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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侵权的_救济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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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B F86

中国环境报/2001年/02月/10日/第003版/

法制

中国环境侵权的 救济

评王明远博士的近作!环境

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一书

王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大规模迅速发展,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环境侵权现象及其救济将成为今后我国的一大社会问题。而环境侵权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类型,是国内尚未展开深入、系统研究的领域,有关立法也很不完善。在这种情势下,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王明远博士的著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一书,无疑具有鲜明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该书对有关环境侵权救济的学说、判例和立法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全文共5部分,约24万字。 前言 阐述了选题的意义、研究范围、基本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一章 概述 澄清并界定了 环境侵权 的名称和概念,分析了其特征、发生机制、法律对策以及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结构。第二章 环境侵权救济的法理学分析 ,从民法社会化、私法公法化、权利社会化、责任社会化等角度探讨了环境侵权救济的法理学基础。第三章 部分西方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理论、实践及其在比较法上的特色 ,结合第二章中的有关内容,以环境侵权民事救济法为重点,对日本、德国、法国、美国以及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第四章 我国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在对我国环境侵权救济的法律依据、救济途径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就其完善问题提出了基本思路。这种研究和写作布局,为读者全方位地理解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提供了较为明晰而完整的思路框架。

该书的视角颇具独到之处。对环境侵权救济提出了诸如通过利益衡量原则调整相邻关系制度、通过以参与为本位的程序性环境权排除环境侵害、实行损害填补责任个别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环境损害公司人格否认和责任溯及力、环境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应兼顾受害人保护的现实需要,以及市民社会与国家分立的基本事实等独立见解。这些见解反映了作者敏锐的洞察力,并且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该书对我国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了建设性的思路。如作者建议确立和完善 部分排除侵害 、 中间排除侵害 等更具调和性的救济方式,并在环境法中确认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支持公益性环保组织的发展;以立法形式明定环境侵权救济实行因果关系推定、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明确赋予环境侵权受害人请求当地环境行政机关鉴定其受害原因的权利,并针对某些较为特殊、严重或急需救助的环境污染侵权问题,尽快制定

!环境责任法?或者!污染损害赔偿法?,建立有条件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财务保证或担保、环境损害赔偿或补偿基金制度;对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权属确实后发生的破坏自然资源的民事侵权行为,原则上不应再由有关自然资源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处理等。这些思路不仅具有较强的理论性、逻辑性,而且具有相当程度的可操作性。

该书复合性、多维性的研究方法也值得一提。作者通过将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有关理论紧密地结合起来,综合运用类型化分析、系统化分析、比较分析、案例分析、经济分析以及历史分析等方法对环境侵权救济这一复杂的理论与现实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尤其是其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环境侵权法律制度所进行的收放自如的分析和比较,均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其他如文笔之流畅、引用文献资料之丰富等,也是该书的重要特色。

该书作者系我国第一位专门从事环境资源法研究的博士后,目前任清华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秘书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兼职研究员,并曾在北京大学获得环境学学士、环境资源法学硕士学位,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获得民商法学博士学位。其较为开阔的学术视野和较为扎实的研究功底,在该书中得到了较为充分的体现。

诚然,该书的观点并非都值得赞同,但从总体上看,其所具有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值得人们正视和肯定。我相信,作者的见解,也会引发许多读者的共鸣。

宏观经济环境对银行业的影响

宏观经济环境对银行业的影响 改革开放30年,我国银行业发生了巨大变化。银行体系不断扩大,目前,已形成包括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众多的城市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外资银行在内的多重体系。在银行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中国银行业整体也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2008年末,资产规模超过万亿元,增长率为18. 6% ,其中三家上市的大型国有银行的平均总资产超过万亿美元,预计净收入将同比增长可达到50%。 然而自11年下半年以来,宏观经济进入下行周期给整个银行业的经营管理带来挑战,尤其是货币政策的变幻莫测使得大多数银行在经营中感受到了压力。宏观经济呈现这种周期性波动是客观存在的,作为现代经济体系中的核心企业,银行是典型的宏观经济周期行业。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将越来越多地通过金融体系特别是商业银行来实现,商业银行既是调控的对象,也更多地承担了调控工具的部分角色。在不同的宏观经济环境下,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亦呈现出截然不同的特征,而宏观形势变化所产生的风险,最终有很大一部分将由商业银行承担。 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六个方面对银行业外部整体宏观经济环境对于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做一个整体的度量,即从世界经济形态、中国经济结构调整、融资结构、金融监管体系、银行业同业竞争市场格局以及外部环境带给银行业的挑战。 首先从整个世界经济形态来看,全球经济将进入缓慢复苏期,经济增长模式将发生深刻变化,发达国家正在改变低储蓄,高消费的增长方式,与此同时“美国消费,中国制造,中东和俄罗斯提供资源”的世界经济模式将发生深刻变化。其次,新一轮的产业技术革命正在爆发,08年的金融危机和应对气候变化催生了以低碳经济和“物联网”代表的新技术革命,表明全球新一轮的产业升级和调整已然势不可挡。然而目前世界经济体表现出的贸易保护主义,全球流动性泛滥与欧洲的债务危机使得世界经济仍存在较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其次,中国经济仍旧保持平稳增长,并将以经济结构调整作为长期发展的核

