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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及有关事项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及有关事项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及有关事项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及有关事项作者:日期: 2009-02-27 15:37:11 来源:办公室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依据及有关事项

注:按有关法规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名称核准或驳回决定。

工作流程

1、提交:申请人填写核名申请书并提交核名有关文件

2、受理并审核:受理经办人进行审核提供《查重报告》1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决定;无《查重报告》7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决定

3、核准或驳回: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二、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

注:按有关法规规定,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以登记决定。核准登记的,应当在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证照。不予以登记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

工作流程

1、申请人提交: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有的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2、受理:受理经办人进行初审,发《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并在4个工作日内移交审核

3、审核:审核人员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于8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决定

4、发照:3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号码编排和证照打印;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年度检验工作流程

1、申请人提交: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

(3)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并审核:受理经办人进行审核确定继续经营资格,1个工作日内完成

3、发还证照: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发还证照

三、企业法人注册登记

工作流程

1、申请人提交: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组织章程;

(4)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5)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6)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受理:受理经办人进行初审,发《企业法人登记受理通知书》并在4个工作日内移交审核

3、核审:审核人员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于8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决定

4、发照:3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号码编排和证照打印;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企业集团注册登记

附一:企业变更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附二:企业注销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股份合作制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流程与设立登记相同。

五、企业动产抵押登记

申请人提交:

1、《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

2、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3、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4、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

5、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6、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

7、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工作流程

1、申请人提交:

(1)《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

(2)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3)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4)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

(5)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6)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

(7)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受理:受理经办人进行初审并在1个工作日内移交审核

3、审核:审核人员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于4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登记决定

4、发照: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发《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

六、商品交易市场登记

工作流程

1、申请人提交: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市场的文件;

(2)申请书、市场负责人身份证明;

(3)土地、房产、设施使用的证明,市场布局平面图;

(4)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证明;

(5)消防部门的批准文件;

(6)市场的组织章程和交易规则;

(7)国家规定的其他文件、证件。

2、受理:受理经办人进行初审并在4个工作日内移交审核

3、审核:审核人员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于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登记决定

4、发照:3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号码编排和证照打印;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发《市场登记证》

七、商品展销会登记

工作流程

1、申请人提交:

(1)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

(2)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

(3)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

(4)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

(5)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6)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举办的商品展销会,提交相应批准文件;(7)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商品展销会的,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书。

2、受理:受理经办人进行初审并在4个工作日内移交审核

3、审核:审核人员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于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登记决定

4、发照:3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号码编排和证照打印;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八、广告经营许可证核准登记(仅限事业单位兼营)

工作流程

1、申请人提交:

(1)《广告经营资格申请表》;

(2)《核名通知书》;

(3)委托书;

(4)法人单位出资的应提交委派书和对外投资决议及营业执照,并加盖注册地工商局印章;(5)广告管理制度;

(6)租房协议;

(7)投资人履历表;

(8)从业人员名单。

2、受理:受理经办人进行初审并在4个工作日内移交审核

3、审核:审核人员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于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登记决定

4、发照:3个工作日内完成号码编排和证照打印;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发《广告经营许可证》

九、户外广告核准登记

工作流程

1、申请人提交:

(1)《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广告经营许可证;

(4)广告合同;

(5)场地使用协议;

(6)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7)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

2、受理:受理经办人进行初审并在2个工作日内移交审核

3、审核:审核人员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登记决定

4、发照:2个工作日内完成号码编排和证照打印;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十、印刷品广告登记

工作流程

1、申请人提交:

(1)《印刷品广告发布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

(3)载明发布形式、时间、地点、商品(服务)名称的申请报告;

(4)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需提交广告样式;

(5)广告管理法规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2、受理:受理经办人进行初审并在2个工作日内移交审核

