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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司法规律保障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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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司法规律保障司法公正

司法机关最根本的是要通过办理案件的方式来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故遵循司法规律,保障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我们就必须要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律不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一纸空文,公正也不是抽象的、挂在墙上的东西。司法公正,这一司法规律的外化表现,在公众眼中不是一个空泛的理论概念,而是切身感受到身边每一起具体案件的处理。个案不仅关涉到案件当事人的权益,更重要的是它承载着不同社会群体对司法的期待和信心。个案对于我们法官、检察官来讲可能就是在例行公事地完成一件工作,或者是在完成一个办案考核指标数,但是,个案对于一个老百姓来讲,却是他人生中的一件大事,极有可能是他这一辈子唯一一次甚至搭上自己身家性命的大事。个案处理的公正,当事人及其身边的老百姓会从内心信任法官、信服法官、尊敬法官。可如果办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个案处理不公,不仅给当事人会带来巨大伤害,还将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和公愤,摧毁司法的信心,贬损司法权威。所以说,只有个案公正,才能让老百姓真切地感受到公平正义;只有个案公正,才能牵动人们对于司法正义的期盼;只有个案公正,才

能守护住社会的整体公正。司法如何才能做到个案公正?我认为最起码应该如此:

一是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由“侦查中心”转变为“庭审中心”,即发挥庭审对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公开审判、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诉讼制度,以严格司法保障公正司法。

二是要切实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落实罪行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做出裁定;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杜绝刑讯逼供和所谓“留有余地”的判决;全面实施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的充分行使,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的帮助。

三是切实保障律师依法履职。不得对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设置障碍,保护辩护律师独立会见权的实现;不得阻扰辩护律师、代理律师依法取证;不得拖延或拒绝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和诉讼文书,在庭审中法官应当尽到倾听的义务,不得随意打断或限制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或代理意见,做到控辩平等,充分发挥律师在化解矛盾纠纷和依法维权中的作用。

四是要努力打造一支职业化、专业化和精英化的司法官队伍。完善法官、检察官的招录、遴选机制,面向社会公开选拔高层次法律人才、优化队伍结构,加大对现职司法官素质和能力的培训力度,确保司

法官既有司法为民的情怀,又有渊博的学识、丰富的阅历、理性的判断力、廉洁的品行;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官、检察官办案质量评估体系,废止违反司法规律的考评指标和措施,取消任何形式的排名排序做法;加大对司法官的职业保障条件与水平,使其有职业的尊荣观,愿意为此恪守司法职业道德,强化他们的使命感与责任感,成为社会公正公平的守护者,而不至于出现“外逃”现象。

五是要扼住权力伸向司法的任性之手,也即保障审判权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为此,应当着力处理好以下几个重要关系:首先是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与各种“潜规则”的关系。其次是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应处理好的几个外部关系,即司法机关与中国共产党的关系、司法机关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关系、司法机关与其他机关和团体的关系;再次是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应处理好的几个内部关系,即在法院内部方面: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院庭长、审判委员会与法官的关系;在检察院内部方面:由于检察院的独特之处在于“检察一体化”,这使得其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都不同于法院。检察院内部的指令权、“上命下从”等内容构成了检察权运行的行政化色彩明显地强于法院,所以在检察院内部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除了要合理定位司法业务与行政事务的关系外,关键是要法定化“检察一体化”的内涵与外延。

最后,应当围绕遵循司法规律这一核心要求加快对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深化改革的步伐,破解司法地方化的干扰问题,革除法院、检察院内部权力运行行政化的弊端,明确法院、检察院内部各层级权限,健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