(整理)-中国宏观经济环境分析.

2010-2012年中国宏观经济环境分析 一、2009年中国宏观经济发展情况 1、中国GDP分析 初步核算,2009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335353亿元,比上年增长8.7%。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增加值35477亿元,增长4.2%;第二产业增加值156958亿元,增长9.5%;第三产业增加值142918亿元,增长8.9%。第一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0.6%,比上年下降0.1个百分点;第二产业增加值比重为46.8%,下降0.7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为42.6%,上升0.8个百分点。 图3.3 2005-2009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情况 2、中国CPI指数分析 2009年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比上年下降0.7%,其中食品价格上涨0.7%。固定资产投资价格下降2.4%。工业品出厂价格下降5.4%,其中生产资料价格下降6.7%,生活资料价格下降1.2%。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下降7.9%。农产品生产价格下降2.4%。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下降2.5%。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上涨1.5%,其中新建住宅价格上涨1.3%,二手住宅价格上涨2.4%;房屋租赁价格下降0.6%。

图3.4 2005-2009年中国居民消费价格涨跌幅度 表3.5 2009年中国居民消费价格比上年涨跌幅度 单位:% 3、工业发展形势分析 2009年全年全部工业增加值134625亿元,比上年增长8.3%。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1.0%,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增长6.9%;集体企业增长10.2%,股份制企业增长13.3%,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增长6.2%;私营企业增长18.7%。分轻重工业看,轻工业增长9.7%,重工业增长11.5%。

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规则原则修订稿

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规 则原则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规则原则 一、关于归责原则 所谓“归则”(imputation),即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1] 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侵权法的归则原则在整个侵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着一定的责任构成、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等。[2]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另外有人认为还应包括公平责任原则。[3]对于环境侵权而言,由于其具有间接性、连续性、反复性、缓慢性和累积性等特征,决定了其与一般民事侵权归责原则的不同。目前世界各国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归则原则基本都规定为无过错责任。我国亦采用该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通说认为这是我国环境民事侵权责任无过错规则原则的法律规定,笔者亦持此观点。但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4]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不妥,从实质上看过错推定并没能摆脱过错责任原则的窠臼。如民法通则126条规定的过错推定表述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从这段话可以看到,过错推定时将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推给了加害人,只要其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推定为有过错。可见,过错推定仍然认定加害人是有过错的,只不过这个过错是推定的,没有一般过错责任严格,是过错责任的特殊形式。其与无过错责任有着严格的区别,主要是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的场合只要加害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而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本就不考虑加害人的主观状况,即使证明了自己没有过错仍然避免不了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具有免责事由。由此可见,我国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不能和过错推定原则混淆的。 除对我国环境侵权责任是否实行无过失责任有分歧外,对于什么是过错,过错与违法的区别在哪里,理论界也时常混淆。王利明教授认为:“过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而违法行为强调的是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若人们的意识活动沙尚未表现为外

