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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费征收程序和做法

港口建设费征收程序和做法
港口建设费征收程序和做法

1、国外进口直收工作流程:

?外贸船舶抵港前(或办理进口岸手续前),船舶代理人(在海事机构备案)向海事机构申报电子和纸质进口舱单,提交审核;

?海事审核人员对进口舱单进行审核,确认电子和纸质舱单一致性,审核后在纸质舱单上加盖舱单备案专用章;

?船舶办理进口岸审批时,海事审核人员审核进口舱单与货物申报单的一致性,一致的,在货物申报单上加盖审核专用章,船舶办理口岸查验手续;

?口岸查验人员核对货物申报单上是否盖有审核专用章,已加盖的予以办理进口岸手续,货物卸港;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凭正本提单向船舶代理人换取提货单(船舶代理人未在提货单加盖放货章);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凭提单正本、提货单向海事机构缴纳港口建设费,海事征收人员收到提货单后,按提货单记载的货物数量核定应缴费额;

?核定应缴费额后,在港建费征收管理系统中录入提货单信息,征收港建费,开具缴费收据,在提货单上加盖缴讫章,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船舶代理人交回提货单。

?船舶代理人验证提货单是否已加盖海事部门港口建设费缴讫章,缴讫的,加盖船舶代理人放货章,收货人提离货物。

?船代定期向海事机构提交港口建设费稽核清算;

?船舶代理人验证提货单缴讫信息时,未缴费的,不予加盖船代放货章,督促向海事机构缴纳港建费;缴费后海事机构在提货单加盖缴讫章,凭

缴讫凭证由船代在提货单盖放货章;

?船舶代理人验证提货单缴讫信息时,特殊原因缴费人无法在盖船代放货章前缴纳港口建设费,船舶代理人通知海事机构,取得同意后加盖船代放货章,并告知货物存放信息,海事稽查部门进行后期追缴;

?如船方要求自行办理进口岸手续,船方在提交舱单时需同时确认港建费征收的措施并履行船舶代理人放货义务,或者所载货物港建费已在船方办理进口岸手续前缴讫

2、出口国外直收工作流程

?托运人(或其代理人)组织货物集港到码头,订舱后,向船舶代理人提交托运单,向海关、商检进行出口货物申报;

?船舶代理人(在海事机构备案)依据托运单、海关申报单、商检申报单缮制装货单,交予托运人(或其代理人),需加载的向船代申请取得加载装货单;

?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持船代装货单向海事机构缴交港口建设费,海事征收人员收到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装货单后,核定货物应缴费额;

?核定缴费金额后,在港建费征收管理系统中录入装货单信息,收取港建费,开具港口建设费缴费收据,并在装货单上加盖港建费缴讫章,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船舶代理人交回装货单;

?船代核对装货单是否加盖港建费缴讫章,加盖的,交港口经营人(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港口经营人核对加盖海事机构缴讫章、海关验讫章、商检放行章的装货单正本,办理装船手续,货物装船;

?船代核对每份装货单港建费缴讫情况(含加载),缴讫的,制作出口预

配舱单并向海事机构申报,提交港建费审核;

?海事审核人员审核出口预配舱单中每票货物港建费缴讫情况,全部缴讫的,予以系统确认(审核后预配舱单不得更改);应缴未缴的,立即征缴;

?船舶申请办理出口岸查验审批时,审核人员核对货物申报单与出口预配舱单一致性,一致或短装的,通过审核,在货物申报单上加盖港口建设费审核专用章,船舶办理出口岸查验手续;长装的,立即征缴;

?船舶离港后72小时内,船代向海事机构提交经海关确认的出口舱单(清洁舱单),加盖船章或其代理人印章,提交港口建设费稽核;

?海事机构稽核清洁舱单与预报舱单是否一致,是则收存清洁舱单,加盖舱单备案专用章;不是则办理转船或退费;

3、国内出港(预配申报)海事局直收工作流程

?托运人(及其代理人)组织货物集港到码头,订舱后,向港口经营人或承运人提交托运单取得运单,需加载的,申请取得加载运单;

?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持运单(未经港口经营人确认数量)向海事机构缴交港口建设费,海事征收人员收到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运单后,核定货物应缴费额;

?核定缴费金额后,在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系统录入运单信息,开具港口建设费缴费收据,在运单上加盖港口建设费缴讫章;

?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港口经营人和船舶交回运单,港口经营人、船舶核对运单正本是否加盖海事机构港口建设费缴讫章,办理装船手续;

?船方根据每份运单核对港口建设费缴讫情况,缴讫的,委托在海事机构

备案的船舶代理人(代报单位)制作船舶载运货物清单(出港预配清单,电子)并向海事机构报送,提交港口建设费审核;

