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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维权手册

职工维权手册
职工维权手册

职工维权手册

一、关于劳动合同

1、职工为什么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2、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能否向职工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务。

3、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4、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几种?

《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根据这一规定,可以将劳动合同划分为以下三种:

(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亦称定期劳动合同,是指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就明确规定了效力期间的劳动合同。其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称不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起始日期,没有约定具体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以完成某项工作或者某项工程有效期限的劳动合同,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

5、职工能否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劳动合同对试用期有怎样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

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7、用人单位与职工未订立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8、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有哪些?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9、用人单位可否以聘为“临时工”为由拒签劳动合同?

《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也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项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用人单位不能以招用的是临时工为借口,拒签劳动合同。

10、用人单位在书面情形之下可以解除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1、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形之下不得解除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解除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在什么情形之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本人?

维权手册 完整内容

目录: 一.环顾周围-----我们的消费者权益 1.大家都是消费者 2.我们的权利 二.树立意识-----何为侵犯? 1.不做傻子做明人 《特别栏目》----讲述中国食品安全问题 三.拿起武器-----维护权益 1.炼就“火眼金睛” 2.用法律捍卫 以下是每个子目录的内容 一.环顾周围-----我们的消费者权益 大家都是消费者 来满足人们各种需要的过程。消费又分为生产消费和个人消费。前者指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和活劳动的使用和消耗。后者是指人们把生产出来的物质资料和精神产品用于满足个人生活需要的行为和过程,是“生产过程以外执行生活职能”。它是恢复人们劳动力和劳动力再生产必不可少的条件。 消费者: 1.以经济领域为标准。认为凡是在消费领域中,为生产或生活目的消耗物质资料的人,不论是自 然人还是法人,不论是生活消费还是生产消费,也不论是生活资料类消费者还是生产资料消费者,都属于消费者之列。 2.以消费目的为主要标准。认为消费者仅指因非商业性目的而购买商品、使用商品的人。 3.以自然人为主要标准。这种划分特别强调消费者的自然人属性。1978年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 者政策委员会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届年会上,将“消费者”定义为“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成员”。 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同时,选择这样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在国际范围内引起重视,推动保护消费者的活动.】(建议你找一下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标志) 我们的权利 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在消费领域中所具有的权利,即在法律保护下,消费者有权作出(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不做)出一定的行为。它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的体现。作为一个消费者,如果不明了自己究竟应当享有什么权利,在实际生活中,就无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维权手册

消费者维权手册 一、维权争议有五招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⑴与经营者协商和解;⑵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⑷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如何把握你的知情权 《消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应该注意的是:⑴不能贪小便宜;⑵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主动问清楚相关问题;⑶在购物或接受服务时,一定要索取发票;⑷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 三、“店堂告示”要细看 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要留心各商场的“店堂告示”。商家广告中多有“买二赠一”、“买十赠一”等促销类文字,还有一些不起眼的提醒:“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仅限100台”等。商家广告总是把一些限制性条款写得比较小,位臵不醒目,消费者看广告一定要仔细。如果最后产生纠纷,这些“店堂告示”就成了商家免责的依据。当然,如果经营者“店堂告示”的规定对消费者不合理,这种告示就是无效的。 四、购物存包凭证要索要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索取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并要详细阅读随商品附带的保修卡、产品说明书等相关附件,了解自身权利,对于商品质地、价格、购买日期等重要项目,应要求经营者明确标注。出现消费纠纷后,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另外,特别需提醒的是,消费者购物时要注意安全;存包时要索取存包凭证,如号牌、钥匙等,不要将包临时交他人保管,包括商场售货人员。依据法律规定,未交商场专门保管而丢失的物品,商场不承担责任,即使消费者将财物临时交售货人员看管,但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有保管协议,消费者的权益也很难得到保障。 五、细数合格商品身份要件 ⑴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⑵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⑶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⑷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臵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⑸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六、消费欺诈行为有哪些? 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⑵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⑶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⑷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⑸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⑹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⑺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⑻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⑼利用广播、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⑽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⑾