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具体类型

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具体类型 苗延波 【内容提要】严格责任原则应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之基本归责原则。严格责任与公平责任应共同构成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之二元归责体系,即以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为主,以公平责任为辅,同时,辅之以一系列的创新机制,从而构成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海洋污染、有害有毒物质污染、环境噪音污染、能量污染、破坏自然资源造成的环境污染以及转基因产品污染等侵权行为,均应列入我国民法典之侵权法编中。 【关键词】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类型 [Abstract]Principle of strict liability should be the basic principle of liability fixation of tort liability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Strict liability and fair liability should together constitute tort liability fixation system,namely regarding strict duty(have no the fault duty) as core principle,regarding fair duty as an assist principle,at the same time,assist them with the creative mechanism. Water pollution,air pollution,solid waste,the sea pollution,the harmful and poisonous material pollution,environmental noise pollution,energy pollution and 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which result in and turn the gene product contaminative etc should all be included in the tort types of our civil code. [Key Words]environmental pollution tort liability principle of liability fixation type 一、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严格责任原则应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之基本归责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而是以已发生的损害后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判断依据的归责原则。该原则兴起于19世纪末,其价值取向是保障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和补偿,以实现社会公平。这一归责原则在工业事故、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方面被广泛采用,共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严格责任也并非一诞生就适用于环境污染侵权之中,而是被适用于工业事故中。后来,随着现代工业的飞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公害事件频繁发生,使得严格责任很快被引入到环境损害赔偿领域之中。早在1919年,日本大阪碱业株式会社烟囱排放二氧化硫,对附近两名地主及36户佃户的耕地及农作物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受害人在大阪地区裁判所向加害人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经过反复审理,大阪地方裁判所于1919年12月27日作出判决:既然造成了损害,无论能否防范也不论加害人是否有主观上的过失,加害人均应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赔偿。这个案例是环境损害诉讼中最早适用严格责任的实例。 但是半个多世纪过后,人们重新审视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时,不少人对严格责任原则提出了很多质疑,大有否定其存在价值的趋向。理由主要有:(1)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是截然对立的,两者不可能结合适用,不应同时在一个归责原则体系中出现;(2)严格责任原则不具有法律责任所应有的教育和预防作用。严格责任原则在确定加害人责任时,不需要揭示其过错,给社会造成加害人是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负责任的看法。严格责任

经济环境分析

快递运营管理专业教学资源库 经济环境分析 一、国内经济环境分析 2010 年中国国民经济总体态势良好,继续朝着宏观调控的预期方向发展,GDP 同比增长 10.3%。在宏观经济带动下,快递业务量和业务收入增幅在 10%以上,均高于同期 GDP增长水平。随着国内经济的复苏,消费者购买力增加,快递服务行业也得到了快速的恢复与发展。 2010 年,邮政速递和全国规模以上快递服务企业业务收入(不包括邮政储蓄银行直接营业收入)累计完成 574.6 亿元,同比增长 19.96%。2010 年是我国快递业持续发展的一年,进入世界前三位。2010 年,快递业务收入完成574.6 亿元,快递业务量完成 23.4 亿件,分别是“十五”末的 250%和 300%,快递对国民经济的支撑作用日益显现。 2010 年,东、中、西部地区快递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81.1%、10%和 8.9%,业务量比重分别为 79.3%、11.6%和9.1%。在经历了 2008 年的金融危机冲击后,我国的快递行业发展方式产生了一种新的转变,产业整体已经从以量取胜,规模扩张向保持适度增长,注重服务,以质取胜的方向转变,快递业的发展环境将得到改善,市场集中度将提高。 二、国际经济环境分析 2010 年世界经济都呈现出复苏的景象,各个行业都在不同方面有了长足的增长,2010年,由于世界大多数区域的产出增长重新加速,全球实际 GDP 增长约 3.5%。但全球经济复苏依然不稳定,如果找不到新的动力源,大多数国家的增长率很可能会在 2011 年再次下跌。 金融风暴对低收入国家,以及新兴市场经济体几乎没有直接的影响,亚洲和拉丁美洲的大多数新兴市场经济体在危机期间遏制了失业率上升,国内需求迅速复苏,并促成它们 2010年产出的增长。到 2010 年 4 月份,新兴市场经济体的贸易额达到 2008 年的最高点,出口额增加,初级商品价格从 2009 年一季度的低迷状态下反弹,促进了国民收入和财政收入。快递服务行业有望得到恢复与发展。 尽管影响全球经济的积极因素逐渐增多,但全球经济复苏依然不稳定,如果

论公民环境权的实现(一)

