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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

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X〕20号)和《X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发〔X〕32号)精神,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到X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X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更加完善,康复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具有我市户籍的0-12岁(含12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三、救助内容及标准

(一)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1.经评估符合植入人工耳蜗条件的,为提供一次单耳手术,包括电子人工耳蜗产品1套并实施免费植入手术,救助标准为每人60000元,产品按有关规定统一采购;术前检查、手术和手术后调机每人补助15000元。

2.双耳助听器购置及验配、调试救助标准为每人6000元。

3.对配戴助听器或植入人工耳蜗的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月补助X元,训练时间为10个月。

(二)视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为视力残疾儿童助视器适配和视功能训练,每人补助X元,训练时间最少为1个月。

(三)肢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1.为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椎裂导致下肢畸形等矫治手术提供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为每人19200元,其中用于矫治手术救助10000元、矫形器装配1200元、手术后康复训练不少于4个月,每人每月补助X元。

2.肢体功能障碍康复训练救助标准为每人21200元,其中矫形器装配1200元,机构康复训练每人每月补助X元,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

(四)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

机构康复训练每人每月补助X元,训练时间为10个月。

(五)康复训练送训费

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发放康复训练送训费,由县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

(六)其他辅助器具适配救助

残疾儿童的其他辅助器具适配项目和补助标准按照X市残疾人联合会、X市财政局印发的《X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方案》(X市残发〔X〕45号)执行。

四、工作流程

(一)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根据意愿可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县区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医疗机构、康复机构、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县区残联要确定专人负责经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不得以是否持有残疾证为申请条件。

(二)审核。县区残联在收到残疾儿童监护人申请后,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当场告知审核结果。对不符合条件的,县区残联要向申请对象说明原因,并由精准康复家庭医生签约团队提供支持性服务。

(三)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持县区残联发放的《X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和《X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到定点康复机构办理康复训练注册登记,建立康复档案,接受康复服务。残疾儿童监护人可自主选择省、市、县三级残联确定的定点康复机构。

(四)录入。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团队、康复服务机构将残疾儿

童康复救助基本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录入中国残联康复服务系统和X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系统。

(五)结算。救助资金结算由“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发放地负责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授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级残联组织审核后,合规康复服务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在项目救助标准内给予救助,由县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直接结算。经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级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结算办法。送训费由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按月代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人员保障

各县区残联要指定1-2名工作人员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要通过增加编制、内部调剂、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残疾人专岗等多种渠道来满足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需要,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知识、技能纳入卫生计生、教育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

(二)加强机构保障

各区县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至少确定1所公益性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

复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政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

市、县区残联组织会同卫健、教育、民政等部门,接照相关准入标准与技术规范,坚持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本级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由市残联报省残联公示。

康复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残疾儿童康复补助资金,建立康复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做好康复效果评估、康复档案管理等工作。

(三)加强经费保障

县区财政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县区财政要根据各县区残疾儿童实际数量及送训情况,除省财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予以保障,可以在县区配套的社会救助资金中列支解决。同时,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

六、职责分工

残联负责牵头制定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确定本级定点康复机构,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定点康复机构的监管,制定绩效考核办法,摸清残疾儿童底数,及时掌握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负责经办残疾儿童救助工作等。

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

算,及时足额安排。

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儿童福利机构配合做好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协助做好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救助申请的信息对比工作,残疾儿童康复期间,对符合生活困难救助条件的予以优先解决,积极引导社会捐资捐助。

教育部门负责协调支持学前阶段特殊教育发展,将学前阶段特殊教育纳入学前教育发展计划,推动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开设幼儿园(班),按照有关规定,审批符合条件的康复机构开展学前教育的资质。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力度,提升特教师资队伍专业化水平卫健部门负责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纳入健康X建设大局,根据残疾儿童康复需求,推荐符合要求的康复医疗机构,加强医疗康复机构监管;开展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做好残疾儿童筛查、评估、转介工作,并与同级残联共享筛查信息;加强康复医学学科建设,做好应用技术规范的研发与推广,逐步推行康复医学与残疾预防的有效衔接。坚持预防为主,加强优生优育健康知识宣传普及,加大群众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力度,推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全面提高出生人口健康水平。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并做好对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康复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服务、医疗费用审核和先行结算等工作。

扶贫部门负责将残疾儿童救助纳入脱贫攻坚工作大局,作为建档

立卡残疾贫困家庭脱贫的重要措施,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残疾儿童的信息比对工作,加大对残疾儿童救助工作的支持力度。

其他相关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本部门相关职能和政策的支持范围,对残疾儿童救助工作予以优先支持。

七、工作要求

(一)切实抓好制度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属地政府负责制。各县区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落实情况列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督导相关部门和康复机构履职尽责,协作配合,抓好落实。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二)加强制度衔接。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与公共卫生服务、生活困难救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政策的衔接工作,确保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稳妥可持续运行。

(三)积极做好宣传引导。要加大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申请程序和有关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形成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良好环境。

(四)从严开展监督管理。各县区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市、县区有关部门和残联要完善监管制

度,对救助对象、康复机构实行动态复核、动态监管。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监管,防止出现挤占、套取、拖欠、挪用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出具虚假材料骗取康复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绩效评估未达到协议要求的康复机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取消其参与政府招投标资格或康复定点机构资格。

残疾儿童救助制度自X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各县区要尽快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市残联要会同相关部门督促各县区抓好贯彻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具体问题,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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