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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6〕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经2016年12月9日第9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2016年12月28日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从事金融业务

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其总部或者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路径和方式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章大额交易报告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第六条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七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交易或行为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包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办理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九条下列金融机构与客户进行金融交易并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三)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第十条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境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机构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三章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三)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

(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交易监测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交易监测标准。如发生突发情况或者应当关注的情况的,金融机

构应当及时评估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对通过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进行人工

分析、识别,并记录分析过程;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

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

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向中国反

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反洗钱调查:

(一)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

(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列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

展实时监测,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在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者要求执行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

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调整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开展回溯性调查,并按前款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内部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做出统一要求,并对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应当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总部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职的反洗钱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和信息支持。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以客户为基本单位开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全面、完整、准确地采集各业务系统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内部处理情况的工作记录等资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保存的信息资料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对依法监测、分析、报告可疑交易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汇兑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等从事清算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交易监测分析、报告工作。

本办法所称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

本办法所称资金清算中心,包括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资金清算中心。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非自然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要素内容见附件),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内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2006

年11月14日发布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

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和2007年6月11日发布的《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发布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各支行、营业部:

接省联社财务部会议通知事项如下,请各支行、营业部认真遵照执行:

一、柜员每天下午轧账碰库时严格按实际库存票面劵别相应填写,再不允许不

按实际库存票面编写券别;

二、对公存款账户今后再不允许开立存折户,已经开过的存折户要将存折凭证

更换为支票;

三、每天必须及时在人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手工或批量报送数据;

四、农信银系统的对公通存业务已开通,对方账户验证后可以直接通存成功。(注:此项业务办理后不能补正,不能冲销,只能通存不能通兑);

五、对公存款账户的所有印鉴卡进行一次审核,看印章是否清晰,若不清晰请及时补正,为了下一步的影像系统业务上线做好准备工作。

会计财务部

2016年7月26日

关于对收回的已核销贷款、已核销市场化处置贷款的

各支行:

根据《甘肃省农村信用社2016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甘信联发﹝2016﹞387号)有关规定:“对已核销又收回的“账销案存”贷款本金要按规定转回增加贷款损失准备,利息计入当期收入科目。”

截止12月24日,各支行224116科目存放收回的已核销市场化处置贷款本金365509元,224117科目存放收回的已核销市场化处置贷款利息27261.56元。

根据省联社决算意见要求,请各支行速将收回的已核

销贷款本金、已核销市场化处置贷款本金划转至本部“农

户贷款专项准备”账户,账号:2300101130901010000001;将收回的已核销贷款、已

核销市场化处置贷款的利息计入各自支行601199其他利

息收入科目。

李铎元(923524586) 2017-07-20 17:40:00

提示:某支行在收回表外已核销贷款本息时,本应在已核销贷款本息

收回界面下收回已核销本金及利息,但却先在“贷款特殊业务收息”界面

下收了利息,然后又收了已核销贷款本金,导致客户表外应收利息未能结清,造成客户征信及后续信贷业务方面的诸多问题。贷款特殊业务收息专

门指收取超过挂息字段金额以外的利息,即表外无挂息而收取利息,或收

取大于挂息数据的利息。若误在此界面下收取客户利息,客户表外利息无

法自动结清。向省联社财务部、科技部报送了数据维护申请书也无法处理。

故而向各委派会计提示,在收取表外贷款利息时准确操作,判明贷款性质及挂息情况,避免出现类似问

李铎元(923524586) 2017-12-27 9:20:40

关于对收回的已核销贷款、已核销市场化处置贷款的本金及利息进行有关账务处理的

通知

各支行:

根据省联社历年会计决算工作意见有关规定:“对已核销又收回的“账销案存”贷款本金要按规定转回增加贷款损失准备,利息计入当期收入科目。”

截止12月26日,各支行224116科目存放收回的已核销市场化处置贷款本金294550元,224117科目存放收回的已核销市场化处置贷款利息82979元。

各支行委派会计请速将各自收回的已核销贷款本金、已核销市场化处置贷款本金划转至本部“农户贷款专项准备”账户,账号:2300101130901010000001;将收回的已核销贷款、已核销市场化处置贷款的利息计入各自支行601199其他利息收入科目。相关帐务处理工作要求与今日下午下班前结束。上划后至决算日前继续收回已核销或已核销市场化处置贷款本金的,也请逐日划转至此贷款损失准备账户。

信你自己罢!只有你自己是真实的,也只有你能够创造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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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全文)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全文) 加强现金治理是反洗钞票工作的重要内容。下面是查字典范文小编整理的,欢迎大伙儿阅读!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治理方法第一条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钞票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钞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都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治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治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治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发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事情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钞票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钞票监测分析中心发觉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别全或者存在错误的,能够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特意的反洗钞票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方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治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事情进行监督治理。 第六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事情予以保密,别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经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具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钞票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经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钞票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客户经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经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别经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具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钞票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经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钞票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钞票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6〕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商业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行支付交易的监督管理,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银行从事洗钱活动、进行恐怖融资,维护金融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部门、支行(包括营业部,。 第三条各部门、支行应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大额交 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总行反洗钱管理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路 径和方式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 第二章大额交易报告 第五条各部门、支行应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 5 万元以上(含 5