?海事机构审核出港预配清单每票货是否缴讫,缴讫的予以系统审核;应缴未缴的,立即征缴。审核后出港预配清单不得更改

?船舶受载完货后,船方或其代理人持出港预配清单(需加盖船章或代理人印章)向海事机构申请办理船舶出港签证审批,海事机构查看系统审核情况,已作出审核结论的,比对出港预配清单(需加盖船章或代理人印章)与预配清单(电子)的一致性,一致或短装的,在纸质出港预配清单(一式三联)上加盖港建费审核专用章,收存第二联,船舶办理出港签证手续;

?船舶办理出港签证手续后72小时内,代报单位取得加盖港口经营人及船方印章的运单或货物交接清单,核对并制作出港清单(加盖代报单位印章),报送海事机构稽核;

?海事机构核实出港清单每票货物缴讫情况,稽核出港预配清单、出港清单与货物交接清单是否一致,是则收存纸质出港清单和货物交接清单,加盖舱单备案专用章,予以清算;不是则提交有关材料,申请办理港口建设费转船或退费。

4、国内出港(清洁申报)海事局直收工作流程

?托运人(或其代理人)组织货物集港到码头,订舱后,向港口经营人或承运人提交托运单取得运单,需加载的,申请取得加载运单;

?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持运单(已由港口经营人和船方确认数量)向海事机构缴交港口建设费,海事征收人员收到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运单

(已由港口经营人和船方确认数量)后核定应缴费额;

?核定缴费金额后,海事征收人员在港建费征收管理系统录入运单信息,开具港口建设费缴费收据,在运单上加盖港口建设费缴讫章;

?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港口经营人和船舶交回运单,港口经营人、船舶核对运单正本是否加盖海事机构港口建设费缴讫章,办理装船手续;?船方根据每份运单核对港口建设费缴讫情况,确认不再加载和更改后,制作船舶载运货物清单(出港清单),向海事机构报送出港清单,提交港口建设费稽核

?海事稽核人员核实出港清单所列每票货物的港口建设费的缴讫情况,缴讫的,予以系统稽核;

?船舶受载完货后,船方或其代理人持出港清单(加盖船章或其代理人印章)和经船方、港口经营人确认的运单或货物交接清单(加盖船章和港口经营人印章),向海事机构申请办理船舶出港签证审批;

?海事稽核人员查看系统稽核结论,比对出港清单与运单或货物交接清单一致性,一致的,加盖舱单备案专用章,办理出港签证。

5、国外进口船代代收流程

?外贸船舶抵港前或办理进口岸手续前,船舶代理人向海事机构报送电子和纸质的进口舱单,提交海事审核。

?海事机构审核电子和纸质舱单一致性,一致的,在纸质的进口舱单上加盖“舱单备案专用章”

?船舶申请进口岸查验审批时,比对货物申报单与进口舱单一致性,一致的,在货物申报单上加盖审核专用章,船舶办理进口岸查验手续。

?货物卸港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凭提单正本向船代换取提货单时,向船代缴纳港口建设费,否则不予换取提货单。

?船代向缴费人征收港建费后开具专用票据,在提货单上加盖港建费缴讫章、船代放货章,交予缴费人。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提货时应当主动向港口经营人出示加盖海事机构(委托船代)缴讫章、海关验讫章、商检放行章的提货单正本,港口经营人核对无误后签发出库单,办理提货出库手续。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凭出库单到仓库/堆场提货出场。

?船代定期向海事机构申报港口建设费稽核清算。以备案的进口舱单为依据,核实进口舱单每票货物的港口建设费缴缴讫情况,长期未缴费货物进行现场稽查。

?如因特殊原因,缴费人无法在换单前缴纳港建费,船代应当及时通知海事机构,在取得海事机构同意后换取提货单,并告知海事机构货物存放信息;

?未缴纳港建费的,船代通知海事机构,海事机构向港口经营人发出禁止提离通知书,在缴费人向海事机构缴纳港建费后,由海事机构在提货单上加盖“港建费缴讫章”,并取得海事机构同意提离通知书后方可办理提货手续。

?港口经营人不配合海事禁止提离货物时,海事人员在库场根据通知书验讫放行

6、出口国外船代代收工作流程

?货物托运人(或其代理人)组织货物集港到码头,订舱后向船代缴纳港

口建设费。

?船代依据托运单、海关申报单、商检申报单缮制装货单,在“代收系统”

录入数据,核定应缴费额,代收港建费,开具港口建设费收费专用收据,在装货单上加盖港建费缴讫章;

?船代将盖有港建费缴讫章的装货单正本交港口经营人办理货物装船手续,港口经营人应当核对加盖海事机构(委托船代)缴讫章、海关验讫章、商检放行章的装货单正本,已盖章的,办理货物装船手续,货物装船。

?船代核对每份装货单港建费缴讫情况,制作出口预配舱单并报送海事机构,提交港建费审核,需加载的,缴费后取得加盖港建费缴讫章的加载装货单,由船代更改出口预配舱单。

?海事审核人员审核船舶出口预配舱单应缴费额是否在船代可用额度以内,在额度以内的,予以系统审核(审核后预配舱单不得更改);额度不足时通知船代予以清算或补足额度。

?船舶受载完货后,船舶或其代理人持货物申报单向海事机构申请办理出口岸查验审批,海事审核人员查看系统审核结论,核对货物申报单、出口预配舱单一致性,一致或短装的,在货物申报单上加盖审核专用章,办理出口岸查验手续,长装的立即征缴;

