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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7-30 文号:内卫医政字〔2012〕827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推进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进一步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任务,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卫生部颁布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现就宣传、贯彻《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组织全员深入学习《管理办法》,提高认识。要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出发,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是医药卫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实现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举措。

二、广泛宣传,加强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采用多种方式加大宣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力度,不仅要让医务人员知晓,还要让社会公众了解,使人民群众能够理解和配合我们的医疗服务工作。要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和自治区《2012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专题培训,使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责任,医务人员知晓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各项目标要求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原则及管理制度,常见细菌耐药趋势及控制方法等方面知识,规范用药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三、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抓好《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明确工作重点和责任目标,层层落实责任。结合卫生部和自治区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制定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通过制度和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四、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

自治区卫生厅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组织药学和医学专家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2012版)。《分级管理目录》涵盖154个品种的临床常用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三个级别,对部分抗菌药物使用的医院级别进行了限定(标注“*”的抗菌药物品种),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只包括全身作用的抗菌药物(含抗真菌药物)。不包括抗结核病药、抗麻风病药、抗病毒药、抗寄生虫药。基层医疗机构须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只能选用基本药物中的抗菌药物品种。各级医疗机构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医院的抗菌药物目录,明确使用权限,可以提高使用权限级别,但不能降低权限级别。需要增补和调整品种须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2012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须于2012年8月20日前将本单位的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和分级管理规定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附件: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2.内蒙古自治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

3.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备案表

2012年7月27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 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器械药品药材进出口 【发文字号】冀价行费[2009]5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04.20 【实施日期】2009.04.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行费〔2009〕5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省血液中心、省直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的精神,现将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血液中心(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收费标准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标准在血液中心(血站)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配血费和储血费。

1、配血费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2〕67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2、储血费每袋加收10元。 三、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规财发〔2005〕437号文件精神及我省现行规定,确定全省血液中心(血站)统一的收费标准(见附表1)。从我省实际出发,经调查研究,确定我省的新增血液项目收费标准(见附表2)。新增血液项目收费标准试行期为1年,试行期满后,根据试行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凡经过滤除白细胞的红细胞悬液每袋加收20元。去除白细胞的材料费另行收取,材料费由省血液中心通过集中招标等方式确定全省统一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血液中心(血站)不得自行确定材料费加收标准。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冀价行费〔2003〕45号、冀价行费〔2005〕53号文件自行废止。 五、血液中心(血站)应与各医疗机构签定送血计划,对于计划内送血,应提供免费送血服务;计划外送血收取送血服务费。收费标准为:市区内20元/次,周边郊县50公里以内的50元/次,50公里以外的80元/次(含路、桥收费站的通行费用)。送血服务里程按单程计算。送血服务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得由病人承担。 六、血液中心(血站)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卫生厅 二ΟΟ九年四月二十日附表1:河北省血液收费标准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访 【发文字号】冀卫科教字[2007]3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06.29 【实施日期】2007.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通知 (冀卫科教字〔2007〕31号) 各市、扩权县(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省直医疗单位,高中等医学院校,有关社会团体: 为加强对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推动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发展,提高毕业后医学教育质量,经研究决定,成立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 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由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高等医学院校、社团组织和医疗机构的领导及专家共同组成。主要任务是在省卫生厅领导下,对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政策的研究;拟定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执行委员会决议,落

实委员会布置的各项工作,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科教处。 附件:1、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2、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成员名单 河北省卫生厅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成立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毕教委”)。 第二条省毕教委是在河北省卫生厅领导下,对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二章任务 第三条省毕教委是河北省卫生厅参照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毕教委”)组成成立的省级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管理和指导河北省专科医师培训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 [2001]4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 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1]4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关于陕西省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陕西省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卫生厅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1997〕7号),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要求的卫生监督体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和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卫办发〔2000〕16号)精神,按照政事分开和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规划,统筹考虑 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根据《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统筹考虑。要切实加强领导,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工作相衔接,本着政事分开和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卫生监督与卫生技术服务的职责,将有关的卫生监督职能相对集中,组建卫生监督所,承担面向社会的综合卫生监督执法任务。到2001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任务。 二、卫生监督机构的设置 (一)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名称:陕西省或XX市(地区)或XX县(市、区)卫生局(厅)卫生监督所(局)(以下简称卫生监督所)。 (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性质:卫生监督所是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其辖区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使卫生监督职责的执行机构。 (三)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设置:省、市(地区)和10万人口以上的县,原则上要建立独立的卫生监督机构;对10万人口以下的县,可先实行与防保机构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但要将卫生监督职能、卫生监督员编制和经费与防保机构分开,待条件成熟后,组建独立的卫生监督机构。市(地区)所在地的区(市)级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由市(地区)设立派出机构或派出卫生监督员,以减少卫生监督管理层次。各级政府要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确

