主已经支付了伤残金和全部的医药费后,保险公司是否还要履行支付的义务?吴某能否因此而获得双份利益?

结论:案中的吴某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给付的伤残金,而不能向保险公司再去索要医疗费。吴某的医疗费用既然已从致害方如数获得足够补偿,就不能以“人身无价”为理由再向保险公司索要医疗费。如果吴某因致害方无力承受该笔医疗费,吴某有权向保险公司申请支付。保险公司在支付这笔医疗费时,应要求吴某把向第三者即车主方请求的医疗费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追偿。

保险学期末重点复习(精)

风险构成要素:(1风险因素:自然、道德和心理、社会(2风险事故(shìgù)(3风险损失。 风险(fēngxiǎn)和保险: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没有风险就没有保险,保险是最典型的风险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与保险:同:(1研究(yánjiū)对象都是风险。(2数理基础基本相同。二者都要在准确估测预期损失率的基础上达到以最低成本获得最佳安全保障的经济目的,二者都要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等作为分析的基础和方法。(3相辅相成、相得益彰。风险管理的发展有助于提高风险意识,风险意识的提高,风险管理经验的积累和技术的进步都对保险有积极地意义;反之,保险公司通过提供保险,将风险管理经验和知识传授给经济单位,促进风险管理的发展。异:尽管二者研究对象都是风险,但保险公司不是风险的唯一承担者,保险只是风险管理的一种重要的、常用的手段之一。保险也不是对所有存在的风险都可以承保。因此风险管理高于保险,范围也广于保险。 保险的基本特征:(1经济互助性:保险人用参加保险的众多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对其中少数人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补偿(bǔcháng),分担了个别单位和个人所不能承担的风险,从而形成了一种经济互助关系。它体现了“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思想。 (2数理科学性:现代保险经营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fǎzé)等科学的数理理论为基础,保险费率的拟定、保险准备金的提存等都是以科学的方法为计算基础的。保险经营的科学性是代表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基础。(3法律契约性 大数法则:又称大数定律,当试验次数不断增加,事件发生的频率就会趋近于一个常数。用在保险领域,含义是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单位越多,实际损失的结果会越来越接近预期损失的结果,即损失的概率的偏差就越小。反之,承保单位越少,损失概率的偏差越大。

保险学期末复习重点-学习课件

保险学期末复习重点 考试时间地点:12周周三1、2节,5201 题型:单选10’;填空10’;判断10*2’;名词4*5’;简答4*10’ 重点: 一、风险的组成要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之间的关系:风险因素增加产生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引起风险损失。 二、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风险管理技术选择、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三、风险管理的基本技术方法: 1. 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避免,预防,抑制,分散 2. 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自留,转移(财务型非保险转移、保险) 四、保险的本质:即多数单位或个人为了保障其经济生活的安定,在参与平均分担少数成员因偶发的特定事故所致损失的补偿过程中形成的互助共济关系。 五、保险的基本功能:分散危险、补偿损失 保险的派生功能:积蓄基金功能、监督危险功能 六、保险在微观经济的作用: 1. 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2. 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合算; 3. 有利于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4. 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5. 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七、保险在宏观经济的作用: 1. 保障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2. 推动商品流通和消费; 3. 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4. 有利于财政和信贷收支平衡的顺利实现; 5. 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 6. 动员国际范围内的保险基金; 7. 有利于完善和实现国家社会管理职能。 八、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区别: 1. 实施方式不同; 2. 举办主体不同; 3. 保费来源不同; 4. 保险金额不同 九、保险合同的分类: 1. 按照保险合同的性质分类: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 2.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证保险合同 十、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与投保人 十一、(选/判)受益人一般属于人身保险范畴的特定关系人,是人身保险合同所特有的主体,且多存在于死亡保险合同中。 受益人的资格:任何自然人都可以充当受益人,甚至活体胎儿也可以为受益人。 受益人的构成要件:受益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保单所有人所指定的人。 十二、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 十三、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的关系: 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互为表里、互相依存,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有形载体,保险利益是保险标的的经济内涵,也是投保人转嫁风险的经济额度,是保险人确定其承担最高责任限额的重要依据。 十四、保险人的主要义务: 1. 确定损失赔偿责任:(1)基本责任;(2)附加责任;(3)除外责任 2. 履行赔偿给付义务:(1)赔偿金的内容(赔偿给付金额;施救费用);(2)赔偿金额的支付方式 十五、第三章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一节为小题,自己看(P25) 十六、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十七、(选/判)保险利益原则中:

保险学期末总结讲解

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 风险是一种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 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三要素构成的。 风险因素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类:1)有形(实质)风险因素(2)无形风险因素道德因素行为因素 风险分类按风险的损害对象分类: 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人身风险 按风险的起源和影响分类基本风险特定风险 按风险所导致的后果分类纯粹风险投机风险 按风险产生的社会环境分类静态风险动态风险 风险管理的基本方法 1.风险回避 2.损失控制:防损减损 3.损失融资:风险自留风险转移 可保风险的要件 1.经济的可行性 2.独立、同分布的大量风险标的 3.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以被确定的 4.损失时可以并且容易确定和计算的 5.损失的发生既有偶然性 6.特大灾难一般不会发生 第二章保险概述 保险的职能保险的基本职能(一)分摊损失(二)经济补偿 保险的派生职能(一)投资职能(二)防灾防损职能 保险的分类及其含义: 1.按保险标的分类1.财产保险 2.人身保险 3.责任保险 4.信用保证保险 2.按保险性质分类; 商业保险和政策保险 3.按风险转移层次分类原保险和再保险(分保)复合保险和重复保险

第三章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特点 1.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特性:是一种法律行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 地位。 2.保险合同的保障性 3.保险合同的诚信性 4.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5.保险合同的对价有偿性 6.保险合同的附和性 7.保险合同的要式性 保险合同的形式: 1.投保单(application form):投保单也称要保单,是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而向保险人 提出的书面要约。 2.保险单(policy):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发的正式书面 凭证,详细列明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俗称“大保单”。 3.保险凭证(certificate):也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是保险人向投保 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保险凭证的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相同,只是内容较为简单 4.暂保单(binder):又称临时保险单,由保险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出立的临时保险凭 证。暂保单的内容比较简单,暂保单的有效期一般为30天; 5.批单(endorsement):又称为背书,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立的修订或 者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 保险合同的要素: 主体:合同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 合同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合同辅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新编人身保险学(第二版)考试重点整理

《人身保险学》2014年下 一、应对人身风险的对策 (一)非保险方式的对策 1、风险自留:适合发生频率低,损失程度小的。 2、防病健身:良好的生活习惯、定期体检等。是一种预防性措施。 3、避免:消极的应对方式。损失频率和损失幅度高,处理风险时成本大于产生的收益。 (二)保险方式的对策 1、社会保险:退休、工伤、生育、疾病、失业等法定对策。 2、人身保险:自愿选择,保障有效,形式多样的人身风险应对方式,是一种积极的防范人身风险的对策。 二、可保人身风险的必要条件 可保风险: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者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 可保人身风险的要件: 1、风险不是投机的,一般是纯粹风险,即仅有损失机会并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2、人身危险的发生是偶然的、意外的; 3、人身危险的损失必须是明确的; 4、人身危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人身危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三、人身保险的发展简史 (一)古代人身保险思想及人身保险的萌芽 1.互助团体,这种互助团体和行会组织是人身保险的萌芽。 2.在中世纪的欧洲,行会制度很流行,如:工匠行会、商人行会、宗教行会等。 3.在中世纪的日耳曼民族中,兴起基尔特(Guild)制度。是由相同职业的人基于相互扶助的精神而组成的团体,其目的是保护职业上的共同利益,也对会员的死亡、疾病、火灾、盗窃等灾害损失共同出资救助。如英国的“友爱社”及德国的扶 助金库。(最初的人寿保险) (二)近代人身保险的形成 1.“蒙丹斯”公债储金办法:这种给付形式接近于现代的终身年金保险,对后来的年金保险的产生起了很大的影响作用。 2.最早提出人寿保险:英国人理查德·马丁 3.“佟蒂方案”:1656年提出的一项联合养老办法,洛伦佐.佟蒂因此成为了年金保险的创始人。 4. 精算阶段: (1)1662年,英国数学家约翰·格兰特编制了世界上第一张死亡表。 (2)荷兰数学家约翰·德·威特于1671年完成了生命年金的理论,并依据人的死亡概率计算出年金的现值,对保险理 论的研究作出重要的贡献。 (3)1693年埃德蒙·哈雷编制了世界上第一张生命表,这是第一个根据实际统计资料编制的一个较完整的生命表,为 寿险保费计算提供了科学的依据。 (4)18世纪中叶,英国人托马斯·辛普森根据哈雷的生命表,创造了按照死亡率增加而递增的费率表。 (5) 1756年,詹姆斯·陶德森依照年龄差等计算保费,并提出了“均衡保险费”的理论,从而促进了人身保险的发展。 5.近代人身保险的发源地----英国 (1)1699年,第一家人寿保险组织---孤寡保险社在英国成立,承办死亡保险业务。 (2)1762年成立的伦敦公平保险社这是真正根据保险技术基础而设立的人身保险组织。标志近代人身保险制度形成。 (3)1774年,英国通过了《英国人寿保险法》,成为英国人寿保险发展史上的第二个里程碑。 四、中国人身保险的发展 近代人身保险制度是从国外传入我国的。 1884年英国人首先在上海设立了永福和大东方两家寿险公司。其后又有美国的友邦、加拿大的永明、永康、宏利等寿险 公司相继成立。 1899年成立的永宁人寿保险公司是我国第一家民族人寿保险公司。 1912年设立的华安和群保险公司是当时规模最大的寿险公司。