青少年维权岗管理手册

青少年维权岗 管理手册 ××市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一年

目录 ××市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3) ××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量化考核细则 (9) ××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服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10) 创建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申报表 (13)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领导小组 (15)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办公室 (16) 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服务承诺 (17)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服务卡审批表 (18)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年度创建工作计划 (19)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年度创建工作总结 (21)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工作月评表 (23) 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会议记录 (27) 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项目书 (28)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变更申请表 (29)

××市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 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共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着力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进一步加强对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指导、规范和管理,根据《全国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是指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学习教育、就业创业、恋爱婚姻、身心健康、困难救助、犯罪预防等)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的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政法机关的具体业务部门、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相关行业的基层单位。 第三条团市委、各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共同组成××市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创建活动的总体规划和组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团市委权益部。

农民工维权手册

农民工维权手册(节选) 一、了解您的基本权利 1.用人单位应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2.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在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4.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5.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 6.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并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7.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及时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8.农民工有权参加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9.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认定为工伤 10.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11.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依法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减少其原工资福利待遇 1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可以依法享受生活护理费 14.农民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不得主动提出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15.农民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以选择长期待遇的支付方式 16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7.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 18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如何维护您的权利 1.劳动者在权益受到用人单位或非法职业中介机构等侵害时,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金吉列留学编撰的消费指导与维权手册已发布.doc

金吉列留学编撰的消费指导与维权手册已发布今年6月2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携手金吉列留学编撰的《消费指导与维权手册》在金吉列留学北京总部米阳大厦5层咨询大厅正式对外发布。下面来说说这事吧。 中国消费者协会领导、北京消费者协会领导、以及全国各地方消费者协会领导、使馆代表、前大使/教育参赞以及全国各大主流媒体均云集活动现场。金吉列留学副董事长朱燕民先生、新西兰教育推广局教育经理李治女士、澳贸委中国教育经理徐瑶女士、欧柏林大学李恺教授、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栗元广先生发表了重要讲话,并对《消费指导与维权手册》的编撰与发布给予了高度的支持与肯定。发布仪式上,中国消费者协会协同金吉列留学,向代表各省市消协的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赠送《消费指导与维权手册》。希望随着该手册在全国的陆续发放,能够有力地规范中国留学服务市场,使其持续健康和谐的发展。 发布仪式后,各消协领导协同留学行业专家们在金吉列北京总部分会场开启了“2014留学消费教育研讨会”,各位嘉宾围绕“留学健康产业新思考”与“当新消法遇上留学-谈消费安全与消费实践”两个主议题,结合今年“新消法”的出台实施以及留学行业发展的特点、现象等行业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共同为留学行业的健康发展献计献策。 金吉列留学作为行业代表,多年来在留学消费教育方面做了诸多努力。2001年,在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的批准下,金吉列留学创办了“北京金吉列消费教育学校”。接下来的几年,在各地市消费者协会的指导和授权下,相继在全国各地创办了共20所消费教育学校和基地。2009年,金吉列留学启动“金诺计划”,提出规范留学行业的十大承诺,在北京市消协设立50万元专项“金诺计划基金”,向全体消费者郑重承诺“假一赔十”。2011年3月,金吉列留学与中国消费者协会共同启动“金吉列留学先行赔付保证金计划”,在中国消费者协会设立100万元作为先行赔付专项基金。2011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委托金吉列留学协助编撰首部专门针对留学消费者的《消费指导手册》,从大而全的角度诠释留学消费的方

维权通知书

劳动者维权告知书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地区实际,制定本告知: 一、了解您的基本权利 1.农民进城务工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根据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民工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 (1)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2)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3)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 (4)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 2.国家对工资支付有什么主要规定? (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即人民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3)用人单位可直接支付工资,也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4)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5)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二、如何维护您的权利 1.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 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在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两年内举报投诉有效;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劳动者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哪些情况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可以投诉的事项包括: (1)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如招用童工、收取风险抵押金、扣押身份证件等; (2)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如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 (3)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如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等; (4)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非法用工主体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 (5)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等侵犯其其他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 三、履行您的义务 1.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就业; 2.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3.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不能不辞而别,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企业职工内部退养维权手册

