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医疗服务监督100问

医疗服务监督100问

医疗服务监督100问
医疗服务监督100问

医疗服务监督100问

·1·

1.如何确定医疗服务监督中被行政处罚责任主体?如何确定医疗服务监督行政处罚责任主体,存在着两种意见。

一.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依据确定主体《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可依法开展医疗执业活动。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医疗执业活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医疗机构是否合法执业的认定依据,是医疗机构执业法定的唯一的标志文件,是责任主体认定依据。

(法定成立标志性文件:取得该法定文书后即可合法开展“法律一般性禁止”活动,是法律责任主体认定依据。

)从法理上讲,医疗机构主体认定应当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依据认定。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分模糊,在理

论与务实层面上均存在着很大分歧,使卫生执法人员非常困惑。虽然笔者一直认为医疗机构责任主体的依据应当亦只能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毕竟这需要得到其他部门(尤其是司法部门)的认可,否则存在着较大执法风险,必须慎重考虑。首先应尽量与当地法制部门和法院沟通,争取理解并认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医疗机构是否合法执业的认定依据,是医疗机构执业法定的唯一的标志文件,是责任主体认定依·2·据之观点,这样在医疗服务监督执法中有关医疗机构责任主体认定的问题就变得简单而易于操作了。

二.以《法人资格证书》等其他证明文件为证据确定主体

(一)对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如各级政府设立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同时收集《法人资格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作为责任主体认定依据。一般情况下,二者所注名称是一致的,但若遇二者名称不一致时,建议以《法人资格证书》所注名称为准,同时括号注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注名称。若为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应同时注明《工商营业执照》所注名称。

(二)对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法人或其它组织设置的医疗机构(如厂.校.村卫生室等),建议

以设置法人的《法人资格证书》或其它组织设立文件为依据,以《法人资格证书》或其它组织设立文件所注名称为责任主体。同时括号注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注名称。(三)对于个体诊所的责任主体认定争议最大。

一方面相关部门多次重申个体行医不是工商经营活动.个体诊所不是个体工商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1996 年1 月19 日,〔1996〕法行字第14 号) . 《卫生部关于川卫医法(1995)第 008 号文的批复》(1995 年3 月30 日)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职工医院.个体诊所不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答复》(1999 年10 月15 日)〕;另一方面《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 号)又规定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虽然该规定违背了《行政许可法》关于“部门规章不允许设置许可”的规定,但在现实情况下,对于个体诊所责任主体认定建议区别对待:·3·一是,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没有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诊所,建议同时收集个体诊所《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作为责任主体认定依据。

二是,既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诊所,建议以《工商营业执照》为依据,以《工商营业执照》所登记业主为责任主体。同时括号注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注名称。凡是出现多个主体证明文件的,应通过询问笔录让当事人确认多个主体证明文件所证明主体为同一主体。

三.无证行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责任主体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

九条规定:“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 . 其它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无论无证行医者以任何名义对外开展非法行医活动,均不能简单地将其对外开展非法行医活动的名义作为责任主体认定,只能以无证行医设置者(单位或个人)为责任主体,多人或多单位设置的并列为责任主体。·4·

2.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能否进入无证行医场所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法》第三六条规定:“除本法第三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此外,《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5·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 . 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

)查阅 . 复制 . 查封 . 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 . 票据 . 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五)查封 . 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 . 设备 . 原材料 . 产品(商品)等财

物;(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 .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威胁公共安全 . 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一是卫生行政部门属法定许可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无证行医行为予以查处;二是针对涉嫌无证行医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作为法定许可部门的卫生行政部门当然可以依法行使检查.查封.扣押等职权。

3.在无证行医查处过程中“取缔”的性质是什么?对无证行医责令停止诊疗活动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取缔),不是行政处罚。·6·《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

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四

条规定:“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卫生部《关于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

第15 号)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39 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44 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这里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应视同为‘取缔’。”卫生行政部门对未经批准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进行取缔,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第42 条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在《献血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血站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了“取缔”行为。

究其特点:一是卫生行政部门“取缔”的对象主要是未取得合法资格的组织和行为;二

是普遍将取缔规定在罚则中,而不是规定在“监督管理”章节中,这也是导致一些人认为取缔是行政处罚的原因之一;三

是对取缔的规定过于简单,往往只规定取缔行为的适用情形,尤其是将取缔行为和行政处罚行为规定在同一条文中,模糊了取缔行为的性质。对于取缔的性质,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认为取缔具有行政处罚的一般特征,性质上应属于行政处罚;二是认为取缔行为具有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双重性质,是以行政处罚手段为主,兼有行政强制措施的集合行为;三是认为取缔·7·行为属于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从取缔行为的基本特征出发,并结合现有法规规定,笔者认为取缔行为应属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一)取缔行为符合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特征

