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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中法国宪法委员会

评析中法国宪法委员会
评析中法国宪法委员会

法国宪法委员会评析中

最先提出由一个专门机关审查议会立法的是政治家和法学家西耶斯(SIEYES)。他在1795年提出的一个宪法草案中,将法国分为国家、省(郡)、公社三级行政区划,国家设立中央政府和最高法院,省(郡)设省(郡)政府和上诉法院,公社设市政府、治安法庭、初审法庭,行政权由不可罢免的、无直接责任的最高行政官行使,他负责组织政府并代表国家,政府由国家参政院和责任内阁组成,法官由最高行政官任命,国家参政院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内阁为执行机关,立法机关由参政院和保民院组成,国家参政院代表政府,保民院代表人民,参政院由人民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其选举完全独立于最高行政官。保民院代表人民,参政院负责创制法律和讨论法律,其代表任职终身,而立法议会由全国选举人名单中得票最多的100人组成,其任期为10年,此外,还设立一个护法机构,即宪法委员会或称为元老院,其成员不得兼任其他职务,元老院的职责是审查立法议会通过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但它不能发布命令,不能采取行动,当立法议会通过的法律违反法律的规定时,保民院、参政院就可以提请元老院对法案进行审查,还可以将“野心过大的”政府首要或名望过高的保民官吸收到元老院中,因为元老院的组成人员不可以兼职,所以将这些人吸收到元老院中可以限制这些人的权力。

虽然西耶斯的宪法草案并没有成为正式宪法,他在1795年提出的设立具有监督宪法实施职能的机构-元老院的设想也随之破产,但此设想却1799年拿破仑执政时期的宪法中得到了实现。

(二)元老院阶段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前身是元老院,历史上法国1799年宪法和1852年宪法都设置了这一机构。

1799年,拿破仑·波拿巴通过军事政变而掌握了法国的政权,此后,拿破仑授意西耶斯·主持制定新宪法,西耶斯等人提出的宪法草案于1799年12月24日在全民公决中获得通过,在这一部宪法中正式设立了一个审查法律是否违反的机关,即元老院。

1799年宪法中确立的立法机关是在第一执政(当时即为拿破仑)控制下的议会,议会由四院构成,即参政院、评议院、立法院和元老院,参政院由第一执政任命的40议员构成,其职权是根据第一执政的提议草拟法案,评议院和立法院分别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选民间接选出的100名议员组成,任期为5年,每年改选其中的五分之一,评议院讨论和修改法案,立法院不经过辩论对法案进行表决。元老院由第一执政与参政院协商后任命的60名议员组成,其职权是审查在立法院通过的法案是否违宪,并将经审查为合宪的法律交第一执政公布,被元老院认为是违宪的法律不得公布。

1799年宪法是确立拿破仑的个人独裁的宪法,因而元老院的设立也是为此目的服务的。法国人民对宪法有一种近似狂热的崇拜和追求,1789召开的三级会议在西耶斯的倡议下,宣布第三等级组成国民会议,行使立法权,将三级会议称为制宪会议,准备为法国制定一部宪法,此时,路易十六派兵要解散被第三等级的代表,而代表却提出“无宪法,毋宁死”的口号,以示“不制定一部宪法,决不解散”的决心,被称之为著名的“网球场宣言”。拿破仑深知要能够在法国实行效的统治,就必须借助宪法这一工具。

1799年宪法本身就是拿破仑意志的体现,拿破仑也要借此宪法以防止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偏离其既定的目标,在宪法中,对立法机关进行了种种限制:拿破仑深知第三等级在反对路易十六时的决心,便将立法机关分成四院,以造成内部一定程度的牵制,削弱立法机关联合反对自己的力量。法律草案由参政院依第一执政的提议提出,而且其组成人员完全由拿破仑自己确定;元老院的人选也受制于他自己的意志,辅之于由他任命的参政院的协商,即使是经过选举产生的评议院和立法院的议员也是间接选举,以使他们与人民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议员与人民结合而产生出不可控制的力量。所以,虽然1799年宪法是以西耶斯的宪法草案为基础,但这部宪法只剩下西耶斯宪法草案的若干皮毛,真正的西耶斯宪法已经逐渐变质,成为奴役的宪法。

1799年宪法在实施过程中也体现了它是拿破仑专制统治工具的性质。1802年拿破仑建立了各种宗教组织,使教会服从其统治,并建立了永久的军队等级制度,对反对他的保民院和立法院进行了清洗。同年5月6日,元老院宣布任命拿破仑再任执政十年,此后的立法机关又规定元老院应向第一执政拿破仑表达

法国人民对第一执政的信赖,1802年修改了1799年宪法,规定拿破仑为终身第一执政,有权任命其继承人,有权指定元老院、最高法院、第二执政、第三执政的候选人,规定由第一执政控制下的元老院议员可以兼任部长,元老院有权改变国家组织,停止陪审团的职权,宣布各郡不受宪法保护,撤销法院判决,解散立法院和保民院。虽然从其职权来看,元老院主要是拿破仑的工具,为拿破仑服务,但从地位来看,它处于较其他国家机关为优越的地位,显示出向近代专门监督宪法机构过渡的迹象。

拿破仑。波拿巴的侄子路易。波拿巴于1851年12月1日发动“雾月十八日政变”,解散了国民议会,1852年1月14日,指令其亲信以1799年宪法为蓝本,仅仅几个小时就制定了一部新宪法,即1852年宪法,此宪法的内容与共和八年宪法大体相同,其中设置了保障宪法实施的机关–––元老院。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元老院(或称为参议院)、立法院和参政院组成的三院制议会,元老院是“基本法和公共自由权的守护者”,负责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执行,元老院的议员人数,最初为80名,后增至150名,除高级官吏当然为议员外,都由总统任命,掌握对国务员的弹劾审判权,元老院成员任期终身,元老院议员享有丰厚的薪金。

1852年的元老院与1799年的元老院相比,一个显著变化是有权向元老院提起审查议会立法是否合宪请求的主体有所扩大,宪法规定市民可以向元老院请愿,但由于1852年宪法是路易?波拿巴政变的产物,所以它也仅仅是路易?波拿巴的统治工具,在其短暂的实际运作过程中收效甚微。由于元老院的议员可以得到丰厚的报酬,他们便成为路易?波拿巴统治下的既得利益集团,难以产生对现行政权提出批评的胆量和动机;市民虽然可以向元老院提出请愿,但由于对法律是否违宪的审查只有在法律公布前能够进行,所以市民的请愿也只有在法案公布前提出,在公民没有有效的途径获取议会立法的信息的条件下,对法案的请愿权实际上难以实现。

(三) 宪法委员会的形成

宪法委员会是第四共和国宪法的产物,1946年宪法规定设立了一个专门的国家机关-宪法委员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之权。

1946年宪法继承了第三共和国宪法的体制,仍然实行议会共和制政体,议会在国家政治中居于该心地位。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两院组成,国民议会由按比例代表制直接选举产生的约600名议员组成,任期5年,期满全部改选,参议院由间接选举产生的250-320名议员组成,任期6年,每3年改选其中的1/2.由于产生方式的不同而部分地导致了国民议会与参议院间职权的不平等,国民议会享有优越于参议院的职权,它有权修改宪法,通过法律,选举参议院的部分议员;同时,两院联席会议只能由国民议会议长主持,而不能由两院议长轮流主持,国民议会表决由总统提出的总理人选,总理组阁也要获得国民议会的批准,并且可以提出对内阁的不信任案,参议院主要的职能就是对由国民议会提出的法案提出修改意见,而无权参与总理人选的确定和政府内阁的组成,也无权提出对内阁的不信任案等。

