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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

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
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2000年3月20日发布)

第一条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和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个人存款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个人存款账户,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外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

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为护照。

前款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

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第七条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第八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为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保守秘密的责任。

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按照本规定施行前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后,在原账户办理第一笔个人存款时,原账户没有使用实名的,应当依照本规定使用实名。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国务院令[2000]第285号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2000]第285号 Gaooooo 2017-12-01 现发布《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和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个人存款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个人存款账户,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外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 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为护照。 前款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 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第七条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第八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为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保守秘密的责任。 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 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按照本规定施行前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后,在原账户办理第一笔个人存款时,原账户没有使用实名的,应当依照本规定使用实名。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银行财产证明

银行财产证明 银行财产证明1.身份证带上就可以了,但是需要资金,你肯定不可能抱着那么多现金去银行,因此卡和折还是需要的。 2.任何一家支行都可以办理。 3.当天立刻就能够拿到。 4.一般来讲,财产证明是你先开一张定期存单,然后冻结你的定期存单再开立财产证明(可以一次性办理完),因此冻结期间利息就是按规范的定期利息进行计算的。 高价作假这个不太可能吧,如果你要是真心留学,那么你哪怕借点钱,也比作假强。 看存款证明是签证必看内容,检查你是否有资金能力出国留学,重要的是你的冻结日期,存单没有冻结日期,冻结日期之前也就是你签证之前,是不能动用这笔款的。最好找大银行,例如中国银行,办理存款证明,可信度比较高! 这里有详细解释: ☆服务简介 存款证明业务是指我行为存款人出具证明,证明存款人在前某个时点的存款余额或某个时期的存款发生额,和证明存款人在我行有在以后某个时点前不可动用的存款余额。 ☆服务特色 作为国内最大的商业银行,凭借雄厚的资金实力和卓越的市场信誉,

使您的存款证明更具说服力。 ☆服务渠道 营业网点。 ☆操作指南 1、办理存款证明时,您需出示如下资料:存款凭证(存单、折)、个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士兵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警官证、军队或武装警-察离休干部荣誉证、军队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军事院校学员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外国边民出入境通行证以及其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存款实名身份证件等)原件;如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同时出示代办人个人身份证件。 2、填写相关资料:《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存款证明委托书》(委托人填写部分)一式两份,各有关栏目必须填写齐全。 ☆温馨提示 1、存款证明种类包括:(1)出具证明前某个时点的存款余额(只证明昨日及之前余额,不证明当日余额)或某一时期的存款发生额;(2)出具证明时在我行有在以后某个时点前(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不可动用的存款余额。请您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开立相应的存款证明。 2、对于因出国留学需要办理多份存款证明的,对于相同证明内容的同一存款可以出具多份存款证明,但接受人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 3、对于证明某一时点或某一时期的存款,在累计不超过存款总额的条件下,可根据客户需求出具部分存款证明。

