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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路水路信息化发展指导意见辽宁省交通厅

辽宁省公路水路信息化发展指导意见辽宁省交通厅
辽宁省公路水路信息化发展指导意见辽宁省交通厅

辽宁省公路水路信息化发展指导意见

一、发展现状

近几年是全省交通信息化快速发展的时期。全省交通信息化以“覆盖全局、深化应用、资源共享、业务协同,注重实效、提升服务、规范标准、安全保障”为原则。依托交通运输部信息化示范工程,围绕基础网络平台、数据中心、门户网站、业务应用系统建设,交通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水平不断提高,信息化发展环境也日益得到改善,有力地支撑了全省交通事业的发展。

(一)信息化基础不断夯实,资源共享程度逐步提高。

——建成了一个基础网络。利用高速公路光纤及运营商网络建成了交通专网,实现了省、市、县(区)交通部门的网络互联互通。

——初步构建了省级数据中心。依托普通公路、高速公路、道路运输、公路路政、质量监督等数据分中心,建设了公路路网、经营业户、从业人员、营运车辆等“交通基础数据库”、“主题数据库”、“元数据库”,为开展公路水路业务应用和协同办公奠定了基础。

——建设了交通地理信息共享平台。升级改造全省地理信息系统,整合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运输、港航等多源异构空间地理信息资源,搭建了全省交通统一的共享平台,实

现数据中心数据的直观展示和交通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应用。

(二)电子政务水平不断提高,对社会的服务能力不断加强。

——开发了两大门户网站。建立了一个门户主站和各市交通局、港口局、厅直单位28个二级子站为一体的省厅门户网站。实现了信息多级录入,多级审核、统一发布的信息管理平台;建立了以发布行业信息为主、进行公文和业务系统应用的内网门户平台。

——开发全省交通办公自动化平台。建设了全省交通系统共用的集中式架构的办公自动化平台,有效集成了内网邮件、手机短信、电子印章、电子档案管理等系统,实现了文件的上传下达,提高了文件处理效率。

——积极开展网上审批,开发了高速公路不可解体大件车辆网上审批、客运包车标志牌网上审批,以及监理、检测人员执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等网上办事系统。

——建立了公众出行服务系统,实现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路况网上发布、客运班线查询,开通了96199高速公路服务热线。

——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系统正逐步推广应用。

——道路客运联网售票已经开始试点应用。

——开发应用了全省科技共享管理平台。

(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与应急处置水平有所提升。

——进一步完善了高速公路监控系统,加密了监控点密度,普通公路也启用了应急指挥系统,在防灾抢险中发挥了作用。

——建设了全球卫星定位管理平台(GPS)。为普通公路、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以及道路运输“两客一危”车辆提供车辆跟踪与定位、车辆信息查询、交通指挥、紧急救援等功能。

——建设了视讯平台。利用现有条件,整合公路局、高速局、路政局、大连港口局等固定或移动视频图像,开发了独立的移动视频采集系统,部署小型视频会商系统,实现了监控图像的远程调用、浏览,为下步全厅视频图像硬件整合积累了经验。

——沈阳、大连等市建立了出租汽车电子标签系统、公共交通监控调度系统、出租汽车监控调度等系统。

(四)各业务领域信息化应用水平不断深化。

——开发应用了新的全省普通公路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了涵盖全省普通公路业务及交通部公路基础数据库、统计库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开展了应急指挥和公路监测的应用。

——公路、桥梁养护系统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数据自动采集与评价机制逐步完善。

——开发并升级了全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了多级、集中式的道路运输信息化管理平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市场监管、从业人员管理等主要运政管理业务全部实

现网上协同办公。

——初步整合了港航管理信息系统。开始应用水运管理、港口管理、海事管理、船检管理等业务信息系统。

——应用了高速公路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通过整合管理、收费、监控三大信息系统,实现了高速公路的信息共享。

——开发公路路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了涵盖路产案件、治理超限、许可审批、控制区、路政巡逻、执法档案、财务、人事、固定资产、执法车辆管理为一体的信息管理系统,初步实现了基本业务网上办理。

——开发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计量支付等业务的信息化管理。

——完善了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施工、监理、检测、质量、信用、奖励与处罚信息的交换、协同、共享与发布,并实现了部分业务互联网上办理与审批。

——开发了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高速公路材料抽检系统。

(五)交通信息化发展条件和环境明显改善。

——建立了交通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组织体系。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成立了信息化领导小组,落实了信息化管理机构和人员,交通信息化稳步开展。

——不断完善交通信息化标准体系。省厅先后制定了《辽宁省交通信息化标准体系》、《交通厅数据交换标准》、

《综合统计查询系统建设标准》、《数据安全备份与存储标准》、《公文流转交换标准》等技术规范,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确保信息化工作有序发展。

——交通信息安全体系进一步加强。建立了信息系统等级制度,完善了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制定了相关安全制度,全省交通信息网络、操作系统、业务信息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信息发布系统等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

(六)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公路水路交通信息化建设取得了明显成绩,但还存在着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交通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没有得到足够认识。发展交通信息化的信心与动力不足,用信息化改造传统产业的落脚点不清晰。信息服务与发展支撑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信息化建设尚未覆盖全省交通现代化建设全局。信息系统建设孤立、分散,亟待整合。个别领域仍处在信息化建设初期的水平,公路、水路相关领域的业务应用协同、共享程度和信息服务质量不高。

——信息化整体效益和规模效益不够突出。信息资源交换共享不充分,信息化实用性和适应性不强,信息化效果难以发挥,开发利用水平亟待提升;各市信息化发展水平不平衡,信息化建设组织管理不协调,发展合力有待加强。

——信息化发展环境建设相对滞后,机制、资金、人才

等制约信息化发展的瓶颈没有得到有效缓解。

——促进信息化建设的手段匮乏,政府力量和社会力量结合不足,信息化发展还主要依靠政府推动,行业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的整合兼容不足,信息服务领域商业化运作滞后。

——交通业务规范化建设滞后,一些业务办理方法及办理程序不规范、不统一,制约了信息化发展的深度、广度和高度。

二、面临形势

今后几年是我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富庶美满新辽宁的关键时期,是建设现代交通运输的关键时期,交通运输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产业和服务性行业,将面临崭新的任务。破解现代交通发展难题、促进交通行业科学发展,全面提升交通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离不开信息化。信息化不仅将覆盖交通运输现代化建设全局,同时也将为现代交通运输系统的发展带来深刻的变革。

