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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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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犯罪被害人研究

第一节犯罪被害人研究现状

在犯罪学中所说的被害人,单纯只因受犯罪行为侵害而使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的人,它是相对于犯罪人而言的。为了区别于其他被害人,犯罪学家把这类被害人称之为“刑事被害人”。

根据现有资料,首先提出研究被害人问题的学者是德国的犯罪学家汉斯?亨蒂(1887—1974)。他早在1941年就发表了题为“论犯罪者与被害者的相互作用”的论文。他的观点是把犯罪者和被害人的关系看成是一种动态关系,犯罪的被害者不单纯是犯罪行为的消极客体,他们在犯罪发生过程中或在减少犯罪过程中可能会成为积极主体。1947年,以色列律师门德尔松发表了“被害者学——生物、心理、社会学的一门新学科”的演讲,提出了“被害人学”的概念。之后,很多学者如艾连?伯修、威廉?南戈等,都以自己的观点论述了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辩护人的类型

被害人的分类和类型,与被害人受害的程度,被害人本身的生理、心理特征,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等有直接关系。被害人的类型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一、根据犯罪性质分类

(1)暴力犯罪的被害人。

(2)财产犯罪的被害人。

(3)性犯罪的被害人。

(4)经济犯罪的被害人。

二、按被害人的生理学特征分类

(1)少年被害人。

(2)女性被害人。

(3)老年被害人。

(4)智能低下或精神上有缺陷的被害人。

三、根据被害人心理特征分类

(1)贪财型被害人。

(2)轻浮型被害人。

(3)暴怒型被害人。

(4)轻信型被害人。

四、根据被害人的罪责大小分类

(1)纯粹的被害人。

(2)罪责小于加害人的被害人。

(3)罪责等同于加害人的被害人。

(4)罪责大于加害人的被害人。

(5)被害人就是实际上的犯罪人。

五、根据被害人受害程度和性质分类(1)被剥夺生命的被害人。

(2)受严重伤害的被害人。

(3)受一般损害的被害人。

(4)无损害的被害人。

第三节被害人与加害人

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关系已为很多学者所研究。一般认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相互关系,在犯罪的全过程中,总是处于一种动态关系。被称为“被害人推动模式”。犯罪者与被害人的相互关系是“互补的合作者”。只认为犯罪者是积极主体,而被害人是消极客体,还不能说明他们之间实际存在的相互关系。按照亨蒂的观点,甚至在很多场合被害人“造就着”罪犯。犯罪者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作用和相互转化的。

一、被害人无过错的情况

这种被害可能发生的情况有:

(1)被害人与加害者根本无关系。

(2)被害人与加害者相识。

(3)被害人与加害者有较密切的关系。

(4)被害人与加害者是亲属关系。

二、被害人有过错的情况

(1)罪责小于加害人的被害人。

(2)罪责等同于加害人的被害人。

(3)罪责大于加害人的被害人。

三、被害人是真正的犯罪者

第四节犯罪被害的预防对策

一、盗窃犯罪的被害预防对策。

二、杀人犯罪的被害预防对策。

三、性犯罪的被害预防对策。

四、诈骗犯罪的被害预防对策。

犯罪被害人研究修订稿

犯罪被害人研究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第八章犯罪被害人研究 第一节犯罪被害人研究现状 在犯罪学中所说的被害人,单纯只因受犯罪行为侵害而使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的人,它是相对于犯罪人而言的。为了区别于其他被害人,犯罪学家把这类被害人称之为“刑事被害人”。 根据现有资料,首先提出研究被害人问题的学者是德国的犯罪学家汉斯亨蒂(1887—1974)。他早在1941年就发表了题为“论犯罪者与被害者的相互作用”的论文。他的观点是把犯罪者和被害人的关系看成是一种动态关系,犯罪的被害者不单纯是犯罪行为的消极客体,他们在犯罪发生过程中或在减少犯罪过程中可能会成为积极主体。1947年,以色列律师门德尔松发表了“被害者学——生物、心理、社会学的一门新学科”的演讲,提出了“被害人学”的概念。之后,很多学者如艾连伯修、威廉南戈等,都以自己的观点论述了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辩护人的类型 被害人的分类和类型,与被害人受害的程度,被害人本身的生理、心理特征,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等有直接关系。被害人的类型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一、根据犯罪性质分类 (1)暴力犯罪的被害人。 (2)财产犯罪的被害人。 (3)性犯罪的被害人。 (4)经济犯罪的被害人。

二、按被害人的生理学特征分类 (1)少年被害人。 (2)女性被害人。 (3)老年被害人。 (4)智能低下或精神上有缺陷的被害人。 三、根据被害人心理特征分类 (1)贪财型被害人。 (2)轻浮型被害人。 (3)暴怒型被害人。 (4)轻信型被害人。 四、根据被害人的罪责大小分类 (1)纯粹的被害人。 (2)罪责小于加害人的被害人。 (3)罪责等同于加害人的被害人。 (4)罪责大于加害人的被害人。 (5)被害人就是实际上的犯罪人。 五、根据被害人受害程度和性质分类 (1)被剥夺生命的被害人。 (2)受严重伤害的被害人。 (3)受一般损害的被害人。 (4)无损害的被害人。 第三节被害人与加害人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调研报告范本

Record the situation and lessons learned, find out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form future countermeasures.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调研 报告