企业职工内部退养维权手册 内退依据 国家对内部退养人员的政策有何具体规定? 根据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见附件)、《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见附件)、《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见附件)等文件的规定: (1)国务院第111号令《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国务院第111号令规定了办理条件、待遇和程序。条件是: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程序是: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待遇是: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是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2)《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下岗职工可以办理内退。 (3)劳社部发[2003]21号文件规定: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什么是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见附件)),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违反上述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都必须立即纠正。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要清退回企业。 劳动部对内部退养如何要求的?

P2P维权手册

P2P难友维权手册 写在前面: 平台出现问题,不要只做键盘侠,口诛笔伐没有用,要行动起来,立即组织维权。回款才有一线希望。维权也绝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要做好打一场硬仗的准备,更不可半途而废。一个人跑一场马拉松会很累,没关系,我们抱团维权,以接力赛的形式跑赢这场比赛。 一、首先判断平台出了什么问题: 识别平台出问题的根源。根据平台的资产情况决定维权的思路和侧重点.让平台提供资产清单、回款明细,从而识别真实情况. 1)资产真实 弄清楚平台的资产真实情况:资产提供方有哪些、是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真实逾期率、坏账率是多少、借款方待还款规模如何、是否足额偿还代还本息.2)庞氏骗局 如果平台是庞氏骗局那没什么好谈的,直接报警。既然是庞氏且已经出现入不敷出暴雷的情况,别指望账上或者老板还有资产可以兑付。这种巨贪巨奸诈之人我们普通老百姓斗不过的,只能依靠警方。 3)假标、自融 需要看资金具体去向,如果流入上市公司、房地产、核心企业,而这些企业尚有一丝气息,那么可以先将老板实控人控制起来,催促这些企业回款。如果流向老板自己腰包或者购置固定资产,那么赶紧报警做资产冻结吧。 4)识别平台是否截留 要求平台出具借款人回款明细,排除平台私自截留的情况。宜聚网事件大家应该都知道吧,平台私自截留造成资金端恐慌,疯狂抛售割出借人韭菜。如果发现平台有截留的情况,保留证据提供给债委会,进行强有力的谈判和维权。

二、维权中常见的陷阱和应对策略: 1.平台采取分散瓦解,我们更要抱团维权。尽快成立债委会,统一意见,劲往一处使; 2.平台想搪塞糊弄,我们更要摸清资产情况。要求平台展示资产清单,公开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3.平台想低价收购,我们更要施压谈判。债委会牵头跟平台负责人进行谈判,争取获得投资人满意的兑付方案,尽量不与黑三方谈,他们的目的是赚钱不是保障投资人利益; 4.平台想赖账,我们更要申请官方介入。要求兑付方案报备金融办和公安部门,由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有一定的震慑作用; 5.老板想跑路,我们更要高举法律武器。对负责人实行边控,困于国门之内,冻结相关资产,以防被转移。 6.最后,我们要相互鼓励。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不达目的誓不罢休,争取拿回血汗钱。 三、如何抱团取暖 找到组织、统一战线,推举成立债委会。债委会成员需要核验是否是真的投资人,别混入借款方或者平台方的卧底,扰乱军心。 (1) 团结真实的投资大户(有他们牵头可以更加放心) (2) 需要有较强组织能力的人才加入 (3) 如果有金融、互金行业相关人士加入最好 (4) 如果受害人中有政府部门、警方的相关人员也应该邀请加入进来 债委会人数不再多而在精,高情商高效的债委会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维权的效率。P2P出借人大多分散在全国各地,出了事往往一盘散沙。这个时候债委会就要作为广大受害人的主心骨,鼓励大家坚持并且贡献自己的力量。此前石头理财的难友,使用微信小程序好签进行联名信签字,让各地的难友有了切实的参与感,对债委会的工作进行是十分有利的。

