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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被害人的被害性

试论被害人的被害性
试论被害人的被害性

试论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

崔同帅

(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学1003班)摘要:传统犯罪学侧重研究犯罪和犯罪人,而忽视了其对立面的被害和被害人,这无疑是个缺憾。而从众多的犯罪案件中可以得出结论,任何犯罪都是致罪因素与受害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笔者主要从被害人的角度研究被害人的被害性,提出“被害性”的概念,被害性的表现,以及被害性的预防等。

关键词:犯罪被害人犯罪人被害性

一被害性概述

被害人之所以叫被害人,一个主要原因就在“被害性”上。因为被害才成为被害人。研究被害人被害性的原因就在于从被害人的角度减少被害人被害的可能性。

对于“被害性”的定义,目前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 1) 容易被害的主体条件说。这种观点认为: 被害性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与犯罪发生有关的各种条件中属于被害人的各种条件的总括, 这些条件反映了被害人容易被害的特性。

( 2) 足以被害的主观条件说! 。这种观点主张: 被害性是指一定社会历史和自然条件下, 由被害人的性格、气质、生理素质、能力等等诸主观条件所构成的、恰恰足以使其被害的、内在的总的倾向性或一般共同特征。

( 3) 使其被害的内外因素说。这实际上是以瑞士被害人学家琼

格雷文为代表的观点, 他认为: 被害性就是指一种由内在、外在两个方面所决定的, 因而使人成为被害人的那种特性。

还有另外一种定义,被害性,是指犯罪被害人由于其自身存在着某些有意或无意的易遭被害的主客观方面的致害因素, 从而导致其被害发生的特性。本人同意此种观点。原因有几点:

1与上述第一种观点相比,此定义强调了“被害发生时”,补充了第一种观点的不足。第一种观点中主体限于被害人本人,条件也包括被害人的主观条件而且还包括被害人非主观的的偶然发生的条件。其中“容易被害”的特性不足以区分真正的被害人与未被害的人,只有“被害发生时”这一条件成就才能确定被害人。

2与上述(2)(3)观点相比此种定义比较周延。上述(2)观点将被害的条件限制为“主观条件”这一因素,显然有范围过小之嫌,无形中排除客观的能导致被害人被害的因素。而上述(3)观点对于“被害性”的界定不好界定,只说明了由“内在”“外在”两个方面决定,但哪些因素为内因哪些因素为外因所指不明。

二被害性的主要表现

从被害人的角度研究发现被害人身上会表现出一些跟“被害”相关的特征,这些特征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被害性的发生。如,被害人自身的性格缺陷、暴力犯罪等等。下面归结几点被害性的主要表现:(一)诱发性

被害的诱发性是指被害人具有和表现的,对犯罪的发生起到促进

作用、推动作用的因素,多指被害人在被害之前针对犯罪人所实施的挑衅性或者诱发性的行为。在犯罪人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犯罪人往往会受到来自被害人的的言语方面,行为方面的影响,如谩骂他人、做出侮辱别人鄙视别人的动作等。这些因素都会助长犯罪人的犯罪,被害人这个时候应经成为整个犯罪过程中的积极参加者。被害人的这些言行成了犯罪人犯罪的诱发性因素自然也就成为自己被害的诱发性因素。

(二)易感性

被害的易感性是指被害人存在着容易接受加害者的诱导或者容易成为被选作侵害对象的因素,通常表现为被害人在心理上和行为上对于这方面处于无意识状态。最常见的就是财物在公共场合显露,女性穿着暴露行走于偏僻地方,轻信他人花言巧语等。这些例子都有个共同特点就是被害人容易成为被害的对象或者容易接受犯罪人的诱导等特性。例如,诈骗犯想要骗取受害人的钱财时往往和被害人都有一定的交流,当诈骗犯觉得被害人极有可能被诱导上当时才会继续接下来的犯罪。

(三)受容性

被害人的受容性是指被害人对遭受侵害的一种顺应状态。概而言之有两种情况,认同、容忍被害和对既定的被害不加以防范。

(1)对于“认同、容忍被害”而言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况。

1 事先认同型这是指某些被害人对自身被害角色在被害前就预先认同的情形, 也即某些被害人在被害前就持有一种将被害人角

色自我内化的倾向, 进而在被害后对既成被害事实持认同或容忍的态度。例如,对于治安状况不好的地区,有所谓收“保护费”的说法,对于那些没交保护费而受到不公待遇的人通常都会自认倒霉,这就是事先认同的一种特例。

2 长期容忍型, 这是指某些长期重复被害的习惯性被害人对自己的被害加以长期容忍的情形, 其特点是对自己的长期重复被害产生出一种习以为常、不以为害!的心理, 处于麻木不仁、无知无觉、甚至视被害为当然的心理状态下, 这就是典型的被害受容性。典型的例子就是家庭暴力,残暴的丈夫对待历来顺受的妻子,或者继父母打骂虐待子女等。通常情况下妻子会认为嫁鸡随鸡嫁狗随狗,顺应丈夫是应该的,继子女也会认为这是父母对自己的管教,他们都不会把这种情况看作是犯罪行为来看。

3 处境容忍型,也称被迫受容性,指某些被害人在恶劣的处境下对自己的被害被迫容忍的情形。即迫于屡次控告无

人受理的困境而忍辱含垢, 或慑于犯罪分子的淫威而不敢反抗, 被迫就范等。如弱女子遭歹徒持刀拦截, 无力反抗, 听任凌辱; 有的人被犯罪分子抓住把柄, 不得不屈从犯罪分子的意志。被害的受容性往往引发再次的犯罪侵害。

4 自觉容忍型即因顾及名誉受损或既得利益的丧失而自愿隐忍与受容。如有的女性遭到强暴, 为了保全名声不愿声张; 某领导巨款被盗, 害怕暴露其经济问题而不去报案等。

(2)对既定的被害不加以防范

这就是对明知存在被害的的可能性,而放任不管,继而遭受被害的,此种情况也为受容性的一种。例如喜欢强出头的人容易和别人引发冲突,因而易遭被害。还有车钥匙放于车上而人不对车辆进行管理,此种情况下车辆容易失窃。

三被害性与被害预防

研究被害性的目的是在认识被害人容易被害的特性基础上,更好地预防被害。由被害性的概念可知,被害性,是指被害人由于其自身存在着某些有意或者无意的主观方面的致害因素,从而导致其被害发生的特性。因此,要有效的进行被害预防,笔者从以下两个方面谈谈应该采取哪些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一是社会环境下的被害性预防,二是公民个人层面的被害性预防。下面具体展开论述:

(1)社会环境下的被害性预防

社会环境下的被害性预防是指通过社会的强制力、社会监督、法律、宣传教育等方面来有效地防止被害人的被害性。具体分一以下几点论述:

一政府和社会应该加强治安环境控制力度,健全报警、监管、预防等能够让被害人在被害和将要被害的时候能够通过有效的救济途径获得救济。

二法律层面上应该严格保护被害人的隐私和权利,完善有关被害人被害后的补偿、救济、赔偿、保险等法律措施,同时在司法层面上惩罚犯罪,让被害人心理上得到慰藉,防止因被害而产生的连锁反应,这也能有效防止有相似犯罪动机的犯罪分子的犯罪。再有,司法机关

也应该给被害人提供一个便捷的救济渠道,避免出现告而不理,有冤无处诉,这样国家权力机关会失去信任度,也会纵容犯罪。这种方法不仅能防止被害人形成被害的受容性,导致被害,也可以被害人向犯罪人转化。

三加强预防被害的宣传力度,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将预防被害教育的中心内容在社会上进行宣传,提高公民的防范意识。同时国家应该健全犯罪研究机构,加强被害研究,将研究成果服务社会。政府还要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四建立邻里守望制度,遏制犯罪的发生。邻里守望的主要内容是,一是组织同一社区的居民共同关注本社区的治安状况,发现问题,立即报警或者采取防范措施;二是组织居民巡逻队,流动执勤巡逻,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从而预防犯罪的产生。邻里守望制度可以增加犯罪的难度,给犯罪的发生制造障碍。

(2)公民个人层面的被害性预防

一、积极建立防范意识

被害人的被害首先跟自己密切相关,只有自己充分有预防被害的意识才能有效减少被害的可能性。

二、杜绝自身不良习气,减少不良交往。其一,对于被害人特别是潜在的被害人,要尽量避免沾上不良习气,如,举止轻浮,贪小便宜,爱炫耀等。不然自身的因素有时恰恰是自己被害的主要的诱因。其二,不良的社会交往会导致被害性的形成,在交往中本着团结友爱、相互尊敬的原则进行。因此在平时的交往中冷静处理纠纷,不对他

人进行人身攻击等。

三、在被害过程中要冷静应对,缓和矛盾。在遭受犯罪分子侵害时要冷静,尽量寻找机会获得救助。

四、被害后要及时矫正心态避免,因被害引起的其他更严重的后果。

参考文献:

张建荣(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102249)刍议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董士昙(山东警察学院, 山东济南250014) 论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

戎静(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分析

韦丹丹(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刑事被害人的被害性赵甫犯罪预防的被害人视角

张建荣(中国政法大学)论犯罪被害人的本质特征

许章润《犯罪学》第一编第四章被害人

00235犯罪学(一)2018年10月真题及答案

2018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犯罪学(一) 试卷 (课程代码00235) 本试卷共5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8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更真题资料请咨询Q或微信28225803。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l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狭义犯罪学又被称为 A.犯罪现象学 B.犯罪原因学 C.犯罪预防学 D.犯罪对策学 2.从知识结构上看,犯罪学是一门 A.综合性学科 B.边缘性学科 C.单一性学科 D.独立性学科 3.刑事古典学派中,提出功利主义理论的学者是 A.边沁 B.费尔巴哈 C.贝卡利亚 D.迪尔凯姆 4.犯罪学的鼻祖是 A.达尔文 B.龙勃罗梭 C.加罗法洛 D.李斯特 5.下列选项中属于菲利犯罪预防思想的是 A.社会防卫措施 B.刑罚制裁 C.报应刑论 D.制定国际法典 6.当代犯罪学研究中,犯罪对策的核心内容是 A.心理预防 B.治安预防 C.社会预防 D.刑罚预防 7.先秦时期提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观点的思想家是 A.孔子 B.墨子 C.韩非 D.商鞅 8.新中国犯罪学研究起步于 A.建国初期 B.社会主义改造完成时期 C.文革时期 D.改革开放初期 9.与其他方法论的研究者相比,思辨方法论的研究者更经常采用 A.调查研究 B.实验研究

论被害人与犯罪人互动模式的价值

论被害人与犯罪人互动模式的价值——兼评其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摘要:被害人与犯罪人互动关系有被害人受攻击模式、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被害人推动模式和冲突模式,不同模式对犯罪的发生起的作用不同。研究被害人与犯罪人互动关系,使人们更好地认识犯罪与被害的规律性,了解犯罪与被害的过程,从而采取有效的自我防卫措施,以免被害,预防潜在的被害人。此外,在对犯罪人定罪量刑的时候,还必须考虑被害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判断被害人是否应当对犯罪和被害负责,以及责任大小,从而对犯罪人和被害人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明确各自应负的责任,以实现刑罚公正。 关键词:被害人;犯罪人;互动模式 长期以来,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一直被众多学者所研究。传统的观念是以犯罪人为出发点,将犯罪人看成是主动实施加害行为的人,若没有犯罪人和犯罪行为,也就不存在被害人和被害结果,从这个角度来看,被害人完全处于被动状态,而犯罪人则处于主动状态,因此,加害与被害之间应是一种主动与被动的静态关系。而且一些被害现象也给了人们一种基本的认识:被害人似乎总是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被害人的被害是不依被害人的意志和愿望为转移的,因此,被害人注定只能被害,只能处于一种完全被动的地位。在这一观念的指导下,刑事政策上探讨犯罪预防时往往把重心放在犯罪人身上,很少关注被害人;司法实践对犯罪人定罪量刑时亦把重心着眼于犯罪行为及其产生危害结果的大小。然而,事实上大量刑事案件的发生都有被害人的参与,且被害人对有些犯罪的发生起到很大的推动或诱发作用。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模式不同,必然影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大小。所以深入研究被害人与犯罪人互动模式,不仅对预防犯罪具有巨大的意义,而且在刑事司法中对犯罪的定罪量刑也具有研究价值。 一、被害人受攻击模式 案例一,某甲和某乙系无业游民,二人为弄些零花钱于一天夜里合谋在一僻静的路边实施抢劫,一家住附近的女工下夜班后骑车回家,被某甲和某乙拦在路边,二人掏出事先预备好的匕首,威胁女工交出身上的现金和首饰,女工欲反抗,被二人打倒在地,某甲和某乙强行抢走女工的财物后扬长而去。 上面这个案例,就是典型的被害人受攻击的模式,且绝大多数犯罪与被害都可归为这种模式。在这个案例中,犯罪人是事先有计划有预谋的实行犯罪行为的,因此犯罪人(某甲和某乙)处于主动的优势地位,被害人(女工)处于被动的劣势地位,但是双方仍然存在着一个互动的过程。开始是犯罪人有计划有预谋的对被害人进行侵害,当犯罪行为一旦发生,犯罪人与被害人就构成一对矛盾并处于矛盾的运动状态。在这个过程中,被害人的作为和不作为都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产生积极的或消极的影响。例如在上述案例中,女工是稍有反抗,某甲和某乙将其打倒在地;而如果她十分顺从、并不反抗,交出身上的财物,也许某甲和某乙不会对她施以暴力;如果她大声呼救、极力反抗,惹怒某甲和某乙,二人也许会用预备好的匕首攻击她或将她打晕甚至将她杀害;可见,女工被拦截后所表现出来的行为,会直接影响某甲和某乙的犯罪行为。特别是在强奸、抢劫等暴力性犯罪中,犯罪人与被害人必然要进行面对面的接触,甚至身体的接触和较量。被害人在这样的情形中,或者顺从、或者试图逃离、或者消极对抗、或者公开反抗等,都表现出被害人在互动过程中的一种状态,也都有可能推动犯罪行为向不同的方向发展。这种情况下,犯罪人由于采取有计划有目的的行动和主动的进攻而处于有利的地位,而而被害人一开始由于毫无思想准备,往往处于被动状态。这类被害人称为理想的被害人或完全不自觉的被害人,[1]在犯罪的形成上没有任何的过错,往往都是无辜的被害人,犯罪人应对犯罪的发生负全部的责任。

