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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交通厅等关于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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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交通厅等关于印发辽宁省烟花爆竹联合执法检查行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安监管三[2013]169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交通厅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7.29

【实施日期】2013.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交通厅、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烟花爆竹联合执法检查行动方案的通知

(辽安监管三[2013]169号)

各市、绥中、昌图县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局、质监局、工商局:

现将《辽宁省烟花爆竹联合执法检查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交通厅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7月29日

辽宁省烟花爆竹联合执法检查行动方案

近期,全国发生三起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较大事故,我省连续发生三起利用烟花爆竹产品制造的爆炸案件,烟花爆竹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为有效防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为:“十二运”的顺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经省安监局、公安厅、交通厅、质监局、工商局共同研究,定于近期在全省集中开展烟花爆竹联合执法检查,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等有关规定,落实各级各部门监管责任,分工协作,联合执法,从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燃放、质量等各个环节入手,形成对烟花爆竹有关活动全方位、全过程、全时空的严控态势,确保我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

严格检查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业户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等证件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按照许可规定的数量、品种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产品;是否建立完善和严格落实产品流向登记管

福建省交通厅文件(闽交建2008-91号)

福建省交通厅文件 闽交建[2008]91 号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局(委), 漳州开发区交通局, 省高指, 省公路局: 为加强我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统一全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原则,根据交通部最新颁布执行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和《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交公便字〔2008〕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切实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福建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 为了加强我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统一全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原则,根据交通部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的公告(以下简称“新编制办法”、“新定额”) (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33号)和《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交公便字〔2008〕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总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省内新建和改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概算和预算的编制,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概、预算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人员负责,并对其编制质量负责。概预算造价文件的扉页,必须有编制、复核人员签名,并加盖资格印章。 二、执行时间和要求 (一)从2008年7月1日起我省所有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含调整概预算和设计变更)编制均应执行新编制办法和新定额。 (二)2008年7月1日前完成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且已报审的工程项目,其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及设计变更)可执行原编制办法和原定额。 三、人工费 人工费(含机械工)单价按下表标准执行。

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文件

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文件 辽交运客字[2007]64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包车客运业务办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现将《辽宁省包车客运业务办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客运包车业务办法通知 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2007年7月31日印发

辽宁省包车客运业务办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包车客运市场管理,规范包车客运业务办理工作,根据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旅客运输包车客运(以下简称包车客运)业务,是指包车客运经营者办理增加车辆、更新车辆等客运业务。 第三条凡我省包车客运经营者在办理有关业务时,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及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按照“谁许可、谁发证、谁办理”的原则,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包车客运业务办理事项: 1.增加车辆; 2.更新车辆; 3.车辆暂停营运; 4.车辆恢复营运; 5.车辆终止营运; 6.配发道路运输证; 7.补发道路运输证。

第六条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的程序和时限要求: 申请人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业务办理申请及相关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应当即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5日内通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受理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1.增加车辆的,申请人提交《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见附件一)等有关材料,经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署同意意见后购置车辆,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2.更新车辆的,申请人提交《包车客运更新车辆申请表》(见附件二),经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署同意意见后购置车辆,并办理配发道路运输证等相关手续。 3.车辆暂停营运的,申请人提交《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后,将道路运输证暂时交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持签署同意意见的《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到其它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4.车辆恢复营运的,申请人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署同意意见的《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及其它相关材料,到批准暂停营运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恢复营运手续,取回道路运输证,并到其它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5.车辆终止营运的,申请人提交《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后,交回相关证照,申请人持签署同意意见的《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到其它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吉林省深化改革加快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实施 ... -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附件: 吉林省深化改革加快推进道路客运 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推进道路旅客运输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行业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更安全、更优质、更便捷的出行需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原则和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四个交通”建设和“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推动互联网与道路客运行业深度融合,不断激发市场活力,提升发展质量、服务效能和综合治理能力,努力打造道路客运升级版,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经济、舒适的道路旅客运输服务。 二、重点任务和措施 (一)扩大道路客运经营自主权 1. 推广线路专营和联合经营等运输组织模式。鼓励客运经营者通过资产置换、兼并重组等方式,组建线路公司或线路专营。对线路专营、区域经营或线路公司运营的客运班线,在保证基本服务标准的前提下,道路客运经营者可自主确定日发班 —1 —

