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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团购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网络团购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网络团购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网络团购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B2C网络团购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第一章是电子合同的概述。首先分析了电子合同的概念;然后根据电子合同与一般合同的比较,得出电子合同的特征:订约主体的虚拟性;电子合同订立环境的改变;电子合同具有不稳定性;合同订立的程序发生变化;合同内容有所不同;合同的形式完全不同;最后对电子合同的特殊性给传统法律带来的挑战进行了分析。

第二章是电子合同的特殊法律问题。首先分析了电子合同的缔约主体,从电子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电子代理人进行说明;其次分析了电子合同的要约、承诺及电子错误;第三分析了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最后分析了电子合同法律效力问题。

第三章是我国电子合同立法探讨及建议。首先说明了我国电子合同的立法现状,主要从我国电子合同规定的不足和我国现行立法的缺陷来说明;其次分析了完善我国电子合同立法的必要性;最后是完善我国电子合同的立法建议,主要从立法原则、立法模式选择、立法完善、配套措施完善及司法实践方面完善来构建。

第一部分,是电子合同主体相关的第一个法律问题,即电子合同主体身份的确认问题。由于网络交易中当事人双方并非面对面交易,

所以当事人主体身份确认问题无疑是对传统交易规则带来的挑战中

首当其冲的。所以,如何确认电子合同当事人成了电子合同有效运行

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认为电子合同主体的身份分为网络身份

与现实身份两类,分别用电子签名制度和电子认证制度加以规制。电

子签名制度和电子认证制度必须配套运行,才能从当事人的网络身份

推及到其现实身份,从而在纠纷发生后,及时找到现实中应承担法律

责任的人。

第二部分,是电子合同主体相关的第二个法律问题,即电子合同中未成年人作为主体的缔约问题。首先,着重从电子合同对传统未成

年人缔约能力制度的冲击以及未成年人电子合同的效力认定进行分

析,探讨了未成年人在电子合同领域的缔约能力问题。其次,讨论了

电子合同中未成年人欺诈订约的问题。将电子合同中的未成年人欺诈

订约分为了两种情形,明确了此时未成年人电子欺诈订约的合同效力

问题。最后,从法律救济原则、法律救济措施、损害赔偿三个方面入

手探讨了未成年人电子欺诈订约的法律救济问题。

第三部分,是电子合同主体相关的第三个法律问题,即电子代理

人的问题。由于没有人工直接介入的协商过程,电子代理人在合同订立中的地位及其行为效力、责任归属等问题,都值得商榷。加之电子代理人制度涉及到电子合同主体缔约的诸多问题,所以在本文的最后

一部分进行了探讨。首先,明确了电子代理人的定义和性质,阐明了

它与传统代理人的本质区别。其次,深入讨论了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

位和缔约能力,由此确定了电子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有效性。最后,对

通过电子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其效力归属和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分

析。

可以预见,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日益活跃,网络团购的组织形式会越来越多。对于网络团购中所出现纠纷的解决,原则上应当按照参与各方之间的协议处理。如果她们之间没有协议约定,则可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规定处理,完全没有必要就所谓的网络团购单独立法,因为无论团购也好,还是网络团购也罢,归根结底还是商品的买与卖。只要充分运用法理,认真分析参与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中,完全能够找到处理的法律依据!

—、引言

一)网络团购的界定及现状

二)网络团购中存在的法律关系

二、网络团购公司与商家的法律关系

一)网络团购公司与商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二)网络团购公司与商家之间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三、网络团购公司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

一网络团购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二)网络团购公司与消费者之间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三)网络团购中的突出问题及案例分析

四、网络团购中商家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

五、网络团购中的其他法律关系

六、结论

团购纠纷案件的难点在于网络运营商的法律定位以及责任承担问题。团购活动的网络运营商往往扮演不同角色,有的只提供信息和交易平台,而不参与团购流程,这类网络运营商与网购案件中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法律地位类似。而有些网络运营商则如案例中一样,身兼商品广告发布者、团购组织者等身份,直接参与费用的收取等过程,与消费者、销售商均存在密切的利益关系。一旦发生纠纷,此类网络运营商应承担相应责任。

网络安全体系方法论

网络安全体系方法论 这一年来,网络安全行业兴奋异常。各种会议、攻防大赛、黑客秀,马不停蹄。随着物联网大潮的到来,在这个到处都是安全漏洞的世界,似乎黑客才是安全行业的主宰。然而,我们看到的永远都是自己的世界,正如医生看到的都是病人,警察看到的都是罪犯,唯有跳出自己的角色去看待世界,世界才还原给你它真实的面貌。网络安全从来都不只是漏洞,安全必须要融合企业的业务运营和管理,安全必须要进行体系化的建设。网络安全,任重而道远。 安全牛整合多位资深安全顾问的一线咨询经验,首次公开发布《网络安全体系方法论》,旨在给企业或机构提供一个最佳实践的参考,以帮助企业真正提升对网络安全工作的认识,并在安全建设和运营中不断成长。 本架构方法论参考了NIST Cybersecurity Framework,SABSA,ISO27000,Gartner 等报告资料,并与等级保护的相关要求相结合。 一、企业网络安全体系设计总体思路 网络安全体系架构是面向企业未来网络安全建设与发展而设计。