论公民环境权的实现(一) 摘要:厦门PX项目是一个有巨大经济利益预期的项目,但在当地大多数公民保护环境的呼声中最终败下阵来。由此事件引发的有关公民环境权相关问题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公民环境权是一种特殊的新型人权,我国原有的权利救济方式对其并不适用,因而这种权利一直未得到足够的保护。着重讨论在行政规划中如何实现公民环境权,并提出观点:政府公共治理理念的更新、规划过程的透明化和非政府组织的广泛参与是公民环境权实现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厦门PX项目;公民环境权;实现 1厦门PX项目事件 2007年3月全国人大、政协两会上,中国科学院院士赵玉芬等105名政协委员联名签署提案,建议厦门PX项目迁址,一石激起千层浪,从此“厦门PX”引起媒体和民众的广泛关注。 PX(Paraxylene,对二甲苯)是生产PTA(精对苯二甲酸,广泛用于纺织)的上游原料。由台资翔鹭集团旗下腾龙芳烃企业投资的厦门海沧区PX项目,是厦门目前最大的化工项目。2004年2月,该项目获国家发改委批准,并在2005年11月正式开工,原计划于2008年投入生产,每年工业产值有望达人民币800亿元。 随着PX项目建设的加快,厦门市民反对的呼声越来越烈,大量有关该项目靠近人口稠密区,存在爆炸或泄漏等安全隐患(这种危险性并未得到明确证实)的信息通过网络、手机短信、媒体等形式被广泛传播。2007年6月1日和2日,超过5000名厦门市民在厦门市政府门前表达反对诉求,厦门市政府被迫宣布该项目缓建,并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进行环境影响评估。2007年12月5日,厦门市政府公开的环评结论认为海沧南部空间狭小,区域空间布局存在冲突,在海沧南部的规划应在“石化工业区”和“城市次中心”之间确定一个首要的发展方向。同年12月底厦门举行的市民代表座谈会上,大多数市民代表再度表达了反对意见。 此后,福建省和厦门市政府决定顺从民意,停止建设PX工厂,将该项目迁往漳州古雷半岛兴建;厦门市将赔偿翔鹭集团损失,并在发改委批准后进行迁址工程。 2公民环境权的相关理论 环境权是指人类或其他有关主体对于影响其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物质因素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以及由此所承担的在他们之间产生的各种义务。公民环境权既不是财产权也不是人格权,而是由生存权发展而来的、建立在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相互尊重基础上的新型人权。它具有自然性、不可缺乏性、不可替代性、不可转让性、稳定性、母体性等。本文所指的公民环境权是从国内实现机制讨论的,其主体只限于“公民”,不包括“国家环境权”与“法人环境权”。 公民环境权的内容包括实体权和程序权两方面。实体权是指与公民自身利益相关的权利,具体有: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采光权、通风权、眺望权、优美环境享受权等。程序权主要 是指公民有环境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环境监督权等。 公民环境权理论提出后,其内容在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中已经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反映:美国和日本的立法中是最先确认该权利的,另外如南斯拉夫、葡萄牙、波兰和俄罗斯等,已经将其上升为宪法中的一项基本人权,瑞典、希腊等国则在宪法中体现了保护公民权的内容。我国在《宪法》第26条中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是以国家义务的形式总体确认了公民的环境权,但我国宪法的规定是不可以作为裁 判依据用于具体的案件的。 公民环境权至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是因为该权利与其他公民基本权利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第一,公民环境权不是一项纯粹的民事权利,而是一项公法意义上的权利,环境权保护对象如空气和水等是无主物,是人类共有财产,没有人对其享有所有权,公民对于环境要

论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环境侵权行为人因其环境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环境侵权民事责任首要目的和功能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失,使受害人得到相应的民事救济,它是环境法责任体系下的一种常见的、重要的法律责任。因此,研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即法理上的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所首先要解决问题。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大都已将无过错责任原则确立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只是,作为对传统归责原则的突破,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产生并非一蹴而就。无过错责任,在国外多称为无过失责任,在国内则称为无过错责任,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此可见,环境法领域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可以界定为: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在因人为原因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并致他人权益危害时,应采用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从总体上看,在民法上,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是一个普遍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例外,而在环境保护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却是一个普遍和基本的归责原则。它的创立和广泛适用则是对过错责任的突破、补充和修正。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工业化大生产造成了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以及传统民法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无法给予环境侵权这一新类型的侵害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产生的,它得以在环境侵权领域广泛适用是具有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和法理学价值的。 环境侵权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其有别于之处在于,环境侵权原因行为可能是主观上有过错的行为,也有可能是主观上无过错的行为。即使在侵权人主观上没有过错,甚至其排污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已经设置了相当的设备以防止污染损害的发生,尽了相当的注意,也难免会发生污染损害。"有损害就应有救济",过错责任原则却以"无过错即无责任"为指导思想,使得传统民法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在环境侵权问题面前显得苍白无力,它的局限性显现出来,成为其适用于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弊端。 同时,如果环境侵权行为者对其合法的排污行为不承担损害责任,结果将是由受害人自己负担损失,这种结果显然与法律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相悖离。这是因为,环境侵权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可能合法、主观上也无过错,但他毕竟实施了积极的且致人损害的行为,如果对此他不承担任何责任,反而让没有实施任何行为、多数情况下无可避让、完全暴露于环境之中的受害人承担如"祸从天降"般的损害,显然是不公平的。而且,正所谓"利之所生,损之所归",大多数的环境侵权行为人所进行的排污等生产行为,都是获得经济利益的过程,对其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反由没有获得直接经济利益的受害人自负责任,显然也有失公平。 环境侵权对社会所带来的各种影响,在环境法领域,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突破过错责任的局限性,进而取代过错责任原则成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奠定了相当的社会基础。 综上所述,由过错责任原则过渡到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是与资本主义经济的高度发展和法哲学理念的演变是分不开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领域使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也是与民法理论从个人本位发展到社会本位的历史过程相契合的。