次、车辆数量、类型,日发班次由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申请灵活调整或实行首末班循环发车,具体发车时间由经营者与客运站协商确定。原许可机关在《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决定书》班次数量栏目中进行标注,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对线路公司运力充足且实现班次运力灵活调整的,该线路原则上不再安排加班车运营。 2. 推行多样化定制客运服务试点。依托线路专营、区域经营和开展线路公司运营的客运班线,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探索投放符合规定的小型高端车型,拓展城区接送、定制客运等运输服务,满足旅客多元化、个性化、品质化和“门到门”等运输服务需求。定制客运原则上应当使用7座及以上的客车,驾驶员具有班线客运从业资格,凭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和《道路运输证》运行。 3. 提升行政审批办理效率。依据经营者申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直接办理以下行政审批事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1)客运班线平移高速。 (2)客运班线暂停、终止。 (3)经变更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变更线路途经地、停靠站点。 —2 —

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 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闽交建…2008?97号 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务(口)管理局,各设区市重点办,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站: 2006年,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了《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办法”),并于2007年下发了补充修订的通知。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工作,规范交通建设市场秩序,福建省交通厅、省重点办根据试行情况,结合交通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切实贯彻执行。为做好新、旧办法的衔接,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其中有关信用奖罚规定自

2008年度交通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年度信用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执行。在此期间,信用奖罚仍执行原办法有关规定。 二、请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根据本办法,尽快修订、完善原考核办法;省交通质监站应组织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并尽快下发执行。 三、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好在建项目从业信用的综合考核工作。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交通建设市场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试验检测、咨询、材料供应商、项目建设管理(代建)及招标代理等从业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省交通厅组织全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审定并公布从业信用考核定级结果,其中省重点建设项目的从业信用考核工作会同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开展。 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省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公路局”)、省港航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站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全省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及重要网络普通公路(以下简称“普通公路”)和水运工程项目从业单位、人员信用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沿海各港务(口)局负责本管辖区交通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本项目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登记、考核的初评工作,并协助做好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管理原则上按照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收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高速公路路产赔 (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辽价函[2015]091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11.26 【实施日期】2015.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函[2015]091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高速公路路产赔偿收费标准的函》(辽交财[2014]33号)收悉。经研究,并结合我省高速公路路产成本和费用变化情况,参照省外收费标准,现将我省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调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适用于因交通事故及其他原因造成的高速公路路产损坏的赔偿;因工程施工等特殊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造成高速公路路产损失的补偿。 二、调整后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收费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件,包括:损坏高速公

路构造物、交通安全设施、机电设备设施、隧道内外设施和花、草、树木赔偿标准,以及挖掘、占用高速公路路产补偿标准。 三、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在实际执行中,文件所列项目,如发生部分损坏且可修复的,收费标准应按实际修复造价计算,包括材料费、人工费和运输等相关费用,但修复造价不得超过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如发生损毁无法修复的,可按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赔偿,也可由损坏方按原标准重置。文件未列的高速公路其他设施如发生损坏,应按不低于该设备原技术标准修复费用据实核算赔偿标准。 四、新农村建设项目及其他社会公益项目占、利用高速公路,按不超过规定标准50%收取补偿费。 五、当事人与路政管理部门因赔(补)偿费额发生争议时,可共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由委托方承担。 六、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应于每年5月底前按现行管理权限向价格、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收费和收支情况,并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七、本文件自2015年12月10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9日止,有效期2年。届时如需调整或继续执行以上收费标准,请于期满前三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辽价发[2010]79号文件有效期延至2015年12月9日。 附件:辽宁省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26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防总专题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防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防总专题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防范准备做好2016年度防汛抗台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防汛抗旱 【发文字号】闽交建明电[2016]4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6.05.11 【实施日期】2016.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防总专题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防范准备做好2016年 度防汛抗台工作的通知 (闽交建明电〔2016〕44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局(委),沿海各港口局,厅直各单位,武警交通八支队一大队: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防总专题会议精神对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进行再部署再检查再落实的通知》(交应急明电[2016]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4月底省厅下发了《关于贯彻省领导重要指示做好“五一”及近一时期交通运输防暴雨保畅通工作的紧急通知》(闽交建明电〔2016〕35号),就当前一段时期防汛防暴雨工作做出了部署。经防汛部门会商预测,超强厄尔尼诺事件在5月结束后影响仍将持

