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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团购中团购网站的法律问题分析

网络团购中团购网站的法律问题分析
网络团购中团购网站的法律问题分析

网络团购中团购网站的法律问题分析

[摘要]当前,大量团购网站迅速衰落引发诸多纠纷。网络团购中团购网站作为平台经营者,其实际法律地位已经混杂,并不明显,其法律地位需要根据具体网站类型和合同约定具体确定,其法律责任也根据合同约定具体确定。文章就团购网站的基础法律问题谈谈一些看法。

[关键词]网络团购;团购合同;团购网站

团购网站在中国经历了过山车式的发展,国内团购网站由最高时的5800多家骤然缩减至3000余家,相当于每天有近5.9个团购网站消失或者转型。各大团购网站也相继出现了裁员、关门等消息。曾经繁华的团购网站如昙花一现,短时间内发展迅速,引发资本尽逐,而又迅速衰落。笔者将就团购网站的一些基本法律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网络团购及团购网站的概述

网络团购起源于美国,是一种新的电子商务模式。网络团购不仅具有传统网购和团购的一些特点,如方便、省时、省钱、适用范围广等特点,而且还有一些其他特点如成交数量限制、优惠幅度大、成交时间有限制等。网络团购目前尚未有相关法律文件给出定义,一般认为是指一定数量的消费者通过互联网上团购网站,以较大的优惠大量的购买同一种商品的民事行为。网络团购主要有三种基本的形式: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自行组织团购;销售者通过互联网组织消费者团购;团购网站通过互联网组织消费者团购。在这三种形式中,第三种因参与人数多、商品丰富、覆盖地域范围广、优惠幅度大、专业程度高最受网民们欢迎,发展最快。同时在这三种形式中,前两种法律关系较为明朗简单,实质上是销售者与消费者团体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可以依据合同法清晰的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因为是合同双方之间确定合同内容,出现纠纷也容易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来解决。第三种形式涉及消费者、网站、商品提供方三方的法律关系更为复杂,也更具有研究意义。

国内团购网站大多以美国的Groupon原型加以本土化改造,其商业模式现在被定义为O2O,网站数量众多,类型各异,比如:拉手网、美团网、糯米团等。团购网站的重要功能在搭建一个富有人气的开放服务平台,吸引有合作意向的商家,并为之提供全方位一体化营销服务,将商家的销售信息广而告之,联通商家与潜在消费者。团购网站在整个网络团购合同中的身份比较复杂,在不同的团购形式中,充当不同的角色。

二、团购网站在团购中的法律性质及法律地位

(一)团购网站的法律性质

由团购网站发起并组织团购,这也是当前团购的主要模式,也是本文讨论的

网络团购中团购网站的法律问题分析

网络团购中团购网站的法律问题分析 [摘要]当前,大量团购网站迅速衰落引发诸多纠纷。网络团购中团购网站作为平台经营者,其实际法律地位已经混杂,并不明显,其法律地位需要根据具体网站类型和合同约定具体确定,其法律责任也根据合同约定具体确定。文章就团购网站的基础法律问题谈谈一些看法。 [关键词]网络团购;团购合同;团购网站 团购网站在中国经历了过山车式的发展,国内团购网站由最高时的5800多家骤然缩减至3000余家,相当于每天有近5.9个团购网站消失或者转型。各大团购网站也相继出现了裁员、关门等消息。曾经繁华的团购网站如昙花一现,短时间内发展迅速,引发资本尽逐,而又迅速衰落。笔者将就团购网站的一些基本法律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网络团购及团购网站的概述 网络团购起源于美国,是一种新的电子商务模式。网络团购不仅具有传统网购和团购的一些特点,如方便、省时、省钱、适用范围广等特点,而且还有一些其他特点如成交数量限制、优惠幅度大、成交时间有限制等。网络团购目前尚未有相关法律文件给出定义,一般认为是指一定数量的消费者通过互联网上团购网站,以较大的优惠大量的购买同一种商品的民事行为。网络团购主要有三种基本的形式: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自行组织团购;销售者通过互联网组织消费者团购;团购网站通过互联网组织消费者团购。在这三种形式中,第三种因参与人数多、商品丰富、覆盖地域范围广、优惠幅度大、专业程度高最受网民们欢迎,发展最快。同时在这三种形式中,前两种法律关系较为明朗简单,实质上是销售者与消费者团体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可以依据合同法清晰的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因为是合同双方之间确定合同内容,出现纠纷也容易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来解决。第三种形式涉及消费者、网站、商品提供方三方的法律关系更为复杂,也更具有研究意义。 国内团购网站大多以美国的Groupon原型加以本土化改造,其商业模式现在被定义为O2O,网站数量众多,类型各异,比如:拉手网、美团网、糯米团等。团购网站的重要功能在搭建一个富有人气的开放服务平台,吸引有合作意向的商家,并为之提供全方位一体化营销服务,将商家的销售信息广而告之,联通商家与潜在消费者。团购网站在整个网络团购合同中的身份比较复杂,在不同的团购形式中,充当不同的角色。 二、团购网站在团购中的法律性质及法律地位 (一)团购网站的法律性质 由团购网站发起并组织团购,这也是当前团购的主要模式,也是本文讨论的