最新陕西卫生局高级职称评审要求,报名条件通知---最新陕西卫生高级职称评审要求

最新陕西卫生局高级职称评审要求,报名条件通知 最新陕西卫生局高级职称评审要求,报名条件通知---最新陕西卫生高级职称评审要求 1、考完需要准备什么? 考分问题: 考分不是特别关键,但考分是一票否决的。院长开会做考前动员就说:有些三甲医院的副院长,59分也杀了,和厅长关系再好也没用。及格就大家都差不多,至少几乎又站到一条起跑线了。分数不及格的可能专业组会给过,不过到了高评委也是统统杀了。所以分数不及格的,就算了。另外分数在不同学科比较没有意义,有的学科可能考的都不错,有的学科会考的剃光头。 高评委专业组: 专业组基本就是省内本学科的大腕们了,一般主任委员是召集和主持人。评审关键就是你的文章,是否有SCI,(1篇SCI抵3篇1级),有几篇核心的;在专业组最杀人的就是年限,大部分本科,硕士5年,博士3年的几乎都是被杀的对象;课题对正高有要求,不过要的是省级以上第一责任人的,否则没啥用;副高没几个有第一责任人的省级以上课题,要求不是很高。专业组会给出一个评分意见,这个还是挺重要的。如果主任委员一直看你不顺,你肯定危险了。专业组是给你打分的,不存在过不过的问题。 高评委: 高评委基本都是省内各个专业的顶级大腕,还有就是顶级老人。人数不知道,有人说20多个,有人说10多个,有人说30多个。这些人是如何抽出来的,我们这些小人物都不太清楚。评审的人有1000多号人(因为专业组不过的也要送高评委)。可想而知,1000多个人,我们亲爱的高评委早就晕了。听说这些大腕们看着大屏幕走。看到不及格的分数不打都肯定杀出了,看到专业组给分低的也肯定杀出了,看到他不顺眼的莫名其妙给打个低分也难说。综上所述在高评委除了及格和专业组分数以外,其他都是随机的,虚的。 关于基础单位和省级单位竞争问题: 听说按照以上评审方法。基层医院和省级三甲医院的人拼文章,拼课题肯定是不行的。所以高一级别的医院每年允许考试的人数和厅里给的名额基本是差不多的,也就是高级别医院的人在争取考试资格的时候就已经争的头破血流了。而下面医院很多都是放开考试,放开送审的,一年考不过,再考第二年。因此真正送到高评委的省级医院的人数并不多,估计不会超过参评人数的10%。 自己感觉评审相对还是比较公平,不过是对读博,读硕的全面否定。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全区医疗服务监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全区医 疗服务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卫医管字[2014]235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3.25 【实施日期】2014.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全区医疗服务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卫医管字〔2014〕235号) 各盟市卫生局: 现将《2014年全区医疗服务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3月25日 2014年全区医疗服务监管工作要点 2014年全区医疗服务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国

家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家、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继续以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为重点,以实施医院评审评价工作为抓手,扎实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和进一步强化医疗服务监管工作。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摆在医疗服务监管工作的首位,通过监管提升医疗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控制医药费用,改善服务体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医疗服务需求,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一、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 (一)进一步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和《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787号),重点推进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积极申报全国第二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破除“以药补医”机制,逐步建立科学的补偿机制,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补偿力度,统筹人事、薪酬、绩效、人才培养等制度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建立以医疗服务、技术为核心的阶梯价格体系,引导患者实现分级诊疗。 (二)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围绕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的改革要求,以补偿机制改革和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抓手,深化体制机制综合改革。明确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积极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督促落实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强化成本管理,将医院成本和费用控制纳入对公立医院的绩效考核。 (三)研究建立分级诊疗模式。探索通过医疗集团、医联体等方式,建立三级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机制,研究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和机制,增强医疗服务连续性和协调性,探索便民、可行的诊疗付费,制定常见病种入出院和转诊标准,引导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

