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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Q大战终审庭审实录

2013年3Q大战终审庭审实录
2013年3Q大战终审庭审实录

360诉腾讯垄断案终审庭审实录

网易科技讯11月26日消息奇虎360上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将于今天上午九时在最高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奇虎360在庭审中提出上诉要求撤回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并要求腾讯道歉并赔偿1.5亿元,目前上午庭审已结束,下午将继续开庭。

以下为上午庭审实录

[08:43:58][导播]:上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将于今日上午9:00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08:44:09][导播]:特别提示:本网站即将发布的关于奇虎公司与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庭审情况,是对庭审现场情况的归纳整理,并非法庭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09:03:55][导播]: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09:04:54][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09:05:29][导播]:审判长宣布现在开庭。

[09:05:58][审判长]:上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人民法院已将一审案卷及上诉状报送本院。经审查,本院决定予以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二审案件的有关程序规定,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今天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09:06:25][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是否已经收到我院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

[09:07:22][导播]:均回答:已收到。

[09:08:30][导播]:审判长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

[09:09:01][审判长]:各方对其诉讼权利与义务是否已经清楚?

[09:09:34][导播]:均回答:清楚。

[09:10:01][审判长]:刚才书记员已经核对了出庭人员身份,现在法庭当庭核对出庭人员身份。[09:10:38][导播]: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身份。

[09:11:00][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是否有异议?

[09:11:18][导播]:均回答:无异议。

[09:11:39][审判长]: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向本院申请专家证人出庭,就案件有关专业事实问题发表意见,本院已经发出《专家证人出庭通知书》。请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收到《专家证人出庭通知书》?申请的专家证人是否已经到庭?

[09:12:05][导播]:均回答:收到。已到庭。

[09:12:30][导播]:审判长宣布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

[09:14:17][审判长]: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王闯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艳芳、代理审判员朱理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刘海珠、曹佳音担任法庭记录。周丽霞担任法庭翻译。

[09:14:48][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09:15:20][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是否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

[09:15:52][导播]:均回答:不申请回避。

[09:24:00][导播]:审判长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09:24:29][审判长]:本庭在此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本案证据材料较多,所涉问题比较复杂,为保证庭审高效顺利进行,本庭在11月19号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并对对方提交的新证据进行了质证;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本庭初步归纳了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并请双方当事人围绕着争议焦点进行相应的准备。现在继续进行法庭调查。

[09:25:18][审判长]:首先请上诉人简要陈述上诉的请求、事实及理由。

[09:27:47][上诉人]:上诉请求是:1、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或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即(1)判令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限定QQ软件用户不得和奇虎公司交易、在QQ软件中捆绑搭售安全软件产品等行为;

[09:29:15][上诉人]:(2)判令两被上诉人连带赔偿奇虎公司经济损失1.5亿元;(3)判令两被上诉人向奇虎公司赔礼道歉;(4)判令两被上诉人承担奇虎公司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100万元。

[09:30:06][上诉人]: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09:31:27][上诉人]: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对本案“相关产品市场”未作认定,属于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相关市场的界定通常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起点。一审法院以“上诉人对相关产品市场界定错误”作为否认被上诉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理由,却未对本案相关产品市场做出明确认定,属于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09:32:07][上诉人]:二、一审判决在分析相关产品市场时基本方法错误,本案相关产品市场应界定为综合了文字、语音、视频的个人电脑端即时通讯软件和服务。

[09:32:38][上诉人]:(一)一审判决在本案中直接适用假定垄断者测试(“SSNIP测试”)界定相关市场是错误的。假定垄断者测试(“SSNIP测试”)是针对一般定价产品适用的测试方法。在本案中由于产品是免费的,无法进行有效的“相对”价格比较。即使以SSNIP方法分析本案相关市场,也应该采用质量相对下降作为分析指标。

[09:33:26][上诉人]:(二)一审判决在运用SSNIP方法进行分析时也是错误的。根据SSNIP

测试的标准,必须考虑一个小幅度的“相对”价格增长,才能找出具有紧密替代性、能构成直接竞争约束的产品。从免费变为收费是“绝对”的价格增长,至少相当于对产品价格进行了大幅的提高。SSNIP方法必须假定有一个假定垄断者垄断了全部目标产品,才能进一步分析是否有其他产品与其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一审判决仅仅发现不同品牌间即时通讯产品的替代关系,而不是找到了即时通讯这个产品类别之外的替代产品。SSNIP测试必须用“假定垄断者”的数据,而不能使用现有经营者的数据,因为如果现有的经营者的价格数据是在不充

分竞争状况下形成的垄断价格,在此基础上再实施小幅度的额外价格增长,必然不会有利可图。

[09:34:05][上诉人]:(三)本案相关产品市场应界定为综合了文字、语音、视频的个人电脑

端即时通讯软件和服务。综合性即时通讯产品与单一功能即时通讯产品不构成同一产品市场。即时通讯产品与社交网站、微博也不构成同一产品市场。考察时间市场应着重分析当时的情况,即发生诉争行为当时及此前的市场竞争态势,而非未来的市场变化。“互联网应用平台”与本案的相关产品市场无关。

[09:34:22][上诉人]:三、一审判决对相关地域市场的认定明显错误,本案中相关地域市场应为中国大陆。

[09:34:40][上诉人]:(一)一审判决在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不清的情况下对相关地域市场进行

了认定,颠倒了相关市场界定的顺序。

[09:35:04][上诉人]:(二)一审判决对相关地域市场的认定不符合客观事实。界定相关地域

市场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就是“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现实情况是境外供应商不能有效渗透中国市场,无法对中国境内的即时通讯供应商形成竞争约束。

[09:35:23][上诉人]:(三)一审判决分析相关地域市场的出发点错误,应从受到涉案纠纷影

响的消费者角度来分析地域市场。一审法院的分析是以海外消费者作为考察对象进行需求替代分析,明显脱离了本案应当考察的目标地域,存在方法错误。

[09:35:52][上诉人]:(四)一审判决没有考虑境外即时通讯经营者进入中国市场的实际障碍。[09:36:11][上诉人]:(五)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应界定为中国大陆。

[09:36:52][上诉人]:四、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在相关市场不具有支配地位是错误的。

[09:37:10][上诉人]:(一)无论采用何种市场定义,被上诉人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均超过

二分之一,应当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09:37:32][上诉人]:(二)被上诉人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上诉

人具有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和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

[09:37:58][上诉人]:(三)被上诉人有能力控制交易条件,符合《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应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09:38:14][上诉人]:五、被上诉人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09:40:05][上诉人]:(一)被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搭售且没有“正当理由”。被上诉人的即时通讯软件、QQ软件管家、QQ医生分属不同商品。被上诉人将QQ软件管家与即时通讯软件捆绑搭售,并且以升级QQ软件管家的名义安装QQ医生,应当认定为构成搭售。这种搭售只对被上诉人有利,使被上诉人以极低的成本将其在即时通讯产品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到安全管理软件市场。这种行为损害了安全管理软件市场上的竞争,而对消费者而言没有任何好处。

[09:40:25][上诉人]:(二)被上诉人的“二选一”限制交易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

上诉人没有正当理由,强制其用户停止使用并卸载上诉人的软件,否则便停止向用户提供QQ及相关软件服务。在被上诉人采取上述行动期间,大量的腾讯软件用户被迫卸载了上诉人的软件。

[09:40:44][上诉人]:六、被上诉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尤其是“二选一”限制交易的行为,造成上诉人的软件产品被用户大量卸载、删除,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09:40:59][上诉人]:七、一审判决程序违法,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在认定被上诉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时,违背证据规则,引入未经质证的证据,程序违法;违背听证原则,大量认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与事实,显属不公;怠于履行告知义务,存在程序错误。

[09:54:48][审判长]:请被上诉人简要陈述答辩意见。

[09:56:13][第一被上诉人]:腾讯公司答辩如下:本案一审审理程序正当,基本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决结果公正,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09:57:32][第一被上诉人]:二、一审判决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来分析本案相关产品市场,上诉人关于一审判决在分析相关产品市场时基本方法错误的主张是无视一审判决的审理逻辑,上诉人关于本案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完全错误。

[09:59:03][第一被上诉人]:(一)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在本案中直接适用假定垄断者测试(“SSNIP测试”)界定相关市场是错误的,这一结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与其自身陈述不符。

[09:59:29][第一被上诉人]:(二)一审判决运用SSNIP方法时的基本思路、运用方法和结论是正确的。

[09:59:52][第一被上诉人]:(三)上诉人所界定的相关产品市场无视在庭审中已呈现出来的大量事实依据,偏离相关法律规定,其所界定的相关产品市场是错误的。1.综合性即时通讯产品和单一功能即时通讯产品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商品集合。2.社交网站、微博也属于本案同一相关市场的商品集合。3.移动即时通讯服务、电子邮箱、手机通讯及短信也属于本案同一相关市场的商品集合。4.QQ软件是一款集成了各种互联网应用的综合服务平台,本案相关产品市场远远大于上诉人所界定的相关产品市场。