浅论环境侵权救济方式的法律制度(1).doc

浅论环境侵权救济方式的法律制度(1) - 摘要: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与资源单行法规中规定了排除危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几种方式。这些救济方式不仅规定了事后补救性质的损害赔偿(包括恢复原状),也规定了事前预防性质的侵害排除(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与消除危险),防止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或除去正在发生的侵害,且两者可以合并适用,很好地体现了预防和补偿并重的原则。而我国法律关于环境侵权救济方式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关键词:环境侵权;救济方式;法律制度一、排除侵害(一)我国排除侵害法律规定的不足目前我国的法律尚缺乏对排除侵害这一要件的进一步界定,而且没有规定“部分排除侵害”(包括限制作业时间)和“代替性赔偿”等救济方式。在我国的现实案例中,作为加害人的企业一旦被判决排除侵害,企业往往会面临减产、停业治理,甚至关闭,接踵而来的是一系列社会问题。基于这种考虑,法院不得不回避了受害人的排除侵害请求,其结果是令受害人完全承受污染危害,显失公平。(二)排除侵害与利益衡量原则在环境侵害的排除方面,利益衡量原则是其最基本的思考方法。所谓利益衡量原则,是指在环境侵害的排除上,综合考虑权利不可侵原则和原因行为的社会妥当性、合法性、有用性、价值性等。其所追求的目标在于维护产业活动、经济发展与居民生活安宁、生命健康乃至优适环境之间的平衡。利益衡量原则是否可以适用以及适用的程度,可以根据不同的权利类型分别加以考察。(三)环境侵害排除方式的完善在环境侵害的排除方式上,“中间排除侵害”、“部分排除侵害”、“代替性赔偿”即“代替性排除侵害的损害赔偿”等具灵活性的理论和制度应运而生,在环境侵害排除中

更好地兼顾产业利益和保护社会公众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两个方面的需要。中间排除侵害和部分排除侵害的方式在实践中应用较广,中间排除侵害的制度是指国家采取立法或司法判例的方式,通过限制责任人的生产或营业时间或排污时间,或采取限制污染产生的措施,甚至禁止部分侵害行为。部分排除侵害是指法律规定环境行为责任人对其产生环境侵害的行为加以一定的限制(而不是全部排除),同时加大受害者的忍受义务。这项制度在美国、德国比较发达。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0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扰民的夜间建筑施工之前,必须要经过审批手续,如获批准,方可施工。二、赔偿损失(一)损害赔偿范围的拓宽1.非财产上损害之赔偿环境侵权非财产上的损害主要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环境权益的损害以及危及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破坏。环境权益的损害是指环境因素被污染、破坏,导致环境质量下降,影响了人们拥有健康、安全、舒适、宁静、优美的环境的权利。生态破坏是指环境要素被污染、破坏,使生态环境遭受到的难以恢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对这两种损害的救济方式目前仅限于排除侵害和恢复原状,只有在无法恢复的情况下才考虑金钱赔偿的问题。环境侵权的精神损害应包括因严重污染造成受害者死亡而给其亲属造成的精神上的巨大痛苦,也包括环境危害给受害人造成身体伤害甚至残疾,或是公民因环境权益受到损害引起的精神痛苦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立法上对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未作规定,实践中对因环境污染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法院一般也不认定。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一个很重要的部分,在司法实践中许多环境侵权案件