编号:FS-DY-20423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调研报告 未成年人作为祖国未来的建设者,是祖国的希望所在,他们能否健康成长与民族的命运息息相关。近年来,由于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没有跟上国家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步伐,未成年人犯罪逐步成为社会上较为突出的问题。笔者在我区法院、检察院、关工委的协助下,对近两年全区发生的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做了专题调查。根据调查,我区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表现在未成年人犯罪主体上,一直以非无锡籍外来人员犯罪为主。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仍然面临严峻的形势,任务仍十分艰巨。现将我区近两年间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调查分析如下: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特点 1.外来青少年犯罪仍居高不下 外来青少年犯罪率高,是社会的一大问题。由于外来青少年大多因父母来锡打工而流动,因此他们大多缺少家长监

管,也得不到高质量的教育,甚至有的因过早失学、辍学而游荡在社会上。外来青少年道德修养低下,法制观念淡薄的现状,使他们极易走上犯罪道路。依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各个街道的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中外来人员占据大多数,造成了社区完成“创建零犯罪社区”目标的巨大压力和挑战,急需走出当前工作窘境。 例如:唐某某、周某某等6人,他们常年闲散在社会上,参加了被告人张俭峰(34岁、公司法定代表)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参与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该犯罪组织共15名人员被判处刑罚,其中包括上述6名未成年人在内共10名是闲散未成年人。 2.犯罪组织形式呈团伙趋势 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定年龄是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该部分人群由于年龄较小,生理和心理均未发育完全,意志不坚定,实施犯罪特别是暴力犯罪时,身薄体弱,有一定的心理压力,倾向于三五成群结成团伙犯罪,以虚张声势,互相壮胆。例如:闫某晚上在某迪吧跳舞,见到宋某与女友跳舞又唱又跳,看不顺眼,便纠集刘某等5人,手持棒球棍、

浅析自然环境对人的犯罪的影响

浅析自然环境对人的犯罪的影响 李茜2012104020334 历史1203班 [摘要]个人社会行为的环境系统,全面地说,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两大类,每个类别又有不同层次。因此,应该说,自然因素是对人的社会行为,包括人的犯罪行为具有影响的一种环境因素。自然环境因素虽然不是犯罪的原因,但作为影响犯罪的因素,掌握其与犯罪现象之间存在的某些规律,对于分析犯罪原因、预防犯罪发生、科学打击犯罪都有重要意义。[关键词]地理;季节;时间;犯罪 一、前言 根据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产生犯罪的原因大致来自三方面:社会原因、个人原因、环境原因。可见环境也是滋生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 而环境又包括天然环境(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人为环境)。自然环境对犯罪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因素:地理、季节、时间、自然灾害。 二、自然环境因素与犯罪心理的形成 定义:指与犯罪人的社会生活密切联系的时空因素包括地域、季节、时间和自然灾害等因素。自然因素总是和社会因素及主体因素相结合才能对犯罪心理的形成有所影响。 1)地域因素。指边境、沿海与内地,山区与平原,农村与城市繁华闹市与偏僻小巷等因素。地域因素对犯罪心理形成的作用表现在一是可以为犯罪人提供满足某种需要的对象,如边境、沿海多发生走私案件,农村多发生盗窃耕畜案件,城市多发生盗窃汽车案件。二是犯罪人可凭借地理环境增强既能作案成功又能确保安全的侥幸心理,如扒窃案件多发生在繁华闹市和公共场所,抢劫和强奸案件多发生在偏僻地区。入室行窃多发生在独门独院和高层建筑的高层居室。 2)季节因素。季节只有同人们的习惯和日常生活联系起来,才能对犯罪心理的形成起一定的影响作用。例如,春夏之际,特别是夏季,由于人们户外活动多,相互接触多,穿着单薄,体型清晰,对具有不良意识的人易产生刺激,而形成流氓、强奸犯罪心理,因此,温暖的季节中,流氓、强奸案件比其他季节要多。又如,扒窃案件多发生于春秋两季,因为夏季人们穿着单薄,事主容易觉察;冬天穿得多,钱包多在内层衣袋,扒窃不易得逞。 3)时间因素。时间包括时刻和日期,对犯罪心理的形成也有影响。例如,抢劫、盗窃、杀人、放火、猥亵、强奸等犯罪,多发生在夜间。白天工作时间,则易发生入室抢劫和盗窃,因为这时室内多只有老人或无人。至于日期,发薪日及其后几天,多发生扒窃和酗酒伤害的案件;重大节日前扒窃也较多;节日期间伤害罪较多。 4)自然灾害因素。自然灾害发生后,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巨大损失,衣、食、住、行、用等方面突然变得困难,群众中存在紧张、恐惧、焦虑、忧伤等情绪。在这种情况下,有不良意识的人容易乘人之危,产生盗劫、抢劫、强奸等犯罪动机。 三、影响犯罪的各种自然环境因素分析 (一)地理因素对犯罪的影响 不同的地理位置,为犯罪人实施某种犯罪提供了一定的方便条件。 1.住宅等私人场所的自然环境对犯罪的影响及分析西方行为地理学派在对社会病态研究上,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在分析犯罪心理的基础上,探讨犯罪作案地点的规律,并得出以下结论:(1)社会病态即犯罪行为的空间秩序,深受居民的态度和行为的影响。 如果居民对犯罪监视性强,举报率高,则犯罪分子不易下手,犯罪行为可能受到遏制。(2)犯罪行为明显因地点而异,如这一学派的佩尔经研究发现:行窃多发生于市中心,夜盗偷车

