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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的可靠保障诉讼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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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的可靠保障诉讼法教案

第九课司法公正的可靠保障——诉讼法

教学目的

理解三大诉讼法的原则和管辖制度;了解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强制措施、基本阶段,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强制措施、基本程序,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程序、举证责任,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赔偿的方式和标准。

教学重点

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强制措施、基本阶段,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强制措施、基本程序

教学难点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程序、举证责任,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赔偿的方式和标准。

教学方法讲授法

课时安排7课时

教学步骤

第一课时

“诉讼”一词是由“诉”和“讼”两个字组成的。从字义上讲,“诉”是告的意思,即告诉、控告、告发的意思;“讼”的基本含义是争或争辩,争曲直于官府,即争辩曲直为讼。诉讼就是俗称的“打官司”,规范的表述,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解决各种案件争

讼的专门活动。

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5、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6、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8、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9、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10、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1、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12、刑事司法协助。

二、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诉讼理论,一般将管辖划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进一步划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这是一套科学的、行之有效的刑事案件管辖体系。明确刑事案件的管辖

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能够保证公、检、法三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上分工清楚,职责明确,防止互争管辖或相互推诿,从而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其次,有利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按照管辖范围进行控告、检举犯罪,防止告状无门现象发生,避免和减少移送环节,方便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提高诉讼效率。

(一)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1、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检察院直接自行侦查的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类犯罪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除上述三类犯罪案件外,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还规

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上述刑事案件,其犯罪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犯罪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的犯罪。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包括下列三类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二)审判管辖

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1、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

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区管辖

(1)犯罪地法院管辖

(2)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

3、专门管辖

(三)管辖的变通

1、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

2、指定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思考题: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哪些案件?

第二课时

一、回避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办理该案的一项诉讼制度。

我国的回避制度不仅适用于审判人员,而且也适用于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甚至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这些人员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上如果有法定的可能妨碍诉讼公正进行的情形的,均不得主持或参与诉讼的进行。

二、回避的适用人员

回避的适用人员是指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回避情形下应当回避的公安司法人员的范围。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

三、回避的理由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四)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接受其请客送礼的

(五)在本诉讼阶段以前曾参与办理本案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四、回避的种类

在诉讼法学理论上,回避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多种划分,但为人们普遍接受的是根据其实施方式的不同进行的划分,即将回避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

五、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暂时限制或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按照强制力度从轻到重的顺序排列依次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六、公民的扭送

扭送是公民将具有法定情形的人立即送交公、检、法机关处理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扭送并不是刑事诉讼的一种强制措施,法律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都只能是公安司法机关,而扭送是法律赋予公民同刑事犯罪做斗争的一种手

段。法律规定扭送措施是为了鼓励公民自觉行动起来,积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捉拿犯罪分子,及时、有效地帮助公安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扭送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依靠群众、实行专门机关与依靠群众相结合的诉讼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通缉在案的;

3.越狱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

公民把具有法定情形的人抓住后,立即送交公、检、法机关处理。因此无论任何人抓住以上人员以后都不得拖延不交,擅自拘禁或非法审讯。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公民扭送来的人都应当接受,并且应当立即讯问,然后按照公、检、法机关的管辖分工,决定由谁处理。

思考题:

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第三课时

刑事诉讼的基本阶段:

一、立案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

二、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的、独立的诉讼阶段,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公诉案件只有经过侦查,才能决定是否进行起诉和审判。因此,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侦查的目的是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侦查也是一种调查,但它既不同于行政调查和一般的社会调查,也不同于其他诉讼调查,如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的调查等。它是刑事案件立案后,由侦查机关进行的旨在查明

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并收集各种证据,确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起诉的准备活动。

三、起诉

刑事起诉,是指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指控的内容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

起诉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起诉可分为两种,即自诉和公诉。自诉是指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以个人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公诉则是指依法享有刑事起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并给予相应的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

四、审判

审判是国家解决纠纷的一种专门活动,也是一种专门的国家权力。是否有独立的审判权是判断一个国家是否为法治国家的试金石。

根据现代法治原则,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所谓审判,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由于所要解决的纠纷性质不同,现代审判大致分为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三种。刑事审判解决涉嫌犯罪的主体与国家之间刑法上

的纠纷;民事审判解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方面的纠纷;行政审判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法律关系方面的纠纷。

刑事审判作为审判的一种,有其特殊的原则、制度和程序。在我国,刑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对于被提交审判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刑事审判活动由审理和裁判两部分活动所组成。所谓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调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并确定如何适用法律的活动。所谓裁判,是指人民法院依据认定的证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对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作出处理结论的活动。审理是裁判的前提和基础,裁判是审理的目的和结果。

五、执行

执行,是指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活动。执行程序是指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施以及在此过程中处理与之有关的减刑、假释等刑罚执行变更问题时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思考题:

刑事诉讼的基本阶段有哪些?

第四课时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动态地表现为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静态地则表现为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

二、民事诉讼的特征

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

(一)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

(二)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

(三)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

三、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检察监督原则;支持起诉原则。

四、管辖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法院内部具体确定特定的民事案件由那个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

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一)级别管辖

1、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

(1)重大的涉外案件。涉外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这是指案件的影响超出了基层法院的辖区,在中级法院辖区内产生了重大影响。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这是指最高法院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将某些案件确定由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a.海事、海商案件。b.专利纠纷案件。c.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d.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高级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对本辖区内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的审判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审理不服.中级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因此,高级法院管辖一审案件的数量是相当少的。从当前的情况看,各地一般都是把诉讼标的额大的民事案件作为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具体数额则是由各高级法院根据本地的情况作出规定后报最高法院批准。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一类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另一类是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民事诉讼法通过级别管辖将民事案件在四级法院中做了分配,划定了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但至此仍然不能确定某一诉讼案件具体由哪个法院受理,因为除最高法院外,在同一级中仍然有许多个法院,所以还需要进行第二次分配,将已划归同一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在各个法院之间进行分配。这一任务是由地域管辖完成的,因此,地域管辖的作用在于确定同级法院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思考题:

中级法院管辖哪些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五课时

一、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一方当事人因此而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后果。在民事诉讼中,即使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法院也必须作出裁判。在真伪不明时,法律上规定由谁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就是所谓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据规定》第2条对证明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

长期以来,在民事诉讼中人们最为熟悉的一个命题是“谁主张,谁举证”,这个命题也被许多人当作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

证明责任的倒置

证明责任的分配应当考虑其公平性。分配的公平性主要考虑的因素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证明的难易、盖然性的高低、距离证据的远近以及谁承担证明责任更有利于权利保护和实现等。由于法律不可能将所有的具体情形全都加以考虑,因此人们就只能在具体规定之外提出一个一般的原则,既然作

为原则就难免存在针对某些特殊案件如果按原则分配证明责任可能存在不合理的情形。证明责任倒置就是为了弥补一般原则的这一不足。

二、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五种: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一)拘传

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二)训诫

训诫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地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

(三)责令退出法庭

责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强制其离开法庭的措施。

(四)罚款

罚款是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强制措施。

(五)拘留

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严重的人,将其留置在特定的场所,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

三、民事诉讼审判程序

(一)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也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进行第一审民事诉讼通常所遵循的程序。

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

1、起诉与受理

起诉的条件如下:

第一,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有明确的被告。

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审理前的准备

送达起诉状副本和提出答辩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当事人的追加。

3、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法院固定的法庭上或法律允许设置的法庭上,依照法定的程序和顺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从而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并在此基础上对案件作出裁判的全部过程。

(二)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并存的独立的第一审程序。在内容上,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但并不是普通程序的附属性程序,也不是普通程序的辅助性程序,简易程序有自己的特定适用范围。

(三)第二审程序

四、民事执行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执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第二,执行根据必须具备给付内容;第三,执行必须以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履行义务为前提。

思考题:

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第六课时

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是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规定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诉讼活动程序,规范各种行政诉讼行为,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

行政诉讼法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法典,专指我国1989年4月4日由七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广义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实质意义的行政诉讼法,除行政诉讼法典外,还包括一切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它们分散在各种法律、法规及立法、司法解释中。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行政争议的种类和权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的行政案件有:

1、行政处罚案件;

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3、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

4、行政许可案件;

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6、抚恤金案件;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8、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10、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和《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款,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

1、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10、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案件。

三、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学课堂教学案例

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案例 ▲管辖案例 1.王某(男)与某(女)于1998年8月在A县结婚,1999年5月,王某因盗窃被判刑3年,关押在B县劳动改造场所。某在王某被判刑后即投奔在C县的姐姐处打工谋生。2001年5月,某提出离婚。 问:A、B、C三县法院中的哪一个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为什么? 2. A县与C、D、E、F四县相邻。A县加工厂和B县食品厂于1999年10月9日在C 县签订了一份真空食品袋加工承揽合同,其中约定:“运输方式:加工厂代办托运;履行地点:加工厂在D县的仓库。”“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可以向C县和E县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加工厂即在其设在F县的分厂进行加工,并在F县车站发货。食品厂收货后即投入使用。因真空食品袋质量不合格,致使食品厂袋装食品变质,损失5万多元。两厂几经协商未果。食品厂法定代表人即找律师咨询,最后提出:“怎么起诉都可以,但必须在B县法院打官司,你能办就委托你,否则我另请高明。” 问:(1)E县、C县、F县、D县、A县法院是否都有管辖权?为什么?(2)如果你是律师,能否满足食品厂的要求?为什么? 3.市某超市与市某汽车运输公司在签订了一份运送盐水鸭的合同。汽车运输公司所属二车队在从向运输途中,行至市附近发生车祸,车、货俱损。超市因此向汽车运输公司索赔。运输公司则以车祸责任不在己方为由拒绝赔偿,超市欲向法院起诉,请问:(1)假设该超市与运输公司未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那么,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2)假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那么,可以约定由哪些法院管辖?请说明理由。(3)假设运输公司途经时,由于发生车祸,撞毁了当地村民某停在路边的三轮车,某要求赔偿损失,可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请说明理由。 ▲诉讼当事人案例 1.幼儿王甲在幼儿园玩耍时不慎将另一幼儿乙的眼睛碰伤,的父母为其治疗伤势,医疗费、误工损失等共计5000元人民币,的父母请求王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而王的父母则以王为幼儿,其致害行为并无过错为由不予赔偿。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父母起诉至人民法院。 问:(1)乙的父母能否以原告的身份起诉?为什么?(2)本案的当事人应当包括哪些?诉讼地位分别是什么? 2.老汉住在A市某区,有二子一女,分别是山、水、燕。山与其父亲同住一个城市,水与燕在外地工作。老汉立一遗嘱交给其女燕。遗嘱中说,其遗产房屋全部由燕继承。老汉去世后,丧葬费用均由山承担。山为其父办完丧事后,便将其父遗留的房屋卖给了海,得价款6万元。水回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在诉讼过程中,水因病死亡,水之子明和女儿红要求参加诉讼。A市某区法院受理此案后,燕也从外地赶来,在该法院尚未开始审理时向该法院递交诉状,并附有其父遗嘱,请求该法院将房屋判给自己。问:(1)山、水、燕、海、明、红在诉讼中各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 (2)如果老汉没有上述遗嘱,燕要求同其兄长一起继承遗产,燕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教案(按田平安教材)