(一)促进交通运输行业发展,需要以信息化为途径。今后几年,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和运输装备总量将不断增大,到2015年,公路总里程将达到12万公里,高速公路接近5000公里,民用车辆继续增长,使我省交通运输管理能力面临巨大挑战。加强对交通基础设施和运输装备的运行监测,提高交通基础设施和运输装备运行效率和智能化管理水平,保障

交通运输的畅通、高效,必须要以信息化为途径。

(二)推进综合运输体系发展,需要以信息化为助力。推进综合运输体系建设,发展现代物流业,综合运输体系建设是新时期交通运输部门的重要任务,是加强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重要途径和切入点。必须以信息化为抓手,加强各种运输方式相关信息资源的整合、交换与共享,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助推客运“零距离换乘”和货运“无缝隙衔接”。

(三)提高交通运输应急指挥能力,需要信息化为支撑。目前的交通运输指挥调度和应急指挥保障体系仍不完善,能力有待提高,交通运输行业面临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任务更加繁重,必须利用信息技术加强极端天气、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有效协调专业和社会力量,全面提高安全监管和应急处置能力,提供安全的出行环境。

(四)提升公众出行信息服务水平,需要以信息化为手段。随着交通出行规模快速增长,交通运输系统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出行压力,为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多样化、多层次的出行信息服务是交通部门的职责,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十二五”期我省全面进入机动化社会,民用车辆交通运输服务水平必须与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生活品质相适应,必须保证群众出行“安全、舒适、经济、便捷”。

(五)深化业务系统应用,需要以信息化为依托。“十二五”时期,交通运输业面临的形势更加复杂,各种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涌现,对交通业务工作的广度、深度和时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规范行业管理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建立统一、规范、开放、有序的交通运输市场,必须依托信息监测、采集、统计、预测预警、挖掘分析等信息化手段,为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六)构建节能环保绿色交通,需要以信息化为载体。交通运输是节能降耗的重要领域,面临的节能减排任务更加艰巨,资源环境对交通运输的刚性约束日益凸显。实现节能减排,必须以信息化为载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优化运输组织模式和流程;大力发展智能交通系统,保障交通运输系统畅通高效运行,减少因交通拥堵造成的能耗和污染;加强对交通运输行业能源消耗和排放的监测监控,加快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运输装备淘汰更新。

三、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转变发展方式、加快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总体要求,围绕全省公路水路规划确定的一个网络、五大体系建设目标,贯彻集约、共享、协同、服务、智能的总体思路,树立引领、融合、创新、服务的发展意识,形成安全、开放、共享和跨部门、跨行业相互配合

联动的现代交通运输信息体系,突出信息化建设的整体效果和规模效益,体现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宗旨,进一步提升行业管理、公众服务、应急处置能力,引领现代交通运输业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覆盖全局、深化应用。以信息化覆盖交通运输现代化建设全局,实现信息技术在交通运输系统运行监测、管理与服务领域的深度渗透与融合,加速推进深化应用,基于信息化手段优化业务流程,支撑业务发展,促进交通运输信息化在加快转变方式中发挥重要的牵引和支撑作用,有效提高交通运输的发展质量和效益。

坚持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做好全省交通信息化顶层设计,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统一管理要求,提高行业信息资源共享、业务协同能力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信息化建设的综合效益。以构建和完善交通信息资源体系为核心,着力加强全行业信息化发展的统筹协调力度,形成行业发展合力,实现建设整体效果。

坚持注重实效、提升服务。加快推进交通信息服务产业化,推动建立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使用便捷、经济实用、保障安全的综合交通运输服务体系,使交通信息服务惠及全民,满足企业发展、公众出行、办事需求,构建和谐交通。

坚持创新驱动、提升水平。推动“云计算”、移动互联

网、物联网等新兴技术在交通信息化方面的应用,实现交通信息系统软、硬件资源的集约、高效利用。

坚持规范标准、保障安全。加快信息化标准、运维和安全三个体系建设,完善信息化标准,建立符合全省实际的信息化运维体系,进一步完善信息安全技术措施和手段,全面促进交通信息化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三)发展目标

总目标:建立具备大数据处理能力的省级交通“云”数据中心,实现交通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建成覆盖全省、协同联动的省级路网监测及应急处置系统;建成具有车货智能匹配、货物在途监控、从业人员及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功能的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成全方位、多方式、跨地区的公众交通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运营监管、应急反应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到2015年,全省交通信息化和智能化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具体目标:

——建成基于云架构的交通信息数据中心,整合各部门的数据资源、设施资源和业务应用,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化,为全行业信息化应用提供稳定的、一致的、高效的信息支撑。

——交通运行与安全监管水平全面提升。高速公路及干线公路重要路段监测覆盖率分别达到100%、70%以上,全省高速公路ETC覆盖率达到70%;危险品运输车辆、重型载货

汽车及牵引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客运包车、农村客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率及联网联控率均达100%。实现路网运行状况的可视、可测、可控。

——应急处置能力大幅度提高。整合路网监测、养护管理等信息系统,建成覆盖全省的省市两级公路水路应急系统,大幅度提升应急反应能力。

——交通公众信息服务全面发展,利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向社会提供集多种运输方式为一体的综合客运信息服务;二级以上客运站全部实现联网售票。

——现代物流信息化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物流领域政企相关信息资源得到充分整合,利用物联网技术,建成国内一流的区域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向物流参与方提供车货自动匹配、货物在途跟踪、信用信息评价等全程的信息服务。

——公路水路建设和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全面建成,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信用管理和服务体系。

——建成基于业务系统的省市两级交通运输经济运行监测与统计分析系统,实现对交通基础设施和运输市场的运行状态、发展态势等的综合分析和预测。

——进一步完善交通信息化建设与运营保障体系,在信息化运行管理机制方面取得新的突破,增强交通运输信息化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主要任务

今后几年,我省交通信息化主要完成以下任务:

通过信息化重点工程建设,实现我省交通核心业务的深度应用、跨部门联动和业务协同;通过完善共享平台建设,实现交通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的集约化;通过完善信息化支撑体系,实现交通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通过深化交通业务系统,实现信息化在交通行业的全覆盖。

