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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债权_田学伟

论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债权_田学伟
论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债权_田学伟

·主题研讨·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9期

论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债权

田学伟徐阳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摘要:我国《企业破产法》明确了税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属性,并确认其优先受偿的地位,但是税收债权人如何行使权利,以及纳税担保在破产程序中如何适用等问题,依然需要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进一步规定。《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税收债权的优先性已有淡化,税收债权应当与其他债权一样在法院确定的破产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其申报主体以市级国家税务机关为妥;破产税收债权应以破产申请受理之前发生的"所欠税款"为限;破产法中的撤销权规定不适用于纳税担保,而有关别除权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应适用于纳税担保。

关键词:税收债权;破产债权;税收优先权;纳税担保

中图分类号:DF411.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512(2008)09-0016-06

如何处理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债权与税收优先权,是我国《企业破产法》实施过程中的一个特殊问题,涉及《企业破产法》和《税收征管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尽管我国新破产法将“税款”列入破产债权的范畴,但关于税收债权的地位、申报,税收优先权的适用以及纳税担保权如何处理等问题,仍然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本文主要探讨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的地位、税收债权的申报以及纳税担保的适用等问题,从理论与实践的层面,探求破产法与税法的衔接与协调适用。

一、税收债权在破产债权中的地位

长期以来,我们在提及“债权债务”的概念时,都是指“私法之债”。但随着债权理论的发展和“公法之债”也得到了学界的普遍认同。其中,税收之债即是典型的公法之债。根据观念的更新,

税法学者的理论,

“税是把私有性部门所产生的财富的一部分为了筹集公共服务资金而被强制性地转移到国家手中的手段”,

“税的法律关系的中心是国家和纳税义务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债务关系”,但是,

“税法上的这种债务关系同私法上的债务关系具有种种不同性质。第一,税债务是法定债务,而诸如私法上的债务是由当事者的合意来决定的。第二,在现行法的框架中,税债务是公法上的法律关系,围绕税的法律关系的法律上的诉讼均作为行政案件而适用行政案件诉讼法。第三,税是作为筹集公共服务资金的手段,所以它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其确定和征收反映出必须公平、确实、迅速的原则。因此,在税债权者——

—国家手中掌握着在私法上的债权者那里所见不到的种种特权”。1

由此可见,税收之债作为“公法之债”,符合债的形式属性,与私法之债具有相通之处。在法“税收和私法之债的作用领域不同,相安无事地遵循各自的逻辑”2。但是,一旦进入破律实践中,

产程序,税收之债就和普通债权人的私法之债发生了冲突,破产法与税收征管法的适用出现了竞合,由此引发了税收债权在破产债权中的地位问题。对此,各国法律的规定有所不同,即使在同一国家也因不同历史时期而有所区别。有的国家将其列为共益债权,如日本破产法第47条规

作者简介:田学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市海淀区地税局稽查局立案科副科长;徐阳光,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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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国税征收法及国税征收条例可以征收的请求权为财团债权。”有的国家将其列为优先破定:

产债权,即承认其为破产债权,但优于一般破产债权。德国旧破产法就是如此。但德国新破产法不再将税收债权列为优先破产债权,而是将其作为一般债权对待。奥地利、澳大利亚等国的新破产法也都将税收优先权彻底取消而视为一般债权。从世界各国破产法的发展趋势来看,税收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性正在逐步淡化。3

我国《企业破产法》从两方面规定了税收债权的法律地位。

首先,明确了税收的债权属性。《企业破产法》使用的“债权”概念,囊括了私法债权和公法债权,即包括税收之债,这可以从债权申报等立法规定中推导出来。而且,《企业破产法》第82条规“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定:

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三)债务人所欠税款;(四)普通债权。”此条规定明确税收债权属于破产债权的一种,并在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时,将其作为独立分组的债权种类之一。换言之,新破产法认定税收是一类独立的破产债权,明确了税收的债权特性,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因为在此情况下,破产法上的所有程序都可以平等适用于“私法和公法上的各类金钱请求权”。4

“破产财产优其次,规定了税收债权在破产清算中的清偿顺序。我国原破产法第37条规定:

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该条规定将税收债权列为第二顺序的优先债权。原《民事诉讼法》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第204条也有相同的规定。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

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两部破产法对税收债权清偿顺序的规定存在一定区别,尤其是顺序在先的其他债权有所变化,使税收债权的地位受到影响:第一,新破产法明确规定,破产财产应当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而共益债务包括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及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的侵权债务,这使后顺序的税收债权的清偿面临一定风险;第二,新破产法对劳动债权范围的规定比原法更为宽泛,并将“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与税收债权共同列入第二顺序,在不足清偿时按比例清偿。此外,普通债权人也可能通过行使抵销权,优先于税收债权获得清偿。由此可见,新破产法上税收债权的优先性逐步淡化,这也是符合世界破产立法的基本趋势。

二、税收债权的申报问题

破产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确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主张并证明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债权的意思表示。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8条规定: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第56条规定:

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由此可见,债权人只有积极按时申报债权,才能更好地维护其债权利益。

我国《企业破产法》原则上要求所有债权都进行申报,只有“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第48条第2款)。对税收债权是否需要申报,能否像劳动债权一样由管理人列出清单予以公示即可?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学界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对于税收债权,应当依法予以申报,申报的主体依据税收征收的主体格局确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法律未规定税收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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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可免予申报,但由于税收债权是因行政关系产生的债权,而且如无债务人提供纳税申报资料,

税务机关有时无法认定欠税数额,难以准确申报债权,故也可以考虑由管理人根据破产企业会

计账目直接列入债权表,并向债权人公布;利害关系人无异议时,债权即得到确认,有异议时则

通过债权确认之诉解决。

笔者基本上赞同第一种观点,即认为税收债权也应当进行申报,但是在申报主体和申报范

围方面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税收债权的申报主体

从理论上讲,税收债权的申报主体无疑应当就是征税机关。在我国,不同的税种由不同的机

关来征收。例如,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以及铁道部门、各银行总

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企业

所得税,股票交易印花税,等等。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

源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等等。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关税、船舶吨税以及进出口环节的增值

