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存款实名制问题及建议

存款实名制问题及建议

存款实名制问题及建议
存款实名制问题及建议

推行存款实名制的意义及存在问题和解决建议

一、推行储蓄存款实名制的意义

储蓄存款实名制,也称金融实名制,是指个人或法人等在金融机构办理存、贷款业务时要填写清楚本人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或法人真实姓名及纳税人的登记号等,以保证金融的真名交易,不得使用假名、代名等非真实姓名,也不得进行无记名的金融活动。欧美各国早在50年代采用该制度,韩国自1993年也开始实行这一制度。它对于由假名、代名、无名的金融活动引发以权谋私、逃税漏税、投机致富等腐败现象,是一项根本性的改革措施。它的实施有利于建立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税收制度,有利于从金融体制上防止舞弊,抑制地下经济活动。

1.有利于反腐倡廉,打击金融犯罪活动。实行存款实名制后,司法机构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查阅银行电脑网络,很容易地掌握调查者个人财产的收支状况。可以说,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后,洗钱、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偷逃税款者,就会失去一道隐蔽屏障,这样就从源头上防堵了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2.实行实名制,为增加个人所得税的征缴和以后开征利息调节税提供便利。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税务机构就可根据银行掌握的个人收入状况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同时,使国家对利息征收调节税有可能。对利息征收调节税,不仅是国家增加收入的有效手

段,也是国家调节个人收入的重要杠杆。

3.实行实名制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城乡居民个人金融财产猛增,但一些人在办理有关金融手续时,不留下真实身份姓名,遇提前支取、挂失止付、遭受灾害、涉及继承等情况而难以提供与原单证一致的身份证件时,造成延误、差错甚至无法办理,会遇到很多麻烦。实行实名制,则可规避此类风险。

4.实行实名制后,可以为国家制定经济政策提供准确的信号。在非实名制条件下,存款结构比例无法确定,根据储蓄判断有效需求也很困难,拥有大部分存款的少部分人很难代表有效需求。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后,可以挤掉储蓄存款中的水分,确保金融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为高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从银行角度看,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可以增强金融机构储蓄资金来源的透明度,有利防范差错,确保储蓄存款的安全,也将有力推动金融电子化的普及,推动金融业全社会联网。

5.实行实名制后,有利于个人信用能力的顺利评估,为个人消费信贷的推进扫除一个重要障碍。个人消费信贷被认为是拉动消费的一剂良方。然而从实际运行状况看,效果并不令人满意。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在现行制度下,银行无法确定申贷者的个人信用能力,放贷风险太大。而实行实名制后,个人的信用能力全部透明,银行与个人之间的信用关系更加牢固,银行的放贷风险大大减少,必将促进个人消费信贷的发展。

二、我国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居民对储蓄习惯用假名或别名进行存款,真正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还会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储户对实名制的大部分认同。只有居民对储蓄实名制大多赞同,才能顺利推行这一制度。否则,会带来一些不稳定因素。长期以来,中国老百姓习惯用假名或别名存款,并不是因为钱的来路不正,而是不愿露富,露富后怕安全成问题。在这种传统习惯作用下,若强制性推行实名制容易引起大众对银行的不信任,特别是在国际经济金融环境不稳,国家相继推出住房、养老、医疗、教育等制度改革的情况下,处理不当,很有可能发生挤提存款,在银行不良资产高居不下,经营状况难有大的改观的状况下容易出现支付危机。对此,切不可掉以轻心。

2.不能对私人财产权产生侵害。个人将钱存入银行后能否得到保护,能否做到对外保密,这是储户十分关心的大事。目前,我国仍未建立起完善的税收申报体系,我国《宪法》中仍未对私人财产有明确的说法。有的金融专家指出,改革开放20年来,先富起来的人可分两种,一种是遵纪守法的人,另一种是利用钻政策空子富起来的人,但这部分人从法律角度讲并不违法。因此对先富起来的人的财富如何界定它的合法性是一件十分棘手的事。处理不妥会让人对政策的可信度产生怀疑。若在此情况下,匆忙推

出储蓄实名制,实际的效果与推行的初衷可能相去甚远,合法的收入得不到保护,不合法的收入得不到追缴(许多不法收入已存入银行),不仅达不到征收遗产税、所得税的目的,还会挫伤老百姓储蓄的积极性。

3.资本账户不致引起大的流失。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后,一些钱会绕过金融管制,不存到银行,而是以现金、黄金等形式储存,或将钱存到国外,以躲避实名制。从法人企业来看,前几年已出现企业逃套外汇的现象,1998年更为严重,全年共查出骗购外汇金额6