3、审核:审核人员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登记决定

4、发照:2个工作日内完成号码编排和证照打印;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发《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或《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十一、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的政策解读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的政策解读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和中共成都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建立完善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现代治理体系的决定》,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13日印发了《关于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本政策措施”),现将有关内容解读: 一、起草背景与必要性 按照《成都市机构改革方案》,原市工商局的商标管理、原市质监局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管理以及市科技局的专利管理职能整合由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机改完成后,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推进全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及管理服务工作,把进一步完善我市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于2019年10月制定出台《成都市知识产权项目管理办法》(成知发〔2019〕9号),同时,继续执行《成都市知识产权资助管理暂行办法》(成知字〔2018〕9号)相关规定,保持我市知识产权资助政策执行的连续性。《成都市知识产权资助管理暂行办法》(成知字〔2018〕9号)于今年3月到期,需要根据国家、省、市关于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和知识产权强市创建工作等要求,及时制订出台新的知识产权资助政策,以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激励功能,提升我市企业创新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助推产业功能区和产业生态圈建设,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先进城市。 在文件起草过程中,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走访座谈、开展课题调研、组织专家评审和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征集了来自相关行政部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意见建议,最终形成了促进我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高水平服务共四大类、二十条支持政策。 二、主要特点 (一)资助政策支持范围进一步扩展。 结合机构改革后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能调整,从单一的专利资助政策扩展至涵盖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多种知识产权的综合支持政策。 (二)鼓励知识产权海外布局。 加大力度支持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马德里体系或其它途径获得授权(注册)的国外发明专利和商标;大力支持地理标志产品获得国际互认互保以及地理标志商标获得国际注册。 (三)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在兼顾知识产权数量的基础上奖优奖强,鼓励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营质量。对发明专利的资助增加了对专利权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的发明专利年费,从第七年开始给予资助;鼓励和表彰为技术(设计)创新及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商标权利人,对

成都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工商局监制建委编制)

编号: 成都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 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编制 使用说明 l 、此合同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家庭装饰装修工程; 2 、工程承包方(乙方)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承担家庭装饰装修工程的资质或资格证书 3 、甲、乙双方当事人直接签订此合同的,应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凡在本市各家庭装饰装修市场内签订此合同的,应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市场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4、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在签约之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与对方充分协商,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该进一步咨询,达成一致意见。 5、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6、签订合同前发包(甲方)要验看承包人(乙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与分公司(分部)签订合同,还需要检验分公司(分部)是否持有上级、司(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7、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核对,以确保每份合同内容一致;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 8、查找或咨询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单位,质量检测单位名录可向成都建设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3617700583.html,)查询。 二零一二年成都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条款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工程地址: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手机号码:;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地址: 乙方代表人:工程监理及电话: 本工程设计师:联系电话: 本工程项目经理: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家庭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装饰装修工程(以下均以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地点及面积;; 1.2工程造价:¥元,大写(人民币):; (若要变更施工内容、变更材料,工程造价按实结算) 1.3工程承包方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种承包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见附件五: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2)乙方包工、部分包材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见附件四: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附件五: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3)乙方包工、甲方包全部材料(见附件四: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3617700583.html, 1999-9-2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 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1999]第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等文件精神,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六部委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于近日发布了《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在该《通知》中,对一些行业组织和市场调查机构擅自从事的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活动认定为“实际上是对企业搞评比或变相评比活动,以此向企业索取高额费用”的行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清除市场障碍、减轻企业负担,现就广告中使用排序、评比、综合评价结果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外,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如“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市场主导品牌”、“消费者首选品牌”、“中国公认名(品)牌”、“×××推荐产品(品牌)”、“×××认定”、“×××认可”、“×××展示”、“×××荟萃”、“×××指定”、各种满意率、信任率以及某类商品、服务上榜企业等; 二、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到各广告经营单位,并对含有排序、评比、综合评价内容的广告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如发现政策界限不清或难以认定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 三、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未按本通知要求,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发布含有上述内容广告的,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对商品包装物上含有上述内容的,自2000年3月1日起,停止使用。 附件:《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757号) (略)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12315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试点工作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12315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沪工商消[2016]17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9.22 【实施日期】2016.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12315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工商消〔2016〕174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工商局各处室、机场分局,市12315中心: 现将《12315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9月22日12315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消费维权工作社会监督,引导经营者诚信自律,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现就开展12315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明确公示内容 确定公示内容应当坚持审慎、合理的原则,《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办法(试行)》中关于公示内容的界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经营者的被投诉总量信息时,应当同时公示相关投诉在12315系统内的登记日期、调解结果等信息。 2.实际解决的投诉数量是指12315系统内调解结果为“达成调解协议”、“撤回投诉”、“协商和解”的消费者投诉数量。 3.投诉转案件后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是指根据投诉线索转“行政处罚与执法监督系统”并依法查处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相关信息,主要为案件名称及相关立案号。 二、突出公示重点 1.要围绕投诉集中的重点行业、重点经营者开展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公示过程中,可以根据相关经营者被投诉数量、投诉解决率等分别进行排名,并公示相关数据。投诉解决率指实际解决的投诉数量与已受理且办结的投诉数量的比率。 2.要积极利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进行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重点利用大众点评网等平台进行公示试点。 3.公示重点经营者的消费者投诉信息时,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进行:一是对被投诉经营者涉及以加盟等形式从事特许经营的,可以一并公布本市相关特许经营体系内的消费者投诉信息;二是对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对外使用相同品牌、名称或标记的,可以一并公示相关消费者投诉信息;三是对被投诉主体难以辨别是交易平台自身还是平台内商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 摊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行为,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众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摊贩等小规模个体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生产加工场所使用面积(办公场所、晒场除外)不满300平方米,白酒小作坊的生产加工场所面积不作规定。 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专营或兼营食品,场所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且不满足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现场制作加工食品并提供餐饮服务,加工和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且不满足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按照食品摊贩进行管理。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是指应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举办者要求上门提供宴席加工服务活动的队伍或个人。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监管平台,各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备案或登记信息上传到平台。鼓励、支持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摊贩进行监管。 第五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者应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诺其生产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要求。各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完善监管档案和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六条 鼓励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公开食品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公布餐厨垃圾流向等信息。