(一)信息化重大工程建设

1、公路水路安全畅通与应急处置系统

建设覆盖省厅“省市县三级”的公路水路安全畅通与应急处置应用系统,包括路网管理系统、道路运输运行管理系统、水路运输运行管理系统、水路安全监管系统、应急处置系统、移动指挥综合平台管理系统。

2、公路水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系统

依托路网监测监控系统、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出行服务综合信息平台,通过网站、服务热线、交通广播、短信平台等向社会发布综合服务信息。继续推广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建设,以网上购票和电话购票等多种形式,方便出行者购票。在地市级以上城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的公共交通信息服务系统。

3、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

继续完善我省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

统。推广普及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标准规范管理系统,建设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等系统,构建涵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监管、征集、发布和奖罚机制,实现公路建设市场责任主体基本信息、信用信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的公开、共享,规范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

建设我省公路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深化完善公路水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职业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引导汽车维修及配件质量追溯信息服务系统建设;建设省级统一、覆盖市县的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系统,实现对各类信用信息的分级分类管理和动态更新。及时发布交通运输行业经营主体信用信息,为社会提供从业企业、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认证及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信用管理和服务体系。

4、交通运输统计分析监测和投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

建成涵盖“省厅—厅直属单位”以及“省—市—县”三级交通主管部门的交通运输统计分析监测和投资计划管理

系统,开展建立从生产系统获取统计基础数据普及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5、综合运输协同服务工程

加大城市综合运输协同服务推广力度,建设航空、铁路、轨道交通、长途客运、公交汽车、出租汽车等不同运输方式

协同联动的综合服务系统。支撑对多种交通方式的信息查询、应急保障、综合调度及动态监控等功能。

6、区域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工程

加大区域物流公共信息服务系统建设力度,政企联合建设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物流信息服务需求为导向,以标准规范建设为基础,整合物流领域政企相关信息资源,提供货运物流企业和从业人员资质和资格认证、信用等政府公共信息,车货交易等物流交易信息,卫星定位与货物追踪、车辆维修救援等物流保障信息。

7、城市客运智能化应用工程

加大城市客运智能化示范工程建设。建设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更新改造出租汽车智能车载终端设备,综合建设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系统,实现电召服务、监控调度、市场监管、运行分析等功能,提升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推广城市公共交通智能系统建设,利用4G先进技术,实现对公交车辆进行统一组织和调度,优化人力、运力资源动态配置,提高公交线路的调配和服务能力,建立智能化汽车客运出行服务系统。

(二)信息化共享平台建设

1、地理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完善以交通地理空间信息为核心的地理信息共享平台,构建全省统一的地理信息空间数据库,提供符合交通运输信息标准规范体系的地图服务和

多种类型的共享接口,为路网监测、养护管理、应急调度和为民服务提供统一的地理信息平台。

2、卫星定位管理平台建设。完善全厅统一的卫星定位管理平台,与地理信息共享平台相结合,实现对重点运营车船、交通部门巡逻车辆、执法车辆、工程车辆的实时定位与跟踪,为路网监测和应急调度提供应用平台。

3、图像平台建设。整合普通公路、高速公路、公路路政、道路运输、港口、地方海事、高速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等视频资源,为路网监测和应急指挥提供统一的视频监控平台。

4、网站建设

——门户网站建设。充分运用新技术,不断优化、完善全省交通门户网站建设,深化“信息公开、在线服务、公众参与”功能,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发布交通动态、政策法规、交通建设成果;强化门户网站与各业务系统的有机衔接,为社会提供全方位的出行信息服务、交通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区域物流公共信息服务、交通综合信息查询服务,网上行政许可等办事服务。

——政务外网建设。继续优化、完善建立在交通专网上的交通政务外网网站建设。将政务外网建设与各业务系统深度融合,使政务外网成为交通政务信息交流、标准规范查询、办公自动化应用、电子监察、收费管理、路政管理、治超管

理、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交通运输统计分析和投资计划管理等综合性管理平台,为交通行业的决策者、管理者、操作者提供全面的业务功能支持。

(三)信息化支撑体系建设

1、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结合我省未来信息化建设重点,根据交通信息化标准体系的分类方法,在交通部信息化标准体系框架的基础上,健全我省交通信息化标准体系,覆盖交通信息基础设施、资源整合、信息应用、信息安全和信息工程五个方面,为交通信息化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提供保障。

2、信息化安全运维体系建设。以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为基础,构建覆盖物理安全、系统安全、网络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加密、认证授权、访问控制、审计跟踪、网络防病毒、灾难恢复与备份的全面、完整、高效的安全系统。

建立组织机构齐全、规章制度健全、管理流程规范、责任分工明确的交通信息化运维管理系统,完善运维服务的考评制度、运维费用的预算定额,提高信息系统的运行效率和维护水平。

3、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以高速公路光传输系统为骨干网络的交通专网,构建一个上联交通部、省委、省政府、下联厅直属各单位以及各市、县(区)交通局及其直属单位的集数据、语音、视频为一体的多媒体传输平台。

完成基于“云”架构的近远期规划,先期完成对服务器、存储、网络等硬件资源的整合,实现负载均衡、资源动态分配,提高整体工作效率,降低建设、使用及维护成本。

4、全省交通数据中心建设。完善行业基础数据库,建立数据质量体系、数据交换体系、数据服务体系,利用云计算技术,建立布局合理、结构稳定、标准规范、协同共享的数据中心。

(四)继续深化各业务领域管理和服务信息化应用

公路水路各行业,要严格执行省厅信息化顶层设计的具体要求,完成本行业的交通信息顶层设计,在共享平台上统一开发和完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按信息化支撑体系建设的要求,完善数据分中心,实现与厅数据中心之间的数据交换和共享,为全省交通信息化工程提供基础数据和业务功能支撑。

1、普通公路管理信息系统。

——路面、桥梁、隧道管理信息子系统建设。推进三大系统的应用力度,建立预防性养护体系和评价体系,实现普通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数字化、科学化。

——普通公路路网监测子系统建设。依托重点路段监测点、移动巡逻车、单兵系统,建设普通公路动态信息采集系统,实现公路、桥梁的动态监管、路网运行监测、预测预警、事件处理、协调调度,以及相关信息发布等功能。

