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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农业综合执法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农业综合执法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农业综合执法专项督查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农法函[2013]528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7.10

【实施日期】2013.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农业综合执法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

(皖农法函〔2013〕528号)

各市农委,合肥市畜牧水产局、阜阳市畜牧兽医局,广德、宿松县农委:

为深入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充分发挥农业综合执法队伍作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综合执法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农办政〔2013〕14号)精神,我委定于近期在全省农业系统组织开展农业综合执法专项督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运行情况。重点督查综合执法机构设置和运行是否规范,包括机构是否编批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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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执法综合大队工作总结

农业行政执法综合大队工作总结 一、农资打假工作有序展开 1、建立了农资打假联席会议制度,从组织和制度上保障了农资打假的顺利开展。 2、实现了县、乡、村及各职能部门的有效联动,初步形成了齐抓共管,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3、明确分工,强化责任,以制度的形式确保打假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各单位分工合作,信息共享,确保不脱管漏管。 4、制定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有条不紊、按部就班的对农资市场进行管控。 二、农业综合执法蓬勃开展。 按照农业行政执法建设的“五有标准”,加强包括机构,队伍,制度,场地设施等方面的软硬件建设,保证行政执法的顺利开展。在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以及加强市场监管等方面,树立创新意识,与时俱进,使农业执法各方面都得到质的提升。 1、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更新知识,创新工作方法。 (1)加强政治学习和职业素质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增强大局观念,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2)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学习新的法律法规,更新知识。学习先进的执法方法,提高效率。 2、按照“堵住源头净化渠道”管理措施进行市场监管。

(1)源头管理上,要求每家生产企业必须备案,生产的产品在自检的基础上,执法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检。从资质到手续到质量,严格把关,不让问题产品流入市场。每家企业有一个责任人,负责对企业的全面监管,不留死角。 (2)流通环节的监管,工商和农业部门在日常的拉网式检查的同时,进行“三重点”检查。就是在重点的农时季节,对重点的区域,重点品种的监管。加大检查力度,提高抽检率,有效保障农资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今年对360余家经营门店进行了登记检查,共出动执法车辆600多车次,抽检样品80多个,当场处罚问题125例,立案查出违法案件4例,其中种子3例,肥料1例。有效的震慑了不法经营行为,警示了心存侥幸的经营者。 (3)、强化协作配合,推进社会共治。以部门联动、属地管理、打防结合、社会共治为方针,发挥整体联动优势,形成更强的工作合力。联动各有关执法部门信息共享、线索通报、案件协办、联合执法。在重点农时季节或农资购销旺季,协调组织公安、农业、工商、质监等职能部门,全县范围内综合性执法活动,重拳打击农资违法犯罪活动,粉碎不法经营者的侥幸心理,有效震慑违法分子。另一方面,各部门及各乡镇尽力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广泛宣传,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农资打假的良好氛围。通过联动协作的工作机制,形成横向协作、纵向贯通的严密组织机构,增强打击违法犯罪效果。

安徽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加强对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的指导、扶持与服务,充分发挥联合体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联合体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5〕44号)精神,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省供销社联合制定本办法。 二、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上紧密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联盟,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联合体有成员共同制定的联合体章程。 (二)联合体有围绕主导产业的联合体建设方案。 (三)联合体有文字契约。联合体内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各成员之间以文字契约建立紧密的产业、要素、利益联接机制。 (四)联合体内各主体之间有品牌化运营实际内容。通过专业化分工、多元化联合、紧密型衔接、标准化生产,实现联合体内土地、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要素的优化配置。 (五)联合体有利益共享、风险分担机制。形成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通过规模化的产品供销、作业服务等节本增效途径让利家庭农场和

