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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裁判文书

目录(裁判文书民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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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裁判文书行政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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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最高法院公报判例

最高法院公报判例:二十一则涉管辖权案件裁判要旨

阅读提示:如何将一定之诉讼事件,以适当之标准分配于各法院,即为诉讼之管辖。依法律规定之标准,某法院得就某诉讼为审判者,谓之管辖权。管辖权系法院相互间事务分配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主要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等。本文是对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涉及管辖权判例的整理。结案时间从2000年至20XX年。为充分发挥判例的参考性作用,文章保留了裁判文书中重要的说理部分,便于参照。判例主要涉及仲裁协议无效后管辖权的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的平行诉讼和不方便法院的适用、当事人对于级别管辖是否具有诉权、协议约定各

自住所地管辖的处理、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范围、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住所地能否作为确定管辖权依据、请求权竞合时管辖权的确定、仲裁条款对管辖权约定的效力范围、仲裁条款约定无效的认定及管辖权的确定、合同补充协议对原合同管辖权的影响、被告不适格异议对管辖权异议的影响、债权转让对管辖权的影响、约定管辖权条款的解释方法、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地的认定、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限、第三人能否就加入的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移送管辖的特殊问题、保险代位求偿权案件的管辖权确定、当事人能否就发回重审的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专门法院管辖权的特殊规定等问题。

[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

1.仲裁条款不明确、无法执行时,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表明其放弃了仲裁的愿望。

——韩国新湖商社与四川省欧亚经贸总公司等信用证欺诈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审结日期:2000.12.13)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欧亚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的诉讼请求是宣告信用证无效,起诉的被告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基础交易买卖合同的卖方新湖商社,诉由是基础交易欺诈。由于两方之间最直接的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信用证是该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手段,欧亚公司是开证申请人,新湖商社是信用证受益人,欧亚公司起诉新湖商社信用证欺诈的基础是称其利用伪造单据以图骗取信用证项下的货款。新湖商社与欧亚公司之间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一个不明确的、无法执行的仲裁

条款,需要当事人重新协商,但是欧亚公司已经采取了诉讼的方法解决本案的争议,表明其放弃了仲裁的愿望,新湖公司称重新协商既是当事人的权利又是当事人的义务并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由于原销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没有约定仲裁的方式和机构属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因此原审人民法院对欧亚公司的起诉应予受理。信用证虽然是基础交易中的一个结算方式,但它又独立于基础交易,是遵循严格相符原则的单据交易。通常情况当事人不得以基础交易中的事由要求止付信用证或宣告信用证无效。对上述原则的例外就是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所谓“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在基础交易存在实质性欺诈的情况下,可以构成信用证关系与基础交易相独立的例外。由于适用“欺诈例外原则”是以基础交易的欺诈为前提,而导致信用证项下款项止付这样的后果,也必须将基础交易纠纷与信用证法律关系结合起来进行审理,因此本案的案由应认定为国际货物买卖信用证付款纠纷。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买卖合同和信用证纠纷均具有管辖权。

2.对我国法院和域外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已向域外法院起诉后,又向我国法

院起诉的,如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管辖规定,我国法院可予受理

——郭叶律师行诉厦门华洋彩印公司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审结日期:20XX.08.13)

【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华洋彩印公司提出的管辖

权异议,涉及国际民事诉讼中平行诉讼和不方便法院的问题。平行诉讼,是指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标的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法院进行诉讼,也称“一事两诉”。由于各国都奉行国家主权原则,而对民事诉讼行使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民事诉讼领域的体现,因此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平行诉讼是存在的,也是允许的。我国司法实践不排除平行诉讼。对同一案件,只要根据我国法律或者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则不问该案是否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起诉,或者该案是否已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审理,或者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是否已对该案作出判决,均不影响我国法院对该案的管辖。原告郭叶律师行以华洋彩印公司为被告,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代理合同纠纷诉讼,是涉港民事诉讼。香港是我国的一个独立司法区域,目前与内地尚未建立解决管辖权冲突和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决的司法协助关系。故香港法院是否受理同一诉讼,不是内地法院能否受理的前提。华洋彩印公司以郭叶律师行已经在香港法院提起诉讼,内地法院再受理就成为“一事二诉”为由,主张将本案移交香港法院处理,理由不能成立。不方便法院的问题,是指依照本国法律或国际条约规定,受案法院对某一国际民事诉讼享有管辖权,但该管辖权的实际行使,将给当事人和法院的工作带来种种不便,无法保障司法公正,也不能使争议得到迅速有效的解决,当别国法院对这一诉讼同样享有管辖权时,受案法院即可以自身属不方便法院为由,依职权或者根据被告的请求,裁定拒绝行使管辖权。这说明,这种国际民事诉讼不仅受案法院享有管辖权,还应当有一个以上可替代受案法院