第一章民事诉讼法概述 课时:3 教学目的: 使学生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学三者之间的关系以及民事诉讼法的地位和作用;明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任务、立法根据和具体适用;掌握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学科体系及学习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要求和方法。 重点及突破方法: 重点:1、民事争议及其处理机制;2、民事诉讼法学体系。 突破方法:1、对于民事争议处理机制这一重点内容主要采取对比法和案例分析法使学生了解各种纠纷处理机制的优劣及它们之间的衔接;2、对于法学体系这一内容主要采取图表演示法,使学生有直观的认知。 难点及突破方法: 难点:1、民事诉讼的目的。 突破方法:1、系统介绍民事诉讼目的学说演变,进行概念分析和学说对比,树立新型民事诉讼目的观。 参考书目: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7月第一版 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年 李祖军:《民事诉讼目的论》法律出版社 2000年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1月第二版 内容: 第一节民事诉讼 一、民事冲突及其成因 民事冲突——民事诉讼产生的催化剂。 所谓民事冲突是指民事主体对现存或将来民事权益状态或归属的态度和认识不一致所产生的矛盾。 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它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 2、它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 3、它以违反民事实体法的规定为形成原因。 4、它的解决具有可处分性。 二、民事冲突的救济方式 1、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2、有关行政机关依职权处理; 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4、民事诉讼。 思考题: 1、解决民事冲突的方式有何有缺点?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当事人之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执行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1-守护生命-教案

守护生命 1教学目标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珍爱自己及他人生命,懂得尊重他人,树立正确的生命观,不轻言放弃,并能形成学会“感恩”的心理;自觉树立追求人生价值的远大目标。 知识目标:知道怎样爱护身体, 掌握一些基本的自救自护方法。知道怎样养护精神,了解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能力目标:提高安全防范能力,能进行基本的自救自 护。 . 2学情分析 意外伤害是儿童健康和安全成长的重要威胁,初一年级的孩子们对生命的理解还停留于身体层次的浅层认识,对待社会当中的伤害自己,甚至自虐轻生等现象总感觉离自己的生活很远,而实际上,当他们面临困惑与挫折的时候,往往把握不住青春期的冲动,当内心需求得不到满足,已经有一些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不负责任的行为。基于以上社会现实和学生实际情况,本课设计了“珍视生命”主题内容,旨在教育学生对生命负责,学会珍爱生命,既要爱护生命,又要养护精神。是对初中学生进行生命教育的重要内容 3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本课的重点是生活方式,发扬民族精神。树立关爱自我,珍爱生命的意识,以一种理智健康的心态来对待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与挫折。

【教学难点】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从人的行为表现挖掘人的内在思想,并且感悟到生命的真谛。 教学过程 【导入】创设情境,导入新课 关于《健康一身轻》栏目、新闻杨家六口人自杀、典故不食嗟来之食的讨论 设计意图:结合热点新闻、古代故事,特别是学生熟悉的身边事,创设问题情境,引导学生积极探究如何正确认识生命,可以激发学生强烈的求知欲望,发挥学生自主性。通过互动交流,使学生明白,生命是珍贵的,同时生命也是脆弱的,守护生命,不仅要有强烈的生命意识,还需要掌握基本的求生方法。自然过渡到本课主题。 【讲授】一、爱护身体 1、爱护生命,首先应该关注自己的身体 学生活动:一同学表演自己和家人在日常生活中关心身体健康的好的习惯和生活方式,其余人猜动作,并补充该生活方式的注意事项 设计意图:表演和猜想的互动中,调动起学生观察、反思自己和他人的生活方式的积极性,主动参与,乐于分享。感受到生活中做人做事要有“度”。 【讲授】2、爱护生命,还要关心自己的内在感受。 教师表演因考试成绩不理想而打自己的场景,联系到未成年人自残、自虐、甚至轻生的行为,与学生们共同探讨,这些伤害生命的行为的来源。设计意图:老师表演的方式呈现学生之间经常会出现的心理和行为,课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

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 看罢张维廷遭受冤狱的相关材料,让人沉思良久。张维廷作为一名政府官员,因莫须有的故意伤害罪名被公安机关刑事追诉,身陷囹圄,受尽了非人道的折磨与迫害,但终因证据不足无法定罪。司法机关为了以错掩错又以贪污罪名将张维廷起诉判刑。张维廷经过长达五年的不懈上访申诉,最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错误判决,改判张维廷无罪。虽然是正义战胜了邪恶、真理战胜了谬误,虽然是法律的公正得到了维护,但是透过这起错案所折射出的我国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却不得不让人深思。 笔者不禁想起三年前笔者办理的一起刘正翰非法拘禁案件。笔者办理的这起案件与张维廷的案件有很多类似的地方,案件当事人刘正翰也是具有一定行政职位的政府官员,也同样因为冤狱而被错判有期徒刑一年。只是笔者所办理的这起案件纠错的程序比起张维廷案要迅捷一些。刘正翰的命运比起张维廷要幸运很多。 刘正翰非法拘禁案的起因,是刘正翰的妻子李娜在参加同学聚会时与男同学杨伟发生婚外情。刘正翰发现这一情况后,便对杨伟进行殴打,但是未造成伤害后果。杨伟是某高校的后勤处长,有一定实权和社会关系,便设置圈套陷害刘正翰。杨伟以到刘正翰家协商为由,在刘正翰家呆到深夜,然后到公安局报案说遭到了刘正翰的非法拘禁。这是一起简单的因婚外情引发的家庭纠纷,公安机关在了解情况后本不该介入,而公安机关却采取诱供、逼供等非法方式获取所谓“罪证”,进而对刘正翰进行刑事拘留、逮捕。这起案件存在的问题很多,公安机关所调查收集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刘正翰具有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而负责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却仍对案件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决刘正翰非法拘禁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下达时刘正翰已经被羁押了近一年)。 富有戏剧性的是,公安机关为了使案件的证据“吻合”,竟然故意不对案发现场的一个重要证人张明君进行调查。公安机关为了自圆其说,还编造了一份证明,内容是:“经过杨伟在刑警队情况资料室辨认,大连市区的三位名叫张明君的人均与案发现场的张明君不符,故此张明君无法到案。”而在一审法院开庭时张明君突然出庭作证,张明君证明刘正翰在案发现场没有实施任何非法拘禁行为。我们律师到张明君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查询张明君的户籍资料,很容易就查到了。对这一事实,一审法院判决却轻描淡写的来一句“张明君与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予采信”,便将荒唐的案件一错再错地办到了底。刘正翰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大连市中级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经过重审,一审法院改判刘正翰无罪。 律师为这起案件倾注了太多的心血,承受了太大的压力,那可真是令人揪心的日日夜夜。律师整理的每一次辩护词都达到一万多字,像是厚厚的中篇小说。案件结束后,笔者就案件的辩护经过撰写了一篇文章《一起充满人情味的刑事辩护案件》发表在《辽宁律师》杂志2003年第4期。 出于律师的职业敏感,笔者对社会上发生的每一起宣告无罪案件都非常关注。 我们回头看一下,近年来被媒体所曝光的无罪案件,其中每一起错案无不是建立在荒唐的事实基础之上的。比如,张维廷贪污案便是司法机关在追究其故意伤害罪不成立的情况下,强加罪名以错掩错而形成的错案。令国人震惊的佘祥林杀妻案更是荒唐透顶。佘祥林以故意杀人罪名服刑十几年后,被法院判决认定由佘祥林杀死的妻子又重新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佘祥林杀妻的罪名自然不攻自破。大连律师陈德惠偷税案也同样极其荒唐,陈律师与所辖区的基层税务所订立了定额缴税的书面约定,基层税务所当然也是代表税务机关执行职务,而司法机关却硬行认定陈律师构成偷税罪。笔者所辩护的刘正翰非法拘禁案也是同样的荒唐…… 司法机关违反诉讼程序,权力部门对司法进行非法干涉,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及法