对银行储蓄存款实名制的一点探讨_1

对银行储蓄存款实名制的一点探讨 暑假期间,我有幸来到了中国工商银行双流县支行进行了为期一具月的会计实习,学到了许多书本以外的知识,受益非浅。下面是我对银行储蓄存款实名制进行的一点简单探讨。 一、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含义储蓄存款实名制是指居民在金融机构开户和办理储蓄业务时,必须出示有效*明,银行职员有义务赋予记录,并要求存款人在存单上留下自己姓名的制度。其全然宗旨在于有效爱护个人利益和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促进金融体系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进行,保证个人金融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我国建国五十年来,储蓄存款制度向来实行的是记名(虚名)储蓄制度。其记名能够是真名、假名、代码亦能够是亲友的名字。特别是活期储蓄,银行只认存折别认人,只要取款人提供存折出示印鉴或输对密码(由取款人开户时约定)银行即按折付款。储蓄存款实名制是发达国家早已实行的一项金融制度,也是绝大多数进展中国家实行的金融制度. 二、什么原因要实储蓄存款实名制我国现行的储蓄存款记名制能够说从源头上造成了一系列社会经济咨询题,差不多影响了改革开放的进程,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1、储蓄存款加快增长现象下掩盖了触目惊心的社会财宝转移。截止1999年6月末,我国商业银行储蓄存款总额(本外币全折人民币)达6.3万亿元。我国居民储蓄存款是呈几何级数增长的,1987年,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仅3073亿元,1992年突破1万亿元,1994年突破2万亿元,t995年突破3万亿元,到1998年末更是达5.3万亿元,而仅仅半年,1999年6月末已达6.3万亿元。1992年以来,我国gdp 增长率尽管走上了快速增长的通道,最高的年份是1992年的14.1%,最低的年份是1998年的7.8%,从92年到98年,算术平均数也仅10.76%,gdp的增长与储蓄存款增长别同步,这说明两点,一是国民收入的分配过份向个人倾歪。二是有些个人收入差不多别来源于国民收入,而是直接来源于国有资产的流失。2、税收征管困难,偷逃税款严峻。纳税是公民的义务,但在现实条件下,能偷逃税赋成了个人的本领,对很多财务治理人员来说,逃税倒成了其义务,我国个人所得税规模占人均gdp的比重大约在0.28%左右,远低于进展中国家平均水平的2.1%,税源流失过多,根源在于我国的现行储蓄存款制度全然无法支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监管,而存款制度的别完善,别利于建立公民的信用体系,别能明确个人对国家应尽的义务,无法经过税收杠杆调节居民收入差距和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使国家集中力量办大事。3、使我国的相关调整政策无所适从,实施效果大打折扣。比如,针对我国内需别旺、消费疲软的状况,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刺激消费的政策,如延续下调利率、鼓舞消费信贷、征收储蓄利息所得税、增加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职员资收入、刺激教育消费等等,但这些政策实施效果很别明显,什么原因?因为储蓄存款记名制掩盖了贫富差距,立法和行政机构很难对症下药,对少部分暴富阶层的人士来说(sp;1、加强法律法规配套建设。如“保密法”、“个人财产爱护法”。2、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对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和公安、法院、纪检、审计等执法部门内部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法,严格保密。加大对执法部门的监督力度,操纵好执法机构对个人金融财产查询、冻结、划扣的权力。3、反对腐败。某些地点基层机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比较严峻,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有可能使干部更容易掌握居民的家底,因而更容易有的放矢管理“三乱”效率更高。所以对基层干部要加强知法守法教育,严惩“三乱”,对滥用职权,侵犯存款人利益的要坚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和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个人存款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存款账户,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外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 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

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为护照。 前款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 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第七条 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第八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为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保守秘密的责任。 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便利存款人开立和使用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号)及《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银监发【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银行账户,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辖内各支行。 第二章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要求社会公众用真实身份参与各类社会活动。 银行账户实名制的核心包括核验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开户申请人的真实开户意愿三方面。支行在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时应围绕上述核心要素开展工作:一是开户申请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必须向银行提交合法的身份证件和资料。二是支行应利用多种有效手段核验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合法性,确保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三是核实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的真实性。 第五条审核身份证件。支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要求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对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银行通过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包括: 1

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银行 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防范风险,促进居民储蓄相关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等制度,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存款证明是指在*** 储蓄部门应申请人,包括境内居民和非居民(含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等)申请,为其存于储蓄部门的个人储蓄存款所提供的证明。 第三条符合法律规定的*** 人民币储蓄存单、存折及储蓄卡均可用于办理个人存款证明。已被县以上司法部门冻结止付和已用于质押的储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申请人未按司法部门要求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的储蓄存款,不能办理个人存款证明。 第四条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由储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 出具的个人存款证明,用于证明申请人在提出开具存款证明时在*** 存款余额。“ *** 个人存款证明书” 不能流通,不能用于质押,不能挂失,不能代替存单(折、卡)作为取款、转存、续存等凭证。 第六条申请人要求出具个人存款证明可在我行任一储蓄网点提出申请,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查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在*** 的储蓄存款凭证(包括存单、折、卡)原件等有关资料。 第七条个人存款证明可由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以下称代