点击可看大图 企业网络安全体系设计总体思路:针对企业防护对象框架,通过企业组织体系、管理体系、技术体系的建设,逐步建立企业风险识别能力、安全防御能力、安全检测能力、安全响应能力与安全恢复能力,最终实现风险可见化,防御主动化,运行自动化的安全目标,保障企业业务的安全。 二、网络安全体系的驱动力 任何企业的网络安全体系建设,必须与企业的总体战略保持一致。在制定具体网络安全体系规划时,需要考虑如下内容: 1. 业务发展规划 网络安全体系设计需要与企业业务的发展保持一致,要充分了解企业未来3-5 年的业务规划,并根据业务特点,分析未来业务的安全需求。 2. 信息技术规划 网络安全体系是企业的信息技术体系的一部分,需要根据企业总体的信息技术规划来设计安全体系 3. 网络安全风险 网络安全风险评估是安全体系设计和建设的基础,企业需要充分了解自身业务和信息系统的安全风险

网络团购中团购网站的法律问题分析

网络团购中团购网站的法律问题分析 [摘要]当前,大量团购网站迅速衰落引发诸多纠纷。网络团购中团购网站作为平台经营者,其实际法律地位已经混杂,并不明显,其法律地位需要根据具体网站类型和合同约定具体确定,其法律责任也根据合同约定具体确定。文章就团购网站的基础法律问题谈谈一些看法。 [关键词]网络团购;团购合同;团购网站 团购网站在中国经历了过山车式的发展,国内团购网站由最高时的5800多家骤然缩减至3000余家,相当于每天有近5.9个团购网站消失或者转型。各大团购网站也相继出现了裁员、关门等消息。曾经繁华的团购网站如昙花一现,短时间内发展迅速,引发资本尽逐,而又迅速衰落。笔者将就团购网站的一些基本法律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网络团购及团购网站的概述 网络团购起源于美国,是一种新的电子商务模式。网络团购不仅具有传统网购和团购的一些特点,如方便、省时、省钱、适用范围广等特点,而且还有一些其他特点如成交数量限制、优惠幅度大、成交时间有限制等。网络团购目前尚未有相关法律文件给出定义,一般认为是指一定数量的消费者通过互联网上团购网站,以较大的优惠大量的购买同一种商品的民事行为。网络团购主要有三种基本的形式: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自行组织团购;销售者通过互联网组织消费者团购;团购网站通过互联网组织消费者团购。在这三种形式中,第三种因参与人数多、商品丰富、覆盖地域范围广、优惠幅度大、专业程度高最受网民们欢迎,发展最快。同时在这三种形式中,前两种法律关系较为明朗简单,实质上是销售者与消费者团体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可以依据合同法清晰的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因为是合同双方之间确定合同内容,出现纠纷也容易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来解决。第三种形式涉及消费者、网站、商品提供方三方的法律关系更为复杂,也更具有研究意义。 国内团购网站大多以美国的Groupon原型加以本土化改造,其商业模式现在被定义为O2O,网站数量众多,类型各异,比如:拉手网、美团网、糯米团等。团购网站的重要功能在搭建一个富有人气的开放服务平台,吸引有合作意向的商家,并为之提供全方位一体化营销服务,将商家的销售信息广而告之,联通商家与潜在消费者。团购网站在整个网络团购合同中的身份比较复杂,在不同的团购形式中,充当不同的角色。 二、团购网站在团购中的法律性质及法律地位 (一)团购网站的法律性质 由团购网站发起并组织团购,这也是当前团购的主要模式,也是本文讨论的

网络和信息安全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4、《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5、《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办法》 6、《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7、《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8、《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10、《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11、《公安机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12、中办、国办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 13、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 14、中央网信办《关于加强党政机关网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1号) 15、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网络安全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5号) 16、国家发改委5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1986号) 17、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3年重点领域信息安

全检查工作方案>的函》(工信部协函[2013]259号) 18、《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19、《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20、《广东公安网安部门信息安全检查细则》 21、省公安厅《关于继续深休我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1]124号) 22、《关于切实加强我省涉外国家安全和保密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05]12号) 23、《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05]25号 24、《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12]38号 25、《关于加强我省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的意见》(粤信办[2012]3号) 26、省保密局、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通信管理局《联合开展信息安全保密检查工作制度》 27、《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部令第11号) 28、《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部令第24号)