网络团购服务现状及其对策分析【开题报告】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网络团购服务现状及其对策分析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研究背景 2009年美国Groupon 企业的快速发展,受到各方的普遍关注。自2010 年1 月起,中国国内开始陆续出现一批模仿Groupon 模式的团购网站。与之前的网络团购方式不同,Groupon 模式的网络团购具有四方面特点:首先,团购形式为每日一团,制造出商品稀缺的感觉,吸引有消费能力的、希望尝试新市场、寻求高性价比商品的用户参与;其次,团购商品以生活服务类商品为主,实物类商品较少;再次,团购活动的推广充分借助了IM、SNS、微博等网络社交化工具;最后,团购业务的开展,需要各地区的线下团队推进。 结合中国互联网发展的现状及生活服务业的电子商务化趋势,Groupon 模式成为国内人士的新创业机会,同时也成为电子商务网站、门户网站、垂直媒体、SNS 网站互联网企业的延伸原有业务的重要方式。 针对国内如火如荼的网络团购市场,本文期望对团购网站运营者、团购网站合作者及关注网络团购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参考。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研究的基本内容 近年来,团购网站的不断涌现引发了人们对网络团购的关注和讨论。面临中国飞速增加的网络团购网站,本文通过中国网络团购的现状分析,指出了现有网络团购的优势和存在的问题,提出网络团购发展的对策。 本文的基本研究框架如下: 1. 网络团购概述 1.1网络团购的内涵 1.2网络团购特点 1.3网络团购的产生背景

2以Groupon为代表的网络团购商业模式分析 2.1 产品及服务 2.2 目标客户 2.2.1消费者类型及拓展方式 2.2.2商家类型及拓展方式 2.3生产方式 2.3.1网站自身资源配置 2.3.2外部合作伙伴 2.4 成本结构 2.5 盈利模式 2.6 小结 3中国团购市场现状 3.1中国网络环境整体有利于网络团购的发展 3.1.1网民基数大,且日渐依赖互联网获取生活服务信息 3.1.2网购市场发展,培养了具有付费意愿的用户及配套服务商3.1.3网络社区的发展,为团购网站的营销提供了社会化工具3.2中国网络团购市场发展状况 3.2.1中国网络团购用户规模 3.2.2中国团购网站数量情况 3.2.3.中国团购网站融资情况 3.3中国网络团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3.3.1模式雷同,同质化严重 3.3.2 监管缺失,无序竞争加剧 3.3.3诚信缺失,网络团购陷阱多 3.3.4安全无法保证 3.3.5 售后无法保障、消费者维权难 3.3.6利润率低,难受资本青睐 3.4.中国网络团购市场走势 4 中国团购市场对策分析 4.1 网络团购服务的本土化创新

电子商务模式论文:网络团购的电子商务模式研究

电子商务模式论文:网络团购的电子商务模式研究 [摘要]文章通过对网络团购及其发展现状的分析,研究了网络团购的可行性,并对目前流行的三种主要网络团购电子商务模式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电子商务网络团购团购模式 一、网络团购及其发展现状 1、网络团购概述团购是一种电子商务模式,即团体采购,也称集体采购或团体购买,早期又称集体采购或合作消费,即为一个团队联合起来向商家采购某一商品或服务。互联网及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使得分散在不同角落、互不认识的消费者能够很容易地集体采购某一品牌的某种产品,网络团购应运而生。所谓网络团购,就是认识的或者不认识的具有相同购买意向的零散消费者联合起来,向厂商进行大批量购买的行为,从而加大与商家的谈判能力,以求得最优价格的一种购物方式。根据薄利多销、量大价优的原理,商家可以给出低于零售价格的团购折扣和单独购买得不到的优质服务。 2、网络团购的现状在市场交易时,消费者与卖方间的不对称信息导致作为消费者的买方处于市场的弱势地位,为了改变自身在交易中的不利条件,部分消费者买方一直以来努力寻求最大化的顾客总价值以保障自身的消费利益,在这