税、消费税。此外,在大部分地区,契税等少数税种由地方财政部门征收。由此可见,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门、海关等机构都有可能成为税收债权的申报主体。在破产法实践中,如何

确定税收债权的申报主体,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而且,申报主体的确定关乎税收债权人的数

量,也关系到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的分组表决等具体问题。因为《企业破产法》第64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条第1款规定:

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破产

法》第82条和第84条也规定,重整计划草案需要由不同类型的债权人分组表决。出席会议的同

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

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这说明,在税收数量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债权人数量的

多少会影响破产程序进程。5

“在申报破产税收债权时,目前关于税收债权的申报主体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

出于便利、稳妥的考虑,最好能基于现行征管体制,由负责征收的机构向法院申报”,当破产债务

人在不同地方发生欠税时,申报主体还涉及到不同地方的国家税务局,在此情况下,可以采取

“报经共同的上级决定,由其中一个机构出面申报债权”的做法。6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征税权主体泛指国家,但是税收收益被分别纳入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即所谓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后者还可以在省级以下政府间进一步划分,具体征税机关则有国税、地税和海关,如果据此确定申报主体,则过于庞杂。因此,应当统一确定市级国家税务机关为税收破产债权的申报主体,内部专设机构和人员负责征缴破产企业的税收,相关征税机关协助其确认税收债权,债务清偿所得按比例和预算级次分别缴入国库。7

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宜根据我国目前复杂的征收主体格局来确定税收债权的

申报主体,因为这样的实施机制过于庞杂,不利于破产程序的便利进行。如果采取“确定市级国家

税务机关为税收破产债权的申报主体”的做法,可以减少分歧和争论,便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展。

2、税收债权的申报范围

对税收债权申报范围的确定,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所欠税款”必须是税法所规定的应当缴纳的税款,对于各种应当缴纳的各种规费,不首先,

属于税款的范畴,也不应当作税收债权对待。在理论上,我国的各种行政性收费也具有类似于税

“费改税”的历程让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规费并入了税收的范畴,甚至养路费、排收的特征,而且,

污费等收费项目也可能随着燃油税、环境税等税种的开征而进入税收的范畴。正因为如此,有学

者认为,将“所欠税款”简单理解为立法机关或者最高行政机关所开征的“税”,并不见得是最好

和惟一的选择,甚至容易引发公众质疑:破产程序中的税收享有优先权,究竟是因为其法律形

“税”与“费”毕竟是具有明显界限的,如果允许将“费”式,还是因为税收本身的特性?8笔者认为,

也作为“税款”对待,在中国目前行政性收费制度不够健全的现实背景下,很容易将大量的行政18

性收费纳入破产债权中的“税收债权”范畴,使其成为具有优先权的税收债权,这对普通债权人的利益极为不利。因此,无论是从实践来看,还是从理论上分析,我们都应当将税、费严格区分开来,将税收债权的申报范围严格限定在税法规定的税种征收的范围之内。

“所欠税款”中必须区分税款与涉税罚款、利息、滞纳金等概念。税收罚款是税收行政其次,

主体针对相对人违法行为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一般认为破产程序启动,破产人丧失财产管理处分的权利,如果将尚未执行的处罚作为破产财产,客观上等于处罚全体债权人,因此应当对行政罚款作特殊处理,例如日本破产法将罚款作为劣后债权,位于一般债权之后清偿,9我国原破产法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不属于破产债权。原因就在于,税收优先权存在的理由是,税收是政府公共资金的来源,本身具有公益性,需要特别保护,而罚款或罚金属于惩罚措施,不是政府运作的收入基础,不能赋予优先受偿权。因此,关于涉税罚款,学者基本上都认为不应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关于利息,一般认为是对资金占用的补偿,而不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故应并入破产人所欠税款,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受偿。实践中较为复杂且分歧较大的是关于滞纳金的性质问题,它究竟应当作为“所欠税款”对待,还是应当作为一般债权对待,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税收滞纳金应当作为破产债权申报,但是其毕竟不是新破产法上的“债务人所欠税款”,只能以一般债权申报,而且比照新破产法第46条第2款规定,税收滞纳金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应停止计算。10第二种观点则主张参考中央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将滞纳金按惩罚性和补偿性分为两个部分。超过基准利率的部分为惩罚性滞纳金,不超过基准利率的部分为补偿性滞纳金。惩罚性部分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补偿性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11笔者对上述两种观点都不赞同,而是主张将税收滞纳金一并计入“所欠税款”,作为税收债权予以申报,且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为,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将税收滞纳金的比率由千分之二削减为万分之五,其惩罚性大大降低,基本上属于对逾期缴税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补偿。

“所欠税款”不应包括破产申请受理后所发生的税收。原则上,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申最后,

请受理前发生的债权。但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至少有三种情形可能引发新的税收。第一,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而当合同继续履行时,就会发生相应的税收。第二,破产宣告之后,破产财产一般都需要变价,将实物或无形资产转换成货币。而财产在变卖或拍卖时,也会发生相应的税收。如果将实物分配给债权人,同样可能会发生税收。第三,企业重整计划通过之后,在管理人的监督之下,企业的生产经营继续进行。不管重整是否能够达到目的,只要这个过程开始,就会和正常企业一样发生税收。笔者认为,破产债权中的税收债权仅指破产申请受理之前发生的“所欠税款”,而不应包括破产申请受理后发生的税收。

三、税收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

1.税收优先权得以设立的法理依据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的支柱,本身就具有公益性,因而须设立税收优先权以确保税收债权的实现。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冲动不断增加,而税收债权不同于私法债权之处在于:私法债权多为直接的对待给付,债务人在接受对价后履行债务的自愿性较强,而税收债权本身是一种当事人之间非直接对待给付的债权,纳税人不易看到其纳税后获得的利益,而税收是提供公共产品的财政支柱,但是任何公共产品都不可能排除他人使用,因而纳税人不愿缴纳税款的“搭便车”心理十分普遍。

