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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概要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概要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概要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外专发[1996]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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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文化、教育和科技事业的发展,维护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单位和在我国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应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外国文教专家系指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外国专家局主管全国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工作,会同财政部制定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法规。

第四条聘用单位和外国文教专家必须依照办法在聘用合同中对工资和生活待遇做出明确约定。

第二章工资

第五条聘用单位支付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应分为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直接报酬为货币工资,间接报酬为住房、医疗、上下班交通等实际开支费用。聘用单位须在外国文教专家应聘前将为他们支付的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告诉专家本人。专家来华后,应在每月发工资时将给专家的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列出清单交给专家本人。

第六条国家对外国文教专家的直接报酬部分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则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并公开发布。

第七条聘用单位支付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下列情况除外:

1.根据政府、友好城市、校际交流和民间组织等协议来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

2.联合国、外国政府、公益团体、志愿者组织等援助项目专家的工资;

3.外国文教专家在被告知国家规定的情况下,书面声明自愿享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第八条国家确定和调整外国文教专家最低工资标准主要依据下列因素:

1.外国文教专家在华基本生活费用;

2.中国境内从事同等工作专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3.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因素;

4.聘用单位的支付能力。

第九条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1.加班工资;

2.夜班津贴;

3.伙食津贴等非货币性收入;

4.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5.其他不宜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

第十条聘用单位应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制定的外国文教专家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外国专家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实际业务水平,并参考其学历和资历确定月工资数额。

第十一条工资支付方式:

1.工资以人民币支付。

2.工资应当自到职之日起至合同期满之日止,按月支付给专家本人。不足整月的,按日计发。日工资为月工资的1/30(二月份同)。

3.工资的70%以内可按月兑换外汇。

第十二条聘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资。

第十三条外国文教专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外国文教专家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五天。

第十五条聘用单位安排外国文教专家延长工作时间,应依据法定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第十六条外国文教专家享受中国下列节日休假;

1.元旦;

2.春节;

3.国际劳动节;

4.国庆节;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十七条外国文教专家可按其国籍和信仰相应享受下列节日休假;

1.圣诞节两天;

2.宰牲节(古尔邦节)三天;

3.开斋节一天;

4.泼水节一天;

第十八条外国文教专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外国文教专家合同期为一年的,享受带薪休假四周。外国文教专家在教育机构工作,合同期为一学年的,享受所在教育机构的一个假期(寒假或暑假)带薪休假。

第十九条外国文教专家连续在华工作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再次应聘来华工作须在两年以后。

第四章病假和事假

第二十条外国文教专家请病假,须凭聘用单位指定的涉外医院医生证明。

第二十一条根据聘用单位指定的涉外医院医生诊断证明,外国文教专家在一个合同期内(一年或一学年)累计请病假不满三十天,工资按100%发给;超过三十天后,聘用单位有权解除聘用合同;若未解除合同,工资可按70%发给,直至恢复正常工作为止。

第二十二条在合同期内,外国文教专家因公在中国境内出差,在当地政府指定的涉外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聘用单位支付;因私外出就诊的费用自理。

在合同期内,外国文教专家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和中国境外就诊的医疗费用自理。

第二十三条外国文教专家请事假须经聘用单位同意,聘用单位可按日扣发工资。在合同期一年(一学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十天,连续事假不得超过三天。超过一天,可扣发两天工资。

第二十四条未经聘用单位同意而擅离职守的,旷职一天,扣发三天工资。情节严重的,聘用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五章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五条聘用单位必须保障外国文教专家在华工作和生活的基本条件:

1.提供配有必要仪器设备、办公用品以及取暖和降温设备的办公室。

2.提供附设家具、卧具、电话、电视机、电冰箱、卫生间、取暖和降温设备的住房。对聘期在半年(一学期)以上的外国专家提供的住房还应配备厨房。要做到设备完好、安全可靠。

3.提供公费医疗。外国文教专家须在聘用单位指定的涉外医院就医,在非指定医院就医费用自理。外国文教专家的挂号、就医交通、镶牙、洗牙、整容、保健按摩、配眼镜、住院用餐和服用非医疗性的滋补药品以及医生出诊等费用自理。