、外币等值 1 万美元以上(含 1 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 单笔或 者累计 交易人 民 币 2 00 万元以上(含 外币等值 20 万美元以上(含 20 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 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 50万元以上(等值 10 万美元以上(含 10 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 20 万元等值 1 万美元以上(含 1 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各 部门、支行应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七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交易或行为可疑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本行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本行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 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

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一、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概念 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制度要求 1.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大额和可疑交易识别、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相关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性。 2.金融机构应配备专门的大额和可疑交易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监控和报告工作,并定期接受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3.金融机构应建立全面的客户风险评估体系,对客户进行风险分类,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4.金融机构应建立有效的交易监控系统,能够实时监测和分析交易数据,发现并识别出大额和可疑交易活动。 5.金融机构应建立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内部审批程序,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金融机构应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及时上报到监管机构,并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三、大额和可疑交易的识别标准 1.金额标准: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设定适当的大额交易金额标准。 2.频度标准:金融机构应根据客户的正常交易习惯和行业规律,设定适当的交易频度标准。

3.异常交易标准:金融机构应根据内外部风险情况,设定一定的可疑 交易标准,如涉及高风险国家或地区、涉及恐怖组织等。 四、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报送要求 1.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填报,确保报告 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报告应及时上报到监管机构,并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五、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处理程序 1.监管机构收到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后,应及时核实报告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 2.监管机构应建立统一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处理系统,对报告进行 存档和分析,发现重点线索,及时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 3.监管机构应及时通报金融机构,对重大或特殊案件进行督促和协助 处理。 六、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保密性要求 1.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制度,确保报告的保密性。 2.监管机构在处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机密和商 业秘密的法律法规,确保报告的保密性。 总结起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是金融机构为防范和打击洗 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而制定的制度。通过建立完善的报告制度、识别标准和 处理程序,可有效提高金融机构对大额和可疑交易活动的监控和管理能力,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是指用于规范金融机 构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方面的监管和管理。这些办法的制定旨在防 范金融风险和打击金融犯罪,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本文 将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说明。 金融机构在进行大额交易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 立健全大额交易报告制度。这些制度主要包括大额交易的定义和范围、报告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等。其中,大额交易的定义和范围应当根据实 际情况进行合理划分,以确保重要交易能够被及时报告。报告的内容 应当包括交易的基本信息、参与方的身份信息、资金来源和用途等, 以便监管机构进行有效监管。报告的时间要求应当根据交易的特点进 行科学设定,既要保证及时上报,又要避免过度频繁的报告。 金融机构在发现可疑交易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 时报告给监管机构。可疑交易主要指涉及洗钱、恐怖融资、走私等犯 罪活动的交易,这些交易往往具有异常的性质和特征,容易引起警觉。为了确保及时发现并报告可疑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可疑交易 监测和报告制度。这些制度包括可疑交易的标准和判断依据、报告的 内容和时间要求等。其中,可疑交易的标准和判断依据应当根据实际 情况进行合理设定,以确保可疑交易能够被及时识别和报告。报告的 内容应当包括交易的基本信息、参与方的身份信息、交易背景和目的,以及发现可疑的原因和证据等。报告的时间要求应当尽量缩短,以便 监管机构及时展开调查和处理。 金融机构在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时,应当加强 内部管理和外部合作,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内部管理主要包括建立 健全组织结构和内控制度,加强员工培训和日常监督,提高操作的准 确性和及时性。外部合作主要包括与监管机构、执法机关和其他金融 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以便共同打击金融犯罪和维护金融市场 的稳定。同时,金融机构还应当加强技术支持和信息系统建设,提升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一、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金融机构在市场经济中成为了重要的经济组织。同时,金融机构与许多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交易活动也随之变得频繁起来。然而,随着交易规模的持续扩大,出现的交易风险、资金洗涤等问题也越来越显著。为了防控这些风险,金融监管管理机构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制度和管理办法,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等七家金融监管机构联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为金融机构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为了落实《反洗钱法》的要求,中国银监会于2006年3月发布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金融机构开展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防范管理具有重要作用。首先,该法规强调了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合理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金融机构能够发现和报