税收作为政府债权,其风险不是由政府来承担的,而是最终要转嫁到其他纳税人头上的。“从税收债权的风险转嫁角度来看,如果不赋予优先权,就意味着对因无法取得税款而遭受的损失,政府最终会通过增加税率或者扩大税基而外化为其他纳税人的损失,即由其他无辜的纳税人分摊了本应由原纳税人及其债权人承担的损失。因而须对税收债权赋予优先的效力,虽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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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债权的优先受偿会使得财产缺口由该纳税人的其他债权人承担,但从市场主体的自利性来看,这种立法上所作的规定以及通过这种假定所增加的一般债权人的风险,反倒可能促使一般债权人增强对债务人的监管力度和预防风险的积极性,从而降低整个社会的债权损失概率”。122.税收债权与私法债权冲突的解决

基于税收债权的特殊性考量,法律将优先权配置给税收债权,但这种优先权不能过分强调。因为税收优先权的行使必然会对市场经济中的民事主体产生损害,尤其是对交易安全会产生较大影响,大大不利于经济运行的效率。13

从各国立法看,有担保债权一般应当优先于税收债权来实现,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747条规定,一般先取特权不能适用于有损第三人权利的动产标的物。14因此国家直接税、增值税和地方政府税的优先权与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竞合时,只能由后者优先受偿。我国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比较独特,对于税收债权的实现采取了有条件优先的原则。我国《税收征管法》第45条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由这条规定可以看出,税收优先权是否可以有条件地先于抵押权和质权而受偿,取决于欠缴税款的发生时间,但《税收征管法》并没有进一步明确税收优先权产生的时间。笔者认为,税收优先权产生的时间可以设定为法定纳税期限(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时才发生。这是因为税收债务的发生有其特殊性,在满足法定税收要件前的税收债务是不确定的,具体的应缴税款数额也没有确定下来,这时它只是一种抽象的纳税义务。征税机关的税收债权也是抽象的,一般需要经过合理的期间,在税收债务具体化以后才能要求纳税主体具体履行。在转变为具体纳税义务之前,尽管纳税义务已经产生,但是税务机关并无法进行税款的核缴。

我国税法的逻辑设定是:一般情况下,税收由纳税人主动申报,税收核定只在特定情况下适用。按照税收征收程序的逻辑顺序,在正常情况下,纳税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纳税事项,申报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额以及相关资料等等。申报是每个纳税人的应尽义务,不管是否进行了经营行为,不管实际上是否会缴纳税款,都必须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根据纳税申报行使税收确定权。当纳税人未进行申报或者申报不当时,税务机关启动稽查程序,根据稽查结果进行税收核定;或者当法律没有规定纳税人负有申报义务时,对于其应当缴纳的税款则由税务机关进行确定。因此,课税核定是纳税申报制度的补充程序,是一种补充措施,目的在于纠正纳税申报的错误,或者确定未申报或可以不经申报的税收。所以经过纳税申报或者经过特定情况下适用的税收核定,纳税义务才由抽象变为具体。如果纳税人按时申报、如期缴纳,不会发生滞纳问题,自然不会出现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冲突。

但是,纳税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税款缴纳期限)是两个紧密联系却不同的概念。纳税期限(税款缴纳期限)是指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纳税申报期限则是指法律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纳税人申报纳税事项的时间段。纳税期限和纳税申报期限需要根据各个税种的特点,由法律规定或者由税务机关根据法律予以确定。两者并不总是重叠,或者整齐划一的。在纳税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后,或者特定情况下,税务机关进行税收核定后,纳税人才在法律规定或由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确定的缴纳期限内,缴纳所确定的税款数额。所以当纳税人按时申报,但却未能如期缴纳税款时,仍然有可能出现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竞合。因而,笔者认为,以法定纳税期限(税款缴纳期限)届满作为判断是否可以行使税收优先权的时间是比较合适的。

四、纳税担保权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

与税收债权密切相关的另一问题是纳税担保。纳税担保是指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物品以及财产或应纳税收入的迹象时,由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以其未设置抵押的财产作为对国家税收的担保或者由纳税人提供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担保。15依据《海关法》、《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2005年发布的《纳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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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办法》之规定,纳税担保从原因上可分为货物放行的担保、阻止税收保全的担保、离境清税的担保、税收复议的担保等;从形式上可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本文在此主要分析纳税人对其财产设置担保物权而提供的纳税担保在破产法中的适用问题。

首先,破产法中的撤销权规定不适用于纳税担保。破产撤销权是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债权人或损害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16《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很显然,如果纳税担保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发生的,则属于“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那么,管理人能否依据上述破产法的规定行使撤销权呢?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破产法采用无效行为和撤销权并行的二元制度结构以禁止和限制债务人为减少债务履行担保的一般财产的行为,其中债务人主观恶意明显,并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予以无效,而其他行为则由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而纳税担保设立的原因为法律规定,所保障税收债权为债务人所负担的法律义务,因此债务人提供纳税担保不具有主观恶意,不应被撤销。17

其次,破产法中的别除权规定、有关别除权之表决权和重整冻结条款应当适用于纳税担保。第一,破产法上的别除权源于债的担保物权,物权担保债权人有权就债务人特定的担保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纳税担保一方面有保障税收债权的公法效果,另一方面也有债权担保的私法效果,因此,有财产担保税收债权也可以具有别除权之优先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但是,担保债权人可以放弃担保物权,转为一般债权,而为保障国家税收利益,有财产担保的税收债权原则上不得放弃纳税担保,而转为一般税收债权。第二,有财产担保债权可以就特定财产优先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受偿。为平衡二者利益,破产法一般对有财产担保债权的表决权予以弱化。税收债权获得纳税担保而享受破产法上的优待,也应当接受由此生成的法律约束,例如依据新破产法第59条第3款规定,有财产担保的税收债权对于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分配不享有表决权,又如依据第82条第1款规定,对于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有财产担保税收债权与无财产担保税收债权应分别纳入担保债权组和税收债权组。第三,为保障破产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在重整期间,“所有债权无论性质如何皆一律平等,有财产担保债权的行使和其他债权一样也告停止”。因此,新破产法第75条重整冻结规定,既适用于有财产担保私法债权,也应适用于纳税担保,因为重整旨在挽救濒危的企业,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包括税收债权在内的所有债权。18