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 看罢张维廷遭受冤狱的相关材料,让人沉思良久。张维廷作为一名政府官员,因莫须有的故意伤害罪名被公安机关刑事追诉,身陷囹圄,受尽了非人道的折磨与迫害,但终因证据不足无法定罪。司法机关为了以错掩错又以贪污罪名将张维廷起诉判刑。张维廷经过长达五年的不懈上访申诉,最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错误判决,改判张维廷无罪。虽然是正义战胜了邪恶、真理战胜了谬误,虽然是法律的公正得到了维护,但是透过这起错案所折射出的我国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却不得不让人深思。 笔者不禁想起三年前笔者办理的一起刘正翰非法拘禁案件。笔者办理的这起案件与张维廷的案件有很多类似的地方,案件当事人刘正翰也是具有一定行政职位的政府官员,也同样因为冤狱而被错判有期徒刑一年。只是笔者所办理的这起案件纠错的程序比起张维廷案要迅捷一些。刘正翰的命运比起张维廷要幸运很多。 刘正翰非法拘禁案的起因,是刘正翰的妻子李娜在参加同学聚会时与男同学杨伟发生婚外情。刘正翰发现这一情况后,便对杨伟进行殴打,但是未造成伤害后果。杨伟是某高校的后勤处长,有一定实权和社会关系,便设置圈套陷害刘正翰。杨伟以到刘正翰家协商为由,在刘正翰家呆到深夜,然后到公安局报案说遭到了刘正翰的非法拘禁。这是一起简单的因婚外情引发的家庭纠纷,公安机关在了解情况后本不该介入,而公安机关却采取诱供、逼供等非法方式获取所谓“罪证”,进而对刘正翰进行刑事拘留、逮捕。这起案件存在的问题很多,公安机关所调查收集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刘正翰具有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而负责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却仍对案件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决刘正翰非法拘禁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下达时刘正翰已经被羁押了近一年)。 富有戏剧性的是,公安机关为了使案件的证据“吻合”,竟然故意不对案发现场的一个重要证人张明君进行调查。公安机关为了自圆其说,还编造了一份证明,内容是:“经过杨伟在刑警队情况资料室辨认,大连市区的三位名叫张明君的人均与案发现场的张明君不符,故此张明君无法到案。”而在一审法院开庭时张明君突然出庭作证,张明君证明刘正翰在案发现场没有实施任何非法拘禁行为。我们律师到张明君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查询张明君的户籍资料,很容易就查到了。对这一事实,一审法院判决却轻描淡写的来一句“张明君与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予采信”,便将荒唐的案件一错再错地办到了底。刘正翰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大连市中级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经过重审,一审法院改判刘正翰无罪。 律师为这起案件倾注了太多的心血,承受了太大的压力,那可真是令人揪心的日日夜夜。律师整理的每一次辩护词都达到一万多字,像是厚厚的中篇小说。案件结束后,笔者就案件的辩护经过撰写了一篇文章《一起充满人情味的刑事辩护案件》发表在《辽宁律师》杂志2003年第4期。 出于律师的职业敏感,笔者对社会上发生的每一起宣告无罪案件都非常关注。 我们回头看一下,近年来被媒体所曝光的无罪案件,其中每一起错案无不是建立在荒唐的事实基础之上的。比如,张维廷贪污案便是司法机关在追究其故意伤害罪不成立的情况下,强加罪名以错掩错而形成的错案。令国人震惊的佘祥林杀妻案更是荒唐透顶。佘祥林以故意杀人罪名服刑十几年后,被法院判决认定由佘祥林杀死的妻子又重新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佘祥林杀妻的罪名自然不攻自破。大连律师陈德惠偷税案也同样极其荒唐,陈律师与所辖区的基层税务所订立了定额缴税的书面约定,基层税务所当然也是代表税务机关执行职务,而司法机关却硬行认定陈律师构成偷税罪。笔者所辩护的刘正翰非法拘禁案也是同样的荒唐…… 司法机关违反诉讼程序,权力部门对司法进行非法干涉,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及法

