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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兰西共和国宪法

法兰西共和国宪法
法兰西共和国宪法

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2008年7月23日由现代的第五共和国最后修改宪法第2008-724。)

共和国政府根据1958年6月3日的宪法性法律建议。

法国人民通过共和国总统公布宪法性法律,其内容如下:

序言

法国人民庄严宣告,他们热爱1789年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所规定的,并由1946

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和补充的人权和国家主权的原则。

根据这些原则和人民自由决定的原则,共和国对那些表明愿意同共和国结合的海外领地提供以自由、平等、博爱的共同理想为基础的,并且为其民主发展而设计的新体制。

第一条

共和国和依自由决定的行为通过本宪法的海外领地的人民组成共同体。

共同体建立在组成共同体的人民平等和团结的基础之上。

第一章主权

第二条法兰西是不可分的、世俗的、民主的和社会的共和国。它保证所有公民,不分出身、种族或者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尊重一切信仰。

国家的标志是蓝、白、红三色旗。

国歌是《马赛曲》。

共和国的口号是:《自由、平等、博爱》。

它的原则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

第三条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通过其代表和通过公民投票的方法行使国家主权。

任何一部分人民或者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

依照宪法规定的条件,选举可以是直接的或者是间接的。它必须是普遍的、平等的和秘密的。

凡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法国成年男女国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都是选举人。

第四条各政党和政治团体协助选举表达意见。它们可以自由地组织并进行活动。它们必须遵守国家主权原则和民主原则。

第二章共和国总统

第五条共和国总统监督遵守宪法。他通过自己的仲裁,保证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持续性。

共和国总统是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遵守共同体协定与条约的保证人。

第六条共和国总统由直接的、普遍的选举产生,任期七年。

本条的实施办法,由组织法规定。

第七条共和国总统以有效投票的绝对多数票当选。如果在第一轮投票中无人获得绝对多数票时,应在其后的第二个星期日举行第二轮投票。此时只可以有两名候选人参加,如果在第一轮投票中得票最多的候选人退出竞选,即以得票次多的两人为其候选人。

选举投票由政府召集举行。

现任总统任期届满前二十日至三十五日内应举行新总统的选举。

共和国总统不论因任何原因缺位,或者由政府提出、经宪法委员会以其成员的绝对多数确认总统发生故障时,由参议院议长临时行使共和国总统的职权,但下列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职权除外。如果参议院议长也因故不能行使总统的职权时,由政府临时行使。

总统缺位或者经宪法委员会宣告确认总统发生故障时,除宪法委员会确认有不可抗力的情况外,应在总统开始缺位之日起或者在确定性地宣告总统发生故障之日起二十日至三十五日内,为选举新总统举行投票。

如果在提出总统候选人资格的登记截止日期前三十日内已经公布决定为候选人的人当中有一人在上述截止日期前七日内死亡或者发生故障时,宪法委员会可以决定延期举行选举。

如果在第一轮投票前,候选人之一死亡或者发生故障时,宪法委员会宣告延期举行选举。

如果在可能发生退出竞选之前,在第一轮投票中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之一死亡或者发生故障时,宪法委员会宣告整个选举程序必须重新进行。如果为第二轮投票竞选的两个候选人之一死亡或者发生故障时亦同。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宪法委员会根据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或者根据第六条规定的组织法关于提出候选人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宪法委员会可以延长第三款和第五款规定的期限,但不能在宪法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日期起三十五日内以后举行投票。如果因适用本款规定,结果选举延期到现任总统任期届满以后的日期,总统仍然继续执行职务至宣告其后任人为止。

在共和国总统缺位期间,或者从确定性的宣告共和国总统发生故障到选出其继任人的经过期间内,不适用本宪法第四十几条、第五十条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

第八条共和国总统任命总理。总统根据总理提出的政府辞呈,免除其职务。

共和国总统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免政府的其他成员。

第九条共和国总统主持内阁会议。

第十条在最后通过的法律送达政府后十五日内,共和国总统应予以公布。

在上述期限届满前,共和国总统可以要求议会就该法律或者该法律的某些条文重新审议。议会对于此项重新审议的要求不得拒绝。

第十一条共和国总统可以根据《政府公报》发表的、政府在议会会议期间所提出的建议或者议会两院提出的联合建议,将含有认可共同体协定的或者旨在授权批准一项不违反宪法但可能影响[现行]制度运行的条约的一切有关公共权力机构组织的法律草案,提交公民投票。

如果公民投票决定通过该法律草案时,共和国总统应在前条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共和国总统可以在征询总理和议会两院议长意见后,宣布解散国民议会。

大选应在国民议会解散后二十日至四十日内举行。

国民议会在选出后的第二个星期四自行召集会议。如果此次集会是在规定举行常会的期间以外举行的,开会期间当然为十五日。

在此次大选后一年内不得再次解散国民议会。

第十三条共和国总统签署经内阁会议审议的法令和命令。

共和国总统任命国家的文职人员和军职人员。

行政法院法官、荣誉勋位局总长、大使和特使、审计院审计官、省长、驻在海外领地的政府代表、将级军官、学区首长、中央行政机关长官,都在内阁会议上任命。

由组织法规定在内阁会议上任命的其他职位,以及共和国总统可以授权以共和国总统名义行使其任命权的条件。

第十四条共和国总统派遣驻外国的大使和特使,并接受外国大使和特使。

第十五条共和国总统是军队的统帅。总统主持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

第十六条如果共和国的制度、国家独立、领土完整或者国际义务的履行受到严重的、直接的威胁时,以及宪法上规定的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活动受到阻碍时,共和国总统在正式咨询总理、议会两院议长和宪法委员会后,根据形势采取必要的措施。

共和国总统应以咨文将此事告知全国。

这些措施的宗旨必须是为了保证宪法上规定的公共权力机构在最短期间内获得完成其他使命的手段。关于此项措施,应征询宪法委员会的意见。

议会自行召开会议。

在[共和国总统]行使非常权力期间,不得解散国民议会。

第十七条共和国总统有赦免权。

第十八条共和国总统以咨文同议会两院联系,使咨文在两院宣读,但随后不进行任何辩论。

如果在议会闭会期间,议会可以为此举行特别会议。

第十九条共和国总统的行为,除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和第六十一条所规定的行为外,应由总理副署,并且如果情况需要,应由负责的部长副署。

第三章政府

第二十条政府决定并指导国家的政策。

政府掌管行政部门和武装力量。

政府依照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议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总理领导政府的活动,总理对国家防务负有责任。总理保证法律的执行。除第十三条的规定外,总理行使规章制定权,并任命文职人员和军职人员。

总理可以将他的某些职权委托给部长。

如果情况需要,总理代替共和国总统主持第十五条规定的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

在特殊情况下,总理可以根据明示的委托,代替共和国总统就一定的议程主持内阁会议。

第二十二条如果情况需要,总理的行为应由负责执行的部长副署。

第二十三条政府成员的职务,同行使议会的委托权、任何全国性职业代表的职务以及任何公职或者职业性活动是不相容的。

对于同时具有上述委托权、职务或者职位的人员予以更换的条件,由组织法规定。

议会议员的更换,依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

第四章议会

第二十四条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

国民议会议员依直接选举选出。

参议院依间接选举选出。参议院保证共和国的各地方单位的代表性。居住在法国国外的法国人在参议会中应有其代表。

第二十五条由组织法规定议会每一院的任期、议员名额、议员酬金、被选举资格的条件、无被选举资格和不得兼职的制度。

组织法还规定,当任何一院议员缺位时,在所属议院举行全体或部分改选前,为递补国民议会议员或参议员选出人员的各项条件。

第二十六条议会的任何议员都不得由于本人在行使职权中所发表的意见或者所投的票而

受追诉、搜查、逮捕、拘留或者审判。

议会的任何议员在议会会议期间,非经所属议院的许可,不得因刑事案件或者轻罪案件受追诉或者逮捕,但现行犯除外。

议会的任何议员在议会闭会期间,非经所属议院秘书厅许可,不受逮捕,但现行犯、已经认可的追诉或者已经确定判决的除外。

对议会议员的拘留或者追诉,如经议员所属议院的请求,应即停止进行。

第二十七条[对议员的]任何强制委托概属无效。

议会议员的投票权是属于个人的。

组织法可以认可在特殊情况下委托投票。但在这种情况下,任何议员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一个。

第二十八条议会每年自行召开两次常会。

第一次会议从10月2日开始,其会期是八十日。

第二次会议从4月2日开始,其会期不得超过九十日。

如10月2日或者4月2日休假日,会议在其后第一个工作日开始。

第二十九条议会应依总理的请求或者依组成国民议会的议员过半数的请求,就确定的议程举行特别会议。

如果依国民议会的请求召开特别会议时,议会就召开会议的日程审议完毕后并且至迟从开会之日算起十二日内,应发出闭会命令。

只有总理可以在闭会命令发布后一个月的期间届满前,请求召开新的会议。

第三十条除议会自行召开会议外,特别会议应依共和国总统的命令召开并宣布闭会。

第三十一条政府成员可以列席两院会议。如果他们要求发言时,议会应予听取。

政府成员可以由政府专员协助。

第三十二条国民议会议长选举产生,与该届议会任期相同。参议院议长在每次参议员部分改选后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议会两院的会议公开举行。全部议事记录在《政府公报》上发表。