?船舶离港后72小时以内,船舶代理人应及时向海事机构报送经海关确认的船舶清洁舱单,须加盖船章或其代理人印章,提交港建费稽核

?海事稽核人员核实清洁舱单每票货物缴讫情况,稽核清洁舱单与预配舱单及货物申报单是否一致,是,则收存纸质清洁舱单并加盖备案专用章,

予以清算;不是,则办理转船或退费。

7、国内出港(预配申报)船代代收工作流程

?托运人(或其代理人)组织货物集港到码头,订舱后,向船舶代理人或港口经营人提交托运单取得运单;

?船舶代理人依据运单征收港建费,制作装货单(适用时),在运单上加盖港建费缴讫章,交港口经营人(托运人或其代理人)、理货公司(适用时)、承运人;

?港口经营人、船舶核对加盖港口建设费缴讫章的运单正本,办理装船手续,货物装船;

?船舶代理人核对每份运单港建费缴讫情况,制作船舶货物载运货物清单(出港预配清单,电子)并向海事机构报送,提交审核;需加载的,缴费后取得加盖港建费缴讫章的运单,船方确认后申请更改船舶载运货物清单;

?海事机构审核人员审核出港预配清单应缴费额是否在船舶代理人可用额度以内,在额度内,予以系统审核(审核后预配舱单不得更改),额度不足时通知船舶代理人补足额度或清算;

?船舶受载完货后,船方或其代理人持纸质出港预配清单(加盖船章和船代印章)向海事机构申请办理船舶出港签证审批;

?海事审核人员查看船舶载运货物清单是否系统审核,已审核的,比对纸质与电子出港预配清单一致性,一致或短装的,在纸质出港预配清单(一式三联)上加盖港建费审核专用章,收存第二联,船舶办理出港签证手续,长装的,立即征缴;

?船舶办理出港签证手续后72小时内,船舶代理人取得加盖港口经营人及船方印章的运单或货物交接清单,核对并重新制作出港清单(最终的清洁清单)(加盖船代印章),提交海事机构稽核;

?海事机构稽核出港预配清单、出港清单与货物交接清单是否一致,是则收存纸质出港清单和货物交接清单,加盖备案专用章,予以清算;不是则申请办理转船或退费;

8、国内出港清洁申报代收流程

?托运人(及其代理人)组织货物集港到码头,订舱后,托运人向船舶代理人或港口经营人提交托运单取得运单;

?船舶代理人依据运单征收港建费,制作装货单(适用时),在运单上加盖海事机构的“港建费缴讫章”,交港口经营人(托运人或其代理人)、理货公司(适用时)、承运人;

?港口经营人、船舶核对加盖港口建设费缴讫章的运单正本,办理装船手续,货物装船;

?船舶代理人核实每份运单货物的港建费缴讫情况,制作船舶载运货物清单(出港清单),经船方确认,加盖船章和代理人印章,并向海事机构报送,提交稽核;需加载的,缴费后取得加盖港建费缴讫章的运单,船方确认后申请更改船舶;

?海事稽核人员核实出港清单所列每票货物的港建费的缴讫情况,缴讫的,予以系统稽核,稽核后不得更改;

?船舶受载完货后,船方或其代理人持出港清单(加盖船章或其代理人印章)和经船方、港口经营人确认的运单或货物交接清单(加盖船章和港

口经营人印章),向海事机构申请办理船舶出港签证审批;

?海事机构查看船舶载运货物清单是否已系统稽核,已系统稽核的,比对出港清单与运单或货物交接清单一致性,

?一致的,加盖备案专用章,收存纸质出港清单与运单或货物交接清单,办理出港签证;

?

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2017版

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关于完善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征管工作需要,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直属海事局负责辖区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第三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为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围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直属海事局负责审定并公布本单位辖区应征港口建设费的围。 第五条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纳人(以下简称“缴费人”)是货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设置港口建设费征稽职能部门,配备专门人员,合理设置征收站点,负责辖区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港口建设费征收站点的地址、联系、监督等信息。 第七条港口经营人、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仅限贸货物)等单位可根据《办法》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代收港口建设费,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批准后,由海事管理机构与港口经营人、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签订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协议,Word文档