制度改革才能保证司法公正

制度改革才能保证司法公正 “直接言辞审理原则”是全世界司法审判的基本制度,是人类的司法制度文明的一部分。然而在不少的情况下,开庭的法官没有决定案件的权利,只有向审判委员会汇报地权利,审判委员会不审理案件,但他们有通过间接的听汇报来决定案件的权利。这就是常说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这项制度直接违反了“直接言辞原则”。怎样解决这个问题办法只有一个——制度改革才能保证司法公正。 “案件一进门,双方都托人”,是法院审理案件中经常碰到的事情。大多数的当事人都对法院审判的公正性信心不足。结果出来前找人;结果出来后,认为法院不公,上诉;判决生效后,又接着申诉,没完没了。之所以社会对法院公正审判预期不高,法院裁判的决定过程不透明是很重要的原因。法官对案件的决定会受到“看不见的手”的影响,这只“看不见的手”决定过程不透明且不受当事人监督。当事人不得不对是否公正心存疑虑。法律界通行的一句格言是,“司法公正要通过看得见的公正实现,才是真正的公正”。国家提出要进行司法体制改革,要从改革这支“看不见的手”开始。 一、“看不见的手”在司法审判中的具体表现

第一,法院的审判委员集体决定案件的制度,违反世界通行的审理案件规律,也是法院审判最不透明的地方。对于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的复杂性,法官特别是一审法官审理案件应严守的“直接言辞审理原则”是全世界司法审判的基本制度,是人类的司法制度文明的一部分。所谓“直接言辞审理原则”即决定案件的法官,必须当面、直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言辞陈述、当面审查证据,听取言辞辩论,通过法官深厚的法律素养、丰富的社会阅历,去伪存真,从而能直接形成法官内心对案件的实质问题把握(法官的内心确认)。在一审案件中,没有直接审理案件的任何人,包括间接接触如书面接触案件材料的人,都不得裁决案件。但是,我们的诉讼法律规定,法院审判委员会可以决定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不少的情况下,开庭的法官没有决定案件的权利,只有向审判委员会汇报的权利,审判委员会不审理案件,没有听到当事人和律师的辩论,但他们有通过间接的听汇报来决定案件的权利。这就是常说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这项制度直接违反了“直接言辞原则”。更重要的是,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是不透明的,目前没有关于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的程序、审委员会出现错误如何承担责任等事项的法律规定,其讨论案件的笔录也是不公开的。当事人和律师无法知道他们的观点,也无法向他们陈述案件事实,审委会虽然可以降低法官滥用权力,抵御不正当干预的作用。但因此而形成错案的可能性还会较大。例如如果汇报案情的法官心存私心,故意诱导审委会的成员,或听取汇报的审委会委员不认真,或审委会中参与案件决定的人心存私心,因为没有透明和监督,发生错案的危险性更大。而

司法公正的可靠保障诉讼法教案

第九课司法公正的可靠保障——诉讼法 教学目的 理解三大诉讼法的原则和管辖制度;了解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强制措施、基本阶段,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强制措施、基本程序,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程序、举证责任,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赔偿的方式和标准。 教学重点 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强制措施、基本阶段,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强制措施、基本程序 教学难点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程序、举证责任,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赔偿的方式和标准。 教学方法讲授法 课时安排7课时 教学步骤 第一课时 “诉讼”一词是由“诉”和“讼”两个字组成的。从字义上讲,“诉”是告的意思,即告诉、控告、告发的意思;“讼”的基本含义是争或争辩,争曲直于官府,即争辩曲直为讼。诉讼就是俗称的“打官司”,规范的表述,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解决各种案件争

讼的专门活动。 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5、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6、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8、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9、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10、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1、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12、刑事司法协助。 二、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诉讼理论,一般将管辖划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进一步划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这是一套科学的、行之有效的刑事案件管辖体系。明确刑事案件的管辖

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解读之五 保证公正司法,健全司法体制和机制建设,增强司法公信力(下)(答案)

正确答案: 第一部分 ;判断题
1. 客观事实与主观事实的关系式客观事实必须符合主观事 实。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B
错误 ×
2.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要求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 正确 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 及时纠正机制。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3. 如果不依证据来认定,认定的事实就可能具有主观臆断 性,没有客观根据。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正确 √
4. 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 正确 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5. 无 正确答案:A

只要有助于认定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可以叫做证据。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正确 √

