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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费征收标准

港口建设费征收标准
港口建设费征收标准

港口建设费征收标准

一、根据《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港口建设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

货物重量吨和换算吨的计算方法,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请参照下表)

货物重量换算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第四条规定)

注:1、自重加两倍的计算方法,是以货物本身毛重再加两倍。例如:如果一只空桶为25千克,自重加两倍即25×3=75千克。

2、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实重大于换算重量时,仍按换算重量计算。

(二)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尺每箱96元。

20英尺和40英尺以外的其他非标准集装箱按照相近箱型的收费标准征收。

30英尺以下(含30英尺)按照20英尺算,30英尺以上按照40英尺算。

(三)水泥、粮食、化肥、农药、盐、砂土、石灰粉按照本标准第(一)条规定的征收标准减半征收。黄沙、磷矿石、碎石等低值货物暂缓征收港口建设费。

(四)南京以上(不含南京)长江干线港口和其他内河港口在本标准第(一)、(二)条规定的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减半征收。

(五)下列货物免征港口建设费:

1.我国军用物品,使馆物品,联合国机构的物品;

2.国际过境货物、国际中转货物、保税货物(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的除外);

3.邮件(不包括邮政包裹)和按客运手续办理的行李、

包裹;

4.船舶自用的燃、物料,装货垫缚材料,随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

5.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

6.空集装箱(商品箱除外);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二、根据《关于暂免征收客滚运输港口建设费的通知》要求,暂免征收客滚运输港口建设费。

三、根据《关于统一部分货物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要求的通知》要求,对以下货物的港口建设费,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酒糟、米糠参照《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粮食的征收规定执行;

(二)粘土、制瓷器及砖瓦用高岭土、制陶器用陶泥及陶土、建筑及农业用火山灰(不包括工业原料)、建筑用红土(不包含矿产资源)、磷矿粉,参照《办法》有关砂土的征收规定执行;

(三)石灰石参照《办法》有关石灰粉的征收规定执行;

(四)建筑用海沙(砂)、湖沙(砂)、河沙(砂)及江

沙(砂),参照《办法》有关黄沙的征收规定执行;

(五)煤灰、煤渣、炉渣、脱硫石膏、打砂废料、砖渣、电石渣、硫酸渣、柠檬酸渣、淤泥、泥浆、泥岩、砖瓦水泥质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海水、淡水、磷矿渣、水渣、水渣粉,参照《办法》有关低值货物的征收规定,暂缓征收港口建设费。

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2017版

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关于完善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征管工作需要,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直属海事局负责辖区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第三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为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围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直属海事局负责审定并公布本单位辖区应征港口建设费的围。 第五条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纳人(以下简称“缴费人”)是货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设置港口建设费征稽职能部门,配备专门人员,合理设置征收站点,负责辖区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港口建设费征收站点的地址、联系、监督等信息。 第七条港口经营人、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仅限贸货物)等单位可根据《办法》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代收港口建设费,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批准后,由海事管理机构与港口经营人、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签订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协议,Word文档

并向其签发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证明。《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管理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经委托的港口经营人负责代收其所经营港口围装卸货物的港口建设费;经委托的船舶代理公司负责代收其所代理船舶承运货物的港口建设费;经委托的货物承运人负责代收其所属船舶承运的贸货物的港口建设费;对代收围需要调整的,由代收单位向原受理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属直属海事局辖区围的调整,由直属海事局负责,跨直属海事局辖区的,由相关直属海事局协商一致后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予以明确。 第九条代收单位应在货物办理提货或装船手续前代收港口建设费,并向缴费人出示《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证明》。 第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代收单位管理制度,负责对代收单位的代收行为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可暂停委托代收协议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终止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协议。 终止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协议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对外公布,并收回《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证明》、票据、印章等。 第十一条为便利代收工作,提高港口物流效能,对于代收单位代收围的货物,经代收单位申请并提供有效担保,海事管理机构可与代收单位签订协议实行延期结算,授予相应的延期结算额度,允许未缴讫港口建设费的货物办理装船或提货手续。但单票货的延期结算时间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并不得跨年度。 第十二条港口建设费征收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国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 货物重量吨和换算吨的计算方法,按照交通运输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Word文档