杭州自己去工商局注册公司怎么办

杭州自己去工商局注册公司怎 么办 工商局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注册公司的步骤: 一、工商核名 解说:核名就是去工商内部系统网络查询有没有重名的,查询你的这个公司名字是否被注册(30元)。 先给自己要注册的公司起几个名字(要多起几个公司名字,以免核名的时候已经被注册没有备选名字),到工商局(个

体户去工商所)填写一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要规范填写。填写时有申请企业名称需要填写你认为最想要的公司名字,下面是备选企业名称。填写好之后然后检索是否有重名。若是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公司名称。需要费用30元。这时工商部门会核发一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拿着这个通知书就可以办理验资(认缴制则免去验资麻烦)。如果你从经营的行业需要许可证,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会告诉你前置还是后置(前置就是办理营业执照之前就需要先办理从业资格证,后置就是可以先办理营业执照之后再办理资格证) 二、办公场地-租房 解说:办公场地是肯定需要的,可租用也可用自己的住宅,但需要提供合法使用的证明文件,成都地区已经不被允许住宅注册公司地址。 作为公司需要有自己的办公场地和生产厂房。一般可以租用写字楼或者公寓(高档)作为办公场地,写字楼租赁费用相比公寓要高一些,各方面费用开会要大一些。租房之后要签订一份比较正式的租房合同(相对正规一些就可以),并让房屋所有人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复印件(自己要备份几张,以免其他地方还需要)。如果有自己的厂房或者办公室则可省去此步。成都市从2007年10月份开始,已经不再允许在居民楼里办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93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王众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八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 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 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 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 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一) 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第二章 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宇样。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

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

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隶属单位(企业)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单位名称 名称预先核准 文号/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生产经营地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开业 负责人联系电话 资金数额万元申请执照副本数量个经营范围 核算方式□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 □变更/备案 变更/备案项目原登记/备案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备案内容 □注销 注销原因□1.所属企业法人歇业。□2.隶属单位决定撤销。□3.被登记机关依法吊销或撤销。□4.其它原因: 债权债务清理□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债务清理完结 清税情况□已清理完毕□未涉及纳税义务 缴回公章情况□已缴回□未缴回 □申请人声明 本企业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及相关规定申请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隶属单位(企业)盖章 年月日