4.19亿美元。若实行实名制,则可能导致更大范围和程度的资本外逃。从居民个人来看,目前银行中的个人外汇储蓄存款已高达800亿美元之多,有些是从黑市或亲朋处换来的,有些是非正当的收入,若实行储蓄实名制,有一部分必然会转到国外,造成国内外汇资金流失,容易引起波动。

4.要具备相应的技术和法律条件。美国是60年代开始实行储蓄实名制,但美国建国后就建立了税收申报制度,在美国只有小费不纳税。美国的信息网络极其发达,电话均要录音,它的监督成本极大。美国的法律环境是我们无法比拟的。而目前我国金融机构间还没有实行计算机联网,其技术条件和法律条件尚有待成熟。从韩国实行金融真名制的效果看,也不尽如人意。在不具备成熟条件的情况下匆忙推出,只能是事倍功半。

三、对策建议

国家早在1995 年《关于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

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建议的说明》中就指出,“建立储蓄实名制的目的是针对那些利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法规和政策不健全的漏洞,通过侵吞公有资产、搞不正当竞争、偷漏税、骗税和走私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暴富,从而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对合法收入中过高的部分,通过税收手段加以调节。”从这一目的看,实行储蓄实名制应是必走之路。但目前我们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1.加大对储蓄存款实名制宣传的力度,取得大众的理解和支持。应该看到,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已是大势所趋。目前我国推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已具备一定的法律制度基础和技术手段。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如纳税申报制度、《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以及《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和规定》等,为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实施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础;金融机构电子化建设也逐步得到加强,为储蓄存款实名制的推行奠定了物质基础。事实上,目前我国大多数的储蓄存款用的都是自己的真名,同时,金融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金融机构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客观上也有助于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实施。应该明确,储蓄存款实名制的推行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储蓄存款的所有者和流向,消除现行存款制度中存在的弊端,而不是把追究过去的错误和责任当作重点。因此,必须通过充分宣传,取得储户的理解支持,而且应允许政策实施有一个过渡期。

同时,可对推行储蓄实名制进行民意测验和调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可结合中国人民银行每年两次的储蓄问卷调查,增加“对推行储蓄实名制的意见反馈”一栏,增加问卷调查的覆盖面和范围,以真正摸清大众对储蓄实名制的态度和看法。另外,可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包括政府、金融、法律、公安、税务、财政等部门专家的意见。还可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的讨论和宣传。

2.我国宜实行凭身份证存取款制,将身份证管理与储蓄存款实名制结合起来。为此,应健全身份证管理,对丢失身份证的个人除收取一定罚款外,还应在新闻媒体上声明该证作废,并及时通知银行,以防止冒领,保护存款者的利益。

3.建立健全法规体系。制定相关的法规,特别是完善私人财产法规界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消除人们对推行储蓄实名制后的疑虑和担忧。同时,加大资本账户管理力度。在完善纳税申报制度的基础上,健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对利用各种渠道逃套外汇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决不能姑息手软。

4.进一步健全储蓄保密制度,完善存款查询系统。目前,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查询个人储蓄存款的部门达11个,有权查询单位存款的达12个之多。因此,对居民在银行中的存款情况,金融机构仍应坚持“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应制订出于公益目的的查询金融情报的条件、审批制度和程序,除公、检、法及税务、海关等有权检查部门外,不得对外泄露个人的财产状

况。对有权查询个人储蓄存款的单位和部门,在实施查询前必须要求其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办理必要的法律手续。银行予以配合的同时,还要注意只能提供与查询事项有关票证的复印件,不能涉及无关人员,不能提供原始账册,防止滥查、错查。有关当事人一旦违反规定,必须负相应的责任。包括如果储户没有按规定填写,不予办理开户手续;违反储蓄存款实名制办理开户手续的存折或存单一经发现,除追究有关金融机构经办人员的责任外,已遗失的存折和存单不予办理挂失手续;金融从业人员违反保密制度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经济、行政、法律责任等。5.加快现金制度的改革。针对收入分配和流通领域存在的现金流量过大的问题,应抓紧着手修改现行的《现金管理条例》,控制单位和个人提取现金的数量,从源头上遏制大量存在的现金支付和现金结算现象,同时,积极推进支付手段的改革,逐步实现支付方式的电子化和个人收入帐户化,最终将个人的主要收支情况纳入金融机构的监控之下。