第二部分 ;单选题
1. 自 2002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 据规定》规定了( )的证明标准。 A. “主观证据占优势” B. “客观证据占优势” C. “高度盖然性占优势” D. “绝对证据占优势”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C
错误 ×
2. 明确各类司法人员( ),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 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A. 工作职责 B. 工作流程 C. 工作标准 D. 以上都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3. 无 正确答案:D
错误 ×
对法官来说,如何通过审判来还原客观事实?( ) A. 证据 B. 法律 C. 被告人叙述 D. 以上都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正确 √
4.
根据本讲,证据裁判离不开( )。 A. 事实标准 B. 程序标准 C. 法律标准 D. 证明标准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D
错误 ×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司法制度考点:保证司法公正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司法制度考点:保证司法公正 (二)保证司法公正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这个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维护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所以维护法 院独立和法官的独立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为此,《基本准则》第8条规定,法官理应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 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 情等因素的影响。这个规定从三个方面对法官独立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外部独立。审判独立原则在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三大诉讼法中已有明确规定。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与司法体系外的其 他国家权力、其他影响相独立。二是内部独立。法官理应尊重其他法 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排除法院系统内部对法官独立审判的干涉 和影响。三是法官内心独立。法官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理应有独立 意识,自觉地对案件作出判断,排除各种不当影响,并有勇气坚持自 己认为准确的观点。 2.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司法公正的内容是丰富和全面的。《基本准则》第9条规定,法官理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准确适用法律,合理行 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 公平公正。法官要通过对案件的审判,制裁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人 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利,实现公正的结果。 3.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基本准则》第10条规定,法 官理应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 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法官必须遵循法定的诉讼程序,保证所 有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平等地位。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目的,程序公 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随着法治的发展,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也日益

保证公正司法增强司法公信力在线学习答案

保证公正司法,增强司法公信力在线学习答案 1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办案过程和办案结果都符合程序公正 办案过程和办案结果都符合实体公正 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 办案过程符合实体公正,办案结果符合程序公正 2 、首次将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上升为宪法条款的是()。 1988年宪法修正案 1982年宪法 1993年宪法修正案 1999年宪法修正案 3 、依法纠错的含义是()。 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该纠正的就纠正,法律规定以外的情况也要纠正 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该纠正的就纠正,法律规定以外的情况就不纠正 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的错误都要纠正 刑事案件的错误要纠正,其他案件的错误不纠正 4 、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以及()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二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裁定,()。治各种特权行为。 当事人可以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

当事人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 当事人可以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 当事人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 5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推进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审判 立案 侦查 检察 6 、对法官来说,如何通过审判来还原客观事实,靠的是()。被告陈述词 原告陈述词 证人证言 证据 7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文件。 法治建设 依法治国 依法行政 法制建设 8 、国家专门机关特别是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是()。 最终事实 主观事实

宋代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性举措

宋代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性举措 在中国老百姓的心目中,“包青天”是一尊堪与希腊女神忒弥斯相提并论的“正义之神”“司法之神”。然而,“青天窗外无青天”,①酷吏传外有酷吏,青天不常有而酷吏常有。更为真实的情况是青天酷吏不常有而贪官污吏常有,贪官污吏不常有而庸官俗吏常有。青天甚至部分酷吏也许能够抗拒权势的催逼,抵制金钱的诱惑,忍受亲情的煎熬,但是,在庸官俗吏乃至贪官污吏占绝大多数的现实司法场域中,要真正实现司法公正,还必须有科学合理的制度举措作为保障条件。这固然是现代司法文明的基本要求,却也能够从中国传统司法文明中发现类似智慧。因为人类司法文明的共同价值取向之一,就是通过司法活动为社会运送正义,这一点古今中外没有本质差别,只不过具体的方式与效果不同而已。②在中国司法文明史上,宋代司法因其别具特色而峭然屹立为一座高峰。③ 在如何为社会运送正义的问题上,宋代司法也留下了可圈可点的成就,为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了积极的条件,对此读史习律诸君子不可不察也。事实上,宋代司法传统中的相关制度举措,笔者和其他学者已多有论述,④但大多较为零散而具象,或未从整体上进行总结提炼,或未明确揭示其所蕴含的为社会运送正义之旨趣与近世化转型之特征。要言之,宋代司法之所以在中国司法文明史上别具一格,不在于这一时期出现了某一项两项特别的司法制度,亦不在于这些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地发生效果,而在于这些对司法