在这种政治体制下设立的宪法委员会,有对议会的立法权尤其是对国民议会的权力加以限制,并进而在两院之间实现一定程度的权力平衡之意。宪法委员会由13名成员组成,即总统、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由国民在每年会期之始以党派代表的方法在议员之外选出7人和参议院在同等条件下选出的3人。法国总统任宪法委员会的主席,相对于元老院而言,宪法委员会的职权比较全面,完全符合近现代意义上专门宪法监督机构的组织与活动方式。宪法委员会有权对国民议会通过的法律是否含有对宪法的修改进行审查,该种审查由总统、参议院议长联合提出,参议院议长参加提出审查申请,应由参议院议员的绝对多数表决决定后提出,经审查,如果宪法委员会认为国民议会通过的法律确实违宪,则应将此法律移送国民议会,由国民议会重加讨论,如果国民议会维持原表决案时,则在宪法依法定程序修改之前,该法案不得公布成为正式法律;除此之外,宪法委员会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负责协调议会两院的意见,协调不成功,即于接受请求五天内决定之,如遇紧急情事时,期限缩短为五天。

然而,1946年宪法确立的责任内阁制政体,使宪法委员会这类机构在稳定国家政治方面的作用难以发挥。议会对内阁的控制力明显地大于内阁对议会的制衡能力,国民议会有权提出对内阁的不信任案,只需要半数通过则可导致内阁倒台,而内阁只能在“一届国民议会任期满18个月后,且在18个月内发生了两次内阁被国民议会解散的情况下,内阁提出的解散国民议会的请求经国民议会议长同意后,才可由总统解散国民议会。前项规定,非在国民议会选出届满18个月后不得适用”(1946年宪法第51条),于是造成了

政府(内阁)的不稳定,在1946年至1950年7月间共经历了8届内阁,最短的内阁仅仅存在了2天就被宣告解散(罗贝尔?舒曼政府,存在于1948年9月5日-1948年9月7日,亨利?克耶政府存在于1950年7月1日-1950年7月4日),法国各界普遍感到应当修改宪法,以建立一个稳定的民主制政府(内阁)。在此背景下,于1958年制定了第五共和国宪法。

(四) 宪法委员会体制的完善

第三共和国的无能以及第四共和国时期议会权力的放纵使责任内阁制的弱点暴露无遗。戴高乐在议会发表演说时强调:“我所期待于国民代表的是:授予政府全权,委托它为国家提供新宪法,解散议会。”戴高乐在建立第四共和国之初就认为传统的议会共和制政体存在三大缺陷:一是权力机构不平衡,议会权力过大,二是行政权软弱无力,导致政局长期不稳定,政府更迭频繁,三是国家无效地位低下,权力太小,在国家发生危急时无能为力,1958年宪法起草人之一的德勃雷与戴高乐持相同主张,认为1940年的溃败是由于政府权力过小而议会权力过大的缘故,于是试图通过新宪法限制议会权力,以免内阁不稳定,并试图扩大行政权。戴高乐的制宪思想集中地体现在他的“贝叶演说”中:“行政权应当由超越各党派的国家元首授予政府。这个国家元首包括全体议员在内的范围更广泛的选举团选举,他既是法兰西联邦的总统,又是共和国的总统,国家元首对不受议会约束的人员的任命,应负完责任。他应当任命各部部长,当然首先是任命应该负责指导政府的政策和工作的总理,应由国家元首颁布法律和公布法令。”

1958年,议会通过法律授权政府起草新宪法,宪法经过公民投票表决后生效。新宪法确立了法国新的政治体制,即具有议会制特点的总统制,极大地削弱了议会的权力。除此之外,在第四共和国宪法的基础上,完善了宪法委员会体制,使宪法委员会成为组织完整、职能明晰、富有权威性的真正的宪法机构。

1958年宪法增加了总统可以将法案提交全民公决的内容,规定宪法委员会有保证议会遵守宪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七条所确定的立法权的划分的职责;1946年宪法所设置的宪法委员会只有在参议院认为不同意国民议会所通过的法案并认为此法案在事实上造成对宪法的修改时,才可以绝对多数的决议请议长与总统的联名要求宪法委员会对该法案进行审查,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参议院的相对无力及内部不

团结,宪法委员会实际行使其由宪法赋予的审查法案是否合宪的权力的机会特别少,针对这一状况,1958年宪法对原有的宪法委员会的组成及权限进行了改革。

1、宪法委员会成员及其产生方式

根据1958年宪法第56条之规定,宪法委员会的成员为九人,任期为九年,不得连任。宪法委员会成员每三年更新三分之一,成员中三名由共和国总统任命,三名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三名由参议院议长任命,各前任共和国总统是宪法委员会当然的终身成员。1958年11月7日公布的《宪法委员会机构设置法》第1条规定:“宪法委员会的成员除了依据职权产生之外,根据共和国总统、国民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议长的命令任命”,可以看出,法国宪法委员会的成员产生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任命产生方式,即由总统、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任命。法国总统的行为,很多情况下需要由总理副署,但在任命宪法委员会成员时则不需要经过总理的副署。二是依职权直接产生。即前任总统为当然成员。产生方式不同,在任期上也有差异:任命产生的成员,任期为九年,不能连任;依职权产生的成员则为终身成员。

在第一届宪法委员会中,有3名成员的任期为3年,3名成员的任期为6年,剩下的3名任期为9年。总统、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各任命这3类成员中的1名,由于有规定每3年改选其中的1/3,所以从第二届宪法委员会起,就只有3名成员会由于任期届满而同时被继任者接替,任命的成员有任期限制并且不能连任就避免了他们终身任职,不可能出现9名成员同时被接替的局面,保证宪法委员会的稳定性。根据法律的规定,宪法委员会是会议制组织,在行使职权时必须有不少于7人出席方为合法。

1958年宪法以及宪法委员会机构设置法都没有明文规定宪法委员会成员所需具备的条件,而只是笼统规定“必须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所以总统、议会两院议长在任命宪法委员会成员时就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高级律师、具有丰富经验的政治家经常被任命为宪法委员会的成员。宪法委员会成员须履行下列两方面的法定义务:一是宣誓。经任命而获得宪法委员会成员资格者,在其正式任职之前,需要在总统的主持之下宣誓:“有效并忠实地承担他们的义务,依据宪法公正地履行他们的职责,保守审议和表决的秘密,不在公开场合表示任何立场,不发表与宪法委员会权限有关的任何咨询意见和看法。”

二是不可兼任一定职务。法律并未规定宪法委员会的成员不可以兼任一切职务,而仅仅限制了宪法委员会成员能够兼任职务的范围,根据宪法第57条及宪法委员会机构组织法第4条的规定,宪法委员会成员不可兼任的职务有:政府各部部长、国民议会议员及参议院议员、政府中除部长外的其他职务,也不得兼任经济和社会委员会成员或主持选举、执行有关选举命令。国民议会议员、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主持选举、执行有关选举命令的人却可以被任命为宪法委员会成员,不过在接受任命后需要辞去相关的职务,除非被任命者在任命发布后的8天之内以书面形式作出不接受该项任命的声明,否则将被视为接受该任命。而如果宪法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兼任未被法律禁止兼任的职务,则在任期内将只能获得专职成员所能获得的报酬(津贴)的一半。

