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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考核办法(修改稿)

江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预防接种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卫生部《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基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意见》(卫疾控发〔2012〕42号)和《江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社[2011]162号)和《江西省预防接种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赣财社[2008]59要求,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预防接种工作主要是指按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中与预防接种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二章考核对象和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考核对象指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预防接种工作的预防接种接种单位(含首针预防接种点、村级接种点)以及承担免疫规划相关知识宣传、通知、催种等工作的乡村医生或者村干部。

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级负责组织实施。其中乡镇卫生院或防保站负责对村级预防接种点和村级免疫规划相关知识宣传、通知、催种等工作的乡村医生或者村干部的考核工作。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考核,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县级预防接种工作考核。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省预防接种工作的考核指导及督导考核。

第五条考核方式主要现场考核和预防接种信息系统考核,其中现场考核为儿童疫苗接种率调查、预防接种服务满意度问卷调查和现场资料核实等。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六条考核主要指标有:组织管理情况、儿童预防接种建卡率、建证率、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适龄儿童免费接种率和群众满意率。具体评分标准(附件1)。

第七条常规免疫接种工作应达到以下标准:

(1)儿童预防接种建卡率、建证率达到98%以上;

(2)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

(3)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适龄儿童免费接种达到100%;

(4)群众接种满意率达到80%以上。

第七条适龄儿童建证/建卡率和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考核,见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考核方案(附件2)。

第八条在开展儿童接种率调查的同时对儿童家长开展预防接种服务满意度调查,每个乡调查10名儿童家长,见群众满意度问卷调查表(附件3)。

第四章考核小组组成及时间安排

第九条各单位要组织成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预防接种工作考核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抽选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免疫规划专业人员组成,开展考核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专家组成考核小组。

第十条考核小组组长由考核组织机构任命,在考核过程中有权处理考核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如遇重大问题须请示组织机构或

上级部门共同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考核组是临时性组织,只负责一次性考核任务,考核任务一经完成即行解散;考核组要采取轮换制。

第十二条考核小组要对照标准公平、公正,严格、科学地进行考核,详细填写检查表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要现场指出,及时反馈,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每年保证组织2次考核,7月份组织对上半年的考核,次年1月份组织对上一年度的考核。

第五章考核结果判定及应用

第十四条预防接种工作应达到以下标准:

(1)对预防接种单位的考核分值必须在90分以上;

(2)儿童预防接种建卡率、建证率达到98%以上;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包括含麻疹疫苗成分的麻风疫苗、麻腮风疫苗、麻腮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甲肝疫苗适龄儿童接种率达到90%以上;

(3)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适龄儿童免费接种达到100%;

(4)群众接种满意率达到80%以上。

第十五条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赣卫疾控字〔2012〕25号)要求,预防接种补助经费按5元/剂次的标准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支出。

第十六条承担预防接种服务工作的预防接种单位按3元/剂次标准拨付预防接种补助经费。对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入户宣传、摸底登记、预约通知等任务的村医或基层干部根据承担任务数量和完成质量给予1元/剂次标准的补助。接种单位要根据接种任务完成数量、质量、及时性等情况,对接种人员给予1元/剂次标准的补助,激励其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积极性。

第十七条县级考核结果作为县级下拨基本公共卫生预防接种补助经费的依据,省级或市考核作为省级下拨基本公共卫生预防接种补助经费的依据。对考核不达标的单位或个人将按扣分值百分率扣减相应接种补助经费。

第六章附则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江西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1

江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预防接种单位考核评分表

(满分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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