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第八课教案

〔第八课崇尚程序正义,依法维护权益〕 依照程序维权 教学目标 了解非诉讼和诉讼的基本程序,增强证据意识,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教学准备 教师课前制作好多媒体课件;学生课前搜集有关法院审判的程序的资料等。 教学时数 1课时。 教学设计 【导入】 【教学过程】 探究活动: 1.你或家人有遇到类似这种情况吗?如果有,你们是怎么解决的? 2.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教师归纳:类似的情况在日常生活中还有很多。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办呢?我们应该利用合法途径和程序,理直气壮地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可维权有哪些合法途径和程序呢?我们却不是太了解或了解得不够全面。 今天,我们就来学习有关内容,请看《第八课第二框:依照程序维权》。

引导学生思考:这个案例反映了什么问题? 教师归纳:事实上,人们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之所以没有依法加以保护,除一部分人不懂法、不会用法之外,相当一部分人是出于顾虑打官司的“成本”。如果依法维权耗费的时间、精力,用于法律处理需支出的费用等超出了案件本身的经济、精神损失,人们就会觉得得不偿失,因此宁愿选择“私了”,或“自认倒霉”。 其实,发生纠纷,不是只有打官司一条路,也可以通过不打官司的方式来解决,相比打官司,通过这些方式来,具有程序简易,节省时间,成本低等优点。下面我们来认识一下这些方式。

(一)诉讼的含义及种类 1.诉讼的含义 教师讲解: 诉讼俗称“打官司”,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当事人的参与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具体争议的活动。 诉讼它的本质在于通过国家强制力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出确认,并保证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由于任何纠纷主体都无法与国家相抗衡,所以在解决纠纷,权利救济方面,诉讼具有其它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比拟的优势。 诉讼与其它纠纷解决的方式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严格规范性。 (2)多重保障性。 (3)国家强制性。 因此从理论上讲,诉讼成为解决纠纷和对当事人进行权利救济的最终的和最权威的方式。 板书:2.诉讼的种类 教师讲解: 根据诉讼所要解决的案件的性质及其所依据的法律,诉讼可分为三种: (1)刑事诉讼:(有关犯罪方面的官司) 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2)民事诉讼(民事纠纷方面的官司) 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 (3)行政诉讼(公民与有关国家机关之间的纠纷方面的官司)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大量发生的,与我们关系密切的是民事诉讼。 展示材料: 探究活动: 学生阅读教材第87页活动框提供的材料。思考: 1.秋菊已经原谅了村长,不再打官司了,村长为什么还被拘留了? 2.为什么法院准许张某撤诉? 教师点拨:这涉及到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的区别。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诉案件是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公诉的案件,公诉案件是不允许和解、撤诉的。自诉案件是由法

【部编版】初一七年级政治(道德与法治)上册《第1课时 守护生命》教案

第九课珍视生命 第1课时守护生命 1 教学分析 教学重点:掌握一些自救自护的常识和方法,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教学难点:守护精神更需要关注精神的养护 2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照片拍摄于2015年,照片中的小孩名叫Hudea ,拍照的时 候只有4 岁。他在哈马轰炸后失去了父亲,随后他和母亲以及三 个兄弟姐妹一起住到了土耳其边境的一个难民营。“他的脸立刻收 紧。他咬着下嘴唇,慢慢地举起了手。他一言不发地站在那里。 要宽慰这个把照相机当成手枪的孩子并不容易。” 读了这个故事,你对守护生命有什么认识? 二、新课讲授 目标导学一:爱护身体 1.守护生命首先要关注自己的身体 (1)展示关于爱护身体的名言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孝经·开宗明义》 身体是革命的本钱。——毛泽东 忽略健康的人,就是等于在与自己的生命开玩笑。——陶行知 健康是对于自己的义务,也是对于社会的义务。——富兰克林 (2)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你是怎样对待自己的身体的?举例说明。 教师总结:守护生命首先要关注自己的身体。关心身体的状况,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是一种对生命负责任的态度。 2.爱惜健康,拒绝不良生活习惯 体育课后,大汗淋漓地冲进教室 小李同学迅速打开空调,温度调到最低16℃。站在空调口处吹风乘凉,心满意足地喊着:“热死我了!好凉快!”其他同学也纷纷凑过来。空调的风又强又冷,小张同学却用校服把头包起来,一边喝水,一边在教室里溜达。很多同学看到小张的样子,乐得前仰后合,说:“哇!看,多像翠花儿!” (1)小李和小张谁做得对? 提示:运动后直吹空调是严重损害身体健康的,小张同学做得更好,因为,他懂得如何爱护身体。爱护身体首先要爱惜健康,拒绝不良的生活习惯。 (2)请大家说一说不良生活习惯有哪些? 教师归纳:同学们身边的不良生活习惯有:不爱喝白开水,着迷喝饮料;爱吃垃圾食品;暴饮暴食;不吃早饭,熬夜等等。