注:

1[日]金子宏:《日本税法》,战宪斌、郑林根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

2、4、5、6、8、11熊伟:《作为特殊破产债权的欠税请求权》,《法学评论》2007年第5期。

3、16王欣新主编:《破产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1-162页、第107页。

7、10、17、18闫海:《新破产法中税收债权问题研究》,《法治论丛(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9[日]石川明:《日本破产法》,何勤华、周桂秋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56页。

12韩长印:《破产优先权的公共政策基础》,《中国法学》2002年第3期。

13张守文:《论税收的一般优先权》,《中外法学》1997年第5期。

14费安玲、丁玫译:《意大利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21页。

15徐孟洲主编:《税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18页。

(责任编辑: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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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破产法练习题及答案-百度文库

一、单项选择题1. 破产界限的实质是( A、经营管理不善 B、造成严重亏损 C、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D、资不抵债 2.关于破产抵销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双方的债务属同一种类的给付,方可抵销 B.双方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方可抵销 C.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人对破人所欠的债务也可抵销 D.破产受理前时,债权人对破产人同时负有债务的,不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是否已到清偿期,债权人均有权在破产清算分配前先行抵销 3.下列属于共益债务的是( A.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分配而发生的费用 B.管理人为破产财产的做人聘请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而支付的劳动费用 C.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自己的仓库保管时发生火灾,殃及了近邻,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损害,为此,债务人需要承担的赔偿费用 D.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依照职权发生的债务人负担的调查费用、公告费用,文件送达费

4.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有权提出上诉的是 A、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裁定 B、宣告破产的裁定 C、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5.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应当由(。 A、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全部债权总额的2/3以上 B、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全部债权总额的2/3以上 C、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D、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6.关于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下列表述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A.由债权人会议成员选举产生 B.由债权人会议成员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选举产生 C.由管理人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 D.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

破产证明书

破产证明书 篇一:破产证明 证明 兹证明XXX系XX市XXXXXXXXX公司正式职工,我单位于XX年XX月XX日破产,此人在企业安置名单中。 (盖破产企业清算组公章) 年月日 篇二:破产申请书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f15740353.html,wtime 破产申请书(范本) 破产申请书的写作要点 1、首部 标题。居中写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申请书。”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应写明企业法人的全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以及电话号码和邮政编码,不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分别写明各自的基本情况,债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以及电话号码和邮政编码;债权人是公民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以及电话号码和邮政编码。被申请人为债务人,应写明其基本情况。 请求事项。债务人申请的,则写“请裁定宣告申请人

破产还债”;债权人申请的,则写“请裁定宣告被申请人破产还债”。 2、正文 事实。 债务人申请破产还债的,则应当写明: ①企业情况。应写明企业性质,何时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和登记核准号,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数额,经营的范围和方式,产品的名称、规格,职工人数等。 ②经营情况。简叙经营生产情况,何时开始亏损,亏损情况,原因是什么,采取过何种扭亏转盈的措施,效果如何等。 ③欠债情况。要写明主要债权债务关系形成的情况,共欠债多少元,所欠债务是否到了偿还的期限;拖欠税务机关税款多少元,亏欠本企业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等各多少元,内外共欠债多少元,企业所欠债款与企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相比,前者数额已相当或超过了后者的数额。 ④破产还债,已征得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的同意。 列举证据,债务人申请破产还债的,应当提供的材料有: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会计报表、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的处所: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人民法院认为依法

关于破产债权确认的思考

关于破产债权确认的思考 破产法对市场经济的调整作用有直接与间接两个方面。破产法的直接作用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决定市场经济能否正常运转的信用关系的法律形式——债,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公平实现,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保障正常的经济秩序。破产作为一种特殊诉讼程序,其产生和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源重新配置要求做到公平和有序化,而且,公平清偿是破产偿债过程中所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可见,对于破产债权的确认和公平价值的实现息息相关。根据我院近年来审理的多起破产案件中不难得出结论,能否做好对破产债权的确认是办好破产案件的关键和基础。本文仅就我国破产法及其解释中有关破产债权确认的规定结合近年来我院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对此方面总结的一些经验谈谈在审判实践中在此问题上容易产生的问题和应该注意的事项。《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可见,根据法律调查和确认破产债权的工作是债权人会议的首要职责。这是债权人自治原则在我国破产法中的鲜明体现。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并未设立专门的破产法庭,破产案件由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处理,一概由法庭审查确认债权显然会加重法院审理案件的负担,不利于破产程序的迅速进行。 根据法律,债权人会议审查和确认债权的工作包括两方面:

一、审查债权。在债权人会议上,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证明材料都要向全体债权人出示,供各债权人参阅,审查、以证明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以及债权有无财产担保。申报人和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该接受其他债权人的询问。此外,对于债权的审查并不仅仅停留在对无财产担保的债权的审查上,还应该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进行审查。由于别除权对债权人具有重要利益,因此要防止借此非法牟利的现象。为制止债务人在破产之前利用担保给个别债权人优惠清偿的行为,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中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债务人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无效。但是,在法定无效期间之前已以书面合同约定对债提供财产担保,只是延至无效期间内方实际履行的,行为仍然有效,但限于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提供担保,破产案件受理后尚未履行提供担保者不得再行提供。对于破产企业有法律规定不得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况,债权人会议应该细致的进行审查,掌握证据,以便下一步能有效地确认债权。 二、确认债权,这包括认定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以及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具有别除权。破产程序的目的,在于将破产财产按比例分配给所有的破产债权人,为了便于计算,破产企业的财产,一般要变价为金钱。与此相适应,各类破产债权也应该统一换算成金钱债权。同时,由于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将用于清偿破产债权,所以法律规定对于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参加破产债权的受偿。这其中包括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