公正有莫大助益的制度集中性地出现在宋代司法传统中,而且相互之间构成了联系较为协调和紧密的有机整体。也就是说,宋代司法文化在制度设计方面的成就是一种整体性突破与结构性优化,而非单纯的个别的制度创新。本文即试图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司法公正的制度性保障为切入点,总结宋代司法传统中具有鲜明特色的制度举措,进而探究其所以发生的原因和其所昭示的司法近世化转型趋向之意涵、表征与限度。我们意在强调,这些制度在宋代作为一个整体,不仅于保障司法公正大有裨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折射了宋代司法传统的近世化转型趋向。 一、仁爱司法理念的践行 作为司法活动最重要的主体,赵宋皇帝和士大夫在深刻反省晚唐五代给人民带来的深重苦难的司法弊政之后,回归了儒家仁政慎刑的思想脉络,确立并践行了仁爱司法的理念,强调“临下以简,必务哀矜”,①以仁爱之心断狱听讼。 首先,皇帝躬亲折狱录囚,以示哀矜。录囚制度始于汉代,是指皇帝或受其指派的司法官员梳理滞狱,平反冤屈的活动,既较好地体现了皇帝对刑狱的仁恕之心,又使皇帝通过复审案件加强对司法的控制。宋代司法以仁爱为本,皇帝录囚恤狱之风犹盛于前朝后代。史载,宋太祖“每亲录囚徒,专事钦恤”。② 太宗经常亲自审断案件,“在京狱有疑者,多临决之,每能烛见隐微”,并于太平兴国六年下诏曰:“诸州大狱,长吏不亲决,胥吏旁缘为奸,逮捕证佐,滋蔓逾年而狱未具。自今长吏每五日一虑

尊重司法规律保障司法公正

尊重司法规律保障司法公正 司法机关最根本的是要通过办理案件的方式来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故遵循司法规律,保障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我们就必须要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律不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一纸空文,公正也不是抽象的、挂在墙上的东西。司法公正,这一司法规律的外化表现,在公众眼中不是一个空泛的理论概念,而是切身感受到身边每一起具体案件的处理。个案不仅关涉到案件当事人的权益,更重要的是它承载着不同社会群体对司法的期待和信心。个案对于我们法官、检察官来讲可能就是在例行公事地完成一件工作,或者是在完成一个办案考核指标数,但是,个案对于一个老百姓来讲,却是他人生中的一件大事,极有可能是他这一辈子唯一一次甚至搭上自己身家性命的大事。个案处理的公正,当事人及其身边的老百姓会从内心信任法官、信服法官、尊敬法官。可如果办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个案处理不公,不仅给当事人会带来巨大伤害,还将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和公愤,摧毁司法的信心,贬损司法权威。所以说,只有个案公正,才能让老百姓真切地感受到公平正义;只有个案公正,才能牵动人们对于司法正义的期盼;只有个案公正,才

能守护住社会的整体公正。司法如何才能做到个案公正?我认为最起码应该如此: 一是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由“侦查中心”转变为“庭审中心”,即发挥庭审对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公开审判、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诉讼制度,以严格司法保障公正司法。 二是要切实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落实罪行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做出裁定;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杜绝刑讯逼供和所谓“留有余地”的判决;全面实施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的充分行使,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的帮助。 三是切实保障律师依法履职。不得对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设置障碍,保护辩护律师独立会见权的实现;不得阻扰辩护律师、代理律师依法取证;不得拖延或拒绝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和诉讼文书,在庭审中法官应当尽到倾听的义务,不得随意打断或限制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或代理意见,做到控辩平等,充分发挥律师在化解矛盾纠纷和依法维权中的作用。 四是要努力打造一支职业化、专业化和精英化的司法官队伍。完善法官、检察官的招录、遴选机制,面向社会公开选拔高层次法律人才、优化队伍结构,加大对现职司法官素质和能力的培训力度,确保司