制度改革才能保证司法公正

制度改革才能保证司法公正 “直接言辞审理原则”是全世界司法审判的基本制度,是人类的司法制度文明的一部分。然而在不少的情况下,开庭的法官没有决定案件的权利,只有向审判委员会汇报地权利,审判委员会不审理案件,但他们有通过间接的听汇报来决定案件的权利。这就是常说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这项制度直接违反了“直接言辞原则”。怎样解决这个问题办法只有一个——制度改革才能保证司法公正。 “案件一进门,双方都托人”,是法院审理案件中经常碰到的事情。大多数的当事人都对法院审判的公正性信心不足。结果出来前找人;结果出来后,认为法院不公,上诉;判决生效后,又接着申诉,没完没了。之所以社会对法院公正审判预期不高,法院裁判的决定过程不透明是很重要的原因。法官对案件的决定会受到“看不见的手”的影响,这只“看不见的手”决定过程不透明且不受当事人监督。当事人不得不对是否公正心存疑虑。法律界通行的一句格言是,“司法公正要通过看得见的公正实现,才是真正的公正”。国家提出要进行司法体制改革,要从改革这支“看不见的手”开始。 一、“看不见的手”在司法审判中的具体表现

第一,法院的审判委员集体决定案件的制度,违反世界通行的审理案件规律,也是法院审判最不透明的地方。对于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的复杂性,法官特别是一审法官审理案件应严守的“直接言辞审理原则”是全世界司法审判的基本制度,是人类的司法制度文明的一部分。所谓“直接言辞审理原则”即决定案件的法官,必须当面、直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言辞陈述、当面审查证据,听取言辞辩论,通过法官深厚的法律素养、丰富的社会阅历,去伪存真,从而能直接形成法官内心对案件的实质问题把握(法官的内心确认)。在一审案件中,没有直接审理案件的任何人,包括间接接触如书面接触案件材料的人,都不得裁决案件。但是,我们的诉讼法律规定,法院审判委员会可以决定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不少的情况下,开庭的法官没有决定案件的权利,只有向审判委员会汇报的权利,审判委员会不审理案件,没有听到当事人和律师的辩论,但他们有通过间接的听汇报来决定案件的权利。这就是常说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这项制度直接违反了“直接言辞原则”。更重要的是,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是不透明的,目前没有关于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的程序、审委员会出现错误如何承担责任等事项的法律规定,其讨论案件的笔录也是不公开的。当事人和律师无法知道他们的观点,也无法向他们陈述案件事实,审委会虽然可以降低法官滥用权力,抵御不正当干预的作用。但因此而形成错案的可能性还会较大。例如如果汇报案情的法官心存私心,故意诱导审委会的成员,或听取汇报的审委会委员不认真,或审委会中参与案件决定的人心存私心,因为没有透明和监督,发生错案的危险性更大。而

刑事诉讼法教案【实用】

第十章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 教学目的 1、了解刑事诉讼的基本含义及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 2、掌握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3、了解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对象。 [教学重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及其与宪法、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教学难点]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教学时数]1课时 [教学内容] 一、刑事诉讼 1、诉讼的含义:“诉,告也”,“讼,争也” 其定义是:诉讼是讼争一方或双方将讼的原因、内容、主张及理由告知、倾述于听讼之人,以求讼的息解活动。 我国的诉讼是指在国家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全部活动。 诉讼是伴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变化,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不断地赋予特殊含义。按照诉讼纷争的内容,可将诉讼划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大类。 2、刑事诉讼:是指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下,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共安全专家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刑事诉讼有广义和狭义有区别,我国的刑事诉讼属于广义的。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狭义的专指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有六个方面的特点(P4-P5)。 二、刑事诉讼法 1、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共安全专家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属于程序法。

2、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刑事诉讼活动。 3、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共有七个方面(P6)。 4、刑事诉讼法的表现形式:存在于广义及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之中。 刑事诉讼法通常是指广义的。 三、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1、刑诉法与宪法的关系: A、宪法是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据。即宪法是“母法”,刑事诉讼法是“子法”。 B、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务必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及其所规定的刑事司法制度、组织和原则。 C、刑事诉讼法是宪法所规定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具体体现。 2、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A、二者都属于刑事法律,都是用于解决犯罪问题的法律。 B、二者之间是形式的统一,也是方法与任务的统一。 C、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失去了目的和意义。P9 3、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异同: A、都属于程序法,三个诉讼法规定的许多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都是相同的。 B、三大诉讼法各自解决的的实体问题的性质是不同。 C、在主持诉讼的专门机关上、在诉讼程序上、在证据制度上在诉讼结果上都有区别。 四、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三个方面) 1、刑事诉讼法律规范 2、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3、刑事诉讼实 五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沿革 (一)外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沿革 1、弹劾式诉讼制度 弹劾式诉讼是指在禁止原始的血亲复仇基础上,由国家垄断纠纷裁判权而逐渐发展而成的一种诉讼模式。