6.积极推进金融系统和税务部门计算机网络建设的步伐。金融资产实名制的建立,客观上要求对每个拥有金融资产的公民建立个人档案,并将储户在全国范围内拥有资产的情况归结在该档案之内,巨大的数据处理量离不开计算机系统的支持。同时,随着经济的放开搞活和人员流动趋势的增强,跨地域投资、经营、就业以及提供劳务的情况日益增多,为便于金融机构和税务机关完整、准确地掌握公民个人跨地域的收入和资产情况,各地金融机

构必须及时交流内部信息,并同时将有关资料向当地税务机关传送。为了保证信息的及时传递和资料的充分使用,国家应在资金、技术上支持和帮助银行系统及税务部门尽快建立起一套覆盖全国的计算机网络。

7.规范金融机构与税务部门的合作。通过法律形式规范银行与税务部门的合作是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采取的做法。如丹麦规定,金融机构在年终必须向税务局提供每个纳税人的利息收入或债务情况,如有违反,将对机构或个人给予罚款或两年以内的拘留处罚;英国规定,银行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情况,未及时提供情况的,将受到300 英镑的基本罚款,每延迟一天,增加罚款60英镑。我国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建立只是在客观上为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提供条件,而要保证个人的资产信息得到安全、有效的使用,金融机构和税务部门必须进行充分的协作和配合。为了避免合作中的随意性,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经验,通过政府立法形式规范双方的行为。即在税务部门安全使用个人资产信息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定期、如实、及时地提供相关信息,否则,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国务院令[2000]第285号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2000]第285号 Gaooooo 2017-12-01 现发布《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和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个人存款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个人存款账户,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外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 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为护照。 前款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 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第七条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第八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为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保守秘密的责任。 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 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按照本规定施行前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后,在原账户办理第一笔个人存款时,原账户没有使用实名的,应当依照本规定使用实名。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对银行储蓄存款实名制的一点探讨_1

对银行储蓄存款实名制的一点探讨 暑假期间,我有幸来到了中国工商银行双流县支行进行了为期一具月的会计实习,学到了许多书本以外的知识,受益非浅。下面是我对银行储蓄存款实名制进行的一点简单探讨。 一、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含义储蓄存款实名制是指居民在金融机构开户和办理储蓄业务时,必须出示有效*明,银行职员有义务赋予记录,并要求存款人在存单上留下自己姓名的制度。其全然宗旨在于有效爱护个人利益和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促进金融体系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进行,保证个人金融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我国建国五十年来,储蓄存款制度向来实行的是记名(虚名)储蓄制度。其记名能够是真名、假名、代码亦能够是亲友的名字。特别是活期储蓄,银行只认存折别认人,只要取款人提供存折出示印鉴或输对密码(由取款人开户时约定)银行即按折付款。储蓄存款实名制是发达国家早已实行的一项金融制度,也是绝大多数进展中国家实行的金融制度. 二、什么原因要实储蓄存款实名制我国现行的储蓄存款记名制能够说从源头上造成了一系列社会经济咨询题,差不多影响了改革开放的进程,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1、储蓄存款加快增长现象下掩盖了触目惊心的社会财宝转移。截止1999年6月末,我国商业银行储蓄存款总额(本外币全折人民币)达6.3万亿元。我国居民储蓄存款是呈几何级数增长的,1987年,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仅3073亿元,1992年突破1万亿元,1994年突破2万亿元,t995年突破3万亿元,到1998年末更是达5.3万亿元,而仅仅半年,1999年6月末已达6.3万亿元。1992年以来,我国gdp 增长率尽管走上了快速增长的通道,最高的年份是1992年的14.1%,最低的年份是1998年的7.8%,从92年到98年,算术平均数也仅10.76%,gdp的增长与储蓄存款增长别同步,这说明两点,一是国民收入的分配过份向个人倾歪。二是有些个人收入差不多别来源于国民收入,而是直接来源于国有资产的流失。2、税收征管困难,偷逃税款严峻。纳税是公民的义务,但在现实条件下,能偷逃税赋成了个人的本领,对很多财务治理人员来说,逃税倒成了其义务,我国个人所得税规模占人均gdp的比重大约在0.28%左右,远低于进展中国家平均水平的2.1%,税源流失过多,根源在于我国的现行储蓄存款制度全然无法支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监管,而存款制度的别完善,别利于建立公民的信用体系,别能明确个人对国家应尽的义务,无法经过税收杠杆调节居民收入差距和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使国家集中力量办大事。3、使我国的相关调整政策无所适从,实施效果大打折扣。比如,针对我国内需别旺、消费疲软的状况,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刺激消费的政策,如延续下调利率、鼓舞消费信贷、征收储蓄利息所得税、增加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职员资收入、刺激教育消费等等,但这些政策实施效果很别明显,什么原因?因为储蓄存款记名制掩盖了贫富差距,立法和行政机构很难对症下药,对少部分暴富阶层的人士来说(sp;1、加强法律法规配套建设。如“保密法”、“个人财产爱护法”。2、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对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和公安、法院、纪检、审计等执法部门内部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法,严格保密。加大对执法部门的监督力度,操纵好执法机构对个人金融财产查询、冻结、划扣的权力。3、反对腐败。某些地点基层机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比较严峻,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有可能使干部更容易掌握居民的家底,因而更容易有的放矢管理“三乱”效率更高。所以对基层干部要加强知法守法教育,严惩“三乱”,对滥用职权,侵犯存款人利益的要坚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和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个人存款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存款账户,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外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 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