互联网安全的法律体系建构

互联网安全的法律体系建构 2015-12-22 15:49 来源:《国家治理》周刊作者:李欲晓 网络给我们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但诸多威胁也随之而来。如果要构建面向网络环境下的这种制度和法律,在有效的实现网络环境下的架构和制度的设计过程当中必须有技术保障。经济学构建是基于解决无限的需求面对有限的资源如何合理配制问题,那么在网络环境下,要考虑资源不断增长的条件下怎么使资源满足无限增长的需求。这样在机制设计的时候要考虑现在的网络环境到底面对哪些可能存在的问题或者隐患。 个人信息保护越来越成为国际范围内的跨境服务贸易当中非常重要的门槛,这个门槛将会影响中国今后信息服务企业,包括信息产品企业走出去。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会形成全世界的体系,各国在这方面已经形成共识,很多国家已经意识到,维护公民和社会组织各类信息数据安全,已经成为国家层面的战略责任。 国家安全法第29条提出网络空间安全的理念,现在网络安全法还没有出台,电子商务法正在起草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而且,立法层级很低,缺少专业性和综合性的立法,各个条例全部引用,但是实际价值不大。 互联网信息安全和传统的信息安全比确实有很大的不同,其实质区别是对社会结构性的改变,包括规则体系架构性的设计。网络带来信息的碎片化,解放传统的时间和空间当中的速度,这种解放需要建立新的规则,需要建立新的架构。我们在碎片状态下,需要将所有信息重新连接起来,而这个连接的规则是什么,连接的手段是什么,连接之后的架构应该是什么,都是当前立法需要考虑的问题。我们对这种碎片化能力的应用,和碎片化状态面临的成果和结构化,一定要有理论、有规则,同时要有实践,就是有技术的支撑。 目前在进行全球网络治理架构的设计,我国应该积极参与并争取主导权。去年,美国宣布放弃互联网的管理权,但是对于新的全球网络架构治理,其核心的问题在于网络空间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要避免无关信息的过度搜集或滥用,使信息使用始终处于可控范围内。eID应该是改变目前互联网的架构设计,使得基础的网络建设和基础的信息服务落地。同时,还应多方发掘有助于构建网络安全和网络治理体系的技术工具。 (本文作者为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团购,网络]网络团购立法浅析

网络团购立法浅析 摘要近年来,一种新型的运用规模效应的电子商务模式――网络团购应运而生,在相对复杂的网络团购法律关系中往往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法律纠纷。目前我国还没有系统、专门的法律规范来调整,而这一系列问题的解决,都要有赖于对其进行专门有效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网络团购法律关系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陈冠军、马攀,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一、网络团购的界定及发展现状 (一)网络团购的界定 源于美国的“团购”一词,首次出现在中国,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近几年来,团购行为在网络上更是日渐兴盛,并日益发展成为一种全新的消费形式,即网络团购。 关于其定义,目前在我们法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论,对其研究也是在经济学领域比较多见,笔者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认为网络团购就是指一定数量的消费者以互联网为平台,形成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团体组织,通过增加商品购买数量的方式以优惠于个体购买的价格与商家就其消费合同进行交易,并因此得到价格优惠的一种新型消费模式。 (二)我国当前网络团购的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我国的团购网站数量在不断增长,而且所涉及的内容、种类也越来越丰富,大有“万物皆可团”的趋势。但同时也有众多消费者对网络团购望而却步,因为它本身仍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机制缺位。首先,没有一部统摄全局的专门性法律。各相关管理部门虽然也出台了一些管理办法,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性法律,再加上团购网站的准入门槛太低,互联网平台的虚拟性与开放性,监管起来难度很大。其次,审查机制亟待完善。目前我国大部分的团购网站都没有得到任何权威机构的资质认证,也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监管,其实质就是“无证经营”。最后,维权机制尚缺。表现为维权途径少,只能作为普通的消费者依靠消协、工商等部门进行维权,针对性的维权途径缺乏。且处罚力度不够,相应的处罚措施不到位。 第二,团购网站与商户之间权责划分不明确。我国的大多数团购网站都只是交易双方之间的一个第三方平台,消费纠纷发生后,由于团购网站和商家权责划分不明确,双方互踢皮球,导致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另外缺乏正式的消费凭证,导致客户在后期遇到消费纠纷时投诉和维权的难度非常大。 第三,许多网购消费者的网购习惯不成熟。首先,安全意识不强。很多用户在对支付方式还不熟悉的情况下,便提供了个人信息和银行账号,容易被犯罪分子得逞。其次,维权

《网络安全法》关于数据安全与保护的法律制度试题答案

本次考试结束啦,您在此次考试客观题得分为65.0 分! 您通过考试! 正确答案: 第一部分;判断题 1. 政府数据开放起源于20世纪后半期。错误×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B 答案分析: 无 2. 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府数据开放在表现形式上的区别是前者公开的是处理过的信息,一般以文件的形式表现;后者开放的是原始数据,相当于原材料。正确√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3.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错误×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B 答案分析: 无 4. 在美国,一个人的个人资讯并非自己的财产,而是由收集者拥有。错误×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B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5. 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是保护信息化发展、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根本保障,是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中国家意志的体现。正确√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第二部分;单选题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正确√ A. 用户信息分类制度 B. 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C.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D. 数据分级制度 您的答案:B 正确答案:B 答案分析: 无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其个人信息。正确√ A. 更正 B. 删除 C. 隐藏 D. 销毁 您的答案:B 正确答案:B 答案分析: 无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错误× A. 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 B. 网络运营者