4.为工作地点和住所相距较远的外国专家提供上下班交通,或给予适当的交通补贴。

第六章聘用合同、工资和生活待遇争议

第二十六条聘用单位应按照《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与外国文教专家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口头协议均视无效。如当事人一方认为必要,可到中国公证机关对聘用合同依法进行公证,也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地方外国文教专家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对合同进行签证。

第二十七条聘用单位与外国文教专家因工资和生活待遇问题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可按照《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仲裁暂行规定》向中国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外国文教专家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聘用单位的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工作,掌握所属聘用单位执行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法规情况,并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聘用单位的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工作,掌握所属聘用单位执行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法规情况,并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四日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概要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外专发[1996]247号 -------------------------------------------------------------------------------- 2008/07/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文化、教育和科技事业的发展,维护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单位和在我国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应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外国文教专家系指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外国专家局主管全国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工作,会同财政部制定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法规。 第四条聘用单位和外国文教专家必须依照办法在聘用合同中对工资和生活待遇做出明确约定。 第二章工资 第五条聘用单位支付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应分为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直接报酬为货币工资,间接报酬为住房、医疗、上下班交通等实际开支费用。聘用单位须在外国文教专家应聘前将为他们支付的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告诉专家本人。专家来华后,应在每月发工资时将给专家的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列出清单交给专家本人。 第六条国家对外国文教专家的直接报酬部分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则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并公开发布。 第七条聘用单位支付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下列情况除外: 1.根据政府、友好城市、校际交流和民间组织等协议来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 2.联合国、外国政府、公益团体、志愿者组织等援助项目专家的工资; 3.外国文教专家在被告知国家规定的情况下,书面声明自愿享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 【发布日期】2016.05.25 【实施日期】2016.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高校: 为确保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的顺利执行,进一步加强和规划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现将《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外国专家局 2016年5月25日 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引进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明确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的开支范围,强化预算监督职能,保证专家经费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按年度制定的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下达给各高校的外国文教专家聘请项目经费,指高校为聘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开展合作研究、交流讲学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的预算和使用依法接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的基本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专家工薪、讲课费、专家补贴、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国际旅费是指外国专家从国境外到中国出(入)境口岸之间的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费用或其他交通费用,据实报销。 第六条专家工薪指高校与外国专家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等方式约定的工作报酬。对于支付工薪的外国专家不再另外资助其讲课费和专家补贴。 第七条讲课费指高校邀请外国专家(与邀请高校无聘用或任职关系)进行授课、讲座所

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管理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及管理-国家外国专家局

“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管理系统” 安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 1.主管部门 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 拟订出国(境)培训管理办法;承担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管理工作;承担国家专项经费资助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审核报批和其他培训项目审核;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承担有关出国(境)培训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违规行为。 2.执行部门 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管理处 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计划处 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成果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引智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引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组团单位的项目计划申报工作。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管理处、计划处、成果处负责对项目计划和执行的审核、审批等管理工作。 3.技术支持和维护单位 北京国电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4.负责人 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主要负责人,各地区各部门引智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保障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称培训项目管理系统)的安全,促进业务信息化,保障信息安全,保证培训项目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1.2培训项目管理系统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保障机制,以有效降低系统风险和操作风险。 1.3 出国培训管理司委托北京国电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培训项目管理系统的日常技术安全管理和执行技术维护工作。 2.技术安全管理和技术维护 2.1技术安全管理主要是指培训项目管理系统的安全技术实施和维护方面的技术管理,包括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安全管理、操作安全管理。 2.2 严禁利用培训项目管理系统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活动。 2.3 未经许可禁止新增、挪用和改动培训项目管理系统上的内容信息,如需增加信息,须得到出国培训管理司审批许可。 2.4 严禁在使用培训项目管理系统的计算机上随意安装使用与工作无关的软件,特别是具有密码破解、网络扫描等功能的软件。