专业大户的利益共享机制,以共同出资建立风险基金的风险分担机制。(六)联合体有明显的经济效益。联合内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农户总收入增加,生产总成本降低10%以上,种植亩产比分散经营农户高10%以上,龙头企业收购原料溢价在3%以上。(七)联合体有明显生态效益。积极推进“一控两减三基本”,大力实施种养复合循环利用生产方式。 (八)联合体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带动农户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传统农户收入10%以上。带动新型职业农民认证比例和农村耕地规模化经营比例逐年递增,“三品”认证个数和面积逐年增加。 三、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标准。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省级(包括相当于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发起,至少有1个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10个家庭农场共同发起。 (二)联合体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 龙头企业 (1)龙头企业在产业化联合体中核心作用明显,积极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输送现代生产要素和创新经营模式,建立较为紧密的利益分配机制。带动农户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传统农户收入15%以上或带动农户种养和就业人均年增收1000元以上。

2020年安徽省户籍管理条例

2020年安徽省户籍管理条例 户籍管理制度就是中国在户口管理方面的规定。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自由迁徙期、严格控制期、半开放期三个阶段。下文是关于最新安徽省的户籍管理条例,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户政管理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省户政管理工作 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的登记与管理,适用本规范。户政管理中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按《安徽省居民身份证 管理工作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条件〕户口登记应该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 第四条〔常住户口唯一性〕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第五条〔基本要求〕常住户口登记的基本要求是登记项目准确、变动登记及时,做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公民身份号码编码表和计算机人口信息“五统一”。 第六条〔职能部门〕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 出所,具体负责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本规范涉及审批事项,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是指设区的市经公安派出所、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三级审批;县(市)经公安派出所、县(市)公安局二级审批。 第二章立户分户登记

第七条〔立户原则〕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应立为一户。 第八条〔确立户主〕家庭户一般由户内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公房承租人为户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第九条〔家庭户〕符合家庭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地产权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二)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分立户。 第十条〔特殊情形立户〕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新住户要求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的,新住户可以按本规范第九条申 报立户登记。原住户户口,经告知或公示后,可以按本规范第十三 条执行。 第十一条〔单位集体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集体户: (一)集体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二)有居住在本单位集体宿舍且相互之间无家庭成员关系的职工; (三)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确有设立单位集体户必要; (四)申请设立的单位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除按本规范申报的出生登记外,非本单位职工不得挂靠单位集体户。一个单位原则上只准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人力资源市场所需 设立集体户的,参照单位集体户办理。 第十二条〔学校集体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由公安派出所核准,可 以设立集体户:

农业执法个人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农业执法个人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第一篇:农业执法工作总结一、工作成效 (一)绿剑护农行动扎实推进。今年以来,按照年初工作部署,坚持以绿剑护农行动为中心,大力推进农业执法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总队和各区县农业执法大(支)队结合实际,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细化了绿剑护农行动实施方案,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督促有力,确保了工作有序推进。 二是严密组织交叉联合执法检查。在绿剑护农行动中,总队组织四个片区开展交叉联合执法检查6次,查处跨区域案件16件,协作办案4件。渝中片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查处违法案件6件。通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打破了情面、发现了新源头,增强了执法威慑力度。 三是加大办案力度。始终坚持以办案为中心,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彰显农业执法工作成效。上半年以来,市总队查办案件11件,目前已结案7起。移交区县督办案件95件,移交区县查处案件29件。区县查办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等各类农资案件414起,比去年同期增加40%,查获涉嫌违法农资359605公斤,调解农资纠纷237件,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4960余万元。其中大足县查处的经营假种子案罚款达9万余元,涉案金额大,社会反映好。 四是积极开展巡查暗访。在集中组织开展片区交叉执法检查的基础上,总队组成暗访组,先后深入江津、合川、璧山、铜梁、巫山、云阳等20余个区县,采取查阅工作记录、现场走访、随机抽检等方式,对部分种子市场、农产品生产企业、