[10:00:15][第一被上诉人]:三、一审判决对本案相关地域市场的认定正确,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应为全球市场。

[10:00:42][第一被上诉人]:(一)一审判决在对上诉人所界定的相关产品市场进行正确认后,进一步认定本案的相关地域市场,完全正确。

[10:01:06][第一被上诉人]:(二)上诉人认为一审在认定相关地域市场时仅凭主观猜测毫无事实依据。

[10:01:44][第一被上诉人]:(三)一审判决正是从需求者获取较为紧密替代关系产品的角度出发来分析相关地域市场,其结论无疑是正确的。

[10:02:02][第一被上诉人]:(四)大量境外即时通讯经营者早已进入中国开展竞争,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没有考虑境外即时通讯经营者进入中国市场的实际障碍的观点是错误的,也与其自身陈述矛盾。

[10:02:18][第一被上诉人]:(五)依照《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的规定,本案的相关地域市场应为全球市场。

[10:02:39][第一被上诉人]:四、一审判决关于被上诉人在相关市场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是正确的。

[10:03:04][第一被上诉人]:(一)上诉人关于市场份额的理解与主张,严重悖离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10:03:22][第一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所提交的大量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完全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0:03:45][第一被上诉人]:(三)上诉人曲解了一审判决书,将上诉人自己主张的理由错误理解为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从而导致其有关“二选一”的分析是错误的。

[10:04:27][第一被上诉人]:五、被上诉人不存在搭售行为,且当时所实施的“二选一”行为有充分正当理由,被上诉人从未实施任何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10:04:43][第一被上诉人]:(一)被上诉人不存在《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禁止的无正当理由搭售行为。

[10:05:02][第一被上诉人]:(二)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二选一”行为是限制交易的行为,是完全错误的。

[10:05:55][第一被上诉人]:六、上诉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来证明其遭受了所谓的“巨大损失”。[10:06:17][第一被上诉人]:七、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审理程序合法,并未违反任何法律规定。[10:06:38][审判长]:第二被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是否有补充答辩意见?

[10:07:31][审判长]:综合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和答辩意见以及本案相关事实,合议庭认为,本案在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可以主要归结为如下五个方面,涉及22个具体问题:

[10:07:52][审判长]:(一)如何界定本案相关市场?该争议焦点具体包括如下九个问题:第一,一审法院对本案相关产品市场未作明确界定是否属于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10:08:08][审判长]:第二,是否适合运用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界定本案相关产品市场?

[10:08:33][审判长]:第三,综合性即时通讯服务与文字、音频以及视频等单一即时通讯服务是否属于本案同一相关产品市场?

[10:08:53][审判长]:第四,移动端即时通讯服务是否属于本案相关产品市场?

[10:09:08][审判长]:第五,社交网站、微博服务是否属于本案相关产品市场?

[10:09:36][审判长]:第六,手机短信、电子邮箱是否属于本案相关产品市场?

[10:10:08][审判长]:第七,本案相关产品市场是否应确定为互联网应用平台?

[10:10:34][审判长]:第八,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应界定为中国大陆地区市场还是全球市场?

[10:10:58][审判长]:第九,本案的相关市场界定是否可以或者应当考虑本案诉争行为发生之后的相关市场状况及技术发展趋势?

[10:12:15][审判长]:(二)本案被上诉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该争议焦点具体包括如下四个问题:第一,是否任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均需要确定被诉垄断行为人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

[10:12:30][审判长]:第二,被上诉人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

[10:12:47][审判长]:第三,被上诉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0:13:03][审判长]:第四,一审法院未按照其重新界定的相关市场组织双方当事人重新计算市场份额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10:13:29][审判长]:(三)被上诉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该争议焦点具体包括如下两个问题:第一,被上诉人实施的“产品不兼容”行为(即用户二选一)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限制交易行为?

[10:13:54][审判长]:第二,被上诉人将QQ即时通讯软件与QQ软件管理、QQ电脑管家等进行捆绑的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搭售行为?

[10:14:49][审判长]:(四)本案中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该争议焦点具体包括如下四个问题:第一,假定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其是否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10:15:13][审判长]:第二,假定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其应否连带赔偿奇虎公司经济损失1.5亿元?

10:15:28][审判长]:第三,假定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其应否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以及承担方式?

[10:15:42][审判长]:第四,假定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其应否承担奇虎公司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100万元?

[10:16:00][审判长]:(五)一审法院是否程序违法?该争议焦点具体包括如下三个问题:第一,一审法院在认定被上诉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时,是否违背证据规则而引入未经质证的证据?

[10:16:18][审判长]:第二,一审法院是否违背听证原则而大量认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与事实?

[10:16:34][审判长]:第三,一审法院是否怠于履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5条规定的告知义务?

[10:16:51][审判长]:请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有补充意见?[10:17:57][上诉人]:同意,没有补充。

[10:18:37][第一被上诉人]:同意,没有补充。

[10:27:06][第二被上诉人]:同意,没有补充。

[10:49:17][审判长]:现在围绕本案争议焦点问题进行法庭调查。首先是对第一方面争议焦点的调查,即如何界定本案相关市场?具体包括九个问题,下面对该争议焦点的九个问题依次调查。

[10:49:52][审判长]:现在进行第一方面争议焦点的第一个具体问题的调查:即一审法院未对本案相关产品市场作出明确界定,是否属于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10:50:17][审判长]:首先请上诉人奇虎公司结合证据陈述意见。

[10:50:42][上诉人]:针对第一个焦点问题,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没有对本案相关市场进行界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任何竞争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界定相关市场是明确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只有在准确界定相关市场之后才能进一步进行考察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从而进一步判断经营者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相关市场的界定不仅是举证责任的问题,也包括举证责任的移转问题。

[10:51:44][审判长]:请被上诉人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结合证据对第一个问题即一审法院对本案相关产品市场未作明确界定是否属于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陈述意见。

[10:52:11][第一被上诉人]:对本案相关市场进行界定,首先应当准确了解QQ软件的功能。除了即时通讯功能,QQ软件还具有发送短信、离线传输以及提供其他互联网服务的功能。对QQ软件功能的准确理解,决定了整个案件的事实认定。根据反垄断法司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上诉人首先应当对相关市场的界定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上诉人对相关市场界定得不清晰,法院可以直接据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10:53:01][第二被上诉人]:第一、上诉人具有界定相关市场的责任、义务;第二、法院只是对于上诉人界定的相关市场范围进行认定,认定其界定是否准确;第三、本案一审法院已经明确认定上诉人所界定的相关市场不准确;第四、一审法院的做法完全符合我国反垄断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五、一审法院的做法也完全符合目前国内外反垄断司法实践的一般做法。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相关市场问题上完全正确。

[10:53:30][审判长]:上诉人对于被上诉人的意见是否有回应?

[10:54:03][上诉人]:被上诉人介绍的QQ即时通讯的功能与本案的第一个焦点问题无关。

[10:54:43][上诉人]:法院总结的第一个焦点问题有两层含义,第一、一审判决是否对本案相关产品市场进行明确的界定;第二、如果界定不清,是否属于本案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如果连一个产品的相关市场都没有进行明确界定,我们所有的反垄断分析都没有基本的前提。上诉人在一审当中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本案的相关产品市场就是一个综合性的即时通讯产品市场,法院对于上诉人的主张提出了几点不同的意见,但没有明确界定相关市场是什么。第三、被上诉人提及的境外判决对我国的司法裁判没有拘束力。

[10:55:08][审判长]: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的意见是否有回应?

[10:55:32][第一被上诉人]:第一,上诉人混淆了界定相关市场与法院对上诉人所界定的相关市场是否准确进行认定的区别;第二,对国外的判例,我们可以借鉴。

[10:56:12][审判长]:腾讯计算机公司是否有回应?

[10:56:26][第二被上诉人]:没有补充。

[10:57:08][审判长]:上诉人是否还有回应?