中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两难与双赢(下) 92分

中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两难与双赢 (下)试卷 [考试时限]:60分钟 [分数]:92分 1、环境保护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正确 错误 2、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正确 错误 3、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填写申报登记表,经本单位主管部门核实即可,不需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正确 错误 4、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及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环境保护的两个内容。 正确 错误 5、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和领海。 正确 错误 6、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环保部门给予奖励。 正确 错误 7、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正确 错误 8、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正确 错误 9、对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企业或单位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或关闭。 正确 错误 10、三门峡水库处于黄河干流,连接豫、晋两省。 正确 错误 11、环境依据其功能的不同分为生活环境和( )。 自然环境 人工环境 生态环境 原生环境 12、三门峡水库1957年开工建设,()2月试运行。 1959年 1960年 1961年 1962年 13、西湖风景区被国家划入西湖重要生态景观保育功能区,土地面积约()。 173平方千米 182平方千米 195平方千米 161平方千米 14、我国2010年比2005年单位GDP能耗降低()。 10.00%

20.00% 30.00% 40.00% 15、中国共有约50万个中、小型锅炉,每年消耗()吨煤。 1亿 2亿 3亿 4亿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起施行。 1998年1月1日 2007年10月28日 2008年4月1日 17、《节约能源法》所称能源,是指()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的有用的各种资源。 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 太阳能、风能 煤炭、水电、核能 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 18、《节约能源法》所指节约能源,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生产到使用的各个环节 开采到消费的各个环节 消费到回收的各个环节 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

环境污染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环境污染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刘平北京城市学院 提纲;一、引言 二、环境污染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2.1环境污染 2.2我国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环境问题 2.3产生环境问题的原因分析 2.4环境污染影响 三、环境保护 四、结论 摘要: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几十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突飞猛进,令全世界瞩目。但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影响我国经济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本文阐述了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环境问题,并分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最后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 关键词:经济发展环境问题影响环境保护 一、引言: 环境污染,已成了我们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建设和谐社会的一大障碍和隐患,严重制约着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和高质量地稳步发展。①本文就环境污染问题分析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环境保护问题。 二、环境污染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2.1环境污染 2.1.1环境污染概论 环境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地向环境排放超过其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环境的质量降低,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生态系统和财产造成不利影响的现象。具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等。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污染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大气污染是指空气中污染物的浓度达到有害程度,以致破坏生态系统和人类正常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对人和生物造成危害的现象。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现象。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射线。② 2.2我国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环境问题 2.2.1水土流失严重。 水土流失是世界上普遍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我国是世界上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尤以西北的黄土、南方的红壤和东北的黑土水土流失最为严重。 2.2.2水污染状况日益严重。 水是我们生活中的重要资源,如果水资源受到污染就会严重影响人民的日常生活,导致环境恶化,使人们患上各种疾病。水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每一个人都应该珍惜水,不应该浪费,但是就目前我国的状况来说,水污染的现象日益严重,这不能不引起国家、人民的重视。我国水资源比较丰富,但是在一些地

2010年中国经济环境分析

2010年中国经济环境分析 一、回暖基础夯实,内生动力仍显不足 2010年我国经济回暖基础将进一步夯实,但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仍显不足。 三大需求中,投资是带动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在4万亿政府投资带动下,去年前三季度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5.5万亿元,同比增长33.4%,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投资增长40%,“增长靠投资,投资靠政府”特征明显。政府投资和国有资本对民间投资和社会资本的挤出效应导致国进民退,国有资本纷纷进入地产、运输、矿产等领域,不利于市场活力的提高,社会投资受到融资、准入等方面的约束增长乏力,2009年过去了,但仍未出现增长动力由政府投资向民间投资转换的趋势,这使2010年中国经济缺乏足够的内生增长活力。 消费是去年的一大亮点,在家电和汽车下乡、以旧换新、汽车购置税减免及一系列鼓励住房消费的政策刺激下,前三季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8.97万亿元,同比增长15.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7.0%,为1985年以来最高值,汽车消费实现了24.5%的快速增长,住房销量创建国以来新高,为经济快速回稳奠定了坚实基础。扩大内需作为今后经济发展的战略导向,将促使消费成为拉动未来经济增长的主动力,但在国民收入分配体制没有根本性改变的情况下,稳定的消费增长内生机制尚难形成。 进出口是受金融危机冲击最直接、影响最显著的领域,去年前三季度进出口总额为15578.2亿美元,同比下降20.9%。去年下半年,随着外部需求缓慢回升,出口降幅出现收窄迹象, 2010年,全球经济温和复苏将促使我国出口形势有所好转,内需强劲以及大宗产品价格上涨将拉动进口回升加速,但外贸领域政策空间缩小。 去年我国经济出现回暖,主要依靠政策刺激,缺乏脱离振兴措施实现内生增长的活力,大规模经济刺激政策又引发的诸多问题,比如过度投资引发的产能过剩,极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带来的金融风险和通胀预期。过度的刺激政策在2010年会有所收敛,2010年下半年宏观政策微调的可能性较大,届时部分刺激政策时效也将随之结束,这又对经济走势带来不确定性。 二、2010年经济发展中比较突出的几个问题 (一)产能过剩问题突出 经济复苏过程中,“重量轻质”现象较为严重,经济结构调整缓慢,项目建设忽视生态环境因素,而外需低迷和新建项目过快增长导致产能过剩的情况比较突出。 (二)通胀压力逐步显现 虽然当前全国CPI同比仍为负值,但极度宽松货币政策下出现的流动性过剩,