议会各院可以依总理或者各该院全体议员十分之一的请求,举行秘密会议。

第五章议会和政府的关系

第三十四条法律应由议会投票通过。

法律规定有关下列事项的准则。

——公民权利和给予公民关于行使公共自由的基本保障;为了国防对公民在人身上和财产上所设定的负担;

——国籍、人的身份和能力、婚姻制度、继承和赠与;

——关于重罪和轻罪的确定和对它们可以适用的刑罚;刑事诉讼程序;赦免;新的审判制度的创设和司法官的地位;

——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税率和征收方式;货币发行制度。

法律还规定关于下列事项的准则:

——议会两院和地方议会的选举制度;

——各种公立公益机构的创设;

——给予国家文职人员和军职人员的基本保障;

——企业国有化以及公营企业转为私营企业的所有权的移转。

法律规定关于下列事项的基本原则:

——国防的总的组织;

——各地方单位的自主管理、职权范围及其财源;

——教育;

——财产权、物权和民事、商事债务的制度;

——劳动的权利、工会的权利和社会保障。

根据组织法所规定的条件并且服从其保留规定,财政法确定国家的财政收入和支出。

规划法确定国家的经济和社会活动的目标。

本条的规定可以由组织法明确表达和补充。

第三十五条宣战必须经议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戒严令由内阁会议宣布。

戒严超过十二日时,须经议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在法律范围以外的其他事项,属于条例性质。

以立法形式规定有关上述事项的文件,可以在征求行政法院的意见后,以命令予以修改。本宪法施行后制定的此项文件,不得以命令予以修改,但宪法委员会宣告根据前款规定该文件是属于条例性质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八条政府为执行其施政纲领,可以要求议会授权自己在一定期限内以法令的方式采取通常属于法律范围内的措施。

法令经征询行政法院的意见后,在内阁会议上制定。法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但如果未能在授权法所规定的日期以前将请求追认的法律草案提交议会时,该法令即属无效。

在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上述法令属于立法范围内的事项,只能由法律加以修改。

第三十九条法律的创议权同时属于总理和议会议员。

法律草案经征询行政法院意见后,在内阁会议上进行审议,并提交议会两院之中任何一院的秘书厅。关于财政的法律草案应首先提交国民议会。

第四十条议会议员提出的建议案和修正案,如果通过结果将减少国家收入或者将新设或加重国家支出时,即不予接受。

第四十一条如果在立法程序中发现建议案或者修正案不属于法律范围或者与根据第三十八条所给予的授权相反时,政府可以反对认为不能受理。

如果政府和有关的议院议长的意见不一致时,宪法委员会根据两者任何一方的要求,在八日的期限内作出裁决。

第四十二条关于法律草案的讨论,首先收到法律草案的议院应就政府提出的文本进行。

一个议院接到另一个议院通过的文本后,应就送达的文本进行审议。

第四十三条法律草案和建议案应根据政府或者收到该案的议院的请求,送交为此目的特别设置的委员会审查。

如果没有提出上述请求,法律草案和建议案即送交常设委员会之一审查,此种常设委员会在每一议院中以六个为限。

第四十四条议会议员和政府都有提出修正案的权利。

辩论开始后,政府可以反对审查事先未曾提交委员会的一切修正案。

如果政府这样要求,受理的议院应只保存政府提出的或者接受的修正案,就讨论中的文本的全部或部分,以单一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一切法律草案或者建议案,应相继在议会两院进行审议,以便通过同一文本。

如果由于议会两院之间意见不一致,法律草案或建议案在每一议院二读后未能通过时,或者如果政府已经宣告作为紧急事项,在每一议院一读后未能通过时,总理有权要求由两院相等人数组成的混合委员会举行会议,负责就讨论中的条款提出一个文本。

混合委员会拟定的文本可以由政府提交议会两院通过。任何修正案除非获得政府同意,都是不能受理的。

如果混合委员会不能通过一个共同的文本,或者该文本不能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通过时,政府可以在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再读之后,要求国民议会作出最后的决议。在这种情况下,国民议会可以重新审议混合委员会拟定的文本或者自己最后通过的并且必要时由参议院所通过的一项或几项修正案加以修改的文本。

第四十六条由宪法赋予组织法性质的法律,应依照下述条件通过和修改。

法律草案或者建议案必须在提出后十五日的期间届满时,才能够由首先收到该案的议院进行审议和表决。

可以适用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程序。但如果议会两院对文本缺乏一致意见时,文本只可以在国民议会最后一读中以其议员的绝对多数票通过。

关于参议院的组织法,必须由议会两院以同一的方式表决通过。

组织法须经宪法委员会宣告其符合宪法才可以公布。

第四十七条议会根据组织法规定的条件,表决通过财政法律草案。

如果国民议会在此项草案提出后四十日的期限内在第一读中未作出决议时,政府应把它提交参议院,参议院必须在十五日的期限内作出。此后依照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

如果议会在七十日的期限内未作出决议时,该草案的规定可以以法令付诸实施。

如果关于确定一个会计年度收支的财政法未能在适当的、使它能够在该会计年度开始前公布的时间提出时,政府可以紧急请求议会授权征税,并且以命令拨付关于已经表决通过的各项事业的资金。

在议会闭会期间,本条所规定的期限中断。

审议院协助议会和政府监督财政法的执行。

第四十八条在议会两院的议程上,应优先地,并且按照政府所定的顺序,讨论政府提出的法律草案和政府同意的法律建议案。

每周应留一次会议,优先供议会议员提出质询和政府进行答辩。

第四十九条经内阁会议审议后,总理就政府的施政纲领或者必要时就一项总政策的声明,向国民议会承担政府责任。

国民议会可以通过一项不信任案追究政府的责任。此项动议至少有国民议会议员十分之一的人数签署才能受理。此项不信任案提出后经过四十八小时之后,才可以进行表决。只统计对不信任案的赞成票,不信任案只有获得组成国民议会的议员过半数票才能通过。如果不信任案被否决,这些签署人在同一会期中不得再提出不信任案,但下款规定的情况不在此限。

经内阁会议审议后,总理可以就一项文本的表决向国民议会承担政府责任。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在其后二十四小时内提出的不信任案根据前款规定的条件表决通过,否则该文本应视为已经通过。

总理有权要求参议院赞同其总政策声明。

第五十条当国民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或者表示不赞同政府的施政纲领或者总政策声明的时候,总理必须向共和国总统提出政府辞职。

第五十一条为了能够适用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必要时议会的常会或者特别会议可以自行延期闭会。

第六章国际条约和协定

第五十二条共和国总统议定并且批准条约。

为了缔结无需[总统]批准的国际协定而进行的一切谈判,都应当报告总统。

第五十三条和约、商务条约、关于国际组织的条约或协定、涉及国家财政的条约或协定、有关修改立法性规定的条约或规定、关于个人身份的条约或协定、有关领土割让、交换或者合并的条约或协定,只能由法律予以批准或者认可。

上述条约和协定只有在批准或者认可后才能生效。

领土的割让、交换、合并,如未经有利害关系的居民同意,一概无效。

第五十四条如果经共和国总统、总理或者议会任何一院议长提请审查,宪法委员会宣告一个国际约定含有违反宪法的条款时,必须在宪法修改后,才可以授权批准或者认可该国际约定。

第五十五条依法批准或者认可的条约或者协定,自公布后即具有高于各种法律的权威,但就每一个协定者或者条约而言以对方[缔约国]予以适用为限。

第七章宪法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宪法委员会的成员为九人,任期九年,不得连任。宪法委员会成员每三年更新1/3.成员中三名由共和国总统任命,三名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三名由参议院议长任命。

除上述规定的九名成员外,各前任共和国总统是宪法委员会当然的终身成员。

宪法委员会主席由共和国总统任命。在赞成票与反对票同数时,主席有决定性的投票权。

第五十七条宪法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部长或者议会议员。不得兼任的其他职务,由组织法规定。

第五十八条宪法委员会监督共和国总统选举的合法性。

宪法委员会审查申诉,并且公布投票的结果。

第五十九条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宪法委员会就国民议会议员和参议员选举的合法性作出裁决。

第六十条宪法委员会监督公民投票程序的合法性,并且公布其结果。

第六十一条各个组织法在公布前,议会两院的规章在施行前,都必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应就其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

为了同样目的,各个法律在公布前,可以由共和国总统、总理、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六十名国民议会议员或者六十名参议院议员提交宪法委员会。

在前两款规定的情况下,宪法委员会必须在一个月的期限内作出裁决。但根据政府的要求,如有紧急情况,此项期限缩短为八日。

在同样的情况下,宪法委员会受理,即暂时中止关于公布[法律]的期限的进行。

第六十二条被宣告为违反宪法的规定,不得予以公布,亦不得施行。

对宪法委员会的裁决,不得进行任何上告。此项裁决对公共权力机构、一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拘束力。

第六十三条宪法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的规则、关于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审查的程序、特别是关于可以提出争议的期限,由组织法规定。