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的差异

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的差异 --------就犯罪原因及刑罚观念范围内讨论 在十八世纪中叶,犯罪学随着社会哲学家对犯罪和法律概念的兴趣而兴起,各学派亦渐次出现。古典犯罪学派是建立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基础上的,其有关犯罪和刑罚的理论和主张是建立在行为与意志相互分离的理论基础上的,这一学派的核心集中于犯罪行为,对于犯罪人这一方面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实证犯罪学派以实证主义哲学为指导思想,它的核心集中于犯罪人的研究,受近代科学进一步发展的影响,这一学派对人类犯罪的原因归结为个人自身所不能控制的因素,如龙勃罗梭所提出的“天生犯罪人论”。 一、犯罪原因 古典犯罪学派把犯罪的原因从“神的意志决定”转换到了“人的意志决定”,这一学派主张“自由意志论”,即一个人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除精神病人外,都有认识和区分善恶的能力,一个人实施犯罪行为完全是其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按照贝卡利亚的说法,趋利避害的原则是每一个人行为的必由之路,即“犯罪是人们在特定环境下趋利避害的必然性结果”。不同于古典犯罪学派只分析人的意志在犯罪行为产生时所起到的作用,实证犯罪学派的学者们认为犯罪为个人的生理、心理因素、与环境因素等综合作用的结果。龙勃罗梭、菲利和加罗法洛三人对犯罪原因的具体分析存在差异,龙勃罗梭强调个人生理方面的因素,他的“天生犯罪人伦”就是建立在此基础上的(但);菲利认为,犯罪是由于犯罪人生理上或心理上的缺陷,在特定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诱发下完成的一种现象。这就是著名的犯罪原因“三元论”,即个人体质、社会环境、和自然条件三者的相互作用的前提下才能促进犯罪的形成;而加罗法洛则偏重从心理学方面来解释犯罪。 二、刑罚观念 在刑法观上,古典犯罪学派主张刑罚应尽量符合犯罪的本性,即罪行等价原则(或罪行相适应)。只有当刑罚的严厉程度越接近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伤害,刑罚才越具合理性。古典犯罪学派主张将犯罪行为的结果作为刑罚裁量的依据,

浅析犯罪人与被害人的角色转换

浅析犯罪人与被害人的角色转换院系:09法学姓名:马闪学号:K10914107 摘要:在犯罪与被害的过程中,犯罪人是实施犯罪的主体,被害人是行为的客体,被害人与犯罪人存在着某种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刑事伙伴”关系,这种关系贯穿犯罪的全过程。这三种关系包括相互对立、相互依存、相互转换。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在相互对立、依存基础之上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转换。 关键词:犯罪人转换互动 正文: 一、犯罪人与被害人角色互换的可能性 任何事物都处于运动状态, 并且在运动中不断发生变化。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关系也不例外。虽然被害人总是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 但他是有思想有主观能动性的,并且可以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选择自己的行动方针和行为方式。当他处于消极被动地位的时候,只要有一点可能性,他都会想方设法摆脱对自己不利的处境, 争取主动。因此, 被害人的消极被动状态不可能是静止不变的,有时它往往随着人的主观意志和客观条件的变化, 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变消极被动为积极主动。因此,在犯罪过程中,犯罪人与被害人角色的互换是确有其存在可能性的。 我们称犯罪人与被害人在犯罪与被害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相互对立、相互依存、相互转换的这种关系为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关系。由于这种互动关系存在的连续性、复杂性等特征,因而就出现了二元双向互动、多元多向互动等带有犯罪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相互转化及不同变化的互动模式。 二、犯罪人与被害人角色互换的情形 (一)“被害前”的被害转化。 这种情况主要是被害人没有遭受具体侵害之前的转化,如预备阶段、未遂阶段、中止阶段的犯罪人,最终受到被害人伤害的转化情况。表现为:其一,在预备犯罪中,预备犯罪人为犯罪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尚未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其预备行为已经确定加害目标——潜在的被害人察觉后,采取了“先下手为强”的违法加害行为,此时,便完成了被害人与犯罪人的角色转化;其二,犯罪未遂犯,其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加害的目的,但是引起了被害人的反抗、报复等行为,后者采取伤害、杀死对方的行为;其三,在犯罪中止案件中,原犯罪人主动中止犯罪或有效预防犯罪结果的发生,但加害人处于愤怒或者报复仍旧不依不挠,实施了加害的行为,导致了加害与被害的互相转化。 (二)“被害中”的犯罪转化。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在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中,犯罪人与被害人双方既实施了加害他人的行为,也受到了对方的违法侵害。这类情况主要表现为,一是受害人实施了防卫过当的行为,使最初的犯罪人成为了最终的被害人;其二是双方实施互相加害的行为,即均怀有加害对方的故意,造成了“两败俱伤”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犯罪被害人与加害人互为“加害与被害”即时转化的情况。 (三)“被害后”的被害转化。 这类情况表现为已经出现了某种被害状态,或者侵害已经发生,或者在被害状态出现的一段时间内,最初的被害人对加害人或者其他人实施了不法侵害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犯罪人与被害人相互易位,最初的犯罪被害人变成了最终的犯罪人,起先的犯罪人则变成了犯罪被害人;其二是,犯罪被害人被害后,由于未能认清自身为什么被害,并片面、错误地吸取“教训”,反而与犯罪人同流合污或与某些人一起对他人实施犯罪侵害行为,从而沦为犯罪人。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 [摘要]近年来,未成年人拦路抢劫、入室盗窃、打架斗殴等犯罪案件时有发生,这不仅危害到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且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重要影响。为改善此种情况,文章以海南省西部中心城市儋州为例,对2010年至2012年度儋州市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字]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儋州市 一、儋州市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儋州市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 当前,儋州市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罪名有抢劫、盗窃、故意伤害、诈骗罪等四种,其中这四种罪名的案件数为195件,约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的87.84%;人数366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人数的92.42%。另外还有强制猥亵妇女罪3件3人,寻衅滋事罪3件4人,抢夺罪3件5人,贩卖毒品罪9件9人,故意毁坏财物罪2件2人,强奸罪3件3人,故意杀人罪1件1人,妨害公务罪1件1人,体现涉案罪名不断增多的趋势。 从2010年至2012年度儋州市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来看,儋州市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 1.犯罪年龄低龄化、文化程度较低。2010年,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有21人,2011年提起公诉的不满16周岁的有44人,同比增长高达109.5%,犯罪年龄呈现低龄化的趋势。从文化程度来看,儋州市未成年人犯罪的文化程度主要集中在小学、初中两个层次,其中初中文化程度有213人,约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58.1%;小学文化程度有114人,约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31.1%;文盲、高中、中专、大专等文化程度共有39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10.8%。 2.无业未成年人日益成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群体。在2010年度未成年犯罪总人数中,无业未成年人有44人,比例高达42.7%;2011年度未成年犯罪总人数中,无业未成年人则有91人,比例达到51.1%;而在2012年度未成年犯罪总人数中,无业未成年人就有83人,比例更高达72.1%。大量的无业未成年人因失学或辍学流入社会,他们因无人监管或者无事可做而滑向犯罪,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群体。 3.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类型相对集中。据收集到的案卷材料看,当前儋州市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是集中在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等四类犯罪,其中,涉嫌抢劫罪88件184人,约占未成年犯罪总人数的50.3%;涉嫌盗窃罪的有59件100人,占未成年犯罪总人数的27.3%;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有34件61人,占未