保险学期末复习

一、重点词汇: 1、风险是一种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 风险,就是生产目的与劳动成果之间的不确定性。 2、风险管理是指人们对各种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期望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目标的一个系统工程。 3、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指以有形财产以及与之有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4、原保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直接承担风险责任的保险,又称为直接保险 5、保险的要素: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可保风险。 保险人(insurer)又称承保人,即,保险业务的经营人,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投保人(applicant)又称要保人,是指对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 法人。 6、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疾病、失业时提供 一定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有那些保险?主要包括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7、商业保险是由商业性保险公司提供的,以权利和义务对等关系为基础(不交保费谁给 你赔偿)、以盈利为目的(不赚钱谁干)的保险。 8、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9、保险利益:基于保险标的而产生的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10、受益人(beneficiary)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 权的人,即为指定领受保险金的人,故又称保险金受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 可以是法人。 11、重复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向两个以 上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合同。 12、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事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在保单中载明的保 险合同。 13‘、损失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一定的方式获得保险赔偿,但 同时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14、最大诚信原则:(主体)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期限),应依法向对方提 供影响对方做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 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内容)。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 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可以要求 对方予以赔偿(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 15、近因原则的含义是:凡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6、被保险人(insured)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被保险人可以使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保险学期末复习知识点

保险学总复习 一、本课程的复习要求 保险学课程复习的基本要求是全面系统地了解和掌握保险学的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学会应用保险这一处理风险的方法,具备运用保险理论和实务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一)系统掌握保险学的重点内容 本课程的重点内容是第一篇保险基本原理和第二篇保险实务。 第一篇保险原理 重点掌握的内容包括 1、风险与保险的关系。 2、可保风险应具备的条件。 3、保险的职能。 4、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保险合同的内容 5、保险的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内容和意义。 第二篇保险实务 重点掌握的内容包括 1、各类保险业务的特征。 2、企业财产保险的责任范围及保险金额和赔偿的确定。 3、机动车辆保险的赔偿处理。 4、责任保险有几种?他们的保险责任如何确定? 5、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区别。 6、人寿保险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7、归纳传统型寿险与创新型寿险的区别。 8、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条件是什么? 9、健康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第三篇保险公司经营管理 重点掌握的内容包括 1、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定价的依据是什么? 2、保险公司经营的特征和原则是什么? 3、保险公司的承保内容和理赔的程序。 4、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及特点。 5、保险投资的资金来源、重要性及其投资的途径。 一、解释概念 风险 纯粹风险 投机风险 风险管理 可保风险 保险 损失说

非损失说 二元说 保险合同定值保险 不定值保险 足额保险 不足额保险 超额保险 重复保险 保险利益 近因 代位追偿 委付 第一危险(损失)赔偿方式比例计算赔偿方式 财产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火灾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信用保险 保证保险 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 年金保险 两全保险 分红型人寿保险

