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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厂设计防火规范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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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厂设计防火规范

3.0.2 同一座厂房、仓库或厂房、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宜设置在厂区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设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人工洞白酒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地质灾害隐患的地区。

4.1.3 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白兰地陈酿库应与其他生产区及办公、科研、生活区分开布置。

4.1.4除人工洞白酒库、葡萄酒陈酿库外,酒厂的其他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4.1.5厂房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用房。当必须与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2丙类厂房 2丙、丁类仓库当每条生产线的成品酒灌装罐的单罐容量大于3m3但小于或等于20m3,且总容量小于或等于l00m3时,其灌装罐可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层靠外墙部位,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灌装车间、勾兑车间、包装车间、洗瓶车间等隔开,且设置灌装罐的部位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5当每条生产线的成品酒灌装罐的单罐容量大于20m3或者总容量大于l00m3时,其灌装罐应在建筑物外独立设置。

4.1.8当白酒勾兑车间与其酒库、白兰地勾兑车间与其陈酿库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勾兑车间应设置在建筑物的昔层靠外墙部位,并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防火墙上不得开设任何门窗洞口。

4.1.9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和变、配电房等不应设置在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葡萄酒陈酿库、白兰地陈酿库内或贴邻建造。设置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门上应有明显标识。消防水泵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靠近安全出口。

4.1.10供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酒泵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房,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一面贴邻建造。 l仅有与变、配电房直接相关的管线穿过隔墙,且所有穿墙的孔洞均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实。

2室 3门、窗设置在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酒泵房的爆炸危险区域外。

4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4.1.1l供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白兰地陈酿库专用的酒泵房和空气压缩机房贴邻仓库建造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与仓库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

4.1.12氨压缩机房的自动控制室或操作人员值班室应与设备间隔开,观察窗应采用固定的密封窗。供其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房与氨压缩机房贴邻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该墙不得穿过与变、配电房无关的管线,所有穿墙的孔洞均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实。当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固定的甲级防火窗。氨压缩机房和变、配电房的门应向外开启。

4.1.13厂房、仓库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1.14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的防火堤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道路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l的规定

表4.2.1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之间及其他建筑物、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设置在山地的白酒库、白兰地陈酿库,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岛防火墙时。防火间距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4.2.2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与建筑物、变配电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与建筑物、变配电站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1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璧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量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2固定顶储罐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m。

3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

规定增加25,。

4浮质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储罐与厂外道路路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与厂内次要道路路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4.2.4供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专用的酒泵房或酒泵区应布置在防火堤外。白酒储罐、食用酒精储罐与其酒泵房或酒泵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4的规定。

表4.2.4白酒储罐、食用酒精储罐与其酒泵房或酒泵区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总储量小于或等于10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4.2.5事故存液池与相邻建筑、储罐区、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道路等之间的防火间距按其有效容积对应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固定顶储罐的要求执行。

4.2.6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构)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的建(构)筑物之间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4.2.7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酒厂内不同厂房、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3厂内道路

4.3.1 常储量大于或等于1000rn3的白酒厂、年产量大于或等于5000m3的葡萄酒厂、年产量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黄酒厂、年产量大于或等于100000m3的啤酒厂,其通向厂外的消防车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4.3.2 厂区的道路宜采用双车道,单车道应满足消防车错车要求。

4.3.3生产区、仓库区和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应设置有回车场尽头式消防车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相邻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净宽不小于7m的消防通道。 4.3.4消防车道净宽不应小于4m,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坡度不宜大于8,,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消防车道距建筑物的外墙宜大于5 m。供消防车停留的作业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储罐区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4.4消防站

4.4.1下列白酒厂应建消防站:

l常储量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白酒厂。

2城市消防站接到火警后5min内不能抵达火灾现场且常储量大于或等于

1000m3的白酒厂。

4.4.2白酒厂消防站的设置要求及消防车、泡沫液的配备标准应符合表4.4.2的规定.

表4.4.2消防站的设置要求及消防车、泡沫液的配备标准

4.4.3冷却白酒储罐、食用酒精储罐用水罐消防车的数量和技术性能,应按冷却白酒储罐、食用酒精储罐最大需水量配备;扑救白酒储罐、食用酒精储罐火灾用泡沫消防车的数量和技术性能,应按着火白酒储罐、食用酒精储罐最大需用泡沫液量配备。

4.4.4消防站的分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消防站的设计、其他装备和人员配备可按照有关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的有关规定执行。

5生产工艺防火防爆

5.0.1 酒厂具有爆炸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应进行防爆设计。

5.0.2泄压面积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爆炸危险物质为乙醇时,其泄压比C值不应小于0.110m2,m3;爆炸危险物质为氨以及K尘<10MPa?m?s,1叫的粮食粉尘时,其泄压比C值不应小于0.030m2,m3。

5.0.3厂房、仓库 1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斗式提升机等输送设备,应在适当的位置设置磁选装置及其他清理装置,应在输送设备运转进入筒仓前的适当位置设置防火、防爆阀

门。

2斗式提升机应设置在单独的工作塔 5输送栈桥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5.0.5输送具有粉尘爆炸危险性的原料时,其气流输送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从多个不同的进料点向一个卸料点输送原料时,应采用真空输送系统,卸料器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

2从一个进料点向多个不同的卸料点输送原料时,可采用压力输送系统,加料器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

