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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Allianz安联财险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Allianz安联财险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Allianz安联财险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6号:偿付能力报告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6号: 偿付能力报告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季度报告 (4) 第三章季度快报 (26) 第四章临时报告 (27) 第五章报送方式 (28) 第六章监督管理 (28) 第七章附则 (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和报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向保监会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包括偿付能力季度报告(以下简称季度报告)、偿付能力季度快报(以下简称季度快报)和偿付能力临时报告(以下简称临时报告)。 第四条季度报告涉及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采用“一体观”,即将报告季度视为年度会计期间的一部分,以对整个年度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判断来决定季度末的会计估计、成本分配、递延和应计等项目。保监会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所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审批、报送等内控流程,确保及时、完整、准确报送。 第六条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编制和报送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季度报告 第一节季度报告框架 第七条季度报告包括以下部分: (一)公司信息; (二)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 (三)基本情况; (四)主要指标; (五)风险管理能力; (六)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 (七)重大事项; (八)管理层分析与讨论; (九)外部机构意见; (十)实际资本; (十一)最低资本; (十二)现金流压力测试。 第二节公司信息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的首页载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年第×季度”的字样以及公司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

2018年2季度偿付能力二代报告摘要

2018年2季度偿付能力二代报告摘要 一、基本信息 (一)注册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75号国际大厦37层 (二)法定代表人:吴富林 (三)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在天津行政辖区及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下列业务(法定保险业务除外):一、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二、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四)股权结构和股东,以及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单位:元) 期初本期股份或股权的增减期末 股权类别股份或出资额 占比 (%)股东 增资 公积金转增及 分配股票股利 股权 转让 小 计 股份或出资额 占比 (%) 国有股4,050,540,000.00 75.01% 0 0 0 0 4,050,540,000.00 75.01% 外资股1,349,460,000.00 24.99% 0 0 0 0 1,349,460,000.00 24.99% 其他0 0 0 0 0 0 0 0 合计5,400,000,000.00 100.00% 0 0 0 0 5,400,000,000.00 100.00% (五)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财政部(持股44.33%)中央汇金(持 股55.67%) 加拿大永明金融(持 股100%)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持股100%) 鞍钢集团公司(持股 100%)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持股 50%)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 公司(持股24.99%) 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持股12.505%)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持 股12.505%)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六)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2012年2月21日,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获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持股99%,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持股1%。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持股数量49,500万股,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持股持股数量500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征求意见稿)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风险管理基础与环境 (4) 第三章风险管理目标与工具 (9) 第四章保险风险管理 (12) 第五章市场风险管理 (15) 第六章信用风险管理 (18) 第七章操作风险管理 (20) 第八章战略风险管理 (22) 第九章声誉风险管理 (24) 第十章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 (24) 第十一章附则 (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旨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提出最低监管要求,规范控制风险评估及相应的最低资本要求,并为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提供依据。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组成。 固有风险是指保险公司业务经营活动中客观存在的风险。固有风险由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风险组成。量化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难以量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控制风险是指因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完善或无效导致固有风险未被及时识别和控制的风险。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水平综合确定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可量化的固有风险通过资本要求进行计量,控制风险通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进行识别。 保监会定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进行评估,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水平,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最低资本。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结果是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发展阶段、业务规模、风险特征等,将保险公司分为I类保险公司和II类保险公司,分别提出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 第六条满足下列任意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为I类保险公司,其他为II类保险公司: (一)公司成立超过5年; (二)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规模保费超过5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200亿元,人身保险公司规模保费超过20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300亿元。规模保费是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 (三)省级分支机构数量超过15家。 保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指定保险公司所属类别。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则要求,结合自身业务和风险特征,构建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固有风险的管理,提高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 第二章风险管理基础与环境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良好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基础和环境,包括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考核机制等。

2016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PingAnInsurance

2016年第1季度 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目录 一、基本信息 二、主要指标 三、实际资本 四、最低资本 五、风险综合评级 六、风险管理状况 七、流动性风险 八、监管机构对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