港口公司收费标准

港口公司暂行收费标准(2014.6.26)一、港杂费收费标准(单位:元/吨)

按各货种港口建设费征收标准的50%下调港杂费收费标准。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其中盐、水泥、化肥、水渣、矿渣粉粮食、农药、砂土、石灰粉(具体货种以还是机构最新规定为准)港建费减半,黄沙、磷矿石、碎石港建费免征。 二、船舶收费标准 (一)船舶港使费 船舶靠泊通用码头产生的停泊费、移泊费、系/解缆费、开/关舱费等港使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中的相关收费标准统一收取。 (二)内贸船舶服务费 船舶进口,按船舶运费总额的0.5%收取;船舶出口,按船舶运费总额的1%收取。 注:1、满载船舶运费总额=船舶载重(货)吨(船舶载重吨与预报载货吨择大)×运费单价,不满载船舶运费总额=船舶实际载货吨×运费单价; 2、运费单价按照单船航次运输合同中约定的运费或船务公司海运费指导价执行。 三、堆存费收费标准 (一)散货堆存费收取标准 1、2013年4月1日前卸船完毕的船舶,铁矿石自卸船完毕之日起,免堆期20天,超期堆存费按0.05元/吨*天计收;焦煤自卸船完毕之日起,免堆期20天,第21天至第40天超期堆存费按0.05元/吨*天计收,第41天起超期堆存费按0.1元/吨*天计收。 2、2013年4月1日后卸船完毕的船舶,铁矿石、焦煤自卸船完毕之日起,免堆期60天,超期堆存费按0.05元/吨*天计收。 3、除铁矿石、焦煤以外的散货自卸船完毕之日起,免堆期20天,第21天至第40天按0.05元/吨*天计收堆存费,自41天起按0.1元/吨*天计收堆存费。

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9号)

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厅(局): 为加快港口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我国水运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共同制定了《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国发[1985]124号)自《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水运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港口建设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港口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为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 第六条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纳人(以下简称缴费人)是货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港口辖区内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征收港口建设费工作机制,直接向缴费人征收港口建设费。根据征收工作需要,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与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仅限内贸货物)等单位签订委托代收协议代收港口建设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港口建设费代收单位的代收行为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海事管理机构应将拟委托代收港口建设费单位的名单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核准。 第八条港口建设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 货物重量吨和换算吨的计算方法,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尺每箱96元。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为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完善港口价格形成机制,维护港口经营、使用、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中央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中央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提供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和港口保安等服务,由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等单位向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等计收港口经营服务性费用,适用于本办法。 各港与香港、澳门、台湾之间运输的港口收费,比照本办法有关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和外贸进出口货物及集装箱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港口的收费计费办法,依据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

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长江干线船舶引航(移泊)的收费计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港口收费包括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包括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包括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驳船取送费、特殊平舱费和围油栏使用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港口收费包括港口作业包干费、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以及提供船舶服务的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 理货服务费的管理形式另行研究。上述收费项目均应单独设项计收,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不得超出以上范围另行设立港口收费项目。 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要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采取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主动公示收费项目、对应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收费公示栏(含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要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以及港区内方便阅读的地方,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根据《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港口建设费征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海事局)及其所属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第三条港口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为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 “对外开放口岸港口”是指经批准可以进出国际航行船舶的港口;

“经批准”是指经国务院或交通运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进出国际航行船舶的港口”是指经批准可以进出国际航行、港澳航行或两岸直航船舶的港口。 沿海港口是指港口的港界(港区)范围,没有港界(港区)范围的港口,指实际管辖的范围;内河港口是指港口实际管辖的范围。 第六条各直属海事局负责审定本单位辖区应征港口建设费的码头、浮筒、锚地和水域,并报部海事局备案。 第七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征收工作需要,设置专门的部门,配备专职的人员,合理设置征收、稽核站点,负责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公开本机构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地点、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 第八条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纳人(以下简称“缴费人”是 货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缴费人应当向相应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托运、装船、到港、提离等信息,按规定缴纳港口建设费。 第九条缴费人直接向海事管理机构缴纳港口建设费的, 应当持装货单、提单(提货单)或运单(见附件1),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七款的要求,到相应的港口建设费征收站点缴交。