司法公正的可靠保障诉讼法教案

第九课司法公正的可靠保障——诉讼法 教学目的 理解三大诉讼法的原则和管辖制度;了解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强制措施、基本阶段,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强制措施、基本程序,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程序、举证责任,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赔偿的方式和标准。 教学重点 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强制措施、基本阶段,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强制措施、基本程序 教学难点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程序、举证责任,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赔偿的方式和标准。 教学方法讲授法 课时安排7课时 教学步骤 第一课时 “诉讼”一词是由“诉”和“讼”两个字组成的。从字义上讲,“诉”是告的意思,即告诉、控告、告发的意思;“讼”的基本含义是争或争辩,争曲直于官府,即争辩曲直为讼。诉讼就是俗称的“打官司”,规范的表述,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解决各种案件争

讼的专门活动。 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5、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6、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8、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9、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10、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1、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12、刑事司法协助。 二、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诉讼理论,一般将管辖划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进一步划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这是一套科学的、行之有效的刑事案件管辖体系。明确刑事案件的管辖

《守护生命 》教学设计

《守护生命》教学设计 西平县谭店初级中学许凤姣

教学设计《守护生命》 一、教材分析 本次的教学设计内容是七年级道德与法治上册第九课《珍视生命》的第一框题,课题是《守护生命》。本课时首先旨在引导学生理解并践行对生命的敬畏,珍爱自己的生命,关怀他人生命,自觉走上道德的生活。其次,结合初中学生的日常生活,帮助学生学会从爱护身体和养护精神两方面来守护生命,引领学生既要关心自己的身体健康,培养维护健康、危急情形下自救自护的意识和能力,又要追求充盈的精神生活,满足生命的精神需求。这将进一步加深学生对生命的认识,起到“承上”的作用。所以,《守护生命》在本课中处于重要地位。 二、学情分析 中学阶段是一个人人生观、价值观初步形成的时期,这个时期的中学生具有其自身的特点。他们比小学生有了更丰富的知识,更开阔的眼界,获得的信息量较大。但他们对事物或观点的分辨能力、理解能力以及自控能力尚不甚强,对于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事情以及所见到的社会现象不能全面分析,容易陷入迷茫和彷徨,经常只看到社会上消极的东西,缺乏正确的分析和理解问题的能力。本课时就是针对中学生这种特定的生理、心理特点和认知规律来设计教学内容的。通过教与学、活动与体验等,培养学生的生命意识和情怀,使学生从认识生命到探究生命的意义,明白要珍爱生命,守护生命,帮助学生形成科学的生命价值观,实现知、情、意、行的全面发展。 三、课程标准依据 本课所依据的课程标准的相应部分是“成长中的我”中的“自尊自强”。“自尊自强”中具体对应的内容标准是“认识自己生命的独特性,珍爱生命,能够进行基本的自救自护。”,本课所依据的课程标准的相应部分还有“我与国家和社会”中的“积极适应社会的发展”。具体对应的内容标准是:“感受个人成长与民族文化和国家命运之间的联系,提高文化认同感、民族自豪感,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责任意识。” 四、教学目标

七年级上册道法_RJ_教案---守护生命

七年级上册道法(RJ)教案 第九课 第九课 珍视生命 第1课时 课时 守护生命 1教学分析 【教学目标 教学目标】 】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 标培养健康生活意识,树立珍视生命、维护健康的积极情感;培养追求真、善、美,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发扬民族精神的爱国情怀 知识目标了解爱护身体和养护精神的一些基本常识 能力目标学会珍视生命的一些具体做法,掌握基本的自救自护方法【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掌握一些自救自护的常识和方法,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教学难点:守护精神更需要关注精神的养护 2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照片拍摄于2015年,照片中的小孩名叫Hudea,拍照的时候只有4岁。他在哈马轰炸后失去了父亲,随后他和母亲以及三个兄弟姐妹一起住到了土耳其边境的一个难民营。“他的脸立刻收紧。他咬着下嘴唇,慢慢地举起了手。他一言不发地站在那里。要宽慰这个把照相机当成手枪的孩子并不容易。” 读了这个故事,你对守护生命有什么认识? 二、新课讲授 目标导学一:爱护身体 1.守护生命首先要关注自己的身体 (1)展示关于爱护身体的名言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 ——《孝经·开宗明义》 身体是革命的本钱。——毛泽东 忽略健康的人,就是等于在与自己的生命开玩笑。——陶行知 健康是对于自己的义务,也是对于社会的义务。——富兰克林 (2)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你是怎样对待自己的身体的?举例说明。 教师总结:守护生命首先要关注自己的身体。关心身体的状况,养成健康的

生活方式,是一种对生命负责任的态度。 2.爱惜健康,拒绝不良生活习惯 体育课后,大汗淋漓地冲进教室 小李同学迅速打开空调,温度调到最低16℃。站在空调口处吹风乘凉,心满意足地喊着:“热死我了!好凉快!”其他同学也纷纷凑过来。空调的风又强又冷,小张同学却用校服把头包起来,一边喝水,一边在教室里溜达。很多同学看到小张的样子,乐得前仰后合,说:“哇!看,多像翠花儿!” 小李和小张谁做得对? 提示:运动后直吹空调是严重损害身体健康的,小张同学做得对,因为,他懂得如何爱护身体。爱护身体首先要爱惜健康,拒绝不良的生活习惯。 3.正确面对他人评价,豁达宽容待人。 小张同学并没有因为同学笑话他为“翠花儿”而闷闷不乐,而是坚持自己的正确做法。 请大家说一说,小张的优点有哪些? 提示:小张同学不仅懂得坚持做正确的事,对同学的玩笑和笑话也很宽容,他能够正确地面对他人评价,豁达宽容待人。 教师小结:随着年龄增长、心智发育,我们更加关注自己的内在感受。 目标导学二:养护精神 1.集中营遗存的儿童画作(教材P102—103) (1)展示遗存的绘画作品。 (2)在集中营里,女画家费利德为什么要教孩子们画花卉、人物和窗外的风景? (3)人们为什么将这些儿童的绘画作品称为“人类文化皇冠上的钻石”? 提示:(1)因为在她看来,保护人类内心纯真、善良和美好的世界,保存人的创造欲望和想象力是最自然和最重要的事情。她想引导孩子们的心灵走出集中营,追寻外面美好的世界。(2)因为在集中营恶劣的现实条件下,她坚持让这些孩子们的精神生活在一个正常的世界里,虽然身体被囚禁,但精神还是健康和自由的,因而人们将这些儿童的绘画作品称为“人类文化皇冠上的钻石”。 教师总结:我们每个人活着,除了要关注生理需要和身体健康,还要过精神生活,满足精神需求。 2.精神发育与物质生活条件和外部环境的关系 诺贝尔文学奖获奖者莫言童年时期虽然过着贫困的生活,但是他酷爱读书,他读过的书包括《封神演义》《三国演义》《水浒传》《儒林外史》《青春之歌》《破晓记》《三家巷》《钢铁是怎样炼成的》等。莫言在小学五年级时辍学,在农村劳动长达10年,主要从事农业活动:种高粱、种棉花、放牛、割草。在无书可看时,他甚至看《新华字典》,尤其喜欢字典里的生字。 材料一中莫言在艰难困苦的环境中仍然坚持学习,丰富自己的精神世界说明了什么? 教师总结:我们的精神发育,需要物质的支持,但不完全受物质生活条件和