一、基本信息 (一)公司简介和报告联系人 公司名称: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新民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办 公9、10、11层 经营范围:承保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人身保险业务,包括各类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不包括“团体长期健康保 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办理上述业务的 再保险业务;办理各种法定人身保险业务;代理国 内外保险机构检验、理赔、及其委托的其他有关事 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事资金运用业务;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区域: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 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 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 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 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 报告联系人:郝军辉 电子信箱:haojunhui@https://www.wendangku.net/doc/3a3549389.html,

(二)股权结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报告期末所有股东的持股情况及关联方关系(按照股东年末所持股份比例降序填列,单位:万股或万元) 股东名称 季度内 持股数量 变化 年末 持股数量 年末持股 比例(%) 质押或冻 结的股份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363,531 99.5127-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7,461 0.2208- 西藏林芝鼎方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3,583 0.1060- 宝华集团有限公司- 2,510 0.0743- 上海汇业实业有限公司- 1,690 0.0500- 摩氏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486 0.0144-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418 0.0124- 深圳市尚尚善科技有限公司- 213 0.0063- 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服务公司- 54 0.0016- 沈阳恒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4 0.0004- 上海牧羊人工贸公司- 12 0.0004 - 广东省电信实业集团公司- 11 0.0003 - 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1 0.0003 - 北京市大地科技实业总公司- 5 0.0001 - 合计- 3,380,000 100- 股东关联方关系的说明所有股东无关联关系填表说明:因四舍五入,直接相加未必等于总数。 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三)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1. 董事基本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共有11位董事,由丁新民先生担任董事长,其他成员为孙建一先生、任汇川先生、姚波先生、李源祥先生、陈心颖女士、蔡方方女士、姚军先生、庄严女士、陈德贤先生、高佐先生。董事简介如下: 丁新民,男,1962年3月生,现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丁先生自1993年加入平安,先后担任集团总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寿险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寿险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寿险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寿险公司总经理等职务。丁先生是湖南财经学院金融专业硕士毕业。丁新民先生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遵守诚信原则,认真履行公司经营决策职责,有效维护了股东、公司、员工的权益和利益。 孙建一,男,1953年2月生,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董事和常务副总经理。孙先生于1990年7月加入平安,先后任平安保险公司管理本部总经理、平安集团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首席执行官等职务。在加入平安之前,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办事处主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武汉分公司副总经理、武汉证券公司总经理。孙先生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中南财经大学)金融学大专毕业。孙建一先生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遵守诚信原则,认真履行公司经营决策职责,有效维护了股东、公司、员工的权益和利益。

2018年第4季度 (审计后)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摘要 2018年第4季度 (审计后)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YINGDA TAIHE PROPERTY INSURANCE CO.,LTD

目录 一、基本信息 (1) 二、主要指标 (8) 三、实际资本 (9) 四、最低资本 (9) 五、风险综合评级 (10) 六、风险管理状况 (10) 七、流动性风险 (11) 八、监管机构对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 (12)