1.取缔并不具备权利处分性,它只是制止和取消无证经营等非法行为,而没有实质上剥夺相对人的某种权利。因为,相对人本身就是在没有获得相应资格的情况下非法从事相应活动,其行为本身无合法权利可言。取缔只是禁止其继续从事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使被侵害的生产经营秩序恢复到原来状态,而并没有影响到剥夺他的任何权利。因此,认为取缔是对违法人部分权益的剥夺或限制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它误解了取缔行为的作用和目的。而行政处罚最突出的特点便是剥夺和限制相对人的权利。对

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制裁,如剥夺财产.限制人身自由.取消经营资格等。

2.取缔是中间行为而非最终行为。取缔往往都是为及时制止违法行为而采取的临时措施,其目的是取消和禁止违法行为,并不是对该违法行为的最终处理结果。行政机关一般会在取缔违法行为的基础上,对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处罚,以体现法律对该违法行为的最终制裁。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保证最终行政行为的作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它没有达到对事件最终处理完毕的状态。而行政处罚则是一种最终行为。它的作出,表明该违法行政案件已被处理完毕。可见,取缔符合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

3.取缔并不具有制裁性。取缔是行政机关在对不具备经营资格的组织和行为予以取消和禁止的一种强制措施,其体现法律对该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但并不体现法律的制裁性。因为不管何种制裁方式,其必然影响和剥夺行为人的权利,如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是对相对人一定数量金钱的剥夺,吊销营业执照是剥夺其生产经营权。而取缔并不具备权利处分性,它只是制·8·止和取消无证经营等非法行为。至于对该违法行为的制裁则是由取缔行为的后续行为—行政处罚来予以实现。

4.取缔是一种综合性的强制措施。取缔的实施方式不是单一的,它综合其他强制措施,如扣押.查封等。因而,取缔的强制性较大,对相对人的影响比一般的行政强制措施更加强烈。卫生行政机关对涉嫌无证经营行为取缔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和采取以

下措施:发布公告宣布某种经营活动违法;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向与无证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进入无证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查封与无证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帐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用于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产品及原料.工具和设备;查封非法的生产经营场所等。

(二)行政法规解释已明确规定“取缔”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指

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

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已明确认可:取缔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登的案例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办

理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将有“判例”性影响。

在其xx 年

第一期(总

第九九期)中刊登了“再胜源公司诉上海市卫生局行政强制决定案”,在该案审理中,两审法院均审查认定:上海市卫生局对再胜源公司非法采集血液行为作出取缔的行政强制决定,·9·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目的合法。

但在取缔同时对其课处没收液氮生物容器,因其没收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应履行相关处罚程序。

而上海市卫生局在对再胜源公司作出取缔的行政强制决定同时,对其作出没收决定时未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处罚程序,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两审法院均判决该没收行为无效。从该案例中可以明确看出:一是法院已明确认可行政法规解释合法有效,取缔是行政强制措施;二是行政强制不能代替行政处罚(取缔不能代替没收)。

(四)实施取缔时正确使用执法文书根据依法行政原则,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使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规定的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补充的相应文书,但上述文书种

类中,除“行政控制”规定有专门的《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外,“取缔”没有专门的文书种类。按现行规定,可以以《卫生监督意见书》作为实施取缔行为的法定文书,理由有三:一是《卫生监督意见书》是《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规定的法定执法文书。根据《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七条的规定,它是卫生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指导性或指令性作用的文书,它代表卫生行政机关的一种正式指令性意见,而取缔正是卫生行政机关的一种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指令性作用的正式决定;二是《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七条并没有排斥适用取缔程序;三是2003 年4 月份卫生部法制与监督司出版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指导手册》对《卫生监督意见书》的概念.作用.适用范围作出了权威的学理解释,该《手册》认为:“《卫生监督意见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制作的对被监督单位或个人具有指导性或指令性作用的文书,用途较为广泛……一般意义上讲,凡是卫生监督员或卫生行政机关所提出的意见.建议都可以用《卫生监督意见书》来表达……它是一种多用途文书,当卫生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的意·10·见.建议等没有相应的文书可供选择时,都可以使用《卫生监督意见书》。但提出的意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规范.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取缔的特征,尤其是依据合法有效的行政法规解释和司法部门权威认可,我们应当在卫生行政执法务实层面上将取缔明确归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不应再将理论认识上的异议无休止争论下去,否则将影响卫生行政执法务

实及操作,影响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建议尽快制定

《取缔决定书》等专门的卫生行政强制措施执法文书。

4.对无证行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如何实施取缔?