并向其签发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证明。《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管理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经委托的港口经营人负责代收其所经营港口围装卸货物的港口建设费;经委托的船舶代理公司负责代收其所代理船舶承运货物的港口建设费;经委托的货物承运人负责代收其所属船舶承运的贸货物的港口建设费;对代收围需要调整的,由代收单位向原受理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属直属海事局辖区围的调整,由直属海事局负责,跨直属海事局辖区的,由相关直属海事局协商一致后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予以明确。 第九条代收单位应在货物办理提货或装船手续前代收港口建设费,并向缴费人出示《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证明》。 第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代收单位管理制度,负责对代收单位的代收行为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可暂停委托代收协议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终止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协议。 终止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协议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对外公布,并收回《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证明》、票据、印章等。 第十一条为便利代收工作,提高港口物流效能,对于代收单位代收围的货物,经代收单位申请并提供有效担保,海事管理机构可与代收单位签订协议实行延期结算,授予相应的延期结算额度,允许未缴讫港口建设费的货物办理装船或提货手续。但单票货的延期结算时间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并不得跨年度。 第十二条港口建设费征收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国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 货物重量吨和换算吨的计算方法,按照交通运输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Word文档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解读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解读 新修订的《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已于2018年1 月15日签发,3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修订过程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和加强港口建设管理,保证和提升港口工程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不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港口工程建设管理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一方面,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相继出台,对建设项目的监管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管理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向过程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提出简化建设项目前置条件,建立并联审批、协同监管机制等改革要求;另一方面,《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安全、消防、环保、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在试运行、验收和监管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较大调整。因此,本着实事求是、问题导向的原则,我部对《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了全面梳理,并进一步优化了规章体系结构,将上述两部规章合并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为做好《规定》制定工作,我部多次组织各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港航企业进行工作研讨,赴有关单位进行调研;《规定》(征求意见稿)完成后,我部书面征求了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组织行业专家咨询研讨,在部网站和国务院法制办网站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于2018年1月10日经第1次部务会审核通过。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包括总则、建设程序管理、建设实施管理、验收管理、工程信息及档案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76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管理范围。《规定》参照《海港总体设计规范》《港口工程基本术语标准》等关于港口区域的表述,明确港口工程界定为在港口规划港区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 (二)建设程序。《规定》区分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的港口工程对建设程序做了明确规定。 1.工程立项阶段: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管理,应办理项目建议书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需要办理项目核准手续或填写备案信息。

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9号)

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厅(局): 为加快港口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我国水运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共同制定了《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国发[1985]124号)自《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水运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港口建设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港口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为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 第六条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纳人(以下简称缴费人)是货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港口辖区内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征收港口建设费工作机制,直接向缴费人征收港口建设费。根据征收工作需要,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与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仅限内贸货物)等单位签订委托代收协议代收港口建设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港口建设费代收单位的代收行为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海事管理机构应将拟委托代收港口建设费单位的名单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核准。 第八条港口建设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 货物重量吨和换算吨的计算方法,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尺每箱96元。

(完整版)港口管理

第一章绪论 1.港口的构成 ①港口水域:航道、锚地、港地 ②港口陆域、码头岸线、泊位、仓库、堆场即自港口岸线至陆上港界的陆地面积 ③港口工程建筑(陆地:仓库房屋、道路、客运船;海上:航道、防波堤、护岸、码头包括引桥、浮筒、航标) ④港口装卸起重、搬运机械及配套设施 ⑤港口管理与装卸生产组织机构 2.集装箱码头的分级P8-9 集装箱专用码头按照其所能接卸集装箱船舶的船型,划分为A型(等级最低)、B型、C型、 3.水陆运输的地位与作用P1-2 ①水路运输利用天然水系,不占用不可再生的土地资源,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思想 ②水路运输的运载工具容量大,运输成本低 ③水路运输沟通全球经济,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全球化发展趋势 ④引导集装箱运输的发展 4.港口的作用P3-4 ①港口是海运和陆运的交接点 ②港口是工业活动基地 ③港口成为综合物流中心 ④港口在其所参与的供应链中发挥作用 ⑤港口是城市发展的增长点 ⑥港口具有社会经济发展促进效应 5.国际航运中心应具备的条件P14-15 ①具有强大的腹地经济实力,充沛的进出口货源 ②区位条件优越,集疏运畅通 ③为国际经济中心、贸易中心和金融中心的国际大都市 ④具有发达健全的航运市场,航线密集、运量巨大 ⑤有现代化的港口设施和高效优质的航运服务 ⑥具备积极扶植的政策和良好的法律环境 第二章现代港口功能的演变与发展 1、港口的发展演变过程P28--39(老师说本章的内容都需要看的,以下只是两个方面) (1)第一、二、三、四代港口的功能区别: 第一代港口主要是指1950年以前的港口,其功能为海运货物的转运、临时存储以及货物的收发等,是运输枢纽中心; 第二代港口主要是指1950年代至1980年代的港口,其功能除具有第一代港口的功

港口工程项目报批流程

福建省港口工程项目报批程序 根据交通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福建省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预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报送项目预审; (二)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履行核准手续; (四)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的监理、施工招标;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八)备案后组织工程的实施; (九)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十)按权限,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一、项目预审申请 根据《福建省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在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之