2、宪法委员会成员的辞职

为保障宪法委员会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宪法和法律规定,宪法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不论何种原因均不能被免职,而只有通过被迫性辞职对其施以惩罚。

除强制辞职外,法律规定宪法委员会成员可以主动、自愿和不带有惩罚性的辞职。无论宪法委员会成员因何种原因辞职,其继任者都将在其前任辞职后的一个有内任命,此种任命遵循其前任由谁任命则仍由谁任命的原则,即如果辞职者是由总统任命的,则其继任者也应由总统任命产生,以保持总统、国民议长、参议院议长三者在宪法委员会成员任命权上的平衡。继任者一经任命,则前任的辞职即告生效。如果辞职者担任宪法委员会成员已经满6年,则余下任期已不足3年,则继任者在被任命后、在其前任任期届满后还可以再被任命为宪法委员会成员一次,即总共可任宪法委员会成员12年,而不受任期9年、不得连任的限制。

已卸任的总统是宪法委员会中的当然成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无任期限制,即使是他们兼任了法律禁止他们兼任的职务或有与宪法委员会成员资格不符的其他行为,如主持选举活动,永久性性的身体健康原因而无法履行其职责时也是如此,对他们的处理仅仅是宪法委员会成员资格继续保留,但禁止他们参加宪法委员会的活动,如法国前总统德斯坦被选为国民议会议员后,宪法委员会就裁定德斯坦可以继续保

留其宪法委员会成员资格,但不能再参加宪法委员会的工作。虽然1958年宪法及宪法委员会机构设置法都授予了前任总统在宪法委员会中的特殊地位,但前任总统对宪法委员会的影响极为有限,有的甚至就不参加宪法委员会的活动,如戴高乐总统就从来没有与会,奥里奥尔总统于1960年5月后就没有参加过宪法委员会的会议,德斯坦总统也是从1981年5月以后就从未出席过宪法委员会的会议。依职务而取得宪法委员会成员资格者在就任时勿需宣誓,也不能辞职(包括强制性地被要求辞职和自己主动要求辞职)。

3、宪法委员会的主席

宪法委员会中设主席一职,被认为是继总统、总理、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之后的“共和国的第五号人物”。宪法委员会主席由总统任命,并且总统的此种任命勿需总理的副署,主席可以是通过任命而取得成员资格的成员担任,也可以是依职权而取得宪法委员会成员资格的成员担任,如果任命前者,则其担任主席的任期一般与其作为宪法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1986年宪法委员会主席德·马耶(D·MAYER)以年老为由向总统提出辞去宪法委员会主席一职,此项请求获得准许后,开了主席任期与成员资格期限不一致的先河。所以即使总统任命了一个终身制的成员为主席,则其主席职务也不一定就是终身的。

宪法委员会主席领取的薪金较其他成员高,而与国家的最高行政官员的待遇相当。宪法委员会主席负责宪法委员会内部的行政管理事项,召集并主持宪法委员会的会议,当宪法委员会成员,在表决时出现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主席的意见就具有决定意义,即如果在某次表决是,共有10人参加表决,其中5人认为某一法案违宪,而另外5人则认为该法案没有违宪,其中宪法委员会主席的意见是该法案违宪,则宪法委员会的意见是该法案违宪。

法国宪法委员会和德国宪法委员会之比较1

法国宪法委员会和德国宪法委员会之比较 张明瑞 2010级1班 222010302012003 一、宪法委员会的产生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但是由于受到法律之上以及对司法权不信任的思想的限制,其违宪审查制度的起步较晚,在法国大革命之后,才迅速建立起对司法权的抑制,1970年8月16日和24日的法律规定,法律和行政行为摆脱法官的控制。中途经过了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和较量,终于,1974年的修宪将申请主体扩大到了60名以上的国民议会或者参议院议员。这一规定不仅起到了保护少数、防止少数的权利遭到多数的侵害的作用,同时也扩开了宪法委员会送审的通道,使法国的宪法委员会有了发挥作用的舞台。 在德国,宪法委员会叫做联邦宪法法院,联邦宪法法院在德国的联邦国家机构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1951年成立于德国小城卡尔斯鲁厄。联邦宪法法院制度是德国吸收了纳粹时期希特勒践踏议会政治、使议会成为其实施个人独裁之工具、宪法制度遭到破坏的历史教训,并借鉴了奥地利宪法法院体制和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之精神建立起来的。 一、宪法委员会的性质 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并非司法机关,因为宪法委员会在宪法中独立一章,且是“司法机关”一章之前,很明显在法典编排上就不相隶属,宪法委员会为一宪法特定职能的机关,司法机关则为普通法院体系的统称。两者各有其独立的法律地位,两者的产生、职权和功能均不相同。 而德国的联邦宪法法院却是独立的司法机关,在行政上不隶属于任何国家其他机关,他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的程度高于任何其他联邦国家机关,其裁判行为不受其他宪法机关的制约和干预,不必对其他任何机关负责。 二、宪法委员会的组成 法国宪法委员会由委员和主席组成,委员分为当然委员和任命委员,当然委员由卸任的共和国总统担任,任期终身。任命委员共有9名,由总统。参议院议长和国民议会议长各自任命3名,任期9年,不能连选连任,每3年改选委员的

法国政体的特点

教学重难点: 法国政体的特点 新课教学: (一)、民主共和制的形成和主要权力机关 1、民主共和制 (1)、形成——是各阶级力量不断角逐、彼此斗争的产物 法国是典型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国家。今日法国政体的形成始于1789年法国大革命,历经二百多年的演变,是各阶级力量不断角逐、彼此斗争的产物。 相关链接: 1789年,法国爆发了震撼欧洲的资产阶级大革命。列宁说:“这次革命给本阶级,给它所服务的那个阶级,给资产阶级做了很多事情,以至整个19世纪,即给予全人类以文明和文化的世纪,都是在法国革命的标志下度过的。”这次革命比较彻底地摧毁了封建专制制度。 (2)、发展历程: 法国资产阶级政权建立后,其具体政权组织形式,先后采用过共和制、帝制、君主立宪制、议会共和制、总统制和半总统制等。依据法国现行的《第五共和国宪法》,法国是民主共和制国家。人们根据它的政体特征,又把“半总统半议会制”国家。 2、主要权力机关——总统、政府、议会 (1)、总统及其主要职权: ①地位、产生方式及任期: 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的统帅,任期五年,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法国不设副总统,一旦总统不能履行职务,由参议院议长代理总统。 ②主要职权: 法国总统的主要职权: ◇任命总理,并根据总理提名,任命其他政府成员; ◇主持内阁会议、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 ◇有权解散议会; ◇拥有外交权(与总理分享,但总统权力更大); ◇可将某些重要法案直接提交公民投票表决。 (2)、政府首脑(总理)及其主要职权: ①地位、产生方式: 总理是政府首脑,由总统任命。