一.调查取证

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取缔”的法律构成

条件→实施取缔。

2.尚需进一步调查取证,确定违法事实→制作《证据先行登

记保存决定书》→继续调查取证→确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符合“取缔”的法律构成条件→实施取缔。

二.制作《取缔决定书》(若当地未制定《取缔决定书》则

使用《卫生监督意见书》),下达“取缔”决定。注明当事

人的违法事实 . 取缔的法律依据 . 取缔的方式. 当事人享有的救济权利(即提起复议或诉讼

的方法 . 途径和期限)。

三.查封与公告

1.对非法生产经营场所,制作《封条》查封非法生产经营场所。

2.对非法生产经营物品,制作《封条》查封非法生产经营的

原料.工具.设备.产品等非法生产经营物品(当场点清

互联网医疗新规

互联网医疗新规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近日,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发挥远程医疗服务积极作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该文件重点包括《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具体的细则如下: 附件1: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十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快速发展,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第三条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 第五条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 第六条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在设置申请书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情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第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申请执业登记。 第八条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共《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检查培训

. 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检查培训材料 相关法律法规: 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生外出会诊暂行规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医院内感染管理规范、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等 查看重点部位(供应室、内窥镜室、血液透析室、口腔科、输血科、产科、医疗废物产生地和暂存点等) 查看使用中消毒物品的消毒标识 查看医护人员操作时的个人防护情况 查看处方的书写与执行情况 查看门诊日志和传染病报病登记报告情况 关注电视、报纸、电台等新闻媒体发布的医疗广告 一、打击非法行医 打击非法行医主要是;

打击无证行医 查处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打击非法性病诊疗活动 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 查处非法医疗广告 . . 打击无证行医(黑诊所):这有两类情况,一是机构无证、人员 有证,二是机构无证、人员无证,这两种情况都属无证行医。主要是查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要求对辖区的医疗卫生机构底子要清,并按照市卫生局打击非法行医巡查制度要求,对辖区进行经常性巡查,发现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要进行坚决取缔。处理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对具体诊疗 行为的描述)诊疗活动。 定性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处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对具体诊疗 行为的描述)诊疗活动。<1>曾受处罚、<2>为非卫生技术人员;

2018年互联网医疗新规

近日,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 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发挥远程医疗服务积极作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该文件重点包括《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具体的细则如下: 附件1: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十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快速发展,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第三条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 第五条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 第六条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在设置申请书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情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第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医疗服务监督常见违法案件查办指南

医疗服务监督常见违法案件查办指南 医疗服务监督常见违法案件查办指南 模拟案例部分撰写要求 为完善《医疗服务监督常见违法案件查办指南》的内容,使《指南》的实际应用更为充分,依照专家提出撰写模拟案例的意见,各有关省、市卫生监督所,按照“北京会议”的分工,分不撰写模拟案例,现就模拟案例的撰写提出以下要求。 一、模拟案例差不多框架 模拟案例原则上分为三个部分,即案情简介、案件评析和摸索与建议。 二、案情简介部分应撰写的内容 案件差不多情形的简要描述,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法主体 1、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应描述为“某医疗机构”、“某门诊部”或“某诊所”。 2、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应描述为某某人以“某门诊部”或“某诊所”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3、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应描述为某某人。 (二)违法情节

1、违法行为的发觉。如监督机构日常监督检查、接到举报投诉后专项检查等。 2、违法行为的事实。如某诊所某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某门诊部未取得性病诊疗资质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等。 3、违法行为的强度(严峻程度)。如某诊所有3名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某某在某诊所无医师执业证书从事了3个月的诊疗活动等。 违法情节的描述要针对相关法律适用情形尽量详细描写、力求全面。 (三)要紧证据及收集方法 1、依照违法情节的设定,描述需要取得的证据。 2、依照调查取证的难易情形,描述取证的方法技巧。 (四)行政处罚情形 1、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的认定。 2、实施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 3、做出的行政处罚的决定。 (五)其它 1、涉嫌刑事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 2、其它行政部门管辖的事项,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 三、案件评析部分撰写的内容 依照模拟案例的具体情形能够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评析。 1、违法主体的确认。

医疗质量监督管理

医疗质量监督管理 (1)院长全面负责本院医疗质量管理。定期主持召开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会议,组织医疗质量评估,分析医疗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建议,建立完善相关医疗质量和安全制度,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抓好落实。 (2)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单位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调查和处理医疗纠纷。 (3)建立相关专业的质量监控小组,负责各专业技术质量监督和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关操作规范,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学习和检查评比活动。 (4)建立由科主任和护士长为组长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监督小组,负责本科室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检查,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 4.医疗风险防范控制流程 (1)告知与沟通: ①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必须及时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替代治疗方案、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告知要力求全面准确,避免因告知不足而导致医疗纠纷,但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②告知采取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和见证告知三种方式。口头告知适用于医院诊疗程序等一般性情况的告知;书面告知适用于有告知义