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为护照。 前款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 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第七条 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第八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为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保守秘密的责任。 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便利存款人开立和使用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号)及《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银监发【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银行账户,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辖内各支行。 第二章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要求社会公众用真实身份参与各类社会活动。 银行账户实名制的核心包括核验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开户申请人的真实开户意愿三方面。支行在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时应围绕上述核心要素开展工作:一是开户申请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必须向银行提交合法的身份证件和资料。二是支行应利用多种有效手段核验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合法性,确保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三是核实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的真实性。 第五条审核身份证件。支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要求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对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银行通过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包括: 1

银行存款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

11农村33银行存款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存款人合法利益,依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我行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严格执行为储户保密的原则,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的存款(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存款账户,是指个人在我行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 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在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除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外,还包括户口簿、护照。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军队(武装警察)离退休干部以及

在解放军军事院校学习的现役军人,在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还包括: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和军事院校学员证。 (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在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可以是中国护照。 (五)外国公民,为护照。外国边民在我国边境地区的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除护照外,还可是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 学生证、机动车驾驶证、介绍信以及法定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不能作为实名证件使用。 前款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个人在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 代理他人在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第七条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

实名制自查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实名制自查报告 篇一: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专项检查自查报告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专项检查自查报告 根据省联社通知要求,认真领会文件精神,我社开展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专项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成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成员: 为确保高质量完成核实工作,积极推动此次工作的开展。对辖内所有网点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进行全面摸底,了解了账户种类及数量、开户时间、金额大小、留存身份证件种类等情况,确保核实工作平稳开展。 (二)按照指导意见中的核实工作措施,逐条对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进行核实。各网点对前来办理开户等业务的客户,均要求出示其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进行核对,核对为真实的,在系统中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对客户暂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均要求客户在下次办理业务时携带身份证件进行身份核实工作。

(三)存款人开户资料中留存的开户证明文件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复印件的,我们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或公安部门对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查。经核查,如信息相符的,可以认为账户相关身份信息为真实;如姓名、身份证号码和照片存在一项或多项不一致的,作为疑义身份信息核实。 留存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复印件已过有效期,或姓名为手写、生僻字等难以识别的,要求存款人重新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进行核查。 存款人的开户资料中未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存款人重新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行核查。经核查,信息相符的,可以认为账户相关身份信息为真实,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对于20XX年1月1日以后在本系统开立业务的,各社 都以提供的真实身份证件核实,对于办理新开户业务的客户,根据要求,16周岁以上中国公民必须提供真实身份证,16 周岁以下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银行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通过此次检查,未发现我联社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中存在问题。以上核实工作,实现了在我社业务系统中标识、查询、统计核实结果,切实落实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维护

对银行储蓄存款实名制的一点探讨会计实习报告

对银行储蓄存款实名制的一点探讨(会计实习报告) 暑假期间,我有幸来到了中国工商银行双流县支行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会计实习,学到了许多书本以外的知识,受益非浅。下面是我对银行储蓄存款实名制进行的一点简单探讨。 一、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含义储蓄存款实名制是指居民在金融机构开户和办理储蓄业务时,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银行员工有义务给予记录,并要求存款人在存单上留下自己姓名的制度。其根本宗旨在于有效保护个人利益和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促进金融体系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进行,保证个人金融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我国建国五十年来,储蓄存款制度一直实行的是记名储蓄制度。其记名可以是真名、假名、代码亦可以是亲友的名字。特别是活期储蓄,银行只认存折不认人,只要取款人提供存折出示印鉴或输对密码银行即按折付款。储蓄存款实名制是发达国家早已实行的一项金融制度,也是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实行的金融制度. 二、为什么要实储蓄存款实名制我国现行的储蓄存款记名制可以说从源头上造成了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已经妨碍了改革开放的进程,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 1、储蓄存款加快增长现象下掩盖了触目惊心的社会财富转移。截止1999年6月末,我国商业银行储蓄存款总额达亿元。我国居民储蓄存款是呈几何级数增长的,1987年,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仅3073亿元,1992年突破1万亿元,1994年突破2万亿元,t995年突破3万亿元,到1998年末更是达5.3万亿元,而仅仅半年,1999年6月末已达6.3万亿元。1992年以来,我国GDP增长率虽然走上了快速增长的通