破产程序中的追回权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f15740353.html, 破产程序中的追回权 核心内容:为防止债务人、债务人企业的出资人、董事、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到损害,法律赋予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追回权。这个权利的含义和特征是如何的呢?下文将进行详细介绍,赢了网小编希望下文可以帮助到您。 在破产程序中,要保障债权人利益得以实现就要保证债务人财产的完整性,任何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的行为都需要纠正,即便是些许债务人财产的减少也应当如数追回。为防止债务人、债务人企业的出资人、董事、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到损害,法律赋予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追回权。追回权的行使,既是管理人的权利也是管理人的义务。管理人通过行使追回权,使债务人财产增加,从而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管理人享有以下财产追回权:

1、因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即针对债务人财产的破产程序前行为,被法院撤销或认定为无效后,管理人有权将此部分财产追回,归入债务人财产。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债务人的出资人在破产企业成立时认缴的出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应当足额实际缴纳。出资人的出资此时是债务人财产的一部分,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利益的实现,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如数缴纳。 3、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企业法人的董事、经理和其他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是对债务人财产的侵犯,管理人有权对这些财产予以追回。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除外”条款主要是指破产法第八章重整程序中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参考

浙江省律师协会 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参考 (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部分概述 (4) 第二部分债权申报流程参考 (4) 一、破产债权范围 (5) 二、债权申报的期限 (6) 三、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 (6) 四、债权申报文件 (7) 五、管理人债权申报操作指引 (9) 第三部分债权审查流程参考 (10) 一、债权审查内容 (11) 二、债权审查方法 (11) 三、债权审查阶段及形成文件 (12) 四、债权审查原则 (14) 第四部分债权确认流程参考 (14) 一、债权确认的非诉程序和诉讼程序 (15) 二、债权异议的处理 (15) 三、对尚未确定债权的处理 (16) 四、债权确认的法律后果 (16) 第五部分附件 (17)

一、债权申报表 (17) 二、债权申报文件清单 (17) 三、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 (17) 四、债权申报登记表 (17) 五、债权审查确认表 (17) 六、债权确认单 (17) 七、债权表 (17)

第一部分概述 债权申报及审查,是破产程序中一项重要制度,它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前提,也是从根本上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有效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确立了由管理人作为债权申报的接受登记机关,对破产债权进行审查的制度。管理人对申报债权不仅需要形式审查,还需要实质性审查。管理人对债权的登记、审查,可以大量减少异议债权的出现,而且对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章“债权申报”的规定,结合破产案件中管理人工作实务,现将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及管理人审查操作流程图示如下:债权申报 债权审核 债权确认 债权登记 债权人 管理人 管理人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无异议 有异议 法院裁定确认 债权确认之诉 如上所述,债权申报及审查操作流程,主要分为债权申报、债权审查、债权确认三大阶段,现就各阶段操作流程作以下介绍。 第二部分债权申报流程参考 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在法律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依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申请登记债权,以表明其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 一、破产债权范围

债权人破产申请书

债权人破产申请书 【第1篇】债权人破产申请书 申请人:闫________,男,45岁,汉族,_______省______市人,服装商业个体户,现住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街______号。 被申请人:________服装厂,厂址:______市______区_______街______号。法定代表人:郝_______,厂长。 请求事项: 被申请人_______服装厂严重亏损,确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请求裁定宣告该厂破产还债。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______服装厂原属国营企业,是一个有职工不到200人的小厂。申请人闫_____于______年开始经营个体服装销售业,常年向被申请人批发服装。_______年______月和______月,被申请人声称资金周转不灵,现将向申请人借人民币______万元,并无担保,先后各出借据一张,写明一年为期,到期如数归还,不计利息。但在借用款项期间,对申请人批发的服装,按批发价再优惠1%.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申请人曾多次索要借款,但被申请人一直以经营不善,资金周转不灵为由,要求缓期;要求以批发的服装折抵欠款,被申请人不同意。据了解,被申请人从______年______月起,每月只发给职

工部分工资,历时达半年。 截至目前为止,两年来,估计该厂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约43万元。历年拖欠税款共约48万元;拖欠银行抵押贷款22万元;向被申请人登门索债的经营销售服装的个体户约30户,债款约50万元。亏欠款项总数在170万元以上。而被申请人所有的厂房和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约100万元,流动资金,包括半成品服装在内,约32万元,资产总值不过130万元,确已达到资不抵债的地步。同时,被申请人所经营的服装生产仍在继续亏损,毫无扭亏为盈的迹象,长此下去,越发不可收拾,破产还债将会全部落空。 上述情况,请向本市______区轻工业局、税务局和被申请人进行调查,即可证实。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你院早日宣告被申请人破产还债,以求破产债权至少得到部分偿还,实为感盼。 此致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闫________(盖章)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2篇】债权人破产申请书 申请人(债权人):xxxx 住所地: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被申请人(债务人):xxxx

破产法案例分析分析

案例1:A公司是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已经资不抵债,有意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你为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你掌握了以下情况: 1、A公司系在A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公司。 2、A公司欠当地工商银行货款22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A 公司一套进口生产流水线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1500万元。 3、A公司的债权人之一B公司因追索250万元货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A公司,此案尚在审理中。 4、A公司曾为甲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500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甲公司对该笔贷款未予偿还。 5、A公司欠C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0万元,C有限责任公司欠A公司100万元。 6、A公司资不抵债已达4500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如申请破产,应由谁受理? 2、工商银行的22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3、B公司与A公司之间尚未审结的追索货款之诉应如何处理? 4、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理由是什么? 5、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6、应从企业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

7、A公司与C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是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已经资不抵债,有意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你为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你掌握了以下情况: 1、斯凯布鲁服装公司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公司。 2、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欠当地工商银行货款22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斯凯布鲁服装公司一套进口生产流水线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1500万元。 3、斯凯布鲁服装公司的债权人之一甲公司因追索250万元货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此案尚在审理中。 4、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曾为乙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500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乙公司对该笔贷款未予偿还。 5、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欠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0万元,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欠斯凯布鲁服装公司100万元。 6、斯凯布鲁服装公司资不抵债已达4500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斯凯布鲁服装公司如申请破产,应由谁受理? 2、工商银行的22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试论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与债权物权的相互关系