保险学

保险学 概念辨析 1.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亦即保险人承保的对象)必须具有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 2.权利代位与物上代位: 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表现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3.重复保险与共同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保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共同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保险利益,对同一危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4.年金保险与分红保险: 年金保险是指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间隔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人寿保险。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5.成数再保险与溢额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溢额再保险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比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 6. 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 纯粹风险是指那些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投机风险是指那些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

保险学期末复习简答题

保险学期末复习简答题 简答题 第一章风险、风险管理与保险 1、风险的特征存有哪些? 答:①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状态; ②风险出现后果具备侵害性; ③风险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空间上、时间上、损失程度上的不确定性;④损失的可测 定性;⑤风险的发展性。 2、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和方法存有哪些?请问:(1)基本程序:①重新认识和辨别 所有的风险;②评估和测量各类风险的大小;③风险评价;④挑选风险管理技术;⑤风险 管理效果评价。(2)基本方法:①风险避免;②实以;③防治和掌控;④分散和女团; ⑤迁移。 3、什么是风险因素?包括哪些?试举例说明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之间的关系。 请问:(1)风险因素也表示风险条件,就是指引起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出现时以 致损失减少的条件。 (2)风险因素包括:①实质风险因素;②道德风险因素;③心理风险因素。 (3)三者关系:风险因素引起风险事故,而风险事故引致损失。 4、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是否有险必保?成为可保风险应具备哪些条 件? 答:保险公司不是有险必保。 若非风险即可保与危险,就是所指可以被保险公司拒绝接受的风险,或可以被保险公 司转嫁给的风险若非风险必须就是单纯风险即为危险但也不是任何危险均可向保险公司转 嫁给,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所分担的危险就是有条件的。 必备条件:①风险不是投机的(投机性);②风险必须是偶然的(偶然性);③风险 必须是意外的; ④风险必须就是大量标的均存有遭遇损失的可能性;⑤风险理应出现重大损失的可能性;⑥投保的风险必须有助于保护公德。

5、保险的特点有哪些?试比较保险与储蓄及救济、赌博的异同点。答:(1)特点: ①合同行为;②带有互助性;③经济补偿; ④保险费率的定出具备科学性。(2)优劣点: a.保险与储蓄:共同点:都是以现在的剩余对付将来的不足;都体现了有备无患的思想。 区别:①储蓄就是一种自助式犯罪行为,保险就是一种自助式与他并助结合的犯罪行为; ②储蓄的本利给付是确定的,保险的保险金给付是不确定的。 b.保险与救济:共同点:都就是补偿灾害事故损失的经济制度。区别:①保险就是一种合约犯罪行为,救济不是合约犯罪行为;②保险就是以投保人交费为前提,就是对价交易;救济就是单方犯罪行为,没对价作基础。 c.保险与赌徒:共同点:都存有一定的偶然性。 区别:①在赌博场合,风险是由交易本身创造出来的;而 在保险场合,风险就是客观存在的,不论你投保是否。②赌徒所遭遇的风险就是投机风险,而保险所遭遇的风险就是单纯风险。 第二章保险的职能作用和种类 1、保险产生和发展的条件存有哪些? 答:①前提条件: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 ②物质条件:剩余产品的生产和激增;③经济条件:商品经济的发展。 2、保险在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中的作用是什么? 请问:(1)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促进作用:①有利于灾情企业及时恢复正常生产; ②有利于企业强化经济核算;③有利于企业强化危险管理;④有利于安稳人民生活;⑤有利于民事索赔责任的履行职责。(2)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促进作用:①有利于确保社会再生产的正常展开;②有利于促进商品的流通和消费;③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变;④有利于财政和信贷收支平衡的顺利实现;⑤有利于减少外汇收入和进一步增强国际缴付能力⑥有利于动员国际范围内的保险基金;⑦有利于健全和同时实现国家社会管理职能。3、比较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的区别。请问::①范围和约束力相同; ②保险费和保险金额的规定标准不同;③责任产生的条件不同; ④在缴付保险费和赔款的时间上相同。4、保险的基本功能(职能)和衍生功能存有哪些?请问:(1)基本职能:①分摊风险