——普通公路应急子系统建设。针对恶劣气候天气、交通事故、有毒有害物质泄露、公路阻断、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开发预警预测、预案管理、应急资源管理,指挥调度、应急评估等子系统,实现普通公路的应急管理。

——普通公路网上行政许可子系统建设。普通公路不可解体货物超限运输许可实现外网受理、内网审批、外网公示。审批过程与电子监察系统进行实时数据交换,实现行政审批的电子监察。

——整合来自各应用系统的基础数据和业务数据,实现面向普通公路业务管理和宏观调控所需的综合统计分析与

辅助决策。

2、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

——“两客一危”车辆和重点运营货车监控子系统建设。全面提高车辆定位与跟踪入网率和上线率,实现对“两客一危”车辆和重点运营货车的联网联控。

——道路运输应急指挥子系统建设。完成二级以上客运站应急指挥分中心建设,实现对“两客一危”和重点营运车辆的实时监管、应急车辆的调度、客运高峰期运营调度。为实现预警预测、预案管理、应急资源管理,指挥调度、应急评估等提供技术保障。

——道路客运联网售票子系统建设。推进全省道路客运联网售票和电子客票系统建设,实现省内二级以上客运场站

异地售票和网上售票及相关信息服务。

——公众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由行管部门、企业共同参与的,包括道路运输政务信息服务、道路运输综合客运信息服务、交通物流公共信息服务、维修救援服务等。指导和推动城市综合运输协同服务系统建设、区域物流公共信息服务系统建设、城市客运智能化示范工程建设。

——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与网上服务子系统建设。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省际和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客运班线、国际道路运输和道路旅客运输等经营许可实现外网受理、内网审批、外网公示。内网审批过程与电子监察系统进行实时数据交换,实现行政审批的电子监察。

——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实现对各类信用信息的分级分类管理和动态更新;依托部级系统,实现公路运输行政执法信息、信用信息跨区域、跨部门的交换和共享;及时发布交通运输行业经营主体信用信息,为社会提供从业企业、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认证及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整合来自各应用系统的基础数据和业务数据,实现面向道路运输业务管理和宏观调控所需的综合统计分析与辅助决策。

3、港航管理信息系统。

——水上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建设省、市港航应急指挥

调度中心和视频监控平台,实现对各港口、重点船舶、客运站的实时视频监控,并通过电视会议系统、IP调度系统实现异地会商、预警预测、日常综合管理、预案管理、应急资源保障、指挥调度、应急评估、灾后重建以及常态和非常态下的信息发布等功能,实现水上应急管理。

——重点船舶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交通厅卫星定位平台及地理信息平台,实现对内河旅游船的实时监管。

——从业人员考核系统建设。实现航运业从业人员执业能力网上报名及网上考评成绩公示。

——港口航道管理系统建设。完善港口航道管理子系统,实现对港口规划、建设、生产等过程进行管理。

——船检管理系统建设。开发船检管理子系统,网上实现船舶检验信息查询、船舶检验信息统计、电子签章管理等业务。

——水路运输行政许可系统建设。对通航水域及跨河建筑物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等四项行政许可业务,实现外网受理、内网审批、外网公示。审批过程与省监察厅电子监察系统进行实时数据交换,实现行政许可的电子监察。

——水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系统建设,实现对各类信用信息的分级分类管理和动态更新。依托部级系统,实现水路运输行政执法信息、信用信息跨区域、跨部门的交换和共享。及时发布交通运输行业经营主体信用信息,

福建省交通厅文件(闽交建2008-91号)

福建省交通厅文件 闽交建[2008]91 号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局(委), 漳州开发区交通局, 省高指, 省公路局: 为加强我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统一全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原则,根据交通部最新颁布执行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和《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交公便字〔2008〕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切实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福建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 为了加强我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统一全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原则,根据交通部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的公告(以下简称“新编制办法”、“新定额”) (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33号)和《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交公便字〔2008〕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总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省内新建和改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概算和预算的编制,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概、预算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人员负责,并对其编制质量负责。概预算造价文件的扉页,必须有编制、复核人员签名,并加盖资格印章。 二、执行时间和要求 (一)从2008年7月1日起我省所有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含调整概预算和设计变更)编制均应执行新编制办法和新定额。 (二)2008年7月1日前完成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且已报审的工程项目,其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及设计变更)可执行原编制办法和原定额。 三、人工费 人工费(含机械工)单价按下表标准执行。

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文件

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文件 辽交运客字[2007]64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包车客运业务办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现将《辽宁省包车客运业务办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客运包车业务办法通知 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2007年7月31日印发

辽宁省包车客运业务办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包车客运市场管理,规范包车客运业务办理工作,根据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旅客运输包车客运(以下简称包车客运)业务,是指包车客运经营者办理增加车辆、更新车辆等客运业务。 第三条凡我省包车客运经营者在办理有关业务时,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及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按照“谁许可、谁发证、谁办理”的原则,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包车客运业务办理事项: 1.增加车辆; 2.更新车辆; 3.车辆暂停营运; 4.车辆恢复营运; 5.车辆终止营运; 6.配发道路运输证; 7.补发道路运输证。

第六条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的程序和时限要求: 申请人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业务办理申请及相关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应当即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5日内通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受理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1.增加车辆的,申请人提交《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见附件一)等有关材料,经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署同意意见后购置车辆,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2.更新车辆的,申请人提交《包车客运更新车辆申请表》(见附件二),经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署同意意见后购置车辆,并办理配发道路运输证等相关手续。 3.车辆暂停营运的,申请人提交《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后,将道路运输证暂时交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持签署同意意见的《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到其它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4.车辆恢复营运的,申请人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署同意意见的《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及其它相关材料,到批准暂停营运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恢复营运手续,取回道路运输证,并到其它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5.车辆终止营运的,申请人提交《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后,交回相关证照,申请人持签署同意意见的《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到其它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辽宁省高速公路收费站一览表