试论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与债权物权的相互关系 ——破产管理人破产程序中的核心工作何在 内容提要: 本文从论述企业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与债权、物权的相互关系入手,对破产财产的内涵外延,对破产范畴内的债权物权的分类,以及破产财产与各类债权、物权的相互关系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对破产管理人在繁杂破产程序中的核心工作,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对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圆满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破产财产债权物权破产财产与债权物权关系 企业破产其实质就是将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或他人的财产依法合理流转,恢复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健康良性发展。无疑债权问题在整个企业破产程序中位于核心地位,企业破产就是对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物权关系的特别调整,然而这一切调整活动的物质基础则是破产财产。破产企业破产财产的有无多少,直接决定着调整的成败和效果。因此,破产管理人深入研究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破产财产的内涵及外延,以及破产财产与各类债权、物权的相互关系。围绕着破产财产清理各类债权、物权关系,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展开各方面工作,对圆满顺利的完成破产管理人任务意义重大。 一、破产财产的内涵外延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的财产。”由此可以看出,破产财产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看的见、摸得着、可控制的财产,即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去除权利人取回的财产部分),我们可认为这部分财产为破产财产的内涵部分;一部分是管理人行使权利可望争取到的财产,即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可视为破产财产的外延部分。内涵部分破产财产:在管理人接管清理债务人企业的不动产、银行存款后,即可恒定这部分财产,这项工作比较容易。然而,外延部分的破产财产的取得就不那么容易,这就要求破产管理人,既要有高水平的职业道德,又要有高水平的职业技能。外延部分的破产财产包括以下几部分: 1、对债务人实施的《破产法》第三十一条所列的欺诈行为;对债务人实施的《破产法》第三十二条所述对个别债务人的恶意清偿行为;对债务人实施的《破产法》第三十三条所列的违法无效行为。管理人依法行使撤销追回权,取得财产。 2、对债务人的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管理人行使请求权、诉权、申请执行权 3、对债务人的出资人(股东)在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后,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要求该出资人补缴的出资。 4、对债务人企业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中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依法追回的部分。 5、管理人通过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

破产债权的优先受偿顺序是怎样

一、破产债权的优先受偿顺序是怎样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二、具体要求 1、申报债权必须是在诉讼时效内的债权,凡超过诉讼时效或执行时效的,又无时效中断或中止的证据,不予确认; 2、债权人提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的,则依据法律文书中直接确认的债权金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的内容,管理人无须实质审查可直接予以确认债权。判决中超过破产受理时间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保全费不予认定。 3、申报的债权不是以金额计算的,债权人应对债权金额进行折算,管理人按市场价值确认。 4、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管理人依法通知相关法院中止审理。其中对于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在诉讼、仲裁审结后,再依其生效的法律文书对所确认债权进行调整。 6、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以后,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申报债权的,管理人依法予以审查,但是,申报人应按照审查需要交纳审查费用。

7、债权人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后申报债权的,管理人不再受理审查。 8、附期限的债权,视为破产宣告时已到期,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9、行政、司法机关对债务人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不作为破产债权。 10、债权人负有对其债权进行举证的义务,如果债权人不能充分举证,管理人又无法通过债务人的帐册或相关文件中查证的,由债权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三、清算审计类型有哪些 1、合约期满清算审计。 2、产业调整清算审计。 3、无法持续经营清算审计。 4、违法经营清算审计。 5、企业兼并清算审计。 6、企业破产清算审计。

破产法中的撤销权与追回权

破产法中的撤销权与追回权 破产法第31条至第33条规定了三类破产前交易,分别赋予其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法律效果。同时,第34条赋予管理人以追回权,以收回因这些交易而让与的财产。 此外,破产法第128条还规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实施这些交易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司法解释也对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因此类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1)欺诈破产行为。欺诈破产行为是基于破产预期而以交易或者其他方式处分财产而使债务人财产受到损害的行为。破产法将欺诈破产行为分为两类,一是可撤销的行为;二是无效行为。 ①可撤销的欺诈破产行为。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A.无偿转让财产的;B.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C.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D.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E.放弃债权的。这类行为的特点是,在正常情况下,它们是法律许可的财产处分行为。而在企业困境的情况下,实施这些行为具有恶意减少破产财产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性质。因此,破产法将它们列为可撤销的行为,由管理人在破产程序期间进行追索。新破产法将这一期限从过去的6个月增加到1年,其原因在于,根据实践经验,企业从陷入财务困境到启动破产程序,往往要经过很长的时间。6个月的追溯期显然不足以遏制这类行为。 ②无效的欺诈破产行为。破产法第33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A.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B.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这些行为的特点是,在任何情况下均为法律所禁止。因此,作为无效行为,无论其何时发生均为无效,且任何人在任何时候均得主张其无效。 (2)个别清偿行为。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破产申请书范文4篇

破产申请书范文4篇 本文目录 1.破产申请书范文 2.电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书 3.破产申请书 4.破产还债申请书 申请人:(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申请宣告χχ公司破产还债。事实与理由:(写明事情的起因经过,并应当证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清算委员会所做的一系列工作等)……显然,该公司现有债权和银行存款不足抵偿所欠债务,已构成资不抵债。为此,清算委员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依法裁定χχ公司破产还债。 申请人: 年月日 电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书 破产申请书范文(2) | 返回目录 申请人: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目的: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以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申请人的职工、债务人以及申请人和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于年月日登记设立,系由xxx和xxx投资设立的企业。注册资本港币万元。投资总额港币万元,经营期限年。现有职工人。生产经营范围为:。

最近一、两年来,由于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申请人的技术和管理等竞争综合实力明显不能适应市场竞争形势,持续严重亏损,无法筹集资金予以弥补。根据申请人财务资料反映:截至年月日申请人应付货款元人民币;应付短期借款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借款万元人民币,大部分已设立担保);其他应付款元人民币;帐面总负债元人民币。申请人现有资产帐面总额共计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存款元人民币(已因诉讼被法院冻结),固定资产帐面合计元人民币,土地使用权帐面计元人民币(详见资产状况说明 )。债务大于资产元,严重资不抵债。自年月底以来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维持,现在全部供应商停止供货,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 综上所述,因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现特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清理债务。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破产申请书 破产申请书范文(3) | 返回目录 敬告 各位债权人: 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发生、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而决定解散,并于年月日成立本清算组。本清算组决定自成立之日起日内(注意不得超过10日)通知记名债权人,并于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与物权论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