种境况下,团购消费形式越来越受到消费者们的青睐。目前国内网络团购机构有很多,对于消费者而言,团购价格低于一般的市场价格,使消费者得到实惠;而对于商家来说,薄利多销加快了货物和现金的周转,也可以降低商家的销售成本,因此形成了双赢的局面。但是从目前中国网上团购运动发展的实践来看,由于其经历时间并不太长,其本身还有许多的矛盾和问题有待解决,尤其是在其营销运作模式上还有必要进一步的完善和优化。目前这些网络团购机构的处境不容乐观。大宗商品的网络团购组织很多,规模参差不齐,很多小型团购网站只有一个躯壳,实际经营的商品很少,每天的交易量也很少;而一些规模较大的团购网站虽然注册会员有几万人,但每日的交易量仍十分有限,难以达到团购要求的规模效应。汽车、房屋、装修材料团购稍好一些,但单个组织的规模和影响力不大,发展缓慢。 二、网络团购的可行性 1、中国互联网普及率逐年提升截止到2009年底,中国互联网普及率已超过世界平均水平,互联网普及率达到28.9%。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指出,中国互联网普及率近年来增长迅速,但是与一些互联网发展较为发达的国家如美国、日本等相比仍有一定差距,但是毋庸置疑的是,中国互联网络具有很大的内在发展潜力。所谓网络团购,

[团购,网络]网络团购立法浅析

网络团购立法浅析 摘要近年来,一种新型的运用规模效应的电子商务模式――网络团购应运而生,在相对复杂的网络团购法律关系中往往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法律纠纷。目前我国还没有系统、专门的法律规范来调整,而这一系列问题的解决,都要有赖于对其进行专门有效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网络团购法律关系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陈冠军、马攀,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一、网络团购的界定及发展现状 (一)网络团购的界定 源于美国的“团购”一词,首次出现在中国,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近几年来,团购行为在网络上更是日渐兴盛,并日益发展成为一种全新的消费形式,即网络团购。 关于其定义,目前在我们法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论,对其研究也是在经济学领域比较多见,笔者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认为网络团购就是指一定数量的消费者以互联网为平台,形成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团体组织,通过增加商品购买数量的方式以优惠于个体购买的价格与商家就其消费合同进行交易,并因此得到价格优惠的一种新型消费模式。 (二)我国当前网络团购的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我国的团购网站数量在不断增长,而且所涉及的内容、种类也越来越丰富,大有“万物皆可团”的趋势。但同时也有众多消费者对网络团购望而却步,因为它本身仍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机制缺位。首先,没有一部统摄全局的专门性法律。各相关管理部门虽然也出台了一些管理办法,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性法律,再加上团购网站的准入门槛太低,互联网平台的虚拟性与开放性,监管起来难度很大。其次,审查机制亟待完善。目前我国大部分的团购网站都没有得到任何权威机构的资质认证,也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监管,其实质就是“无证经营”。最后,维权机制尚缺。表现为维权途径少,只能作为普通的消费者依靠消协、工商等部门进行维权,针对性的维权途径缺乏。且处罚力度不够,相应的处罚措施不到位。 第二,团购网站与商户之间权责划分不明确。我国的大多数团购网站都只是交易双方之间的一个第三方平台,消费纠纷发生后,由于团购网站和商家权责划分不明确,双方互踢皮球,导致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另外缺乏正式的消费凭证,导致客户在后期遇到消费纠纷时投诉和维权的难度非常大。 第三,许多网购消费者的网购习惯不成熟。首先,安全意识不强。很多用户在对支付方式还不熟悉的情况下,便提供了个人信息和银行账号,容易被犯罪分子得逞。其次,维权

浅议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问题

浅议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问题 [摘要]文章从分析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的重要性出发,探讨了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网络广告虚假宣传,有奖网络广告不正当促销行为,网络广告非法网页链接,网络环境下域名争议中的不正当竞争,网络环境下以框传输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网络环境下以埋字串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在此基础上重点探讨了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及其完善思路: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宗旨的有效完善;对于网络广告主体规制的有效完善;增加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对于不正当竞争有关法律条款的有效完善。最后得出:在以后的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管理中,不单要把握其表现形式,更要有效的利用法律来进行规范,通过加大对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规制力度,来完善对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管理,从而还经营者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关键词]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则;虚拟宣传;促销行为 一、前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着巨大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进行交流和各项活动。这都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在这样的环境下,网络广告也就应运而生了。所谓网络广告就是指以互联网为载体,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经营性广告。网络广告不同于平面媒体广告,有其非常多的独特特点,如:独特的表现性,可链接性,快速的传播性,客户广泛性等等。由于这些特点,网络广告带来了更多的信息,但不容忽视的问题是,随着网络广告的不断增多,人们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 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出现,严重的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影响了经营者的利益。为此,研究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问题,对于改善网络广告的规范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此,本文从分析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的重要性出发,探讨了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在此基础上重点探讨了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及其完善思路。最后得出:在以后的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管理中,不单要把握其表现形式,更要有效地利用法律来进行规范,通过加大对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规制力度,来完善对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管理,从而还经营者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二、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分析 目前,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网络广告不断的出现,随着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形式,主要包括:网络广告虚假宣传,有奖网络广告不正当促销行为,网络广告非法网页链接,网络环境下域名争议中的不正当竞争,网络环境下以框传输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网络环境下以埋字串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 (一)网络广告虚假宣传