②总理的主要职权: 总理的主要职权: ◇领导政府活动,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政策; ◇向总统建议任免政府各部部长和国务秘书; ◇除宪法规定的例外情况,副署总统的文件、法令和命令; ◇对国家防务负有责任; ◇可代替总统主持内阁会议、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 (3)、议会的构成及各自的职权——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两院组成。 ①国民议会 A、国民议会成员的任期和产生方式: 国民议会由577名议员组成,议员任期五年,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B、国民议会的主要职权: a、立法权。 议会的立法权集中在公民权利与义务、婚姻与继承、税收与货币制度、公共机构的设立等领域。 b、财政权 议会有权对政府的财政法案和经济计划大纲进行审议、辩论和表决。法国国民议会召开会议 c、监督权 议会的监督权包括对政府的法律监督和活动监督。其中,弹劾是国民议会对政府监督最严厉的手段。 ②参议院成员 A、参议院成员的产生方式: 参议院共321个议席,由国民议会议员、省议会议员、市议会议员组成的选举团选举产生。参议院保证共和国各地方单位的代表性,居住在国外的法国人在参议院中应有代表。 B、参议院的主要职权: 在行使立法权方面,参议院和国民议会有同等的权力。 专家点评: 从原则上说,法国两院在立法权方面有同等权力,但在实际立法过程中,国民议会的地位要优于参议院。两院议员均有权提出法案,但财政法案必须首先提交国民议会。如果两院对议案发生分歧,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时,政府可以要求国民议会作出最后裁决。在监督权方面,国民议会拥有主要权力。国民议会可以使用弹劾手段对政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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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一网上书店数据库的创建及其查询 【实验环境】 ?Microsoft Office Access 2003; ?Microsoft Office Query 2003。 【实验目的】 1.实验1-1: ?理解数据库的概念; ?理解关系(二维表)的概念以及关系数据库中数据的组织方式; ?了解数据库创建方法。 2.实验1-2: ?理解DOBC的概念; ?掌握利用Microsoft Query进行数据查询的方法。 3.实验1-3: ?掌握复杂的数据查询方法:多表查询、计算字段和汇总查询。 【实验步骤】 实验1-1 一、表的创建和联系的建立 步骤1:创建空数据库“xddbookstore”。 步骤2:数据库中表结构的定义。 步骤3:保存数据表。 步骤4:定义“响当当”数据库的其他表。 步骤5:“响当当”数据库中表之间联系的建立。 二、付款方式表的数据输入 步骤1:选中需要输入数据的表(如付款方式表)。 步骤2:输入数据。 三、订单表的数据导入 在本书配套磁盘提供的xddbookstore.xls文件中,包含了响当当数据库所有表的数据。可以利用该文件将订单表数据导入到“xddbookstore.mdb”数据库中。 步骤1:选择要导入的文件。 步骤2:规定要导入的数据表。 步骤3:指明在要导入的数据中是否包含列标题。 步骤4:规定数据应导入到哪个表中,可以是新表或现有的表。 步骤5:完成数据导入工作。 实验1-2 一、建立odbc数据源 在利用 microsoft office query对“响当当”网上书店进行数据查询之前,必须先建立一个用于连接该数据库的odbc数据源“bookstore”,具体步骤如下: 步骤1:启动microsoft office query应用程序。 步骤2:进入“创建新数据源”对话框。

评析下法国宪法委员会

法国宪法委员会评析下 四宪法委员会的监督职能 宪法委员会监督的内容可以归纳为:审查国民议会和参议院通过的法案是否合宪、监督议员、总统选举的合法性、判断有争议的选举的合法性以及裁决政府与议会之间的权限争议和在重大决策前为决策者提供咨询。 (一) 审查议会两院通过的法案是否合宪 监督宪法的实施,首先必须要监督议会所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它是国家法制统一的保障。所以,审查议会通过的法律的合宪性就成为宪法委员会的首要的职责。 根据宪法第61条的规定,宪法委员会对议会法律的审查有两种情况。第一,各个组织法、议会两院的规章在施行以前,都必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应就其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有学者将这种审查称为“须请求宪法委员会审查事项”。 第二,各个法律在公布前,可以由共和国总统、总理或者议会两院中的任何一院的议长提交宪法委员会进行审查,这种审查可以称之为“提交审查事项”。以后对1958年宪法的规定进行修改,扩大了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审查的主体的范围,除总统、总理及议会两院议长外,规定“六十名国民议会或者参议院议员”可以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审查。主体扩大后,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审查的法律就大幅度增加,但是,请求权有时被党派斗争所利用,反对党借助申请宪法委员会审查法案之机,试图将其在议会辩论中未能拒绝或未能修改的法案予以废除。近年来,政府的许多改革措施在宪法委员会中受到了挑战,如1981年的国有化法、1996年的解除国有化的法案等。从1983年起,凡是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对法案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信件均要在《政府公报》上刊登,宪法委员会在受理审查申请后在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不进行公开辩论,也不采信律师的诉求。

论法国宪法委员会合宪性审查实践的创造性

论法国宪法委员会合宪性审查实践的创造性 作者:李晓兵 来源:《东岳论丛》2008年5期 本站发布时间:2010-1-21 9:54:21 阅读量:137次 摘要:宪法委员会的建立是1958年法国宪法的一大亮点,而其创造性的合宪性审查实践更是当代法国宪法制度的重要特色之一。宪法委员会在其将近50年的发展中将能动和自制的理念相结合,逐渐地摆脱了制宪者的设计,通过其创造性的实践实现了从权力监督人到权利保护人的嬗变,也使其成功地跻身于共和国重要国家机关的行列,这已经成为法国宪法实践成功的经验。 关键词:法国宪法委员会合宪性审查 与法国历史上历部宪法相比,1958年宪法是一部富有创造性的宪法,特别是和第四共和宪法相比,其在制宪理念上发生了显著的改变,即以戴高乐“贝叶演说”中所提出的“强行政,弱议会”为目标,从对议会权力的依赖转向对议会权力的控制。在宪政体制方面,1958年宪法也做出了巨大的调整,从传统的议会制转向“半总统制”,同时还设立了宪法委员会(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这既是对于世界宪法发展潮流的接受,也是对第四共和宪法不成功的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扬弃。但从制宪者的初始意图来看,宪法委员会被认为是“一门对准议会的大炮”[2],因为第四共和政治主要的问题就是内阁不稳定,这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拥有全权的议会,制宪者们因此要通过各种方式来限制议会的权力。从其本质上来看,制宪者设计宪法委员会就是为了使议会对政府的肆虐用权得到终止。[3]对议会权力的控制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合宪性审查问题,从1958年宪法文本的规定来看,宪法委员会的合宪性审查主要是程序性和形式上的审查。这样,宪法委员会的角色被控制在一个相对有限的范围里,其在合宪性审查方面并没有被期望有突出的表现,即主要为了实现对于议会权力的监控,作为公权力的监督人而不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人。然而,宪法委员会并没有完全地接受制宪者的安排,而是审慎地以其创造性的实践成功的实现了转型,并对第五共和的宪法制度和宪法实践发生了重要的影响,本文就从五个方面来对其创造性实践进行分析。 一.回归对议会立法权的保障——超越宪法第34条和第37条的规定 1958年宪法对立法权和行政权进行了重新的分配,宪法第34条和第37条界定了议会立法领域和行政立法领域之间的界限:宪法第34条第2、3、4款列举了需要以法律规范的特定领域——即议会立法的“自留地”;第37条第1款则规定,由法律所规定的事项之外的其他事项均属于行政立法性质。另外,1958年宪法并没有完全禁止授权立法(délégation),第38条规定允许议会授权政府通过法令(ordonnance)介入到其“自留地”中。因此,与以往的宪法相比,1958年宪法在原则上实现了两个重大的变革:其一,对于议会立法的“自留地”予以明确的列举,而其他的领域则属于政府行政立法保留的范围;其二,属于政府的立法领域要受到保护。 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宪法第37条和第41条规定了对于议会立法领域和行政立法领域区分的监控程序。宪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以议会立法形式规定行政立法范围的事项,可在咨询最高行政法院意见后以命令来进行修改。在宪法生效后所制定的法律,经宪法委员会