论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与物权 内容提要: 本文从阐述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的类别和物权关系入手,对破产程序中涉及的债权与物权关系及其特点,作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对企业破产程序中一些难点问题的解决,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破产债权类别、物权关系、债权与物权关系。 债权问题是整个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核心问题。企业破产必然引起破产人或他人财产权的转移,这就表明企业破产程序,不仅是对债权债务关系的调整,也关系到物权关系的调整。为此,认真研究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与物权及其相互关系,对于保障企业破产法的正确实施,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的类别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主要是指以破产人为义务人,以相对应的权利人为债权人的债权。对于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人,以管理人为权利人的债权,《企业破产法(试行)》及《企业破产法》均未作出相应的称谓。从民法学的权利、义务关系上讲,债权和债务是相对应的,享有权利的一方就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就是债务人。但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人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其享有的债权或其他权利,只能通过破产管理人行使,据此,破产管理人可以自己名义对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程序中各种债权的特点,债权可分为以下类别:1、以债权的权利主体为标准,可分为: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以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和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是企业破产程序中最普遍、最常见的现象。这种债权经依法申报,权利人即有权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依照法定清偿顺序参加分配。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是由管理人行使的财产请求权,从广义上说,也属于债权,但并非破产债权。《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对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对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提出异议的,或者拒不履行义务的,依照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管理人或相对人申请,可由受理破产案的人民法院按民事诉讼审理。 2、以清偿顺序为标准,可分为:优先清偿权:即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第一顺序债权。即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列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二顺序债权。即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第三顺序债权。即普通破产债权,包括银行和其他债权人未设定财产担保的债权。 3、以债权的设定破产人是否提供了财产担保为标准,可分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为普通债权。

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制度研究

v我国《企业破产法》改变了旧法将破产债权的审查权赋予债权人会议、法院对实体争议一裁终局的不合理做法,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核编制的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即创设了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制度。该诉讼制度是我国新破产法的最大创新和亮点之一,其意义和作用重大。但是,由于我国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立法对债权确认诉讼规定还不够完善,并且理论界对此鲜有研究,故在法律适用上,尚有许多复杂问题亟待明确。本文结合我国现行法律体例和诉讼法原理及国外立法例、判例和学说,予以论述,以期明确法律的适用。 一、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概念、性质及其衔接适用 1、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基本概念 所谓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审核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以实体判决的形式审查确认有争议的债权。由于各国历史文化传统和立法技术的差异,对债权确认诉讼的概念、称谓也有所不同。如在日本,认为这种诉讼目的在于解决受到管财人或破产债权人异议的债权的确定,故其破产法采用的是“债权确定诉讼”概念。[1]在瑞士,其破产法规定因其债权全部或部分未获得承认而主张债权顺序方案(相当我国破产立法的“债权表”)无效的债权人可提起诉讼,采取的是“债权顺序之诉”的概念。[2]在德国,其破产法则直接采用“债权确认之诉”的概念。[3]我国《企业破产法》只规定债务人、债权人有权通过提起诉讼方式确定有争议的债权,没有明确规定这种诉讼的概念及其性质,但这并不妨碍我们称之为债权确认诉讼。 广义的债权确认诉讼,包括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提起尚未结束的债权确认诉讼和破产申请受理后提起的债权确认诉讼。狭义的债权确认诉讼,是指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核编制的债权表或债权清单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而提起的诉讼,故又可称之为债权表诉讼。本文所述的主要是狭义的债权确认诉讼。 2、诉讼的性质 关于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法律性质。在国外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1)认为是为了破产性执行而得到债务名义的给付诉讼;(2)认为是要求异议者作出撤回异议或者承认债权的意思表示的给付诉讼;(3)认为是为了达到消灭异议的效果,形成债权之效力为目的的形成诉讼;(4)认为是求得对破产债权的适格、存否、顺序以及数额等成为异议的对象的事项加以确认的确认诉讼。日本著名破产法学家石川明认为第四种观点为正确的观点。[4]在我国,因为债权确认诉讼为《企业破产法》新创设的诉讼制度,学界对其性质尚缺乏深入的研究。但不外乎可理解为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和给付之诉三种性质。因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就存在争议的债权起诉债务人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已事实上不可能,只能就确定的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或重整、和解程序,故这种诉讼不属于给付之诉。同时,这种诉讼目的并非在于消灭异议的效果,而在于确认债权,直接确定其能否参加分配受偿,故非形成之诉,实为典型的确认之诉。因此,有关债权争议诉讼,可称为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3、债权确认诉讼制度在新旧破产法交替时期的衔接适用 我国债权确认诉讼的立法规定,主要集中反映在《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第58条第3款及相关规定。因目前我国正处于新旧破产法交替时期,还存在大量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已受理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故不可避免地存在新旧法律适用上的衔接问题。关于债权确认诉讼的规定,是否适用于该法施行前已受理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意见。 我们认为,债权确认之诉乃为破产法创设的保护广大债务人职工和债权人权益的重要程序保障,同时人民法院完全有能力审理好破产程序所引发的债权确认诉讼,应采取肯定说。除人民法院已经依据企业破产法施行前的有关法律规定对争议债权作出裁定的之外,债务人、债权人均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有争议的债权。 二、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提起及其审理程序 (一)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条件 债权确认诉讼,是立法者为了妥当解决对有异议债权的实体争议而设置的特殊诉讼程序,为确定债权的最后司法审查确认程序。故它的提起,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破产撤销权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