第八章司法机关

第六十四条共和国总统是司法机关独立的保障者。

共和国总统由最高司法委员会协助。

司法官的地位由组织法规定。

审判官是终身职。

第六十五条最高司法委员会由共和国总统任主席,司法部长任当然副主席。司法部长可以代替共和国总统任主席。

最高司法委员会除上述两人外,还包括由共和国总统依照组织法规定的条件任命的九名委员。

最高司法委员会提出关于任命最高法院审判官和上诉法院院长的建议案。最高司法委员会依照组织法规定的条件就司法部长关于任命其他审判官的建议案提出意见。最高司法委员会依照组织法规定的条件就赦免问题接受咨询。

最高司法委员会作为审判官纪律委员会进行裁决。此时,最高司法委员会由最高法院院长任主席。

第六十六条不得任意拘留任何人。

司法机关作为个人自由的保护人,保证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使此项原则获得遵守。

第九章高级法院

第六十七条设立高级法院。

高级法院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在两院每次全部改选或部分改选后,在各自的议员中选出同数的成员组成。高级法院由其成员互选院长。

高级法院的组织、其工作规则以及法院适用的程序,由组织法规定。

第六十八条共和国总统对于在执行其职务中所作的行为不负责任,但叛国的情况除外。议会两院只有依公开投票的方式、以组成各院的议员的绝对多数作出同一的表决时,才能够对共和国总统提起控告。共和国总统由最高法院审判。

政府成员对于在执行其职务中所作的行为,如其在行为时被认为重罪或者轻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程序亦适用于犯有阴谋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政府成员及其同谋犯。在本款规定的情况中,高级法院应受行为时施行的刑法所规定的重罪和轻罪的定义以及刑罚的量定所拘束。

第十章经济和社会委员会

第六十九条经济和社会委员会根据政府的请求,就法律、法令、命令的草案,以及交给委员会的议员的法律建议案,提出自己的意见。

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可以指派一名委员向议会两院说明对交给它的草案或建议案的意见。

第七十条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也可以接受政府就有关共和国或者共同体的经济性质或社会性质的一切问题的咨询。关于经济性质或者社会性质的一切计划和关于规划的法律草案,均提请经济和社会委员会提出意见。

第七十一条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的规则,由组织法规定。

第十一章地方单位

第七十二条共和国的地方单位是市镇、省和海外领地。其他一切地方单位依法律建立。

这些地方单位由选出的议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自主管理。

在各省和领地,由政府的代表负责维护国家利益、监督行政并且使法律获得遵守。

第七十三条关于海外省的立法制度和行政组织,可以根据它们的特殊情况的需要,采取适合的措施。

第七十四条共和国的海外领地应当有一个特别的组织,考虑在共和国整体利益中它们自己的利益。在征询有关领地议会的意见后,应由法律确定并且修改此种组织。

第七十五条凡没有只是在第三十四条提到的普通法上的公民身份的共和国公民,在他们还没有放弃其个人身份的时候,仍保有他们的个人身份。

第七十六条各海外领地可以在共和国之内保持它们的地位。

如果各海外领地在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经过它们的领地议会审议表示愿意,它们就可以成为共和国的海外省,或者彼此之间联合成为或者单独成为共同体的成员国。

第十二章共同体

第七十七条在依本宪法建立的共同体之中各成员国享有自治权;它们应当民主地、自主地管理自己,并且处理它们自己的事务。

在共同体中只有一种公民资格。

一切公民,不问他们的出身、种族、宗教,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他们负有同样的义务。

第七十八条共同体的管辖范围包括外交政策、防务、货币、共同的财政经济政策以及有关战略的原料物资政策。

除有特别协定外,共同体的管辖范围还包括司法监督、高等教育以及对外运输、共同体内部运输和电信的一股组织。

特别协定可以创设其他共同的管辖权,或者规定将共同体的管辖权移转给其成员国之一。

第七十九条各成员国一经作出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选择,即可以享受第七十七条所规定的利益。

在适用本章所必需的各项措施生效前,关于共同管辖权问题由共和国调整。

第八十条共和国总统担任共同体总统,并且代表共同体。

共同体设执行委员会、参议院和仲裁法院等机关。

第八十一条共同体成员国依照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参加选举总统。

共和国总统以共同体总统的资格,在共同体的每一成员国派驻代表。

第八十二条共同体执行委员会由共同体总统担任主席。它由共和国总理、共同体各成员国的政府首长和负责共同体的共同事务的各部部长组成。

执行委员会组织共同体各成员国在政治方面和行政方面进行合作。

执行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由组织法规定。

第八十三条共同体参议院由共和国议会和共同体其他成员国的立法议会从它们的议员中选出的代表组成。每一成员国代表的人数,应照顾其人口和它在共同体承担的责任决定。

共同体参议院每年开会两次,由共同体总统召集开会和宣告闭会,每次会议不得超过一个月。

在共和国议会,以及必要时在共同体其他成员国的立法议会,就有关共同的经济财政政策问题的法律进行表决之前,共同体参议院应根据共同体总统的请求,就这些政策进行审议。

共同体参议院应审查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三条所列举的、并且约束共同体的行为、条约或国际协定。

共同体参议院在获得共同体成员国立法议会授权的范围内,作出具有执行力的决定。此项决定应以和法律同样的方式,在有关成员国的领土上公布。

组织法规定共同体参议院的组织并确定其工作规则。

第八十四条共同体仲裁法院就共同体成员国之间发生的争议进行裁决。

它的组织和权限由组织法规定。

第八十五条本章关于共同体机构工作的规定,由共和国议会和共同体参议院所通过的同一文本的法律进行修改,而不适用第八十九条所规定的程序。

本章的规定也可以由共同体的所有成员国缔结的协定予以修改;新的规定应根据各成员国宪法所规定的条件施行。

第八十六条共同体成员国的地位,可以根据共和国的要求或者根据当地公民投票确认的有关成员国立法会议的决议,予以改变。共同体各有关机关应确保此项公民投票的组织工作和监督。关于这种改变地位的方式,由共和国议会和有关[成员国]立法议会所通过的协定规定。

共同体成员国可以依照同样的条件成为独立国。由于此一事实,它不再属于共同体。

共同体成员国也可以依协定的方式成为独立国,而并不由于此一事实而脱离共同体。

一个非共同体成员国的独立国,可以依协定的方式加入共同体而不放弃独立。

这些国家在共同体内部的地位,由为此目的而缔结的协定、特别是上述各款规定的协定以及必要时由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协定决定。

第八十七条为实施本章而缔结的特别协定,由共和国议会和有关的立法议会批准。

第十三章联合协定

第八十八条共和国或者共同体可以同愿意和自己联合以便发展其文明的国家缔结协定。

第十四章修改

第八十九条修改宪法的倡议权,同时属于共和国总统和议会议员,共和国总统依照总理的建议案行使此项倡议权。

修改宪法的草案或者建议案,必须由议会两院就同样的词句表决通过。宪法的修改,必须在公民投票通过后才最后确定。

但如果共和国总统决定将宪法修改草案提交召开两院联席大会的议会时,即无须提交公民投票;在这种情况下,修改草案必须获得有效投票的3/5的多数赞成才能通过。议会两院联席大会秘书处由国民议会秘书处担任。

如果有损于领土完整,任何修改程序均不得开始或者继续进行。

政府的共和政体不得成为修改的对象。

第十五章过渡规定

第九十条议会常会中止举行。现任国民议会议员的受托权,在根据本宪法选出的国民议会举行会议之日即告终止。

在上述会议前,只有政府有权召集议会。

法兰西联邦议会议员的受托权和现任国民议会议员的受托权同时终止。

第九十一条本宪法规定的共和国各机构,应当在宪法公布后四个月的期限内设立。

关于设立共同体各机构,上述期限可以延长为六个月。

现任共和国总统的职权,只有在本宪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选举结果公布时才终止。

共同体各成员国按照在本宪法公布之日由于它们的地位确定的条件,参加这第一次选举。

已经建立的机关,在新制度规定的机关建立前,仍按照宪法开始生效时施行的法律和规章继续行使其职权。

参议院在正式建立前,由现任共和国参议院议员组成。关于规定参议院正式建立的组织法,必须在1959年7月31日前通过。

宪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授予宪法委员会的职权,在该委员会建立前,由行政法院副院长作为主席和最高法院院长、审计院院长组成的委员会行使。

共同体成员国的人民,在为适用第十二章所必需的措施生效以前,应继续在议会有其代表。

第九十二条为建立机构以及在机构建立前为行使公共权力所必需的各种立法措施,由内阁会议在征询行政法院意见后,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制定。

在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期限内,政府有权以同样方式所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确定本宪法所规定的议会两院选举制度。