务的医疗管理、患者病情、诊治措施及风险告知,书面告知必须要有患方签字;见证告知适用于医院有告知义务但患方拒绝在书面告知文书上签字或无患方家属而本人也无法签字的告知,告知时必须要有第三者在场,并签字证明。 ③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由其他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院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④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者,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亲属签署知情选择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无法签署知情选择书,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知情选择书。 ⑤医务人员在各个诊治环节中应当积极与患方进行沟通,并解答其咨询,解答应当热情友善、耐心细致、通俗易懂、表达准确,重要的沟通应当记录在病历中,并请其签名。 ⑥手术及有创诊疗措施(包括各种组织器官穿刺活检、内镜和血管内的诊治等),务人员应当将疾病的诊断、手术及麻醉方式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充分告知患方,并请其签字。 ⑦手术过程中,需要改变手术方案、麻醉方式或切除患者组织器官等,手术者必须征求患者(方)同意并签字后才能进行,但情况危

最新医疗服务监督100问

医疗服务监督100问

问题目录 1、如何确定医疗服务监督行政处罚责任主体? (1) 2、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能否进入无证行医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3) 3、在无证行医查处过程中“取缔”的性质是什么? (5) 4、对无证行医如何实施取缔? (10) 5、没收药品、器械是否需要听证? (12) 6、在查处医疗机构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是否有权调查、检查医疗机构财务室的相关账务资料? (13) 7、个体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填写吗? (15) 8、个体诊所能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吗? (17) 9、非执业医师可以设置个体诊所吗? (21) 10、如何界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期及有效期? (23) 1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能否认定为无证行医? (28) 12、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校验能否视为无证行医?该如何处理? (28) 13、校医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如何处理?校医务室是否需要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1)

14、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的概念与界定? (32) 15、采供血机构体检、采血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如何适用法律处罚?(35) 16、正规医学专业学历毕业生试用期间能否从事医疗活动? (37) 17、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如何适用法律查处?(39) 18、执业助理医师独立执业属非医师行医吗? (39) 19、执业助理医师独立执业如何适用法律? (41) 20、中医医师能否开具麻醉药品处方? (45) 21、中医医师能否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 (46) 22、护士与护工的职责区分? (46) 23、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如何适用法律? (47) 2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适用原则? (49) 25、如何看待乡村医生、社区医生出诊? (53) 26、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如何适用法律? (54) 27、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还是“撤销”? (56) 28、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如何适用法律? (57)

医疗机构监督检查要点

医疗机构监督检查要点The final revision was on November 23, 2020

医疗机构监督检查要点 一、执业行为 1、检查内容(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有效(2)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时间校验(3)医疗机构的名称、地点、法定代表人、诊疗科目等是否与执业登记的内容一致;(4)医疗机构的牌匾是否与核准登记的名称相同;(5)医疗机构是否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是否存在出租、承包或者合作经营科室的行为或存在非法设点或未经变更执业地点进行行医(6)医疗机构核准登记诊疗科目是否与实际开展的诊疗科目一致;(7)是否存在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引产的行为 (8)是否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9)人流、引产、药流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或母婴保健执业技术服务是否许可 2、调查取证:(1)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违法所得 a.现场查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有效期、核准科目、地址,超出诊疗科目的内容、项目、从业人员及资质、服务对象、使用器械药品、医学技术手段,病历、检查治疗单、检验单、处方、收费单等。 b.询问当事人执业登记和核准诊疗科目情况,改变地址执业或超范围执业的时间、内容、项目、从业人员及资质、使用器械药品、医学技术手段,服务对象、数量和收入等; c.询问相关医务人员和病人证实改变地址执业或超范围执业的相关情况。

d.收集有关书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病历、处方、检查治疗单、检验单、收费单等。(2)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重点是B超、影像、心电图出具诊断性报告的、实习生、见习生、化验室、治疗室、护士。 a.现场检查内容:记录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姓名以及从事的内容、项目、服务对象、使用器械药品、医学技术手段,相关病历、检查治疗单、检验单、处方、收费单等。 b.询问当事人和非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关系,非卫生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及从事的时间、内容、项目、使用器械药品、医学技术手段,服务对象、数量和收入等; c.询问相关非卫生技术人员和病人证实人员资质和业务开展的相关情况。 d.收集有关书证:资质证书、相关病历、处方、检查治疗单、检验单、收费单等。(3)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法所得 a.现场查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有效期、登记的执业地址; b.记录医疗机构出卖、转让、出借的医疗文书、场所、科室; c.记录从事医疗行为的主体所开展的内容、时间、项目、从业人员的聘用及资质、服务对象、使用器械药品、医学技术手段,相关病历、检查治疗单、处方、检验单、收费单等。 d.询问双方当事人执业登记情况,合作协议或合同; e.收集有关书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病历、处方、检查治疗单、检验单、收费单、合作合同协议等。 二、专项诊疗技术监督管理 1、检查内容