港建费征收小知识

【港建费征收小知识】 ☆什么是港口建设费? 港口建设费是由国家征收的用于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内河水运、支持保障系统建设的一种政府性基金。(船舶港务费于2009年从行政事业收费转变为政府性基金) ☆向谁征收? 港建费的义务缴费人是货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谁来征收? 交通运输部负责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机构及其所属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根据征收工作需要,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与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仅限内贸货物)等单位签订委托代收协议,委托船舶代理人、货物承运人代收港口建设费。 【港建费征收小知识】 ☆港建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一)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 货物重量吨和换算吨的计算方法,按照交通运输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5)。

笨重、长大运输货物、单元滚装运输货物,按照重量吨(或换算吨)征收。 (二)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尺每箱96元。 30英尺以下的非标准集装箱按照20英尺的收费标准征收;30英尺及以上的非标准集装箱按40英尺的收费标准征收。 ☆港建费征收的计费基数是什么? 国外进口货物港口建设费计费基数以提单记载的数量为准,出口国外货物港口建设费计费基数以装货单记载的数量为准。国内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计费基数以运单记载的数量为准,没有运单的,以船长签发的船舶载运货物清单记载的数量为准。

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水运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港口建设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港口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为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 第六条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纳人(以下简称缴费人)是货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港口所在地01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港口辖区内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征收港口建设费工作机制,直接向缴费人征收港口建设费。根据征收工作需要,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与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仅限内贸货物)等单位签订委托代收协议代收港口建设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代收港口建设费的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的代收行为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海事管理机构应将委托代收港口建设费的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名单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核准。 第八条港口建设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 货物重量吨和换算吨的计算方法,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尺每箱96元。 20英尺和40英尺以外的其他非标准集装箱按照相近箱型的收费标准征收。 第九条水泥、粮食、化肥、农药、盐、砂土、石灰粉按照本办法第八条(一)规定的征收标准减半征收。黄沙、磷矿石、碎石等低值货物暂缓征收港口建设费。 第十条南京以上(不含南京)长江干线港口和其他内河港口在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减半征收。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明确和解释《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和《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征收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明确和解释《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和《水运客货运 附加费征收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财发〔1993〕661号 现将《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征收办法》(以下简称《征收办法》)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和解释如下,请在征收过程中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对外开放口岸港口”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开放口岸港口,地方政府批准的开放口岸港口暂不包括在内。“港口辖区范围”:沿海港口是指港口的港界(港区)范围,没有港界(港区)的 港口,指实际管辖的范围;内河港口是指港口实际管辖的范围。 二、《实施细则》和《征收办法》第六条第三款中“集装箱标记载重吨”是指经有关部门核准,并在集装箱上标明可以承载的最大重量,不是指集装箱所装货物的实际重量。 三、《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款中货物重量吨或换算吨的确定依据:执行交通部港口费收规则的港口,其计征港口建设费的重量吨或换算吨(不包括体积吨)按部港口费收规则的有关规定确定;执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港口费收规则的港口,其计征港口建设费的重量吨或换算吨按照地方港口费收规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四、集装箱拼箱货物的港口建设费计算方法为:每票货物重量吨占箱装货物总重量吨的比重量乘该箱应征费额。 五、《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款中铁水、铁水水联运货物,如果第一换装港是征收港口,到达港也是征收港口的,除经由秦皇岛港的煤炭外,暂由到达港按第一换装港费率计征港口建设费。经由秦皇岛港的煤炭,由第一换装港即秦皇岛港征收;如果第一换装港是征收港口,到达港不是征收港口的,由第一换装港直接计征港口建设费;第一换装港不是征收港口,无论到达港是否征收港口,都不计征港口建设费。 六、铁水铁联运货物,第一换装港是征收港口,由第一换装港征收。第一换装港不是征收港口,不计征港口建设费。 七、国内水转水运输的中转货物(包括船过船作业和代办中转的货物),凡未提离港口库场又直接办理装船转运(在不同作业区进行中转装卸作业的,要凭装卸作业区证明),并且其最终收货人不变的,则中转港口不再计征该项货物的港口建设费。如果货物在中转港口提离港口库场并重新办理托运手续或虽没有提离港口库场,但最终收货人发生变化的,应照征港口建设费。 八、国外进口经海关放行,需由水路运往国内其他港口的货物,到达港是征收港口的,由到达港按国外进口费率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到达港不是征收港口,转运港是征收港口的,由转运港按国外进口费率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