犯罪被害人研究修订稿

犯罪被害人研究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第八章犯罪被害人研究 第一节犯罪被害人研究现状 在犯罪学中所说的被害人,单纯只因受犯罪行为侵害而使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的人,它是相对于犯罪人而言的。为了区别于其他被害人,犯罪学家把这类被害人称之为“刑事被害人”。 根据现有资料,首先提出研究被害人问题的学者是德国的犯罪学家汉斯亨蒂(1887—1974)。他早在1941年就发表了题为“论犯罪者与被害者的相互作用”的论文。他的观点是把犯罪者和被害人的关系看成是一种动态关系,犯罪的被害者不单纯是犯罪行为的消极客体,他们在犯罪发生过程中或在减少犯罪过程中可能会成为积极主体。1947年,以色列律师门德尔松发表了“被害者学——生物、心理、社会学的一门新学科”的演讲,提出了“被害人学”的概念。之后,很多学者如艾连伯修、威廉南戈等,都以自己的观点论述了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辩护人的类型 被害人的分类和类型,与被害人受害的程度,被害人本身的生理、心理特征,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等有直接关系。被害人的类型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一、根据犯罪性质分类 (1)暴力犯罪的被害人。 (2)财产犯罪的被害人。 (3)性犯罪的被害人。 (4)经济犯罪的被害人。

二、按被害人的生理学特征分类 (1)少年被害人。 (2)女性被害人。 (3)老年被害人。 (4)智能低下或精神上有缺陷的被害人。 三、根据被害人心理特征分类 (1)贪财型被害人。 (2)轻浮型被害人。 (3)暴怒型被害人。 (4)轻信型被害人。 四、根据被害人的罪责大小分类 (1)纯粹的被害人。 (2)罪责小于加害人的被害人。 (3)罪责等同于加害人的被害人。 (4)罪责大于加害人的被害人。 (5)被害人就是实际上的犯罪人。 五、根据被害人受害程度和性质分类 (1)被剥夺生命的被害人。 (2)受严重伤害的被害人。 (3)受一般损害的被害人。 (4)无损害的被害人。 第三节被害人与加害人

犯罪学

【摘要】女性是家庭的纽带,女性犯罪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是长期而巨大的。近年来,女性犯罪的数量不断上升,这对整个社会稳定来说无疑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女性犯罪的发展态势告诉我们女性犯罪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社会问题。本文从女性犯罪的现状、原因、特点等方面进行了简单分析并初步探讨了针对女性犯罪的对策问题,以期能够从一定程度上使人们了解和关注女性犯罪。 【关键词】女性犯罪;女性犯罪的现状;女性犯罪的原因;女性犯罪的特点;女性犯罪的对策 女性犯罪是近年来比较受关注的一个课题,其原因是近年来女性犯罪越来越严重,从而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女性犯罪不仅在数量和比例上逐渐上升,犯罪类型不断扩展,而且女性犯罪低龄化倾向已日趋明显。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女性犯罪进行分析: 一女性犯罪的现状 女性犯罪自古有之,一直以来与男性犯罪相比女性犯罪是极少数的,现在与男性犯罪相比仍是少数的。但是从总体上看,与过去相比女性犯罪数量是逐年增加的。最近女性犯罪又有新的发展趋势。 (一)低龄化发展。从年龄段划分,女性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以中青年居多。但是近年来,在女性犯罪中,幼女犯罪所占的比重在逐年增加。这说明女性犯罪呈现低龄化发展。 (二)高知犯罪上升。女性犯罪人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她们由于认知能力和自控能力较差,所以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随着社会的进步,女性犯罪主体的知识水平也不断提高。具有较高知识的女性犯罪多是贪污受贿,诈骗等经济犯罪。高知女性在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同时,也要用法律约束自己,才能远离犯罪。 二女性犯罪的特征 (一)心理上的特征。由于男女两性在生理发育上存在差异,特别是在青春期以后,这种生理上的差异奠定了男女两性在心理方面存在差异的物质基础。女性心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于男性的特点: 1认知特点。女性的形象思维能力较强因而女性的思维特点偏重于形象性、具体性。犯罪女性常常表现为认识范围狭窄,社会认识系统薄弱,容易被表面现象所迷惑,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能力差;看问题往往带有很大的片面性、局限性,不能从事物的相互联系中多角度地认识事物。 2情感和意志特征。男女两性由于分泌和植物性神经系统调节的差异,影响到情绪情感的差异。女性情感丰富、情绪稳定性差、情绪情感的起伏性大、多种性质的情绪体验交错刺激,陷入情绪之中,被情绪所左右容易引起内心的强烈冲突和矛盾。女性意志力薄弱且带有明显的情绪色彩,当意志不了情绪的爆发而成为感情的俘虏时,容易在激情状态下实施伤害、杀人等突发性犯罪行为。也正是由于女性的意志受情绪影响大,所以其意志行为常常表现为冲动性、偏激性、无比批判性等特点。 3个性特征。社会心理学和发展心理学的研究表明男女两性在个性方面存在差异,这决定了女性犯罪具有不同于男性犯罪的特点。女性的攻击性不如男性,从而女性犯罪手段则常具有非暴力性、间接性特点。众多研究表明,男性与女性相比男性更具有支配欲,而女性则更具有顺从性。有些女性正是由于支配感不强,在遇到挫折和不快时,容易走极端,对生活失去希望和信心,从而产生破罐破摔的消极心理或凭感情用事,实施某些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实施的犯罪行为。一般认为,女性的自信心低于男性,与此相适应她们的自我评价也低于男性,反映到犯罪问题上,女性犯罪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犯罪率上都远远低于男性,这是与女性的自信心差,胆小怕事相关的。女性容易动感情富有同情心,稍微触动便潸然泪下,而这正是产生利他行为的原因。正是由于女性容易产生移情作用,所以,他们常常容易被人利用,上当受骗。女性还具有受暗示性,女性易受他人影响,容易产生从众心理和从众行为。正是