负责人信息 姓名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郑重承诺:登记部门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我(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经查询,经营范围涉及需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后方能经营的事项为: 签 名: 年 月 日 备注:签名人员应为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手机扫一扫 查看上海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 审批事项目录 承 诺 书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概况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概况 作者:杜玲日期: 2011-04-22 09:32:33 来源:人事处 (一)办公室 1.组织、协调局机关的政务工作和局领导的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文书档案、统计、保密、机要、安全管理、政务信息管理、对外交流与接待及其他内部事务的行政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系统公文管理、文书档案管理、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2.负责局长办公会议以及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的组织、会务等事务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本系统重要工作的协调。 3.研究制定全局系统年度质量目标和临时性工作目标管理工作的办法和措施;分解下达质量目标和临时性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督办和监督检查。 4.负责来信来访接待处理和人大、政协提案、议案、意见的办理工作;负责公众网局长信箱管理工作。 5.负责系统政务信息的收集、整理、编发,承担系统大事记编纂工作。 6.组织、指导全系统的统计工作,承担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综合性统计、分析工作。 7.负责协调本系统调查研究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指导市工商行政管理学会工作,负责编辑《成都工商行政管理》。 8.组织、指导并牵头承担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 9.组织、指导并承担全市工商行政管理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工作。 10. 组织、指导、协调并承担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中文件控制(标准4.2.3)、记录控制(标准4.2.4)、质量目标(标准5.4.1)、内部沟通(标准5.5.3)、管理评审(标准5.6)、标识和可追溯性(标准7.5.3)、数据分析(标准8.4)等工作。 11.负责“金信工程”成都工商网站系统(工商门户网站及工商业务网站)、成都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市工商局信息公开专栏站点、电子政务内网(党政网)中市工商局站点等四个网站的管理、维护及信息收集

苏州市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苏州市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苏州市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张工商〔2008〕5号 关于表彰2007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各科、分局、协会: 2007年,全系统干部职工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大力弘扬张家港精神和苏州工商精神,全面推进“四型”工商建设,高质高效服务“两个率先”,服务建设“协调张家港”新目标,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弘扬先进,学习先进,进一步增强争先进位意识,推动我局各项工作取得新突破,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对受到省人事厅、苏州市委市政府、张家港市委市政府以及各级工商部门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表彰的先进集体 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先进单 位:张家港工商局塘桥分局 二、江苏省人事厅和江苏省工商局联合表彰的先进集体 张家港工商局西城分局 三、苏州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一)苏州市委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1、苏州市民营经济工作先进集体: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 2、苏州市民营经济工作先进个人:张林高叶熔芳 (二)苏州市政府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1、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先进集体: 张家港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张家港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西城分会 张家港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发区分会 张家港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金港分会 张家港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锦丰分会 张家港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塘桥分会 2、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创新奖: 张家港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凤凰分会 张家港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东城分会 3、苏州市十佳维权先进工作者:包建清 四、年度考核个人三等功、嘉奖和优秀等次人员(一)三等功: 刘辉明孙跃忠邵忠英曹徐陈永江徐平陆建新 (二)嘉奖: 张林高章雪苗叶熔芳叶志翔钱振华林源刘斌施华朱新邵利民田晓燕王敏周春艳冯国民邹江谈建华刘东健许军苏扣芳虞兴洪李国祥申志明丁友才胡亚芬唐利锋朱雷孙品良周敏丽徐凤鸣朱倩顾华 (三)优秀等次: 刘辉明孙跃忠邵忠英章雪苗叶熔芳叶志翔 邱正安徐永忠徐军钱振华徐正东陈艳 孙洪颢曹徐林源刘斌陈永江施华 徐平朱新邵利民田晓燕王敏陆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以下简称处罚裁量权),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性 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行使处罚裁量权的过程是行政机关从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裁量并作出决定的过程。 处罚裁量权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中被普遍行使。总体来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能够统一思想,明确目的,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在制止和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过罚不相当、同案不同罚等不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依然时有发生。 有效促进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既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也是构建工商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对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制度上的规范,有利于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能够有效防止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同案不同罚等现象。促进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是对行政执法权进行监督制约的重要方面,将对防治腐败工作起到重要作用。总之,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有利于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加强反腐