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

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和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交财发[456]号《关于扩大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开征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进出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的所有码头、浮筒、锚地(含外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专用和地方公用的码头、浮筒锚地)及从事水域过驳等装卸作业的货物征收港口建设费。 第三条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费人(以下简称缴费人)为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第四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负责。经交通部批准的开放口岸港口所在地的港务局(或相应管理机构)为港口建设费的代单位。受交通部委托,负责归口管理代征港口征收工作的单位为代管单位。 对进出代征港口辖区范围内不属于代征港口的地方公用的企业专用的码头、浮筒、锚地的货物,由代征港口负责征收,也可由代征港口委托不属代征港口的码头、浮筒、锚地的经营单位或其他单位代收;代征单位应及时将所定的代收单位名单报交通部和代管单位核备,并经常检查代收单位的收、缴情况。 第五条下列货物免征港口建设费: (一)军用物品,使馆物品,联合国机构的物品; (二)国际航线运输的展品、样品、赠送礼品和国际过境货物; (三)邮件(不包括邮政包裹)和按客运手续办理的行李、包裹; (四)船舶自用的燃、物料,装货垫缚材料,随货同行的包装备品; (五)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 (六)因意外事故临时卸在港内仍须运往原到达港的货物; 第六条港口建设费征收标准 根据“征收标准按平均每吞吐吨5元计征。国内货物由装港一头收,外贸进出口货物分别在货物装卸港征收”的规定和合理负费、区别对待的原则,确定以下征收标准: (一)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按7元计征;

港口公司收费标准

港口公司暂行收费标准(2014.6.26)

率的基础上加收50% ; 2、冷卷、袋装水泥、纯碱、外贸热卷为必须苫盖或入库货种,其余货种要求苫盖或入库的须加收苫盖费或入库费。(上述表格中列明含苫盖费或入库费的货种除外) 按各货种港口建设费征收标准的50%下调港杂费收费标准。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 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 5.6元。其中盐、水泥、化肥、水渣、矿渣粉粮食、农药、砂土、 石灰粉(具体货种以还是机构最新规定为准)港建费减半,黄沙、磷矿石、碎石港建费免征。 二、船舶收费标准 (一)船舶港使费 船舶靠泊通用码头产生的停泊费、移泊费、系/解缆费、开/关舱费等港使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中的相关收费标准统一收取。 (二)内贸船舶服务费 船舶进口,按船舶运费总额的0.5%收取;船舶出口,按船舶运费总额的1%收取。 注:1、满载船舶运费总额=船舶载重(货)吨(船舶载重吨与预报载货吨择大)为运费单价,不满载船舶运费总额=船舶实际载货吨>运费单价; 2、运费单价按照单船航次运输合同中约定的运费或船务公司海运费指导价执行。 三、堆存费收费标准 (一)散货堆存费收取标准 1、2013年4月1日前卸船完毕的船舶,铁矿石自卸船完毕之日起,免堆期20天,超期堆存费按0.05 元/吨*天计收;焦煤自卸船完毕之日起,免堆期20天,第21天至第40天超期堆存费按0.05元/吨*天计收,第41天起超期堆存费按0.1元/吨*天计收。 2、2013年4月1日后卸船完毕的船舶,铁矿石、焦煤自卸船完毕之日起,免堆期60天,超期堆存费按0.05元/吨*天计收。 3、除铁矿石、焦煤以外的散货自卸船完毕之日起,免堆期20天,第21天至第40天按0.05元/吨*天计收堆存费,自41天起按0.1元/吨*天计收堆存费。 4、铁矿石集港装船,自进入堆场之日起,免堆期20天,超期堆存费按0.05元/吨*天计收。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txt如果不懂就说出来,如果懂了,就笑笑别说出来。贪婪是最真实的贫穷,满足是最真实的财富。幽默就是一个人想哭的时候还有笑的兴致。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厅(局): 为加快港口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我国水运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共同制定了《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国发[1985]124号)自《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水运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港口建设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港口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为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