辽宁省高速公路收费站一览表 发布时间:2015-09-29 13:29来源:大连本地宝 分享到: 【导语】:辽宁高速路有哪些收费站?辽宁省高速公路有哪些收费站?大连本地宝为您带来辽宁高速公路收费站一览表 G16丹锡高速 惠州收费站、岫岩南收费站、牌楼收费站、西安镇收费站、双庙收费站、班吉塔收费站、喀喇沁收费站、洋河收费站、析木收费站、旗口收费站、大庙收费站、黑水主线收费站、感王收费站、锦州西收费站、黑水收费站、西土城收费站、孤山收费站、盘锦收费站、朝阳收费站、偏岭收费站、海盘收费站、海城南收费站、盘锦南收费站、朝阳南收费站、岫岩收费站、老建平收费站 G2512阜锦高速 阜新南收费站、七里河收费站、义县收费站、清河门收费站、双羊收费站、阜新北收费站 G91辽中环线高速 北台收费站、满都户收费站、三面船收费站、小屯收费站、陶屯收费站、弓长岭收费站、黄泥洼收费站、公主屯收费站、新民收费站、辽中南收费站、辽阳南收费站、金五台子收费站、腰堡北收费站、首山收费站 S14辽开高速 安民收费站、郜家店收费站、安民主线收费站、金沟子收费站、西丰收费站、威远堡收费站

G11鹤大高速 西古城子收费站、拐磨子收费站、东港收费站、十里岗南收费站、董家沟收费站、丹东西收费站、得胜收费站、五龙山E收费站、登沙河收费站、桓仁南收费站、花园口收费站、牛毛坞收费站、青山沟收费站、明阳收费站、皮口收费站、城子坦收费站、宽甸收费站、白石砬子收费站、杨树房收费站、毛甸子收费站、宽甸南收费站、杏树屯收费站、五龙山F收费站、土城子收费站、桓仁收费站、大郑收费站、丹东北收费站、庄河收费站、大连收费站、庄河东收费站、吴炉收费站、大连湾收费站、青堆子收费站、栗子房收费站、大孤山收费站、十里岗北收费站、马家店收费站、砬门收费站 G1113丹阜高速 造化收费站、本溪收费站、本溪南收费站、浑南新城西收费站、桃仙收费站、南芬收费站、浑南新城东收费站、桥头收费站、丹东收费站、石桥子南收费站、五龙背收费站、石桥子北收费站、刘家河收费站、凤城收费站、边牛收费站、草河口收费站、通远堡收费站、佟沟收费站、杨千户收费站、下马塘收费站、响山收费站、老边收费站、本溪北收费站 G1京哈高速 清水台收费站、蒲河收费站、高花西收费站、高桥收费站、台安收费站、茨榆坨收费站、锦州东收费站、锦州收费站、辽中收费站、凌海收费站、高升收费站、高花东收费站、沈阳西收费站、铁岭北收费站、光辉收费站、葫芦岛东收费站、盘锦北收费站、葫芦岛收费站、铁岭收费站、铁岭南收费站、沙后所收费站、兴城收费站、开原收费站、毛家店收费站、双庙子收费站、东戴河收费站、万家收费站、昌图收费站、前卫收费站、绥中收费站 G15沈海高速

吉林省深化改革加快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实施 ... -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附件: 吉林省深化改革加快推进道路客运 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推进道路旅客运输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行业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更安全、更优质、更便捷的出行需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原则和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四个交通”建设和“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推动互联网与道路客运行业深度融合,不断激发市场活力,提升发展质量、服务效能和综合治理能力,努力打造道路客运升级版,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经济、舒适的道路旅客运输服务。 二、重点任务和措施 (一)扩大道路客运经营自主权 1. 推广线路专营和联合经营等运输组织模式。鼓励客运经营者通过资产置换、兼并重组等方式,组建线路公司或线路专营。对线路专营、区域经营或线路公司运营的客运班线,在保证基本服务标准的前提下,道路客运经营者可自主确定日发班 —1 —

次、车辆数量、类型,日发班次由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申请灵活调整或实行首末班循环发车,具体发车时间由经营者与客运站协商确定。原许可机关在《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决定书》班次数量栏目中进行标注,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对线路公司运力充足且实现班次运力灵活调整的,该线路原则上不再安排加班车运营。 2. 推行多样化定制客运服务试点。依托线路专营、区域经营和开展线路公司运营的客运班线,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探索投放符合规定的小型高端车型,拓展城区接送、定制客运等运输服务,满足旅客多元化、个性化、品质化和“门到门”等运输服务需求。定制客运原则上应当使用7座及以上的客车,驾驶员具有班线客运从业资格,凭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和《道路运输证》运行。 3. 提升行政审批办理效率。依据经营者申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直接办理以下行政审批事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1)客运班线平移高速。 (2)客运班线暂停、终止。 (3)经变更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变更线路途经地、停靠站点。 —2 —

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 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闽交建…2008?97号 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务(口)管理局,各设区市重点办,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站: 2006年,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了《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办法”),并于2007年下发了补充修订的通知。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工作,规范交通建设市场秩序,福建省交通厅、省重点办根据试行情况,结合交通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切实贯彻执行。为做好新、旧办法的衔接,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其中有关信用奖罚规定自

2008年度交通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年度信用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执行。在此期间,信用奖罚仍执行原办法有关规定。 二、请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根据本办法,尽快修订、完善原考核办法;省交通质监站应组织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并尽快下发执行。 三、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好在建项目从业信用的综合考核工作。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交通建设市场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试验检测、咨询、材料供应商、项目建设管理(代建)及招标代理等从业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省交通厅组织全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审定并公布从业信用考核定级结果,其中省重点建设项目的从业信用考核工作会同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开展。 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省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公路局”)、省港航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站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全省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及重要网络普通公路(以下简称“普通公路”)和水运工程项目从业单位、人员信用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沿海各港务(口)局负责本管辖区交通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本项目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登记、考核的初评工作,并协助做好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管理原则上按照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收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高速公路路产赔 (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辽价函[2015]091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11.26 【实施日期】2015.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函[2015]091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高速公路路产赔偿收费标准的函》(辽交财[2014]33号)收悉。经研究,并结合我省高速公路路产成本和费用变化情况,参照省外收费标准,现将我省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调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适用于因交通事故及其他原因造成的高速公路路产损坏的赔偿;因工程施工等特殊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造成高速公路路产损失的补偿。 二、调整后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收费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件,包括:损坏高速公