的别国法院同样享有管辖权。受案法院能否以自身是不方便法院为由拒绝行使管辖权,通常考虑的因素有:(1)原告选择该法院起诉的理由;(2)被告到该法院应诉是否方便;(3)争议行为或交易的发生地位于何处;(4)证据可否取得;(5)适用法律的查明是否方便;(6)可否完成对所有当事人的送达;(7)判决可否执行;(8)语言交流是否方便;

(9)本院案件积压情况;等等。还应当指出,尽管被告有权以“不方便法院”为由抗辩原告的起诉,但受案法院是否采纳,应当由受案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及时、有效和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自由裁量。本案被告华洋彩印公司的住所地在厦门,原告郭叶律师行以华洋彩印公司为被告,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代理合同纠纷诉讼,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香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约定了适用香港法律并由香港法院行使非排他性的管辖权,香港法院当然也有权管辖。解决内地与香港法院的管辖权冲突与解决其他涉外案件一样,既要维护内地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也要加强双方的互助与合作。本案是代理合同纠纷之诉,若由香港法院审理本案,一旦判决华洋彩印公司承担义务,由于华洋彩印公司的住所和财产均在内地,当事人只有在内地重新诉讼,才有可能使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为避免当事人重复诉讼,及时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为合适,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能以自身是不方便法院为由拒绝行使管辖权。

3.当事人就级别管辖问题有权提出异议,但不具有诉权,亦不具有上诉的权利

——何荣兰诉海科公司等清偿债务纠纷案(审结日期:20XX.09.11)【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海科公司在上诉主张中就本案级别管辖问题提出异议,因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管辖异议的,受诉法院应认真审查,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告知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当事人虽然就级别管辖问题有权提出异议,但就异议不具有诉权。当事人不得以级别管辖异议为由提起诉讼主张,对异议被驳回后亦不具有上诉的权利。海科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的级别管辖异议,已经一审法院予以答复,且在一审卷宗中有所记载。海科公司就级别管辖问题提出的上诉请求,超出了当事人提起上诉的请求范围,故不应支持。4.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任何一方提起诉讼且为其住所地法院立案受理后,另一方要求其住所地人民法院重复立案或将案件移送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的,应予驳回

——阿拉山口公司诉宁夏秦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审结日期:20XX.06.06)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按照本案合同中有关“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虽然双方均有权提起诉讼,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的规定,任何一方提起诉讼且为其住所地法院立案受理后,从而排斥了另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的管辖。故该项

约定的实质是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项约定不但不属于“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况,而且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协议管辖的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并据以确定本案的管辖。

5.案件受理后,被告方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就确定案件管辖权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全面审查

——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高碑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东风本田汽车(武汉)有限公司、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审结日期:20XX.06.28)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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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案件管辖的确定,在受理立案中法院仅进行初步审查,有关证据只要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即可依法决定受理。但在案件受理后被告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受理该案的法院应当就确定案件管辖权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对有关证据的审查认定。本案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是否系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涉及确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无地域管辖权的事实依据问题。原审法院未对有关证据召集当事人进行审查核对,有所不妥。但是,在被告并未将此作为其管辖权异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仅针对其异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作出裁定,尚不属实质错误。在二审期间,本院曾召集双方当事人就此事实进行调查,两

上诉人一方面以公证人员未出庭为由,拒绝对两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明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系本案被控侵权产品销售者的公证文书发表进一步质证意见;另一方面又明确表示对此没有任何证据可以提交。两上诉人对有

关公证文书不予认可的理由并不充分,也缺乏法律依据,应当视为其放弃对该证据进行进一步质证的权利。本院认定被上诉人所举公证文书可以证明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系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作为被控侵权产品销售者所在地,北京市有关法院对本案具有地域管辖权。

6.具有一定的运营资金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交易业务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具有当事人能力,其住所地可以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天同证券公司与健康元公司、天同证券深圳营业部证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审结日期:20XX.08.25)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天同证券深圳营业部系天同证券的分支机构,虽不是法人,但其依法设立并领有工商营业执照,具有一定的运营资金和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证券交易等业务的行为能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天同证券深圳营业部作为本案合同纠纷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本案原告起诉承担直接民事责任的被告,且其工商登记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7.客户以侵权为由对证券营业部提起民事诉讼的,应由侵权行为地或