第六条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纳人(以下简称缴费人)是货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港口辖区内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征收港口建设费工作机制,直接向缴费人征收港口建设费。根据征收工作需要,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与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仅限内贸货物)等单位签订委托代收协议代收港口建设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港口建设费代收单位的代收行为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海事管理机构应将拟委托代收港口建设费单位的名单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核准。 第八条港口建设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 货物重量吨和换算吨的计算方法,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尺每箱96元。 20英尺和40英尺以外的其他非标准集装箱按照相近箱型的收费标准征收。 第九条水泥、粮食、化肥、农药、盐、砂土、石灰粉按照本办法第八条(一)规定的征收标准减半征收。黄沙、磷矿石、碎石等低值货物暂缓征收港口建设费。 第十条南京以上(不含南京)长江干线港口和其他内河港口在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减半征收。 第十一条下列货物免征港口建设费: (一)我国军用物品,使馆物品,联合国机构的物品; (二)国际过境货物、国际中转货物、保税货物(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的除外); (三)邮件(不包括邮政包裹)和按客运手续办理的行李、包裹; (四)船舶自用的燃、物料,装货垫缚材料,随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 (五)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 (六)空集装箱(商品箱除外);

港口建设费电子舱单格式说明

港口建设费电子舱单格式说明 电子舱单格式及示例 海事管理机构船舶电子舱单使用标准的Xml格式,包括MESSAGE、MANIFEST、VSL_VOY、BILL、CARGO、CONTAINER节点及其属性字段,其中各节点及其属性字段使用Xml Element形式描述,各属性字段的内容采用Xml Text形式描述。 1.舱单格式中的节点及其结构关系 舱单文档的根节点为MESSAGE节点,表示一个舱单报文,其包含一些属性字段和一个MANIFEST 节点。 MANIFEST表示一个舱单内容,其包含一些属性字段、一个VSL_VOY节点和多个BILL节点。 VSL_VOY节点表示船舶和航次信息,其包含一些属性字段。 BILL节点表示一个提(运)单内容,其包含一些属性字段、一个CARGO节点和多个CONTAINER 节点。 CARGO节点表示一个货物信息,其包含一些属性字段。 CONTAINER节点表示一个集装箱信息,其包含一些属性字段。 2.舱单各节点的属性字段及其含义

3.电子舱单示例 注:以下电子舱单示例中,绿色//后的行仅为注释信息,不应出现在正式的舱单文件中。棕色为XML 节点及属性字段,黑色粗体为各属性字段内容正文示例。 //Xml标准头,没写encoding按照utf-8识别。 //报文 - //报文编码(固定为EPIFCSUM) EPIFCSUM //报文描述(固定为MANIFEST) MANIFEST //版本(固定为1.0) 1.0 //处理方式(ADD增加,MOD修改,DEL删除,暂固定为ADD) ADD //申报时间(格式YYYYMMDDHHMMSS) 20091221134257 //发送人 CSCL //接收人 MSA //清单 - //进出口舱单标志(I进口舱单、E出口舱单、P出口预配舱单,必须) E //内外贸标识(I内贸,F外贸,必须) F //港澳航线、两岸直航标识(只外贸时有效,Y表示港澳航线、两岸直航)