维权手册2

维权手册 1、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于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监控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以及推动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劳动保障监察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专门性。劳动保障监察不同于一般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是由专门的机关为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所进行的专门监督; (2)法定性。从国际上看,劳动保障监察依法进行是各国的通行做法。劳动保障监察履行的是政府的一项公共职能,其监察活动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必须依法进行。为保证监察执法的公正,其监察的主体、监察的范围、监察的措施以及监察程序均应依法进行; (3)行政性。劳动保障监察是政府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效地贯彻实施而采取的一项专门监督制度,因此劳动保障监察属于行政监督的范畴,

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活动。 3、如何理解劳动保障监察的内涵? 劳动保障监察作为一种国家干预责任,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强制性手段。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相对独立于其他劳动保障法律制度。其他各项劳动保障法律制度主要规定劳动关系的内容和运行机制,而劳动保障监察制度主要是以监督检查的手段,规范和实现劳动关系的内容并保证劳动关系的正常运行。同时,劳动保障监察还具有保障其他各项劳动保障法律制度的功能。 4、劳动保障监察覆盖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是目前我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最重要的法律渊源。因此,从广义上讲,劳动法所涵盖的内容都在劳动保障监察的覆盖范围之内。目前,劳动法涵盖的内容包括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时和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职业培训以及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因此对这些内容的监督检查,都应属于广义的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但是,在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将有关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的管理监督职能,分别交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随后,国家根据新的职能分工先后发布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并逐步形成以这两个法为核心的配套的法律体系。在制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

公民维权

东方网12月4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一组数字耐人寻味:自1990年行政诉讼法正式施行13年以来,全国法院共受理了80多万件行政诉讼案件,几乎涉及所有行政管理领域。尤其是近6年来,“民告官”出现逐年激增的现象。一个被称作行政审判突破性发展的标志数字是,全国法院行政案件收案数从1992年的27125件,增加到2001年的100921件,原告的撤诉率从37.84%下降到32.38%,原告的败诉率从35.93%下降到28.61%,被告的败诉率则从21.98%上升到25.67%。 年收案从不足3万到超过10万大关,逐年激增的行政诉讼说明了什么?“民告官”中“民”的撤诉率和败诉率逐年下降,相应地,“官”的败诉率则上升了近4个百分点,“下降”和“上升”的变化意味着什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有关负责人4日就相关问题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专访。 从上访到诉讼,公民法律维权意识增强了“原来行政争议主要靠…上访?、找党政首长,现在公民依法维权的意识大大加强了。”这位负责人认为,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公民法律维权意识的增强,是近年来我国行政诉讼数量不断增多的主要原因。 究竟有多少行政争议最终形成行政诉讼,取决于行政审判具有多大的社会影响力。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调研报告分析,“民告官”中一个制约行政诉讼发展的重要因素,就是作为原告的“民”普遍存在着“三不”,即不知告、不会告和不敢告。不知道法律赋予自己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不管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正确与否,要么履行,要么软顶硬抗;不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行政机关作为与不作为之间,一片茫然;同时,“民”的最大的一块心病是怕行政机关事后报复,怕法院司法不公,官官相护。 商鞅变法,移木立信。如果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就会认为行政审判是“官官相护”,愚弄百姓。这位负责人认为,各级法院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是严格的、认真的。在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社会权利,落实人民群众诸多宪法权利方面的成效是明显的,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较好地体现了司法公正。 上海、山东、广东、河南和北京等各地法院不约而同地把宣传作为突破口:“报纸上有字,广播里有声,电视里有影”,新闻媒体成了行政诉讼宣传的重要阵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法院还把每年的10月1日作为行政法制宣传日,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何打行政官司等内容印制在全市2529个行政村张贴,使老百姓了解相关的维权常识。他们还利用庙会、书会等场所,排演了曲剧《王黑子告县长》,在这个被誉为“曲艺之乡”的城市巡演,效果极佳。 同时,许多法院还选择具有典型意义的行政案件公开开庭审理,使人民群众对行政审判有直接的观感和印象,通过公正司法取信于民,确立行政审判的公信力。宝丰县农民王朝义和11户农民共同诉讼该县周庄镇人民政府加重农民负担,法院开庭前广贴公告,300多名群众乘20多辆拖拉机到法庭旁听,法院当庭宣判周庄镇政府败诉后,引起巨大反响。 从“怕出庭”到主动出庭,各级政府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了 这位负责人表示,数字变化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是各级政府依法行政观念的提高。2002年7月,沈阳市政府出台《关于建立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