关于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研究

目录 第一章网络团购概述 (2) 1.1 概念 (2) 1.2 网络团购的特点 (2) 1.3网络团购的分类 (3) 1.4网络团购的模式 (3) 第二章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 (3) 2.1 当前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现状 (3) 2.2 为保护网络消费者的权益,国家实行了《电子商务法》和《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 (4) 2.2.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行对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影响 (4) 2.2.2 《电子商务法》的实行对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影响 (4) 第三章当今我国在网络团购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5) 3.1侵犯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 (5) 3.2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5) 3.3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 (5) 3.4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6) 3.5侵犯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6) 第四章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 (6) 4.1缺乏相应的政府监管 (6) 4.2缺乏相应的行业自律 (7) 4.3立法滞后,相应的法律制度缺失 (7) 第五章网络团购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对策与建议 (7) 5.1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 (7) 5.2完善监管 (8) 5.2.1加强行政指导和法律强制实施 (8) 5.2.2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8) 5.2.3强化自律意识 (9) 5.3完善仲裁制度 (9) 5.3.1健全小额诉讼 (9) 5.3.2确定责任主体,明确网络团购纠纷管辖地 (9) 5.3.3确定网络团购中证据的取得、保管和举证责任 (10) 第六章结论 (10) 参考文献 (10)

摘要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人们的消费模式也随之改变。近年来,网络团购作为一种新的消费模式逐渐在网络消费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在网络购物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问题。因此,本文从法律角度出发,在对网络团购的概念、特点等理论问题进行概述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我国网络消费者保护的立法现状,并进一步讨论了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中出现的问题,从而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以期促进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网络团购的发展。 关键词: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保护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people's consumption patterns also change. In recent years, as a new consumption mode, online group buying gradually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online consumption. But in the process of online shopping development, there are also many problems to be solved. Therefore, from the legal point of view, based on the overview of the concept, characteristics and other theoretical issues of online group buying,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legislative status of online consumer protection in China, and further discusses the problems i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online group buying consumer rights, so as to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 rights and online group buying Development. Keywords:online group buying;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 第一章网络团购概述 1.1 概念 网络团购与传统团购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网络团购是消费者在传统线下团购的基础上,以互联网为枢纽,通过组团购买获得更优惠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本文研究的在线网络团购是指一种团购模型,其中消费者购买网站中的商品以达成消费者和商人之间的交易。网络团购模型基于即时消息和社交媒体,这是电子商务的特定体现之一。 1.2 网络团购的特点

团购网站的盈利模式分析-以拉手网为例

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团购网站的盈利模式分析 ——以拉手网为例 学院:国际教育学院 专业名称: 10中澳电商 学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团购网站的盈利模式分析 ——以拉手网为例 摘要 团购,本来是“团体采购”的定义,而今,网络的普及让团购成为了很多中国人参与的消费革命。所谓网络团购,就是互不认识的消费者,借助互联网的“网聚人的力量”来聚集资金,加大与商家的谈判能力,以求得最优的价格。尽管网络团购的出现只有几年的时间,却已经成为在网民中流行的一种新消费方式。团购销售在国内部分大城市里十分火热,团购的交易品种涉及从衣服、鞋子、旅行、定机票、餐厅吃饭等几乎所有与人们生活有关的产品或服务,可谓应有尽有。专门为团购服务的网站也如雨后春笋般发展。团购方式最早产生于2005年,随着时间的推移,网络团购由消费者自发团购模式衍生出商业团购(第三方独立团购网站)、网络营销团购、银行团购等多种模式。其中,商业团购模式发展尤为迅速。2010年1月国内首家团购网站满座网上线后.美团网、拉手网等团购网站也纷纷上线.中国网络团购市场异常火爆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机构发布的《2011年中国网络团购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l2月底.团购网站数量3909家。本文旨在分析拉手网的经营模式、资本运营模式、商业模式.对适合我国网络团购的盈利模式提出建议,从而帮助团购网站企业实现客户价值最大化,达到持续赢利的目标,以促进团购销售在我国进一步的发展。 关键词:网络团购,团购运营模式,团购网站,拉手网

Analysis of group purchase website profit pattern -- to handle network as an example ABSTRACT Group purchase, was the definition of "group purchase" Today, the popularity of the network to buy as many Chinese people to participate in the consumer revolution. So-called network buy, the consumer is not know each other through the Internet, "Wang Ju power" to gather funds to increase the bargaining power of the merchant,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best price. Despite the emergence of network buy only a few years, but it has become a new consumption patterns popular among netizens. Buy sales in the domestic part of the big cities is very hot, buy variety of transactions involving described as everything from clothes, shoes, travel, given tickets, restaurant meals almost all of the products or services related to people's lives. The website dedicated to buy services have mushroomed. Buy the way was first produced in 2005, and over time, the network buy spontaneously by consumers buy mode derived from commercial buy (an independent third party buy site), network marketing, buy, bank and buy a variety of modes. Which commercial buy mode developing rapidly. In January 2010 the first domestic buy site sold out online line. U.S. Mission Network, handle network buy site also have on-line. China's online group-buying market is extremely strong released by the China Electronic Commerce Research institutions 《2011 Buying Online survey report》as of the end of 2011, l2 buy site 3909 This article aims to analyze handle network business model, capital operation mode business model profit model suitable for China's online group-buying recommendations to help buy site enterprises to maximize customer value and achieve the goal of sustained profitability, to promote institutional sales in China's further development.