道,最高的年份是1992年的14.1%,最低的年份是1998年的7.8%,从92年到98年,算术平均数也仅10.76%,GDP的增长与储蓄存款增长不同步,这说明两点,一是国民收入的分配过份向个人倾斜。二是有些个人收入已经不来源于国民收入,而是直接来源于国有资产的流失。 2、税收征管困难,偷逃税款严重。纳税是公民的义务,但在现实条件下,能偷逃税赋成了个人的本事,对不少财务管理人员来说,逃税倒成了其义务,我国个人所得税规模占人均GDP的比重大约在0.28%左右,远低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的1%,税源流失过多,根源在于我国的现行储蓄存款制度根本无法支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监管,而存款制度的不完善,不利于建立公民的信用体系,不能明确个人对国家应尽的义务,无法通过税收杠杆调节居民收入差距和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使国家集中力量办大事。 3、使我国的相关调整政策无所适从,实施效果大打折扣。比如,针对我国内需不旺、消费疲软的状况,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刺激消费的政策,如连续下调利率、鼓励消费信贷、征收储蓄利息所得税、增加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刺激教育消费等等,但这些政策实施效果很不明显,为什么?因为储蓄存款记名制掩盖了贫富差距,立法和行政机构很难对症下药,对少部分暴富阶层的人士来说,收入只是数字的增加减少,钱对他们来说几辈子也花不完,该有的都有了,因此他们对刺激消费的政策很麻木。 4、个人信用制度无法建立起来。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一切经济关系要靠信用来维系,没有好的信用制度,就会产生“交易冷淡”和“投资锁定”现象,由于互不信任,交易方式会向现金交易和以货

实名制管理制度36784

院综合楼建设项目 实 名 制 管 理 和 工 资 一 卡 通 制 度 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敦煌市中医医院门诊住院综合楼建设项目部 2018年3月15日

建设项目实名制管理和工资一卡通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动态管理,更好的落实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各项工作,防范民工工资纠纷,维护民工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本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实现施工现场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项目时间清等五清目标的管理制度。 一、凡进入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敦煌市中医医院项目工地的作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实施实名制管理。 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数据通过IC卡进行采集,IC卡由于项目部统一购买进行登记使用。 三、施工现场实施封闭管理,明确分隔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 四、施工班组应在作业人员进场前向项目部安全科上报作业人员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姓名、籍贯、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学历、工种等情况。 五、项目部在作业人员办理进场登记后1天内及时发放IC卡,并在作业人员进场3天内建立或补充完善对应的人员花名册,人员花名册应反应人员基本信息,并注明人员进场和离场时间。 六、作业人员遗失IC卡的,项目部应在核实后及时予以重新办理,并负责做好相关数据的衔接。 七、作业人员出入施工区域必须刷卡考勤,刷卡考勤记录作为其工资发放和解决劳资纠纷的重要依据。

八、作业人员在本工程项目工作结束,离开项目前应上交IC卡,作业人员退场后,项目部应及时在人员花名册上注明其离场时间,并在花名册上注明工资结算情况。 九、为有效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以确保农民工工资直接足额支付到位。严格执行实名制管理制度,要求每个项目,建立《实名制管和工资一卡通制度》,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 十、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上,实行农民工工资委托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即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农民工工资银行账户和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 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敦煌市中医医院门诊住院综合楼建设项目部 2018年3月15日

(完整版)实名制管理办法(1)

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规范项目部劳务分包和用工行为,促进项目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水平的提升,根据“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等各项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公司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公司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一、成立实名制管理小组 分管领导:李玥 组长:陈亚军 副组长:葛启元吕钢 组员:张媛吴宁章国兵张国强房寿萍 责任部门:人力资源部 二、项目进入实名制管理流程 方式一:由建设方缴纳社会保障费 项目取得中标通知书→建设方缴纳社会保障费(具体缴费要求参照《关于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实施)→建设方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方向建设方索取社会保障费缴纳收据→施工方前往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人员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工管中心)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中标项目正式进入市实名制管理流程。 方式二:由施工方缴纳社会保障费 项目取得中标通知书→由施工方直接缴交社会保障费(目前缴费比为工程中标价的0.42%,缴纳内容为社会保障费中的大病,