成都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

附件: 成都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先进集体名单(130个):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人民政府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办事处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新都区教育局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新都区建设局 成都市教育局中共金堂县委宣传部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金堂县教育局 成都市广播电视局金堂县统计局 成都日报报业集团金堂县淮口镇人民政府 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金堂县清江镇人民政府 成都市信息化办公室成都市温江区财政局 成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成都市温江区委宣传部 成都市文化局成都市温江区经济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市分行营管部成都市温江区柳城街道办事处成都市计划委员会成都市温江区公平街道办事处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双流县统计局 成都市锦江区财政局中共双流县委宣传部 成都市锦江区牛市口街道办事处双流县九江镇人民政府 成都市锦江区春熙路街道办事处双流县籍田镇人民政府 成都市锦江区合江亭街道办事处双流县华阳镇人民政府 成都市锦江区双桂街道办事处双流县公兴镇人民政府 成都市锦江区莲新街道办事处双流县中和镇人民政府 成都市青羊区新华西街道办事处郫县统计局 成都市青羊区苏坡街道办事处郫县财政局 成都市青羊区草堂街道办事处郫县红光镇人民政府 成都市青羊区汪家拐街道办事处郫县安德镇人民政府 成都市青羊区府南街道办事处郫县三道堰镇人民政府 成都市青羊区西御河街道办事处大邑县统计局 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32厂)大邑县西岭镇人民政府 成都市金牛区统计局大邑县青霞镇人民政府 成都市金牛区五块石街道办事处大邑县沙渠镇人民政府 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街道办事处大邑县王泗镇人民政府 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街道办事处蒲江县寿安镇人民政府 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街道办事处蒲江县大塘镇人民政府 成都市金牛区黄忠街道办事处蒲江县西来镇人民政府

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一〇年度人事教育工作意见

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吴工商[2010]20号 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度人事教育工作意见 各分局、科室、大队、协会、学会: 2010年,吴江工商系统人事教育工作要以苏州局“三提升、三加快”为工作目标,紧紧围绕局党组提出的“满意年、深化年、提升年”三条主线,以强化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基层建设为重点,创新工作载体,优化管理机制,努力推进全系统的思想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基层全面建设。重点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一、以能力建设为核心,扎实开展学习型组织建设 根据省局《2006年-2010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及苏州局《学分制管理办法》,以加强干部队伍能力建设为核心,实施有序规范的教育培训,全面提升干部队伍能力素质。 (一)政治理论学习 1、认真组织中心组理论学习。以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

为主要内容,坚持学习制度,强化计划落实,既要完成好苏州局布置的学习任务,又要兼顾地方党委政府确定的学习内容,进一步提高党组中心组学习质量,建立健全集中讲评和重点帮带制度,着力强化分局领导班子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端正思想作风和学风,保证上下政令畅通。 2、开展以凝心聚力为目的的各类主题教育。以苏州局“三提升、三加快”各类主题教育活动为载体,结合吴江实际,按计划开展“学习日”学习、“市民读书节”、“工商大讲堂”、“无领导小组讨论”、“野外拓展”等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培育团队精神,增强干部队伍凝聚力。 3、扎实开展学分制教育培训。根据中组部、中宣部、中央政法委的安排,开展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为主要内容的普遍学习,强化法治观念,重点做好新任中层干部的任前法制学习考试,紧紧把握依法行政生命线,践行科学发展观。 (二)业务技能培训 1、着力加强“二官”业务培训。“二官”考试是苏州局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类建设中的重要探索举措。要通过教育培训形成全系统浓厚的学习法规、钻研业务、积极迎考的良好氛围。除苏州局组织的培训以外,本局将于10月初组织考前强化培训。 2、重点抓好网格化监管业务培训。根据经济户口网格化管理工作的需要及移动监管终端设备的启用等实际情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办字〔2010〕247号 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公告 附件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74件) 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5日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2.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月9日工商广字〔1988〕第13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一次修订 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号第二次修订 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三次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 1996年12月25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 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1989年1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号公布 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4号第一次修订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二次修订) 5.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8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公布) 6.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公布 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修订) 7.医疗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9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公布 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第一次修订 2006年1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二次修订) 8.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公布) 9.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0号公布) 10.兽药广告审查标准(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6号公布)