专业合作社和大型种、养殖场进行了暗访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责令各区县执法支(大)队及时查处和整改,巩固了前期工作成果,防止了已查处问题死灰复燃。 (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卓有成效。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农委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综合整治会议精神,市总队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确保了专项整治扎实有效。 一是严密筹划实施。结合总队实际,制定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督促排查、加强片区协查等6项工作措施,制发了工作方案,明确责任,细化分工。在此基础上,召集渝中、渝西、渝东南、渝东北四个片区农业执法牵头单位,研究布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专项整治行动片区协查有关工作,进一步明确了片区协查要重点把握的4个方面重点工作,并督促各片区立即行动起来,逐项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做实做细。 二是认真组织“拉网式”排查。在专项整治中,由总队牵头,各区县执法大(支)队配合,按照市农委的统一部署,对农药、兽药生产销售企业,种养殖大户、蔬菜种植大户、蔬菜、水果生产基地逐一进行了排查,确保了排查面100%,不留死角。 三是积极转变工作方式。专项整治期间,为确保“三个100%”目标实现。总队坚持以案情为牵引,一切从工作需要出发,在人员上,打破科室界限,集中抽调精兵强将组成2个督导组,深入一线进行暗访抽查;在时间上,破除八小时坐班制,推行弹性工作时间,做到闻令则行,有案则动,变被动等案源变主动查案情,极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专项整治期间,总队先后对江北金宏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光大奶牛养殖基地、渝蓉奶牛养殖场、树荣化工有限公司、永川康仕达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永亨油脂有限公司、涪陵中邦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涪陵乙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旅游局关于组织开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旅游局关于组织开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创建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多种经营 【发文字号】皖农特[2010]320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旅游局 【发布日期】2010.09.28 【实施日期】2010.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旅游局关于组织开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创建活动 的通知 (皖农特〔2010〕320号) 各市农委、旅游局(委): 现将《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创建活动的意见》(农企发〔201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加快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的重要意义。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是充分利用农业生产过程、农民生活和农村生态,为消费者提供休闲、观光、体验等服务,实现农业多功能、高效益的新型产业。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是进一步拓展农业功能、

调整农业结构、改善农村环境、促进生态保护、扩大农民就业、推动城乡互动、促进新农村建设、增加农民收入、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不仅可以促进农民就业增收,而且可以带动农村二、三产业,特别是农村服务业的发展,促进农业产业转化升级和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开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休闲农业示范点创建活动,是以典型引路,进一步推动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全面拓展农业的观光休闲、生态保护、文化传承等功能,带动经济增长,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已把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业上升为国家战略,作为破解“三农”问题的战略支撑点,建设新农村和小康社会的有效载体,促进旅游业发展新的增长点。我省是农业大省,也是旅游大省,把丰富的农业资源和旅游资源有机结合,开发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具有广阔的发展潜力和前景。各级农业、旅游部门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我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组织开展全国、全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创建工作 (一)总体目标:从今年开始,用3年时间,争创3-5个国家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10个示范点;创建10-15个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50个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打造3-5条省级休闲农业精品线路。20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计划总结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年工作总结及****年工作打算 今年以来,***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在县农委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全县农业和农村工作大局,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农业行政执法年”活动抓亮点、法律法规宣传抓特色、涉农案件查处抓重点、农产品质量监管抓源头、队伍建设抓提高的原则,大力开展了农业行政执法、农资经营管理、涉农案件查处等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一年来的工作及明年的工作打算汇报如下: 一、****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多措并举,扎实开展“农业行政执法年”各项活动 1.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今年是全省的“农业行政执法”活动年,为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和取得实效,县农委高度重视,召开专门会议安排部署,并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执法大队,主要负责工作协调、信息整理、对外宣传和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一年来,我队认真按照《***“农业行政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的各项要求,开展农资打假、放心农资下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等各项工作,并认真填写上报各类报表和工作信息,经过一年的努力,各项工作都已圆满完