3多个气流输送系统并联时,每个系统应设置截止阀。各粮仓间的气流输送系统不应相互连通,如确需连通时,应设置截止阀。

5.0.6原料清选、粉碎和制曲设备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白酒储罐、食用酒精储罐、白兰地陈酿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出输酒管道必须固定并应采用柔性连接。输酒管入口距储罐底部的高度不宜大于0.15m;确有困难时,输酒管出口标高应大于入口标高,高差不应小于0.1m。

2 每根输酒管道至少应设置两个阀门,阀门应采用密封性良好的快开阀,快速接口处应设置防漏装置。

3储罐应设置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装置,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启闭进液装置或远距离遥控启闭装置。储罐不宜采用玻璃管(板)等易碎材料液位计。

4应急储罐的容量不应小于库内单个最大储罐容量。

5酒取样器、罐盖及现场工具等严禁使用碰撞易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5.0.10 白酒、白兰地的加浆、勾兑、灌装生产过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l加浆、勾兑作业时,严禁采用纯氧搅拌工艺,可采用压缩空气作搅拌介质,但加浆、勾兑作业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必要时宜采用负压抽风系统。

2真空灌装机灌装口排出的酒蒸气应采用负压抽风系统回收,并应直接排至室外。

3封盖机应采用缓冲柔性封盖机构。

5.0.11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应采用不发火花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粮食仓库、原料粉碎车间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5.0.12采用糟烧白酒、高粱酒等代替酿造用水发酵时,发酵罐的输酒管人口距罐内搭窝原料底部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黄酒煎酒设备采用薄板式热变换器时,灌酒桶上方的酒蒸气应回流入薄板式热交换器预热段,酒汗出口应设置回收装置,其管道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

5.0.13氨制冷系统应设置安全保护装置,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l 氨压缩机应在机组控制台上设事故紧急停机按钮。

2 氨泵应设断液自动停泵装置,排液管上应设压力表和止逆阀,排液总管上应设旁通泄压阀。

3低压循环储液器、氨液分离器和中间冷却器应设超高液位报警装置及正常液位自控装置;低压储液器应设超高液位报警装置。

4压力容器(设备)应按产品标准要求设安全阀;安全阀应设置泄压管,泄压管出口应高于周围50m内最高建筑物的屋脊5m。

5应设置紧急泄氨装置。

6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无缝钢管》GB8163的要求,应根据管内的最低工作温度选用材质,设计压力应采用

2.5MPa(表压)。

7应采用氨专用阀门和配件,其公称压力不应小于2.5MPa(表压),并不得有铜质和镀锌的零配件。

5.0.14储罐、容器和工艺设备需要保温隔热时,其绝热材料应选用不燃材料。低温保冷可采用阻燃型泡沫,但其保护层外壳应采用不燃材料。

5.0.15输酒管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GB50316的有关规定。输送白酒、食用酒精、葡萄酒、白兰地、黄酒的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输酒管道宜架空或沿地敷设。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酒液在管沟2输酒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跨越道路的输酒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输酒管道穿越道路时,应敷设在管涵或套管 3输酒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不同防火分区的楼板。

4输酒管道除需要采用螺纹、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

5.0.16输酒管道应采用食品用不锈钢管,输酒软管宜采用不锈钢软管。各种物料管线应有明显区别标识,阀门应有明显启闭标识。处置紧急事故的阀门,应设于安全和方便操作的地方,并应有保证其可靠启闭的措施。

5.0.17 其他管道必须穿过防火墙和楼板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实空隙。受高温或火焰作用易变形的管道,在其穿越墙体和楼板的两侧应采取阻火措施。严禁在防火墙和不同防火分区的楼板上留置孔洞。采样管道不应引入化验室。

6储存

6.1酒库

6.1.1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6.1.1的规定。表6.1.1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m2)

注:半敞开式的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至本表规定的1.5倍。

6.1.2 全部采用陶坛等陶制容器存放白酒的白酒库。其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表6.1.2陶坛等陶制容器白酒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m2)

6.1.3白兰地陈酿库、葡萄酒陈酿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6.1.3的规定。

表6.1.3 白兰地陈酿库、葡萄酒陈酿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l m2:

6.1.4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葡萄酒陈酿库及白酒、白兰地的成品库严禁设置在高层建筑白酒库、食用酒精库内的储罐,单罐容量不应大于1000m3,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直径的50,;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3、一组罐容量小于或等于500m3时储罐可成组布置,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5m。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当白酒库、食用酒精库内的储罐总容量大于5000m3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6.1.7当深用陶坛、酒海、酒篓、酒箱、储酒池等容器储存白酒时;白酒库内的储酒容器应分组存放,每组总储量不宜大手250m3,组与组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隔堤。若防火分区之间采用防火门分隔时;门前应采取加设挡坎等挡液措施。地震烈度大于6度以上的地区,陶坛等陶制容器应采取防震防撞措施。

6.1. 8人工洞白酒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工洞白酒库应由巷道和洞室构成。

2一个人工洞白酒库总储量不应大于5000m3,每个洞室的净面积不应大于

500m2。

3巷道直通洞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每个洞室通向巷道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相邻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洞室内最远点距出口的距离不超过30m时可只设一个出口。

4巷道的净宽不应小于3m,净高不应小于2。2m。相邻洞室通向巷道的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5当两个洞室相通时,洞室之间应设置防火隔间。隔间的墙应为防火墙(隔间的净面积不应小于6m2,其短边长度不应小于2m

6巷道与洞室之间、洞室与防火隔间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隔堤和甲级防火门。防火门应满足防锈、防腐的要求,且应具有火灾时能自动关闭和洞外控制关闭的功能。