【精品】浅谈中国环境经济政策的现状和建议

浅谈中国环境经济政策的现状和建议 (作者: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 论文关键词:环境经济政策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环境税收政策环境收费政策 论文摘要:为了探讨在中国全国范围内实施并发挥显著效果的环境经济政策,研究了国际国内环境经济政策的现状,指出了我国的环境经济政策没有起到预期的作用,并且缺乏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环境税、排污权交易等一些重要政策。提出了我国环境经济政策的发展建议。最终形成包括税收、信贷、保险在内的完整的全新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 0 引言 目前,在很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环境管理的主要手段仍然是命令控制型(CommnadContro1)环境政策.但是该政策的实施需要庞大的执行队伍和高额的执行成本。为了降低执行成本,同时获得理想的效果,许多国家在环境管理实践中,更注重运用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手段。因此形成了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

政策和手段,即“环境经济政策”. 环境经济政策具有两种基本功能——

行为激励和资金配置.行为激励功能表现为通过经济手段,借助市场机制的作用,使外部不经济的环境费用内部化,改变生产者和消费者原有的经济刺激模式,纠正其破坏环境的行为。资金配置功能包括依据法律、行政授权,实现和聚敛用于环境保护的资金,资金的重新分配及资金的使用。 1 当前环境经济政策的现状 1.1国际环境经济政策 当前,国际上较为常用的环境经济政策包括:环境税收政策、环境收费政策、押金制度、市场建立等. 1.2我国环境经济政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环境保护事业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环境经济政策也在不断发展、完善,目前,我国正在执行的环境经济政策主要有排污收费政策、投资鼓励政策、投资禁止和限制政策、财政和税收政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政策、资源综合利用政策以及排污权交易、绿色国民经济核算试点等。 2 环境经济政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环境经济政策虽然种类较多,但真正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并发挥显著效果的政策仍然有限.同时还缺乏一些重要政策,如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环境税、

行业经济发展对我国环境影响分析

题目: 行业经济发展对我国环境影响分析

摘要 在现代社会,行业经济分类作为重要的统计分类,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统计模型分析了行业经济发展和环境污染之间的关系,并对如何防范和治理环境污染提出了建议。本文收集了1989-2011年的行业经济发展指标和环境污染指标,首先利用因子分析将3个环境污染指标综合为一个环境污染指标,命名为综合环境因子,然后又用格兰杰因果检验方法检验了各行业经济是否为环境的格兰杰原因,最后利用向量自回归模型分析了各行业经济对环境污染的贡献度。得出的结论如下,从1989年到2011年以来对环境污染贡献度最大的是建筑业,占了所有行业的3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及农林牧渔业等第一产业对环境的污染相对较小,从各行业经济发展对环境污染影响程度的增长趋势来看,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及农林牧渔业等第一产业对环境污染影响的贡献度逐渐减小,第三产业和制造业基本保持不变,建筑业对环境污染的影响则逐渐变大。因此若要改善环境,治理环境污染,应该重点解决建筑业、制造业和第三产业对环境的污染。 关键词:环境污染行业经济因子分析格兰杰因果检验向量自回归模型