理人)代为办理。代理人代为办理个人存款证明或领取存款证明书时,须出具申请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个人存款证明金额不得高于其在我行开产存款 账户的累计金额;每份个人存款证明所证明的存款不得超过五笔,无 论金额大小,每份个人存款证明收手续费元第九条客户开具个人存 款证明输入的客户姓名及证件必须与存款持有人一致。 第十条存款证明分为时点和时段证明。时点证明开具日和终止日 期为同一交易日期,帐户金额不冻结,只显示某帐户某一时点存款 情况;时段证明开具日为交易日,终止日期为交易日后某一日期, 根据证明时间段,对帐户进行冻结,冻结期从存款证明开具日到存款 证明有效时段后。 第十一条开具个人存款证明需实行复核控制,到期自动解冻。 第十二条客户在存款证明有效期内想要提前解冻金额,可持原证 明原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存款凭证申请提前收回。 第十三条存款证明原件丢失,客户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存 款凭证到原办具网点申请重开。柜员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可重新开 具,将重新开立的存款证明留存联与原留存联合并保管。存款证明 只能重开一次。 第十四条个人存款证明书按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开具的个人存款 证明系统自动生成个人存款证明登记簿,按年打印,永久保管。

银行存款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

11农村33银行存款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存款人合法利益,依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我行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严格执行为储户保密的原则,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的存款(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存款账户,是指个人在我行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 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在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除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外,还包括户口簿、护照。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军队(武装警察)离退休干部以及

在解放军军事院校学习的现役军人,在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还包括: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和军事院校学员证。 (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在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可以是中国护照。 (五)外国公民,为护照。外国边民在我国边境地区的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除护照外,还可是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 学生证、机动车驾驶证、介绍信以及法定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不能作为实名证件使用。 前款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个人在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 代理他人在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第七条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

实名制自查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实名制自查报告 篇一: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专项检查自查报告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专项检查自查报告 根据省联社通知要求,认真领会文件精神,我社开展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专项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成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成员: 为确保高质量完成核实工作,积极推动此次工作的开展。对辖内所有网点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进行全面摸底,了解了账户种类及数量、开户时间、金额大小、留存身份证件种类等情况,确保核实工作平稳开展。 (二)按照指导意见中的核实工作措施,逐条对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进行核实。各网点对前来办理开户等业务的客户,均要求出示其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进行核对,核对为真实的,在系统中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对客户暂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均要求客户在下次办理业务时携带身份证件进行身份核实工作。

(三)存款人开户资料中留存的开户证明文件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复印件的,我们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或公安部门对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查。经核查,如信息相符的,可以认为账户相关身份信息为真实;如姓名、身份证号码和照片存在一项或多项不一致的,作为疑义身份信息核实。 留存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复印件已过有效期,或姓名为手写、生僻字等难以识别的,要求存款人重新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进行核查。 存款人的开户资料中未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存款人重新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行核查。经核查,信息相符的,可以认为账户相关身份信息为真实,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对于20XX年1月1日以后在本系统开立业务的,各社 都以提供的真实身份证件核实,对于办理新开户业务的客户,根据要求,16周岁以上中国公民必须提供真实身份证,16 周岁以下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银行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通过此次检查,未发现我联社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中存在问题。以上核实工作,实现了在我社业务系统中标识、查询、统计核实结果,切实落实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维护

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 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存款证明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证明是指为存款人出具的证明存款人在本行存款情况的书面文书。存款证明分为时点存款证明和时段存款证明。 时点存款证明是指证明存款人某一日在本行存款情况的书面文书。 时段存款证明是指证明存款人某一时段在本行存款情况的书面文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币存款证明业务。 第二章出具存款证明的对象、条件 第四条出具存款证明的对象为在本行开立账户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客户。 第五条开具存款证明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时点存款证明 在本行存有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定活两便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 (二)时段存款证明 1.在本行存有定期存款(如活期存款必须转为定期存款); 2.在被证明存款的起止日期内不得提前支取(客户在被证明存款的起止日期内退回存款证明原件除外); 3.存款证明申请人应与存款人户名一致。 第六条下列存款不得对外出具存款证明: (一)已被县级及以上司法机关冻结止付的存款; (二)已被挂失的存款; (三)存款人死亡,申请人未按法律程序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的存款。 第三章存款证明办理程序 第七条存款证明由各支行(处)对外出具,由柜员受理、会计主管审批。