前,必须将建设项目报送项目预审并取得预审同意意见后,方可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未经预审或预审意见未明确同意的,相关部门不得为该项目出具规划选址意见、用地用海预审意见或进行审批、核准。 1、项目预审程序: (1)项目申请人向市港口管理局提出建设项目预审申请; (2)港口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市发改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联合转报省交通厅(港航局)和省发改委。 (3)省交通厅(港航局)收到转报材料后会同省发改委对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预审意见,并告知项目申请人,同时抄送市港口局和市发改委。 2、申请预审需提交的材料 (1)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预审表; (2)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拟选址情况、拟使用规划岸线长度等; (3)建设项目位置图。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 项目预审通过后,可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该阶段主要工作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报批、项目选址意见报批、用地用海预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及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和项目安全预评价(如需要)等工作。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报批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委托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完成后按以下程序报送。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根据《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港口建设费征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海事局)及其所属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第三条港口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为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 “对外开放口岸港口”是指经批准可以进出国际航行船舶的港口;

“经批准”是指经国务院或交通运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进出国际航行船舶的港口”是指经批准可以进出国际航行、港澳航行或两岸直航船舶的港口。 沿海港口是指港口的港界(港区)范围,没有港界(港区)范围的港口,指实际管辖的范围;内河港口是指港口实际管辖的范围。 第六条各直属海事局负责审定本单位辖区应征港口建设费的码头、浮筒、锚地和水域,并报部海事局备案。 第七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征收工作需要,设置专门的部门,配备专职的人员,合理设置征收、稽核站点,负责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公开本机构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地点、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 第八条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纳人(以下简称“缴费人”是 货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缴费人应当向相应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托运、装船、到港、提离等信息,按规定缴纳港口建设费。 第九条缴费人直接向海事管理机构缴纳港口建设费的, 应当持装货单、提单(提货单)或运单(见附件1),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七款的要求,到相应的港口建设费征收站点缴交。

港口管理课后习题答案

港口管理课后习题解答 第一章绪论 1、水路运输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 答:①水路运输利用天然水系,不占用不可再生的土地资源,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思想。 ②水路运输的运载工具容量大、运输成本低。 ③水路运输沟通全球经济,有利于促经济的全球化发展趋势。 ④引导集装箱运输的发展。 2、港口的主要作用有哪些? 答:①港口是海运和陆运的交接点。 ②港口是工业活动基地。 ③港口成为综合物流的中心。 ④港口在其所参与的供应链中发挥作用。 ⑤港口是城市发展的增长点。 ⑥港口具有社会经济发展促进效应。 3、港口是怎样定义的? 答:港口是运输网络中水路运输的枢纽,是货物的集散地以及船舶与其他运输工具的衔接点;它可提供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货物装卸、储存、驳运以及其他相关业务,并具有明确的水域和陆域范围。 4、怎样运用相关理论来描述港口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答:⑴贸易基础论和港口生长点理论。(港口和贸易相互之间起着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⑵中心——边缘理论。(港口城市周边地区之所以能得到较快的发展,是因为港口 具有扩散效应、聚集效应和港口对货物的吸引中转效应。) ⑶资源凛赋差理论(P13)。(航线变化和物流流向变化规律可以用资源凛赋差理论 来解释。) ⑷梯度传递理论。(国际经济的发展也存在着梯度传递的规律,即由经济梯度高的 区域向低的区域传递。而经济梯度的传递方向首先取决于港口的发展) 5、国际航运中心的定义是什么? 答:国际航运中心是指以综合经济实力较强的港口城市为依托,金融发达的航运市场、完善的服务体系、丰沛的物流、众多的航线于一体,集聚各种航运要素的经济区域或国际化港口城市。 6、国际航运中心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①具有强大的腹地经济实力,充沛的进出口货源。 ②区位条件优越,集疏运畅通。 ③为国际经济中心、贸易中心和金融中心的国际大都市。 ④具有发达健全的航运市场,航线密集、运量巨大。 ⑤有现代化的港口设施和高效优质的航运服务。 ⑥具备积极扶植的政策和良好的法律环境。 7、国际航运中心的发展和演变过程是怎样的? 答:从空间布局来看,国际含韵中心先后形成与西欧(鹿特丹)、北美(纽约)、东南亚(香港和新加坡)。其扩展原因是以工业化为核心内容的实际经济增长重心的转移。 从功能性质来看,国际航运中心经历了三个阶段: ①第一代:国际货物的运输与集散。(鹿特丹、伦敦,二战前的纽约、汉堡)

码头审批程序

江门市港口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程序指引(交通部分) 来源: 时间:10.02.11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第5号令) 《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交通部公告第5号 2004年) 《关于印发广东省港口岸线管理办事指南的通知》(粤交办字【2005】586号)《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 二、项目建设管理权限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项目建设程序 (一)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1、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2、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岸

线使用许可; 3、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4、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5、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7、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8、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9、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二)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1、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申报岸线使用许可; 3、根据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4、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5、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1 2020年4月19日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第5号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已于 1月25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与其它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港口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活动。 军事和渔业港口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