一、基本信息 (一)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乙18号院1号楼7-8层。 (二)法定代表人 范跃。 (三)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 1.经营范围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经营区域 北京、陕西、湖北、上海、山东、辽宁、河南、江苏、四川、广东、湖南、河北、浙江、青岛、大连、山西、福建、黑龙江、内蒙古、宁波、安徽、厦门、深圳、天津、重庆、江西、新疆、吉林。 (四)股权结构及股东 1.股权结构(单位:万股或万元) 股权类 别 期初报告期内股份或股权的增减期末 股份或出资 额 占比 股东增资 公积金转增及 分配股票股利 股权 转让小计 股份或出资 额 占比(%)(%) 国家股------------国有法 人股 310,000.00100.00--------310,000.00100.00 社会法 人股 -------------- 外资股--------------其他--------------合计310,000.00100.00--------310,000.00100.00说明: (1)股份有限公司在本表栏目中填列股份数量(单位:万股)、非股份有限公司在本表栏目中填列股权数额(单位:万元);(2)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保险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 序取得的股权,在保险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机构或部门持有的股权;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 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保险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 的股权,在保险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国有企业或事业及其他单位持有的股权。 1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瞩怂润厉钐瘗睐枥庑赖赁轫。 第二章风险管理基础与环境闻创沟烩铛险爱氇谴净祸测。 第三章风险管理目标与工具残骛楼诤锩濑济溆堑籁娅骒。 第四章保险风险管理酽锕极额闭镇桧猪诀锥顾荭。 第五章市场风险管理弹贸摄尔霁毙揽砖卤庑诒尔。 第六章信用风险管理谋荞抟箧飙铎怼类蒋蔷点铋。 第七章操作风险管理厦礴恳蹒骈时尽继价骚卺癞。 第八章战略风险管理茕桢广鳓鲱选块网羁泪镀齐。 第九章声誉风险管理鹅娅尽损鹌惨历茏鸳赖萦诘。 第十章流动性风险管理籁丛妈羟为赡偾蛏练净槠挞。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风险管理预颂圣铉傧岁龈讶骅籴买闼。 第十二章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渗钐呛俨匀谔鳖调砚锦钡绒。 第十三章附则铙诛卧泻哕圣骋贶顶庑缝励。 附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表 总则 本规则旨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提出最低监管要求,规范控制风险评估及相应的最低资本要求,并为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提供依据。拥缔凤袜备讯颚轮烂蔷报赢。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组成。 固有风险是指保险公司业务经营活动中客观存在的风险。固有风险由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风险组成。量化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难以量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赃热俣阃岁匮阊邺镓骚鲷汉。 控制风险是指因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完善或无效导致固有风险未被及时识别和控制的风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水平综合确定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可量化的固有风险通过资本要求进行计量,控制风险通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进行识别。坛抟乡嚣忏蒌锲铃毡泪跻驮。 中国保监会定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进行评估,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水平,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最低资本。蜡变黪瘪报伥铉锚铈赘箨苇。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结果是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的重要依据。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发展阶段、业务规模、风险特征等,将保险公司分为I类保险公司和II类保险公司,分别提出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买鲷鸸谮昙肤遥闫撷凄届娇。 满足下列任意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为I类保险公司: 公司成立超过5年;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规模保费超过5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200亿元,人身保险公司规模保费超过20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300亿元。规模保费是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绫镝鲷驾榇鹕踪韦辚籴飙钪。 省级分支机构数量超过15家。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 理制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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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稳健经营,确保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随时不低于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第二章偿付能力额度 第四条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 (一)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 3

(二)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 综合赔款金额为赔款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分保赔款支出之和减去摊回分保赔款和追偿款收入。 经营不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采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 长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业务;短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的人身保险业务。 (一)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之和: 1. 投资连结类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1%和其它寿险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4%; 上款所指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2. 保险期间小于3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保险期间为3年到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5%,保险期间超过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其它险种风险保额的0.3%。 在统计中未对定期死亡保险区分保险期间的,统一按风险保额的0.3%计算。风险保额为有效保额减去期末责任准备金,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若发 4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定期披露 (4) 第三章日常披露 (8)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9) 第五章附则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行为,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市场约束机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或利益相关方公开其偿付能力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不包括政策性保险公司。 第四条保险公司公开披露偿付能力信息,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充分性原则,即充分披露有助于信息使用者了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状况的所有重大相关信息; (二)及时性原则,即定期、及时披露偿付能力相关信息; (三)真实性原则,即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平性原则,即确保信息披露的集中性、可访问性和信息使用者的获取便利,使相关利益各方能平等获悉偿付能力相关信息。 第五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负最终责任。

第六条保监会和其他监管机构依法对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进行监督。保险公司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方的监督。 第二章定期披露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编制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并对外公开披露。 第八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应当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基本信息; (二)主要指标; (三)实际资本; (四)最低资本; (五)风险综合评级; (六)风险管理状况; (七)流动性风险; (八)监管机构对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的基本信息部分披露以下信息: (一)注册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 (三)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 (四)股权结构及股东;