网络广告传播效果分析(开题报告).docx

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开题报告 1.研究目的及意义 中国的网络广告起步较晚,早期的网络广告只是简单的在网站上发布投放,并没有很明确的目的性,且鲜少有自己特点的网络广告,因此对于网络广告的投放效果的研究和分析也比较缺乏。本文将结合网络广告的定义以及投放方式,根据网络广告效果的评估标准来分析网络广告在广告传播过程中的优劣势,并浅析网络广告未来的发展趋势。 2.国内外研究现状 刘倩(2010)认为,2015年传统媒体正处于变革和转型期,许多传统媒体人纷纷转行投入到互联网行业,选择开始内容创业,新媒体时代已经来临。近年来在新媒体的冲击下,传统媒体的广告收入纷纷下滑。 广告转化率是由美国的网络调查公司AdKnowledge在《2000年第三季度网络广告调查报告》中提出的,“转化”被定义为受网络广告影响而形成的购买、注册或者信息需求。那么,我们推断转化次数就是由于受网络广告影响所产生的购买、注册或者信息需求行为的次数,而转化次数除以广告曝光次数,即得到转化率。 3.方案进度 2015.11.20 布置毕业论文,选定毕业论文题目《网络广告传播效果分析》。下达任务书。 2015.11.21-2015.12.21 收集资料, 资料主要来自图书馆、校园网电子图书期刊资料数据库,撰写主要参考文献的摘要,翻译外文参考资料。 2016.1月完成开题报告初稿,并修改,最终定稿。 2016.2-3月撰写论文提纲。 2016.3-4月撰写论文初稿。 2016.5月上旬提交毕业论文初稿,指导老师检查论文初稿,提出修改意见。2016.5月中旬修改论文初稿,完成并提交毕业论文二稿。 2016.5月下旬修改论文二稿,完成并提交毕业论文三稿。 2016.5月底完成论文定稿并打印装订。 4.预期效果 以论文的形式展现。 5.参考文献 [1]刘倩.浅谈中国网络广告发展现状与趋势[J].青年文学家.2010(01) [2]郭艳.网络广告投放效果影响因素研究[J].大众商务.2009(10) [3]于潇.网络广告的口碑传播策略分析[J].新闻界.2007(03) [4]钱旦丹.网络广告的优势和其对传统广告的影响[J].无锡南洋学院学报.2007(03) [5]刁乾鹤.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河南师范大学2012 [6]吕鸿江,刘洪.中国情景下网络广告心理效果的影响因素分析[J].南开管理评论.2007(05)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一、法律、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三、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3、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 四、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1、农业部关于促进外向型乡镇开展电子商务的通知 2、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网上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3、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 4、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5、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 6、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 7、电子商务模式规范 8、网络购物服务规范 9、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10、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 11、商务部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12、商务部关于规范网络购物促销行为的通知 13、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14、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15、商务部“十二五”期间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 16、商务部关于“十二五”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17、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八部委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18、商务部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 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 20、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 2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试点专项的通知 22、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23、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 24、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五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及相关文件 1、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2、深圳市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促进若干规定 六、网络支付 1、海关总署关于网上支付税费担保事宜的公告 2、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3、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4、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 5、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七、物流配送 1、国家邮政局《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 2、海关总署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 3、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 4、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5、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