的建设管理工作。 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以上负责港口建设管理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执行有关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章港口建设程序管理 第六条港口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第七条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文件分别实行核准制、备案制。 第八条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一)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码头及港口建设程序

码头是指海边、江河边专供乘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建筑物。 港口是具有水陆联运设备和条件,供船舶安全进出和停泊的运输枢纽。是水陆交通的集结点和枢纽,工农业产品和外贸进出口物资的集散地,船舶停泊、装卸货物、上下旅客、补充给养的场所。 一个港口必定包括了码头,还包括堆场,仓库,中转站等设施。码头只是港口的必备部分。 码头建设基本程序 码头报建审批根据码头规模及所在区域不同进行划分:内河码头按照1000吨级进行划分,超过1000吨级规模的码头需要报交通部审批,小于1000吨级规模的码头报省交通厅审批;沿海码头按照10000吨级进行划分,超过10000吨级规模的码头需要报交通部审批,小于10000吨级规模的码头报省交通厅审批。 码头建设过程包括立项阶段、设计阶段、工程实施阶段三个主要过程,各个阶段所需要做的工作如下: 一、立项阶段: 立项阶段根据工程的地理位置及重要程度报批的部门或审批的级别会有所不同,但主要开展的工作及报批的部门如下:1.水下地形测量(开展报批工作的基础) 2.地质勘察(根据情况确定) 3.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部门的批复依据,报省环保局) 4.防洪论证(水利部门的报批的基础工作,报省水利厅) 5.评估咨询(水利厅的批复依据)

6.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航道局、港务局、水利、渔业等部门,是该部门的批复依据) 7.得到水利(由地方局初审后报到省厅批)、航道(由地方局初审后报到省局批)、海事、港务局、环保、渔业等相关部门(根据情况可能有所不同)批复意见,报发改委申请立项 二、设计阶段: 1.地质勘察(工程设计的基础) 2.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 三、工程实施阶段: 1.海事部门通航安全论证(根据工程的影响程度可能要求) 2.航道部门码头前沿线批文(根据设计图纸报航道局批复确定码头允许的前沿线位置) 3.选择施工单位准备施工

港建费征收小知识

【港建费征收小知识】 ☆什么是港口建设费? 港口建设费是由国家征收的用于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内河水运、支持保障系统建设的一种政府性基金。(船舶港务费于2009年从行政事业收费转变为政府性基金) ☆向谁征收? 港建费的义务缴费人是货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谁来征收? 交通运输部负责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机构及其所属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根据征收工作需要,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与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仅限内贸货物)等单位签订委托代收协议,委托船舶代理人、货物承运人代收港口建设费。 【港建费征收小知识】 ☆港建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一)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 货物重量吨和换算吨的计算方法,按照交通运输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5)。

笨重、长大运输货物、单元滚装运输货物,按照重量吨(或换算吨)征收。 (二)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尺每箱96元。 30英尺以下的非标准集装箱按照20英尺的收费标准征收;30英尺及以上的非标准集装箱按40英尺的收费标准征收。 ☆港建费征收的计费基数是什么? 国外进口货物港口建设费计费基数以提单记载的数量为准,出口国外货物港口建设费计费基数以装货单记载的数量为准。国内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计费基数以运单记载的数量为准,没有运单的,以船长签发的船舶载运货物清单记载的数量为准。

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水运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港口建设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港口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为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 第六条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纳人(以下简称缴费人)是货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港口所在地01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港口辖区内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征收港口建设费工作机制,直接向缴费人征收港口建设费。根据征收工作需要,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与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仅限内贸货物)等单位签订委托代收协议代收港口建设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代收港口建设费的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的代收行为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海事管理机构应将委托代收港口建设费的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名单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核准。 第八条港口建设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 货物重量吨和换算吨的计算方法,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尺每箱96元。 20英尺和40英尺以外的其他非标准集装箱按照相近箱型的收费标准征收。 第九条水泥、粮食、化肥、农药、盐、砂土、石灰粉按照本办法第八条(一)规定的征收标准减半征收。黄沙、磷矿石、碎石等低值货物暂缓征收港口建设费。 第十条南京以上(不含南京)长江干线港口和其他内河港口在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减半征收。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

编号:SM-ZD-87599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 查管理办法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港口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港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以及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的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专项验收。

港口码头工程审批程序

***市港口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程序指引(交通部分) 来源: 时间:10.02.11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港口法》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第5号令) 《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交通部公告第5号 2004年) 《关于印发省港口岸线管理办事指南的通知》(粤交办字【2005】586号)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 二、项目建设管理权限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项目建设程序 (一)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1、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2、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