成并取得了实效。 2.加强农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群众法制意识 一是充分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和3.16“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等活动,采取悬挂横幅、现场宣传、实物展示、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对广大农民群众进行了农业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和假劣农资识别的现场指导。年共开展相关宣传咨询活动5场(次),现场展示假劣农资100多公斤,悬挂横幅5条,发放明白纸、宣传资料及农业法律法规书籍2500余份,发放《致全县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400余份。各项宣传活动群众累计参与人数约5000多人次。 二是今年年初,我队参与召开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班,对全县农产品生产者和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在涉农法律法规方面进行了系统的培训。培训中,我队参与制作幻灯片讲稿2份,知识讲座2次,为参会人员现场讲解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及法规》和《农资经营涉及法规知识》,并发放《致农资经营者的一份信》200余份。 三是为了应对冬季农业生产,在蔬菜大棚中使用农药的情况,我队组织召开了一次针对农业投入品批发商户的培训班,对我县批发配送农药的农资批发商进行了一次法律法规的系统培训和政策宣讲,发放了《国家关于禁限用农药管理的相关公告》等宣传资料100余份,并与农资批发单位负责人签订了《***农

《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

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 《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5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八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1年8月2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管理,实现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 (一)省、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乡、民族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 (二)自然村(集镇)和城镇内的居民区名称; (三)城镇内的街、路、巷、楼(含门牌号码,下同)、广场、立交桥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建筑物名称; (四)山(峰、岭、岗、关隘……)、河、湖、溪、沟、泉、滩、洞、潭、谷、岛、礁、矶、洲、平原、山地、丘陵、盆地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五)开发区、保税区、示范区、农场、林场、牧场、盐场、油田、矿山等名称; (六)机场、港口、铁路(线、站)、公路、桥梁、隧道、船闸、交通站点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七)水库、灌区、堤防、闸坝、发电站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八)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纪念地等名称。 第三条对地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地名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页脚内容1

(一)贯彻执行有关地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地名工作规划; (三)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 (四)审核、承办本行政区地名的命名、更名; (五)组织编纂地名图书资料; (六)监督地名的使用,对地图、牌匾中的地名实施审查; (七)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地名档案; (八)组织地名科学研究。 公安、建设、规划、交通、工商行政管理、旅游、邮政、通信、水利等部门应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地名申请、登记、审核、批准、公告制度。 第五条使用标准地名,保护地名标志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地名的命名、更名 第六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有利于人民团结; (二)反映当地人文、自然地理特征; (三)一般不用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外国人名、地名命名地名; (四)在全国范围内市、县名称,一个县内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一个乡、镇内自然村(集镇)名称,不应重名,并应避免同音; (五)一个城镇内的街、路、巷、居民区、广场名称,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和建筑物名称不应重名,并应避免同音; 页脚内容2

农业执法工作总结

农业执法工作总结 今年,我队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及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XX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督工作要点》的精神,组织精干力量,强化源头治理、狠抓专项整治、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为重点,扎实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确保了全市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一、制定方案,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为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农业工作实际,先后制定了《XX年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方案》和《XX年农资打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保证了农资打假有计划、有目标、有组织地开展。 二、广泛宣传,营造专项整治良好氛围 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放心农资下乡”宣传活动:全局共出动宣传人员108人次,开展咨询活动10场次,接待咨询群众XX余人次,印发宣传资料15000余份,制作宣传板报3块,组织优质农资展销1000公斤,金额4万多元。通过大力宣传引导,进一步普及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涉农法律法规,提高了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对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性的认识,增强了人民群众质量安全意识和维权能力,营造了专项整治活动良好社会氛围。 三、源头治理,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 一是开展农药经营主体清查。组织力量对主体信息进行全面采集,建立详细档案记录,资质条件不符要求的经销商责令限期整改,净化了农药市场秩序。二是严格农资批发环节产品备案审核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农业执法大队严格审查进入我市销售的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把农资商品市场准入关,问题产品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退回改正。通过监管关口前移,从源头上杜绝了违规农资产品进入流通领域,有效遏制了违法经营行为。三是构建监管长效机制。主要有农资经营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进贷查验制度、进销贷发票制度,进销货台账制度、禁销禁限用高毒农药制度、过期未失效农药专柜销售制度等,通过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确保经营者做到守法经营,诚信经营。