第八条申请出具存款证明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则须同时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二)个人提供本行的储蓄存折(单)、借记卡; (三)企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存款证实书等; (三)提交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存款证明申请书。 第九条经办柜员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认真审核以下要素:(一)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有效身份证件上姓名与存款人姓名是否一致; (二)通过综合业务处理系统核实存款人名称、存款金额、存款期限是否与申请书上填写的内容一致; (三)确认存款是否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不得对外出具存款证明的范围; (四)“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开立存款证明申请书”中“申请人(签字)”是否经申请人签字认可。 第十条申请存款证明的材料经审核无误后,如系申请开具活期存款时段存款证明的,经办柜员应要求申请人将活期存款转为定期存款,并打印定期存单或开具存款证实书。 第十一条存款证明的审查和审批。 (一)经办柜员在“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开立存款证明申请书”的经办柜员处出具意见并签章后,附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交会计主管审核。 (二)会计主管对申请书所填的内容与存款凭证原件、身份证件等要素进行审核,签署审批意见后签章。 第十二条存款证明申请经审批后,柜员应在综合业务系统中打印存款证明,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一联交客户,存根联由网点留存,统一登记,按编号专夹保管备查。 第十三条存款证明手续办妥后,经办柜员将存款证明交付申请人。并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并出具收费凭证。 第四章存款证明管理

对银行储蓄存款实名制的一点探讨会计实习报告

对银行储蓄存款实名制的一点探讨(会计实习报告) 暑假期间,我有幸来到了中国工商银行双流县支行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会计实习,学到了许多书本以外的知识,受益非浅。下面是我对银行储蓄存款实名制进行的一点简单探讨。 一、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含义储蓄存款实名制是指居民在金融机构开户和办理储蓄业务时,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银行员工有义务给予记录,并要求存款人在存单上留下自己姓名的制度。其根本宗旨在于有效保护个人利益和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促进金融体系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进行,保证个人金融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我国建国五十年来,储蓄存款制度一直实行的是记名储蓄制度。其记名可以是真名、假名、代码亦可以是亲友的名字。特别是活期储蓄,银行只认存折不认人,只要取款人提供存折出示印鉴或输对密码银行即按折付款。储蓄存款实名制是发达国家早已实行的一项金融制度,也是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实行的金融制度. 二、为什么要实储蓄存款实名制我国现行的储蓄存款记名制可以说从源头上造成了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已经妨碍了改革开放的进程,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 1、储蓄存款加快增长现象下掩盖了触目惊心的社会财富转移。截止1999年6月末,我国商业银行储蓄存款总额达亿元。我国居民储蓄存款是呈几何级数增长的,1987年,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仅3073亿元,1992年突破1万亿元,1994年突破2万亿元,t995年突破3万亿元,到1998年末更是达5.3万亿元,而仅仅半年,1999年6月末已达6.3万亿元。1992年以来,我国GDP增长率虽然走上了快速增长的通

道,最高的年份是1992年的14.1%,最低的年份是1998年的7.8%,从92年到98年,算术平均数也仅10.76%,GDP的增长与储蓄存款增长不同步,这说明两点,一是国民收入的分配过份向个人倾斜。二是有些个人收入已经不来源于国民收入,而是直接来源于国有资产的流失。 2、税收征管困难,偷逃税款严重。纳税是公民的义务,但在现实条件下,能偷逃税赋成了个人的本事,对不少财务管理人员来说,逃税倒成了其义务,我国个人所得税规模占人均GDP的比重大约在0.28%左右,远低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的1%,税源流失过多,根源在于我国的现行储蓄存款制度根本无法支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监管,而存款制度的不完善,不利于建立公民的信用体系,不能明确个人对国家应尽的义务,无法通过税收杠杆调节居民收入差距和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使国家集中力量办大事。 3、使我国的相关调整政策无所适从,实施效果大打折扣。比如,针对我国内需不旺、消费疲软的状况,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刺激消费的政策,如连续下调利率、鼓励消费信贷、征收储蓄利息所得税、增加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刺激教育消费等等,但这些政策实施效果很不明显,为什么?因为储蓄存款记名制掩盖了贫富差距,立法和行政机构很难对症下药,对少部分暴富阶层的人士来说,收入只是数字的增加减少,钱对他们来说几辈子也花不完,该有的都有了,因此他们对刺激消费的政策很麻木。 4、个人信用制度无法建立起来。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一切经济关系要靠信用来维系,没有好的信用制度,就会产生“交易冷淡”和“投资锁定”现象,由于互不信任,交易方式会向现金交易和以货