路构造物、交通安全设施、机电设备设施、隧道内外设施和花、草、树木赔偿标准,以及挖掘、占用高速公路路产补偿标准。 三、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在实际执行中,文件所列项目,如发生部分损坏且可修复的,收费标准应按实际修复造价计算,包括材料费、人工费和运输等相关费用,但修复造价不得超过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如发生损毁无法修复的,可按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赔偿,也可由损坏方按原标准重置。文件未列的高速公路其他设施如发生损坏,应按不低于该设备原技术标准修复费用据实核算赔偿标准。 四、新农村建设项目及其他社会公益项目占、利用高速公路,按不超过规定标准50%收取补偿费。 五、当事人与路政管理部门因赔(补)偿费额发生争议时,可共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由委托方承担。 六、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应于每年5月底前按现行管理权限向价格、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收费和收支情况,并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七、本文件自2015年12月10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9日止,有效期2年。届时如需调整或继续执行以上收费标准,请于期满前三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辽价发[2010]79号文件有效期延至2015年12月9日。 附件:辽宁省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26日

辽宁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

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 来源: 时间:2009-06-29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9]9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部分货运车辆实行收费优惠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09]31号)规定,从2009年4月10日零时起(以车辆出口时间为准),统一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辆通行费计征方式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收费和计重收费两种计征方式,对客运车辆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 对货运和客货两用车辆按计重计征车辆通行费,当计重系统发生故障时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 二、车型收费标准 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收费标准如下: 三、计重收费标准 (一)合法装载(不超限)车辆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 两轴货车小于等于17吨,三轴货车小于等于27吨,四轴货车小于等于35吨,五轴货车小于等于43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小于等于49吨。 (二)计重收费标准

1、合法装载(不超限)车辆 基本费率为0.09元/吨公里。车货总质量小于等于5吨的(不足5吨的按5吨计),按基本费率计收;车货总质量大于5吨小于等于35吨的,按基本费率0.09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486元/吨公里计收;车货总质量大于35吨小于等于49吨的,按0.0486元/吨公里非线性递减至0.O346元/吨公里计收。其中,对车货总质量大于5吨小于17吨的两轴和三轴货车,按基本费率0.09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66元/吨公里计收。 2、超限车辆 车货总质量未超限部分按合法装载车辆计重收费标准计收;对超限0—30%(含30%)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对超限30%—100%(含100%)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对超限100%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收。 (三)对部分货运车辆通行费实行优惠的计费办法 1、绿色通道车辆 对整车合法装载(未超限)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按正常车辆收费标准的75%计收;对超限车辆,未超限部分按普通车辆合法装载收费标准计收,超限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 对国家明确规定的“绿色通道”收费优惠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 2、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 (1)车货总质量优惠限值 根据国际标准集装箱海运最大限载值,确定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车货总质量优惠限值为: 四轴车辆运输20英尺集装箱37吨,运输40英尺集装箱44吨;五轴车辆运输40英尺集装箱46吨,运输2个20英尺集装箱63吨;六轴车辆运输40英尺集装箱48吨,运输2个20英尺集装箱65吨。 (2)收费标准 车货总质量未超过优惠限值标准的车辆,按普通车辆收费标准的85%计收;超过优惠限值标准的车辆,按普通车辆收费标准计收。 3、运输油汽等化学危险品标准罐车辆 未超限车辆按普通车辆收费标准计收。对超限车辆,未超限部分按合法装载计费标准计收;超限0—50%(含50%)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对超限50%以上的车辆,按普通车辆收费标准计收。 4、超限车辆的暂行优惠政策 在2009年12月31日前,对超限车辆超限0—30%(含30%)部分,暂按合法装载车辆轴型的最低费率与基本费率的平均值计收。 四、计重及计费取整办法 (一)计重取整办法 计重质量吨位以0.1吨为单位。不足0.1吨的,按照“四舍五入”的办法取整。 (二)计费取整办法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防总专题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防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防总专题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防范准备做好2016年度防汛抗台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防汛抗旱 【发文字号】闽交建明电[2016]4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6.05.11 【实施日期】2016.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防总专题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防范准备做好2016年 度防汛抗台工作的通知 (闽交建明电〔2016〕44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局(委),沿海各港口局,厅直各单位,武警交通八支队一大队: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防总专题会议精神对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进行再部署再检查再落实的通知》(交应急明电[2016]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4月底省厅下发了《关于贯彻省领导重要指示做好“五一”及近一时期交通运输防暴雨保畅通工作的紧急通知》(闽交建明电〔2016〕35号),就当前一段时期防汛防暴雨工作做出了部署。经防汛部门会商预测,超强厄尔尼诺事件在5月结束后影响仍将持

续,下阶段气候将复杂多变,全年汛期总降雨量全省将偏多(其中北部偏多2-5成、南部偏多1-2成),闽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建溪、富屯溪可能发生中等以上洪水且不排除发生大洪水的可能性,夏秋登陆或影响我省的台风约5-7个(总体分布前少后多),防汛形势严峻。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交通运输部《通知》部署,进一步高度重视,增强危机感、责任感,立足防大汛抗大灾救大险对本行业、本辖区、本单位防汛抗台工作进行再部署再检查再落实。特别应着力进一步强化各项预防、准备和处置措施,把防范工作做早、做好、做实,确保一旦发生灾情应对处置指挥高效、抢险及时、措施有效、物资装备到位、信息传递畅通、工作责任落实,保障全年汛期交通运输安全畅通。重点要求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预案管理和训练。各地要结合行业特点和专业实际完善或修编各项防汛抗灾预案,提升防灾应对的科学性、专业性。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必要

辽宁省交通厅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试行)

辽宁省交通厅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试行)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我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按照《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参照《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现确定我厅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试行): 一、办公室 1、参与厅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的研究制定。 2、负责厅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有关文电和领导批示的批转和督办。 3、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值班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1、承担交通系统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规章、办法的审核及报请审议工作。 2、指导交通系统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有关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三、综合规划处 1、参与编制全省交通系统安全生产和应急体系建设发展规划,负责相关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2、审查安排全省交通系统有关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管理基础设施、装备建设以及专项治理所需项目和投资。 四、财务审计处 1、审查编报厅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财务预算,协调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工作所需专项资金。 2、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和应急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基本建设处 审查交通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相关文件中关于安全生产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安全生产监督处(厅应急办公室) 1、组织指导全省交通系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的方针、政策,并监督检查相关工作的执行情况;组织拟订安全生产和应急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2、组织指导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拟订交通系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交通系统应急预案的拟订,并监督实施。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取消危桥改造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取消危桥改造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闽交建[2015]3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5.01.09 【实施日期】2015.0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取消危桥改造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交建〔2015〕3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局、省交通综合执法总队: 近年来,各地依据《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分年度、分批次组织对省厅公路桥梁改造项目库内危桥开展改造,有序消除桥梁安全隐患。因部分库内桥梁规划变更、用途性质改变、产权移交等原因,近期部分设区市交通部门申请取消部分库内桥梁改造计划。遵循“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厅批准纳入厅公路桥梁改造项目库的项目,如果产权性质已属非交通公路部门、桥梁用途改变不再由交通公路部门管养、规划变化或区域路网走向调整而不再承担公路通行功能、技术状况尚可达到原有设计荷载等级以及其它确需取消改造计划的,由