续,下阶段气候将复杂多变,全年汛期总降雨量全省将偏多(其中北部偏多2-5成、南部偏多1-2成),闽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建溪、富屯溪可能发生中等以上洪水且不排除发生大洪水的可能性,夏秋登陆或影响我省的台风约5-7个(总体分布前少后多),防汛形势严峻。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交通运输部《通知》部署,进一步高度重视,增强危机感、责任感,立足防大汛抗大灾救大险对本行业、本辖区、本单位防汛抗台工作进行再部署再检查再落实。特别应着力进一步强化各项预防、准备和处置措施,把防范工作做早、做好、做实,确保一旦发生灾情应对处置指挥高效、抢险及时、措施有效、物资装备到位、信息传递畅通、工作责任落实,保障全年汛期交通运输安全畅通。重点要求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预案管理和训练。各地要结合行业特点和专业实际完善或修编各项防汛抗灾预案,提升防灾应对的科学性、专业性。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必要

辽宁省交通厅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试行)

辽宁省交通厅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试行)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我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按照《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参照《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现确定我厅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试行): 一、办公室 1、参与厅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的研究制定。 2、负责厅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有关文电和领导批示的批转和督办。 3、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值班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1、承担交通系统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规章、办法的审核及报请审议工作。 2、指导交通系统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有关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三、综合规划处 1、参与编制全省交通系统安全生产和应急体系建设发展规划,负责相关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2、审查安排全省交通系统有关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管理基础设施、装备建设以及专项治理所需项目和投资。 四、财务审计处 1、审查编报厅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财务预算,协调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工作所需专项资金。 2、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和应急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基本建设处 审查交通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相关文件中关于安全生产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安全生产监督处(厅应急办公室) 1、组织指导全省交通系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的方针、政策,并监督检查相关工作的执行情况;组织拟订安全生产和应急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2、组织指导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拟订交通系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交通系统应急预案的拟订,并监督实施。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取消危桥改造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取消危桥改造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闽交建[2015]3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5.01.09 【实施日期】2015.0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取消危桥改造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交建〔2015〕3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局、省交通综合执法总队: 近年来,各地依据《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分年度、分批次组织对省厅公路桥梁改造项目库内危桥开展改造,有序消除桥梁安全隐患。因部分库内桥梁规划变更、用途性质改变、产权移交等原因,近期部分设区市交通部门申请取消部分库内桥梁改造计划。遵循“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厅批准纳入厅公路桥梁改造项目库的项目,如果产权性质已属非交通公路部门、桥梁用途改变不再由交通公路部门管养、规划变化或区域路网走向调整而不再承担公路通行功能、技术状况尚可达到原有设计荷载等级以及其它确需取消改造计划的,由

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确认后,可从省级公路桥梁改造项目库注销。 二、取消改造事项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证明、权属或批准等文件组织开展确认。如桥梁仍承担公路通行功能的,设区市交通部门应组织专家认定后确认是否准予取消,并按照《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督促(或指导)落实安全措施,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桥梁通行安全。 三、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在确认取消危桥计划后,发文正式批准,并告知桥梁监管单位、管养单位及相关关联单位。批准文件及项目注销汇总表(表格式见附件)抄送省公路局,由省公路局具体在厅公路桥梁改造项目库中办理注销等事宜。 四、项目从省级公路桥梁改造项目库注销后,不再纳入省厅危桥改造年度计划及绩效考核范畴。 附件:取消省级危桥改造计划项目备案表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1月9日 附件 取消省级危桥改造计划项目备案表 注:本列适用于 取消计划后仍承 担公路通行功能 的桥梁