关于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研究

目录 第一章网络团购概述 (2) 1.1 概念 (2) 1.2 网络团购的特点 (2) 1.3网络团购的分类 (3) 1.4网络团购的模式 (3) 第二章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 (3) 2.1 当前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现状 (3) 2.2 为保护网络消费者的权益,国家实行了《电子商务法》和《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 (4) 2.2.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行对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影响 (4) 2.2.2 《电子商务法》的实行对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影响 (4) 第三章当今我国在网络团购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5) 3.1侵犯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 (5) 3.2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5) 3.3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 (5) 3.4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6) 3.5侵犯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6) 第四章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 (6) 4.1缺乏相应的政府监管 (6) 4.2缺乏相应的行业自律 (7) 4.3立法滞后,相应的法律制度缺失 (7) 第五章网络团购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对策与建议 (7) 5.1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 (7) 5.2完善监管 (8) 5.2.1加强行政指导和法律强制实施 (8) 5.2.2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8) 5.2.3强化自律意识 (9) 5.3完善仲裁制度 (9) 5.3.1健全小额诉讼 (9) 5.3.2确定责任主体,明确网络团购纠纷管辖地 (9) 5.3.3确定网络团购中证据的取得、保管和举证责任 (10) 第六章结论 (10) 参考文献 (10)

摘要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人们的消费模式也随之改变。近年来,网络团购作为一种新的消费模式逐渐在网络消费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在网络购物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问题。因此,本文从法律角度出发,在对网络团购的概念、特点等理论问题进行概述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我国网络消费者保护的立法现状,并进一步讨论了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中出现的问题,从而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以期促进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网络团购的发展。 关键词: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保护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people's consumption patterns also change. In recent years, as a new consumption mode, online group buying gradually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online consumption. But in the process of online shopping development, there are also many problems to be solved. Therefore, from the legal point of view, based on the overview of the concept, characteristics and other theoretical issues of online group buying,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legislative status of online consumer protection in China, and further discusses the problems i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online group buying consumer rights, so as to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 rights and online group buying Development. Keywords:online group buying;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 第一章网络团购概述 1.1 概念 网络团购与传统团购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网络团购是消费者在传统线下团购的基础上,以互联网为枢纽,通过组团购买获得更优惠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本文研究的在线网络团购是指一种团购模型,其中消费者购买网站中的商品以达成消费者和商人之间的交易。网络团购模型基于即时消息和社交媒体,这是电子商务的特定体现之一。 1.2 网络团购的特点

2018《网络安全》题库与答案

2018《网络安全》试题与答案 一、单选题 1、《网络安全法》开始施行的时间是(C:2017年6月1日)。 2、《网络安全法》是以第(D:五十三)号主席令的方式发布的。 3、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组长是(A:习近平)。 4、下列说法中,不符合《网络安全法》立法过程特点的是(C:闭门造车)。 5、在我国的立法体系结构中,行政法规是由(B:国务院)发布的。 6、将特定区域内的计算机和其他相关设备联结起来,用于特定用户之间通信和信息传输的封闭型网络是(C:局域网)。 7、(A: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8、在泽莱尼的著作中,它将(D:才智)放在了最高层。 9、在泽莱尼的著作中,与人工智能1.0相对应的是(C:知识)。 10、《网络安全法》立法的首要目的是(A:保障网络安全)。 11、2017年3月1日,中国外交部和国家网信办发布了(D《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战略》)。 12、《网络安全法》的第一条讲的是(B立法目的)。 13、网络日志的种类较多,留存期限不少于(C:六个月)。 14、《网络安全法》第五章中规定,下列职责中,责任主体为网络运营者的是(D: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15、(B数据备份)是指为防止系统故障或其他安全事件导致数据丢失,而将数据从应用主机的硬盘或阵列复制、存储到其他存储介质。 16、(B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是指对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17、联合国在1990年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是(C:《自动化资料档案中个人资料处理准则》)。 18、2017年6月21日,英国政府提出了新的规则来保护网络安全,其中包括要求Facebook 等社交网站删除(C18岁)之前分享的内容。 19、《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最多处以(B:十万元)罚款。 20、(B:LAND )的攻击原理是伪造受害主机源地址发送连接请求,使受害主机形成自身连接,消耗连接数。 21、(D:Teardrop)的攻击原理是构造错误的分片信息,系统重组分片数据时内存计算错误,导致协议栈崩溃。 22、信息入侵的第一步是(A信息收集)。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一、法律、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三、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3、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 四、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1、农业部关于促进外向型乡镇开展电子商务的通知 2、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网上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3、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 4、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5、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 6、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 7、电子商务模式规范 8、网络购物服务规范 9、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10、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 11、商务部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12、商务部关于规范网络购物促销行为的通知 13、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14、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15、商务部“十二五”期间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 16、商务部关于“十二五”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17、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八部委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18、商务部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 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 20、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 2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试点专项的通知 22、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23、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 24、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五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及相关文件 1、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2、深圳市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促进若干规定 六、网络支付 1、海关总署关于网上支付税费担保事宜的公告 2、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3、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4、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 5、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七、物流配送 1、国家邮政局《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 2、海关总署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 3、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 4、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5、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