法国宪法发展史

法国宪法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特点 1.《人权宣言》的地位和内容(1)法国是欧洲第一个拥有成文宪法的国家。1789年颁布的《人权宣言》在人类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世界各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都产生过深远影响,它是法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2)法国早在1789年爆发了划时代的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建立了资产阶级政权。为了巩固其政权,维护其利益,通过了《人权宣言》。该宣言确立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和"平等"原则;确立了资产阶级法治原则,其中包括"罪行法定主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等;还确立了资产阶级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提出"主权在民""国家分权"的主张。《人权宣言》充分体现了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发展资本主义,解放生产力的要求,在当时起了重要的进步作用。但是,宣言突出强调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没有提出反封建的根本问题,如取消农民的封建义务和封建土地所有制,没有规定集会、结杜的自由和国家政体的问题,这些正显示了资产阶级的局限性。总之,《人权宣言》既有先进性的一面又有局限性的一面。它是法国宪法产生的基础,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2.法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法国从1789年资产阶级革命开始到现在200多年的时间,政治风云多变,国内外的阶级斗争尖锐复杂,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不断变化,政治形式多次变更,其间经历了两次封建王朝复辟,两次帝制和五次共和,先后颁布了14部宪法。法国宪法发展的历史,大体可分为两大阶段:(1)第一阶段:从1789年资产阶级革命开始到l875年第三共和国的建立,标志着法国资产

阶级议会制政体的完全确立和资产阶级统治的全面巩固。这一阶段,先后经历80多年,颁布了11部宪法。这些宪法反映了各个历史阶段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也反映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比较彻底的特点,它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的原则,宜布废除了封建的贵族制度、等级制度、爵位制度等。这些宪法在摧毁封建制度,确立资本主义制度中起了进步作用,它是巩固资产阶级政权的重要工具。(2)第二阶段:从1875年第三共和国建立到现在。此阶段共通过了3部宪法,其中以戴高乐宪法最为重要,成为法国的现行宪法。3.法国现行宪法的特点958年戴高乐宪法也叫第五共和国宪法,它分序言和15章,共92条。这部宪法最主要的特点是总统权力的扩大和议会权力的缩小,以及确立了兼具议会制和总统制的某些特点的被称作"半总统制"的政治体制。宪法一方面给予总统强有力的权力。规定总统在法国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中居主导地位,是国家权力的中心,不仅享有传统的总统权力,还享有单独采取的非常权力。从此意义上说,法国政治体制具有总统制的特点。另一方面,宪法在极力削弱议会权力的同时,仍保持了内阁对议会负责的基本原则。因此,法国总统要实现自己制定的政策,还要取得议会多数的支持和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受议会的牵制。这又说明了法国宪法又具有议会制的特点。这种兼具总统制和议会制特点的宪法对政权的稳定,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以及推动经济的发展起了很大作用。(2)1958年法国宪法与英、美等国宪法相比较,还具有另外两个特点:①法国宪法在序言第2条、第十二章第77-87条中确立了法国和其殖民地的原则

法国行政法的特点

1.公私法之二元分化 公私法之分自古罗马有之,而在法国自17、18世纪始,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和中央集权统一国家的形成、产生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导致了两种不同的权力形态——私权和公权,并以此为调整对象分别形成了法国法律制度特有的基本结构和相对独立的两大法律部门——私法和公法,至此方使公私法二元制度结构在法国成形且得以极大发展。 2.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 “法国有两种法院体系。一种是普通法院,也叫私法法院,这种法院审理除行政案件以外的所有案件。另一种就是行政法院。两种法院均有各自明确的审级划分和管辖,互相独立,平行存在。”法国法院的这种建制一般称其为双轨制,双轨制之效用在于使法国“有了一部由行政法庭制定的专门法---行政法”,并且行政法庭因“更了解行政行为的必要性而通常比普通法院更多地考虑个人利益”更适宜解决法国的社会问题、维护和保障法国的法治秩序。 3. 法国行政法实质是判例法 法国行政法领域把判例制度发扬光大。“法国行政法的主要渊源并不是成文法典,而是源于行政法院的判例。”法国的经典行政法理论都是在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根据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发展而来的。因为行政法院存在的历史比较短暂而且行政法没有像民法和刑法那样完备的法典,所以行政法院在实践中必须更多地依靠判例。 4. 公务法人制度 法国法律承认三种行政主体,即国家、地方团体和公务法人。对于前二种行政主体,一般国家行政法理论都无异议,而单就公务法人制度则大有差异。可以说在法国,公务法人制度如同行政法院与行政判例制度一般构成了法国行政法影响世界各国法治的主要方面。“公务法人是在以地域为基础的国家和地方团体以外的另一种行政主体。”“公务法人是国家行政主体为了特定职能目的而设立的服务性机构,与作为机关法人的行政机关不同。公务法人的职能侧重于服务,而机关法人的职能侧重于管理。”公务法人是公法人的一种。

经济预测与决策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一(一元线性回归模型) 我国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预测 一、研究的目的要求 居民消费在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居民合理的消费模式和居民适度的消费规模有利于经济持续健康的增长,而且这也是人民生活水平的具体体现。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居民的消费水平也不断增长。但是在看到这个整体趋势的同时,还应看到全国各地区经济发展速度不同,居民消费水平也有明显差异。例如,2002年全国城市居民家庭平均每人每年消费支出为元, 最低的黑龙江省仅为人均元,最高的上海市达人均10464元,上海是黑龙江的倍。为了研究全国居民消费水平及其变动的原因,需要作具体的分析。影响各地区居民消费支出有明显差异的因素可能很多,例如,居民的收入水平、就业状况、零售物价指数、利率、居民财产、购物环境等等都可能对居民消费有影响。为了分析什么是影响各地区居民消费支出有明显差异的最主要因素,并分析影响因素与消费水平的数量关系,可以建立相应的计量经济模型去研究。 二、模型设定 我们研究的对象是各地区居民消费的差异。居民消费可分为城市居民消费和农村居民消费,由于各地区的城市与农村人口比例及经济结构有较大差异,最具有直接对比可比性的是城市居民消费。而且,由于各地区人口和经济总量不同,只能用“城市居民每人每年的平均消费支出”来比较,而这正是可从统计年鉴中获得数据的变量。所以模型的被解释变量Y选定为“城市居民每人每年的平均消费支出”。 因为研究的目的是各地区城市居民消费的差异,并不是城市居民消费在不同时间的变动,所以应选择同一时期各地区城市居民的消费支出来建立模型。因此建立的是2002年截面数据模型。 影响各地区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有明显差异的因素有多种,但从理论和经验分析,最主要的影响因素应是居民收入,其他因素虽然对居民消费也有影响,但有的不易取得数据,如“居民财产”和“购物环境”;有的与居民收入可能高度相关,如“就业状况”、“居民财产”;还有的因素在运用截面数据时在地区间的差异并不大,如“零售物价指数”、“利率”。因此这些其他因素可以不列入模型,即便它们对居民消费有某些影响也可归入随即扰动项中。为了与“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相对应,选择在统计年鉴中可以获得的“城市居民每人每年可支配收入”作为解释变量X。 从2002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得到表1-1的数据: 表1-1 2002年中国各地区城市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和可支配收入