[10:57:34][上诉人]:没有补充。

[10:57:57][第二被上诉人]:没有。

[11:56:52][审判长]:现在进行第二个问题的法庭调查,即本案是否适合运用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界定本案相关产品市场,首先请上诉人奇虎公司结合证据陈述意见,如果你方需要专家证人出庭对专业事实问题发表意见,请一并提出。

[11:57:26][上诉人]:这个问题我们申请两位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这个焦点问题的结论是非常清楚的,假定垄断者的测试是适用于本案的,但是基于价格直接予以适用在本案当中是不可行的,使用SSNIP作为测定方法也应当以质量相对下降作为本案的前提,以价格为基础的SSNIP测试方法不适用于免费产品。

[11:57:49][上诉人]: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规定,SSNIP测试是从最小的范围里面选取相关的侯选产品考虑,假定该产品仅仅有唯一的供应商,探讨该假定垄断者在其销售条件不

变的情况下,持久、小幅地提高价格并且获取盈利,如果价格增长之后消费者使用其他的产品,导致该垄断者无利可图,本案当中的目标产品是免费提供的,在产品免费提供的情况下,界定相关市场的时候就不能机械地运用价格杠杆进行SSNIP测试,5%到10%的小幅度价格是无法计算出来的。

[11:58:20][上诉人]:如果从免费变更为收费那么等于价格是无限增大的,显然不符合SSNIP 方法的基本思路。从需求方的角度而言,如果开始对基础性的通讯服务收取费用将明显改变产品的性质,引起的是商业模式的变化,因此我们认为假定垄断者测试的思路是可以适用于本案,但是直接适用是不可行的。现在我们想请我们的专家证人进行具体介绍。

[11:58:43][审判长]:请法警引导上诉人申请的专家证人出庭。请坐下,先请专家证人介绍一下自己的身份情况,包括姓名、国籍、从业经历和业务专长。

[12:00:32][证人一]:David Stallibrass,英国国籍,Charles River Associates高级特聘顾问。[12:00:51][证人二]:余妍,RBB经济咨询公司(RBB Economics)资深经济研究员。

[12:02:04][审判长]: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申请出庭的专家证人身份有无异议?

[12:02:52][第一被上诉人]:有异议。上诉人的第一位专家证人不具备专家证人应有的经济学专业水平、道德诚信以及应有的权威性。

[12:03:20][审判长]:被上诉人对专家证人DavidStallibrass的身份问题所提出的异议,法庭认为,一审法院卷宗中英国公平贸易局人力资源部的信函已经对其身份进行了确认,法庭对其身份暂时以书面材料为准。关于专家证人David Stallibrass的专业水平和资历问题,法庭认为鉴于其教育背景及从业经验,其意见可以作为法庭参考。作为专家证人的权威性和道德诚信度问题,法庭会综合各种情况在休庭后继续进行确认。

[12:03:41][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专家证人有权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就案件有关专业事实问题发表意见。虽然专家证人由一方当事人申请出庭,但亦应秉持中立、客观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发表意见,如果故意歪曲事实作伪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专家证人发表意见后,各方当事人可以就所涉及的专业事实问题向专家证人提出质询,专家证人有回答的义务,专家证人是否清楚?

[12:04:03][导播]:均回答:清楚。

[12:05:02][导播]:证人签署证人具结书。

[12:05:44][审判长]:下面请上诉方专家证人对本案是否适合运用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界定本案相关产品市场问题发表意见。

[12:07:59][余妍]:首先要简单说明一下假定垄断者测试,假定垄断者测试是经济学的概念,这种界定的方法通常从被诉行为所影响的最合理的最小运行产品为起点,假定这个市场当中所有的这些产品只有一家垄断者提供,如果垄断者将价格小幅度的提高了5%到10%,我们关心的问题是这种情况下垄断者是否可以获取更高的利润,如果不可能获取更高的利润,就是产品之外还存在一些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的产品,如果这个假定垄断者可以获取利润,反垄断法下的相关产品市场也就界定了,这个是国际上惯用的分析思路,尤其在相关产品市场不清晰的情况下一定要采取这样的分析思路才有可能作出准确的判断,假定垄断者测试的分析思路是为了辨别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的产品组合,同样也适合于界定地域市场。

[12:08:18][余妍]:作为对当前案例的分析起点就是即时通讯产品是否构成相关产品市场,即时通讯产品实际上是免费提供的,这种情况下思路是可以用的,但是在操作当中需要进行调整,我们将假定垄断者测试适用于免费的产品时一定要考虑非价格的因素,根据这些因素的变化来判断消费者对于这种产品需求到底有多强,在这个过程当中是否存在紧密替代关系的替代品,在当前的案例当中我们要小心的是从零提到一个价格对于消费者而言心态上有很大的变化,这种价格的提升不论其绝对值大或小,是不符合假定垄断者测试思路下的小幅度价格体现的,如果这个观念没有把握,可能我们界定的市场就过于宽广,这样就会将一些没有紧密替代关系的产品拉入到当前的相关产品市场当中。

[12:08:46][David]:要使市场的界定有意义,界定的方法必须一致。包括中国在内,这种一致性可以采用假定垄断者测试来界定市场而达到。该测试是以一个最小的既定市场开始,判断垄断该市场是否有利可图,如果是肯定的那么该市场是相关反垄断市场,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应当扩大相关市场再回答这个问题,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一个反垄断市场就是值得垄断的最小市场。

[12:09:35][David]:如果用另外的话解释,一旦垄断者试图提高价格或降低质量的时候,消费者是否会转而替代非由垄断者提供的产品呢?如果说消费者在我刚才所谈到的垄断者提供的产品和其他替代产品之间进行了替换,那么我们就应该说这是一个垄断市场,否则则得出相反的结论。

[12:09:50][David]:我们现在就转而看一下假定垄断者的测试,事实上基于价格的假定垄断者测试是假定垄断者测试的一个特殊情况,SSNIP测试考虑假定垄断者是否能够通过在较长时间内使得价格小幅但是显著的高于竞争价格而盈利,通常大家一般认为对于免费市场直接使用这种基于价格的假定垄断者测试是不合适的,我引用了2011年的一篇文章当中对于SSNIP测试的一个说法,当一个商品的价格为零的时候SSNIP测试的测试方法将变得不可行或不可用。

[12:10:06][David]:欧盟也是这种观点,而且更进一步加深,其说法是认为如果在商品价格为零的时候使用SSNIP事实上会使SSNIP测试整个的基础已经动摇了。总结一下,是否存在需求替代的真实证据可能是界定市场的最佳证据,如果消费者没有因为价格或质量的变化替代两种产品,那么这两种产品就不在一个市场上。

[12:10:49][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上诉人的专家证人发问。

[12:11:04][上诉人]:上诉人的第一个问题针对我们的专家证人余妍,在被上诉人的专家报告当中有一个观点,认为从价格0上涨到0.1元,从1元上涨到1.1元的这种上涨行为在SSNIP 测试当中思路有什么区别?

[12:11:21][余妍]: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从经济学的角度对两种情况进行定义,从0上涨到0.1的时候通常叫做绝对价格的上升,从1到1.1元是百分比的上升。

[12:11:48][余妍]:假定垄断者测试的思路的绝对要求一定是小幅度的价格上升,其通常的上限就是10%,这个测试的背后实际上就是要了解当一群消费者对一个产品的价格有小幅度变化的时候其价格敏感度有多高,其敏感度决定了这些消费者是否会转向其他的产品。

[12:12:02][余妍]:如果仅仅考虑绝对价格增长,很多不存在替代产品关系的产品都有可能被纳入到相关产品市场当中,基于价格变化的一些事实证据显然是不适合适用于当前案例的。

[12:12:20][上诉人]:第二个问题询问David,在谈到的假定垄断者测试的时候引用到了一话,这个人是否是被上诉人GEG报告的主笔人?假定垄断者测试的基本原理如果适用于本案,那么应当如何适用?

[12:12:33][David]:关于SSNIP,事实上我更愿意使用假定垄断者测试的说法。在本案当中我们要询问的问题是在即时通讯市场上作为一个假定垄断者继续提供这种服务是否会受益,如果我们要回答这个问题是要从质量的角度而不是价格的角度回答,作为即时通讯市场的垄断方是否可以通过降低即时通讯的质量来提高利润、获得利润。

[12:12:55][David]:就假定垄断者测试是否可以继续应用我认为是可以的,但是我们仅仅能从质量的角度而不是价格的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我们考虑的应该是当一旦质量下降的时候消费者是否会实实在在的选择替代产品。

[12:13:10][审判长]: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专家证人是否有问题询问?

[12:13:56][上诉人]:针对David提出问题,请问在界定本案的相关市场时,是否需要运用到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的方法?

[12:14:13][David]:关于需求替代和供应替代方面的证据能够帮助我们回答在一个特定市场上的垄断者,比如在即时通讯上的垄断者是否可以获得利益,我认为在供应替代方面我们必须要非常审慎,我们的重点是要看消费者是否有能力迅速在两种替代产品上转换,供应替代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才能够和需求替代一样的有效,即消费者是能够迅速、有效、在短时间转换的前提下。

[12:14:37][上诉人]:第二个问题,我们注意到David对一审判决进行了经济学的分析报告,询问David,你认为广东高院在界定相关市场的时候是否使用了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的方法?