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世纪大道营业部、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证券交易营业部、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审结日期:20XX.11.29)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户投资,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对客户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不仅负有合同约定的妥善保管义务,而且负有法定妥善保管义务。当客户账户内证券或资金被证券营业部挪用后,客户有权选择违约或侵权诉由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住房公积金因在中旅营业部资金账户内的国债被挪用,以侵权为由对中旅营业部等相关被告向中旅营业部所在地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8.当事人约定仲裁管辖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并订立仲裁协议,仲裁条款只在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苏州东宝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市金城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东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市东宝有黑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徐阿大与苏州百货总公司、江苏少女之春集团公司资产转让合同纠纷案(审结日期:20XX.03.01)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与本案确定管辖权有关的三份合同分别为:百货公司与拍卖公司签订的《江苏省委托拍卖合同》,其中约定有仲裁条款;东宝公司与拍卖公司签订的《江苏省拍卖成交确认书》,其中约定有仲裁条款;百货公司、少女之春公司和东宝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该协议中没有将其列为另两份合同附件或接受另两份合同仲裁管辖的约定,也没有约定仲裁条款。这三份合同的主体不同,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尽管三份合同的产生有一定的关联性,但并不能因此否认三份合同的各自独立性。东宝公司、担保公司、金属公司、黑色金属公司、徐阿大依《转让协议》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因该转让协议没有约定仲裁条款,《转让协议》中也没有接受另两份合同中仲裁管辖的内容,且东宝公司、担保公司、金属公司、黑色金属公司、徐阿大五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接受仲裁管辖。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

员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当事人约定仲裁管辖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并签订有仲裁协议,仲裁条款也仅在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不能约束合同之外的人。因此,对于东宝公司、担保公司、金属公司、黑色金属公司、徐阿大五方当事人依《转让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9.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裁判文书上网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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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省高院信息办编制 目录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目录 一、裁判文书上网的操作流程 二、裁判文书不上网操作流程 三、审判流程系统中【裁判文书库】菜单使用说明 四、执行文书的上传操作说明

五、裁判文书不上网的审批操作说明 六、不上网裁判文书的统计 七、已公开裁判文书及案件信息撤回操作 八、办案法院及法官如何查询文书上网情况 九、中国裁判文书网系统操作部分 十、中国裁判文书网平台对裁判文书上网的校验规则十一、裁判文书上网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16〕19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2016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9次 会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第二条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

接。 第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备注:所有的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都要上网。其中除行政调解书和民事公益诉讼的调解书需要上网外,其他一律走不上网审批。 第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

2018政治高考真题(3)

2018年高考政治试题海南卷及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本题共22小题,每小题2分,共44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现阶段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企业里工人的工资收入属于按劳分配所得 ②公有制经济中职工的收入属于按劳分配所得 ③工程师提供新技术获得的收入属于按生产要素分配所得 ④农民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的收入属于按生产要素分配所得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2.甲是市场上的一种畅销品。随着技术发展,作为甲的替代品且性价比更高的乙商品面世。若其他条件不变,下列图示中正确反映甲的价格变动的的: 3.我国某制鞋企业在意大利设立设计中心,负责设计鞋型;在西班牙设立采购中心,负责采购皮革:在柬埔寨设立生产基地,负责制作鞋底;在广州总部加工后,经香港配送世界各地。该经营方式反映的理念是: A.整合全球资源,充分利用各地的比较优势 B.通过产业转移,带动其他国家的技术升级 C.以国内市场换取海外经销渠道和先进技术 D.与国外企业联手经营,快速扩大市场份额 4.2007~2017年,金砖国家经济总量占全球的比重从12%上升到23%,贸易总额比重从1 1%上升到16%,对外投资比重从7%上升到12%,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0%。这表明: ①金砖国家是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②金砖国家与世界各国经济联系日益紧密 ③区域经济一体化成为经济全球化的主流形式 ④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正逐步转向由金砖国家主导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定制生产被广泛应用于服装、制药、家电和工程等领域,越来越多的传统制造企业重视定制生产。据此完成5~6题。 5.下图反映某服装生产企业基于“互联网+”的智能定制生产模式。与传统“设计—生产一门店销售”的模式相比,该生产模式的优势在于: ①减少从生产到消费的环节,加速商品流通 ②以线上替代门店,提升消费者的消费体验 ③既有批量生产的规模效应,又能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 ④促进企业生产从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密集型转变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6.个性化定制生产蕴含的哲学道理是: ①只要分析矛盾的特殊性就能把握矛盾的普遍性 ②只有具体地解决特殊的矛盾才能推动事物的发展 ③矛盾的普遍性是稳定不变的,而矛盾的特殊性是不断变化的 ④认识矛盾的特殊性,才能把握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本质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7.欧佩克(OPEC)是石油输出国组织的简称,其原油产量约占世界原油产量的1/3.2016 年末,欧佩克与包括俄罗斯在内的其他一些产油国达成限产协议,协议有效期至2018年末。不考虑其它因素,由此可能带来的影响是: A.国际原油价格下跌 B.国际原油消费增加 C.原油替代品的消费减少 D.主要原油进口国的工业品价格上涨 8.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在财力紧张情况下,持续加大民生投入,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下列可直接改善民生的财政举措是: ①全面实施企业“营业业税改增值税”的结构性减税政策 ②设立国家专项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公共服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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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及样式