试析性犯罪被害人的心理救助

试析性犯罪被害人的心理救助 [论文摘要]遭受性犯罪侵害的被害人(文章中专指女性),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心理创伤。司法机关自案发后被害人报案之时起便介入,贯穿案件的始终,在保护性犯罪被害人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便利条件和必要条件。文章试从研究性犯罪被害人的心理出发,探索其受到伤害的原因,进而提出在司法实践中转变理念并建立性犯罪被害人心理救助机制新的建议。 [论文关健词]性犯罪心理伤害心理救助机制 一、性犯罪被害人的心理过程 (一)基础心理伤害及其原因 所谓“基础心理伤害”,是指性犯罪行为本身对被害人带来的心理伤害。常常表现为产生应激相关障碍,如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又称延迟性心因反应)等,甚至产生人格障碍,如偏执性人格障碍、依赖性人格障碍等。 基础心理伤害产生往往基于三个原因:被害人的个人因素、社会文化因素、性犯罪过程中的心理互动。其中,个人因素,包括被害人的年龄、气质类型、道德品质等。社会文化因素,包括社会、历史、伦理道德、传统意识及制度等多个方面。性被害过程中的心理互动,即在被害过程中,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甚至是剧烈的心理互动。通常表现为“暴力——抗拒——退缩”、“暴力——抗拒——更加暴力”两种模式或两种模式的混合。 (二)再次被害及其原因 再次被害是指,性犯罪发生后,来自家庭、社会、司法机关的不良反应,给被害人心理带来的伤害。表现为:1.被害人家庭、亲属内部由于对案件发生而感到的激愤、不解甚至羞耻,进而对被害人进行的责问、责备、责骂等,加剧了被害人心中不应有的自责,使她们由被害人而变成心怀负罪感的人。2.来自于被害人学校、单位、邻居、朋友等对被害人产生的好奇、不得当的安慰和同情甚至歧视、误解、排斥等,使得被害人更加自卑、愤怒和悲伤。3.来自于司法机关调查案件的压力,特别是针对报案动机、案发原因、双方行为表现、是否既遂等细节的提问以及对其隐私部位的伤情查看、鉴定等,都使被害人精神再受折磨,而办案人员询问、取证态度的简单、粗暴、对害人的质问、责备等更使被害人产生严重的心理负担,甚至感觉尊严丧尽。笔者不只一次复核被害人时遭到拒绝,甚至有的被害人直接改变联系方式,销声匿迹,遍寻不着。被害人有勇气报案,却无法承受司法机关的询问。 上述现象的产生,故然有关系人行为的不得当等原因,更深层次的是社会对性犯罪案件被害人尚存在不同程度的歧视和谴责。与其他类型犯罪案件的被害人相比,社会公众对性犯罪案件被害人的态度和评价更为复杂,被害人往往不能像其他犯罪被害人那样获得比较一致的同情和理解。这是与性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主观意愿、认识决定着犯罪是否成立特殊性密切相关的。尤其在案发时没有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为证实被害人的主观意愿,司法人员不得不收集一些能够从不同方面进行佐证的事实依据。比如被害人与犯罪行为人的关系、案发后是否发生

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

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特点、原因及预防 “今日之责任,不在他人,而全在我少年。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百余年前维新派领袖梁启超曾一针见血的指出青少年与国家前途、命运的关系。而今未成年人犯罪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一起被称为当今世界的三大公害。因此,预防与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根据我国《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18周岁以下为未成年人;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视为未成年人犯罪。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持续上升势头,不仅危害公私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了社会的长治久安,而且极大的催残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给千百万个家庭带来不幸。因此,正确的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和原因,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对策是十分必要的。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数呈上升趋势,犯罪手段不断向成人化、智能化发展、犯罪类型也多种多样。 一、从近年来的调查情况看,未成人违法犯罪主要存在以下类型和特点: 1、犯罪的形式,团伙性犯罪,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团伙犯罪(如:结伙抢劫、结伙偷盗等),未成年人犯罪以团伙作案为主要形式,单独作案较少。未成年人心理尚不成熟,他们往往喜欢模仿武侠小说、武打影片中帮派活动的形式,三五结伴成伙,结伙成帮、结帮成派,共同进行犯罪活动。相互间订立攻守同盟,诡言狡辩,“人小鬼大”,给侦破审理带来不小阻力。这些未成年人往往纠合成群,少者两三人,多者七八人,出于哥们义气,相互壮胆,共同作案,盗窃抢劫。手段凶狠,动辄持刀行凶、不计后果。犯罪残忍性上升,对社会破坏性增大。案例:2000年,年龄均在16至17岁的咸阳农村青少年豆成彬等4人,在短短3个月时间内,翻窗、撬门入室盗窃5次,偷现金、实物总计人民币1468元;2002年11月下旬,宝鸡市凤翔县的7名15至17岁在校中学生联合杀死同学;去年5月初,汉中市城固县3名不满18岁的中学生共同伤害一女乞丐并致其死亡。还有青少年以一定的特征如地域、性格、年龄、同学等形式一