工伤保险部分)→施工方前往工管中心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中标项目正式进入市实名制管理流程。 三、实名制管理部门职责分工 1、人资部: (1)建立并完善实名制管理制度。 (2)与工管中心核实各项目社会保障费缴纳费用及流程。 (3)与纳入实名制管理的项目部签订实名制管理协议。 (4)落实并监督项目部工资发放、考勤、工伤、体检等实名制日常管理工作。 (5)依照工管中心出台的实名制动态评价表(附件一)跟踪项目得分情况。 (6)按季度对实名制管理各项目的分数进行评估,不合格项及时向项目部开具整改通知单(附件二)并限期整改。 (7)定期组织项目部实名制管理员及负责人召开实名制管理会议,完善项目部实名制管理相关事宜。 (8)定期组织召开公司实名制管理小组会议,及时向领导及各部门汇报实名制管理情况。 2、财务部: (1)审核项目部每月工资发放额并汇款至劳务公司账户。 (2)社会保障费汇缴及退款相关事宜。 (3)项目部季度考核分数不达标导致扣款的,由财务部在项目年底奖金中扣除。 (4)定期参加公司实名制管理会议,及时了解公司实名制管理动态。(5)完成部门与实名制相关各项事宜。

最新账户存款实名制见习报告

账户存款实名制见习报告 暑假期间,我有幸来到了中国工商银行县支行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会计实习,学到了许多书本以外的知识,受益非浅。下面是我对银行储蓄存款实名制进行的一点简单探讨。 一、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含义 储蓄存款实名制是指居民在金融机构开户和办理储蓄业务时,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银行员工有义务给予记录,并要求存款人在存单上留下自己姓名的制度。其根本宗旨在于有效保护个人利益和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促进金融体系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进行,保证个人金融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 我国建国五十年来,储蓄存款制度一直实行的是记名(虚名)储蓄制度。其记名可以是真名、假名、代码亦可以是亲友的名字。特别是活期储蓄,银行只认存折不认人,只要取款人提供存折出示印鉴或输对密码(由取款人开户时约定)银行即按折付款。储蓄存款实名制是发达国家早已实行的一项金融制度,也是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实行的金融制度. 二、为什么要实储蓄存款实名制 我国现行的储蓄存款记名制可以说从源头上造成了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已经妨碍了改革开放的进程,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 1、储蓄存款加快增长现象下掩盖了触目惊心的社会财富转移。截止1999年6月末,我国商业银行储蓄存款总额(本外币全折人民币)达6.3万亿元。我国居民储蓄存款是呈几何级数增长的,1987年,我国

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仅3073亿元,1992年突破1万亿元,1994年突破2万亿元,t995年突破3万亿元,到1998年末更是达5.3万亿元,而仅仅半年,1999年6月末已达6.3万亿元。1992年以来,我国GDP增长率虽然走上了快速增长的通道,最高的年份是1992年的14.1%,最低的年份是1998年的7.8%,从92年到98年,算术平均数也仅10.76%,GDP的增长与储蓄存款增长不同步,这说明两点,一是国民收入的分配过份向个人倾斜。二是有些个人收入已经不来源于国民收入,而是直接来源于国有资产的流失。 2、税收征管困难,偷逃税款严重。纳税是公民的义务,但在现实条件下,能偷逃税赋成了个人的本事,对不少财务管理人员来说,逃税倒成了其义务,我国个人所得税规模占人均GDP的比重大约在0.28%左右,远低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的2.1%,税源流失过多,根源在于我国的现行储蓄存款制度根本无法支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监管,而存款制度的不完善,不利于建立公民的信用体系,不能明确个人对国家应尽的义务,无法通过税收杠杆调节居民收入差距和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使国家集中力量办大事。 3、使我国的相关调整政策无所适从,实施效果大打折扣。比如,针对我国内需不旺、消费疲软的状况,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刺激消费的政策,如连续下调利率、鼓励消费信贷、征收储蓄利息所得税、增加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刺激教育消费等等,但这些政策实施效果很不明显,为什么?因为储蓄存款记名制掩盖了贫富差距,立法和行政机构很难对症下药,对少部分暴富阶层的人士来说(据非官方资料,这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