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保证工程质量事故及时、顺利查处~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我省境内各类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均须遵守本规定。 有人员伤亡连带的工程质量事故~同时遵从国家劳动人事和安全生产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系指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损害外~凡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运营管理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机械设备毁坏~降低使用标准~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一,道路工程:现场监理签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 ,二,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 ,三,港口、码头、船闸工程:建设过程中和设计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内。 第四条判定工程质量事故的基本依据是交通部颁发的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质量鉴定办法等。 第五条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检测定性、专家认定、行政裁决”制度~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

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 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范围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管理。重大质量事 故由省交通厅配合交通部等上级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省交通厅负责 调查处理,质量问题由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工程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处理结果 报上级管理部门。 工程质量事故~具体由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按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办理。其中: 工程质量问题: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主管部门委托办理~提交问 题调查报告~由相关责任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一般质量事故:由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省质监站,负责调查~负责该项 目的质量监督机构配合调查~相关的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参与调查~调查报告报省交 通厅~由省交通厅按照调查报告对事故进行研究处理。 重大质量事故:由省交通厅负责调查~省质监站及其它相关部门参与调查~省 交通厅配合交通部等上级部门处理。 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其调查处理实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 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有权对工程质量的调查 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事故分类和分级 第八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按照其性质、情况、经济损失程度、人员伤亡 数量和所造成的后果等进行分类和分级。 第九条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其分级标准: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 量事故三类共七个等级。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水运工程(航道、防波堤)施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水运工程(航道、防波 堤)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交建[2016]107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6.09.18 【实施日期】2016.09.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水运工程(航道、防波堤)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 通知 (闽交建〔2016〕107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局(委)、沿海各港口局、省港航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运工程(航道、防波堤)施工招标投标行为,保证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1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结合《水运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JTS110-8-

2008)和我省实际,提出有关要求如下: 一、关于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招标资格条件应与所招标项目工程规模、性质、特点等相适应,注册资本金与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有关工程承接范围的规定相一致,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不得以会议纪要等方式随意提高投标资格条件,不得增设投标门槛,不得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 (三)近五年企业或主要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完成类似项目业绩要求不得高于招标项目工程建设规模,完成类似项目业绩具备1个应认为符合条件。 (四)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自航耙吸式挖泥船、绞吸船、抓斗式挖泥船、炸礁船等关键控制设备可以自有或租赁,并满足招标项目相应的施工能力。 (五)递交投标文件的人员,若为授权委托人必须为投标人在职人员(提供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 二、关于评标办法要求 (一)分值构成: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见附件),总分100分,其中投标报价85分、信用分10

辽宁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80602 【发布文号】辽政发[1988]59号 【发布日期】1988-07-14 【生效日期】1988-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辽宁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1988年7月14日辽政发〔1988〕59号文件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我省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 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均应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责 任制,维护交通秩序。 第四条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车辆 第五条第五条机动车车体外不准喷涂、粘贴、悬挂广告、标语、宣传画。 第六条第六条我省及外省、市常驻我省的机动货车必须在两侧车门外部喷涂单位名称 (军队车辆除外),在车厢后端喷涂本车号牌的放大号,并应保持字迹清晰;小型出租汽车 在车上必须安装带有“出租”字样的明显标志。 第七条第七条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或其委托机关批准,不准改型。拖拉机不准改轮调速。禁止拼装机动车。 第八条第八条机动车牵引、拖带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牵引装置、连接装置应牢固、安全; (二)拖带的长货挂车(炮斗车)应有制动器、灯光装置及专用卡具; (三)拖带的施工机械应有防护网、红色标志灯; (四)客车不准拖带挂车,铰接式客车不准牵引车辆;