实名制管理制度36784

院综合楼建设项目 实 名 制 管 理 和 工 资 一 卡 通 制 度 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敦煌市中医医院门诊住院综合楼建设项目部 2018年3月15日

建设项目实名制管理和工资一卡通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动态管理,更好的落实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各项工作,防范民工工资纠纷,维护民工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本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实现施工现场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项目时间清等五清目标的管理制度。 一、凡进入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敦煌市中医医院项目工地的作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实施实名制管理。 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数据通过IC卡进行采集,IC卡由于项目部统一购买进行登记使用。 三、施工现场实施封闭管理,明确分隔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 四、施工班组应在作业人员进场前向项目部安全科上报作业人员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姓名、籍贯、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学历、工种等情况。 五、项目部在作业人员办理进场登记后1天内及时发放IC卡,并在作业人员进场3天内建立或补充完善对应的人员花名册,人员花名册应反应人员基本信息,并注明人员进场和离场时间。 六、作业人员遗失IC卡的,项目部应在核实后及时予以重新办理,并负责做好相关数据的衔接。 七、作业人员出入施工区域必须刷卡考勤,刷卡考勤记录作为其工资发放和解决劳资纠纷的重要依据。

八、作业人员在本工程项目工作结束,离开项目前应上交IC卡,作业人员退场后,项目部应及时在人员花名册上注明其离场时间,并在花名册上注明工资结算情况。 九、为有效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以确保农民工工资直接足额支付到位。严格执行实名制管理制度,要求每个项目,建立《实名制管和工资一卡通制度》,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 十、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上,实行农民工工资委托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即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农民工工资银行账户和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 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敦煌市中医医院门诊住院综合楼建设项目部 2018年3月15日

中国建设银行下发《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补充规定》.doc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关于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建设银行 文号:建总发[2000]2号 发布日期:2000-1-3 执行日期:2000-1-3 生效日期:1900-1-1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为进一步扩大我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范围,促进外币储蓄及相关业务的迅速发展,总行决定在开办为客户个人出具“时点”存款证明业务的基础上,增办出具个人“时段”存款证明业务,并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建总发〔1998〕183号),制定了《关于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总行。 附: 关于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补充规定

一、出具个人时段存款证明业务管理规定 (一)个人时段存款证明,是用于证明申请人自向建设银行储蓄网点提出出具存款证明申请日之前某段时间及申请日之后至某一时间段内在我行有一定数额存款的证明。 (二)出具个人时段存款证明业务由各储蓄营业网点受理,分级签发。证明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外币(按经办业务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下同)个人时段存款证明,可由管辖行主管行长授权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证明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外币个人时段存款证明,由管辖行主管行长负责签发。 (三)储蓄网点接受申请人要求出具时段存款证明申请后,应立即止付申请人的待证明存款,止付期限根据申请人的选择设定,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二年。存款证明书的有效期即为存款的止付期。管辖行有权签发人签发存款证明时,其存款止付期从储蓄网点接受申请之日开始计算。最终止付日未到,存款不得提前解除止付,在存款止付期日,存款利息的计付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完整版)实名制管理办法(1)

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规范项目部劳务分包和用工行为,促进项目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水平的提升,根据“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等各项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公司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公司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一、成立实名制管理小组 分管领导:李玥 组长:陈亚军 副组长:葛启元吕钢 组员:张媛吴宁章国兵张国强房寿萍 责任部门:人力资源部 二、项目进入实名制管理流程 方式一:由建设方缴纳社会保障费 项目取得中标通知书→建设方缴纳社会保障费(具体缴费要求参照《关于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实施)→建设方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方向建设方索取社会保障费缴纳收据→施工方前往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人员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工管中心)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中标项目正式进入市实名制管理流程。 方式二:由施工方缴纳社会保障费 项目取得中标通知书→由施工方直接缴交社会保障费(目前缴费比为工程中标价的0.42%,缴纳内容为社会保障费中的大病,