试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缺陷及完善

试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缺陷及完善论文摘要上世纪60年代前的各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无论是从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都呈现出一个鲜明的趋势:大多是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的角度出发,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却鲜有人问及。随着各国暴力犯罪案件数量的增加,普通民众的危机感增强,使人们逐渐认识到保护被害人的重要性。本文拟从介绍刑事被害人的内涵入手,又通过阐述现代国际社会两大法系典型国家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发展及呈现出的各自特点,结合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就如何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提出若干建议,以期待对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 论文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权益完善 一、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概述 (一)刑事被害人的内涵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未对被害人的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因此,对于被害人有着不同的定义和理解。笔者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组织和单位。被害人受刑法保护的合法权益收到“加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犯罪行为侵害可能导致两种结果: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被害人是由犯罪行为的直接结果而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单位。 (二)刑事被害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些权利包括:申请回避权、受到不法侵害时的举报控告权、委托代理人的权利、不予立案时的异议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知悉鉴定结论及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及直接抗辩权。从上述权利的种类来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貌似得到了充分的保护,其实不以为然。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仍存在着权利保护不充分、可操作性低及被保护力不足等问题。因此,加强并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三)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的法理基础 1.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样,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也是诉讼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成员。刑事诉讼的结果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很重要,对被害人的人权保护同样很重要。“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有权享受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会有的所有权”。这些都是《世界人权宣言》开宗名义的重要条款。人权既及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应平等地及于被害人。给予被害人恰如其分的权利,是司法公正、建设刑事法治文明的重要目标。 2.刑事被害人的利益,并非完全等同于公共利益。在我国公诉制度中,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以公诉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虽然代表着被害人的利益,看似公诉人和被害人的目标、方向一致,和谐并不相悖,但事实上“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冲突与协调是一个永恒

论刑事被害人的自我答责

论刑事被害人的自我答责 随着刑法理论的发展,刑事被害人在犯罪行为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犯罪不再被视为仅仅是犯罪人对被害人的侵害,而是一个加害人和被害人互动的过程。 不同于传统刑法仅从犯罪人单边角度考虑刑事责任,本文试图从犯罪人与被害人双边角度来考量犯罪以及刑事责任的认定,并通过运用比较、案例分析、文献综述等方法来探讨刑事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本文旨在深化被害人理论相关研究的同时,也能推进对犯罪以及刑事责任理论的认识。 只有公平地对待犯罪人和被害人,才能更好地实现法律的公正,维护司法的尊严。除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以下五部分。 第一部分的内容为“被害人地位的历史变迁”。该部分首先介绍了被害人的概念,其次回顾了被害人地位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由高到低再逐渐提升的过程。 第二部分的内容为“被害人自我答责提出的背景与理论依据”。该部分首先回顾了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提出的历史社会背景,其次论述了什么是被害人自我答责,最后论述了被害人自我答责的各种理论依据。 第三部分的内容为“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精神的法律化”。该部分分别介绍了国外(包括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内(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体现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精神的有关法律规定。 第四部分的内容为“被害人过错的刑法意义与自我答责判断标准”。这一部分是本文的重点。 该部分首先论述了被害人过错的刑法意义,其次论述了被害人自我答责的基本判断标准:1)自我答责以“自我决定”理论为根据;2)被害人自我答责的两个条

件:其一,被害人存在过错;其二,被害人过错对犯罪产生了现实的实质性影响。第五部分的内容论述了“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的实践难题及其克服”。 该部分首先指出了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在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难题,其次对完善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提出了一些建议。结语部分进一步明确了本文的基本观点和刑事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的研究价值。

浅谈研究被害人的意义

一、被害人的概念;123页 研究犯罪被害人主要研究被害现象、被害人、被害原因、被害补偿、被害预防等方面内容。 二,研究意义。 ⑴二战前的刑事科学完全专注于作为加害人的犯罪人, 但是, 犯罪通常由犯罪者和被害人两方面的存在构成, 因此,当犯罪学只研究犯罪的加害者而忽略犯罪的被害人时, 它是不完整的。从这个意义上说, 正在走向成熟的被害人研究, 纠正了过去犯罪学片面的罪犯本位理论, 充实了现代犯罪学对犯罪事件的动态关系研究, 增强了犯罪科学的统合性研究, 促进了犯罪学成为一门完整的学科。 ⑵被害人研究在刑事侦查中的意义。 ①有利于查清犯罪原因,有助于全面认识犯罪的发生过程和深入犯罪原因的研究。 是刑事侦察首要的侦查手段,能提供事情的前后背景、相互联系及侦查方向等信息。在一个未破获的案子中, 犯罪嫌疑人是未知的, 一个准确的被害人分析可以划定嫌疑范围。我们就可以建立起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某种关系链, 进而提供了一个包括熟知的或能接近连锁范围的嫌疑圈, 为刑案的侦破扫除障碍, 做好刑事侦察工作。 ②有利于确定犯罪性质。 ③有利于确定排查范围

④有利于推断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惯技和标记 ⑶通过研究完整的被害人情况, 我们能够理解一个犯罪嫌疑人为什么选择这一被害人, 以及怎样选择被害人, 进而更好地预测他们以后犯罪所选择的对象,从而预防犯罪。 被害调查有助于客观准确地评估犯罪水平和趋势,科学揭示犯罪现象。 ⑷有助于刑事诉讼的公正进行。 ①研究被害人诉讼地位的理论基础, 有利于深化刑事诉讼理论,改造刑事诉讼结构, 使被害人的当事人诉讼地位根植于深厚的理论土壤中。 ②保障被告人与保护被害人二者并不是一个矛盾体, 作为犯罪行为的受害者, 被害人的境遇更为值得关注与同情。因此, 被害人学研究有助于刑事诉讼法学真正建构一种利益与价值平衡的诉讼机制。被害人学研究对于刑事诉讼理论的推进意义还在于: 只有刑事诉讼理论研究对于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给予充分的肯定与关注, 刑事诉讼立法才有可能建构一种真正意义上的保护被害人的诉讼制度, 刑事诉讼司法才有可能真正落实这种保护被害人的诉讼程序, 从而使得被害人的权利在制度、适用层面得到贯彻与保护。 ⑸有助于完善预防犯罪的对策体系。. 研究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刑事政策上的意义是, 通过对犯罪被害人进行补偿, 回复由于发生犯罪而失衡的法秩序及国民对