7巷道地面坡向洞口和边沟的坡度均不应小于0.5,。

6.1.9人工洞白酒库陶坛等陶制容器的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l陶坛等陶制容器应分区存放,每区总储量不宜大于200m3,区与区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隔堤或利用地形设置事故存液池。

2每个分区 3多层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人工洞白酒库地面向事故排酒口方向的坡度不应小于0.5,。

6.l.14 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不燃烧体隔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l隔堤的高度、厚度均不应小于0.2m。

2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漏

3管道穿堤处应采用不燃材料密封。

6.2储罐区

6.2.1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内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2.1

规定

6.2.2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200m3、一组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m3时,储罐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面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储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准单罐,并应按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确定。

6.2.3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的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6.2.4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内白酒、食用酒精总储量不应大于10000m3。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储罐,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2防火堤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立式储罐的防火堤内侧距堤内地面高度不应小于1.0m,且外侧距堤外地面高度不应大于2.2m;卧式储罐的防火堤内、外侧高度均不应小于0.5m。防火堤应在不同方位设置两个及以上进出防火堤的人行台阶或坡道。

3立式储罐的罐壁至防火堤 5防火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漏。

6进出储罐区的各类管线、电缆宜从防火堤顶部跨越或从地面以下穿过。当必须穿过防火堤时,应设置套管并应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也可采用固定短管且两端采用软管密封连接。

7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防火堤的选型与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的有关规定。

7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和排水

7.l消防给水和灭火器

7.1.1酒厂应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厂房、仓库、储罐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7.1.2酒厂消防用水应和生产、生活用水统一规划,水源应有可靠保证。消防用水由酒厂自备水源给水管网供给时,其给水工程和给水管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7.1.3 除下列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外,酒厂的其他厂房、仓库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白酒厂的蒸煮、糖化、发酵车间,固态、半固态法酿酒车间,制酒母车间,液态制曲车间,酒糟利用车间。

2萄酒厂的原料库房,原料分选、破碎除梗、浸提压榨车间,发酵车间,S02

储瓶间。

3黄酒厂的原料2浸渍、蒸煮车间,制酒母车间,酒糟利用车间。

4啤酒厂的大麦浸渍、发芽车间,麦芽干燥车间,原料糊化、糖化、过滤、煮沸、冷却车间,发酵车间。

5粮食仓库、玻璃瓶库、陶瓷瓶库,洗瓶车间、机修车间,仪表、电修车间,空气压缩机房。

7.l.4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的室 5地下、半地下葡萄酒陈酿库。

6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

7.2.3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的泡沫灭火系统设置

应符合下列规定:

l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500m3的储罐,移动式消防设施不能进行保护或地形复杂、消防车扑救困难的储罐区,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2单罐容量小于500m3的储罐,可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7.2.4酒、食用酒精金属储罐应设置消防冷却水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l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的储罐应采用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当储罐设有水喷雾灭火系统时,水喷雾灭火系统兼作消防冷却水系统,但该储罐的消防用水量应按水喷雾灭火系统灭火和防护冷却的最大者确定。

2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的储罐多排布置或储罐高度大于15m或单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应采用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3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的储罐高度小于或等于15m且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m3时,可采用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或固定式水枪与移动式水枪相结合的消防冷却系统.

7. 2.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藩GB 50084的有关规定。

7.2.6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设计喷雾强度和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表7.2.6的规定。

采用于防护冷却时,不应小于0.2MPa。

3、系统的响应时间,当用于灭火时不应大于45s;当用于防护冷却时,不应大于180s。

4、保护面积应按每个独立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确定。

7.2.7泡沫灭火系统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固定顶、浮顶白酒储罐、食用酒精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

7.2.8白酒库、食用酒精库或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的固定式泡沫灭火系

统采用手动操作不能保证5rain水

7.3.1酒厂应采取防止泄漏的酒液和消防废水排出广外的措施,

并不得排向库区。

7.3.2事故存液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l设有事故存液池的储罐区四周应设导液管(沟),使溢漏酒液能顺利地流出罐区并自流人存液池 4事故存液池应有符合防火要求的排水措施。

7.3.3含酒液的污水排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含酒液的污水应采用管道单独排放。不得与其他污水混排。

2排放出口应设置水封装置,水封装置与围墙之间的排水通道必须采用暗渠或暗管。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自最低的管底算起。其深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装置出口应设易于开关的隔断阀门。

8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排烟

8.0.l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不应采用循环热风采暖。严禁采用明火采暖和电热散热器采暖。原料粉碎车间采暖散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82?。

8.0.2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独立的负压机械通风设施。机械通风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8.0.3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氨压缩机房及白酒、白兰地酒泵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设施,其事故排风量宜根据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

不应小于12次,h。人工洞白酒库事故排风量应根据最大一个洞室的净空间进行计算确定。事故排风系统宜与机械通风系统合用,应分别在室 3通风管道及设备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4送风机及排风机应选用防爆型。

5送风机及排风机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且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 1穿越防火分区处。

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8.0.8机械排烟系统与机械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有关要求。

8.0.9厂房、仓库采用自然排烟设施时,排烟口宜设置在外墙上方或屋面上,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或火灾时自动开启的装置。

8.0.10需要排烟的厂房、仓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当排烟风管竖向穿越防火分区时,垂直排烟风管宜设置在管井内。

8.0.11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防火、防爆设计和建筑排烟设计的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和《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9 电气

9.1供配电及电器装置

9.1.1 酒厂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规定的二级负荷。

9.1.2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设置的机械通风设施应按二级负荷供电,其事故排风机的过载保护不应直接停排风机。