从网络团购案例看消费者的法律地位

从网络团购案例看消费者的法律地位 [摘要]网络团购的迅猛发展,给消费者带来便利与优惠,给商家或服务经营者带来商机,涉及的主体及法律关系比普通的买卖关系较为复杂。在国内目前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监管和约束的情况下,网络团购投诉与纠纷大幅增长,消费者进行维权却并不容易,从具体案例出发运用相关法理分析消费者的法律地位有助于消费者权益维护。 [关键词]网路团购;消费者;经营者;法律关系 伴随着网络的普及和人们生活消费方式的多样化,近年来,我们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始接触到一种新的电子商务模式——网络团购,这种新兴的消费模式在中国发展迅速,网络团购以其独有的优势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在网络团购火热发展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是关于假冒伪劣产品、恶意欺诈、服务质量缩水、虚假描述、虚报原价、信息安全等团购投诉、团购纠纷在成倍增加。在这背后,网络团购消费模式所隐藏的诸多法律问题开始受到人们及专业人士的关注,在推动这种商务模式健康发展的同时如何保证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必须得到及时的关注与反思。 一、我国网络团购的立法现状 网络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虽然相关的法律问题、纠纷接踵而来,其隐藏的诸多问题如各主体的法律风险、法律责任的分配、纠纷的诉讼管辖与证据认定等方面却并未能得到很好的规范。目前主要有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并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络商品、服务交易进行规范;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2010年10月29日发布的《电子商务信用认证规则》通过第三方认证约束团购网站行为的方式并不能从实质上保证团购网站提供消费者更好的服务;2011年4月国家商务部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该文件虽然加强了团购交易的监管,促进网络团购行业的健康发展,但是在法律上还存在一定不足。网络团购引发的具体纠纷暂时只能通过《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文进行处理,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中并没有就网络团购单独的立法。 二、案例介绍 天津市首例因网络团购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在2011年9月作出了一审判决。一些消费者在某网站“某某团”团购了天津一家KTV推出的“万元大礼包”不久,该礼包的内容出现了变化。参加团购的天津一名男子以诈骗为由,将团购网站的经营者和KTV经营者一起告上法庭。法院查明,天津某娱乐有限公司系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日零时在其开办的某网站“某某团”上发布团购信息,团购内容为:55元,抢购全国连锁豪华超大型量贩式KTV“万元5重大礼包”。具体包括,一、专用会员卡

网络团购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网络团购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B2C网络团购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第一章是电子合同的概述。首先分析了电子合同的概念;然后根据电子合同与一般合同的比较,得出电子合同的特征:订约主体的虚拟性;电子合同订立环境的改变;电子合同具有不稳定性;合同订立的程序发生变化;合同内容有所不同;合同的形式完全不同;最后对电子合同的特殊性给传统法律带来的挑战进行了分析。 第二章是电子合同的特殊法律问题。首先分析了电子合同的缔约主体,从电子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电子代理人进行说明;其次分析了电子合同的要约、承诺及电子错误;第三分析了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最后分析了电子合同法律效力问题。 第三章是我国电子合同立法探讨及建议。首先说明了我国电子合同的立法现状,主要从我国电子合同规定的不足和我国现行立法的缺陷来说明;其次分析了完善我国电子合同立法的必要性;最后是完善我国电子合同的立法建议,主要从立法原则、立法模式选择、立法完善、配套措施完善及司法实践方面完善来构建。 第一部分,是电子合同主体相关的第一个法律问题,即电子合同主体身份的确认问题。由于网络交易中当事人双方并非面对面交易, 所以当事人主体身份确认问题无疑是对传统交易规则带来的挑战中 首当其冲的。所以,如何确认电子合同当事人成了电子合同有效运行 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认为电子合同主体的身份分为网络身份 与现实身份两类,分别用电子签名制度和电子认证制度加以规制。电 子签名制度和电子认证制度必须配套运行,才能从当事人的网络身份 推及到其现实身份,从而在纠纷发生后,及时找到现实中应承担法律 责任的人。 第二部分,是电子合同主体相关的第二个法律问题,即电子合同中未成年人作为主体的缔约问题。首先,着重从电子合同对传统未成 年人缔约能力制度的冲击以及未成年人电子合同的效力认定进行分 析,探讨了未成年人在电子合同领域的缔约能力问题。其次,讨论了 电子合同中未成年人欺诈订约的问题。将电子合同中的未成年人欺诈 订约分为了两种情形,明确了此时未成年人电子欺诈订约的合同效力 问题。最后,从法律救济原则、法律救济措施、损害赔偿三个方面入 手探讨了未成年人电子欺诈订约的法律救济问题。 第三部分,是电子合同主体相关的第三个法律问题,即电子代理 人的问题。由于没有人工直接介入的协商过程,电子代理人在合同订立中的地位及其行为效力、责任归属等问题,都值得商榷。加之电子代理人制度涉及到电子合同主体缔约的诸多问题,所以在本文的最后 一部分进行了探讨。首先,明确了电子代理人的定义和性质,阐明了