报岸线使用许可; 3、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4、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5、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7、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8、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9、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二)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1、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申报岸线使用许可; 3、根据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4、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5、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明确和解释《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和《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征收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明确和解释《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和《水运客货运 附加费征收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财发〔1993〕661号 现将《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征收办法》(以下简称《征收办法》)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和解释如下,请在征收过程中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对外开放口岸港口”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开放口岸港口,地方政府批准的开放口岸港口暂不包括在内。“港口辖区范围”:沿海港口是指港口的港界(港区)范围,没有港界(港区)的 港口,指实际管辖的范围;内河港口是指港口实际管辖的范围。 二、《实施细则》和《征收办法》第六条第三款中“集装箱标记载重吨”是指经有关部门核准,并在集装箱上标明可以承载的最大重量,不是指集装箱所装货物的实际重量。 三、《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款中货物重量吨或换算吨的确定依据:执行交通部港口费收规则的港口,其计征港口建设费的重量吨或换算吨(不包括体积吨)按部港口费收规则的有关规定确定;执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港口费收规则的港口,其计征港口建设费的重量吨或换算吨按照地方港口费收规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四、集装箱拼箱货物的港口建设费计算方法为:每票货物重量吨占箱装货物总重量吨的比重量乘该箱应征费额。 五、《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款中铁水、铁水水联运货物,如果第一换装港是征收港口,到达港也是征收港口的,除经由秦皇岛港的煤炭外,暂由到达港按第一换装港费率计征港口建设费。经由秦皇岛港的煤炭,由第一换装港即秦皇岛港征收;如果第一换装港是征收港口,到达港不是征收港口的,由第一换装港直接计征港口建设费;第一换装港不是征收港口,无论到达港是否征收港口,都不计征港口建设费。 六、铁水铁联运货物,第一换装港是征收港口,由第一换装港征收。第一换装港不是征收港口,不计征港口建设费。 七、国内水转水运输的中转货物(包括船过船作业和代办中转的货物),凡未提离港口库场又直接办理装船转运(在不同作业区进行中转装卸作业的,要凭装卸作业区证明),并且其最终收货人不变的,则中转港口不再计征该项货物的港口建设费。如果货物在中转港口提离港口库场并重新办理托运手续或虽没有提离港口库场,但最终收货人发生变化的,应照征港口建设费。 八、国外进口经海关放行,需由水路运往国内其他港口的货物,到达港是征收港口的,由到达港按国外进口费率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到达港不是征收港口,转运港是征收港口的,由转运港按国外进口费率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

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

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和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交财发[456]号《关于扩大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开征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进出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的所有码头、浮筒、锚地(含外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专用和地方公用的码头、浮筒锚地)及从事水域过驳等装卸作业的货物征收港口建设费。 第三条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费人(以下简称缴费人)为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第四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负责。经交通部批准的开放口岸港口所在地的港务局(或相应管理机构)为港口建设费的代单位。受交通部委托,负责归口管理代征港口征收工作的单位为代管单位。 对进出代征港口辖区范围内不属于代征港口的地方公用的企业专用的码头、浮筒、锚地的货物,由代征港口负责征收,也可由代征港口委托不属代征港口的码头、浮筒、锚地的经营单位或其他单位代收;代征单位应及时将所定的代收单位名单报交通部和代管单位核备,并经常检查代收单位的收、缴情况。 第五条下列货物免征港口建设费: (一)军用物品,使馆物品,联合国机构的物品; (二)国际航线运输的展品、样品、赠送礼品和国际过境货物; (三)邮件(不包括邮政包裹)和按客运手续办理的行李、包裹; (四)船舶自用的燃、物料,装货垫缚材料,随货同行的包装备品; (五)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 (六)因意外事故临时卸在港内仍须运往原到达港的货物; 第六条港口建设费征收标准 根据“征收标准按平均每吞吐吨5元计征。国内货物由装港一头收,外贸进出口货物分别在货物装卸港征收”的规定和合理负费、区别对待的原则,确定以下征收标准: (一)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按7元计征;

港口建设程序

港口建设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 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开工备案-竣工验收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备案制)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备案文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开工备案-竣工验收

港口建设管理程序 主要内容 一、岸线管理许可 二、项目审批或核准 三、初步设计审批 四、施工图设计审批 五、招投标管理 六、质量监督 七、开工备案 八、交工验收 九、试运行备案 十、竣工验收

一、岸线管理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家主席令2004年第5号) 2、?江苏省港口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5号公告) 3、?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 (交通部2004年第5号公告)4、 ?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 二、岸线标准划分 1、非深水岸线标准 沿海港口非深水岸线的标准:指适宜建设各类型万吨级以下泊位(不含万吨级)的沿海港口岸线,包括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内河港口非深水岸线的标准:指适宜建设千吨级以下泊位(不含千吨级)的内河港口岸线,包括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2、深水岸线标准 沿海港口深水岸线标准:指适宜建设各类型万吨级及以上泊位(含水工结构兼顾万吨级)的沿海港口岸线,包括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内河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指适宜建设千吨级及以上泊位(含水工结构兼顾千吨级)的内河港口岸线,包括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三、岸线审批程序 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包括码头、船坞、船台、滑道、锚地、防波堤、单点系泊及水上过驳设施等)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在项目立项前或者申请项目核准前,岸线使用人向港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上报