(五)装载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牵引、拖带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六)三轮机动车不准用其他类型车辆牵引,也不准牵引其他类型车辆。 第三章车辆驾驶员 第九条第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单位所在地(无单位的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其委托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 第十条第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除遵守《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外,还必须携带临时驾驶证和安全考核证;不准赤足。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自行车、三轮车驾驶人员、除遵守《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在车行道上停车攀谈; (二)不准在公路、城市街道上学骑自行车; (三)通过道路隔离设施开口处,应下车推行; (四)在本车道推车行走时,不准两人以上攀谈并行; (五)不准在道路上做其他有碍交通安全的动作。 本条(一)、(四)、(五)项规定适用于人力车。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残疾人驾驶机动专用车,必须携带公安机关核发的准驾证,并不准带人。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肇事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报告公安机关。驾驶员及随车人员应抢救受伤人员,确需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做出准确标记,并在现场周围设置明显标志。 第四章车辆装载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机动车载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客车顶上行李架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四米,长度和宽度不准超过行李架,物品上应罩网并捆绑牢固; (二)货车上的遮盖物不得遮挡号牌的放大号,必须遮挡时,应在遮盖物上喷涂明显的号牌放大号,但不准遮挡号牌、转向灯、制动灯、尾灯; (三)除第一项规定外,机动车车身外部不准悬挂、捆绑物品; (四)手把式机动车车把处不准载物;侧三轮摩托车只准在边斗内载物,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一点二米,长度、宽度不准超出边斗,载质量不准超过一百五十公斤;两轮摩托车载物,载质量不准超过八十公斤;轻便摩托车载物,载质量不准超过三十公斤。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转发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转发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交通运输 【发文字号】闽交建[2015]5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5.01.12 【实施日期】2015.0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转发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的通知 (闽交建〔2015〕5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省高指,省公路局,省交通质监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二〔2014〕10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隧道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和人员教育培训管理。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施工监理单位合同约定投入项目主要人员的履职考核,一旦发现异常,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由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相关主管部门在接到相关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开展调查;一经查实存在挂靠承包、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要果断采取信用评价、行政

处罚等管理手段进行严厉处理。另外,各项目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协作队伍的管理,规范专业技术和特殊工种要求的执证上岗管理,加强施工作业人员的技能培训,特别是关于爆炸、塌方事故等防治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作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避险技能。 二、重点把好隧道专项施工方案审批关并确保有效执行。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要建立施工质量安全、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要予以重点审查施工方案,把好审批关,并在实施中强化监督,特别是对方案中有关对人员、机械、进场材料、试验仪器等资源配置要逐一核查,严禁施工单位弄虚作假。各级交通质监部门要在日常检查中对专项施工方案的落实予以重点督查,对不按审批方案组织实施,擅自改变施工方法的有关责任单位,要采取停工整顿,并按行政处罚、信用评价等手段进行严肃处理。

辽宁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管理办法

辽宁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10-06-21 辽宁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管理办法 (2009年4月1日辽宁省交通厅辽交建发[2009]104号)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材料价差调整行为,完善工程建设合同风险职责,维护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本着公平合理、风险共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高速公路新、改建及大中修工程项目,省管普通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原则上只对主体工程主要材料进行调差,辅助或临时工程一般不予调差。本办法所称主要材料是指桥隧、交通安全设施、交通管理设施、通信管道工程用钢材;桥隧、路面、交通管理设施、通信管道工程用水泥;路面工程中混合料拌和、运输、摊铺、碾压所耗燃油;路面工程中沥青混合料改性剂;通信管道工程用硅芯管。路面混合料用沥青由省交通厅统一采购分配,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之内。 第四条材料价差调整是在建设项目合同施工期内,根据公布的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当某种主要材料市场信息价格与建设项目基准价格相比波动达到一定程度时,由建设单位对该主要材料进行调差,以使工程价格符合实际情况,实现价格变化风险共担的目的。其中:

1、市场价格信息由省厅统一认定价格信息来源,对于无价格信息明确来源的材料,厅委托省公路造价管理部门询价后确定。 2、建设项目材料基准价格指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标底或标价控制上限时所采用的材料预期价格,其应在招标阶段予以公布或在合同中标明;对于采用无标底招标方式的,即为开标日的月市场价格。 第五条当某主要材料全年施工期内市场信息价格加权平均值超过所在建设项目基准价格风险范围时,即对当年施工期内该主要材料价差全部进行调整,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或收回材料价差调整金额;若不超过基准价格风险范围,则不予调差。 其中: 材料全年施工期内市场信息价格加权平均值 材料月市场信息价格与建设项目基准价格相比,当钢材、燃油、硅芯管原材料高密度聚乙烯价格波动值超过±200元/吨(含200元/吨),水泥价格波动值超过±20元/吨(含20元/吨),改性剂价格波动值超过±1000元/吨(含1000元/吨)时,即对该项目当月进行材料价差调整,其他未达到以上价格波动值的月份视为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共同承担的价格风险,不予调差;当某主要材料全年施工期内市场信息价格加权平均值超过所在建设项目基准价格的±5%(含5%)时,即对当年施工期内该主要材料价差全部进行调整,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或收回材料价差调整金额。 第六条当一个实体工程项目所含的多种材料均满足调差条件时,应分别计算并累加。材料价差调整金额采用下列公式计算: 材料价差调整金额=Σ(计算工期月材料用量×月价差)。 月价差=月市场信息价格-基准价格;对于公布的材料市场价格信息月份不全时,无市场价格信息的月份参照本年度相邻月份信息价格执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暂行规定的 通知 闽交建〔2010〕151号 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口(务)管理局,省高指,省公路局, 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局: 《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 给你们,请根据各自职责,组织相关单位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厅建管处(联系电话:87077125;传 真:87500866)。 二O一O年十一月五日 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 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 是指公路水运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 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施工现场防抗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确定 第五条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计列安全及文明施工措 施费。

辽宁省公路水路信息化发展指导意见辽宁省交通厅

辽宁省公路水路信息化发展指导意见 一、发展现状 近几年是全省交通信息化快速发展的时期。全省交通信息化以“覆盖全局、深化应用、资源共享、业务协同,注重实效、提升服务、规范标准、安全保障”为原则。依托交通运输部信息化示范工程,围绕基础网络平台、数据中心、门户网站、业务应用系统建设,交通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水平不断提高,信息化发展环境也日益得到改善,有力地支撑了全省交通事业的发展。 (一)信息化基础不断夯实,资源共享程度逐步提高。 ——建成了一个基础网络。利用高速公路光纤及运营商网络建成了交通专网,实现了省、市、县(区)交通部门的网络互联互通。 ——初步构建了省级数据中心。依托普通公路、高速公路、道路运输、公路路政、质量监督等数据分中心,建设了公路路网、经营业户、从业人员、营运车辆等“交通基础数据库”、“主题数据库”、“元数据库”,为开展公路水路业务应用和协同办公奠定了基础。 ——建设了交通地理信息共享平台。升级改造全省地理信息系统,整合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运输、港航等多源异构空间地理信息资源,搭建了全省交通统一的共享平台,实

现数据中心数据的直观展示和交通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应用。 (二)电子政务水平不断提高,对社会的服务能力不断加强。 ——开发了两大门户网站。建立了一个门户主站和各市交通局、港口局、厅直单位28个二级子站为一体的省厅门户网站。实现了信息多级录入,多级审核、统一发布的信息管理平台;建立了以发布行业信息为主、进行公文和业务系统应用的内网门户平台。 ——开发全省交通办公自动化平台。建设了全省交通系统共用的集中式架构的办公自动化平台,有效集成了内网邮件、手机短信、电子印章、电子档案管理等系统,实现了文件的上传下达,提高了文件处理效率。 ——积极开展网上审批,开发了高速公路不可解体大件车辆网上审批、客运包车标志牌网上审批,以及监理、检测人员执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等网上办事系统。 ——建立了公众出行服务系统,实现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路况网上发布、客运班线查询,开通了96199高速公路服务热线。 ——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系统正逐步推广应用。 ——道路客运联网售票已经开始试点应用。 ——开发应用了全省科技共享管理平台。 (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与应急处置水平有所提升。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工作方案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 工作方案 1 2020年4月19日