【04】四、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四、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完善对涉及公民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六项措施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六项措施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六项措施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具体措施有以下6项: 1、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2、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论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 司法公正应有以下基本要求:1.程序公开、合法。即要求司法活动要严格依据公开的法定程序进行,确立违背程序的司法活动为非法和无效的原则,以此对抗司法任意与专断。程序公开、合法是司法公正的核心。2.审判公开。即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一律依法公开进行。具体而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要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导。审判公开体现司法民主并便于对司法权的运行进行监督。审判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内在条件与保证,而秘密审判是司法专断的内在条件与保证。同时,暗箱操作也是司法不公和产生司法腐败的温床。3.法官中立。即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客观、公正。不偏不倚,持中立的立场与态度。法官中立是司法公正的关键,因为审判活动始终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法官作为裁判者对于司法公正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法官中立具体表现为以下内容:(1)法官不得审理与自身有切身利益关系的案件;(2)法官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有偏见或袒护;(3)法官不得对特定案件的事实采取先入为主的观点。法官中立须以司法独立为前提,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法官中立。试想,在司法权不独立、法院不独立的情况下,法官又何以能保持中立?4.诉讼地位平等。即所有公民(包括法人)依法平等地享有诉权,并且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不论民族、职业、性别、政治背景、文化程序、财富和政治、社会地位等的差别,诉讼地位一律平等。其主要表现为:首先,方当事人均依法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各面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其次,判中各方当事人有同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主张和理由;第三,一方的主张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一) 很多法律界人士对“如何实现司法公正”这一问题提出了见解,例如在外部保证司法机关对其他权力机关的独立,加强司法过程的公开和透明,提高法官的选任标准,适当提高法官的待遇等。 但是,除上述这些措施外,如何保证我国三大诉讼法中一些“老办法”发挥其作用,对促进司法公正同样有重大意义。所谓“老办法”,是指已经在三大诉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司法制度考点:保证司法公正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司法制度考点:保证 司法公正 司法考试备战已经悄然拉开了帷幕,为了各位考友能够更好地复习应战,无忧考网特为大家带来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司法制度考点,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二)保证司法公正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这一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维护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因此维护法院独立和法官的独立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为此,《基本准则》第8条规定,法官应当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这一规定从三个方面对法官独立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外部独立。审判独立原则在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三大诉讼法中已有明确规定。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与司法体系外的其他国家权力、其他影响相独立。二是内部独立。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排除法院系统内部对法官独立审判的干涉和影响。三是法官内心独立。法官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应当有独立意识,自觉地对案件作出判断,排除各种不当影响,并有勇气坚持自己认为正确的观点。

2.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司法公正的内容是丰富和全面的。《基本准则》第9条规定,法官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法官要通过对案件的审判,制裁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利,实现公正的结果。 3.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基本准则》第10条规定,法官应当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法官必须遵循法定的诉讼程序,保证所有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平等地位。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目的,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随着法治的发展,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也日益显现出来。因此,《基本准则》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共同作为对法官的基本要求,从而全面实现司法公正。 4.提高司法效率。《基本准则》第11条规定,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 《基本准则》要求法官提高司法效率。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的原因而造成的效率低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效率观念淡漠;二是法官怠于履行职责,办事作风(行动)拖拉;三是多次(经批准)超越审限,或者未经批准超审限,或无限期拖延;四是因个人能力限制而导致无法在合理时间内完成职责;五是怠于利用各种有利于提高

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解读之五 保证公正司法,健全司法体制和机制建设,增强司法公信力(下)(标准答案)

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解读之五保证公正司法,健全司法体制和机制建设,增强司法公信力(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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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第一部分 ;判断题 1. 客观事实与主观事实的关系式客观事实必须符合主观事 错误×实。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B 答案分析: 无 2.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要求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 正确√ 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 及时纠正机制。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3. 如果不依证据来认定,认定的事实就可能具有主观臆断 正确√ 性,没有客观根据。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4. 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 正确√ 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5. 只要有助于认定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可以叫做证据。正确√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第二部分 ;单选题 1. 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 错误×据规定》规定了()的证明标准。 A. “主观证据占优势” B. “客观证据占优势” C. “高度盖然性占优势” D. “绝对证据占优势”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C 答案分析: 无 2. 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 错误×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A. 工作职责 B. 工作流程 C. 工作标准 D. 以上都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D 答案分析: 无 3. 对法官来说,如何通过审判来还原客观事实?()正确√ A. 证据 B. 法律 C. 被告人叙述 D. 以上都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4. 根据本讲,证据裁判离不开()。错误× A. 事实标准 B. 程序标准 C. 法律标准 D. 证明标准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D 答案分析: 无