法国宪法1958年

(2008年7月23日由现代的第五共和国最后修改宪法第2008-724。)共和国政府根据1958年6月3日的宪法性法律建议。 法国人民通过, 共和国总统公布宪法性法律,其内容如下: 序言 法国人民庄严宣告,他们热爱1789年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所规定的,并由1946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和补充的人权和国家主权的原则。 根据这些原则和人民自由决定的原则,共和国对那些表明愿意同共和国结合的海外领地提供以自由、平等、博爱的共同理想为基础的,并且为其民主发展而设计的新体制。 第一条 共和国和依自由决定的行为通过本宪法的海外领地的人民组成共同 体。 共同体建立在组成共同体的人民平等和团结的基础之上。 第一章主权 第二条 法兰西是不可分的、世俗的、民主的和社会的共和国。它保证所有公民,不分出身、种族或者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尊重一切信仰。 国家的标志是蓝、白、红三色旗。 国歌是《马赛曲》。 共和国的口号是:《自由、平等、博爱》。 它的原则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 第三条 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通过其代表和通过公民投票的方法行使国家主权。 任何一部分人民或者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 依照宪法规定的条件,选举可以是直接的或者是间接的。它必须是普遍的、平等的和秘密的。 凡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法国成年男女国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都是选举人。 第四条

各政党和政治团体协助选举表达意见。它们可以自由地组织并进行活动。它们必须遵守国家主权原则和民主原则。 第二章共和国总统 第五条 共和国总统监督遵守宪法。他通过自己的仲裁,保证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持续性。 共和国总统是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遵守共同体协定与条约的保证人。第六条 共和国总统由直接的、普遍的选举产生,任期七年。 本条的实施办法,由组织法规定。 第七条 共和国总统以有效投票的绝对多数票当选。如果在第一轮投票中无人获得绝对多数票时,应在其后的第二个星期日举行第二轮投票。此时只可以有两名候选人参加,如果在第一轮投票中得票最多的候选人退出竞选,即以得票次多的两人为其候选人。 选举投票由政府召集举行。 现任总统任期届满前二十日至三十五日内应举行新总统的选举。 共和国总统不论因任何原因缺位,或者由政府提出、经宪法委员会以其成员的绝对多数确认总统发生故障时,由参议院议长临时行使共和国总统的职权,但下列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职权除外。如果参议院议长也因故不能行使总统的职权时,由政府临时行使。 总统缺位或者经宪法委员会宣告确认总统发生故障时,除宪法委员会确认有不可抗力的情况外,应在总统开始缺位之日起或者在确定性地宣告总统发生故障之日起二十日至三十五日内,为选举新总统举行投票。 如果在提出总统候选人资格的登记截止日期前三十日内已经公布决定为候选人的人当中有一人在上述截止日期前七日内死亡或者发生故障时,宪法委员会可以决定延期举行选举。 如果在第一轮投票前,候选人之一死亡或者发生故障时,宪法委员会宣告延期举行选举。 如果在可能发生退出竞选之前,在第一轮投票中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之一死亡或者发生故障时,宪法委员会宣告整个选举程序必须重新进行。如果为第二轮投票竞选的两个候选人之一死亡或者发生故障时亦同。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宪法委员会根据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或者根据第六条规定的组织法关于提出候选人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宪法委员会可以延长第三款和第五款规定的期限,但不能在宪法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日期起三十五日内以后举行投票。如果因适用本款规定,结

经济预测与决策(决策部分)

一、选择题 1、在实际决策中,要取得完全信息(B)。 A.是很容易的 B.是不可能的 C.是没有必要的 D.是能做到的 2、在决策方案选择中以“令人满意”准则代替“最优化”原则(A)。 A.具有实践意义 B.不具有实践意义 C.降低了决策标准 D.是不科学的 3、在个人决策和集体决策两种决策中,具有决策速度快、效率高特点的是(A)。 A.个人决策 B.集体决策 C.个人决策和集体决策 D.不能肯定 4、决策在融合各门相关科学理论与方法的基础上,形成多种不同的作用形式和具体分析方法,体现了经营决策的(D)。 A.指导思想的科学性 B.程序的完整性 C.内容的复杂性 D.方法的多样性 5、在决策中,决策的科学性原则体现在(D)。 A.决策程序上

B.决策方法上 C.决策方案实施上 D.以上都对、 6、决策过程有固定的程式和标准方法的是( A )。 A.确定型决策 B.未确定型决策 C.风险型决策 D.个人决策 7、在非确定型决策时,为了充分利用收益函数所提供的全部信息,决策者应该采取的决策准则是( C)。 A.最小最大原则 B.最大最大原则 C.等概率准则 D. 准则 8、敏感度分析的目的是(B )。 A、揭示决策方案如何受某些因素的影响 B、找到影响决策方案的因素 C、了解决策者对信息的感应度 D、提高决策的质的分析水平 9、在转折点上,最佳方案损益期望值与非最佳方案损益期望值(A )。 A. 相等 B. 前者大于后者 C. 后者大于前者 D. 不能确定 10、借助决策树分析法评价、分析、计算某种方法获得信息的价值(B )。 A、是不可能的 B、是可以做到的 C、是不必要的 D、可操作性差 11、某企业有三种扩大生产方案,产品的市场需求量有三等,其收益情况如下表: 如果决策根据悲观准则则应选择方案( C )。

法国宪法

法国宪法 法国自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后,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陆续制定过许多部宪法。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1793年宪法、1848年宪法和1958年宪法。 1793年宪法又称《雅各宾宪法》,是法国第一部比较完整地体现资产阶级政治要求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小资产阶级和工人农民利益的宪法。这部宪法虽未付诸实施,但它所包含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在许多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宪法规定,法国实行三权分立,确立议会共和制,最高立法机构为一院制的立法会议,最高权力机构是执行会议。公民除享有《人权宣言》所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劳动权、受教育权、获得社会救济权,以及对侵犯人权的政府的起义权。 1848年宪法是巴黎工人六月起义失败后资产阶级共和派所控制的立宪会议为巩固资产阶 级专政而制定的宪法。它所建立的国家机构具有现代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政体的许多特点。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由普选产生,任期4年,掌握军政大权,有权任免总理和政府成员。但总统权力受到一定限制,如签订条约须经议会批准。议会为一院制的国民议会,拥有较大权力;不受监督和不可解散,拥有立法、宣战、媾和、批准条约权。公民享有较为广泛的民主自由权。 1958年宪法即现行宪法,又称《第五共和国宪法》。此后,1960、1962、1963、1974和1976年先后作了某些修改。这部宪法大大削弱了议会的权力,扩大了总统的权力,使法国现行制度兼具议会制和总统制的特色。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权力的核心,除拥有任命高级文武官员、签署法令、军事权和外交权等一般权力外,还拥有任免总理和组织政府、解散国民议会、举行公民投票、宣布紧急状态等非常权力。政府是中央最高行政机关,对议会负责,除拥有决定和指导国家政策、掌管行政机构和武装力量、推行内外政策等权力外,还拥有警察权和行政处置权、条例制定权和命令发布权。总理由总统任命,须听命于总统,起辅佐总统的作用。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原拥有的立法权、预算表决权和监督权三大传统权力受到总统和政府的限制。议会无权干预总统选举和总理的任命。 [编辑本段] 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 (2008年7月23日由现代的第五共和国最后修改宪法第2008-724。) 共和国政府根据1958年6月3日的宪法性法律建议。 法国人民通过, 共和国总统公布宪法性法律,其内容如下: 序言 法国人民庄严宣告,他们热爱1789年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所规定的,并由1946 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和补充的人权和国家主权的原则。 根据这些原则和人民自由决定的原则,共和国对那些表明愿意同共和国结合的海外领地提供以自由、平等、博爱的共同理想为基础的,并且为其民主发展而设计的新体制。 第一条 共和国和依自由决定的行为通过本宪法的海外领地的人民组成共同体。 共同体建立在组成共同体的人民平等和团结的基础之上。 第一章主权