部编人教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公平正义的守护》 省优质课一等奖教案

《公平正义的守护》教案【教材分析】 本节课是教材第八课维护公平正义中的第二课时公平正义的价值,通过上节课的学习学习了公平正义的含义,而本框更是对上节课的延伸,引导学生认识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让学生明白维护社会公平,离不开每个人的积极参与和制度保障,追求正义不开个人的努力,守护正义更需要司法的守护。从而实现课标中对学生不歧视他人,富有正义感的要求。 【学情分析】 通过上节课的学习,同学们对公平正义有了大致的了解,对公平正义有了初步的理解和判断,但对公平的重要性等问题缺乏理性的思考,不利于学生树立公平、正义的意识,再加上社会阅历、个人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等因素的制约,当遭遇不公平、不正义的时不能正确、客观的处理,因此进行公平、正义的教育非常有必要。 【课程标准】本节课对应的课程标准是“我与他人和集体”中的“在集体中成长”,具体的课程内容标准是“知道每个人在人格和

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做到平等待人,不凌弱欺生,不以家境、身体、智能、性别等方面的差异而自傲或自卑,不歧视他人,富有正义感。”。 知识目标 1.知道公平从美好的愿望转化为现实,离不开每个人的积极参与和不懈努力,需要我们在生活中追求公平,捍卫公平。 2.知道个人维护公平的具体做法和制度保障公平的一些做法。 3.知道个人守护正义的具体做法和司法机关维护正义的做法。 能力目标 1.面对利益冲突,学会担当,能够以公平之心待人处事,提高个人处理冲突问题能力。 2.做有正义感的人,以实际行动维护正义。 3.提高对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认识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增强公平、正义观念,做一个有正义感的人。 2.自觉守护公平正义,面对不公平、非正义行为敢于斗争。 重点 1.个人守护公平、正义的具体做法。

《守护生命》优教教案(汇总).doc

《守护生命》优教教案 课标分析 本单元内容依据《课程标准》中“成长中的我”中的“认识自我”和“自尊自强”部分编排。本课旨在通过活动、体验和感悟,引导学生学会对生命进行探索和思考,以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自发地付出关爱,珍重生命。让我们守护生命,增强生命的韧性。 教材分析 “守护生命”是教材第四单元“生命的思考”的第二个重要组成部分。本课“守护生命”主要围绕“守护生命”和“增强生命的韧性”两个框题组成,第一框题“守护生命”主要引导学生认识到生命是宝贵的,要守护生命,首先要关注自己的身体,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提高防范能力,掌握一些基本的自救自护方法;爱护身体,还需要养护我们的精神。第二框题“增强生命的韧性”主要告诉我们要发掘生命的力量,克服生活中的各种挫折,增强生命的韧性,维护健康,珍爱生命。总之,本课旨在通过教学,进一步引起学生对生命的思考,从而激发学生的生命情感,提升生命的品质。 学情分析 初中阶段是学生形成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时期,如何看待自己的生命,生命的意义何在,这些都是极为重要的问题。七年级的学生已经有了一定的情感体验能力和发散思维能力,对生命世界并不陌生。一方面他们意识到生命的存在,但另一方面,他们又比较缺乏对生命领域的探索与思考。所以围绕“生命”话题,开展活动,能有效地唤醒学生内心深处对生命的心理体验,从而很好地达到师生参与、感知、互动的教学效果,同时能进一步帮助他们正确认识生命,形成正确的生命观。 教学重难点 重点:1.守护生命。 2.发掘生命的力量。 难点:1.守护生命。 2.发掘生命的力量。 学法指导 正确把握教学目标和教学要求,坚持先学后教、学教互动的教学程序,积极倡导自主、探究、合作的学习方式。而自主学习、学教互动,又主要是指向教学目标,围

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解读之五 保证公正司法,健全司法体制和机制建设,增强司法公信力(下)(答案)

正确答案: 第一部分 ;判断题
1. 客观事实与主观事实的关系式客观事实必须符合主观事 实。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B
错误 ×
2.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要求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 正确 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 及时纠正机制。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3. 如果不依证据来认定,认定的事实就可能具有主观臆断 性,没有客观根据。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正确 √
4. 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 正确 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5. 无 正确答案:A

只要有助于认定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可以叫做证据。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正确 √