遗传与犯罪

遗传与犯罪 马克思早就断言:犯罪必将贯穿于阶级社会发展的全部历史。人为什么会犯罪?是什么驱使行为人疯狂地破坏社会,侵扰他人呢?这个沉重的问题,数千年来一直为无数哲人所冥思苦想。犯罪理论在十八、九世纪的欧洲发展到了顶峰,而其共同的结论可概括为:犯罪是人为了追逐快乐而无顾忌地实施罪恶行为。 被后人誉为“犯罪学之父”的龙勃罗梭,将自然科学引入犯罪学研究,通过对成千上万个罪犯进行观察得出“犯罪的根本原因取决于生物学的遗传”这一结论。自古以来,“先天与后天在决定人类行为中哪个更为重要”一直是个争论不休、令人疑惑的话题,随着基因科技在20世纪80年代的勃兴,基因一行为研究再次吸引了众多学者的目光,作为基因一行为研究议题之一的“基因与犯罪”也又一次成为犯罪学界和遗传学界关注的焦点。 龙勃罗梭的犯罪原因思想,经历了一个由单一到复杂的发展过程。在早期的著述中,龙勃罗梭主要注意遗传等先天因素对犯罪的影响。他认为,犯罪者与犯罪真相的原因就在于原始人和低等动物的特征必然要在我们当代重新繁衍,从而提出了他的天生犯罪人理论。这里,关于他的《犯罪人论》, 我仅讲述有关种族遗传与犯罪的相关内容。 龙勃罗梭曾说吉普塞人以盗窃闻名,阿尔巴尼亚则以土匪而闻名。他认定,“希伯莱人的犯罪要比其他民族居民的犯罪少”。他们犯罪只局限于诈骗和盗窃,犯此类罪的原因在于“对金钱的贪婪,伤感情的绝望,不被允许担任公职并且享受不到任何公共救济,而对武装的种族迫害做出反应”,而且,“一旦在希伯莱人面前出现一线从政的希望,这种实施特定犯罪的倾向似乎就将消失”。与此相反,吉普塞人则是“完全是犯罪种族的活标本,不断产生着犯罪的情欲和恶习”。希伯莱人和吉普塞人是世界上颇有特色的两个民族,而龙勃罗梭如此抬高一个民族贬低一个民族,在学者中并不多见。与种族原因相联系的是他的犯罪遗传原因论。他列举统计资料后得出的结论是,酗酒、残暴、卖淫和精神病都是可以遗传的,而这些因素就是导致犯罪的重要原因。种族原因论和遗传决定论,也许是后来龙勃罗梭受到批评的重要方面,他过于看重了“天生犯罪人”了。天生犯罪人成为龙勃罗梭早期著作中一个核心命题。其天生犯罪人理论其中一个主要内容便是“犯罪行为有遗传性,它从犯罪天赋中产生”。 2001年的一天,美国俄勒冈市的两个女学生失踪了。随后,警察在沃德·韦弗家后院的水泥板下发现了这两个女孩的尸体。这种情况令那些经验丰富的侦探感到该案似曾相识。因为这个家族的老沃德·韦弗,因于1981年谋杀一名年轻妇女和她的未婚夫而被判死刑,当时他就将那名年轻妇女埋在自家后院的水泥板下。现在,儿子的作案手法与父亲如出一辙。