天津港港口收费标准

天津港港口收费标准 出口海运(整柜): 港杂费 : RMB185-RMB260/20', RMB310-RMB450/40' (船公司或码头不同收费可能不同)装箱费 : RMB 450 /20' --RMB650/20' , RMB 550--950 /40 ’ (船公司或码头不同收费可能不同。超重、超规格 等货物装箱费另议) THC: RMB370/20' ,RMB560/40 ’ TTS: RMB100/20' RMB150/40' 安保费: RMB20/20' RMB30/40' 舱单费: RMB20/ 票 报关费 : RMB135.00/ 票 文件费: RMB150/ 票 商检费:根据实际情况一票一议。 电放费,改单费等费用根据船公司标准收取 如有木质包装,需熏蒸,会产生熏蒸费 RMB400/20 ’ RMB600/40' ,贴熏蒸标识为每贴一个 10 元。 如需要木托盘,每个 120 元,承重 1 吨,含打包装费用。 美线加收 AMS:USD25/BILL 2, 2, 2, 2, 海运出口(拼箱) 港杂费: RMB35/CBM/ 吨(择大即收) 舱单费: RMB20/ 票 安保费: RMB20/ 票 报关费: RMB135/ 票 报检费: RMB200/ 票(限天津本地产商品,商检局检疫费实报实销) 文件费: RMB150/ 票3, 3, 3, 3, 海运进口(拼箱) 报关费: RMB200/ 票 报检代理费: RMB200/ 票 代理服务费: RMB200/ 票 港杂费: RMB300/ 票 换单费: RMB300/ 票(一次换单的情况下) 拆箱费: RMB100/CBM/ 吨(择大即收) 出库费: RMB20/CBM/ 吨(根据不同的仓库实报实销) 4, 4, 4, 4, 海运进口(整箱) 1 ,报关费 : ¥ 200 元 / 票( 20'/40' )验货加收报关费¥ 100/ 票,品名超过五个加收录入费。 疑难业务报关费用一票一议

国内各港口码头收费情况

深圳港: 1.报关费 RMB250元/票 2.港建费:RMB100/20GP,RMB150/40GP/40HQ 3.THC 每个船公司各不一样。 4.文件费:USD25,或者RMB150 5.内装费:RMB850/20GP,1100/40GP&40HQ(赤湾)长帆报价 RMB800/20GP,1000/40GP&40HQ (盐田) 长帆报价 RMB900/20GP,RMB1100/40GP&40HQ (蛇口)亚鹏报价 广州港 报关费: RMB250-300/票 码头费: RMB350/20GP,RMB450/40GP/40HQ THC: 每个船公司各不一样。 文件费: USD25,或者RMB150 报检费: RMB100/票不管什么货都有。(有货代说已包括在报关费里了) 内装费:800-1000元/20GP ,1200/40HQ CASA广州公司的内陆费:报关:RMB350/票码头费:RMB320/20GP,RMB450/40GP/40HQ 中山港 报关杂费:450元 拖车费:中山市区拖车费450元左右。 厦门港: 1单证费:RMB150.00 2订舱费:RMB52/票(其中2元为数据传输费) 3THC: 每个船公司各不一样。 4报关费:RMB150/票,有些收125/票 5检验检疫费:RMB4/20GP RMB8/40GP/40HQ 6边检费:RMB2/20GP RMB4/40GP/40HQ 7铅封费:RMB10/个 8.电放费(可选):RMB150/票 9.换单(可选):RMB80/票 冷冻柜除THC每个船公司各不一样,和柜检 200/240跟普通柜不一样外,其他均相同。 天津港 THC 每个船公司各不一样。 港杂 RMB185/20GP,RMB310/40GP/40HQ 舱单 RMB20/票 报关费 RMB100/票 提箱费(MSK有) RMB50/柜 运抵报告(看船公司) RMB200/GP,RMB300-400/40HQ 落箱费(可选) RMB60/柜 商检换单(可选) RMB100/票 装箱费(可选) RMB500/20GP,RMB700/40GP/40HQ 电放(近洋航线)RMB100/票

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9号)

附件 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水运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港口建设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港口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为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 第六条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纳人(以下简称缴费人)是货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港口