从网络团购案例看消费者的法律地位

从网络团购案例看消费者的法律地位 [摘要]网络团购的迅猛发展,给消费者带来便利与优惠,给商家或服务经营者带来商机,涉及的主体及法律关系比普通的买卖关系较为复杂。在国内目前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监管和约束的情况下,网络团购投诉与纠纷大幅增长,消费者进行维权却并不容易,从具体案例出发运用相关法理分析消费者的法律地位有助于消费者权益维护。 [关键词]网路团购;消费者;经营者;法律关系 伴随着网络的普及和人们生活消费方式的多样化,近年来,我们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始接触到一种新的电子商务模式——网络团购,这种新兴的消费模式在中国发展迅速,网络团购以其独有的优势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在网络团购火热发展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是关于假冒伪劣产品、恶意欺诈、服务质量缩水、虚假描述、虚报原价、信息安全等团购投诉、团购纠纷在成倍增加。在这背后,网络团购消费模式所隐藏的诸多法律问题开始受到人们及专业人士的关注,在推动这种商务模式健康发展的同时如何保证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必须得到及时的关注与反思。 一、我国网络团购的立法现状 网络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虽然相关的法律问题、纠纷接踵而来,其隐藏的诸多问题如各主体的法律风险、法律责任的分配、纠纷的诉讼管辖与证据认定等方面却并未能得到很好的规范。目前主要有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并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络商品、服务交易进行规范;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2010年10月29日发布的《电子商务信用认证规则》通过第三方认证约束团购网站行为的方式并不能从实质上保证团购网站提供消费者更好的服务;2011年4月国家商务部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该文件虽然加强了团购交易的监管,促进网络团购行业的健康发展,但是在法律上还存在一定不足。网络团购引发的具体纠纷暂时只能通过《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文进行处理,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中并没有就网络团购单独的立法。 二、案例介绍 天津市首例因网络团购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在2011年9月作出了一审判决。一些消费者在某网站“某某团”团购了天津一家KTV推出的“万元大礼包”不久,该礼包的内容出现了变化。参加团购的天津一名男子以诈骗为由,将团购网站的经营者和KTV经营者一起告上法庭。法院查明,天津某娱乐有限公司系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日零时在其开办的某网站“某某团”上发布团购信息,团购内容为:55元,抢购全国连锁豪华超大型量贩式KTV“万元5重大礼包”。具体包括,一、专用会员卡

(法律法规课件)社交网站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社交网站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社交网站,即社会性网络服务,专指旨在帮助人们建立社会性网络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从实践情况看,当前社交网站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其一,社交网站参与者主体规范问题;其二,社交网站参与者本身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其三,社交网站参与者因发布或转载信息所产生的法律问题。 1 社交网站的由来与兴起 社交网站(英文简写SNS,全称Social Networking Services),即社会性网络服务,专指旨在帮助人们建立社会性网络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从其特点来看,作为新兴互联网应用,其既具有传统互联网的特点,比如信息海量、注重互动等;也有一些新兴、独特的方面,比如其信息交互的方式以及用户基础与传统互联网应用有一些不同之处。 事实上,早期在互联网上也有很多支持用户互动的服务,例如BBS,新闻组等。不过,早期社交网络的服务网站呈现为在线社区的形式。用户多通过聊天室进行交流。随着Blog 等新的网上交际工具的出现,用户可以通过网站上建立的个人主页来分享喜爱的信息。2002 年至2004 年间,世界上三大最受欢迎的社交网络服务类网站是Friendster、MySpace、Bebo。2005 年,MySpace 成为了世上最大的社交网络服务类网站。传闻当时其页面访问量超越了作为著名搜索引擎的Google。2006 年第三方被允许开发基于Facebook

的网站API 的应用,使得Facebook 随后一跃成为全球用户量增长最快的网站。众多网站随后开始效仿开发自己网站的API。 社交服务网站的发展验证了“六度分隔理论”(Six Degrees of Separation),即“你可以通过不超出六位中间人就能与世界任何人相识”。个体的社交圈会不断地扩大和重叠并最终形成大的社交网络。在此类通过对“朋友的朋友是朋友”原则的实现而得到发展的线上社交网络中,Friendster 具备一定的代表性。 社交服务类网站最早出现商业盈利目的是在2005 年3 月雅虎对雅虎360°的推出。在2005 年6 月新闻集团成功收购MySpace。随后在2005 年12 月,英国ITV 购得Friends Reunited。此后,在世界各地涌现出各种不同语言的社交网络服务类网站。 2 社交网站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社交网站作为一种互联网应用服务,从主体来看,它主要涉及到社交网站参与者和网站经者;从内容来看,其主要涉及各及参与者转载的信息。从功能上看,社交网站将为数众多的人群聚集在一起,与其他互联网应用不同的是,这些因共同爱好或亲朋好友关系等各种关系聚集的人群之间,形成一种虚拟的或网络上的“集会”[1]。因此,社交网站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就是网站经办者不当使用社交网站用户的个人信息,以及社交网站用户不当信息发布行为所产生的危害。 2.1 个人信息被滥用问题 据英国《金融时报》报道,作为Facebook上使用最广的应用程序之一,We're Related 属于伴随社交网络兴起的新式互联网服务中