在同一期限内和同样条件下,政府在一切事项中也可以采取它认为为了国家生存、保护公民和保障自由所必需的各项措施。

本法律将作为共和国和共同体的宪法执行。

1958年10月4日制订于巴黎。

法国宪法委员会和德国宪法委员会之比较1

法国宪法委员会和德国宪法委员会之比较 张明瑞 2010级1班 222010302012003 一、宪法委员会的产生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但是由于受到法律之上以及对司法权不信任的思想的限制,其违宪审查制度的起步较晚,在法国大革命之后,才迅速建立起对司法权的抑制,1970年8月16日和24日的法律规定,法律和行政行为摆脱法官的控制。中途经过了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和较量,终于,1974年的修宪将申请主体扩大到了60名以上的国民议会或者参议院议员。这一规定不仅起到了保护少数、防止少数的权利遭到多数的侵害的作用,同时也扩开了宪法委员会送审的通道,使法国的宪法委员会有了发挥作用的舞台。 在德国,宪法委员会叫做联邦宪法法院,联邦宪法法院在德国的联邦国家机构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1951年成立于德国小城卡尔斯鲁厄。联邦宪法法院制度是德国吸收了纳粹时期希特勒践踏议会政治、使议会成为其实施个人独裁之工具、宪法制度遭到破坏的历史教训,并借鉴了奥地利宪法法院体制和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之精神建立起来的。 一、宪法委员会的性质 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并非司法机关,因为宪法委员会在宪法中独立一章,且是“司法机关”一章之前,很明显在法典编排上就不相隶属,宪法委员会为一宪法特定职能的机关,司法机关则为普通法院体系的统称。两者各有其独立的法律地位,两者的产生、职权和功能均不相同。 而德国的联邦宪法法院却是独立的司法机关,在行政上不隶属于任何国家其他机关,他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的程度高于任何其他联邦国家机关,其裁判行为不受其他宪法机关的制约和干预,不必对其他任何机关负责。 二、宪法委员会的组成 法国宪法委员会由委员和主席组成,委员分为当然委员和任命委员,当然委员由卸任的共和国总统担任,任期终身。任命委员共有9名,由总统。参议院议长和国民议会议长各自任命3名,任期9年,不能连选连任,每3年改选委员的

高一历史寒假作业:(9)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的内容和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内容分析与掌握 Word版含答案

(九)复习重点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的内容和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内容分析与掌握一、单项选择 1.下列关于法国共和制确立过程中相关知识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大革命期间,法国已经走上了共和国的道路 B.法国确立共和制的阻力主要来自农民 C.普法战争不仅使法国的政局发生变动,而且加深了法德之间的矛盾 D.法国共和制的确立不是一帆风顺的 2.下列关于法国共和制与德国君主立宪制的对比,说法不正确的是 () A.都属于资本主义政治体制 B.法国的总统是由议会选举产生,而德皇是世袭的 C.法国总统和德国皇帝都有权解散议会 D.都顺应历史发展,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3.法国下列政体的演变按时间先后排列 () ①法兰西第一共和国②法兰西第二共和国③法兰西第一帝国④法兰西第二帝国 A.①②③④B.①③②④ C.①④②③D.②①③④ 4.有人在1877年号召民众为当前政体的形式和宪法的完整性而战,并指出这是1789年革命的继承者同旧制度特权等级的残余及罗马神权政治代理人之间的斗争。“当前政体”是() A.君主专制B.君主立宪制C.共和制D.无产阶级专政5.法国资本主义共和政体最终建立的标志是 () A.《人权宣言》的发表B.1791年宪法的通过 C.《拿破仑法典》的实施D.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的颁布6.古往今来,无论是东方古国,还是西方近代国家,都以建章立制来强化中央对地方的管辖。下列具有此类性质的文献和制度是 () ①秦汉郡县制②十二铜表法③英国《权利法案》④美国1787年宪法 A.①②B.①④C.③④D.②③7.“德意志民族曾经号称‘思想家和诗人的民族’,也涌现出了一流的科学家和艺术家。…… 但是,这个伟大的民族也曾在一个狂人的操纵下进行过最骇人听闻的大屠杀。”后者产生的历史根源是() A.德意志民族性格的双重性B.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不充分 C.传统的军国主义和专制主义残余的影响D.没有形成一部真正民主的宪法

法国政治制度

法国的民主共和制与半总统半议会制 (1)法国的国家机构 ①法国总统 法国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的统帅,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总统的主要职权:任命总理,并根据总理提名,任命其他政府成员。主持内阁会议、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有权解散议会(国民议会)。拥有外交权(与总理分享,但总统权力更大)。可将某些重要法案直接提交公民投票表决。宣布紧急状态。 ②法国议会 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两院组成。 A国民议会:国民议会由577名议员组成,议员任期五年,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B参议院:参议院共321个议席,由国民议会议员、省议会议员、市议会议员组成的选举团选举产生。 C议会的主要职权:立法权(政府的施政纲领、改革方案、立法修正案、提案,必须经过两院议会通过才能生效)。财政权(财政法案、经济计划大纲由议会进行审议和表决)。监督权(议会可以通过质询、投不信任票、甚至弹劾等方式追究政府的政治责任,其中弹劾是国民议会对政府监督最严厉的手段)。 ③法国总理 总理是政府首脑,由总统任命。总理的主要职权:领导政府活动,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政策。向总统建议任免政府各部部长和国务秘书。除宪法规定的例外情况,副署总统的文件、法令和命令。对国家防务负有责任。可代替总统主持内阁会议、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拥有外交权(与总统分享,但总统权力更大)。 (2)法国政体的运行 ①法国总统是国家权力的中心,在法国政治舞台上发挥主要作用:总统通过任免总理和组织政府、主持内阁会议,直接领导国家行政权力的实施,尤其是在国防和外交领域发挥决定性作用。在国家遇到重大问题时,总统可以通过解散国民议会、举行公民投票、宣布紧急状态

评析下法国宪法委员会

法国宪法委员会评析下 四宪法委员会的监督职能 宪法委员会监督的内容可以归纳为:审查国民议会和参议院通过的法案是否合宪、监督议员、总统选举的合法性、判断有争议的选举的合法性以及裁决政府与议会之间的权限争议和在重大决策前为决策者提供咨询。 (一) 审查议会两院通过的法案是否合宪 监督宪法的实施,首先必须要监督议会所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它是国家法制统一的保障。所以,审查议会通过的法律的合宪性就成为宪法委员会的首要的职责。 根据宪法第61条的规定,宪法委员会对议会法律的审查有两种情况。第一,各个组织法、议会两院的规章在施行以前,都必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应就其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有学者将这种审查称为“须请求宪法委员会审查事项”。 第二,各个法律在公布前,可以由共和国总统、总理或者议会两院中的任何一院的议长提交宪法委员会进行审查,这种审查可以称之为“提交审查事项”。以后对1958年宪法的规定进行修改,扩大了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审查的主体的范围,除总统、总理及议会两院议长外,规定“六十名国民议会或者参议院议员”可以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审查。主体扩大后,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审查的法律就大幅度增加,但是,请求权有时被党派斗争所利用,反对党借助申请宪法委员会审查法案之机,试图将其在议会辩论中未能拒绝或未能修改的法案予以废除。近年来,政府的许多改革措施在宪法委员会中受到了挑战,如1981年的国有化法、1996年的解除国有化的法案等。从1983年起,凡是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对法案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信件均要在《政府公报》上刊登,宪法委员会在受理审查申请后在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不进行公开辩论,也不采信律师的诉求。

论法国宪法委员会合宪性审查实践的创造性

论法国宪法委员会合宪性审查实践的创造性 作者:李晓兵 来源:《东岳论丛》2008年5期 本站发布时间:2010-1-21 9:54:21 阅读量:137次 摘要:宪法委员会的建立是1958年法国宪法的一大亮点,而其创造性的合宪性审查实践更是当代法国宪法制度的重要特色之一。宪法委员会在其将近50年的发展中将能动和自制的理念相结合,逐渐地摆脱了制宪者的设计,通过其创造性的实践实现了从权力监督人到权利保护人的嬗变,也使其成功地跻身于共和国重要国家机关的行列,这已经成为法国宪法实践成功的经验。 关键词:法国宪法委员会合宪性审查 与法国历史上历部宪法相比,1958年宪法是一部富有创造性的宪法,特别是和第四共和宪法相比,其在制宪理念上发生了显著的改变,即以戴高乐“贝叶演说”中所提出的“强行政,弱议会”为目标,从对议会权力的依赖转向对议会权力的控制。在宪政体制方面,1958年宪法也做出了巨大的调整,从传统的议会制转向“半总统制”,同时还设立了宪法委员会(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这既是对于世界宪法发展潮流的接受,也是对第四共和宪法不成功的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扬弃。但从制宪者的初始意图来看,宪法委员会被认为是“一门对准议会的大炮”[2],因为第四共和政治主要的问题就是内阁不稳定,这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拥有全权的议会,制宪者们因此要通过各种方式来限制议会的权力。从其本质上来看,制宪者设计宪法委员会就是为了使议会对政府的肆虐用权得到终止。[3]对议会权力的控制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合宪性审查问题,从1958年宪法文本的规定来看,宪法委员会的合宪性审查主要是程序性和形式上的审查。这样,宪法委员会的角色被控制在一个相对有限的范围里,其在合宪性审查方面并没有被期望有突出的表现,即主要为了实现对于议会权力的监控,作为公权力的监督人而不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人。然而,宪法委员会并没有完全地接受制宪者的安排,而是审慎地以其创造性的实践成功的实现了转型,并对第五共和的宪法制度和宪法实践发生了重要的影响,本文就从五个方面来对其创造性实践进行分析。 一.回归对议会立法权的保障——超越宪法第34条和第37条的规定 1958年宪法对立法权和行政权进行了重新的分配,宪法第34条和第37条界定了议会立法领域和行政立法领域之间的界限:宪法第34条第2、3、4款列举了需要以法律规范的特定领域——即议会立法的“自留地”;第37条第1款则规定,由法律所规定的事项之外的其他事项均属于行政立法性质。另外,1958年宪法并没有完全禁止授权立法(délégation),第38条规定允许议会授权政府通过法令(ordonnance)介入到其“自留地”中。因此,与以往的宪法相比,1958年宪法在原则上实现了两个重大的变革:其一,对于议会立法的“自留地”予以明确的列举,而其他的领域则属于政府行政立法保留的范围;其二,属于政府的立法领域要受到保护。 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宪法第37条和第41条规定了对于议会立法领域和行政立法领域区分的监控程序。宪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以议会立法形式规定行政立法范围的事项,可在咨询最高行政法院意见后以命令来进行修改。在宪法生效后所制定的法律,经宪法委员会