第二部分 ;单选题
1. 自 2002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 据规定》规定了( )的证明标准。 A. “主观证据占优势” B. “客观证据占优势” C. “高度盖然性占优势” D. “绝对证据占优势”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C
错误 ×
2. 明确各类司法人员( ),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 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A. 工作职责 B. 工作流程 C. 工作标准 D. 以上都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3. 无 正确答案:D
错误 ×
对法官来说,如何通过审判来还原客观事实?( ) A. 证据 B. 法律 C. 被告人叙述 D. 以上都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正确 √
4.
根据本讲,证据裁判离不开( )。 A. 事实标准 B. 程序标准 C. 法律标准 D. 证明标准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D
错误 ×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司法制度考点:保证司法公正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司法制度考点:保证司法公正 (二)保证司法公正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这个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维护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所以维护法 院独立和法官的独立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为此,《基本准则》第8条规定,法官理应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 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 情等因素的影响。这个规定从三个方面对法官独立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外部独立。审判独立原则在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三大诉讼法中已有明确规定。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与司法体系外的其 他国家权力、其他影响相独立。二是内部独立。法官理应尊重其他法 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排除法院系统内部对法官独立审判的干涉 和影响。三是法官内心独立。法官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理应有独立 意识,自觉地对案件作出判断,排除各种不当影响,并有勇气坚持自 己认为准确的观点。 2.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司法公正的内容是丰富和全面的。《基本准则》第9条规定,法官理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准确适用法律,合理行 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 公平公正。法官要通过对案件的审判,制裁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人 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利,实现公正的结果。 3.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基本准则》第10条规定,法 官理应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 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法官必须遵循法定的诉讼程序,保证所 有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平等地位。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目的,程序公 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随着法治的发展,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也日益

民事诉讼法期末试卷(附答案)

内蒙古大学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试卷 (2011 —— 2012学年第1学期) 开卷、考试时长120分钟 说明:1、学生应在答题纸上正确填写课程名称、学号、姓名、年级和班级重修学生在相应方框内画“V”。 2、答案须写在答题纸上,在试卷上答题一律无效。 3、学生在答题纸上书写答案时,要写清楚大题和小题的题号。 一、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二个以上是正确的,将其选出并把它 们的标号写在答题纸上。错选或漏选均不给分。每小题2分,共30分) 1、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是(BD ) A. 离婚案件 B. 个人隐私的案件 C.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D.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甲诉乙名誉权侵权案件中,甲以合议庭成员丙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为由申请丙回避,又以书记员丁是乙的同学为由申请丁回避,对于丙、丁的回避分别由谁决定?(C ) A. 审判长,审判长 B. 合议庭,审判长 C. 院长、审判长 D. 审判委员会,院长 3、关于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A ) A. 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B. 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全部属于中级法院 C. 高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包括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D. 最高法院仅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4、常年居住在丫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丫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丫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 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 800元生活费。2008年,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 费,但王乙拒绝。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 根据上述事实,关于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BCD ) A. Y 省 A 县法院

公平正义的守护 公开课教案

公平正义的守护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1.知道公平从美好的愿望转化为现实,离不开每个人的积极参与和不懈努力,需要我们在生活中追求公平,捍卫公平。 2.知道个人维护公平的具体做法和制度保障公平的一些做法。 3.知道个人守护正义的具体做法和司法机关维护正义的做法。 能力目标 1.面对利益冲突,学会担当,能够以公平之心待人处事,提高个人处理冲突问题能力。 2.做有正义感的人,以实际行动维护正义。 3.提高对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认识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增强公平、正义观念,做一个有正义感的人。 2.自觉守护公平正义,面对不公平、非正义行为敢于斗争。 【教学重点】 1.个人守护公平、正义的具体做法。 2.制度保障公平、正义。 【教学难点】 1.个人守护正义的方法、策略。 2.制度保障公平、司法维护正义。 【教学准备】 教师准备:制度保障公平、正义的情景幻灯片。 学生准备:预习新课。 【教学过程】 一、故事导入,场景激趣 故事:《一视同仁的警卫》 一家外资企业有一项规定:当有外籍员工经过各警点时,警卫都要立正敬礼,对中方员

工则没有这个必要。 公司新来一位警卫,他值勤时,不论是外籍员工还是中方员工经过时,他都会“啪”地端端正正地敬个礼。中方员工开始以为他搞错了,负责警卫事务的中方总务人员还专门给他做了约一个小时的解释。他默默地点点头,但第二天仍是如此做,当主管行政的外籍经理特地找这位警卫谈话时,他说:“中方员工也是公司的一员,与您一样,他们也在为公司工作,我必须也要向他们敬礼——这也是我的工作。”他的话很快就传遍了整个公司,转述这话的和听到这话的中方员工脸上的表情都一样凝重。不久有传言,公司要辞退这位警卫。然而,一份抗议书也摆到了外籍总经理的办公桌上,所有的中方干部都在上面签了名。这位警卫终于留了下来。 教师总结:生活中不公平的事例还有很多,人们总是渴望公平的阳光普照,但公平的社会不会自然而然地形成。公平从美好的愿望转化为现实,离不开我们每个人的积极参与和不懈努力,需要我们在生活中追求公平,捍卫公平。 二、问题导读,新知探讨 上节课我们学习了公平的作用:对个人而言,公平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公平不仅能保证个人应得的利益,使个人获得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而且能让人感受到尊严,从而激发自身潜能,提高工作效率。对社会而言,公平是社会稳定和进步的重要基础。那么,我们该怎样坚守公平呢? (一)坚守公平 1.个人维护公平 面对利益冲突,我们要站在公平的立场,学会担当,以公平之心为人处世。这样才能赢得他人的信赖与尊重,形成有利于我们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遇到不公平的行为时,我们要坚守原则立场,敢于对不公平说“不”,采用合理合法的方式和手段,谋求最大限度的公平,努力营造一个公平的环境。 2.制度保障公平 对于立法而言,在规定权利义务、分配社会资源时,要公平地对待每个人,保障每个人得到他应得的;对于司法而言,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时,要公平地对待当事人,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知识拓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深刻内涵,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为我们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理论指引。对人民法院来讲,实现公平正义,就是要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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