试论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及其保护

试论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及其保护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这一规定将刑事被害人列为当事人,扩大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这对于充分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司法机关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此笔者拟就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范围、诉讼权利及其保护谈点自己的看法,并就教于各位同仁。 一、刑事被害人的范围及其诉讼地位 (一)关于被害人的范围。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使用了被害人一词,但刑事诉讼法并无被害人的定义。因此对被害人的范围在理解上存在不同的意见。各种教科书以及我国诉讼法学界对被害人一词的概念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解释。比如:《法学辞典》将被害人表述为:“正当权利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或不法行为侵犯的人。”《简明法学辞典》将被害人表述为:“被害人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侵犯的人。”《大百科全书、法学》将被害人表述为:“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许多教科书沿用这一解释。笔者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正当权利或合法利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并因此而参加刑事诉讼,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这些人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反诉人。这一概念说明被害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必须是犯罪行为侵害了被害人的正当权利或合法利益。被害人是一人与加害人相对应的概念,没有他人行为的侵害,也就谈不上被害人,但并不是所有被害人都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只有当侵害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时,才可能有刑事诉讼意义上的被害人。刑事法律仅仅保护这种由犯罪行为引起的受害人,而其他由违法行为造成的侵害则不受此保护。 2、必须是犯罪行为直接产生的侵害结果。犯罪行为的侵害包括直接侵害与间接侵害两种形式。成为刑事诉讼被害人的,只能是那些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公民和社会组织。而受到犯罪行为间接侵害的公民或社会组织,则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否则不仅不利于充分保护真正的被害人,而且不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还会导致扩大被告人的罪责,侵犯被告人的一些正当权益,不符合我国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二)被害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关于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的规定有较大的变化。原来的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作为其他诉讼参与人,即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他的合法权益由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予以保护,他只属于控诉一方的

浅析犯罪人与被害人的角色转换

浅析犯罪人与被害人的角色转换院系:09法学姓名:马闪学号:K10914107 摘要:在犯罪与被害的过程中,犯罪人是实施犯罪的主体,被害人是行为的客体,被害人与犯罪人存在着某种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刑事伙伴”关系,这种关系贯穿犯罪的全过程。这三种关系包括相互对立、相互依存、相互转换。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在相互对立、依存基础之上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转换。 关键词:犯罪人转换互动 正文: 一、犯罪人与被害人角色互换的可能性 任何事物都处于运动状态, 并且在运动中不断发生变化。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关系也不例外。虽然被害人总是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 但他是有思想有主观能动性的,并且可以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选择自己的行动方针和行为方式。当他处于消极被动地位的时候,只要有一点可能性,他都会想方设法摆脱对自己不利的处境, 争取主动。因此, 被害人的消极被动状态不可能是静止不变的,有时它往往随着人的主观意志和客观条件的变化, 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变消极被动为积极主动。因此,在犯罪过程中,犯罪人与被害人角色的互换是确有其存在可能性的。 我们称犯罪人与被害人在犯罪与被害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相互对立、相互依存、相互转换的这种关系为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关系。由于这种互动关系存在的连续性、复杂性等特征,因而就出现了二元双向互动、多元多向互动等带有犯罪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相互转化及不同变化的互动模式。 二、犯罪人与被害人角色互换的情形 (一)“被害前”的被害转化。 这种情况主要是被害人没有遭受具体侵害之前的转化,如预备阶段、未遂阶段、中止阶段的犯罪人,最终受到被害人伤害的转化情况。表现为:其一,在预备犯罪中,预备犯罪人为犯罪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尚未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其预备行为已经确定加害目标——潜在的被害人察觉后,采取了“先下手为强”的违法加害行为,此时,便完成了被害人与犯罪人的角色转化;其二,犯罪未遂犯,其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加害的目的,但是引起了被害人的反抗、报复等行为,后者采取伤害、杀死对方的行为;其三,在犯罪中止案件中,原犯罪人主动中止犯罪或有效预防犯罪结果的发生,但加害人处于愤怒或者报复仍旧不依不挠,实施了加害的行为,导致了加害与被害的互相转化。 (二)“被害中”的犯罪转化。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在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中,犯罪人与被害人双方既实施了加害他人的行为,也受到了对方的违法侵害。这类情况主要表现为,一是受害人实施了防卫过当的行为,使最初的犯罪人成为了最终的被害人;其二是双方实施互相加害的行为,即均怀有加害对方的故意,造成了“两败俱伤”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犯罪被害人与加害人互为“加害与被害”即时转化的情况。 (三)“被害后”的被害转化。 这类情况表现为已经出现了某种被害状态,或者侵害已经发生,或者在被害状态出现的一段时间内,最初的被害人对加害人或者其他人实施了不法侵害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犯罪人与被害人相互易位,最初的犯罪被害人变成了最终的犯罪人,起先的犯罪人则变成了犯罪被害人;其二是,犯罪被害人被害后,由于未能认清自身为什么被害,并片面、错误地吸取“教训”,反而与犯罪人同流合污或与某些人一起对他人实施犯罪侵害行为,从而沦为犯罪人。

犯罪被害人研究

第八章犯罪被害人研究 第一节犯罪被害人研究现状 在犯罪学中所说的被害人,单纯只因受犯罪行为侵害而使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的人,它是相对于犯罪人而言的。为了区别于其他被害人,犯罪学家把这类被害人称之为“刑事被害人”。 根据现有资料,首先提出研究被害人问题的学者是德国的犯罪学家汉斯?亨蒂(1887—1974)。他早在1941年就发表了题为“论犯罪者与被害者的相互作用”的论文。他的观点是把犯罪者和被害人的关系看成是一种动态关系,犯罪的被害者不单纯是犯罪行为的消极客体,他们在犯罪发生过程中或在减少犯罪过程中可能会成为积极主体。1947年,以色列律师门德尔松发表了“被害者学——生物、心理、社会学的一门新学科”的演讲,提出了“被害人学”的概念。之后,很多学者如艾连?伯修、威廉?南戈等,都以自己的观点论述了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辩护人的类型 被害人的分类和类型,与被害人受害的程度,被害人本身的生理、心理特征,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等有直接关系。被害人的类型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一、根据犯罪性质分类 (1)暴力犯罪的被害人。 (2)财产犯罪的被害人。 (3)性犯罪的被害人。