保险学期末考试知识点

一名词解释 保险基金的建立保险基金是用以补偿或给付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体自然规律所致的经济损失,人身损害及收入损失,并由保险公司筹集,建立起来的专项货币基金。 保险与救济区别1提供保障的主体不同2提供保障的资金来源不同3提供保障的可靠性不同4提供保障的水平不同 保险与储蓄区别1消费者不同2技术要求不同3收益期限不同4行为性质不同 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是联系保险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纽带。保险合同的性质1射幸性2双务性3补偿性4符合与约定并存性5要式性6条件性7个人性8最大诚信性 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其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相同,只是内容较为简化。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到保险公司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2受益人受益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制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权的性质1一种期待权2受益权不能继承.3受益权具有不确定性受益人可以放弃受益权,但受益人不能转让受益权.4受益权具有不确定性5受益权的消失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受益权消失。 保险合同履约终止在保险合同有效内,若约定的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了给付全部保险金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结束。 名词解释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凭证履约终止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可保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则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人身保险合同对保险利益时间效力的要求并非由始至终。 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在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害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承保危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如果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发生时,保险人给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恰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额外获的额外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属于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损失补偿的限度1以实际损失为限2以保险金额为限3以可保利益为限 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1人身保险的例外2定值保险的例外3重置价值保险的例外 代位追偿原则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人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人责任方索赔。 物上代位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者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状态的损失。 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1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受损的保险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2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3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才有权取得代位求偿权 名词解释1保险利益原则2最大诚信原则3默示保证4近因原则5损失补偿原则6代位追偿

保险学期末重点复习(精)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或事项进行修补或补充。 (3保险合同内堂的变更:在主体不变,改合同中约定的事项。①保险标数量、价值增减引起的保险金额的增减。②保险标的种类、存放地址、占用性质的变化、运输保险中航程的变更等,以及由此引起风险程度的边哈而导致保险费率的变化③保险期限的变更④保险责任范围的变化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期未届满之前,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合同的法律行为。(1任意解除:指法律允许保险合同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解除合同。但货物运输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不得解除。Ps保险法规定,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应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应将已收的保险费扣除子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局部后,退还投保人。(2法定解除: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①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②投保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伪造、变造有关证明或其他证据,故 最大诚信原那么:是指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应恪守信用,互不欺骗隐瞒。 保险利益的原那么:保险利益也成可保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成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那么是指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成认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条

件:合法;确定;经济上的利益。意义:(1防止将保险变成赌博(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3界定保险的责任限额 保险利益时效新旧法区别:旧的: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存在。新的:只强调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权益转让原那么: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被保险人有关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者取得向造成保险事故的责任人追偿的权利。意义:(1维护保险双方的利益(2防止被保险人额外获利(3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代位追偿:是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或者局部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取得被保险人的地位,向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前提条件:(1事故发生必须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所致(2事故的发生时因为第三者的责任造成(3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经支付了赔偿金 保险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被保险人将其所哟全及其派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支付全部保险金额。主要适用于船舶,货物。前提:推定全损。指当保险标的虽未到达全损的程度,但有全部损失的可能,或其修复费用将超过本身价值时,被保险人为取得全部保险赔偿,可将其标的的剩余利益或标的物上的一切权利及义务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委付的成立条件:(1保险委付应以推定全损为条件(2保险委付就保险标的的全部 提出要求(3~不得附有任何条件(4~必须经过保险人承诺才能成立 保险经营的特点:(1本钱具有不确定性(2资产具有负债性(3产品需求具有潜在性(4具有广泛性和社会公共性

