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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几种

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几种

1.直接证据:指直接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例如,目击证人的

供述、安全摄像头拍摄到的视频录像、指纹、DNA等。

3.物证:指通过观察、检验和鉴定所得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实物、文

物或痕迹。物证可以通过其外观、形状、颜色、大小、质地等方面,直观

地证明案件事实。例如,凶器、毒品、赃款等。

4.书证:指书面材料作为证据。书证包括公文、书信、账簿、合同、

票证等。

5.证人证据:指证人的陈述作为证据。证人包括目击证人和专家证人。目击证人是指直接或间接目击案件发生经过的人,其供述可作为直接证据。专家证人是指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能够对案件相关问题提供专门意见和

解释的人。

6.鉴定结论:指由专门鉴定机构或人员进行的科学鉴定的结论。比如,指纹鉴定、DNA鉴定、毒品鉴定、文书鉴定等。

7.认罪供述:被告人的自愿的、明确的承认犯罪事实的陈述。被告人

的认罪供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8.证据链:即将各种证据按照时间、地点、人物等要素连接起来,形

成横向和纵向的证据链。通过构成证据链,可以更加完整、准确地证明案

件的事实。

9.电子证据:在现代社会中,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也成为

刑事诉讼中常见的一种证据。电子证据包括电子邮件、短信、通话录音、

视频录像、网上聊天记录等。

10.声音录音和视频录像:一些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或相关证据被录音或录像下来,这些录音和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在刑事诉讼中,这些证据种类并不是固定的,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还可能存在一些特殊的证据种类。但以上列举的证据种类是刑事诉讼中常见和重要的证据形式。

刑事诉讼法:07第七讲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第七讲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第一节证据的概念 证据,是指以一定载体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它包括证据内容和证据形式两个方面。证据内容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信息;证据形式是指证据信息所依赖的载体,它可以物,也可以人。 第二节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种类,是指法律根据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所作的分类。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证据的种类包括八种;即(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一、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和存在场所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者痕迹。物证包括实物和痕迹两种。 特点:物证是以客观存在的实在物在案件中起证明作用,一般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但在许多情况下,这类证据必须经过辨认、检验、鉴定才能揭示其证明力,且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对照才能发挥其证明作用。 二、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文件或其他书面材料。 特点:书证以一定的物质材料为载体,一旦形成,具有稳定性;与物证相比较,书证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意思清楚、明确具体。但有时,也可能存在伪造情况。 三、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特点:证人证言是在刑事诉讼中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手段。但是,证人证言可能因各种原因出现虚假,表现为两种,一种是主观上的故意作伪证;另一种是客观上的错证。 四、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被害人就自己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特点:由于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一般对案件事实了解的比较详细、具体,特别是在强奸、伤害、诈骗等案件中。但由于被害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夸大事实,虚构情节,推卸责任等。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又称作“口供”。 特点:(1)供述和辩解对查明案情有重要作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以及如何实施、作案的动机、目的,比其他任何人更为清楚。(2)供述和辩解有虚假的很大可能性。有罪有假、真假混杂,是“口供”的最大特点。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中被追究的对象,诉讼结果与其有切身的利害关系。出于本能,总是企图否认和抵赖罪行。而且,如果讯问人

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几种

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几种 一、书证 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证据,主要包括各种书籍、文件、账簿、合同、信函、传真、报告等。书证具有固定性、客观性、可查性等特点,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二、物证 物证是指通过观察、鉴定、检验等方法获得的可供审判机关直接利用的证据物,如凶器、毒品、赃物、工具等。物证具有客观性、直接性、确凿性等特点,对案件的判断起到重要的作用。 三、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出庭作证的人对事实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可以分为原始证言和重复证言两种。原始证言是指证人在案件发生时对事件作出的口供,重复证言是指在庭审中再次陈述证言内容。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其真实性和可信度对案件的判决有着重要的影响。 四、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由专门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根据特定科学技术方法对案件中争议事实进行鉴定,并形成的结论。鉴定可以涉及到各个领域,如法医鉴定、物证鉴定、文书鉴定等。鉴定结论具有科学性、权威性、专业性等特点,可以为案件提供专业的科学依据。 五、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通过摄影、录像、录音等技术手段记录下来的与案件相 关的资料,如监控录像、录音带等。视听资料具有直观性、客观性、真实 性等特点,通过对其内容的分析和解读可以提供证据支持。 六、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对现场、物品等进行勘验时记录下来的文字表述。勘验 笔录是一种直接记录勘验过程和结果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客观性等特点,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断起到重要的作用。 以上几种证据是刑事诉讼中常见的证据种类,每一种证据都有其特点 和规定的使用要求。在刑事案件审理中,法院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各类 证据进行审查、鉴定和使用,确保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准确和公正。同时, 在诉讼活动中,律师和当事人也应充分了解各种证据的特点和使用要求, 合理搜集、提取和运用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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