保证公正司法_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六项措施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六项措施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具体措施有以下6项: 1、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2、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司法公正心得体会

司法公正心得体会 司法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是司法工作永恒的主题,是党和国家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者的根本要求,是人民群众的期盼,也是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者为之奋斗的目标。要始终坚持把公平正义作为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依法公正高效办理每一起案件,坚决纠正司法不公、效率不高、冷硬横推等问题,让人民群众的司法诉求得到及时、公正解决。 一、强化法官政治思想建设,是确保司法公正的根本。 我国的法官,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法院的法官,这一性质决定了在法官职业道德的思想标准中,必须具备坚定的政治观念这一政治标准。坚定的政治观念的内在标准要求法官必须讲政治,讲信仰,讲党性,讲原则,讲大局。因此,务必要加强政治理论知识学习,坚持不懈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章、法官法和公务员法,开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教育和以公正无私、廉洁勤奋、严肃执法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纪律教育,强化广大法官的宗旨意识意识、大局意识、廉洁意识、和公正司法意识,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以一身正气展示人民法官的光辉形象。 二、提高人民法官的综合素质,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 法官是执法者,每天都与法打交道,每天都在执行法律、适用法律,而全面的法律修养又是正确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前提。因此,

法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具备全面的法律修养。全面的法律修养的内在标准要求法官不仅要精通程序法,还要精通实体法;不仅要精通法律、法规,还要精通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仅要精通与审判工作、审判对象相关的专业法,还要精通相关的司法解释;不仅要精通审判专业知识,还要精通党的方针政策。只有法律修养的全面性,才能保证司法活动的严肃性、合法性。因此,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就成了实现司法公正第一重要因素。提高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最主要的就是要加强学习,既要学习政治、经济、法律,又要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这是法官素质的基础。要加强对法官的业务培训,让每一个法官精通法律规定,理解立法精神。要实现司法公正单靠个体的素质是不够的,还必须提高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高素质的个体多了,队伍的整体素质也就加强了。抓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必须从个体抓起,才能为实现司法公正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建立规范管理制度,健全和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是确保司法公正的保证。 法律是靠拥有执法权的人来实施的,而没有监督和不受制约的权力,最容易产生腐败,也是容易偏离公平的航向和公正的航道。要有针对性的加强以审判工作为中心的审判流程管理,以法官管理为中心的法院队伍管理和以制度建设为中心的司法政务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强化责任,为加强司法管理、依法履行好审判职能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同时,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是司法公正和司法规范的根本保证。因此,健全和强化对执法者的监督制约机制就

司法公正心得体会

心得体会 司法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是司法工作永恒的主题,是党和国家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者的根本要求,是人民群众的期盼,也是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者为之奋斗的目标。要始终坚持把公平正义作为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依法公正高效办理每一起案件,坚决纠正司法不公、效率不高、冷硬横推等问题,让人民群众的司法诉求得到及时、公正解决。 一、强化法官政治思想建设,是确保司法公正的根本。 我国的法官,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法院的法官,这一性质决定了在法官职业道德的思想标准中,必须具备坚定的政治观念这一政治标准。坚定的政治观念的内在标准要求法官必须讲政治,讲信仰,讲党性,讲原则,讲大局。因此,务必要加强政治理论知识学习,坚持不懈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章、法官法和公务员法,开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教育和以公正无私、廉洁勤奋、严肃执法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纪律教育,强化广大法官的宗旨意识意识、大局意识、廉洁意识、和公正司法意识,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以一身正气展示人民法官的光辉形象。 二、提高人民法官的综合素质,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 法官是执法者,每天都与法打交道,每天都在执行法律、