9.1.3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识。当生

产、生活用电被

切断时,仍应保证消防用电。

9.1.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等重要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

末一级邸电装置或配电箱处实现自动窃换,其配电线路宜采用铜芯耐火电缆。

9.1.5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与架空电力褒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

9.1.6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酒精蒸馏塔的供配电电缆宜直接埋地敷设。直埋深度不应小于0.7m,在岩石地段不应小于0.5m。

9.1.7厂房和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且疏散应急照明的地面

水平照度不应小于5.0 Lx:

l封闭楼梯问、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变、配电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正作的其他房间。

3人工洞白酒库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的其他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9.2防雷及防静电接地

9.2.1酒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进行防雷设计。

9.2.2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和生产工艺的中心控制室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进行防雷设计。

9.2.3金属储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点沿储罐周长的间距不宜大于30m。当储罐顶装有避雷针或利用罐体作接闪器时,防雷接地装置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9.2.4金属储罐的防雷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阻火器的地上固定顶储罐应装设避雷针(线),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当储罐顶板厚度大于或等于4mm时,可利用罐体作接闪器。 2浮顶储罐可不装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mm2的软铜复绞线做电气连接。

9.2.5金属储罐上的信息装置,其金属外壳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配线电缆宜采用铠装屏蔽电缆,电缆外皮及所穿钢管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铠装电缆的埋地长度不应小于15m.

9.2.6防静电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金属储罐、酒泵、过滤机、输酒管道、真空灌装机和本规范第8.0.5条规定的通风管道及设备等应作防静电接地:

2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白兰地陈酿库的收酒区,应设置与酒罐车和酒桶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其出入口处宜设置防静电接地装置。

3每组专设的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0Ω。

9.2.7地上和管沟敷设的输酒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壁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接地装置:

1始端、末端、分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200m,300h处。

2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管道泵、过滤器、缓冲器等。

9.2.8金属储罐的防雷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静电接地装蟹。地上和管沟敷设的输酒

管道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的接地装置合用,接地电阻不宜大于

30Ω,接地点宜设在固定管域(架)处。

9.2.9酒库、储罐区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9.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3.1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白酒、白兰地成品库。

2有消防联动控制的厂房、仓库和其他场所。

9.3.2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的火灾探测器宜采用感温、感光、图像探测器或其组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9.3.3生产、仓库区和储罐区的值班室应设火灾报警电话。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应设置室外手动报警设施。

9.3.4下列场所应设置乙醇蒸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1液态法酿酒车间、酒精蒸馏塔,白酒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泵房,酒精度大于或等于38度的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

2白兰地蒸馏车间、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泵房、陈酿库。

3葡萄酒灌装车间、酒泵房、陈酿库。

4采用糟烧白酒、高梁酒等代替酿造用水的黄酒发酵车间,黄酒压榨车间、煎酒车间、灌装车间。

9.3.5 乙醇蒸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的报警设定值不应大于乙醇蒸气爆炸下限浓度值的25,。乙醇蒸气浓度检测器宜设置在检测场所的低洼处,距徽地)面高度宜为0.3m,0.6m。

9. 3.6氨压缩机房应设置氨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9.3.7当氨压缩机房内空气中的氨气浓度达到100ppm,150ppm时,氨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应能自动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自动联动开启事故排风机。氨气浓度检测器应设置在氨制冷机组、氨泵及液氨储罐上方的机房顶板上。

9.3.8 乙醇蒸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应与机械通风设施或事故排风设施联动,且机

械通风设施或事故排风设施应设手动开启装置。

9.3.9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酒厂应设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独立设置或与其他控制室、值班室组合设置。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人防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2002-7-22 15:13:19 GBJ 98—87 主编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7年10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06.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对人防工程的危害,制定本规范。 第06.1.0.2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第06.1.0.3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平时使用的下列用途的人防工程: 一、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电影院、礼堂、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图书资料库、档案库等; 二、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铁道、公路隧道及剧场等工程。 第06.1.0.4条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06.1.0.5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人防汽车库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06.2.1.1条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的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第06.2.1.2条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高压锅炉房、氨冷冻站和甲、乙类的生产车间、物品库房。 第06.2.1.3条人防工程内严禁采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第06.2.1.4条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及残疾人员工作的场所。 第06.2.1.5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层数不宜超过两层(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除外),且使用层的地面(或楼层)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不宜超过10m(米)。 第06.2.1.6条商场的营业厅、医院的病房、旅馆的客房以及会议室、展览厅、餐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宜设置在地下一层。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入口处。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防火堤的尺寸设计(4)参考文本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防火堤的尺寸设计(4)参 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防火堤的尺寸设 计(4)参考文本 使用指引:此安全管理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防火堤的尺寸设计,就是要确定防火堤的长(L)、宽 (W)、高(H)的实际数值。总的要求是符合有效容积要 求即可,这个问题貌似简单,实际上很多问题值得推敲。 1.防火堤的高度(H): 《建规》的规定是1.0m≤H≤1.6m;《石规》的规定 是1.0m≤H≤2.2m;两者不尽一致,笔者认为应该采用 《建规》的规定。我国消防队员的平均身高在1.7m左右, 1.6m已是消防队员平视的极限高度,为使灭火人员易于观 察防火堤内的情况,应当控制防火堤的高度在1.6m左右, 这时计算高度Hj=1.6-0.2=1.4m。 有时候,由于受用地面积限制,不得不收缩防火堤长