四川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升级建设方案

四川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升级 建设方案 一、项目背景 随着国家《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文件出台,明确了医疗机构开展线上诊疗需提交申请并经行政部门审批,相应的线上诊疗活动要纳入省级卫健委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为了规范业务开展,强化服务监管,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拟对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进行功能升级。 二、建设目标 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在本次升级建设中,将结合我省互联网医疗服务审批和监管工作的开展,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备案流程及提交信息项,针对各级监管部门进行权限分配和分级管理,实现互联网医疗服务业务信息采集和监管指标应用。

三、建设内容 (一)监管端升级功能 1.分级监督管理 (1)分级权限设置 实现省级管理部门、市级管理部门、县级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医疗服务情况的分权监督管理。 (2)省级监管功能 实现省级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全省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医疗业务,包括对全省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ca机构、互联网平台的备案管理,对全省线上业务信息进行收集和查看,对全省的业务数据统计进行查看分析,通过监管指标进行监管。 (3)市级监管功能 实现市级监督管理本属地化互联网医疗业务,对本市所辖区域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备案管理,对本市所辖业务信息进行收集查看,对数据统计进行查看分析,通过监管指标进行监管。 (4)县级监管功能 实现区县级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域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备案管理,对线上服务进行数据

第七课医疗服务监督100问

问题目录 1、如何确定医疗服务监督行政处罚责任主体? (1) 2、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能否进入无证行医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3) 3、在无证行医查处过程中“取缔”的性质是什么? (5) 4、对无证行医如何实施取缔? (10) 5、没收药品、器械是否需要听证? (12) 6、在查处医疗机构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是否有权调查、检查医疗机构财务室的相关账务资料? (13) 7、个体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填写吗? (15) 8、个体诊所能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吗? (17) 9、非执业医师可以设置个体诊所吗? (21) 10、如何界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期及有效期? (23) 1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能否认定为无证行医? (28) 12、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校验能否视为无证行医?该如何处理? (28) 13、校医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如何处理?校医务室是否需要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1) 14、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的概念与界定? (32) 15、采供血机构体检、采血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如何适用法律处罚?(35) 16、正规医学专业学历毕业生试用期间能否从事医疗活动? (37) 17、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如何适用法律查处?(39) 18、执业助理医师独立执业属非医师行医吗? (39)

19、执业助理医师独立执业如何适用法律? (41) 20、中医医师能否开具麻醉药品处方? (45) 21、中医医师能否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 (46) 22、护士与护工的职责区分? (46) 23、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如何适用法律? (47) 2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适用原则? (49) 25、如何看待乡村医生、社区医生出诊? (53) 26、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如何适用法律? (54) 27、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还是“撤销”? (56) 28、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如何适用法律? (57) 29、医师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到合法医疗机构如何适用法律? (59) 30、若医师擅自变更的执业地点为非法医疗机构则应当如何适用法律?(62) 31、乡村医生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如何适用法律? (64) 32、未经备案外出开展体检活动的医疗机构,如何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有关条款处理? (67) 33、医疗机构超范围行医如何适用法律? (68) 34、医师超范围行医如何适用法律? (70) 35、哪些情况不属于超范围行医? (73)

智慧医疗综合监管平台建设整体解决方案

智慧医疗综合监管平台建设整体解决方案 1

目录 系统总体设计 (3) 设计目标 (3) 设计思路 (5) 总体结构设计 (7) 逻辑架构 (7) 物理架构 (7) 方案特点 (10) 高清技术的应用 (10) 高效编码技术的应用 (10) 智能技术的应用 (10) 高效的存储方案 (10) 系统扩展性、兼容性行强 (11) 系统集成及开放性好 (11) 多系统应急联动指挥 (11) 智慧医疗综合监管平台 (13) 平台设计概述 (13) 平台整体架构设计 (15) 平台整体架构 (15) 功能模块构成 (16) 核心管理模块 (18) 服务功能模块 (19) 扩展功能模块 (22) 定制集成服务 (23) 集成接口 (24) 客户端 (24) 平台子系统功能 (25) 1

视频监控子系统功能 (25) 报警管理子系统功能 (33) 车辆管理子系统功能 (35) 大屏控制子系统 (40) 综合查询子系统 (43) 应用维护子系统 (44) 地理信息子系统 (54) 智能巡检系统 (57) 平台对接设计 (60) 接入第三方设备 (60) 与其他业务平台对接 (63) 成功案例 (66)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66) 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67) 2

系统总体设计 设计目标 医院综合安防系统采用高清视频监控、智能图像分析、车牌识别、RFID/NFC与报警管理等技术,实现整个院区的综合监管,实现全网调度、管理及智能化应用,为用户提供一套“高清化、网络化、智能化、高集成”的安防综合监管系统,满足用户在综合安防业务应用中日益迫切的需求。 本方案立足于建成统一的中心管理平台。通过管理平台实现全网统一的安防资源管理,对视频监控、车辆管理、门禁管理、报警管理等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实现远程参数配置与远程控制等;通过管理平台实现全网统一的用户和权限管理,满足系统多用户的监控、管理需求。本方案通过对院区进出人员、车辆、突发事件和规章制度的监管,实现医院院区安防业务的全方位“四维一体”安全管控。具体表现在: ?管人员:对凡是进出院区的人员进行录像记录和权限管理,通过高清的视频监控,结合人脸识别、门禁管理、电梯层控等系统,对院区内所有的重要公共区域中的所有人员的出行进行全面的合理的监督管理,做到“进出划分权限,出入视频留影,事件有据可查”。 ?管车辆:对凡是进出院区的车辆进行抓拍记录和收费管理, 3