网络团购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网络团购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B2C网络团购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第一章是电子合同的概述。首先分析了电子合同的概念;然后根据电子合同与一般合同的比较,得出电子合同的特征:订约主体的虚拟性;电子合同订立环境的改变;电子合同具有不稳定性;合同订立的程序发生变化;合同内容有所不同;合同的形式完全不同;最后对电子合同的特殊性给传统法律带来的挑战进行了分析。 第二章是电子合同的特殊法律问题。首先分析了电子合同的缔约主体,从电子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电子代理人进行说明;其次分析了电子合同的要约、承诺及电子错误;第三分析了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最后分析了电子合同法律效力问题。 第三章是我国电子合同立法探讨及建议。首先说明了我国电子合同的立法现状,主要从我国电子合同规定的不足和我国现行立法的缺陷来说明;其次分析了完善我国电子合同立法的必要性;最后是完善我国电子合同的立法建议,主要从立法原则、立法模式选择、立法完善、配套措施完善及司法实践方面完善来构建。 第一部分,是电子合同主体相关的第一个法律问题,即电子合同主体身份的确认问题。由于网络交易中当事人双方并非面对面交易, 所以当事人主体身份确认问题无疑是对传统交易规则带来的挑战中 首当其冲的。所以,如何确认电子合同当事人成了电子合同有效运行 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认为电子合同主体的身份分为网络身份 与现实身份两类,分别用电子签名制度和电子认证制度加以规制。电 子签名制度和电子认证制度必须配套运行,才能从当事人的网络身份 推及到其现实身份,从而在纠纷发生后,及时找到现实中应承担法律 责任的人。 第二部分,是电子合同主体相关的第二个法律问题,即电子合同中未成年人作为主体的缔约问题。首先,着重从电子合同对传统未成 年人缔约能力制度的冲击以及未成年人电子合同的效力认定进行分 析,探讨了未成年人在电子合同领域的缔约能力问题。其次,讨论了 电子合同中未成年人欺诈订约的问题。将电子合同中的未成年人欺诈 订约分为了两种情形,明确了此时未成年人电子欺诈订约的合同效力 问题。最后,从法律救济原则、法律救济措施、损害赔偿三个方面入 手探讨了未成年人电子欺诈订约的法律救济问题。 第三部分,是电子合同主体相关的第三个法律问题,即电子代理 人的问题。由于没有人工直接介入的协商过程,电子代理人在合同订立中的地位及其行为效力、责任归属等问题,都值得商榷。加之电子代理人制度涉及到电子合同主体缔约的诸多问题,所以在本文的最后 一部分进行了探讨。首先,明确了电子代理人的定义和性质,阐明了

浅析我国网络团购存在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网络团购存在问题及对策 摘要:网络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近几年得到迅猛发展,也受到众多商家和消费者的青睐。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网购团购出现的问题,然后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一、引言 2011年,中国网络团购网民由2010年的1875万人增加到6465万人,年增长率高达244.8%,成为年增速第二快的网络服务。团购网站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上演了千团大战。然而,欲速则不达,在团购网站空前膨胀的同时,难免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 二、我国团购网站存在的问题 1、准入门槛低,网站良莠不齐 一般来说,建立团购网站的技术门槛很低:购买域名和空间以及团购网站源代码等所有费用加起来不到200元,只需几台电脑、几名技术人员就可以建立起来。因此,大量团购网站蜂拥而出,为吸引人气,对入驻商户审查过于松散,在审查过程中,能制约商家的环节就是资格审查环节,除检查商家的证件是否齐全外,还要对商家的道德诚信、服务、口碑等进行审查。但是,一般情况下,商家的证件都是齐全的,而团购网站对商家的诚信、服务等审查几乎是忽略的,几乎所有商家都是可以通过的,资格审查形同虚设,造成了大量的消费者陷阱。 2、诚信缺失,商品价格与质量同时打折

团购网站吸引顾客的最大亮点就是其超低价,这也是众多消费者选择团购的原因。然而,在团购网站低价倾销的背后,一方面,对商品原价过于夸大,调查显示,有将近80%的团购项目存在原价夸大现象,30%过分夸大原价,45%的团购价没有任何优惠,10%的团购价甚至比市价还高;另一方面,由于消费者无法通过即时通信工具与商户在线交流,对商品的了解只局限于团购页面的介绍,一些商户为吸引眼球,极力美化网上图片。顾客抱了极大希望去商店消费,却发现商品质量较差,甚至出现假货。 3、预约消费与退货困难 一些商户盲目追求团购用户高数量,却忽略了自身的承受能力。大多商户都有提前预约的要求,但由于团购人数过多,消费者提前预约却屡次失败,最后造成团购券过期无效,消费者资金浪费。另外,当消费者发现商品不满意或存在问题时,退货困难重重。有些网站根本就没有退货服务,有些网站即使宣扬提供此类服务,但退货程序复杂,许多顾客只能望而却步,宁愿选择息事宁人。 4、团购数据造假,蒙蔽顾客 除了超低价之外,团购数量是吸引顾客的另一原因。由于“从众心理”的影响,团购数量越多,对顾客的吸引力越大,顾客内心的安全感越强。而很多商家正是抓住了顾客的这种心理,任意夸大团购数量,对消费者恶意欺骗,导致很多消费者对商品本身失去了鉴别能力,团购数量成了评判商品好坏的重要标准。 5、钓鱼网站横行,网站安全难以保障