法国第三共和国的政体

法国第三共和国的政体是议会制共和制 还是总统制共和制 苏州大学附中陈小军 215006 背景:2007年5月6日,法国社会党候选人罗雅尔在巴黎向支持者发表讲话。罗雅尔当天宣布,社会党在6日举行的总统选举第二轮投票中已经失利。法国4大民调机构在法国总统选举第二轮投票结束后分别公布的民调初步统计结果显示,第二轮投票萨科齐得票率在53%以上,罗雅尔得票不到47%。人民运动联盟主席萨科齐当选新一任法国总统。 针对2007年法国总统的大选,一些爱动脑筋的学生就问高一历史必修一第七单元第3课《资产阶级代议制在欧洲大陆的发展》中说法国总统选举是参议院和众议院联席会议的选举,现在怎么是选民直接选举。法国第三共和国的政体是议会制共和制还是总统制共和制?必修一第七单元《欧洲资产阶级代议制的确立与发展》主要介绍了四个国家,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教材中明确指出英国是君主立宪制,美国是总统共和制,德意志帝国是君主立宪制,而法国好象在回避政体究竟是什么?教材看起来有点玄,既象总统制,行政权归于总统,总统是国家元首和军队最高统帅,在参议院赞同下有权解散众议院;又象议会制共和制。总统由参议院和众议院联席会议选出,任期7年,连选连任,立法权归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两院制议会。 同学们,我们要知道现代是法国第五共和国时期,与第三共和国的政体不同,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从历史上看,法国从1789年资产阶级革命到1875年宪法颁布,法国政体极不稳定,复杂多变,政权组织形式先后采用过共和制、帝制、君主立宪制、议会共和制、半总统制等。具体阶段特征如下: ⑴1789年大革命前的法兰西王国是君主专制政体。 ⑵1789年革命后大资产阶级当权,保留了国王,建立起君主立宪制。 ⑶1792年,巴黎人民第二次起义,建立了法兰西第一共和国。中经吉伦特派统治、雅各宾派专政,热月政变后的督政府的政权,1799年,拿破仑发动“雾月政变”,建立独裁体制,共和国名存实亡,但名义上仍属于共和政体。 ⑷1804年,拿破仑建立法兰西第一帝国,1814、1815年,波旁王朝两次复辟,恢复了法兰西王国,与第一帝国一样,都是君主专制政体。 ⑸1830年的七月革命推翻复辟的波旁王朝,建立的七月王朝是君主立宪政体。 ⑹1848年,二月革命后建立第二共和国。1852年,法兰西第二帝国建立,直到1870年9月4日革命推翻第二帝国再建共和国,即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属于议会共和制政体。 ⑺1940年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法国投降,存在了七十年的第三共和国解体,被法西斯德国占领和维希傀儡政权统治。二战结束后,法国进入第四、第五共和国时期。权力中心逐渐由议会转移到总统。这表明法国已逐渐成为一个半总统制共和制的国家。 在近现代国家,政体一般是由宪法规定的,宪法的变化会影响政体的变化,法国政体就是随着宪法的变化而变迁的。那法国第三共和国的政体是议会制共和制有没有历史文献依据。在人民教育出版社、课程教材研究所和历史课程教材研究开发中心共同编著的高中历史选修二《近代西方民主思想与实践》第71—72页中就是这样讲述的:“1875年初,国民议会仅以一票的多数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确认实行共和制。同年,国民议会又先后通过一系列法律,合称1875年宪法,又称第三共和国宪法。宪法规定法国为议会制共和国。” 围绕题目,我们再拿1875年颁布的宪法来分析:1875年宪法颁布后,法国成为一个比较典型的议会制共和制国家。1875年宪法是法国宪法中寿命最长的一部。它以法律形式巩固了资产阶级的全面统治。这部宪法所规定的政体内容是:议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两院组成。两院共同享

法国宪法发展史

法国宪法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特点 1.《人权宣言》的地位和内容(1)法国是欧洲第一个拥有成文宪法的国家。1789年颁布的《人权宣言》在人类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世界各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都产生过深远影响,它是法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2)法国早在1789年爆发了划时代的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建立了资产阶级政权。为了巩固其政权,维护其利益,通过了《人权宣言》。该宣言确立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和"平等"原则;确立了资产阶级法治原则,其中包括"罪行法定主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等;还确立了资产阶级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提出"主权在民""国家分权"的主张。《人权宣言》充分体现了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发展资本主义,解放生产力的要求,在当时起了重要的进步作用。但是,宣言突出强调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没有提出反封建的根本问题,如取消农民的封建义务和封建土地所有制,没有规定集会、结杜的自由和国家政体的问题,这些正显示了资产阶级的局限性。总之,《人权宣言》既有先进性的一面又有局限性的一面。它是法国宪法产生的基础,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2.法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法国从1789年资产阶级革命开始到现在200多年的时间,政治风云多变,国内外的阶级斗争尖锐复杂,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不断变化,政治形式多次变更,其间经历了两次封建王朝复辟,两次帝制和五次共和,先后颁布了14部宪法。法国宪法发展的历史,大体可分为两大阶段:(1)第一阶段:从1789年资产阶级革命开始到l875年第三共和国的建立,标志着法国资产

阶级议会制政体的完全确立和资产阶级统治的全面巩固。这一阶段,先后经历80多年,颁布了11部宪法。这些宪法反映了各个历史阶段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也反映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比较彻底的特点,它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的原则,宜布废除了封建的贵族制度、等级制度、爵位制度等。这些宪法在摧毁封建制度,确立资本主义制度中起了进步作用,它是巩固资产阶级政权的重要工具。(2)第二阶段:从1875年第三共和国建立到现在。此阶段共通过了3部宪法,其中以戴高乐宪法最为重要,成为法国的现行宪法。3.法国现行宪法的特点958年戴高乐宪法也叫第五共和国宪法,它分序言和15章,共92条。这部宪法最主要的特点是总统权力的扩大和议会权力的缩小,以及确立了兼具议会制和总统制的某些特点的被称作"半总统制"的政治体制。宪法一方面给予总统强有力的权力。规定总统在法国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中居主导地位,是国家权力的中心,不仅享有传统的总统权力,还享有单独采取的非常权力。从此意义上说,法国政治体制具有总统制的特点。另一方面,宪法在极力削弱议会权力的同时,仍保持了内阁对议会负责的基本原则。因此,法国总统要实现自己制定的政策,还要取得议会多数的支持和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受议会的牵制。这又说明了法国宪法又具有议会制的特点。这种兼具总统制和议会制特点的宪法对政权的稳定,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以及推动经济的发展起了很大作用。(2)1958年法国宪法与英、美等国宪法相比较,还具有另外两个特点:①法国宪法在序言第2条、第十二章第77-87条中确立了法国和其殖民地的原则

法国宪法1958年

(2008年7月23日由现代的第五共和国最后修改宪法第2008-724。)共和国政府根据1958年6月3日的宪法性法律建议。 法国人民通过, 共和国总统公布宪法性法律,其内容如下: 序言 法国人民庄严宣告,他们热爱1789年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所规定的,并由1946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和补充的人权和国家主权的原则。 根据这些原则和人民自由决定的原则,共和国对那些表明愿意同共和国结合的海外领地提供以自由、平等、博爱的共同理想为基础的,并且为其民主发展而设计的新体制。 第一条 共和国和依自由决定的行为通过本宪法的海外领地的人民组成共同 体。 共同体建立在组成共同体的人民平等和团结的基础之上。 第一章主权 第二条 法兰西是不可分的、世俗的、民主的和社会的共和国。它保证所有公民,不分出身、种族或者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尊重一切信仰。 国家的标志是蓝、白、红三色旗。 国歌是《马赛曲》。 共和国的口号是:《自由、平等、博爱》。 它的原则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 第三条 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通过其代表和通过公民投票的方法行使国家主权。 任何一部分人民或者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 依照宪法规定的条件,选举可以是直接的或者是间接的。它必须是普遍的、平等的和秘密的。 凡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法国成年男女国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都是选举人。 第四条