安徽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安徽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试行) 安徽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试行) 安徽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试行)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 为开展现代农业关键与共性技术联合攻关,尽快提升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农科教发[2007]12号)和省农委、科技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科技创新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农科[2007]257号)精神,决定对我省具有创新优势的优质农业科研力量与科技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建立“安徽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新机制、整合资源、联合攻关、提升能力、促进发展为总体思路,以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和农产品核心竞争力为目的,建立安徽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为促进粮食持续增产、农业持续增效和农民持续增收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基本原则 1、优势农产品优先原则 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以农产品为单元,以产业为主线进行构建,在产品选择上坚持优势农产品优先的原则。按照产业发展内在规律,优化配置遗传育种、栽培与养殖、病虫害防治、土壤营养、产后处理与加工、设施设备和产业经济等各个环节的科技资源和研发力量,为产业发展提供全面系统的技术支撑。 2、联合攻关原则 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坚持联合攻关的原则。改变过去注重产业发展中单个环节攻关为产业发展的产前、产中和产后各环节系统攻关;改变过去注重单个单位攻关为聚集和整合本领域优秀骨干科研人员联合攻关,加速提升产业技术研发水平。 3、资源共享原则 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坚持成果、设施及项目资源共享的原则。体系内科研人员须积极整合和有效利用现有项目、科研设施资源,充分利用体系建设平台,集中力量对影响和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与共性技术进行攻关集成,确保产业发展不断获取科技支撑。 4、强化协同原则 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分工坚持协同原则。按照全省一盘棋的思路,省农委负责体系建设统一规划、区域布局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2017812429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遵循国家保护、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和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 第四条有关国家机关和行业协会在制定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法规、规章、政策和行业规则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不得作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办公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卫生、价格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依法成立的消费者组织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 第八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本行业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九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了解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及交易条件。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商品的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权属证明、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情况;要求服务的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标准、检验检测报告或者维修服务记录等情况。 第十一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细 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皖农计[2005]99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5.16 【实施日期】2005.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 (皖农计[2005]99号) 各市农委(畜牧、水产局),委属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 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等四个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我委制定了《安徽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安徽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拓宽投资渠道,明确职责分工,提高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农业部39号部长令及配套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农委管理的利用中央和省农业基本建设投资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等行业及其它农业专项基本建设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全省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省农委负责全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组织实施、落实省级配套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市、县农委(含单列的畜牧局、水产局、农机局,下同)负责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组织实施、落实市县级配套资金、监督检查、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五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总结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总结-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年工作总结及****年工作打算 今年以来,***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在县农委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全县农业和农村工作大局,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农业行政执法年”活动抓亮点、法律法规宣传抓特色、涉农违法案件查处抓重点、农产品质量监管抓源头、队伍建设抓提高的原则,大力开展了农业行政执法、农资经营管理、涉农违法案件查处等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一年来的工作及明年的工作打算汇报如下: 一、****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多措并举,扎实开展“农业行政执法年”各项活动 1.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今年是全省的“农业行政执法”活动年,为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和取得实效,县农委高度重视,召开专门会议安排部署,并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执法大队,主要负责工作协调、信息整理、对外宣传和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一年来,我队认真按照《***“农业行政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的各项要求,开展农资打假、放心农资下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等各项工作,并认真填写上报各类报表和工作信息,经过一年的努力,各项工作都已圆满完成并取得了实效。 2.加强农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群众法制意识