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港口辖区内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征收港口建设费工作机制,直接向缴费人征收港口建设费。根据征收工作需要,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与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仅限内贸货物)等单位签订委托代收协议代收港口建设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港口建设费代收单位的代收行为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海事管理机构应将拟委托代收港口建设费单位的名单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核准。 第八条港口建设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 货物重量吨和换算吨的计算方法,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尺每箱96元。 20英尺和40英尺以外的其他非标准集装箱按照相近箱型的收费标准征收。 第九条水泥、粮食、化肥、农药、盐、砂土、石灰粉按照本办法第八条(一)规定的征收标准减半征收。黄沙、磷矿石、碎石等低值货物暂缓征收港口建设费。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本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为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完善港口价格形成机制,维护港口经营、使用、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中央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中央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提供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和港口保安等服务,由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等单位向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等计收港口经营服务性费用,适用于本办法。 各港与香港、澳门、台湾之间运输的港口收费,比照本办法有关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和外贸进出口货物及集装箱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港口的收费计费办法,依据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长江干线船舶引航(移泊)的收费计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港口收费包括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包括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包括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驳船取送费、特殊平舱费和围油栏使用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港口收费包括港口作业包干费、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以及提供船舶服务的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 理货服务费的管理形式另行研究。 上述收费项目均应单独设项计收,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不得超出以上范

辽宁省地方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

辽宁省地方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1.04.09 【实施日期】1991.04.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4) 辽宁省地方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 (1991年4月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快我省地方港口建设和改造,适应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我省辖区内的港口(大连港、营口港除外)、码头(以下统称地方港口)运输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规定免征地方港口建设费的货物外,均应交纳地方港口建设费。

第三条省交通厅是我省地方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的主管机关,省交通厅航运管理局及其委托单位(以下称代征单位)具体负责地方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地方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纳人(以下简称缴费人)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第五条对进出我省地方港口运输的货物,在水路运输全过程中只征收一次地方港口建设费。 地方港口建设费按货物种类和吨位计算征收。地方港口建设费的征收标准,按照本办法所附的《辽宁省地方港口建设费征收费率表》执行。 缴费人支付地方港口建设费,可计入进货费用。 第六条下列货物免征地方港口建设费: (一)交通部和本省港口收费规则中规定免征货物港务费的货物; (二)按国务院发布的《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的规定已交纳港口建设费的货物; (三)企业专用码头运输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及其产品。 第七条经国际航线运输的进出口货物,按下列规定征收地方港口建设费:(一)出口货物,由出口港口按国外出口货物费率向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 (内贸部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不包括吉林省的港口)港口向航行国内航线的船舶及内贸进出口的货物和集装箱(另有规定的除外)计收港口费用,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货物和集装箱运输,除另有规定的外,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规定办理。 第二条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 (一)船舶以净吨(无净吨按总吨,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吨按1 吨计;以马力(1马力=0.735千瓦)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马力按1马力计。 船舶无净吨、总吨和载重吨,则按500吨计收港口费用。 (二)以日为计费单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的尾数,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超过半小时的按1小时计。 (三)以千米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千米按1千米计。 (四)以平方米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 (五)集装箱以箱为计费单位。 可折迭的标准空箱,4只及4只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只相应标准重箱计算。 (六)货物的计费吨分重量吨(W)和体积吨(M)。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为1计费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1计费吨。港口计费按重量吨和体积吨择大计算。 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按“货物重量换算表”(表1)的规定计算。 (七)每一计费单每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最低以1计费吨计算,超过1计费吨的尾数按0.01计费吨进整。同一等级的货物相加进整。 (八)港口费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每一计费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每一计费单的最低收费额为10.00元。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的重量和体积,以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数量为准。港方对货物的数量可以进行核查。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数量与核查数量不符时,以实际核查数量作为港口计费依据,并向责任方计收核查费用。