工伤保险部分)→施工方前往工管中心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中标项目正式进入市实名制管理流程。 三、实名制管理部门职责分工 1、人资部: (1)建立并完善实名制管理制度。 (2)与工管中心核实各项目社会保障费缴纳费用及流程。 (3)与纳入实名制管理的项目部签订实名制管理协议。 (4)落实并监督项目部工资发放、考勤、工伤、体检等实名制日常管理工作。 (5)依照工管中心出台的实名制动态评价表(附件一)跟踪项目得分情况。 (6)按季度对实名制管理各项目的分数进行评估,不合格项及时向项目部开具整改通知单(附件二)并限期整改。 (7)定期组织项目部实名制管理员及负责人召开实名制管理会议,完善项目部实名制管理相关事宜。 (8)定期组织召开公司实名制管理小组会议,及时向领导及各部门汇报实名制管理情况。 2、财务部: (1)审核项目部每月工资发放额并汇款至劳务公司账户。 (2)社会保障费汇缴及退款相关事宜。 (3)项目部季度考核分数不达标导致扣款的,由财务部在项目年底奖金中扣除。 (4)定期参加公司实名制管理会议,及时了解公司实名制管理动态。(5)完成部门与实名制相关各项事宜。

最新账户存款实名制见习报告

账户存款实名制见习报告 暑假期间,我有幸来到了中国工商银行县支行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会计实习,学到了许多书本以外的知识,受益非浅。下面是我对银行储蓄存款实名制进行的一点简单探讨。 一、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含义 储蓄存款实名制是指居民在金融机构开户和办理储蓄业务时,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银行员工有义务给予记录,并要求存款人在存单上留下自己姓名的制度。其根本宗旨在于有效保护个人利益和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促进金融体系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进行,保证个人金融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 我国建国五十年来,储蓄存款制度一直实行的是记名(虚名)储蓄制度。其记名可以是真名、假名、代码亦可以是亲友的名字。特别是活期储蓄,银行只认存折不认人,只要取款人提供存折出示印鉴或输对密码(由取款人开户时约定)银行即按折付款。储蓄存款实名制是发达国家早已实行的一项金融制度,也是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实行的金融制度. 二、为什么要实储蓄存款实名制 我国现行的储蓄存款记名制可以说从源头上造成了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已经妨碍了改革开放的进程,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 1、储蓄存款加快增长现象下掩盖了触目惊心的社会财富转移。截止1999年6月末,我国商业银行储蓄存款总额(本外币全折人民币)达6.3万亿元。我国居民储蓄存款是呈几何级数增长的,1987年,我国

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仅3073亿元,1992年突破1万亿元,1994年突破2万亿元,t995年突破3万亿元,到1998年末更是达5.3万亿元,而仅仅半年,1999年6月末已达6.3万亿元。1992年以来,我国GDP增长率虽然走上了快速增长的通道,最高的年份是1992年的14.1%,最低的年份是1998年的7.8%,从92年到98年,算术平均数也仅10.76%,GDP的增长与储蓄存款增长不同步,这说明两点,一是国民收入的分配过份向个人倾斜。二是有些个人收入已经不来源于国民收入,而是直接来源于国有资产的流失。 2、税收征管困难,偷逃税款严重。纳税是公民的义务,但在现实条件下,能偷逃税赋成了个人的本事,对不少财务管理人员来说,逃税倒成了其义务,我国个人所得税规模占人均GDP的比重大约在0.28%左右,远低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的2.1%,税源流失过多,根源在于我国的现行储蓄存款制度根本无法支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监管,而存款制度的不完善,不利于建立公民的信用体系,不能明确个人对国家应尽的义务,无法通过税收杠杆调节居民收入差距和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使国家集中力量办大事。 3、使我国的相关调整政策无所适从,实施效果大打折扣。比如,针对我国内需不旺、消费疲软的状况,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刺激消费的政策,如连续下调利率、鼓励消费信贷、征收储蓄利息所得税、增加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刺激教育消费等等,但这些政策实施效果很不明显,为什么?因为储蓄存款记名制掩盖了贫富差距,立法和行政机构很难对症下药,对少部分暴富阶层的人士来说(据非官方资料,这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