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内容

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内容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 处罚种类: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证可证》。 6.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7.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⑴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

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一、全面清查,建立和完善卫生监督工作基础档案 (一)以区卫生局医政科、区卫生监督所为主力,在6月底前对本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摸清辖区内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基本情况,进一步进行细化分类,建立和完善监督工作基础档案,为下一步规范管理打好基础。 (二)结合卫生部颁发的《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37号),加强对盲人开展医疗按摩的监督管理,对盲人按摩诊所进行详细摸底,并建立基础监督档案,逐步规范管理。 二、严格机构审批管理,确保医疗服务安全 1、严格医疗机构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设置规划做好医疗机构准入工作。认真开展医疗机构年度校验工作。 2、加强医疗技术准入管理,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准入管理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把好医疗技术准入关。加大医疗服务要素准入监督力度,各机构要严格按级别、类别规范开展医疗业务。 三、开展以打击非法行医为重点的专项检查,进一步巩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成果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尤其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医疗资格的游医、假医,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打击隐藏在招待所或居民家属区及“走街串巷”的无任何行医资质的“游医”、“假医”行为。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三)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四)严厉打击药店内“前店后诊所”的无证行医行为,依法取缔“坐堂行医”或以“义诊”、“医疗保健咨询”等名义非法开展的医疗活动。 (五)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妇(男)科诊疗活动和其它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的违法行为; (六)以全面开展以上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对医疗机构医德医风和医疗质量的监督检查。 四、突出工作重点,规范执业行为 (一)加强对城乡结合部、个体诊所等重点区域和重点

浅谈医疗服务监督中的取缔

浅谈医疗服务监督中的取缔

浅谈医疗服务监督中的“取缔” 1998年12月8日卫生部又在《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指出:“卫生行政部门对未经批准开办医疗机构或者非医师的违法行为进行取缔,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第42条关于听证的规定”。 但1996年卫生部在《关于在食品监督中如何理解和适用“取缔”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所称取缔,系指卫生行政部门对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食品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者,采取收缴、查封和公告等方式,终止其继续从事非法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可以看出,对取缔的属性在我们国家立法、法学理论、实务执行部门都有不同理解,甚至有较大分歧。 行政强制措施: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内涵及特征 行政强制措施,又称行政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或在紧急、危险情况下,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如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它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强制措施只能是由行政主体作出,人民

法院不能成为即时强制的主体。 2、基础行为与采取强制措施行为本身结合在一起,在时间上难以分离。 3、行政强制措施是在出现紧急状态,且无法期待相对人自动履行时采取的。 4、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有具体法律的实体授权。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 行政强制措施的手段方法多种多样,无法进行全面的描述,但以强制时实力所达对象不同,可把行政强制措施归为下列三类: (一)对人身自由的限制。 法律通常应在下列情况下授予行政主体对人身自由的立即限制权:一是在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下,非管制不能避免对其本人的危险或对他人的安全构成威胁;二是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三是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的情形。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方式在我国的立法中种类繁多,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

医疗卫生监督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医疗卫生监督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卫生监督是深化卫生改革、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然结果。我区卫生监督所从成立到现在已有七年的时间了,事实证明:卫生监督机构发挥着其他卫生职能部门不能替代的作用。2006年,时任国家卫生部部长高强就指出:“卫生监督的职责既包括对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监督,也包括对社会公共卫生监督,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监督是对医疗卫生服务活动的监督。在医疗服务监督和公共卫生监督这两个方面,我们首先应该监督好医疗卫生行业,使广大医疗卫生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事”。应该说人的生、老、病、死都与医疗卫生监督工作密切相关,这就足以说明医疗卫生监督在整个卫生监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的重要性。 医疗卫生监督工作职责也就是作用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对市中心血站和临床用血的医疗卫生单位的采、供、用血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保障血液安全;二是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负责对新申请医疗机构的设置、执业登记的初审和现场审查,完成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延续现场审查;三是依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严格监控医疗、计生机构购买、使用、储存、销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确保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查处违法行为;四是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的规定,负责完成《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审查、考核、发放工作,依法对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工作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行为;五是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对产生医疗废物的相关单位的医疗废物的收集、消毒、毁型、暂时贮存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六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监督医疗卫生机构的医、药、护、技等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查处违法行为;七是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处方、医师外出会诊、医疗广告、医疗美容、性病诊治等工作进行监管,查处违法行为;八是以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为中心,开展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互联网医疗领域监管问题研究_屈梦珂