港口码头项目建设作业流程

项目建设作业流程 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根据交通部颁发的《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要求,此类港口工程项目建设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水运工程建设总体工作程序 1.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履行核准 或者备案手续; 3.根据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4.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5.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开工备案手续; 7.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8.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9.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二、项目前期咨询报建主要工作 (一)前期咨询工作内容 1.进行工程区地形测量及地质勘察工作,为咨询提供依据; 2.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报建工作内容 1.海事报批:

2.航道报批: 3.水利报批: 4.环保报批: 5.安全报批:

6.职业卫生报批: 7.岸线报批: 8.规划报批――市规划局同意建设用地规划的复函(红线图) 9.国土报批――市国土资源局同意用地预审复函及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备案登记 10.项目立项: 三、勘察设计工作 1.进行工程区地质详细勘察工作,为设计提供依据; 2.根据工可研各主管部门批复意见进行初步设计; 3.委托第三方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4.报初步设计及审查文件到市港航局,市港航局组织项目初步设计专家评 审会,出具审查意见及批复;

5.根据初步设计批复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 6.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7.市交通局组织项目施工图设计专家评审会,出具审查意见及批复; 8、组织施工招标,开工。 四、总体施工组织(类似工程) 1、游艇俱乐部大厅房建工程 2、预制构件预制 3、防坡堤工程 4、护岸工程及亲水平台工程 5、游艇存放平台工程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txt如果不懂就说出来,如果懂了,就笑笑别说出来。贪婪是最真实的贫穷,满足是最真实的财富。幽默就是一个人想哭的时候还有笑的兴致。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厅(局): 为加快港口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我国水运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共同制定了《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国发[1985]124号)自《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水运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港口建设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港口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为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

第六条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纳人(以下简称缴费人)是货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港口辖区内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征收港口建设费工作机制,直接向缴费人征收港口建设费。根据征收工作需要,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与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仅限内贸货物)等单位签订委托代收协议代收港口建设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港口建设费代收单位的代收行为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海事管理机构应将拟委托代收港口建设费单位的名单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核准。 第八条港口建设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 货物重量吨和换算吨的计算方法,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尺每箱96元。 20英尺和40英尺以外的其他非标准集装箱按照相近箱型的收费标准征收。 第九条水泥、粮食、化肥、农药、盐、砂土、石灰粉按照本办法第八条(一)规定的征收标准减半征收。黄沙、磷矿石、碎石等低值货物暂缓征收港口建设费。 第十条南京以上(不含南京)长江干线港口和其他内河港口在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减半征收。 第十一条下列货物免征港口建设费: (一)我国军用物品,使馆物品,联合国机构的物品; (二)国际过境货物、国际中转货物、保税货物(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的除外); (三)邮件(不包括邮政包裹)和按客运手续办理的行李、包裹; (四)船舶自用的燃、物料,装货垫缚材料,随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 (五)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 (六)空集装箱(商品箱除外);

港口建设费电子舱单格式说明

港口建设费电子舱单格式说明 电子舱单格式及示例 海事管理机构船舶电子舱单使用标准的Xml格式,包括MESSAGE、MANIFEST、VSL_VOY、BILL、CARGO、CONTAINER节点及其属性字段,其中各节点及其属性字段使用Xml Element形式描述,各属性字段的内容采用Xml Text形式描述。 1.舱单格式中的节点及其结构关系 舱单文档的根节点为MESSAGE节点,表示一个舱单报文,其包含一些属性字段和一个MANIFEST 节点。 MANIFEST表示一个舱单内容,其包含一些属性字段、一个VSL_VOY节点和多个BILL节点。 VSL_VOY节点表示船舶和航次信息,其包含一些属性字段。 BILL节点表示一个提(运)单内容,其包含一些属性字段、一个CARGO节点和多个CONTAINER 节点。 CARGO节点表示一个货物信息,其包含一些属性字段。 CONTAINER节点表示一个集装箱信息,其包含一些属性字段。 2.舱单各节点的属性字段及其含义

3.电子舱单示例 注:以下电子舱单示例中,绿色//后的行仅为注释信息,不应出现在正式的舱单文件中。棕色为XML 节点及属性字段,黑色粗体为各属性字段内容正文示例。 //Xml标准头,没写encoding按照utf-8识别。 //报文 - //报文编码(固定为EPIFCSUM) EPIFCSUM //报文描述(固定为MANIFEST) MANIFEST //版本(固定为1.0) 1.0 //处理方式(ADD增加,MOD修改,DEL删除,暂固定为ADD) ADD //申报时间(格式YYYYMMDDHHMMSS) 20091221134257 //发送人 CSCL //接收人 MSA //清单 - //进出口舱单标志(I进口舱单、E出口舱单、P出口预配舱单,必须) E //内外贸标识(I内贸,F外贸,必须) F //港澳航线、两岸直航标识(只外贸时有效,Y表示港澳航线、两岸直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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