港口建设费征管存在问题的分析

港口建设费征管存在问题的分析 两会的召开,基础设施建设再一次成为“十一五”规划的重头戏。而近年来水运基础设施的建设更是为沿海和长江沿岸经济的腾飞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自1985年起,国家为了加强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港口建设的能力,以适应国民经济的加速发展的需要,以国务院制定了国发[1985]124号《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对进出大连等26个港口的货物,征收的港口建设费,但是这几年来的征管工作却陷入了一种尴尬局面。笔者作为一名普通的审计人员,在历经1997-2005各年的港口建设费(以下简称“港建费”)征收和使用的检查后,对港口建设费今后的发展方向和作用也产生了深深的忧虑,因为这曾经为港口建设发挥过积极作用的国家规费,目前的发展正处于举步维艰的状态。多年对该规费的专项审计实践,使我对目前港口建设费征管的艰难局面和存在的问题有着较全面的认识。 一、政策滞后,部分条款不适应港口发展现状导致现有港建费政策执行难度极大。 经查阅,关于港建费征管政策1985-2005年间共下发了9个文件。 以上显示,自1985年以国发[1985]124号《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开征港建费至今,国家制定的关于征收港建费的政策一直管了二十多年,其间1993-1997年间虽然出台过以交财发[1993]456号《关于扩大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开征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的通知》为代表的8个补充性征收政策性文件,但主要的政策未进行调整,也即1985-2005这20年的时间里,港建费的征收办法未随着全国港口的发展、体制的转轨等巨大变化注入新的内容,予以完善、改进,以至出现了当前港建费政策比较滞后,较多问题难以解决的现状。 1.“代征单位”的界定未随市场的变化重新调整范围,造成同一港辖区内,大量不征收港建费的地方码头公司与国有码头公司并存,为了抢夺客户,国有码头公司也不征或少征港建费以此降低货物装卸费标准增强货源市场的竞争力。 交财发〔1993〕541号第二条对征收港建费的对象界定为:“对进出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的所有码头、浮筒、锚地(含外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专用和地方公用的码头、浮筒、锚地)及从事水域过驳等装卸作业的货物征收港口建设费”同时,在第四条中规定“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负责。经交通部批准的开放口岸港口所在地的港务局(或相应管理机构)为港口建设费的代征单位。受交通部委托,负责归口管理代征港口征收工作的单位为代管单位。对进出代征港口辖区范围内不属于代征港口的地方公用和企业专用的码头、浮筒、锚地的货物,由代征港口负责征收,也可由代征港口委托不属代征

港口建设费征收标准

港口建设费征收标准 一、根据《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港口建设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 货物重量吨和换算吨的计算方法,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请参照下表) 货物重量换算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第四条规定)

注:1、自重加两倍的计算方法,是以货物本身毛重再加两倍。例如:如果一只空桶为25千克,自重加两倍即25×3=75千克。 2、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实重大于换算重量时,仍按换算重量计算。 (二)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尺每箱96元。 20英尺和40英尺以外的其他非标准集装箱按照相近箱型的收费标准征收。 30英尺以下(含30英尺)按照20英尺算,30英尺以上按照40英尺算。 (三)水泥、粮食、化肥、农药、盐、砂土、石灰粉按照本标准第(一)条规定的征收标准减半征收。黄沙、磷矿石、碎石等低值货物暂缓征收港口建设费。 (四)南京以上(不含南京)长江干线港口和其他内河港口在本标准第(一)、(二)条规定的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减半征收。 (五)下列货物免征港口建设费: 1.我国军用物品,使馆物品,联合国机构的物品; 2.国际过境货物、国际中转货物、保税货物(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的除外); 3.邮件(不包括邮政包裹)和按客运手续办理的行李、

包裹; 4.船舶自用的燃、物料,装货垫缚材料,随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 5.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 6.空集装箱(商品箱除外);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二、根据《关于暂免征收客滚运输港口建设费的通知》要求,暂免征收客滚运输港口建设费。 三、根据《关于统一部分货物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要求的通知》要求,对以下货物的港口建设费,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酒糟、米糠参照《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粮食的征收规定执行; (二)粘土、制瓷器及砖瓦用高岭土、制陶器用陶泥及陶土、建筑及农业用火山灰(不包括工业原料)、建筑用红土(不包含矿产资源)、磷矿粉,参照《办法》有关砂土的征收规定执行; (三)石灰石参照《办法》有关石灰粉的征收规定执行; (四)建筑用海沙(砂)、湖沙(砂)、河沙(砂)及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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