保险学(第二版)期末总复习归纳

计算题 1.保险的损失分摊机制第二章ppt12 设某一地区有1000户住房,每户住房的市场价值为10万元,据以往资料知,每年火灾发生的频率为0.1%。假设每次火灾均为全损,保险公司要求每户房主缴纳110元保险金,保险公司则承担所有风险损失。请问: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是保险公司吗? 保险公司怎样兑现承诺 所收金额:110×1000=11(万元) 每年可能补偿额:1000×0.1%×100000=10(万元)赔余额:1万元 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并不是保险公司,而是其他没有遭受风险损失的房主,其承担份额为110元,遭受风险损失者也承担了110元。保险公司不仅没有实质性地承担风险损失,反而因为提供了有效的保险服务而获得了1万元的报酬。——保险公司的作用在于组织分散风险、分摊损失 某企业将其价值300万元的财产分别在A、B、C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分别为2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损失金额为100万元。按比例责任方式,三家保险公司分别应分摊赔款多少万元?50、37.5、12.5 2.保险费的计算第六章 保费分两个部分: ①基本保费——与车辆的新旧程度和档次无关,采取固定保费制 ②保额保险费——依据车辆的实际价值和类型确定的保险费,计算依据为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车损险保费=基本保费+保险金额×费率 赔偿计算——保险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实行比例补偿。 ①全损——保险车辆整体毁损;或受损严重,没有修复价值的“推定全损”。 保险金额>实际价值——以不超出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保险金额≤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②部分损失若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达到投保时的保险价值,即保险单上记载的新车购置价,则无论保险金额低于、等于或是高于出险时的保险价值,发生部分损失均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一残值)×(l一免赔率) 若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保险价值比例计算赔款。 赔款=(修复费用一残值)×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1一免赔率) 在保险有效期内,赔款不累计,只要一次损失赔款低于保险金额,原保险单仍然有效。只有一次损失等于保险金额,保险责任才终止。 甲、乙两辆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均为15万元的小汽车发生部分损失,损失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均为12万元,两车残值均为1万元,免赔率为10%,甲车的保险金额为15万元,乙车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两车的实际修复费用均为5万元。请计算保险公司应该分别向甲、乙两车主赔偿多少?3.6、2.4 3.第三者责任保险例题: 设甲乙两车碰撞,甲车损800元,货损2000元,乙车损500元,货损1200元;甲乙两车共损失4500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应当承担70%的责任,即3150元;乙应当承担30%的责任,即1350元。两车均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问:保险公司应向甲和乙赔偿多少? 甲:车身险800×70%=560(元)第三者责任险(500+1200)×70%=1190(元)

保险学期末考试重点

保险学期末考试重点 1.选择题,30道,1分/题,从百度文库找 2.名词解释:5道,3分/题, ●代位追偿,委付; ●代位追偿: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 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委付: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 时,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连同义务移转于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赔付方式(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中的几种分摊方式); ●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指船舶和船上所载货物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 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的做出特殊的牺牲或额外支付的特殊费用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简称为P.A.):指船舶在运行 过程中发生的,仅仅涉及到船或货单方面利益的损失 ●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 ●保险期间自货物从保险单载明的起运港(地)发 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到货物运达保险单

载明目的港(地)收发人的最后仓库或被保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 在最后目的港(地)卸离海轮满60日为止。在货物未经运抵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并在卸离海轮60天内,需转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时,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 ●责任保险追溯期; ●是指扩展保险责任的期限,即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 承保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限外一定责任的期间。 ●无赔偿优待(NCD) ●指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 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 ●追诉期(Retroactive period) ●针对期内索赔式作为责任归属的责任保险而言; ●连续责任制 ●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为在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履行赔 付保险金义务而将保险费予以提存的各种金额。 3.简答题3-4道, ●

保险学重点归纳

的社会财富和生命安全是否造成损失及损失程度的客观不确定性 . :客观性,普遍性,不确定性,可测性,可变性。:风险因素(实质、 道德、心理风险因素 )、风险事故、损失。 的统一体,风险因素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风险事故的发生必然导致损失。 :①按风险的性质:纯粹风险是指只有损失机会而没有获利机会的风险;投机风险 是指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机会的风险;②按风险的载体分类:人身风险,财产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③按产生的原因分类: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 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 (目标)的一种管理过程。: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 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风险管理效果评价。:①控制型风险管理方式(是 损失形成前防止和减轻风险损失的技术性措施,它通过避免、消除和减少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以及限制已发生损失继续扩大,达到减少损失概率、降低损失程度,使风险损失达到最小之目的 ) :避免、预防、抑制、分散;②财务型风险管理方式 (通过提留风险准备金事先做好吸纳风险成本的财务安排来降低风险成本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 ) :自留风险、转移风险。 :保险人可接受承保的风险,即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风险,是风险的一种形式。 :风险必须是①纯粹的;②偶然的;③意外的;④大量的;⑤风险发生必须是应有重大 损失的可能性。 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①风险分散与转嫁功能;②经济补偿与给付功能;③资 金融通功能;④社会管理功能。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 引起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但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