(4)经济犯罪的被害人。 二、按被害人的生理学特征分类 (1)少年被害人。 (2)女性被害人。 (3)老年被害人。 (4)智能低下或精神上有缺陷的被害人。 三、根据被害人心理特征分类 (1)贪财型被害人。 (2)轻浮型被害人。 (3)暴怒型被害人。 (4)轻信型被害人。 四、根据被害人的罪责大小分类 (1)纯粹的被害人。 (2)罪责小于加害人的被害人。 (3)罪责等同于加害人的被害人。 (4)罪责大于加害人的被害人。 (5)被害人就是实际上的犯罪人。 五、根据被害人受害程度和性质分类(1)被剥夺生命的被害人。 (2)受严重伤害的被害人。 (3)受一般损害的被害人。 (4)无损害的被害人。

关于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心理分析

关于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心理分析 ——学生心理安全防线的构筑 摘要:犯罪人与未犯罪者的差异是什么,一直是犯罪心理学家们所关心的。从犯罪行为的社会属性与法律属性上,我们很容易得出对其特征的描述,而从犯罪人本体角度去认识,尚难以发现特征的显著差异。研究被害人心理,分析被害过程心理表现,其中若重论述了被害后心理的特征与被害后被害人性格与行为表现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提出被害人心理学的价值,地位及作用。 关键词:犯罪人心理;被害人心理;大学生;心理防线。 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问题,自本世纪40年代初被有关学者提出以来,逐渐引起犯罪学理论界及国际社会的重视。大量研究表明,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加害人的犯罪行为深受被害人的影响。尤其是在暴力、杀人、盗窃、强奸、诈骗等犯罪中,被害人的心理、言词、行为等因素与犯罪进程的关系颇大。 一、研讨被害人心理的必要性 被害人与犯罪人是相对的概念。二者首先在权利和利益上是相互对立的,即加害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然而,二者又是统一的,互相依存、互相转化的,而不是静止不变的。没有被害人,也就无所谓犯罪人和犯罪;反之亦然。同时,在一定条件下,被害人也可能变为加害人。走上犯罪道路。因而,在研究犯罪及加害人心理的同时,不可忽视对被害人心理的研究。 在现代社会中,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严重地威胁着国家、集体及个人的生命、财产及安全。而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从微观上讲,它就是一种个体既加害人的心理现象。因为,任何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思想、意识指导下,在一定的心理活动支配下发生、发展的;换句话说,犯罪行为就是犯罪心理的升华。然而,在犯罪心理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受着被害人心理的影响和制约。在有些犯罪中,被害人的心理对犯罪动机的形成,实际上起着一种助成或推动作用。因此,只有科学地揭示被害人不健康心理的危害性,正确地阐明被害人心理与犯罪人心理的辩证关系,才能更加全面地预防犯罪。克服不健康心理,是防止被害、预防犯罪的有效途径之一。 二、被害人心理的界定 所谓被害人,是相对于犯罪人而言的,在犯罪学中,单指在犯罪过程中,因受犯罪行为侵害而使其人身或财物遭受损害的人。o被害人作为犯罪人的对立面,其心理因犯罪行为的性质不同而各有差异;不同的被害人心理,对犯罪人心理的影响程度也千差万别。因而,在司法实践中,理应以不同的被害人心理及其表现,来确定被害人所应承担的责任的大小,而不应等齐划一。 以上述认识为依据,可以按照在犯罪过程中,被害人心理对犯罪人心理及其行为影响的不同程度,将被害人心理分为三大类,即完全无责任的被害人心理、负有一定责任的被害人心理和负有完全责任的被害人心理。本文所讨论的仅是第二类,即负有一定责任的被害人心理。 三、被害人心理与犯罪人心理的关系 某些被害人心理之所以要对犯罪行为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是因为在整个犯 罪过程中,即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前后,其心理及其外在表现,对犯罪动机的 形成及发展,起了一定的“催化剂”作用,有些甚至是加害人犯罪心理形成的直接

被害人责任

浅析犯罪被害人的责任
[内容提要]:自本世纪 40 年代初有关学者提出被害人 与加害人的关系问题以来,犯罪被害人的责任性逐渐引起犯 罪学理论界和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重视。大量实践证明, 在许多犯罪案件中,加害人的犯罪行为深受被害人的影响。 尤其是在暴力、杀人、盗窃、强奸、诈骗等犯罪中,被害人 的心理、言词、行为等因素与加害人犯罪行为的实施关系颇 大。从一定意义上说,被害人激发或促进了加害人犯罪动机 的形成,并助成了犯罪行为的实施。就此,从某种程度上说, 犯罪被害人不再安全地被视为被动的、 无辜的、 无足轻重的, 反而,犯罪被害人“造就着”(shapes and molds)罪犯。 [关键词]:犯罪被害人、被害人责任
犯罪被害人是指因他人的犯罪行为(一般也包括未构成 犯罪的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而受到伤害、损失或困苦的个 人或实体。有学者提出: “犯罪被害人不单纯指受犯罪行为 侵害的具体的个人,它还包括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 阶层、政府机关以及拥有公共权力的国家等在内的综合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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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 ①本文中的犯罪被害人专指个体的受害者。 。 著名犯罪学家施奈德认为“被害人是犯罪的发生及其控 在部分犯罪案件中, 制过程中的一个基本因素” ②也就是说, 。 被害人应当对犯罪事件的发生以至自身遭受的损害负有一 定的责任,这就是所谓的犯罪被害人的“有责性” (culpability)③。大量事实表明,被害人在与加害人互动 过程中产生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并作为产生犯罪的原因要素 之一:被害人往往在犯罪事件中起到积极作用,可能直接成 为暴力行为的起因,也可能作为一种生活经历对犯罪的产生 具有间接的影响。本文拟就有关犯罪被害人的责任谈些个人 拙见。 一.研讨犯罪被害人责任的必要性 过去对于犯罪事件的研究,多侧重于对加害人的研究, 忽视了对被害人的研究,特别是忽视了对被害人责任性的研 究。因此,犯罪事件中的许多问题无法得到圆满的答案,也 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困难,为了更好地说明犯罪原因及制 定犯罪预防的有关措施,从而提高司法实践的效益,被害人 责任问题的研究是不容忽视的。 ⒈研讨被害人责任是全面分析被害原因及犯罪原因的 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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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树华主编: 《犯罪学通论》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p548 [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著: 《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p4 3 郭建安主编: 《犯罪被害人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p153 2