职工维权手册

职工维权手册 一、关于劳动合同 1、职工为什么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2、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能否向职工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务。 3、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4、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几种? 《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根据这一规定,可以将劳动合同划分为以下三种: (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亦称定期劳动合同,是指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就明确规定了效力期间的劳动合同。其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称不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起始日期,没有约定具体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以完成某项工作或者某项工程有效期限的劳动合同,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 5、职工能否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劳动合同对试用期有怎样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

农民工维权手册

农民工维权手册 一、了解您的基本权利 1.农民进城务工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2.国家在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方面有哪些政策? 3.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哪些行为是国家明令禁止的? 4.国家对工资支付有什么主要规定? 5.国家对最低工资有什么主要规定? 6.国家对工作时间有什么主要规定? 7.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如何支付加班工资?8.国家对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有什么规定? 9.国家对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主要规定? 10.国家对试用期有什么规定? 11.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2.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14.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15.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16.企业违法分包工程的,由谁承担用人主体责任? 17.国家对休息休假有什么主要规定? 18.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有什么主要规定? 19.国家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20.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21.怎样申请工伤认定? 22.怎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23.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24.国家对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工伤待遇是怎样规定的?25.国家对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怎样规定的?26.国家对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怎样规定的?27.国家对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28.国家对农民工参加生育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二、如何维护您的权利 1.农民工维权主要有哪些途径? 2.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 3.遇到工伤怎么办? 4.哪些情况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5.哪些情况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履行您的义务 1.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就业 2.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必须持证上岗3.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 4.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不能不辞而别 四、给您提个醒

农民工维权手册、女工下班被撞伤诉讼时效

农民工维权手册 目录 一、了解您的基本权利 1.用人单位应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4.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在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6.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7.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8.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 9.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 10.劳动者不必履行无效的劳动合同 11.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 12.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1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4.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15.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16.农民工有权参加工伤保险 17.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认定为工伤 18.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19.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0.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依法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1.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减少其原工资福利待遇 22.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可以依法享受生活护理费 23.农民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以选择长期待遇的支付方式 24.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不得主动提出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2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6.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 27.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28.非法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也有权享受工伤待遇 29.用人单位应依法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 30.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1.农民工依法享有休假权利 32.农民工有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维权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维权手册之诊断与鉴定(初稿) 2014年12月25日 【前言】今天是圣诞节,一群疫苗受害者无法在这样的日子里感到温馨、平安,他们有的迄今没有一个合理的诊断、鉴定结论,有的面临高额的医疗费、生活费却索赔无门,有的甚至面临被污名化为刁民的双重压力,还有很多人面临如此突然变故手足无措,焦急的在寻找救济方法。为了让大家更熟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诊断与鉴定流程,特根据有丰富经验的疫苗受害者家属及相关规定,列出一个简单的指引性清单,供大家参考。由于时间匆忙,也希望更多有经验人士补充、完善,为了我们下一代的平安,为了我们现在的维权抱团,我们互相贡献经验和智慧,相信会在维权路上走的更有勇气也更有成效! 本手册撰写人杨铮,资料经验由朵妈、西安出血热禄、吴焱、余同安、杨莉(有可能名单漏缺,请见谅并补充)等前辈提供,更多资料可参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等规定。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当怀疑受种者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时,可申请诊断、鉴定等来固定证据,以免时间流逝,错失诊断、鉴定机会。 根据前辈维权者的经验,由于诊断可以多次做,还可以有鉴定等后背救济,并且免费,所以建议做诊断,实在无奈再考虑做收费的鉴定。 一、诊断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依据卫生部的规定及《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进行。诊断只是从病理理论上进行甄别,判断。 一般是在县级疾病预防控制申请诊断,若有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的是在设区的市级或者省级疾控部门申请诊断。 1、申请时带上住院期间的所有材料及接种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后原件自己保存), 填写一份申请书(疾控中心有申请表)。 2、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