苏州市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规则

苏州市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申请人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行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苏州市关于实施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苏州市各级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企业登记注册或者名称变更登记,并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适用本规则。 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和应当由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国家工商行政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除外。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二章企业名称 第四条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法人授权,可以使用该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六条企业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组织或者超出企业设立的目的,但有其他含义或者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第十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如“支那”、“黑太阳”等。 .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如“东突”、“占中”等。 .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如“大东亚”、“大和”等。 .带有种族、民族、性别等歧视倾向的,如“黑鬼”等。 .含有封建文化糟粕、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如“鬼都”、“妻妾成群”等。 .涉及毒品、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的,如“海洛因”等。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1〕13号),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升格为正部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将原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并发布工商行政管理规章。 (二)依法组织管理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四)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 (六)依法组织监管经纪人、经纪机构。 (七)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八)依法对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加强驰名商标的认证和保护。 (十)依法组织监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十一)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二)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11个职能司(局)。 (一)办公厅。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文书档案、新闻发布、安全保密、信访、机要管理、信息管理和会议组织;承担综合性调研,并协调全局的调研工作;拟定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系统统计、财务工作;负责对直属单位的审计监督。 (二)法规司。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及有关事项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及有关事项作者:日期: 2009-02-27 15:37:11 来源:办公室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依据及有关事项 注:按有关法规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名称核准或驳回决定。 工作流程 1、提交:申请人填写核名申请书并提交核名有关文件

2、受理并审核:受理经办人进行审核提供《查重报告》1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决定;无《查重报告》7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决定 3、核准或驳回: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二、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

注:按有关法规规定,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以登记决定。核准登记的,应当在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证照。不予以登记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 工作流程 1、申请人提交: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有的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2、受理:受理经办人进行初审,发《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并在4个工作日内移交审核 3、审核:审核人员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于8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决定 4、发照:3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号码编排和证照打印;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年度检验工作流程 1、申请人提交: (1)年检报告书;

苏州市吴中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苏州市吴中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机关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条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第四条对下列政务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机关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等;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综合信息”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本机关政务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务信息。 第九条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十条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工商行政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创新进一步推进浦东创新驱动、转型发展 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工商办[2012]20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80903I002 【发布日期】2012.06.06 【实施日期】2012.06.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创新进一 步推进浦东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 (沪工商办[2012]200号) 工商浦东新区分局,浦东新区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祝桥镇: 为了更好地发挥浦东在改革开放中的先行先试作用和在推进“四个率先”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围绕聚焦“四个中心”建设、聚焦重点产业发展、聚焦“4+3”重点区域、聚焦政府自身改革、聚焦改善二次创业的综合环境,按照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上海“十二五”时期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意见》的部署和要求,现

就进一步推进浦东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企业市场准入改革,发挥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突破口作用,争创国家改革示范区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新设企业并联审批和告知承诺工作。完善新设企业并联审批工作,优化工商、税务、质监联动登记流程。扩大纳入并联审批的前置审批事项范围。探索将审批权限在区级审批部门的前置审批事项纳入告知承诺范围或调整为企业注册登记后置审批事项,推动市场准入管理从注重前置审批向注重事后监管转变。 2.在部分行业先行先试,探索建立更加适应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接轨的统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企业注册登记办法,探索商事主体登记新模式。在浦东新区先行研究并试点不涉及前置审批的企业住所与经营场所各自独立注册登记的方式。在浦东新区先行开展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试点,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小型微型企业。探索股权投资公司制企业变更为合伙制企业的登记办法。推进浦东新区新兴行业企业加快发展,建立新兴行业跟踪研究机制,探索符合国际惯例、行业标准的名称和经营范围表述规则。 3.改革相对集中的注册登记模式,探索建立与开发区需求相适应的分布式注册登记模式。全面优化企业注册登记窗口布局和注册登记流程,探索“一局多点、就近受理”的注册登记模式,进一步研究调整各受理点的受理范围,均衡各受理点的受理量,方便申请人就近办理,提高服务效能。 4.推进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努力在更高水平、更宽领域扩大开放。进一步完善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程序,优化直接登记制、并联审批制以及联动登记制度。积极拓宽出资方式,鼓励外商以境外人民币出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授予工商浦东新区分局外资船舶代理、外轮理货和交通运输企业的登记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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