宁波市外国专家局

宁波市外国专家局 文件宁波市人事局培训中心 甬人培中[2006]8号 关于举办生产过程中的质量 管理和质量保证技术讲座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局、宁波保税区、市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人事劳动局,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打造宁波品牌城市,进一步提升产品质量和技术含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结合甬人培[2006]4号《关于开展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系列专题培训的通知》文件精神,决定邀请德国弗劳恩霍夫应用技术研究院信息与数据处理所前任所长,世界教科文组织(UNISCO)中国地区首席,中国仪器仪表学会(CIS)第一位外国专家委员斯岛依斯洛夫教授和卡尔斯鲁厄大学计算机科学教授,同时是弗劳恩霍夫信息技术研究所(IITB)现任所长的Jürgen Beyerer教授于2006年9

月14日来宁波进行为期一天的公益性免费讲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2006年9月14日8:30—17:30 二、地点:宁波市海曙区翠柏路后河巷20号宁波工程学院信息楼一楼报告厅。 三、参会对象:各加工、制造企业的企业决策者、生产管理者、各企事业单位从事科研、质量管理、信息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讲座的主要内容: 1.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技术介绍; 2.质量管理的目的和任务及全面质量管理; 3.弗劳恩霍夫信息技术研究所的图像处理和评价研究; 4.作为生产质量保证的关键技术——自动视觉监测技术; 5.可靠自动监测系统中图像获取的意义; 6.线性纹理的图像处理技术; 7.质量管理的数学基础; 8.质量管理的方法和工具; 9.行业内和中小企业的质量管理组织; 10.国际质量管理标准; 请有意参加人员由单位将名单在9月6日前传真或电子邮件(jxjy@https://www.wendangku.net/doc/1518855610.html,)到宁波市人事局培训中心继续教育部。 联系人、传真及联系电话:毛旭军 87147161 注:讲座一天,中午免费提供快餐

国家外国专家局 关于印发《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外专发[2003]15号

关于印发《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 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外专发[200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集团公司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引智办: 为加强和规范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现将《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国家外国专家局 二〇〇三年二月十八日 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1999]163号)的精神,为加强出国(境)培训团组的管理,合理使用出国(境)培

训经费,结合近年来出国(境)培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开支范围及标准 (一)住宿费:出国(境)培训人员在境外发生的住宿费用,不包含电话费、小费等。费用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 通知》(财行[2001]73号)。 (二)伙食费:用于学员日常伙食,实行包干的办法。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费用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 (三)公杂费: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小费和旅行支票、汇票兑换手续费等。短期(指89天及以下,下同)出国(境)培训人员在境外期间,公杂费不分国家和地区按每人每天10美元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公杂费包干使用后,不再报销个人学习工具、资料、交际等费用。出国(境)培训人员不发放国外零用费和服装补助费。 (四)培训费:指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国(境)外集体开支的授课、翻译、场租、市内交通、邮电等直接为国(境)外培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费用标准执行《关于出国(境)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国家外国专家局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国家外国专家局政府网站信 息内容建设的意见 【法规类别】互联网 【发文字号】外专办发[2015]140号 【发布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 【发布日期】2015.04.14 【实施日期】2015.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国家外国专家局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 (外专办发[2015]140号) 局机关各部门、局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国家外国专家局政府网站(以下简称局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围绕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的目标,把握新形势下政务工作信息化、网络化的新趋势,加强局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

管理,提升局政府网站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引导舆论的能力和水平,将局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及时、准确、有效的政府信息发布、互动交流和公共服务平台,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管理和服务效能,推进引智事业信息化发挥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密结合引智工作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充分反映中央重大决策、引智工作重要举措和活动内容,解读新的政策规定,使公众更加理解和支持引智工作。 以人为本,心系群众。坚持执政为民,把满足社会公众对国家引智信息的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增强国家外国专家局的公信力。 公开透明,加强互动。及时准确发布引智信息,开展交流互动,倾听公众意见,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使局政府网站成为公众获取引智信息的第一来源、互动交流的重要渠道。 改革创新,注重实效。把握互联网传播规律,适应公众需求,理顺管理体制,完善协调机制,创新表现形式,提高保障能力,加强协同联动,传播引智工作主流声音。 二、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工作 (三)强化信息发布更新。局机关各部门、局直属单位要将局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建立完善信息发布机制,第一时间发布重要会议、重要活动、新的政策信息,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健全局政府网站信息内容更新的保障机制,提高发布时效性。 (四)加大政策解读力度。研究制定新的引智政策规定时,要同步做好网络解读方案。在局政府网站同步推出由政策规定制定参与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撰写的解读评论文章或开展的访谈等,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地解读引智相关政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使用规定