“网络安全法规”学习心得

一直以来,我们国家在网络文明管理这一块上存在漏洞。这也使得网络犯法(指行为人应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法的总称)。比如近几年来的网络欺骗,网络谎言的传播,网络的非法监控等等,这些都会伤害网民们的正当权益。建立和完善有关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势在必得。同时对网络安全意识的推广和宣传也是非常重要。为了积极响应这次关于展开网络学习安全法律法规活动的通知,我们班在2015年4月10日星期五开了一次网络安全主题班会。班会上,我们对相干网络的法规和网络违法的时间展开了讨论。与网络安全法规触及的法律有《刑法》、《侵权责任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一些法律。而且我们国家在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巧取豪夺、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题目做出了解释。这些网络犯法不论是情节严重与否都触犯了《刑法》等法律。还有一点,在看了网络安全相干法规,我觉得在我们国家需要一部完善的专门的有关网络违法犯法的法律。在一些国家中,他们对网络违法犯法的法律建设还是非常完备的,对网络安全违法犯法的打击力度也非常大。就比如英国,早在2000年,英国政府拨款巨资组建政府内部所属的机构,专门负责跟踪、打击网上的金融欺骗、黑客攻击政府和公司网站、散布电脑病毒等犯法行为。而这些负责监管网络安全的机构,在中国也有,但是管理的力度却不及一些发达国家。对此,在前期对加强学生们(特别是我觉得需要重小学阶段开始)的网络安全意识,让他们建立果断维护网络秩序的意识非常重要。在网络安全教育的进程中,不单单是讲讲网络安全知识就够了,还要的就是我们作为学生的积极参与网络安全相干的法律法规的学习中来。这样,在我们都建立了网络安全意识,我相信相干的网络犯法也会下降。

网络团购营销模式分析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 网络团购营销模式分析 姓名: 指导教师: 专业: 班级: 2016年4月15日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前言 (2) 1.网络团购的行业现状 (3) 1.1网络团购介绍 (3) 1.2国内网络团购的发展历程与市场现状 (3) 2.当代网络团购营销模式存在的问题 (4) 2.1团购网缺乏差异化、存在恶性竞争 (4) 2.2团购企业与商家合作意向薄弱 (4) 2.3产品定位缺失 (4) 2.4顾客忠诚度不高 (4) 3.网络团购的营销建议 (5) 3.1建立团购企业文化、塑造公关形象 (5) 3.2进行合作式营销 (5) 3.3科学定位 (5) 3.4维系顾客、提高忠诚度 (6) 4.总结 (6) 参考文献 (7)

摘要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团购这种新型的消费模式正在渗透到人们的生活当中去。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电子商务模式,因价格低、自由、个性化等已经成为最流行的一种购物方式,但在网络团购火爆的同时,行业存在恶性竞争、缺乏差异化、产品定位缺失、售后服务、顾客忠诚度等各种问题也随之而来,给网络团购的健康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危机。本文就中国网络团购的发展历程和行业现状来看,发现了在中国网络团购中现存的主要问题,以及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对策,以供中国的网络团购能够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络团购营销模式营销建议

前言 随着2008年第一个专业团购网站GROUPON在美国投入运营并获得了巨大成功,其仅用了一年半的时间,就创下了13.5亿美元交易额的神话。这种新兴的电子商务网站运用团购的一般原理,在互联网上开展团购信息服务,使得团购网站行业发展迅速。目前,团购网站成为一种主流的网络购物模式,赢得了消费者和客户的青睐。网络团购模式的出现大大的增加了消费者的话语权和谈判力量,从而可以获得很高的折扣,这也是网络团购最吸引人的一方面。2011年8月,团购网站数量达到了5058家,而在2014年的数据显示,团购网站存活数量缩减为176家,我国的网络团购发展方兴未艾、潜力无限,但目前网络团购距离成熟完善仍然任重而道远,特别是现阶段网络团购企业在产品质量低下、产品定位缺失、团购商家存在恶性竞争、售后服务无法保障等方面暴露出来的问题,如果不加以重视并及时处理,很可能会成为制约其持续健康发展的瓶颈。