各政党和政治团体协助选举表达意见。它们可以自由地组织并进行活动。它们必须遵守国家主权原则和民主原则。 第二章共和国总统 第五条 共和国总统监督遵守宪法。他通过自己的仲裁,保证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持续性。 共和国总统是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遵守共同体协定与条约的保证人。第六条 共和国总统由直接的、普遍的选举产生,任期七年。 本条的实施办法,由组织法规定。 第七条 共和国总统以有效投票的绝对多数票当选。如果在第一轮投票中无人获得绝对多数票时,应在其后的第二个星期日举行第二轮投票。此时只可以有两名候选人参加,如果在第一轮投票中得票最多的候选人退出竞选,即以得票次多的两人为其候选人。 选举投票由政府召集举行。 现任总统任期届满前二十日至三十五日内应举行新总统的选举。 共和国总统不论因任何原因缺位,或者由政府提出、经宪法委员会以其成员的绝对多数确认总统发生故障时,由参议院议长临时行使共和国总统的职权,但下列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职权除外。如果参议院议长也因故不能行使总统的职权时,由政府临时行使。 总统缺位或者经宪法委员会宣告确认总统发生故障时,除宪法委员会确认有不可抗力的情况外,应在总统开始缺位之日起或者在确定性地宣告总统发生故障之日起二十日至三十五日内,为选举新总统举行投票。 如果在提出总统候选人资格的登记截止日期前三十日内已经公布决定为候选人的人当中有一人在上述截止日期前七日内死亡或者发生故障时,宪法委员会可以决定延期举行选举。 如果在第一轮投票前,候选人之一死亡或者发生故障时,宪法委员会宣告延期举行选举。 如果在可能发生退出竞选之前,在第一轮投票中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之一死亡或者发生故障时,宪法委员会宣告整个选举程序必须重新进行。如果为第二轮投票竞选的两个候选人之一死亡或者发生故障时亦同。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宪法委员会根据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或者根据第六条规定的组织法关于提出候选人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宪法委员会可以延长第三款和第五款规定的期限,但不能在宪法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日期起三十五日内以后举行投票。如果因适用本款规定,结

论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政体和1875年宪法

论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政体和1875年宪法(2011-08-20 16:14:32)转载▼标签:杂谈 关键词:政体国家元首总统共和制议会共和制责任内阁制 新一轮课改2004年从山东、吉林等省开始后,河南省于2008年也加入了行列中,随着新教材的使用和知识的扩展,师生们在教学中不断遇到一些新问题。 一些教师或在刊物上和博客里发表文章,或在网络论坛中交流: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的政体是议会制还是总统制?如:山东省临沭县第一中学的曹广举老师在《三本教材引发的思考--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政体》一文中对此问题作了探究,文章发表在《历史教学(中学版)》2007年第6期上。吉林省临江市第一中学的郭金柱老师在《试论1875年的法国政体》一文中也试图说明此问题。然而,遗憾的是,他们无论是从教材进行分析,还是从政治学的基本原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1875年宪法以及1875年——1940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政治实践三个方面进行考察,最后得出结论,都有不能令人信服之处。 还有网友提问:(2010-08-05 18:08:17)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历史必修一,第47页本课要旨中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是共和派与君主派妥协的结果,课本没有交待清楚,许多同学有疑问。 这些问题也引起了我的高度关注和继续探索。 笔者查阅了目前发行的人教版、人民版、大象版、岳麓版教材,四种教材对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政体的介绍言辞出入比较大。 人教版《历史必修1》第45页明确指出“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从法律上正式确立了共和政体。”“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颁布后,资产阶级共和派经过艰苦斗争,终于掌握了众议院、参议院、内阁和总统等关键职位。资产阶级共和政体的确立和巩固……只是指明共和制政体,而没有说明是议会制还是总统制。而人教2007年3月第2版选修2第五单元第3课第69-70页在“法国资产阶级共和制度的最终确立”一目中写到:“宪法规定法国的议会实行两院制,下议院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上议院实行间接选举;总统由两院联席会议共同选出,拥有统帅军队、任命文武官员,宣布特赦等大权。内阁对议会负责,内阁总理由总统任命在议会两院获得多数支持的政党领袖担任,由内阁总理组织内阁”。也没有明确指出是议会制还是总统制。 岳麓2008年版《历史必修1》第37页写道:“1875年,议会陆续通过了宪法的全部条文,确立了共和制。”“1875年宪法的主要规定1.参议院……(省略的为与其它版本相同的内容,下同),众议院由普选产生(妇女、军人无投票权)。2.行政权由总统和内阁掌握。……。总统的命令须经各部部长副署。”“按照宪法,第三共和国实行总统制和议会制的混合制度。在实践中,由于内阁对议会负责,总统的实际权力十分有限。除第一年外,总统再也没有行使解散议会的权力。法国实际上成为议会制共和国。”由此,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政体可明确概括为:共和制---总统制和议会制的混合制度--- 议会制共和国。 大象2004年版《历史必修1》第148页写道:“内阁起初由总统任命组成,后来改由议会中拥有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它对议会(参议院)负责。”“这部宪法体现了总

法国宪法

法国宪法 法国自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后,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陆续制定过许多部宪法。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1793年宪法、1848年宪法和1958年宪法。 1793年宪法又称《雅各宾宪法》,是法国第一部比较完整地体现资产阶级政治要求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小资产阶级和工人农民利益的宪法。这部宪法虽未付诸实施,但它所包含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在许多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宪法规定,法国实行三权分立,确立议会共和制,最高立法机构为一院制的立法会议,最高权力机构是执行会议。公民除享有《人权宣言》所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劳动权、受教育权、获得社会救济权,以及对侵犯人权的政府的起义权。 1848年宪法是巴黎工人六月起义失败后资产阶级共和派所控制的立宪会议为巩固资产阶 级专政而制定的宪法。它所建立的国家机构具有现代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政体的许多特点。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由普选产生,任期4年,掌握军政大权,有权任免总理和政府成员。但总统权力受到一定限制,如签订条约须经议会批准。议会为一院制的国民议会,拥有较大权力;不受监督和不可解散,拥有立法、宣战、媾和、批准条约权。公民享有较为广泛的民主自由权。 1958年宪法即现行宪法,又称《第五共和国宪法》。此后,1960、1962、1963、1974和1976年先后作了某些修改。这部宪法大大削弱了议会的权力,扩大了总统的权力,使法国现行制度兼具议会制和总统制的特色。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权力的核心,除拥有任命高级文武官员、签署法令、军事权和外交权等一般权力外,还拥有任免总理和组织政府、解散国民议会、举行公民投票、宣布紧急状态等非常权力。政府是中央最高行政机关,对议会负责,除拥有决定和指导国家政策、掌管行政机构和武装力量、推行内外政策等权力外,还拥有警察权和行政处置权、条例制定权和命令发布权。总理由总统任命,须听命于总统,起辅佐总统的作用。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原拥有的立法权、预算表决权和监督权三大传统权力受到总统和政府的限制。议会无权干预总统选举和总理的任命。 [编辑本段] 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 (2008年7月23日由现代的第五共和国最后修改宪法第2008-724。) 共和国政府根据1958年6月3日的宪法性法律建议。 法国人民通过, 共和国总统公布宪法性法律,其内容如下: 序言 法国人民庄严宣告,他们热爱1789年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所规定的,并由1946 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和补充的人权和国家主权的原则。 根据这些原则和人民自由决定的原则,共和国对那些表明愿意同共和国结合的海外领地提供以自由、平等、博爱的共同理想为基础的,并且为其民主发展而设计的新体制。 第一条 共和国和依自由决定的行为通过本宪法的海外领地的人民组成共同体。 共同体建立在组成共同体的人民平等和团结的基础之上。 第一章主权