中国宪法与法国宪法频繁变迁之比较研究

中国宪法与法国宪法频繁变迁之比较研究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权威性与稳定性是其应有之义。宪法文本的频繁变迁必将有损于宪法的权威与实施,近代中国百年宪政历史便是明显的写照。这不得不引起我们对宪法变迁历史的深思。新形势下本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中央全会的形式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着重强调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开创了法治历史的新纪元。 一、本文变迁含义的界定 从语义角度分析,变迁是指情况、事物或环境随时间变换而发生的变化、转移。 宪法变迁最早出现于1960年,德国学者耶林令克在其专著《宪法的修改与宪法的变迁》中首次提出该词。耶认为宪法变迁是指宪法条文在形式上没有发生变化而继续保持其原来存在状态,在没有意图、没有意识的情况下基于事态变化而发生的一种变更。【1】国内学者韩大元认为宪法变迁是指宪法条文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宪法条款的实质发生变化并产生一定的社会效果。【2】秦前红认为宪法变迁的含义一般可从三个层面来理解:其一是指世界各国宪法、某种类型宪法或者某个国家宪法产生、发展的经过;其二是指某国宪法修改的经过;其三是指宪法的自然变更或者说无形修改,具体来说是指宪法条文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3】 相比较而言,秦前红的理论既涉及宪法整体宏观更替发展,也涉及微观内涵变更;既有历史观角度的延续,也有具体适用技术的阐释。笔者依据秦的内涵界定,取其中前两项内容,界定本文的宪法变迁:指中国和法国历部宪法(包括相关宪法性文件、草案、修正案,公布实施与否不予考虑)更替、修改的历史沿革,即一种历史观的宪法演变考察,是宪法文本的有形改变,排除适用技术的考量。 二、中法宪法变迁历史过程概述 1.近代中国宪法变迁历史概述 1908年清政府颁布近代第一部成文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大纲首次将君权与公民权利纳入宪法规范的范围,可视为中国立宪之始。此后三年《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公布,但该信条并没有改变封建王朝的命运。 此后陆续颁布的宪法及宪法性文件有:1911年《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2年《临时约法》、1913年天坛宪草、1914年袁记约法、1916年宪草、1917年《军政府组织大纲》、1919年宪草、1923年贿选宪法、1925年宪草、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训政纲领》、1931年《训政时期约法》、1936年五五宪草、1946年国民党《中华民国宪法》和1948年《动员战乱时期临时条款》。自《钦定宪法大纲》颁布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历时41年。其间公布、起草的宪法性文本共15部,平均每三年左右便有一部宪法或宪法草案产生。但仅就形式而言,只有1923年贿选宪法和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短期生效。 新中国成立后,《共同纲领》充当临时宪法的角色。【4】此后陆续颁布了54、75、78和82年宪法。其中,78年宪法曾于79、80年修改,1982年宪法曾于88、93、99和04年修改。49年至今,包括共同纲领在内,共颁布五部宪法,正式修正案六个;11次立宪、修宪行为,平均每六年一次。 2.法国宪法变迁历史概述 法国政权经历了两次波旁王朝复辟、两次帝国和五次共和国。宪法经历了复杂的历史变迁,印证了法国是世界上唯一的宪法试验场的预言。 1789年《人权宣言》揭开了法国大革命的序幕。此后法国陆续颁布了1791年君主立宪制宪法、1793年雅各宾宪法、1795年共和国宪法、1799 年拿破仑宪法、1804 年第一帝国宪法、1814年波旁王朝宪法、1815《帝国宪法附加法》、1830年七月王朝宪法、1848 年第二共和国宪法、1852年第二帝国宪法、1870年宪法、1875年第三共和国宪法、1946年第四共和国宪法与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

常用决策分析方法(基本方法)

常用决策分析方法(基本方法) 上一节我们说了决策分析的基本概念,这一节我们谈谈决策分析常用的三种方法:决策树法、Bayes方法、Markov 方法。 决策树法决策树法(decision tree-based method):是通过确定一系列的条件(if-then)逻辑关系,形成一套分层规则,将所有可能发生的结局的概率分布用树形图来表达,生成决策树(decision tree),从而达到对研究对象进行精确预测或正确分类的目的。树的扩展是基于多维的指标函数,在医学领域主要用于辅助临床诊断及卫生资源配置等方面。 决策树分类:按功能分:分类树和和回归树按决策变量个数:单变量树和多变量树按划分后得到分类项树:二项分类树和多项分类树 决策树的3类基本节点:决策节点(用□表示)机会节点(用○表示)结局节点(用?表示) 从决策节点引出一些射线,表示不同的备选方案,射线上方标出决策方案名称。射线引导到下一步的决策节点、机会节点或结局节点。从机会节点引出的线表示该节点可能出现的随机事件,事件名称标在射线上方,先验概率在下方。每个结局节点代表一种可能的结局状态。在结局节点的右侧标出各种状态的效用(utility),即决策者对于可能发生的各种结

局的(利益或损失)感觉和反应,用量化值表示。绘制决策树基本规则:各支路不能有交点每一种方案各种状态发生概率之和为1 决策树分析法步骤:1 提出决策问题,明确决策目标2 建立决策树模型--决策树生长2.1决策指标的选择的两个步骤:2.1.1 提出所有分值规则2.1.2 选择最佳规则 2.2 估计每个指标的先验概率3 确定各终点及计算综合指标 3.1 各终点分配类别3.2 各终点期望效用值得确定3.3 综合指标的计算3.4 计算值排序选优树生长停止情况:子节点内只有一个个体子节点内所有观察对象决策变量的分布完全一致,不能再分达到规定标准一棵树按可能长到最大,通常是过度拟合(overfit)的。训练集:用于决策树模型建立的数据集测试集:决策树进行测评的数据集。过度拟合的树需要剪枝,即去掉噪声(拟合中的误差)。剪枝需要兼顾复杂度(节点数目)和预测精度(决策损失)。决策损失(decision lose):指随机抽取的某一个个体,在树的某决策节点被错误分类所引起的效用损失。建立决策树的目的在于获得最高精度的分类或预测值,以期为决策提供依据。可按照这几个特性对其评估:准确、简洁、易行、易理解和能发掘复杂数据内在关系。Bayes方法在实际决策过程中,决策者通常是将状态变量当作随机变量,状态变量发生的可能性用先验概率(prior probability)表示,以期望值准则(expectation rule)作为选择最优方案的标准。但是先验概率