关于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心理分析

关于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心理分析 ——学生心理安全防线的构筑 摘要:犯罪人与未犯罪者的差异是什么,一直是犯罪心理学家们所关心的。从犯罪行为的社会属性与法律属性上,我们很容易得出对其特征的描述,而从犯罪人本体角度去认识,尚难以发现特征的显著差异。研究被害人心理,分析被害过程心理表现,其中若重论述了被害后心理的特征与被害后被害人性格与行为表现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提出被害人心理学的价值,地位及作用。 关键词:犯罪人心理;被害人心理;大学生;心理防线。 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问题,自本世纪40年代初被有关学者提出以来,逐渐引起犯罪学理论界及国际社会的重视。大量研究表明,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加害人的犯罪行为深受被害人的影响。尤其是在暴力、杀人、盗窃、强奸、诈骗等犯罪中,被害人的心理、言词、行为等因素与犯罪进程的关系颇大。 一、研讨被害人心理的必要性 被害人与犯罪人是相对的概念。二者首先在权利和利益上是相互对立的,即加害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然而,二者又是统一的,互相依存、互相转化的,而不是静止不变的。没有被害人,也就无所谓犯罪人和犯罪;反之亦然。同时,在一定条件下,被害人也可能变为加害人。走上犯罪道路。因而,在研究犯罪及加害人心理的同时,不可忽视对被害人心理的研究。 在现代社会中,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严重地威胁着国家、集体及个人的生命、财产及安全。而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从微观上讲,它就是一种个体既加害人的心理现象。因为,任何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思想、意识指导下,在一定的心理活动支配下发生、发展的;换句话说,犯罪行为就是犯罪心理的升华。然而,在犯罪心理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受着被害人心理的影响和制约。在有些犯罪中,被害人的心理对犯罪动机的形成,实际上起着一种助成或推动作用。因此,只有科学地揭示被害人不健康心理的危害性,正确地阐明被害人心理与犯罪人心理的辩证关系,才能更加全面地预防犯罪。克服不健康心理,是防止被害、预防犯罪的有效途径之一。 二、被害人心理的界定 所谓被害人,是相对于犯罪人而言的,在犯罪学中,单指在犯罪过程中,因受犯罪行为侵害而使其人身或财物遭受损害的人。o被害人作为犯罪人的对立面,其心理因犯罪行为的性质不同而各有差异;不同的被害人心理,对犯罪人心理的影响程度也千差万别。因而,在司法实践中,理应以不同的被害人心理及其表现,来确定被害人所应承担的责任的大小,而不应等齐划一。 以上述认识为依据,可以按照在犯罪过程中,被害人心理对犯罪人心理及其行为影响的不同程度,将被害人心理分为三大类,即完全无责任的被害人心理、负有一定责任的被害人心理和负有完全责任的被害人心理。本文所讨论的仅是第二类,即负有一定责任的被害人心理。 三、被害人心理与犯罪人心理的关系 某些被害人心理之所以要对犯罪行为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是因为在整个犯 罪过程中,即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前后,其心理及其外在表现,对犯罪动机的 形成及发展,起了一定的“催化剂”作用,有些甚至是加害人犯罪心理形成的直接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调研报告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调研报告 当今,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越来越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为了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必须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状况有详尽的了解,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进行认真的调查。最近,笔者对XX年**区人民法院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了调研,希望能为**区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政策提供基础资料。 一、犯罪概况和特点 XX年,**区人民法院共计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88件,未成年人犯罪人数130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全院审结案件数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从犯罪类型看,种类呈现多元化 未成年人犯罪涉及刑法四大类10个罪名。抢劫案件32件,盗窃案件23件,敲诈勒索案件6件,诈骗案件1件,故意伤害案件15件,强奸案件2件,寻衅滋事案件13件,聚众斗殴案件2件,交通肇事案件1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1件。 从犯罪形式看,共同犯罪较多 未成年人共同作案的犯罪案件43件,占全部案件的%。未成年共同犯罪案件中多数是偶合性的共同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人之间往往是邻居、同学、朋友的关系,相互感染,在人多势众的心理影响下,相互纠合在一起实行犯罪;少数是

结伙共同犯罪,不少未成年人,在他人的纠集下,结成团伙,连续作案,流窜作案,犯罪目的明确,暴力倾向明显。 从犯罪手段看,成人化特征明显 未成年人有意识地模仿媒体上的犯罪方法现象较多,作案前精心策划,作案时手段老练,作案后毁灭证据,伪造现场。有的未成年人利用网络、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作为作案工具,犯罪手段现代化。 从身份性别看,男性居多,在校生数量较大 130个未成年犯罪人中,女性仅6人,在校生31人。男性犯罪人中,闲散人员较多。在校生多为职业中学和民办学校的学生。 从犯罪年龄看,低龄化趋势明显 130个未成年犯罪人中,14至16周岁的占到18人,且有数个犯罪人刚满14周岁。 从犯罪结果看,社会危害严重 15件故意伤害案件中,致人死亡的案件为3件。抢劫犯罪案件中,将被害人殴打致伤的案件较多,且不少人实施了多次抢劫行为。 二、犯罪原因分析 未成人本身的原因 未成人认知能力低,受暗示性强,情绪不稳定,易受情景感染。缺乏独立评价能力,行为方式具有模仿性,未成年

从人身危险性,到再看人格刑罚观

从人身危险性,到再看人格刑罚观之必要 作者孙广春 论文提要: 人格刑罚观是具有前瞻性、开拓性的课题,现已被学界所认可。而人身危险性,是指犯罪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即再犯可能性,它所表现的是犯罪人主观方面的反社会性格或危险倾向性。然而,要遏制这种再犯可能性抑或危险倾向性,很有必要将人格刑罚观引入到其中,判处其刑罚,以达到抑制犯罪的目的。本文,作者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这方面问题进行的整合和有益的探索,可谓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而行。(全文共5000字) 以下正文: 一、何谓人身危险性 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在其著述《刑法哲学》及《走向哲学的刑法学》中,在谈到人身危险性时,指出:人身危险性是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崛起而产生的一个概念。刑事古典学派关注的是犯罪行为而非犯罪人,只有刑事实证学派才将理论的触须伸向犯罪人,从而完成了由犯罪行为向犯罪行为人的划时代的转变。人身危险性,正是作为犯罪人的一种特性而被揭示的,并且建立在“应受惩罚的不是行为,

而是行为人”这样一个命题上。 陈兴良教授认为,人身危险性作为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往往被理解为某种犯罪倾向性。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加罗伐洛就把这种危险状态视为某人变化无常的、内心所固有的犯罪倾向。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龙勃罗梭则把这种具有犯罪倾向的人称为天生犯罪人,从生物学的角度阐述犯罪人的人身特征,龙勃罗梭认为,这种人虽然尚未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他们基于遗传或体态等方面的原因,而已经具有了犯罪的倾向。此后,菲利也用天生犯罪人的概念来表示这种具有犯罪倾向的人。菲利认为,一个人是天生犯罪人,是指他具有某种天生的退化现象,使其倾向于犯罪。同时,菲利又认为,一个人或许有天生的犯罪倾向,但他如果处在良好的环境之中,就有可能到死也不违犯任何刑法条文及道德信条。显然,菲利所称天生犯罪人,主要是就犯罪的生物学因素而言的,正如菲利所指出的:天生或本能的犯罪人最容易表现出犯罪人类学所确定的器官和心里特征。这些人既残忍蛮横又狡猾懒惰,他们分不清杀人、抢劫或其他犯罪与诚实勤劳的区别。如果把纯生物学的内容从天生犯罪人这一概念中剔除,那么,所谓天生犯罪人无非就是指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犯罪而已。 继而,陈先生又指出:由于刑事人类学派过分强调犯罪人的生物学特征,从而引起了人们的指责与非难。而后来的