【法规名称】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 【颁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银办发[2007]126号 【颁布时间】 2007-05-21 【实施时间】 2007-05-21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编号】 136289 【正文】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促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和反洗钱工作开展,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是指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核对或查询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及签发机关等信息真实性的行为。 第三条银行机构可通过其综合业务系统接入联网核查系统,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系统登录联网核查系统,或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第四条银行机构在办理下述人民币银行业务时,如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需要核对相关个人出示的居民身份证,则应进行联网核查: (一)银行账户业务,包括开立、变更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二)支付结算业务,包括票据结算业务、银行卡结算业务、汇兑等业务。 本规定将应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业务统称为规定业务。 银行机构为加强内部管理,在办理除规定业务之外的其他银行业务时也可进行联网核查。 第五条银行机构在办理规定业务时,需当场为客户办结的,应当场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不需当场办结的,应在办结相关业务前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第六条银行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相关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 (银发[2008]19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第28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等法律制度,各类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含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活期储蓄账户、个人定期存款账户、个人通知存款账户等,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必须以实名开立,即存款人开立各类个人银行账户时,必须提供真实、合法和完整的有效证明文件,账户名称与提供的证明文件中存款人名称一致。为进一步做好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切实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认真履行对个人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落实账户实名制的指导、监督、检查。 各银行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要求,加强对个人银行账户开立的审查,识别客户真实身份,不得为存款人开立假名和匿名账户;建立个人银行账户的跟踪检查制度,及时掌握存款人账户信息资料变动情况;建立健全个人银行账户开立和管理的内控制度,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及责任制,加强对临柜人员的培训和检查。 各银行应加强对存款人的信用管理,逐步完善存款人信用记录档案,对于不正当使用银行账户和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存款人,银行有权实施更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逐步实现同一存款人的各类银行账户在行内系统统一管理,鼓励存款人在同一银行账户下办理多种银行业务;在严格遵守对存款人身份认证基本规定的基础上,可以对不同的存款人确定差别身份认证标准,并按照账户余额、交易频率、交易金额及风险程度等进行分类管理。 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存款人开户信息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开户银行。 二、关于开立个人银行账户须出具的有效证件 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存款人应出具以下有效证件: (一)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军人、武装警察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出具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 (二)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四)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推行建筑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和农民工工资银行直接支付制度的方案(最新)

关于推行建筑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和农民工工资银行 直接支付制度的方案 为规范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xxx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第37号政府令)及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推行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银行直接支付制度的意见》(x〔x〕98号)要求,结合x区实际,特提出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和xx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目的,在全区建筑领域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和农民工工资银行直接支付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等问题,变事后追讨为事前预防、被动治欠为主动防欠,切实保障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从x年起,在x区建筑领域推行劳动用工实名制和农民工工资银行直接支付制度,实现劳动用工、出工记录、工资支付和现场监管信息化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建立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基本消除建筑领域因工资纠纷导致的突发群体性事件。

三、主要任务 (一)推行劳动用工实名制 1.劳动用工备案。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在招用农民工时,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农民工花名册,并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2.聘任劳资专管员。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聘任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组织沟通能力的业务人员担任劳资专管员,负责项目用工人员考勤和工资结算管理,建立用工人员信息台帐,监督劳务分包企业依法用工和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协调解决施工中发生的劳资纠纷。 3.考勤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设置电子考勤系统,对农民工进行刷卡考勤,定期进行汇总并进行公示。 (二)推行农民工工资银行直接支付制度 1.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施工单位在办理施工手续前,应到银行机构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与银行机构签订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建设(开发)单位须根据项目监理单位核定的工程量,按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22%向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拨付农民工工资。 2.办理工资支付卡。施工总承包企业聘任的劳资专管员,持劳务(建筑)企业用工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与劳动合同相一致的劳动用工花名册,到银行机构办理工资支付银行卡,并负责将代办的银行卡发放到持卡人。

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2000年3月20日发布) 第一条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和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个人存款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个人存款账户,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外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 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为护照。 前款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 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第七条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第八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为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保守秘密的责任。 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专项检查自查报告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专项检查自查报告根据省联社通知要求,认真领会文件精神,我社开展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专项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成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成员: 为确保高质量完成核实工作,积极推动此次工作的开展。对辖内所有网点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进行全面摸底,了解了账户种类及数量、开户时间、金额大小、留存身份证件种类等情况,确保核实工作平稳开展。 (二)按照指导意见中的核实工作措施,逐条对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进行核实。各网点对前来办理开户等业务的客户,均要求出示其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进行核对,核对为真实的,在系统中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对客户暂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均要求客户在下次办理业务时携带身份证件进行身份核实工作。 (三)存款人开户资料中留存的开户证明文件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复印件的,我们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或公安部门对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查。经核查,如信息相符的,可以认为账户相关身份信息为真实;如姓名、身份证号码和照片存在一项或多项不一致的,作为疑义身份信息核实。