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确认后,可从省级公路桥梁改造项目库注销。 二、取消改造事项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证明、权属或批准等文件组织开展确认。如桥梁仍承担公路通行功能的,设区市交通部门应组织专家认定后确认是否准予取消,并按照《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督促(或指导)落实安全措施,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桥梁通行安全。 三、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在确认取消危桥计划后,发文正式批准,并告知桥梁监管单位、管养单位及相关关联单位。批准文件及项目注销汇总表(表格式见附件)抄送省公路局,由省公路局具体在厅公路桥梁改造项目库中办理注销等事宜。 四、项目从省级公路桥梁改造项目库注销后,不再纳入省厅危桥改造年度计划及绩效考核范畴。 附件:取消省级危桥改造计划项目备案表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1月9日 附件 取消省级危桥改造计划项目备案表 注:本列适用于 取消计划后仍承 担公路通行功能 的桥梁

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保证工程质量事故及时、顺利查处~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我省境内各类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均须遵守本规定。 有人员伤亡连带的工程质量事故~同时遵从国家劳动人事和安全生产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系指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损害外~凡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运营管理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机械设备毁坏~降低使用标准~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一,道路工程:现场监理签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 ,二,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 ,三,港口、码头、船闸工程:建设过程中和设计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内。 第四条判定工程质量事故的基本依据是交通部颁发的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质量鉴定办法等。 第五条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检测定性、专家认定、行政裁决”制度~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

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 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范围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管理。重大质量事 故由省交通厅配合交通部等上级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省交通厅负责 调查处理,质量问题由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工程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处理结果 报上级管理部门。 工程质量事故~具体由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按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办理。其中: 工程质量问题: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主管部门委托办理~提交问 题调查报告~由相关责任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一般质量事故:由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省质监站,负责调查~负责该项 目的质量监督机构配合调查~相关的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参与调查~调查报告报省交 通厅~由省交通厅按照调查报告对事故进行研究处理。 重大质量事故:由省交通厅负责调查~省质监站及其它相关部门参与调查~省 交通厅配合交通部等上级部门处理。 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其调查处理实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 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有权对工程质量的调查 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事故分类和分级 第八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按照其性质、情况、经济损失程度、人员伤亡 数量和所造成的后果等进行分类和分级。 第九条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其分级标准: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 量事故三类共七个等级。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1994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发挥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省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乘车人以及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全省高速公路的管理,必须坚持集中、统一、高效、特管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通讯监控和综合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是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对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

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指导。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全省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高速公路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根据实际需要组建高速公路应急救援队伍,配备适应抢险救援需要的设备及物资,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六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高速公路的养护标准,加强对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和维修,保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条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现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夜间和雨、雪、雾天气作业,现场应当设置红色警示信号。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通过作业现场的车辆,应当按设置的标志通行,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不得侵扰作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秩序。 第八条高速公路因自然灾害遭受破坏,交通严重受阻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水运工程(航道、防波堤)施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水运工程(航道、防波 堤)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交建[2016]107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6.09.18 【实施日期】2016.09.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水运工程(航道、防波堤)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 通知 (闽交建〔2016〕107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局(委)、沿海各港口局、省港航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运工程(航道、防波堤)施工招标投标行为,保证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1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结合《水运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JTS110-8-

2008)和我省实际,提出有关要求如下: 一、关于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招标资格条件应与所招标项目工程规模、性质、特点等相适应,注册资本金与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有关工程承接范围的规定相一致,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不得以会议纪要等方式随意提高投标资格条件,不得增设投标门槛,不得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 (三)近五年企业或主要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完成类似项目业绩要求不得高于招标项目工程建设规模,完成类似项目业绩具备1个应认为符合条件。 (四)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自航耙吸式挖泥船、绞吸船、抓斗式挖泥船、炸礁船等关键控制设备可以自有或租赁,并满足招标项目相应的施工能力。 (五)递交投标文件的人员,若为授权委托人必须为投标人在职人员(提供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 二、关于评标办法要求 (一)分值构成: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见附件),总分100分,其中投标报价85分、信用分10

辽宁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80602 【发布文号】辽政发[1988]59号 【发布日期】1988-07-14 【生效日期】1988-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辽宁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1988年7月14日辽政发〔1988〕59号文件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我省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 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均应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责 任制,维护交通秩序。 第四条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车辆 第五条第五条机动车车体外不准喷涂、粘贴、悬挂广告、标语、宣传画。 第六条第六条我省及外省、市常驻我省的机动货车必须在两侧车门外部喷涂单位名称 (军队车辆除外),在车厢后端喷涂本车号牌的放大号,并应保持字迹清晰;小型出租汽车 在车上必须安装带有“出租”字样的明显标志。 第七条第七条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或其委托机关批准,不准改型。拖拉机不准改轮调速。禁止拼装机动车。 第八条第八条机动车牵引、拖带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牵引装置、连接装置应牢固、安全; (二)拖带的长货挂车(炮斗车)应有制动器、灯光装置及专用卡具; (三)拖带的施工机械应有防护网、红色标志灯; (四)客车不准拖带挂车,铰接式客车不准牵引车辆;