(L)、宽(W)尺寸,迫使防火堤高度(H)超过1.6m 时,如何处置?笔者建议在设计时降低防火堤内的地坪标高,这样既提高了防火堤的有效容积又无需扩大防火堤面积。这种做法不但加强了防火堤的结构稳定,而且还使防火堤外的消防车道也构成第二道防火堤,提高储罐区的安全系数。 对于储存量在数十万立方米的大型储罐区,这种方法尤其值得推荐,其积极意义十分显著。 2.防火堤的长(L)、宽(W): 据上所述,防火堤的高度在1.0m-1.6m之间选择一个合适数据后,就可以根据防火堤的有效容积经计算确定防火堤的长与宽尺寸。同时,在确定防火堤的长与宽以及防火堤本身的截面尺寸时,还应综合考虑以下两个因素: ①防火堤内坡基脚线至立式罐的距离不应小于罐高的一半,至卧式罐的距离不应小于3m;②防火堤外坡基脚线

完整word版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ofDesignonBuildingFirePr

Fire Truck Passage 6.0.1 The road within the street should be considered with pass of fire truck, it's better the distance of road central line is not more than 160.0m. When the length of biiilduig along the stieet is more than 150.0m or the total length is more than 220,0m, then tlie fire tiiick passage passiug thiough the builduigs should be anauged. When it's really difficult to realize, then the circled fire truck passage should be arranged. 6-0-2 For the buUduigs with closed courtyard or open yard, when he length of its shon side is more than 24-Om, it's better the fire truck passage is arranged to enter tlie courtyard or open yard. 6.03 If the builduigs with closed couilyaid and open yard is built along the street. then the pedestrian passage counectmg the street and the couiiyard should be arranged (the staircase could be used), but ifs better the distance is not more than 80.0m. 6.0.4 On both sides of fire tnick passage passiug lluougli the builduigs or entering the courtyard, the facilities affecting the fiie tiiick pass or people evacuation should not be anaiiged- 6.0.5 For public buildings such as the stadium with more tliau 3,000 seats, conference hall with seats more tlian 2,000 and exlubition hall with site area more than 3,0(X)sqm, tlie circled fire truck passage is better to be anaiiged. 6.0.6 Fire truck passage should be arranged ui the factory and storage area. For the Class-A. Class-B and Class-C factoiy with site aiea more than 3.000sqm or Class-B & Class-C storage with site area more tliau l,500sqm, the circled fiie truck passage should be anaxiged, if it's really difficult to realize, then the fire truck passage should be arranged aloug two long sides of buildings.

四川规范对白酒厂设计的要求

四川规范对白酒厂设计的要求 一、生产性厂房和库房 表3.0.1 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 二、白酒库、成品库 表3.0.3 白酒库、成品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注:括号内数据仅适用于全部采用陶坛存放白酒的库房。

3.0.3解释条文本条根据白酒库、成品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白酒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分别对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作出了规定。 白酒库的储存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但如果全部按甲类仓库的层数、防火分区的最大建筑面积要求,实际执行中有困难,因此本规范结合白酒厂现状作了适当调整。 白酒库火灾案例证明,白酒库的层数以1层、2层建筑较妥,3层建筑次之,层数再多的危害相对就大了。近几年,有些白酒库在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后,其层数也有4层或5层,因此对层数作了适当限制。 本条规定的仓库的面积为仓库的占地面积,非仓库的总建筑面积,而仓库内的防火分区是强调防火墙之间的建筑面积,即仓库内的防火分区必须是采用防火墙分隔。 对全部采用陶坛存放白酒的陶坛酒库,经调研,储存的白酒大都在70度左右,但一般只作为储存,酒的进出作业相对较少,其建筑有单层和多层两种,建筑规模较大,可达6000m2左右,防火分区面积约为200~700m2左右(表3)。因此,对陶坛酒库单独作出规定。 表3 白酒厂已建陶坛酒库建筑规模

三、罐区 表4.2.6 白酒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1 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 2 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 单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且采用固定式消防冷却系统时,地上式固定顶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4.2.7白酒单罐容量小于等于200m3、一组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时,储罐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储量折算为相同类别 的单罐,并按本规范第4.2.6条的规定确定。 4.2.8白酒固定顶储罐和浮顶储罐与其泵房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应小于15m、12m。总储量小于等于10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4.2.6、4.2.7解释条文本规范对白酒储罐之间防火间距的要求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和《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基本一致。与《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对地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1总则 1.0.1 为在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中正确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建设方针,使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4级、4B级、5级和6级的各类防空地下室设计。 1.0.3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符合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采光照明和给水排水等方面,应采取使其充分发挥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相应措施。 1.0.4 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设一个疏散楼梯。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平时peace time 和平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既无战争又无明显战争威协的时期。 2.1.2战时wartime 战争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自开始转入战争状态直至战争结束的时期。 2.1.3临战时imminence of war