[12:14:57][David]: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我认为没有证据显示供应替代可以像需求替代那样有效,尤其是在本案当中在界定相关市场方面我认为供应替代并不相关,如果说广东高院在事实上或在程序上得出了与此相反的结论,我的意见是我不同意。我怀疑广东高院可能在这两个替代方面都作出了自己的一些评论,而就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我认为我还是坚持我的上述观点。

[12:15:13][第一被上诉人]:作为第一被上诉人有两个问题询问,首先询问David,看到其自己在二审期间提交的经济分析报告时间是9月27日,在该报告第12页第3段;“在即时通讯服务的案例中,这意味着一个面对全中国消费者的假定的即时通讯服务的垄断供应商,可以为盈利在竞争水平之上提高价格或降低质量,我相信这是十分可能的”,也就是说从这段描述当中很清晰的表述了在即时通讯领域,是可以通过提高价格或降低质量的方式来进行假定垄断者测试的,而为什么今天在法庭当中作出了不同的陈述?

[12:16:16][David]:我认为我并没有做任何不一致的表述,你可以在这个市场上进行假定垄断者测试,我认为在目前已有的证据和实际证据当中用消费者的需求替代是最好的方式能够帮助我们来回答关于你如果用假定垄断者测试当中的一些问题,假定垄断者测试所询问的就是作为一个假定垄断者在一个既定市场上是否可以通过提高价格,我们还可以看降低质量的这点。在假定垄断者测试当中都是可以进行的,但是从消费者的角度而言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说法,所以说我今天向法庭所陈述的所有的事实都与我在经济报告当中的陈述是一致的。

[12:16:33][第一被上诉人]:提出下一个问题之前我对David的回答进行回应,其回答没有说明我的问题,在报告当中的即时通讯市场,David很明确的描述可以通过提高价格的方法进行假定垄断者测试,而对于我的问题其没有回应。

[12:16:50][第一被上诉人]:第二个问题询问余妍,在余妍代表的RBB公司或David报告当中都多次提到在上诉人所指定的即时通讯软件服务市场,不能通过价格上涨的方式适用假定垄断者测试,而应当通过质量下降的方式适用假定垄断者测试,并以此进行了大量的论证,但是在两位的报告当中都没有告诉我们如何在质量下降的环节适用假定垄断者测试,甚至你们的结论是不能适用,因此,如果说是数据不够充分,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已经将近两年的时间,作为上诉人的专家也掌握了大量数据资料,为什么在说明可以在质量下降环节进行假定垄断者测试而不予适用?

[12:17:17][余妍]:假定垄断者测试对于经济学家来讲是一种分析思路,从理论上解释是在说明提价、利润,这个是理论上的陈述,在具体的应用当中只是帮助你在理论的角度清理思路,通常采取的方法是依据这样的思路判断与本案相关的经济问题,之后在相关市场事实基础上判断哪些证据和分析可以显示消费者的需求替代可能性,这种消费者需求替代的可能性从本质上讲就是假定垄断者测试下的经济学的问题要求,所以我们在报告当中有非常明确的区分,这是一种分析的思路,价格作为一个绝对的量化来计算,在这个市场当中是绝对不适合的,我们所说的是绝对价格增长,不可能确定百分比价格增长。

[12:17:30][审判长]:今天上午的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

[12:17:41][导播]:本案的庭审仍将继续,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后续情况将以新闻报道形式通报。

3Q大战产生的原因

3Q大战产生的原因 1、利益冲突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即腾讯和360的利益冲突。 (1)2010年9月26日,腾讯借QQ客户端强制推送QQ电脑管家,其作用与杀毒软件的功能类似,与360产生利益冲突,360希望QQ在没有出现正规的杀毒软件时就被封杀禁止进入这一领域。 (2)当时,360直指QQ软件窥探用户隐私——360在他们的论坛中发布了最新公告:直指QQ软件在后台密集扫描用户硬盘,并悄悄查看与自身功能毫不相关的文件,如用户浏览器、下载、视频播放等用户隐私文件和数据,并发布了一个针对QQ的隐私保护器。然后,腾讯做出大的回应——联合众多公司包括百度谴责360。 2、组织关系 (1)与竞争对手的关系,即腾讯和360的关系。 腾讯和360原本一个是聊天软件,一个是杀毒软件,两者是互补关系,可以产生互利共赢的效果。但是由 于两家公司业务的不断扩大,各自的业务都与对方产生了一些交集,组织关系发生了变化,引起了利益的 冲突,导致不道德事件的发生。 (2)企业与客户的关系 企业应该保护客户的信息,不利用客户的信息来赚取利益。引起这场3Q大战的原因之一就是360指责QQ 软件在后台密集扫描用户硬盘,并悄悄查看与自身功能毫不相关的文件,如用户浏览器、下载、视频播放 等用户隐私文件和数据。 3、沟通 (1)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沟通。 在整个事件过程中,腾讯和360没有做好应有的沟通,他们没有进行有效的谈判来解决问题,而是你争我 斗,最后让客户的利益受损,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强烈干预下,才实现兼容,保障了用户的利益。 (2)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沟通。 在360指责QQ软件在后台密集扫描用户硬盘,并悄悄查看与自身功能毫不相关的文件,腾讯没有对用户 作出解释,而是直接采取行动对付360,导致3Q大战愈演愈烈。 4、中国企业缺乏商业道德意识 从道德意识方面来看,腾讯和360都没有形成从用户角度来考虑问题的道德意识,没有考虑到自己的利益之争会给用户带来很大的不便。缺乏从用户角度出发,真真切切为用户考虑的商业道德意识,也是这次3Q大战产生的原因之一。

从3Q大战看windows安全机制

上海电力学院 计算机安全技术大作业 题目: 从3Q大战看WINDOWS安全机制 学号: 20083322 学生姓名:刘广宇 院系:计算机信息工程学院 专业:软件工程 班级: 2008221 2011 年 6月 20 日

从3Q大战看windows安全机制 事件回顾: 2010年11月3日晚,腾讯发布公告,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360随即推出了“WebQQ”的客户端,但腾讯随即关闭WebQQ服务,使客户端失效,事件仍在紧张发展。2010年11月10日下午,在工信部等三部委的积极干预下,腾讯与360已经兼容。2011年4月26日,腾讯起诉360隐私保护器不正当竞争案”做出判决,奇虎被判停止发行360隐私保护器,赔偿腾讯40万。 关于QQ安全扫描 有关用户对QQ安全模块扫描木马的答疑 1.为什么没有看到过查到木马的提示? 其实只要扫描到木马,就会有提示框(如下图)。木马提示框是需要用户您点击才会消失的。如果您未遇到木马提示,说明您的系统目前是安全的,请继续保持良好的上网习惯。 也有的用户对弹出木马提示,手动选择才予以删除感到不便,未来我们会做体验上的优化。

QQ查到木马的提示截图 2.为什么要登录后才查杀,这样就给了盗号者可乘之机? 09年前QQ采用了登录前检测,但这样会延长登录时间,对用户体验来说不是最优的方案,因此我们对检测策略进行了调整。 当然,QQ在用户登录过程中也有保护措施,配合登录后的检测,大大提升了用户信息 安全级别。 (摘自腾讯网) 关于QQ保镖 360扣扣保镖的主要功能如下: 1、保护隐私,阻止QQ强行静默扫描用户硬盘; 2、防止QQ盗号,用360云安全体系精确查杀QQ盗号木马; 3、QQ加速,禁用不需要的插件,大幅提高QQ运行速度; 4、过滤QQ广告,去除名目繁多的广告,让聊天更清爽; 5、清理QQ垃圾(含QQ影音、QQ音乐等QQ周边软件),清除冗余和临时文 件; 6、QQ体检,检测QQ安全性并修复漏洞,并一键修复; 7、保护QQ安全,阻止QQ设置被恶意修改,自动扫描传输文件与网址。

解读3Q大战

10 文/魏雅华 解读3Q 大战 新闻事件 腾讯公司宣布:要么舍弃360,要么卸载QQ 2010年11月初,中国互联网爆发了首次“弹窗大战”,装机量6亿的QQ 和装机量3亿的360,分别利用自己的客户端,向用户桌面发送弹窗,猛烈交火,大打出手。几乎中国的每一台电脑,都惊骇不已地目睹了这场火光四溅、硝烟弥漫的QQ 与360之战。 您可以想像,当双方的弹窗都以数亿次的弹出量发射的时候,双方交战火力之强大,这一战的凶猛,会达到何种程度。 广州亚运会的焰火赶得上吗?据电视上说,有80万人现场观赏了广州亚运会的焰火,让人失笑了。现场观赏QQ 大战360的网民们,下得了8亿人次吗? 中国互联网的这一场恶战,激烈到了如此程度:11月1日,360副总裁刘峻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是腾讯先弹窗的,360忍无可忍,最后才无奈采取这种手段。这是正当防卫。360公关总监屠建路说,弹窗 在360是一种战略威慑力量,就像核武器,不会轻易动用,“整个公司只有周鸿祎一个人有权力拍板说:发弹窗。” 这一战的凶猛竟到了如此程度:QQ 和360都动用了“核武器”。 中国的3.6亿互联网用户,在特定时间段里,陷入了这样的一场灾难:我们的电脑里,左手与右手打起来了。而且,右手发了狠:有我没他,有他没我,不共戴天。于是,中国人不得不面对这样的选择:剁掉左手还是剁掉右手? 可我们既不能没有左手,也不能没有右手。难道说,我们真的要变成独臂人吗?这件事是如此地严重。 QQ 大战360 那么,这件事是怎么发生的? 2010年9月27日,以高效而免费使用360杀毒软 腾讯前不久不仅在中国,而且在全球IT 行业,都开了一个极为恶劣的先例:一个软件生产商居然可以肆意的决定自己软件的兼容环境,恶意排斥其他的软件,这是亘古未有的。微软不敢,苹果不敢,雅虎不敢,MSN 不敢。而中国的腾讯敢。 腾讯之所以竟敢如此地胆大妄为,下此毒手, 是因为中国的互联网法制环境过于软弱松垮。