信息安全法律法规word版

引言 信息网络的全球化使得信息网络的安全问题也全球化起来,任何与互联网相连接的信息系统都必须面对世界范围内的网络攻击、数据窃取、身份假冒等安全问题。发达国家普遍发生的有关利用计算机进行犯罪的案件,绝大部分已经在我国出现。 人类进入21世纪,现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正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信息提供能力和检索能力风靡全球。网络已成为人们尤其是大学生获取知识、信息的最快途径.网络以其数字化、多媒体化以及虚拟性、学习性等特点不仅影响和改变着大学生的学习方式生活方式以及交往方式,而且正影响着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取向,甚至利用自己所学的知识进行网络犯罪,违法与不违法只是一两条指令之间的事情,如何抓住机遇,研究和探索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的新特点、新方法、新途径、新对策已成为我们关心和思考的问题。 1、信息网络相关的问题 1.1计算机犯罪 计算机犯罪是指行为人通过计算机操作所实施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内存及程序)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并应当处以刑罚的行为。计算机犯罪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到本世纪初已呈猖獗之势,并为各国所重视。计算机犯罪实质特征主要表现在:计算机本身的不可或缺性和不可替代性,在某种意义上作为犯罪对象出现的特性,明确了计算机犯罪侵犯的客体,计算机犯罪可以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行为人利用计算机操作实施的非法侵入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从而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并应处以刑罚的行为;另一类是行为人利用计算机操作实施的初非法侵入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并应处以刑罚的行为。 1.2信息网络相关的民事问题 在计算机安全使用方面,不仅存在犯罪问题,也存在民事问题。任何人都可以对任何人任何事提取民事诉讼。网络管理方面的漏洞、人为的误操作都可能造成信息安全相关的民事问题。 1.3信息网络相关的隐私问题

《网络安全法》关于数据安全与保护的法律制度(二)课程的考试

《网络安全法》关于数据安全与保护的法律制度(二)课程的考试70分 各题型提交答案说明: 1.单选题及判断题点击圆形按钮进行单项选择,多选题点击勾选框进行多项选择。 2.选择题和判断题:直接点击选项,系统将自动提交答案。 3.未完成考试误操作推出系统后,在考试时间段内可重新进入系统考试。 4.完成考试后点击提交答案按钮,考试结束,不可再次进入系统考试。 5.答题完成后,点击考试页面左侧“未答题”按钮,确认无未答题后再提交答案。 6.未提交答案的试卷在考试时间结束后将强制提交答案。 一、单选 ( 共 4 小题,总分: 40 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明确提出,()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A.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B.国家网信部门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工信部 2. ()是数字贸易的核心议题。 A.数据安全制度 B.数据跨境流动 C.数字经济 D.网络数据共享 3. ()是与我国数据和通信流量交换最大的国家。 A.美国 B.日本

C.俄罗斯 D.韩国 4. 2015年7月22日,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提出,国家主权和源自主权的国际规范和原则适用于一国进行的信息通信技术活动,以及国家在其领土内对信息通信技术基础设施的管辖权。 A.《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 B.《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 C.《关于从国际安全的角度看信息和电信领域的发展政府专家组的报告》 D.《关于加强联合国同各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合作的政治宣言》 二、多选 ( 共 2 小题,总分: 20 分) 1. 不禁止数据跨境传输,但要求在本地复制存储的国家包括()。 A.澳大利亚 B.印度 C.俄罗斯 D.越南 2. 在澳大利亚,网络数据留存的主体是()。 A.电信公司 B.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C.其他接入运营商 D.政府 三、判断 ( 共 4 小题,总分: 40 分) 1. 《欧盟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指令》是欧盟层面的首部网络与信息安全法。 正确

浅谈网络团购法律问题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浅谈网络团购法律问题 作者:何海荣 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形式,最早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城市兴起,现在已经蔓延到全国各大城市。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人们消费理念的转变,网络团购作为团购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正在全国呈遍地开花之势。团购涉及的商品,也由图书、软件、家电、手机、电脑等小商品,扩大到家居、建材等价格不很透明的商品,甚至扩展到保险、旅游、教育、培训等服务类领域。 自从2010年初中国本土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团购网诞生后,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团购网站兴起,从半年前的“百团大战”到目前俨然已成“千团大战”之势。但在这背后,团购网站所隐藏的诸多问题也开始被人们所关注。笔者拟就网络团购中几个基本法律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期以抛砖引玉。 一、网络团购定义、主体和形式 网络团购,也称团体采购、B2T(Business To Team),是继B2B、B2C、C2C后的又一电子商务模式。对于“网络团购”一词的定义,目前尚无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统一定义。笔者认为,网络团购是指一定数量的消费者通过互联网集合起来,与商家就消费合同进行谈判协商、成交履行的行为。 网络团购的主体大体可以归为三类:购买者、销售者、组织者。三类主体结合方式的不同,也决定了网络团购具体形式的不同。根据媒体的报道,目前存在的网络团购形式大体可分为三种: 第一种:消费者通过网络自发组织的团购。此种团购中,所有参与网络团购的都是消费者,组织者作为消费者之一通过网络将零散的消费者组织起来,以团体的优势去于销售者谈判,从而获得比单个消费者优越的购买条件。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二种:销售者通过网络组织消费者团购。此种团购中,销售者通过网络发布团购信息,邀请消费者参与团体采购,而销售者自愿将价格降低比单个采购更低的水平。因为消费者采购数量大,从而也保证了销售者的更大利润。 第三种:专业团购组织通过网络组织团购。此种团购中,除了消费者和销售者以外,尚有专业的团购组织。专业团购组织并不是消费者,也不是销售者,而是为了帮助消费者购买而提供服务的组织。当然,此种形式的组织者也可能是自然人个人。 二、网络团购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前两种网络团购,与一般的货物买卖并无本质差别。因此,买卖双方所产生的纠纷,完全可以按照《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解决。在以上三种形式的网络团购中,最复杂的要数第三种形式的团购,因而也最容易引发纠纷。 在第三种网络团购关系中,因为专业组织的介入,使得原本单纯的买卖关系变得复杂。因此,只有对专业组织介入买卖形式进一步分类,才有可能厘清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正确处理发生在他们之间的纠纷: 第一,专业组织者为买卖双方提供居间服务。专业组织者--无论是公司、还是网站,或者个人,通过网络联络众多的消费者,再代表消费者与商家洽谈购买事宜。如果最终签订购买合同的是消费者与销售商,那专业组织者所提供的服务实际是中介服务。尽管组织者也参与了买卖双方的讨价还价过程,但是因为最终订立买卖合同的是消费者本人与商家,因此对于买卖中所发生诸如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拖欠货款问题等,均与组织者没有关系。因为组织者只是为买卖双方传递信息、居间撮合,符合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居间行为,无论其接受哪方委托,从哪方收取报酬,都不应对买卖关系承担责任。当然,如果组织者与某一方合谋,对另一方实施欺诈,则应与欺诈者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 第二,专业组织者作为一方代理人参与商品买卖。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此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对于组织者