保险学期末复习重点

第一章: 一、风险的组成要素: 1、风险因素:增加损失发生的频率或严重程度的因素 〔1〕有形〔物质形态〕风险因素 〔2〕无形〔非物质形态〕风险因素 ——道德风险因素 ——行为风险因素 2、风险事故(Peril):损失的直接原因 3、损失:价值的消灭或减少 二、风险管理的概念和方法: 1.风险管理是指人们对各种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它要求人们研究风险的发生和变化规律,估算风险对社会经济生活可能造成损害的程度,并选择有效的手段,有方案有目的地处理风险,以期用最小的本钱代价,获得最大的平安保障。 2.风险管理的根本方法: 〔1〕风险躲避〔回避〕意味着将某种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降低到零,即完全防止参加某项活动。 风险躲避存在的问题:可能但不可行,回避某一类风险可能面临另一类风险,可能造成利益受损。 〔2〕损失控制通过降低损失发生频率/或损失严重程度来降低损失的期望本钱的行为。 损失控制的两种方法:1、防损:主要影响损失发生频率。2、减损:主要影响损失严重程度。 〔3〕损失融资为了偿付或冲抵损失而采取的资金融通的措施。 损失融资的两种方法1、风险自留2、风险转移 三、风险管理及保险的关系 1.风险是保险和风险管理的共同对象 2.保险是完善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风险管理最重要的方法之一。 3.加强风险管理是提高保险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 第二章: 一、保险的定义: 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这一制度通过对有可能发生的不确定性事件的数理预测和收取保险费的方法,建立保险基金;以合同的形式,将风险从被保险人转移到保险人,由大多数人来分担少数人的损失。 二、可保风险的理想条件〔6个〕 〔一〕经济上具有可行性〔feasibility in economy〕 即损失的潜在严重性大,但是,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并不很大。 〔1〕大量:大数定律 例如:事件发生损失达400万元,100个人投保,那么每人至少需交4万元保费;但假设有1000人投保,每人只需4000元保费,对投保人和保险人都有利。 〔2〕独立:损失不相关,风险集合发挥作用

保险学

保险学期末复习资料 简答 一、可保风险的要件 P18 1、风险不是投机的:风险一般是纯粹的,仅有损失机会无获利可能。 2、风险必须是偶然的:风险的客观存在的,它具有偶然性:一是发生的可能性,二是发生的不确定性,即发生的对象、时间、地点、原因和损失程度等,都是不确定的。 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不是投保人故意行为,是不可预知的。一是风险的发生或风险损害后果的扩展都不是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是风险的发生是不可预知的,因为可预知的风险往往带有必然性。 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满足保险经营的大数法则要求。千家万户帮一家的宗旨 5、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风险可能导致重大或比较重大的损失。 二、保险经营风险的特征 P371 1、射幸性:保险合同的射幸性质既给保险公司创造了盈利机会,又给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2、非控性:保险标的是风险作用的对象,而保险标的又是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控制之中,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基本上都是外在的风险,这些风险都是非保险公司所能控制的。有些风险是不可抗力的。 3、突发性:保险事故的意外性和偶然性,具有突发性。 4、联动性:由于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与融资业务具有相互渗透互动发展的关系,因而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与承保风险也就具有了联动关系。 三、保险的基本功能及派生功能 P28 基本功能: 1、分散危险功能: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分散危险,保险把集中在某一单位或个人身上的因偶发的灾害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经济损失,通过直接摊派或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平均分摊给所有被保险人,这就是保险的分散危险功能。是第一功能 2、补偿损失功能:保险把集中起来的保险费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经济损失,保险所具有的这种补偿能力就是保险的补偿损失功能。 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是手段和目的的统一,是保险本质特征的最基本反映,最能表现和说明保险分配关系的内涵。因此,它们是保险的两个基本功能。 派生功能: 1、积蓄基金功能:(1)空间上分散;(2)时间上分散 从时间上分散来看,分摊经济损失就带有预提分担金的因素,预提而尚未赔偿或给付出去的分摊金则必然形成积蓄。保险这种以保险费的形式预提分摊金并把它积蓄下来,实现时间上分散危险的功能,就是保险的积蓄保险基金功能。从概念的内涵上可以看出积蓄保险基金是为了达到时间上分散危险,可见,该功能是由保险的基本功能之中的分散危险功能派生而来的。 2、监督危险功能: 分散危险的经济性质表现为保险费的分担,参加保险者必然要求尽可能减轻保费负担而获得同样的保险保障。因此,他们之间必然要发生相互间的危险监督,以期尽量消除导致危险发生的不利因素,达到减少损失和减轻负担的目的。保险的这种功能,就是监督危险功能。 监督危险是为了减少损失补偿,所以该功能是保险基本功能之中的补偿损失功能的派生功能,也是使保险分配关系处于良性循环的客观要求。