3q大战分析

3q大战 班级:2012212105 姓名:武真学号:2012212355 2010年9月27日,360公司发布了一款名为“360隐私保护器”的工具软件,其宣称,该软件将可实时监测并曝光客户端软件窥视用户计算机隐私的行为。 面对360的责难,腾讯方面回应称360是恶意攻击,并称360隐私保护器为“QQ抹黑器”3Q战争因此真正拉开了大战的序幕。从2010年年9月底开始上演的,先后上演了“隐私查看器的交火”、“弹窗大战黑名单”、“扣扣——一厢情愿的保镖”、360和QQ不共戴机等几大战役,战争还在继续,可是受伤的却是广大用户。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腾讯在春节期间强行推广Q Q医生、QQ电脑管家,在11月3日强迫用户作出二选一的选择等行为严重违反了自愿、平等原则。由腾讯、金山、百度、傲游、可牛等公司联合发布的声明称,360恶意拦截网页,对用户进行恫吓、欺骗等行为涉嫌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的竞争原则。 腾讯与360之争,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对国家法律的挑战。两企业行为有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嫌疑,企业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理应依法参与市场活动,不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或打击竞

争者。像企业要求消费者“二选一”,构成侵害消费者选择权,构成强迫交易之嫌;而企业出面号召消费者抵制特定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同样超出企业应有的经营者角色,同样构成损害消费者自主消费权的不当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腾讯指责360打着“安全”的幌子,鼓励和诱导用户删除QQ软件中的增值业务插件、屏蔽QQ广告,同时借机宣传和推广自己的产品,将其产品和服务嵌入QQ界面的行为,若经调查证实,360这种行为将在侵犯了用户的知情权的同时,限定了用户的选择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腾讯在今年春节时,通过强制升级的方式,强行在用户电脑上安装腾讯的QQ医生、QQ 电脑管家。这种强制推广行为强迫用户使用其新产品,直接冲击360安全卫士,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腾讯在11月3日挟持6亿用户,“艰难决定”强迫用户作出二选一的举措严重违背了用户的意愿,这行为涉嫌附加不合理条件。再者,腾讯和360随意在用户桌面进行弹窗大战,阻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这也违背了用户的意愿。

结合3Q大战谈《反垄断法》的适用

结合3Q大战谈《反垄断法》的适用 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适用结合2011年的3Q大战,有两个主要的关键点:相关市场及支配地位的滥用。 根据《反垄断法》第6条、第17-19条等相关规定,判断此案中的垄断事实两个基本要件是:第一,被告是否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第二,被告是否滥用了这种支配地位。 一、相关市场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本案涉及了两个产品市场:即时腾讯占主导地位的通信软件市场及360占主导地位的服务市场和网络安全市场。本案中相关市场的界定取决于360以什么名义起诉腾讯:若以竞争者的身份起诉,则为网络安全市场;若以“另一市场但遭受垄断行为损害的直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起诉,则为即时通讯市场。而在地域方面,不管360以什么样的立场和身份起诉,本案都宜认定为中国内地市场。 二、腾讯的支配地位及其滥用 首先,在360以“另一市场但遭受垄断行为损害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名义起诉腾讯的前提下,本案界定的相关市场为即时通讯市场。在即时通讯市场上,腾讯的市场份额达76.2%,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即可推定为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所以腾讯在即时通讯市场的支配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其次,在确定了支配地位后,我们需分析腾讯在本案中的两个主要行为来确认它是否滥用了自己的支配地位。 (一)强迫用户“二选一”:限定交易行为 限定交易在理论上可归为贸易歧视项下的拒绝交易行为。在本案中,腾讯禁止其用户使用360软件,否则拒绝提供QQ软件服务,这是一种限定交易的行为。《反垄断法》明确禁止经营者无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腾讯的这一做法,只是为了维护其的经济利益,并无正当理由,从法律上讲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 (二)“搭售”行为

3Q大战终审判决书——(2013)民三终字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民三终字第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谢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鹏,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兆维大厦4层东侧单元。 法定代表人:曹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翼鹏,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孙喜,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良城,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亚洲,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高新南一道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迎春,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周丹丹,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奚晓明任审判长、审判员孔祥俊、审判员王闯、审判员王艳芳、代理审判员朱理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刘海珠、曹佳音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奇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冠斌、蔡鹏,上诉人奇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喜、朱翼鹏,

关于3Q大战判决书的读后感

3Q大战判决的评议书 读完3Q大战的判决书,顿时觉得一下子难以接受那么多的信息。仔细想想,发现这是一份懂得互联网的判决书。因为此案宣判适逢今夏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刮起“反垄断执法风暴”之后,行政部门开出不少创纪录的“天价”罚单,震动中外。随着这份被称为最高法院反垄断第一案和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的判决作出,我国的反垄断执法进入一个新阶段。 相较于反垄断行政机关的重拳处罚,最高法院这份判决书可谓无为胜有为,它没有开出新的判罚,却进行了最为全面充分的说理,可称之为中国反垄断执法史上讲理最透彻法律文件,虽然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这份判决对于未来中国反垄断案件的指引,对于反垄断执法标准的积累,必将有重要意义。 这份信息量颇大,内容颇多,覆盖面广的判决书,对反垄断司法实践中,关于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理论与方法等方面的法律适用,既谨守了中国立法的安排,又考量了中国互联网市场发展的现状。既有法律适用,也采用了经济分析,作出了卓有成效的探索。 判决对于假定垄断者测试的适用性,对于界定市场的手段和目的价值,对于市场支配力量的认识和评估,对于反垄断诉讼的举证责任分担等问题,均详加论述。不仅仅论述一般的常规认定办法,也提出了新市场环境下的合理安排、合理思路,作出了很多具有司法能动性质的判决创新和突破。 中国互联网发展时间不长,产品市场交叉重和,竞争动态而激烈,市场地位旦夕变化,这些特点都被判决书一一论及。通览这份100多页的文书,不难感受到我们司法机关的判决质量在急遽提升,对于反垄断,特别是互联网反垄断这类新课题,作出了努力和贡献。可以说,这是一份严格守法,又开拓进取,很接地气,懂得互联网的判决。 反垄断对国人是新议题,涉及法学和经济学领域的知识,不仅一般公众难以理解,不少评论人士也多一知半解。判决书向社会各界澄清了反垄断相关问题的诸多方面,全面展示了最高法院对互联网反垄断司法实践的主要观点,必将对未来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案件,乃至整个中国未来反垄断司法实务,构建明确的指引。

(手动整理)360与腾讯的3Q大战经过

3Q大战全程介绍 开始交火 2010年9月27日:360公司发布“360隐私保护器”软件,曝光了QQ涉嫌窥探用户隐私行为。腾讯对外发布声明回应,称腾讯QQ软件绝对没有窥探用户隐私的行为。 2010年10月,腾讯QQ向1亿多在线QQ用户大规模弹窗称“被某公司诬蔑窥视用户隐私”。360回应称QQ涉嫌扫描用户隐私是长期存在的历史问题,用户最有权力监督。14日:腾讯宣布正式起诉360,要求奇虎及关联公司停止侵权。360声明称腾讯起诉360是打击报复,对此360将反诉。28日:360公布QQ软件扫描用户硬盘“超级黑名单”证据,这个名单里共包含685款软件。 大战升级 2010年10月29日:360公司宣布推出“扣扣保镖”,360称该工具全面保护QQ 用户的安全。11月3日:北京朝阳法院正式受理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案,腾讯索赔400万。对于360与QQ之间的纠纷,腾讯发布公告,称在纠纷解决之前,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 11月8日:360公司召回了360扣扣保镖软件,同时,腾讯公司也恢复了WEBQQ的登录,QQ和360也恢复了兼容。 2011年9月29日消息 9月29日下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布腾讯公司诉“360隐私保护器”侵权案的终审判决结果:北京奇虎、奇智软件以及三际无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三公司停止侵权;三家公司需要在本判决生效起30天内在360网站的首页及《法制日报》上公开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腾讯经济损失40万元。 2013年3月28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腾讯科技(深圳)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奇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腾讯公司不构成垄断。据悉,这是国内首个在即时通讯领域对垄断行为作出认定的判决。 广东高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原告对本案相关产品市场界定错误,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在相关产品市场上具有垄断地位,故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013年11月26日上午,备受瞩目的奇虎360诉腾讯垄断一案的二审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该案2013年3月在广东省高级法院一审,一审判决奇虎360败诉,奇虎360随后提出上诉。该案是迄今为止,我国互联网领域诉讼标的额最大的垄断案件,被称为是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