第25卷第4期 湖南工程学院学报 V o1.25.No.42015年12月 Journal of Hunan Institute of Engineering Dec.2015收稿日期:2 015-04-28作者简介:屈梦珂(1 991-),女,河南许昌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互联网医疗领域监管问题研究 屈梦珂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 摘 要:作为新兴行业, 互联网医疗领域在政策和法律监管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尤其在产品、服务等方面缺乏统一、明确的行业标准和法律规范,一方面会阻碍该行业进一步的创新和发展,另一方面则会 损害消费者的正当利益,亟待政府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有必要考察和借鉴发达国家对该行业的监管政策,藉此推进我国互联网医疗行业监管措施的发展和完善。关键词:互联网医疗;移动Ap p;法律监管政策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181(2015)04-0082-03 进入互联网时代,信息化渗透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尤其当移动智能设备得到了普及,电子信息技术更是深入影响到人们的生活。电商企业更是将互联网与用户服务紧密联系起来。2014年以来,以腾讯系、阿里系、百度系为代表,互联网巨头们高度默契地将资金投到了移动医疗领域:腾讯入主丁香园和挂号网;阿里巴巴联合医院和软件公司共同推出医疗服务平台项目;百度则以其擅长的数据搜索为主打,与移动智能设备厂商和服务商合作推出“北京健康云”项目。这种依托互联网技术和移动终端,为用户提供健康咨询、疾病评估、挂号缴费等医疗健康 服务的行业日益兴起并迎来绝佳的发展机遇。 [1]在2015年两会召开期间,企业代表们也多次提出推进移动互联网医疗产业发展的建议,让互联网移动医疗再次成为行业以及资本市场关注的焦点。全面开放医院挂号号源,加快移动互联网在民生领域的普及和应用,规范应用互联网实施医疗保险购药的市场呼声也络绎不绝…… 一 互联网医疗领域的发展现状 互联网巨头纷纷布局移动互联网医疗领域与现阶段市场需求及其市场快速发展不无关系。据相关机构发布的报告显示,2 013年中国移动医疗的市场增长迅速,达到了数十亿元的规模。根据相关部门预测,我国互联网医疗领域市场规模在五年内可能突破百亿元人民币。如此一来,资本热潮的持续发酵便不无道理。除此之外,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消费者的衣食住行问题解决之后,越来越注重提升生活的健康品质,然而由于我国目前医疗卫生资源分配的不均衡,造成医疗资源的供需缺口巨大,不能满足普通民众对于医疗健康服务的需求。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以及政府的政策支持,移动互联网医疗领域的 发展是大势所趋。 [2]移动互联网热潮迅速地席卷医疗领域,无疑为医生和患者都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但在为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移动医疗行业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缺乏规范的行业标准和国家层面的政策规范,极易导致误诊,耽误治疗。现行的法规条例均未对移动互联网医疗行业的规范问题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企业和消费者在经营和消费过程中的正当权益都不能得到准确有效的维护。 互联网医疗行业主要包括预约挂号、在线问诊、医药电商等几大板块的服务,互联网服务商利用移动终端和以互联网为载体,开展健康咨询、疾病评估、挂号缴费等医疗健康服务。但是由于对虚拟网络的高度依赖性,造成其具有很大的现实危险和法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 +医疗 健康”发展的意见》,推动互联网医院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 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

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见附录)。 第三条国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互联网医院准入

第五条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可以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第六条实施互联网医院准入前,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信

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 第七条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报告内容; (三)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四)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

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 第八条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第九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设置申请后,依据《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

最新整理医疗服务监督科年度工作总结.docx

最新整理医疗服务监督科年度工作总结20xx年,在局领导正确领导下,医疗服务监督科克服科室人员少、新老交替的实际困难,面临工作职能增加的实际情况,切实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来促进各项工作。全体同志克难奋进、齐心协力,全面落实局领导交付的医疗服务监督、传染病防治监督、计划生育执法综合目标要求。现总结如下: 一、科室综合管理 20xx年,医疗服务监督科是特殊的一年,一是科室人员变动大;二是增加了新的职能,6月份将传染病防治监督牵头职能交给我科,7月份将计划生育执法职能交给我科,8月份市卫生计生委又将100张病床以下的医疗机构的校验工作交给我局,下半年我科工作量一下子增加了一倍。为切实完成工作任务,不辜负局领导信任,医疗服务监督科切实加强科室管理。年初制定了《医疗服务监督科岗位职责说明书》,分解了综合目标任务,做到“人人有责任、人人有压力”;科室特别注重业务学习和培训,通过让科室人员旁听案件合议的方法,学习执法程序和局内部运行规程,使新手尽快适应工作;严格执行局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考勤管理,严格工作纪律;科室内部充分发扬民主,发挥科室人员主动性,和谐同事之间的关系,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全年未发生一起影响综合治理案件。 二、思想政治工作 20xx年,是全面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年,在局党委统一安排下,全科人员认真组织学习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安排的各项学习材料,认真查摆“四风”问题,密切结合实际,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为落实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要求,科室制定了《精神文明建设和道德教育计划》、《行风建设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责任制》,认真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政风工作。积极开展文明执法教育活动,努力加强作风建设,提高执行力,深刻领会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投身“全省文明卫生监督局(所)”创建活动,利用各种形式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科室人员全年未出现因工作作风和廉政方面的投诉案件。 三、业务工作 (一)医疗服务监督工作 1、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国家卫计委等六部门部署的打击