保险学复习资料

保险学复习资料 1.风险的含义和特性 风险是一种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包括客观性;损失庆贺不确定性三个特性.. 2.风险的组成要素 (1)风险因素..是指增加损失发生的频率或严重程度的任何时间..包括有形风险因素和无形风险因素道德风险;行为风险.. (2)风险事故..又称风险事件;它是损失的直接原因.. (3)损失..是指价值的减灭或减少..范围限定在必须用货币表示的经济损失方面.. 3.风险管理 概念:是个人、家庭、企业或其他组织在处理他们所面临的风险时;所采用的一种科学方法.. 基本方法: (1)风险回避..是指人们设法排除风险并将损失发生的可能性降到零..具有以下特点: a.回避风险有时是可能的;但是不可行.. b.回避某一类风险;可能面临 另一种风险 b.回避风险可能造成利益损失 (2)损失控制.. 主要包括防损或者减损两种方式..防损的目的在于努力减少发生损失的可能性;而减损则是为了尽量减轻损失的程度..防损和减损措施是直接用来降低损失发生的频率和严重程度的..防损减损的目标是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以便使其与人类活动和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3)损失融资.. 包括风险自留;风险转移两种方式.. a.风险自留.. 既有企业或者个人自己来承担风险.. 原因:1人们对风险的严重性估计不足.. 2人们经过慎重考虑而决定自己承担风险.. 3在有些情况下;人们通过对风险和风险管理方法的认真分析与权衡;决定全部或部分地由自己来承担某些风险.. 自留风险的可行程度取决于损失预测的准确性和补偿损失的适当安排.. 风险转移.. b.风险转移即通过一定的方式;将风险从一个主体转移到另一个主体..较为 常见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公司组织2合同安排3委托保管4担保合同5套期保值6购买保险 4.风险管理的主要环节 (1)目标的建立..选择最经济和最有效的方法使风险成本最小..可以分为损失前管理目标和损失后管理目标..

保险学复习

保险学名词解释 1、纯粹风险:是指那些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de)风险. 2、投机风险:是指那些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de)风险. 3、信用风险:是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de)违约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de)风险. 4、风险因素:也称风险条件,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de)条件. 5、保险:是指保险双方(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订立保险合同以集中起来(de)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而受到(de)经济损失或者对人身伤亡丧失工作能力给付保险金. 6、共同海损:是指在航海中如船货发生共同危险,为了保护处于危险中(de)财产,主动且合理地采取措施而产生(de)任何特殊牺牲或费用. 7、自愿保险:亦称任意保险,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或是需要保险保障(de)人自愿组合、实施(de)一种保险. 8、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国家对一定(de)对象以法律、法令或条例规定其必须投保(de)一种保险. 9、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de)、同一保险利益、同一危险事故分别向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de)一种保险. 10、共同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保险利益,对同一危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de)一种保险. 11、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好保险标(de)(de)保险价值,

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de)保险. 12、不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de)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其价值确定损失(de)保险. 13、明示保证:是指以文字或书面(de)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de)条款. 14、默示保证: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de)准则,习惯上或社会公认(de)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de)规则,而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15、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双方高度诚信,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标(de)(de)危险情况,不能隐瞒有关签订保险合同(de)任何重要事实,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即使投保人非故意(de)、错误陈述某些重要事实,保险人也有权解除合同. 16、委付:是指被保险人将尚未实际全损(de)保险标(de)及附带(de)一切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而请求按保险金额赔偿(de)方式. 17、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de)具有(de)法律上承认(de)利益. 18、弃权:是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de)某项权利,包括解约权和抗辩权. 19、近因:指造成保险标(de)损失(de)最主要、最有效(de)原因,即主因. 20、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所得到(de)赔偿只能使保险标(de)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de)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de)利益. 21、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de)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de)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de)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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