试论被害人的被害性

试论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 崔同帅 (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学1003班)摘要:传统犯罪学侧重研究犯罪和犯罪人,而忽视了其对立面的被害和被害人,这无疑是个缺憾。而从众多的犯罪案件中可以得出结论,任何犯罪都是致罪因素与受害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笔者主要从被害人的角度研究被害人的被害性,提出“被害性”的概念,被害性的表现,以及被害性的预防等。 关键词:犯罪被害人犯罪人被害性 一被害性概述 被害人之所以叫被害人,一个主要原因就在“被害性”上。因为被害才成为被害人。研究被害人被害性的原因就在于从被害人的角度减少被害人被害的可能性。 对于“被害性”的定义,目前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 1) 容易被害的主体条件说。这种观点认为: 被害性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与犯罪发生有关的各种条件中属于被害人的各种条件的总括, 这些条件反映了被害人容易被害的特性。 ( 2) 足以被害的主观条件说! 。这种观点主张: 被害性是指一定社会历史和自然条件下, 由被害人的性格、气质、生理素质、能力等等诸主观条件所构成的、恰恰足以使其被害的、内在的总的倾向性或一般共同特征。 ( 3) 使其被害的内外因素说。这实际上是以瑞士被害人学家琼

格雷文为代表的观点, 他认为: 被害性就是指一种由内在、外在两个方面所决定的, 因而使人成为被害人的那种特性。 还有另外一种定义,被害性,是指犯罪被害人由于其自身存在着某些有意或无意的易遭被害的主客观方面的致害因素, 从而导致其被害发生的特性。本人同意此种观点。原因有几点: 1与上述第一种观点相比,此定义强调了“被害发生时”,补充了第一种观点的不足。第一种观点中主体限于被害人本人,条件也包括被害人的主观条件而且还包括被害人非主观的的偶然发生的条件。其中“容易被害”的特性不足以区分真正的被害人与未被害的人,只有“被害发生时”这一条件成就才能确定被害人。 2与上述(2)(3)观点相比此种定义比较周延。上述(2)观点将被害的条件限制为“主观条件”这一因素,显然有范围过小之嫌,无形中排除客观的能导致被害人被害的因素。而上述(3)观点对于“被害性”的界定不好界定,只说明了由“内在”“外在”两个方面决定,但哪些因素为内因哪些因素为外因所指不明。 二被害性的主要表现 从被害人的角度研究发现被害人身上会表现出一些跟“被害”相关的特征,这些特征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被害性的发生。如,被害人自身的性格缺陷、暴力犯罪等等。下面归结几点被害性的主要表现:(一)诱发性 被害的诱发性是指被害人具有和表现的,对犯罪的发生起到促进

论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论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论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摘要】和被告人的权利保护进行互相比较,在刑事诉讼法中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如何使被害人的权利得到一定的保障,并把被害人以及被告人各项权利之间找到一个合适的平衡点,这是各国刑事诉讼法上进行立法及完善法规的一个必然趋势。通过对被害人的各项特征进行了合理的界定,并且在这个基础上,对我国的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进行了分析,得到了现今其权利的配置情况和存在的各类问题,将存在的问题结合起来研究,拟定出一套更加完善的措施法案,从而真正能够对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刑事被害人;权利 一、前言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确实赋予被害人作为当事人这个主体的地位,并且在诉讼方面上享有很广泛的权利,然而在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方面上的保护存在很多的不足和缺陷。现今,怎样使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的各类权利得到保障,并且将被害人以及被告人之间的权利进行平衡,是立法理论和实践进行统一的一个热点问题。使得刑事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保护得到一定的加强。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及其现状 一直以来,维护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被告人的权利是刑事在司法活动中一个重要的方向,许多国家在刑事司法领域一直将被告人的地位问题作为核心。随着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研究的深入,呼应世界大范围内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的强化,我国在刑事立法方面上做出了努力,同时也收获了一些成果[1]。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有明确的明文规定,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及其应用现状。(1)报案以及控告权。当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侵犯了,有权将犯罪的事实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进行报案,或者是以控告的形式,受案的有关部门应当受理案件,而且公安机关和人

犯罪学考试提纲

1犯罪的概念,本质(A) ?一、什么是犯罪P4 ? ?(一)刑法学中的犯罪 ? 1. 严重危害社会 ? 2. 违反刑事法律 ? 3. 应受刑罚处罚 ?(二)犯罪学中的犯罪 ?严重危害社会 ?犯罪学:关于犯罪现象及其产生原因和预防对策的知识与理论体系 ? 1.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 ?犯罪是自成体系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客观存在。 交叉说: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在外延上大于法定的犯罪概念。(p10) 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与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各自服务不同的研究目的,内涵和外延既不相互包容,更不等同,而是交叉的关系。 2.犯罪学犯罪概念vs刑法学犯罪学概念是否加入人为因素+政治内涵 客观社会危害性vs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2犯罪学的终极目标(A) 3犯罪学研究的方法类型(了解) (一)现场调查法 1.现场实验法 2.现场观察法 (二)社会调查法2犯罪学研究方法中社会调查方法(类型)、了解 1.类型: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个案调查 2.具体方式:问卷法、访问法、文献法 (三)统计研究法 补充: 1.思辨与解释 思辨——理论研究方法的基础; 解释——纯粹思辨的辅助和补充 2.实证与经验 实证——犯罪学理论研究的新发现 经验——实证犯罪学研究的材料搜集与分析 犯罪人类学派的代表人物:龙勃罗梭、菲利、加罗法洛37 三、犯罪学研究的基本步骤(简答题)25页看书

二、实证犯罪学派——犯罪学的创立 龙勃罗梭的犯罪人类学理论(一定要了解、主要包括哪些)37 现代犯罪学的创始人、现代犯罪学之父 人类犯罪学理论: 1生来犯罪人理论 犯罪人由于隔代遗传而生来就具有犯罪倾向和进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学理论 ?天生犯罪人,是由于一些表现在生理和外貌上的遗传缺陷而参与频频犯罪行为的人,天生犯罪人是一种返祖现象,是蜕变到低级的原始人类型。 2犯罪原因论 隔代遗传L退化and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 3犯罪人类型论 犯罪人的分类以及对于不同类型犯罪人特征 龙勃罗梭:犯罪人的4种类型 ?(1)天生犯罪人 ?(2)精神病犯罪人 ?(3)激情性犯罪人 ?(4)偶发性犯罪人 菲利的犯罪学理论的理解(了解、三驾马车)41页 .菲利,从统计学的研究中认为犯罪原因除了个人因素外,又加上自然和社会两大因素。 犯罪原因论和犯罪饱和法则 1犯罪原因三元论(从人类学因素扩展到自然和社会方面)自然因素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社会因素主要作用,犯罪是各类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各类因素在