临战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自明确进入战前准备状态直至战争开始之前的时期。 2.1.4冲击波shockwave 空气冲击波的简称。核爆炸在空气中形成的具有空气参数强间断面的纵波。 2.1.5冲击波超压positive pressure of shockwave 冲击波压缩区内超过周围大气压的压力值。 2.1.6地面超压surface positive pressure 防空地下室室外地面的冲击波超压峰值。 2.1.7土中压缩波compressive wave in soil 核爆炸作用下,在土中传播并使其受到压缩的波。 2.1.8核爆动荷载dynamic load of nuclear blast 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和土中压缩波对防空地下室结构形成的动荷载。 2.1.9主体main part 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如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中的最后一道密闭门以内部分。 2.1.10清洁区(密闭区)air tight space 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防毒要求的区域。 2.1.11染毒区(非密闭区)air tightless space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9951 (安全管理范本系列)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详细版 In Order To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And Improve The Management Efficiency,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Effective Use Of Production Resources And Carry Out Production Activitie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详细版 提示语:本安全管理文件适合使用于平时合理组织的生产过程中,有效利用生产资源,经济合理地进行生产活动,以达到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实现预期的生产目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前言(1) 火灾危险性为甲、乙、丙类的液体储罐或储罐组,应设置防火堤,防止储罐爆炸起火时液体到处流散,造成火灾蔓延扩大。由于防火堤貌似简单,往往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在实际设计中,总是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就防火堤的设计浅谈几点认识与看法。 防火堤的设置条件(2) 不是所有可燃液体储罐都需要设防火堤。据现行有关规范规定,下列情况之一的储罐、堆场,如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可不设防火堤: 1.闪点超过120℃的液体储罐、储罐区。近

年沿海地区的新建港区大量出现棕榈油成品油罐区,该油品为食用油,闪点远大于120℃,属于比较安全的可燃液体。出于运输成本考虑油罐区紧靠码头,用地十分紧张,因此,该类罐区往往不设防火堤,只设置了简易围堤,以保障基本安全。 2.桶装的乙、丙类液体堆场。例如桶装润滑油等,为便于运输中转,往往不设防火堤。 3.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这类半露天堆场常常是一些有盖无墙的棚房,例如液化石油气实瓶间,一般不设防火堤。 除了上述几类情形,根据现行国家规范的有关规定,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半地下储罐或储罐组,应设置非燃烧材料的防火堤。 防火堤的基本要求(3) 防火堤的根本目的是临时存放围堤内储罐的事故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40-2005 条文说明

目次 1 总则(33) 2 术语和符号(35) 2.1 术语(35) 2.2 符号(37) 3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38) 3.1 火灾种类(38) 3.2 危险等级(39) 4 灭火器的选择(43) 4.1 一般规定(43) 4.2 灭火器的类型选择(45) 5 灭火器的设置(48) 5.1 一般规定(48) 5.2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53) 6 灭火器的配置(56) 6.1 一般规定(56)

6.2 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57) 7 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59) 7.1 一般规定(59) 7.2 计算单元(60) 7.3 配置设计计算(61) 1 总则 1.0.1 本条阐述了制订和修订本规范的意义和目的,强调只有合理、正确地配置灭火器,才能真正加强建筑物内的灭火力量,及时、有效地扑救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初起火灾。

众所周知,灭火器的应用范围很广,全国各地的各类大、中、小型工业与民用建筑都在使用,到处皆有;灭火器是扑救初起火灾的重要消防器材,轻便灵活,稍经训练即可掌握其操作使用方法,可手提或推拉至着火点附近,及时灭火,确属消防实战灭火过程中较理想的第一线灭火装备。在建筑物内正确地选择灭火器的类型,确定灭火器的配置规格与数量,合理地定位及设置灭火器,保证足够的灭火能力(即需配灭火级别),并注意定期检查和维护灭火器,就能在被保护场所一旦着火时,迅速地用灭火器扑灭初起小火,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应配置灭火器的,生产、使用和储存可燃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亦即:凡是存在(包括生产、使用和储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场所,均应配置灭火器。这是因为有可燃物的场所,就存在着火灾危险,需要配置灭火器加以保护。反之,对那些确实不生产、使用和储存可燃物的建筑场所,当然可以不配置灭火器。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本规范中的可燃物系指广义范围的可燃烧物质,亦即除了不燃物之外,凡可燃固体物质、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可燃金属等都归属于可燃物的范畴。因此,即使是耐燃物,由于其仍然还是能够燃烧的,故也属于可燃物。 鉴于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用于扑救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火灾的定型灭火器,因此,本规范暂定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房和库房。 1.0.3 本条规定系根据国内目前尚有少数地区和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在工程设计阶段不够重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的情况和实际需求而提出的。本条要求在建筑消防工程设计时就应当按照本规范的各章规定正确选择和配置灭火器,进行建筑灭火器配置的设计与计算,应将配置灭火器的类型、规格、数量及其设置位置作为建筑消防工程的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上标明。建设单位需将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设计计算书和建筑灭火器配置清单送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并将配置灭火器的所需费用计入基建设备概算。各地各级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根据公安部30号令、61号令和本规范,在审核建筑

GB酒厂设计防火规范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 50694-2011) 第一节总则 1.0.1 为了防范酒厂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白酒、葡萄酒、白兰地、黄酒、啤酒等酒厂和食用酒精厂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酒厂自然洞酒库的防火设计。 1.0.3 酒厂的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酒厂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 2.0.1 酒厂 alcoholic beverages factory 生产饮料酒的工厂。包括生产白酒、葡萄酒、白兰地酒、黄酒和啤酒等各类饮料酒的工厂,主要有原料库、原料粉碎车间、酿酒车间、酒库、勾兑车间、灌装包装车间、成品库等生产、储存设施。 2.0.2 酒精度 alcohol percentage 乙醇在饮料酒中的体积百分比。 2.0.3 酒库 alcoholic beverages warehouse 采用陶坛、橡木桶或金属储罐等容器存放饮料酒的室内场所。 2.0.4 人工洞白酒库 man-made cave Chinese spirits depot 在人工开外洞内采用陶坛等陶制容器储存白酒的场所。 2.0.5 半敞开式酒库 semi-enclosed alcoholic beverages warehouse 设有屋顶,外围护封闭式墙体面积不超过该建筑外围护墙体外表面面积1/2的酒库。 2.0.6 储罐区 tank farm 由一个或多个储罐组成的露天储存场所。 2.0.7 常储量 steady reserves