中国宪法与法国宪法频繁变迁之比较研究

中国宪法与法国宪法频繁变迁之比较研究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权威性与稳定性是其应有之义。宪法文本的频繁变迁必将有损于宪法的权威与实施,近代中国百年宪政历史便是明显的写照。这不得不引起我们对宪法变迁历史的深思。新形势下本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中央全会的形式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着重强调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开创了法治历史的新纪元。 一、本文变迁含义的界定 从语义角度分析,变迁是指情况、事物或环境随时间变换而发生的变化、转移。 宪法变迁最早出现于1960年,德国学者耶林令克在其专著《宪法的修改与宪法的变迁》中首次提出该词。耶认为宪法变迁是指宪法条文在形式上没有发生变化而继续保持其原来存在状态,在没有意图、没有意识的情况下基于事态变化而发生的一种变更。【1】国内学者韩大元认为宪法变迁是指宪法条文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宪法条款的实质发生变化并产生一定的社会效果。【2】秦前红认为宪法变迁的含义一般可从三个层面来理解:其一是指世界各国宪法、某种类型宪法或者某个国家宪法产生、发展的经过;其二是指某国宪法修改的经过;其三是指宪法的自然变更或者说无形修改,具体来说是指宪法条文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3】 相比较而言,秦前红的理论既涉及宪法整体宏观更替发展,也涉及微观内涵变更;既有历史观角度的延续,也有具体适用技术的阐释。笔者依据秦的内涵界定,取其中前两项内容,界定本文的宪法变迁:指中国和法国历部宪法(包括相关宪法性文件、草案、修正案,公布实施与否不予考虑)更替、修改的历史沿革,即一种历史观的宪法演变考察,是宪法文本的有形改变,排除适用技术的考量。 二、中法宪法变迁历史过程概述 1.近代中国宪法变迁历史概述 1908年清政府颁布近代第一部成文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大纲首次将君权与公民权利纳入宪法规范的范围,可视为中国立宪之始。此后三年《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公布,但该信条并没有改变封建王朝的命运。 此后陆续颁布的宪法及宪法性文件有:1911年《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2年《临时约法》、1913年天坛宪草、1914年袁记约法、1916年宪草、1917年《军政府组织大纲》、1919年宪草、1923年贿选宪法、1925年宪草、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训政纲领》、1931年《训政时期约法》、1936年五五宪草、1946年国民党《中华民国宪法》和1948年《动员战乱时期临时条款》。自《钦定宪法大纲》颁布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历时41年。其间公布、起草的宪法性文本共15部,平均每三年左右便有一部宪法或宪法草案产生。但仅就形式而言,只有1923年贿选宪法和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短期生效。 新中国成立后,《共同纲领》充当临时宪法的角色。【4】此后陆续颁布了54、75、78和82年宪法。其中,78年宪法曾于79、80年修改,1982年宪法曾于88、93、99和04年修改。49年至今,包括共同纲领在内,共颁布五部宪法,正式修正案六个;11次立宪、修宪行为,平均每六年一次。 2.法国宪法变迁历史概述 法国政权经历了两次波旁王朝复辟、两次帝国和五次共和国。宪法经历了复杂的历史变迁,印证了法国是世界上唯一的宪法试验场的预言。 1789年《人权宣言》揭开了法国大革命的序幕。此后法国陆续颁布了1791年君主立宪制宪法、1793年雅各宾宪法、1795年共和国宪法、1799 年拿破仑宪法、1804 年第一帝国宪法、1814年波旁王朝宪法、1815《帝国宪法附加法》、1830年七月王朝宪法、1848 年第二共和国宪法、1852年第二帝国宪法、1870年宪法、1875年第三共和国宪法、1946年第四共和国宪法与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

法国现行宪法

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 (2008年7月23日由现代的第五共和国最后修改宪法第2008-724。) 共和国政府根据1958年6月3日的宪法性法律建议。 法国人民通过, 共和国总统公布宪法性法律,其内容如下: 序言 法国人民庄严宣告,他们热爱1789年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所规定的,并由1946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和补充的人权和国家主权的原则。 根据这些原则和人民自由决定的原则,共和国对那些表明愿意同共和国结合的海外领地提供以自由、平等、博爱的共同理想为基础的,并且为其民主发展而设计的新体制。 第一条 共和国和依自由决定的行为通过本宪法的海外领地的人民组成共同体。 共同体建立在组成共同体的人民平等和团结的基础之上。 第一章主权 第二条法兰西是不可分的、世俗的、民主的和社会的共和国。它保证所有公民,不分出身、种族或者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尊重一切信仰。 国家的标志是蓝、白、红三色旗。 国歌是《马赛曲》。 共和国的口号是:《自由、平等、博爱》。 它的原则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 第三条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通过其代表和通过公民投票的方法行使国家主权。 任何一部分人民或者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 依照宪法规定的条件,选举可以是直接的或者是间接的。它必须是普遍的、平等的和秘密的。 凡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法国成年男女国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都是选举人。 第四条各政党和政治团体协助选举表达意见。它们可以自由地组织并进行活动。它们必须遵守国家主权原则和民主原则。 第二章共和国总统 第五条共和国总统监督遵守宪法。他通过自己的仲裁,保证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持续性。 共和国总统是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遵守共同体协定与条约的保证人。 第六条共和国总统由直接的、普遍的选举产生,任期七年。 本条的实施办法,由组织法规定。 第七条共和国总统以有效投票的绝对多数票当选。如果在第一轮投票中无人获得绝对多数票时,应在其后的第二个星期日举行第二轮投票。此时只可以有两名候选

法国政权更迭

法国政权的更替 法兰西王国(843年—1791年)〔君主专制(大革命前)〕 波旁王朝 君主立宪制(1791年—1792.8)〕 【波旁王朝(1589-1792年)路易十六于1774年继位,1789年大革命初期大资产阶级掌权,保留了国王,实行君主立宪制,1792年8月起义推翻了君主制】 → 法兰西第一共和国(1792年9月—1804年) (1)吉伦特派统治(1792-1793年) (2)雅各宾派专政(1793-1794年) (3)督政府时期(1795-1799年) (4)执政府时期(1799-1804年) → 法兰西第一帝国(1804年—1815年) 【也称拿破仑帝国,代表大资产阶级利益,实行君主制】 → 波旁王朝复辟(1815年—1830年)【君主专制政体】 → 七月王朝(1830年—1848年) 【代表资产阶级金融贵族的利益,实行君主立宪制,法国大革命结束】 →

法兰西第二共和国(1848年—1852年) → 法兰西第二帝国(1852—1870年)【路易波拿巴建立,代表金融资产阶级和大工业家的利益】→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1870年—1940年) 【经过共和派和保皇派的反复斗争,1879年共和制巩固下来,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1875年宪法,这部宪法最终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制)】 → 维希政权(1940年—1945年)【贝当在法国南部建立的亲德政府】 → 法兰西共和国临时政府(1945年—1946年)【戴高乐在伦敦建立,后被第四共和国代替】→ 法兰西第四共和国(1946年—1958年) →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1958年—现在)

①1789 年法国大革命前的法兰西王国实行的是波旁王朝的封建君主专制政体。在路易十 四时期(1643-1661-1715 年在位),法国王权空前强化,“太阳王”实行“朕即国家”的中央集权的绝对君主专制统治,此时是法国封建专制君主制的鼎盛时期;路易十五时期,法国的财政危机日益严重,封建制度开始解体,法国日益衰落;路易十六时期,法国专制制度已到了腐败透顶的程度,社会矛盾十分尖锐,人民反抗情绪与日俱增,革命一触即发。 ② 1789 年大革命后大资产阶级当权,保留国王同时建立起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政体。三 级会议转变为制宪议会,取代王室成为法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为改造旧制度,创立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原则作出了重大贡献。8 月颁布著名的《人权宣言》,明确宣告了“主权在民”、“天赋人权”、“权力分立”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等资产阶级民主法治原则,实际上宣告了旧封建王权的的灭亡和一种全新的资产阶级的社会制度诞生,1791 年的法国宪法就是以《人权宣言》作为序言的。1791 年制宪议会颁布了法国也是欧洲大陆历史上的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1791 年宪法》,规定法国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 (1958年10月4日) 序言 法兰西人民郑重宣告恪遵一七八九年宣言中所明定及一九四六年宪法序言中所确认与补充之人权暨国家主权原则。 依据上项原则及人民自由决择之原则,本共和国对于愿意与共和国结合之海外领地,提供基于自由、平等、博爱之共同理想及适合彼等民主发展之新政治体制。 第一条本共和国人民及海外领地人民,基于自由决择,共同接纳本宪法并创制国协。此一国协是建立在全体人民的平等与团结之上。 第一章主权 第二条法兰西为一不可分的、世俗的、民主的、社会的共和国。它确保所有公民不分籍贯、种族、宗教,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共和国尊重一切信仰。 国徽为蓝、白、红三色旗。 国歌为「马赛进行曲」。 共和国之信条为「自由、平等、博爱」。 共治国原则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政府。 第三条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经由其代议士及人民复决方式行使之。人民之任何分割部分或个人均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 选举投票得依宪法规定,以间接或直接方式行之。 选举必须采用普遍、平等、秘密方式。 凡享有公民权与政治权之成年法国男女,符合法定条件者均得为选举人。 第四条政党及政治团体得参与竞选。政党及政治团体得自由组织并从事活动,但需恪遵国家主权及民主原则。 第二章共和国总统 第五条总统维护宪法之遵守。由其裁量,保证公权力之正常运作及国家之延续。 总统确保国家独立、领土完整,与国家条约及国协协议之遵守。 第六条(一九六二年修订)总统由全民直接投票选举之,任期七年。本条款施行细则由组织法明定之。 第六条(原文)共和国总统由总统选举团选举之,任期七年,选举团由国会议员、省议会议员、海外领地议会议员以及各市议会选出之代表组成之。 上述代表分配如下: 居民人数未达1000人之市镇,以市长为代表。 居民人数在1000至2000人之间者,以市长及第一助理为代表。 居民人数在2000至25OO人之间者,以市长、第一助理及市议员中依序选出之市议员一人为代表。 居民人数在2501至3OOO人之间者,以市长、第一助理两人为代表。 居民人数在3001至6OOO人之间者,以市长、第一助理两人,及市议员中依序选出之市议员三人为代表。 居民人数在6001至9OOO人之间者,以市长、第一助理两人,及市议员中依序选出之市议员六人为代表。 居民人数在9OOO人以上者,以市议会全体议员为代表。 此外,居民人数在30OOO人以上者,则就其超过人数,每一千人,由市议会另行指定一人为代表。 共和国海外领地各行政区域议会所选出之代表,另依组织法规定条件,参加总统选举团。 国协会各会员国参与总统选举团事宜,由共和国与国协会员国签订之。 本条之施行细则,以组织法订定之。