国家外国专家局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使用规定 为规范“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使用,制定本规定。 一、目的 使用本系统的目的是实现外国专家证件网上办理,提高工作效率,为外国专家聘请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公共服务;通过办理外国专家证件汇集全国外国专家和聘请单位的基本信息和管理信息,为外国专家、聘请单位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提供一个高效的工作信息交流平台,为建立和完善外国专家统计数据的动态分析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 二、系统网站与网页 系统网站设在国家外国专家局信息中心。登录国家外国专家局网页https://www.wendangku.net/doc/1518855610.html,,点击“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即可进入系统页面。 三、系统管理 (一)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系统的管理与建设,制订有关办法与规定。国家外国专家局经济技术专家司负责经济技术类外国专家证件网上申办的业务管理,教科文卫专家司负责教科文卫类外国专家证件网上申办的业务管理。

(二)国家外国专家局信息中心受国家外国专家局的委托,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信息库管理、网络安全和技术改进等工作。 四、用户管理 (一)使用本系统应为系统用户。系统用户包括系统管理用户、业务管理用户、发证机关用户和聘请单位用户。 (二)系统管理用户为国家外国专家局信息中心;业务管理用户为国家外国专家局经济技术专家司和教科文卫专家司。 (三)发证机关用户为国家外国专家局发证部门、被授权的省级外国专家局发证部门、被委托的市级外国专家局等发证部门,以及国家外国专家局设在有关国家部委、直属机构、专业总公司的发证窗口等。 1、发证机关用户应指定其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权限内的使用和管理。系统管理员应为发证机关负责证件办理人员。 2、 发证机关用户应按要求在网上填写并及时更新系统管理相关申请,系统息公机关用户应按本规定要求制定本部门相应的管 员的联系信息,保证联系信息的有效性。 3、发证机关用户应及时办理聘请单位提交的依据有关规定默认应予办理的时限,逾期将自动通报。 4、发证机关用户应按权限在系统内发布和更新有关信告等。 5、发证

外专局认可的“世界排名前500的大学名单”