未成年人犯罪的状况及原因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的状况及 原因分析

社会实践调查报告题目: 未成年人犯罪的状况及原因分析 社会实践主要内容: 摘要:未成年人是我们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在我国,人们历来十分关心未成年人是否健康成长,对预防未成年人或青少年犯罪也是十分关注,而能否把青少年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一代青少年,关系到我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关系到中华民族兴衰的大事上。青少年犯罪被视为当代三大公害之一。近几年来,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了一系列的预防措施,控制了青少年犯罪增长的势头。但是,在一些方面仍很突出。例如:犯罪低龄化、犯罪数量递增、犯罪手段智能化、成人化、团伙犯罪日趋增多、暴力性案件增多。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研究预防措施以减少青少年犯罪是刻不容缓的。从青少年犯罪原因上看是复杂的,不仅有社会环境的因素,而且家庭教育方式和学校教育方式的不当也是滋生青少年犯罪的主要根源,如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就成为我国人民当今尤为关注的话题。而现有的预防措施的根本是坚持以学校为主,学校、家庭、社会紧密结合,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针对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及思想品德的教育,提升她们的人生 观、 世界观、价值观,在教育中讲究方式、方法和策略。 一个人原因 抵制各种不良影响的能力不强,思维容易产生片面性和表面性。他们不能客观的、理智的对待各种事物和现象,对比较复杂的社会现象难以正确认识,对自

已的行为不能作出正确的估价和评断。加上模仿能力极强,容易受同伴、周围社会环境的影响,极易被引上邪路。其次,从生理因素分析,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发育期,大脑皮层的兴奋性占优势,情绪、情感的社会化还很不完善,行为易受情绪的影响和左右,难以有效的控制自已的心理冲动。再次,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程度较低,世界观尚未成型,对外来的不良侵蚀缺乏抵抗能力,容易沾染不良嗜好。许多少年犯案发前都有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游手好闲,无事生非,导致非道德意识增长,支配其产生违法行为。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由于文化素质较低,分辨事非能力较差,其涉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就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义气用事,不计后果等,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家庭原因。 现在的学生普遍是独生子女,受到家庭的宠爱较多。而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如果把这种关爱变成溺爱,对孩子明知有缺点也不纠正,就会培养子女的任性、骄横等不健康的心理。有的家庭则采取打骂等不正确教育方法,使孩子产生逆反心理,从而脱离家庭的监管,有的夜不归宿到处游荡,有的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还有的家庭父母离异后,孩子得不到家庭的温暖,走向堕落。我区少管所调查统计该所全部在押犯家庭教育情况,其中管教不严型占46.45%,粗暴打

被害人法律意见书

被害人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综合性的书面文件,其内容包括向咨询者提供法律依据、法律建议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案。下面我给大家带来被害人法律意见书,供大家参考! 被害人法律意见书范文篇一 xx县人民检察院、尊敬的检察官: 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xx亲属的委托,指定我作为其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的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及查阅相关案卷,辩护人非常感谢检察官认真办案的态度,辩护人对本案犯罪事实及盗窃罪名无异议,但同时辩护人认为本案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所以有以下两点建议向贵院提起,希望能采纳其中之一:一、建议做出不起诉决定;二、如果本案提起公诉,建议在量刑时公诉机关能建议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以上法律意见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首先,犯罪嫌疑人xx犯罪情节轻微。 1、盗窃数额低,数额过量刑起点不多。此次盗窃行为的被盗物品为一辆半新的摩托车,价值不高。 2、被盗物品已追回,没有给受害人造成实际损失。 3、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参与实际的盗窃行为,他的最初目的也只是参与销赃,而且最终也未完成销赃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盗窃公私财务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2.全部退赃、退赔的。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此解释的此款规定。 二、其次,犯罪嫌疑人xx有以下法定从轻或酌定从轻情节。 1、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另一犯罪嫌疑人王xx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坦白的比较彻底。 2、xx协助办案机关抓住了本案的另一犯罪嫌疑人王xx。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其行为

试论被害人的被害性

试论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 崔同帅 (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学1003班)摘要:传统犯罪学侧重研究犯罪和犯罪人,而忽视了其对立面的被害和被害人,这无疑是个缺憾。而从众多的犯罪案件中可以得出结论,任何犯罪都是致罪因素与受害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笔者主要从被害人的角度研究被害人的被害性,提出“被害性”的概念,被害性的表现,以及被害性的预防等。 关键词:犯罪被害人犯罪人被害性 一被害性概述 被害人之所以叫被害人,一个主要原因就在“被害性”上。因为被害才成为被害人。研究被害人被害性的原因就在于从被害人的角度减少被害人被害的可能性。 对于“被害性”的定义,目前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 1) 容易被害的主体条件说。这种观点认为: 被害性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与犯罪发生有关的各种条件中属于被害人的各种条件的总括, 这些条件反映了被害人容易被害的特性。 ( 2) 足以被害的主观条件说! 。这种观点主张: 被害性是指一定社会历史和自然条件下, 由被害人的性格、气质、生理素质、能力等等诸主观条件所构成的、恰恰足以使其被害的、内在的总的倾向性或一般共同特征。 ( 3) 使其被害的内外因素说。这实际上是以瑞士被害人学家琼