2018年河北省卫生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政策条件

河北省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1评定标准:系统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较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实际工作;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技术难题的能力;工作业绩较突出,取得较大价值的专业技术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技术水平较高,具有指导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业务工作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全省各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从事医、药、护、技专业技术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资格设置 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设置为: (一)副主任医师、副主任中医师、中西医结合副主任医师 (二)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 (三)副主任护师 (四)副主任技师 三、政治思想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卫生系列中级任职资格以来,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上。 四、学历、资历、执业条件 获博士学位后,取得所从事专业中级任职资格满2年;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所从事专业中级任职资格满5年;县(市、区)属单位中的业务骨干,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所从事专业中级任职资格满7年。 申报副主任(中)医师、副主任护师,必须具有相应执业证书。 五、外语、计算机、实践技能条件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掌握本专业实践技能。参加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六、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追踪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将新技术应用于工作实践; (二)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和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在业务工作中发挥较大作用,群众公认程度较高; (三)具有组织科研和指导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业务工作的能力;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护士注册和证书换发有关事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护士注册和证书换发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冀卫医[2009]77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9.06.04 【实施日期】2009.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护士注册和证书换发有关事宜的通知 (冀卫医〔2009〕77号)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卫生机构: 按照卫生部及我省有关护士注册的安排部署,我省护士执业注册和证书换发工作已顺利开展,但也发现在培训考核管理、材料提交和信息录入、工作人员政策掌握以及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针对护士执业注册和证书换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现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护士执业注册 (一)关于注册信息管理问题

根据《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申请人均需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录入注册信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方能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对辖区护士执业注册信息进行查询管理,实现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的资源共享。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注册信息录入管理和沟通配合,为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提供及时方便的服务。 (二)关于注册培训考核问题 根据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试行)》规定,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后3年内未注册和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在省内三级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经省卫生厅指定机构考核合格的证明。我省指定三级综合医院为培训考核机构,考核内容主要为临床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掌握情况,考核的形式为专业知识、能力综合测试和技能操作考试。承担培训考核任务的三级综合医院要责成专人负责并制定培训考核方案,建立培训考核人员档案,实行统一规范管理,保证培训考核质量。各市卫生局要协调辖区三级综合医院安排好培训考核工作,妥善安排注册申请人到指定医院参加培训考核。 (三)实习手册与考核问题 《护士条例》规定了“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注册必备条件,以保证注册护士对临床实践技能的掌握。实习手册是体现临床实习过程的客观资料,也是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我省规定的注册必备材料之一。《护士条例》实施前的毕业生,注册时不能如实提供实习手册的,需要提供临床实践能力合格的证明。聘用在二级以上医院的,由所在单位对其临床实践能力进行综合认定,合格的由护理部签署考评意见、院长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聘用在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由原实习单位对其临床实践能力进行综合认定并出具合格证明。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陕卫办发[2009]332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9.08.31 【实施日期】2009.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我省基本公共卫 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 (陕卫办发〔2009〕332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委,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发〔2009〕12号)和《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09年重点实施方案》(陕政发〔2009〕27号),使全省城乡所有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卫生部、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现就促进我省城乡居民基本

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对居民健康问题实施干预措施,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主要传染病及慢性病,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使我省城乡居民平等地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到201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得到普及,城乡、地区和人群之间享受公共卫生服务的差距明显缩小,城乡居民免费获得省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大疾病防控体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进一步健全。到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机制基本完善,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和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省级卫生、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综合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和干预措施的效果,进一步规范全省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制定城乡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服务规范,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发展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各设区市应根据当地公共卫生问题、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在国家和省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公共卫生服务需要。 现阶段,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2009年为65岁以上老人健康体检。 (二)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