关于破产撤销权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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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 张国明王磊破产撤销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破产管理人请求法院对破产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予以撤销,并将该行为产生的财产利益回归破产财产或称破产财团的权利。在破产法调整的利益关系中,债权人的利益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由于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债务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可自由处分,而债务人的财产对无担保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具有一般担保性,因而债务人有可能出于恶意,随意处分财产,损害一般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各国破产法均规定了破产撤销权制度,对债权人给予适当救济。我国破产法中也有关于破产撤销权的规定。《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规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6个月内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债务人实施的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等6种行为无效,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但由于《企业破产法》(试行)对破产撤销权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不尽完善,在审判实践中可操作性差,因此在立法上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破产撤销权制度。而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则需要对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和行使主体适当地进行扩张,以解决审判中遇到的问题。本文拟从破产撤销权的构成、具体类型及行使等方面对破产撤销权在审理实践中的适用加以阐述,以期对目前的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有所稗益。 一、可撤销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 破产撤销权的对象是可撤销行为。对于什么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有的国家采用列举式的立法模式,如英国、日本,有的采用概括加列举的立法模式,如德国1994年修订的破产法即规定了可撤销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和具体的可撤销行为的类型。我国破产法对可撤销行为采用列举式的立法模式,规定的可撤销行为种类又过少,债务人在破产前实施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不能得到有效调整,不能真正贯彻破产法平等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因此立法上有必要参考德国立法例,抽象出可撤销行为的一特征,将其概括为

破产中债权人申报债权申请书范本

一、破产中债权人申报债权申请书范本 申报人: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被申报人:________公司(破产企业) 申报债权数额:人民币____万元 申报的事实和理由: ____年__月__日,申报人与被申报人签订_________合同。申报人依约完全履行了合同,但被申报人严重违约,至今只履行一部分,绝大部分没有履行。至____年__月__日,共欠申报人人民币本金____万元,利息____万元,共计____万元。其中,被申报人于____年__月__日的还款已经扣除。 申报人计息依据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申报人计息公式是:___________。如果被申报人破产,申报人将追加申报日至破产宣告日期间的利息。 特此申报。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人民法院) 申报人:______公司 年月日 二、破产债权申报程序是怎样的 收到通知书的债权人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未收到通知书的债权人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

权,债权人如果未按期申报债权,应视为其放弃债权。债权申报期满后,在清算结束前,债权人申报债权,并提出其延期申报的理由,则清算组可根据其理由是否充分决定是否接受其债权申报。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在债权申报书中明确提出其债权内容、数额、债权成立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并提出有关证明材料,如合同书等,以便清算组进行审核,为清偿债务作准备。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应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对于申报的债权,应指派专人进行登记造册。申报的债权,须经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方为确定。 三、逾期没有申报债权该怎么办 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1、公司财产开始分配时 债权人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但在公司财产分配开始向公司补充申报债权的,清算组应当调整公司财产分配方案,将该债权人的债权列入清算范围。 2、公司财产分配未结束时

破产债权优先顺序

根据我国现行制定法,债权是平等的。债务人清偿债务时,不分债务设立的先后顺序,所有债权人享有平等受偿的权利。但是,当债务人破产时,应当依据《破产法》,一般债务按比例平等受偿,此外,当债务人具有偿还能力时,由债务人选择怎么偿还。 (一)企业破产债务清偿顺序 企业破产,按照法律规定需要进行破产清算。企业法人在清偿还债前,应当先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对破产财产保管、清理、处理和估价时所需要的费用。 企业支付破产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企业职工的权利在企业破产时应当放在首位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继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之后应当清偿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这里主要是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款项。在清偿税务之后,债务的清偿应当立即实现。 值得一提的是,企业法人在清偿债务的时候,前一顺序的债务清偿后,才能以剩余财产清偿后一顺序的债务。但是同一顺序的债权人权利平等,不存在还债顺序先后。如果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就按债券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17讲_破产案件的受理异议、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的收回、破产撤销权、取回权、抵销权、债权申报

【考点1】破产案件的受理异议 1."明显缺乏淸偿能力”的认定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淸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淸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提示】只要债务人的一个债权人经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岀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谙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2.债务人对受理的异议 (1)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以其具有淸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岀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3)在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是否享有债权提出异议时,如果人民法院能够依拯主要证据确左债权存在,且债务人没有相反证据和合理理由予以反驳的,法院对其异议应不予支持。 (4)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享有债权的数额提出异议时,如果存在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且债务人对该数额已经丧失清偿能力,则此项异议同样不能阻止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5)债务人对申请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等提出异议,因不影响破产原因的成立,也是不能成为阻止提出破产申请的理由,不影响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6)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计入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淸偿,无需预交。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査发现案件“受理时”债务人未发生破产原因的,可以裁总驳回申请。但是,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英在案件“受理后”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火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债务人如不愿意破产晴算, 可以通过和解、重整等方式淸偿债务结朿破产程序。 【考点2]管理人 1.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When Who What 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 债务人、债 权人 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 系 受理前3年内债务人 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 服务 现在或受理前3 年内 债务人、债 权人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 现在或受理前3 年内 债务人、债 权人 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派出具有上述中介机构、淸算组成员的4种情形 破产法律制度

债权人破产重整的申请书

债权人破产重整的申请书 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一 申请书(破产申请后)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申请事项:破产重整 事实与理由: Xx公司(债权人)已于x年x月x日向贵院提出申请xx 公司(债务人)破产,贵院于x年x月x日裁定受理xx公司的破产申请。现债务人xx公司(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认为债务人还有挽救希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请予以裁定许可。 附:重整计划草案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公司 (盖章) X年x月x日 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二

债权人:××家用电器公司 营业地址:××市××区××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黄××,该公司经理 债务人:××贸易公司 营业地址:××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经理 申请目的:请求决定债务人为破产人和破产重整,资料《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 事实与理由: 债务人是以经营家用电器为主的贸易公司,债权人自1985年5月以来,与债务人进行洗衣机和电冰箱交易,现有附表1所记载的××债权的债权人井具有附表2记载的××债权,共计有233,563元债权。 债务人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至×××年×月×日止,负债总额为1,367,575元,但其财产总额不过如下记载的约432,000元,有显著的债务超过情况。现在银行通知本公司债务人“无款支付”,并已停止向该公司贷款和贴现,可以断定债务人已没有信用。 建筑物320,000元; 商品80,000元: 债券32,000元; 合计432,000元。

由此请求对债务人进行破产宣告。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债权人××家用电器公司(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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