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分析共7页

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分析 评价保险公司经营是否稳健、安全,并不能简单地、孤立地仅计算分析最低偿付能力这一指标,要全面、深入地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分析,还需进行财务状况分析。对此,《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评价财务状况的指标,包括流动比率、负债经营率、资产负债率、固定资本比率。当然,在财务分析实践中,还可以运用其他相关指标。 (一)安全性分析 安全性指保险公司的财务结构是否稳健以及投放资金能否保证安全返还,并有增值能力。由于保险公司属于负债经营,如果自有资本偏低,或者投放资金不能安全返还,就会增大经营风险,降低理赔能力。具体应分析如下指标: 1.资产负债率指标 该指标是指公司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之间的比例,反映总资产中有多大比例是通过借债来筹集的,也用来衡量公司在清算时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全部负债总额/全部资产总额×100% 该指标反映了保险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总的偿付能力和长期偿债能力。一般来说,资产负债率较低,说明债权和赔付、给付的保证程度越高,即偿付能力高;但过高的资产负债率也会降低资本利得。反之,则说明偿付能力低。对股东来讲,过高的资产负债率则意味着在较大程度上依靠债权

人的资金和准备金以及后续的保费收入维持业务经营和周转,一旦市场不振,甚至一时缺乏偿付能力,都可能导致公司的偿债风险甚至破产清算。因此,保险行业的资产负债率应维持一个风险和收益相称的合理水平,从保险市场发展的角度讲,其衡量的标志应该是在保险公司不致发生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尽可能选择高。 鉴于保险公司从事适度负债经营,因而确定资产负债率的临界点很重要,过高的资产负债率必然导致保险公司偿付危机,而过低的资产负债率又说明公司的资产未得到充分利用。根据产、寿险公司产品的特点,一般寿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会高于产险公司。 对于资产负债率的变化和波动,主要应分析保费收入波动、准备金政策、借入资金、盈利和所有者权益等方面的影响。 2.固定资本比率指标 固定资本比率是固定资产净值和在建工程余额之和与保险公司净资产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固定资本比率=(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余额)/净资产×100% 由于固定资产的流动性差和风险较大的特点,若固定资产规模太大,将不利于资产结构的合理配置。按照我国《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固定资产净值占资本金的比重最高不得超过50%,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这一界限操作,以控制固定资产的过度扩容。 3.资产质量比率 资产质量分析,是以特定的分析方法对企业安全资产进行的量化分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里,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投资风险和财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稳健经营,确保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随时不低于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第二章偿付能力额度 第四条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 (一)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 (二)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 综合赔款金额为赔款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分保赔款支出之和减去摊回分保赔款和追偿款收入。 经营不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采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 长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业务;短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的人身保险业务。 (一)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之和: 1. 投资连结类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1%和其他寿险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4%; 上款所指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2. 保险期间小于3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保险期间为3年到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5%,保险期间超过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其他险种风险保额的0.3%。 在统计中未对定期死亡保险区分保险期间的,统一按风险保额的0.3%计算。 风险保额为有效保额减去期末责任准备金,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若发生了保险合同中最大给付额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需支付的最高金额;期末责任准备金为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适用第四条的规定。 第六条再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等于其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分别按照本规定第四、五条规定计算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 第七条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等于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 第八条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考核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认可,纳入偿付能力额度计算的资产。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编报规则填报认可资产表。 第九条保险公司的认可负债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考核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认可,纳入偿付能力额度计算的负债。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编报规则填报认可负债表。 第十条中国保监会为评估偿付能力制定的编报规则,是保险公司编报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和计算偿付能力额度的唯一标准,不受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等其他部门规定的影响。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 (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评价内容 (2) 第三章评价类别 (5) 第四章评价方法 (6) 第五章监管政策和措施 (7) 第六章运行机制 (9) 第七章附则 (11) 附件一量化风险评价标准 (12) 附件二难以量化风险的评价标准 (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旨在规范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标准,明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分类监管政策和措施。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含健康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省级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分类监管,即风险综合评级,是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客观信息,以风险为导向,综合分析评价保险公司的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的风险,依据评价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对不同类别的公司依法实施不同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措施的行为。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负责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进行分类监管。保监局参与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分类评价,提供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相关风险信息和评价结果。 保监局负责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分类监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六条分类监管评价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难以量化的风险进行评价,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二)综合量化风险(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难以量化风险的评价结果,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进行综合评级。 第七条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及监管合规风险(不包括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八条在分类监管中,操作风险划分为以下细类: (一)销售、承保、再保险业务线的操作风险; (二)理赔业务线的操作风险; (三)资金运用业务线的操作风险; (四)公司治理的操作风险; (五)财务管理的操作风险; (六)准备金管理的操作风险。 第九条中国保监会从以下方面评估保险公司的操作风险: (一)评估各业务线的内部控制程序和流程的有效性、合规性等; (二)评估可能导致操作风险的人员因素,包括招聘、解雇、培训、领导能力和持续发展规划、业绩管理、薪酬等; (三)评估可能导致操作风险的信息系统因素,包括系统设计缺陷、软件/硬件故障或不足、信息安全和数据质量等方面的风险等;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流动性风险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 流动性风险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 (4) 第三章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10) 第四章流动性风险监管 (11) 第五章附则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低监管要求,建立流动性监管指标和压力测试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保险公司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及时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支付到期债务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现金流压力测试,是指保险公司在基本情景和压力情景下,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的流动性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价。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以保持合理安全的流动性水平。 第六条保监会依照本规则对保险公司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及流动性风险管理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管理模式和主要政策。 第八条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流动性风险管理架构; (二)流动性风险偏好、容忍度和限额; (三)日常现金流管理; (四)业务管理; (五)投资管理; (六)融资管理; (七)再保险管理; (八)流动性风险监测; (九)现金流压力测试; (十)流动性应急计划。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架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并建立考核及问责机制。 第十条保险公司董事会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摘要