黑龙江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 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省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交易行为,降低虚高价格,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一、基本原则 (一)一个平台、公开透明、阳光操作、诚实信用; (二)分类推进、分步实施、价格联动、动态调整; (三)周期管理、全程监管、合理使用、严格处罚。 二、适用范围 参与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方案。 三、采购周期 原则上为二年。 四、组织及工作机构 — 1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全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各成员单位负责相应的具体工作(职责分工见附件)。各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采购方式 实行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分期分批逐步实行医用耗材阳光采购。 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有关信息、公告通过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网(以下简称采购平台,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7012762397.html,)进行发布。参与阳光采购的各方当事人必须通过采购平台开展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 六、采购范围 (一)医用耗材采购范围 包括高值医用耗材和普通医用耗材,依据国家有关医用耗材分类编码制定阳光采购目录,实行分类别、分批次逐步推进。 1、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挂网目录主要包括:血管介入类、神经外科、眼科材料、口腔科、体外循环及血液净化、非血管介入类、电生理、起搏器类、骨科植入、其他等。 2、普通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挂网目录主要包括:注射穿刺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手术室常用医用耗材、麻醉科耗材、— 2 —

“三十个不准”陕卫医发〔2013〕356号

陕卫医发…2013?356号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依法 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 经厅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将《陕西省卫生厅关于依法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卫生厅 2013年12月20日 陕西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3年12月20日印发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依法 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行为,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结合我省医疗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依法准入 1、不准对不符合基本标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不准越权审批医疗机构。 3、不准对医疗机构不具备诊疗条件的诊疗科目进行核准和登记。 4、不准对医疗机构不具备条件的诊疗技术项目进行核准和登记。 5、不准为不具备执业资质和条件的人员办理注册登记。 6、不准为校验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办理登记。 7、不准为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广告申请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8、不准为不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二、依法管理 1、不准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不准承包(变相承包)、出租科室或出租科室单项诊疗业务。 3、不准开展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和诊疗技术。 4、不准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5、不准出具虚假的病历、检查报告、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出生证明书、死亡证明书。 6、不准使用无批准文号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7、不准未经批准开展采供血和单采血浆业务。 8、不准未经批准开展器官移植。 9、不准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或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 10、不准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非法外流。 11、不准瞒报、漏报重大医疗安全事件及法定传染病疫情。 12、不准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开单提成,将医务人员收入与科室经济收入挂钩。 13、不准虚假收费、重复收费、分解收费、套用标准收费及自立名目收费。 14、不准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未经批准发布医疗广告。 三、依法执业 1、不准医务人员超类别、范围、地点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2、不准执业医师越级开展手术项目。 3、不准推诿患者、延误诊治。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确定新一轮河北省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和重点发展学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确定新一轮河北省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和重 点发展学科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卫科教字[2007]58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12.05 【实施日期】2007.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确定新一轮河北省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和重点发展学科的通知 (冀卫科教字〔2007〕58号)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各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根据《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河北省医学重点学科和重点发展学科周期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冀卫科教字〔2007〕24号)和《河北省卫生厅关于申报河北省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和重点发展学科的通知》(冀卫科教字〔2007〕35号)要求,2007年9月至10月我厅组织省内和北京各大医院的59位知名专家,对我省“十五”期间确定的42个省级医学重点(发展)学科和各市、各单位遴选推荐的58个新学科进行了严格的现场评审和专业评审。 近日,我厅根据专家提交的评审意见,从全省卫生服务需求和卫生事业全面协调、持

续发展的需要出发,按照扶强扶优、优胜劣汰、动态管理、促进发展和统筹区域布局的原则,经审慎研究确定了我省新一轮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和重点发展学科,现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各市、各单位要加强对重点(发展)学科建设的指导和支持,充分发挥重点(发展)学科在当地医疗卫生服务中的技术支撑和示范引领作用,为我省卫生科技进步和卫生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附件:1.河北省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名单 2.河北省省级医学重点发展学科名单 二OO七年十二月五日附件1 河北省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名单 1. 河北省人民医院心血管内科 2. 河北省人民医院医学影像中心 3.河北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冀卫规[2013]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3.08.28 【实施日期】2013.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卫规〔2013〕2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定州、辛集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厅卫生监督局,省疾控中心: 为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范我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为,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报经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卫生厅 2013年8月28日