格雷文为代表的观点, 他认为: 被害性就是指一种由内在、外在两个方面所决定的, 因而使人成为被害人的那种特性。 还有另外一种定义,被害性,是指犯罪被害人由于其自身存在着某些有意或无意的易遭被害的主客观方面的致害因素, 从而导致其被害发生的特性。本人同意此种观点。原因有几点: 1与上述第一种观点相比,此定义强调了“被害发生时”,补充了第一种观点的不足。第一种观点中主体限于被害人本人,条件也包括被害人的主观条件而且还包括被害人非主观的的偶然发生的条件。其中“容易被害”的特性不足以区分真正的被害人与未被害的人,只有“被害发生时”这一条件成就才能确定被害人。 2与上述(2)(3)观点相比此种定义比较周延。上述(2)观点将被害的条件限制为“主观条件”这一因素,显然有范围过小之嫌,无形中排除客观的能导致被害人被害的因素。而上述(3)观点对于“被害性”的界定不好界定,只说明了由“内在”“外在”两个方面决定,但哪些因素为内因哪些因素为外因所指不明。 二被害性的主要表现 从被害人的角度研究发现被害人身上会表现出一些跟“被害”相关的特征,这些特征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被害性的发生。如,被害人自身的性格缺陷、暴力犯罪等等。下面归结几点被害性的主要表现:(一)诱发性 被害的诱发性是指被害人具有和表现的,对犯罪的发生起到促进

犯罪心理学考试复习资料

犯罪心理学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犯罪心理:犯罪心理是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总称。 2.初犯:是相对累犯而言的犯罪人类型,是指具有犯罪心理发生、发展的复杂过程和激烈的犯罪动机斗争过程的第一次违法犯罪者。 3.投射作用:是个人将自己具有的不良性格、观念、欲望、态度等转移到别人身上,认为别人同样具有这些特征的一种防御机制。 4.意志过程:下定决心,克服困难的心理过程便是意志过程 5.犯罪心理的内化机制:是从吸收客观环境中的消极因素到形成主体犯罪心理的过程和规律 6.犯罪心理的外化机制:由犯罪心理的整合到发动犯罪行为的过程和规律 7.防御机制:是个体为了消除由心理冲突或挫折所引起的焦虑,维护和恢复心理平衡而采取的一种自我保护的方法 8.天生犯罪论:龙勃罗梭以惯犯和重大犯罪者为研究对象,并通过解剖罪犯的头盖骨及身体各部位的研究,发现罪犯与正常人在生理构成上有很大不同,罪犯在生理上表现出一种返祖现象,以此提出了天生犯罪论。 9.虞犯:有犯罪征兆者(虞犯),即最有可能犯罪的人 10.情感过程:人们在认识客观事物时,总是伴随着喜、怒、哀、乐、惧、欲等情绪或情感体验,并根据自己或社会的需要采取亲近还是疏远的态度的过程 11.挫折攻击论:当人的一个动机、行为遭到挫折后,就会产生攻击和侵犯性反应,从而引起犯罪。 12.心理状态:是指人在一定时间内心理活动的综合表现。 13.事实的犯罪行为:是指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和是精神病患者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14.犯罪心理学: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的一门学科 15.心理过程:心理现象的动态表现形式 16.个性心理:心理现象的静态表现形式 17、自卑感论:人具有保护自己、追求优越的本能,的权利欲,当这种欲望得不到满足时,就会形成自卑感。 18、偶犯:指那些存在不良心理因素,在某种情境出现时发生犯罪行为的个体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思考(一)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思考 杨川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摘要]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制约和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本文试结合心理学、社会学的有关知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心理学分析社会学分析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2001年“四五”普法启动时,中央电视台和司法部在网上做过一个调查,以了解社会对一些法律问题的关注情况。后来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在调查所列出的10个法律问题中最为人们所关心的就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从这项调查看,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1]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一)从犯罪主体来说,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向低龄化方向发展。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前了2至3岁。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2] (二)从犯罪手段来说未成年人罪犯作案的手段呈现凶残化和智能化。所谓凶残化是指未成年人在作案时,不计后果、残无人道,在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没有丝毫同情怜悯之心,有的残害被害人肢体,有的为消灭证据而灭口。所谓智能化,一是指未成年人在犯罪中使用的工具越来越先进。例如在通讯工具上使用手机、对讲机等,在代步工具上使用摩托车甚至小轿车。二是实施高科技犯罪未成年人越来越多的采用一些现代化的技术和手段进行犯罪,例如网络犯罪等。三是未成年人反侦察能力不断增强,实施犯罪之前精心部署,作案后伪造现场,毁灭、转移证据。 (三)从犯罪类型来说,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和性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并且暴力犯罪日益突出,不断向着严重化达到方向发展。根据公安部相关统计数字,1997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比例如下:抢劫占46.3%;抢夺占23%;盗窃占6.6%;强奸占4.8%。[3] (四)从犯罪的组织形式来说,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中已有70%是团伙犯罪。[4] 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壮胆,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当前,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拥有严密的组织系统、作案纪律和防侦破措施,已经形成黑社会组织的雏形。这种团伙如果被不法人员掌握和控制或随着团伙骨干成员年龄的增长,将会演化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的专业化犯罪集团,对社会危害性具有倍乘效应。 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分析 任何现象的产生和存在都有其特定的原因和条件。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未成年人犯罪也不例外。制约和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因此为了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必要运用多种学科作为工具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下面是从心理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进行的分析。 (一)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心理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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