【法规名称】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 【颁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银办发[2007]126号 【颁布时间】 2007-05-21 【实施时间】 2007-05-21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编号】 136289 【正文】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促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和反洗钱工作开展,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是指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核对或查询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及签发机关等信息真实性的行为。 第三条银行机构可通过其综合业务系统接入联网核查系统,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系统登录联网核查系统,或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第四条银行机构在办理下述人民币银行业务时,如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需要核对相关个人出示的居民身份证,则应进行联网核查: (一)银行账户业务,包括开立、变更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二)支付结算业务,包括票据结算业务、银行卡结算业务、汇兑等业务。 本规定将应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业务统称为规定业务。 银行机构为加强内部管理,在办理除规定业务之外的其他银行业务时也可进行联网核查。 第五条银行机构在办理规定业务时,需当场为客户办结的,应当场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不需当场办结的,应在办结相关业务前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第六条银行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相关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 (银发[2008]19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第28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等法律制度,各类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含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活期储蓄账户、个人定期存款账户、个人通知存款账户等,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必须以实名开立,即存款人开立各类个人银行账户时,必须提供真实、合法和完整的有效证明文件,账户名称与提供的证明文件中存款人名称一致。为进一步做好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切实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认真履行对个人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落实账户实名制的指导、监督、检查。 各银行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要求,加强对个人银行账户开立的审查,识别客户真实身份,不得为存款人开立假名和匿名账户;建立个人银行账户的跟踪检查制度,及时掌握存款人账户信息资料变动情况;建立健全个人银行账户开立和管理的内控制度,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及责任制,加强对临柜人员的培训和检查。 各银行应加强对存款人的信用管理,逐步完善存款人信用记录档案,对于不正当使用银行账户和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存款人,银行有权实施更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逐步实现同一存款人的各类银行账户在行内系统统一管理,鼓励存款人在同一银行账户下办理多种银行业务;在严格遵守对存款人身份认证基本规定的基础上,可以对不同的存款人确定差别身份认证标准,并按照账户余额、交易频率、交易金额及风险程度等进行分类管理。 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存款人开户信息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开户银行。 二、关于开立个人银行账户须出具的有效证件 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存款人应出具以下有效证件: (一)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军人、武装警察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出具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 (二)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四)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推行建筑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和农民工工资银行直接支付制度的方案(最新)

关于推行建筑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和农民工工资银行 直接支付制度的方案 为规范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xxx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第37号政府令)及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推行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银行直接支付制度的意见》(x〔x〕98号)要求,结合x区实际,特提出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和xx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目的,在全区建筑领域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和农民工工资银行直接支付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等问题,变事后追讨为事前预防、被动治欠为主动防欠,切实保障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从x年起,在x区建筑领域推行劳动用工实名制和农民工工资银行直接支付制度,实现劳动用工、出工记录、工资支付和现场监管信息化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建立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基本消除建筑领域因工资纠纷导致的突发群体性事件。

三、主要任务 (一)推行劳动用工实名制 1.劳动用工备案。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在招用农民工时,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农民工花名册,并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2.聘任劳资专管员。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聘任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组织沟通能力的业务人员担任劳资专管员,负责项目用工人员考勤和工资结算管理,建立用工人员信息台帐,监督劳务分包企业依法用工和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协调解决施工中发生的劳资纠纷。 3.考勤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设置电子考勤系统,对农民工进行刷卡考勤,定期进行汇总并进行公示。 (二)推行农民工工资银行直接支付制度 1.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施工单位在办理施工手续前,应到银行机构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与银行机构签订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建设(开发)单位须根据项目监理单位核定的工程量,按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22%向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拨付农民工工资。 2.办理工资支付卡。施工总承包企业聘任的劳资专管员,持劳务(建筑)企业用工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与劳动合同相一致的劳动用工花名册,到银行机构办理工资支付银行卡,并负责将代办的银行卡发放到持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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