从法国全民公决案看全民公决

从法国全民公决案看全民公决 学号:03212710 姓名:査戎 院系:能源与环境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系 完成日期:2014.10.14 摘要通过法国全民公决的起因、发展、最后结果,了解其背景和意义。从法国的全民公决了解全民公决在现代西方等国的现状,探讨了全民公决的优越性以及局限性。 关键词法国全民公决案全民公决 1.法国全民公决案 1.1事件概要 1962年8月22日,戴高乐将军在巴黎的柏悌-克拉玛街区遇刺得以幸免,人身受到威胁的元首力图确保第五共和国政体的长治久安,制造舆论进行全民公决,以决定今后是否按照直接选举的方式选举共和国总统,这一提议遭到反对派激烈反对。 1962年10月5日,280名国民议员对蓬皮杜内阁提出不信任案,内阁辞职;总统随即于10月9日宣布国民议会解散,重新大选。 1962年10月28日进行全民投票,占全国人口62% 的1300万选民赞成修改宪法。 参议长G.莫内维尔谴责政府总理“渎职”,在11月3日向宪法委员会申请:审查以全民公决的方式通过的法律案的合宪性。 1.2事件背景 此前法国为解决阿尔及利亚政治危机的两次全民公投: 1.1961年1月8日广泛赞同政府的“阿尔及利亚人的阿尔及利亚”政策 2.1962年4月8日认可法国与阿尔及利亚签署“埃维昂”协议 但此次涉及修改和废除宪法的某些条款问题,反对派认为该程序违反宪法,宪法的修改程序只能根据《宪法》第89条的规定进行 尽管如此,戴高乐依然签发将规定总统直选的法律草案提交全民公决的命令,并且没有提及政府的建议,也没有征询最高行政法院的意见,只征询了宪法委员会的意见 而宪法委员会否决的意见却未被公布 10月28日,全民公决 1.3决定内容 宪法委员会 1.宣布了全民公决的结果 2.宣布其无权就参议长提出的申请做决定 宪法委员会作出的上述决定是曾经引起最猛烈批评的决定之一。 G.莫内维尔评论称:“宪法委员会刚刚自杀” 1.4决定理由 《宪法》和《组织法》的任何条款都没有赋予宪法委员会就参议长提交的关于1962年10月28日以全民投票方式通过的法律的合宪性做出决定的权力

法国1791年宪法

1791年法国宪法 人权宣言 组成国民议会的法国人民的代表们认为,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所以决定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以便本宣言可以经常呈现在社会各个成员之前,使他们不断地想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立法权的决议和行政权的决定因能随时和整个政治机构的目标两相比较,从而就更加受到他们的尊重;以便公民们今后以简单而无可争辩的原则为根据的那些要求能经常针对 着宪法与全体幸福之维护。 因此,国民议会在主宰面前并在他的庇护之下确认并宣布下述 的人与公民的权利: 第一条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 第二条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第三条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第四条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

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 第五条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预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第七条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凡动议、发布、执行或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处罚;但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被扣押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 第八条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第九条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十条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 第十一条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相对长寿之思考

INTELLIGENCE 法 学 视 野 14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 相对长寿之思考 福建省厦门市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系 张玲玲 摘 要:1789年<人权宣言>的发表,标志着法国制宪运动的开始.在其一百多年的近代史阶段,先后出台了11部宪法(不包括四部宪法修正案)。这些宪法大 多寿命短暂,有的甚至“胎死腹中”。唯独1875年的法国第三共和国宪法得以贯穿 第三共和国始终,施行长达65年.令人费解的是,1875年的宪法可以说是十一部宪 法中最不完整,最落后的宪法,可是却在动荡中保留下来。本文将反观历史,对这 一问题进行思考。 关键词:1875宪法 共和制 法的作用 功利主义法学 宪法的解释 法国近代史可以说是一部彻头彻 尾的革命斗争史.资产阶级在长期的经济发展中得以壮大,并开始走上政治舞台,而封建残余势力并没有在这一时期完全退出法国政治,君主派仍企图恢复帝制,并在资产阶级革命缝隙中多次得以复辟.此外,无产阶级也开始萌芽并壮大,成为法国这一时期革命斗争的另一力量.总之,18世纪末至20世纪初的法国,可以说国内斗争不止,革命不息,加之与外国的冲突不断,整体形势可谓动荡。 在这一百多年的时间里,随着斗争带来的国内政局的变更,制宪运动因此未曾停止.先后出台的十一部宪法,因革命而生,也因斗争而亡.只是基于其赖以生存的国内现实与执政力量强硬程序而寿命长短不一。 1875年的宪法史称“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它的制定结束了“波尔多协议”以后将近4年的法国政体无根本大法可资依据的临时状态。这部宪法实施长达65年之久,终于第三共和国的覆灭。较于法国近代的其他十部宪法,其较长的存活时期首先与第三共和国相对稳定的共和制政体是分不开的。纵观这一时期的国内经济,政治,社会形势,我们不难得出其共和制最终确立并相对稳定是必然的。 第一,法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为共和制确立奠定了经济基础.在和二帝国的十八年间,法国工业总产值翻了一番,这直接导致了法国工业资产阶级力量的迅速膨胀。他们凭借日趋雄厚的经济实力和不断扩大的社会影响,以前所未有的凌历攻势重新提出了对政权的要求。在政体问题上与形形色色的君主派展开激烈的角逐。 第二,政治上,除了资产阶级的政治分量随其经济地位的不可取代性而得以加强之外,中产阶级也于此时利用 帝国垮台后出现的政治真空积极展开活 动。君主派在这时却出现内部矛盾和分 裂,势力更进一步削弱。 第三,从当时的社会状况看,统 治阶级中某些派别提出的建立共和制主 张,客观上迎合了人民群众的要求。在 70年代,农民已经习惯了共和国,他 们反对搞政变,反对帝制复辟。工人群 众则是以更鲜明的态度和行动表示了对 共和制的支持。正如德莫子爵的无奈之 言:“我们是君主派,但法国不是。” 由此可见,从19世纪70年代开始, 法国人民在经历了一百多年共和制的洗 礼,已逐渐脱离了封建时期帝制对人们 精神的侵蚀,开始习惯共和国; 当时 法国经过第二帝国,经济发展膨胀,资 产阶级的政治话语权得以加重;而法国 的资产阶级在一次次斗争中逐步积累经 验,防止了君主派再次的帝制复辟.易 言之,在当时,建立共和制乃顺乎潮 流、合乎民心的历史必然。因此,与此 前近一百年的政体频繁变更所不同,法 国开始进入了相对稳定的第三共和国阶 段.这是作为直接规定国家基本政治体 制等根本问题的宪法得以施行的必要前 提。 1875年宪法与此前创制的宪法不 同,第一,它由三个宪法性文件构成, 主要涉及议会及政权分配运作的规定。 第二,它完全没有体现人权宣言的内 容,对于公民权利设定和保障,还有司 法权的规定都是一片空白。从技术上 讲,完整性、体系性都有欠缺;从理论 上分析,其无视人权,也未体现自然法 中的人民主权及三权分立思想,算得上 一部倒退落后的宪法。但这些竟不妨碍 其作为根本性大法贯穿第三共和国始 终。为何? 就笔者分析,原因如下: 第一,法的社会作用是法的本质和 目的体现之一。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 治是法的社会作用的核心。具体到宪法 中,宪法的核心作用之一在于通过其根 本大法的地位赋予统治阶级统治的合法 基础,即合法赋权。就这一角度而言, 这部宪法首先完成了它的工具作用, 授予以资产阶级为代表的共和派最基本 的统治权力。 第二,从功利主义法学观点再深入 分析,从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来看,分配 权力是解决权力冲突的主要手段19世 纪70年代的法国各政治力量的对比情 况是:共和派虽有发展,但不足以单独 制宪;君主派虽无力复辟,但足以把某 些政治要求塞进宪法因此,这部宪法一 定程度上映了君主主义者与共和派之间 的妥协如其在肯定共和制的同时又赋予 了君主过大的权力等等。这是顺应当时 社会形势的体现,“任何法律不可脱离 现实而存活”,在政治上占优势地位的 共和派通过一定形式的牺牲和妥协来换 取政治的稳定、本身的长久利益以及促 进“社会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必 要的。 第三,从形式上看,这部宪法的不 完整,内容的不全面所造成的缺陷反而 给当政者很大的解释空间。第三共和国 之所以较于前两个共和制与帝制交替的 时期已相对稳定,除了在权力上及政治 制度上的一系列斗争妥协之外,宪法的 可解释空间不可谓作用不大。此解释的 可操作性相当于赋予宪法运行过程中的 一个灵活的协商机制,在不撼动根基的 基础上,可以进行一系列必要的解释以 达到利益的平衡与协调。 第四,关于这部宪法缺失人权以 及其他诸如司法权等的规定而体现出的 落后性,则并不足以致命地影响它的施 行.我认为主要在于以下两方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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