最高法发布:最新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及样式(权威解读+ 规范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 全国法院目前适用的主要诉讼文书样式颁布于24 年前。1992 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包括刑事、 民事、行政诉讼文书在内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实现了诉讼文书规范化、统一化。此后,又相继出台民事诉讼证据、简易程序、申请再审、执行以及破产、涉外海事诉讼等其他民事类诉讼文书样式。92 年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颁布,对人民法院规范裁判文书制作,引导当事人制作民事诉讼文书,规范人民法院、当事人、诉讼参加人的诉讼行为,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当事人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次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修订具有重要意义。诉讼文书包括法院制作和当事人参考使用两大类。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诉讼活动,分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反映诉讼结果的最重要载体; 是法官公正审理案件、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体现; 是展示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弘扬法治精神、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司法产品。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作裁判文书样式,为全国四级法院和广大法官提供一体遵行的标准化文本,既是严格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活动、司法行为规范化、公开化的最好体现。当事人参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行使或处分民事实体权利、程序权利以及认可、负担或履行民事义务的重要凭证。法院提供给当事人参考诉讼文书样式,帮助当事人解决了制作诉讼文书困难,是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而且通过引导当事人正确选择并适用诉讼过程中所需文书,客观上起到释明作用,有利于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为民事诉讼程序依法、有序、规范进行创造良好条件。 二民事裁判文书样式的主要特点和内容 就民事裁判文书的功能和定位而言,它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回应,对诉讼争议作出判断并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分配,为当事人实现其实体利益提供依据,是法官对民事案件审判的最终结论。法官通过在裁判文书中分析说理,向当事人和社会展示裁判结论的合理性、合法性、公正性、终局性。裁判文书不是对诉讼全部活动的完整展现,而是司法过程的提炼和总结,是审判成果的结晶,是司法公正重要的载体和最终体现。基于以上定位,民事裁判文书样式主要突出以下特点和内容: 第一,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突出不同审级特点。诉讼文书样式修订,遵循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精神,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明确要求判决书应当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说明法庭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理由。强调裁判文书制作要从完善审级制度出发,明确一审判决书应当把重点放在认定案件事实和确定法律适用上,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审判决书应当 把重点放在解决事实争议和法律争议的说理上,实现二审终审; 再审判决书应当把重点放在依法纠错、维护司法裁判权威上。

基层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六大难题

基层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六大难题-法律 基层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六大难题 刘先超 裁判文书上网是落实司法公开制度,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大举措。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无疑为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插上了腾飞的翅膀。 竹山县人民法院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裁判文书上网,统计近3个月上网情况,笔者认为,在部分基层法院尤其是贫困山区、偏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还存在以下六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不愿上。裁判文书上网是倒逼司法公正的“利器”,需要每个法官自觉参与、认真实施。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仍拘泥于传统办案习惯,重审判执行轻司法公开的陈旧理念根深蒂固,阳光司法意识不强,对裁判文书上网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加之文书上网前需要开展技术处理、修改核对和编辑上传等工作,不上网的文书还要制表报批,势必增加办案工作量,一些法官不重视、怕麻烦,消极被动对待裁判文书上网,导致文书上网率偏低。 二是文书质量不够高,不敢上。裁判文书上网是司法自信的具体体现,但这种自信需裁判文书这个“优质司法产品”做支撑。但不可否认的是,不少贫困落后地区的基层法院法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裁判文书在标点用语、证据分析、事实认定、裁判说理、法律适用、裁判结果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瑕疵,质量还不够高,法官对裁判文书质量缺乏足够自信,担心文书上网后会引起社会公众挑刺找错、引发网络舆情事件,并因此增风险、出洋相、担责任,不敢大胆、全面地落实裁判文书上网的各项要求。