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并有效防范洗钱犯罪的发生。其次,该法规规定了金 融机构应当全面深入地了解其客户,建立和更新客户信息档案,并针对不同风 险类别的客户采取不同的防范措施。最后,该法规规定了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严 格的报告程序和报告制度,加强内部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金融机构自身的 风险管理水平。 三、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的定义和报告要求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对大额交易的定义是: 相对于客户常规交易而言,单笔交易的金额超过金融机构规定的特定金额阈值 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将大额交易的报告标准和阀值根据市场、产品、客户等 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制定不同的规定,并加强与客户的沟通,防范巨额资金突 然进出导致系统风险。 金融机构在发现大额交易时,应当立即对交易双方的身份、交易背景、交 易目的等进行全面分析,并采取相应的调查措施,包括加强对交易风险的评估、进一步核实交易信息及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完善客户信息档案等措施。对 于存款和汇款等跨境交易,金融机构还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信息,报送外汇管理 部门、海关等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金融机构大额交 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16.12.28 •【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 •【施行日期】2017.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6〕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经2016年12月9日第9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2016年12月28日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其总部或者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路径和方式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章大额交易报告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央行最新颁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央行最新颁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 法 首先,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和目的。办法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旨在加强金融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防范和打击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其次,办法对大额交易的定义和管理进行了规定。大额交易是指单笔交易金额超过一定金额的交易,办法规定了各类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大额交易风险监测与报告机制,及时发现和报告大额交易活动,同时要加强对大额交易信息的保存和查询。 再次,办法对可疑交易的识别和报告进行了规范。可疑交易是指与客户身份、职业、交易方式等存在明显不符的交易,或者交易行为存在异常的情况。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可疑交易的识别与判定,建立有效的可疑交易监测与报告机制,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此外,办法还对金融机构的报告要求和保密义务进行了规定。金融机构在发现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后,应按规定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报送相关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交易信息、客户信息以及机构内部的处置措施等。同时,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报告相关信息,确保客户信息的隐私和安全。 最后,办法还规定了监管和处罚措施。金融监管部门将对金融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未按规定报送报告、拒不配合调查、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办法

还明确了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风险 意识。 总之,央行最新颁布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将对金融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进行规范和管理,有利于防范和 打击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同时,办法还明确了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有助于提升金融机 构的风险防控能力和内部管理水平。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16修订)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16修订)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 【修改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2号——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16.12.28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6〕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经2016年12月9 日第9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2016年12月28日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其总部或者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路径和方式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章大额交易报告

最新《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 法》全文 最新《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经2021年12月9日第9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2021年12月28日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从事金融

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其总部或者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路径和方式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章大额交易报告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 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第六条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七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交易或行为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

农村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 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我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所辖各营业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营业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会向提交报告的营业机构发出补正通知,营业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五条营业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第六条营业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客户通过在境内营业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营业机构或者发卡机构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营业机构报告。 第八条营业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行,由总行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第九条营业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03.01.03 •【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3号 •【施行日期】2003.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1月14日实施日期:2007年3月1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02年9月17日第7次行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 行长:周小川 二00三年一月三日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监测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规范外汇资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内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情况。 大额外汇资金交易,系指交易主体通过金融机构以各种结算方式发生的规定金

额以上的外汇交易行为。 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系指外汇交易的金额、频率、来源、流向和用途等有异常特征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金融机构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应当遵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不得为客户设立匿名外汇账户或明显以假名开立外汇账户。 金融机构为客户办理外汇业务应当核对其真实身份信息,主要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身份证件及其号码、开户的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规模、账户的日平均收付发生额等信息和个人银行账户存款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及其号码、住所、职业、经济收入、家庭状况等信息。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将所有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记录,自交易日起至少保存5年。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反洗钱工作岗位责任制,制定内部反洗钱工作操作程序,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七条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下列外汇交易属于大额外汇资金交易: (一)当日存、取、结售汇外币现金单笔或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 (二)以转账、票据或银行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交易以及其他新型金融工具等进行外汇非现金资金收付交易,其中,个人当天单笔或累计等值外汇

2021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报告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万元” 人民金融翻阅2006年发布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旧版《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其中规定,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 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 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大额交易。 而在刚刚发布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万元”,调整了金融机构大额转账交易统计方式,并将可疑交易报告时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对此,有银行相关负责人指出,上报标准的调整说明了金融机构反洗钱任务的迫切性。“从目前的经济形势发展和犯罪分子的操作手法来看,大额交易报告的标 准起点降低很有必要。金融机构反洗钱需要执行更严格的条件,以增加甄别的数据量。犯罪分子化整为零的手段比较多。” 恒丰银行研究院执行院长董希淼在接受人民金融采访时表示,从目前来看,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越来越大。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严格监控是反洗钱工作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也有现实需要。 然而,提高了监管标准,意味着将给金融机构增加许多工作。董希淼建议,“金融机构一方面要严格履行监管要求,进行如实上报;另一方面要采用技术的手段,尽量减少和降低金融机构因此产生的工作量和成本。” 非银支付机构首次被纳入上报责任主体范围 新版《管理办法》新增了“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贷款公司” 的适用范围,并表示《管理办法》同样适用于非银行支付机构。 近些年来,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普及、发展和创新便利了非现金交易,居民的现金使用偏好正逐步发生转变,正常的支付需求通过非现金支付工具可以得到更加快捷、安全的满足,这为强化现金管理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在此次修订《管理办法》首次将非银行支付机构纳入上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主体责任范围。第二十五条中指出,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汇兑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6〕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06.11.14 •【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施行日期】2007.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6〕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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