一是充分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和3.16“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等活动,采取悬挂横幅、现场宣传、实物展示、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对广大农民群众进行了农业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和假劣农资识别的现场指导。年内共开展相关宣传咨询活动5场(次),现场展示假劣农资100多公斤,悬挂横幅5条,发放明白纸、宣传资料及农业法律法规书籍2500余份,发放《致全县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400余份。各项宣传活动群众累计参与人数约5000多人次。 二是今年年初,我队参与召开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班,对全县农产品生产者和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在涉农法律法规方面进行了系统的培训。培训中,我队参与制作幻灯片讲稿2份,知识讲座2次,为参会人员现场讲解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及法规》和《农资经营涉及法规知识》,并发放《致农资经营者的一份信》200余份。 三是为了应对冬季农业生产,在蔬菜大棚中使用农药的情况,我队组织召开了一次针对农业投入品批发商户的培训班,对我县批发配送农药的农资批发商进行了一次法律法规的系统培训和政策宣讲,发放了《国家关于禁限用农药管理的相关公告》等宣传资料100余份,并与农资批发单位负责人签订了《***农资经营批发单位承诺书》。培训班的召开,为杜绝禁限用农药在我县的滥用和进一步做好农资监管奠定基础。 3.各部门联合,切实开展农资打假护农专项整治行动 根据省市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相关通知的要求,我队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制定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开展了专项治理行动。整治行动从3月份开始,通过对农资经营者经营证件、进货渠道、包装标签、产品质量、违禁农药销售、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合肥滨湖等六个现代农业综合开发示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合肥滨湖等六个现代农业综 合开发示范区的通知 【法规类别】特区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政办[2009]11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2.26 【实施日期】2009.02.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合肥滨湖等六个现代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区的通知 (皖政办〔2009〕1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探索财政支持农村改革发展的新途径,省政府决定,在淮北平原、江淮丘陵以及皖南山区选择建设滨湖、百善、耿城、郭河、九华、红星6个现代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建设现代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区,是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总体部署的实际行动,也是有效提高财政支

农资金使用效益的积极探索,对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建设现代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新农村的目标要求,结合我省农村改革发展实际,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有效整合资金,实行综合开发,力争在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上取得新突破。 二、基本原则 (一)规模开发。全面规划,统筹发展,集约开发,规模经营。 (二)以现代化为统领。注入现代农业理念,运用现代农业手段,实施现代农业内容,提升现代农业效果。 (三)地方为主。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牵头协调各方,形成合力。 (四)市场化运作。以市场运作为主导,以企业经营为支撑,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探索统分结合的土地经营新方式。运用多种方式,推进土地流转,促进规模化经营。 (二)探索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新模式。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支持为辅,实现民管、民受益。 (三)探索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新形式。通过建立各种形式农村服务组织,围绕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全面开展生产、销售、科技、金融、信息、生活等各项服务活动。 (四)探索实现农业多功能性的新渠道。运用区位、资源和人文优势,融入现代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修改版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的决定 (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五)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七)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的 — 1 —

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一)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其居民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已经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三年内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2 —

农业农村局农业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总结汇报

农业农村局农业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总结汇报X年以来,X市农业农村局在省、市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立足本职工作,结合实际,团结拼搏、齐抓共管、量化业务、细化工作流程,完成了X年三项制度工作任务,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情况。强化种子、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市场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农业安全。坚持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相结合,重点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X市开展打击食药犯罪利剑行动暨禁限用农药专项整治行动及农药质量专项治理行动等各类专项整治行动。突出监管重点,开展专项行动,加大农业投入品市场整治力度。突出重点分别是:X、农药:严厉查处生产经营违法添加高毒农药等未登记成分、有效成分或含量不足等假劣农药和套用、冒用登记证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禁用农药的行为。X、种子:着力开展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套牌侵权、未审先推、无证生产经营、包装标签不规范、散种子等违法行为。X、肥料:重点查处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水溶肥料、微生物肥料等产品中有效成分不足、氯离子和重金属含量超标、未经登记、一证多用、假冒伪造