对网络广告中法律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对网络广告中法律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一、解决“隐性广告行为”的思路 网络与传统媒体的最大区别是其互动性。消费者对传统媒体广告是被动接受的,在这一点上与网络广告是不同的,由于网络广告的这种互动性的存在,造就了网络环境的虚拟性,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互动性、虚拟性也就是网络环境的价值所在。所以有人把它的这一特性叫做“反媒体性”。如果用传统媒体的办法来规制网络广告行为,特别是对“隐性广告行为”将有可能无意中扼杀或限制了网络的互动性,这对网络事业的发展是不利的。这是因为,消费者的观念还是停留在现实的生活环境中,当他们进入了网络虚拟环境时仍不知觉。这时,由于网络环境的互动性,给他一种客观真实的感觉,而实际上虚拟的毕竟还是虚拟的,并不是现实,所以采用一律禁止这种“隐性广告”的做法来规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有利于消费者辨认,但是并没有使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原因是,造成消费者容易对客观信息与促销信息相混淆的因素有两个方面的。一是网络环境中的互动性和虚拟性所形成的客观上的确,二是消费者的确观念还停留在“现实中”,并没有意识到已进入了不得虚拟世界所形成的消费者主观上的。后者的作用要比前者大。我们并不是要淡化法律规范对“网络隐性广告行为”的规制,而是要考虑网络广告的特殊性,针对“网络隐性广告行为”的监管要适当放宽。 从主观角度去改变消费者对网络环境的观念,用放宽的方式来从客观上规制行为,是解决“网络隐性广告行为”的两个途径。 二、解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定位及职责问题

我国现行的是1995年实行的《广告法》,制定之初主要是针对以传统的平面媒体和电子媒体传播的商业广告。根据该法第二条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这样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界定以及他们的职责显而易见也是非常清晰的。但是对于网络广告来说就不适合了。因此应制定一个网络广告的暂行管理办法,要有一个资格认证,要确立一个经营网络广告的确市场准入条件,按照有关的规定,严格规范网络广告内容。传统广告行为主体之所以要清晰明确的定位,不允许媒介及新闻出版机构承办广告业务,重要的原因是为防止这些单位利用自己特殊地位和活动中的优势产生不正当竞争,以保证广告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而在网络环境中标,可以说人人都可以发布广告,也就是可以说发布广告的便利对所有人来说是一样的,这时再严格区别广告的确发布者和广告的确经营者的意义也就相对淡化了不得。将网络广告活动中的确各个主体资格的认定要有所调整以适应网络环境。因为,没有理由用广告法去禁止广告主利用自己的网站去宣传自己。这种恰当的确宣传行为既无害于国家、消费者,又不会损害竞争者的利益而且还有利于广告主自身。禁止的确结果将使网络环境压制这种技术采用。这样做没有必要,也不应该。但对于在网上发布广告的确行为要管理,其内容应当是规范的确内容。按现行广告法的规定将整个广告活动分为不同竞争的部门,由专门机构来完成,对网络广告来讲非常困难,一方面在技术上如果要对所有广告都进行管理和限制,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根本应付不来往,另一方面由于网络广告的确数量大,要对广告信息处理进行确认和登记是不现实的。

“网络安全法规”学习心得

一直以来,我们国家在网络文明管理这一块上存在漏洞。这也使得网络犯法(指行为人应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法的总称)。比如近几年来的网络欺骗,网络谎言的传播,网络的非法监控等等,这些都会伤害网民们的正当权益。建立和完善有关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势在必得。同时对网络安全意识的推广和宣传也是非常重要。为了积极响应这次关于展开网络学习安全法律法规活动的通知,我们班在2015年4月10日星期五开了一次网络安全主题班会。班会上,我们对相干网络的法规和网络违法的时间展开了讨论。与网络安全法规触及的法律有《刑法》、《侵权责任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一些法律。而且我们国家在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巧取豪夺、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题目做出了解释。这些网络犯法不论是情节严重与否都触犯了《刑法》等法律。还有一点,在看了网络安全相干法规,我觉得在我们国家需要一部完善的专门的有关网络违法犯法的法律。在一些国家中,他们对网络违法犯法的法律建设还是非常完备的,对网络安全违法犯法的打击力度也非常大。就比如英国,早在2000年,英国政府拨款巨资组建政府内部所属的机构,专门负责跟踪、打击网上的金融欺骗、黑客攻击政府和公司网站、散布电脑病毒等犯法行为。而这些负责监管网络安全的机构,在中国也有,但是管理的力度却不及一些发达国家。对此,在前期对加强学生们(特别是我觉得需要重小学阶段开始)的网络安全意识,让他们建立果断维护网络秩序的意识非常重要。在网络安全教育的进程中,不单单是讲讲网络安全知识就够了,还要的就是我们作为学生的积极参与网络安全相干的法律法规的学习中来。这样,在我们都建立了网络安全意识,我相信相干的网络犯法也会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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