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卫生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不得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第七条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规定,明确市、县(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分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同一公共场所经营者申办的卫生许可范围分属不同级别管辖的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表彰全省卫生监督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表彰全省卫生监督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 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陕卫法发[2007]189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05.09 【实施日期】2007.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表彰全省卫生监督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陕卫法发[2007]189号) 各设区市、县(区)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卫生监督所: 卫生监督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广大卫生监督人员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卫生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克服困难,忠于职守,承担了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监督以及医疗服务监督工作。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 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进一步推动卫生监督工作,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省卫生厅决定,授予西安市碑林区卫生局等30个单位“全省卫生监督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

刘顺智等155名同志“全省卫生监督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扎实工作,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卫生监督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绩。为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全省卫生监督工作先进集体 2、全省卫生监督工作先进个人 二OO七年五月九日附件1: 全省卫生监督工作先进集体 西安市(4) 1、碑林区卫生局 2、雁塔区卫生监督所 3、未央区卫生监督所 4、户县卫生监督所 渭南市(3) 5、临渭区卫生监督所 6、蒲城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执法所 7、韩城市卫生监督所 宝鸡市(3) 8、渭滨区卫生监督所 9、陈仓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卫生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

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卫生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人发[2008]257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8.12.15 【实施日期】2008.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卫生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发[2008]257号) 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人事局、卫生局,省级有关单位,省卫生厅直属各单位,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9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就2009年度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范围及条件

参考人员的范围和条件等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人社厅发[2008]94号文件调整后的规定执行,未调整的部分仍按原政策执行。 报名参加2009年度卫生专业各类别考试(护理学初级士除外)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8年12月31日。 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按照《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台湾居民可按照就近原则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本科以上学历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卫生部门负责考务工作,人事部门进行监督、指导及人员资格审查。 二、报名时间及报名点设置: 2009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统一采用网上报名形式。自2008年12月17日9:00起,各地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https://www.wendangku.net/doc/7012762397.html,或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012762397.html,),根据报名须知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并打印《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网上报名截止时间为2009年1月7日。2008年12月18日至2009年1月10日,各考点、报名点进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工作。 各考点网上报名统一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务必于2009年1月22日以前完成对本考点的考生报名信息的审核,并将审核后数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20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7—2020)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各盟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发展现状。 1.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内蒙古自治区辖12个盟市、103个旗县(市、区)。2015年,全区常住人口为2511.04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83%。其中,城镇人口为1514.16万人,乡村人口为996.88万人。全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为410万,占全区总人口的16.8%。全区常住人口较上年增加6.23万人,全年出生人口为19.36万人,出生率为7.72‰;死亡人口为13.34万人,死亡率为5.32‰;人口自然增长率为 2.4‰。人口城镇化率60.3%。 2015年,全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8032.8亿元,人均生产总值达到71903元,比上年增长7.4%。全年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964.4亿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290.1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6.5%和10.6%。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10

元,比上年增长8.5%。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7179元,增长5.7%。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1008.1万人,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人数1285万人。 2.医疗卫生资源现状。截止2015年,全区共有医疗卫生机构23885个。其中:医院702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2420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664个;卫生人员21.25万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16.23万人;编制床位1 3.39万张。全区每千常住人口卫生技术人员为6.46人,执业(助理)医师2.55人,注册护士2.44人。全区基本建立了由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组成的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3.资源利用状况。2015年,全区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达10025.1万人次。其中,医院4408.8万人次,占43.9%;基层医疗卫生机构5270万人次,占52.6%;其他医疗机构8.6万人次,占0.1%。医疗卫生机构病床使用率66.6%,医院病床使用率73.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利用率41.23 %。医疗卫生机构出院者平均住院日为9.6天,医院出院者平均住院日为10.1天。2015年公立医院诊疗人次3955.9万人次,占医院总数的89.8%,民营医院450万人次,占医院总数的10.2%。 2015年与2010年相比,全区医疗卫生机构病床使用率由68.44%下降到66.6%,下降1.84个百分点;医院病床使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 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行费〔2010〕41号 省血液中心: 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下发的《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9〕5号)试行期一年已满,根据试行情况,制定了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血液中心(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收费标准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标准在血液中心(血站)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配血费和储血费。 1、配血费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2〕67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2、储血费每袋加收10元。 三、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规财发〔2005〕437号文件精神及我省现行规定,制定的全省血液中心(血站)统一的收费标准见附表。 四、凡经过滤除白细胞的红细胞悬液每袋加收20元。去除白细胞的材料费另行收取,材料费由省血液中心通过集中招标等方式确定全省统一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各市、县血液中心(血站)不得自行确定材料费加收标准。