民间借贷全攻略:民间借贷维权手册

民间借贷全攻略:民间借贷维权手册 鉴于目前民间借贷市的不规范,民间借贷中的纠纷时发生,为了帮助大家对民间借贷的深入了解和认识,本网站从今天起陆续推出陈其象律师撰写《民间借贷全攻略:民间借贷维权手册》,敬请留意。 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量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间资本的融通,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但是由于当前普遍的诚信危机,民间借贷往往是“借不借由你,还不还由别人”,甚至名为借贷实为诈骗,使得出借人血本无归,也导致民间借贷纠纷大量存在。如何保护自己借出去金钱安全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是出借人最为头疼和关心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在调整民间借贷方面主要有《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规定。金圣维权律师网特别策划推出《民间借贷全攻略—民间借贷维权手册》,本手册将提醒您谨慎地进行民间借贷,以及如何履行必要法律手续、约定利息和发生纠纷时如何处理等,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1、什么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是相对于金融机构向公民、其他企业及其他组织提供贷款而言,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其他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狭义的民间借贷仅指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广义的民间借贷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现实生活中的民间借贷通常是指狭义的民间借贷,也就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因此,符合下列情况的均属于民间借贷:"

一对一"民对民: 一个公民对一个公民发放贷款;"一对一"民对企: 一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多对一"民对企: 多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但是,企业之间借贷(企业间融资)不属民间借贷的范畴,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陈其象律师提示】企业之间禁止借贷,其借贷行为无效,法院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2、民间借贷是否合法?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所谓合法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公民个人与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出于自愿原则的借贷。(1)合法的民间借贷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的借贷。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属于可撤销合同,经行使撤销权后应当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的原因是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的原因是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了返还本金外,还应当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2)合法的民间借贷出借的资金必须属于出借人所有或者拥有支配权的自有资金。不属于出借人所有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所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3)合法的民间借

消费者食品安全维权办法

消费者食品安全维权手册 目录

六、可就专业性问题进行询问 (14) 七、食品包装标签初步知识 (14) 19

前言 自2008年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爆发以来,食品安全成为我们生活中的重大问题。目前中国食品安全的现状差不多不是牛奶,或某种、某类产品的问题,而是涉及了食品的各个领域。面对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维权之路特不困难。

有人感叹,他离“英雄”只差一步。客观分析,这位消费者差不多尽了他的最大努力。换作意志略微不坚决的人,可能早就放弃了投诉和索赔的权利。 在厂家、代理商、工商治理部门等所有他能找到的机构或单位未能给他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只得无奈地同意了4箱奶粉作为补偿的最终解决方法。一位执著的消费者尽了他最大的努力,依旧无法获得应得的维权结果,这只能讲明,中国消费者的维权之路,还有专门长、专门困难的路要走。 因此,在那个地点我们提醒大伙儿,在运用法定纠纷解决途径维权的同时,要注意调动一切能够调动的力量,包括求助于新闻媒体、运用网络舆论的力量、向专业的律师咨询等等。 还需要明确的一点是《食品安全法》是特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产品质量法》是一般法,在食品安全领域,同样适用。

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有哪些法定权利 总的来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消费者有以下九项权利: 1、人身、财产不受损害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同意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知悉权:消费者有权依照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要紧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讲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不同意任何一项服务。在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不和选择。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获得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同意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成立社团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权利。 7、获得有关知识权:消费者有权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