三是操作技能不熟练,上不好。裁判文书上网需要每个办案法官亲自操作,并能熟练操作裁判文书纠错系统和裁判文书信息屏蔽系统,对法官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和两个系统的操作水平提出较高要求。但因部分法官对文书上网有关规定理解不透,多数大龄法官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偏低,两个系统应用时间不长、系统应用技能培训不够等因素,影响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质量。 四是考评机制不完善,上不动。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规定的实施细则》中,只对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统计通报、上网率考评和督促检查做了较为原则的规定,不够详细具体,且对法官及相关操作人员如何追责、院庭长如何担责等均未作明确规定,加上基层法院内部尚未形成有效管用的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管理机制,不能有力推动裁判文书上网工作。 五是范围对象不详尽,上不全。虽然最高法院和湖北高院对上网的裁判文书范围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还是不够详尽,对上网的裁判文书是否包括决定书,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不上网的裁判文书是单指民事调解书和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还是包括含有调解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含有调解内容的司法确认案件的裁定书是否应当上网,应当删除的“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是否包括姓名和出生日期等没有具体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拿捏不准、把握不好,易出现该上的不上、不该上的却上等问题发生。 六是基础数据难提取,上不准。计算裁判文书上网率所需的生效裁判文书数和不上网生效裁判文书数这两项基础数据,目前还无法直接从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提取,让办案单位申报又不一定客观,从案卷中提取工作量太大且时效性太差,因此难以准确、及时反映裁判文书上网率。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doc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一中民终字第68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凯立德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 区高新技术工业村W2A栋3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文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磊,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仰坤,男,北京劳尔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住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175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95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晖春,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建序,男,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77号24楼1206号。 原审被告北京中微恒业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52号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杨荣香。 上诉人深圳市凯立德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凯立德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8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 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凯立德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石磊、侯仰坤; 被上诉人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长地万方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陈晖春、杨建序到庭参加诉 讼,北京中微恒业商贸中心(简称中微恒业中心)书面表示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长地万方公司对自己制作完成的《“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简称《道图》)享有著作权,在他人侵害其权利时有权请求给予著作权保护。现其主张凯立德公司的《凯立德全国导航电 子地图(335城市)》(简称《335图》)抄袭其《道图》,凯立德公司予以否认,法院将根据查明的事 实作出判断,经将《道图》与《335图》比对可见,《335图》中至少99处错误与不规范之处与《道图》 相同,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允许作品的雷同,但前提是需经作者各自创作完成,而不是基于未经许可对他 人作品的使用。就涉案导航电子地图而言,虽然相关的道路、结点、行政区划、地物要素、道路名称等 信息要素是客观的,属于公共资源,但对同一地理信息的筛选、取舍以及如何表达等具有创作的属性, 受著作权法保护。有关导航电子地图的信息采集和注记国家没有明确规范,企业据自己作业情况制作完 成,即会体现出企业自己的制作风格、特色。外业采集中因不同人对相关信息感受不同,决定了对同一 区域采集、选取信息和注记的不同,不同的企业不可能存在大量基本信息之外的雷同,如在信息筛选取 舍数量、内容、表达方面,特别是在错误及不规范方面的雷同。由于当事人双方属于国内为数不多几家 从事电子导航的企业,企业间相关的产品信息在主管部门网站上均有公示,凯立德公司有能力接触并了 解到长地万方公司的《道图》作品,对于上述雷同事实是否源于创作,其有责任提供证据给予证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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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裁判文书网 篇一:裁判文书 目录(裁判文书民事类) -1- -2- -3- -4- 目录(裁判文书行政类) -5- 篇二:最高法院公报判例 最高法院公报判例:二十一则涉管辖权案件裁判要旨 阅读提示:如何将一定之诉讼事件,以适当之标准分配于各法院,即为诉讼之管辖。依法律规定之标准,某法院得就某诉讼为审判者,谓之管辖权。管辖权系法院相互间事务分配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主要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等。本文是对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涉及管辖权判例的整理。结案时间从2000年至20XX年。为充分发挥判例的参考性作用,文章保留了裁判文书中重要的说理部分,便于参照。判例主要涉及仲裁协议无效后管辖权的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的平行诉讼和不方便法院的适用、当事人对于级别管辖是否具有诉权、协议约定各

自住所地管辖的处理、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范围、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住所地能否作为确定管辖权依据、请求权竞合时管辖权的确定、仲裁条款对管辖权约定的效力范围、仲裁条款约定无效的认定及管辖权的确定、合同补充协议对原合同管辖权的影响、被告不适格异议对管辖权异议的影响、债权转让对管辖权的影响、约定管辖权条款的解释方法、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地的认定、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限、第三人能否就加入的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移送管辖的特殊问题、保险代位求偿权案件的管辖权确定、当事人能否就发回重审的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专门法院管辖权的特殊规定等问题。 [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 1.仲裁条款不明确、无法执行时,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表明其放弃了仲裁的愿望。 ——韩国新湖商社与四川省欧亚经贸总公司等信用证欺诈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审结日期:2000.12.13)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欧亚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的诉讼请求是宣告信用证无效,起诉的被告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基础交易买卖合同的卖方新湖商社,诉由是基础交易欺诈。由于两方之间最直接的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信用证是该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手段,欧亚公司是开证申请人,新湖商社是信用证受益人,欧亚公司起诉新湖商社信用证欺诈的基础是称其利用伪造单据以图骗取信用证项下的货款。新湖商社与欧亚公司之间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一个不明确的、无法执行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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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海民初字第21789号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淀新区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永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IV区4号永丰商业中心2号楼B座。负责人吕国清,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建彬,男,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淀新区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王育新,男,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淀新区支行职员。被告徐倩,女,1985 年1月6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石铁成,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石英男(系北京市友四方浴池业主),女,1974年9月29日出生。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淀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与被告徐倩、石铁成、石英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告石铁成于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有管辖权的民事裁定。经公告送达,该裁定已于2014年1月8日生效。本院于2014年1月29日依法组成由法官柏梅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闫少梅、祖砚铭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陈建彬、王育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倩、石铁成、石英男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农