登记证、标称具有农药功能假劣肥料等违法行为。X、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开展情况。根据X市农业局要求,我们制定了X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计划,定量检测样品X个以上;镇街速测室每月抽检两次,每次抽检样品X个以上;检测范围覆盖全市所有基地、家庭农场、种植户、产地储存上市前的农产品。今年以来,共定量检测X个样品,镇街速测X个样品。 X年农业农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X人次,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提高农民群众的自觉保护能力和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动员广大人民群众投身到农资打假行动中,接受群众投诉举报,为推进“农资执法年”创造宣传氛围。按照执法年实施方案的要求,X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参加了X.X维权、X年“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活动”,先后出动宣传车辆X台(次),宣传人员X人(次),现场接受咨询X万人(次),发放宣传资料X万余份,通过多个层次和多种途径的广泛宣传,为我市“农资执法年”活动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稳步推进农业执法“三项制度”。X、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了执法人员要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执法程序、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加强执法装备建设,配备两部行政执法记录仪,加强执法过程记录工作。按照执法程序进一步统一了执法文书,明确了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要求,

2020年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工作总结

2020年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工作总结 2020年,在农委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及相关部门的关心指导下,以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示范区创建工作为中心,认真抓好农资市场监管和渔政管理工作,加大执法力度,提升执法水平,充分发挥农业综合执法的作用,切实保护渔业资源,净化农资市场,全力保障出口创建工作通过省级、国家级验收。现将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力度 1、加强宣传培训,强化技术服务 一是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种子法》、《安徽省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农资打假专项治理内容;二是在各农资经营门店张贴国家禁、限用农药名单500余份、XX县茶园安全用药清单300余份;三是利用流动宣传车在各乡镇、村宣传农业法律法规知识和科学合理使用农资技术等,让广大农民朋友提高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四是在县电视台播放农资打假专题片,宣传农资打假的重要性,吸引广大农民朋友共同参与。此外,大力开展技术培训工作,先后组织种粮大户、农资经营户培训会两期,组织专家到蔬菜、百合、茶叶生产基地开展科学使用农药技术指导等。 2、加强登记审查,完善备案制度 一是加强农资经营主体备案。检查农资经营单位证照齐全,有无超范围经营者,同时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县农资经营主体特别是农药经营主体资质进行排查、整顿,经营主体备案136家,取缔5家农药经营资格;二是加强农资产品备案,已备案农资产品413个,其中种子145个,农药230个,肥料38个。 3、加强经营档案监管 执法监管人员与城关农资批发商实行结对指导,建立、完善农药进货、销售台帐,实现农资经营登记“零遗漏”。再由城关批发商向各乡镇农药代理、分销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建设推进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建设推 进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皖政办[2015]73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28 【实施日期】2015.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建设推进方案的通知 (皖政办〔2015〕7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建设推进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8日 安徽省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建设推进方案

为加快实施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全面落实《农业部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进安徽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建设合作备忘录》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探索产品、企业、产业生态圈三位一体的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发展模式,进一步明确推进路径和创建内容,到2017年,建设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示范市5个、示范县(市、区)30个、示范区100个、示范主体1500个,构建“示范主体小循环、示范区中循环、示范县域大循环”的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发展体系,基本形成具有安徽特色的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发展机制。通过试点示范,实现全省“两稳、两增、两提”农业发展目标,即稳步提升粮食产能、稳定小麦和水稻生产,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在3年试点示范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持续建设,力争5年全省推进,10年迈上新台阶,到2030年把我省打造成为现代生态农业强省。 二、建设模式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品牌引领、循环利用和三产融合,探索构建产品生态圈、企业生态圈和产业生态圈三位一体的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发展模式。 (一)以品牌化运营打造产品生态圈。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等“三品一标”认证和管理为抓手,积极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探索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加工流通、消费全程可追溯体系。推进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工作。加大品牌培育、创建和推介,促进区域公共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三者相互联系、协同演变、有机融合,形成产品生态圈。 (二)以联合体组织打造企业生态圈。积极培育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以同一产业品牌为市场导向,建立以龙头企业为核心、专业大

2020年安徽计生条例实施条例

2020年安徽计生条例实施条例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 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最新 安徽省计生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 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第四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组织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对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人员,应当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 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的措施。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选配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城市社区组织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服务体系。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和事务公开的内容,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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