保险公司 偿付能力报告摘要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CIGNA & CMB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2019年第3季度

一、基本信息 (一)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102号 (二)法定代表人 刘建军 (三)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 经营范围:在广东省行政辖区内及已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下列业务(法定保险业务除外):(一)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经营区域: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分公司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区域内经营。经原中国保监会批准,我公司已经在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四川、湖北、山东、广东、辽宁、陕西、深圳、湖南、河南、重庆、江西、天津等地区设立了分公司。 (四)股权结构及股东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报告期内持股 数量或出资额 变化 报告期末持 股数量或出 资额(万元) 期末持 股比例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营140,000 50% 信诺北美人寿保险公司外资140,000 50% 合计——280,000100% (五)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无

(六)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被投资单位名称与本公司关系 持股比例 报告期内出资额 变化(万元) 报告期末出资 额(万元) 期末持股 比例 招商信诺健康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子公司0 1,000 100% (七)董事、监事及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1. 董事基本情况 截至2019年9月30日,我公司董事会共有6位董事。 刘建军:1965年出生,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获得硕士学位。2014年1月出任公司董事,任职批准文号为保监许可〔2014〕65号;2015年10月至今出任公司董事长,任职批准文号为保监许可〔2015〕986号。刘建军先生为招商银行执行董事,同时担任招商银行副行长兼董事会秘书。 Jason Sadler(石湛森):1968年出生,毕业于威尔士大学斯旺西校区,商学研究专业学士学位。2010年12月至今出任公司董事,任职批准文号为保监国际〔2010〕1663号;2012年9月至今出任公司副董事长。石湛森先生同时担任信诺国际总裁。 霍建军:1972年出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管理专业,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8年5月至今出任公司董事,任职批准文号为银保监许可〔2018〕128号;霍建军先生同时担任招商银行总行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兼监事会办公室主任。 彭家文:1969年出生,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民经济计划专业,获得学士学位。2018年8月至今出任公司董事,任职批准文号为银保监许可〔2018〕656号;彭家文先生同时担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匡榕榕:1961年出生,毕业于外交学院,获得国际法专业学士学位,后获美国丹佛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国际政治博士学位。自2003年8月公司创立伊始出任公司董事至今,任职批准文号为保监国际〔2007〕64号。匡榕榕先生同时担任美国信诺保险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最新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亮点解读大全