商行海淀新区支行起诉称,2008年3月17日,徐倩与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签订2008海淀新区个借00070《借款合同》,向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借款102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08年3月19日至2011年3月18日;月利率为6.93‰,按季付息,到期还本;借款逾期后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实际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30%的逾期罚息;未按合同约定清偿的借款利息按逾期罚息率计收复利。同日,石铁成与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签订2008海淀新区个抵00070《抵押合同》,以其个人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芳群园三区15号楼1318、1011房产(京房权证丰私字第68070号)作为抵押物,为徐倩的上述借款提供房产抵押担保。同日,石英男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北京市友四方浴池(以下简称友四方浴池)与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签订2008海淀新区个保00070《保证合同》,为徐倩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依约向徐倩发放借款102万元。2011年3月18日借款到期后,徐倩未依约偿还借款,石铁成、石英男亦未履行担保责任,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会计核算系统扣收1元,徐倩尚欠借款本金1019999元以及相应利息至今未还。现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徐倩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19999元及暂计算至2013年7月11日的利息247410.40元,以及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2、石铁成以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

裁判文书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

裁判文书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 [摘要]一般而言,基于司法审判权的本质要求,法院的裁判文书应该公开。在新媒体技术环境下,裁判文书上网已经日渐成为主导趋势和时代需求。但是另一方面,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有可能造成个人信息的过度传播,并给当事人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实践中,我国法院对裁判文书上网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做法不尽一致。有鉴于此,应当探寻一种统一的制度路径,为上网裁判文书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提供平衡依据。 [关键词]新媒体;个人信息保护;裁判文书公开;知情权 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审判和执行公开的规定和意见,对公开的基本原则、具体范围和程序以及制度保障提出要求,各级法院也纷纷推行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制度,以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并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裁判文书公开带来的诸多益处毋庸多言,下面先来讨论一下公开的依据有哪些。 一、裁判文书公开之依据 首先,从司法民主层面分析,公开裁判文书是实现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有效方式。知情权,又称获知权、知晓权、知悉权等,是公民获取有关社会公众领域信息以及与本人相关信息的权利,具体包括政府知情权、司法知情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知情权。[1]通过公开裁判文书,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可以知晓国家司法机关如何行使司法权,有助于实现司法民主的价值。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2],司法权也不例外。公开裁判文书可以让公众对司法权进行监督。此种监督可以预防并遏制司法腐败,促使司法官员依法公正地处理所有案件,进而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其次,从法律层面分析,公开裁判文书是宪法和法律的要求。我国1954年《宪法》在最高规范层面上对司法公开作了原则规定,即第7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现行《宪法》第125条保留了该规定。司法公开包括审判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是审判公开的重要形式之一,从这个层面分析,裁判文书公开是实施宪法的方式之一。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都对审判公开原则予以“法律化”,如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等。 再次,从实践层面分析,公开裁判文书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裁判文书是司法机关庭前公告、立案、开庭、庭审质证、编写裁判文书、宣告判决结果等司法活动的记录和反映,公开裁判文书会促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严格规范其司法行为,让其不断提升自身的司法能力并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是实现公众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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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杭下商初字第1329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张长弓。委托代理人:张震宇。被告:杭州珍琪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江亮。被告:台州东方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喜。被告:浙江中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江亮。被告:浙江珍琪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江亮。被告:童江亮。被告:龚凤梅。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下称兴业银行杭州分行)为与被告杭州珍琪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珍琪公司)、台州东方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浙江中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誉公司)、浙江珍琪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珍琪公司)、童江亮、龚凤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业银行杭州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张震宇,孙晓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珍琪公司、东方公司、中誉公司、浙江珍琪公司、童江亮、龚凤梅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兴业银行杭州分行起诉称:2010年6月23日,原告兴业银行杭州分