2013年3Q大战终审庭审实录

360诉腾讯垄断案终审庭审实录 网易科技讯11月26日消息奇虎360上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将于今天上午九时在最高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奇虎360在庭审中提出上诉要求撤回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并要求腾讯道歉并赔偿1.5亿元,目前上午庭审已结束,下午将继续开庭。 以下为上午庭审实录 [08:43:58][导播]:上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将于今日上午9:00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08:44:09][导播]:特别提示:本网站即将发布的关于奇虎公司与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庭审情况,是对庭审现场情况的归纳整理,并非法庭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09:03:55][导播]: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09:04:54][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09:05:29][导播]:审判长宣布现在开庭。 [09:05:58][审判长]:上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人民法院已将一审案卷及上诉状报送本院。经审查,本院决定予以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二审案件的有关程序规定,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今天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09:06:25][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是否已经收到我院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 [09:07:22][导播]:均回答:已收到。 [09:08:30][导播]:审判长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 [09:09:01][审判长]:各方对其诉讼权利与义务是否已经清楚? [09:09:34][导播]:均回答:清楚。 [09:10:01][审判长]:刚才书记员已经核对了出庭人员身份,现在法庭当庭核对出庭人员身份。[09:10:38][导播]: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身份。 [09:11:00][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是否有异议? [09:11:18][导播]:均回答:无异议。 [09:11:39][审判长]: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向本院申请专家证人出庭,就案件有关专业事实问题发表意见,本院已经发出《专家证人出庭通知书》。请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收到《专家证人出庭通知书》?申请的专家证人是否已经到庭? [09:12:05][导播]:均回答:收到。已到庭。 [09:12:30][导播]:审判长宣布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

管理学3Q大战

2010年网络大事件3Q大战案例分析 论文摘要:企业生存发展主要靠的是两件法宝——产品和信誉,外延还包括服务、企业文化、组织结构等要素。而企业形象作为这诸多要素的集合体,是反映企业规模,企业内部文化,企业外在服务,企业的产品质量、性能、价格综合水平,企业创新能力的综合指标。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是企业远景战略规划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必须始终如一追求的目标之一。拥有良好的企业形象对于企业打造和提升品牌,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提高产品的附加值,获取稳固而忠实的客户群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反之,若一个企业在行业竞争过程中,侵害客户利益,做有损企业形象的事却无异于自毁城池,必将受到市场的惩罚。 一、简述3Q大战 1、3Q大战发生的原由 2010年11月发生的腾讯QQ与奇虎360的恶性竞争席卷了整个网络,两家公司从口水战逐步升级到互相拆台的真刀真枪的较量。两家公司何以如此大打出手,腾讯QQ和360是中国互联网的前两大客户端软件,前者本质是基于即时通讯的社交网络,后者主推互联网安全服务。虽然360创始人周鸿祎始终强调两者不是竞争对手,但随着360的壮大,长期独霸桌面端的腾讯也不得不将其视作最重要的竞争对手,并开始布局对阵。究其原因还要追溯到今年5月份腾讯将QQ医生升级为QQ电脑管家的事件。腾讯借其高端的市场占有率,强大的客户群体,几乎人手一号的资源,不断发展吞噬着互联网各个领域,当腾讯在涉足安全领域的时候威胁到作为安全市场霸主的奇虎360的利益,360为挽救危机首先在技术层面攻击了腾讯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即时通讯业务,直接攻击了腾讯的软肋,至此一场没有底线的3Q大战全面爆发。 2、3Q大战不断升级 第一阶段:客户端之争 2010年春节前后腾讯选择在二三线和更低级别的城市强行推广QQ医生安全软件,也就是一夜之间,QQ医生占据国内一亿台左右电脑,市场份额近40%。然而360很快就意识到了QQ医生的威胁,一些休假中的360员工被紧急召集回来应对这场突发事件。三个月之后,腾讯今日新发布了QQ医生的升级版QQ电脑管家,而功能完全模仿360安全卫士,与360安全卫士展开直接竞争。 第二阶段:口水战 9月27日:360公司发布“360隐私保护器”软件,曝光了QQ涉嫌窥探用户隐私行为。9月27日:腾讯对外发布声明回应,称腾讯QQ软件绝对没有窥探用户隐私的行为。9月28日:腾讯科技在显著位置发表文章,称360浏览器涉嫌借色情推广已被调查。9月28日:360否认浏览器涉嫌色情报道,称腾讯报道“造谣”,已向公安局报案。9月30日:腾讯制作“360抹黑腾讯QQ追踪”专题,分析“360频繁打压对手用意”。9月30日:360发布声明,称腾讯网刊发报道属于“虚假新闻有违新闻道德”。10月11日:360发布《用户隐私保护白皮书》,阐述360旗下每款软件的工作原理。10月11日:腾讯公布QQ安全检查原理、机制和效果,称将对360采取法律措施。 第三阶段:弹窗大战 10月12日:腾讯QQ向1亿多在线QQ用户大规模弹窗称“被某公司诬蔑窥视用户隐私”。10月13日:360回应称QQ涉嫌扫描用户隐私是长期存在的历史问题,用户最有权力监督。10月14日:腾讯宣布正式起诉360,要求奇虎及关联公司停止侵权。10月14日:360声明称腾讯起诉360是打击报复,对此360将反诉。10月15日:金山和卡巴斯基参战,指责360软件存在重大安全漏洞。10月15日:周鸿祎表示,360免费杀毒颠覆了传统收费杀毒,所以遭到全行业嫉恨。10月27日:百度、腾讯、金山、傲游、可牛五家公司发布联合声明抵制360。10月28日:360公布QQ软件扫描用户硬盘“超级黑名单”证据,这个名单里共包含685款软件。 第四阶段:扣扣保镖VS用户二选一,装360就别想用QQ 10月29日:360公司宣布推出“扣扣保镖”,360称该工具全面保护QQ用户的安全。10月29日:针

3Q大战中腾讯“二选一”行为的本质综合

3Q大战中腾讯“二选一”举止的性 质综合 不论从主观方面还是从客观方面来看,腾讯公司“二选一”举动均不吻合《反垄断法》第17条所规则的滥用市场摆布位子的条件,因此,该行为不构成滥用市场摆布地位举动。当然,如前所述,该举止的造孽性其实不否

定该行为的不合理性,腾讯公司在之后的运营勾当中需更加稳重并高度重视消费者的利益 □叶明 2013年11月26日,最高公众法院对“奇虎360上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位置”案发展了闭庭审理。庭审历程中,合议庭在听取双方上诉和争执见地后,将该案的争议归纳为五个方面,算计22个具体标题问题。此中一

个须要的争议点是:被告腾讯公司实施的“制造品不兼容”举止能否为反行使法所禁止的限制单干举止,即该行为是否组成我国反利用法第17条所划定的滥用市场摆布位置行为。 诚然依据反把持法现实,只需在认定被告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摆布地位的前提下,才能分析被告的举动是否构成反把持法上的“滥用”,但限于篇幅,本文跳过关连市场

界定与市场支配职位推定这两个关键,只综合腾讯公司的“二选一”举止可否具备合感性,可否构成反垄断法中的“滥用”。 腾讯“二选一”举动缺乏合理性 由于奇虎公司利用360隐私珍爱器、扣扣保镖和360平安卫士自身的弹窗功能,破欠好和改动了QQ软件功能并中伤了QQ,同时,奇虎公司进一步在360安然卫士中加载了360隐私顾惜器以及360扣扣警卫,利用360

安全卫士的少许用户来实施进一步的侵权行为。为了担保QQ的正常运作,腾讯公司不得已接纳不兼容技能措施来阻止与破除360产品对QQ制造品的毁坏,旨在制止奇虎公司继续实施不正当合作举动和侵权行为。因而,腾讯公司主意自身的“二选一”举动是一种正当的独立援助举动。 从北京市第二中级公家法院二中民终字第12237号民事裁决查亮的事实来看,奇虎公