(五)装载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牵引、拖带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六)三轮机动车不准用其他类型车辆牵引,也不准牵引其他类型车辆。 第三章车辆驾驶员 第九条第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单位所在地(无单位的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其委托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 第十条第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除遵守《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外,还必须携带临时驾驶证和安全考核证;不准赤足。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自行车、三轮车驾驶人员、除遵守《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在车行道上停车攀谈; (二)不准在公路、城市街道上学骑自行车; (三)通过道路隔离设施开口处,应下车推行; (四)在本车道推车行走时,不准两人以上攀谈并行; (五)不准在道路上做其他有碍交通安全的动作。 本条(一)、(四)、(五)项规定适用于人力车。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残疾人驾驶机动专用车,必须携带公安机关核发的准驾证,并不准带人。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肇事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报告公安机关。驾驶员及随车人员应抢救受伤人员,确需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做出准确标记,并在现场周围设置明显标志。 第四章车辆装载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机动车载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客车顶上行李架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四米,长度和宽度不准超过行李架,物品上应罩网并捆绑牢固; (二)货车上的遮盖物不得遮挡号牌的放大号,必须遮挡时,应在遮盖物上喷涂明显的号牌放大号,但不准遮挡号牌、转向灯、制动灯、尾灯; (三)除第一项规定外,机动车车身外部不准悬挂、捆绑物品; (四)手把式机动车车把处不准载物;侧三轮摩托车只准在边斗内载物,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一点二米,长度、宽度不准超出边斗,载质量不准超过一百五十公斤;两轮摩托车载物,载质量不准超过八十公斤;轻便摩托车载物,载质量不准超过三十公斤。

辽宁省高速公路收费站一览表

辽宁省高速公路收费站一览表发布时间:2015-09-29 13:29 来源:大连本地宝分享到: 【导语】:辽宁高速路有哪些收费站?辽宁省高速公路有哪些收费站?大连本地宝为您带来辽宁高速公路收费站一览表 G16丹锡咼速 惠州收费站、岫岩南收费站、牌楼收费站、西安镇收费站、双庙收费站、班吉塔收费站、喀喇沁收费站、洋河收费站、析木收费站、旗口收费站、大庙收费站、黑水主线收费站、感王收费站、锦州西收费站、黑水收费站、西土城收费站、孤山收费站、盘锦收费站、朝阳收费站、偏岭收费站、海盘收费站、海城南收费站、盘锦南收费站、朝阳南收费站、岫岩收费站、老建平收费站G2512阜锦高速 阜新南收费站、七里河收费站、义县收费站、清河门收费站、双羊收费站、阜新北收费站 G91 辽中环线高速 北台收费站、满都户收费站、三面船收费站、小屯收费站、陶屯收费站、弓长岭收费站、黄泥洼收费站、公主屯收费站、新民收费站、辽中南收费站、辽阳南收费站、金五台子收费站、腰堡北收费站、首山收费站 S14 辽开高速 安民收费站、郜家店收费站、安民主线收费站、金沟子收费站、西丰收费站、威远堡收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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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转发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转发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交通运输 【发文字号】闽交建[2015]5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5.01.12 【实施日期】2015.0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转发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的通知 (闽交建〔2015〕5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省高指,省公路局,省交通质监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二〔2014〕10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隧道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和人员教育培训管理。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施工监理单位合同约定投入项目主要人员的履职考核,一旦发现异常,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由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相关主管部门在接到相关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开展调查;一经查实存在挂靠承包、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要果断采取信用评价、行政

处罚等管理手段进行严厉处理。另外,各项目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协作队伍的管理,规范专业技术和特殊工种要求的执证上岗管理,加强施工作业人员的技能培训,特别是关于爆炸、塌方事故等防治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作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避险技能。 二、重点把好隧道专项施工方案审批关并确保有效执行。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要建立施工质量安全、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要予以重点审查施工方案,把好审批关,并在实施中强化监督,特别是对方案中有关对人员、机械、进场材料、试验仪器等资源配置要逐一核查,严禁施工单位弄虚作假。各级交通质监部门要在日常检查中对专项施工方案的落实予以重点督查,对不按审批方案组织实施,擅自改变施工方法的有关责任单位,要采取停工整顿,并按行政处罚、信用评价等手段进行严肃处理。

辽宁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管理办法

辽宁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10-06-21 辽宁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管理办法 (2009年4月1日辽宁省交通厅辽交建发[2009]104号)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材料价差调整行为,完善工程建设合同风险职责,维护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本着公平合理、风险共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高速公路新、改建及大中修工程项目,省管普通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原则上只对主体工程主要材料进行调差,辅助或临时工程一般不予调差。本办法所称主要材料是指桥隧、交通安全设施、交通管理设施、通信管道工程用钢材;桥隧、路面、交通管理设施、通信管道工程用水泥;路面工程中混合料拌和、运输、摊铺、碾压所耗燃油;路面工程中沥青混合料改性剂;通信管道工程用硅芯管。路面混合料用沥青由省交通厅统一采购分配,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之内。 第四条材料价差调整是在建设项目合同施工期内,根据公布的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当某种主要材料市场信息价格与建设项目基准价格相比波动达到一定程度时,由建设单位对该主要材料进行调差,以使工程价格符合实际情况,实现价格变化风险共担的目的。其中:

1、市场价格信息由省厅统一认定价格信息来源,对于无价格信息明确来源的材料,厅委托省公路造价管理部门询价后确定。 2、建设项目材料基准价格指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标底或标价控制上限时所采用的材料预期价格,其应在招标阶段予以公布或在合同中标明;对于采用无标底招标方式的,即为开标日的月市场价格。 第五条当某主要材料全年施工期内市场信息价格加权平均值超过所在建设项目基准价格风险范围时,即对当年施工期内该主要材料价差全部进行调整,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或收回材料价差调整金额;若不超过基准价格风险范围,则不予调差。 其中: 材料全年施工期内市场信息价格加权平均值 材料月市场信息价格与建设项目基准价格相比,当钢材、燃油、硅芯管原材料高密度聚乙烯价格波动值超过±200元/吨(含200元/吨),水泥价格波动值超过±20元/吨(含20元/吨),改性剂价格波动值超过±1000元/吨(含1000元/吨)时,即对该项目当月进行材料价差调整,其他未达到以上价格波动值的月份视为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共同承担的价格风险,不予调差;当某主要材料全年施工期内市场信息价格加权平均值超过所在建设项目基准价格的±5%(含5%)时,即对当年施工期内该主要材料价差全部进行调整,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或收回材料价差调整金额。 第六条当一个实体工程项目所含的多种材料均满足调差条件时,应分别计算并累加。材料价差调整金额采用下列公式计算: 材料价差调整金额=Σ(计算工期月材料用量×月价差)。 月价差=月市场信息价格-基准价格;对于公布的材料市场价格信息月份不全时,无市场价格信息的月份参照本年度相邻月份信息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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