行与被告东方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以东方公司所有的台州市太阳谷小区·曼哈顿广场1-5幢裙楼105号、106号、107号至109号、8幢1层、9幢1层房产作抵押,为抵押权人原告与债务人被告杭州珍琪公司的债务的清偿提供担保。有效期自2010年6月23日至2014年6月22日止,担保范围:最高本金限额5878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双方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并领取他项权利证书(他项权证号:台房他证台字第 T0017447-T0017451号)。2011年6月22日,原告兴业银行与被告东方公司另外签订《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以东方公司所有的台州市太阳谷小区·太阳谷花园48幢的在建工程作抵押,为原告给予债务人被告杭州珍琪公司在2011年6月22日至2014年6月21日的抵押债权确定期间内发生的、在抵押最高债权额12265300元内的债权(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担保。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并领取台房建台字第J0000039号在建工程抵押权证书。同日,原告兴业银行分别与被告中誉公司、被告浙江珍琪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各一份,约定上述被告为原告与债务人被告杭州珍琪公司的债务的清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11年6月22日至2012年6月21日止,担保范围:最高本金限额3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

判决书与裁判文书的区别

判决书与裁判文书的区别 一、判决书 判决书,法律术语,是指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写作文体,包括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规:法院生效的判决书从2014年1月1日起在互联网全面公布,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犯罪以及不宜“晒”的4类判决书外,公众均可随时查阅。 判决书的制作,在形式上应当具备规范性、创新性、公开性、法律性和准确性的特点。 (一)规范性。为了提高诉讼文书的质量,最高法院制订了规范、标准且实用的各类司法判决的文书样式。因此,各类判决书的写作程式,应当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制作判决书的规范要求。简言之,司法判决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印制规范。 在技术规范上,一是要求文书字体规范,即法院名称应用2号宋体字,文书名称应用1号宋体字,案号及正文应用3号仿宋体字。 二是要求标点符号规范,即遵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制定的《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三是要求数字规范,即按照《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的规定和司法文书的特点,正确使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 在印制规范上,一是要求文书用纸规范,即司法判决应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

二是要求文书版式规范,即文书每页一般应为23-24行,每行28-30字,页边距天头大于地角,左空大于右空,在页脚居中或靠右位置标注页码。 三是要求装订规范,即司法判决正文为两页以上的,应使用在左空处粘贴的方法,不能用订书机装订。规范严谨的司法判决必须符合上述标准。 (二)创新性。各类案件之间、相同种类的具体案件之间千差万别,因此判决书不能拘泥习惯格式,不能千案一面,而应在规范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所谓创新,指的是适应案件变化的特点,为强化司法判决的理性含量而在文书制作方法上所做的变革。创新并不是对技术规范或印制规范的改变,也无现成的公式可以遵循。当前司法判决的常见病是囿于官式的呆板格式,由于欠缺对具体案件特点的考量,对千差万别的案件套用固定的制作模式,固守传统的写作方法,使得本应无可非议的“查明”、“依据”、“裁决”的司法判决三段论模式,给当事人或公众留下了法院判决不讲理的印象。产生这种不良印象的根源,在于千篇一律的司法判决制作方法割裂了具体案件的裁决文书中各构成部分之间的有机联系,具体表现为引述证据的缺失、认定事实的突兀、说理的贫乏、前后表述的矛盾、作出结论的武断、援用法律的随意等。这种缺乏创新性的司法判决严重损害了法院裁决的权威性,也对法官公正司法的形象造成了负面的影响。 行政和民商案件常见的创新体例是: 1、在当事人诉辩称之前,简要叙述争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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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民申字第59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亚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秦安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谢元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党继军,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雷鸣,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可口可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纽卡斯尔县奥雷吉街1209号公司信托中心。 法定代表人:William D. Hawkins,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杨军,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剑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申美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出口加工区桂桥路539号。 法定代表人:翁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军,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剑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亚庆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庆公司)与可口可乐公司、上海申美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美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8日作出(200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7月21日,亚庆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09年2月18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听证,现已审查完毕。 亚庆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认定“酷孩”与“酷儿”有明显区别缺乏证据证明。就文字本身进行比较,两者是极为近似的。其文字结构相同,均以“酷”来修饰其后的名词,“酷”字是最能引起相关公众注意的。尽管“孩”和“儿”在字音和字形上有区别,但“酷孩”与“酷儿”的含义均为“时尚的小孩儿”,含义一致。二者仅在商标较不重要的部分有所区别,且已经造成混淆,故应为近似商标。2、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未依法保护“酷孩”注册商标的权利,原审法院仅考虑“酷孩”与“酷儿”两个商标表面的音形义的区别而不考虑“足以混淆”的结果。可口可乐公司无视“酷孩”在先注册商标的权利,大规模使用与其近似的“酷儿”商标,使公众足以认为使用“酷孩”商标的产品来自于“酷儿”商标的权利人,或者在某种程度上与其有关,从而贬损了“酷孩”商标的显著性,致使使用“酷孩”商标的产品失去进入市场的能力。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令可口可乐公司、申美公司停止在第32类商品上使用“酷儿”文字商标标识,销毁相关商标标识,在全国性媒体上向亚庆公司赔礼道歉。 可口可乐公司答辩称:1、“酷儿”已获国家商标局核准成为注册商标,其与“酷孩”商标不构成近似,