公关看3Q大战

鹬蚌之争,谁赢谁输?! 2010年11月3日,腾讯发布公告,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从此掀起一轮“3Q大战”的风波。对于这场战争最后是谁赢谁输的问题,各人的看法不一,从表面来看,奇虎360在被腾讯起诉的“360隐私保护器不正当竞争案”中败诉,被判停止发行360隐私保护器,并赔偿腾讯40万。而从关系营销方面来看,腾讯逼迫广大网友“二选其一”的狠招实在是不得人心,毕竟群众的利益才是关键,如此为了企业利益而让用户陷入两难的“艰难决定”着实让腾讯失掉了不少民心。 但在我看来,“3Q大战”就犹如鹬蚌相争,且不论谁是渔翁从中得利,但至少对于奇虎360和腾讯来说,并没有最终的输赢可说。 首先,腾讯其主要业务是QQ这一聊天工具,而且目前网络上好用通用的聊天工具首选就是腾讯QQ,这也就是众多用户离不开腾讯的重要原因。当然,腾讯也有发展其他如QQ音乐、腾讯拍拍、QQ电脑管家、微信等业务,但这些都是有模仿其他品牌业务的嫌疑的,而且大部分都是依附于QQ庞大的好友网络得以发展的,这种行为本来就有一定的抄袭成分。而其在被360的隐私保护器和扣扣保镖的“挑衅”之后,并不是通过有力的证据去回应侵犯隐私这一指控,却是以毫无大将之风的手段直接逼迫用户“二选一”,这就更是惹起公愤。虽然有不少的用户迫于交流方便的原因,忍痛卸载360,但心里肯定也有所不爽。腾讯赢得了占有率,却是输掉了民心。如此失策的公关手段,不仅没有完全解决企业危机,更是为以后企业的再扩大发展埋下了障碍,注定腾讯不会在这场战役中赢得胜利。 另外,奇虎360是以安全闻名的企业,以360安全卫士永久免费的策略,使得以很短的时间,占有了绝大多数安全市场的份额。就是说360和腾讯所专注的方面并不构成矛盾。有人觉得是因为腾讯推出了QQ电脑管家这一业务,让360感到有危机,便推出隐私保护器,向用户“举报”QQ侵犯用户隐私的行为以作报复。暂不论360的初衷,但不少的人和我都有相似的疑问:360是怎么知道QQ查看了我们的电脑,侵犯了我们的隐私的?而且QQ真的有侵犯我们的隐私吗?有什么证据呢?简单来说,360对QQ的指控没有什么说服力,这就使得不少的用户开始怀疑360的居心了,大部分人的意见是认为奇虎360觊觎腾讯在聊天业务上的地位,以此方法打击对方,而QQ的“艰难决定”就更是正中360“自投罗网”的圈套,为其推出360安全聊天工具提供了一个崛起机会。当然,目前看来360是没有开拓聊天业务的意向的,但在“3Q 大战”中也对企业形象有所影响。 最后,无论对于奇虎360还是腾讯来说,他们的立足之处都在于网络市场,随着网络市场的不断开拓发展,两大企业难免还会有碰头之日。而经过这么一场闹得沸沸扬扬的大战,相互之间的印象肯定有所受损。正如360董事长周鸿祎在战后反思所言,一味只重视用户利益是没错的,但如果忽视同行的利益,这样可能会激怒对手,让对手做出一些极端的举动,以后也应兼顾一下同行的利益。在这场“3Q大战”的最后,QQ 不得不与360妥协兼容,而360也不得不停止了隐私保护器和扣扣保镖的发行,一切似乎归于原状,却互相都给对方、广大用户、甚至其他企业留下了一个阴影一场教训。就如鹬蚌相争到最后各自松开了口,却也落了个怏怏不快。 总的来说,“3Q大战”是一个很好的示范,企业在面临危机时的公关处理方法是企业能否逆转形势,化劣为优的关键。而且发展过程中,重视用户价值的同时也要重视营造一个和谐的行业环境,这样才能既满足用户的利益要求,又提供了一个良好发展自身的平台。

3q大战概况

3q大战概况 诉讼战 一、360诋毁腾讯案 起诉 2010年10月14日,针对360隐私保护器曝光QQ偷窥用户隐私事件,腾讯正式宣布起诉360不正当竞争,要求奇虎及其关联公司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作出赔偿。 一审 2011年4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曾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360捏造事实的行为损害了腾讯的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奇虎公司赔偿40万元。 二审 2011年9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布腾讯公司诉“360隐私保护器”侵权案的终审判决结果:北京奇虎、奇智软件以及三际无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三公司停止侵权;三家公司需要在本判决生效起30天内在360网站的首页及《法制日报》上公开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腾讯经济损失40万元。 二、腾讯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案 起诉 2011年8月,腾讯向广东高院提起诉讼,称奇虎360的“扣扣保镖”是打着保护用户利益的旗号,污蔑、破坏和篡改腾讯QQ软件的功能,并通过虚假宣传,鼓励和诱导用户删除QQ软件中的增值业务插件、屏蔽原告的客户广告,而将其产品和服务嵌入QQ软件界面,借机宣传和推广自己的产品。索赔1.25亿元。[6] 一审 2013年4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曾作出一审判决,奇虎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万元。宣判结束后,奇虎公开发布声明,对判决结果表示非常遗憾,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 201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 2014年4月24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奇虎360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奇虎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万元。 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起诉 2012年11月,奇虎公司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控腾讯公司滥用其在即时通信软件及服务相关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索赔1.5亿元。 一审 2013年3月28日,广东高院一审判决,腾讯不构成垄断,奇虎承担诉讼费79万元。这是国内首个在即时通讯领域对垄断行为作出认定的判决。 奇虎公司表示不服,向最高法提出上诉,并索赔经济损失1.5亿元。 二审

”3Q“大战公关事件评析

腾讯与360的战争·360危机公关的成功【摘要】2010年,“3Q”大战爆发,双方互相较劲到双双诉诸法律,再到公开道歉。面临危机双方都使出浑身解数,最后以360小胜一筹而告终。360在这次危机公关中,处理问题及时,道歉态度诚恳,并且站在弱势的一方赢得公众的同情,体现了360危机公关的成熟。同时360危机公关事件,毫无疑问地引发了我们的深思并且带给我们启示,在面对危机公关时,无论从企业运营方面,还是公众活动方面,都要以及其有效,快速,诚挚的方式去解决。 【关键字】 3Q大战;危机;公关;有效;快速。 一、危机公共关系概说 根据爱德华·伯尼斯(Edward Bernays)定义,公共关系是一项管理功能,制定政策及程序来获得公众的谅解和接纳。危机公关是指应对危机的有关机制,它具有意外性,聚焦性,破坏性和紧迫性。危机公关具体是指机构或企业为避免或者减轻危机所带来的严重损害和威胁,从而有组织、有计划地学习、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管理措施和应对策略,包括危机的规避、控制、解决以及危机解决后的复兴等不断学习和适应的动态过程。危机公关对于国家、企业、个人等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1 二、事件回放 (一)事件概要 2010年,5月31日,腾讯qq实验室发布QQ医生,与360安全卫士展开直接竞争。2010年11月3日晚,腾讯发布公告,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360随即推出了“Web QQ”的客户端,但腾讯随即关闭Web QQ服务,使客户端失效,事件紧张发展。2010年11月10日下午,在工信部等三部委的积极干预下,腾讯与360已经兼容。此后,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打起了法律之战。在整个公关事件中,腾讯处理问题不及时,道歉不诚恳等事件导致其失去与360相争的气势,而相对于腾讯的做法,360及时有效地处理此危机公关,获得人们的好评。

从3Q大战看中国互联网时代的商业伦理和企业社会责任

从3Q大战看中国互联网时代的商业伦理和企业社会责任 论文摘要 2010年10初,两家拥有海量用户数的互联网企业——腾讯和360为了争夺安全软件的控制权,暴发了前所未有的3Q大战,波及全球数以亿计的用户。虽然事件最终以双方企业合解、彼此软件兼容的结果收场,但分析整个事件的前因后果,特别是在大战关键时刻双方所所采取的策略及其商业伦理依据,可以非常清晰地看出,中国互联网经济虽然发展迅猛,但因市场过度竞争而引起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思考令人堪忧,另一方面,针对全新互联网业务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建设和行业管理经验的严重缺失。通过这次3Q大战,在客观上也给所有互联网企业和从业人员敲了一个警钟:自由竞争不等于不择手段,真正关注用户体验才能创造出最大客户价值。 关键词 腾讯,奇虎360,QQ电脑管家,隐私保护器,外挂,免费模式,流量变现