Abstract In modern society, industry, economic classification as an important statistical classification of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the research has important significanc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statistical model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rade relationship betwee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how to prevent and control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is suggested. This collection 1989-2011 years of industry indicators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indicators, the first to use factor analysis to three indicators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s a 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index, named for integrated environmental factors, and then tested using Granger causality test whether the environment in sectoral economic Granger cause Finally vector autoregression model to analyze the various sectors of economic contribution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oncluded as follows, from 1989 to 2011 since the contribution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is the biggest construction industry accounted for 34% of all industries, electricity, gas and water production and supply industry, and agriculture, forestry, animal husbandry and fisheries, the first industrial pollution of the environment is relatively small, from all sectors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impact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on the growth trends, Electricity, gas and water production and supply industry, and agriculture, forestry, animal husbandry and fisheries, the first industry's contribution to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degree decreases, the tertiary industry and manufacturing sectors remained unchanged,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on the effects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is gradually larger. So to improve the environment,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should focus on resolving the construction, manufacturing and tertiary industry pollution of the environment.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industry economy, factor analysis, Granger causality test, vector autoregression model

侵权责任法中的环境污染责任与环境权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环境污染损害责任 与环境权 班级法硕一班 姓名张小玲 学号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第八章专门用了四项条文对环境污染责任的界定,归责原则、举证责任与共同侵权的归责方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这表明随着我国工业化的发展,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令人不容忽视的棘手难题,通过环境这一载体产生的侵权行为已经普遍发生,并引起了立法者的重视。同时在制定本法时,立法者充分考虑到环境污染责任的特殊性,对传统的侵权责任做出了突破,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 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不必完全具备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而是基于环境污染的特殊性有其独特的构成要件。 (一)环境侵权的特点 环境作为人类活动的介质,在侵权行为中构成中间媒介。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不是作用于受害者,而是作用于环境,而环境作为一个传导的媒介,将权利侵害的结果施于受害者。这一特殊的过程就导致环境污染侵权中侵权行为与出现损害结果之间的时间间隔较长——这也是为什么环境污染侵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的原因,同时两者间的因果关系较为隐蔽。因此在诉讼时要具体判定某一侵害结果是否是由侵权人导致的环境污染引起是比较困难的。另外在对环境污染进行评估时常常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与设备,这对于普通人来说是比较难取证的。如果环境污染侵权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无疑给受害者增加了过重的举证责任,不利于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另外环境污染的防治不仅需要其他民事主体的监督,更需要污染者本身提高环保意识与防患于未然的觉悟,毕竟合法合理排污以保证环境是排污者的责任,法律在制定时也要充分考虑到此立法目的。 (二)环境污染侵权须有环境污染的行为 就这一点上,环境污染侵权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即是否构成侵权不以违法性为要件。环境污染责任是危险责任,行为人的行为只要导致了环境污染这一危险状态的出现,即使其没有违法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可以构成侵权。同时对环境侵权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美国的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体制是建立在判例法和制定法的严格的民事责任基础上的1。关于严格责任原则在美国的《清洁水法》、《清洁空气法》中都有体现。日本将环境污染称之为“公害”,由于日本遭遇过较为严重的环境问题,因此日本对环境污染的防治形成了一套由行政到刑事,再到民事的完整的救济预防法律体系,对水污染、大气污染与放射性污染等严重的公害法律规定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德国 1《论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立法的必要性》戴茂华P160 载《河北法学》2011年1月

论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782097855.html, 论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论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科学技术是把双刃剑,它在为人类创造巨大价值的同时带来严重的恶果即环境污染。环境污染在民法上构成环境侵权。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与一般的侵权行为不同,具有特殊性。在当前的侵权责任法的制定过程中,对于如何构建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理论上存在着极大争议,需要从理论上进行认真研究。 一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侵权法的归则原则在整个侵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着一定的责任构成、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等。27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种。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最终要件的原则,受害人承担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举证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在英美法中则被称为严格责任,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受害人只要

证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并不是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而是其主观上的过错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不产生影响。对于环境侵权行为到底应当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并不是十分明确,因此理论上对此产生了争议。有的学者认为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责任,36而过错推定责任的实质为过错责任;有的学者认为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关于侵权归责原则的一般规定,即一般的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时,《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还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关于侵权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即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由法律具体规定。对于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问题,《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根据有关学者考证,我国最早对环境侵权归责原则明确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是1982年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该法第42条规定,因海洋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造成污染损害的一方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环境诉讼的举证责任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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