简述网络信息安全防护体系——朱节中

滨江学院 网络信息安全课程论文题目简述网络信息安全防护体系 院系计算机系 专业软件工程 学生姓名王二麻 学号 20122344900 学期 2014-2015(1) 指导教师朱节中 职称副教授 二O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简述网络结构安全防护体系 一、引言 计算机网络是由硬件网络、通信软件以及操作系统构成的,对于一个系统而言,首先要以硬件电路等物理设备为载体,然后才能运行载体上的功能程序。通过使用路由器、集线器、交换机、网线等网络设备,用户可以搭建自己所需要的通信网络,对于小范围的无线局域网而言,人们可以使用这些设备搭建用户需要的通信网络,最简单的防护方式是对无线路由器设置相应的指令来防止非法用户的入侵,这种防护措施可以作为一种通信协议保护,目前广泛采用WPA2加密协议实现协议加密,用户只有通过使用密匙才能对路由器进行访问,通常可以讲驱动程序看作为操作系统的一部分,经过注册表注册后,相应的网络通信驱动接口才能被通信应用程序所调用。 网络安全通常是指网络系统中的硬件、软件要受到保护,不能被更改、泄露和破坏,能够使整个网络得到可持续的稳定运行,信息能够完整的传送,并得到很好的保密。因此计算机网络安全设计到网络硬件、通信协议、加密技术等领域。 网络安全防护体系是基于安全技术集成的基础之上,依据一定的安全策略建立起来的。 二、需求与安全 网络本身的开放性、无界性等特性,在给工作、学习、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网络安全就是其中最为显著的问题之一。 2.1 信息 信息是资源,信息是财富。信息化的程度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单位综合技术水平,综合能力的主要标志。从全球范围来看,发展信息技术和发展信息产业也是当今竞争的一个制高点。 计算机信息技术的焦点集中在网络技术,开放系统,小型化,多媒体这四大技术上。2.2安全 Internet的发展将会对社会、经济、文化和科技带来巨大推动和冲击。但同时,Internet 在全世界迅速发展也引起了一系列问题。由于Internet强调它的开放性和共享性,其采用的TCP/IP、SNMP等技术的安全性很弱,本身并不为用户提供高度的安全保护,Internet自身是一个开放系统,因此是一个不设防的网络空间。随着Internet网上用户的日益增加,网上的犯罪行为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 对信息安全的威胁主要包括:

2020年最新网络安全保护法条例

2020年最新网络安全保护法条例20xx年最新网络安全保护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信网络安全的管理,提高通信网络安全防护能力,保障通信网络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域名服务提供者(以下统称“通信网络运行单位”)管理和运行的公用通信网和互联网(以下统称“通信网络”)的网络安全防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是指设置域名数据库或者域名解析服务器,为域名持有者提供域名注册或者权威解析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网络安全防护工作,是指为防止通信网络阻塞、中断、瘫痪或者被非法控制,以及为防止通信网络中传输、存储、处理的数据信息丢失、泄露或者被篡改而开展的工作。 第三条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范、分级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的统一指导、协调和检查,组织建立健全通信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制定通信行业相关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与通信管理局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第五条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规定和通信

行业标准开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对本单位通信网络安全负责。 第六条通信网络运行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通信网络工程项目,应当同步建设通信网络安全保障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验收和投入运行。 通信网络安全保障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费用,应当纳入本单位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已正式投入运行的通信网络进行单元划分,并按照各通信网络单元遭到破坏后可能对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秩序、公众利益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分别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通信网络单元的分级情况进行评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通信网络单元的划分和级别,并按照前款规定进行评审。 第八条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在通信网络定级评审通过后三十日内,将通信网络单元的划分和定级情况按照以下规定向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一)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集团公司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办理其直接管理的通信网络单元的备案;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子公司、分公司向当地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其负责管理的通信网络单元的备案; (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向作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决定的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三)互联网域名服务提供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九条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办理通信网络单元备案,应当提交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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