外国人在中国申请工作签证,学历是必不可少的材料之一。学历高、学校实力强,对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办理都是加分项。 中国的外国人来华工作系统也认定了世界大学的500强排名名单,公事通整理如下,请参阅。 外国人持有以下学校的学历证书,在办理工作签证时,根据工作城市的不同有不同的优惠政策。具体可以咨询我们。 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名单 哈佛大学Harvard University 斯坦福大学Stanford University 剑桥大学University of Cambridge 麻省理工学院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MIT) 加州大学-伯克利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 普林斯顿大学Princeton University 牛津大学University of Oxford 哥伦比亚大学Columbia University 加州理工学院California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芝加哥大学University of Chicago 耶鲁大学Yale University 加州大学-洛杉矶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Los Angeles 华盛顿大学-西雅图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康奈尔大学Cornell University 加州大学-圣地亚哥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San Diego 伦敦大学学院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 宾夕法尼亚大学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约翰霍普金斯大学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苏黎世联邦理工学院Swiss Federal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Zurich 华盛顿大学-圣路易斯Washington University in St. Louis 加州大学-旧金山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San Francisco 西北大学(埃文斯顿)Northwestern University 多伦多大学University of Toronto 东京大学The University of Tokyo 密歇根大学-安娜堡University of Michigan-Ann Arbor 杜克大学Duke University 伦敦帝国学院Imperial College London 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University of Wisconsin - Madison 纽约大学New York University 哥本哈根大学University of Copenhagen 英属哥伦比亚大学University of British Columbia 爱丁堡大学The University of Edinburgh 北卡罗来纳大学-教堂山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at Chapel Hill 明尼苏达大学-双城University of Minnesota, Twin Cities 京都大学Kyoto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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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关于申报2017年因公出国(境)培训项 目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外专办发[2016]476号 【发布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 【发布日期】2016.09.28 【实施日期】2016.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关于申报2017年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 (外专办发〔2016〕4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引智归口管理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有关要求,继续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更好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创新驱动发展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对人才培养和储备的需要,进一步强化因公出国(境)培训(以下简称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提高培训质量,现就做好2017年培训项目计划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按照中央关于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严格控制培训总体规模,进一步优化培训项目结构,提高项目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专业性,鼓励结合国内科研生产需要与国外同行、同专业间开展的专题性研究培训项目,进一步增加专业技术、科研生产人员特别是后备骨干人才中长期培训的比重,坚决制止一般性项目的规模反弹。 (二)切实提高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要认真做好培训需求调研和立项必要性分析,要针对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行业、关键领域的“瓶颈”问题确定项目,明确培训内容,精选参训人员,优选承担培训任务的境外机构,精心设计培训课程。可以根据项目内容的实际需要按年度连续或分步立项实施,直至解决问题为止。培训主题和内容必须与组团单位主要业务相符、与拟前往国家(地区)优势领域相符、与境外培训接待机构培训特长相符;出国(境)参训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综合素质,必须是本行业或专业领域年富力强的业务骨干,岗位职责和工作性质必须与培训内容直接相关。继续加大对赴专业领域优势明显、发展经验丰富的非热点国家(地区)培训的支持力度,严格控制赴热点国家的培训规模。 (三)切实加强培训项目全过程的组织和管理,严把立项、执行、结项总结和成果跟踪等关键环节的审核关。各级引智归口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履行项目组织和实施过程的管理职责,要健全服务于一线专业人员培训特别是中长期培训的管理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要继续完善适合单人或小团队专业技术培训项目的预培训和外事教育制度。要把控规模、调结构的实际效果,执行率的高低,境外培训的监管,结项总结、核销的及时性和质量,成果的数量与水平以及培训管理和服务水平等因素,作为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立项原则 (一)优先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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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认定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等二十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出国(境)培训工 作资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 【发布日期】2000.12.01 【实施日期】2000.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认定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等 二十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组织派遣团组 和人员出国(境)培训工作资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引智工作归口 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专局: 为了加强出国(境)培训工作宏观管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纪委、外交部、监察部关于 对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加强管理、监督和检查以坚决制止公款出国旅游的通知》(外管函[2000]426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派遣团组 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工作资格认定的暂行规定》(外专发[1993]204号),经审查,对第一批二十家全国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授予按界定业务范围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出国(境)

培训工作的资格,有效期五年。 一、具有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出国(境)培训工作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名称、主管部门及业务范围 (一)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 主管部门:科学技术部 业务范围:配合国家级科技计划及科技创新工程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的出国(境)培训。 (二)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 主管部门:对外贸经部 业务范围:组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援华项目规定的人员及有国外资助的人员的出国(境)培训。 (三)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 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业务范围:组织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职业培训方面的相关人员出国(境)培训。 (四)卫生部国际交流中心 主管部门:卫生部 业务范围:组织卫生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出国(境)培训。 (五)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管部门:建设部 业务范围:组织城乡规划领域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出国(境)培训。 (六)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 主管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 业务范围:组织以自筹经

外国专家局聘请接待标准

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来自:外国专家局时间:2014-11-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据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三条邀请外宾来访应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规定。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计划编制必须严格控制在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不得突破。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四条外宾接待费应纳入部门预算。要加强外宾接待费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在核定的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安排外宾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 第五条对应邀来华的外宾,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

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按批准人数执行,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第六条要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不得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和企业等摊派、转嫁费用。 第七条外宾接待费的报销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三章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 第九条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以及其他一般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 (二)外宾住房标准: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第十条日常伙食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 (外专发[2004]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事厅(局)、外专局、公安厅(局)、外办、教育厅(委、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外专局、公安局、外办、教育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办理规定》和《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办理规定》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按上述办理规定,应向省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若省级外国专家局无法履行实施机关职能,则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受理和审批。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7]53号)、《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使用新的<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的通知》(外专发[20 01]4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凡与以上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 2.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 3.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办理规定 4.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办理规定 国家外国专家局 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1: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 一、许可事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二、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 省级外国专家局 三、申请条件: 外国专家受聘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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