引言 这场中国互联网迄今为止受关注度最高的3Q大战,至今尚未尘埃落定,从“业务战”到诉讼战,历时颇久有四年,影响巨大,被认为是中国互联网史上的经典案例。360告腾讯垄断、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前者被称为“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后者则称“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第一案”。那么,这场旷日持久的互联网巨头之间接的争斗,究竟折射出其各自怎样的商业伦理思考呢?是什么原因让这两家企业不惜以绑架数亿用户的选择为筹码,来对赌市场的最终结局呢?除了企业自身的道德准绳和社会责任的缺失,在法律法规层面应该如何避免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 正文 案例分析 腾讯 根据官方数据,腾讯即时通讯服务的活跃账户数达6.125亿。凭借庞大的用户规模和天然的客户端资源,腾讯也逐步将业务延伸到互联网的诸多领域,网络游戏、新闻门户、电子商务、电子邮件、影音、播放等等,均抢下较大的市场优势,让人不得不感叹腾讯的扩张力之大。 奇虎360(以下简称360) 360公司于2006年7月推出主打互联网安全的“360安全卫士”软件,不到一年即成为国内最大的安全软件。据官方数据,其用户数量已经超过3亿,覆盖了75%以上的中国互联网用户,成为国内第二大桌面客户端软件。以该客户端为基础,360延伸出免费杀毒软件、浏览器等产品,均获得了成功。 事件回顾 ●第一阶段突现竞争 2010年5月31日,腾讯因推出与360安全卫士功能非常相似的“QQ电脑管家”软件,对包括360、金山毒霸等网络安全企业形成直接威胁。 ●第二阶段初次交锋 2010年9月,腾讯大规模给用户强制安装“QQ电脑管家”,仅过了几天,360

3Q大战垄断争议的法律分析(经济法)

3Q大战垄断争议之法律分析 垄断已成为中国互联网产业发展最大的问题之一。2010年的一场3Q大战,就是对当今我国互联网垄断问题的一起例证,受到广泛关注,作为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它反映了中国互联网的现状,缺乏有效的司法约束,一些互联网的龙头企业利用自身实质垄断优势,侵害竞争对手和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18年8月1日起实施,但在使用方面还有待加强。2013年3月28日,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一审宣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奇虎360全部诉讼请求,广东高院判决判定腾讯公司不存在市场支配地位,也不存在滥用问题。对于该判决结果,奇虎360认为法院对相关商品市场低于市场的界定均存在错误,并且在腾讯公司的市场支配地位,其搭售行为方面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况,就此360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且已被受理。 案件事实: 腾讯QQ和360是互联网业的两大客户端软件,前者本质上是一种基于即时通讯的社交网络,后者主要是互联网的安全服务,两者之间的纠纷始于2010年春节期间,腾讯公司推出的一款软件“QQ医生”后升级为“QQ电脑管家”,该软件几乎涵盖了360安全卫士所有的主流功能,用户体验也与360及其类似。因此,奇虎公司推出一款360隐私保护器,并声称QQ客户端软件通过扫描用户硬盘来窥探用户隐私,而后又推出一款“扣扣保镖”,该软件的核心功能是过滤各种自动弹出的小广告,拦截了给腾讯公司带来大部分营业收入的广告以及相关增值业务。11月3日晚,腾讯QQ通过弹窗发表了《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声称QQ客户端将不能与360兼容,QQ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工作,强迫用户“二选一”。2010年11月10日,在工信部等三部委的积极干预下,腾讯QQ和360完成兼容。 2012年4月奇虎360以腾讯垄断为由把腾讯告上法庭,诉讼理由主要有两个:(一)腾讯在3Q大战中擅自终止用户服务,利用其市场垄断地位,要求用户在两家产品间“二选一”;(二)腾讯公司将其安全产品QQ电脑管家与其即时通讯软件QQ捆绑。 法律分析: 根据《反垄断法》第6条,第17至19条等相关规定,判断垄断的两个基本条件是:第一,被告是否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第二,被告是否滥用了这种支配地位,而判断这两个要件的基本前提是界定相关市场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完成相关市场的界定之后,需进一步分析相关方是否在该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若有,需再结合事实和法律来分析其是否滥用了支配地位。 一、相关市场 相关市场是指能够真实反映市场主体竞争关系的一个产品,或者一组产品,或者一个地域。产品市场是指能够反映市场主体竞争关系的一个产品或者一组产品,它是着眼于产品的同类性和可替代性而界定的市场概念。地域市场是指能够真实反映市场主体竞争关系的一个地理区域,它是着眼于不同地区的同类产品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而制定的市场概念。 我国《反垄断法》第12条规定,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期间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本案涉及了两个产品市场:一是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二是网络安全市场。前者是腾讯QQ,后者则是360。两者的主要实力本事在不同的互联网市场,但现实是,如今的互联网公司都在拼命为用户提供一站式服务。例如腾讯凭借QQ终端的强大用户量,腾讯目前几乎进入了互联网领域的所有主流业务,即时通讯,门户网站,网游等,现在又是网络安全领域,其推出的“QQ电脑管家”严重抄袭“360安全卫士”,威胁到360在安全市场中的霸

3Q大战法律分析

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的诉讼大战法律问题分析 在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奇虎公司败诉后,奇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奇虎公司的上诉理由,被上诉人腾讯公司的答辩理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争议焦点即对相关市场的界定,对此的分析所涉及之法律问题及蕴含之法律道理均令人深思。 上诉人奇虎公司诉称一审法院未对相关商品市场未做出明确、正确的认定;一审判决对相关地域市场的认定明显错误,本案中相关地域市场应为中国大陆地区;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在相关市场不具有支配地位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而被上诉人腾讯公司辩称一审判决严格依法分析界定本案相关商品市场;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应为全球市场;被上诉人在相关市场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最高院在终审判决中就相关市场的界定再一次进行分析。对于以上涉及的问题,我认为: 一、一审法院并未对相关市场做出明确界定 竞争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发生和展开的,界定相关市场可以明确经营者之间竞争的市场范围及其面对的竞争约束。在滥用市场支配的案件中,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对于正确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分析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在违法情况下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关键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尽管最高法院在二审过程中分析认为并非在任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均必须明确而清楚地界定相关市场。但是,对相关市场的界定对于案件是重要的分析步骤,此案在全国范围内影响重大,对相关市场的界定,我认为在本案中应当是一项基础的任务。 二、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应为中国大陆地区市场 腾讯公司经营的核心业务是即时通讯服务,因此若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为全球市场,那么现实中一定存在大量的中国大陆地区用户选择使用中国大陆地区之外的即时通信产品,客观事实恰恰相反。海外消费者使用腾讯公司产品、服务,但是目标地域是明确的且腾讯即时通信服务的数量较小且多为与国内亲友保持联系,因此一审判决将相关地域市场认定为全球市场确实不妥,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应为中国大陆地区市场。 三、就本案中已涉及的证据,腾讯公司应当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制度。(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一审法院从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被诉经营者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方面,对被上诉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考量和分析,我认为是比较恰当的,本案涉及的证据并不符合《反垄断法》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制度,腾讯公司经营即时通讯业务时间已久,但是,相关市场准入门槛较低,竞争者众多,竞争较为激烈,腾讯公司已有财力、技术条件难以在该市场中取得市场支配地位。 四、腾讯公司并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正如最高院在终审判决中提出的原则上,如果被诉经营者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则无需对其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分析,可以直接认定其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上诉人诉称,被上诉人的“二选一”限制交易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

案例分析大赛——从3Q大战看腾讯的“模仿”战略(新)

案例分析大赛 案例名称:从3Q大战看腾讯的“模仿”战略 团队名称:向阳队 团队成员:王莎莎邱媛媛孙婷应佳晔钱宗玲何春阳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目录 1 3Q大战事件回顾 (2) 1.1 背景介绍 (2) 1.2 3Q大战发展过程 (2) 1.3 启示 (4) 2 腾讯公司简介 (4) 2.1 腾讯公司概况 (4) 2.2 腾讯公司PEST模型分析 (5) 2.2.1 政治环境分析 (5) 2.2.2 经济环境分析 (6) 2.2.3 社会文化环境分析 (7) 2.2.4 技术环境分析 (7) 2.3 腾讯SWOT分析 (8) 2.3.1 腾讯的优势(Strength) (9) 2.3.2 腾讯的劣势(Weakness) (10) 2.3.3 腾讯的机会(Opportunity) (10) 2.3.4 腾讯的威胁(Threats) (11) 3 腾讯发展战略 (12) 3.1 目标集中战略 (12) 3.2 多样化发展战略 (13) 4 腾讯的“模仿”战略 (16) 4.1 腾讯的“模仿”历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 腾讯的“模仿”战略.................................................................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1 腾讯“模仿”战略的优势.............................................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2 腾讯“模仿”战略的弊端.............................................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腾讯的战略规划 (21) 5.1 发展互联网以外的行业 (21) 5.2 加快实现国际化发展 (21) 5.3 扶持有创新能力的小企业发展 (22) 5.4 积极开拓互联网市场 (22) 5.5 重视核心技术创新 (23) 5.6 加强人力资源建设 (24) 6 总结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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