最新裁判文书上网操作手册

裁判文书上网操作手册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省高院信息办编制 目录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目录 一、裁判文书上网的操作流程 二、裁判文书不上网操作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三、审判流程系统中【裁判文书库】菜单使用说明 四、执行文书的上传操作说明 五、裁判文书不上网的审批操作说明 六、不上网裁判文书的统计 七、已公开裁判文书及案件信息撤回操作 八、办案法院及法官如何查询文书上网情况 九、中国裁判文书网系统操作部分 十、中国裁判文书网平台对裁判文书上网的校验规则十一、裁判文书上网注意事项。

法释〔2016〕19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2016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9次 会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第二条??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第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备注:所有的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都要上网。其中除行政调解书和民事公益诉讼的调解书需要上网外,其他一律走不上网审批。 第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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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杭下民初字第372号 原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德森。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徐一雯。 被告: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庆周。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9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幼戎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被告不能就诉争房屋价值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申请对诉争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论出具后,本院又组成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德森、徐一雯,被告委托代理人赵庆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经常争吵,感情逐渐冷淡,2013年7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由于原告明确表示婚前购买的现代景苑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于是被告方提议婚姻与财产问题分开处理。

原告与被告的财产问题主要有三点:第一,现登记于原、被告两人名下的现代景苑X幢XXXX室房产实际是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原告所有。该房产实际系原告婚前独自购买,早在2008年10月原告就与开发商订立了购房合同并在当时支付了85万元的定金及首付款,剩余35万元每月2775.08元的按揭款项也一直是原告归还。只因2011年颁发产权证时按当时的政策发证部门对买房者已婚的要求必须将配偶 名字一并登记在产权证上,所以产权证上会有被告的名字,但实际被告由始至终未对该房产出资过,房产非原被告的共同财产。第二,为装修现代景苑房屋,原告通过家人借款15万元,该笔款项全部在被告手中,但装修初期被告就因一些琐事与原告争吵后撒手不管装修事宜,最终装修只得由原告的家人另行再筹措资金帮助处理,但这15万元装修款被告至今未归还。第三,两人曾一起以被告名义购买过一款20万元的理财产品,该20万元中有5万元是原告的个人存款,要求被告一并归还。综上所述,诉请判令:1、杭州市下城区现代景苑X幢XXXX室房产归原告所有;2、被告向原告返还装修款15万元;3、被告向原告返还存款5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乙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逐渐冷淡症结在于原告父母对儿子婚姻干预过多,尤其是涉案房屋装修好之后,被告因无力承担房租几度要求搬进去居住却遭到了原告父母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8451511.html,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法释〔2016〕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已于2016年7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8月29日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第二条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第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

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第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2017新优秀裁判文书

2017新优秀裁判文书 【篇一:2017新优秀裁判文书】 【裁判摘要】建设服务性政府,要求行政机关既要严格执法,也要 兼顾相对人的实际情况,行政管理存在裁量余地时候,应当尽可能 选择对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实施扣留等暂时性措施不 能代替对案件的实体处理,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处理的,构 成滥用职权。 二、李建国与孟凡生、长春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 议之诉案 【裁判摘要】1、法律规则是立法机关综合衡量取舍之后确定的价值 判断标准,应当成为司法实践中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规则,除非法 律有特殊规定,否则在适用时不应当收到某些特殊情况或者既定事 实的影响。2、分公司的财产即为公司财产,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公 司承担,这是《公司法》确定的基本规则。以分公司的名义依法注 册登记的,即应当受到该规则的调整。至于分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有 关权利义务及责任划分的内部约定,因不足以对抗其依法注册登记 的公示效力,进而不足以对抗第三人。3、遵法守法依法行事者,其 合法权益必将受到法律保护;不遵法守法甚至违法法律者,因其漠 视甚至无视法律规则,就应当承担不受法律保护或者受到法律追究 的风险。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以及予以保护的承包或者租赁经营,应当是 法律所准许的承包、租赁形式。企业或者个人以承包租赁名义借用 建筑企业资质之实的,因违反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故不应 包含在该条的保护范围内。5、实际施工人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的概念, 因其规范情形之特定性,故亦在该规范所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案件中,才适用对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做出认定。 三、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诉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 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裁判摘要】《食品卫生法》明确规定,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 加剂以外的以外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行为人在食 品中掺入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质,虽然其不属于司法解释中明确 的有害物质,但具有同等的危害性,应当将其确定为有毒有害物质,依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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