附件1: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工作方案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厅政法字〔〕160号)的要求,为推进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统一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树立部门形象的客观要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依法履行交通运输社会管理职责,服务广大人民群众。当前,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有序开展,但执法形象不统一的问题,已成为影响交通运输和谐执法的一个重要因素。只有努力树立良好的交通运输执法形象,才能取信于民,增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公信力,更好地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维护交通运输部门的良好形象。 (二)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是践行行业核心价值体系、增强交通运输行业凝聚力的重要载体。交通运输行业核心价值体系是交通运输行业思想、作风、精神文明建设长期积淀形成的成果,是引领交通运输广大干部职工奋发向上的基础,是实现交通运输科学发展的坚强保障。以交通运输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的执法形象建设,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体现了“三个服务”的价值选择和公平、公正、公开的法治精神。加 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有利于提高社会公众对交通运输核心价值、执法理念、执法文化的认同感,有利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共同价值观,更好地弘扬和践行核心价值体系。 (三)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是做好“三个服务”、提高执法服务水平的客观要求。“三个服务”是新时期交通运输工作的重要指导原则,经过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有利于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队伍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不断提高践行“三个服务”的水平和能力。统一的外观形象有利于开展外部监督,强化自我约束,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作风和纪律,增强社会公众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认知度和认同感,塑造交通运输服务型行业的新形象。 二、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的总体目标 (一)统一标准,提升形象。按照交通运输部确定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规范》的要求,实现交通运输行业行政执法形象的“四个统一”:即统一执法标志和标识,统一执法证件,统一工作服饰,统一执法场所外观。做到标志标识一致、醒目,人员服装、场所外观统一。 (二)强化管理,提高素质。按照《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吉交体法〔〕29号)、《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 作的通知》(吉交法〔〕141号)和《吉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着装 3 2020年4月19日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公路工程综合人工工日单价及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辽交公水发[2019]183号 (1)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文件 辽交公水发〔2019〕183号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公路工程 综合人工工日单价及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省事业发展中心、事务服务中心,省交投集团: 根据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发布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3820-2018)《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及《公路工程估算指标》(JTG/T 3821-2018)《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3831-2018)《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3832-2018)《公路工程机械台班 - 1 -

费用定额》(JTG/T 3833-2018)及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省厅制定有关规定与上述标准配套使用,请遵照执行。 一、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采用统一的综合人工工日单价105.08元/工日。综合人工工日单价仅作为估算、概算、预算编制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依据,并将根据国家及我省人工工资政策变化适时调整。 二、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规费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综合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费率为36.1%。该费率仅作为估算、概算、预算编制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依据,并将根据国家及我省相关政策变化适时调整。 三、自2019年5月1日起,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均按该综合人工工日单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2019年5月1日前已批复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不再调整。《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概算和预算编制人工费单价的通知》(辽交建发[2011]159号)和《辽宁省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 (辽交造价发〔2016〕261号)同时废止。 请各有关单位注意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 2 -

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附件1 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随意性,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合理行政,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公路、水路等执法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是指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程度、性质、量罚情节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具体内容的行为。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进行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应当遵守表明身份制度、回避制度、调查取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陈述、申辩和听证制度、集体讨论制度和职能分离等行政处罚制度。 第五条不得将罚款与经费、工资、奖励、补贴挂钩。 不得以打击报复为目的实施处罚。 第六条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基础上,依据《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本规则列举的量罚情节确定。 第七条处理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时,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

为的名称(案由)、法律根据、违法程度及其判断基准,以及一般处罚情节条件下的处罚内容,应当符合《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八条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量罚情节应当属于违法行为以外的作为量罚依据的事实,包括不予处罚情节、减轻处罚情节、从轻处罚情节、一般处罚情节、从重处罚情节。 第九条一般处罚情节是指不属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的量罚情节。 第十条不予处罚的情节包括: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同一违法行为已经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免予再次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减轻处罚的情节包括: (一)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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