最新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亮点解读大全 一、我国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演变 1. 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演变 我国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经历了两个阶段,即第一阶段(2000年至2013年,以下简称“偿一代”)、第二阶段(2013年至2017年,以下简称“偿二代”),具体如下: (1)“偿一代”时期:2001年1月23日,原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试行)》(保监发[2001]53号),“偿一代”开始试行;2003年3月24日,原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年第1号),“偿一代”正式施行。 (2)“偿二代”时期:分为“偿二代一期”和“偿二代二期”。2013年5月3日,原保监会发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保监发[2013]42号),“偿二代一期”的监管框架及体系形成,并于2016年正式施行;2017年9月18日,原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17]67号),提出“偿二代二期”三大任务。本次《管理规定》的修订系“偿二代二期”工程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主要目标是完善监管框架和强化监管的刚性约束。 2. 小结 综上,笔者理解: (1)“偿一代”采取定量监管指标,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监管标准视为达标。 (2)“偿二代”采取定量监管、定性监管及市场约束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提出核心能力充足率、综合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系评价偿付能力状况的三个指标。 (3)相比于“偿一代”,“偿二代”强调以风险为导向,并结合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投资规模、负债情况、业务运行、合规管理等多重因素对其偿付能力进行综合评价。 二、域外监管规则对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影响

2016年第2季度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PingAnInsurance

2016年第2季度 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二○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目录 一、基本信息 二、主要指标 三、实际资本 四、最低资本 五、风险综合评级 六、风险管理状况 七、流动性风险 八、监管机构对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

一、基本信息 (一)公司简介和报告联系人 公司名称: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新民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办公9、10、 11层 经营范围:承保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人身保险业务,包括各类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不包括“团体长期健康保 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办理上述业务的 再保险业务;办理各种法定人身保险业务;代理国 内外保险机构检验、理赔、及其委托的其他有关事 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事资金运用业务;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区域: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 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 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 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 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 报告联系人:郝军辉 电子信箱:haojunhui@https://www.wendangku.net/doc/3a3549389.html,

(二)股权结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报告期末所有股东的持股情况及关联方关系(按照股东年末所持股份比例降序填列,单位:万股或万元) 股东名称 季度内 持股数量 变化 期末 持股数量 期末持股 比例(%) 质押或冻 结的股份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363,531 99.5127-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7,461 0.2208- 西藏林芝鼎方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3,583 0.1060- 宝华集团有限公司- 2,510 0.0743- 上海汇业实业有限公司- 1,690 0.0500- 摩氏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486 0.0144-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418 0.0124- 深圳市尚尚善科技有限公司- 213 0.0063- 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服务公司- 54 0.0016- 沈阳恒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4 0.0004- 上海牧羊人工贸公司- 12 0.0004 - 广东省电信实业集团公司- 11 0.0003 - 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1 0.0003 - 北京市大地科技实业总公司- 5 0.0001 - 合计- 3,380,000 100- 股东关联方关系的说明所有股东无关联关系填表说明:因四舍五入,直接相加未必等于总数。 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三)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1. 董事基本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共有11位董事,由丁新民先生担任董事长,其他成员为孙建一先生、任汇川先生、姚波先生、李源祥先生、陈心颖女士、蔡方方女士、姚军先生、庄严女士、陈德贤先生、高佐先生。董事简介如下: 丁新民,男,1962年3月生,现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丁先生自1993年加入平安,先后担任集团总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寿险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寿险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寿险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寿险公司总经理等职务。丁先生是湖南财经学院金融专业硕士毕业。丁新民先生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遵守诚信原则,认真履行公司经营决策职责,有效维护了股东、公司、员工的权益和利益。 孙建一,男,1953年2月生,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董事和常务副总经理。孙先生于1990年7月加入平安,先后任平安保险公司管理本部总经理、平安集团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首席执行官等职务。在加入平安之前,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办事处主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武汉分公司副总经理、武汉证券公司总经理。孙先生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中南财经大学)金融学大专毕业。孙建一先生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遵守诚信原则,认真履行公司经营决策职责,有效维护了股东、公司、员工的权益和利益。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文件解读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文件解读 2015年3月5日 2015年2月16日,保监会连续发布了《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的通知》(保监发[2015]22号)、《关于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15]15号),自2015年1季度,中国保险业进入了偿二代过渡期。 通读17套监管规则,较2014年的最后征求意见稿、测试稿有大幅度改进,尤其量化部分,结构严谨,理解顺畅,明显感到偿二代建设者们付出了极大的努力。 本文区分问题讨论、更新建议、重点关注三部分内容进行简要罗列,部分注明了自己的观点。