2019年公共卫生健康医疗监管服务平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019年公共卫生健康医疗监管服务平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019年5月

目录 一、项目概况 (3)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3) 三、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4) 1、项目的实施符合国家政策导向 (4) 2、项目的实施具有扎实的市场需求,技术研发与主流技术发展方向相一致 5 3、公司具备成功实施项目的实力 (5) (1)公司具备丰富的行业应用软件开发经验 (5) (2)公司具备优秀的人才储备 (6) (3)公司具备较为丰富的行业经验和较强的品牌号召力 (7) (4)公司具备较为齐全的行业资质 (7) 四、项目市场前景 (8) 五、项目投资概算 (8) 六、项目投资计划 (9) 七、项目环境保护情况 (9) 八、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9) 九、项目效益预测 (10)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拟通过对公共卫生健康医疗行业应用软件中的食品药品监管子系统、公共卫生监测预警子系统、区域综合卫生服务平台子系统等行业应用系统软件的研发,构建能够实现公共卫生健康医疗领域全流程监管、服务的组件平台。该平台的实现将大幅提高公司在医疗卫生领域行业应用软件市场的竞争力,是公司满足市场需求、提升医疗卫生信息化水平的重要手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多年来,我国公共卫生在信息化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与医疗机构卫生服务信息系统连接、对政府和公众的公共卫生信息服务能力上,与规划目标仍有差距。未来公共卫生信息化的发展趋势,将紧密围绕深化医改的需求,朝着支持业务创新和管理创新的方向发展,支持公共卫生服务向“以人为本”的“档案式管理”的战略转型。同时,在强调“安全保障”的基础上,继续加强传染病防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监测,提高基本公共卫生的服务能力、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同时,医疗体制改革也推动了针对城镇居民的社区卫生服务系统和针对农村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等多个医疗信息化产品的快速发展,大大延伸和完善了我国医疗信息产品线。另外,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社区卫生以及其他卫生信息化建设在各地区逐步展开,使卫生信息化行业平台存在着广阔的发展空间。本项目的建设符合行业发展趋势,

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数据监管接口规范(Ver1.2)

天津市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数据监管接口规范 (Ver1.2)

目录 天津市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错误!未定义书签。数据监管接口规范.. (1) 1.接口规范说明 (5) 1.1.签名规则 (5) 1.2.加解密规则 (5) 1.3.调用平台接口 (5) 1.4.http层code返回码说明 (6) 1.5.业务层msgCode返回码说明 (6) 1.5.1.常见msg信息参考 (7) 1.6.网络结构 (8) 1.7.服务地址 (8) 2.接口说明 (9) 2.1.业务备案接口 (9) 2.1.1.机构诊疗业务备案 (9) 2.1.2.医师诊疗业务备案 (10) 2.1.3.机构诊疗科目备案 (11) 2.1.4.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备案 (12) 2.2.基础监管数据 (13) 2.2.1.机构信息 (13) 2.2.2.诊疗科室信息 (14) 2.2.3.医疗人员信息 (15) 2.2.4.互联网医院用户协议备案监管 (17) 2.2.5.互联网医院药品目录备案 (18) 2.2.6.互联网医院处方配送药企(店)备案 (19) 2.2.7.互联网护理医疗耗材目录备案 (20) 2.3.业务监管数据 (21) 2.3.1.在线咨询信息 (21) 2.3.2.在线复诊信息 (23) 2.3.3.在线处方信息 (25) 2.3.4.在线处方核销(配送、发药、购药)信息 (28) 2.3.5.互联网护理服务记录 (29) 2.3.6.互联网护理专项评估记录 (31) 2.3.7.互联网护理医疗耗材使用记录 (32) 2.3.8.互联网护理医疗废物处置记录 (34) 2.3.9.互联网护理护士实时位置记录 (35) 2.4.互联网远程医疗业务监管数据 (36) 2.4.1.远程门诊记录 (36) 2.4.2.远程会诊记录 (38) 2.4.3.远程影像诊断记录 (41) 2.4.4.远程心电诊断记录 (43) 2.4.5.远程病理记录 (46) 2.4.6.远程转诊记录 (48)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