苯胺储罐区防火堤设计

苯胺储罐区防火堤设计 XX公司XXX 防火堤是用以阻止地上储罐一旦发生爆炸破罐事故,可燃液体便会流出罐区外,造成火灾蔓延扩大。同时,也为了阻止储罐区外的水或可燃液体流入储罐区内。设与不设防火堤,其作用是大不一样的。在某项目设计阶段,现有两个形状相同的苯胺储罐,要求对它们进行防火堤设计。其中,单个苯胺储罐大小为:直径6.9m,高6.8m,装料系数按0.8考虑。 一、苯胺储罐间防火间距 为了节约工业占地面积,我们应尽可能将储罐成组布置。苯胺属丙类液体,查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4.5条规定,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储量不超过表1-1的规定时,可成组布置。 表1-1 液体储罐成组布置的限量 由前述知,苯胺实际单个储罐最大盛装容量为:V=(π/4)×D2×H=(3.14/4) ×6.92×6.8×0.8=203.28(m3)。苯胺最大储量不超过500m3,且一级最大储量也符合要求。显然,苯胺储罐能够成组布置。 再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4.4条规定,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分组布置,且丙类固定顶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2的规定。 表1-2 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 注:1. D为两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的直径(m); 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采用上表最大值; 在本设计中,苯胺储罐采用地上储罐,防火间距取0.4D。故苯胺罐与苯胺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是0.4×6.9=2.76m。

二、防火堤设计 1.防火堤设计要求 (1)防火堤的容量 常压低温储罐宜设防护堤,堤内有效容积至少应为所围储罐总容积的75%。为了安全起见,堤内有效容积设计为所围储罐总容积的100%。 (2)防火堤的高度 防火堤越高越好,但太高会烦碍消防活动,以及不便于平时检查。 (3)储罐与防火堤间的距离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最近储罐外壁的距离,不宜小于该储罐高度之半,且不小于3 m.。该距离就按储罐高度一半计算,则苯胺储罐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苯胺储罐外壁的距离是6.8/2=3.4m。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10m。 (4)防火堤的构造 一般用钢筋混凝土或土等非燃烧材料建造,能够承受自重、土压、液压、地震、以及负荷,温度变化的影响。 (5)管道设置的限制 防火堤内不要设置与储罐无关的管道(不包括该罐消防设备管道)。管线穿越防火堤,应当用非燃烧材料封闭。 (6)防火堤采用土筑防火堤 防火堤采用土筑防火堤,面较大,管线穿越防火堤时,在中部,管线与套管之间设置支撑,一般支撑可预焊在管外线壁。此处取堤上。在堤角交叉处定要咬茬砌筑,不得留直缝。一般地,堤顶宽度厚度不应小于50mm顶宽0.5m,两侧按1:3.2放宽,则堤底宽度为1.6m。 (7)阶梯与排水口 防火堤上应在不同方向设两个以上的安全出入台阶或坡道。如果雨水等积存堤内,就会减少防火堤内容纳油的容积,因此需设排水口,排水口的阀门应设在防火堤外,且要安装易辨认开、关状态的装置。 (8)在堤角交叉处一定要咬茬砌筑,不得留直缝。假如留有直缝,则当苯胺或是硝基苯发生泄漏时,就会产生危险。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强制性条文 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4.00h。 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 3.1的规定。 表3.3.1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 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7 “一”表示不允许。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宜”与“不宜”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宜”与“不宜” 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用词说明中,有如下的描述。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采用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在规范实际应用时,“必须”、“严禁”、“应”、“不应”或“不得”的相应条文内容均能得到完全的执行,但是关于“宜”与“不宜”的具体实施内容,最容易引起争论。往往“宜”的要求要比“应”的要求高,“宜”所建议的是更高的安全等级、更可靠的技术措施、更先进的消防技术,而在现阶段,相应的工程投资或是运行维护工作量较大。“不宜”则意味着可以商榷,可以讨价还价,可以根据具体是情况做讨论,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而“不宜”的内容往往是安全等级、可靠性、技术的先进性相对较低。 在实际工程设计工作中,设计者出于追求工程投资控制、运行维护工作简单等目的,或是出于业主的授意,通常“宜”就变成了“可以不执行”,而“不宜”则意味着“也可以这样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消防工程和消防设计工作的重要准则,是设计的重要依据。条文的内容最好是明确执行或不执行,措辞应尽量严谨,而尽量避免模棱两可的做法。消防规范的条文中最好是只有“Yes”或“No”。规范应该是让人做是非题而不是做选择题。先进的技术理应推广,就不应该存在讨价还价的余地。反之,如果在现阶段确实可以暂时不提出更高的要求,那么无妨在规范中干脆删除相应的内容。或者,再进一步细化条文,明确在哪些工况条件下,一些先进的技术必须得到贯彻执行;而哪些工况条件下,一般的技术就可以满足要求了。 在其它的消防设计规范中也有这样的问题,常常思考。消防可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呀。

液氨储罐区火灾消防设计

氨库装置 消防专篇编制: 校核: 审核:

1 设计原则、依据及规范 1.1 设计原则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严格遵循国家和地方的有关防火规范及规定,搞好本项目的防火设计。充分利用装置所在地域现有的消防设施,尽量节约投资。 1.2 设计依据 1.2.1 设计合同。 1.2.2 **提供的设计基础资料。 1.3 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和规定 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1.3.2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30号令) 1.3.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1.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1.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1.3.6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73号) 1.3.7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国发【2004】2号)1.3.8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全生 产委员会安委办字【2005】48号) 1.4 设计中执行的主要标准、规范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2)《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 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版) 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版) 6)《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2002) 7)《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 9)《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1985) 10)《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87)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行业标准管理 【发文字号】计标[1987]1447号 【修改依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4号--关于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公告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7号--关于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公告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号--关于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公告 【失效依据】建设部公告第45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87.08.26 【实施日期】1988.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年5月1日

附件: 关于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7]1447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同时废止。 本规范只规定了建筑设计的通用性防火要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施行中,必要时可根据本规范规定的原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报国家计委和公安部备案。 本规范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贯彻实施。公安机关负责检查督促。对没有专门防火规定的,或按本规范设计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基建综合主管部门主持下,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协商解决。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七局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7年8月26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我部消防局会同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纺织工业部纺织设计院等10个单位共同修订的。 在修订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调查了27个大中城市的200余个各类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现状,总结了最近10多年来的建筑防火设计方面的经验教训,吸收国外符合我国实际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修订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条文说明】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筑构造、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主要修订内容为: 1、在“建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2、为便于建筑分类,将住宅建筑原按层数划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修改为按建筑高度划分,并与原规范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 1)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高层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50h; 2)小于等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套内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对公共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提出了要求; 3)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可兼具使用功能的避难房间,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4)明确了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的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条件; 5)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 3、适当提高了高层公共建筑的防火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00h; 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能按照有关要求减少; 3)完善了公共建筑避难层(间)的防火要求,高层病房楼从第二层起,每层应设置避难间; 4)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5)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中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从30min修改为90min。 4、补充、完善了幼儿园、托儿所和老年人建筑有关防火安全疏散距离的要求;对于医疗建筑,要求按照

甲级防火门使用位置

使用甲级防火门的场所或部位 1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8.3.1-2 安装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超过1260kV A、单台容量不超过630kV A 的变配电室可布置在建筑主体内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8.3.2-1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配变电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8.3.2-2 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通向配电室或变压器室之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8.3.3-6 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或3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2)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h的需要量,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2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 8.1.2 舞台主台通向各处洞口均应设甲级防火门,或按本规范第8.3.2条规定设置水幕。 8.1.5 变电间之高、低压配电室与舞台、侧台、后台相连时,必须设置面积不小于6m2的前室,并应设甲级防火门。 8.1.11 舞台内严禁设置燃气加热装置,后台使用上述装置时,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并不应靠近服装室、道具间。

8.1.12 当剧场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或毗连时,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以防火墙隔开,并不得开门窗洞;当设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上下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3 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 218-2010 5.2.8 展览建筑内的燃油或然气锅炉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等不应布置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 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2016 9.9.2-9 物流建筑内的充电间应采用防火墙和楼板与其他区域隔开,通向物流建筑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5.3.5 储存除可燃液体、棉、麻、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层丙类存储型物流建筑,当其占地面积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对仓库的占地面积规定时,建筑内可采用防火通道分隔,使每个存储区的占地面积不大于24000m2,消防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 3 通道两侧的分隔墙应为防火墙,且宜高出屋面0.5m,或通道处采用独立的屋面结构体系;防火墙上不宜开设门洞;当开设门洞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门; 5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2015 7.1.5 博物馆建筑设计应满足博物馆对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进行严格管理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3 食品加工区宜使用电能加热设备,当使用明火设施时,应远离藏品保存场所且应靠外

3、人民防空防火规范50098-2009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098-2009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3.1 一般规定 3.2 防火间距 3.3 耐火极限 4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4.1 防火和防烟分区 4.2 防火墙和防火分隔 4.3装修和构造 4.4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5 安全疏散 5.1 一般规定 5.2 楼梯、走道 6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6.1 一般规定 6.2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及送风量 6.3机械排烟及排烟风量 6.4 排烟口 6.5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管道和排烟管道 6.6 排烟风机 6.7 通风、空气调节 7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备 7.1一般规定 7.2 灭火设备的设置范围 7.3 消防用水量 7.4 消防水池 7.5 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 7.6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7.7 消防水泵 7.8 消防排水 8电气 8.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8.2 消防疏散照明和消防备用照明 8.3 灯具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下列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防火设计: 1 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健身体育场所和其他适用的民用场所等; 2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1.0.3 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人民防空工程 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护建筑。人防工程分为单建掘开式工程、坑道工程、地道工程和人民防空地下室等。 2.0.2 单建掘开式工程。 单独建设的采用明挖法施工,且大部分结构处于原地表以下的工程。 2.0.3 坑道工程 大部分主体地坪高于最低出入口地面的暗挖工程。多建于山地或丘陵地。 2.0.4地道工程 大部分主体地坪低于最低出入口地面的暗挖工程。多建于平地。 2.0.5 人民防空地下室。 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具有预定防护功能的地下室。 2.0.6防护单元 人防工程中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均能自成体系的使用空间。 2.0.7疏散出口 用于人员离开某一区域至疏散通道的出口。2.0.8安全出口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0.9 疏散走道 用于人员疏散通行至安全出口或相邻防火分区的走道。 2.0.10避难走道 走道两侧为实体防火墙,并设置有防烟等设施,仅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2.0.11防烟楼梯间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有防烟前室,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的楼梯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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