五、各血液中心(血站)应与各医疗机构签定送血计划,对于计划内送血,应提供免费送血服务;计划外送血收取送血服务费。收费标准为:市区内20元/次,周边郊县50公里以内的50元/次,50公里以外的80元/次(含路、桥收费站的通行费用)。送血服务里程按单程计算。送血服务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得由病人承担。 六、各血液中心(血站)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冀价行费(2003)45号、冀价行费(2005)53号、冀价行费〔2009〕5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河北省血液收费标准 附件: 河北省血液收费标准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卫医〔2012〕4号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全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贯彻落实《河北省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办字〔2011〕84号),我厅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95号)精神,结合实际组织制定了《河北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行过程中要注意及时收集、整理工作相关情况,注重阶段性效果评估。实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卫生厅医政处。 附件:河北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实施方案 二O一二年一月三十日附件列表: 1:河北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实施方案.doc 2:附件.doc

河北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中、高级职称医师的专业特长和技术优势,稳步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人才交流,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疗秩序和医师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河北省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全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努力解决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医疗卫生发展不平衡、资源配置不合理的问题,鼓励优质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流动,提高使用效能,提升全省整体医疗服务水平,实现患者的合理分流,改善群众享有优质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 二、工作内容 (一)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要求 1、医师多点执业含义。本方案中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加科学准确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结合自治区卫生专业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自治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外(妇、五官)科、内(儿)科、预防医学、护理、医技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主任医(护、技)师、副主任医(护、技)师。其中主任医(护、技)师为正高级,副主任医(护、技)师为副高级。 第四条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参加考试合格并通过评审,方可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人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申报人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与其现有专业技术

资格相对应的岗位,且任现职期间内各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 第七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资格满5年。 (二)申报副高级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5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并在三级以上医院或教学医院进修满6个月取得结业证书,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7年。 5.具有护理学专业中专学历,毕业满25年,并在三级以上医院或教学医院进修满6个月取得结业证书,取得主管护师资格满7年。 第八条对有执业准入要求的专业,申报人员须具备相应专业类别的执业准入资格,并按规定注册。有城市支援农村牧区任务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参加评审前,应完成任现职以来在基层医疗机构服务的工作期限。 第九条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继续教育条件应符合自治区统一规定。 第十条破格申报执行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文件精神。 第三章评审条件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 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价行费[2005]3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5.05.20 【实施日期】2005.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冀价行费[2005]33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和温家宝总理“要严格规范医疗收费,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特作如下通知: 1.严格规范门诊收费。(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有门诊科室都必须设普通门诊。(2)门诊患者为诊断一种疾病,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只收一次挂号费和诊查费。(3)门诊注射、换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放射治疗,按疗程收取一次挂号费,治疗疗程中不再收取诊查费。(4)已收急诊监护费的不再收门急诊留观诊查费和急诊观

察床位费。(5)体检和婚前体检均不得另收挂号费及诊查费。 2.严格规范床位费和护理费。(1)医疗机构病房应配备床位费项目内涵列示的各种物品,如有不足,当地物价、卫生部门要在省定指导价格的基础上,按比例相应核减床位费标准。(2)有关组织向医疗机构合法收取的各类医疗垃圾处理费计入病床成本,医疗机构不得另行立项收费。(3)病房内安装降温和取暖设施并使用该设施的,降温和取暖费不计入病床成本,医疗机构可在病房床位费之外另行收取降温和取暖费。中央空调计入床位费,不得另行收费。(4)医疗机构在核定的病房床位数之外一般不得增加病床。由于治疗的需要,确需临时加床的,按病区低档床位价格的50%收费。在病室外(病房走廊)增加的病床不得收取空调降温和取暖费。(5)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护理费项目内涵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指导价格执行。一、二、三级护理费、特殊疾病护理、新生儿护理等项目之间不得重复计算收费。重症监护、特级护理当日计算达到12个小时的,不再收一、二、三级护理及气管切开护理费、一般专项护理费。(6)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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