适用法律,而全面的法律修养又是正确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前提。因此,法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具备全面的法律修养。全面的法律修养的内在标准要求法官不仅要精通程序法,还要精通实体法;不仅要精通法律、法规,还要精通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仅要精通与审判工作、审判对象相关的专业法,还要精通相关的司法解释;不仅要精通审判专业知识,还要精通党的方针政策。只有法律修养的全面性,才能保证司法活动的严肃性、合法性。因此,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就成了实现司法公正第一重要因素。提高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最主要的就是要加强学习,既要学习政治、经济、法律,又要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这是法官素质的基础。要加强对法官的业务培训,让每一个法官精通法律规定,理解立法精神。要实现司法公正单靠个体的素质是不够的,还必须提高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高素质的个体多了,队伍的整体素质也就加强了。抓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必须从个体抓起,才能为实现司法公正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建立规范管理制度,健全和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是确保司法公正的保证。 法律是靠拥有执法权的人来实施的,而没有监督和不受制约的权力,最容易产生腐败,也是容易偏离公平的航向和公正的航道。要有针对性的加强以审判工作为中心的审判流程管理,以法官管理为中心的法院队伍管理和以制度建设为

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在如今这个倡导和谐的社会中,如何让过去的那些冤假错案不再发生?如何保证司法公正,维护人民利益?是一个刻不容缓的重要问题!那么冤假错案是如何产生的呢?大可总结成以下几点: 一、执法观念陈旧,缺乏疑罪从无理念,实行有罪推定。 一些司法人员片面理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刑法原则,甚至将事实根据与法律准绳相分离,过于强调客观事实,实行客观归罪,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割裂开来,在侦查中,不善于收集、固定证据,将客观事实提炼成法律事实;在公诉和审判不是以法律事实去定罪量刑,而是停留或推崇客观事实,而忽视法律事实,导致了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如湖北佘林祥案等。就是典型的归罪型错案,错案成因,就是司法人员缺乏疑罪从无的执法理念,陈旧的有罪推定观念使然。 二、暴力取证,刑讯逼供。 几乎所有的冤案中的当事人都声称受到刑讯逼供,虽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不能与冤假错案划等号,但绝大数的冤假错案都有可能是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造成。目前,引起舆论沸腾的“河南胥敬祥案”、“河北聂树斌案”、“湖北佘祥林案”都是典型的例证,如同西方司法界所称的“毒树之果”。给人影响最深的就是佘祥林杀妻案,司法人员的殴打和十天十一夜的车轮式讯问,使被告人作出了有罪供述和指认作案现场,对佘祥林的母亲和哥哥实施暴力取证和无端关押,一审、二审判处死刑,终审判其15年徒刑,如不是佘妻“死而复出”,如果佘妻出走后由于其他原因死亡或始终不回家,余祥林杀妻案会被司法机关和社会始终认为是“铁案”,这一“毒树之果”会依然被人们所认可 三、有案必破,破案有奖,积案受罚。 每一个案件的侦破都具有其规律性和必然性,限期破案,有悖客观规律,案件的侦破是建立在收集的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相互印证,证明方向一致,证据形成统一完整的链条,具有确定性和排他性,最后得出一个结论,即有犯罪事实存在,且犯罪事实确系犯罪嫌疑人所为,并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法律事实清楚,这样才能破案,当然达到上述法定标准,限期是解决不了的,有时某一案件长时间内或永远就达不到上述标准,就破不了案,“必破”的要求就违反了规律,是机械的、形式上学的做法。破案有奖,无可厚非,但非办案人员的原因破不了案就不能罚,更不能招标破案,否则,急功近利就会造成冤假错案,甚至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以托词或便利,如某省公安机关一缉毒队长,为了政绩和得举报奖、破案奖,就伙同社会人员编造假涉毒案,设置“陷境”,终于将自己陷入犯罪境地。 四、权力机关干涉,司法机关丧失独立办案权。 尽管《宪法》、《检察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司法机关有独立司法权,尽管党中央一再强调要依法治国,但是以权代法,言出法随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仍然存在,甚至严重干涉了正常的司法活动,使司法机关违心错案,在报刊、杂志上这类案例并不少见。 针对以上的几点问题,应采取一下几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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