一、问题讨论 (一)保险合同负债定义 1、监管规则 涉及“保险合同负债”的文件包括1号实际资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力测试、16号偿付能力报告,涉及“寿险合同负债”的文件包括1号实际资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力测试,涉及“合同负债”的文件包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力测试。 3号寿险合同负债第23条介绍了从万能“保险合同负债”拆分“保户储金及投资款”。 2、问题讨论 且不论独立账户,与2号解释不同,偿付能力监管规则正文中的保险合同负债、寿险合同负债、合同负债涵盖了2号解释(财报)中的保险合同负债和非保险合同负债的定义,只是在列报时将万能险“保户储金及投资款”拆出。 (二)所得税准备负债 1、监管规则 1号实际资本第二十二条当有证据表明,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预期在未来持续大于零时,保险公司应当在认可负债中确认所得税准备,即保险公司寿险业务的有效业务价值所对应的所得税义务…… 2、问题讨论 此段的意图并未理解,但在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中不应重复度量风险。 (三)保险公司风险缓释限制 1、监管规则

公司偿付能力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模版

公司偿付能力信息披露管理办法(xx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正式实施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xx〕10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保监发〔xx〕22号)的相关规定,以及《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xx 版)》(xx发〔xx〕246号)、《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办法(xx版)》(xx 发〔xx〕177号),为规范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偿付能力信息披露行为,特制定《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偿付能力信息披露管理办法(xx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偿付能力信息披露,是指本公司向社会公众或利益相关方公开偿付能力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本公司公开披露偿付能力信息,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充分性原则,即充分披露有助于信息使用者了解本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状况的所有重大相关信息; (二)及时性原则,即定期、及时披露偿付能力相关信息; (三)真实性原则,即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平性原则,即确保信息披露的集中性、可访问性和信息使用者的获取便利,使相关利益各方能平等获悉偿付能力相关信息; (五)一致性原则,即公司在不同载体上披露的同一信息内容应保持一致。 第二章信息披露方式 第四条定期披露 (一)定期披露载体、对象: 1.公司官方网站“信息披露”专栏下; 2.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互联网站“偿付能力信息披露”专栏;

3.以电子邮件或纸质文件形式,发送给公司所有股东。 (二)定期披露时限: 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 (三)定期披露内容: 定期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包括基本信息、主要指标、实际资本、最低资本、风险综合评级、风险管理状况、流动性风险,以及监管机构对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等八大部分,具体如下: 1.基本信息: (1)注册地址; (2)法定代表人; (3)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 (4)股权结构及股东; (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6)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7)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8)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主要指标: 披露以下项目的本季度(末)数和上季度(末)数: (1)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 (2)核心偿付能力溢额; (3)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4)综合偿付能力溢额; (5)最近一期的风险综合评级; (6)保险业务收入; (7)净利润; (8)净资产。 3.实际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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