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关系

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互动关系所谓犯罪人,统称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应该受到控制、处罚和矫治的人。被害人,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承受者。而两者有什么互动关系呢? 首先我们先了解互动的概念:互动是指个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以及群体之间互相影响、互相作用的过程。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是指犯罪人与被害人互相影响互动作用使犯罪得以产生发展变化的过程。在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中有被害前、被害中和被害后关系表。 首先,被害人与犯罪人存在被害前的关系。被害前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可以表现二者存在人际交往和不存在人际交往两种。被害人与犯罪人的相识程度上,可能相识不相知或既相识又相知;在关系性质上,可能是雇佣关系、邻里关系、同学关系、朋友关系、恋爱关系、近亲属关系等;在相识时间上,可能是初次见面也可能是长期相识。然而世界各国研究表明,在各类犯罪中,熟人间的侵害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公安部“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课题组研究表明,杀人和伤害案件绝大多数是由民间纠纷、争斗、冲突得不到及时调解和处理,矛盾激化而引起的。我国调查显示62.9%的强奸案件中被害人与犯罪人认识。从被害人与犯罪人存在人际交往的研究中得出,犯罪很多是由相识的人所为,因此,人们的被害预防必须注意情境判断。 然后,被害人与犯罪人被害中的关系也非常重要。在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中,被害人的反应会影响犯罪的变化。被害人的反应有激烈反抗、顺应和巧妙应对三种类型。第一种,激烈反抗会引发不同的后果,可能会威慑住犯罪人,导致犯罪中止,也可能会使被害人招致更严重的伤害,也有可能反应过于激烈,被

害人转化成犯罪人。第二种,顺应分为主动顺应、被动顺应和表面顺应三种类型。促使被害人主动顺应的原因可能是被害人不知道自己正在被侵害,也可能是特殊的被害人如同性恋、受虐狂等。被动顺应的情况是被害人由于犯罪人的强大压力产生胆怯恐惧心理,被动顺应犯罪人的侵害。表面顺应是一种机智的应对策略,当机会出现时,被害人会采取自救或迎接救援措施。第三种,巧妙应对是指被害人以机智的方式与犯罪人周旋,以避免犯罪侵害。被害人能否积极应对取决于被害人的聪明才智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尤其是临危不乱的心理素质,这方面需要特殊培养。 最后,被害人与犯罪人还存在被害后的关系。被害后的关系是指在遭受犯罪侵害后,被害人对犯罪人采取的应对措施、态度与犯罪人所做的回应和反应。被害后被害人最常采取的措施是告发,希望这样能使犯罪人受到惩处,自己得到补偿;也有的被害人选择息事宁人,这种选择主要是由于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和顾及名声,但结果往往使被害人重复被害,犯罪人仍然逍遥法外;还有的被害人希望与犯罪人私了,以希望获得更多的补偿,结果往往因补偿额度产生分歧,引发更严重的冲突。 研究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有助于全面的分析犯罪的发生过程,更好的了解犯罪与被害的规律性,了解犯罪与被害的过程,从而提高对犯罪的认识和更加准确的定刑量刑,完善犯罪预防体系,有效的指导被害人的犯罪预防,避免被害。了解犯罪与被害的互动关系,可以帮助人们认识到什么是被害、怎样预防犯罪的被害,从而对犯罪做出一个公平、正确的评判与反应应对。这也是我们公安机关对于犯罪被害人的预防方面的一个有效的治理与防范的措施,我们并不是袒护被害方的权益,相反,我们更实在保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积极

论被害人自身的致害因素

论被害人自身的致害因素 摘要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日趋严重的犯罪问题的一个重大的新特点,就是被害人与犯罪人没有任何关系,而且这一犯罪比例逐渐增大,在犯罪中,学者对犯罪者的研究比例远大于对被害人的研究,这样并不利于人们对如何预防被害进行研究,因此开始了从被害人和犯罪人两方面进行研究。在对被害人的致害因素的研究中,致害因素是个很重要的研究范围。在被害过程中或者是在预防犯罪中,防范措施都有着很重要的措施。文通过对被害人的致害因素的基本研究,为使被害预防更加切实有效。

目录 摘要 (1) 目录 (2) 一、致害因素的概念 (3) 二、被害人致害因素的分类与特征 (3) 三、被害人的致害因素的层次 (4) 三(一)应当受谴责的致害因素 (4) 三(二)可以被指责的致害因素 (5) 三(三)无可指责的致害因素 (5) 四、被害人的致害因素的性质 (6) 五、被害人的致害因素的功能 (6) 六、结论 (7) 参考文献 (7)

一、致害因素的概念 对于致害因素,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综合性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致害因素是指一切足以导致刑事被害发生的主观和客观、人为与环境、社会和自然等因素。而狭义的是指与犯罪人一方的“加害因素”相对的,这种是仅仅来源于被害人自身方面的易遭受被害的各种因素。1致害因素可以从主观形态和外在形态进行分析,主观形态包括了过失、故意等无意识的被害,而外在形态包括“动态因素”和“静态因素”。动态因素比如表情、态度、言论、行为等,容易引起犯罪人情绪的大波动,静态因素包括了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某些状态等容易引起犯罪人对被害人有仇恨心理的。 二、被害人致害因素的分类与特征 被害人的致害因素有两种类型,包括诱发性和易感性。 诱发性的致害因素是指来自被害人方面的,对犯罪实施加害行为具有推动作用,因而诱发其自身被害具有诱发作用的易遭被害的因素。他的特征是对于加害行为的实施,对于自身被害具有一定的激发和推动作用。例如在最近影响力很大的并已结案的药家鑫案件中,被害人张妙在被药家鑫撞到之后,药家鑫面对这个年轻的妈妈,认为自己将会进入无限的纠缠之中,因此将药家鑫产生了杀人灭口的行为恶念,遂将随身携带的刀无情的伸向了无辜的张妙。导致张妙死亡。而药家鑫也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在这个案例中,张妙本来是一对陌生人,却因为突然的一个车祸,将两人变成了被害人与犯罪人。 易感性致害因素又可以称为接受性的致害因素。他是指被害人在无意识状态下非自觉状态下所存在的,容易成为犯罪人所选择的侵害对象,或者是容易接收的,顺应犯罪人诱导的,从而使犯罪行为易于实施的环境的各种被害的因素。它的特征是易成为犯罪目标或者接受犯罪人诱惑,对加害行为的实时或自身被害具有条件的作用。例如在目前众多案件中,强奸案件、抢劫案件和拐卖妇女案件中 1张建荣:《论犯罪被害人的致害因素》,学术交流,199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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