法国现行宪法

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 (2008年7月23日由现代的第五共和国最后修改宪法第2008-724。) 共和国政府根据1958年6月3日的宪法性法律建议。 法国人民通过, 共和国总统公布宪法性法律,其内容如下: 序言 法国人民庄严宣告,他们热爱1789年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所规定的,并由1946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和补充的人权和国家主权的原则。 根据这些原则和人民自由决定的原则,共和国对那些表明愿意同共和国结合的海外领地提供以自由、平等、博爱的共同理想为基础的,并且为其民主发展而设计的新体制。 第一条 共和国和依自由决定的行为通过本宪法的海外领地的人民组成共同体。 共同体建立在组成共同体的人民平等和团结的基础之上。 第一章主权 第二条法兰西是不可分的、世俗的、民主的和社会的共和国。它保证所有公民,不分出身、种族或者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尊重一切信仰。 国家的标志是蓝、白、红三色旗。 国歌是《马赛曲》。 共和国的口号是:《自由、平等、博爱》。 它的原则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 第三条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通过其代表和通过公民投票的方法行使国家主权。 任何一部分人民或者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 依照宪法规定的条件,选举可以是直接的或者是间接的。它必须是普遍的、平等的和秘密的。 凡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法国成年男女国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都是选举人。 第四条各政党和政治团体协助选举表达意见。它们可以自由地组织并进行活动。它们必须遵守国家主权原则和民主原则。 第二章共和国总统 第五条共和国总统监督遵守宪法。他通过自己的仲裁,保证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持续性。 共和国总统是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遵守共同体协定与条约的保证人。 第六条共和国总统由直接的、普遍的选举产生,任期七年。 本条的实施办法,由组织法规定。 第七条共和国总统以有效投票的绝对多数票当选。如果在第一轮投票中无人获得绝对多数票时,应在其后的第二个星期日举行第二轮投票。此时只可以有两名候选

预测与决策的数量分析方法

神经网络在多元非线性预测分析中的应用 摘要 在很多实际应用问题中,通常会涉及很多变量,需要研究变量之间的关系,很多时候变量之间的关系是不确定的,需要用一个函数来近似表示这种关系。数据拟合就是根据变量的观察数据研究某些变量之间的近似函数关系,用来帮助我们认识事物的内在规律和本质属性。但在实际应用中经常会越到一些复杂的非线性系统,这些系统状态方程复杂,难以用数学方法准确建模。在这种情况下,多元统计分析的数据拟合方法是基本失效的,但我们可以建立神经网络表达这些非线性系统。该方法把未知系统看成是一个黑箱,用系统输入输出数据训练神经网络,使网络能够表达该未知函数,然后就可以用训练好的神经网络预测系统输出。 关键词:BP神经网络,多元统计分析,径向基网络 一、线性回归问题 用线性回归方法拟合人的耗氧能力y与以下诸因素(x1表示年龄,x2表示体重,x3表示跑1500米所用时间,x4静止时心速,x5表示跑步后心速)之间的关系:

在matlab中做回归分析 编写程序如下: 得到 x x 1655 x . 121x - - = - .0 - x y- 0399 3471 4 .0 5 1587 3 .0 2093 1 0167 .0 .4 2 由分析表可以看出其中x2和x4的p值都远大于0.0001是极不显著的,所以将x2和x4剔除之后利用MA TLAB做回归分析。 剔除变量x2和x4之后得到: 得到方程式:5 x 118x x y- = - - . .0 3 .0 1561 5694 .4 3254 1 0135

虽然上次剔除了最大显著的线性项,并且整个方程式极显著的,但不认为上式就是最好的回归方程,还应尝试做非线性回归分析。 以下为做二次回归分析得到的分析表: 将上述三种表达式的拟合效果图合并到一个图中可以看到完全二次回归的拟合效果较好,5重和三重线性回归拟合效果差不多。 二、一元非线性回归分析 找出年龄与头尾之间的关系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 (1958年10月4日) 序言 法兰西人民郑重宣告恪遵一七八九年宣言中所明定及一九四六年宪法序言中所确认与补充之人权暨国家主权原则。 依据上项原则及人民自由决择之原则,本共和国对于愿意与共和国结合之海外领地,提供基于自由、平等、博爱之共同理想及适合彼等民主发展之新政治体制。 第一条本共和国人民及海外领地人民,基于自由决择,共同接纳本宪法并创制国协。此一国协是建立在全体人民的平等与团结之上。 第一章主权 第二条法兰西为一不可分的、世俗的、民主的、社会的共和国。它确保所有公民不分籍贯、种族、宗教,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共和国尊重一切信仰。 国徽为蓝、白、红三色旗。 国歌为「马赛进行曲」。 共和国之信条为「自由、平等、博爱」。 共治国原则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政府。 第三条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经由其代议士及人民复决方式行使之。人民之任何分割部分或个人均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 选举投票得依宪法规定,以间接或直接方式行之。 选举必须采用普遍、平等、秘密方式。 凡享有公民权与政治权之成年法国男女,符合法定条件者均得为选举人。 第四条政党及政治团体得参与竞选。政党及政治团体得自由组织并从事活动,但需恪遵国家主权及民主原则。 第二章共和国总统 第五条总统维护宪法之遵守。由其裁量,保证公权力之正常运作及国家之延续。 总统确保国家独立、领土完整,与国家条约及国协协议之遵守。 第六条(一九六二年修订)总统由全民直接投票选举之,任期七年。本条款施行细则由组织法明定之。 第六条(原文)共和国总统由总统选举团选举之,任期七年,选举团由国会议员、省议会议员、海外领地议会议员以及各市议会选出之代表组成之。 上述代表分配如下: 居民人数未达1000人之市镇,以市长为代表。 居民人数在1000至2000人之间者,以市长及第一助理为代表。 居民人数在2000至25OO人之间者,以市长、第一助理及市议员中依序选出之市议员一人为代表。 居民人数在2501至3OOO人之间者,以市长、第一助理两人为代表。 居民人数在3001至6OOO人之间者,以市长、第一助理两人,及市议员中依序选出之市议员三人为代表。 居民人数在6001至9OOO人之间者,以市长、第一助理两人,及市议员中依序选出之市议员六人为代表。 居民人数在9OOO人以上者,以市议会全体议员为代表。 此外,居民人数在30OOO人以上者,则就其超过人数,每一千人,由市议会另行指定一人为代表。 共和国海外领地各行政区域议会所选出之代表,另依组织法规定条件,参加总统选举团。 国协会各会员国参与总统选举团事宜,由共和国与国协会员国签订之。 本条之施行细则,以组织法订定之。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主要特征

第一章 1、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主要特征,即与一般法律的根本区别 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和普通法律在阶级本质上是一致的,但又有不同,宪法是根本大法,这是宪法在法律方面的特有属性:这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1)宪法的内容不同于一般的法律。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总章程,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内容上具有根本性(2)宪法的效力不同于一般的法律。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违宪的法律不发生效力。(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制定宪法方面,很多国家都成立了专门委员会,规定了通过或者批准宪法的特别程序,以及修改宪法的复杂程序。这里要求掌握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各项程序。(4)宪法的解释和监督实施不同于一般的法律。立法解释(监督)、司法解释(监督)、特设机构解释(监督)。 2、我国宪法规定的宪法修改的程序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多数通过。” 3、宪法的概念 宪法就是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使民主制度法律化,集中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法。4、宪法规范的含义和特点P14——15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1)宪法规范是最高的法律规范。(2)宪法规范的包容性和概括性。(3)宪法规范的制裁性具有特殊的表现形式。 5、世界上宪法解释和监督的三种体制类型,我国宪法的修改和监督机制 三种体制:立法解释制、司法解释制、特设机构解释制。 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多数通过。我国现行宪法把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把解释宪法的职权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把个性宪法的职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6、我国宪法实施监督的制度 我国现行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由1982年宪法规定的。具有以下特点:(1)确立了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2)我国的宪法实施具有一定的组织保证,它可运用从中央到地方全部国家机构的力量防止违宪事件的发生。(3)我国宪法的实施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突出地表明了保障宪法实施的全民性和民主性。(4)它采用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法,既能积极预防违宪情况的出现,又能在违宪情况一旦发生时就能给以及时纠正。我国宪法实施的监督主要内容:第一,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第二,我国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第三,全国人大设立的各专门委员会协助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第四,现行宪法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宪法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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