留存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复印件已过有效期,或姓名为手写、生僻字等难以识别的,要求存款人重新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进行核查。 存款人的开户资料中未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存款人重新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行核查。经核查,信息相符的,可以认为账户相关身份信息为真实,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对于2014年1月1日以后在本系统开立业务的,各社都以提供的真实身份证件核实,对于办理新开户业务的客户,根据要求,16周岁以上中国公民必须提供真实身份证,16周岁以下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银行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通过此次检查,未发现我联社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中存在问题。以上核实工作,实现了在我社业务系统中标识、查询、统计核实结果,切实落实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康持续发展。 2015年5月20日

最新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 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第28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等法律制度,各类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含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活期储蓄账户、个人定期存款账户、个人通知存款账户等,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必须以实名开立,即存款人开立各类个人银行账户时,必须提供真实、合法和完整的有效证明文件,账户名称与提供的证明文件中存款人名称一致。为进一步做好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营业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个人存款账户,是指个人在营业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外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 第二章实名身份证件说明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 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

(一)居住在境内16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三)军人、武装警察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军队(武装警察)离退休干部以及在解放军军事院校学习的现役军人,在有关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还包括: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和军事院校学员证。 (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除以上法定有效证件外,还可根据需要,要求存款人出具户口簿、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学生证、介绍信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以进一步确认存款人身份。 学生证、机动车驾驶证、介绍信以及法定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不能作为实名证件使用。 前款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使用实名,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第六条对部分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开立存款账户问题,有关金融机构可主动商请学校提供便利。 第七条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第八条对于极少数尚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又不能提供户口簿的边远农村居民要求开立储蓄账户或在原账户办理第一笔存款业务的,储蓄机构柜台经办人员

关于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相关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工作的自查报告

关于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相关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工作的自查报告会计部: 根据号文件《》的文件精神,我分理处自接到文件之日,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并对本行开展了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相关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的自查工作,保证了存量存款账户神风信息的真实性。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成立核实工作领导小组:为确保高质量完成核实工作,积极推动此次工作的开展,我行就此次核实工作成立了专门领导小组,对本网店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了全面摸底,了解了账户种类及数量、开户时间、金额大小、留存身份证件种类等情况,确保核实工作平稳开展。 组长:成员:(二)按照指导意见中的核实工作措施,逐条对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对前来办理业务客户,均要求出示其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进行核实,核对为正式的,在系统中标注。对客户暂不提供有效证件的,加强了核实工作的宣传引导,要求呵护在下次办理业务时携带身份证件进行身份核实工作。 (三)存款人开户资料中留存的开户证明文件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复印件的,我们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或公安部门对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查,经核查,如信息相符的,可以认为账户相关身份信息为真实;如姓名、身份证号码和照片存在一项或多项不一致的,作为疑义身份信息核实。 留存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复印件已过有效期,或姓名为手写、生僻字等难以识别的,要求存款人从新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进行核查。 存款人的开户资料中未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存款人重新提供有效身份证原件进行核查。经核查,信息相符的,可以认为账户相关身份信息为真实,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对于年月日以后在本系统开立业务的,我行必须以提供真实身份证件核实,对于办理新开户业务的客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人民币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文件以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管实施办法》要求,16周岁以上中国公民必须提供真实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有监护人代理开立银行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核实工作中认真核对了信息采集表中带“*”项目,核实真实后打印“客户信息采集表”,同时留存客户身份证复印件。 (四)对尚未确认身份信息为真实的疑义身份信息,我行进行了分类整理,区别对待,有针对性采取进一步措施进行核实。 (五)我行开展长期宣传工作,除悬挂横幅外,在营业室醒目位置也张贴了公告,公告中明确告知呵护办理业务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等要求。在核实工作中及时妥善处理了出现的问题,避免引起社会公众的误解和不良社会反映,提高了社会公众对核实工作的认知度。 通过以上核实工作,实现了在我行业务系统中的标识、查询、统计核实结果,依法对存款人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件开立的虚假银行账户、假名银行账户、匿名银行账户进行清理,依法终止了为身份不明的存款人提供服务,切实落实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康持续发展。 当前个人存量账户核实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及建议 存量个人账户核实工作依法对存款人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件开立的虚假银行账户、假名银行账户、匿名银行账户进行清理,依法中止为身份不明的存款人提供服务,全面“落实账户实名制、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遏制贪污受贿、偷税逃税、金融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在人总行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存量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