20年三八节妇女维权总结

20年三八节妇女维权总结 为贯彻落实市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结合“三创一办”的工作实际。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100周年期间,*市妇联按照黔妇通字6号文件有关开展“三八”维权周活动的工作要求,联合市综治办、市司法局下发筑妇通字13号文件对“三八”维权周活动进行了安排,决定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期间以“关注服务妇女民生,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为主题,在全市开展了丰富多彩的“三八”妇女维权周活动。 一、开展形式多样,主题突出的“三八”维权周宣传活动 今年的“三八”维权周宣传教育活动中,以“三创一办”、推进男女平等、女性进村支两委、家庭美德建设、农村妇女“两癌”预防知识以及妇女创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等有关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法律法规等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深入社区和乡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咨询活动。 (一)*市开展以“促三创一办、展巾帼风采、关注服务妇女民生、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1、3月11日,市妇联、市司法局、市综治办、市农工民主党、*市妇联等相关部门共60多人到*市王庄乡开展“促三创一办、展巾帼风采、关注服务妇女民生、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三·八”维权周宣传活动。 在活动中,根据群众的不同需求分别设立了法律法规宣传点、法律援助咨询点和医疗服务点,向过往群众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家庭美德》、《市妇联“三创一办”倡议书》、《“三创一办”家庭美德内容》、《市民安全防范知识手册》、《见义勇为宣传画册》、《“平安*”建设“居有所安”知识问答》、《法律援助联系卡》、《农村法律知识问答》、《农民工外出务工明白卡》《就业促进法》、《*市妇女发展规划》、《*市儿童发展规划》、《*市法律援助指南》、《婚姻家庭法律知识问答》、《妇女权益保障法律知识》、《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知识》、《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法律知识》等法律法规知识。 市农工民主党组织农工党党员中妇产科、儿科专家为过往妇女儿童看病送药,开展妇幼保健卫生健康知识咨询,并向妇女免费发放28种价值*多元的药品。为贫困妇女送衣物200多件。 为使宣传取得好的效果,还设置了200多条法律法规知识答题,通过有奖答

维权手册-完整内容上课讲义

目录: 一. 环顾周围 我们的消费者权益 1. 大家都是消费者 2. 我们的权利 二. 树立意识-----何为侵犯? 1.不做傻子做明人 《特别栏目》----讲述 中国食品安全问题 三. 拿起武器-----维护权益 1. 炼就"火眼金睛” 2. 用法律捍卫 以下是每个子目录的内容 一. 环顾周围 我们的消费者权益 大家都是消费者 消费:消费是 社会再生产 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最终环节。它是指利用社会产品 来满足人们各种需要的过程。消费又分为生产消费和个人消费。前者指 产资料和活劳动的 使用和消耗。后者是指人们把生产出来的物质资料和 活需要的行为和过程,是 “生产过程以外执行生活职能”。它是恢复人们 必不可少的条件。 消费者: 1. 以经济领域为标准。认为凡是在消费领域中,为生产或生活目的消耗物质资料的人,不论是自 然人还是法人,不论是生活消费还是生产消费, 也不论是生活资料类消费者还是生产资料消费 者, 都属于消费者之列。 2. 以消费目的为主要标准。认为消费者仅指因非商业性目的而购买商品、使用商品的人。 3. 以自然人为主要标准。这种划分特别强调消费者的自然人属性。 1978年国际标准化组织 消费 者政策委员会在 日内瓦召开的第一届年会上,将 消费者”定义为 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 和服务的个体成员 ”。 【open your eyes--- 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 约翰?肯尼迪 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 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岀了著名的消费者的 “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 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岀消费意见。 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 确定每年的 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同时,选择这样一天 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在国际范 围内引起重视,推动保护消费者的活动 .】(建议你找一下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标志 ) 我们的权利 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在消费领域中所具有的权利,即在法律保护下,消费者有权作岀(不作岀)一定 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不做)岀一定的行为。 它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的体现 。作为一个消费者,如果 不明了自己究竟应当享有什么权利,在实际生活中,就无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 安全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的生 精神产品用于满足个人生 劳动力和劳动力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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